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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合金肋骨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记忆合金肋骨板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记忆合金肋骨板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肋骨骨折内固定的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通常采用镍钛形状记忆合金材料制成,利用其形状记忆特性,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临时形状恢复到原始形状的特性,实现肋骨骨折内固定。对于非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和其他记忆合金产品(如胸骨内固定器械),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金属骨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金属骨针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金属骨针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四肢骨折复位时部分植入人体做牵引、配合外固定支架进行四肢骨折固定或单独植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的金属骨针产品。该类产品包括克氏针和斯氏针,一般采用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锻造钴铬钨镍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 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制成。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具有特殊结构设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制造的金属骨针产品,但适用部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或由合成高分子材料混合无机材料制成,预期发挥骨与骨或骨与软组织固定作用的第三类植入医疗器械。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包括由丙交酯、乙交酯、三亚甲基碳酸酯、ε-己内酯形成的均聚物、共聚物或共混物。无机材料包括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硫酸钙。 采用可吸收天然高分子材料或其他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骨科植入物抗菌性能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含抗菌成分的骨科植入物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骨科植入物抗菌性能研究的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表面含有银、碘或抗生素涂层的骨科植入物以及基体中含有抗生素成分的骨科植入物(如抗生素骨水泥等)抗菌性能评价的相关要求;对于含有其他抗菌成分的骨科植入物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相应的技术内容。本指导原则不包含对纳米抗菌涂层(例如纳米银等)的骨科植入物的相关要求。对于相关产品除抗菌性能之外的性能评价,可以参照产品相应的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抗菌成分和基体材料组成等特征词,例如“含银抗菌涂层金属锁定接骨板”、“含银抗菌涂层金属骨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