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时提供指导。应用本指南的各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经协商选择适用本指南中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质量协议的制定;必要时,也可以增加本指南之外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已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在开展正式的委托生产活动前,为参与签订《质量协议》的各方提供指导。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如经双方协定,也可参照本质量协议的指南进行制定。 研发阶段医疗器械样品《质量协议》的制定,可以参考本指南。 本指南中助动词所示含义:“应当”表示要求;“适宜”表示建议;“可以”表示允许;“能够”表示可能或能够。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中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生产活动。 通过《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指南提供了在编制《质量协议》时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提供了《质量协议》编制时应当考虑的原则与方法。 本指南不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内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基本要素 《质量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生产的产品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最终产品名称、注册证/备案编号(适用时)、规格型号等。 (二)在协议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针对在《质量协议》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和定义,进行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列出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清单。 (四)适用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编制《质量协议》,应当选取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这些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应当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时也可以参照YY/T0287-2017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如后续有更新按最新标准)中的体系要求。 《质量协议》一般应当包含以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其管理职责的规定: 1. 文件与记录的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约定生产过程的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要求。质量文件可以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原材料规范文件、委托生产的产品技术要求或适用标准规范、产品放行和质量检验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等。质量记录可以涉及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放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培训记录、质量审核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纠正预防措施记录等。 双方应当约定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在保存期限内,委托方有权从受托方获取委托生产产品的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法规要求及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等需要。 2. 技术文件的转移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每一类产品建立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并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应当考虑受托方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通常以一个注册单元为适宜)编制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 依据转移的生产技术文件,双方应当约定对产品的性能、原材料、生产与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明确文件的转移方式。 委托方应当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件,转移的方式、转移文件的确认和使用权限等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3. 采购控制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建立物料质量标准,供应商的质量审核、批准及监督,物料的采购和验收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 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对受托方代为采购的情况,应当约定受托方对相关供应商的管理和资质审核的方式。 如果委托生产过程包含了外包过程(如灭菌等),就应当包含对受托方外包过程的控制,明确主体责任。 4. 生产与过程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可以包括:生产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软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的设施、设备及系统。 5. 检验与检测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验要求,包括对检验人员、检验场所、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批检验记录的要求,以确保可以满足从物料验收到最终产品生产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产品的抽样、检验、留样(如适用)及不合格品处理的责任分工。 6. 放行控制 委托生产产品放行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适用时,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抽样检验、成品留样(如适用)及产品放行的职责。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已按规定记录并签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7.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要求,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委托方每年应当对受托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发生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外部质量审核情况,明确双方针对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原则。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约定在接受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中的义务和责任。 8. 售后服务、产品投诉与不良事件监测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对产品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和质量调查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售后服务中产品维修、维护保养、投诉的接收、调查与分析、数据收集和分析、记录的管理等。 《质量协议》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进行与委托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必要时,按照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制定并执行与委托生产相关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承担不良事件监测的职责。 9. 变更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针对不同的变更发起者(委托方或受托方)及变更的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变更控制及批准要求。 对于委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判定该变更是否需要受托方重新进行工艺确认或验证,或是仅需要通知到受托方。委托方应当监督受托方对已达成变更的有效执行。 对于受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应当识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并通知委托方,经协商后认为应当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由委托方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论哪种变更,在评审阶段或接到通知后,双方均应当评价变更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评估对已放行及已上市产品的影响。 产品相关变更,委托方须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有些可能会涉及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若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双方应当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完成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对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的情形,以及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主体进行约定。 (五)质量管理体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 《质量协议》至少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以下责任: 1. 管理责任 双方在落实管理责任时,管理层应当考虑人员、厂房、设施、检验设备和仓库等条件,制定沟通机制和考核指标,以满足协议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协议中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通常是双方的管理者代表),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适宜规定双方对接、联络和协调的岗位职责。 2. 资源管理 《质量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确保满足产品生产的各项资源得以适当配备与落实。 双方适宜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考虑各项资源管理的要求:如人力资源的满足可以从人员资格的要求、培训计划等方面,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为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识别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运行环境的要求;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如原材料的采购和提供方式等;委托生产所需作业指导文件、技术要求等;委托生产所需生产环境、厂房设施等要求。 3. 适用的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根据生产实现过程及产品特点,结合(四)适用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确定出主要控制过程。针对每一个过程,经双方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 (六)分歧的解决 《质量协议》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分歧约定解决途径,这些分歧可以来自于设计开发、产品生产、上市后监督、不良事件报告和召回等过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约定解决途径。 (七)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款 应当明确《质量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批准、生效、变更和终止的要求。终止的要求中,至少应当包括文件的转移或返回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约定。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保密及商业保险要求 当双方在其它业务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没有进行规定时,适宜考虑在《质量协议》中规定双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如购买商业保险的,《质量协议》中适宜约定委托方对商业保险的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三、制定步骤 (一)明确协议双方的名称及地址。 (二)明确协议生效日期、时限、批准、变更、续签、终止及相关条件。 (三)明确协议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阐明建立此质量协议的意图。 范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服务的详细内容描述,包括最终产品名称、注册证/备案编号(适用时)、规格型号等。 (四)针对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和定义,进行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五)列出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清单。 (六)双方应当针对委托生产产品的每个流程,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和义务。这些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文件和记录控制:包括质量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技术文件转移及批记录等。 2. 采购控制和供应商管理:规定原材料采购要求,确保购入或已接收原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供应商管理包括准入审核、过程审核和评估管理等。 3. 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过程控制方法(工艺参数)、特殊过程的确认、产品的检验和测试、委托生产所涉及设施、设备及系统的确认/验证、维护保养和维修要求等。 4. 工作环境要求:如果工作环境可能对产品质量有负面影响,需根据产品特点,列明产品生产所需环境控制/监视指标。 5.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规定符合法规要求的可追溯性范围(适用时,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现追溯的方法和所需保持的记录要求。 6. 搬运、存储和发运: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符合要求而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果有特殊条件要求,则应当进行控制,并保存记录。 7. 产品验收活动:明确对受托方生产放行的要求及授权生产放行批准人的规定、委托方产品接收准则。 8. 不合格品控制:明确在原材料、生产、发货和使用各阶段发现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及相关职责权限的要求。 9. 变更管理:针对不同的变更发起者及变更的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变更控制流程。 10. 投诉、纠正和预防措施:明确投诉接收、调查分析、处理及采取措施的流程要求及时效要求。确定消除不合格/潜在不合格的原因,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确定各阶段时限要求。 11. 售后服务、不良事件和召回:在上市后监管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售后服务、不良事件和召回的责任和权限进行界定。 (七)制定沟通机制 建立涉及委托生产质量方面的双方沟通机制,如沟通方式、参与人员及频率等。必要时,应当考虑制定有关变更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质量事件及监管部门检查的沟通要求。 (八)制定考核指标 应当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和考核指标,如超标结果的数量与频次、外部检查的结果、客户投诉等指标。考核指标应当作为日常沟通内容的一部分。 适宜规定双方共同考核的频次并持续进行考核,积极主动防止不合格的产生并降低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风险。 (九)结合企业要求,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规定有关人员成为授权代表,进行协议的批准、签订等工作。 四、术语及定义 委托方:委托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受托方: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进行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企业。 生产放行:受托方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双方确定的文件要求完成所有规定的活动和安排,可以将医疗器械放行交付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上市放行:委托方通过对受托方生产放行的产品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可以将医疗器械交付给顾客。 风险:伤害发生的概率和该伤害严重度的组合。 投诉:宣称已从组织的控制中放行的医疗器械存在与标识、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或性能有关的缺陷或宣称影响这些医疗器械性能的服务存在不足的书面、电子或口头的沟通。 文件:信息及其载体。(示例:记录、规范、程序文件、图样、报告、标准。载体可以是纸张,磁性的、电子的、光学的计算机盘片,照片或标准样品,或它们的组合。)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五、引用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1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6年第173号)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 0287—2017)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16) 附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在制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制订具有可操作性和法规符合性的质量协议。本模板为双方提供参考,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目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本协议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XXX公司与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XXX公司,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双方符合法规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本协议既非采购协议,也不限制或取代任何其他合同性协议。 2. 范围 2.1 本协议适用于由XXX公司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要求提供以下产品。产品列于表格1中。 表格1: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 产品名称:XXXXXXXXX 规格型号:XXXXXXXXX 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编号:XXXXXXXXXXXXX 医疗器械管理类别:XXXXXX 2.2 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方名称: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受托方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生产地址:XXXXXXXXXXXXXXXXX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编号:XXXXXXXXXX 3. 适用法规、标准和主要技术文件 适用的法规、标准及文件清单如下: 序号 法规/标准/文件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 4. 法规符合性 4.1 符合性审核 受托方将接受委托方代表或者委托方挑选的机构对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等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并评估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受托方应当建立内审计划,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内审不少于每年X次。 4.2 受托方生产资质 受托方应当具有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须的XXX资质文件和/或XXX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并能够接受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方开展的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 4.3 法规符合性检查 受托方应当将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检查通知(计划以及未计划的)和检查结果,包括不合格报告通知委托方。如果收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受托方应当立即将检查报告副本提供给委托方。 除非经过委托方的审查或者批准,否则受托方不得直接与该检查机构就该产品进行联络。受托方应当允许委托方代表出席对委托方委托产品或者过程的法规检查活动。 5. 质量管理体系 受托方可以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确保产品符合委托生产协议的要求。 5.1 文件控制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传递产品生产所必需的相关质量文件,规定生产过程文件和记录,保持有效的控制; 受托方应当依据委托方的文件控制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 5.2 质量记录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质量记录要求,建立实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可以涉及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培训记录、质量审核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等)。 受托方应当在销毁有关委托方产品的制造记录和有关质量体系记录之前,通知委托方。 5.3 设计文件 委托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为每一类或者系列产品建立并保持产品设计文件。 6. 管理职责 受托方的执行管理层负责确保资源的配备,以保证人员、厂房、设施等生产条件满足协议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双方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负责双方活动的对接、联络、协调。 7. 资源管理 受托方应当确保生产环境、设备、人员满足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要求。对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建立相应文件、记录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 8. 产品实现 8.1 产品实现的策划 委托方负责收集顾客反馈与法规要求,并负责相关产品的设计改进。委托方应当审核和批准与合规符合性相关的重大产品变更。 受托方负责生产相关的变更的实施,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8.2 采购控制 适用时,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原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管理,负责对发生变更的原材料和/或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评审。委托方可以根据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原材料和/或供应商的变更进行最终批准。 来料检查:受托方根据书面规定,负责对原材料、包装、部件的标识、取样、测试以及处置;也可以认可委托方对原材料、包装、部件的检查结果。 来料检查的留样(如适用),可以由受托方根据XXX规定保存。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对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者稳定性的原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流程进行更改。 8.3 生产与过程控制 8.3.1 受托方根据书面规定负责过程材料的标识、取样、测试和处置。 8.3.2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规定的保存样品的书面规定要求,保存成品留样(如适用)。 8.4 产品控制 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成品的标识、取样、测试工作。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最终产品的储存:受托方应当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完整、可控制的区域,确保成品完整和正确储存。 8.5 过程确认 8.5.1 受托方负责过程的持续监测,以确保与规定保持一致、评估过程趋势的偏差并保证过程处于有效状态。 8.5.2 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与委托方产品有关的确认文件。 8.5.3 所有过程确认必须在交付顾客的产品批次放行之前完成。设备鉴定/确认应当在过程确认之前完成。 8.6 标识与可追溯性 在产品实现的整个过程中,受托方应当建立并保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体系,以保证原材料、部件以及产品处于正确标识的状态,并确保使用的原材料、部件以及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8.7 检验与检测 8.7.1 受托方应当根据书面程序保证检验仪器和设备适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或校准。 8.7.2 受托方应当具备书面程序,记载不符合规定的测试结果。如果受托方负责测试方法/设备的确认,需接受委托方的审查和批准。 9. 测量、分析和改进 9.1 不合格材料、产品或者过程偏差 9.1.1 发现不合格情形,受托方应当以约定形式通知委托方。受托方不得放行不合格的批次,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 9.1.2 受托方应当根据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持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委托方应当审核并批准与法规符合性有关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纠正与预防措施体系应当包括作为数据输入以及质量指标的不合格品报告、偏差和投诉调查,以符合法规要求。 9.2 质量指标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质量数据,可以包括: a)在进货检查中拒收的材料和部件; b)拒收的产品; c)质量测量,如完工产品验收率、不合格率、报废率等指标。 9.3 产品投诉 委托方应当保持成品的投诉档案,收集投诉数据并进行数据管理。与受托生产行为相关的,受托方负责调查根本原因,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调查,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与制造相关的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9.3.1 不良事件监测及与政府机构的沟通,由委托方负责。 9.3.2 受托方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所收到投诉的确认,并在商定的时间内提供行动计划。 10. 变更控制 双方应当建立书面程序对涉及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控制,约定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此处所指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编号及其附件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 b)经确认或验证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重要参数的变更; c)关键原材料和/或组件和/或服务供应商(适当考虑部分次级供应商)的变更; d)产品测试计划和方法的变更; e)产品放行要求的变更; f)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 g)委托方及受托方名称、住所、生产场所地址等项目的变更; h)其他双方约定的重要事项。 委托方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受托方,双方约定变更实施的日期。受托方应当尽早向委托方提出变更的申请,并经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应当按照双方质量管理体系记录控制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委托方须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监督受托方对变更的有效执行。 若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约定由委托方(受托方或双方)采取整改措施;若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约定由委托方(受托方或双方)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11. 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要求(适用时) a)双方应当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许可、转让、交换、保密义务等事项签署协议或建立程序。此处所指知识产权,应当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 b)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应当对委托方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双方约定可能涉及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范围,以便受托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尽到注意义务。适宜就受托的产品的逆向工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做约定。如双方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按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授权使用。 c)协议开发或生产期间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应当就产品协议开发或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 d)双方应当就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而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披露及保密的要求,约定相关的保密期限。 12. 分歧的解决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违约,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其中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至XXX所在地仲裁或人民法院管辖。 13. 本协议的批准、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XXX(规定职能)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理由终止本协议。当委托方的产品注册证/备案编号失效或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失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委托方与受托方书面批准,且这些变更只能由与本协议的原批准人或者更高职能和层次的人员批准。 本协议终止后,已转移的技术文件,由受托方依据委托生产文件清单整理后,返回委托方;已交付的产品,由XX方完成后续上市后活动。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受托人XXX(规定职能):联系方式:(公司盖章)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受托人XXX(规定职能):联系方式:(公司盖章)
文献来源及选择理由 文献数据库链接选择理由PubMed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科学数据库PubMed被选为主要的科学数据库,因为它包含了来自MEDLINE、生命科学期刊和在线书籍的2200多万篇生物医学文献的引用。EMBASEhttps://www.embase.com/荷兰《医学文摘》Embase是一个已发表文献的生物医学和药理学书目数据库,旨在支持信息管理和药物警戒,以符合监管要求。Embase 由Elsevier发布,包含从 1947至今的 8500 多种当前出版的期刊中的 3200 万条记录。Cochranehttps://www.cochranelibrary.com/cdsr/reviewsCochrane 是一个由研究人员、专业人士、患者、护理人员和对健康感兴趣的人员组成的全球独立网络。Cochrane 系统评价数据库(Cochrane Reviews)是医疗保健系统评价的领先期刊和数据库。系统评价可识别、评估和综述满足预先指定标准的所有经验证据,以回答特定的研究问题。进行系统评价的研究人员使用明确的、系统的方法,这些方法的选择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偏倚,以产生更可靠的证据,并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Cochrane Reviews是对医疗保健和卫生政策研究的系统评价,发表在Cochrane 系统评价数据库中。https://www.cochranelibrary.com/en/centralCochrane 对照试验中心注册库 (CENTRAL) 是高度集中的随机和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来源。大多数 CENTRAL 记录取自文献数据库(主要是PubMed和Embase),但也有来自其他已发表和未发表的来源,包括CINAHL、ClinicalTrials.gov 和WHO 的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CENTRAL于1996 年首次开始出版,但其复合性质意味着它没有像其他传统生物医学数据库那样的开始(起始)日期。 CNKIhttps://www.cnki.net/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资源库(CNKI) , 提供包括源数据库、外语、工、农、医、卫、经、教在内的多种CNKI数据库。其中综合数据库包括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会议论文集全文数据库。每个数据库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Wanfang Med Onlinehttp://med.wanfangdata.com.cn/万方数据库是由万方数据开发的涵盖期刊、会议记录、学位论文、学术著作和会议论文的大型网络数据库;它也是一个专业的学术数据库。其开发公司—万方数据是国内首家以信息服务为核心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是一家集互联网领域信息资源产品、信息增值服务、信息处理方案为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内容提供商。
通用 Articles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备案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并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审评意见提交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审批的依据。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医疗器械准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注册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相关事项。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预防、控制事件的需要提出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南。 第二十五条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二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放行、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五十二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六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七十六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第七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第九十一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 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的存储、调拨和供应,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原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十六)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用于测定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定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 (十七)慢性创面 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如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等。 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五条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面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健康需求,现就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有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注册要求 (一)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内容,除注册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外,原则上应当与所对应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相关事项保持一致。 (二)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4号公告)等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医疗器械产品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适用时)、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适用时)、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可提交进口医疗器械的原注册申报资料。进口注册人和境内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上述资料与本次注册申请的相关性和支持性。 (三)注册申报程序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电子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注册证备注栏中应当载明相关已获准注册的进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三、注册体系核查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境内生产包含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并承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提供产品在境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和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等同性对比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境内注册申请人开展全面核查,重点关注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等同性、溯源性,以及变更生产过程带来的体系变化是否会产生新的风险,引起注册事项的变更。 四、上市后监管要求 境内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五、其他方面 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境外注册人在境内生产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参照本公告执行,由投资境外注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申请该产品注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已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有关事项参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0月试点发放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逐步试点发放了与电子注册证关联的注册证变更文件,现已发放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1.4万张、注册证变更文件0.35万张。在总结前期试点发放及应用情况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2022年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变更文件。 二、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注册证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三、企业须先行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我的证照”栏目查看下载相应的电子注册证。也可登录“中国药监APP”,查看使用电子注册证。 四、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不包含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等附件。上述附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与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同步推送至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空间“我的证照”栏目,推送成功即送达,企业可自行登录下载获取。 五、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账号、电子注册证及相关附件电子文件等。 六、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使用相关问题可查看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相关栏目。 特此公告。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五条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九条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备案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并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审评意见提交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审批的依据。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医疗器械准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注册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相关事项。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预防、控制事件的需要提出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南。 第二十五条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二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放行、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五十二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六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七十六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第七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第九十一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 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的存储、调拨和供应,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原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造影剂注射装置 Articles CT Power Injector CT Power Injector CLINICAL BACKGROUND (STATE-OF-THE-ART) Clinical Background Multi-Use Syringeless Injectors (MUSI) are advanced CT contrast media injection systems designed to enhance the efficiency and safety of contrast-enhanced computed tomography (CT) examinations. These systems utilize large-volume contrast media containers and peristaltic pump technology to deliver iodinated contrast media at controlled flow rates and volumes, improving image quality and diagnostic accuracy. (Toia et al. 2023) MUSI systems are increasingly adopted in high-volume imaging environments where efficiency is crucial. They are particularly beneficial for patients with difficult venous access, where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s (PICCs) may be used for contrast administration (Wortley and Almerol 2020). The clinical context for MUSI systems includes: Growing demand for contrast-enhanced CT examinations, with over 50% of CT procedures requiring contrast media administration (Kemper et al. 2022). Emphasis on patient safety, particularly regarding air embolism prevention and PICC tip positioning (Kemper et al. 2022) (Wortley and Almerol 2020). Increasing focus o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waste reduction in radiology practices (Toia et al. 2023). MUSI systems often incorporate advanced features such as proactive air management, which aims to reduce the risk of air embolism during contrast injection (Kemper et al. 2022). They also allow for multiple patient use without changing the contrast media container, potentially improving workflow efficiency and reducing waste (Toia et al. 2023). Alternative Options Single-Use Syringe-Based Injectors (SUSI) are a traditional method for CT contrast media administration. These systems use disposable syringes and tubing for each patient, typically with separate syringes for contrast media and saline. SUSI systems often incorporate air detection sensors but use a reactive approach to air management. They generally result in higher waste generation compared to newer technologies (Toia et al. 2023) (Kemper et al. 2022). Manual injection of contrast media is sometimes used, particularly for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 However, a study at a children’s hospital found that hand injection of IV contrast material led to damage of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 in 0.3% of cases over a 6-year period.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hand injection can generate high and inconsistent pressures, potentially leading to catheter damage. Unlike power injection, the pressure and rate of injection during hand administration are unknown and uncontrolled. This evidence challenges the assumption that manual injection is necessarily safer than power injection for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 (Donnelly, Dickerson, and Racadio 2007). Clinical Benefit – Improved workflow efficiency– Enhanced safety and system features– Optimized contrast usage– Lower Adverse Event rate and extravasation rate Table below summarizes the need for performance and safety parameters of the device under evaluation and its technology that requires clinical data. The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are established for the clinical claim.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Table ClaimsOutcome ParametersAcceptance CriteriaPerformanceImproved workflow efficiencyPatient changeover times15.4s ± 8.7sDay setup times138.1s ± 92sWorkflow efficiency improvement (time savings)> 40%Enhanced safety and system featuresAllowable injected air volume< 0.017 mLAir detection accuracy> 96% at 2ft distanceSuccessful injection completion rate> 98.9%Optimized contrast usageContrast volume reduction> 18%SafetyLower Adverse Event rate and extravasation rateOverall adverse reaction rate< 0.7%Minor contrast reactions< 0.9%Extravasation Rate< 0.6%Device-related complications< 0.9% The selected safety and performance endpoints are widely recognized by radiologists and technologists to evaluate CT contrast media injection systems. Based on the State-of-the-art (SOTA) literature articles, the following key performance and safety metrics have been established: Workflow Efficiency: MUSI systems reduce overall time spent per exam compared to Single-Use Syringe-Based Injectors (SUSI): 40.5 seconds less time spent per exam with MUSI (p < .001). 40-63% time savings. (Toia et al. 2023) Patient changeover times show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15.4s ± 8.7s for newer systems compared to 53.7s ± 19.6s for conventional systems (p < .001). (Kemper et al. 2022) Day setup efficiency: 138.1s ± 92s for setup time with projected workflow efficiency improvement of 40-63%. (Kemper et al. 2022) System Performance & Safety Features: MUSI systems significantly reduce contrast media waste: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iodinated contrast media waste with MUSI compared to SUSI. (Toia et al. 2023) Weight-based protocols demonstrate 18-28% reduction in contrast volume while maintaining image quality (Yap et al. 2021); (Zeng et al. 2023) High reliability in completing programmed injections: 100% successful injection completion rate. (Kemper et al. 2022) 98.9% successful injection completion rate (534/540 examinations). (Son et al. 2020) Proactive air management systems demonstrate superior performance: Average injected air volume: 0.005 mL ± 0.006 mL (maximum 0.017 mL) with proactive systems; Compared to reactive systems: 0.130 mL ± 0.082 mL and 0.106 mL ± 0.094 mL. (McDermott, Barone, and Kemper 2021) Adverse Events Low overall adverse event rate: 0.7% of total procedures (Wang et al. 2022) Contrast extravasation rates: 0.3% with warmed contrast 0.6% with non-warmed contrast (Mahajan et al. 2024) Minor contrast reactions: 0.9% (Son et al. 2020) Device-related complications: Device disconnection: 0.9% (Son et al. 2020) Catheter leakage: 0.2% (Son et al. 2020) Literature Search Period: 2020 – 2024 | Search Time: Oct. 2024 | Next review/update: Oct. 2025
CT Power Injector CLINICAL BACKGROUND (STATE-OF-THE-ART) Clinical Background Multi-Use Syringeless Injectors (MUSI) are advanced CT contrast media injection systems designed to enhance the efficiency and safety of contrast-enhanced computed tomography (CT) examinations. These systems utilize large-volume contrast media containers and peristaltic pump technology to deliver iodinated contrast media at controlled flow rates and volumes, improving image quality and diagnostic accuracy. (Toia et al. 2023) MUSI systems are increasingly adopted in high-volume imaging environments where efficiency is crucial. They are particularly beneficial for patients with difficult venous access, where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s (PICCs) may be used for contrast administration (Wortley and Almerol 2020). The clinical context for MUSI systems includes: Growing demand for contrast-enhanced CT examinations, with over 50% of CT procedures requiring contrast media administration (Kemper et al. 2022). Emphasis on patient safety, particularly regarding air embolism prevention and PICC tip positioning (Kemper et al. 2022) (Wortley and Almerol 2020). Increasing focus o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waste reduction in radiology practices (Toia et al. 2023). MUSI systems often incorporate advanced features such as proactive air management, which aims to reduce the risk of air embolism during contrast injection (Kemper et al. 2022). They also allow for multiple patient use without changing the contrast media container, potentially improving workflow efficiency and reducing waste (Toia et al. 2023). Alternative Options Single-Use Syringe-Based Injectors (SUSI) are a traditional method for CT contrast media administration. These systems use disposable syringes and tubing for each patient, typically with separate syringes for contrast media and saline. SUSI systems often incorporate air detection sensors but use a reactive approach to air management. They generally result in higher waste generation compared to newer technologies (Toia et al. 2023) (Kemper et al. 2022). Manual injection of contrast media is sometimes used, particularly for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 However, a study at a children’s hospital found that hand injection of IV contrast material led to damage of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 in 0.3% of cases over a 6-year period.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hand injection can generate high and inconsistent pressures, potentially leading to catheter damage. Unlike power injection, the pressure and rate of injection during hand administration are unknown and uncontrolled. This evidence challenges the assumption that manual injection is necessarily safer than power injection for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 (Donnelly, Dickerson, and Racadio 2007). Clinical Benefit – Improved workflow efficiency– Enhanced safety and system features– Optimized contrast usage– Lower Adverse Event rate and extravasation rate Table below summarizes the need for performance and safety parameters of the device under evaluation and its technology that requires clinical data. The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are established for the clinical claim.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Table ClaimsOutcome ParametersAcceptance CriteriaPerformanceImproved workflow efficiencyPatient changeover times15.4s ± 8.7sDay setup times138.1s ± 92sWorkflow efficiency improvement (time savings)> 40%Enhanced safety and system featuresAllowable injected air volume< 0.017 mLAir detection accuracy> 96% at 2ft distanceSuccessful injection completion rate> 98.9%Optimized contrast usageContrast volume reduction> 18%SafetyLower Adverse Event rate and extravasation rateOverall adverse reaction rate< 0.7%Minor contrast reactions< 0.9%Extravasation Rate< 0.6%Device-related complications< 0.9% The selected safety and performance endpoints are widely recognized by radiologists and technologists to evaluate CT contrast media injection systems. Based on the State-of-the-art (SOTA) literature articles, the following key performance and safety metrics have been established: Workflow Efficiency: MUSI systems reduce overall time spent per exam compared to Single-Use Syringe-Based Injectors (SUSI): 40.5 seconds less time spent per exam with MUSI (p < .001). 40-63% time savings. (Toia et al. 2023) Patient changeover times show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15.4s ± 8.7s for newer systems compared to 53.7s ± 19.6s for conventional systems (p < .001). (Kemper et al. 2022) Day setup efficiency: 138.1s ± 92s for setup time with projected workflow efficiency improvement of 40-63%. (Kemper et al. 2022) System Performance & Safety Features: MUSI systems significantly reduce contrast media waste: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iodinated contrast media waste with MUSI compared to SUSI. (Toia et al. 2023) Weight-based protocols demonstrate 18-28% reduction in contrast volume while maintaining image quality (Yap et al. 2021); (Zeng et al. 2023) High reliability in completing programmed injections: 100% successful injection completion rate. (Kemper et al. 2022) 98.9% successful injection completion rate (534/540 examinations). (Son et al. 2020) Proactive air management systems demonstrate superior performance: Average injected air volume: 0.005 mL ± 0.006 mL (maximum 0.017 mL) with proactive systems; Compared to reactive systems: 0.130 mL ± 0.082 mL and 0.106 mL ± 0.094 mL. (McDermott, Barone, and Kemper 2021) Adverse Events Low overall adverse event rate: 0.7% of total procedures (Wang et al. 2022) Contrast extravasation rates: 0.3% with warmed contrast 0.6% with non-warmed contrast (Mahajan et al. 2024) Minor contrast reactions: 0.9% (Son et al. 2020) Device-related complications: Device disconnection: 0.9% (Son et al. 2020) Catheter leakage: 0.2% (Son et al. 2020) Literature Search Period: 2020 – 2024 | Search Time: Oct. 2024 | Next review/update: Oct. 2025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一、有源植入器械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12-01-01) 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器(12-04-01) 植入式循环辅助设备(12-04-02) 二、无源植入器械 硬脑(脊)膜补片(不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13-06-04) 颅内支架系统(13-06-06) 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装置(13-06-11) 心血管植入物(外周血管支架、腔静脉滤器、心血管栓塞器械除外)(13-07) 整形填充材料(13-09-01) 整形用注射填充物(13-09-02) 乳房植入物(13-09-03) 组织工程支架材料(不含同种异体或者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13-10) 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不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14-08-02) 三、其他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注: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数字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类别编码。
EU MDR 分类 医疗器械在EU MDR的分类可以通过AI 工具来进行,简单快捷并给出相应的解释。 EU MDR Classification Rules ANNEX VIII. CLASSIFICATION RULES CHAPTER I. DEFINITIONS SPECIFIC TO CLASSIFICATION RULES 1. DURATION OF USE 1.1 ‘Transient’ means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less than 60 minutes. 1.2 ‘Short term’ means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between 60 minutes and 30 days. 1.3 ‘Long term’ means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more than 30 days. 2. INVASIVE AND ACTIVE DEVICES 2.1 ‘Body orifice’ means any natural opening in the body, as well as the external surface of the eyeball, or any permanent artificial opening, such as a stoma. 2.2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 means:(a) an invasive device which penetrates inside the body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including through mucous membranes of body orifices with the aid or in the context of a surgical operation;(b) a device which produces penetration other than through a body orifice. 2.3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 means an instrument intended for surgical use in cutting, drilling, sawing, scratching, scraping, clamping, retracting, clipping or similar procedures, without a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and which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reused after appropriate procedures such as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sation have been carried out. 2.4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 means any active device used, whether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devices, to support, modify, replace or restore biological functions or structures with a view to treatment or alleviation of an illness, injury or disability. 2.5 ‘Active device intended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means any active device used, whether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devices, to supply information for detecting, diagnosing, monitoring or treating physiological conditions, states of health, illnesses or congenital deformities. 2.6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means the following blood vessels: arteriae pulmonales, aorta ascendens, arcus aortae, aorta descendens to the bifurcatio aortae, arteriae coronariae, arteria carotis communis, arteria carotis externa, arteria carotis interna, arteriae cerebrales, truncus brachiocephalicus, venae cordis, venae pulmonales, vena cava superior and vena cava inferior. 2.7 ‘Central nervous system’ means the brain, meninges and spinal cord. 2.8.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means an area of skin or a mucous membrane presenting a pathological change or change following disease or a wound. CHAPTER II. IMPLEMENTING RULES 3.1 Appl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s. 3.2 If the device in question i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combination with another device,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shall apply separately to each of the devices. Accessories for a medical device shall be classified in their own right separately from the device with which they are used. 3.3 Software, which drives a device or influences the use of a device, shall fall within the same class as the device.If the software is independent of any other device, it shall be classified in its own right. 3.4 If the device is not intended to be used solely or principally in a specific part of the body, it shall be considered and classified on the basis of the most critical specified use. 3.5 If several rules, or if, within the same rule, several sub-rules, apply to the same device based on the device’s intended purpos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the higher classification shall apply. 3.6 In calculating the duration referred to in Section 1, continuous use shall mean:(a) the entire duration of use of the same device without regard to temporary interruption of use during a procedure or temporary removal for purposes such as cleaning or disinfection of the device. Whether the interruption of use or the removal is temporary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relation to the duration of the use prior to and after the period when the use is interrupted or the device removed;(b) the accumulated use of a device that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replaced immediately with another of the same type. 3.7 A device is consider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 when it provides the diagnosis of the disease or condition in question by itself or when it provides decisive information for the diagnosis. CHAPTER III. CLASSIFICATION RULES 4. NON-INVASIVE DEVICES 4.1. Rule 1 All non-invas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unless one of the rules set out hereinafter applies. 4.2. Rule 2 All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hannelling or storing blood, body liquids, cells or tissues, liquids or gases for the purpose of eventual infusion, administration or introduc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 if they may be connected to a class IIa, class IIb or class III active device; or—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use for channelling or storing blood or other body liquids or for storing organs, parts of organs or body cells and tissues, except for blood bags; blood bag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In all other cases, such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4.3. Rule 3 All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modifying the biological 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human tissues or cells,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other liquids intended fo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unless the treatment for which the device is used consists of filtration, centrifugation or exchanges of gas, heat,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All non-invasive devices consisting of a substance or a mixture of substance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vitro in direct contact with human cells, tissues or organs taken from the human body or used in vitro with human embryos before thei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4.4. Rule 4 All non-invasive devices which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are classified as: — class I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as a mechanical barrier, for compression or for absorption of exudates; — class IIb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principally for injuries to skin which have breached the dermis or mucous membrane and can only heal by secondary intent; — class IIa if they are principally intended to manage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and — class IIa in all other cases. This rule applies also to the invasiv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mucous membrane. 5. INVASIVE DEVICES 5.1. Rule 5 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not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or which are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 class I active device are classified as: — class I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 class 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except if they are used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in an ear canal up to the ear drum or in the nasal cavit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and — class IIb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long-term use, except if they are used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in an ear canal up to the ear drum or in the nasal cavity and are not liable to be absorbed by the mucous membrane,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 class IIa, class IIb or class III active devi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5.2. Rule 6 All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y: —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through direct contact with those parts of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us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o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in the form of ionising radi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or —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means of a delivery system, if such administration of a medicinal product is done in a manner that is potentially hazardous taking account of the mode of applic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5.3. Rule 7 All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y: —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through direct contact with those parts of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us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o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in the form of ionizing radi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intended to undergo chemical change in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except if the devices are placed in the teeth; or —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e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5.4. Rule 8 All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long-term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unless they: — are intended to be placed in the teeth,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intended to undergo chemical change in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except if the devices are placed in the teeth; —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or their accessories,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breast implants or surgical meshes,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 are total or partial joint replacemen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with the exception of ancillary components such as screws, wedges, plates and instruments; or — are spinal disc replacement implants or are implantabl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the spinal colum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with the exception of components such as screws, wedges, plates and instruments. 6. ACTIVE DEVICES 6.1. Rule 9 All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exchange energ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ir characteristics are such that they may administer energy to or exchange energy with the human body in a potentially hazardous way, taking account of the nature, the density and site of application of the energ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ol or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therapeutic class IIb devices, or intended directly to influence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ncluding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ll active devices that are intended for controlling, monitoring or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6.2. Rule 10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which will be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except for devices intended to illuminate the patient’s body,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image in vivo distribution of radiopharmaceuticals; or —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 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unless they are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and the nature of variations of those parameters is such that it could result i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patient, for instance variations in cardiac performance, respiration, activity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or they are intended for diagnosis in clinical situations where the patient is in immediate danger,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intended for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radiology, including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devices and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6.3. Rule 11 Software intend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which is used to take decisions with diagnosis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except if such decisions have an impact that may cause: — death or an irreversible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 in which case it is in class III; or — a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 or a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which case it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except if it is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where the nature of variations of those parameters is such that it could result i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patient, in which case it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ll other software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 6.4. Rule 12 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and/or remove medicinal products, body liquids or other substances to or from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is is done in a manner that is potentially hazardous, taking account of the nature of the substances involved, of the part of the body concerned and of the mode of applic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6.5. Rule 13 All other act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7. SPECIAL RULES 7.1. Rule 14 All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s defined in point 2 of Article 1 of Directive 2001/83/EC, including a medicinal product derived from human blood or human plasma, as defined in point 10 of Article 1 of that Directive, and that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7.2. Rule 15 All devices used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the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unless they are implantable or long term invasive device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7.3. Rule 16 Al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cleaning, rinsing or, where appropriate, hydrating contact lens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l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or sterilising medical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y are disinfecting solutions or washer-disinfector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invasive devices, as the end point of processing,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devices that are intended to clean devices other than contact lenses by means of physical action only. 7.4. Rule 17 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recording of diagnostic images generated by X-ray radiation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7.5. Rule 18 All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which are non-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unless such devices are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r cells of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which are non-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and are devic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tact skin only. 7.6. Rule 19 All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 are classified as: — class III if they present a high or medium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 class IIb if they present a low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and — class IIa if they present a negligible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7.7. Rule 20 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inhalation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ir mode of action has an essential impact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or they are intended to treat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7.8. Rule 21 Devices that are composed of substances or of combinations of substances that are intended to be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via a body orifice or applied to the skin and that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are classified as: — class III if they, or their products of metabolism,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intended purpose; — class III if they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in the stomach or lower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nd they, or their products of metabolism,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 class IIa if they are applied to the skin or if they are applied in the nasal or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and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on those cavities; and — class IIb in all other cases. 7.9. Rule 22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with an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which significantly determines the patient management by the device, such as closed loop systems or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中文翻译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分类规则 附件八、分类规则 第一章 分类规则的具体定义 1. 使用时间 1.1 “短暂”是指通常连续使用时间少于60分钟。 1.2 “短期”是指通常连续使用时间在60分钟至30天之间。 1.3 “长期”是指通常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0天。 2. 侵入性和有源器械 2.1 “体腔”是指人体的任何自然开口,以及眼球的外表面,或任何永久性人工开口,如造口。 2.2 “手术侵入性器械”是指: (a) 通过体表(包括通过手术操作过程中的体腔黏膜)进入体内的侵入性器械; (b) 通过非体腔途径产生穿透的器械。 2.3 “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是指用于外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孔、锯切、刮削、夹持、牵开、夹闭或类似操作的器械,这类器械无需连接到有源器械上,且制造商预期在经过适当的清洁、消毒和灭菌等程序后可以重复使用。 2.4 “有源治疗器械”是指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任何有源器械,用于支持、改变、替代或恢复生物功能或结构,以达到治疗或缓解疾病、损伤或残疾的目的。 2.5 “用于诊断和监测的有源器械”是指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任何有源器械,用于提供信息以检测、诊断、监测或治疗生理状况、健康状况、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2.6 “中央循环系统”是指以下血管:肺动脉、升主动脉、主动脉弓、降主动脉至主动脉分叉、冠状动脉、颈总动脉、颈外动脉、颈内动脉、大脑动脉、头臂干、心静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 2.7 “中枢神经系统”是指大脑、脑膜和脊髓。 2.8 “受损的皮肤或粘膜”是指由于病理改变、疾病或创伤而发生变化的皮肤或粘膜区域。 第二章 实施规则 3.1 分类规则的应用应当以器械的预期用途为准。 3.2 如果某器械预期与另一器械组合使用,分类规则应当分别适用于每个器械。医疗器械的配件应当独立分类,与其配合使用的器械的分类无关。 3.3 驱动器械或影响器械使用的软件应当与该器械属于相同的分类。 如果软件独立于任何其他器械,则应当独立分类。 3.4 如果器械并非仅用于或主要用于人体的特定部位,则应当根据其最重要的特定用途进行考虑和分类。 3.5 如果基于器械的预期用途,同一器械适用多个规则,或在同一规则中适用多个子规则,则应当采用导致更高分类的最严格规则和子规则。 3.6 在计算第1节所述的使用时间时,连续使用是指: (a) 同一器械的整个使用期间,不考虑在操作过程中的临时中断使用或为清洁或消毒而临时移除器械。中断使用或移除是否为临时性的,应当根据中断或移除前后的使用时间来确定; (b) 制造商预期立即更换为同类型器械的累计使用时间。 3.7 当器械本身能够提供疾病或状况的诊断,或为诊断提供决定性信息时,该器械被视为可进行直接诊断。 第三章 分类规则 4. 非侵入性器械 4.1 规则1 所有非侵入性器械均归类为I类,除非适用以下规则。 4.2 规则2 所有用于输送或储存血液、体液、细胞或组织、液体或气体,以便最终输注、给药或引入人体的非侵入性器械归类为IIa类: — 如果可以连接到IIa类、IIb类或III类有源器械;或 — 如果用于输送或储存血液或其他体液,或用于储存器官、器官部分或体细胞和组织,但血袋除外;血袋归类为IIb类。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此类器械归类为I类。 4.3 规则3 所有用于改变人体组织或细胞、血液、其他体液或用于植入或施用于人体的其他液体的生物或化学成分的非侵入性器械归类为IIb类,除非该器械的治疗过程仅包括过滤、离心或气体、热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a类。 所有由物质或物质混合物组成的非侵入性器械,预期在体外与取自人体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直接接触,或在植入或施用于人体之前与人体胚胎在体外使用的,归类为III类。 4.4 规则4 所有与受损皮肤或粘膜接触的非侵入性器械归类为: — 如果预期用作机械屏障、用于压迫或吸收渗出液,归类为I类; — 如果主要预期用于已破坏真皮的皮肤创伤,且只能通过继发愈合的情况,归类为IIb类; — 如果主要预期用于管理受损皮肤或粘膜的微环境,归类为IIa类;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归类为IIa类。 该规则也适用于与受损粘膜接触的侵入性器械。 5. 侵入性器械 5.1 规则5 所有通过体腔的侵入性器械(非手术侵入性器械),且不预期与有源器械连接,或预期与I类有源器械连接的器械归类为: — 如果预期短暂使用,归类为I类; — 如果预期短期使用,归类为IIa类,但如果在口腔至咽喉、外耳道至鼓膜或鼻腔内使用,则归类为I类; — 如果预期长期使用,归类为IIb类,但如果在口腔至咽喉、外耳道至鼓膜或鼻腔内使用且不会被粘膜吸收,则归类为IIa类。 所有通过体腔的非手术侵入性器械,预期与IIa类、IIb类或III类有源器械连接的,归类为IIa类。 5.2 规则6 所有预期短暂使用的手术侵入性器械归类为IIa类,除非: — 特别预期用于通过直接接触来控制、诊断、监测或纠正心脏或中央循环系统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属于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类; — 特别预期直接接触心脏、中央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预期以电离辐射形式提供能量,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 具有生物效应或主要被人体吸收,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或 — 预期通过给药系统施用药品,如果考虑到使用方式,这种给药方式具有潜在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5.3 规则7 所有预期短期使用的手术侵入性器械归类为IIa类,除非: — 特别预期用于通过直接接触来控制、诊断、监测或纠正心脏或中央循环系统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特别预期直接接触心脏、中央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预期以电离辐射形式提供能量,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 具有生物效应或主要被人体吸收,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预期在体内发生化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但放置在牙齿中的器械除外;或 — 预期用于给药,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5.4 规则8 所有植入性器械和长期手术侵入性器械归类为IIb类,除非: — 预期放置在牙齿中,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a类; — 预期直接接触心脏、中央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具有生物效应或主要被人体吸收,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预期在体内发生化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但放置在牙齿中的器械除外; — 预期用于给药,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属于有源植入性器械或其配件,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属于乳房植入物或手术网片,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 属于全部或部分关节置换,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但辅助部件如螺钉、楔块、钢板和器械除外;或 — 属于脊椎椎间盘置换植入物或接触脊柱的植入性器械,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但部件如螺钉、楔块、钢板和器械除外。 6. 有源器械 6.1 规则9 所有用于施用或交换能量的有源治疗器械归类为IIa类,除非考虑到能量的性质、密度和施用部位,其特性可能以潜在危险的方式向人体施用或交换能量,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所有用于控制或监测IIb类有源治疗器械性能,或直接影响此类器械性能的有源器械归类为IIb类。 所有预期用于发射电离辐射进行治疗目的的有源器械,包括控制或监测此类器械,或直接影响其性能的器械,归类为IIb类。 所有预期用于控制、监测或直接影响有源植入性器械性能的有源器械归类为III类。 6.2 规则10 用于诊断和监测的有源器械归类为IIa类: — 如果预期供给能量被人体吸收,但预期在可见光谱下照明患者体部的器械除外,后者归类为I类; — 如果预期用于显示放射性药物的体内分布;或 — 如果预期用于直接诊断或监测重要生理过程,除非其特别预期用于监测重要生理参数,且由于这些参数变化的性质可能导致患者即刻危险,例如心脏功能、呼吸、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变化,或预期用于临床情况下对处于即刻危险的患者进行诊断,在这些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预期发射电离辐射并用于诊断或治疗性放射学的有源器械,包括介入放射学器械以及控制或监测此类器械或直接影响其性能的器械,归类为IIb类。 6.3 规则11 预期提供用于诊断或治疗决策的信息的软件归类为IIa类,除非此类决策可能造成: — 死亡或人体状态不可逆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或 — 人体状态严重恶化或需要手术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预期用于监测生理过程的软件归类为IIa类,除非其预期用于监测重要生理参数,且由于这些参数变化的性质可能导致患者即刻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所有其他软件归类为I类。 6.4 规则12 所有预期用于施用和/或移除药品、体液或其他物质进出人体的有源器械归类为IIa类,除非考虑到所涉及物质的性质、涉及的身体部位和使用方式,这种操作具有潜在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6.5 规则13 所有其他有源器械归类为I类。 7. 特殊规则 7.1 规则14 所有包含作为整体组成部分的物质的器械,如果该物质单独使用时可被视为药品(按照指令2001/83/EC第1条第2点的定义,包括该指令第1条第10点定义的来源于人血或人血浆的药品),且该物质对器械具有辅助作用,则归类为III类。 7.2 规则15 所有用于避孕或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器械归类为IIb类,除非是植入性或长期侵入性器械,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I类。 7.3 规则16 所有特别预期用于接触镜消毒、清洁、冲洗或适当时水化的器械归类为IIb类。 所有特别预期用于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的器械归类为IIa类,除非其为消毒溶液或作为终末处理步骤专门用于侵入性器械消毒的清洗消毒器,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本规则不适用于仅通过物理作用清洁接触镜以外器械的器械。 7.4 规则17 特别预期用于记录X射线辐射产生的诊断图像的器械归类为IIa类。 7.5 规则18 所有使用人源或动物源组织或细胞或其衍生物制造的非活性或经处理成非活性的器械归类为III类,除非此类器械仅预期与完整皮肤接触,且是使用动物源组织或细胞或其衍生物制造的非活性或经处理成非活性的器械。 7.6 规则19 所有包含或由纳米材料组成的器械归类为: — 如果具有高或中等内部暴露潜力,归类为III类; — 如果具有低内部暴露潜力,归类为IIb类; — 如果具有可忽略的内部暴露潜力,归类为IIa类。 7.7 规则20 所有通过体腔给药的非手术侵入性器械,预期通过吸入给药的,归类为IIa类,除非其作用方式对所施用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有重要影响,或预期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7.8 规则21 由预期通过体腔引入人体或施用于皮肤并被人体吸收或局部扩散的物质或物质组合组成的器械归类为: — 如果它们或它们的代谢产物被人体系统性吸收以达到预期目的,归类为III类; — 如果它们在胃部或更低胃肠道达到预期目的,且它们或它们的代谢产物被人体系统性吸收,归类为III类; — 如果它们施用于皮肤或在鼻腔或口腔至咽喉腔施用,且在这些腔体达到预期目的,归类为IIa类;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归类为IIb类。 7.9 规则22 具有集成或整合诊断功能的有源治疗器械,如果该诊断功能显著决定器械对患者的管理,如闭环系统或自动体外除颤器,归类为III类。 Articles EU MDR Classification Explanations Practical issues and examples EU MDR Classification Explanations 1 Purpose of medical device classific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 use by the EU medical device legislation is a risk-based system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vulnerability of the human body and the potenti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devices. This approach uses a set of criteria that can be combined in various ways in order to determine classification, e.g. duration of contact with the body, degree of invasiveness, local vs. systemic effect, potential toxicity, the part of the body affected by the use of the device and if the device depends on a source of energy. The criteria can then be applied to a vast range of different medical devices and technologies. These are referred to as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and are set out in Annex VIII of Regulation (EU) 2017/745 on medical devices (MDR). They correspond, to a large extent, to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 (IMDRF) in the guidance document GHTF/SG1/N77:20121. 2 Practical relevance of class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chapter is to provide a general overview on the impact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on different aspects of the device compliance with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he explanations provide some simplified concepts and are not exhaustive. For details see the MDR and related additional guidance2. 2.1 General requirements Irrespective of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all devices must comply with all relevant obligations of the MDR. However, some requirements depend on the device classification. For example, the devices must: meet the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including the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information to be supplied by the manufacturer (Annex I of the MDR); be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under the medical device vigilance system; be CE marked (except custom-made devices and devices intended for clinical investig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spectively Art. 52.8 and Annex XIII or Articles 62 – 80, 82 and Annex XV); be assigned a Unique Device Identifier (UDI) number and be registered in the electronic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MDR Article 29; if the device is implantable, be supplied with an implant card and information to the patien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8. According to MDR Article 51 devices ar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classes I, IIa, IIb and III,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s and their inherent risks. Classification is to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I to the MDR. In addition,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52(7)(a),(b) and (c), Class I devices can be further subdivided into Is – sterile condition, Im – measuring function and Ir – reusable surgical.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3 to be drawn up by the manufacturer must include the risk class of the device and the justification for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I of the MDR. Sections 2.2-2.6 give an overview of some requirements that depend on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detailed and exhaustive provisions on each topic, refer to the MDR, as well as to dedicated guidance where available4. Annex XVI products should b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in Annex VIII of the MDR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possible provisions within the relevant implementing acts covering Annex XVI devices. 2.2 Conformity assessment Conformity assessment is the process demonstrating whether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DR relating to a device have been fulfilled. Demonstrating conformity is in the first instanc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nufacturer and for most devices classes the conformity is then assessed by a notified body. The higher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the greater the involvement of a notified body in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nex I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Annexes 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and I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on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apply to all devices regardless of class. Further relevant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laid down in Annexes IX to XI) will depend on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some classes, the manufacturer has a choice of more than one procedure. Conformity assessment is described in MDR Article 52. Custom-made or investigational devices falling into any class have their own provisions: Annex XIII for custom-made devices and Article 82 for investigational devices. For class III implantable custom-made devices, the manufacturer also needs to apply either Chapter I of Annex IX or Part A of Annex XI. 2.3 Clinical evaluation and investigation For any device regardless of class, the manufacturer must ensure the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MDR Article 5, MDR Annex I). This includes carrying out a clinical evaluation (MDR Article 5 (3), MDR Article 61, MDR Annex XIV. For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class III devices, a premarket clinical investigation is compulsory, with some exceptions such as modifications of an existing device, demonstrated equivalence to CE-marked device, placed on the market under Directive 90/385/EEC or Directive 93/42/EEC for which sufficient clinical data is already available, and specific exemptions laid down in Article 61(6)(b). The conditions for starting a clinical investigation vary depending on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see MDR Article 70(7) and Article 78). According to Article 61(10), if demonstration of conformity with Annex I requirements based on clinical data is not deemed appropriate, the manufacturer shall justify this in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For class III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class IIb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remove a medicinal product, the notified body must also follow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consultation procedure where certain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 is submitted for review by expert panels (MDR Article 54 and Section 5.1 of Annex IX). It must notify the Member Stat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ertificates it has granted for these types of devices (MDR Article 55). The manufacturer may consult an expert panel on their clinical development strategy prior to performing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and/or investigation (MDR Article 61(2)). See also MDCG Guideline 2019-35 for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54. For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class III devices, other than custom-made or investigational devices, the manufacturer must update the post- 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evaluation report as it will serve an input for the writing of the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and, if indicated, the summary of safety and clinical performance6 (MDR Article 32). 2.4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The manufacturer must update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with clinically relevant information coming from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in particular the post-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For class I devices, including sterile, those with a measuring function and th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the manufacturer must prepare and maintain a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report (MDR Article 85), which must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n request. For class IIa, IIb and III devices, the manufacturer must prepare a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for each device, and, where relevant, for each category or group of devices (MDR Article 86). This report must be updated at least annually for class IIb and III devices and at least every two years for class IIa devices. 2.5 Traceability For class III implantable devices, economic operators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are obliged to have a record of the UDI of the devices they have supplied or with which they have been supplied (MDR Article 27). For class II and III devices, the economic operator is oblig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on the Member State(s) where the device is, or is to be, made available when registering the device (Annex VI Part A 2.4). In the case of implantable and class III devices, the economic operator must provide the summary of safety and clinical performance (Annex VI Part A 2.14). For single-use class I and IIa devices packaged and labelled individually, the UDI carrier does not have to appear on the packaging but must appear on a higher level of packaging (Annex VI Part C 4.3). However, if the healthcare provider does not have access to the higher level of packaging, the UDI carrier must appear on the individual device packaging. 2.6 Instructions for use Generally, instructions for use must be supplied together with the device. By way of exception, class I and IIa devices may be supplied without instructions for use if such devices can safely be used without the instructions and no other provisions of Annex I Section 23 state otherwise. 3 How to carry out classification This section is aimed at presenting definitions and terms useful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s and rules. 3.1 Basic terms and definitions Relevant definitions in respect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devic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2 and Chapter I of Annex VIII of the MDR but the Regulation also contains explanation of further terms. These relevant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is guidance are collected below. 3.1.1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The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is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from those listed in the indents of Article 2(1) MDR. 3.1.2 Duration of use Transient: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less than 60 minutes. Short term: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between 60 minutes and 30 days_._ Long term: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more than 30 days. In certain instances the duration of use for a product needs to be considered as the duration of effect. For instance, application of a topical cream to the skin may only take seconds to apply but the cream may remain in situ for many hours. The duration of use should therefore not be considered as the time taken to apply the product but rather the duration for which the product remains in or on the body. 3.1.3 Continuous use In calculating the duration referred to in Section 1 of Chapter I of Annex VIII of MDR, continuous use means: ‘(a) The entire duration of use of the same device without regard to temporary interruption of use during a procedure or temporary removal for purposes such as cleaning or disinfection of the device. Whether the interruption of use or the removal is temporary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relation to the duration of the use prior to and after the period when the use is interrupted or the device removed; and (b) the accumulated use of a device that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replaced immediately with another of the same type.’ For example, a scalpel may be used on the same patient throughout an operation that may last for several hours. The uninterrupted use for an intended purpose, i.e. cutting tissue, will normally not last for more than a few seconds at a time. Therefore a scalpel is a transient use device. However, where usage of a device is discontinued in order for the device to be replaced immediately by the same or an identical device (e.g. replacement of a ureteric catheter) this shall be considered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inuous use of the device. As another example, the overnight period when contact lenses are cleaned and disinfected is considered as a discontinuation of the device us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uration of use, only the specified time period of uninterrupted wear of the lens (e.g. 16 hours) need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7. If it cannot be demonstrated that components of the device are totally discontinued in the interval between uses, this is also considered as an immediate replacement and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inuous use of the device. 3.1.4 Invasiveness Invasive device:Any device which, in whole or in part, penetrates inside the body, either through a body orifice or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A device that administers energy to the body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invasive if only energy it emits penetrates the body and not the device itself. Body orifice:Any natural opening in the body, as well as the external surface of the eyeball, or any permanent artificial opening, such as a stoma.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An area of skin or a mucous membrane presenting a pathological change or change following disease, a wound or a scar.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An invasive device which penetrates inside the body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including through mucous membranes of body orifices with the aid or in the context of a surgical operation; and a device which produces penetration other than through a body orifice. The term surgical operation used in this definition includes all clinical interventional procedures in which a device is placed into the body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A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 always implies that it enters through an artificially created opening. This can be a large opening, such as a surgical incision, or it can be a pinprick opening made by a needle. Therefore surgical gloves and needles used with syringes are surgically invasive. In this context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noted: a surgically created stoma used in urostomy, colostomy and ileostomy or permanent tracheostomy is considered to be a body orifice; therefore devices introduced into such a stoma are not surgically invasive. in contrast, a surgically created opening to allow access to the circulatory system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to be a body orifice. Devices introduced into such an opening are surgically invasive. The concept of surgically invasive should be understood to cover also liquids that are in invasive contact with organs, tissues or other parts of the body if the access for such liquids is through a surgically created opening. For a device that administers a substance, such a substance must be assessed in its own right (e.g. substances administered by a jet injector).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An instrument intended for surgical use in cutting, drilling, sawing, scratching, scraping, clamping, retracting, clipping or similar procedures, without a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and which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reused after appropriate procedures such as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sation have been carried out. Implantable device:Any device, including those that are partially or wholly absorbed,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totally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or— to replace an epithelial surface or the surface of the eye, by clinical intervention and which is intended to remain in place after the procedure. Any device intended to be partially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by clinical intervention and intended to remain in place after the procedure for at least 30 days shall also be deemed to be an implantable device. A ‘procedure’ must be understood in this context to include the surgical procedure during which the implant is placed into the body and the immediate post-operative care that i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cedure. The ‘procedure’ does not extend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therapeutic treatment, e.g. the removal of an implant must be considered to be another ‘procedure’. Thus a plate used to fix a fractured bone and which remains in place after the procedure for at least 30 days is an implant even if it is taken out after the fracture has healed. In this case the placing of the plate and its explantation are two different surgical procedures. Sometimes partially implanted devices are deemed to be implants. For instance, if an operation is carried out specifically to place an infusion port into the body which would remain in place for at least 30 days after the procedure, such an infusion port would be an implant. However, a non-tunnelled central venous catheter which is intended for use for temporary vascular access and intended to be removed after 7 – 10 days is not an implantable device. Nor would a suture used for skin wound closure that is intended to be taken out prior to 30 days be considered an implant. Critical anatomical loca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e MD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means the following blood vessels: arteriae pulmonales, aorta ascendens, arcus aortae, aorta descendens to the bifurcatio aortae, arteriae coronariae, arteria carotis communis, arteria carotis externa, arteria carotis interna, arteriae cerebrales, truncus brachiocephalicus, venae cordis, venae pulmonales, vena cava superior and vena cava inferior.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MDR, ‘Central nervous system’ means the brain, meninges and spinal cord. 3.1.5 Active medical devices Active device means any device, the operation of which depends on a source of energy other than that generated by the human body for that purpose, or by gravity, and which acts by changing the density of or converting that energy. Devices intended to transmit energy, substances or other elements between an active device and the patient, without any significant change,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active devices. The concept act by converting energy includes conversion of energy in the device and/or conversion at the interface between the device and the tissues or in the tissues. Electrodes intended for E.C.G. or E.E.G are normally not considered active devices because they do not normally act by conversion of energy. The application of energy from the human body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a device does not make the device ‘active’ unless that energy is stored within the device for subsequent release. For instance, energy generated by human muscle and applied to the plunger of a syringe (thus causing a substance to be delivered to a patient) does not make this syringe an active device. However, if a drug delivery system depends upon manual winding to preload a spring which is subsequently released to deliver a substance, then the device incorporating the spring is an active device. Another example of an active device are elastomeric pumps, where the energy from the human body is stored in the stretched elastomer layer. Medical devices using prestored gases and/or vacuum as a power source are regarded as active devices, as long as they fulfil both the criteria under the definition e.g. gas mixers with anaesthesia machines, aerosol pain relief sprays with a pre-stored propellant gas supply and gas-powered suction pumps. Heating/cooling pads intended only to release stored thermal energy are not active devices because they do not act by conversion of energy. However, heating/cooling pads which act by chemical action (e.g. exothermic or endothermic reaction) are active devices as they are converting chemical energy into heat and/or vice versa. The concept of significant change for energy includes changes in the nature, level and density of energy (see Rule 9). This means that for instance an electrode is not considered an active device under this classification system as long as the energy input is intended to be the same as the energy output. Resistance in a wire that causes minor changes between input and output cannot be considered to constitute ‘significant change’. However, electrodes used in electrosurgery for cutting tissues or cauterisation are active devices because their operation depends on energy provided by a generator and their action is achieved by conversion of energy at the interface between the device and the tissue or in the tissue. Software is also an active device. Software should be reviewed not only in the context of Rule 11.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 means any active device used, whether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devices, to support, modify, replace or restore biological functions or structures with a view to treatment or alleviation of an illness, injury or disability. Active device intended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means any active device used, whether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devices, to supply information for detecting, diagnosing, monitoring or treating physiological conditions, states of health, illnesses or congenital deformities. A device is consider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 when it provides the diagnosis of the disease or condition in question itself or when it provides decisive information for the diagnosis. 3.1.6 Devices with a measuring function The following criteria, if fulfilled together, indicate that a device has a measuring function: a) The device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measure:– quantitatively a physiological or anatomical parameter, or– a quantity or a quantifiable characteristic of energy or of substances (including medicinal products) deliver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human body. Spoons or plastic syringes co-packed with medicinal products and used to measure a quantity of that medicinal product to be administered to the patient are in this category. Devices for the delivery of liquid to the human body without graduation or scale (e.g. medicine spoons, cups, droppers without graduation or scale or display of measuring unit) are not in this category. b) The result of the measurement:– is displayed in legal units or other acceptable units within the meaning of Directive 80/181/ECC20, or– is compared to at least one point of reference indicated in legal units or other acceptable unit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mentioned directive.. c) The intended purpose implies accuracy, claimed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where a non-compliance with the implied accuracy could result in a significant adverse effect on the patient’s health and safety. The expression claimed implicitly covers cases where the user, on the basis of the designation of the device or of its accompanying documents, or on the basis of the common use, is entitled to expect accuracy where the accuracy of the measurement has an impact on the diagnosis or therapy of the patient. Measuring activities during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including those for calibration purposes are not covered and do not imply a measuring function of the manufactured device. 3.1.7 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System and procedure packs is described in MDR Article 22. They can combine medical devices,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and other products which are in conformity with legislation that applies to those products, only where they are used within a medical procedure or their presence in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is otherwise justified. In this case of demonstrated legal conformity of each component, the systems or procedure packs no not need to bear themselves an additional CE marking but they must bear the name, registered trade name or registered trade mark of the person who combines the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address at which that person can be contacted. A procedure pack means a combination of products packaged together and placed on the market with the purpose of being used for a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A system means a combination of products, either packaged together or not, which are intended to be interconnected or combined to achieve a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Where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incorporates devices which do not bear the CE marking or where the chosen combination of devices is not compatible in view of their original intended purpose, or where the sterilisation has not been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ufacturer’s instructions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shall be treated as a device in its own right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pursuant to MDR Article 52. The classification is determined by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The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that combines the devices must assume the obligations incumbent on manufacturers. For such combinations, including different devices, the classification is normally determined by the intended use. In those cases where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final device is not specific enough to determine the classific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device is at the level of the highest classified device include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ew intended use of the device. 3.1.8 Other terms This section gives notes on other terms used in Annex VIII of the MDR: Systemic absorption: The process by which substances or their metabolites enter the body (e.g. by crossing mucous membranes) and are distributed into the body via the blood and/or lymphatic system.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The term ‘absorption’ in the context of implantable devices refers to the degradation of a material within the body and the metabolic elimination of the resulting degradation products from the body. It does not apply to those substances that are excreted without modification from the body, e.g. insufflation gases for the abdominal cavity or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Local dispersion: The condition by which substances remain in a specific site without being distributed into the body via the blood and/or lymphatic system. Medicine / medicinal product: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given in Directive 2001/83/EC: ‘(a) Any substance or combination of substances presented as having properties for treating or preventing disease in human beings; or (b) Any substance or combination of substances which may be used in or administered to human beings either with a view to restoring, correcting or modifying physiological functions by exerting a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action, or to making a medical diagnosis.’ A ‘nanomaterial’ means a natural, incidental or manufactured material containing particles in an unbound state or as an aggregate or as an agglomerate and where, for 50% or more of the particles in the number size distribution, one or more external dimensions is in the size range 1-100 nm; Fullerenes, graphene flakes and single-wall carbon nanotubes with one or more external dimensions below 1 nm shall also be deemed to be nanomaterials according to MDR, Article 2(18). Related definitions on ‘particle’, ‘agglomerate’ and ‘aggregate’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MDR Article 2(19-21). The definitions on nanomaterial and the related terms were taken from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11/696/EU on the definition of nanomaterials23. Guidance on terms and concepts used in the definition can be found in a report from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Joint Research Centre.24 Derivative means a non-cellular substance extracted from human or animal tissue or cells through a manufacturing process. The final substance used for manufacturing of the device in this case does not contain any cells or tissues. 3.2 Appl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Before applying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first determine if the product concerned, based on its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falls in the scope of the MDR as medical device, accessory for a medical device (Article 2 MDR), medical device part or component for replacement (Article 23(2) MDR) or as a device without an intended medical purpose listed in Annex XVI. It is the intended and not the accidental use of the device that determines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instance, a suture organiser that is intended to keep suture threads used in open heart surgery in the correct order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an invasive device if it is intended to be kept outside the patient. Similarly, if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or others uses the device in a manner not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his does not change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the purpose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However, if the normal clinical use of the device changes in time with evolving clinical practice such that the intended purpose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device changes, this should be addressed by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conformity of the device assessed for the new intended purpose. It is the intended purpose assign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the device that determines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and not the class assigned to other similar products. For instance, two sutures that have the same composition may well have different intended purposes. In case several rules, or if, within the same classification rule, several sub-rules, apply to the same device based on the device intended purpos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higher classification will apply. In terms of further clarif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the elements listed below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3.2.1 How to use the rules The manufacturer must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all the rul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proper classification for its devic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the highest classification determines the class25. It is quite conceivable for instance that one of the general rules that is not specific to active devices nevertheless applies to such a device. The intended purpose and all the device characteristics must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haracteristic or combination of characteristic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 that falls into the highest class determines the class for the device as a whole. In addi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set out in Annex VIII of MDR, the manufacturers must also take account of any applicable legal acts and consider guidance documents which may support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ir device. 3.2.2 Practical example A simple wound drainage system has usually three components that must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annula, the tubing and the collector unit. If the system is sold without a cannula, the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cannula does not need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t is assumed here that the system is used for short term duration, i.e. that uninterrupted intended use is more than 60 minutes and less than 30 days. It is furthermore assumed that the collected liquid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reinfused into the body nor reprocessed for eventual reinfusion and that the device is not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powered suction system. Intended usesRuleClassSurgically invasive cannula to reach a wound site in the pleural cavity to drain the cavity7IIaNon-invasive tubing to evacuate body liquids towards the collector.1INon-invasive collector to receive the body liquids.1I The clear conclusion here is that the manufacturer would have a choice of applying class IIa to the whole device or carrying out separate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for the cannula on one hand and the tubing and collector on the other hand. 3.3 Handling of interpretational problems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though the existing rules will adequately classify the vast majority of existing devices, a small number of devices may be more difficult to classify. As soon a notified body needs to be involved, any dispute between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notified body concerned,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Annex VIII, may be referred for a decision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 manufacturer (or its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has its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In cases where the manufacturer has no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in the Union and has not yet designated 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the matter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referred to in the last indent of point (b)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Section 2.2 of Annex IX has its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Where the notified body concerned is established in a Member State other than that of the manufactur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ust adopt its decision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that designated the notified bod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 manufacturer has its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will notify the MDCG and the Commission of its decision. The decision can be made available upon request. Outside this regulatory procedure, competent authorities may refer on an ad hoc and voluntary basis complex classification cases for discussion at the 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 Working Group of the MDCG. Agreement positions on classification reached by this Working Group are published for reference in the Manual on 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 中文翻译 1 医疗器械分类的目的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采用的医疗器械分类系统是一个基于风险的体系,考虑了人体的脆弱性以及与器械相关的潜在风险。该方法使用一系列可以以不同方式组合的标准来确定分类,例如与人体接触的持续时间、侵入程度、局部与系统性作用、潜在毒性、器械使用影响的身体部位以及器械是否依赖能量源。这些标准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医疗器械和技术。这些被称为”分类规则”,在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 (MDR)附录VIII中有详细规定。这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在指导文件GHTF/SG1/N77:2012中制定的分类规则相对应。 2 分类的实际意义 本章的目的是概述医疗器械分类对器械合规性各个方面的影响。这些解释提供了一些简化的概念,并非详尽无遗。详细内容请参见MDR及相关补充指南。 2.1 一般要求 无论器械属于哪个类别,所有器械都必须符合MDR的所有相关义务。但是,某些要求取决于器械的分类。 例如,器械必须: 满足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包括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MDR附录I); 遵守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下的报告要求; 加贴CE标志(定制器械和用于临床研究的器械除外,这些器械应分别遵守第52.8条和附录XIII或第62-80条、第82条和附录XV的规定); 根据MDR第29条分配唯一器械标识(UDI)号码并在电子系统中注册; 如果是植入性器械,则必须根据第18条提供植入卡和患者信息。 开始临床研究的条件因器械类别而异(参见MDR第70(7)条和第78条)。根据第61(10)条,如果认为基于临床数据证明符合附录I要求不适当,制造商应在技术文件中说明理由。 对于III类植入性器械和用于给药或去除药物的IIb类有源器械,公告机构还必须遵循临床评价咨询程序,将包括临床评价报告在内的某些文件提交专家小组审查(MDR第54条和附录IX第5.1节)。公告机构必须将其为这些类型器械颁发的证书通知成员国主管部门(MDR第55条)。制造商可以在进行临床评价和/或研究之前就其临床开发策略咨询专家小组(MDR第61(2)条)。另请参见MDCG指南2019-3关于第54条的解释。 对于植入性器械和III类器械(定制或研究用器械除外),制造商必须更新上市后临床跟踪评价报告,因为它将作为编写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的输入,并在需要时用于编写安全和临床性能总结(MDR第32条)。 2.4 上市后监督 制造商必须使用来自上市后监督的临床相关信息更新临床评价,特别是上市后临床跟踪。 对于I类器械(包括无菌、具有测量功能和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制造商必须准备并维护上市后监督报告(MDR第85条),该报告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主管部门。 对于IIa类、IIb类和III类器械,制造商必须为每个器械以及相关的每个类别或组别准备定期安全更新报告(MDR第86条)。对于IIb类和III类器械,该报告必须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于IIa类器械,必须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2.5 可追溯性 对于III类植入性器械,经济运营商和医疗机构有义务记录其供应或接收的器械的UDI(MDR第27条)。 对于II类和III类器械,经济运营商在注册器械时有义务提供器械在或将在哪些成员国可获得的信息(附录VI A部分2.4)。对于植入性和III类器械,经济运营商必须提供安全和临床性能总结(附录VI A部分2.14)。对于单独包装和标签的一次性I类和IIa类器械,UDI载体不必出现在包装上,但必须出现在更高级别的包装上(附录VI C部分4.3)。 然而,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获得更高级别的包装,则UDI载体必须出现在单个器械包装上。 2.6 使用说明 通常,使用说明必须随器械一起提供。作为例外,如果I类和IIa类器械无需使用说明即可安全使用,且附录I第23节未规定其他要求,则可以不提供使用说明。 3 如何进行分类 本节旨在介绍用于应用分类原则和规则的定义和术语。 3.1 基本术语和定义 与器械分类相关的定义在MDR第2条和附录VIII第I章中规定,但该法规还包含其他术语的解释。以下收集了与本指南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3.1.1 特定医疗用途 特定医疗用途由制造商从MDR第2(1)条列出的用途中指定。 3.1.2 使用时间 短暂性:通常用于连续使用不超过60分钟。 短期:通常用于连续使用60分钟至30天之间。 长期:通常用于连续使用超过30天。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将产品的使用时间视为效果持续时间。例如,在皮肤上涂抹局部乳膏可能只需要几秒钟,但乳膏可能会在原位停留多个小时。因此,使用时间不应被视为涂抹产品所需的时间,而应是产品在体内或体表停留的时间。 3.1.3 连续使用 在计算MDR附录VIII第I章第1节所述的持续时间时,连续使用是指: “(a) 同一器械的整个使用时间,不考虑在程序中暂时中断使用或为清洁或消毒器械而暂时移除。使用中断或器械移除是否为暂时性,应根据中断或移除前后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以及 (b) 制造商预期立即用同类型器械替换的器械的累计使用时间。” 例如,手术刀可能在整个手术过程中用于同一患者,手术可能持续数小时。但用于预期目的(即切割组织)的不间断使用通常每次只持续几秒钟。因此手术刀是短暂使用器械。然而,当器械的使用被中断是为了立即用相同或相同类型的器械替换时(例如更换输尿管导管),这应被视为器械连续使用的延续。 另一个例子是,在夜间清洁和消毒隐形眼镜的时间被视为器械使用的中断。在确定使用时间时,只需要考虑镜片不间断佩戴的指定时间段(例如16小时)。 如果无法证明器械的组件在使用间隔期间完全停止使用,这也被视为立即替换和器械连续使用的延续。 3.1.4 侵入性 侵入性器械: 任何完全或部分通过体表或体腔开口进入人体的器械。如果器械只向人体传递能量而器械本身不进入人体,则不应被视为侵入性器械。 体腔开口: 任何自然的身体开口,以及眼球外表面,或任何永久性人工开口,如造口。 受损的皮肤或粘膜: 由于病理改变或疾病、创伤或疤痕而发生改变的皮肤或粘膜区域。 手术侵入性器械: 通过体表(包括通过体腔开口的粘膜)在手术操作的帮助下或在手术操作环境中进入体内的侵入性器械;以及通过非体腔开口方式产生穿透的器械。 本定义中使用的手术操作一词包括所有通过体表将器械置入体内的临床介入程序。手术侵入性器械总是意味着它通过人工创建的开口进入。这可以是大开口,如手术切口,也可以是针头造成的针刺开口。因此,手术手套和注射器用针都是手术侵入性器械。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用于尿路造口、结肠造口和回肠造口或永久性气管造口的外科造口被视为体腔开口;因此,通过此类造口引入的器械不是手术侵入性器械。 相反,为接触循环系统而外科创建的开口不应被视为体腔开口。通过此类开口引入的器械是手术侵入性器械。 如果通过外科创建的开口与器官、组织或身体其他部位进行侵入性接触的液体,也应理解为手术侵入性的概念。 对于给药器械,此类物质必须单独评估(例如,通过喷射注射器给药的物质)。 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切割、钻孔、锯切、刮削、刮擦、夹持、牵开、夹夹或类似程序的器械,不与有源器械连接,且制造商预期在进行适当的清洁、消毒和灭菌等程序后可重复使用。 植入性器械: 任何预期: 完全引入人体内,或 通过临床干预替代上皮表面或眼球表面, 并在手术后保持原位的器械,包括那些部分或完全被吸收的器械。 任何通过临床干预部分引入人体并预期在手术后保持原位至少30天的器械也应被视为植入性器械。 在这种情况下,”手术”必须理解为包括植入物放置入体内的手术程序和与该程序相关的直接术后护理。”手术”不延伸到治疗结束,例如,取出植入物必须被视为另一次”手术”。因此,用于固定骨折的钢板在手术后保持原位至少30天是植入物,即使在骨折愈合后将其取出。在这种情况下,放置钢板和取出钢板是两个不同的手术程序。 有时部分植入的器械被视为植入物。例如,如果专门进行手术以放置输液港并在手术后保持原位至少30天,这样的输液港就是植入物。然而,用于临时血管通路且预期在7-10天内移除的非隧道中心静脉导管不是植入性器械。同样,用于皮肤伤口闭合且预期在30天前取出的缝线也不被视为植入物。 重要解剖位置: 就MDR而言,”中央循环系统 “指以下血管: 肺动脉、升主动脉、主动脉弓、降主动脉至主动脉分叉、冠状动脉、颈总动脉、颈外动脉、颈内动脉、大脑动脉、头臂干、心脏静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 就MDR而言,”中枢神经系统 “指大脑、脑膜和脊髓。 3.1.5 有源医疗器械 有源器械 指其运行依赖于非人体为该目的产生的能量源或重力的任何器械,其通过改变能量密度或转换该能量来发挥作用。在有源器械和患者之间传输能量、物质或其他元素而不发生任何显著变化的器械不应被视为有源器械。 通过转换能量 的概念包括器械内的能量转换和/或器械与组织之间界面或组织内的能量转换。用于心电图或脑电图的电极通常不被视为有源器械,因为它们通常不通过能量转换起作用。 使用人体能量来操作器械不会使器械成为”有源”器械,除非该能量被储存在器械中以供后续释放。例如,由人体肌肉产生并施加于注射器活塞的能量(从而导致物质输送给患者)不会使该注射器成为有源器械。然而,如果药物输送系统依赖手动上弦来预加载弹簧,随后释放以输送物质,则包含该弹簧的器械是有源器械。另一个例子是弹性泵,其中人体能量储存在拉伸的弹性层中。 使用预储存气体和/或真空作为动力源的医疗器械 被视为有源器械,只要它们满足定义下的两个标准,例如麻醉机的气体混合器、带有预储存推进气体的气雾剂止痛喷雾和气动吸引泵。 仅用于释放储存热能的加热/冷却垫不是有源器械,因为它们不通过能量转换起作用。然而,通过化学作用(例如放热或吸热反应)工作的加热/冷却垫是有源器械,因为它们将化学能转换为热能和/或反之。 显著变化 的概念包括能量性质、水平和密度的变化(参见规则9)。这意味着例如,电极在这个分类系统下不被视为有源器械,只要能量输入与能量输出相同。导线中导致输入和输出之间微小变化的电阻不能被视为”显著变化”。然而,用于切割组织或电凝的电外科电极是有源器械,因为它们的运行依赖于发生器提供的能量,其作用是通过器械与组织之间界面或组织中的能量转换实现的。 软件 也是有源器械。软件不应仅在规则11的背景下进行审查。 有源治疗器械 指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任何有源器械,用于支持、修改、替代或恢复生物功能或结构,以治疗或缓解疾病、损伤或残疾。 用于诊断和监测的有源器械 指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任何有源器械,用于提供信息以检测、诊断、监测或治疗生理状况、健康状态、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当器械本身提供疾病或状况的诊断,或提供决定性的诊断信息时,被认为允许直接诊断。 3.1.6 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 以下标准如果同时满足,表明器械具有测量功能: a) 制造商预期该器械用于测量: 生理或解剖参数的定量值,或 输送到人体或从人体移除的能量或物质(包括药品)的数量或可量化特征。与药品共同包装并用于测量要给予患者的该药品数量的勺子或塑料注射器属于此类。用于向人体输送液体但没有刻度或刻度尺(例如无刻度或刻度尺或测量单位显示的药用勺、杯、滴管)的器械不属于此类。 b) 测量结果: 以法定单位或指令80/181/ECC20含义内的其他可接受单位显示,或 与以上述指令规定的法定单位或其他可接受单位表示的至少一个参考点进行比较。 c) 预期用途暗示明确或隐含的准确性,如果不符合隐含的准确性可能导致患者健康和安全的重大不良影响。 隐含声称 这一表述涵盖了这样的情况:用户基于器械的名称或其随附文件,或基于通常使用,有权期望准确性,而测量的准确性会影响患者的诊断或治疗。 制造过程中的测量活动,包括用于校准目的的活动,不包括在内,也不意味着制造的器械具有测量功能。 3.1.7 系统和手术包 系统和手术包在MDR第22条中有描述。它们可以组合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符合适用于这些产品的法规的其他产品,但前提是这些产品仅在医疗程序中使用或其在系统或手术包中的存在是合理的。在每个组件都证明具有法律合规性的情况下,系统或手术包本身不需要额外的CE标志,但必须标明组合产品的人的名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号以及可联系到该人的地址。 手术包 是指为特定医疗目的而一起包装并投放市场的产品组合。系统 是指为实现特定医疗目的而预期互连或组合的产品组合,这些产品可以一起包装,也可以不一起包装。 如果系统或手术包包含未加贴CE标志的器械,或者所选择的器械组合就其原始预期用途而言不兼容,或者灭菌未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则该系统或手术包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器械,并应根据MDR第52条进行相关符合性评估程序。分类由系统或手术包的预期用途决定。组合器械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承担制造商的义务。 对于包括不同器械的此类组合,分类通常由预期用途决定。在最终器械的预期用途不足以确定分类的情况下,器械的分类应考虑新的预期用途,取决于所包含的最高分类器械的级别。 3.1.8 其他术语 本节说明MDR附录VIII中使用的其他术语: 系统性吸收 :物质或其代谢物进入体内(例如,通过粘膜)并通过血液和/或淋巴系统分布到体内的过程。 完全或主要被吸收 :”吸收”一词在植入性器械的背景下指材料在体内的降解以及通过体内代谢清除降解产物。它不适用于未经改变从体内排出的物质,例如用于腹腔或腹腔镜和内窥镜手术的充气气体。 局部扩散 :物质保持在特定部位而不通过血液和/或淋巴系统分布到体内的状态。 药物/药品 :根据指令2001/83/EC给出的定义: “(a) 任何被描述为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特性的物质或物质组合;或 (b) 任何可用于或施用于人体的物质或物质组合,其目的是通过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来恢复、纠正或改变生理功能,或进行医学诊断。” “纳米材料“指含有以非结合状态、聚集体或团聚体形式存在的颗粒的天然、偶然产生或人工制造的材料,其中按数量粒径分布计,50%或以上的颗粒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上处于1-100纳米范围内;富勒烯、石墨烯片和单壁碳纳米管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小于1纳米时也应被视为纳米材料,根据MDR第2(18)条。相关的”颗粒”、”团聚体”和”聚集体”定义也包含在MDR第2(19-21)条中。关于纳米材料和相关术语的定义来自欧盟委员会建议2011/696/EU。关于定义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的指导可以在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报告中找到。 衍生物 指通过制造过程从人体或动物组织或细胞中提取的非细胞物质。在这种情况下,用于制造器械的最终物质不含任何细胞或组织。 3.2 分类规则的应用 在应用分类规则之前,制造商应首先根据其特定医疗用途确定相关产品是否属于MDR范围内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配件(MDR第2条)、用于更换的医疗器械部件或组件(MDR第23(2)条)或附录XVI中列出的无医疗用途的器械。 决定器械类别的是器械的预期用途而不是意外使用。例如,如果用于开心手术的缝线整理器预期保持在患者体外以保持缝线的正确顺序,则不应被视为侵入性器械。同样,如果医疗专业人员或其他人以制造商未预期的方式使用器械,这不会改变器械用于符合性评估的类别。然而,如果器械的正常临床使用随着临床实践的发展而随时间改变,以致器械的预期用途和分类发生变化,制造商应对此进行处理,并对器械进行新预期用途的符合性评估。决定器械类别的是制造商为器械指定的预期用途,而不是分配给其他类似产品的类别。例如,两种具有相同成分的缝线可能具有不同的预期用途。 如果基于器械的预期用途,同时适用多个规则,或者在同一分类规则内适用多个子规则,则应适用导致更高分类的最严格规则和子规则。 关于分类规则的进一步说明,还应考虑以下列出的要素。 3.2.1 如何使用规则 制造商必须考虑所有规则以确定其器械的适当分类。导致最高分类的最严格规则和子规则决定类别。例如,完全可以想象一个不特定于有源器械的一般规则仍然适用于这样的器械。必须考虑预期用途和器械的所有特征。符合预期用途的特征或特征组合中属于最高类别的特征决定器械整体的类别。 除了MDR附录VIII中规定的分类规则外,制造商还必须考虑任何适用的法律文件,并考虑可能支持其器械分类的指导文件。 3.2.2 实际示例 一个简单的伤口引流系统通常有三个必须考虑的组件:套管、导管和收集单元。如果系统不带套管销售,则不需要考虑套管的分类。这里假设系统用于短期使用,即不间断预期使用时间超过60分钟但少于30天。此外假设收集的液体不打算重新输注到体内或重新处理以便最终重新输注,且器械不打算连接到动力抽吸系统。 预期用途规则类别规则分类手术侵入性套管到达胸腔伤口部位以引流腔体7IIa非侵入性导管将体液排向收集器1I非侵入性收集器接收体液1I 这里的明确结论是,制造商可以选择将IIa类应用于整个器械,或者对套管和导管及收集器分别进行符合性评估程序。 3.3 解释问题的处理 认识到虽然现有规则将充分对大多数现有器械进行分类,但少数器械可能更难分类。 一旦需要公告机构参与,制造商与相关公告机构之间因适用附录VIII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可提交给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注册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如果制造商在欧盟没有注册地且尚未指定授权代表,此事项应提交给附录IX第2.2节第二段(b)项最后一段所述授权代表注册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如果相关公告机构设在制造商所在成员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必须在咨询指定该公告机构的成员国主管部门后作出决定。制造商注册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将其决定通知MDCG和委员会。该决定可根据要求提供。 在这个监管程序之外,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愿的特别基础上将复杂的分类案例提交给MDCG的边界和分类工作组讨论。该工作组就分类达成的一致意见将发布在《边界和分类手册》中供参考。 Practical issues and examples MDCG 2021-24 Guidance on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Non-invasive devices Rule 1 – Devices that either do not com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atient or contact intact skin1 onl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is a fall-back rule applying to all devices that are not covered by a more specific rule. This is a rule that applies in general to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only with intact skin or that do not com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atient. ClassRule 1ExamplesIAll non-invas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unless one of the rules set out hereinafter applies– Devices intended in general for external patient support (e.g. hospital beds, patient hoists, walking aids, wheelchairs, stretchers, dental patient chairs)– Body liquid collection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such a way that a return flow is unlikely (e.g. to collect body wastes such as urine collection bottles, incontinence pads or collectors used with wound drainage devices). They may be connected to the patient by means of catheters and tubing– Devices used to immobilise body parts and/or to apply force or compression on them (e.g. non-sterile dressings used to aid the healing of a sprain, plaster of Paris, cervical collars, gravity traction devices, compression hosiery)– Corrective spectacle frames (i.e. glasses) and lenses in frames– Stethoscopes– Eye occlusion plasters– Incision drapes– Non-invasive conductive gels i.e. ultrasound gels– Non-invasive electrodes (electrodes for EEG or ECG)– Permanent magnets for removal of ocular debris– Wheelchairs pushed by hand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Some non-invasive devices are indirectly in contact with the body and can influence intern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by storing, channelling or treating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liquids which are returned or infused into the body or by generating energy that is delivered to the body. These are handled by other rules because of the hazards inherent in such indirect influence on the body. Note 1: Intact skin includes the skin around an established stoma unless the skin is breached. Signs of breached skin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tears, erythema, oedema, weeping and infection. The definition of intact skin must apply for the continuous use of the device. Note 2: Ultrasound gels are not to be absorbed or locally dispersed within the body at the site of ac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Rule 2 – Channelling or storing for eventual administratio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applies to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hanneling or storing blood, body liquids, cells or tissues, liquids or gases for specific purposes. Invasive dev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inhalation, fall under the Rule 20 These types of devices should be considered separately from the non-contact devices of Rule 1 because they may be indirectly invasive. They channel or store substances that will eventually be administered to the body. Typically these devices are used in transfusion, infusio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and delivery of anaesthetic gases and oxygen. In some cases devices covered under this rule are very simple delivery devices that rely on gravity. ClassRule 2ExamplesIIaAll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hanneling or storing blood, body liquids, cells or tissues, liquids or gases for the purpose of eventual infusion, administration or introduc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if they may be connected1 to a class IIa, class IIb or class III active device; or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use for channeling or storing blood or other body liquids or for storing organs, parts of organs or body cells and tissues,·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as channels in active drug delivery systems, e.g. tubing intended for use with an infusion pump· Devices used for channelling gases, e.g. antistatic tubing for anaesthesia, anaesthesia breathing circuits· Syringes for infusion pumps· Devices intended to channel blood (e.g. in transfusio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Devices intended for temporary storage and transport of organs for transplantation (i.e. containers, bags)· Devices intended for long term storage of biological substances and tissues such as corneas, sperm, human embryos, etc. (i.e. containers, bags)· Fridges/freezer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storing blood, tissues etc.· Tubings/blood lines for extracorporeal treatment (dialysis and apheresis therapies)IIb– except for blood bags; blood bag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lood bags withou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IIn all other cases, such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Non-invasive devices that provide a simple channelling function, with gravity providing the force to transport the liquid, e.g. administration sets for infusion·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a temporary containment or storage function_, e.g._ cups andspoon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administering medicines2 Empty syringes without needl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If a device, e.g. tubing,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a purpose that would require it to be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such a device will be automatically in class IIa, unless the manufacturer clearly states that it should not be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of class IIa or higher. Note 1: ‘May be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 such a connection is deemed to exist between a non-active device and an active device where the non-active device forms a link in the transfer of the substance between the patient and the active device and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one of the devices is influenced by the other device. For instance, this applies to tubing in a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ystem which is downstream from a blood pump and in the same blood flow circuit, but not directly connected to the pump. Note 2: See also Chapter 3.1.6 regarding the possible measuring function. Rule 3 Devices That Modify Biological 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Human Tissues Or Cells,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Other Liquids Intended Fo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se types of devices must be considered separately from the non-contact devices of Rule 1 because they are indirectly invasive. They modify substances that will eventually be administered into the body. This rule covers mostly the more sophisticated elements of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ets, dialysis systems and autotransfusion systems as well as devices for extracorporeal treatment of body fluids which may or may not be immediately reintroduced into the body, including cases where the patient is not in a closed loop with the device. This rule covers also substances in direct contact with human cells, tissues or organs in vitro before thei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without substances derived from human or animal origin such as human albumin. ClassRule 3ExamplesIIbAll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modifying the biological 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human tissues or cells,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other liquids intended fo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Devices intended to remove undesirable substances out of the blood by exchange of solutes such as hemodialy_s_ers· Devices intended to separate cells by physical means, e.g. gradient medium for sperm separation· Haemodialysis concentrates· Device removing specific blood cells (e.g. activated) by specific binding to a matrixIIaunless the treatment for which the device is used consists of filtration, centrifugation or exchanges of gas, heat,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Particulate filtration of blood in a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ystem. These are used to remove particles from the blood· Centrifugation of blood to prepare it for transfusion or autotransfusion excluding centrifuges for manufacturing a medicinal product· Removal of carbon dioxide from the blood and/or adding oxygen· Warming or cooling the blood in a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ystem.IIIAll non-invasive devices consisting of a substance or a mixture of substance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vitro in direct contact with human cells, tissues or organs taken from the human body or used in vitro with human embryos before thei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Substances or mixture of substances for transport, perfusion, storage of organs intended for transplantation that do not achieve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by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means· IVF or ART products without principal pharmacological/metabolic action (substances or mixture of substances)· IVF cell media without human albumin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These devices are normally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n active medical device covered under Rule 9 or Rule 11. Filtration and centrifuga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context of this rule as being done exclusively through mechanical methods. Rule 4 –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applies to non-invasive devices as well as invasiv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This rule is intended to primarily cover wound dressings independently of the depth of the skin wound or mucosa wound. The conventional types of products, such as those used as a mechanical barrier, are well understood and do not result in any great hazard. There have also been rapi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s in this area, with the emergence of new types of wound dressings for which new types of claims are made, e.g. management of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a wound to enhance its natural healing mechanism. More novel claims relate to the mechanism of healing by secondary intent, such as influencing the underlying mechanisms of granulation or epithelial formation or preventing contraction of the wound. Some devices used on breached dermis or breached mucosa may even have a lifesustaining or lifesaving purpose, e.g. when there is full thickness destruction of the skin or mucosa over a large area and/or systemic impact. Dressings incorporating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that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ressing, fall within class III under Rule 14. Devices composed of other substances which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fall under Rule 21. ClassRule 4ExamplesIAll non-invasive devices which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as a mechanical barrier, for compression or for absorption of exudates;· Wound dressings for skin or mucous, such as: absorbent pads, island dressings, cotton wool, wound strips, adhesive bandages (sticking plasters, band-aid) and gauze dressings which act as a barrier, maintain wound position or absorb exudates from the wound· Ostomy bagsIIb– class IIb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principally for injuries to skin which have breached the dermis or mucous membrane and can only heal by secondary intent;Are principally intended to be used with severe wounds:· Dressings intended for ulcerated wounds having breached the dermis· Dressings intended for burns having breached the dermis· Dressings for severe decubitus wounds· Dressings incorporating means of augmenting tissue and providing a temporary skin substituteIIa– class IIa if they are principally intended to manage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and· Hydrogel dressings for wounds or injuries that have not breached the dermis or can only heal by secondary intent· Non-medicated impregnated gauze dressings Polymer film dressingsIIa– class IIa in all other cases!This rule applies also to the invasiv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mucous membrane.· Dressings for nose bleeds (the purpose of the dressing is not to manage micro-environment) are in class I according to this rule· Dental wound dressings not containing animal derived material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devices covered by this rule depends on the use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s, e.g. a polymeric film dressing would be in class IIa if the intended use is to manage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the wound or in class I if its intended use is limited to retaining an invasive cannula at the wound site. Consequently, it is impossible to say a priori that a particular type of dressing belongs to a given class without knowing its intended use as defined by the manufacturer. However, a claim that the device is interactive or active with respect to the wound healing process usually implies that the device is at least class IIa. Most dressings that are intended for a use that falls under class IIa or IIb also perform functions that are in class I, e.g. that of a mechanical barrier. Such devices are nevertheless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ded use in the higher class. For such devices incorporating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medicinal product or a human blood derivative, or animal tissues or derivatives rendered non-viable, see Rule 14 or Rule 18 respectively. Explanation Of Special Concepts Breached dermis or mucosa: the wound exposes at least partly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Secondary intent: the wound heals by first being filled with granulation tissue; subsequently the epithelium grows back over the granulation tissue and the wound contracts. In contrast, primary intent implies that the edges of the wound are close enough or pulled together, e.g. by suturing, to allow the wound to heal before formation of granulation tissue. Invasive Devices Rule 5 – Devices Invasive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Invasivenes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must be considered separately from invasiveness that penetrates through a cut in the body surface (surgical invasiveness). For short term use, a further distinction must be made between invasiveness with respect to the less vulnerable anterior parts of the ear, mouth and nose and the other anatomical sites that can be accessed through natural body orifices. A surgically created stoma, which, for example, allows the evacuation of urine or faeces, is also to be considered a body orifice. The devices covered by this rule tend to be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instruments used in particular specialties (otorhinolaryngology, ophthalmology, dentistry, proctology, urology and gynaecology). ClassRule 5ExamplesI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not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or which are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 class I active device are classified as:class I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Handheld mirrors used in dentistry to aid in dental diagnosis and surgery· Dental impression materials· Stomach tubes· Impression trays· Examination gloves· Urinary catheter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Embryo transfer catheter and insemination catheterIIa– class 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Short term corrective contact lenses· Tracheal tubes· Indwelling urinary catheters intended for short term use· Gasses used for insufflation in the body· Nasobilliary tubesI– except if they are used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in an ear canal up to the ear drum or in the nasal cavit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and· Materials for dental impressions· Plastic syringe used to measure a quantity of medicinal product before oral administration to the patient· Removable or fixed dental prosthesesIIb– class IIb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long-term use.· Urethral stents· Long term corrective contact lenses· Tracheal cannulae for tracheostoma for long term use· Urinary catheters intended for long term useIIa– except if they are used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in an ear canal up to the ear drum or in the nasal cavity and are not liable to be absorbed by the mucous membrane,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Orthodontic wires· Fixed dental prostheses· Fissure sealantsIIa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 class IIa, class IIb or class III active devi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Tracheostomy or tracheal tubes connected to a ventilator· Blood oxygen analysers placed under the eye-lid· Powered nasal irrigators· Fibre optics in endoscopes connected to surgical lasers· Suction catheters or tubes for stomach drainage· Dental aspirator tips· Endoscopes using a light source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Regarding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higher classification will apply. For instance a trachea cannula for long-term use need to b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Devices composed of substances which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may also fall under Rule 21 Rule 6 –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60 Mi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primarily covers three major groups of devices: devices that are used to create a conduit through the skin (e.g. needles, cannulae), surgical instruments (e.g. scalpels, saws) and various types of catheters, suckers, etc. ClassRule 6ExamplesIIaAll surgically invasive1 device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unless they:· Needles used for suturing· Needles or syringes· Lancets· Single use scalpels and single use scalpel blades· Surgical swabs· Surgical gloves· Swabs to sample exudates· Guidewires or catheters used outside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III–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2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through direct contact with those parts of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3;Cardiovascular catheters (e.g. angioplasty balloon catheters, stent delivery catheters/systems), including related guidewires, related introducers and dedicated3 disposable cardiovascular surgical instruments e.g. electrophysiological catheters, electrodes for electrophysiological diagnosis and ablation,· Catheters containing or incorporating sealed radioisotopes, where the radioactive isotope is not intended to be released into the body, if used in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Distal protection devicesI– ar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Scalpels and scalpel handles· Reamers· Drill bits· Saws, that are not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Retractors forceps, excavators and chisels· Sternum retractors for transient use· Staplers (outside the heart, central circulatory or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ental OsteotomesIII–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us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o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Neuro-endoscopes· Brain spatulas· Direct stimulation cannulae· Spinal cord retractors· Spinal needles· Cranium guide for use in craniotomy· Dura mater protection; Bone punch for use on the cranium (Intended use: The dura mater protection is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dura mater during surgical procedures. It has direct contact to the CNS. The bone punch can be used at the cranium. A direct contact to the CNS is possible during application.)·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ICC) line· Heart valve occluders, sizers and holders· Cardiovascular drainage cannula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circulate blood whilst located in the heart or central vascular system· Cryo-ablation of the heart or spine· Appliers/Forceps for aneurysm clipsIIb–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in the form of ionising radi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orCatheters containing or incorporating sealed radioisotopes, where the radioactive isotope as such is not intended to be released into the body, excluding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IIb– –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Viscoelastic solution for ophthalmic surgeryIIb–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means of a delivery system, if such– administration of a medicinal product is done in a manner that is potentially hazardous4 taking account of the mode of applic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Refillable insulin pens· Analgesia pump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Explanation Of Special Concepts Note 1: Terms such as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nd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are defined in Section 2 of Annex VIII to the MDR. In particular surgical instruments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are not considered to b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Note 2: The expression ‘correct a defect’ does not cover auxiliary devices that are used in heart surgery procedures, e.g. clamps, aortic punch instruments. The first indent of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aortic punches and similar cutting instruments which perform a function similar to that of a scalpel. Note 3: ‘Dedicated’ means that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 or accessory is to specifically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Note 4: The concept of ‘potentially hazardous manner’ is related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ice and not to the competence of the user. Rule 7 –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 60 Min <30 Day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se are mostly devices used in the context of surgery or post-operative care (e.g. clamps, drains), infusion devices (e.g. cannulae, needles) and catheters of various types. ClassRule 7ExamplesIIaAll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y:· Clamps· Infusion cannulae· Skin closure devices· Temporary filling materials· Arthroscopy trocars· Insufflation gases for surgically invasive endoscopic proceduresIII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through direct contact with those parts of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Cardiovascular catheters· Cardiac output probes· Temporary pacemaker leads· Thoracic catheters intended to drain the heart, including the pericardium· Carotid artery shunts· Ablation catheter· Heart bypass cannula (aortic perfusion cannula and venous drainage cannula)·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ICC) line and central lineIII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us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o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Neurological catheters· Cortical electrodes· Central venous/vascular cathetersIIb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in the form of ionizing radi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rachytherapy devicesIII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Absorbable suturesIIbare intended to undergo chemical change in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except if the devices are placed in the teeth; or.· Vascular closure devices· Haemostatic foamsIIb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e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Temporal dialysis catheter, CVVH catheter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Administr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s more than just channelling, it implies also storage and/or control of the volume and rate of delivery. Implanted capsules for the slow release of medicines, placed on the market as a single integral product, are governed by Directive 2001/83/EC or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Rule 8 –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Long-Term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 30 Day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se are mostly implants in the orthopaedic, dental, ophthalmic and cardiovascular fields as well as soft tissue implants such as implants used in plastic surgery. ClassRule 8ExamplesIIbAll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long-term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unless they:· Artificial ligaments for reinforcement2. Dental implants and abutments· Shunts· Peripheral stents and peripheral valves· Plates· Intra-ocular lenses· Internal closure devices (including vascular closure devices1)· Tissue augmentation implants (excluding breasts)· Peripheral vascular catheters for long-term use· Peripheral vascular grafts and stents· Penile implants· Non-absorbable sutures, non-biodegreable bone cements and maxillo-facial implants, visco- elastic surgica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ophthalmic anterior segment surgery2· Pedicle screwsIIa– are intended to be placed in the teeth3,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Bridges and crowns· Dental filling materials and pins· Dental alloys, ceramics and polymersIII–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Prosthetic heart valves· Aneurysm clips· Vascular prosthesis and stents· Central vascular catheters for long-term use· Spinal stents· CNS electrodes· Cardiovascular sutures· Permanent and retrievable vena cava filters· Septal occlusion devices· Intra-aortic balloon pumps· External left ventricular assisting devicesIII–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Long term absorbable sutures· Adhesives and implantable devices claimed to be bioactive through the attachment of surface coatings such as phosphoryl choline· Biodegrable Bone Cements· Elastoviscus fluids for joint movement(eg. hyaluronan of non-animal origin)III– are intended to undergo chemical change4 in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except if the devices are placed in the teethIII–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Rechargeable non-active drug delivery systemsPeritoneal dialysisIII– are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or their accessories,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Cochlear implants and accessories· Implantable cardiac pacemakers·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s (ICD)· Leads, electrodes, adaptors for pacemakers and implantable defibrillators· Implantable nerve stimulators· Implantable bladder stimulators· Implantable sphincter stimulators· Accessories to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with or without contact to the heart), be it implantable or non-implantable active or not5:· torque wrench for implantable pulse generator /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cables for programmer / pacing system analyser· magnet for Implantable Pulse Generator /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Generator· programmer or an external transmitter intended for activating or controlling the implantable part of the device· implantable pacemaker leadsIII– are breast implants or surgical meshes,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Breast implants· Breast tissue expanders· Surgical meshes for hernia repair· Tension free vaginal tapeIII– are total or partial joint replacemen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with the exception of ancillary components such as screws, wedges, plates and instruments;or· Hip, knee· Shoulder· AnkleIII– are spinal disc replacement implants or are implantabl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the spinal colum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with the exception of components such as screws, wedges, plates and instruments· Spinal disc replacement implants· Spinal implants: hooks that fix the rod on the spinal column· Stems that are implantable in contact with the spinal column· Device placed in the disc space· Interbody fusion devi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For closure of arteriotomies in the peripheral vascular system (refer to definition of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Note 2: These devices are implants because in normal conditions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the substance remains at the surgical site after the procedure. Rule 18 may also be relevant. Note 3: Implants without bioactive coatings intended to secure teeth or prostheses to the maxillary or mandibular bones are in Class IIb following the general rule. Note 4: The clause about chemical change under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products such as bone cements where the chemical change takes place during the placement and does not continue in long term. Note 5: Also non-implantable and non-active accessories to AIMDs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under Rule 8. Active devices Rule 9 –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Exchange Energy, As Well As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ol/Monitor/Directly Influence Certain Dev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many different groups of devices, such as: electrical equipment used in surgery such as lasers and surgical generators; stimulation devices;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2f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ncluding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trolling, monitoring or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covered by Rule 8. Rule 22 may also apply to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ClassRule 9ExamplesIIaAll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exchange energ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Electrical and/or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energy:· muscle stimulators· external bone growth stimulators· TENS devices· eye electromagnets· electrical acupuncture· Thermal energy:· heat exchangers, except the types described below· Mechanical energy:· powered dermatomes· powered drills· dental hand pieces· Light:· phototherapy for skin treatment and for neonatal care· Sound:· external hearing aids· Ultrasound:· equipment for physiotherapy· Sleep apnoea ventilators without monitoring functionIIbunless their characteristics are such that they may administer energy to or exchange energy with the human body in a potentially hazardous way, taking account of the nature, the density and site of application of the energ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Kinetic energy:· lung ventilators· Thermal energy:· incubators for babies· blood warmers· electrically powered heat exchangers (with patients incapable of reacting, communicating /or who are without a sense of feeling)· Electrical energy:· high-frequency electrosurgical generators, and electrocautery equipment, including their electrodes· external pacemakers an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with no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quipment· Coherent light:· surgical lasers· Ultrasound:· lithotriptors, surgical ultrasound devices· high-intensity focused ultrasound (HIFU)IIb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ol or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therapeutic class IIb devices, or intended directly to influence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External feedback systems for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IIb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ncluding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rachytherapy therapy devices if the device also generates the radiation· Therapeutic cyclotrons and linear acceleratorsTherapeutic X-ray sourcesIIIAll active devices that are intended for controlling, monitoring or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Programming units and pacing system analysers· Cardioscopes with pacing pulse indicators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monitor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Programmer for:· implantable Pulse Generator (IPG);·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ICD)· implantable Loop Recorder· Remote monitoring devices for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decision as to whether a medical device administers or exchanges energy to and from the human body in a potentially hazardous way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concept of ‘potentially hazardous’ is dependent on the type of technology involved and the intended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to the patient and not on the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manufacturer in view of good design management (e.g. use of technical standards, risk analysis). For instance, all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all lung ventilators and lithotriptors should be in Class IIb. However, the manufacturer’s obligation to comply with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solutions adopted, exist independently from 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Devices for illumination, i.e. administration of rays in visible light spectrum, for use in the process of diagnosi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or higher, e.g. visual electrophysiology or fundoscopes for examination of the eye; whereas devices for illumination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in the process of diagnosis, e.g. therapeutic purposes (light therapy), are class I. Note 2: ‘Ionising radiation’ means energy transferred in the form of particles or electromagnetic waves of a wavelength of 100 nanometres or less (a frequency of 3 × 1015 hertz or more) capable of producing 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irective 2013/59/EURATOM, Article 4, 46). Rule 10 – Active Devices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Or Intended For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Radiolog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a whole range equipment in various fields for capture of physiological signals, as well as specifically therapeutic and diagnostic radiology. Note that devices for recording diagnostic X-ray images are covered by Rule 17. 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monitor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fall under Rule 8 or Rule 9. ClassRule 10ExamplesIIaAct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which will be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Magnetic resonance equipment· Pulp testers· Evoked response stimulators· Diagnostic ultrasoundIexcept for devices intended to illuminate1 the patient’s body,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Examination lamps· Surgical microscopes intended to illuminate the patient’s body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Dermatoscopes with integrated light sources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image in vivo distribution of radiopharmaceuticals; or· Gamma cameras·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and single photon emission computer tomography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2 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3,· Electrocardiographs· Electroencephalographs· Electronic thermometers· Electronic stethoscopes· Electronic blood pressure measuring equipmentIIbunless they are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3 and the nature of variations of those parameters is such that it could result i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patient, for instance variations in cardiac performance, respiration, activity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or they are intended for diagnosis in clinical situations where the patient is in immediate danger,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lood gas analysers used in open heart surgery· Apnoea monitors, including apnoea monitors in home care· Patient monitors (intended use: Monitor intended for multi-parameter patient monitoring. The device will produce visual and audible alarms if any of the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monitored vary beyond pre-set limits and timed alarm recordings will be produced.), for example in intensive care monitoring, e.g. blood pressure, temperature,oxygen saturationIIb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4 and intended for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radiology5, including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devices5 and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6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Diagnostic X-Ray machine· Computed Tomography Devi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 Explanation Of Special Concepts Note 1: ‘Illuminate’ means: to administer rays in visible light spectrum to for use in the process of diagnosis for example in visual electrophysiology and eye diseases, and not just to cast a light to improve the visibility. When performing diagnosis to, for example, perform visual electrophysiology in search of eye diseases,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 is not limited to ‘illumination’, but may include diagnosis. Note 2: A device is consider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 when it itself provides the diagnosis of the disease or condition in question or when it provides decisive information for the diagnosis (MDR 2017/745, Annex VIII, 3.7). For the definition of diagnosis see the MDCG Guidance document covering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edical devic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Note 3: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and parameters include, for example, respiration, heart rate, cerebral functions, blood gases, blood pressure and body temperature. Medical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in anesthesia, intensive care or emergency care are in class IIb, whilst medical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to obtain readings of vital physiological signals as part of routine checkups or self-monitoring are in class IIa. A thermal imaging device intended to monitor blood flow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a body temperature measuring device. Note 4: ‘Ionising radiation’ means energy transferred in the form of particles or electromagnetic waves of a wavelength of 100 nanometers or less (a frequency of 3 × 1015 hertz or more) capable of producing 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irective 2013/59/EURATOM, Article 4, 46). Note 5: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refers to diagnosis being carried out during a surgical procedure. Note 6: This refers to active devices for the control, monitoring or influencing the emission of ionizing radiation and not to the subsequent processing, recording or viewing of the resulting image. Devices for recording diagnostic X-ray images are covered by Rule 17. Rule 11 – Software Intend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To Inform Decisions With Diagnosis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Or 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Rule 11 describes and categorizes the risk of software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oftware to the healthcare decision and the healthcare situation or patient’s condition. This rule also distinguishes between MDSW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vital and non-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the subrule only applies to software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purposes only). Software or equipment attached to devices which do not specifically enable device(s) to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intended purpose, or to specifically or directly assist the medical functionality of the device in terms of its/their intended purpose do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an accessory. Softwar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medical devices(s) which solely record, store or display information would generally not be considered devices(see guidance MDCG 2019-11, section 3.3 for further detail). For example, software analogous to diaries for recording insulin doses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devices, unless an analysis is performed on the data or the device in some way alters the patients treatment, prescription, doses etc. ClassRule 11ExamplesIIaSoftware intend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which is used to take decisions with diagnosis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a,except if such decisions have an impact that may cause:· MDSW intended to rank therapeutic suggestions for a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 based on patient history, imaging test results, and patient characteristics, for example, MDSW that lists and ranks all available chemotherapy options for BRCA-positive individuals.· Cognitive therapy MDSW where a specialist determines the necessary cognitive therapy based on the outcome provided by the MDSW.III— death or an irreversible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1, in which case it is in class III; or· MDSW intended to perform diagnosis by meansof image analysis for making treatment decisions in patients with acute stroke.IIb— a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1 or a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which case it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 mobile app intended to analyse a user’s heartbeat, detect abnormalities and inform a physician accordingly.MDSW intended for diagnosing depression based on a score resulting from inputted data on patient symptoms (e.g. anxiety, sleep patterns,stress etc.).IIa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MDSW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that are not considered to be vital.·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to obtain readings of vital physiological signals in routine check-ups including monitoring at home.IIbexcept if it is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3, where the nature of variations of those parameters is such that it could result i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patient, in which case it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Medical devices including MDSW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in anaesthesia, intensivecare or emergency care.IAll other software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 MDSW app intended to support conception by calculating the user’s fertility status based on a validated statistical algorithm. The user inputs health data including basal body temperature· (BBT) and menstruation days to track and predict ovulation. The fertility status of the current day is reflected by one of three indicator lights: red (fertile), green (infertile) or yellow (learning phase/cycle fluctuation).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MDR contains several references to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 and to ‘surgical intervention’, notably in the vigilance or clinical investigation context. Further horizontal guidance may be provided in the future and will be available at:https://ec.europa.eu/health/md_sector/new_regulations/guidance_en . Note 2: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it is needed to consider the intended purpose, intended population (including e.g. diseases to be treated and/or diagnosed), context of use (e.g. intensive care, emergency care, home use) of the software and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oftware as well as of the possible decisions to be taken. Note 3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should be classified in the same way, regardless of the software’s location or the type of interconnection between the software and a (hardware) device. However, in line with implementing rule 3.3 Annex VIII to the MDR, software which drives a device or influences the use of a device shall fall within the same class as the device.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on qual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consult: MDCG 2019-11 Qual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Regulation (EU) 2017/745 and Regulation (EU) 2017/746. Rule 12 –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And/Or Remove Medicinal Products, Body Liquids Or Other Substances To Or From The Bod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is intended to primarily cover drug delivery systems and anaesthesia equipment. If the device’s intended route of drug delivery is pulmonary, Rule 20 applies. ClassRule 12ExamplesIIa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and/or remove medicinal products, body liquids or other substances to or from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Suction pump· Feeding pumps· Jet injectors for vaccination· Elastomeric pumps or balloon pumps for infusionIIbunless this is done in a manner that is potentially hazardous, taking account of the nature of the substances involved, of the part of the body concerned and of the mode of applic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Infusion pumps· Ventilators· Anaesthesia machines· Anaesthetic vaporisers· Dialysis equipment· Blood pumps for heart-lung machines· Hyperbaric chambers· Pressure regulators for medical gases· Medical gas mixers· Moisture exchangers in breathing circuits if used on unconscious or non-spontaneously breathing patients· Oxygen concentrator used to deliver oxygen enriched air directly to the patient Rule 13 – All Other Active Dev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is a fallback rule to cover all active devices not covered by other rules. ClassRule 13ExamplesIAll other act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Electric wheelchairs· Dental curing lights· Electric hospital beds· Patient hoists· Dental patient chairs Special rules Rule 14 –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n Ancillary Medicinal Product, And Medicinal Products Derived From Human Blood Or Blood Plasma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those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with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of the device must not be achieved through a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action of the incorporated medicinal substance1. If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of the device is mainly achieved by the action of the medicinal substance, the integral product shall be governed by Directive 2001/83/EC or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applicable.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the MDCG Guidance document covering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edical devic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The same principle applies if a substance of animal origin, as defined in Art. 2(17), is part of the device and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a device. ClassRule 14examplesIIIAll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s defined in point 2 of Article 1 of Directive 2001/83/EC, including a medicinal product derived from human blood or human plasma, as defined in point 10 of Article 1 of that Directive, and that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Bone cement with antibiotics· Condoms with spermicide· Catheters coated with anticoagulants (e. g. heparin)· Endodontic materials with antibiotics· Ophthalmic irrigation solutions principally intended for irrigation, which contain components supporting the metabolism of the endothelial cells of the cornea· Dressings incorporating an antimicrobial agent where the agent has an ancillary action on the wound· Drug eluting stents (e.g. coronary, pulmonary)· Surgical sealants containing human serum albumin or thrombin· Implants coated with human fibrinogen· Blood bags incorporating heparin or other substances as anticoagulant agents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IVF cell media with human albumin2· Intra Uterine Devices (IUD) containing medicinal substances3 including copper or silver· Catheter lubrication gels containing analgesia, e.g. lidocaine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definition of ‘substance’ in Article 1 (3) of Directive 2001/83/EC is applicable as far as not excluded by the MDR (e. g. exclusion criteria Article 1 (6) (h)). Note 2: IVF cell media with human albumin are in class III according to Rule 14 and Rule 3. (Rule 14 applies, being the strictest, according to MDR, Annex VIII, chapter II, point 3.5.)Note 3: This only applies if the effect of the medicinal substance is ancillary – if it is the main effect, the IUD would be classified as a medicinal product N.B.: For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of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of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 clarification which is relevant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see clarification provided in the respective section of the MDCG Guidance document covering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edical devic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Rule 15 – Devices Used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invasive, implantable and non-invasive medical devices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i.e.this rule is not limited to devices based on physical barriers. The rule covers contraception devices and devices used in prevention of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here non-invasive, devices for transient or short term use are of class IIb and long-term use or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of class III. Devices for fertility monitoring or testing to facilitate conception (and not used in contraception) are not covered by this rule. Some devices may have dual functions, intended to be used both for contraception and prevention of the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e.g. condoms. ClassRule 15ExamplesIIbAll devices used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the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Condoms and femidoms (internal condoms)· Contraceptive diaphragms· Fertility monitors and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intended to be used in contraception (e.g. by using the basal body temperature)IIIunless they are implantable or long term invasive device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Tubal ligation devices (e.g. clips or rings)· Non-hormonal intrauterine contraceptive devices (IUCD or ICD) Rule 16 – Specifically Disinfecting, Cleaning, Rinsing, Hydrating Or Sterilising Dev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is intended to cover various products used specifically with contact lenses such as solutions intended for storing contact lenses and solutions used to support contact lenses placed on the ocular surface. The rule also covers substances and equipment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the disinfection or sterilisation of device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sterilised or disinfected prior to use, as referred to in MDR Article 2(1).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physical means for the cleaning of medical devices, such as ultrasound and brushes for general use. Such products will only be medical devices if they are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the cleaning, disinfection or sterilis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physical cleaning of contact lenses are covered by this rule. ClassRule 16ExamplesIIbAl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cleaning, rinsing or, where appropriate, hydrating contact lens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Contact lens storing solutions· Cleaners for contact lenses· Ultraviolet, vibration, or ultrasonic devices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ng contact lensesIIaAl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or sterilising medical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Disinfecting solution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non-invasive medical devices· Washer-disinfectors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disinfecting non-invasive medical devices· Sterilisers intended to sterilise medical devices in a medical environmentIIbunless they are disinfecting solutions or washer-disinfector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invasive devices, as the end point of processing1,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Solutions/disinfectors for trans oesophageal ultrasound probes)· Washer-disinfector equipment specifically for disinfecting endoscopes or other invasive devices at the end point of processing (e. g. dental equipment)· Disinfectants for the fluid pathways of haemodialysis equipment· Denture disinfecting products!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devices that are intended to clean devices other than contact lenses by means of physical action only.· Brush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clean medical devices by mechanical action· Ultrasonic devices (for other devices than contact lens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Including disinfecting solutions or washer-disinfectors that require no further processing for a disinfected device ready to be used. The rule also covers devices where the intended use is to disinfect prion contaminations. Rule 17 – Devices To Record X-Ray Diagnostic Imag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stand-alone X-ray detectors and sensors as recording devices used in several types or modalities of medical imaging procedures, each of which uses different technologies and techniques. It covers non-active devices and active devices used to record X-ray diagnostic images of the human body. The intention of the rule is to cover primarily digital devices and analogous recording media, but not media (including digital media) used for subsequent image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lassRule 17ExamplesIIa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recording of diagnostic images generated by X-ray radiation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Digital x-ray detectors for recording images· Photostimulable phosphor plates· X-ray film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diagnostic and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are not covered by this rule. See Rule 10. Rule 18 –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zing Tissue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zing tissues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which are non-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i.e. where there is no longer any capacity for cellular metabolic activity. This includes devices containing derivatives of human origin that have an ancillary action to that of the device, as well as devices that contain or are made of animal tissues (non-derivative) that have been rendered non-viable, or their derivatives. ClassRule 18ExamplesIIIAll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1, which are non- 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Animal derived biological heart valves· Porcine xenograft dressings· Devices made from animal sourced collagen/gelatine· Devices utilising hyaluronic acid of animal origin· Substance-based devices containing collagen for use in body orifices· Collagen dermal fillers· Bone graft substitutesIunless such devices are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r cells of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which are non-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and are devices intended to comeinto contact with intact skin only.· Leather components of orthopaedic applian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Derivatives are products that are processed from animal tissues and excludes products made by animals e.g. milk, silk, beeswax, honey, propolis, royal jelly, hair, lanolin. Note 2: The 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process for some devices may employ raw materials which contain small amounts of tallow or tallow derivatives (e.g. stearates in polymers) for example for greasing the moulds. Such substances, which may be present in the final device only as trace amounts, are not considered as derivatives of animal tissue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ule which therefore does not apply. However, if such substances are a constituent part of a device the rule will apply, for example wound dressings impregnated with tallow. Such an exemption applies only to classification, and not to other obligations related to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sing non-viable substances of animal origin, such as those referred to in Annex I 13.2. Note 3: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zing tissues or cells of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coming into contact with intact skin only. In such cases they are in class I in accordance to Rule 1. Intact skin includes the skin around an established stoma unless the skin is breached. Rule 19 –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 concept of internal exposure is a key element for the classification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s. In its ‘Opinion on the Guidanc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otential Health Effects of Nanomaterials Used in Medical Devices’30,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merging and Newly Identified Health Risks (SCENIHR) states as a conclusion, that the potential risk from the use of nanomaterials in medical devices is mainly associated with the possibility for release of free nanoparticles from the device and the duration of exposure. Table 3 of the SCENIHR Opinion estimates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exposure based on the type of device, type of application, type (location) of contact, and duration of contact. As indicated in the explanation of table 3 of the SCENIHR opinion, the ‘potential internal systemic exposure of all organ systems’ is what is listed, which can be expected to occur after release of free nanoparticles from invasive devices as well as from non-invasive devices in contact with a breached or compromised body surface. This Table 3 uses the terms high/medium/low/negligible, as also used in the classification rule. This Table 3 could be used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correct classification. This Table 3 indicates a value for potential contact and/or external exposure to the nanomaterial and potential internal systemic exposure of all organ systems However, every individual device needs to be classified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own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with regard to the potential release of free nanoparticles taking also into account the exposure by the same nanomaterial via daily exposure routes., Also factors such as the number of nanomaterials in or on the product and the amount of product applied in the intended use have been taken into account. This Table 3 indicates a value for potential contact and/or external exposure to the nanomaterial and potential internal systemic exposure of all organ systems. ClassRule19ExamplesAll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 are classified asIII—class III if they present a high1 or medium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2· Bone fillers with nanomaterials in their formulation (not polymerized before blood/tissue contact, and degradable)· Superparamagnetic iron oxide nanoparticles (Intended use: thermal ablation of tumors or thermal modulation of the tumor microenvironment by submission to alternating magnetic fields)· Intravascular catheter made of non-degradable polymer, with nano-coating31IIb— class IIb if they present a low1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Bone fixation screws/plates with a strongly bound nano-coating high potential· Solution administration set made of non-degradable polymer, with a strongly bound nano-coatingIIa— class IIa if they present a negligible1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Intravascular catheter for short term use made of non- degradable polymer, with nanomaterial embedded in the polymer matrix· Solution administration set made of non-degradable polymer, with nanomaterial embedded in the polymer matrix· Dental filling material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high, medium, low or negligible potential of internal exposure is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different factors such as the application site of a medical device, type of contact (e.g. tissue, cells or body fluids), contact time and the type of incorporation of the nanomaterial(s)(free, fixed, embedded). When the nanomaterial is applied as coating on the surface of the device,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type of interaction with the material (chemisorption versus physisorption). When the nanomaterial is embedded in a matrix it will be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degradability of the material. Note 2: Internal exposure: exposure may occur via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and implantable devices. Note 3: Dental materials which are placed in the patient’s teeth in a paste form, where they are cured to a solid form, may release nanomaterials during a very short exposure time. For most of the exposure time, these devices contain firmly bound nanomaterials. In many cases, grinding and/or polishing takes place dur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and could also lead to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Such nanomaterials do not necessarily contain the original nanomaterials present in the paste formulation.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nclude this aspect in the risk assessment of such devices. For classification purposes the potential internal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from these devices can generally be considered negligible. Classification of this kind of material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irst state, in this example, the short exposure to the paste form which has higher potential for release than the cured material. Note 4: Devices with components incorporating nanomaterials that have no intended direct or indirect contact with users or patients, such as the tires of wheelchairs or walking frames made from rubber reinforced with carbon black nanomaterials, should be exempt from classification under Rule 19. Note 5: Medical devices not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s can still present a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due to degradation or wear processes. Whil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nclude this aspect in the risk assessment of such devices, it is not a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when deciding the classification under Rule 19 since this rule is only applicable for medical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s. Rule 20 –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 By Inhalatio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active and non-active medical devices with a respiratory route of drug delivery. In contrast to other rules covering devices that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Rule 20 is also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cover medical devices where the impact of the medical device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is critical. The rule also covers drugdelivery products that are intended to treat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ClassRule 20ExamplesIIa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inhalation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Spacer intended for metered dose inhalers (attached to the inhaler) unless treating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halers for nicotine replacement therapy (nicotine not included)· Oxygen delivery system with a nasal cannula unless treating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halers and nebulisers in case their mode of action has probably no essential impact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or which are not intended totreat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IIbunless their mode of action has an essential impact1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or they are intended to treat life- 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Nebulisers (not pre-charged with a specific medicinal product) where the failure to deliver the appropriate dosage characteristics could be hazardous· Spacer intended for metered dose inhalers attached to the inhaler.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Essential impact’ includes drug delivery systems where the device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factors that influence inhaled medicinal product deposition within the airways including inhalation flow, aerosol velocity, the particle size of the inhaled drug and the amount of drug reaching the patient. Rule 21 Devices Composed Of Substances That Are Introduced Via A Body Orifice Or Applied To The Ski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a wide range of exclusively substance-based medical devices. In this context, ‘substance’ means any matter that is part of the medical device, including thos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substance’ in Article 1(3) of Directive 2001/83/EC. This is provided that they are not excluded by the MDR (e.g. exclusion criteria in article 1 (6) (h)). The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is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from those listed in the indents of Article 2(1) MDR. Importantly, if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of such substance-based medical devices is achieved or supported by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means, Directive 2001/83/EC or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or Rule 14 has to be applied to the product, respectively. The classification takes into account the site of application of the medical device as well as the site where the medical device performs its action in or on the human body.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ule nails are also considered as falling under ‘skin’. Manufacturers of substance-based devices should provide clear information supporting the mode of action through which the substance achieves the intended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as a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including the site of application as well as the site where the action is achieved in or on the body. ClassRule 21ExamplesIIIDevices that are composed of substances or of combinations of substances that are intended to be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via a body orifice or applied to the skin and that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if they, or their products of metabolism,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intended purpose;III— class III if they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in the stomach or lower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nd they, or their products of metabolism,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Na/Mg alginate, xyloglucan· Fat absorbers that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themselves or their metabolitesIIa— class IIa if they are applied to the skin or if they are applied in the nasal or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1, and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on those cavities; and· Substance-based formulations for skin treatment· Salt water used e.g. as nose or throat sprays· Oral cough treatments achieving their intended purpose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IIb— class IIb in all other cases.· Simethicone preparations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Active coal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Gel for vaginal moisturizing / vaginal lubricants· Eye drops for hydration· Ear drops1, 2· Medical devices,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diarrhoea, e.g. kaolin, diosmectite· Medical devices,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obesity, e.g. fructooligosaccharides, glucomannan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Products acting in the nasal or oral cavity may be to some extent be ingested or inhaled. These products will be class IIa devices if the products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solely in these cavities, and not in the respiratory tract, stomach or lower gastrointestinal tract. N.B.: examples provided do not imply that the products are a priori qualified as devices. Classification rules apply after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device has been established. Note 1: There is a normal anatomical connection, the Eustachian tube, from the middle ear to the nasopharynx. If the Eustachian tube was to be accessed from the nasopharynx direction, this would be considered beyond the pharynx, so this does not fulfil the criteria of ‘as far as the pharynx’. Note 2: In the majority of cases the drops would only enter the ear as far as the ear drum. This is regarded as applied to the skin. The outer layer of the tympanic membrane is epithelium, so if there is an intact tympanic membrane, then the drops are applied only to the skin and has its action locally, and consequently the device would be class IIa. This will be the case unless the ear drum (tympanic membrane) is perforated and the product is intended to be used on perforated ear drums. Rule 22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With An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is intended for therapeutic devices whose intended functionality is dependent to a significant degree on an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Automated or ‘closed-loop’ therapeutic systems are systems in which relevant biological conditions are automatically monitored (uses feedback from physiological sensors) and is used to adjust a therapy in order to maintain or achieve a particular physiological state. Such devices are normally used in precision medicine and/or personalised therapies for obtaining optimal therapeutic efficacy. This rule covers systems such as autonomic pharmacological (drug-delivery) and neuromodulation systems. ClassRule 22ExamplesIII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with an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1 which significantly determines the patient management by the device, such as closed loop systems or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ED) including their pads/electrodes· Semiautomatic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utomated closed loop insulin delivery system· Automated external infusion pumps with integrated sensors to adapt the infusion therapy· Devices in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 (BCIs) – used for e.g. motor control in severely paralyzed patients· Closed-loop systems for deep brain stimulation (DBS) treatment of various neurological conditions· Closed-loop dynamic neurochemical control of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 e.g. target-controlled anaesthesia / infusion system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means the functionality of a system including a physiological sensors e.g. the AED electrodes/pads using a feedback control to process and record changes in the patient’s physiological state to continuously adjust a therapy. The diagnostic function can be physically integrated or a component of an external sub-system.
EU MDR Classification Explanations 1 Purpose of medical device classific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 use by the EU medical device legislation is a risk-based system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vulnerability of the human body and the potenti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devices. This approach uses a set of criteria that can be combined in various ways in order to determine classification, e.g. duration of contact with the body, degree of invasiveness, local vs. systemic effect, potential toxicity, the part of the body affected by the use of the device and if the device depends on a source of energy. The criteria can then be applied to a vast range of different medical devices and technologies. These are referred to as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and are set out in Annex VIII of Regulation (EU) 2017/745 on medical devices (MDR). They correspond, to a large extent, to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 (IMDRF) in the guidance document GHTF/SG1/N77:20121. 2 Practical relevance of class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chapter is to provide a general overview on the impact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on different aspects of the device compliance with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he explanations provide some simplified concepts and are not exhaustive. For details see the MDR and related additional guidance2. 2.1 General requirements Irrespective of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all devices must comply with all relevant obligations of the MDR. However, some requirements depend on the device classification. For example, the devices must: meet the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including the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information to be supplied by the manufacturer (Annex I of the MDR); be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under the medical device vigilance system; be CE marked (except custom-made devices and devices intended for clinical investig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spectively Art. 52.8 and Annex XIII or Articles 62 – 80, 82 and Annex XV); be assigned a Unique Device Identifier (UDI) number and be registered in the electronic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MDR Article 29; if the device is implantable, be supplied with an implant card and information to the patien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8. According to MDR Article 51 devices ar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classes I, IIa, IIb and III,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s and their inherent risks. Classification is to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I to the MDR. In addition,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52(7)(a),(b) and (c), Class I devices can be further subdivided into Is – sterile condition, Im – measuring function and Ir – reusable surgical.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3 to be drawn up by the manufacturer must include the risk class of the device and the justification for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II of the MDR. Sections 2.2-2.6 give an overview of some requirements that depend on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detailed and exhaustive provisions on each topic, refer to the MDR, as well as to dedicated guidance where available4. Annex XVI products should b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in Annex VIII of the MDR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possible provisions within the relevant implementing acts covering Annex XVI devices. 2.2 Conformity assessment Conformity assessment is the process demonstrating whether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DR relating to a device have been fulfilled. Demonstrating conformity is in the first instanc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nufacturer and for most devices classes the conformity is then assessed by a notified body. The higher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the greater the involvement of a notified body in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nex I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Annexes 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and I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on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apply to all devices regardless of class. Further relevant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laid down in Annexes IX to XI) will depend on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some classes, the manufacturer has a choice of more than one procedure. Conformity assessment is described in MDR Article 52. Custom-made or investigational devices falling into any class have their own provisions: Annex XIII for custom-made devices and Article 82 for investigational devices. For class III implantable custom-made devices, the manufacturer also needs to apply either Chapter I of Annex IX or Part A of Annex XI. 2.3 Clinical evaluation and investigation For any device regardless of class, the manufacturer must ensure the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MDR Article 5, MDR Annex I). This includes carrying out a clinical evaluation (MDR Article 5 (3), MDR Article 61, MDR Annex XIV. For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class III devices, a premarket clinical investigation is compulsory, with some exceptions such as modifications of an existing device, demonstrated equivalence to CE-marked device, placed on the market under Directive 90/385/EEC or Directive 93/42/EEC for which sufficient clinical data is already available, and specific exemptions laid down in Article 61(6)(b). The conditions for starting a clinical investigation vary depending on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see MDR Article 70(7) and Article 78). According to Article 61(10), if demonstration of conformity with Annex I requirements based on clinical data is not deemed appropriate, the manufacturer shall justify this in 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For class III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class IIb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remove a medicinal product, the notified body must also follow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consultation procedure where certain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 is submitted for review by expert panels (MDR Article 54 and Section 5.1 of Annex IX). It must notify the Member Stat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ertificates it has granted for these types of devices (MDR Article 55). The manufacturer may consult an expert panel on their clinical development strategy prior to performing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and/or investigation (MDR Article 61(2)). See also MDCG Guideline 2019-35 for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54. For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class III devices, other than custom-made or investigational devices, the manufacturer must update the post- 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evaluation report as it will serve an input for the writing of the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and, if indicated, the summary of safety and clinical performance6 (MDR Article 32). 2.4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The manufacturer must update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with clinically relevant information coming from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in particular the post-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For class I devices, including sterile, those with a measuring function and th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the manufacturer must prepare and maintain a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report (MDR Article 85), which must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n request. For class IIa, IIb and III devices, the manufacturer must prepare a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for each device, and, where relevant, for each category or group of devices (MDR Article 86). This report must be updated at least annually for class IIb and III devices and at least every two years for class IIa devices. 2.5 Traceability For class III implantable devices, economic operators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are obliged to have a record of the UDI of the devices they have supplied or with which they have been supplied (MDR Article 27). For class II and III devices, the economic operator is oblig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on the Member State(s) where the device is, or is to be, made available when registering the device (Annex VI Part A 2.4). In the case of implantable and class III devices, the economic operator must provide the summary of safety and clinical performance (Annex VI Part A 2.14). For single-use class I and IIa devices packaged and labelled individually, the UDI carrier does not have to appear on the packaging but must appear on a higher level of packaging (Annex VI Part C 4.3). However, if the healthcare provider does not have access to the higher level of packaging, the UDI carrier must appear on the individual device packaging. 2.6 Instructions for use Generally, instructions for use must be supplied together with the device. By way of exception, class I and IIa devices may be supplied without instructions for use if such devices can safely be used without the instructions and no other provisions of Annex I Section 23 state otherwise. 3 How to carry out classification This section is aimed at presenting definitions and terms useful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s and rules. 3.1 Basic terms and definitions Relevant definitions in respect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devic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2 and Chapter I of Annex VIII of the MDR but the Regulation also contains explanation of further terms. These relevant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is guidance are collected below. 3.1.1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The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is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from those listed in the indents of Article 2(1) MDR. 3.1.2 Duration of use Transient: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less than 60 minutes. Short term: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between 60 minutes and 30 days_._ Long term: Normally intended for continuous use for more than 30 days. In certain instances the duration of use for a product needs to be considered as the duration of effect. For instance, application of a topical cream to the skin may only take seconds to apply but the cream may remain in situ for many hours. The duration of use should therefore not be considered as the time taken to apply the product but rather the duration for which the product remains in or on the body. 3.1.3 Continuous use In calculating the duration referred to in Section 1 of Chapter I of Annex VIII of MDR, continuous use means: ‘(a) The entire duration of use of the same device without regard to temporary interruption of use during a procedure or temporary removal for purposes such as cleaning or disinfection of the device. Whether the interruption of use or the removal is temporary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relation to the duration of the use prior to and after the period when the use is interrupted or the device removed; and (b) the accumulated use of a device that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replaced immediately with another of the same type.’ For example, a scalpel may be used on the same patient throughout an operation that may last for several hours. The uninterrupted use for an intended purpose, i.e. cutting tissue, will normally not last for more than a few seconds at a time. Therefore a scalpel is a transient use device. However, where usage of a device is discontinued in order for the device to be replaced immediately by the same or an identical device (e.g. replacement of a ureteric catheter) this shall be considered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inuous use of the device. As another example, the overnight period when contact lenses are cleaned and disinfected is considered as a discontinuation of the device us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uration of use, only the specified time period of uninterrupted wear of the lens (e.g. 16 hours) need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7. If it cannot be demonstrated that components of the device are totally discontinued in the interval between uses, this is also considered as an immediate replacement and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inuous use of the device. 3.1.4 Invasiveness Invasive device:Any device which, in whole or in part, penetrates inside the body, either through a body orifice or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A device that administers energy to the body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invasive if only energy it emits penetrates the body and not the device itself. Body orifice:Any natural opening in the body, as well as the external surface of the eyeball, or any permanent artificial opening, such as a stoma.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An area of skin or a mucous membrane presenting a pathological change or change following disease, a wound or a scar.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An invasive device which penetrates inside the body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including through mucous membranes of body orifices with the aid or in the context of a surgical operation; and a device which produces penetration other than through a body orifice. The term surgical operation used in this definition includes all clinical interventional procedures in which a device is placed into the body through the surface of the body. A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 always implies that it enters through an artificially created opening. This can be a large opening, such as a surgical incision, or it can be a pinprick opening made by a needle. Therefore surgical gloves and needles used with syringes are surgically invasive. In this context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noted: a surgically created stoma used in urostomy, colostomy and ileostomy or permanent tracheostomy is considered to be a body orifice; therefore devices introduced into such a stoma are not surgically invasive. in contrast, a surgically created opening to allow access to the circulatory system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to be a body orifice. Devices introduced into such an opening are surgically invasive. The concept of surgically invasive should be understood to cover also liquids that are in invasive contact with organs, tissues or other parts of the body if the access for such liquids is through a surgically created opening. For a device that administers a substance, such a substance must be assessed in its own right (e.g. substances administered by a jet injector).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An instrument intended for surgical use in cutting, drilling, sawing, scratching, scraping, clamping, retracting, clipping or similar procedures, without a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and which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reused after appropriate procedures such as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sation have been carried out. Implantable device:Any device, including those that are partially or wholly absorbed,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totally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or— to replace an epithelial surface or the surface of the eye, by clinical intervention and which is intended to remain in place after the procedure. Any device intended to be partially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by clinical intervention and intended to remain in place after the procedure for at least 30 days shall also be deemed to be an implantable device. A ‘procedure’ must be understood in this context to include the surgical procedure during which the implant is placed into the body and the immediate post-operative care that i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cedure. The ‘procedure’ does not extend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therapeutic treatment, e.g. the removal of an implant must be considered to be another ‘procedure’. Thus a plate used to fix a fractured bone and which remains in place after the procedure for at least 30 days is an implant even if it is taken out after the fracture has healed. In this case the placing of the plate and its explantation are two different surgical procedures. Sometimes partially implanted devices are deemed to be implants. For instance, if an operation is carried out specifically to place an infusion port into the body which would remain in place for at least 30 days after the procedure, such an infusion port would be an implant. However, a non-tunnelled central venous catheter which is intended for use for temporary vascular access and intended to be removed after 7 – 10 days is not an implantable device. Nor would a suture used for skin wound closure that is intended to be taken out prior to 30 days be considered an implant. Critical anatomical loca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e MD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means the following blood vessels: arteriae pulmonales, aorta ascendens, arcus aortae, aorta descendens to the bifurcatio aortae, arteriae coronariae, arteria carotis communis, arteria carotis externa, arteria carotis interna, arteriae cerebrales, truncus brachiocephalicus, venae cordis, venae pulmonales, vena cava superior and vena cava inferior.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MDR, ‘Central nervous system’ means the brain, meninges and spinal cord. 3.1.5 Active medical devices Active device means any device, the operation of which depends on a source of energy other than that generated by the human body for that purpose, or by gravity, and which acts by changing the density of or converting that energy. Devices intended to transmit energy, substances or other elements between an active device and the patient, without any significant change,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active devices. The concept act by converting energy includes conversion of energy in the device and/or conversion at the interface between the device and the tissues or in the tissues. Electrodes intended for E.C.G. or E.E.G are normally not considered active devices because they do not normally act by conversion of energy. The application of energy from the human body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a device does not make the device ‘active’ unless that energy is stored within the device for subsequent release. For instance, energy generated by human muscle and applied to the plunger of a syringe (thus causing a substance to be delivered to a patient) does not make this syringe an active device. However, if a drug delivery system depends upon manual winding to preload a spring which is subsequently released to deliver a substance, then the device incorporating the spring is an active device. Another example of an active device are elastomeric pumps, where the energy from the human body is stored in the stretched elastomer layer. Medical devices using prestored gases and/or vacuum as a power source are regarded as active devices, as long as they fulfil both the criteria under the definition e.g. gas mixers with anaesthesia machines, aerosol pain relief sprays with a pre-stored propellant gas supply and gas-powered suction pumps. Heating/cooling pads intended only to release stored thermal energy are not active devices because they do not act by conversion of energy. However, heating/cooling pads which act by chemical action (e.g. exothermic or endothermic reaction) are active devices as they are converting chemical energy into heat and/or vice versa. The concept of significant change for energy includes changes in the nature, level and density of energy (see Rule 9). This means that for instance an electrode is not considered an active device under this classification system as long as the energy input is intended to be the same as the energy output. Resistance in a wire that causes minor changes between input and output cannot be considered to constitute ‘significant change’. However, electrodes used in electrosurgery for cutting tissues or cauterisation are active devices because their operation depends on energy provided by a generator and their action is achieved by conversion of energy at the interface between the device and the tissue or in the tissue. Software is also an active device. Software should be reviewed not only in the context of Rule 11.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 means any active device used, whether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devices, to support, modify, replace or restore biological functions or structures with a view to treatment or alleviation of an illness, injury or disability. Active device intended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means any active device used, whether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devices, to supply information for detecting, diagnosing, monitoring or treating physiological conditions, states of health, illnesses or congenital deformities. A device is consider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 when it provides the diagnosis of the disease or condition in question itself or when it provides decisive information for the diagnosis. 3.1.6 Devices with a measuring function The following criteria, if fulfilled together, indicate that a device has a measuring function: a) The device i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measure:– quantitatively a physiological or anatomical parameter, or– a quantity or a quantifiable characteristic of energy or of substances (including medicinal products) delivered to or removed from the human body. Spoons or plastic syringes co-packed with medicinal products and used to measure a quantity of that medicinal product to be administered to the patient are in this category. Devices for the delivery of liquid to the human body without graduation or scale (e.g. medicine spoons, cups, droppers without graduation or scale or display of measuring unit) are not in this category. b) The result of the measurement:– is displayed in legal units or other acceptable units within the meaning of Directive 80/181/ECC20, or– is compared to at least one point of reference indicated in legal units or other acceptable unit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mentioned directive.. c) The intended purpose implies accuracy, claimed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where a non-compliance with the implied accuracy could result in a significant adverse effect on the patient’s health and safety. The expression claimed implicitly covers cases where the user, on the basis of the designation of the device or of its accompanying documents, or on the basis of the common use, is entitled to expect accuracy where the accuracy of the measurement has an impact on the diagnosis or therapy of the patient. Measuring activities during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including those for calibration purposes are not covered and do not imply a measuring function of the manufactured device. 3.1.7 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System and procedure packs is described in MDR Article 22. They can combine medical devices,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and other products which are in conformity with legislation that applies to those products, only where they are used within a medical procedure or their presence in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is otherwise justified. In this case of demonstrated legal conformity of each component, the systems or procedure packs no not need to bear themselves an additional CE marking but they must bear the name, registered trade name or registered trade mark of the person who combines the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address at which that person can be contacted. A procedure pack means a combination of products packaged together and placed on the market with the purpose of being used for a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A system means a combination of products, either packaged together or not, which are intended to be interconnected or combined to achieve a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Where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incorporates devices which do not bear the CE marking or where the chosen combination of devices is not compatible in view of their original intended purpose, or where the sterilisation has not been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ufacturer’s instructions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shall be treated as a device in its own right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pursuant to MDR Article 52. The classification is determined by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system or procedure pack. The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that combines the devices must assume the obligations incumbent on manufacturers. For such combinations, including different devices, the classification is normally determined by the intended use. In those cases where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final device is not specific enough to determine the classific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device is at the level of the highest classified device include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ew intended use of the device. 3.1.8 Other terms This section gives notes on other terms used in Annex VIII of the MDR: Systemic absorption: The process by which substances or their metabolites enter the body (e.g. by crossing mucous membranes) and are distributed into the body via the blood and/or lymphatic system.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The term ‘absorption’ in the context of implantable devices refers to the degradation of a material within the body and the metabolic elimination of the resulting degradation products from the body. It does not apply to those substances that are excreted without modification from the body, e.g. insufflation gases for the abdominal cavity or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Local dispersion: The condition by which substances remain in a specific site without being distributed into the body via the blood and/or lymphatic system. Medicine / medicinal product: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given in Directive 2001/83/EC: ‘(a) Any substance or combination of substances presented as having properties for treating or preventing disease in human beings; or (b) Any substance or combination of substances which may be used in or administered to human beings either with a view to restoring, correcting or modifying physiological functions by exerting a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action, or to making a medical diagnosis.’ A ‘nanomaterial’ means a natural, incidental or manufactured material containing particles in an unbound state or as an aggregate or as an agglomerate and where, for 50% or more of the particles in the number size distribution, one or more external dimensions is in the size range 1-100 nm; Fullerenes, graphene flakes and single-wall carbon nanotubes with one or more external dimensions below 1 nm shall also be deemed to be nanomaterials according to MDR, Article 2(18). Related definitions on ‘particle’, ‘agglomerate’ and ‘aggregate’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MDR Article 2(19-21). The definitions on nanomaterial and the related terms were taken from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11/696/EU on the definition of nanomaterials23. Guidance on terms and concepts used in the definition can be found in a report from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Joint Research Centre.24 Derivative means a non-cellular substance extracted from human or animal tissue or cells through a manufacturing process. The final substance used for manufacturing of the device in this case does not contain any cells or tissues. 3.2 Appl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Before applying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first determine if the product concerned, based on its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falls in the scope of the MDR as medical device, accessory for a medical device (Article 2 MDR), medical device part or component for replacement (Article 23(2) MDR) or as a device without an intended medical purpose listed in Annex XVI. It is the intended and not the accidental use of the device that determines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instance, a suture organiser that is intended to keep suture threads used in open heart surgery in the correct order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an invasive device if it is intended to be kept outside the patient. Similarly, if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or others uses the device in a manner not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his does not change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for the purpose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However, if the normal clinical use of the device changes in time with evolving clinical practice such that the intended purpose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device changes, this should be addressed by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conformity of the device assessed for the new intended purpose. It is the intended purpose assign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the device that determines the class of the device and not the class assigned to other similar products. For instance, two sutures that have the same composition may well have different intended purposes. In case several rules, or if, within the same classification rule, several sub-rules, apply to the same device based on the device intended purpos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higher classification will apply. In terms of further clarific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the elements listed below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3.2.1 How to use the rules The manufacturer must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all the rul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proper classification for its devic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the highest classification determines the class25. It is quite conceivable for instance that one of the general rules that is not specific to active devices nevertheless applies to such a device. The intended purpose and all the device characteristics must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haracteristic or combination of characteristic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 that falls into the highest class determines the class for the device as a whole. In addi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set out in Annex VIII of MDR, the manufacturers must also take account of any applicable legal acts and consider guidance documents which may support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ir device. 3.2.2 Practical example A simple wound drainage system has usually three components that must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annula, the tubing and the collector unit. If the system is sold without a cannula, the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cannula does not need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t is assumed here that the system is used for short term duration, i.e. that uninterrupted intended use is more than 60 minutes and less than 30 days. It is furthermore assumed that the collected liquid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reinfused into the body nor reprocessed for eventual reinfusion and that the device is not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powered suction system. Intended usesRuleClassSurgically invasive cannula to reach a wound site in the pleural cavity to drain the cavity7IIaNon-invasive tubing to evacuate body liquids towards the collector.1INon-invasive collector to receive the body liquids.1I The clear conclusion here is that the manufacturer would have a choice of applying class IIa to the whole device or carrying out separate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for the cannula on one hand and the tubing and collector on the other hand. 3.3 Handling of interpretational problems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though the existing rules will adequately classify the vast majority of existing devices, a small number of devices may be more difficult to classify. As soon a notified body needs to be involved, any dispute between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notified body concerned,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Annex VIII, may be referred for a decision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 manufacturer (or its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has its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In cases where the manufacturer has no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in the Union and has not yet designated 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the matter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referred to in the last indent of point (b)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Section 2.2 of Annex IX has its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Where the notified body concerned is established in a Member State other than that of the manufactur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ust adopt its decision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that designated the notified bod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 manufacturer has its registered place of business will notify the MDCG and the Commission of its decision. The decision can be made available upon request. Outside this regulatory procedure, competent authorities may refer on an ad hoc and voluntary basis complex classification cases for discussion at the 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 Working Group of the MDCG. Agreement positions on classification reached by this Working Group are published for reference in the Manual on 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 中文翻译 1 医疗器械分类的目的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采用的医疗器械分类系统是一个基于风险的体系,考虑了人体的脆弱性以及与器械相关的潜在风险。该方法使用一系列可以以不同方式组合的标准来确定分类,例如与人体接触的持续时间、侵入程度、局部与系统性作用、潜在毒性、器械使用影响的身体部位以及器械是否依赖能量源。这些标准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医疗器械和技术。这些被称为”分类规则”,在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 (MDR)附录VIII中有详细规定。这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在指导文件GHTF/SG1/N77:2012中制定的分类规则相对应。 2 分类的实际意义 本章的目的是概述医疗器械分类对器械合规性各个方面的影响。这些解释提供了一些简化的概念,并非详尽无遗。详细内容请参见MDR及相关补充指南。 2.1 一般要求 无论器械属于哪个类别,所有器械都必须符合MDR的所有相关义务。但是,某些要求取决于器械的分类。 例如,器械必须: 满足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包括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MDR附录I); 遵守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下的报告要求; 加贴CE标志(定制器械和用于临床研究的器械除外,这些器械应分别遵守第52.8条和附录XIII或第62-80条、第82条和附录XV的规定); 根据MDR第29条分配唯一器械标识(UDI)号码并在电子系统中注册; 如果是植入性器械,则必须根据第18条提供植入卡和患者信息。 开始临床研究的条件因器械类别而异(参见MDR第70(7)条和第78条)。根据第61(10)条,如果认为基于临床数据证明符合附录I要求不适当,制造商应在技术文件中说明理由。 对于III类植入性器械和用于给药或去除药物的IIb类有源器械,公告机构还必须遵循临床评价咨询程序,将包括临床评价报告在内的某些文件提交专家小组审查(MDR第54条和附录IX第5.1节)。公告机构必须将其为这些类型器械颁发的证书通知成员国主管部门(MDR第55条)。制造商可以在进行临床评价和/或研究之前就其临床开发策略咨询专家小组(MDR第61(2)条)。另请参见MDCG指南2019-3关于第54条的解释。 对于植入性器械和III类器械(定制或研究用器械除外),制造商必须更新上市后临床跟踪评价报告,因为它将作为编写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的输入,并在需要时用于编写安全和临床性能总结(MDR第32条)。 2.4 上市后监督 制造商必须使用来自上市后监督的临床相关信息更新临床评价,特别是上市后临床跟踪。 对于I类器械(包括无菌、具有测量功能和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制造商必须准备并维护上市后监督报告(MDR第85条),该报告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主管部门。 对于IIa类、IIb类和III类器械,制造商必须为每个器械以及相关的每个类别或组别准备定期安全更新报告(MDR第86条)。对于IIb类和III类器械,该报告必须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于IIa类器械,必须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2.5 可追溯性 对于III类植入性器械,经济运营商和医疗机构有义务记录其供应或接收的器械的UDI(MDR第27条)。 对于II类和III类器械,经济运营商在注册器械时有义务提供器械在或将在哪些成员国可获得的信息(附录VI A部分2.4)。对于植入性和III类器械,经济运营商必须提供安全和临床性能总结(附录VI A部分2.14)。对于单独包装和标签的一次性I类和IIa类器械,UDI载体不必出现在包装上,但必须出现在更高级别的包装上(附录VI C部分4.3)。 然而,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获得更高级别的包装,则UDI载体必须出现在单个器械包装上。 2.6 使用说明 通常,使用说明必须随器械一起提供。作为例外,如果I类和IIa类器械无需使用说明即可安全使用,且附录I第23节未规定其他要求,则可以不提供使用说明。 3 如何进行分类 本节旨在介绍用于应用分类原则和规则的定义和术语。 3.1 基本术语和定义 与器械分类相关的定义在MDR第2条和附录VIII第I章中规定,但该法规还包含其他术语的解释。以下收集了与本指南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3.1.1 特定医疗用途 特定医疗用途由制造商从MDR第2(1)条列出的用途中指定。 3.1.2 使用时间 短暂性:通常用于连续使用不超过60分钟。 短期:通常用于连续使用60分钟至30天之间。 长期:通常用于连续使用超过30天。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将产品的使用时间视为效果持续时间。例如,在皮肤上涂抹局部乳膏可能只需要几秒钟,但乳膏可能会在原位停留多个小时。因此,使用时间不应被视为涂抹产品所需的时间,而应是产品在体内或体表停留的时间。 3.1.3 连续使用 在计算MDR附录VIII第I章第1节所述的持续时间时,连续使用是指: “(a) 同一器械的整个使用时间,不考虑在程序中暂时中断使用或为清洁或消毒器械而暂时移除。使用中断或器械移除是否为暂时性,应根据中断或移除前后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以及 (b) 制造商预期立即用同类型器械替换的器械的累计使用时间。” 例如,手术刀可能在整个手术过程中用于同一患者,手术可能持续数小时。但用于预期目的(即切割组织)的不间断使用通常每次只持续几秒钟。因此手术刀是短暂使用器械。然而,当器械的使用被中断是为了立即用相同或相同类型的器械替换时(例如更换输尿管导管),这应被视为器械连续使用的延续。 另一个例子是,在夜间清洁和消毒隐形眼镜的时间被视为器械使用的中断。在确定使用时间时,只需要考虑镜片不间断佩戴的指定时间段(例如16小时)。 如果无法证明器械的组件在使用间隔期间完全停止使用,这也被视为立即替换和器械连续使用的延续。 3.1.4 侵入性 侵入性器械: 任何完全或部分通过体表或体腔开口进入人体的器械。如果器械只向人体传递能量而器械本身不进入人体,则不应被视为侵入性器械。 体腔开口: 任何自然的身体开口,以及眼球外表面,或任何永久性人工开口,如造口。 受损的皮肤或粘膜: 由于病理改变或疾病、创伤或疤痕而发生改变的皮肤或粘膜区域。 手术侵入性器械: 通过体表(包括通过体腔开口的粘膜)在手术操作的帮助下或在手术操作环境中进入体内的侵入性器械;以及通过非体腔开口方式产生穿透的器械。 本定义中使用的手术操作一词包括所有通过体表将器械置入体内的临床介入程序。手术侵入性器械总是意味着它通过人工创建的开口进入。这可以是大开口,如手术切口,也可以是针头造成的针刺开口。因此,手术手套和注射器用针都是手术侵入性器械。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用于尿路造口、结肠造口和回肠造口或永久性气管造口的外科造口被视为体腔开口;因此,通过此类造口引入的器械不是手术侵入性器械。 相反,为接触循环系统而外科创建的开口不应被视为体腔开口。通过此类开口引入的器械是手术侵入性器械。 如果通过外科创建的开口与器官、组织或身体其他部位进行侵入性接触的液体,也应理解为手术侵入性的概念。 对于给药器械,此类物质必须单独评估(例如,通过喷射注射器给药的物质)。 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切割、钻孔、锯切、刮削、刮擦、夹持、牵开、夹夹或类似程序的器械,不与有源器械连接,且制造商预期在进行适当的清洁、消毒和灭菌等程序后可重复使用。 植入性器械: 任何预期: 完全引入人体内,或 通过临床干预替代上皮表面或眼球表面, 并在手术后保持原位的器械,包括那些部分或完全被吸收的器械。 任何通过临床干预部分引入人体并预期在手术后保持原位至少30天的器械也应被视为植入性器械。 在这种情况下,”手术”必须理解为包括植入物放置入体内的手术程序和与该程序相关的直接术后护理。”手术”不延伸到治疗结束,例如,取出植入物必须被视为另一次”手术”。因此,用于固定骨折的钢板在手术后保持原位至少30天是植入物,即使在骨折愈合后将其取出。在这种情况下,放置钢板和取出钢板是两个不同的手术程序。 有时部分植入的器械被视为植入物。例如,如果专门进行手术以放置输液港并在手术后保持原位至少30天,这样的输液港就是植入物。然而,用于临时血管通路且预期在7-10天内移除的非隧道中心静脉导管不是植入性器械。同样,用于皮肤伤口闭合且预期在30天前取出的缝线也不被视为植入物。 重要解剖位置: 就MDR而言,”中央循环系统 “指以下血管: 肺动脉、升主动脉、主动脉弓、降主动脉至主动脉分叉、冠状动脉、颈总动脉、颈外动脉、颈内动脉、大脑动脉、头臂干、心脏静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 就MDR而言,”中枢神经系统 “指大脑、脑膜和脊髓。 3.1.5 有源医疗器械 有源器械 指其运行依赖于非人体为该目的产生的能量源或重力的任何器械,其通过改变能量密度或转换该能量来发挥作用。在有源器械和患者之间传输能量、物质或其他元素而不发生任何显著变化的器械不应被视为有源器械。 通过转换能量 的概念包括器械内的能量转换和/或器械与组织之间界面或组织内的能量转换。用于心电图或脑电图的电极通常不被视为有源器械,因为它们通常不通过能量转换起作用。 使用人体能量来操作器械不会使器械成为”有源”器械,除非该能量被储存在器械中以供后续释放。例如,由人体肌肉产生并施加于注射器活塞的能量(从而导致物质输送给患者)不会使该注射器成为有源器械。然而,如果药物输送系统依赖手动上弦来预加载弹簧,随后释放以输送物质,则包含该弹簧的器械是有源器械。另一个例子是弹性泵,其中人体能量储存在拉伸的弹性层中。 使用预储存气体和/或真空作为动力源的医疗器械 被视为有源器械,只要它们满足定义下的两个标准,例如麻醉机的气体混合器、带有预储存推进气体的气雾剂止痛喷雾和气动吸引泵。 仅用于释放储存热能的加热/冷却垫不是有源器械,因为它们不通过能量转换起作用。然而,通过化学作用(例如放热或吸热反应)工作的加热/冷却垫是有源器械,因为它们将化学能转换为热能和/或反之。 显著变化 的概念包括能量性质、水平和密度的变化(参见规则9)。这意味着例如,电极在这个分类系统下不被视为有源器械,只要能量输入与能量输出相同。导线中导致输入和输出之间微小变化的电阻不能被视为”显著变化”。然而,用于切割组织或电凝的电外科电极是有源器械,因为它们的运行依赖于发生器提供的能量,其作用是通过器械与组织之间界面或组织中的能量转换实现的。 软件 也是有源器械。软件不应仅在规则11的背景下进行审查。 有源治疗器械 指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任何有源器械,用于支持、修改、替代或恢复生物功能或结构,以治疗或缓解疾病、损伤或残疾。 用于诊断和监测的有源器械 指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任何有源器械,用于提供信息以检测、诊断、监测或治疗生理状况、健康状态、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当器械本身提供疾病或状况的诊断,或提供决定性的诊断信息时,被认为允许直接诊断。 3.1.6 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 以下标准如果同时满足,表明器械具有测量功能: a) 制造商预期该器械用于测量: 生理或解剖参数的定量值,或 输送到人体或从人体移除的能量或物质(包括药品)的数量或可量化特征。与药品共同包装并用于测量要给予患者的该药品数量的勺子或塑料注射器属于此类。用于向人体输送液体但没有刻度或刻度尺(例如无刻度或刻度尺或测量单位显示的药用勺、杯、滴管)的器械不属于此类。 b) 测量结果: 以法定单位或指令80/181/ECC20含义内的其他可接受单位显示,或 与以上述指令规定的法定单位或其他可接受单位表示的至少一个参考点进行比较。 c) 预期用途暗示明确或隐含的准确性,如果不符合隐含的准确性可能导致患者健康和安全的重大不良影响。 隐含声称 这一表述涵盖了这样的情况:用户基于器械的名称或其随附文件,或基于通常使用,有权期望准确性,而测量的准确性会影响患者的诊断或治疗。 制造过程中的测量活动,包括用于校准目的的活动,不包括在内,也不意味着制造的器械具有测量功能。 3.1.7 系统和手术包 系统和手术包在MDR第22条中有描述。它们可以组合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符合适用于这些产品的法规的其他产品,但前提是这些产品仅在医疗程序中使用或其在系统或手术包中的存在是合理的。在每个组件都证明具有法律合规性的情况下,系统或手术包本身不需要额外的CE标志,但必须标明组合产品的人的名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号以及可联系到该人的地址。 手术包 是指为特定医疗目的而一起包装并投放市场的产品组合。系统 是指为实现特定医疗目的而预期互连或组合的产品组合,这些产品可以一起包装,也可以不一起包装。 如果系统或手术包包含未加贴CE标志的器械,或者所选择的器械组合就其原始预期用途而言不兼容,或者灭菌未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则该系统或手术包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器械,并应根据MDR第52条进行相关符合性评估程序。分类由系统或手术包的预期用途决定。组合器械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承担制造商的义务。 对于包括不同器械的此类组合,分类通常由预期用途决定。在最终器械的预期用途不足以确定分类的情况下,器械的分类应考虑新的预期用途,取决于所包含的最高分类器械的级别。 3.1.8 其他术语 本节说明MDR附录VIII中使用的其他术语: 系统性吸收 :物质或其代谢物进入体内(例如,通过粘膜)并通过血液和/或淋巴系统分布到体内的过程。 完全或主要被吸收 :”吸收”一词在植入性器械的背景下指材料在体内的降解以及通过体内代谢清除降解产物。它不适用于未经改变从体内排出的物质,例如用于腹腔或腹腔镜和内窥镜手术的充气气体。 局部扩散 :物质保持在特定部位而不通过血液和/或淋巴系统分布到体内的状态。 药物/药品 :根据指令2001/83/EC给出的定义: “(a) 任何被描述为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特性的物质或物质组合;或 (b) 任何可用于或施用于人体的物质或物质组合,其目的是通过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来恢复、纠正或改变生理功能,或进行医学诊断。” “纳米材料“指含有以非结合状态、聚集体或团聚体形式存在的颗粒的天然、偶然产生或人工制造的材料,其中按数量粒径分布计,50%或以上的颗粒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上处于1-100纳米范围内;富勒烯、石墨烯片和单壁碳纳米管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小于1纳米时也应被视为纳米材料,根据MDR第2(18)条。相关的”颗粒”、”团聚体”和”聚集体”定义也包含在MDR第2(19-21)条中。关于纳米材料和相关术语的定义来自欧盟委员会建议2011/696/EU。关于定义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的指导可以在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报告中找到。 衍生物 指通过制造过程从人体或动物组织或细胞中提取的非细胞物质。在这种情况下,用于制造器械的最终物质不含任何细胞或组织。 3.2 分类规则的应用 在应用分类规则之前,制造商应首先根据其特定医疗用途确定相关产品是否属于MDR范围内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配件(MDR第2条)、用于更换的医疗器械部件或组件(MDR第23(2)条)或附录XVI中列出的无医疗用途的器械。 决定器械类别的是器械的预期用途而不是意外使用。例如,如果用于开心手术的缝线整理器预期保持在患者体外以保持缝线的正确顺序,则不应被视为侵入性器械。同样,如果医疗专业人员或其他人以制造商未预期的方式使用器械,这不会改变器械用于符合性评估的类别。然而,如果器械的正常临床使用随着临床实践的发展而随时间改变,以致器械的预期用途和分类发生变化,制造商应对此进行处理,并对器械进行新预期用途的符合性评估。决定器械类别的是制造商为器械指定的预期用途,而不是分配给其他类似产品的类别。例如,两种具有相同成分的缝线可能具有不同的预期用途。 如果基于器械的预期用途,同时适用多个规则,或者在同一分类规则内适用多个子规则,则应适用导致更高分类的最严格规则和子规则。 关于分类规则的进一步说明,还应考虑以下列出的要素。 3.2.1 如何使用规则 制造商必须考虑所有规则以确定其器械的适当分类。导致最高分类的最严格规则和子规则决定类别。例如,完全可以想象一个不特定于有源器械的一般规则仍然适用于这样的器械。必须考虑预期用途和器械的所有特征。符合预期用途的特征或特征组合中属于最高类别的特征决定器械整体的类别。 除了MDR附录VIII中规定的分类规则外,制造商还必须考虑任何适用的法律文件,并考虑可能支持其器械分类的指导文件。 3.2.2 实际示例 一个简单的伤口引流系统通常有三个必须考虑的组件:套管、导管和收集单元。如果系统不带套管销售,则不需要考虑套管的分类。这里假设系统用于短期使用,即不间断预期使用时间超过60分钟但少于30天。此外假设收集的液体不打算重新输注到体内或重新处理以便最终重新输注,且器械不打算连接到动力抽吸系统。 预期用途规则类别规则分类手术侵入性套管到达胸腔伤口部位以引流腔体7IIa非侵入性导管将体液排向收集器1I非侵入性收集器接收体液1I 这里的明确结论是,制造商可以选择将IIa类应用于整个器械,或者对套管和导管及收集器分别进行符合性评估程序。 3.3 解释问题的处理 认识到虽然现有规则将充分对大多数现有器械进行分类,但少数器械可能更难分类。 一旦需要公告机构参与,制造商与相关公告机构之间因适用附录VIII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可提交给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注册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如果制造商在欧盟没有注册地且尚未指定授权代表,此事项应提交给附录IX第2.2节第二段(b)项最后一段所述授权代表注册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如果相关公告机构设在制造商所在成员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必须在咨询指定该公告机构的成员国主管部门后作出决定。制造商注册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将其决定通知MDCG和委员会。该决定可根据要求提供。 在这个监管程序之外,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愿的特别基础上将复杂的分类案例提交给MDCG的边界和分类工作组讨论。该工作组就分类达成的一致意见将发布在《边界和分类手册》中供参考。
进口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申报资料 注册申报文档目录更新至:2021.12 参考法规文件: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目录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 Articles (首次)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变更备案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首次)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5 产品列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7 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 CR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3 临床试验审批相关文件 CR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CR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3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EP)清单 CH3.4.1 标准列表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 CH3.5 非临床研究(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 SiMD, AI/ML-based SW, Mobile APP, Cloud Computing, 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H3.8 其他资料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2 产品/包装标签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R CH1.7 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 CR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R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R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CR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R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R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R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R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R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R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CR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4.1 标准列表 CR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CR CH3.5 非临床研究 (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CR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SiMD,AI/ML-based SW, Mobile APP,Cloud Computing,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R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R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R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R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R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R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R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R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R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变更备案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79条: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 不收费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R CH1.7 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 CR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R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R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R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CR CH3.8 其他资料(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非临床研究事项)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5 产品列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7 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 CR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CR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R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R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R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CR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4.1 标准列表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 CH3.5 非临床研究(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CR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 SiMD, AI/ML-based SW, Mobile APP, Cloud Computing, 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R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R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2 产品/包装标签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首次)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5 产品列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7 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 CR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3 临床试验审批相关文件 CR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CR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3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EP)清单 CH3.4.1 标准列表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 CH3.5 非临床研究(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 SiMD, AI/ML-based SW, Mobile APP, Cloud Computing, 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H3.8 其他资料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2 产品/包装标签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医疗器械法规 (MDR) 技术文档编写说明 引言 本说明旨在为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关于根据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EU) 2017/745(MDR)附录 II 和附录 III 准备和提交技术文档的最佳实践指导。其内容基于欧洲医疗器械公告机构协会 (Team NB) 的共识和建议(2025.04.09-V3),旨在促进技术文档评审的效率和一致性。 一般注意事项 常见延误原因:技术文档评审延误最常见的原因包括: 提交不完整:缺少必要的符合性评估信息。 结构混乱:信息虽有提供,但难以查找和理解。 提交要求: 技术文档必须清晰、有条理、易于搜索且内容明确。建议包含索引或目录,并使用超链接方便导航。 提交前建议与所选的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y, NB) 沟通,确认其偏好的文件夹结构、语言要求(MDR Art 52 (12))以及提交方式。 确保技术文档的翻译质量,劣质翻译可能导致疑问增多、评审时间延长,甚至可能导致认证失败。 应包含最新、最全面的报告和数据,删节或部分测试报告不被接受。 需要清晰展示如何确保符合每一个适用的 MDR 附录 I 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GSPRs)。仅仅堆砌测试报告是不够的,例如,验证和确认报告应与风险管理活动中识别的风险相关联。 确保技术文档中重复出现的信息(如器械描述、预期用途、UDI 等)在所有文件中保持一致和准确。 确保技术文档中的数据与申请表中的数据一致。 如缺少要求的数据,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 引用标准时需考虑“现有技术水平 (State of the Art, SOTA)”。若使用的标准版本非最新或非协调标准,需提供理由和/或差距分析。 利用过往证据: 如果器械之前已由同一家 NB 根据 MDD 或 MDR 进行过符合性评估,且相关要求和制造商提供的证据未发生重大变化,NB 或许可以利用(leverage)之前的评估结果(如灭菌、包装验证),以减少重复工作。 制造商仍需提交完整的 MDR 技术文档,但应清晰标明哪些证据/数据是之前已提交且未发生变化的,并提供之前评估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号/报告号)。 附录 II: 技术文档 1. 器械描述和规范 (包括变体、附件、分类和材料) 1.1 器械描述和规范: 产品/商品名称,通用描述,预期用途和预期使用者。 适用的 EMDN/MDA/MDN/MDS/MDT 代码。 明确的基本 UDI-DI (Basic UDI-DI) 或其他可追溯的产品代码/目录号。 预期患者人群、适应症、禁忌症、警告、使用条件等。 器械工作原理和作用模式,必要时提供科学证明。 产品被认定为医疗器械的理由 (MDR Art 2)。 器械风险分类 (MDR 附录 VIII) 及其规则应用的理由 (参考 MDCG 2021-24, MDCG 2019-11 for SaMD)。 任何新颖特征的说明。 旨在与器械组合使用的附件、其他器械和非器械产品的描述(包括兼容性证据)。 计划上市的器械不同配置/变体的描述或完整列表。 关键功能元件的通用描述(如部件/组件、配方、组成、功能,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图示(图表、照片、图纸)。 关键功能元件和与人体直接/间接接触的原材料描述(包括物料清单 BOM, CAS 编号等)。 技术规范(特性、尺寸、性能属性等)。 1.2 以往和类似器械的参考: 制造商生产的上一代或几代器械概述(如果存在),包括市场历史、变更记录、全球批准情况和销售量。 欧盟或国际市场上已识别的类似器械概述(如果存在),并与本器械进行比较 (参考 MDCG 2020-5)。 1.3 常见陷阱: 文件间信息不一致(如缩写与全称,变体描述不清)。 定义和分类的理由不充分。 2.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包括符合性声明、标签、使用说明书、植入卡、手术技术手册等) 2.1 符合性声明 (DoC): 初次认证提供草稿,已认证提供签署版本 (MDR 附录 IV)。 2.2 标签: 提供所有包装层级(器械本身、无菌包装、销售包装等)的标签样本,需包含所有符号、UDI 载体(按 Art 27(4) 要求),并符合 GSPR 23 和相关标准 (如 EN ISO 15223-1) 要求。提供标签规格和位置图。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的语言版本或 NB 接受的母版。 2.3 使用说明书 (IFU)/操作手册: 提供计划销售成员国的语言版本。内容需符合 GSPR 23 和相关标准要求,与风险管理、临床评价、可用性等信息一致。网络安全信息需遵循 MDCG 2019-16。提供手术技术、用户、安装、服务手册(如适用)。 2.4 电子 IFU (e-IFU): 如适用,需证明符合法规 (EU) 2021/2226 的所有要求,包括网站可访问性、语言版本、与纸质版一致性。 2.5 患者手册: 如提供,需包含适用语言版本。 2.6 医生/其他用户手册: 如提供,需包含适用语言版本。 2.7 植入卡信息: 如适用,提供符合 MDR Art 18 和 MDCG 2019-8, 2021-11 要求的植入卡和信息。 2.8 宣传材料: 提供提及 CE 标志或符合性声明的宣传材料,并确保所有声明有临床前/临床证据支持。 2.9 网站 URL: 提供根据 GSPR 23.1 要求发布 IFU 或其他信息的制造商网站地址。 2.10 常见陷阱: Basic UDI-DI 分配错误。 预期用途和适应症混淆 (参考 MDCG 2020-6 定义)。 不同文件信息不一致(如 SSCP 与 IFU)。 3. 设计和制造信息 提供设计阶段信息概述。 详细的制造过程描述,包括: 制造流程图(标明验证/确认的步骤、过程控制和最终控制点,以及分包情况)。 详细的制造程序和控制描述(包括关键特性控制标准,以及分包情况)。 关键过程验证报告 (OQ, PQ) 和/或确认报告(包括分包过程)。 进料检验程序、标准和样本批次结果。 过程控制规范/标准。 最终产品放行规范、测试标准和样本批次结果。 工作环境描述和控制。 使用的助剂描述。 3.1 场所和分包商: 关键分包商的名称、地址和提供的服务/材料。 关键分包商的相关证书(如 ISO 13485)。 设计和制造活动的所有场所(包括分包商)列表。 与关键分包商的质量协议。 4. 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 (GSPRs) 提供一份清晰、易于搜索的符合性文件(如矩阵表/清单),包含: 列出每个适用的 GSPR,并解释为何其他 GSPR 不适用。 用于证明符合每个适用 GSPR 的方法。 应用的协调标准、通用规范 (CS) 或其他解决方案(注明版本/日期)。如果未完全应用标准/CS 或使用旧版/新版标准,需提供理由和差距分析。 支持符合性的受控文件的精确标识(文件 ID、日期、章节、页码等)及其在技术文档中的位置引用。 4.1 常见陷阱: 缺少标准(部分)应用的理由。 未系统评估 SOTA(文献、指南、标准),导致测试方法/标准有效性不明。 GSPR 标识为“不适用”但无理由。 证据引用不清晰。 5. 受益-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参考 MDR 附录 I (1-9) 和附录 II (5) 要求,明确是否基于 EN ISO 14971。 风险管理需贯穿器械整个生命周期,并与临床前/临床评价数据清晰联动。 提供风险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评级系统和可接受标准定义)。 提供风险管理文件证明程序被遵循,包括可用性风险管理(如适用)。 5.1 风险管理计划: 包含范围、器械识别、生命周期阶段、职责分配、评审要求、风险分类系统、风险可接受准则、剩余风险评估方法、控制措施验证计划等。 5.2/5.3 风险分析/控制措施: 包含受益-风险分析、采取的解决方案、安全原则应用证据 (MDR 附录 I, 1, 3, 4, 5, 8)。识别所有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进行风险估计和评价,实施并验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剩余风险可接受性。需覆盖设计、生产、临床使用(包括可预见的误用)、人因工程、用户知识经验、患者状况、重复使用(对一次性器械)、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危害。 5.4 风险管理报告: 包含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估,以及受益-风险比评估结论。 5.5 常见陷阱: 风险控制描述不清。 风险控制措施不符合 GSPR 4 选项层级。 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和有效性验证记录不可追溯。 发生率分级不切实际。 风险可接受准则不明确(仅基于 RPN 不可接受)。 6. 产品验证和确认 通用要求: 包含所有 V&V 测试/研究的结果和关键评价。 若未进行新测试,需提供理由(尤其对 MDD 升级 MDR 器械)。清晰说明历史测试的适用性。 提供 V&V 计划和报告。 提供设计输入/输出矩阵(可追溯性)。 方案中需包含样本量选择的风险依据、允差、目标、测试方法等。 清晰记录测试中的偏差/不符合项及其处理和接受理由。 报告需清晰展示统计推断,并链接到原始数据。 对测试样品的代表性提供证据。 外包测试需提供合同实验室资质和桥接文件。 提供支持器械寿命声明的证据(区别于货架期),考虑可靠性。 6.1 临床前和临床数据: 6.1.1 生物相容性 (ISO 10993 系列): 提供生物学评价计划和报告。 列出应用的具体标准。 评价人员和毒理学风险评估人员资质证明 (ISO 10993-1, -17)。 器械描述、制造(原材料、添加剂、灭菌等)、使用信息一致性。 器械分类(接触性质和时间,考虑累积接触)。 识别潜在生物学风险/危害。 物理和化学表征信息 (ISO 10993-18),包括 E&L 测试报告、测试样品代表性理由、方法选择、报告阈值、实验室资质 (ISO/IEC 17025)。考虑降解产物 (ISO 10993-9, -13, -14, -15)。 基于已有数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毒理学风险评估 (ISO 10993-17),判断是否需要额外生物学测试,并确定测试方案。 提供生物学测试报告(方法、标准、实验室资质、测试样品代表性、结果)。 进行总体风险分析,得出安全性结论。 常见陷阱: 缺少资质证明;未考虑累积接触;终点识别不全;风险评估不完整(尤其对旧器械);测试样品代表性理由不足;化学表征/E&L 测试条件/阈值理由不足;毒理学评估未考虑最坏情况;未评估生命周期影响;测试结果异常未充分说明。 6.1.2 软件和软件确认 (包括网络安全) (EN 62304, MDCG 2019-11, MDCG 2019-16): 提供器械是医疗器械的理由。 软件安全分级及理由。 软件开发计划和生命周期描述。 软件需求分析(功能、非功能、安全、接口、硬件/网络要求等)。 软件架构设计(SOUP 列表)。 软件详细设计(B/C 级)。 软件 V&V 计划、方案、报告和数据(包括测试环境、自动化测试脚本/日志)。 系统测试报告。 提供追溯矩阵。 软件发布文档(包括已知剩余缺陷列表及接受理由)。 软件风险评估文件。 网络安全文档(安全风险管理计划/评估/控制 V&V,威胁监控方法,SOUP 漏洞管理,渗透测试报告(如适用))。 AI 器械考虑 Team NB 问卷。 6.1.3 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 (EMC) (EN 60601 系列): 提供电气安全和 EMC 测试方案和报告。 明确器械的基本性能 (Essential Performance),与风险管理保持一致。 测试实验室资质或内部测试人员能力/设备校准证据。 MRI 安全测试(如适用)。 若在灭菌后使用,测试应在灭菌样品上进行。 6.1.4 包装、稳定性和货架期 (ISO 11607 系列): 包装类型描述(主要、次要等)。 声称的货架期及支持证据(加速老化和实时老化方案/报告,覆盖产品功能和包装完整性)。 存储和运输条件。 运输确认方案/报告。 无菌屏障系统 (SBS) 规范和验证,包括供应商资质、过程验证 (OQ/PQ)、无菌保证水平 (SAL) 实现证据。 包装可用性评估(如无菌递送)。 非无菌产品若声明货架期,也需提供相应稳定性数据。 常见陷阱 (无菌包装): 过程验证未测试边界条件;设备等效性证据不足;运输模拟不充分;老化条件计算/控制不当;标签完整性/可读性未评估。 6.1.5 性能和安全 – 设计 V&V (包括测量/诊断功能, MR 兼容性): 所有测试概述。 证明符合设计要求的方案和报告(如测量精度、功能、尺寸等)。 符合相关标准的测试证据(如 EN 80601 系列)。 覆盖所有变体/配置、附件连接、指定环境条件和器械寿命的证据。 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兼容性证据。 测试实验室资质或内部测试能力证据。 MR 安全测试方案/报告及相关标签(如适用)。 6.1.6 可用性 (EN 62366-1): 提供可用性工程文件:使用规范、与安全相关的用户界面特性、潜在使用错误、已知/可预见危害、危害相关使用场景、总结性评估选择、用户界面规范、评估计划、设计实现、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估方案/报告。 与风险管理过程保持一致。 覆盖器械设计、用户界面、随附信息(警告、IFU、标签、符号等)。 针对非专业人士使用的特殊验证(GSPR 22)。 植入卡填写指导的评估证据 (MDCG 2019-8)。 用户培训需求评估。 6.2 含药械或生物材料的器械: 6.2.1 药械组合产品 (辅料药物): 明确说明器械包含药用物质。 提供产品分类为药械组合(药物起辅助作用)的理由。 提供药用物质的详细信息(定性定量组成、作用机制、规格)。 提供药物部分的安全性、质量和有用性数据(推荐采用 CTD 格式提交,以便药品监管机构审评)。 评估药物与器械的相互作用和稳定性。 提供相关临床数据(如药代动力学)。 6.2.2 人源物质 (非活性组织/细胞/衍生物, GSPR 13.2, Regulation (EU) 2024/1938): 明确说明使用人源物质。 提供使用理由(受益风险分析)。 描述来源(捐赠、筛选、检测)、处理、保存、测试、处理方法(使其失活)。 提供可追溯性信息。 病毒和朊病毒灭活/去除验证报告和风险评估。 可能需要主管当局 (CA) 或 EMA 的科学意见。 6.2.3 动物源物质 (非活性组织/细胞/衍生物, GSPR 13.2, Reg (EU) 722/2012, EN ISO 22442 系列): 明确说明使用动物源物质(种类、组织类型),即使仅在制造过程中使用。 提供使用理由(受益风险分析)。 提供来源信息(地理来源、动物年龄、兽医控制、BSE 状况、EDQM 证书(如适用))。 描述采购、处理、保存、测试、运输过程及控制措施(防交叉污染)。 提供供应链控制和可追溯性信息。 进行人畜共患病和 TSE 风险评估。 提供病毒和/或 TSE 灭活/去除验证研究报告(或不执行的理由)。 6.2.4 其他生物源物质 (非活性): 明确说明使用此类物质。 提供物质鉴定、表征、来源、制造过程(如细胞库、发酵、纯化)、质量控制、安全信息(病毒、传播因子、残留物)、稳定性数据和风险分析。 6.2.5 被吸收或局部弥散的物质 (Rule 21, GSPR 12.2): 提供关于吸收、分布、代谢、排泄 (ADME)、局部耐受性、毒性(单次、重复、遗传、致癌、生殖发育)、与其他物质相互作用的数据(符合 Directive 2001/83/EC 相关要求)。 提供产品表征和作用机制的证据。 如未进行相关研究,需提供科学理由。 常见陷阱: Rule 21 适用性评估不当;ADME 特性未在货架期后评估;相关 GSPR 评估不足;缺少研究的理由不充分;使用文献数据时等同性论证不足。 6.2.6 危害物质 (CMR, 内分泌干扰物 > 0.1% w/w, GSPR 10.4): 识别器械中浓度 > 0.1% (w/w) 的 CMR 1A/1B 类物质或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 提供使用这些物质的理由 (GSPR 10.4.2):暴露分析、替代物分析(包括可用性)、维持功能/性能/受益风险比的论证(特别考虑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脆弱人群)。 参考相关科学委员会指南(如适用)。 在器械本身和/或各级包装上标识这些物质。 在 IFU 中为脆弱人群提供残留风险信息和预防措施。 6.2.7 灭菌和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无菌供应产品: 确认灭菌方法(如 EO, 辐照, 湿热)、采用的标准 (如 ISO 11135, 11137, 17665) 和声称的无菌保证水平 (SAL)。提供灭菌场所信息(外包需提供协议和资质)。提供灭菌过程参数。提供灭菌验证和再验证方案与报告(包括生物负载、内毒素、无菌测试、环境监控、PCD 等)。提供特定灭菌方法的附加信息(如 EO 残留、剂量设定/审核、培养基灌装等)。 非无菌供应/需用户灭菌/可重复使用器械 (ISO 17664): 在 IFU 中提供经验证的清洁、消毒、包装、灭菌参数。提供支持这些参数的验证报告。评估重复使用对器械功能和安全性的影响(寿命周期测试)。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Ir 类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NB 评审范围限于重复使用相关方面(清洁、消毒、灭菌、维护、功能测试及相关 IFU)。需提供这些方面的验证数据和风险评估。 6.3 临床评价 (包括 SSCP) (Art 61, Annex XIV Part A, MDCG 2020-5, 2020-6, 2023-7 等): 核心要求: 需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证明符合相关 GSPR(特别是 GSPR 1 和 8),并确认受益大于风险。证据水平需与器械特性和预期用途相称。 所需文件: 临床评价计划 (CEP,含临床开发计划 CDP)、临床评价报告 (CER)、文献检索方案和报告及全文、评价人员资质 (CV) 和利益声明 (DoI)、临床研究文件(如适用,包括方案、报告、伦理和主管当局批准函、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书样本等)、安全性和临床性能总结 (SSCP,针对 III 类和植入式器械)、上市后临床随访 (PMCF) 计划和报告、上市后监督 (PMS) 计划、定期安全更新报告 (PSUR,如适用)。 临床评价策略: 需清晰说明采用的策略(如基于自身临床研究数据、等同器械数据、文献数据,或依据 Art 61(10) 基于非临床数据论证)。对 III 类和植入式器械,通常需要自身临床研究数据,除非满足 Art 61(4-6) 的豁免条件 (参考 MDCG 2023-7)。若声称等同,需严格论证技术、生物、临床等同性 (MDCG 2020-5),并证明对等同器械技术文档有足够访问权限(尤其对 III 类/植入式器械,参考 MDCG 2023-7)。若使用 Art 61(10)(仅限特定 IIa/IIb 非植入器械),需提供强有力理由说明为何临床数据不适用 (需考虑风险、与人体相互作用、临床性能和声明)。 CEP: 需包含 Annex XIV Part A 要求的所有要素,包括:需临床数据支持的 GSPR、清晰的预期用途/适应症/目标人群/临床获益(区分直接/间接获益)、确定受益风险比可接受性的方法和参数(基于 SOTA)、临床安全性的量化/质化评价方法、临床开发计划 (CDP,对新器械说明从探索性到确认性研究的路径;对已上市器械可侧重于满足 MDR 要求的证据策略和 PMCF 计划)。 CER: 需包含 Annex XIV Part B 要求的所有要素,包括:详细的器械描述、评价人员资质和利益声明、文献检索(SOTA 和器械本身/等同器械数据,需说明方法、数据库、检索词、时间范围、纳入排除标准、评价过程)、临床研究总结(如进行)、等同性论证(如适用)、所有临床数据的综合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和相关性,得出关于安全性、性能和受益风险比的结论)、剩余风险和未解决问题的讨论、临床评价更新频率的理由。 SOTA: CER 中需清晰定义当前技术水平,包括相关临床背景、现有替代治疗方案、类似/标杆器械及其安全性和性能数据,并以此设定自身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目标及接受标准。 充分性: 需论证所提供的临床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足以支持器械的预期用途、所有声明以及受益风险结论。证据来源和质量需与器械风险等级、新颖性等因素相匹配。 受益风险分析: 需基于所有可用数据(包括有利和不利数据),结合 SOTA,明确论证器械的预期临床获益超过其潜在风险。 器械寿命: 必须明确定义器械的预期寿命,并确保临床证据/PMCF 计划覆盖此寿命期内的安全性和性能。 常见陷阱: 策略不清;CEP 要素缺失/不明确;SOTA 定义/应用不足;临床证据不足以支持所有声明/变体;数据评估/分析不充分;受益风险结论不明确;寿命未定义或证据不足。 6.3.4 PMCF 计划和报告 (Annex XIV Part B, MDCG 2020-7, 2020-8): PMCF 是持续过程,旨在主动收集 CE 标志器械在实际使用中的临床数据,以确认长期安全性能、受益风险比,识别新风险和系统性误用/标签外使用。 PMCF 计划: 需包含 Annex XIV Part B 6.2 中规定的所有要素。需具体说明 PMCF 的目标(通常源于 CER 中识别的差距或不确定性)、方法(通用方法如文献回顾、用户反馈;特定方法如临床研究、登记研究、高质量调查)、时间表、样本量(如适用)及理由。即使不进行特定研究,也需制定包含通用方法的 PMCF 计划。 PMCF 报告: 总结 PMCF 活动的执行情况、收集的数据、分析结果和结论。需说明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任何偏离需说明理由。分析结果需与 PMCF 目标和 SOTA 相关联。结论需反馈至 CER 和风险管理。III 类和植入式器械需至少每年更新 PMCF 评价报告。 常见陷阱: 计划/报告内容不全或过于通用;未区分通用/特定方法或未提供不执行特定方法的理由;活动状态/偏离解释不清;数据分析不足;结论未有效反馈至 CER/风险管理。 6.3.5 SSCP 报告 (Art 32, MDCG 2019-9): 适用于 III 类和植入式器械。 内容需遵循 MDCG 2019-9 模板,信息需可追溯至技术文档。 需经 NB 验证后上传至 EUDAMED。 需至少每年(根据 PSUR 结果)评估是否需要更新。 若器械供患者直接使用或有植入卡,通常需要提供患者/非专业人士版本。 患者版本需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经验证。 附录 III: 上市后监督 (PMS) 的技术文档 7. 上市后监督 (PMS) (Art 83-86, Annex III, MDCG 2022-21, ISO/TR 20416) PMS 系统是 QMS 的组成部分,需系统地收集和评价上市后数据。 7.1 PMS 计划: 需为每个器械(或合理分组的器械)制定,与风险等级和类型相称。 需包含 Annex III 1.1(b) 中规定的所有要素:明确的数据收集过程(主动和被动来源,如投诉、文献、用户反馈、PMCF 数据等)、数据评估方法(包括趋势分析、与类似产品的比较)、用于监测和触发措施的指标和阈值、与其他 QMS 过程(如风险管理、临床评价、CAPA)和沟通(与主管当局、NB、经济运营商、用户)的接口方法、PMCF 计划(或不执行 PMCF 的理由)、生成 PMSR/PSUR 的程序。 需基于风险管理输出,目标明确。 常见陷阱: 计划过于通用,未针对特定器械;要素缺失;未明确主动/被动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阈值不清晰;与其他流程接口不明;未充分说明为何不需要 PMCF(注意:通用 PMCF 通常是必须的)。 7.2 定期安全更新报告 (PSUR): 适用于 IIa, IIb, III 类器械。总结 PMS 数据分析结果、结论、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并确认受益风险比。 更新频率:IIb/III 类至少每年一次,IIa 类至少每两年一次。 III 类和植入式器械的 PSUR 需提交 NB 评估。IIa/IIb 类需应要求提供给 NB。 内容和格式建议遵循 MDCG 2022-21 指南和模板。需清晰说明报告期,区分历史数据和新数据,与 SOTA 和前期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需明确说明 PSUR 结果对风险管理、CER、IFU、SSCP 等技术文档更新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常见陷阱: 数据呈现/分析混乱;结论不清晰或缺乏支持;未说明对技术文档其他部分的影响;未提供不更新 SSCP 的理由(对 III 类/植入式器械)。 重要提示: 本说明是对 Team-NB 指南的概述和转述,旨在提供中文参考。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最新的 MDR 法规原文、相关的 MDCG 指南以及您选择的公告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Team-NB 指南本身也强调,在具体评审中,公告机构保留要求提供超出本指南所列信息的权利。
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5 产品列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3 临床试验审批相关文件 CR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CR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3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EP)清单 CH3.4.1 标准列表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 CH3.5 非临床研究(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 SiMD, AI/ML-based SW, Mobile APP, Cloud Computing, 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2 产品/包装标签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检索方法 此过程可以通过AI 工具来进行辅助,包括:检索策略制定和医学指南检索等。通过合理使用AI工具,可以显著提高文献分析效率,降低人工筛选负担。 文献数据库的检索基于PICO(人群,干预,控制,结果)框架,并考虑纳入与申报产品(如有)、对比器械相关的文献。当发现太多不相关的记录时,则使用多个“AND”布尔运算及MeSH进行主题词限定,使搜索更加具体。 特殊说明: 对于EMBASE数据库的检索,使用其“快速检索(Quick Search)”功能进行文献筛选。 对于Cochrane数据库的检索,使用其“高级检索”功能,并在“检索限制”中选择“Cochrane 系统评价(Cochrane Reviews)”和“Cochrane 对照试验中心注册库(Trials)”进行文献筛选。 对于CNKI和万方医学网的检索,结果将限定在中文文献内。 符合EU MDR要求的文献检索 检索范围要求 根据MDR Article 61和MDCG 2020-6,文献检索必须覆盖: 现有技术水平(State of the Art) 当前可获得的替代治疗方案 标杆/相似产品的临床数据 等同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果声明等同性) 已识别的安全性问题和不良事件报告 检索时间范围 基础检索:最近5年的文献(符合State of the Art的原则) 安全性问题:可能需要扩展到更早期的文献 技术现状:优先使用最新指南和综述 检索质量保证 为确保符合MDCG 2020-6的要求: 检索策略必须可追溯和可重现 必须记录检索日期和数据库 应说明检索词选择的依据 需要证明检索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持续文献监测 根据MDR第83条和MDCG 2020-6要求: 建立文献监测机制 定期更新检索策略 及时识别新出现的安全性问题 评估对器械获益-风险的影响 从数据库导出文献 PubMed 在检索返回的文献列表页面,点击Send to,选择Citation manager,然后在弹出的创建文件选项菜单中选择All results,最后点击Create file按钮下载.nbib文件。 Embase 在检索返回的文献列表页面,选择完整的文献数量,然后点击Export。在弹出的界面确认导出格式为RIS format,点击右下角的Export按钮下载.ris文件。
关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A)的立场文件 Original: https://www.team-nb.org/team-nb-position-paper-on-european-artificial-intelligence-regulation-v2/ 文件背景与核心目的 背景: 欧盟 AI 法案((EU) 2024/1689)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该法案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将某些 AI 系统划分为高风险。特别是,如果某个医疗器械或 IVD(体外诊断设备)根据 MDR(医疗器械法规 (EU) 2017/745)或 IVDR(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 (EU) 2017/746)的风险分类需要进行合格评定,并且其本身是 AI 系统或包含 AI 系统作为安全组件 (safety component),那么该 AI 系统(在此文件中称为 MDAI)将被视为高风险。 生效时间点: 对于上述高风险 MDAI,AIA 的相关要求将从 2027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届时,新上市的或发生重大变更 (significant change /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的符合条件的 MDAI 必须遵守 AIA 的规定。 文件目的: Team-NB(代表公告机构 NB)旨在表达其对 AIA 实施和应用的观点,特别关注其与 MDR/IVDR 的关联和重叠部分。 关键解读与行动建议 1. 公告机构 (NB) 的指定与能力问题 NB 观点: AIA 提供了两种 NB 指定途径:一是根据 AIA 第 30 条进行全新的、横向的(跨行业)指定;二是根据 AIA 第 43(3) 条,允许现有的 MDR/IVDR NB 在其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中,整合评估 AIA 的特定要求。 Team-NB 强烈倾向于第二种途径(Art. 43(3)),认为利用现有的软件相关代码(Regulation 2017/2185)来扩展覆盖 AIA 要求,是最高效的方式,可以避免重复工作和冗长的全新指定流程。 主要担忧: 担心第一种(全新指定)途径耗时过长,无法及时满足行业对 MDAI 评估的需求。 担心部分成员国无法在 2025 年 8 月 2 日前完成国家层面的实施立法和指定机构的建立。 任何指定过程的延迟,都可能导致在 2027 年 8 月 2 日 AIA 对高风险 MDAI 生效时,合格的 NB 数量严重不足。 如果对第二种途径(Art. 43(3))的可行性产生争议或不被采纳,将直接威胁 NB 按时履行职责,导致 NB 资源短缺。 2. 合格评定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NB 观点: 高风险 MDAI 的合格评定将采用整合流程,即在现有的 MDR/IVDR 合格评定程序中加入对 AIA 要求的评估 (Art. 43(3))。 NB 和行业在评估医疗技术中的 AI 应用方面已有相当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为医疗器械软件 MDSW)。 AIA 带来的新增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 除了健康和安全,还需确保对基本权利(如隐私、数据保护、非歧视、人类尊严和自主权)的高度保护 (Art. 1)。 风险管理体系 (Art. 9) 和质量管理体系 (Art. 17) 需符合 AIA 要求。 需要落实严格的人类监督 (human oversight) 措施 (Art. 14)。 需要建立适当的日志记录 (logging) 功能 (Art. 12)。 NB 在必要时,有权访问 AI 系统的训练、验证和测试数据集 (Annex VII, 4.3)。 如果技术文件不足以证明符合性,NB 可以自行或委托进行额外测试 (Annex VII, 4.4 and 5.3)。 如果测试和审核仍不足够,NB 可以访问 AI 系统的源代码 (Art. 74 (13)(a))。 尽管 MDR/IVDR 的要求已很高,但 AIA 增加了实质性要求。NB 认为实施中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协调方面的挑战可能比技术挑战更大。 对企业的建议: 整合准备技术文档: RA 需准备整合的技术文档,同时满足 MDR/IVDR 和 AIA 的要求。不能将两者视为完全独立的两个体系。 更新 QMS 和风险管理: 确保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QMS) 和风险管理流程明确覆盖 AIA 的特定要求,特别是: 基本权利风险评估: 将对基本权利(隐私、歧视等)的潜在影响纳入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人类监督设计: 在产品设计和使用说明中明确人类如何有效监督 AI 系统。 日志记录能力: 确保产品具备符合 AIA 要求的日志记录功能,并能在技术文档中清晰说明。 准备数据访问: 制定内部流程和技术方案,以确保在 NB 要求时,能够安全、合规(特别是 GDPR)地提供训练、验证和测试数据集的访问权限。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数据处理协议 (DPA)。 准备源代码访问可能: 虽然不是常规要求,但应意识到 NB 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访问源代码,需与研发部门协调,为此做好准备。 加强验证和测试: 鉴于 NB 可能进行额外测试,企业自身的验证和测试需要更加充分、严谨,文档记录要清晰、完整,以尽量避免 NB 进行额外测试。 关注协调: 理解 NB 对行政管理和协调问题的担忧,这意味着与 NB 的沟通、文件提交的清晰度和完整性将更加重要。 3. 关键定义 (Definitions) NB 观点: ‘AI 系统’ (Art. 3(1)): 定义遵循 OECD,具有广泛性以适应未来技术发展。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有价值,但核心概念 ‘推理 (infers)’ 可能需要更具体、分行业的示例来阐明,以避免将传统上不被视为 AI 的系统(如许多基于逻辑或知识的系统)也纳入范围。 ‘安全组件 (safety component)’ (Art. 3(14)): 定义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高风险 AI 的范围界定。NB 观察到对此定义存在不同理解。NB 的一种理解是,作为医疗器械一部分的 AI 系统,其故障或失灵总是有可能“危及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当 AI 系统本身就是医疗器械时。虽然这种理解从逻辑上可能推导出“AI 系统的潜在故障总是构成 MDR 定义下的‘器械缺陷 (device deficiency)’”,但 NB 也认为从实践角度看,需要一个更务实的解释。迫切需要官方指南澄清此定义。 ‘实质性变化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AIA Art. 3(23)) / ‘重大变更 (significant change)’ (MDR/IVDR): AIA Recital 177 表明两者可以理解为等同。但 MDR/IVDR 下的“重大变更”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并一直存在争议。AIA 第 96 条要求的指南是统一这两个术语解释的好机会。 整体影响: 这些定义的解释将直接影响需要接受 AIA 合格评定的产品数量,以及产品发生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对 企业的建议: 审慎评估产品是否为 ‘AI 系统’: 基于官方定义和指南,仔细评估公司产品中的软件是否构成 AIA 定义的“AI 系统”,特别关注“推理”的含义。记录评估过程和理由。对于边界情况(如专家系统),要特别谨慎。 核心判断:’安全组件’: 这是决定产品是否落入高风险 AIA 范围的关键。RA 需与技术团队紧密合作,严格评估产品中的 AI 是否承担“安全功能”,或其“故障/失灵是否危及健康和安全”。如果 AI 是“安全组件”且该设备根据 MDR/IVDR 需要 NB 介入,则该设备属于 AIA 高风险范畴。务必详细记录此评估过程和结论。持续关注官方对此定义的澄清指南。 统一变更管理: 理解“实质性变化”与“重大变更”的关联性。建立或更新变更控制流程,确保任何影响 AIA 合规性或预期用途的变更(特别是在初始合格评定中未预见或计划的)都被识别为“实质性变化”,并触发相应的监管程序(很可能需要 NB 介入)。关注即将发布的关于此定义的指南。 不确定性管理: 认识到定义的不明确性带来的监管不确定性,在产品策略和合规计划中考虑这种风险。 4. 基本权利 (Fundamental Rights) NB 观点: AIA 在第 1 条中明确强调了对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法治和环境保护)的保护,这是在 MDR/IVDR 已关注的健康和安全之外的新增重点。 对企业的建议: 拓宽风险管理视角: RA 需推动将基本权利的考量整合到产品全生命周期,特别是风险管理和设计阶段。评估算法和数据中潜在的偏见、歧视风险,确保数据隐私和用户尊严、自主权不受侵害。 制定应对策略: 针对基本权利要求,制定相应的合规策略和文件记录。 关注官方指南: 密切关注欧盟即将发布的关于如何在医疗器械领域落实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南,这将是统一方法和期望的重要依据。 5. 报告与警戒 (Reporting and Vigilance) NB 观点: AIA 建立了独立的注册 (Art. 71) 和安全事件报告 (Art. 73) 要求及相应的数据库系统(由 AI Office 监管)。NB 担心这会与现有的 MDR/IVDR 报告路径(如 EUDAMED)造成行政负担重复和信息割裂。强烈希望将 AIA 的报告要求整合到现有医疗器械报告路径中,或者至少确保数据库之间的互操作性 (interoperability),以保证监管信息的完整性。 对企业的建议: 准备双重报告可能: RA 人员需要为可能出现的双重报告义务做好准备,即同时向 AIA 系统和 MDR/IVDR 系统(如 EUDAMED)报告。 更新 PMS/Vigilance 流程: 确保公司的上市后监督 (PMS) 和警戒 (Vigilance) 流程能够识别、收集和报告 AIA 特定的信息和事件,并明确报告路径。 关注系统整合进展: 关注欧盟层面关于 AIA 数据库与 EUDAMED 等现有系统如何整合或实现互操作的进展。 6. 数据与数据治理 (Data and Data Governance) NB 观点: 高质量数据(训练、验证、测试数据集)对 AI 模型至关重要,AIA 对此有明确要求 (Art. 10):数据需相关、充分代表性、尽可能无误和完整。 NB 需要验证开发者的数据治理实践,包括可追溯性和 GDPR 合规性 (Art. 10)。 NB 可能需要完全访问制造商使用的数据集 (Annex VII, 4.3)。 NB 可能需要进行额外测试 (Annex VII, 4.4),这需要高质量、文档齐全且独立的测试数据集。 两大挑战: NB 访问数据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确保 NB 访问(远程或传输)制造商数据时的安全性,以及符合 GDPR 要求(需要适当的数据保护协议),这对双方都可能构成挑战。 独立测试数据集的可用性: NB 难以获得足够的、高质量的、文档齐全且独立于训练数据的测试数据集,这是履行其职责(验证安全性、性能、公平性)的一大障碍。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 (EHDS) 可能提供部分解决方案,但无法在 2027 年 AIA 对高风险 MDAI 生效前完全实施并发挥作用。 对企业的建议: 建立强大的数据治理体系: RA 需推动建立符合 AIA Art. 10 和 GDPR 的数据治理流程。确保数据的来源清晰、质量受控、偏差得到管理、文档记录完整。 数据安全与 GDPR 合规: 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数据安全措施,确保在与 NB 共享或允许其访问数据时,符合安全和 GDPR 要求。准备好与 NB 签订数据处理协议 (DPA)。 记录数据处理活动: 详细记录所有与训练、验证、测试数据相关的活动,包括数据收集、处理、标注、质量检查等。 理解 NB 的数据访问权: 明确 NB 有权访问数据集,并在内部流程中为此做好准备。 应对独立测试数据挑战: 鉴于独立测试数据集的稀缺性,企业自身的内部验证和测试需要格外严格和全面,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记录为何相信所用的测试数据足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 关注 EHDS 但不依赖: 关注 EHDS 的发展,但短期内不能指望它解决所有数据需求问题。需要寻找当前可行的解决方案。 明确 NB 评估重点: 认识到 NB 的评估重点仍将是 QMS 和技术文档,对数据集的进一步测试或审查并非默认要求 (Annex VII),而是基于风险和文件充分性的判断。 7. 标准化 (Standardisation) NB 观点: AIA 要求制定协调标准 (harmonised standards, hENs) (Art. 40),并且欧盟委员会已于 2023 年 5 月向 CEN/CENELEC 发出标准化请求。 担忧: 协调标准的发布预计会延迟。 虽然没有协调标准并非无法实施 AIA,但协调标准能提供符合性推定,简化开发和评估过程。 如果协调标准在 2027 年 8 月 2 日前仍未发布,合格评定将不得不依赖于与现有技术水平 (state-of-the-art) 的比较,这将比证明符合协调标准更耗费资源。 目前存在的通用 AI 标准尚未与 AIA 协调,不能直接用于符合性推定,也不能完全被视为 state-of-the-art。 对企业的建议: 不依赖等待协调标准: RA 不能被动等待协调标准的发布。需要基于 AIA 法规本身的要求以及当前公认的“state-of-the-art”(可能包括相关的 MDCG 指南、现有的 ISO/IEC 标准(即使未协调)、科学文献等)来构建合规证据。 加强内部论证: 在缺乏协调标准的情况下,需要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内部论证,清晰阐述产品如何满足 AIA 各项要求,并达到 state-of-the-art 水平。这可能意味着需要更详细的技术文档和更充分的测试数据。 准备接受更严格的审查: 预期在缺乏协调标准的情况下,NB 的审查可能会更加深入和细致。 持续跟踪标准进展: RA 应持续跟踪 AIA 协调标准的制定进展,一旦发布,应尽快评估并采用。 核心启示 提前规划,时间紧迫: AIA 对高风险 MDAI 的合规截止日期(2027 年 8 月 2 日)看似遥远,但考虑到 NB 指定延迟、定义不清、标准缺失等潜在风险,企业必须立即开始规划和准备。 整合思维,而非割裂: AIA 合规不是独立于 MDR/IVDR 的额外任务,而是一个需要深度整合到现有法规框架(QMS、风险管理、技术文档、PMS 等)中的新维度。 关键定义决定范围: “AI 系统”和“安全组件”的定义直接关系到哪些产品需要遵循 AIA,RA 必须进行审慎评估并记录理由,密切关注官方澄清。 数据是核心,挑战巨大: 数据治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以及 NB 对数据的访问权是 AIA 合规的核心挑战,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建立稳健的体系和流程。 基本权利是新增重点: 将基本权利的保护纳入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是全新的要求,需要跨部门协作和深入理解。 沟通与透明度至关重要: 鉴于实施中的诸多不确定性,与 NB、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沟通、以及内部合规文件的高度透明度和完整性变得尤为重要。 准备应对资源密集型合规: 在协调标准缺失的情况下,证明符合 state-of-the-art 将需要更多时间和资源投入。 这份 Team-NB 立场文件为合规人员敲响了警钟,也指明了方向。RA 人员应将此文件作为重要的输入,结合自身产品和公司情况,制定详细的 AIA 合规策略和行动计划。
说明书更改告知电子目录 编号标题适用情况资料要求1告知表R按照填表要求填写,上传正确签章的告知表文件。2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R含更改情况对比表3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的复本R 4更改后的说明书R 5证明性文件R境内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口注册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代理人委托书应为原件并经公证,同时中应包括更改告知事项、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等内容。6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R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进口产品的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为原件并公证。7授权性文件R具体办理人提交的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十六)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用于测定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定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 (十七)慢性创面 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如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等。 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五条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管理规范 Articles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 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 独立软件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管理,保证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三、基本要求 3.1(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3.2(注册核查要求) 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 3.3(自检核查要求) 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 3.4(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 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四、重点核查内容 4.1 质量管理体系原则 4.1.1(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 4.1.2(风险管理) 申请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4.1.3(自检)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自检工作应当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要求。 4.2 机构与人员 4.2.1(组织机构) 申请人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设计开发和技术转换合理并可追溯。 4.2.2(人员) 申请人应当配备适当数量并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4.2.3(关键人员) 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申报注册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4.2.4(自检人员) 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4.3 厂房、设施和设备 4.3.1(厂房设施) 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产品设计开发应当在适宜的厂房与设施中进行。申请注册的检验用产品(简称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应当满足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4.3.2(生产设备) 申请人应当配备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当满足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 4.3.3(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产品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特定的专业要求。 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4.4 文件管理 4.4.1(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 4.4.2(研发原始记录) 设计开发原始资料应当纳入文件管理。除直接输出的试验数据外,还应当保留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辅助记录,如主要物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称量记录、配制记录等。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保留临床试验过程有关的试验器械(试剂)出库记录、储运记录、回收处置记录等。 4.4.3(验证资料) 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开发或技术转让后验证的研究资料和记录,并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4.4(临床试验文件管理) 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要求管理临床试验有关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4.5 设计开发 4.5.1(设计开发文档) 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的记录,应当确保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可追溯。 4.5.2(设计开发输入) 设计和开发输入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外指南文件、标准品或者参考物质信息(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用)、用户需求、产品适用范围、前代或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风险等。 4.5.3(设计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以及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应当关注产品适用范围、功能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 4.5.3.1(无源医疗器械) 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组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产品与人体接触部分应当完成生物相容性评价。可重复使用的无菌产品在进行重复灭菌时,应当对成品性能进行评估并完成可耐受重复灭菌研究。 4.5.3.2(有源医疗器械) 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标准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如电击危险防护、机械危险防护、辐射危险防护、超温危险防护、电磁兼容性、生物相容性等。 4.5.3.3(动物源包括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动物源医疗器械应当完成动物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要求)、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和组织的类型、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病毒灭活方法适用性验证等研究。 4.5.3.4(体外诊断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体、重要辅料等应当明确来源并符合要求,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满足研究要求。 4.5.4(验证确认) 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4.5.5(设计转换) 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转换活动的所有记录,以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已得到充分验证且适用于常规生产,并确保生产工艺在使用确定的原材料和设备条件下,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如:无菌提供产品的灭菌工艺及相关设备设施验证与确认、有源医疗器械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实现确认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以及批量放大验证等。 4.5.6(包装、有效期、重复使用) 申请人应当对产品包装、有效期或者重复使用次数等开展研究并留存相关记录,如:产品的包装设计及验证、稳定性研究数据、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设计记录等。 4.5.7(验证记录) 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辅助记录等。 4.5.8(临床确认管理) 设计和开发确认过程中,对申报注册产品需要用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4.5.9(临床试验产品要求) 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 4.5.10(临床试验产品管理) 申请人应保存临床试验产品的分发、储运、回收/退回等记录。 4.5.11(设计开发变更)设计和开发更改包括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如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转换的变更(如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环境等)、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更改意见)、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应当经过风险评估、验证或者确认,确保变更得到控制。 4.5.12(委托研发管理) 对存在委托研发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有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措施。 4.5.12.1(受托方能力评估) 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范围及程度。应当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并进行评估。 4.5.12.2(委托研发协议)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5.12.3(委托研发技术文档) 申请人应当确保受托研发机构按照协议要求移交设计开发输出文档并满足设计开发输入要求。 4.6 采购 4.6.1(采购制度) 申请人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要求。 4.6.2(原材料来源) 注册检验产品及临床试验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材、软件等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订单、发票、入库单、送货单、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4.6.3(主要物料采购) 主要原材料购入时间或者供货时间应当与产品生产时间相对应,购入量应当满足产品生产需求,且应当有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4.6.4(采购记录)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应当符合产品设计需求和采购协议的规定,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6.5(体外诊断试剂采购记录) 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的采购应当有采购合同或者采购记录。质控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的采购应满足追溯要求,如涉及人体来源的样本,应当有相应原料的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数据、检验记录,以及表明生物安全性的证明材料等。 4.6.6(体外诊断试剂关键物料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定型后,关键原材料本身如抗原(来源、氨基酸序列、构象等)、抗体(来源、细胞株等)、引物探针序列等不应发生变化。 4.7 生产 4.7.1(研制生产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 4.7.2(生产工艺文件) 申请人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动物源医疗器械,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以及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应当经确认。 4.7.3(生产及记录要求) 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并如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7.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确保不同工作液的配制浓度、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等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尤其是生物活性材料的浓度、活性应当确保稳定,并符合相关标准。原材料的物料平衡应当符合要求。 4.8 质量控制 4.8.1(基本要求) 申请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等。 4.8.2(自检)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将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4.8.3(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检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 4.8.4(检验规程) 应当基于科学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半成品与成品检验规程等并明确制定依据。 4.8.5(检验记录) 应当保存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等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以及检验方法确认或者验证记录等。存在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应当有相关项目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协议等。 4.8.6(放行程序) 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 4.8.7(体外诊断试剂溯源) 体外诊断试剂溯源过程应当合理,每批产品赋值过程与赋值方法应当具有一致性。 4.8.8(留样) 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 4.9 委托生产 4.9.1(总体要求) 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4.9.2(人员) 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人员应当熟悉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能够对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4.9.3(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文件的转移、物料采购控制、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放行控制、文件与记录控制、变更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9.4(现场审核) 委托生产前,申请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现场评估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能力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9.5(设计转换)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策划并完成设计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产品技术文件能有效转移到受托生产企业。 4.9.6(技术文件转化和工艺验证)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将申请人的产品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操作方法与申请人移交的保持一致。应当进行试生产及工艺验证工作,试生产应当包括全部转移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 4.9.7(技术转化风险控制) 申请人应当结合原生产工艺文件,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生产工艺文件进行比对评估,确保因生产条件等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申请人应当参与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验证与确认工作,并对相关的过程文件及报告进行审核。 4.9.8(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 4.9.9(物料采购) 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必要时,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4.9.10(生产过程管理) 申请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外协加工过程(如:辐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阳极氧化、喷涂工艺等)、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生产记录追溯性等生产过程明确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4.9.11(文件管理) 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持有的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委托协议,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技术要求、原材料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规程、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以及产品放行程序等。 4.9.12(产品放行) 申请人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和批准程序,并确保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放行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和上市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放行审核程序,应当保证受托生产产品符合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与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追溯。 4.9.13(定期审核) 申请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可随时提供给申请人备查。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生产,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 4.9.14(沟通机制)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任何设计变更、采购变更等均应当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有措施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开展联合评估。 4.9.15(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并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 4.10 产品真实性 4.10.1(注册检验产品) 注册检验产品,包括检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检验时间、检验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检验产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4.10.2(临床试验产品) 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4.10.3(研制生产追溯要求) 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 4.10.4(采购记录) 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账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 4.10.5(生产和检验记录) 生产记录、过程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等应当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 4.10.6(留样) 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 五、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5.1 本指南共有核查项目73项,其中标注“*”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41项(见附表)。现场检查组应当对照所有核查项目,逐一作出该项目“符合”、“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判定结果。对判定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检查员应当详实记录存在的具体问题。 5.2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 5.2.1 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核查”。 5.2.2 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核查”。(1)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真实性问题;(2)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含)以上或者一般项目10项(含)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5.2.3 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不含)以下且一般项目10项(不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核查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核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核查部门可开展现场复查。全部项目整改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 5.2.4 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附:检查表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工作,编写并上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分别按照附件模板进行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综述 (一)生产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名称、住所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备案)证号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号以及生产情况(包括委托和受托生产等);获批创新产品、优先审批产品及附条件审批产品情况。 (二)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对已获批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委托生产情况、受托生产情况,包括委托生产产品基本信息、委托与受托生产双方基本信息、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管理等。 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 (一)产品设计变更情况:对于与产品安全、性能、预期使用有关的产品设计变更,应对设计变更完成评审、验证或/和确认;上报年度产品注册(备案)变更情况,含延续注册情况。 (二)生产、检验区域及生产、检验设备变化情况:生产、检验区域涉及的位置、布局等发生变化的,描述相关情况;对涉及关键生产工艺的生产设备、涉及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中间品及成品放行的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描述相关情况。 (三)产品生产工序变化情况: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发生变化的,且对先前验证或确认结果有影响的,应进行再验证或再确认;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再验证、再确认的情况。 (四)重要供应商变化情况:对于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供应商(生产商)与提供灭菌、检验、运输(冷链运输情况下)等服务的重要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进行评价。 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培训情况: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职责及负责人基本情况;企业开展的各类培训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一是生产、检验区域的基本情况;二是关键工艺的生产设备,涉及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中间品及成品放行的检验设备的基本情况、检定校准情况。 (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开展供应商审核、评价情况,包含现场及书面审核、评价情况。 (四)顾客反馈情况:顾客投诉的处置情况及客户退货产品的处置情况。 (五)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产品召回情况、产品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六)追溯系统建立情况:UDI实施情况。 (七)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一是年度开展内部审核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次数、发现待改进项数及已完成待改进项数的情况;二是年度开展管理评审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次数、发现待改进项数及已完成待改进项数的情况。 (八)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和开展再评价工作情况,导致严重伤害事件的处置情况,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情况等。 四、其他事项 (一)年度接受监管或认证检查情况:年度国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性质、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以及整改情况。年度接受其他机构注册体系检查、体系认证的情况及结果。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报告接受所在国(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接受所在国(地区)以外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涉及出口至中国产品相关情况)。 (二)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情况。 (三)企业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报告内容包括接受中国及所在国(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情况(涉及出口至中国产品相关情况)。 五、填报说明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填报内容仅涉及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备案)上市医疗器械产品。“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全部及“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的“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追溯系统建立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内容仅由注册人、备案人填报相关情况,受托生产企业不填写其接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上述情况。不自行开展已获准上市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注册人、备案人,相关内容填报其受托方的相关情况。如果有多于两家的受托方,对于“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需要分别填写并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受托方1:XXX)”进行区别。既具备生产能力也存在委托或者受托生产情况的注册人、备案人,提交所有要求内容,对于“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方需要分别填写并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注册人、备案人:XXX)”“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受托方1:XXX)”进行区别;对于“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包含注册人、备案人自己生产及委托生产所有产品相关变更情况。 (二)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产品,无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生产企业,“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全部及“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的“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追溯系统建立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部分不适用,根据其受托生产的监管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确定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修订之后的首次填报,不同类型填报主体按照上述填报内容进行填报。后期填报,对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质量协议无变更的,则“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中“相关的原材料、生产、检验、放行、售后服务等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说明,附件说明”不填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中“生产、检验区域基本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后期不用填报,无变化则不填报的内容参考每项填表说明。 (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包含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年度重要变更、中国境内销售和上市后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接受检查、集中带量采购、接受处罚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等。如代理人同时代理多个不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自查报告应包含其代理的所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产品,部分内容应按要求分别填写。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XXXX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填报内容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数据,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 (六)对自查报告中每部分涉及的内容,如果能够直接填写则直接填写,如果需要以附件形式填写则以附件形式上报,并将所有上报的附件从1号开始依次编号并形成总体附件清单。 (七)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 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适用) 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适用) 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行为负责,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经营行为负责。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因岗选人、人岗相适,尽职免责、奖惩有据”的原则,设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配备与生产或者经营产品性质、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职。 第二章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其中企业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为高层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明确前款各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增设质量副总经理、质量总监等岗位。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依法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应当是所在企业全职员工,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接受过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三)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和监督本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作经历。 具有5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者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经实践证明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的管理者代表,可以适当放宽相关学历和职称要求。 管理者代表在任职后还应当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 管理者代表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任命、授权,在企业内部独立履行职责,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提出相关产品上市的否决意见或者停止生产活动的建议。 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 (二)组织建立、实施并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三)确保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并组织开展上市后产品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 (四)组织开展企业自查、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等工作。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八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者代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同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不当干扰。对于不能有效履职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代其履职,或者指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人员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任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技能,并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规模较小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者代表兼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依据质量控制程序要求,正确识别各项质量管控点,制定管理规程。 (二)确保本部门人员经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对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 第三章 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并履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职责。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主管检验师职称;或者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包括检验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化学、免疫学、基因学、药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医疗器械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检验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由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不得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注册人、备案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生产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管理者代表应当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生产后,应当定期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并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接受注册人、备案人的审核和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其整改要求。受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再次委托生产。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产品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良事件监测、用户投诉、企业自检或者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内外部审核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启动纠正措施程序,由管理者代表或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分析产生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潜在问题,企业应当启动预防措施程序,研究潜在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所涉及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进行调整,但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对风险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调度安排,形成调度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质量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经营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 第五章 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履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给予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培训、权限和资源,为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明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并规定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所需权限。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现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报告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上述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导致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处罚,对依法履职尽责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岗位负责人员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追究其工作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禁止从业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参照本规定关于经营企业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 独立软件 第一部 分范围和原则 1.1 本附录适用于独立软件,软件组件参照执行。 1.2 本附录遵循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和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是对独立软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 2.1 人员 2.1.1 软件开发、测试、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宜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2.1.2 黑盒测试应当保证同一软件项的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2.1.3 用户测试人员应当具备适宜的软件产品使用经验,或经过培训具备适宜的软件产品使用技能。 2.2 设备 2.2.1 应当在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持续提供充分、适宜、有效的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包括软硬件设备、开发测试工具、网络等资源以及病毒防护、数据备份与恢复等保证措施。 2.2.2 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维护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定期验证、更新升级、病毒防护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2.3 设计开发 2.3.1 应当结合软件生存周期模型特点建立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软件开发策划、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验证与确认、软件更新、风险管理、缺陷管理、可追溯性分析、配置管理、文件与记录控制、现成软件使用、网络安全保证、软件发布、软件部署、软件停运等活动要求。 2.3.2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质量保证活动要求应当与软件安全性级别相适宜。软件安全性级别应当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之前,结合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和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并仅可通过外部风险控制措施降低级别。 2.3.3 应当依据风险管理控制程序实施软件风险管理活动,结合产品识别、分析、评价、控制和监测软件功能、接口、用户界面、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等风险,并贯穿于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 2.3.4 软件配置管理应当建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范软件版本、源代码、文件、工具、现成软件等控制要求,确定配置标识、变更控制、配置状态记录等活动要求。使用配置管理工具保证软件质量,并贯穿于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 2.3.5 软件版本控制应当基于合规性要求确定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涵盖软件、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全部软件更新类型,各字段含义应当明确且无歧义无矛盾。软件版本变更应当符合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要求。 2.3.6 软件可追溯性分析应当建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涵盖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控制要求,形成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报告以供评审。使用可追溯性分析工具保证软件开发、软件更新过程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并贯穿于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 2.3.7 现成软件使用应当形成文件,确定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缺陷管理、可追溯性分析、软件更新、配置管理、文件与记录控制、网络安全保证等活动要求。遗留软件还应当确定现有文件、上市后使用情况、用户投诉、不良事件、召回情况等评估活动要求。使用开源软件应当遵循相应开源许可协议。 2.3.8 软件开发策划应当确定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验证与确认、风险管理、缺陷管理、可追溯性分析、配置管理、文件与记录控制、现成软件使用、网络安全保证、评审等活动计划,形成相关文件和记录,并适时更新。软件开发策划应当保证软件开发和测试的人员及环境与软件开发要求相适宜。 2.3.9 软件需求分析应当综合分析法规、标准、用户、产品、功能、性能、接口、用户界面、网络安全、警示提示等软件需求,确定风险管理、可追溯性分析、现成软件使用评估、软件确认测试计划创建、评审等活动要求,形成软件需求规范和评审记录并经批准,适时更新并经批准。可追溯性分析此时应当分析软件需求与风险管理、软件需求与产品需求的关系。 2.3.10 软件设计应当依据软件需求规范实施软件体系架构、功能、性能、算法、接口、用户界面、单元、网络安全等设计,确定风险管理、可追溯性分析、现成软件使用评估、软件验证测试计划创建、评审等活动要求,形成软件设计规范和评审记录并经批准,适时更新并经批准。可追溯性分析此时应当分析软件设计与软件需求之间的关系。 2.3.11 软件编码应当依据软件设计规范实施,确定源代码编写与注释、现成软件使用、可追溯性分析、各级测试用例创建、评审等活动要求,形成评审记录,并适时更新。源代码编写与注释应当符合软件编码规则文件的要求。测试用例应当保证软件验证与确认测试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可追溯性分析此时应当分析源代码与软件设计、源代码与测试用例的关系。 2.3.12 软件验证应当确定源代码审核、静态分析、动态分析、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评审等活动要求,涵盖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验证要求,并保持相关记录。白盒测试应当确定语句、判定、条件、路径等测试覆盖率要求,并与软件安全性级别相适宜。 2.3.13 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应当依据相应测试计划实施,涵盖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测试要求,确定缺陷管理、风险管理、可追溯性分析、评审等活动要求,形成相应软件测试记录、测试报告以及评审记录,并适时更新。可追溯性分析此时应当分析各级测试用例与软件设计、系统测试与软件需求、系统测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2.3.14 软件确认应当确定用户测试、临床评价、评审等活动要求,涵盖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确认要求,并保持相关记录。保证软件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目的,且软件已知剩余缺陷的风险均可接受。 2.3.15 用户测试应当依据用户测试计划在真实使用环境或模拟使用环境下实施,涵盖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测试要求,确定缺陷管理、风险管理、可追溯性分析、评审等活动要求,形成用户测试记录、测试报告以及评审记录并经批准,适时更新并经批准。可追溯性分析此时应当分析用户测试与用户需求、用户测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2.3.16 软件更新应当形成文件,涵盖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变更控制要求,确定软件更新请求评估、软件更新策划、软件更新实施、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缺陷管理、可追溯性分析、配置管理、文件与记录控制、评审、用户告知等活动要求,形成相关文件和记录并经批准,适时更新并经批准。软件版本变更应当与软件更新情况相匹配。验证与确认应当根据软件更新的类型、内容和程度实施相适宜的回归测试、用户测试等活动。 2.3.17 软件缺陷管理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缺陷评估、软件缺陷修复、回归测试、风险管理、配置管理、评审等活动要求,形成软件缺陷分析报告以供评审。使用缺陷管理工具保证软件质量,并贯穿于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 2.4 采购 2.4.1 现成软件采购应当形成文件,根据现成软件的类型、使用方式、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确定分类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商审核等活动要求。 2.4.2 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外包软件质量协议,明确外包软件需求分析、交付形式、验收方式与准则、设计开发文件交付、知识产权归属、维护等要求以及双方质量责任承担要求。 2.4.3 云计算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络安全保证、患者数据与隐私保护等责任承担要求。 2.5 生产管理 2.5.1 软件发布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产品文件创建、软件产品与文件归档备份、软件版本识别与标记、交付形式评估与验证、病毒防护等活动要求,保证软件发布的可重复性。 2.5.2 物理交付方式应当确定软件产品复制、许可授权以及存储媒介包装、标记、防护等要求,网络交付方式应当确定软件产品标记、许可授权、网络安全保证等要求。 2.6 质量控制 2.6.1 软件产品放行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版本识别、安装卸载测试、产品完整性检查、放行批准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2.7 销售和售后服务 2.7.1 软件部署应当形成文件,确定交付、安装、设置、配置、用户培训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2.7.2 软件停运应当形成文件,确定停运后续用户服务、数据迁移、患者数据与隐私保护、用户告知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2.8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2.8.1 数据分析控制程序应当涵盖软件缺陷、网络安全事件要求。 2.8.2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网络安全事件风险管理、应急响应措施验证、用户告知、召回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部分 术语 3.1 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独立软件: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软件组件: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软件安全性级别:基于软件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中等和严重,其中轻微即软件不可能产生伤害,中等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轻微伤害,严重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 软件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认定软件开发、软件更新某一阶段的输出满足输入要求。 软件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认定软件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目的。 软件可追溯性分析:追踪软件需求、软件设计、源代码、软件测试、软件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已识别关系的正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软件更新:生产企业在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对软件所做的任一修改,亦称软件变更或软件维护。 软件停运:生产企业在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末期终止对软件的售后服务和销售,亦称软件退市。 现成软件:生产企业未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包括遗留软件、成品软件、外包软件。 遗留软件:生产企业以前开发但现在不能得到足够开发记录的软件。 成品软件:已开发且通常可得到的,但生产企业未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 外包软件: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软件。 网络安全:保持医疗器械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得性。 第四部分 附 则 4.1 本附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2 本附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 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检查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承担重大有因检查和境外检查等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核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正本和副本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副本记载许可证正本载明事项变更以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等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等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 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向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收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仅副本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收回原许可证副本。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并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环境要求合理配备、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并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确保设计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产品追溯。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查清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进行识别和控制。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规定落实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并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医疗器械检查员制度,根据监管事权、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配备充足的检查员,有效保障检查工作需要。 检查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和企业的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产品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状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品投诉举报以及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组织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其他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员证或者表明其身份的文书、证件。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二)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合规、有效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五)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七)用户反馈、企业内部审核等所发现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八)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十)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采取委托生产方式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持续合规、有效; (三)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 (四)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况; (五)用户反馈、企业内部审核等所发现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七)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以及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与评估等情况; (八)产品的上市放行情况; (九)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情况,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履行、委托生产产品的设计转换和变更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放行等情况; (十)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二)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五)产品的生产放行情况; (六)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检查。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事件监测以及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情况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涉及注册人相关情况的,应当由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人开展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现监管有效衔接。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跨区域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检查以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注册人的,应当通报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在跨区域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调查,也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商请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第六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需要依法按照职责开展跨区域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相关要求,并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境外检查。代理人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相关工作。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代理人拒绝、阻碍、拖延、逃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境外检查,导致检查工作无法开展,不能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属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第六十四条 生产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约谈情况应当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生产许可备案和生产产品品种、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档案中记录企业生产产品品种情况。 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且与该产品注册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增加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且与该产品备案人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 第七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 第八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条款内容机 构 和 人 员1.1.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1.1.2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 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1.1.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1.2.1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1.2.2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1.2.3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1.2.4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1.2.5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1.3.1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 *1.3.2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1.4.1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规定;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1.5.1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1.5.2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1.6.1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1.7.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1.8.1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对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1.8.2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查看相关文件,企业应当证实已经识别了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备维护维修人员等),并对这些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规定。1.9.1从事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从事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了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1.10.1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1.10.2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1.10.3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1.11.1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的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1.11.2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1.12.1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1.12.2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厂房与设施 2.1.1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2.2.1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2.2.2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2.3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2.3.1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2.3.2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2.4.1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相关设施。2.4.2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应影响产品质量。2.5.1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2.6.1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2.6.2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现场查看是否设置了相关区域并进行了标识,对各类物料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应当有各类物品的贮存记录。*2.7.1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对照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条件。2.8.1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水和杂草。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2.8.2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2.9.1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2.9.2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2.9.3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现场查看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污染程度高的区域应当与其相邻区域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2.10.1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2.11.1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2.12.1主要与血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2.13.1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零部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2.14.1与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2.15.1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2.16.1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2.17.1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2.18.1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选定级别的标准(YY0033)要求。2.19.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置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2.20.1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2.21.1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22.1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2.22.2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2.22.3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2.22.4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2.23.1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现场查看工艺用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及管路设置,工艺用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2.23.2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查看对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对产品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记录,是否根据评价和验证的结果规定了控制措施并实施。2.24.1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查看验证记录,是否对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进行验证,确认能够满足洁净控制要求。核实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并查看相关记录,不应超过验证时所确认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2.25.1对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应当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确保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 查看验证记录,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对其工作环境进行有效控制。 对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是否在受控环境下进行。设 备 *3.1.1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应当确保有效运行。 对照生产工艺流程图,查看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是否满足生产需要;核查现场设备是否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3.2.1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查看生产设备验证记录,确认是否满足预定要求。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是否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3.2.2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标识。 3.2.3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设备操作记录。*3.3.1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对照产品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设备。主要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3.4.1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3.5.1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 查看计量器具的校准记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3.6.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3.7.1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 查看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和再确认记录。3.7.2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如果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不连续使用,应当通过验证明确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重新启用的要求,并查看每次启用空气净化系统前的操作记录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如果未进行验证,在停机后再次开始生产前应当对洁净室(区)的环境参数进行检测,确认达到相关标准要求。*3.8.1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其他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3.9.1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现场查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3.10.1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消毒或灭菌。文件 管理 *4.1.1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方针应当在企业内部得到沟通和理解;应当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质量目标应当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应当根据总的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应当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应当可测量、可评估;应当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4.1.2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企业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质量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要求。4.1.3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文件。*4.1.4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4.2.1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2.2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4.2.3文件更新或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文件的更新或修订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其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得到识别。4.2.4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到工作现场抽查现场使用的文件,确认是否是有效版本。作废文件是否明确标识。4.3.1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4.4.1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4.4.2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性。4.4.3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4.4.4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4.4.5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设计开发5.1.1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查看设计控制程序文件,应当清晰、可操作,能控制设计开发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的划分;2.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3.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沟通;4.风险管理要求。5.2.1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查看设计和开发策划资料,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对设计开发活动进行策划,并将策划结果形成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和开发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的描述,技术指标分析;2.确定了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以及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3.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各阶段的人员或组织的职责、评审人员的组成,以及各阶段预期的输出结果;4.主要任务和阶段性任务的策划安排与整个项目的一致;5.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验证、确认和生产活动所需的测量装置;6.风险管理活动。 应当按照策划实施设计和开发,当偏离计划而需要修改计划时,应当对计划重新评审和批准。5.3.1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5.3.2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5.4.1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查看设计和开发输出资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 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 3.产品技术要求; 4.产品检验规程或指导书; 5.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 6.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7.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如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如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等; 8.样机或样品; 9.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5.4.2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5.5.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查看相关文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解决可生产性、部件及材料的可获得性、所需的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等; 2.设计转换活动应当将产品的每一技术要求正确转化成与产品实现相关的具体过程或程序; 3.设计转换活动的记录应当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到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以确保设计和开发的输出适于生产; 4. 应当对特殊过程的转换进行确认,确保其结果适用于生产,并保留确认记录。5.6.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按设计开发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评审;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结果和评审所采取必要措施的记录。5.7.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结合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3.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应当评审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5.8.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适宜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确认,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 2.设计和开发确认活动应当在产品交付和实施之前进行; 3.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确认记录,包括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的记录,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5.9.1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查看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支持材料。若开展临床试验的,其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应当能够提供评价报告和(或)材料。5.10.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5.10.2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2.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设计更改的内容和结果涉及到改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时,企业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备案),以满足法规的要求。*5.10.3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5.11.1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风险管理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企业开发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2.应当建立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 3.应当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5.12.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设计与制造应当将与能源使用有关的风险,特别是与绝缘、漏电及过热有关的风险,降至最低。5.13.1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当对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5.14.1研制加工工艺应当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采 购*6.1.1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程序内容至少包括:采购流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规定、采购物品检验或验证的要求、采购记录的要求。*6.1.2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6.2.1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查看对采购物品实施控制方式和程度的规定,核实控制方式和程度能够满足产品要求。6.3.1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要求。6.3.2应当保留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6.4.1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6.5.1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 从采购清单中抽查相关采购物品的采购要求,确认是否符合本条要求。6.5.2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6.5.3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6.6.1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6.7.1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进行选择和/或确认的资料;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6.7.2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采购文件是否确定了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要求。6.8.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所需供体采购应当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 查看供体采购控制文件,是否对供体的供方资质进行评价,是否向合法并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6.8.2与供方签订采购协议书,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价,并有详细的采购信息记录。 查看采购协议书,协议书中供方是否保证供体(材料)来源的伦理、检疫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是否明确所提供的供体是用来生产医疗器械产品。 查看采购信息记录,是否符合要求。6.9.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进行了风险的分析和管理。(注:参考ISO 22442-1《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1部分:风险分析和管理》草案的规定)。*6.9.2对所需供体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进行安全性控制并保存资料。 查看相关记录,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是否保存对其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进行控制的安全性资料,如:动物饲养条件、动物产地(禁止使用进口动物)、年龄、喂养饲料(禁止使用进口饲料、禁止使用动物蛋白饲料)等的证明或确认文件资料。(参见ISO 22442-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2部分:关于来源、收集以及处理的控制》的规定)*6.9.3应当制定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的工艺文件,该工艺需经验证并保留验证报告。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是否制定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文件,是否经验证并保留验证报告。参见ISO 22442-3《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三部分:病毒及传染去除或灭活的验证》的规定。*6.10.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动物定点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在协议中应当载明供体的质量要求,并保存供应单位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6.10.2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体的可追溯性文件和记录。 查看追溯记录,是否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产地、取材供应单位的名称、地址、日期,取材部位、该批动物检疫相关证明等。*6.11.1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需供体进行严格筛查,应当建立供体筛查技术要求,并保存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 查看供者筛查技术要求,是否按要求对所需供者进行严格筛查。是否有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如: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相关检验报告。*6.12.1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者志愿捐献书。在志愿捐献书中,应当明确供者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 查看供者志愿捐献书,是否明确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有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6.12.2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同种异体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与其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 查看是否保存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 生产管理 *7.1.1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7.2.1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是否做验证或确认的规定。7.3.1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7.4.1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7.5.1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7.5.2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确认。*7.6.1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7.6.2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7.7.1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7.8.1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查看是否对检验状态标识方法作出规定,现场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7.9.1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7.10.1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7.11.1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现场查看产品防护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相关记录,确认产品防护符合要求。7.12.1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7.13.1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留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设备清洁规定;2.工装模具清洁规定;3.工位器具清洁规定; 4.物料清洁规定;5.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 6.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7.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8.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内的清洁卫生工具,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是否按用途分类使用,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7.13.2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作出规定,应包括消毒剂品种、使用时间、频次、更换周期等内容,应保留相关的记录。 应当对所选择的消毒方法、选用的消毒剂进行效果评价或验证;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应当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7.13.3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7.14.1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验证报告,所使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等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或有相应措施消除污染的影响。7.15.1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查看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查看工位器具是否满足产品防护要求,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于清洗和消毒、无物质脱落;是否能够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工位器具是否按区域存放,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是否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7.16.1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查看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的净化程序及其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是否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的污染物。*7.16.2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现场查看末道清洁处理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是否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7.17.1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及记录。 现场查看上次生产遗留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18.1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查看是否建立了批号管理文件,是否明确了原材料批、生产批、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是否明确了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了每批应形成的记录。7.19.1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查看企业提供的对所选用的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进行分析、论证的文件,评价是否适宜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分析可以包括从文献资料中寻找,相同产品不同方法灭菌后的对比,其他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灭菌方法,国家已有具体规定的(如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条款)等,还应包括材料对选定灭菌方法的适宜性。7.20.1应当建立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 查看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要求。*7.20.2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在产品、灭菌设备、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 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18278~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记录或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如YY/T0567《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进行了过程模拟试验。 是否保持了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 通过灭菌确认,确定初包装及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7.21.1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适用时应包括环氧乙烷进货及存放控制;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 现场查看灭菌设备的过程参数和相关记录,是否符合经确认的灭菌工艺,灭菌设备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7.22.1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要求的记录。 查看可追溯性程序文件,是否规定了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要求的记录。*7.22.2在规定可追溯性要求的记录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记录。 查看产品的标识、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是否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内容。7.23.1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批代码(批号)或系列号,以保证其可追溯性。如果标记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性能,或因产品体积或物理特性难以清晰标记,上述信息可以使用标签或其他方法标示。7.24.1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应提供无菌密封包装相关验证报告,确认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防护密封包装是否具有微生物隔离的能力,能够在规定条件和期限内确保对产品提供有效防护。(注: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可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现场查看环境监控设施及贮存条件记录,是否符合要求。7.25.1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在确认过的清洁条件或净化条件下进行末道清洗和包装,清洗水质至少为纯化水,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降低微生物污染。7.25.2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应当能保持其产品不发生锈蚀、霉变、蜕变等性质变化,应适宜企业所用的灭菌方法。7.26.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7.26.2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企业应当保存所有与生产有关的控制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是否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是否记录与生产有关的所有信息(深冷监测、冷冻监测、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清场监测等)。7.27.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污染。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的动物和人体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记录。 查看相关处理程序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7.28.1用于生产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熏蒸和消毒。7.29.1生产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洁净室(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质量控制8.1.1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检验部门职责、人员资质、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8.1.2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8.2.1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 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8.2.2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8.2.3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8.2.4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8.3.1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8.3.2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8.4.1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8.4.2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8.5.1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8.5.2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8.6.1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8.7.1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条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测人员(如: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8.8.1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查看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工艺用水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是否符合相应级别的水质要求,是否规定了取样点和检测的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生化实验室是否有用于工艺用水检验的有关设备、器具、试剂及储存环境,试剂如为自行制备,是否标识试剂名称、制备人、制备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 查看工艺用水监控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要求。8.9.1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保留检(监)测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的监测记录,检查项目和检测周期是否符合YY0033标准要求。 现场查看使用的培养基是否符合GB/T16294-2010中规定的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或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等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 现场查看压差、温湿度等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8.10.1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 查看是否有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控制水平的文件规定,文件中是否明确了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8.10.2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检测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8.10.3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8.11.1应当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检验记录应当载明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8.12.1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办法,并确保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留样(文件中是否根据留样的目的明确了留样的数量、留样方式、观察方法、观察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是否有留样室(或留样区),留样室(或留样区)的环境是否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是否配备了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8.12.2应当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销售 和售后服 务 *9.1.1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9.1.2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9.2.1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9.2.2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9.3.1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9.3.2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9.4.1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9.4.2由使用单位或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9.5.1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查看程序文件是否对上述活动的实施作出了规定,并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了跟踪和分析。9.6.1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9.6.2应当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不合 格品 控制 10.1.1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10.2.1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应当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10.3.1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措施。现场查看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召回和销毁等。10.4.1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应当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 查看返工控制文件,是否对可以返工的不合格品作出规定;抽查返工活动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返工控制文件的要求。10.4.2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不良事件监测 、分析和改进11.1.1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有关职责权限的文件,确定是否对上述活动作出了规定。*11.2.1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制度,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了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法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不良事件,并按规定要求实施。11.3.1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数据分析的实施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应用了统计技术并保留了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11.4.1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11.4.2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1.5.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1.6.1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消费者。11.7.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查看内部审核程序是否包括了上述内容。查看内审资料,实施内审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内审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有效。*11.8.1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应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管理评审报告中是否包括了对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管理评审。,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具体职责和要求,是否按计划实施。11.9.1应当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后,企业应当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以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安全性。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作出规定。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时,是否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的安全性。 (注: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可参见ISO 12891《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11.10.1应当建立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方法,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建立了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方法和渠道,并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注解: 1.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1.X2.X3,其中X1为章节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一位X1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2.1.1的第一位X1表示“厂房与设施”章节;X2为同一章节内条款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一条要求,1.2.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二条要求;X3为同一条款内细化的检查指导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一个检查要点,1.1.2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二个检查要点。 其他章节编号规则相同。 2.每一章节的检查指导原则由前后两部分组成,每章的前半部分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每章的后半部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或者拟在境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境外研制及生产相关过程的检查。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为确认药品、医疗器械境外研制、生产相关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 国家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称核查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审评、评价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境外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国家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 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要求。 第七条 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检查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秘密。 第二章 检查任务 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拟检查品种及相关研制、生产场地的建议,通过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检查任务。根据监管需要确需对检查任务进行变更的,可按照国家局境外检查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对检查任务进行调整。 必要时,可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供应商或者其他合同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 第九条 检查任务的确定,应当考虑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投诉举报、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监测等风险因素。重点考虑以下情形: (一)审评审批中发现潜在风险的; (二)检验或者批签发不符合规定,提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风险的; (三)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风险的; (四)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有不良记录的; (六)境外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结果提示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整改后需要再次开展检查的; (八)其他需要开展境外检查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国家局境外检查任务,核查中心应当将《境外检查告知书》(附件1)发送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有人应当在《境外检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授权书(有关要求见附件2)和《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3),40个工作日内按照场地主文件清单(附件4)提交场地主文件和其他检查所需材料。 核查中心根据检查需要可以调取与检查品种相关的技术资料,调取的技术资料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检查结束后归入检查档案。 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应当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代理人),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授权书。代理人负责药品监管部门与持有人之间的联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产品追溯召回等工作。代理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责任和义务,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产品境外研制、生产场地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持有人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在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程序后,委托新任代理人向核查中心及时提交新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即将卸任的代理人授权终止日期为新任代理人的授权开始日期。 第十一条 核查中心收到《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后,根据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初步拟定检查时间,并下达《境外检查预通知》(附件5)通知持有人。 持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迟检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检查的,应当在《境外检查预通知》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核查中心结合检查工作实际综合评估,不存在拒绝阻碍检查情形的,再确定最终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检查组原则上应当由3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检查员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全面协调配合境外检查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不得拖延、阻碍、逃避或者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负责与相关被检查单位(包括境外生产厂、研发机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场地,供应商或者其他合同机构等)沟通联系,协调检查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境外检查工作语言为中文,持有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整改报告等材料应当为中文版本,检查期间应当配备可满足检查需要的翻译人员。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六条 核查中心负责制定境外检查方案,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需要变更检查方案时,检查组应当报告核查中心批准后实施。 核查中心应当在检查组出发前集中组织行前教育,强调廉政纪律和外事纪律。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目的和范围、检查日程,声明检查注意事项及检查纪律等。 被检查单位应当向检查组介绍被检查产品注册、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当保持正常生产状态,向检查组开放相关场所和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根据检查日程,被检查单位安排被检查品种关键生产工序的动态生产,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记录、电子数据等,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需要,检查组可采取复印、拍照、摄像等方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检查期间需要抽取样品的,检查组应当参照抽样程序抽样、封样并附抽样文件。 封好的样品应当交由持有人凭抽样文件寄回境内或者由检查组带回境内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确保样品的包装和运输条件可以保证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发现有严重质量风险的,应当立即向核查中心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核查中心收到报告后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国家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向持有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以及检查发现问题,持有人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全体人员应当签字确认检查报告,检查组回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检查报告。 第四章 审核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书面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6)。 需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完成检验或者研究,检验或者研究时间不计入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时限。 持有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书面提出陈述或者说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持有人的陈述和说明应当一并归入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在《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缺陷,应当提交详细的整改进度和后续计划,并按时提交相应的更新情况直至全部整改落实完毕。 第二十六条 核查中心应当结合持有人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持有人有陈述或者说明的,可在综合评定时一并考虑。必要时,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综合评定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会商或者持有人补充资料的,相关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定应当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判定原则如下: (一)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缺陷的。 (二)整改后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发现所有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措施,表明持有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不符合要求:药品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与注册资料不一致、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计划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器械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与注册资料/备案资料不一致、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一般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计划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有人拖延、阻碍、限制或者拒绝检查,直接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一)《境外检查告知书》送达后,逾期不提供符合要求的授权文件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持有人阻止或者两次推迟安排检查的; (三)被检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动态生产的; (四)不配合办理境外检查手续的; (五)不配合开展延伸检查的; (六)拖延、阻碍、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设定不合理检查条件或者干扰检查的; (七)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掩盖关键检查信息的; (八)拒绝或者限制现场检查收集证据相关资料,拒绝对证据相关资料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 (九)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核查中心应当在做出综合评定后,形成境外检查审核意见报送件,随同有关检查记录、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局。 核查中心收到检查组现场报告或者经综合评定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条 对处于注册审评审批阶段的品种或者属于注册审评审批问题,国家局结合综合评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已在境内上市的品种,国家局结合综合评定结论,对持有人做出约谈、限期整改、发告诫信、暂停药品进口通关备案、暂停医疗器械进口、暂停销售使用、监督召回产品直至撤销进口批准证明文件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公开。对于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国家局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涉嫌违法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国家局组织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检查发现问题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高效召回境内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风险因素消除或者整改到位后,持有人可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必要时可再次开展现场检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持有人的产品研制、生产相关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国产产品位于境外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或者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场地主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描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与活动、在指定场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或质量控制、在相邻或者附近建筑里进行相关操作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境外检查告知书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你单位品种被列入境外研制/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现将境外检查部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持有人): 品种名称: 受理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 二、境外检查有关要求 1.纳入检查任务的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其代理人作为检查事务代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授权书。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书原件寄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核查中心。 2.各受权代理人明确两个固定联系人,包括联系人信息:手机、座机、传真、邮箱等,以保证检查准备工作沟通顺畅。 3.请填写《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并将纸质文件2套加盖公章寄送至核查中心。请提出可以接受现场检查的时间建议,期间要求安排检查品种动态生产。 4.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在线提交场地主文件中英文版及纸质文件2套。纸质场地主文件应当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核查中心。 三、核查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附件2. 持有人授权 境外检查事务代理机构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持有人之间就境外现场检查工作和后续措施落实的有效沟通,要求持有人对检查事务设立代理人并进行充分授权。有关要求如下: 一、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其代理人作为检查事务代理机构),并按照要求出具授权书。代理人负责药品监管部门与持有人之间的联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产品追溯召回等工作。代理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境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责任和义务,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产品境外研制、生产场地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授权书应当有持有人负责人的签字或者盖公章。授权书内容必须清晰描述授权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向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检查相关材料的授权、配合支持现场检查、落实后续处理要求等事宜的授权。授权书中还应当明确代理人的法人、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境外现场检查过程中,涉及延伸检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场地、供应商或者其他合同机构的,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理人同样具有可协助支持延伸检查的授权。 四、授权书须通过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或者律师的公证及当地中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认证,认证文件应当同时有中、外文版本,具有同等授权效力。 五、代理人提交授权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代理人公章。 六、持有人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在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程序后,委托新任代理人向核查中心及时提交新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即将卸任的代理人授权终止日期为新任代理人的授权开始日期。 附件3. 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 药品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 产品名称中文: 英文:受理号或者进口注册证号 剂型 规格 目前注册进度已上市再注册申报生产申报临床补充申请公司名称 (持有人)中文: 英文:场地1*名称中文: 英文:生产活动 生产地址中文: 英文:国别 场地X名称中文: 英文:生产活动 生产地址中文: 英文:国别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A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传真 联系人B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传真 建议检查时间1 备注 建议检查时间X 备注 近5 年进 口情况 **年度进口批号进口量进口检验情况备注 历次申请情况受理号申请内容审批情况备注 附件1.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工艺生产周期、对应生产地点 2.进口药品注册证(如适用)声明上报的电子版材料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其他产品近期有无发生变更或者计划变更情况 □ 无 □ 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工厂包括:产品生产、包装、检验、放行等涉及生产行为的所有工厂。 **近5年进口情况,如批次较多可另附文件说明。 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 已获得注册证 产品名称中文: 英文: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 正在申请注册 产品名称中文: 英文:受理号 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工厂1名称中文 英文生产地址中文 英文主要工序 工厂2名称中文 英文生产地址中文 英文主要工序 研发名称中文 英文研发地址中文 英文国别 代理人名称中文 英文通讯地址 联系人A 联系电话 手机 部门及职务 电子邮件 传真 联系人B 联系电话 手机 部门及职务 电子邮件 传真 建议检查时间1 建议检查时间2 建议检查时间3 近3年产品进口 中国的数量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进口量备注 附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对应生产地点 进口注册证/许字注册证(含附件)复印件声明上报的电子版材料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其他例如:产品近期有无变更和计划变更。 附件4. 场地主文件清单(药品用) 1. 企业总体情况 1.1 企业联系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工厂以及工厂内建筑及生产车间名称和地址; 企业联系方式以及24小时紧急联系人电话(以备产品发生问题或者出现召回情况); 场地识别号码,例如GPS详细情况,D-U-N-S号码(数据通用编号系统)(一个由Dun& Bradstreet提供的独特识别号码)或者任何其他地理定位系统。 1.2 该场地获得许可的药品生产活动 本清单附件1中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生产许可文本复印件,必要时,可参考EudraGMP数据库。如遇监管机构没有签发生产许可情况,应当予以说明。 简要描述由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和其他活动,包括许可文件中没有提及的国外机构许可的剂型/生产活动等。 请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该场地目前生产的产品清单,上述产品未列入清单附件1或者未收录在EudraGMP数据库中。 近5年工厂接受GMP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和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及国家。如果有,请在清单附件3中提供当前的GMP证书的复印件或者参考EudraGMP数据库。 1.3 在该场地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动 如工厂有非药品生产活动,请说明。 2.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1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简要描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参考的标准; 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 工厂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包括认证认可日期、认可内容、认可机构名称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详细描述负责批确认与放行程序的受权人的资质要求; 概述批确认与放行程序; 质量受权人在待检与放行的职责,以及在评估上市许可合规性中的职责 当涉及多名受权人时,这些受权人之间的工作安排; 对过程中是否使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和/或实时放行或者参数放行的情形进行描述。 2.3 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 简述公司供应链以及外部审计项目等情况; 简述合同商、原料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系统; 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生产品种符合TSE (动物传染脑海绵状病)指南要求。 对怀疑或者已经识别的假冒/伪劣药品、待包装产品(例如未包装的片剂)、原料药或者辅料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其他项目委托情况; 在清单附件4 中应当提供合同生产商与实验室的清单,包括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外包生产与质量控制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例如,无菌工艺的内包装材料的灭菌、起始原料检验等; 简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当未涵盖在第2.2条时)。 2.4 质量风险管理(QRM) 简述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质量风险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包括公司层面进行的质量风险管理活动,以及在公司内局部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应当对任何运用质量风险管理(QRM)系统评价供应连续性的活动进行描述。 3. 人员 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及其负责人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级管理层和授权人等,应当列出职位/职务(清单附件5); 从事质量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及分发的员工数量。 4. 厂房和设备 4.1 厂房 简述生产工厂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和各建筑物名称等,如不同建筑物生产的品种面向当地以及欧盟、美国等不同市场,应当在特定市场的建筑物上注明(如未在1.1明确)。 简述生产区域规模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不需要建筑或者工程图纸)。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配料、灌装、储存、包装等)(清单附件6);仓库和储存区域的平面图,如果有,包括储存和处理高毒性、危险性与敏感物料的特殊区域。 如有,请简述特殊储存条件情况,但不需在平面图上注明。 4.1.1 简述空调净化(HVAC)系统 简述空调净化系统设计原则,如送风、温度、湿度、压力差以及换气次数、回风等(%)。 4.1.2 简要描述水系统 水质设计标准; 水系统示意图清单附件7。 4.1.3. 简要描述其他相关公用设施,例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系统。 设备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清单附件8。 清洁与消毒 – 简述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工器具的表面清洗、消毒方法及验证情况(例如:人工清洁、自动在线清洁等)。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情况(不包括逻辑编程器(PLCs))。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例如电子、纸质); 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如有,包括药物警戒数据),请提供外存的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从厂区外取回文件所需的时间。 生产 产品类型 (可参考清单附件1或者清单附件2): 生产品种类型 ▪ 工厂生产剂型一览表(包括人用与兽用产品) ▪ 工厂生产临床试验用药品(IMP)剂型一览表,如生产场所与上市生产品种不同,请提供生产区域和生产人员信息。 毒性或者危险物质的处理情况(如高活性和/或高致敏药品); 如有,请说明专用设备或者阶段生产制造产品情况; 如有,请说明过程分析技术(PAT)应用情况,并概述相关技术和计算机化系统应用情况。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 返工或者重新加工的原则。 物料管理和仓储 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处理,包括取样、待检、放行与储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质量控制 描述理化检验、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 分销、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分销(属于制造商职责内的部分) 分销商类型(包括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或者制造许可证等)及其所在地区(欧盟/欧洲经济区、美国等); 描述用来确认顾客/接受者的系统,以证明顾客有合法资格接收药品;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符合贮存条件要求的措施,例如:温度监测/监控; 产品分销管理以及确保其可追踪的方法; 防止产品流入非法供应链的措施。 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简要描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系统。 自检 简要描述企业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自检计划中涉及范围的选择标准、自检实施以及整改情况。 相关清单附件: 清单附件1 有效的制造许可文件复印件 清单附件2 所有生产剂型目录,包括所用原料药的INN名称或者通用名(如有) 清单附件3 有效的GMP证书复印件 清单附件4 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情况一览表,包括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外包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 清单附件5 组织机构图 清单附件6 生产区域平面图,包括物料和人员流向图,各类型(剂型)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清单附件7 水系统示意图 清单附件8 关键生产设备与实验室设备、仪器清单 场地主文件清单(医疗器械用) 1企业总体情况 1.1 联系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包括出现产品缺陷或者召回事件时24小时联系人电话): 1.2企业基本信息 历史沿革简述: 生产工厂地址(如有多个地址应当逐一列明并与其被检查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图匹配): 1.3企业产品信息 1.3.1已取得注册证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证书附后) 1.3.2在审评中的产品名称、受理号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1简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采用的标准 2.2最高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职责 2.3简述近2年工厂接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检查情况:检查时间、检查机构和检查结论等 3供应商和合同商管理 3.1简述企业供应商要求及其审核情况 3.2简述合同商及其控制措施 委托/合同生产、委托/合同检验及其委托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 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检验实验室)名录,包括地址、联系方式 4人员 4.1工厂组织机构图/质量组织机构图 4.2高层管理者的姓名和职务 4.3从事质量管理、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数量 4.4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情况简述 5厂房与设施 5.1生产厂区情况 5.1.1生产厂区面积 5.1.2各厂房建筑的功能用途以及面积 5.1.3生产厂区平面图 5.2生产区域情况 5.2.1生产区域平面图 5.2.2明确各个区域涉及的工艺流程 5.2.3明确各个区域的洁净级别 5.3仓储区 5.3.1仓储区功能 5.3.2仓储区面积 5.3.3特殊的储存条件 5.4空调净化系统 5.4.1送风、回风 5.4.2温度、湿度、压差 5.5水系统 5.5.1纯化水、注射用水 5.5.2水质标准 5.6简述其他公用设施,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 6设备 6.1与被检查品种相关主要生产工序及使用设备简述; 6.2与被检查品种相关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简述; 6.3计算机系统 7文件 简述文件控制系统。(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请提供外存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从工厂外取回文件所需时间。) 8生产 8.1被检查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要说明(含洁净级别/合同生产/检验等情况)。 8.2返工或者重新加工的原则 9物料仓储管理 9.1原辅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控制。 9.2状态标识、区域划分,不合格品管理 10质量控制 10.1简述理化、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 10.2过程检验 10.3成品检验、放行 10.4留样 11销售、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11.1简述产品销售方式和售后服务,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方法和措施 11.2简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程序 12内审 简述企业内审、管理评审和CAPA相关情况 13简述企业产品研发管理情况 14资料真实性声明 附件5 境外检查预通知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你单位品种被列入境外研制/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初步拟定现场检查时间,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公司名称(持有人): 品种名称: 受理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 现场检查地点: 拟定现场检查时间: 上述时间和地点为初步安排,检查组织过程中可能因检查需要调整检查地点和/或检查时间,变更情况另行通知。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迟检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检查的,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核查中心评估认为不存在拒绝阻碍检查情形的,再确定最终检查时间。 特此通知。 核查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附件6 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 任务编号: 药品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 地址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检查品种 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或者受理号) 检查类型 检查依据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检查机构 检查时间 检查组检查组长 检查员 专家 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结果现场检查共发现XX项缺陷: (以下表述为示例,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品种风险控制建议及整改要求)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只是本次检查发现的缺陷,不代表企业的全部缺陷。你公司有责任遵循中国现行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保证出口中国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对于上述缺陷,你公司有责任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确认,尽快进行整改。同时应当评估产品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缺陷,应当提交详细的整改进度和后续计划。必要时,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条款内容机 构 和 人 员1.1.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1.1.2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 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1.1.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1.2.1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1.2.2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1.2.3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1.2.4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1.2.5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1.3.1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 *1.3.2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1.4.1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了规定;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1.5.1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1.5.2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1.6.1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1.7.1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对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1.7.2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查看是否制定了相关文件,对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 (包括外来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了规定。1.8.1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1.8.2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1.8.3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1.9.1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的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1.9.2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1.10.1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1.10.2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厂房与设施 2.1.1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2.2.1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2.2.2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2.3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2.3.1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2.3.2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2.4.1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相关设施。2.4.2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应影响产品质量。2.5.1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2.6.1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2.6.2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现场查看是否设置了相关区域并进行了标识,对各类物料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应当有各类物品的贮存记录。*2.7.1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对照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条件。2.8.1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水和杂草。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2.8.2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2.9.1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2.9.2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2.9.3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现场查看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污染程度高的区域应当与其相邻区域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2.10.1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2.11.1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2.12.1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2.13.1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2.14.1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2.15.1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2.16.1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2.17.1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选定级别的标准(YY0033)要求。2.18.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置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2.19.1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2.20.1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21.1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2.21.2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2.21.3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2.21.4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2.22.1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现场查看工艺用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及管路设置,工艺用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2.22.2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查看对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对产品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记录,是否根据评价和验证的结果规定了控制措施并实施。2.23.1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查看验证记录,是否对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进行验证,确认能够满足洁净控制要求。核实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并查看相关记录,不应超过验证时所确认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设 备 *3.1.1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应当确保有效运行。 对照生产工艺流程图,查看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是否满足生产需要;核查现场设备是否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3.2.1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查看生产设备验证记录,确认是否满足预定要求。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是否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3.2.2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标识。 3.2.3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设备操作记录。*3.3.1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对照产品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设备。主要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3.4.1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3.5.1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 查看计量器具的校准记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3.6.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3.7.1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 查看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和再确认记录。3.7.2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如果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不连续使用,应当通过验证明确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重新启用的要求,并查看每次启用空气净化系统前的操作记录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如果未进行验证,在停机后再次开始生产前应当对洁净室(区)的环境参数进行检测,确认达到相关标准要求。*3.8.1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3.9.1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现场查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3.10.1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消毒或灭菌。文 件 管理 *4.1.1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方针应当在企业内部得到沟通和理解;应当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质量目标应当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应当根据总的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应当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应当可测量、可评估;应当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4.1.2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企业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质量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要求。4.1.3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文件。*4.1.4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4.2.1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2.2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4.2.3文件更新或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文件的更新或修订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其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得到识别。4.2.4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到工作现场抽查现场使用的文件,确认是否是有效版本。作废文件是否明确标识。4.3.1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4.4.1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4.4.2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性。4.4.3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4.4.4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4.4.5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设 计开发5.1.1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查看设计控制程序文件,应当清晰、可操作,能控制设计开发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的划分;2.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3.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沟通;4.风险管理要求。5.2.1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查看设计和开发策划资料,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对设计开发活动进行策划,并将策划结果形成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和开发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的描述,技术指标分析;2.确定了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以及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3.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各阶段的人员或组织的职责、评审人员的组成,以及各阶段预期的输出结果;4.主要任务和阶段性任务的策划安排与整个项目的一致;5.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验证、确认和生产活动所需的测量装置;6.风险管理活动。 应当按照策划实施设计和开发,当偏离计划而需要修改计划时,应当对计划重新评审和批准。5.3.1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5.3.2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5.4.1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查看设计和开发输出资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 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 3.产品技术要求; 4.产品检验规程或指导书; 5.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 6.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7.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如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如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等; 8.样机或样品; 9.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5.4.2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5.5.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查看相关文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解决可生产性、部件及材料的可获得性、所需的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等; 2.设计转换活动应当将产品的每一技术要求正确转化成与产品实现相关的具体过程或程序; 3.设计转换活动的记录应当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到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以确保设计和开发的输出适于生产; 4.应当对特殊过程的转换进行确认,确保其结果适用于生产,并保留确认记录。5.6.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按设计开发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评审;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结果和评审所采取必要措施的记录。5.7.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结合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3.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应当评审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5.8.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适宜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确认,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 2.设计和开发确认活动应当在产品交付和实施之前进行; 3.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确认记录,包括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的记录,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5.9.1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查看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支持材料。若开展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应当能够提供评价报告和(或)材料。5.10.1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5.10.2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设计更改的内容和结果涉及到改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时,企业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备案),以满足法规的要求。*5.10.3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5.11.1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风险管理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企业开发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2.应当建立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 3.应当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5.12.1生产企业灭菌的,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5.13.1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采 购*6.1.1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程序内容至少包括:采购流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规定、采购物品检验或验证的要求、采购记录的要求。*6.1.2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6.2.1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查看对采购物品实施控制方式和程度的规定,核实控制方式和程度能够满足产品要求。6.3.1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要求。6.3.2应当保留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6.4.1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6.5.1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 从采购清单中抽查相关采购物品的采购要求,确认是否符合本条要求。6.5.2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6.5.3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6.6.1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6.7.1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查看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的采购资料,是否对去除病毒进行控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控制参见ISO2244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6.8.1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进行选择和/或确认的资料;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6.8.2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采购文件是否确定了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生 产 管 理 *7.1.1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7.2.1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是否做验证或确认的规定。7.3.1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7.4.1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7.5.1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7.5.2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确认。*7.6.1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7.6.2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7.7.1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7.8.1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查看是否对检验状态标识方法作出规定,现场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7.9.1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7.10.1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7.11.1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现场查看产品防护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相关记录,确认产品防护符合要求。7.12.1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7.13.1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留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设备清洁规定;2.工装模具清洁规定;3.工位器具清洁规定; 4.物料清洁规定;5.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 6.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7.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8.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内的清洁卫生工具,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是否按用途分类使用,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7.13.2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作出规定,应包括消毒剂品种、使用时间、频次、更换周期等内容,应保留相关的记录。 应当对所选择的消毒方法、选用的消毒剂进行效果评价或验证;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应当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现场查看所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按期进行更换。7.13.3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7.14.1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验证报告,所使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等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或有相应措施消除污染的影响。7.15.1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查看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查看工位器具是否满足产品防护要求,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于清洗和消毒、无物质脱落;是否能够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工位器具是否按区域存放,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是否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7.16.1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查看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的净化程序及其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是否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的污染物。*7.16.2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现场查看末道清洁处理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是否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7.17.1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及记录。 现场查看上次生产遗留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18.1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查看是否建立了批号管理文件,是否明确了原材料批、生产批、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是否明确了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了每批应形成的记录。7.19.1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查看企业提供的对所选用的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进行分析、论证的文件,评价是否适宜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分析可以包括从文献资料中寻找,相同产品不同方法灭菌后的对比,其他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灭菌方法,国家已有具体规定的(如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条款)等,还应包括材料对选定灭菌方法的适宜性。7.20.1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 查看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要求。*7.20.2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在产品、灭菌设备、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 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18278~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记录或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如YY/T0567《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进行了过程模拟试验。 是否保持了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 通过灭菌确认,确定初包装及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7.21.1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适用时应包括环氧乙烷进货及存放控制;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 现场查看灭菌设备的过程参数和相关记录,是否符合经确认的灭菌工艺,灭菌设备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7.22.1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当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 查看标识和生产批记录。7.23.1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质量控制8.1.1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检验部门职责、人员资质、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8.1.2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8.2.1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 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8.2.2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8.2.3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8.2.4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8.3.1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8.3.2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8.4.1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8.4.2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8.5.1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8.5.2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8.6.1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8.7.1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条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测人员(如: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8.8.1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查看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工艺用水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是否符合相应级别的水质要求,是否规定了取样点和检测的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生化实验室是否有用于工艺用水检验的有关设备、器具、试剂及储存环境,试剂如为自行制备,是否标识试剂名称、制备人、制备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 查看工艺用水监控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要求。8.9.1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保存检(监)测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的监测记录,检查项目和检测周期是否符合YY0033标准要求。 现场查看使用的培养基是否符合GB/T 16294-2010中规定的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或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等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 现场查看压差、温湿度等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8.10.1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 查看是否有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控制水平的文件规定,文件中是否明确了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8.10.2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检测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8.10.3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8.11.1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办法,并确保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留样(文件中是否根据留样的目的明确了留样的数量、留样方式、观察方法、观察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是否有留样室(或留样区),留样室(或留样区)的环境是否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是否配备了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8.11.2应当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销 售 和售后 服 务 *9.1.1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9.1.2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9.2.1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9.2.2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9.3.1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9.3.2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9.4.1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9.4.2由使用单位或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9.5.1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查看程序文件是否对上述活动的实施作出了规定,并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了跟踪和分析。不 合 格 品 控 制 10.1.1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10.2.1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应当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10.3.1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措施。现场查看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召回和销毁等。10.4.1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应当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 查看返工控制文件,是否对可以返工的不合格品作出规定;抽查返工活动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返工控制文件的要求。10.4.2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不良事件监测 、 分 析 和 改 进11.1.1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有关职责权限的文件,确定是否对上述活动作出了规定。*11.2.1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制度,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了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法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不良事件,并按规定要求实施。11.3.1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数据分析的实施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应用了统计技术并保留了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11.4.1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11.4.2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1.5.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1.6.1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消费者。11.7.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查看内部审核程序是否包括了上述内容。查看内审资料,实施内审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内审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有效。*11.8.1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应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管理评审报告中是否包括了对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管理评审,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具体职责和要求,是否按计划实施。 注解: 1.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1.X2.X3,其中X1为章节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一位X1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2.1.1的第一位X1表示“厂房与设施”章节;X2为同一章节内条款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一条要求,1.2.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二条要求;X3为同一条款内细化的检查指导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一个检查要点,1.1.2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二个检查要点。 其他章节编号规则相同。 2.每一章节的检查指导原则由前后两部分组成,每章的前半部分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每章的后半部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 在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应当依据指导原则对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关键项目(标识“*”项)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未标识“*”项)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其中注册核查在6个月内,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在3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安排进行现场复查,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在生产许可延续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组提交的建议结论和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出具最终检查结果。 对于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 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3.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4.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设 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 设计开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 采 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八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 第五十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九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第十章 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第十一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 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第七十条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十二章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研制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 第八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企业应具备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及生产环境、制水等项目的监测能力。 成品检验项目主要关注:环氧乙烷残留量、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易氧化物、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方法)、外观、标尺、刻度容量线、计量数字、标尺的印刷、外套、按手间距、活塞的外观与配合、外圆锥接头、滑动性能、器身密合性、容量允差、残留容量等。 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相关质量控制工作。2厂房与设施1.是否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2.洁净室(区)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并进行验证和控制。 1.应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附录)的要求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的生产过程:注塑、印刷、喷硅油、组装、单包装、封口,以保证产品初始污染保持在稳定的控制水平。 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相邻区间(进料间、出料间、模具进出间)的生产操作是否有防止产生生产污染的措施,如不同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区之间设双层传递窗、气闸室,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设置压差梯度等。 2.使用洁净压缩空气的工序一般是:注塑、印刷、组装、吸塑包装。 现场查看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及管路设置(如三级管道过滤器、冷干机),包括其日常维护及管理情况。查看验证文件及检测记录情况,确认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如是否定期监测压缩空气质量(洁净度、含菌量)或开展再验证等,防止不清洁的工艺用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4.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1.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生产现场使用的设备主要有:注塑机、印刷机、组装机、吸塑包装机、自动包装机、粘合机等。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符合规定的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查看设备清单,是否与现场设备一致。确认设备数量、状态,保持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 2.企业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满足工艺用水的能力。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 3.依据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对照成品检验项目,核实检测设备,确认主要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检测设备是否经过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查空气净化系统的管理规定及空调机组运行记录和周期确认记录。4采购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主要原材料有:聚丙烯、增韧聚丙烯母料、色母料等。 主要零部件有:外套、芯杆、注射针、活塞。 需生物学评价的材料一般是:聚丙烯、色母料、二甲基硅油、硅油稀释剂、活塞等。 审批部门在注册证书、经批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予以明确。应确认企业的采购文件、检验规程相关内容与注册核准原材料、原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确认企业设计更改是否涉及重要原材料的更改。若有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若设计更改不涉及变更注册,企业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同品种原材料供应商更改相关验证与确认活动。 现场应查看采购控制程序文件、采购物品清单、采购合同,及合格供应商目录。确认采购的原材料是否按批按规定进行检验或对供方的检验报告进行确认。5生产管理1.是否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2.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 3.进入洁净室(区)的原料和零配件是否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4.是否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品流向下道工序。 5.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洁剂及脱模剂,是否经验证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1.确认企业是否对各洁净生产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测与保持相关记录。 2.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灭菌记录是否可追溯。生产批号与灭菌批号是否明确。环氧乙烷气体存放是否有控制规定及实施措施等。 3.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可能需要清洁处理的零配件主要有:胶塞、针尖。通过模具成型后通常不需清洁的零配件是:外套、芯杆。现场查看处理过程和方法并确认是否与相关规定一致。 4.确认是否对检验状态标识方法作出规定,现场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5.查看各助剂清单(如润滑剂医用硅油等),根据清单进行评价,确认采取相应措施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抽查验证报告。6 质量控制 1.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是否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3.是否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需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1.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微生物检测应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条件下进行操作)。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验人员(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灭菌器等) 2.确认产品放行程序及条件和要求,抽查产品放行记录。 3.依据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确认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规程。查看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抽取产品的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检验。查看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仪器及使用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 成品检验项目:主要是环氧乙烷残留量、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易氧化物、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试验)、外观、标尺、标尺的刻度容量线、计量数字、标尺的印刷、外套、按手间距、胶塞的外观与配合、外圆锥接头、滑动性能、器身密合性、容量允差、残留容量等。 如果产品用环氧乙烷灭菌,应关注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 成品检验主要检验仪器有: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灭菌器、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恒温水浴锅、滑动性能测试仪、密合性测试仪、电子天平等。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常规)重要性能指标的控制举例注射器外观(GB 15810-2001第5.1.1、5.1.2、5.1.3、5.1.4)(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进行抽样检测)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器身密合性(GB 15810-2001 5.10.2、6.6) 控制不当易导致成品漏气、漏液。1.检查活塞进货检验记录。 2.检查注射器器身密合性检测记录。 3.检查新模具验收验证记录滑动性能(GB 15810-2001 5.10.1) 注射器外套内部喷润滑剂,与模具,润滑剂喷涂量控制有关。1.检查成品检验记录。 2.检查新模具验收记录。注射针穿刺力(GB 15811-2001 4.5) 原材料进货检验,成品批批检验。1.检查注射针尖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注射针针座锥度(GB/T 1962.1第4条) 控制针座模具加工时的尺寸,达到6:100要求。查生产管理文件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特别注意注射针粘接烘干等过程的温度控制。针管与针座连接强度(GB 15811-2001 4.4.4) 原材料进货检验,成品批批检验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圆锥接头分离力(GB/T 1962.1 4.4) 检查圆锥接头性能检测记录。特别是更换新模具,更换新的原材料后,成品使用6%(鲁尔)圆锥接头性能测试仪进行的验证记录。硅油喷涂、环境清洁、活塞处理等环节控制不当可能导致成品的异物存留。1.检查硅油喷涂记录。 2.检查工艺文件和生产记录。 3.检查净化车间管理文件。 4.检查清洁记录。 5.活塞检验记录。残留容量(GB 15810-2001 5.10.4) 新模具验收,模具维修后验证,每批成品检测跟踪。1.检查模具验收记录。 2.检查模具验证记录。 3.检查成品检验记录。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特殊)重要性能指标的控制举例一次性使用无菌避光注射器是否脱色(GB 18458.3-2005 6.3)检查原材料控制文件、检验记录(原材料检验对每批原料进行脱色检测控制)。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滑动性能(YY 0497-2005中5.8.1.2)1.检查模具验收、验证记录。 2.检查成品滑动性能检测记录。关注相关新模具验收,模具维修后验证,每批成品滑动性能测试相关资料和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针管的刚性(YY 0497-2005中附录A)1.检查原材料控制文件。 2.检查针管和成品的刚性检验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针座/注射器与针管之间的粘结强度(YY 0497-2005中附录A)1.检查原材料控制文件、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粘结强度试验检验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回缩式自毁注射器锁定机构是否有效、自毁特性是否有效、力学性能是否合格。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7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生产企业应具备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及生产环境、制水等项目的监测能力。如成品检验项目: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瓶塞穿刺器、进气器件、管路、药液过滤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输液流速、注射件、外圆锥接头、保护套。还原物质、酸碱度、金属离子、紫外吸光度、蒸发残渣、环氧乙烷残留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试验)。 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相关质量控制工作。2厂房与设施1.是否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2.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1.应按无菌附录的规定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的生产过程:注塑、挤出、组装、测漏、单包装工序,以保证产品初始污染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查看生产区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现场核实洁净室(区)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是否与图纸一致,布局是否合理,人流物流是否分开以避免交叉污染,相邻区间的生产操作是否有防止产生生产中的污染的措施(如不同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区之间设双层传递窗、气闸室,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设置压差梯度)等。 3.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灭菌车间是否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有相应的安全、通风设施。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4.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符合规定的委外工序除外),确认是否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查看设备清单,是否与现场设备一致。确认设备数量、状态等保持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 2.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满足工艺用水的能力,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 3.依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应具备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瓶塞穿刺器、进气器件、管路、药液过滤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输液流速、注射件、外圆锥接头、保护套。还原物质、酸碱度、金属离子、紫外吸光度、蒸发残渣、环氧乙烷残留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试验)等项目检测能力。对照产品检验要求,核实检测设备,确认主要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检测设备是否经过计量并在合格有效期内。 4.检查空气净化系统的管理规定、运行记录和周期确认记录。4采购是否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和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与经评价的材料一致。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主要原材料有:PVC、TPE、ABS、PP、PE、空气过滤膜、药液过滤膜、注射件、钢针、静脉针等。 主要零部件有:插瓶针、导管、滴斗、两通/三通、止液卡、流量调节器、药液过滤器、外圆锥接头、静脉针等。 需生物学评价的材料一般是:PVC、TPE、ABS、PP、PE等。审评部门在注册证书、经批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予以明确。应确认企业的采购文件、检验规程相关内容是否与注册核准原材料、原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一致。确认企业设计更改是否涉及重要原材料的更改。若涉及,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若设计更改不涉及变更注册,企业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同品种原材料因供应商更换而进行的相关验证与确认活动。 现场应查看采购控制程序文件、采购物品清单和采购合同,确认采购的原材料是否按批进行检验或对供方的检验报告进行确认。5生产管理1.是否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2.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 3.进入洁净室(区)的原料和零配件是否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4.是否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品流向下道工序。1.确认是否对各洁净生产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测与保持相关记录。 2.确认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灭菌记录是否可追溯。如果是环氧乙烷灭菌,气体存放是否有控制规定及实施措施。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通常需要清洁处理的零配件主要有不锈钢针管,需进行末道精洗,在精洗车间超声波清洗、烘干。现场查看处理过程,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4.确认是否对检验状态标识方法作出规定,现场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6 质量控制1.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是否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3.是否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需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1.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微生物检测应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进行操作)。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验人员(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灭菌器等)。 2.确认产品放行程序及条件和要求,抽查产品放行记录。 3.依据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确认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规程。查看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抽查产品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检验。查看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仪器及使用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 成品检验项目:主要是环氧乙烷残留量、无菌、微粒污染、还原物质、酸碱度、浸提液紫外吸光度、热原(细菌内毒素)、泄露、拉伸强度、瓶塞穿刺器、进气器件、管路、药液过滤器、保护套等。 如果用环氧乙烷灭菌,应关注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 主要检验仪器有: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灭菌器、蠕动泵、气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恒温水浴锅、流量测试仪、微粒检测仪、电子天平、锥头综合测试仪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要性能指标的控制滴管滴液体积准确性(GB 8368-2005第6.8项)。 与结构设计和模具有关。1.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按照国标要求设计滴管的结构。 2.生产过程中出现滴管处毛刺或残缺的,立即停机维修模具。新模具验收或模具维修后应对该项验证。检查模具验收验证记录。输液流速。药液过滤器的滤除率(GB 8368-2005第6.7、6.10项)。 原材料检验应对每批药液过滤膜进行检测。1.检查原材料检验规定文件。 2.查过滤膜检验记录。空气过滤膜的进气流量(GB 8368-2005第6.5项)。 原材料检验应对每批空气过滤膜进行单位面积流量和流量降低检测。1.检查原材料控制规定文件。 2.查空气过滤膜检测记录。输液器各组装点无泄漏(GB 8368-2005第6.2项)。 生产过程中通过测漏装置进行检验。1.检查生产管理过程检验规定文件。 2.查组装过程生产记录。 3.查生产过程测泄漏记录。流量调节器液流调节(GB 8368-2005第6.9项)。 流量调节器应能调节液流从零至最大。1.检查流量调节器工艺验证记录。 2.查生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6%(鲁尔)圆锥接头的通用要求、锁定要求(GB/T 1962.2—2001第4.3、4.7、5.7)。 生产过程检验,通过测漏装置检验6:100配合是否漏液。验收新模具或模具维修后通过6%(鲁尔)圆锥接头性能测试仪进行检测。1.检查生产过程检验记录、测漏记录。 2.查圆锥接头性能测试记录。静脉针的连接牢固度(GB 18671-2009第6.3项)。 生产过程使用拉力计对各组件间的连接强度进行抽测。1.查生产管理文件、生产记录。 2.查生产过程连接强度检测记录。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依据YY 0286.1-2007第6.2项): 精密药液过滤器的输液流速和滤除率。 原材料检验对每批药液过滤膜进行输液流速和滤除率检测。1.检查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 2.检查药液过滤膜流速、滤除率检测记录。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输液器的避光性和脱色(GB 18458.3-2005第6.2项、6.3项)。 原材料检验对每批原料进行透光率检测。1.检查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 2.检查透光率、脱色检测记录。一次性使用微调式精密过滤输液器:流量示值基本误差和控制稳定性(依据YY 0286.6-2009第6.2.4.1、6.2.4.2)。 原材料检验对每批原料进行流量示值基本误差和流量控制稳定性检测。1.检查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 2.检查流量示值基本误差、流量控制稳定性检测记录。一次性使用吊瓶式输液器:吊瓶的印刷刻度(依据YY 0286.5-2008第6.2.3项)。 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生产过程按照图纸要求对印刷刻度进行检验。1.检查工艺文件和生产记录。 2.检查过程检验记录。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依据YY 0286.5-2008第6.2.3项,第6.2.5项):液袋的印刷刻度和厚度。 生产过程按照图纸要求对印刷刻度和厚度进行检验。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 2.查生产过程对印刷刻度和厚度的检验记录。7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三、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1.是否对生产技术人员、过程验证/确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如普通留置针注塑、组装、初包装、灭菌)的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2.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检测的能力,(如针管的刚性、韧性、耐腐蚀性,留置针微粒污染指数,导管的配合实验、抗弯曲性实验、断裂力检测,延长管与导管座及输注接口的连接强度,泄漏实验、留置针穿刺评价、回血实验方法、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 3.查阅相关人员的相关培训记录,确认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洁净区环境监测、产品生物学检验和工艺用水生物学检验等工作。 4.是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如洁净室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卫生以及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培训。包装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包装基础作业培训,灭菌室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灭菌基础作业、灭菌作业培训等。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厂房设施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企1.是否按无菌附录要求设置生产洁净室(区),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2.查看企业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管理文件、确认报告和再确认报告是否符合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3.查阅企业洁净室(区)浮游菌、尘粒、沉降菌、换气次数、风速、温湿度、静压差、清洁消毒监控等记录是否与验证/确认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4.查阅生产工艺流程,确定留置针注塑、清洗、组装、初包装过程空气洁净度级别、压差梯度设置是否合理。3设备1.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一般生产设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1.查看留置针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洁、洁净环境控制是否满足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要求. 2.查阅文件、记录与现场勘察相结合,确认留置针注塑、装配、包装、灭菌等生产设备种类、类型、运行参数与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是否一致,查看作业指导书中定义的操作参数与验证文件中确认的参数是否一致。确认企业的设备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能否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的需要。 3.查看企业工艺用水设施,环境控制等设备、器具, 生产设备台帐、检验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是否能满足产品技术要求。 4.查看检验设备及器具是否满足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包括原材料检验(钢针的刚性、韧性、耐腐蚀性,导管的外观、断裂力、抗弯曲性等)、过程检验(润滑剂的涂抹)、成品检验(如留置针微粒污染指数,导管配合实验、抗弯曲性实验、断裂力,延长管与导管座及输注接口的连接强度,泄漏实验、留置针穿刺评价、回血实验方法、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4设计开发1.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2.生产企业灭菌的,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1.查看静脉留置针设计开发文件,查看设计开发验证、确认参数是否符合《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强制性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是否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2.查阅设计开发文件,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注塑、组装、导管和针管涂润滑剂的涂抹、初包装、灭菌等过程应在设计开发时进行确认、验证。查看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及生产记录与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是否一致。 3.确认灭菌工艺控制与放行要求是否与确认报告确定的相关参数一致。是否开展周期性再确认或工艺变更确认相关活动。灭菌残留物处理、监测、放行记录与相关规定是否一致。5采购采购的产品原辅材料是否与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 1.建议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适用内容进行检查。 2.查阅企业采购程序,确认企业是否根据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影响程度对原材料进行分级控制,查看留置针重要的原辅材料(如初包装材料、导管、钢针、高分子粒料、润滑剂等)的确认报告是否等同或高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周期性再确认。 3.查阅企业采购程序文件、采购档案、检验规程及进货检验记录与核准原辅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6生产管理1.企业是否按照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组织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2.企业是否对生产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1.查阅导管与针表面润滑剂涂敷及磨尖工序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及生产记录,确认是否与相关技术文件内容一致。 2.查阅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生产记录,确认留置针导管尺寸与规定色标的一致性。 3.查阅各组件组装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是否与技术文件一致。查阅生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验证及检验记录,确认各组件组装连接生产过程能否保证组件装配的连接强度和密封性。 4.查看包装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生产记录,查看注塑、组装/连接、包装等生产设备运行参数与技术文件要求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灭菌工艺控制与放行要求是否与确认报告确定的相关参数一致。是否开展周期性再确认或工艺变更确认相关活动。灭菌残留物处理、监测、放行相关规定是否与记录一致。7质量控制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产品放行制度,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1.查阅产品放行的程序文件,查验每批产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放行要求(如留置针微粒污染指数,导管配合实验、抗弯曲性实验、断裂力,延长管与导管座及输注接口的连接强度,泄漏实验、留置针穿刺评价、回血实验方法、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等记录),能为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质量控制相关客观证据。 2.确认检测设备清单是否包括成品放行相关的检验设备。查看检查检验设备的校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及使用记录,相关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培训证书等,确认具备按规定进行成品放行的能力。8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四、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系统——采血管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1)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1.是否对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如注塑,添加剂溶液配制、喷涂、烘干,胶塞润滑、安装,抽真空等)。 2.专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检测的能力,能否熟练进行真空采血管抽吸体积实验、塞子泄漏试验、强度实验、添加剂浓度等项目检测或验证。 3.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洁净区环境监测、产品生物学检验和工艺用水生物学检验等工作。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设置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1.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工艺流程及规范的相关规定,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对无菌产品,查看企业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管理文件、确认报告和再确认报告是否符合无菌附录的要求。 3.查阅企业洁净室(区)浮游菌、尘粒、沉降菌、换气次数、风速、温湿度、静压差、清洁消毒监控等记录与确认报告是否一致。 4.查阅生产工艺流程,确定采血管注塑、添加剂溶液配制、喷涂、烘干,胶塞润滑,组装,抽真空,初包装过程空气洁净度级别、压差梯度设置是否合理。 5.若为非无菌产品,真空采血管是否在受控的环境下生产。 6.是否分别为无菌或非无菌产品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及检验环境,如阳性对照室、微生物限度室等。3设备1.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2.是否配备纯化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1.确认采血管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净化环境控制设备是否满足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要求。 2.查阅文件、记录并与现场勘察相结合,确认采血管注塑,添加剂溶液配制、喷涂、烘干、胶塞润滑、组装、抽真空、初包装等过程生产设备种类、类型、运行参数与作业指导书中规定参数是否一致,查看作业指导书中定义的操作参数与验证文件中确认的参数是否一致。确认企业的设备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能否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的需要。 3.查看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能否满足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如真空采血管抽吸体积实验、塞子泄漏试验、强度实验等)。 4.查看企业工艺用水设施/设备台帐、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是否能满足产品技术要求。 5.查检验设备清单并实地核实,确认配备的检验设备是否与其原材料、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工艺用水控制、环境控制等要求相匹配。4设计开发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产品技术要求等内容。实际生产作业指导文件内容是否与设计和开发输出相关内容一致。查看采血管设计开发输出相关资料和记录,确认设计和开发输出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产品技术要求等内容。真空采血管的注塑过程,添加剂溶液配制,添加剂配置、喷涂,点胶,抽真空和组装过程质量控制,采血管灭菌等过程已进行了验证/确认。 确认已经灭菌方式对含添加剂的采血管的质量影响进行了确认。灭菌工艺控制与放行要求是否与确认报告确定的相关参数一致。 确认是否采取模拟试验或等效方式对抗凝/促凝剂满足预期用途进行再确认,确认结果符合相关要求或已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保证产品符合相关要求。5采购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核准文件保持一致。1.建议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适用内容进行检查。 2.企业的采购程序文件是否根据原材料对最终产品的风险影响而进行分级控制,确定采血管的重要原辅材料如高分子粒料、添加剂(聚酯凝胶、EDTA粉末、氢氧化钾、氟化物、草酸盐、肝素)、润滑剂等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周期性再确认的报告是否等同或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查阅企业采购程序文件、采购档案、检验规程及进货检验记录与核准原辅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6生产管理是否按照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组织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的注塑过程(护帽注塑、管子注塑,如适用)、添加剂溶液配制、添加剂喷涂、点胶、抽真空和组装过程质量控制、采血管灭菌等过程验证程序性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制定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2.查阅文件、记录并与现场勘察相结合,查看模具和注塑产品的尺寸是否满足企业的图纸接受要求,所有功能是否满足规定的需求。 3.查看企业注塑机、抽真空装置、添加剂喷涂装置的生产作业指导书,所有设备运行设置参数必须与验证过的参数窗口和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参数窗口一致。 4.添加剂溶液配制的验证过程遵循企业的过程验证程序,配液是否进行溶液有效期的验证以及配液工具和容器的清洁确认。 5.查看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生产记录,确认企业在添加剂喷涂过程、点胶过程、抽真空和组装过程中质量是否受控,相关参数是否与相关标准及技术文件一致。7质量控制1.是否依据风险管理输出和设计开发输出等建立了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有效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具备为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检验证据的能力。 2.是否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能为可追溯提供证据。1.查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程,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确认放行产品是否符合放行批准要求(关注真空采血管抽吸体积实验、塞子泄漏试验、强度实验、添加剂浓度检测等记录)。 2.确认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记录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3.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能为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质量控制相关客观证据。 4.查看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持续保持检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8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系统——静脉采血针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2)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1.是否对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如注塑、装配、包装、灭菌)。 2.企业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检测的能力,特别是采血针尺寸、外观、密合性、连接牢固度、采血器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成品出厂检测项目的检测。 3.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洁净区环境监测、产品生物学检验和工艺用水生物学检验等工作。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1.企业是否按无菌附录要求设置生产洁净室(区),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查看企业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管理文件、确认报告和再确认报告是否符合无菌附录的要求。 3.查阅企业洁净室(区)浮游菌、尘粒、沉降菌、换气次数、风速、温湿度、静压差、清洁消毒监控等记录与确认报告是否一致。 4.查阅生产工艺流程,确定注塑、装配、包装、灭菌初包装过程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功能间压差梯度设置是否合理。 5.是否按照无菌附录要求为无菌产品和工艺用水管理等设置了相应的洁净检验室。3设备1.生产环境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1.确认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洁净环境控制是否满足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要求。 2.查阅文件、记录并与现场勘察相结合,确认注塑、装配、包装、灭菌等生产设备种类、类型、运行参数与作业指导书中规定参数是否一致。查看作业指导书中定义的操作参数与验证文件中确认的参数是否一致。确认生产设备的设备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能否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的需要。 3.查看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能否满足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采血针尺寸、外观、密合性、连接牢固度、采血器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等)。 4.查看企业工艺用水设施、设备台帐、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是否能满足产品工艺和技术要求。4设计开发1.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符合《一次性使用采血针》行业标准或企业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 2.生产企业灭菌的,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1.查看采血针设计开发文件,看设计开发验证、确认参数是否符合《一次性使用采血针》行业标准或企业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 2.确认胶塞穿刺针管表面润滑剂涂敷参数是否与作业指导书、操作流程卡及生产记录与技术文件一致。 3.确认灭菌工艺控制与放行要求是否与确认报告确定的相关参数一致。灭菌残留物处理、监测、放行相关规定是否与记录一致。5采购采购的产品原辅材料是否与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1.建议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适用内容进行检查。 2.企业的采购程序是否根据原材料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影响而进行分级控制,确定企业的重要原辅材料种类((采血针重要的原辅材料通常为初包装材料、乳胶护套、钢针、高分子粒料、润滑剂等)。按照风险等级对重要原材料进行周期性再确认报告是否等同或高于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查阅企业采购程序文件、采购档案、检验规程及进货检验记录与核准原辅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6生产管理是否按照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组织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1.查看企业注塑机、挤塑、装配、包装装置的生产作业指导书、控制计划、过程失效模式分析以及维护保养计划是否受控,是否根据过程验证的结果对文件进行更新,所有验证过的参数窗口必须和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参数窗口一致,并且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所有的关键参数必须满足验证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2.通过现场检查,查看企业是否能保证导管在生产过程中的微粒污染和热原的控制。 3.依据生产工艺流程,查阅相关作业指导书,查看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过程与作业指导书是否一致,作业指导书与技术文件规定是否一致。7质量控制1.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2.检验设备的状态是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1.确认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放行产品是否符合放行批准要求。 确认过程检验规程中规定了产品外观应符合产品标注要求。成品检验规程中是否对产品的尺寸、不锈钢针管和针尖的刚性、韧性和穿刺力、各部件之间的连接牢固度等项目进行检验。成品检验规程中,是否规定对丁基等护帽穿刺后的密合性的检验方法,并对相应的检验设备进行规定。 2.查看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检验设备/器具处于良好状态。8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否通过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满足追溯要求。确认企业追溯管理相关规定是否覆盖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的相关规定。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销售追溯管理。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应当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五、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1.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具备植入物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机械性能、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接骨板)、最大扭矩和最大断裂扭转角(接骨螺钉)、重要部位尺寸、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等项目检测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从事相关质量控制工作。特别需关注从事金属原材料成分和显微组织项目的验验员配备情况。既使是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也需确认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解读报告相关内容。 2.若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最终产品为无菌包装,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洁净区环境监测、产品生物学检验和工艺用水检验等相关质量控制工作。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1.若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最终产品为无菌包装,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以保证产品初始污染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如无菌检验室,以监测产品质量。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 2.若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由最终用户自行灭菌,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受控的清洁室(区)内完成,以确保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清洁室(区)面积应与清洁室(区)内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2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1.根据企业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生产工艺流程(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完成工艺流程涉及的切、车、铣、钻、钳、表面处理、打标等全部适用流程,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确认企业设备、工装种类、类型、加工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生产出质量稳定、符合要求的产品。 2.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生产企业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满足产品清洗等工艺用水的能力,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或受控的清洁室(区)的用水点。纯化水水质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不受污染或潜在污染。确认企业工艺用水制备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3.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具备植入物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机械性能、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接骨板)、最大扭矩和最大断裂扭转角(接骨螺钉)、重要部位尺寸、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等项目检测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量的检验设备和器具。检验设备、器具种类、类型、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满足监视和测量需要。部分原材料检测项目或验证项目如果允许委托检测,应特别说明质量控制的替代方案并得到监管部门认可。3设计开发1.是否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充分验证并形成文件以指导生产与质量控制。 2.已注册的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产品设计输出文件,生产用产品规范与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是否一致。1.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在加工过程中,因冷却、表面处理、耐腐蚀性、灭菌、表面缺陷检测等导致产品加工助剂残留,这些加工助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企业应针对加工助剂残留控制设计恰当的工序顺序和清洁流程,确保加工助剂残留能持续、稳定地控制在经确认的安全范围内。确认企业按照验证或再验证结果指导生产,加工助剂/灭菌残留物等等相关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参数控制与放行要求与灭菌、产品清洁验证/确认报告结果一致。 2.通过核对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注册批准文件、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生产用相关技术文档等,确认企业设计输出已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实际生产用技术文档,特别是图纸等技术文档系统、完整并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批准文件一致,任何更改符合法规要求(如履行《规范》有关设计和开发更改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取得批准文件等)。4采购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普通金属骨科植入物原材料主要有不锈钢、纯钛、钛合金、镍钛记忆合金、钴基合金等。审批部门在注册证书、经批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予以明确。确认以下内容: 1.确认企业的采购文件、检验规程相关内容与注册核准原材料、原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 2.企业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有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确认企业采购标准符合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3.确认企业设计更改是否涉及重要原材料的更改。若有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若设计更改不涉及变更注册,企业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同品种原材料供应商更改相关验证与确认活动。 4.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程序与准则采购、使用产品原材料并保持相关记录。5生产管理1.是否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2.如适用,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 3.如适用,是否持续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灭菌,按检验规程对过程和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放行。 4.是否按规定制备纯化水并对产品进行有效清洁。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境进行产品末道清洁和包装。 5.在产产品型号规范、表面处理方式是否注册产品技术标准一致1.确认企业是否对清洁生产区、洁净生产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2.如适用,确认企业对灭菌进行了必要的确认/再确认,确认结果已转化成产品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用于指导生产。 3.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 4.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备纯化水并对产品进行有效清洁。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境(清洁区或洁净区)进行产品末道清洁和包装。确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上述过程相关记录。 5.确认企业型号规格(如是否为加压板、加压螺钉等、产品表面是否有氧化层等)与注册时核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等批准文件一致。6质量控制1.是否依据风险管理输出和设计开发输出等建立了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有效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具备为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检验证据的能力。 2.是否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能为可追溯提供证据。1.确认企业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已系统建立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特别要关注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接骨板)、最大扭矩和最大断裂扭转角(接骨螺钉)、表面缺陷等项目检验规程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数据转移是否有明确、具体规定。如不采用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采用经确认的等效的方法评估产品。 2.确认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记录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要求)。 3.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能为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质量控制相关客观证据。特别关注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接骨板)、最大扭矩和最大断裂扭转角(接骨螺钉)、表面缺陷等项目检测记录。7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否通过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满足追溯要求。确认企业追溯管理相关规定是否覆盖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的相关规定。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销售追溯管理。8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1.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2.是否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是否按规定对取出的植入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改进、提高产品安全有效质量特性。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确认企业建立了对可获得的取出植入物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取出植入物(包括失败病例)的分析研究并通过设计和开发更改提高产品质量。确认企业持续保持相关文档与记录。 六、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1.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具备植入物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机械性能、重要部位尺寸、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等项目检测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从事相关质量控制工作。特别需关注从事金属原材料成分和显微组织项目的验验员配备情况。既使是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也需确认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解读报告相关内容。 2.若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最终产品为无菌包装,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洁净区环境监测、产品生物学检验和工艺用水检验等相关质量控制工作。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1.若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最终产品为无菌包装,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以保证产品初始污染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如无菌检验室,以监测产品质量。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 2.若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由最终用户自行灭菌,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受控的清洁室(区)内完成,以确保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清洁室(区)面积应与清洁室(区)内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1.根据企业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生产工艺流程(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完成工艺流程涉及的切、车、铣、钻、钳、表面处理、打标等全部适用流程,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确认企业设备、工装种类、类型、加工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生产出质量稳定、符合要求的产品。 2.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生产企业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等能力以满足产品清洗等工艺用水的能力,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或受控的清洁室(区)的用水点。纯化水水质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不受污染或潜在污染。确认企业工艺用水制备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3.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具备植入物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机械性能、重要部位尺寸、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等项目检测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量的检验设备和器具。检验设备、器具种类、类型、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满足监视和测量需要。部分原材料检测项目或验证项目如果允许委托检测,应特别说明质量控制的替代方案并得到监管部门认可。4设计开发1.是否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充分验证并形成文件以指导生产与质量控制。 2.已注册的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产品设计输出文件,生产用产品规范与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是否一致。1.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在加工过程中,因冷却、表面处理、耐腐蚀性、灭菌、表面缺陷检测等导致产品加工助剂残留,这些加工助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企业应针对加工助剂残留控制设计恰当的工序顺序和清洁流程,确保加工助剂残留能持续、稳定地控制在经确认的安全范围内。确认企业按照验证或再验证结果指导生产,加工助剂/灭菌残留物等等相关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参数控制与放行要求与灭菌、产品清洁验证/确认报告结果一致。 2.通过核对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注册批准文件、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生产管理相关技术文档等,确认企业设计输出是否已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实际生产用技术文档,特别是图纸等技术文档是否系统完整并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批准文件一致,任何更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如履行《规范》有关设计和开发更改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取得批准文件等)。5采购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脊柱内固定金属植入物原材料主要有不锈钢、钛合金等。审批部门在注册证书、经批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予以明确。确认以下内容: 1.确认企业的采购文件、检验规程相关内容与注册核准原材料、原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 2.企业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有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确认企业采购标准符合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3.确认企业设计更改是否涉及重要原材料的更改。若有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若设计更改不涉及变更注册,企业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同品种原材料供应商更改相关验证与确认活动。 4.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程序与准则采购、使用产品原材料并保持相关记录。6生产管理1.是否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2.如适用,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 4.如适用,是否持续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灭菌,按检验规程对过程和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放行。 5.是否按规定制备纯化水并对产品进行有效清洁。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境进行产品末道清洁和包装。 6.在产产品型号规范、表面处理方式是否注册产品技术标准一致1.确认企业是否对清洁生产区、洁净生产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测与保持相关记录。 2.如适用,确认企业对灭菌进行了必要的确认/再确认,确认结果已转化成产品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用于指导生产。 3.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 4.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备纯化水并对产品进行有效清洁。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境(清洁区或洁净区)进行产品末道清洁和包装。确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上述过程相关记录。 5.确认企业型号规格(组件型号规格、产品表面阳极氧化等)与注册时核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等批准文件一致。7质量控制1.是否依据风险管理输出和设计开发输出等建立了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有效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具备为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检验证据的能力。 2.是否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能为可追溯提供证据。1.确认企业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已系统建立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特别要关注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表面缺陷等项目检验规程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数据转移是否有明确、具体规定。如不采用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采用经确认的等效的方法评估产品。 2.确认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记录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要求)。 3.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能为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质量控制相关客观证据。特别关注原材料(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表面缺陷等项目检测记录。8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否通过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满足追溯要求。确认企业追溯管理相关规定是否覆盖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的相关规定。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销售追溯管理。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1.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2.是否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是否按规定对取出的植入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改进、提高产品安全有效质量特性。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确认企业建立了对可获得的取出植入物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取出植入物(包括失败病例)的分析研究并通过设计和开发更改提高产品质量。确认企业持续保持相关文档与记录。 七、人工关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人工关节生产企业应对荧光探伤、激光操作、焊接、钝化、喷砂(丸)、抛光、三坐标测量仪检测等人员作出相应要求并开展相关培训。检查企业是否有相应文件规定,抽查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2厂房与设施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1.查洁净室设计文件是否保证末道清洁处理、干燥、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查看洁净生产环境静态和动态的验证文件,检测结果均应满足100,000洁净级别的要求。3设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人工关节生产企业常用的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线切割机床,喷砂机、抛光机、研磨机,热处理炉,电酸洗(电抛光)设备,激光打标机,超声波清洗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等。常用的检验设备有:游标卡尺、各型千分尺、内卡规、塞规,硬度计,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荧光探伤设备,黑光照度计,白光照度计,电子万能试验机,三坐标测量仪,粗糙度仪,投影仪、表面涂层检测设备,百级洁净工作台,电导率仪,总有机碳检测设备(必要时),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空气微生物采样器,粒子计数器,压缩空气含油含水检测设备等。检查企业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台账和现场,关注相关设备是否能满足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需要。4设计开发研制加工工艺应当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 注:对于加工工艺中各种助剂的使用和杂质,应通过危害鉴定识别,后续的清洗验证应该有所控制。1.查看风险管理文档是否识别助剂的使用和杂质的危害。 2.查看清洗验证文件是否包括化学品清单。 人工关节需评估助剂残留的加工材料通常包括:水基切削液、油基切削液、润滑剂、冷却剂、抛光剂、喷砂介质、玻璃丸、荧光剂,荧光显像粉,以及清洗剂,无机盐,酸,液压油,润滑油、酒精,研磨剂(二氧化硅,氧化铝),金属碎屑等。5采购1.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2.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3.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注:应关注不合格原材料的使用风险。1.查看企业采购控制程序,关注企业对人工关节重要原料的控制情况。人工关节重要原料一般包括:不锈钢、钛及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金属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钽金属等材料,烧结层用材料,喷涂层用材料,初包装材料等。表面缺陷(荧光探伤)检验用的渗透剂、乳化剂和显像剂等辅料应纳入物料清单。采购标准应参照相关材料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查企业对产品及供应商的分类方法,以及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及供应商的控制方法。如:Ti6Al4V钛合金锻件、ZTi6Al4V钛合金或钴铬钼合金铸件每炉批锻(铸)件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供方名称、锻(铸)件名称(代号)、合金牌号、锻(铸)件炉批号、锻(铸)件交货状态、锻(铸)件数量、检验结果、检验依据和出厂日期等。 3.查是否有进货检验要求,抽查不同类别物料的进货检验记录。应关注人工关节的原材料(包括棒料、毛坯、高分子聚乙烯材料等,根据材料的相关标准制定检验项目)、喷涂过程(此过程应验证,检验项目应根据验证的输出制定,至少包括:涂层厚度,粘接强度等项目)、初包装材料(检验初包装袋的初始染菌水平或核对供应商提供的材质证明,确定其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4.产品如有委外加工过程,是否按供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管理。6生产管理1.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注:产品清洁要求,一般指在临床使用前常规的清洁手段不能去除污染物,应使用专门方法和清洗剂才能有效去除。污染物一般包括机加工生产、检验过程附着于产品表面的切削液、润滑剂、冷却剂、抛光剂、荧光剂等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4.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1.检查企业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时, 应关注: (1)查看企业是否有文件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定义,并在相关产品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中明示。 (2)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和控制措施,同时检查实施情况。 人工关节常见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以及一般应考虑的参数如下: 电解抛光:电解抛光液成分、电压、温度、时间等。 钝化:钝化液成分、温度、时间等。 末道清洗:清洗介质、清洗剂浓度、清洗温度、清洗时间、超声波频率和能量、漂洗温度、漂洗时间、烘干温度和时间等。 喷涂:喷涂电流、离子气流量、喷涂距离、供粉速度、喷枪速度等。 初包装封口:包装材料、包装封口的速度或时间、温度等。 2.人工关节末道清洗的验证应关注: (1)查看最终清洗验证确认报告,报告应包含清洗后微生物的残留、与产品接触材料的残留等指标的检测/控制要求; (2)对产品的清洗过程要有相应的验证与确认,验证确认方案中应包括:清洗设备的安装验证,残留物的识别,清洗剂的选择,清洗用水的实验,干燥用压缩空气实验,其他实验项目的选择,抽验方案,接受标准,标准操作过程输出,偏差处理,培训记录等信息。查看验证、确认方案、报告及相关记录(包括第三方的检测报告)。 (3)清洗验证结束后应制定相应的清洗过程控制文件,文件中应包括需控制的参数,例如清洗温度、时间、清洗剂更换等要求,并检查清洗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3.应关注人工关节生产企业对高聚合物(PE)产品的储存和生产车间是否有温度控制要求及相应记录,三坐标测量仪的环境控制(根据三坐标测量仪厂家的要求控制),荧光检验的暗室控制,检验区域的照度要求,洁净室的环境要求等。 4.应关注和检查人工关节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如喷砂/喷丸、电解、阳极氧化、钝化、抛光、荧光探伤、激光打标、涂层、环氧乙烷灭菌、洁净室内焊接等过程)。企业应安装相应的防护和去除装置,若有害气体需排到大气中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必要时,企业应在文件中对有害物质限量做出规定。7质量控制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关注企业以下情况: (1)查看企业标准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企业的检测报告是否覆盖标准内容。 (3)查看委托检验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合同及相关记录。 例如:人工关节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中的材料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金属材料铸造可提供每炉质保书或委托检测的报告。锻造件应提供材质报告。铸造件内部的质量应逐件进行X射线检查。钛合金铸造的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人工关节出厂检测项目一般应包括:材料、外观、表面缺陷、粗糙度、尺寸(与陶瓷球头配合的股骨柄,其配合尺寸应满足陶瓷球头的供应商规定的质量要求)、无菌性能、环氧乙烷残留量、标签等。8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1.应当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后,企业应当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以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安全性。 2.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3.查看洁净环境日常(现场)监控文件、趋势分析文件。是否有依据趋势分析设定的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是否有超出限度后如何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相应规定以及实际发生后的记录。1.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关注企业以下情况: (1)检查对取出人工关节进行分析研究的文件规定。文件中应规定取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获取途径。 (2)对照国家标准,查看对不同种类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分析研究内容、方法等。(3)企业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后,应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检查分析研究报告。 (4)应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参照以下国家标准制定生产企业的程序规定,规定的内容包括:取出、处理和包装程序,(组织与)植入物界面分析,植入物分析,植入物性能。 GB/T 25440.1-201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与分析 第1部分:取出与处理。 GB/T 25440.2-201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与分析 第2部分:取出金属外科植入物的分析。 GB/T 25440.3-201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与分析 第3部分:取出聚合物外科植入物的分析。 GB/T 25440.4-201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与分析 第4部分:取出陶瓷外科植入物的分析 2.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关注企业质量投诉记录。按照人工关节可疑不良事件定义,检查是否有应该上报的不良事件,并查看有关记录。 3.查看洁净环境日常(现场)监控文件、趋势分析文件。是否有依据趋势分析设定的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是否有超出限度后如何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相应规定以及实际发生后的记录。 八、人工晶状体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对接触汽油、酒精、消毒剂等物品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1.查看使用汽油、酒精等作为清洗液的清洁验证及再验证。 2.查看清洁岗位人员的培训记录。 3.查看岗位作业指导书。 4.现场考查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2设计开发应当对以下设计开发进行验证与确认并转换为可指导生产的相关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1.车床、刀具、夹具等设备工装的设计。 2.部分低温加工工艺。 3.抛光工艺。 4.灭菌方法与灭菌过程。1.查看设计时对车床、刀具、夹具验证和确认和设计转换文件。 2.查看低温加工、抛光工艺输出作业指导书。 3.查看产品包装及其灭菌方式的确认与输出文件。3采购产品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的光谱透过率应当符合要求。1.人工晶状体主要材料包括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材料和疏水性丙烯酸酯等。审批部门在注册证书、经批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予以明确。确认以下内容: (1)确认企业的采购文件、检验规程相关内容与注册核准原材料、原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 (2)企业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有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确认企业采购标准符合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3)确认企业设计更改是否涉及重要原材料的更改。若有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若设计更改不涉及变更注册,企业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同品种原材料供应商更改相关验证与确认活动。 2.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程序与准则采购、使用产品原材料并保持相关记录。查原材料的合格证和进货检验记录。4生产管理为保证产品质量,生产管理中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1.以下机加工工艺应符合规定:晶体装夹方式,注蜡的温度,刀具的保养措施等。低温加工的折叠式晶体中,刀头的温度和时间的工艺参数也应严格符合规定要求。 2.抛光工艺需制定抛光机的转速、抛光时间和温度、抛光材料的数量等参数。 3.清洗工艺需制定清洗时间、清洗液艺参数。 4.产品的包装工艺。 5.产品的灭菌方式。查看以下文件和记录并现场核实,确认生产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1.装夹方式是否正确并查看验证记录。 2.注蜡工艺作业指导书,验证再验证记录,生产记录。 3.刀具的验证/再验证及其生产记录。 4.低温加工时,刀头温度的验证及其生产记录。 5.抛光设备、工艺验证和确认记录及其生产记录。 6.机加工过程的清洗和末道清洗验证再验证,作业指导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 7.包装材料的选择和验证。 8.查看包装工艺验证、再验证,封口时的温度和速度与验证数据是否相一致,包装记录。 9.灭菌方式的验认与确认,现场抽查灭菌设备和灭菌记录。5质量控制1.主要原辅材料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半成品结构、功能以及清洁是否符合要求。 3.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灭菌是否符合要求。1.查阅三大检验(原辅材料、过程和出厂)规程并请检验员现场操作,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2.查阅检验记录,确认符合追溯性要求。 九、血管支架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厂房与设施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企业应规定药物支架产品涂覆工序在百级环境下进行。现场检查药物配制、喷涂工艺是否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工艺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如有控制产品初始污染的其他替代方案,应得到监管部门认可。2文件管理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检查企业对作废文件的控制要求,对作废文件的保存期限,因血管内支架产品的产品寿命(非货架寿命)不明确,所以作废技术文件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为永久保存。3设计开发1.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2.研制加工工艺应当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1.查看企业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当对于所采用的金属材料明确要求的化学成分及相关的力学性能,与血液接触的材料应明确材料的牌号。 2.对于药物支架产品,查看企业是否识别药物喷涂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查看有机溶剂的控制验证资料,以及控制操作文件和记录。对于使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查看灭菌确认资料(含解析验证),以及产品解析操作文件和记录。查看产品出厂检测规定及记录。 确认企业的实际生产与注册核准内容一致,相关更改符合法规要求。4采购1.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2.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1.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原材料是否开展了相关的生物学评价,是否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进货检验。对于药物涂层支架,查看企业采购的药品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使用的药品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时应关注所使用药品有效期与产品有效期是否一致。 2.初包装材料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1)查看企业形成的包装材料的技术要求,并检查包装材料的选择评价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学评价(应提供检测报告,一般为供方送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检测)、与产品辐照灭菌的适宜性、与产品初始污染菌的适宜性、与产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 (2)检查采购的包材与包装材料技术要求的符合性(抽查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记录)。5生产管理1.关注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工艺流程中的关键工序与特殊过程等生产过程管理要求。 2.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1.血管支架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生产管理需关注的风险点也不同。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确定需进行控制的关键工序与特殊过程,以便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 2.关注药物涂层支架生产中,药物喷涂工艺产生的粉尘、烟雾、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6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乳房植入体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采购控制1.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 2.原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及毒理特性。 查看以下文件和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企业的实际生产与注册核准内容一致,相关更改符合法规要求。 1.检查原料信息及采购、进货检验、使用情况记录。 2.检查阻隔料信息及采购、进货检验、使用情况记录。 3.定期市场抽样,检测化学性能,主要对化学溶出物进行检测。 生胶制备——原料进货检验。原料纯度低,将导致合成物的品质低。 壳体制备——原材料、防渗层(阻隔层)的选择:应该使用适用于长期植入的原材料,并且该材料是经过企业评价过的,与产品的预期用途相符合,并得到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擅自更换。2生产控制外囊的厚度和均匀性应进行控制,以免发生变形或破裂。确认壳体制备——外囊的逐个检验、检查生产和检验记录符合要求。生胶合成批组小,或合成的稳定性差,对硅凝胶的品质控制有不利的影响。若硅凝胶材料为自行合成,应阐述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 特别是对残留单体或小分子的控制情况,否则临床发生并发症的概率提高。挥发组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查以下文件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生产现场和生产记录,关注生胶制备——生胶合成批组的规模及合成稳定性。 2.关注生胶制备——生胶质控标准,特别是挥发份数据。 3.检测记录。市场抽检记录,关注检测挥发份值。合成的每批生胶都应进行检测,以确保小分子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生胶制备——生胶(凝胶)批组检测规定及记录。关注检测项目和频次,重点关注挥发份数据。底盖脱落总装工序——封盖,检查封盖粘接工艺及质量控制点相关规定与记录,确认符合要求。内包装工艺未经确认会导致灭菌有效期失效。总装工序——内包装封装,检查内包装工艺确认报告,确认符合要求。标识打印错误总装工序——底盖标识打印,检查底盖标识打印的工艺流程及质控点记录,确认符合要求。生胶的存放、运输、使用未全面防护,可能受生胶桶、环境的污染0。应全程密闭存放和输送。生胶制备——生胶的存储和防护。检查生胶储存和输送系统规定与记录,确认符合要求。灭菌工艺应经过确认并严格控制检查灭菌工艺确认报告(关注不同灭菌方式对产品影响)、灭菌工艺作业指导书与灭菌工艺控制记录,确认符求。应根据法规的要求和产品的风险,设置单一产品的唯一性编码,以满足产品追溯的要求。是否明确原料批、中间品批、生产批、灭菌批的编制方法和追溯的方法,并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以满足产品追溯性要求。若产品成对包装,预期用于同一位病人,还应关注产品原材料等追溯程度能否满足临床植入物追溯的相关要求。凝胶的存放、运输、使用未全面防护,可能受存放容器、环境的污染。总装工序——硅凝胶的防护,检查注胶系统的相关规定与记录,确认符合要求。3质量控制外囊应逐个检查是否有砂眼、渗漏总装工序——外囊渗漏性检查,现场检查规定与记录,确认符合要求。充填物硅凝胶的内聚力应符合标准要求。工艺过程中应确保其稳定性和一致性。总装工序——硅凝胶内聚力的稳定性。检查该工序的稳定性控制(批组规模、过程检测等)规定与记录,确认符合要求。4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鸡冠提取法)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厂房与设施原料生产中病毒灭活区应与病毒灭活后工序分开。产品可能交叉污染,病毒可能带入下一工序。查产品工艺布局图,现场检查病毒灭活区是否与后续工艺区是否分开设置,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2采购1.鸡冠来源不明可能造成饲养饲料不可控、防疫不可控。 2.鸡冠变质、微生物污染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检查以下相关文件和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查是否定点采购,是否和供应商签订了长期质量协议。 2.查企业是否有鸡冠冷链运输控制的要求。 3.查企业鸡冠是否在-18℃以下储存。 4.查企业对进厂鸡冠是否进行微生物控制和进厂检测。 5.查每批鸡冠进厂是否有防疫、检疫证明。 参考:ISO22442/YYT077—2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 参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栏表 3生产管理1.鸡冠提取生产工艺中,无病毒灭活工艺,或可能携带的病毒未被有效去除,可导致产品病毒污染,引起临床炎症、发烧等症状。 2.无菌灌装(若适用)应严格控制。1.查企业是否有特定的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并制定在工艺文件中。 2.查是否有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 3.查企业是否按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报告确定的工艺参数组织生产。 4.若采用无菌灌装工艺,过程管理应符合YY/T0567.1-2005医疗产品的无菌产品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 ISO22442/YYT077—3动物源医疗器械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去除与灭活的确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ISO 22442-3《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三部分:病毒及传染去除或灭活的验证》的规定 透明质酸钠原料生产在下列工序控制不严可能导致风险: 1.灭活、酶解工艺可能带来产品带病毒的风险。 2.无菌过滤。出料和分装的无菌操作可能带来产品带菌的风险。 3.直接接触产品的容器和胶塞的准备,灭菌和除热原操作不规范可能带来产品内毒素风险。 4.已灭菌设备和部件的储存和转运、内包装容器无菌控制,操作不当可能造成产品带菌风险。 5.物料进出无菌区的控制检查下列适用文件和相关实施记录,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1.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病毒灭活验证报告规定的工艺参数组织生产。 2.查企业除菌过滤器的验证报告(包括材质选择/选型、除菌过滤器细菌截留、溶出物试验、化学兼容性试验、产品润湿的完整性试验、吸附试验、完整性测试)。 3.查企业每批料液除菌过滤后是否对除菌过滤器进行完整性测试,泡点是否大于规定要求。 4.查企业湿热灭菌柜确认报告、相关记录。 5.查企业干热灭菌柜确认报告、相关记录。 6.查物料表面消毒和灭菌的确认报告、相关记录。 7.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已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物品的无菌转移的控制程序及相关记录。 无菌配制过程控制涉及的环节控制不严带来的风险 配制罐清洗、灭菌、无菌投料操作、物料除菌除热源、配液的均一性 检查下列适用文件和相关实施记录,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1.检查配制罐是否密闭。 2.查企业是否建立了配制罐的清洁、灭菌规程。 3.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在线清洗、在线灭菌,氮气吹干保护的管理操作规程。 4.查企业是否制定了所用原料、物料除菌、除热源处理的管理操作规程。 5.查企业配制工艺的均一性是否经过验证,查工艺验证报告。 发酵法透明质酸钠原料:其原料精制和除菌过滤外包检查下列适用文件和相关实施记录,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1.查企业是否能够控制精制工艺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2.查企业是否能够控制除菌过滤工艺过程,确保产品符合无菌的要求。 3.查企业除菌过滤器是否经过确认与验证,查验证报告。 4.查企业每批料液除菌过滤后是否对除菌过滤器进行完整性测试,并保存相关记录。4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同种异体骨植入物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1.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2.从事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3.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设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1.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询问并查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形成文件的任职要求。 (2)抽查相关关键岗位人员学历证书、简历,必要时可通过询问,以确认其具备相关经验与能力。 (3)抽查上述关键岗位人员的能力评价记录(关注与岗位要求的符合性),若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查关注新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人员培训方面的要求: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培训制度,并抽查年度培训计划,确认是否包括卫生学、微生物学、洁净作业、安全防护、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2)抽查培训记录(关注其与培训计划的符合性),特别关注清洁、维修人员的培训情况。 (3)询问并查看培训效果评价记录。 3.人员健康方面的要求: (1)查看企业建立的对人员健康的管理要求。 (2)询问并查看企业相关人员体检检查的传染性疾病项目的适宜性,是否对所选择的体检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审并保持相关记录,体检项目至少应有: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 (3)抽查一线员工(与产品接触)的体检报告,确认其与健康要求复合性,是否形成并保持员工的健康评价记录。2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询问并现场查看,确认企业洁净间及其不同功能间的压差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注意末道清洗、冷冻干燥、内包装3个工序的功能间应相对缓冲走廊为正压。 如生产工艺环境参数设置与规范规定的参数不一致,应优先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按规定控制生产环境。3设备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1.询问相关人员企业所确定的生产用工艺用水,并查看企业形成文件的规定,生产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工艺用水标准应不低于纯化水(深冻产品或其他含水量大的产品最好能使用注射用水)。 2.查看工艺用水制备设备,并查看是否具备检测工艺用水性能的所有设备(若工艺用水采用的是注射用水,特别关注检测注射用水的总有机碳分析仪是否配备)。抽查近一年的检测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4文件管理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检查企业对作废文件的控制要求,对作废文件的保存期限,因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产品寿命(非货架寿命)不明确,所以作废技术文件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为永久保存。5设计开发1.含有同种异体材料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当对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 2.研制加工工艺应当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1.设计开发中生物学评价方面的要求: (1)检查企业的生物学评价报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细胞毒性试验、致敏性试验、刺激或皮内反应、全身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植入试验等,对于同种异体脱矿骨,还应有异位成骨诱导试验。 (2)检查企业的生物安全性试验或验证,至少有免疫原性试验、病毒灭活确认报告。 2.检查对添加的化学物质残留的验证文件,如同种异体(脱矿骨)在脱钙处理中用到盐酸溶剂,企业应针对盐酸的去除制定控制措施,设计恰当的工序顺序和清洁流程,确保盐酸的残留能持续、稳定地控制在经确认的安全范围内(检查残留的验证文件,以证实对盐酸去除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检查企业所确定的溶剂残留安全范围的适宜性,是否形成并保持相关记录。 确认企业设计和开发输出、注册核准的相关内容已经全部系统地转化为受控的生产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相关规范。6采购1.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2.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3.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所需供体采购应当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与供方签订采购协议书,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价,并有详细的采购信息记录。 4.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需供体进行严格筛查,应当建立供体筛查技术要求,并保存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 5.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者志愿捐献书。在志愿捐献书中,应当明确供者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同种异体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与其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1.查看企业形成的包装材料的技术要求,并检查包装材料的选择评价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学评价(应提供检测报告,一般为供方送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检测)、与产品辐照灭菌的适宜性、与产品初始污染菌的适宜性、与产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生产环境不低于10万级)、产品的包材封口宽度(应不小于5mm)、包材厚度(应不小于8μm)等内容,对于用于包装同种异体深冻骨的包材,还应评价其对深冻产品储存条件(温度不高于-40℃)的耐受性。 2.检查采购的包材与包装材料技术要求的符合性(抽查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记录)。 3.查看企业建立的形成文件的供体筛选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至少应包括疾病要求(a.供体宜无慢性感染病史或体检无感染症状。b.无结核病、肝炎、梅毒、疟疾、艾滋病、麻风病史,无肿瘤病史,无药物中毒及其他中毒史。c.无严重创伤,主要指大面积烧伤。d.无自身免疫性疾病、骨代谢性疾病。e.应用类固醇药物不超过3个月(大剂量应用不超过1周),未接受过同位素检查或治疗,使用呼吸机不超过72h。)、组织获取要求(室温条件下,在12h内获取组织。2-10℃时,在24h内获取组织)、年龄要求(供体年龄:女性15-50岁,男性15-55岁,用于结构性植骨的供体应无骨质疏松病史,若骨产品被用于填充时没有年龄限制)、血清学检测(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均为阴性)等。 4.查看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资质(一般为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接收、处置供体的业务许可范围,必要时应对提供供体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确保同种异体原料供方应合法。双方签订采购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供体应符合供体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形成并保持对供方选择、评价的记录。 5.查看供体采购、验收记录,确保采购的供体符合企业建立的供体技术要求,确保供体有质量保证;供体验收时应至少检查如下材料:供者捐献志愿书(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并明确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取材信息、伦理学证明以及血清学检验报告(血清学报告至少应有:乙肝、丙肝、梅毒、HIV测试,其中HIV应采用PCR法检测,所有检验结果全部应为阴性);适用时,应该保持有供体组织运输的相关信息。7生产管理1.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 2.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当形成的记录。 3.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 5.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企业应当保存所有与生产有关的控制记录。 6.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污染。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的人体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记录。 7.用于生产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熏蒸和消毒。 8.生产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洁净室(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1.应关注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员工的防护管理: (1)检查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如加工成型工艺产生粉尘、脱钙工艺挥发的盐酸等,应有适宜的控制措施,且应评价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2)查看企业建立的形成文件的员工安全防护制度,与供体接触性的操作均需戴手套、口罩,应有防止操作过程中锐器伤的措施。 (3)检查产品除末道清洗、冻干、内包装之外其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环境,应是在受控环境下进行生产活动,供体取材、切割、去脂等工序至少在清洁环境下进行。 2.查看企业建立的批号管理规定,每批产品所用的供体应不多于1具,但每具供体可生产多批产品。 3.查看企业所选择的灭菌方式,灭菌应为辐照灭菌。 4.查看企业对产品、材料的贮存条件的规定,其中供体原料、中间品(冻干后的中间品除外)及深冻骨的储存条件为温度≤-40℃低温冰箱或冷库中。 5.应关注企业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情况: (1)查看企业建立的在整个产品实现过程中对供体防护、控制的文件,应包括采购与验收控制(按照供体筛选技术要求验收)、贮存控制(贮存于低于-40℃冰箱或冷库中)、病毒灭活控制、废料处置等内容。抽查企业形成的对供体控制、防护的记录,关注记录与文件要求的一致性。 (2)查看病毒灭活的确认报告,重点关注开展病毒灭活确认研究的单位的资质,以及确认所选择的病毒的适宜性(至少应包括HIV、HBV、HCV的指示病毒以及非包膜病毒)。 (3)查看企业形成的病毒灭活工序的标准操作规程,并抽查病毒灭活工序的记录,重点关注该工序的参数与病毒灭活确认报告参数的一致性。 6.应关注企业对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处理情况: (1)查看企业的工艺流程,若完成内包装前,生产过程有在非10万级洁净区环境下生产,应关注在非洁净区环境下生产过程的控制,并应评价适宜性,其余工序生产环境至少为清洁环境。 (2)查看企业对处理废弃人体组织所建立的形成文件的制度,应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生产中各环节出现的并被评判为报废的不合格品、以及产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剩余的产品、因各种原因植入后取出的产品的处理规定,检查处理记录(废料应交给有人体组织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并有相关协议。不建议采用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置)。 7.针对所选择的消毒剂,评价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操作区、设备等对消毒剂的耐受性,是否形成并保持相关评价记录。 8.应关注企业消毒剂使用情况: (1)检查所选择的消毒剂,应不少于两种,并查消毒剂消毒效果验证或评价。 (2)检查消毒剂更换的频次,并检查更换、使用记录。8质量控制1.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 2.应当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检验记录应当载明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1.应关注企业对供体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管理情况: (1)查看企业对产品初始污染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建立的形成文件的制度(对于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如同种异体骨,因产品本身会有颗粒脱落,很难从后续阶段来监测产品的微粒污染,更多的是通过控制生产过程如严格控制生产环境或提高生产环境来控制微粒污染)。 (2)查看对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非冻干状态的中间品应存储在不高于-40℃的冰箱中。查看存储冰箱的温度校准记录及状态标识,检查温度的监控记录。 2.应关注企业出厂检验管理情况: (1)查看企业的检验设备台账,至少应有高压蒸汽灭菌锅、生化培养箱、水浴锅、烘箱、电子天平、电导率仪、pH计等,抽查校准记录,现场查看状态标识。 (2)查看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无菌、外观检查。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1.避孕套产品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具备原材料的纯度及限量指标、平均粒径尺寸(硫化助剂分散体)、总碱度和硫化程度(硫化胶乳)、成品出厂检验(爆破体积与压力、针孔、包装完整性等)等项目的检测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从事相关质量控制工作。特别需关注从事硫化助剂分散体平均粒径尺寸项目的检验员配备情况。 2.避孕套产品有微生物限量指标要求,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清洁室(区)环境监测、产品生物学检验等相关质量控制工作。如果是符合规定的委外检验,也需有相关人员能够解读报告相关内容。2厂房与设施1.是否具有裸套生产能力。 2.生产环境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应具备裸套生产能力(生产工序至少包括配料、浸渍、硫化等)。避孕套最终产品微生物限量指标需符合注册技术要求,则电检工序、热封包装(机包)工序应在受控的清洁室(区)内完成,以确保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清洁室(区)面积应与清洁室(区)内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根据企业避孕套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完成工艺流程涉及的配料、浸渍、电检、机包、装盒等全部适用流程,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确认企业设备(包括检测仪器)、类型、控制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生产出质量稳定、符合要求的产品。 避孕套产品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具备原材料的纯度及限量指标、平均粒径尺寸(硫化助剂分散体)、总碱度和硫化程度(硫化胶乳)、成品出厂检验(爆破体积与压力、针孔、包装完整性等)等项目的检测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了足量的检验设备和器具。检验设备、器具种类、类型、控制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满足监视和测量需要。 企业产品初始污染检测解决方案应得到监管部门认可。4设计开发1.是否对各种配方助剂材料的使用及对润滑剂进行充分验证并形成文件以指导生产与质量控制。 2.已注册的避孕套产品设计输出文件,生产用产品规范与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是否一致。1.避孕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因预硫化(配胶)、沥滤脱型泡洗工序、热封包装工序等导致产品中含有复杂的助剂材料成分及其反应副产物,包括含有润滑剂与香精,这些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同时添加的润滑剂与香精香料材料会不同程度的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企业应针对加工助剂残留控制设计恰当的工序清洁流程,确保相关化学物质残留,以及润滑剂与香精香料物质的添加能持续、稳定地控制在经确认的安全范围内。确认企业按照验证或再验证结果指导生产,沥滤脱型泡洗工序、热封包装工序等相关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参数控制与放行要求与验证/确认报告结果一致。 2.通过核对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注册批准文件、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生产用相关技术文档等,确认企业设计输出已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实际生产用技术文档,特别是图纸等技术文档系统、完整并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批准文件一致,任何更改符合法规要求(如履行《规范》有关设计和开发更改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取得批准文件等)。5采购1.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 2.是否存在采购避孕套裸套进行包装生产的情况,如有,是否对该过程是否进行有效控制,使最终产品出厂或放行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及注册核准的相关技术要求。1.避孕套产品生产用原材料主要有天然胶乳、硫磺、氧化锌、硫化促进剂、防老剂、隔离剂、润滑剂与香精香料等等。审批部门在注册证书、经批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予以明确。确认以下内容: 2.确认企业的采购文件、检验规程相关内容与注册核准原材料、原材料验证/确认结果相关参数是否一致。 3.企业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有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确认企业采购标准符合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确认企业设计更改是否涉及重要原材料的更改。若有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 若设计更改不涉及变更注册,企业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同品种原材料供应商更改相关验证与确认活动。 5.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程序与准则采购、使用产品原材料并保持相关记录。 6.确认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过程的分包行为,如适用,是否对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使最终产品出厂或放行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及注册核准的相关技术要求。6生产管理1.是否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2.如适用,是否对消毒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 3.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节进行沥滤,以有效减少相关化学物质的残留。 4.在产品型号规格、润滑剂及香精香料的添加是否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一致。 5.是否对电检工序的不良品检出能力进行有效确认,使企业具备持续生产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避孕套产品的工序能力。 6.是否制定适应产品特性的半成品(未热封包装)的流转防护措施,并持续有效执行,以预防造成多发性产品损伤。1.确认企业是否对清洁生产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测与保持相关记录。 2.如适用,确认企业对消毒进行了必要的确认/再确认,确认结果已转化成产品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用于指导生产。 3.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节进行沥滤处理,以有效减少相关化学物质的残留。确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上述过程相关记录。 4.确认企业型号规格、润滑剂及香精香料的添加方面与注册时核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等批准文件一致。 5.确认企业是否对电检设备进行有效验证或确认,使电检灵敏度水平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产品注册时核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建议现场进行电检灵敏度测试。 6.确认企业是否制定半成品(未热封包装)的流转防护要求,包括预防风化、光照等措施要求,并持续有效执行,以预防造成多发性产品损伤。7质量控制1.是否依据风险管理输出和设计开发输出等建立了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有效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具备为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检验证据的能力。 2.是否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能为可追溯提供证据。1.确认企业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已系统建立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特别要关注原材料的纯度及限量指标、平均粒径尺寸(硫化助剂分散体)、总碱度和硫化程度(硫化胶乳)、热封包装针孔与包装完整性、成品出厂检验(爆破体积与压力、针孔、包装完整性等)等项目检验规程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数据转移是否有明确、具体规定。如不采用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采用经确认的等效的方法评估产品。 2.确认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记录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要求)。 3.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能为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质量控制相关客观证据。特别关注原材料的纯度及限量指标、平均粒径尺寸(硫化助剂分散体)、总碱度和硫化程度(硫化胶乳)、热封包装针孔与包装完整性、成品出厂检验(爆破体积与压力、针孔、包装完整性等)等项目的检测记录。8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否通过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满足追溯要求。确认企业追溯管理相关规定是否覆盖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的相关规定。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销售追溯管理。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1.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2.是否制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以改进、提高产品安全有效质量特性。 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确认企业建立了对可回收的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包括产品质量投诉的案例)的分析研究并通过设计和开发更改提高产品质量。确认企业持续保持相关文档与记录。 注:《电检灵敏度现场验证程序》:现场抽取任意机台电检合格后产品30只,分成15只/组,用0.25mm针灸针刺孔,每组14只,根据产品标准GB7544,在长度方向距开口端25mm外,大致均匀分散刺孔。并对每组产品做好颜色标记,在对应机台上进行常规电检,查看所测试电检机是否可以检出所有刺孔废品,并对每组样品进行漏水测试确认样品刺孔无误。 十四、血液净化用设备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整机装配、接线等一线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能够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检查下列相关文件与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生产人员是否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2.查看作业指导书,提问检验人员操作方法,如现场考察生产操作人员未真正掌握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说明培训未达到预期效果。 3.抽查人员培训记录,关注培训内容和签名。 4.查岗位任职条件(如学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规定,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检验人员的评价与再评价。2厂房与设施1.部分需特殊存放的检验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房间内。 2.需控制温度、湿度的房间(精密仪器间、天平间等)未安装空调或其他调节温度、湿度的设施。 3.应在防静电、防尘、防震动的环境中进行仪器装配、调试。仪器应在防潮湿、防高温的环境下贮存。1.根据检验仪器、仪表目录,确认需特殊存放的检验仪器、仪表。 2.现场检查需特殊存放的检验仪器、仪表的存放位置。 3.现场检查仪器生产、存放环境与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采购主要原材料、电子部件是否经过检验。抽查3—5种物料的质量标准。检查物料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确认是否符合要求。4生产管理1.工艺规程中的格式及内容与编制程序规定是否一致。 2.标准操作规程中的部分工艺参数与工艺规程中是否一致。 3.部分操作时易产尘的设备是否有自身吸尘或捕尘设施。检查相关文件与实施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检查所生产品种的工艺规程(与工艺规程编制程序、产品的标准进行核对)。 2.检查岗位操作法(标准操作规程)。 3.根据文件目录确认已变更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标准操作规程)。 4.根据工艺流程确认易产生尘埃的工序、设备、操作等。 5.现场检查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5质量控制是否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查相关文件与实施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检查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部门职能是否包括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 2.检查企业检验记录,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是否有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签字。 3.是否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检验项目。6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五、血液净化用器具(接触血液的管路)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1.一线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能够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2.生产人员未严格执行手消毒规程,导致菌落超标。1.是否建立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以及质量管理机构。 2.查看作业指导书,提问挤出、注塑、尖端成型、包装、灭菌操作员工,日常是如何操作的,如生产操作人员未真正掌握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则说明培训效果不好。 3.抽查人员培训记录,关注是否进行微生物以及卫生方面的培训。 4.查岗位任职条件(如学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的规定,抽查管理者代表、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工序以及特殊工序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查相关部门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评价与再评价。 6.查看人员手消毒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手部消毒剂是否定期更换,是否保存手部消毒记录。2厂房与设施1.洁净室(区)环境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2.洁净室(区)环境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检查相关文件和实施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产品为接触血液的无菌医疗器械,其生产应在规定级别的洁净室(区)内完成,检查企业洁净室(区)净化级别、净化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检查洁净室(区)出入管理规定,洁净服是否定期清洗,检查清洗记录。 3.检查企业车间维护规定及定期维护记录。 4.检查企业洁净室(区)的过滤器是否定期检查更换,回风网是否堵塞或破损。 5.检查用于监测洁净室(区)的温湿度计是否经过校准。 6.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频次以及检测报告。 7.洁净区卫生管理规定(含门窗、地面、墙壁、顶棚、操作台、回风口、水池、地漏等)是否规定了清洁频次,并检查清洁记录。3设备1.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4.是否配备关键、特殊工序所需的设备,如灭菌设备。1.若企业自行注塑/挤管,自行灭菌消毒,则需配备注塑机、挤出机、灭菌器等生产设备,查看企业注塑机、挤出机、灭菌器等设备档案中是否具有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设备选型论证报告中是否提出设备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等选择设备的依据,抽查设备的选型论证报告,抽查设备的结构示意图、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记录等,现场检查设备的结构、材质等。 2.生产企业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满足产品清洗等工艺用水的能力,检查各水处理(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流程图。检查各水系统验证文件中有关安装确认的资料及检查记录。检查各水系统的维护、保养的文件规定。随意检查3—5份水质检验记录、报告。 3.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对产品测漏进行检验,查看企业是否配备测漏检测仪器/器具。并检查相关仪器是否进行定期校准。 4.查看关键、特殊工序设备是否完好,查看维护、保养记录。 5.查看检验设备清单、使用记录、检验相关记录,确认是否满足原材料、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常规控制要求。4设计开发是否进行风险管理。1.检查设计开发文件风险管理报告。 2.检查产品的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转换、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以及记录。 3.检查设计开发文件中设计输出部分与实际相符性。 4.如进行了设计更改,检验设计更改过程相关记录。 确认企业开展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活动并将风险管理结果应用于设计和开发过程。5采购1.采购原材料是否采用相关的国家法定标准。 2.采购原材料是否进行进货检验。1.检查企业是否有采购物资清单及相对应的进货检验要求。 2.接触血液的管路主要原材料为PVC、PP、PE、PC等。查看企业采购的产品原材料供应商是否有生产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列入合格供方目录,PVC材料是否按照强制性标准GB 15593进行第三方检测。 3.确认企业采购进货检验标准是否符合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检查采购原材料是否符合经批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对产品原材料的要求。 5.检查物料的进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6生产管理1.生产产品是否符合工艺参数要求。 2.挤出、注塑等关键工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1.检查是否具有用于生产、检验产品的相关图纸、工艺文件、操作指导书、检验要求等文件。 2.检查生产品种的工艺规程(与工艺规程编制程序、产品的标准进行核对),确认企业注塑件、挤出管体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注塑机、挤出机加工工艺参数是否符合工艺文件要求,检查生产过程参数记录。检查特殊过程确认结果与工艺文件、过程记录表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变更参数前是否经过确认。 3.接触血液的注塑件如未在洁净车间内注塑,需进行清洗,应做清洗验证,检查清洗相关规定和记录。 4.组装过程为人工操作,会出现错装、漏装、粘胶不良、胶水过多,出现堵塞、管路熔断等不合格,检查企业是否进行100%测漏检验。 5.检查产品组装过程是否涉及胶粘剂剂量的控制并是否经过验证确认。 6.检查生产记录,产品的过程检验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产品内包装材料是否按照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进行选择,确认包装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包装工艺验证记录。 8.若企业自己灭菌,检查灭菌柜的容量与生产的批量是否匹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自动灭菌曲线是否及时收集、规范归档。灭菌工艺是否有定期进行验证。7质量控制是否按照检验项目进行检验。1.检查检验项目是否符合YY 0267-2008《心血管植入物和人工器官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 2.检查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 3.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使用记录。 4.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5.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产品的初始污染菌检验。 6.检查企业的灭菌验证报告,灭菌过程控制是否与验证结果一致。8售后售后和不良事件监测1.检查客户档案,是否能提供经销商的资质证明。 2.检查客户反馈、投诉的文件规定,并要求提供记录。 3.检查是否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文件规定,并指定负责人,必要时可查看不良事件报告以及处理过程记录。 4.检查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的文件规定,查看纠正预防措施处理的相关记录。 十六、血液净化用器具(过滤/透析/吸附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1.一线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能够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2.生产人员未严格执行手消毒规程,导致菌落超标。 3.生产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1.如纤维透析器生产过程包括封膜、离心、切膜等关键环节,确认企业操作人员是否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2.如生产树脂灌流器,生产过程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等关键环节,确认企业操作人员是否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3.抽查上岗证。专职检验人员、关键岗位相应人员发生变更或岗位发生变动,确认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查看人员手消毒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手部消毒剂是否定期更换,是否保存手部消毒记录。 5.如生产树脂灌流器,生产过程中需对生产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2厂房与设施1.洁净室(区)环境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2.洁净室(区)环境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产品为无菌医疗器械,其生产过程应在符合规定的洁净室(区)内完成,检查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检查企业车间维护规定及定期维护记录。3设备1.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4.是否配备关键、特殊工序所需的设备,如灭菌设备。1.如企业自行生产柱体,检查企业是否具备主要生产设备。 2.检查工艺用水制水、储存设备设计是否能确保水质达到质量标准,管道、贮罐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制备、贮存、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滋生、污染,检查各水系统的维护、保养的文件规定。随意检查3—5份水质检验记录、报告。 3.查看检验设备是否完好,查看维护、保养和校准记录。 4.查看关键、特殊工序设备是否完好,查看维护、保养记录。 5.查看灭菌工艺是否定期验证。4采购1.采购加工的柱体是否合格。 2.采购核心原材料(纤维膜/树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若柱体为外购件,检查原材料供应商审核记录、原材料验收记录。 2.若柱体为自产,检查相关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 3.检查采购主要原材料(纤维膜/树脂)供方检验报告,如主要原材料属于委托加工,需要检查生产过程记录和生产原料的安全性,避免生产过程中引入对人体潜在风险的伤害。5生产管理1.在产品组装完毕后,对产品的密合性进行百分百检验。 2.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符合要求。 3.产品水洗过程是否充分。 4.是否定期进行灭菌(如环氧乙烷灭菌)过程再确认。 1.检查所生产品种的工艺规程(与工艺规程编制程序、产品的标准进行核对)。 2.如生产纤维透析器,在封膜环节检查设备使用记录及膜孔开张度检查记录,在注胶环节检查胶水使用记录和储存环境,在离心环节检查设备使用记录,检查膜孔开张度检测记录,在内包装环节检查内包装设备确认记录。 3.如生产树脂灌流器,淋洗环节检查残留量检测记录,包膜环节涉及的试剂残留量检测记录。 4.依据药典,检查注射用水检测记录。 5.查关键工序验证报告和特殊工序确认报告。 6.产品内包装材料是否按照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进行选择和确认。 7.如果用气体法检验产品密合性,应对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检查气体的安全性进行验证。6质量控制是否按照原材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规程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检查企业原材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规程,分别抽查检验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原材料、过程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有效常规控制并保持相关记录。关注透析吸附器械密封性、内毒素等项目。7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七、透析粉、透析浓缩液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1.称量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操作是否到位。 2.生产人员及进入车间的QA、设备维修人员是否有体表伤口,污染产品。 3.检验人员检验结果是否准确。 4.进入洁净室(区)人员是否经过卫生、微生物、洁净基础知识培训。1.称量人员是否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2.检查体检记录,及企业健康规定。车间的人员进出记录。 3.专职检验人员、关键岗位相应人员发生变更或岗位发生变动,未经培训合格已上岗。2厂房与设施1.洁净室(区)环境是否进行定期监测,并进行趋势分析报告。 2.洁净室(区)环境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 3.与较强腐蚀性物料接触的洁净室应采取设施防腐措施。 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留样室。 5.洁净室(区)是否进行确认/再确认。1.产品为非灭菌医疗器械,但应对生产环境进行控制,其生产过程应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检查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如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则该产品属于高酸高盐,对厂房和设备,检查企业车间维护规定及定期维护记录。 3.与血液透析A浓缩液(粉)物流通道、称量、暂存、投料等生产区域墙壁和顶棚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材质制作。 4.检查确认/再确认方案、报告。3设备1.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4.纯化水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5.关键生产设备、设施是否进行确认/再确认。1.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如配液罐、灌装机、混合机、封口机等设计、选型是否满足工艺、产量要求,抽查设备的选型论证报告。抽查设备的结构示意图、使用说明书等。现场检查设备的结构、材质等。 2.如生产透析浓缩液,则检查工艺用水的制水、储存设备设计是否能确保水质达到质量标准,管道、贮罐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制备、贮存、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滋生、污染,检查各水系统的维护、保养的文件规定。随机抽查3—5份水质检验记录、报告。 3.检查确认/再确认方案、报告。4采购1.原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 2.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是否经过质量审计,是否从经审计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物料。 3.主要原、辅料发生重大变更,是否对进行了评审。 4.评审依据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1.透析浓缩液主要原材料为醋酸、氯化镁、碳酸氢钠、氯化钠等,透析粉主要原材料为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等,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中国药典》标准检验杂质、微生物限度等。 2.检查物料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3.检查经批准的供应商清单。 4.抽查主要供应商的评审和再评审记录。5生产管理1.称量是否准确、是否有复核。 2.配液离子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3.过滤器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阻塞。 4.灌装、混合等设备运行参数设置是否正确。 5.是否按规程进行返工、重新加工,并有相应的记录。 6.生产记录是否全覆盖整个生产过程,尤其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是否保持有效的监控记录。1.检查所生产品种的工艺规程(与工艺规程编制程序、产品的标准进行核对)。 2.检查生产过程参数记录。如生产血液透析干粉,重点检查混合盐制备工序和中间体含量检测记录。如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重点检查产品配料工序、灌装工序和中间体含量检测记录。 3.检查清场记录,是否有上批原材料剩余。 4.如生产血液透析浓缩液,重点检查配制环节投料记录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 5.检查混合罐定期清洁消毒记录。 6.检查过滤器使用前后测试记录。 7.检查设备参数确认报告。 8.检查返工、重新加工管理规定和相应记录。6质量控制1.称量用主要器具是否定期校准。 2.是否按照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成品、原材料取样及处理方法是否按规程操作。 4.是否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及档案。 5.试验所用的标准液及滴定液有无专人配制标定。 6.工艺用水是否按规定监测。 7.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8.产品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是否行业标准的要求。 9.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是否按照药典要求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 10.检验人员数量的配置是否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11、是否按质量标准要求,对购入物料、成品进行检验、放行。1.检查企业电子天平(电子秤)等主要称量设备是否有校准报告。 2.对透析浓缩液,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严格按照产品出厂标准对产品的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离子浓度进行出厂检验。 3.对透析粉,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产品出厂标准对产品的装量、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进行出厂检验。 4.查看档案资料。 5.查看记录。 6.查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检验记录。 7.询问、查看留样室及记录。 8.查物料、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检验记录、放行记录。7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十八、中心静脉导管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1.一线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能够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2.生产人员未严格执行手消毒规程,导致菌落超标。1.应建立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以及质量管理机构。 2.查看作业指导书,询问挤出、注塑、尖端成型、包装、灭菌操作员工,日常是如何操作的,如现场考察生产操作人员未真正掌握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说明培训的效果不好。 3.抽查人员培训记录,关注是否进行微生物以及卫生方面的培训。 4.查岗位任职条件(如学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的规定,抽查管理者代表、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工序以及特殊工序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查相关部门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评价与再评价。 6.查看人员手消毒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手部消毒剂是否定期更换,是否保存手部消毒记录。2厂房与设施1.洁净室(区)环境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2.洁净室(区)环境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1.产品为无菌医疗器械,其生产过程应在符合规定的洁净室(区)内完成,检查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2.检查洁净室(区)出入管理规定,洁净服是否定期清洗,检查清洗记录。 3.检查企业车间维护规定及定期维护记录。 4.检查企业洁净室(区)的过滤器是否定期检查更换,回风网是否堵塞或破损。 5.检查用于监测洁净室(区)的温湿度计是否经过校准。 6.检查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频次以及检测报告。 7.检查洁净区卫生管理规定(含门窗、地面、墙壁、顶棚、操作台、回风口、水池、地漏等)是否规定了清洁频次,并检查清洁记录。3设备1.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若适用)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4.是否配备关键、特殊工序所需的设备,如灭菌设备1.若企业自行注塑、挤管,自行灭菌消毒,需配备注塑机、挤出机、灭菌器等生产设备,查看企业注塑机、挤出机、灭菌器等设备档案中是否具有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设备选型论证报告中是否提出设备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等选择设备的依据,抽查设备的选型论证报告,抽查设备的结构示意图、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记录等,现场检查设备的结构、材质等。 2.生产企业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和/或注射用水(若适用)满足产品清洗等工艺用水的能力,检查各水处理(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流程图。检查各水系统验证文件中有关安装确认的资料及检查记录。检查各水系统的维护、保养的文件规定。随机抽查3—5份水质检验记录、报告。 3.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对产品测漏进行检验,查看企业是否配备测漏检测仪器/器具。并检查相关仪器是否进行定期校准。 4.查看关键、特殊工序设备是否完好,查看维护、保养记录。4设计开发是否进行风险管理。1.检查设计开发文件风险管理报告。 2.检查产品的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转换、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以及记录。 3.检查设计开发文件中设计输出部分与实际相符性。 4.如进行了设计更改,检验设计更改过程相关记录。 确认企业是否进行有效风险管理并将结果应用于设计和开发过程。5采购1.采购原材料是否采用相关的国家法定标准。 2.采购原材料是否进行进货检验。1.检查企业是否有采购物资清单及相对应的进货检验要求。 中心静脉导管主要原材料为PC、TPU、PP等,辅助配件有无纺布巾、棉球、纱布等,包装材料有透析纸、吸塑盒等。查看企业采购的产品原材料供应商是否有生产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列入合格供方目录,接触血液的原材料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2.确认企业采购进货检验标准是否符合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3.检查采购原材料是否符合经批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中会对产品原材料要求。 4.检查物料的进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6生产管理1.生产产品是否符合工艺参数要求。 2.挤出、注塑、尖端成型等关键工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是否定期进行灭菌(如环氧乙烷灭菌)过程再确认。1.检查是否具有用于生产、检验产品的相关图纸、工艺文件、操作指导书、检验要求等文件。 2.检查所生产品种的工艺规程(与工艺规程编制程序、产品的标准进行核对),确认企业注塑件、挤出管体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注塑机、挤出机、尖端机加工工艺参数是否符合工艺文件要求,检查生产过程参数记录。检查特殊过程确认结果与工艺文件、过程记录表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变更参数是否经过确认。 3.接触血液的注塑件如未在洁净车间内注塑,需进行清洗,应做清洗验证,检查清洗记录。 4.导管组装过程为人工操作,会出现错装、漏装、黏胶不良、胶水过多,出现堵塞、管路溶断的情况,另导管与接座用注塑方法成型,则会出现堵塞、不同管腔之间相通的情况。检查是否进行100%漏气检验及导管通畅性检测。 5.检查生产记录、产品的过程检验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6.检查挤出、注塑、尖端等关键工序验证报告。 7.产品内包装材料是否按照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进行选择,确认包装工艺 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包装工艺验证记录。 8.确认生产的批量、灭菌柜的容量及灭菌能力、灭菌时间。检查灭菌柜的结构示意图,确认是 否具备自动监测及记录功能,检查已生产产品的灭菌曲线。灭菌工艺是否有定期进行验证。7质量控制是否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1.检查检验项目是否符合YY 0285.1-2004《一次性使用血管内导管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YY 0285.3-1999《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 第3部分:中心静脉导管》。 2.检查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 3.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使用记录。 4.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5.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产品的初始污染菌检验。 6.检查企业的灭菌验证报告。8售后售后和不良事件监测1.检查客户档案,是否能提供经销商的资质证明。 2.检查客户反馈、投诉的文件规定,并要求提供记录。 3.检查是否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文件规定,并指定负责人,必要时可查看不良事件报告以及处理过程记录。 4.检查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的文件规定,查看纠正预防措施处理的相关记录。 十九、封堵器系统产品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设备是否配置了适宜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如: 编网或激光切割(如适用)机或激光切割机,热处理炉等。1.确认企业配备了与封堵器生产相适宜的生产设备,如:编网或激光切割(如适用)机或激光切割机,热处理炉等。相关工序外包生产时应关注相关设备的能力要求。 2.确认企业配备了与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生产相适宜的生产设备,如:热处理炉。相关工序外包生产时应关注相关设备的能力要求。2设计开发是否存在将不同厂家的封堵器和输送系统(主要为推送器)匹配使用现象。如封堵器的螺母和推送杆螺纹头为标准件,则不影响使用。如非标准件,若尺寸不在合理范围内,如过紧,可能造成封堵器达到病变部位后推送杆无法释放。如过松,可能造成封堵器在推送过程中掉落的风险。适用时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及相应的设计验证,或在说明书或包装标识上做好标识。3采购采购的产品原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 建立封堵器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原材料技术要求。若该原材料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则不得低于这些要求。 其中原材料镍钛合金丝技术标准应符合GB 24627-2009《医疗器械和外科植入物用镍钛形状记忆合金加工材》的要求。原材料不锈钢技术标准应符合GB4234-2003《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的要求。4生产管理1.是否制定产品关键、特殊过程控制文件: 封堵器关键工序的成型热处理参数。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关键工序弯曲定型的工艺参数。 封堵器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特殊工序的零部件、产品末道清洗工艺参数。 封堵器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特殊工序内包装的工艺参数。 封堵器和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特殊工序灭菌的工艺参数。 2.封堵器相关的工艺验证及过程确认: 是否对编网或激光切割(如适用)或激光切割(如适用)工艺参数进行验证。 是否对成型热处理工序进行过程确认。 3.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相关的工艺验证: 是否对关键工序弯曲成型的工艺参数进行验证。 如自制鞘管,是否对鞘管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 如自制接头,是否对接头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 是否对接头和鞘管的组装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 如自制推送手柄,是否对推送手柄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1.确认企业已制定关键、特殊过程控制文件。 已确定封堵器关键工序成型热处理的工艺参数(包括热处理时间、温度、是否需要氩气保护或真空热处理)和编制对应的作业指导书。 已确定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关键工序弯曲定型的工艺参数(包括温度和时间)和编制对应的作业指导书。 已确定封堵器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特殊工序零部件、产品的清洗工艺参数和编制对应的作业指导书。 已确定封堵器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特殊工序内包装的工艺参数,并编制对应的作业指导书。 已建立封堵器和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灭菌过程控制文件。 2.确认企业已完成封堵器相关的工艺验证/过程确认:编网或激光切割(如适用)或激光切割(如适用)、成型热处理等。 3.确认企业已完成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相关的工艺验证/过程确认: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的弯曲成型、鞘管生产(适用时)、接头生产(适用时)、接头和鞘管组装、推送手柄生产(适用时)。5质量控制1.是否制定封堵器相关的检验规程: 封堵器原材料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编网或激光切割(如适用)工序半成品网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定型工序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放置阻流膜工序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封堵器成品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是否制定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相关的检验规程: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原材料进货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弯曲成型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接头与鞘管组装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如鞘管、接头、推送手柄为自制,是否建立以上部件过程控制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成品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1.确认企业已建立封堵器相关的检验规程: 原材料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编网或激光切割(如适用)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定型工序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放置阻流膜工序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封堵器成品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确认企业已建立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相关的检验规程: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原材料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弯曲成型后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接头和鞘管组装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鞘管、接头、推送手柄生产过程控制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如适用) 封堵器介入输送装置成品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6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角膜接触镜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1.企业应具备化学检测、力学性能、物理量值、生物性能、环境控制检测的能力。根据企业注册技术要求和质量策划的安排,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员从事相关质量控制工作。 2.如果特殊项目允许委外检验,除受托方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外,相关人员应能够解读报告相关内容的能力。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检验场所和设施配备是否与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1.若最终产品为无菌包装医疗器械,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以保证产品初始污染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如无菌检验室,以监测产品质量。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 2.若最终产品为非无菌包装医疗器械,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受控的清洁室(区)内完成,以确保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清洁室(区)面积应与清洁室(区)内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 3.若最终产品为控制微生物限度的非灭菌医疗器械,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的环境条件和要求应经验证,并在受控的清洁室(区)内完成,以确保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企业清洁室(区)面积应与清洁室(区)内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持续具备上述厂房与设施条件。2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纯化水生产设备及其相关设施。 3.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 验设备。1.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确认企业设备、工装种类、类型、加工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生产出质量稳定、符合要求的产品。 2.生产企业应具备自行制备纯化水满足产品清洗等工艺用水的能力,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或受控的清洁室(区)的用水点。纯化水水质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不受污染或潜在污染。确认企业工艺用水制备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对少量工艺用水的情况,企业不具备制水条件的情况,企业应购买灭菌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启盖后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完毕)。 3.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量的检验设备和器具。检验设备、器具种类、类型、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满足监视和测量需要。3设计开发1.原材料的技术质量要求 2.扣料的技术质量要求 3.成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验证 5.产品设计输出文件,生产用产品规范与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是否一致。1.是否已确认了原材料的质量等级或技术质量要求。 2.扣料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满足最终成品性能的要求。 3.成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 4.特殊过程是否经验证,如适用:聚合参数、水化过程、清洗过程、包装的形式和材料的选择、包装封口、灭菌过程、存储条件、产品有效期等验证。 5.通过核对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注册批准文件、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生产用相关技术文档等,确认企业设计输出已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实际生产用技术文档,特别是图纸等技术文档系统、完整并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批准文件一致,任何更改符合法规要求(如履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设计和开发更改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取得批准文件等)。4采购采购的原材料的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要求。采购扣料是否经生物学评价,是否和注册批准的原材料持续保持一致。1.原材料的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无质量等级的原材料应明确材料的成分和含量,原材料质量应经验证。 2.采购直接用于加工成品的扣料应验证生物学性能和物理性能,并应该与原注册产品时确认的供方一致,新注册产品应该与注册检验时确认的供方一致。 3.如更改扣料的供方,应在更改实施前进行产品验证。5生产管理1.是否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2.如适用,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 3.如适用,是否持续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灭菌,按检验规程对过程和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放行。 4.是否按规定制备纯化水并对产品进行有效清洁。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境进行产品末道清洁和包装。1.确认企业是否对清洁生产区、洁净生产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测与保持相关记录。 2.如适用,确认企业对灭菌进行了必要的确认/再确认,确认结果已转化成产品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用于指导生产。 如适用,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 3.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备纯化水并对产品进行有效清洁。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的环境(清洁区或洁净区)进行产品末道清洁和包装。确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上述过程相关记录。 4.确认企业是否按照经验证的工艺文件开展生产活动,特别关注聚合过程、水化过程、清洗过程、包装封口过程、灭菌过程、存储条件的符合性。6质量控制1.是否依据风险管理输出和设计开发输出等建立了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有效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具备为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检验证据的能力。 2.是否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 检验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能为可追 溯提供证据。1.确认企业的进货、过程和出厂检验规程已系统建立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特别要关注折射率、含水量、透氧、彩片的褪色试验结果、萃取、防腐剂的摄入和释放、材料硬度、力学性能(镜片断裂强度和变形强度)、氧透过量和氧透过系数、润视角。如不采用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采用经确认的等效的方法评估产品。 2.确认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记录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要求)。 3.确认企业持续按规定开展进货、过程或出厂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能为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质量控制相关客观证据。特别关注折射率、含水量、透氧、彩片的褪色试验结果、萃取、防腐剂的摄入和释放、材料硬度、力学性能(镜片断裂强度和变形强度)、氧透过量和氧透过系数、润视角。7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否通过企业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满足追溯要求。确认企业追溯管理相关规定是否覆盖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的相关规定。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销售追溯管理。8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一、麻醉系统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1.麻醉系统(麻醉呼吸机)相关强制标准要求企业对系统泄漏值、快速供氧功能、报警功能、电气安全性能等项目进行检测。企业应确保检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2.对相关检测项目应制定测试作业指导书,并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2厂房与设施系统装配环境应受控(如防尘、防静电等),以避免关键零部件受污染(流量调节阀、流量计等)检查系统装配生产环境,确认装配环境是否符合要求。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1.企业应对关键工序、特定工装设备进行控制(如:麻醉通气系统密封圈装配、呼吸机皮囊装配、通气管切割等),制定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且定期对相应设备及工装进行维护保养。 2.麻醉系统装配过程中,应对装配螺钉紧固度进行控制(如采用扭力限制扳手进行装配),并确保配备足量的检验设备和器具。检验设备、器具种类、类型、精度、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能持续满足监视和测量需要。 4设计开发1.设计开发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参见附表中相关标准) 2.已注册麻醉系统产品设计输出文件,生产用产品规范与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应一致。注册的产品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如:电气安全要求、报警功能要求、快速供氧要求等。通过核对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等注册批准文件、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生产用相关技术文档等,确认企业设计输出已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实际生产用技术文档,特别是图纸等技术文档系统、完整并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批准文件一致,任何更改符合法规要求(如履行《规范》有关设计和开发更改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取得批准文件等)。5采购对供应商资质、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进行控制。1.生产企业应制定相关流程, 对关键零部件、物料、服务供应商进行评估、审核、监控。 2.检查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书,对于提供医用级材料的供应商,应有相关资质证明及体系证书。 3.对于关键零部件来料应制定相关进货查验制度,明确检验标准并进行进货查验保存相关记录。 4.企业设计更改涉及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6生产管理1.建立产品防护流程,包括标识、存储、包装等。 2.对关键生产工艺、关键装配过程进行控制,进行过程验证或确认,并建立作业指导书。 3.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4.如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应对车间环境进行监控。1.建立ESD静电防护流程,对操作人员穿戴防静电服、鞋及手腕带进行规范,并对防静电区域内工作台料架的防静电要求进行规范,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2.对关键工艺、装配过程进行控制,如: (1)系统装配过程中,应避免关键零部件受污染(流量调节阀、流量计等),从而导致流量控制、参数监控不准确。 (2)系统装配过程中,应确保其气密性(密封圈安装及固定等),防止出现气体泄漏导致系统失效。 (3)系统装配过程中,应对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控制。如清洁选用的化学品(乙醇等),应对产品质量及性能无影响。对装配过程中使用的胶水,应在作业指导书中明确其涂抹位置、用量、固化时间、固化温度等。 3.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对于进行电气安全操作及测试人员,应培训并考核后方可上岗。 4.如有流量计生产车间,应对车间设立洁净度要求,并对洁净车间进行环境监控管理。7质量控制1.是否依据风险管理输出和设计开发输出等建立了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检验流程。检验流程具备为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检验证据的能力。 2.确保检验记录的有效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1.企业应建立质量检验流程,确保产品满足相关国家及行业法规标准要求: 快速供氧能力测试,参见GB 9706.29-2006(第108节) 供气系统泄漏测试,参见YY 0635.1-2008 气体回路输出系统泄漏测试,参见YY 0635.1-2008 气体流量测试,参见GB 9706.29-2006(第106节) 报警功能测试,参见GB 9706.29-2006(第51.103节) 电气安全测试,参见GB 9706.1 以及老化测试、氧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标定测试、系统泄漏测试等(详见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 2.应确保产品相关检验记录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8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二十二、医用防护服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及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点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应具备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及生产环境、制水等项目的监测能力。确认对抗渗水性、透湿量、表面抗湿性、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等项目的检验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相关质量控制工作。既使是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也需确认生产企业能够正确解读报告相关内容。2厂房与设施1.是否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2.洁净度的控制与保持是否有效。 3.环氧乙烷灭菌设置是否布局合理。1.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企业一般确定在十万级洁净区域生产的过程。主要包括:裁剪、缝制、检验、包装。 查看生产区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现场检查洁净室墙面、地面、顶棚、操作台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霉迹、接口处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便于清洁,耐清洗消毒。 2.确认洁净室(区)的温湿度控制、门窗、线路、操作台等的设置要求。对洁净室(区),按规定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存记录。 3.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设有相应的安全、通风设施。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3.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与裁剪、缝制、包装等相应工序的生产设备,查看设备清单,是否与现场设备一致,确认设备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 2.依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应具备抗渗水性、透湿量、表面抗湿性、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等项目检测能力。对照产品检验要求,核实检测设备,主要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检测设备是否经过计量并在合格有效期内。部分原材料检测项目或验证项目如果允许委托检测,应特别说明质量控制的替代方案。 3.检查空气净化系统的管理规定及空调机运行记录和周期确认记录。4采购无纺布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医用防护服最终产品的质量。 1.原材料进货检验:是否制定进货检验规程、采购产品的要求不低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采购验证。 2.采购信息准确性:采购要求是否明确。 3.原材料储存安全性:储存环境是否满足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储存场所具有环境监测设施。 4.原材料追溯性的有效性:采购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要求。主要原材料一般是:聚丙烯材质复合面料。 1.企业是否能够提供主要采购品的质量标准。 2.查看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及进货检验记录。 3.检查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及质量协议等。查合格供方评价资料。 4.现场查看原材料库,符合批量生产规模的要求,及符合储存要求的环境条件和监测记录。5生产管理生产过程是否可追溯。 1.产品标识程序文件、生产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示。 2.生产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要求。 3.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1.确认产品标识规定的程序文件,现场检查产品标识、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情况。重点确认产品检验状态标识,防止不合格中间品流向下道工序。 2.通过生产过程控制文件、产品放行规定文件等,抽查批生产记录,确认批生产记录是否能够可追溯。 3.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灭菌记录是否可追溯。6质量控制1.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是否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3.是否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需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1.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微生物检测应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区域进行操作)。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验人员(如: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灭菌器等) 2.确认产品放行程序及条件和要求,抽查放行产品记录。 3.确认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规程。查看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抽取产品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核查,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检验。查看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仪器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 过程检验项目举例:外观,防护服应干燥、清洁、无霉斑,表面不允许有黏连、裂缝、孔洞等缺陷。防护服连接部位可采用针缝、粘合或热合等加工方式。粘合或热合等加工处理后的部位,应平整、密封、无气泡。装有拉链的防护服拉链不能外露,拉链应能自锁。 成品检验的项目举例:外观、结构、规格,抗渗水性、透湿量、表面抗湿性、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7不合格品控制是否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常见不合格原因:1.出现跳针、漏针、针脚密度不够;2.热封胶带的封边不平整、不密封。 处理措施:1.规范操作,定期培训,加强检验。2.提高热封胶带质量,控制热封温度。8质量控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重要性能指标的控制外观(GB 19082-2009第5.1) (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进行抽样检测)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号型规格(GB 19082-2009第5.3) 控制不当易导致成品穿戴不便甚至不可用1.检查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抗渗水性(GB 19082-2009第5.4.1) 控制不当易导致成品渗液、渗血,对医护人员造成感染风险1.检查无纺布进货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抗合成血液穿透性(GB 19082-2009第5.4.3) 控制不当易导致成品渗液、渗血,对医护人员带来感染风险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表面抗湿性(GB 19082-2009第5.4.4) 控制不当可致稍碰液体就会引起防护服被沾湿1.检查无纺布进货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断裂强力(GB 19082-2009第5.5) 控制不当易引起防护服穿脱时破损1.检查无纺布进货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断裂伸长率(GB 19082-2009第5.5) 控制不当易引起防护服穿脱时撕裂1.检查无纺布进货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阻燃性能(GB 19082-2009第5.8) 控制不当,特殊环境中万一碰到明火会发生燃烧伤及医护人员如是具有阻燃性能的防护服: 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无菌(标志为“灭菌”或“无菌”字样或图示的防护服,按照GB/T 14233.2-2005试验) 控制不当易致菌落数超标,对医护人员和患者造成感染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 2.检查无菌验证报告。 3.检查成品检验记录。环氧乙烷残留量(GB 19082-2010第5.13) 控制不当易致环氧乙烷残留超标,对医护人员带来伤害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三、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及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清单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是否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检验人员。医用防护口罩生产企业应具备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及生产环境、制水等项目的监测能力。确认鼻夹、口罩带、表面抗湿性、无菌、环氧乙烷残留量等项目的检验能力。确认企业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职检验员承担相关质量控制工作。既使是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也需确认生产企业能够正确解读报告相关内容。2厂房与设施1.是否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2.洁净度的控制与保持是否有效。 3.环氧乙烷灭菌设置是否布局合理。 4.仓储区是否满足原材料、成品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原材料的储存是风险点。防护口罩中间滤材一般采用静电纺织技术进行生产。在实际存放过程中,这种滤材存在降解现象,如果保存不当将严重影响产品性能。)1.医用防护口罩生产一般确定在十万级洁净室。 查看生产区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洁净室(区)面积应与洁净室(区)内的人数、生产工序、生产规模相适应。 现场检查洁净室墙面、地面、顶棚、操作台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霉迹、接口处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便于清洁,耐清洗消毒。 2.确认洁净室(区)的温湿度控制、门窗、线路、操作台等的设置要求。对洁净室(区),按规定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存记录。 3.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设有相应的安全、通风设施。 4.查看仓储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规定标识、记录。3设备1.一般生产设备配备是否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 2.是否配备了与生产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3.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委外工序除外),确认企业是否配备相应工序的生产设备,查看设备清单,是否与现场设备一致,确认设备数量、状态等账、物一致,生产设备、工装在规定的维护、维修、保养程序下状态良好,具备批量生产注册产品的能力。 2.对照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对于检验项目,核实检测设备,主要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部分原材料检测项目或验证项目如果允许委托检测,应特别说明质量控制的替代方案。 3.检查空气净化系统的管理规定及空调机运行记录和周期确认记录。4采购(原材料质量控制)无纺布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医用防护服最终产品的质量。 1.原材料进货检验:是否制定进货检验规程、采购产品的要求不低于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采购验证。 2.采购信息准确性:采购要求是否明确。 3.原材料储存安全性:储存环境是否满足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储存场所具有环境监测设施。 4.原材料追溯性的有效性:采购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要求。主要原材料一般是:聚丙烯无纺布+熔喷无纺布 1.企业是否能够提供主要采购品的质量标准。 2.查看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及进货检验记录。 3.检查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及质量协议。 4.现场查看原材料库,符合批量生产规模的要求,及符合储存要求的环境条件和监测记录。5生产管理1.是否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防护口罩的特殊过程一般是:封口、灭菌。包装是关键工序之一,也是风险点之一。包装不严、包装耐老化性能不好及标签标识不正确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2.生产过程是否可追溯。产品标识程序文件、生产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示。生产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要求。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有效确认和再确认并转化成有效的生产规范和检验规程。1.查看生产工艺规程,确认是否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做验证或确认的规定。 2.确认产品标识规定的程序文件,现场检查产品标识、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情况。重点确认产品检验状态标识,防止不合格中间品流向下道工序。 3.通过生产过程控制文件、产品放行规定文件等,抽查批生产记录,确认批生产记录是否能够可追溯。 4.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灭菌、是否按检验规程开展质量控制并放行产品,是否持续保持相关记录并符合可追溯性要求。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灭菌记录是否可追溯。6质量控制1.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是否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3.是否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需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1.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微生物检测应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进行操作)。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验人员(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等) 2.确认产品放行程序及条件和要求,抽查放行产品记录。 3.确认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规程。查看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抽取产品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核查,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检验。查看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仪器及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 过程检验项目举例:外观,口罩表面不得有破洞、污渍。 口罩不应有呼气阀。口罩上必须有鼻夹。口罩带应调节方便。应有足够强度固定口罩位置。 成品检验的项目举例:基本要求、外观、鼻夹、口罩带、表面抗湿性、无菌、环氧乙烷残留量。应重点关注环氧乙烷残留项目。7不合格品控制是否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常见不合格原因及处理措施: 不合格:口罩带的焊接不牢固,口罩片的焊接不牢固。 处理措施:规范操作,加强检验,定期培训。8质量控制医用防护口罩重要性能指标的控制举例鼻夹(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调节,口罩上应有鼻夹且可调节)(GB 19083-2010第5.2) 检查过程控制(如有)或成品检验记录。口罩带固定不牢固易导致口罩带断裂、不能固定口罩位置等后果,甚至可致口罩不能使用(GB 19083-2010第5.3)1.检查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过滤效率控制不当可致口罩的阻隔效果大大降低,甚至丧失对佩戴者的隔离保护作用(GB 19083-2010第5.4)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气流阻力过大可致佩戴者呼吸不畅(GB 19083-2010第5.4)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合成血液穿透控制不当易导致成品被喷溅时渗血,对医护人员造成感染(GB 19083-2010第5.5)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表面抗湿性控制不当可致稍碰液体就会引起口罩被沾湿,影响对医护人员的隔离保护作用(GB 19083-2010第5.6 、GB/T4745-1997)1.检查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密合性控制不当可致口罩旁路、短路,影响对医护人员的隔离保护作用(GB 19083-2010第5.11)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阻燃性能控制不当,特殊环境中万一碰到明火会发生燃烧伤及医护人员(GB 19083-2010第5.9)1.检查供方有效合格证件。 2.检查第三方检验报告。无菌控制不当易致菌落数超标,对医护人员造成感染(GB/T 1423.2-2005)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 2.检查无菌验证报告。 3.检查成品检验记录。环氧乙烷残留量 控制不当易致环氧乙烷残留超标,对医护人员带来伤害(GB 19083-2010第5.8)1.检查生产管理文件。 2.检查成品检验记录。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四、一次性使用非电驱动式输注泵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清单检查要点1设备工艺用水设备,尤其是注射用水设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1.制水设备是否完好,制水量能否满足需求。 2.制水系统验证再验证报告。 3.相关作业指导书。 4.查看企业工艺用水设施、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 应特别关注注射用水的制备。2设计开发接触血液或药液的组件所使用的原材料,应明确其药物相容性及特殊毒性,如:采用含有DEHP的PVC材料制成产品管路等。1.涉及的原材料是否与产品注册时保持一致。 2.接触血液或药液原材料药物相容性及特殊毒性验证和再验证报告。3采购1.接触血液或药液配件原材料(如制作管路的PVC材料、制作液囊的硅胶材料、制作套杆/套芯的ABS材料等)的采购。 2.光固化剂,注塑用的脱模机等原辅材料的采购。 3.液囊、限流管的采购。1.建议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适用内容进行检查。 2.查阅输注泵产品组成中,接触血液或药液配件原材料(如制作管路的PVC材料、制作液囊的硅胶材料、制作套杆/套芯的ABS材料等)是否规定这些原料的生物学性能要求,同时应在采购协议中明确原料无毒性要求。相应的要求应体现在采购合同中。 3.查阅光固化剂,注塑用的脱模机等原辅材料验证或确认报告。 4.查阅验证/确认结论与相关参数是否一致。是否开展周期性重要原材料再验证/再确认活动或原材料更改验证与确认活动。 5.查阅相关采购程序、采购档案及记录、确认企业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查阅是否按规定进行采购并保持相关记录。4生产管理1.接触血液或药液部件(如限流管路、液囊等)在生产过程中的微粒污染和热源的控制(企业自主生产的,否则查合格供方的管理和要求)。 2.关键组件在组装之前的洁净处理过程是符合要求的,如对储液囊和固定圈的精洗、烘干过程。 3.液囊的蒸煮过程。 4.超声焊接、光固化粘接过程的控制。 5.灭菌过程的控制1.查看净化区环境监测记录。 2.查看接触血液或药液部件精洗的确认报告,作业指导书及清洗记录,保证接触血液或药液部件(如管路、液囊等)在生产过程中的微粒污染和热源的控制。 3.清洗部件的烘干过程验证/再验证报告,作业指导书和烘干记录。 4.查阅液囊蒸煮处理确认报告,作业指导书及现场记录,明确蒸煮时间和温度。 5.查阅超声焊接、光固化粘确认报告,作业指导书,确保超声焊接、光固化粘接过程中的连接牢固度和抗拉性能,同时应保证连接点无泄露,是否进行验证和确认。 6.查阅灭菌过程的确认与再确认报告。 7.查阅灭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和灭菌过程的记录。。5质量控制1.产品的原材料及外购外协件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产品及其组件的外观及物理性能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产品及其组件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产品的抗压性能、抗跌落性能、抗拉力性能及防泄露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5.产品的流量是否符合要求。 6.产品的无菌是否符合要求。查阅三大检验(原辅材料、过程和出厂)规程和相关的记录,必要时请检验员现场操作,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接触血液或药液原材料药物相溶性和其他毒性。 2.各组件的尺寸,弹性等。 3.产品的抗压性能、抗跌落性能、抗拉力性能及防泄露性能。 4.无菌检测等。6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五、定制式义齿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 序号风险环节风险清单检查要点1机构与人员1.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口腔修复学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2.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应当掌握所在岗位的技术和要求,具有口腔修复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30%。 3.专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口腔修复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4.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1.关注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情况: (1)查看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任职要求(是否对工作技能、工作经历等作出规定),个人简历、任命书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是否符合要求。 (4)与口腔修复学相关的专业一般包括:口腔修复学、口腔解剖学、牙体解剖学、口腔材料学、色彩学、雕刻学、口腔生物力学等。 2.关注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以下情况: (1)查看任职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等作出规定)。 (2)查看培训记录、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人员花名册,计算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5)固定义齿生产岗位一般包括模型制作、蜡型制作、包埋、铸造喷砂、打磨(车金)、上瓷、修形(车瓷)、焊接、研磨、上釉、抛光清洁等。 (6)活动义齿生产岗位一般包括确定颌位、制作卡环和连接杆、复制耐火模型、蜡型制作、包埋、铸造喷砂、打磨、焊接、排牙、塑料成形、抛光清洁等。 3.关注专职检验人员以下情况: (1)查看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任职要求(是否对工作技能、工作经历等作出规定),个人简历、任命书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是否符合要求。 4.关注企业对人员健康管理的以下情况: (1)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做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2)查看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2厂房与设施1.生产环境应当整洁、卫生。易产尘、易污染等区域应当定期清洁。 2.应当对消毒、生产、仓储等区域合理区分,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3.产品上瓷、清洗和包装等相对清洁的区域应当独立设置。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应当专区存放、标识明显,专人保管和发放。 5.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对环境、人员的防护。1.关注企业以下生产环境控制情况: (1)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是否明确了易产尘、易污染的工序,并作出相应环境控制规定。易产尘工序一般包括铸造、喷砂、打磨、抛光等;易污染工序一般包括模型室下水处(需要有好的石膏过滤沉淀箱)、铸造室排烟(需要安装烟气过滤装置)、活动义齿塑料成形时冲蜡的环节(蜡垃圾的过滤收集)等。 (3)需要进行环境控制的相对清洁的工序还包括蜡型、排牙、CAD设计等。 2.现场查看接收、打磨、喷砂、抛光、上瓷、清洗、包装、存放等区域设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4.关注企业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控制情况: (1)查看物料清单,是否包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料。 (2)查看发放记录。 (3)现场查看防护规程,是否明确管理、防护要求。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一般应包括酒精、液化气、氧气、酸、牙托水(单体)、电解液、氢氟酸等。 5.关注企业对环境和人员的防护情况: (1)现场查看打磨、喷砂、抛光等工序,是否配备了良好的吸尘、排烟和下水道沉淀后排放等设施。 (2)现场查看查上瓷工序,是否配备了防尘、控温等措施。 (3)现场查看铸造车间,是否配备了防火、排烟等安全措施。 (4)现场查看从事打磨、喷砂、抛光、上瓷等工序的人员是否佩戴口罩、帽子、防护镜等。3设备1.应当配备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2.应当配备与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1.查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清单,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检验设备、计量器具清单,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4采购1.应当采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义齿原材料。 2.进口的义齿原材料包装应当有中文标识。 3.对于使用金属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金属原材料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4.采购的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金属原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用于生产铸造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应当规定其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 5.应当在金属原材料进货检验时查阅、留存金属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如检验项目不能涵盖有关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应当对所采购金属原材料的相关指标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1.关注企业以下对原材料的管理情况: (1)查看原材料清单,查看供方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现场查看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对首次采用的主要材料,应在物料中抽取样品进行小样制作,并保留新材料试制的相关验证资料及记录。 (4)固定义齿口腔科材料一般包括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瓷粉、瓷块、复合树脂、铸造蜡、铸造包埋材料及其他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5)活动义齿口腔科材料一般包括齿科铸造合金、陶瓷牙、标准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基托蜡、铸造蜡、铸造包埋材料及其他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6)进口材料一般包括铸造和烤瓷合金、瓷粉、铸瓷瓷块、二氧化锆块、玻璃陶瓷、塑料、石膏、包埋材料等。 2.现场查看原材料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是否对金属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查看金属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金属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关注企业以下对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金属原材料的管理情况: (1)查看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金属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用于生产铸造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科烤瓷合金出厂检验报告,特别是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3)通过查验金属原材料检验报告进行验证,检验报告可由厂商提供或由经销商提供。 (4)金属原材料主要包括铸造、锻造、烤瓷、焊接用金合金、铂金合金、银合金、钛合金、钯合金、钴-铬(Co-Cr)合金(分烤瓷和支架用两种)、镍铬(Ni-Cr)合金、纯钛等物品及齿科用不锈钢丝、基托内衬网等。 (5)贱金属一般包括镍铬合金、钴铬合金、钛及钛合金等。 (6)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应符合《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YY0621-2008)、《牙科学 铸造金合金》(YY0620-2008)和《贵金属含量25%~75%的牙科铸造合金》(YY0626-2008)等标准的要求。 (7)对用于生产铸造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应参照《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YY0621-2008)中4.1.1项的要求,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其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 (8)上述标准中有关金属原材料合金主要成分含量要求如下: 1)贵金属烤瓷和铸造冠合金:金和铂族金属含量:25%~75%,铂族金属是指:铂、钯、铱、钌和铑。 2)钴铬烤瓷合金。钴:52%~69%,铬:20%~37%,钼:7%以内,钨:13%以内。 3)镍铬烤瓷合金:镍:59%~76%,铬:13%~26%,钼:3%~12%,铁:5%以内。 4)镍铬铸造合金:镍:59%~74%,铬:21%~26%,铁:9%以内,钼:3%~5%。 5)钴铬铸造合金:钴60%~80%,铬:25%~30%,钼:4%~8%。 6)合金中铍的含量不能超过:0.02%,镍铬合金中的镍可能导致部分患者过敏。 (9)纯钛材料主要包括钛、铁、碳、氮等指标。玻璃陶瓷材料主要包括二氧化硅、氧化锂、氧化钾、二氧化锆磷、氧化锆、氧化铝、氧化镁等指标。 5.查看金属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是否涵盖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查看金属元素限定指标的检验或验证记录,是否符合要求。5生产管理1.应当制定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 2.应当制定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及产品制作设计单的接收准则,并进行确认。 3.应当明确口腔印模、口腔模型的消毒方法,并进行验证。 4.应当建立接收区和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清洁、消毒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5.应当对每个产品建立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生产记录应当包括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等内容。 6.应当对产品生产后金属废料的处理进行规定,金属废料不得反复使用,并保留废料处理记录。 7.应当对成品进行消毒、包装后方可出厂。1.关注企业以下生产管理的情况: (1)查看是否制定了相关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 (2)查看是否明确了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是否对特殊过程进行了确认。 (3)特殊过程一般包括: 对于固定义齿: 石膏代型:边缘的准确性(人员考核记录、放大镜观察)。 蜡型制备过程:蜡冠厚度要求。 包埋铸造:无铸造缺陷,无变形。 金属烤瓷修复体内冠烤瓷前处理(内冠处理):边缘密合度。 CAD/CAM:机器加工冠或桥(查密合度 )。 烤瓷和铸瓷过程:上瓷、打磨上釉。颜色符合设计单要求。表面缺陷记录(如气泡、裂纹、斑块)。 金沉积:覆模(无气泡)、内冠沉积(查厚度)。 渗透瓷:覆模(无气泡)、内冠烧结玻璃渗透(查厚度、渗透均匀)。 对于活动义齿: 石膏模型完整。 蜡型制备:符合设计图。 包埋铸造:无铸造缺陷,无变形。 成品牙(颜色及规格)的选择过程。 排牙、装盒、冲蜡、义齿基托树脂的调和、装胶及固化过程。 咬合调整、抛光:咬合关系正确。 工艺流程图中应明确标识出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与实际相一致。 2.查看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产品制作设计单的接收准则。查看口腔印模、口腔模型、口内扫描数据与义齿制作设计单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单内容一般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 (2)制作义齿的材料名称、厂商(品牌)、种类等。 (3)制作内容(烤瓷还是支架等)。 (4)设计方案(包括:牙位选择、单冠还是联冠、全冠还是烤瓷、支架设计的大小、比色等)。 (5)其他要求,如间隙剂厚度、邻牙接触关系、咬合关系等。 (6)制作时间。 (7)义齿生产企业名称。 3.查看是否对口腔印模、口腔模型的消毒方法作出规定。查看口腔印模、口腔模型消毒方法的验证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口腔印模、口腔模型适宜的消毒方法有一般用紫外线和臭氧消毒、口腔印模的硅橡胶印模用1%的84消毒液消毒后水洗即可、藻酸盐口腔印模一般用水清洗即可。 4.查看是否对接收区、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清洁、消毒作出规定。查看接收区、生产区工作台面、模型工件盒的清洁、消毒记录。 5.查看产品生产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推荐企业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产品追溯,配置条形码扫描设备。 6.查看金属废料的处理规定,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查看金属废料处理措施、记录。 7.查看成品消毒、包装记录,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包装应具备防挤压功能,在正常搬运和贮存期间防止产品损坏。6质量控制1.应当对每个产品建立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检验项目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产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金属元素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1.关注企业以下对产品检验的管理情况: (1)查看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不得低于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要求。 (3)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必须将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列入出厂检验项目,通过检验或验证的方式确定其符合要求后方能出厂。 (4)固定义齿检验项目一般包括:1)外观(外形及大小)。2)牙冠的颜色(用比色板进行检查)。3)金属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4)瓷体部分应无裂纹、无气泡、无杂质。5)与邻牙应紧密接触、与对颌咬合良好、边缘密合、就位顺利。6)金瓷结合性能、耐急冷热性能、金属内部质量、孔隙度项目可不作为固定义齿出厂检查项目;7)桩核、嵌体、贴面、全冠或铸造冠不检瓷部分。 (5)活动义齿检验项目一般包括:1)人工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光滑。2)义齿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3)基托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4)人工牙颜色符合设计单比色要求。5)铸造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6)厚度。7)全口义齿咬合接触无翘动现象。8)义齿基托树脂部分的色稳定性、金属部分内部质量、树脂基托厚度可不作为活动义齿出厂检查项目。2.查看对有关金属原材料加工中新增有害元素进行检验的规定,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元素一般包括镍、铍)。7销售和售后服务1.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保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档案。 2.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确保与医疗机构间的产品可追溯。销售的产品应当有质保卡,质保卡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书编号、主要原材料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信息。1、关注企业以下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证明的管理情况: (1)查看销售记录,至少包括订单号、客户名称、生产日期、数量、主要原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档案。 (3)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文件一般包括:《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口腔诊疗项目。 (4)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口腔医疗机构。 2.关注企业以下对售后服务的管理情况: (1)查看对产品进行售后服务、追溯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质保卡,是否符合要求。8不合格品控制应当对医疗机构返回的产品进行消毒、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评价是否可以对产品进行返工,并按照制定的返工控制文件执行或报废。查看医疗机构返回的产品消毒、评审记录,查看返工产品的处理记录、报废记录,是否符合要求。9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按规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1.确认企业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的规定,确认规定覆盖了部门/人员职责、监测程序、报告时限、报告途径、调查、处置、内外部接口等内容。确认企业按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活动并持续保持相关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启 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 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五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需要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检验费、鉴定费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组织查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查处。 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一)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飞行检查的总结报告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 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时提供指导。应用本指南的各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经协商选择适用本指南中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质量协议的制定;必要时,也可以增加本指南之外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已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在开展正式的委托生产活动前,为参与签订《质量协议》的各方提供指导。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如经双方协定,也可参照本质量协议的指南进行制定。 研发阶段医疗器械样品《质量协议》的制定,可以参考本指南。 本指南中助动词所示含义:“应当”表示要求;“适宜”表示建议;“可以”表示允许;“能够”表示可能或能够。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中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生产活动。 通过《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指南提供了在编制《质量协议》时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提供了《质量协议》编制时应当考虑的原则与方法。 本指南不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内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基本要素 《质量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生产的产品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最终产品名称、注册证/备案编号(适用时)、规格型号等。 (二)在协议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针对在《质量协议》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和定义,进行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列出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清单。 (四)适用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编制《质量协议》,应当选取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这些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应当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时也可以参照YY/T0287-2017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如后续有更新按最新标准)中的体系要求。 《质量协议》一般应当包含以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其管理职责的规定: 1. 文件与记录的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约定生产过程的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要求。质量文件可以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原材料规范文件、委托生产的产品技术要求或适用标准规范、产品放行和质量检验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等。质量记录可以涉及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放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培训记录、质量审核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纠正预防措施记录等。 双方应当约定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在保存期限内,委托方有权从受托方获取委托生产产品的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法规要求及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等需要。 2. 技术文件的转移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每一类产品建立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并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应当考虑受托方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通常以一个注册单元为适宜)编制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 依据转移的生产技术文件,双方应当约定对产品的性能、原材料、生产与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明确文件的转移方式。 委托方应当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件,转移的方式、转移文件的确认和使用权限等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3. 采购控制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建立物料质量标准,供应商的质量审核、批准及监督,物料的采购和验收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 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对受托方代为采购的情况,应当约定受托方对相关供应商的管理和资质审核的方式。 如果委托生产过程包含了外包过程(如灭菌等),就应当包含对受托方外包过程的控制,明确主体责任。 4. 生产与过程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可以包括:生产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软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的设施、设备及系统。 5. 检验与检测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验要求,包括对检验人员、检验场所、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批检验记录的要求,以确保可以满足从物料验收到最终产品生产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产品的抽样、检验、留样(如适用)及不合格品处理的责任分工。 6. 放行控制 委托生产产品放行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适用时,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抽样检验、成品留样(如适用)及产品放行的职责。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已按规定记录并签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7.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要求,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委托方每年应当对受托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发生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外部质量审核情况,明确双方针对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原则。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约定在接受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中的义务和责任。 8. 售后服务、产品投诉与不良事件监测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对产品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和质量调查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售后服务中产品维修、维护保养、投诉的接收、调查与分析、数据收集和分析、记录的管理等。 《质量协议》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进行与委托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必要时,按照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制定并执行与委托生产相关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承担不良事件监测的职责。 9. 变更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针对不同的变更发起者(委托方或受托方)及变更的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变更控制及批准要求。 对于委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判定该变更是否需要受托方重新进行工艺确认或验证,或是仅需要通知到受托方。委托方应当监督受托方对已达成变更的有效执行。 对于受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应当识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并通知委托方,经协商后认为应当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由委托方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论哪种变更,在评审阶段或接到通知后,双方均应当评价变更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评估对已放行及已上市产品的影响。 产品相关变更,委托方须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有些可能会涉及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若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双方应当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完成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对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的情形,以及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主体进行约定。 (五)质量管理体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 《质量协议》至少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以下责任: 1. 管理责任 双方在落实管理责任时,管理层应当考虑人员、厂房、设施、检验设备和仓库等条件,制定沟通机制和考核指标,以满足协议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协议中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通常是双方的管理者代表),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适宜规定双方对接、联络和协调的岗位职责。 2. 资源管理 《质量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确保满足产品生产的各项资源得以适当配备与落实。 双方适宜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考虑各项资源管理的要求:如人力资源的满足可以从人员资格的要求、培训计划等方面,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为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识别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运行环境的要求;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如原材料的采购和提供方式等;委托生产所需作业指导文件、技术要求等;委托生产所需生产环境、厂房设施等要求。 3. 适用的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根据生产实现过程及产品特点,结合(四)适用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确定出主要控制过程。针对每一个过程,经双方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 (六)分歧的解决 《质量协议》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分歧约定解决途径,这些分歧可以来自于设计开发、产品生产、上市后监督、不良事件报告和召回等过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约定解决途径。 (七)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款 应当明确《质量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批准、生效、变更和终止的要求。终止的要求中,至少应当包括文件的转移或返回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约定。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保密及商业保险要求 当双方在其它业务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没有进行规定时,适宜考虑在《质量协议》中规定双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如购买商业保险的,《质量协议》中适宜约定委托方对商业保险的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三、制定步骤 (一)明确协议双方的名称及地址。 (二)明确协议生效日期、时限、批准、变更、续签、终止及相关条件。 (三)明确协议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阐明建立此质量协议的意图。 范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服务的详细内容描述,包括最终产品名称、注册证/备案编号(适用时)、规格型号等。 (四)针对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和定义,进行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五)列出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清单。 (六)双方应当针对委托生产产品的每个流程,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和义务。这些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文件和记录控制:包括质量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技术文件转移及批记录等。 2. 采购控制和供应商管理:规定原材料采购要求,确保购入或已接收原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供应商管理包括准入审核、过程审核和评估管理等。 3. 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过程控制方法(工艺参数)、特殊过程的确认、产品的检验和测试、委托生产所涉及设施、设备及系统的确认/验证、维护保养和维修要求等。 4. 工作环境要求:如果工作环境可能对产品质量有负面影响,需根据产品特点,列明产品生产所需环境控制/监视指标。 5.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规定符合法规要求的可追溯性范围(适用时,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现追溯的方法和所需保持的记录要求。 6. 搬运、存储和发运: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符合要求而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果有特殊条件要求,则应当进行控制,并保存记录。 7. 产品验收活动:明确对受托方生产放行的要求及授权生产放行批准人的规定、委托方产品接收准则。 8. 不合格品控制:明确在原材料、生产、发货和使用各阶段发现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及相关职责权限的要求。 9. 变更管理:针对不同的变更发起者及变更的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变更控制流程。 10. 投诉、纠正和预防措施:明确投诉接收、调查分析、处理及采取措施的流程要求及时效要求。确定消除不合格/潜在不合格的原因,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确定各阶段时限要求。 11. 售后服务、不良事件和召回:在上市后监管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售后服务、不良事件和召回的责任和权限进行界定。 (七)制定沟通机制 建立涉及委托生产质量方面的双方沟通机制,如沟通方式、参与人员及频率等。必要时,应当考虑制定有关变更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质量事件及监管部门检查的沟通要求。 (八)制定考核指标 应当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和考核指标,如超标结果的数量与频次、外部检查的结果、客户投诉等指标。考核指标应当作为日常沟通内容的一部分。 适宜规定双方共同考核的频次并持续进行考核,积极主动防止不合格的产生并降低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风险。 (九)结合企业要求,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规定有关人员成为授权代表,进行协议的批准、签订等工作。 四、术语及定义 委托方:委托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受托方: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进行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企业。 生产放行:受托方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双方确定的文件要求完成所有规定的活动和安排,可以将医疗器械放行交付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上市放行:委托方通过对受托方生产放行的产品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可以将医疗器械交付给顾客。 风险:伤害发生的概率和该伤害严重度的组合。 投诉:宣称已从组织的控制中放行的医疗器械存在与标识、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或性能有关的缺陷或宣称影响这些医疗器械性能的服务存在不足的书面、电子或口头的沟通。 文件:信息及其载体。(示例:记录、规范、程序文件、图样、报告、标准。载体可以是纸张,磁性的、电子的、光学的计算机盘片,照片或标准样品,或它们的组合。)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五、引用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1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6年第173号)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 0287—2017)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16) 附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在制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制订具有可操作性和法规符合性的质量协议。本模板为双方提供参考,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目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本协议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XXX公司与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XXX公司,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双方符合法规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本协议既非采购协议,也不限制或取代任何其他合同性协议。 2. 范围 2.1 本协议适用于由XXX公司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要求提供以下产品。产品列于表格1中。 表格1: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 产品名称:XXXXXXXXX 规格型号:XXXXXXXXX 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编号:XXXXXXXXXXXXX 医疗器械管理类别:XXXXXX 2.2 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方名称: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受托方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生产地址:XXXXXXXXXXXXXXXXX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编号:XXXXXXXXXX 3. 适用法规、标准和主要技术文件 适用的法规、标准及文件清单如下: 序号 法规/标准/文件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 4. 法规符合性 4.1 符合性审核 受托方将接受委托方代表或者委托方挑选的机构对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等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并评估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受托方应当建立内审计划,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内审不少于每年X次。 4.2 受托方生产资质 受托方应当具有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须的XXX资质文件和/或XXX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并能够接受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方开展的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 4.3 法规符合性检查 受托方应当将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检查通知(计划以及未计划的)和检查结果,包括不合格报告通知委托方。如果收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受托方应当立即将检查报告副本提供给委托方。 除非经过委托方的审查或者批准,否则受托方不得直接与该检查机构就该产品进行联络。受托方应当允许委托方代表出席对委托方委托产品或者过程的法规检查活动。 5. 质量管理体系 受托方可以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确保产品符合委托生产协议的要求。 5.1 文件控制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传递产品生产所必需的相关质量文件,规定生产过程文件和记录,保持有效的控制; 受托方应当依据委托方的文件控制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 5.2 质量记录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质量记录要求,建立实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可以涉及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培训记录、质量审核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等)。 受托方应当在销毁有关委托方产品的制造记录和有关质量体系记录之前,通知委托方。 5.3 设计文件 委托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为每一类或者系列产品建立并保持产品设计文件。 6. 管理职责 受托方的执行管理层负责确保资源的配备,以保证人员、厂房、设施等生产条件满足协议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双方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负责双方活动的对接、联络、协调。 7. 资源管理 受托方应当确保生产环境、设备、人员满足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要求。对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建立相应文件、记录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 8. 产品实现 8.1 产品实现的策划 委托方负责收集顾客反馈与法规要求,并负责相关产品的设计改进。委托方应当审核和批准与合规符合性相关的重大产品变更。 受托方负责生产相关的变更的实施,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8.2 采购控制 适用时,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原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管理,负责对发生变更的原材料和/或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评审。委托方可以根据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原材料和/或供应商的变更进行最终批准。 来料检查:受托方根据书面规定,负责对原材料、包装、部件的标识、取样、测试以及处置;也可以认可委托方对原材料、包装、部件的检查结果。 来料检查的留样(如适用),可以由受托方根据XXX规定保存。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对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者稳定性的原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流程进行更改。 8.3 生产与过程控制 8.3.1 受托方根据书面规定负责过程材料的标识、取样、测试和处置。 8.3.2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规定的保存样品的书面规定要求,保存成品留样(如适用)。 8.4 产品控制 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成品的标识、取样、测试工作。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最终产品的储存:受托方应当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完整、可控制的区域,确保成品完整和正确储存。 8.5 过程确认 8.5.1 受托方负责过程的持续监测,以确保与规定保持一致、评估过程趋势的偏差并保证过程处于有效状态。 8.5.2 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与委托方产品有关的确认文件。 8.5.3 所有过程确认必须在交付顾客的产品批次放行之前完成。设备鉴定/确认应当在过程确认之前完成。 8.6 标识与可追溯性 在产品实现的整个过程中,受托方应当建立并保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体系,以保证原材料、部件以及产品处于正确标识的状态,并确保使用的原材料、部件以及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8.7 检验与检测 8.7.1 受托方应当根据书面程序保证检验仪器和设备适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或校准。 8.7.2 受托方应当具备书面程序,记载不符合规定的测试结果。如果受托方负责测试方法/设备的确认,需接受委托方的审查和批准。 9. 测量、分析和改进 9.1 不合格材料、产品或者过程偏差 9.1.1 发现不合格情形,受托方应当以约定形式通知委托方。受托方不得放行不合格的批次,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 9.1.2 受托方应当根据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持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委托方应当审核并批准与法规符合性有关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纠正与预防措施体系应当包括作为数据输入以及质量指标的不合格品报告、偏差和投诉调查,以符合法规要求。 9.2 质量指标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质量数据,可以包括: a)在进货检查中拒收的材料和部件; b)拒收的产品; c)质量测量,如完工产品验收率、不合格率、报废率等指标。 9.3 产品投诉 委托方应当保持成品的投诉档案,收集投诉数据并进行数据管理。与受托生产行为相关的,受托方负责调查根本原因,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调查,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与制造相关的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9.3.1 不良事件监测及与政府机构的沟通,由委托方负责。 9.3.2 受托方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所收到投诉的确认,并在商定的时间内提供行动计划。 10. 变更控制 双方应当建立书面程序对涉及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控制,约定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此处所指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编号及其附件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 b)经确认或验证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重要参数的变更; c)关键原材料和/或组件和/或服务供应商(适当考虑部分次级供应商)的变更; d)产品测试计划和方法的变更; e)产品放行要求的变更; f)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 g)委托方及受托方名称、住所、生产场所地址等项目的变更; h)其他双方约定的重要事项。 委托方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受托方,双方约定变更实施的日期。受托方应当尽早向委托方提出变更的申请,并经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应当按照双方质量管理体系记录控制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委托方须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监督受托方对变更的有效执行。 若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约定由委托方(受托方或双方)采取整改措施;若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约定由委托方(受托方或双方)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11. 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要求(适用时) a)双方应当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许可、转让、交换、保密义务等事项签署协议或建立程序。此处所指知识产权,应当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 b)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应当对委托方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双方约定可能涉及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范围,以便受托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尽到注意义务。适宜就受托的产品的逆向工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做约定。如双方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按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授权使用。 c)协议开发或生产期间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应当就产品协议开发或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 d)双方应当就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而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披露及保密的要求,约定相关的保密期限。 12. 分歧的解决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违约,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其中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至XXX所在地仲裁或人民法院管辖。 13. 本协议的批准、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XXX(规定职能)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理由终止本协议。当委托方的产品注册证/备案编号失效或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失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委托方与受托方书面批准,且这些变更只能由与本协议的原批准人或者更高职能和层次的人员批准。 本协议终止后,已转移的技术文件,由受托方依据委托生产文件清单整理后,返回委托方;已交付的产品,由XX方完成后续上市后活动。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受托人XXX(规定职能):联系方式:(公司盖章)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受托人XXX(规定职能):联系方式:(公司盖章)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一、有源植入器械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12-01-01) 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器(12-04-01) 植入式循环辅助设备(12-04-02) 二、无源植入器械 硬脑(脊)膜补片(不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13-06-04) 颅内支架系统(13-06-06) 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装置(13-06-11) 心血管植入物(外周血管支架、腔静脉滤器、心血管栓塞器械除外)(13-07) 整形填充材料(13-09-01) 整形用注射填充物(13-09-02) 乳房植入物(13-09-03) 组织工程支架材料(不含同种异体或者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13-10) 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不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14-08-02) 三、其他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注: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数字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类别编码。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其供应商的相关管理。 本指南所指供应商是指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其生产所需物品(包括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二、审核原则 (一)分类管理:生产企业应当以质量为中心,并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物品和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采购物品是标准件或是定制件; 2.采购物品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 3.采购物品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 4.采购物品是供应商首次或是持续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质量合规:采购物品应当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要求,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程序 (一)准入审核。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或进行产品小试样的生产验证和评价,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要求。 (二)过程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审核程序,对采购物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成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保证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持续符合要求。 (三)评估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应当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回顾分析其供应物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并形成供应商定期审核报告,作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必要资料。经评估发现供应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时,应当中止采购,及时分析已使用的采购物品对产品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采购物品的生产条件、规格型号、图样、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前告知上述变更,并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四、审核要点 (一)文件审核。 1.供应商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等; 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3.采购物品生产工艺说明; 4.采购物品性能、规格型号、安全性评估材料、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5.其他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货查验。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进货查验,要求供应商按供货批次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现场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现场审核要点及审核原则,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储存运输条件等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审核。应当特别关注供应商提供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以及是否能保证供应物品持续符合要求。 五、特殊采购物品的审核 (一)采购物品如对洁净级别有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生产条件洁净级别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二)对动物源性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审核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必要时对饲养条件、饲料、储存运输及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控制情况等进行延伸考察。 (三)对同种异体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合法证明或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志愿捐献书、供体筛查技术要求、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等。 (四)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定制件的要求和特点,对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开展现场审核。 (五)对提供灭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并开展现场审核。 对提供计量、清洁、运输等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 在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供方应配合购方要求提供相应记录,如灭菌时间、温度、强度记录等。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应当提供运输过程储存条件记录。 六、其他 (一)生产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供应商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生产企业应当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规定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物品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验收准则、供应商定期审核报告等。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40403170020128.html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 (一)注册人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建立健全与所委托生产的产品特点、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等职责,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也应当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设置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至少明确技术、生产、质量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能够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注册人应当能够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鼓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建立与产品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二)注册人应当优先选择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前,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方提交信用情况说明,并查阅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全面了解受托方信用情况。 (三)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确需进行委托生产的,在委托生产活动期间,注册人原则上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不得委托生产。 (四)注册人进行委托生产,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原则上质量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产品注册证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注册人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自行约定文件控制、采购控制、过程控制、检验控制、产品放行、变更控制等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必须明确沟通和衔接要求。 (五)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将质量协议相关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落实到位。鼓励企业采用受控的信息化系统优化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流程,提升质量管理效能。 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协议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开展评审,确认质量协议相关要求与委托生产管理文件和实际生产情况相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六)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确定采购物品和供应商的管理方式。对于关键采购物品或者主要原材料,如动物源性原材料、外包的灭菌过程、有源产品的关键元器件/部件/组件、体外诊断试剂的抗原和抗体等,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的,注册人应当自行或者会同受托生产企业确定采购验收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审核。 (七)受托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含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共用生产场地或者生产设备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和收益整体平衡等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发生的产品或者物料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八)注册人委托生产时,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应当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上市放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生产放行。 产品上市放行、生产放行的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九)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纠正预防措施沟通机制、双方职责和处置要求,并制定与产品风险相适宜的纠正预防控制程序。出现产品质量符合性有显著降低趋势,连续多批次中间品或者成品不合格,上市后风险管理中的风险事件超出可接受准则等趋势性、系统性、突发性问题时,注册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并评审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实施相关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注册人应当强化变更控制能力,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变更控制程序,做好变更评估、验证或者确认。对于委托研发、生产过程外包和服务外包等外包供方的引入或者变更,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判定相关变化是否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做好变更控制。 (十一)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产品风险特点,在制度体系建设、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收集上报、事件调查处置、风险研究评价等方面,配足资源、完善机制、强化能力,切实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并在质量协议中约定在不良事件调查处置中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对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不良事件监测责任,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 二、切实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注册管理 (十二)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将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过程纳入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并在注册申报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中涵盖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测量、分析和改进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立情况,质量体系关键人员配备和在职履职情况,质量协议签订情况,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管理情况等内容。涉及境内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原则上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殊情况下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派出检查人员的,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请)人体系核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核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十三)涉及境内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或者延续注册申请,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同时在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形式为“受托生产企业: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变更注册涉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也应当在变更注册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产相关信息,并将变更信息在注册证书生产地址和备注相应字段中更新,按照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采集要求报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 仅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文字性变化的,无需申请变更备案,在延续注册时,核发修改后的注册证。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核发的委托生产的注册证进行梳理,发现未按照上述要求标注相关信息的,应当督促注册人及时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标注,并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标注。 (十四)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可以涵盖受托生产品种,不涉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注册证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 注册人不再进行委托生产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部门核减受托生产地址;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持续加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收集委托生产注册证信息、督促企业上报生产品种、接收跨区域生产品种通报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梳理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型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底数,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有针对性加强监管。 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评估和管控能力、变更管理能力,并结合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核实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督促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开展生产活动。 (十六)注册人由自行生产转为委托生产,或者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及时向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可以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十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科学配备监管资源,丰富监管手段。 委托生产注册人相对集中的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情况进行专题会商,分析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结果,全面排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杜绝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鼓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在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两个场地同步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网络远程方式连接检查现场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沟通检查信息、统一检查尺度。 (十八)国家药监局持续推进医疗器械品种档案和信用档案建设,通过规范注册证委托生产信息标注,推动注册人委托生产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管全链条信息贯通,汇集审评审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监督检查、企业报告、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持续更新完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按国家药监局要求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跨省监管信息互通。 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 及时将企业生产品种、检查结果和责任约谈等监管信息进行通报。 (十九)监督检查中发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告诫、责任约谈等措施,必要时,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责任约谈。 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综合研判后认为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十)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220402144923121.html?type=pc&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施行,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组织形式更加多样,特别是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委托生产(以下简称“跨区域委托生产”),涉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夯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重大意义,监督注册人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形成职责清晰、信息通畅、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注册申请人质量体系核查。跨区域委托生产申请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工作,并协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开展现场核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支持配合。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核查结论,出具体系核查报告。体系核查报告应当包含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情况,并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 获得批准上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相关工作办理时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分级监管规定对注册人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 对注册人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受托生产活动的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可以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检查,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开展跨区域检查的情况,经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同意后,可以开展委托检查。对于突发事件应急调查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立即派出检查人员的,应当及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提供监管支持,积极承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委托的检查任务。 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自行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的,应当提前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沟通,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派出观察员协助开展有关工作,检查报告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检查人员担任,检查报告同时报送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委托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开展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反馈检查结果。 (三)加强检查结果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进行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受托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调查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 此外,如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中,发现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局。 三、明确责任义务,强化抽检监测 (四)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可以委托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抽样。对于质量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检验结论、立案情况抄送受托企业所在地局。发布质量公告时,一并公告受托生产企业。 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督促注册人彻底查找不合格原因,切实整改到位;涉及受托生产企业未按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及时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五)加强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要督促注册人切实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南文件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主动收集、报告、调查、评价产品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存在的不合理风险,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不良事件上报地省局调查认为产品涉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情形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配合。确认相关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监督注册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调查评估结论和注册人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依法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置。 四、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六)加强监管协同配合。在严格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省局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协同,建立运转顺畅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监管闭环,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鼓励各省局之间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监管工作组,研究出台细化的监管指导文件,探索完善医疗器械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检查员集中培训和经验交流,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效能。 (七)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监管水平,主动收集注册及监管各项信息,建立并持续更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与国家局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系统数据协同共享。国家药监局负责持续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抽检及不良事件数据更新,实现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各省局应当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和对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数据互通、协同监管。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对于同时涉及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案件,相关省局应当加强协查合作,组织开展案件线索通报、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工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查办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药监局负责遴选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形成利剑高悬震慑作用。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参照本意见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省局监管职责划分示意表 事项 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局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负责支持配合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检查对注册人进行检查负责(检查内容参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受托生产企业受托生产活动进行检查负责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委托检查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检查内容参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环节质量抽检抽样负责受委托进行抽样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负责处置/不良事件监测注册人监测主体责任落实负责/对涉嫌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不良事件的核实、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监督注册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处置。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评估结论和风险控制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注册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负责/受托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负责
内窥镜及其功能供给装置 Articles Endoscopic Imaging System Endoscopic Imaging System Clinical Background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have become the gold standard for many surgical interventions due to their minimally invasive nature, reduced postoperative pain, shorter hospital stays, and faster recovery times compared to traditional open surgery. However, these procedures present certain challenges, such as limited visibility and difficulty in identifying crucial anatomical structures, which can lead to complications and suboptimal outcomes. Traditionally, surgeons have relied on their visual inspection and experience to identify vital structures, assess tissue perfusion, and detect abnormalities during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However, this approach is highly subjective and may not provide an adequate evaluation of the surgical field, particularly in cases with distorted anatomy, inflammation, or previous surgeries. To address these challenges, endoscopic fluorescence imaging systems have been developed to enhance visualization during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These systems employ near-infrared (NIR) fluorescence imaging, which uses a fluorescent dye (e.g., indocyanine green) and specialized camera systems to provide real-time visualization of various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such as blood flow, tissue perfusion, and lymphatic drainage. The primary goal of these systems is to improve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tical structures, assess organ viability, and detect abnormalities that may not be visible under standard white light imaging. The use of endoscopic fluorescence imaging systems has the potential to: Reduce the risk of iatrogenic injuries by improv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tal structures, such as blood vessels, bile ducts, and ureters. Assess tissue perfusion and organ viability, enabling surgeons to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regarding resection margins and anastomotic sites. Identify sentinel lymph nodes and lymphatic drainage patterns, aiding in cancer staging and guiding the extent of lymph node dissection. Detect occult tumors and delineate tumor margins, facilitating complete resection and reducing the risk of local recurrence. Endoscopic fluorescence imaging systems address the limitations of traditional visual inspection during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by providing real-time, objective visualization of critical anatomical structures and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These systems have the potential to improve surgical outcomes, reduce complications, and enhance patient safety in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Near-infrared fluorescence (NIRF) imaging using indocyanine green (ICG) dye has emerged as a promising complementary technique for intraoperative visualization of endometriosis lesions. NIRF provides real-time images that allow accurate surgical guidance. The robotic surgical 3D scope also improves depth perception and visualization of endometriosis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Combining fluorescent intraoperative imaging with robotic surgery is a logical progression to enhance perioperative tissue visualization. Near-infrared fluorescence imaging with indocyanine green (ICG): This technique involves the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ICG, which is then visualized using a specialized camera system. It allows for real-time assessment of tissue perfusion, identification of vital structures (e.g., bile ducts, ureters), and detection of sentinel lymph nodes. Studies have demonstrated its potential to reduce complications and improve surgical outcomes. Fluorescence-guided lymph node mapping: This method uses ICG or other fluorescent dyes to identify sentinel lymph nodes and map lymphatic drainage patterns. It has been applied in various cancer surgeries, including colorectal, gastric, and gynecological malignancies, to guide the extent of lymph node dissection and improve staging accuracy. Fluorescence-guided tumor detection: Fluorescent dyes, such as 5-aminolevulinic acid (5-ALA) and ICG, have been used to detect occult tumors and delineate tumor margins during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This approach has shown promise in improving complete resection rates and reducing local recurrence in various malignancies, such as colorectal, gastric, and bladder cancers. Recent small case series have reported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robotic NIRF-ICG imaging in detecting peritoneal and deep endometriosis lesions that were not visible with conventional white light. The endometriotic lesions fluoresce as green islands surrounded by lighter areas of fibrosis. The inherent neovascularization in endometriosis may make lesions more recognizable with ICG, which binds to plasma proteins and remains in the vascular system after IV injection. NIRF can penetrate several millimeters into tissue, allowing identification of structures not yet directly exposed on the surface. These preliminary studies suggest robotic NIRF-ICG imaging is a safe technique that may help surgeons better visualize, diagnose and treat endometriosis with minimal risk. Several new methods have been recently developed to enhance visualization and improve outcomes in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Alternative Options Several alternative diagnostic and new methods are available for conditions typically managed with laparoscopic or endoscopic procedures: Hyperspectral imaging (HSI): HSI is an emerging technology that captures and processes information from across the electromagnetic spectrum. It has been applied in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to assess tissue oxygenation, differentiate between normal and diseased tissues, and detect ischemia. HSI has the potential to provide real-time,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issue viability and guide surgical decision-making. Confocal laser endomicroscopy (CLE): CLE is a high-resolution imaging technique that allows for real-time, in vivo microscopic visualization of tissues during endoscopic procedures. It has been used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benign and malignant lesions, assess tumor margins, and guide targeted biopsies. CLE has shown promise in improving diagnostic accuracy and reducing the need for unnecessary biopsies in various gastrointestinal and urological conditions. These new methods represent significant advancements in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imaging, offering surgeons additional tools to enhance visualization, improve diagnostic accuracy, and guide surgical decision-making. As these technologies continue to evolve and become more widely adopted, they have the potential to further improve patient outcomes and reduce complications in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In the meantime,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uses a standard laparoscopic camera system to provide real-time visible light imaging during surgical procedures.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is a well-established alternative visualization option for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It provides surgeons with a flat, 2D view of the surgical field. Comparable Advantages of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Mature technology with wide clinical applications and low equipment costs Doctors have high familiarity and do not require additional training Image processing is relatively simple Comparable Disadvantages: Lack of depth information may affect the accuracy of certain complex surgeries May increase the surgeon’s visual fatigue, especially during prolonged surgeries Medical management: In some cases, medical therapy can be an alternative to surgical intervention. For example, proton pump inhibitors and H2 receptor blockers can be used to treat gastroesophageal reflux disease (GERD) and peptic ulcer disease, while antibiotics and anti-inflammatory agents can be used to manage acute diverticulitis. Radiological interventions: Image-guided interventions, such as percutaneous drainage of abscesses or collections, can be an alternative to surgical drainage in selected cases. Embolization techniques can be used to control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 while stenting can be employed to manage obstructive conditions, such as malignant biliary or colonic obstruction. Endoscopic mucosal resection (EMR) and endoscopic submucosal dissection (ESD): These techniques involve the removal of superficial gastrointestinal lesions and early-stage cancers through an endoscope, avoiding the need for more invasive surgical resection. EMR and ESD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management of early esophageal, gastric, and colorectal neoplasms. Endoscopic ablation therapies: Various endoscopic ablation techniques, such as radiofrequency ablation, cryoablation, and photodynamic therapy, can be used to treat precancerous lesions and early-stage cancers in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These methods offer a less invasive alternative to surgical resection in selected cases. Endoscopic retrograde cholangiopancreatography (ERCP): ERCP is a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procedure that allows for the evaluation and treatment of pancreatic and biliary disorders. It can be used to remove gallstones from the bile ducts, place stents to relieve obstructions, and perform tissue sampling for diagnostic purposes, potentially avoiding the need for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some cases. Endoscopic ultrasound (EUS): EUS combines endoscopy and ultrasound imaging to provide detailed visualization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nd adjacent structures. It can be used to diagnose and stage gastrointestinal cancers, assess submucosal lesions, and guide fine-needle aspiration for tissue sampling. EUS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tool in the diagnostic workup of various gastrointestinal conditions, often complementing or replacing surgical exploration. Capsule endoscopy: This non-invasive diagnostic method involves swallowing a small, wireless camera capsule that captures images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s it passes through. Capsule endoscopy is primarily used to evaluate the small intestine, which is difficult to access with conventional endoscopy, and can help diagnose conditions such as obscure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 Crohn’s disease, and small bowel tumors. These alternative diagnostic and treatment methods have expanded the options available for managing various gastrointestinal conditions, offering less invasive approaches that can reduce the need for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selected cases. However, the choice of treatment modality depends on factors such as the specific condition, disease stage, patient characteristics, and available expertise.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involving gastroenterologists, surgeons, radiologists, and oncologists is often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most appropriate management strategy for each individual patient.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Claim or BenefitSafety (S) and Performance (P) ObjectivesAcceptance Criteria with JustificationEnhanced Visualization;Surgical Decision Support;Safety ImprovementsEnhanced Visualization (S, P):– Improved identification of anatomical structures– Successful imaging rate– Low conversion rates to open surgeryVisualization of tumor boundaries during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Safety Improvements:– Low ICG-related AEs– Reduced bile duct injury or Anastomotic leak rates– Low ComplicationsBased on literature study, Safety (S) and Performance (P) acceptance criteria are:Visualization Quality:Biliary Structure Visualization [Keeratibharat, 2021]: from 70.9 to 96.3% depending on the anatomical structure.Successful imaging rate [Zhang et al., 2022; Barnes et al. (2018); Liu et al. (2023)]: Structure-dependent, rates ranging from 75% to 100%Visualization of tumor boundaries [Achterberg et al., 2024; Achterberg et al., 2020; Aoki et al., 2018]: Negative margin rates with ICG were 92.4% for colorectal liver metastases (CRLM), 100% for neuroendocrine tumor (NET) liver metastases, and 92% for various liver metastasesSurgical Decision Support:Conversion to open surgery rate: ≤15.5/10,000 [Dip et al., 2021]Safety Acceptance Criteria:ICG-related Adverse Events:ICG-related complications: ≤0.3% [Agnus et al., 2020]No severe allergic reactions reportedProcedure-related Complications:Bile duct injury rate: ≤6.2/10,000 [Dip et al., 2021]Anastomotic leak rate: ≤10% with fluorescence imaging [Skrovina et al., 2020]Other Complications:Clavien-Dindo Classification:Minor complications: ≤31%Major complications: ≤19% [Pather et al., 2022] Literature Search Period: 2020 – 2024 | Search Time: June. 2024 | Next review/update: June. 2025
Endoscopic Imaging System Clinical Background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have become the gold standard for many surgical interventions due to their minimally invasive nature, reduced postoperative pain, shorter hospital stays, and faster recovery times compared to traditional open surgery. However, these procedures present certain challenges, such as limited visibility and difficulty in identifying crucial anatomical structures, which can lead to complications and suboptimal outcomes. Traditionally, surgeons have relied on their visual inspection and experience to identify vital structures, assess tissue perfusion, and detect abnormalities during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However, this approach is highly subjective and may not provide an adequate evaluation of the surgical field, particularly in cases with distorted anatomy, inflammation, or previous surgeries. To address these challenges, endoscopic fluorescence imaging systems have been developed to enhance visualization during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These systems employ near-infrared (NIR) fluorescence imaging, which uses a fluorescent dye (e.g., indocyanine green) and specialized camera systems to provide real-time visualization of various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such as blood flow, tissue perfusion, and lymphatic drainage. The primary goal of these systems is to improve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tical structures, assess organ viability, and detect abnormalities that may not be visible under standard white light imaging. The use of endoscopic fluorescence imaging systems has the potential to: Reduce the risk of iatrogenic injuries by improv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tal structures, such as blood vessels, bile ducts, and ureters. Assess tissue perfusion and organ viability, enabling surgeons to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regarding resection margins and anastomotic sites. Identify sentinel lymph nodes and lymphatic drainage patterns, aiding in cancer staging and guiding the extent of lymph node dissection. Detect occult tumors and delineate tumor margins, facilitating complete resection and reducing the risk of local recurrence. Endoscopic fluorescence imaging systems address the limitations of traditional visual inspection during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by providing real-time, objective visualization of critical anatomical structures and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These systems have the potential to improve surgical outcomes, reduce complications, and enhance patient safety in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Near-infrared fluorescence (NIRF) imaging using indocyanine green (ICG) dye has emerged as a promising complementary technique for intraoperative visualization of endometriosis lesions. NIRF provides real-time images that allow accurate surgical guidance. The robotic surgical 3D scope also improves depth perception and visualization of endometriosis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Combining fluorescent intraoperative imaging with robotic surgery is a logical progression to enhance perioperative tissue visualization. Near-infrared fluorescence imaging with indocyanine green (ICG): This technique involves the intravenous injection of ICG, which is then visualized using a specialized camera system. It allows for real-time assessment of tissue perfusion, identification of vital structures (e.g., bile ducts, ureters), and detection of sentinel lymph nodes. Studies have demonstrated its potential to reduce complications and improve surgical outcomes. Fluorescence-guided lymph node mapping: This method uses ICG or other fluorescent dyes to identify sentinel lymph nodes and map lymphatic drainage patterns. It has been applied in various cancer surgeries, including colorectal, gastric, and gynecological malignancies, to guide the extent of lymph node dissection and improve staging accuracy. Fluorescence-guided tumor detection: Fluorescent dyes, such as 5-aminolevulinic acid (5-ALA) and ICG, have been used to detect occult tumors and delineate tumor margins during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This approach has shown promise in improving complete resection rates and reducing local recurrence in various malignancies, such as colorectal, gastric, and bladder cancers. Recent small case series have reported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robotic NIRF-ICG imaging in detecting peritoneal and deep endometriosis lesions that were not visible with conventional white light. The endometriotic lesions fluoresce as green islands surrounded by lighter areas of fibrosis. The inherent neovascularization in endometriosis may make lesions more recognizable with ICG, which binds to plasma proteins and remains in the vascular system after IV injection. NIRF can penetrate several millimeters into tissue, allowing identification of structures not yet directly exposed on the surface. These preliminary studies suggest robotic NIRF-ICG imaging is a safe technique that may help surgeons better visualize, diagnose and treat endometriosis with minimal risk. Several new methods have been recently developed to enhance visualization and improve outcomes in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Alternative Options Several alternative diagnostic and new methods are available for conditions typically managed with laparoscopic or endoscopic procedures: Hyperspectral imaging (HSI): HSI is an emerging technology that captures and processes information from across the electromagnetic spectrum. It has been applied in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procedures to assess tissue oxygenation, differentiate between normal and diseased tissues, and detect ischemia. HSI has the potential to provide real-time,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tissue viability and guide surgical decision-making. Confocal laser endomicroscopy (CLE): CLE is a high-resolution imaging technique that allows for real-time, in vivo microscopic visualization of tissues during endoscopic procedures. It has been used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benign and malignant lesions, assess tumor margins, and guide targeted biopsies. CLE has shown promise in improving diagnostic accuracy and reducing the need for unnecessary biopsies in various gastrointestinal and urological conditions. These new methods represent significant advancements in laparoscopic and endoscopic imaging, offering surgeons additional tools to enhance visualization, improve diagnostic accuracy, and guide surgical decision-making. As these technologies continue to evolve and become more widely adopted, they have the potential to further improve patient outcomes and reduce complications in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In the meantime,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uses a standard laparoscopic camera system to provide real-time visible light imaging during surgical procedures.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is a well-established alternative visualization option for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It provides surgeons with a flat, 2D view of the surgical field. Comparable Advantages of Conventional 2D laparoscopy: Mature technology with wide clinical applications and low equipment costs Doctors have high familiarity and do not require additional training Image processing is relatively simple Comparable Disadvantages: Lack of depth information may affect the accuracy of certain complex surgeries May increase the surgeon’s visual fatigue, especially during prolonged surgeries Medical management: In some cases, medical therapy can be an alternative to surgical intervention. For example, proton pump inhibitors and H2 receptor blockers can be used to treat gastroesophageal reflux disease (GERD) and peptic ulcer disease, while antibiotics and anti-inflammatory agents can be used to manage acute diverticulitis. Radiological interventions: Image-guided interventions, such as percutaneous drainage of abscesses or collections, can be an alternative to surgical drainage in selected cases. Embolization techniques can be used to control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 while stenting can be employed to manage obstructive conditions, such as malignant biliary or colonic obstruction. Endoscopic mucosal resection (EMR) and endoscopic submucosal dissection (ESD): These techniques involve the removal of superficial gastrointestinal lesions and early-stage cancers through an endoscope, avoiding the need for more invasive surgical resection. EMR and ESD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management of early esophageal, gastric, and colorectal neoplasms. Endoscopic ablation therapies: Various endoscopic ablation techniques, such as radiofrequency ablation, cryoablation, and photodynamic therapy, can be used to treat precancerous lesions and early-stage cancers in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These methods offer a less invasive alternative to surgical resection in selected cases. Endoscopic retrograde cholangiopancreatography (ERCP): ERCP is a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procedure that allows for the evaluation and treatment of pancreatic and biliary disorders. It can be used to remove gallstones from the bile ducts, place stents to relieve obstructions, and perform tissue sampling for diagnostic purposes, potentially avoiding the need for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some cases. Endoscopic ultrasound (EUS): EUS combines endoscopy and ultrasound imaging to provide detailed visualization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nd adjacent structures. It can be used to diagnose and stage gastrointestinal cancers, assess submucosal lesions, and guide fine-needle aspiration for tissue sampling. EUS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tool in the diagnostic workup of various gastrointestinal conditions, often complementing or replacing surgical exploration. Capsule endoscopy: This non-invasive diagnostic method involves swallowing a small, wireless camera capsule that captures images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s it passes through. Capsule endoscopy is primarily used to evaluate the small intestine, which is difficult to access with conventional endoscopy, and can help diagnose conditions such as obscure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 Crohn’s disease, and small bowel tumors. These alternative diagnostic and treatment methods have expanded the options available for managing various gastrointestinal conditions, offering less invasive approaches that can reduce the need for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selected cases. However, the choice of treatment modality depends on factors such as the specific condition, disease stage, patient characteristics, and available expertise.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involving gastroenterologists, surgeons, radiologists, and oncologists is often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most appropriate management strategy for each individual patient.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Claim or BenefitSafety (S) and Performance (P) ObjectivesAcceptance Criteria with JustificationEnhanced Visualization;Surgical Decision Support;Safety ImprovementsEnhanced Visualization (S, P):– Improved identification of anatomical structures– Successful imaging rate– Low conversion rates to open surgeryVisualization of tumor boundaries during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Safety Improvements:– Low ICG-related AEs– Reduced bile duct injury or Anastomotic leak rates– Low ComplicationsBased on literature study, Safety (S) and Performance (P) acceptance criteria are:Visualization Quality:Biliary Structure Visualization [Keeratibharat, 2021]: from 70.9 to 96.3% depending on the anatomical structure.Successful imaging rate [Zhang et al., 2022; Barnes et al. (2018); Liu et al. (2023)]: Structure-dependent, rates ranging from 75% to 100%Visualization of tumor boundaries [Achterberg et al., 2024; Achterberg et al., 2020; Aoki et al., 2018]: Negative margin rates with ICG were 92.4% for colorectal liver metastases (CRLM), 100% for neuroendocrine tumor (NET) liver metastases, and 92% for various liver metastasesSurgical Decision Support:Conversion to open surgery rate: ≤15.5/10,000 [Dip et al., 2021]Safety Acceptance Criteria:ICG-related Adverse Events:ICG-related complications: ≤0.3% [Agnus et al., 2020]No severe allergic reactions reportedProcedure-related Complications:Bile duct injury rate: ≤6.2/10,000 [Dip et al., 2021]Anastomotic leak rate: ≤10% with fluorescence imaging [Skrovina et al., 2020]Other Complications:Clavien-Dindo Classification:Minor complications: ≤31%Major complications: ≤19% [Pather et al., 2022] Literature Search Period: 2020 – 2024 | Search Time: June. 2024 | Next review/update: June. 2025
Facial Anatomy & Fitzpatrick Skin Types The Growing Need for Inclusive Practices in Medical Aesthetics The landscape of medical aesthetics is undergoing a significant transformation, driven by the increasing diversity of the global population and a parallel rise in the demand for cosmetic procedures across all ethnic groups.1 Projections indicate a substantial demographic shift, with populations of African and Asian descent constituting over 80% of the world’s inhabitants.6 This evolving demographic profile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demand for aesthetic interventions, necessitating a departure from the historical focus on predominantly Caucasian patients.2 The medical aesthetics market itself is experiencing robust expansion, fueled by heightened consumer awareness, continuous advancements in technology, and the growing interest from diverse populations seeking to enhance their appearance.3 Notably, between 2016 and 2019, the United States witnessed a significant increase of over 900,000 aesthetic procedures performed on Hispanic, African American, and Asian American individuals, underscoring the escalating demand within these communities.4 Historically,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osmetic procedures, along with the associated research, have largely centered on individuals with Caucasian skin.2 This historical bias has resulted in a relative paucity of data and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e specific needs and responses of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 to various aesthetic treatments. Consequently, there is a growing recogni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comprehending the nuances involved in treating diverse skin types to ensure both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medical aesthetic devices.4 The increasing demand from a multi-ethnic population presents both an ethical imperative and a significant opportunity for practitioners and the medical aesthetics industry to adopt more inclusive practices. This necessitates a concerted effort to invest in research that encompasses diverse skin types, provide comprehensive training to practitioners, and develop technologies and treatment protocols that are tailored to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all patients seeking aesthetic enhancements. Understanding the Foundation: Skin Type and Ethnic Variations The Fitzpatrick Scale: A Clinical Tool The Fitzpatrick skin type (FST) classification system, a cornerstone in dermatological practice, was developed in 1975 by dermatologist Thomas B. Fitzpatrick.11 Initially designed to categorize the skin tones of White patients based on their tendency to burn or tan upon sun exposure, it has since been expanded to include a broader range of skin colors.11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e FST remains to assess an individual’s skin type, particularly in relation to ultraviolet (UV) radiation sensitivity and the associated risk of skin cancer.14 Furthermore, the scale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guiding treatment decisions within dermatology, particularly for procedures involving phototherapy, UV therapy, and laser technology, where appropriate dosages and settings are often determined based on a patient’s Fitzpatrick skin type.15 In the realm of medical aesthetics, considering a patient’s FST is a routine aspect of care delivery, informing the selection of suitable treatments 16 and helping both patients and practitioners understand which aesthetic procedures might be most appropriate.17 The Fitzpatrick scale encompasses six distinct skin types, each characterized by specific features and reactions to sun exposure.11 Type I describes very fair white skin that invariably burns and never tans. Type II includes fair skin that burns easily and tans minimally. Individuals with Type III skin have darker white to light brown skin that sometimes burns but gradually tans. Type IV is characterized by light brown skin that rarely burns and tans easily. Type V encompasses brown skin that seldom burns and tans darkly with ease. Finally, Type VI denotes deeply pigmented brown or black skin that never burns and always tans darkly.11 This classification provides a valuable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the spectrum of UV sensitivity and potential responses to various dermatological and aesthetic treatments. Despite its widespread adoption and clinical utility, the Fitzpatrick scale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particularly in its ability to fully represent the vast spectrum of skin colors and ethnic diversity.11 Originally, the scale primarily included skin types I through IV, with the inclusion of types V and VI in 1988 aiming to better represent the skin tones commonly found in people of color.18 However, the scale has faced criticism from dermatologists for its subjective nature and its initial development based on a predominantly White patient population.11 The reliance on terms like “burn” and “tan” may not adequately capture the effects of UV radiation on darker skin tones.11 Moreover, it is inaccurate to directly correlate lighter FSTs with White individuals and darker types with skin of color, as skin type and race are distinct concepts, and significant variations exist within racial groups.18 For example, individuals of Japanese descent, often considered people of color, may self-report their FST as type II.18 The Fitzpatrick skin type classification system is inherently subjective, and while it remains in use, it may not always accurately reflect an individual’s risk of developing skin cancer or their response to specific treatments.15 While the later addition of Types V and VI expanded the scale to include skin tones associated with people of color, it still does not fully encompass the heterogeneity observed within and across different racial groups.18 Beyond the Fitzpatrick Scale: Nuances of Race and Ethnicity in Skin Physiology While the Fitzpatrick scale provides a useful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UV reactivity, understanding the deeper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in skin across races and ethnicities is crucial for optimizing medical aesthetic treatments. One of the most apparent distinctions lies in melanocyte activity and melanin production.2 Although the actual number of melanocytes, the cells responsible for producing melanin, is similar across individuals with light and dark skin, the melanocytes in darker-skinned individuals produce significantly greater quantities of melanin.2 Furthermore, in darker skin, the melanosomes, which are organelles within keratinocytes that contain melanin, hold a higher concentration of melanin and degrade at a slower rate.2 Studies have indicated that Black skin can produce twice as much melanin as White skin, and this pigment is more evenly distributed throughout the epidermis.6 Research also suggests that melanocyte cells in Black skin are larger and more active compared to those in White skin.6 This increased melanin production in darker skin provides a greater degree of natural photoprotection against UV radiation.19 Beyond pigmentation, there are notable variations in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stratum corneum, the outermost layer of the skin, across different ethnicities.2 While the thickness of the stratum corneum may not differ significantly, ethnic skin often contains a greater number of cell layers within this layer.19 Histological analyses have revealed that ethnic skin tends to exhibit increased desquamation (shedding of skin cells) and a higher lipid content, but a decreased level of ceramides, which are crucial for maintaining the skin barrier.19 Darker skin often retains characteristics of younger skin for a longer duration, and its skin barrier function is reportedly stronger.7 In contrast, Asian skin has been reported to share similarities with Caucasian skin in terms of water loss and tends to have the weakest barrier function, along with lower natural moisturizing levels compared to both Caucasian and African skin.7 Black skin, while having a higher sebum content and a more compact stratum corneum with approximately twenty cell layers compared to sixteen in White skin, also exhibits lower ceramide levels, leading to increased transepidermal water loss (TEWL).6 Studies comparing skin barrier properties among different ethnic groups have also noted variations in TEWL, skin lipid levels, pH, and the size of mast cell granules.20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when treating skin of color is the increased propensity for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PIH).9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specifically those classified as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V to VI, are more susceptible to developing PIH following any cutaneous injury or inflammation, including that resulting from aesthetic procedures.23 This heightened risk is attributed to a more labile and exaggerated response of melanocytes in darker skin to such stimuli.19 Consequently, even minor skin irritations or procedures can trigger an overproduction of melanin, leading to noticeable hyperpigmentation.23 Furthermore, research has identified differences in collagen structure and fibroblast activity across ethnicities.2 Black skin, for instance, has been found to contain a greater number of fibroblasts, which are cells responsible for producing collagen, and these collagen fibers tend to be smaller in diameter compared to those in White skin.2 Additionally, Black skin exhibits a higher number of macrophages, immune cells involved in the inflammatory response.2 These variations in cellular composition and collagen structure may contribute to the differences observed in wound healing processes and the increased likelihood of keloid formation in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2 Finally, while overall rates of skin sensitivity may be similar across ethnic groups, the specific triggers and manifestations can vary.6 For example, African skin has been noted to have an increased size of mast cell granules, which could potentially lead to a greater release of histamine and other inflammatory mediators, thus increasing sensitivity.7 Despite this, skin sensitivity rates are similar across ethnicities, but the factors initiating a reaction can differ.7 Asian skin, for instance, may exhibit greater sensitivity to environmental chemicals, possibly due to a thinner skin barrier and a higher density of sweat glands.7 Studies have also indicated a higher degree of skin reactivity in Asian individuals compared to those of Black and White descent.25 Medical Aesthetic Devices and Diverse Skin Type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Laser and Light-Based Therapies: Wavelengths, Energy Levels, and Skin Pigmentation Laser technologies in medical aesthetics operate on the principle of selective photothermolysis, where specific wavelengths of light energy are preferentially absorbed by targeted chromophores within the skin.1 These chromophores can include melanin, hemoglobin, or water, depending on the laser’s wavelength and the intended treatment.26 However, in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melanin, the pigment responsible for skin color, can act as a competing chromophore.1 Because laser devices often target areas of contrast in skin color, the abundance of melanin in darker skin can lead to the laser energy being absorbed by the epidermis, increasing the risk of overheating and potential complications such as burns, blistering, and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1 The depth of laser penetration is also determined by its wavelength, with longer wavelengths reaching deeper layers of the skin and shorter ones working more superficially.26 Therefore, understanding how different wavelengths interact with melanin is crucial for successful and safe laser treatments on diverse skin types.26 When treating darker skin types with lasers, it is often recommended to utilize longer wavelengths, such as the 1064 nm Nd:YAG laser and certain diode lasers.9 These longer wavelengths have a lower affinity for melanin compared to shorter wavelengths like those used in Alexandrite or Ruby lasers, allowing them to penetrate deeper into the skin and target structures like hair follicles or blood vessels with less absorption by the epidermal melanin.9 For instance, the Nd:YAG laser is often the preferred choice for laser hair reduction in individuals with more pigmented skin due to its reduced risk of burns and post-inflammatory pigmentation.9 Similarly, diode laser technology has been shown to be safe and effective for hair removal across all skin types.17 By bypassing the superficial melanin, these longer wavelengths significantly minimize the risk of epidermal damage and subsequent pigmentary changes in darker skin.9 In addition to wavelength selection, careful adjustment of energy density (fluence) and pulse duration is essential for ensuring safety when treating darker skin with lasers.9 Lower fluence settings help to reduce the overall amount of heat delivered to the skin, thereby minimizing the risk of overheating and subsequent complications like hyperpigmentation or even hypopigmentation.9 Furthermore, utilizing longer pulse durations, which deliver the same total amount of energy over a more extended period, allows the skin to dissipate the heat more effectively, preventing excessive temperature buildup in the melanin-rich layers.9 This approach helps to strike a delicate balance between effectively treating the targeted condition and minimizing the potential for adverse pigmentary changes in patients with darker skin tones.19 Advancements in laser technology have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devices that offer more versatile treatment options for a wider range of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ncluding darker tones.9 For example, the Fraxel Dual laser, a non-ablative fractional laser that combines 1550 nm and 1927 nm wavelengths, has been shown to be safe and effective for skin resurfacing across all skin types, although the settings must be carefully tailored to the individual patient’s skin type and specific needs.9 Similarly, picosecond lasers, which deliver energy in ultra-short pulses, have demonstrated clinical success in treating various medical and cosmetic skin conditions across all skin types with a reduced risk of unwanted side effects compared to older laser technologies.27 The Quanta Pico Discovery laser is also indicated for use on all Fitzpatrick skin types.16 These newer technologies often allow for greater customization of treatment parameters, enabling practitioners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adverse effects while still achieving the desired aesthetic outcomes in patients with diverse skin tones. Radiofrequency and Ultrasound Devices: Considerations for Different Skin Structures Radiofrequency (RF) and ultrasound-based devices are often considered safer alternatives to some laser treatments for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because their energy delivery mechanisms are not primarily dependent on melanin absorption.16 RF energy works by delivering electromagnetic waves that generate heat in the deeper layers of the skin, stimulating collagen and elastin production for skin tightening and contouring.17 Ultrasound devices, on the other hand, use sound waves to create thermal or mechanical effects in the subcutaneous tissues, leading to skin tightening and fat reduction.29 Because these energy modalities do not primarily target melanin, they are often described as “color-blind,” which significantly reduces the risk of epidermal damage and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that can occur with some laser treatments in darker skin types.17 Treatments like VirtueRF and radiofrequency microneedling are suitable for all Fitzpatrick skin types.16 The Vivace® Microneedle RF device, for example, is specifically cleared by the FDA as a safe and effective solution for skin rejuvenation in patients with higher Fitzpatrick skin types.28 Microneedling, especially when combined with radiofrequency energy (RFMN), has emerged as a particularly safe and effective skin rejuvenation technique for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16 RFMN involves the use of fine needles to create controlled micro-injuries in the skin, which triggers the body’s natural healing response and stimulates collagen and elastin production.28 Simultaneously, radiofrequency energy is delivered through the insulated microneedles into the deeper dermal layers, further enhancing collagen remodeling and skin tightening while largely sparing the epidermis from thermal damage.28 This targeted energy delivery minimizes the risk of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making RFMN a valuable option for addressing concerns like acne scarring, wrinkles, and skin laxity in patients with higher Fitzpatrick skin types.28 While RF and ultrasound technologies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safer for darker skin, it is important to acknowledge that variations in skin structure across different ethnicities, such as differences in stratum corneum thickness, hydration levels, sebum content, and collagen density, might influence the optimal treatment parameters and the overall response to these energy-based devices.2 For instance, Black skin has a more compact stratum corneum and may have different moisture-retaining qualities compared to Asian or Caucasian skin.6 These structural differences could affect how the skin absorbs and conducts thermal energy. Therefore, while the risk of pigmentary complications might be lower with RF and ultrasound, practitioners should st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dividual patient’s ethnic background and skin characteristics when 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 treatment parameters to achieve optimal and predictable results.7 Injectable Treatments (including HA fillers, neuromodulators, and biostimulators): Anatomical and Physiological Factors Injectable treatments, including dermal fillers, neuromodulators like botulinum toxin, and biostimulatory agents,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safe and effective for individuals across all Fitzpatrick skin types.30 Unlike laser and light-based therapies, these treatments do not directly target melanin and therefore carry a minimal risk of causing pigmentary changes.30 However, achieving optimal aesthetic outcomes with injectables necessitates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diverse facial anatomies and varying aesthetic ideals prevalent across different racial and ethnic groups.31 Facial structures, including bone contours, fat pad distribution, and muscle anatomy, can exhibit significant variations among different ethnicities.7 Furthermore, aesthetic preferences for facial features, lip fullness, and even body contours like breast and buttock proportions can differ considerably across cultures and ethnicities.2 Therefore, practitioners must consider these factors when planning and administering injectable treatments to ensure natural-looking and harmonious results that align with the patient’s individual preferences and ethnic background.32 The way in which the face ages can also vary significantly across ethnicities, and understanding these distinct aging patterns is crucial for guiding the placement of injectable fillers to address the specific concerns of each patient.2 For instance, while Caucasian skin may exhibit prominent fine lines and wrinkles due to photoaging,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 might experience less wrinkling but more issues with dyschromia (pigmentation irregularities) or volume loss leading to sinking and sagging.2 Research on facial aging in White patients is well-documented, but there is less information available on how injectables affect aging in Black skin.10 Therefore, practitioners should tailor their treatment strategies based on these observed differences, for example, by addressing volume loss in areas of sinking and sagging in skin of color or targeting fine lines and wrinkles in lighter skin types.23 Stimulatory dermal fillers, which work by prompting the body to produce its own collagen, may offer particular advantages for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23 It has been observed that skin of color may exhibit a more pronounced or “reactionary” collagenesis response to these types of fillers compared to those with lighter skin.23 As sinking and sagging are often more prominent concerns in aging skin of color than fine lines and wrinkles, the enhanced collagen production stimulated by these fillers could lead to more noticeable and satisfying skin tightening and overall rejuvenation in this patient population.23 While generally safe, practitioners should be aware that patients who are taking immunomodulatory or immunosuppressant medications might have a higher risk of developing complications following dermal filler injections, such as granulomas (inflammatory nodules) or infections.31 A thorough medical history is therefore essential to identify such patients, and careful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risks and benefits of proceeding with filler treatments in these individuals.31 When considering the equivalency between Chinese and Caucasian populations for the treatment of chin retrusion with hyaluronic acid (HA) dermal fillers, several factors support the rationale. First, skin thickness plays a role, with both Chinese and Caucasian individuals exhibiting variations within a range that responds similarly to volumizing treatments such as HA fillers. Regarding Fitzpatrick skin types, both populations typically fall within the moderate ranges of the Fitzpatrick scale. Fitzpatrick’s classification ranges from type III to IV in Chinese and from type I to IV in Caucasian population which ensures comparable reactions to HA injections. Most of the studies and Population Review include various types of populations without distinction. For instance, in the study by (Ogilvie, et al. 2020), the results include 85.8% of Caucasian, 12.5% of Asian descent and 0.8% of African descent. Similarly, the results from (Beer, 2021) include 34.9% of Fitzpatrick types I/II, 52.1% for type III/IV, and 13% for type V/VI. However,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sults are not stratified by type of population and are globally described. This mixed-population approach in clinical studies suggests that the treatment responses are comparable across ethnic groups, safety profiles do not show significant ethnic variation, and the performance endpoints are achieved regardless of ethnic background. Furthermore, subgroup analyses in studies like (Marcus, et al. 2022) have shown comparable responder rates across different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e. Types I-III: 79.7%, Type IV: 87.5%, and Types V-VI: 78.9%. These findings indicate that while anatomical differences exist between populations, the clinical response to HA fillers remains consistent. This is particularly relevant when considering that: The overlapping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II-IV) between Chinese and Caucasian populations show similar response rates Treatment protocols and injection techniques are standardized across populations Safety monitoring shows consistent patterns regardless of ethnicity Detailed comparisons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SOTA and Population Review) regarding facial anatomical differences, clinical outcomes, and safety profile are summarized in the following tables, demonstrating how anatomical variations between populations relate to clinical outcomes and safety profiles. FACIAL ANATOMICAL DIFFERENCES (Chinese vs. Caucasian) Anatomical FeatureChineseCaucasianClinical SignificanceCitationChin Retrusion (female)-6.6mm-3.1mmAffects baseline severityGu, et al. 2011Mandibular Shape VarianceReference0.5-0.78mm (±0.32-0.55) differenceAffects injection planningMetzger, et al. 2011Facial WidthWider at all measured pointsReferenceAffects treatment areaMachard, et al. 2016Soft Tissue ThicknessThinnerThickerAffects injection depthJia, et al. 2016Mandibular Plane Angle30.4° (female)23.5° (female)Affects injection approachWirthlin, et al. 2013 Notable anatomical differences exist between Chinese and Caucasian populations, characterized by: Mandibular and Chin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t degrees of chin retrusion (Gu, et al. 2011) Variations in mandibular shape and angles (Metzger, et al. 2011), (Wirthlin, et al. 2013) Facial Structure: Different facial width proportions (Machard, et al. 2016) Variations in soft tissue thickness (Jia, et al. 2016) However, despite these anatomical differences, the clinical performance and safety data below demonstrate that: Treatment effectiveness is comparable between populations Safety profiles are similar Patient satisfaction rates are consistent Response to HA filler treatment shows no clinically significant population-based differences This suggests that while anatomical differences exist, they do not significantly impact the clinical outcomes when proper injection techniques and individualized treatment approaches are employed. Chemical Peels and Microdermabrasion: Depth of Treatment and Skin Sensitivity When considering chemical peels for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 it is generally recommended to opt for superficial peels as they carry a lower risk of triggering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PIH), a significant concern in darker skin types.9 Superficial peels typically utilize milder acids such as glycolic acid at concentrations ranging from 20% to 50% or salicylic acid at concentrations between 20% and 30%.30 These agents primarily target the stratum corneum and stratum spinosum, the outermost layers of the skin, causing less inflammation compared to medium or deep peels.30 As patients with more melanin in their skin tend to be at higher risk for PIH, superficial peels are often the preferred choice to achieve skin rejuvenation benefits with a reduced likelihood of adverse pigmentary changes.9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even superficial peels are not entirely without risk in this population.30 Medium and deep chemical peels, which involve a more aggressive exfoliation reaching into the dermis, pose a significantly higher risk of complications in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30 The deeper level of injury can disrupt the normal skin structure, potentially leading to hypopigmentation (loss of skin color), disfiguring scarring, and prolonged post-inflammatory erythema.30 Therefore, these types of peels should be used with extreme caution in darker skin types and only by experienced practitioners who are well-versed in managing the potential complications in this population.30 It is highly recommended to perform a test spot in an inconspicuous area, such as along the jawline or under the chin, about one week prior to a full-face treatment to assess the patient’s skin reaction and suitability for a medium or deep peel.30 Microdermabrasion, a mechanical exfoliation technique that removes the superficial layer of dead skin cells, is often considered a gentler alternative to chemical peels and lasers.8 However, individuals with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II to VI, which include medium to dark skin tones, still have a higher risk of experiencing dyspigmentation (abnormal changes in skin color, including both hyper- and hypopigmentation) with this procedure compared to those with lighter skin.18 While microdermabrasion might be a suitable option for some, practitioners should still exercise caution and consider the individual’s skin type when recommending this treatment to minimize the potential for adverse pigmentary outcomes.18 Microneedling and Other Collagen-Stimulating Devices: Safety and Efficacy Across Skin Tones Microneedling is a minimally invasive procedure that has become a popular and generally safe option for skin rejuvenation across all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ncluding skin of color.9 The technique involves creating controlled micro-injuries in the skin using fine needles, which stimulates the body’s natural wound healing process and promotes the production of collagen and elastin.9 A significant advantage of microneedling for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is that it does not rely on heat or light energy that could be absorbed by melanin, thus significantly reducing the risk of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PIH) compared to some laser treatments and chemical peels.9 This favorable safety profile makes microneedling a valuable alternative for addressing various skin concerns, such as acne scarring, fine lines, and improving overall skin texture, in diverse populations.30 Fractional radiofrequency microneedling (FRNM) is an advanced form of microneedling that combines the benefits of micro-needling with the delivery of radiofrequency (RF) energy into the skin through the microneedles.28 Often, the needles are insulated, allowing the RF energy to be primarily released in the deeper dermal layers while sparing the epidermis from significant thermal damage.28 This targeted delivery of RF energy further enhances the stimulation of collagen and elastin production, leading to more pronounced improvements in skin texture, firmness, and the appearance of scars and wrinkles.28 Similar to traditional microneedling, FRNM carries a minimal risk of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because it does not rely on direct heat or light absorption by melanin in the epidermis, making it a safe and effective option for skin rejuvenation in patients with higher Fitzpatrick skin types.28 Devices like Vivace® Microneedle RF have been specifically found to effectively treat various skin concerns in patient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including acne scarring and wrinkles, while minimizing the risk of complications like PIH and scarring.28 The combination of microneedling with subcision, a technique used to release the fibrous bands that tether depressed scars, has also demonstrated significant success in treating acne scarring in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30 Subcision involves inserting a needle under the skin to break up these fibrous bands, thereby releasing the tension and allowing the skin to regain its normal contour.30 When performed in conjunction with microneedling, which stimulates collagen produc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texture and appearance of the scars, this combined approach has shown high rates of improvement in patients with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II-V, with minimal and short-lived side effects.30 This makes microneedling with subcision a valuable tool in the treatment of acne scarring in diverse populations. Clinical Considerations for Tailoring Treatments Pre-Treatment Assessment: Identifying Risk Factors and Setting Realistic Expectations A comprehensive pre-treatment assessment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when considering medical aesthetic procedures for patients with diverse skin types.16 This assessment should begin with eliciting a thorough skin care history, including the patient’s current skincare regimen, any previous aesthetic treatments they have undergone, and their skin’s typical reactions to various products and procedures.19 Accurately determining the patient’s Fitzpatrick skin type is another crucial step, as it provides valuable insights into their potential sensitivity to UV radiation and their inherent risk of pigmentary changes.16 Furthermore, understanding the patient’s natural skin type in terms of hydration (normal, dry, oily, or combination) can further guide the selection of appropriate treatment modalities and post-procedure care.19 This initial evaluation allows the practitioner to identify potential risk factors, such as a history of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or keloid formation, and to tailor the treatment plan accordingly.19 During the pre-treatment evaluation, it is also vital to inquire about the patient’s medical history, specifically noting any prior instances of keloid or hypertrophic scarring, as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have a higher predisposition to these types of abnormal scarring.18 The presence of comorbid inflammatory cutaneous diseases, such as eczema or psoriasis,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as these conditions might increase the risk of adverse reactions or interfere with the healing process.30 Additionally, a history of cutaneous herpes simplex virus or herpes labialis,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 to be treated,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as certain aesthetic procedures can trigger an outbreak.18 In such cases, prophylactic antiviral medication may be necessary. Recent history of surgery or radiotherapy in the treatment area should also be noted, as these factors can alter the patient’s skin.30 Finally, a thorough discussion with the patient to understand their specific cosmetic concerns and aesthetic goals is essential.2 Aesthetic ideals and what constitutes beauty can vary significantly across different ethnic and cultural backgrounds.2 For example, patients with skin of color may prioritize addressing hyperpigmentation and achieving an even skin tone, while others might be more focused on reducing wrinkles or improving skin texture.9 Understanding these individual goals is crucial for tailoring the treatment plan and ensuring patient satisfaction.2 It is important to move away from a universal standard of beauty and embrace the diversity of aesthetic ideals across different populations.2 Customizing Treatment Parameters: Adjusting Device Settings for Optimal Outcomes and Safety When utilizing laser devices on patients with diverse skin types, particularly those with darker tones, it is crucial to adjust the treatment parameters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adverse effects and optimize outcomes.9 This often involves selecting longer wavelengths, such as the 1064 nm Nd:YAG laser, which are less absorbed by melanin in the epidermis, thus reducing the risk of overheating and pigmentary changes.9 Additionally, using lower energy densities (fluence) and, even more importantly, lower density settings are necessary to further minimize the risk of overheating the skin and causing hyperpigmentation or hypopigmentation.9 Longer pulse durations are also preferred for patients with skin of color, as they deliver the same amount of energy over a more extended period, preventing rapid overheating and minimizing the risk of hyperpigmentation.9 Understanding how different laser wavelengths interact with the patient’s skin is fundamental for treatment success.26 For chemical peels, the selection of the appropriate peeling agent and its strength should be carefully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patient’s skin tone and sensitivity.9 Patients with more melanin in their skin generally tend to tolerate more superficial peels better, as deeper peels carry a higher risk of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9 Superficial peeling agents like glycolic acid (20% to 50%) and salicylic acid (20% to 30%) are often considered safest for all skin tones as they primarily target the stratum spinosum and have a lower side effect profile.30 In contrast, deeper peels are generally safer for lighter skin tones.9 Pre-treating the skin with melanogenesis inhibitors such as topical hydroquinone or retinoids can also be considered to further minimize the risk of PIH in patients with skin of color undergoing chemical peels.30 While microneedling and radiofrequency microneedling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safe for skin of color, the depth of needle penetration and the energy levels of the RF can be adjusted based on the individual’s skin thickness, the specific area being treated, and the particular skin concerns being addressed.28 For instance, the depth of the needles can be varied from 1.5 mm to 2.5 mm depending on skin thickness and the area being treated, with a reduced depth often used on the second pass.28 Similarly, the power level of the RF energy can be adjusted to achieve the desired level of collagen stimulation.28 This customization allows for optimized treatment outcomes while maintaining a good safety profile across diverse skin types. The Importance of Patch Testing in Diverse Skin Performing a patch test is a critical safety measure, especially when utilizing laser-based treatments on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42 Before proceeding with a full treatment, it is essential to apply the laser to a small, inconspicuous area of the skin using the intended settings.42 This allows the practitioner to observe how the patient’s skin reacts over a period of 24 to 48 hours to assess for any adverse effects, such as excessive redness, blistering, or hyperpigmentation.42 If an unfavorable reaction occurs, the laser settings can be adjusted or an alternative treatment can be considered.42 Patch testing is particularly crucial when treating darker Fitzpatrick skin types and when addressing a new anatomical area, as skin sensitivity can vary across different parts of the body.42 Consulting the manufacturer’s guidelines for specific devices is also important when performing patch tests.42 By taking this precautionary step, practitioners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risk of widespread adverse reactions and ensure a safer treatment experience for their patients.42 Navigating Potential Complications Hyperpigmentation and Hypopigmentation: Mechanisms, Risk Factors, and Management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PIH) stands as a primary concern when performing aesthetic procedures on individuals with skin of color.9 This heightened risk stems from the increased activity of melanocytes in darker skin tones, which are more prone to producing excess melanin in response to any inflammation or injury to the skin.23 Whether the inflammation is triggered by innate factors like acne or as a result of aesthetic interventions such as laser treatments or hair removal, PIH remains a significant potential complication.23 Even when using longer laser wavelengths, which are generally safer for darker skin due to their deeper penetration and reduced absorption by melanin, the risk of hyperpigmentation is still present if treatment parameters are not appropriately tailored.9 While hyperpigmentation is a more frequently encountered issue in skin of color, hypopigmentation, or the loss of skin color, can also occur, particularly with aggressive treatments or the use of inappropriate laser settings.16 Certain lasers can have negative effects on darker skin, leading to both hyper- and hypopigmentation.16 The higher concentration of melanin in darker skin can cause it to absorb more energy, potentially leading to damage that results in either a lightening or darkening of the treated area.43 Additionally, some treatments for keloids, such as corticosteroid injections and cryotherapy, also carry the risk of causing hypopigmentation at the treatment site.38 To mitigate the risk of PIH, especially in patients with skin of color, pre-treatment with topical agents that inhibit melanin production, such as hydroquinone (4% used twice daily) or topical retinoids like tretinoin (used 2 to 4 weeks prior to the procedure), can be considered.30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diligent sun protection both before and after any aesthetic procedure is also crucial, as UV exposure can exacerbate hyperpigmentation and make any pigmentary changes more noticeable and potentially permanent.38 When PIH does occur, various management strategies can be employed to help lighten the affected areas.30 These may include the continued use of topical melanogenesis inhibitors like hydroquinone or retinoids.30 Prescription-strength corticosteroid creams can help to ease itchiness associated with conditions like keloids.38 Gentle chemical peels using agents like glycolic or salicylic acid can help to exfoliate the superficial pigmented layers of the skin.30 In some cases, laser treatments, such as pulsed-dye lasers, can be used with appropriate settings to target the excess melanin and help fade hyperpigmentation, although caution is necessary to avoid further inflammation.38 The choice of treatment for PIH will depend on the severity and persistence of the hyperpigmentation, as well as the individual patient’s skin type and response to treatment. Keloid and Hypertrophic Scarring: Predispositions and Prevention Strategies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 particularly those of African, Asian, and Hispanic descent, have a higher predisposition to the formation of keloids.7 Keloids are a type of raised scar that occurs when scar tissue continues to form even after the skin healing process has ended, resulting in thick, irregular scarring that extends beyond the borders of the original wound.38 This increased susceptibility is likely due to genetic factors and inherent differences in collagen production within these populations.40 Aesthetic procedures that cause more inflammation or place tension on the skin during the healing process may increase the risk of keloid formation in predisposed individuals.39 Even minor injuries to the skin, such as insect bites, acne, injections, body piercings, burns, hair removal, and even minor scratches, can potentially trigger keloid growth in susceptible individuals.39 For individuals identified as being at high risk for keloid formation, several prevention strategies can be implemented.38 These include meticulous wound care to keep the area clean and moist.39 The use of silicone sheeting or gel applied to the healing wound can also be beneficial in reducing the risk of keloid development.38 Pressure dressings or garments can be effective, especially for preventing hypertrophic scars in burn patients, and pressure earrings are sometimes used after ear piercing to reduce keloid risk.40 In some cases, corticosteroid injections into the wound site after a procedure may also be considered as a preventive measure.40 It is important for individuals prone to developing keloids to avoid unnecessary surgeries or cosmetic procedures in keloid-prone areas of the body.41 Other Adverse Events: Recognition and Management in Diverse Patients Mechanical dermabrasion, a skin resurfacing technique, carries a higher risk of dyspigmentation (abnormal skin color changes) in individuals with Fitzpatrick Skin Types III to VI.18 This underscores the importance of considering the patient’s skin type even with non-laser based resurfacing methods.18 While darker skin is more prone to hyperpigmentation, individuals with very light skin (Fitzpatrick Types I and II) may experience prolonged redness or skin irritation after certain laser treatments.16 Practitioners should be aware of this potential for increased sensitivity in lighter skin types as well.16It is also crucial to recognize that dermatological conditions can present differently in skin of color compared to lighter skin types.19 This variation in presentation can sometimes lead to misdiagnosis or delays in treatment, highlighting the need for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to have adequate training and experience in diagnosing skin conditions in diverse populations.19 For example, fungal infections like tinea versicolor may be difficult to notice on white skin but cause very noticeable hypopigmentation on darker skin tones.19 Similarly, conditions such as dyschromia, alopecia, and seborrheic dermatitis are found much more frequently in skin of color compared to white patients.19 Even common conditions like acne may present with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in darker skin that complicate standard management.19 The lack of adequate representation of darker skin tones in medical educational materials can further contribute to diagnostic challenges.44 Addressing Bias in Medical Device Design and Evaluation A critical area of concern is the potential for racial bias in the design and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51 A prominent example of this issue is the pulse oximeter, a widely used medical device that has been shown to provide inaccurate readings in individuals with darker skin tones.51 Studies have consistently demonstrated that pulse oximeters tend to overestimate oxygen levels in patients with darker skin pigmentation, potentially leading to delays in the recognition and treatment of hypoxemia.51 This inaccuracy can have serious clinical consequences, as it may result in these patients being less likely to receive necessary supplemental oxygen or timely medical intervention.55 To address this and other potential biases, it is crucial for medical device manufacturers to include diverse populations in their testing and validation processes.46 Regulatory bodies should also establish clear, standardized methods for evaluating potential bias in medical devices to ensure accurate and equitable performance across all users.51 The FDA, for instance, has issued a discussion paper outlining an approach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pulse oximeter device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skin pigmentation, race, and ethnicity.51 Furthermore, involving individuals from diverse backgrounds in the desig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medical devices, as well as engaging with communities through participatory research approaches, can help identify and mitigate potential biases and ensure that devices are more inclusive and meet the needs of all users.52 Creating diverse design teams and systematically identifying sources of bias are important steps towards ensuring equity in medical technology.52 Facial and Body Anatomical Variations Across Ethnicities and Their Impact on Treatment Planning Significant anatomical differences exist in facial structure across various racial and ethnic groups, including variations in nose shape, cheekbone prominence, jawline definition, and overall facial proportions.7 For instance, East Asian populations often have wider and shorter noses with a greater distance between the inner corners of the eyes compared to Caucasians.33 African Americans tend to exhibit shorter and wider noses with narrower jaws compared to Caucasians and Koreans.33 These anatomical variations extend to other facial features as well, such as forehead height and slope, lip projection, and chin prominence, all of which can differ significantly among various ethnic groups.7 These inherent anatomical differences must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when planning medical aesthetic treatments to achieve harmonious and natural-looking results that respect the individual’s ethnic identity.33 A standardized approach based solely on Caucasian facial features may not be appropriate or desirable for individuals from other racial and ethnic backgrounds.33 Aesthetic preferences for facial features also vary widely across cultures and ethnicities.2 What is considered aesthetically pleasing in one culture may differ significantly in another. For example, in some Asian cultures, a smaller face and double eyelids are often seen as attractive, while many African cultures may emphasize fuller lips and curvier body shapes.34 Even within Malaysia, preferences for facial shape and nasal width-to-length ratio have been found to be associated with ethnicity among Malay, Chinese, and Indian women.35 Therefore, aesthetic treatments should aim to optimize the patient’s existing ethnic traits rather than attempting to impose a Westernized or singular ideal of beauty.34 Practitioners must engage in open communication with their patients to understand their specific aesthetic goals within their cultural context.34 Furthermore, aesthetic ideals for breast and body contours also exhibit ethnic diversity.36 Significant ethnic differences in preferences for upper- and lower-pole breast proportions have been reported.36 Similarly, preferences for buttock size and shape, as well as the waist-to-hip ratio, vary among different ethnic groups, highlighting the need for personalized treatment approaches in procedures like breast augmentation and body contouring.36 Non-Caucasians generally prefer larger buttocks than Caucasians, and there is consensus on the ideal waist-to-hip ratio, although other factors also contribute to the aesthetic evaluation of buttocks.36 Best Practices and Guidelines Providing culturally competent and clinically effective care to patients with diverse skin types in medical aesthetics necessitates a multifaceted approach. It is paramount to prioritize a thorough initial consultation that includes a detailed skin assessment,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patient’s medical history, and a clear discussion of their specific aesthetic goals.9 This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forms the foundation for developing a safe and effective treatment plan tailored to the individual’s unique needs and characteristics.61 Recognizing the inherent variations in skin physiology and aesthetic preferences across different ethnicities, clinicians must tailor treatment plans and adjust medical device parameters accordingly.9 This includes carefully selecting laser wavelengths, energy densities, and pulse durations based on the patient’s Fitzpatrick skin type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pigmentary complications.9 For chemical peels, the choice of peeling agent and its strength should be adjusted based on the patient’s skin tone and sensitivity, often favoring superficial peels for darker skin types.9 For microneedling and radiofrequency microneedling, the depth of needle penetration and the energy levels can be customized based on skin thickness and the specific concerns being addressed.28 Educating patients on proper pre- and post-treatment skincare is also vital for enhancing treatment outcomes and preventing complications, particularly hyperpigmentation.6 This includes emphasizing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consistent, broad-spectrum sun protection and recommending appropriate skincare products that support healing and maintain results.6 Clinicians treating patients with skin of color should be particularly aware of the increased risk of post-inflammatory hyperpigmentation and keloid formation.9 Implementing preventive strategies is essential, such as using appropriate device settings, considering pre-treatment with melanogenesis inhibitors for procedures that carry a higher risk of PIH, and advising patients on meticulous wound care to promote optimal healing and minimize the risk of abnormal scarring.9 References Be Skinclusive: Why Treating More Diverse Patient Skin Types Is Good Business, accessed May 8, 2025, https://www.cartessaaesthetics.com/blog/be-skinclusive-why-treating-more-diverse-patient-skin-types-is-good-business Differences in Perceptions of Beauty and Cosmetic Procedures Performed in Ethnic Patients – MDEdge, accessed May 8, 2025, https://cdn-uat.mdedge.com/files/s3fs-public/Document/September-2017/DifferencesInPerceptionsOfBeautyAndCosmeticProceduresPerformedInEthnicPatients.pdf Medical Aesthetics Industry: Trends Shaping a Growing Market – ethica CRO, accessed May 8, 2025, https://ethicacro.com/medical-aesthetics-market/ Aesthetic considerations for treating the North American multi-ethnic patient: Thriving in diversity international roundtable series – PubMed, accessed May 8, 2025,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36176035/ Here to stay: An attractive future for medical aesthetics – McKinsey & Company, accessed May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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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Section 1:主要定义和概念 一、前言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提出了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相关的要求,部分条款特别提出,医疗器械在按照要求使用时,应能够达到其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其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副作用已被降至最低且可被接受。 由于医疗器械及其技术的多样性,使注册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面临较大挑战。一些技术已使用多年,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认知。另一方面,许多产品采用了尚未应用于患者的新技术。此外,产品的适用范围和临床应用可能有较大差异,终端用户范围较广,使用经验多样,均可影响临床结果。 考虑到医疗器械相关情况的复杂性,当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需基于个案分析以评估临床证据是否可接受。因此,了解医疗器械如何完成符合性评估,以及临床评价在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适用范围 本部分主要介绍临床评价和临床证据相关概念,阐述临床试验、临床数据、临床评价以及临床证据之间的关系。本部分的定义和概念,用于医疗器械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的建立和保持,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本部分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三、定义和概念 (一)临床试验 定义: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 解释:临床试验包括可行性试验、为获得上市批准而进行的试验,以及在上市批准后开展的试验。 (二)临床数据 定义: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 解释:临床数据的来源包括: 1. 申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试验数据; 2. 同品种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数据; 3. 已发表和/或未发表的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经验数据; 4. 其他来源的临床经验数据,如登记研究、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病历数据等。 (三)临床评价 定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解释:临床评价由注册申请人实施,用于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临床评价的结果是临床评价报告,可提供给监管部门进行审评。临床评价报告对临床数据及其质量进行详细阐述,论证临床数据如何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临床评价需持续开展,产品上市后,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进行常规监测,并根据更新的信息,进行风险受益再评估。 临床评价的输入主要是来源于临床试验报告、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的临床数据。根据产品特征、适用范围、注册申请人宣称、警示及注意事项的充分性、临床使用经验的不同,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需要的临床数据和证据亦不相同。临床评价旨在证明,与患者受益相比,产品使用相关的风险可接受,且能较高程度地保护患者健康及安全。因此临床评价需与风险管理文件相互参照。 (四)临床证据 定义: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临床数据及其评价。 解释:临床证据是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设计验证及确认文件、产品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分析及生产信息共同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通过与技术文档相关内容相互参照,以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现行法规的要求,提交临床证据以供监管部门审评。临床证据可用于支持产品上市,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宣称。图1 显示临床证据的需求如何推动数据生成以及临床评价的过程。 产品上市后,申报产品和/或同品种器械在临床实际使用中将产生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注册申请人需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进行周期性审核并更新临床证据。 图 1 数据生成及临床评价过程概述 四、参考文献 [1] IMDRF GRRP WG/N47 FINAL: 2018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and IVD Medical Devices [2] IMDRF Registry WG/N33FINAL: 2016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Registries Linked to Other Data Sources and Tools [3] GHTF SG1/ N78:2012 Principles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for Medical Devices. [4] ISO14155 2020 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for Human Subjects — Good Clinical Practice. Section 2 临床评价 一、前言 (一)临床评价的定义 本文件中提及的临床评价,指的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二)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需持续开展,贯穿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在设计开发阶段,临床评价需确定上市前产品评价所需的临床数据,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以及需要观察的临床终点。产品上市后,随着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的不断更新,需周期性的进行临床评价。上述更新信息将作为风险管理的输入,可能引起风险评估、临床证据、说明书、标签和上市后活动的更改。 (三)临床评价的重要性 产品注册时,申请人应进行恰当的符合性评估,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申请人需证明,在适用范围下,产品已达到预期性能;与受益相比,已知以及可预见的风险已降至最低并可接受。对医疗器械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任何宣称均可得到适当证据的支持。 注册申请人需实施并维持上市后监测计划,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将其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上市后监测的范围和性质应与产品及其适用范围相适应。注册申请人需使用上市后监测计划产生的数据(如不良事件报告、上市后临床试验、临床文献数据等)开展临床评价,周期性审核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风险受益评估,并更新临床证据。 持续开展临床评价使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产品风险受益的重大变化,或者需对禁忌证、警告、预防措施或说明书等方面进行变更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说明书更改告知等事项。 (四)临床评价的流程 1. 识别需要临床数据支持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 识别与产品及其适用范围相关的可用的临床数据; 3. 根据产品在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论证需要,评价临床数据的适宜性和贡献; 4. 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剩余问题的解决需要,产生新的临床数据; 5. 汇总所有临床数据,得出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结论。 上述流程的结果应文件化,以形成临床评价报告。临床评价报告及作为其基础的临床数据将作为产品的临床证据。 注册申请人使用临床证据,以及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分析以及生产信息,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上述信息和文件是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一部分。 (五)临床评价的详细程度 为有效论证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临床评价需全面、客观(同时考虑有利和不利数据)。然而,产品所用技术的类型、历史及其风险存在较大差异。许多产品通过渐进性创新而开发或改进,并非全新产品。此种产品通常可利用同品种器械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临床经验和文献报告作为其临床证据,从而降低了申报产品开展临床试验获取数据的需求。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与产品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风险相适应。因此,本指南将不提出临床评价的具体要求。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需遵循有关要求。 二、范围 本部分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如何开展临床评价并形成文件,并将其作为符合性评估的一部分。同时,本文件旨在指导监管机构,如何评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证据。 本部分包括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如何识别有关的临床数据;如何评估和汇总临床数据;如何将临床评价文件化,以形成临床评价报告。 本部分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器械,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临床评价的范围 临床评价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下的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数据(包括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申报产品的数据以及注册申请人选择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数据。 评价必须对产品相关的临床宣称、说明书和标签中产品临床使用信息(特别是禁忌证、预防措施/警告)的充分性以及说明书的适宜性进行确认。 根据需从临床角度确认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确定临床评价范围,考虑因素包括: 1. 需要特别关注的设计特征或者目标使用人群。 临床评价需涵盖可导致特别性能或安全关注的所有设计特征(例如含药器械、人源或动物源组分)、器械的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例如目标人群和疾病、警告、禁忌证以及使用方法)以及注册申请人宣称的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临床评价范围的确定需依据风险管理文件,二者可相互参考。风险管理过程识别产品相关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控制,临床评价需关注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 2. 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需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等相关方面考虑对比器械的信息是否可用于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 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可比器械和等同器械两种情形。某些情形下,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同,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相似程度使二者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不存在显著的临床差异,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等同器械是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理想情形。当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 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申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临床评价,但必须考虑差异性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产生的影响。 产品的适用范围包括适应证、适用人群、使用部位、疾病的阶段和严重程度等;技术特征包括产品设计、工作原理、技术参数、理化特性、关键性能要求等;生物学特性包括降解特征和生物学反应等。论证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是否具有广泛相似性(即注册申请人选择的对比器械是否为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需考虑事项见附件1,相应要求及需在临床评价报告中体现的内容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需对非临床支持性信息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其归入临床评价报告,但是临床评价不对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进行全面评估。 3. 用于临床评价的数据来源和数据类型。 注册申请人可利用本部分第四章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选择数据类型时,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以及风险、产品技术的发展背景(新技术还是成熟技术)、成熟技术的临床使用。如果产品基于现有成熟技术且不改变适用范围时,最有可能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完成临床评价。基于无经验或经验极少的新技术或者现有技术扩展适用范围的高风险产品,更有可能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需要考虑每种数据类型的优势和局限性。 (二)临床评价流程 确定评价范围后,临床评价包括三个阶段(见图1): 1. 识别相关临床数据; 2. 评估各数据集的适宜性和贡献; 3. 分析各数据集,得出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产品临床使用相关信息方面(如说明书和标签等)相关的结论。 上述阶段包含于在本文件不同章节。 临床评价的最后阶段,需起草临床评价报告,其与相关临床数据一起,形成临床证据。 若临床证据不足以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则注册申请人需要生成新的数据(例如开展临床试验、扩大文献检索的范围)。因此,临床评价过程可能重复以上流程。 (三)临床评价人员 临床评价由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开展。注册申请人需通过临床评价人员具有的专业水平以及经验,论述临床评价人员选择的合理性。 评价人员一般需具备以下知识: 1. 产品技术及其使用; 2. 研究方法(如临床试验设计和生物统计学); 3. 预期诊疗疾病的诊断和管理。 图2 临床评价的阶段 四、临床评价的数据/文件来源(第1阶段) 临床评价中使用的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可能由注册申请人或第三方持有,或者可从科学文献中获取。注册申请人需识别与产品有关的数据,并决定临床评价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量。 (一)临床文献数据 文献检索可用于识别非注册申请人持有、可论证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已发表临床数据。文献检索产生的数据可能直接与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关,如由第三方实施的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报告、不良事件报告等。 对于部分产品,文献检索产生的临床数据将构成临床证据的一部分。因此,在进行文献综述时,需在合理情形下进行全面检索。 对于已发表数据,需评估其对产品性能与安全性论证的贡献。由于试验设计或分析方面的不足,部分临床文献不适于论证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可能可用于产品的安全性评估。 基于需解决的问题,构建检索策略并制定检索方案,以识别、选择、整理相关出版文献。在注册申请人确定的临床评价范围下,检索方案需由具备信息检索专业知识的人员制定并实施。信息检索专家的参与将有助于优化数据检索。 文献检索方案需包括数据来源以及选择理由、数据库检索策略、文献的入选标准以及其确定理由、多个文献中重复数据的解决策略。 文献检索结束后,需编制文献检索报告。文献检索报告中需纳入文献检索方案的内容、注明方案偏离、呈现检索结果。文献检索报告记录的内容需确保检索方法可被严格评估,检索结果可被验证,检索可重现。附件2提供了文献检索报告的参考格式。附件3提供了文献检索报告中文献选择的参考方法。 临床评价人员需将以下文档用于临床评价过程,包括文献检索方案、文献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文献,这些文档是临床证据以及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组成部分。临床评价人员对临床文献支持产品适用范围的程度进行评估,是临床评价的重要步骤。 临床评价人员需审阅文献全文及其参考文献,以审核文献中使用的方法学(数据偏倚的潜在来源)、报告的结果、结论的有效性。文献摘要由于缺乏充分信息,可能难以对上述事项进行全面且独立的评价。 (二)临床经验数据 该类临床数据来源于除临床试验外的临床使用,与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后监测报告、登记数据或者病历数据(可能包含未发表的长期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数据);不良事件数据库(由注册申请人或监管机构持有);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如召回、通告、风险警告等)。 与临床试验相比,临床经验数据是在更大量、多样性且复杂的人群中,更广泛且可能更缺乏经验的使用者中获取的真实世界经验[1]。这些数据有助于识别产品相关的罕见严重不良事件,提供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长期信息(包括耐久性数据以及失效模式信息),阐明使用者“学习曲线”。基于成熟技术的低风险产品不会成为科学文献或者临床试验的对象,因此,临床经验数据是其有益的临床数据来源。 如果注册申请人使用临床经验数据,需确保数据中包含足够信息,以合理、客观地评价数据,就数据对申报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重要性得出结论。没有充分数据支持的临床经验报告不能使用。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上市后监测报告由该产品的注册申请人编制,通常包括产品的上市情况(准予上市的国家以及开始供应的日期)、在报告期间采取的监管行为(例如召回、通告)、不良事件表格(特别是严重事件,按照与器械相关或者无关进行分类)以及不良事件发生率的估计。与产品使用相关的上市后不良事件数据通常更有意义,但是需要注意,不同国家之间的报告要求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某些产品,上市后监测报告的数据分析可能为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证。 建议提供器械相关不良事件的汇总表,关注严重不良事件,基于产品作用方式,评述器械相关不良事件为预期/非预期不良事件。新识别的、在风险管理文件中未考虑到的危害应被解决,描述额外的风险降低措施(如设计变更、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等)。 符合《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关要求的登记数据可考虑用于临床评价。为支持监管目的,需对所用登记数据的质量进行谨慎评估。相关指导原则将提供利用国际登记系统开展器械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的方法原则,以及如何使用登记系统产生的数据支持监管决策。 (三)通过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 本款内容适用于注册申请人按照适用法规,为进行符合性评估而专门开展的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对临床试验进行设计、实施和报告。 对于注册申请人实施的临床试验,需将临床试验设计、伦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批准、实施、结果和结论相关的文档用于临床评价过程。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及修改理由,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意见(包括经过批准的知情同意书以及患者须知文件的样稿),病例报告表样稿、以及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方案规定预期如何开展试验,包含关于试验设计的重要信息,如受试者的选择与分配、设盲(受试者与研究者的设盲)以及疗效的测量,上述信息可为确定产品性能时,进行偏倚评估的重要的信息来源。另外,临床试验方案还规定了受试者的随访、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结果的记录方法,这些因素可影响性能与安全性结果的质量、完整性以及重要性。 另外,通过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评价人员需能够对以下情况进行评估:试验是否按照方案开展;如果出现方案偏离,该偏离对试验结果准确度的影响,以及偏离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推断的影响。 临床试验报告由研究者签字,以保证其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开展临床评价时,需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伦理原则以及适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临床试验,不纳入临床评价,并在临床评价报告中明确不纳入的理由。 五、临床数据的评估(第2阶段) 进行临床数据评估,旨在了解数据的优点和局限性。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其对产品待解决问题的适宜性以及其对证明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贡献(包括关于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特定宣称)。 需对数据的质量以及其与申报产品的相关性(即数据应来自申报产品或者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另外,数据需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临床评价人员可进行合理、客观的评估,对数据在申报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方面的贡献得出结论。 为确定每个数据子集对于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论证的贡献,需开展进一步的评估。临床评价人员需审核数据产生及收集的方法,并评估观察到的性能或安全性结果多大程度上可视为器械干预的结果,还是由于混杂的影响(如疾病的自然进展、伴随治疗)或者由偏倚导致。临床评价人员还需评估临床数据的收集是否遵守适用的法规要求,以及临床数据是否适用于预期使用人群。附件4提供了境外临床数据可用性的考虑事项,具体要求参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单一的、完全成熟的临床数据评估方法尚不存在。因此,临床评价人员需事先确定用于特定情形的恰当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的使用需具有一致性。附件5提供了有助于建立评价标准的示例。 对于低风险产品以及技术成熟的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可为定性数据而非定量数据,因此评价标准也需相应调整。评价人员需说明评价标准的确定依据。 为对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进行分别分析,需对上述数据进行分类(虽然可能存在重叠)。如产品具有额外宣称,需根据产品特征及其适用范围,进行额外的分类。同时,还需根据数据的相对贡献,对其进行加权。附件6提供了数据评估方法举例。 六、临床数据的分析(第3阶段) 分析阶段需确定,经评估适用的临床数据集,是否可用于产品的风险/受益分析,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论证。 临床数据的分析方法包括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鉴于目前多数产品为渐进性设计变更,对临床试验的需求有限,其临床评价将大量使用临床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可能将使用定性分析方法(如描述性方法)。 使用评估阶段制定的评价标准,对证明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数据集进行评价。对数据集的结果进行研究,识别产品性能与风险在不同数据集之间的一致性。如不同数据集的结果相似,将增加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确定性。如不同数据集的结果不一致,需明确造成差异的原因。不管结果如何,临床评价需纳入所有数据集。 最后,临床评价人员需考虑,临床证据与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分析以及生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时,能够确证: (一)产品达到预期性能; (二)产品未对患者或者使用者产生不适当的安全性问题; (三)与患者受益相比,器械使用有关的风险可接受; (四)符合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五)是否需要开展上市后研究。 以下因素需予以考虑:使用产品的患者数量、患者随访的类型和适当性、不良事件的数量及严重性、对已识别的危害相关风险评估的充分性、诊断或治疗病症的严重性以及自然病程。还应考虑是否有可替代的诊断或治疗方式,以及当前的诊疗水平。 需对说明书和标签等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其与临床数据一致,且已列明所有危害以及其他相关临床信息。 七、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评价结束后,应编制临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范围和内容的概述;输入的临床数据;评估和分析过程;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结论。 临床评价报告作为独立文件被监管机构审核,需包含足够的信息,包括: (一)产品基于的技术、适用范围以及对器械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宣称; (二)临床数据的性质和程度; (三)已有信息(如临床数据)如何论证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临床评价报告需由临床评价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并附有临床评价人员的被选择理由。 注册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和格式,编写临床评价报告。需强调的是,临床评价报告的详细程度可视临床评价的范围而有所不同。例如,当注册申请人依据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完成临床评价时,如注册申请人持有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报告,可引用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中的数据摘要与分析章节,同时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报告将成为申报产品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八、定义[2] 不良事件:对患者/受试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不利的医学事件。在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的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医疗器械相关。在临床经验中,不良事件包括可能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利的医学事件。 临床性能:医疗器械实现其预期临床用途的能力。 对比器械: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 符合性评价:注册申请人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生成的证据及其过程进行系统性检查,以确定医疗器械符合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有效性: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内获得有临床意义的结果的能力。 适用范围:注册申请人在技术规范、说明书及相关信息中提供的,关于产品使用、过程或服务的客观目的。 公认标准:被认可的、依据其可推定产品符合特定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标准。 安全性:在适用范围内使用产品时,与受益相比,风险可接受。 严重不良事件: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的不良事件。 技术文档: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的文档化证据,通常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输出。 九、参考文献 (一)IMDRF/GHTF最终文件 [1] GHTF SG1/ N044:2008 Role of Standards in the Assessment of Medical Devices. [2] GHTF SG1/ N071:2012 Definition of the Terms ‘Medical Device’ and ‘In Vitro Diagnostic (IVD) Medical Device’. [3] GHTF SG1/ N78:2012 Principles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for Medical Devices. [4] IMDRF GRRP WG/N47 FINAL: 2018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and IVD Medical Devices. [5] IMDRF SaMD WG/N41:2017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 (SaMD): Clinical Evaluation. [6] IMDRF Registry WG/N33FINAL:2016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Registries Linked to Other Data Sources and Tools. [7] IMDRF Registry WG/N42FINAL:2017 Methodological Principles in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istry Data. [8] IMDRF Registry WG/N46 FINAL:2018Tools for Assessing the Usability of Registries in Support of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 [9] GHTF SG1/N011R20:2008 Summary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for Demonstrating Conformity to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STED). [10]IMDRF MDCE WG/ N55FINAL:2019 Clinical Evidence – Key definitions and Concepts. (二)国际标准 [11] ISO 14155: 2020 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for human subjects — Good clinical practice. [12] ISO 14971:2019 Medical devices –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s. [1]与临床经验相比,临床试验使用特定的入排准则创建同质人群,减少变异来源,增加试验器械与试验结局因果关系的置信度。基于专业知识和能力选择研究者,通常其接受的培训超过其他使用者。 [2]仅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附录 1 论证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广泛相似性的考虑事项 论证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是否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能的考虑事项举例如下。需提供总结性文档论述下列因素如何支持可比性论证。某些情况下,可能需开展额外的测试以确立可比性的程度。 一、适用范围: 适应证,包括产品预防、诊断、缓解、治疗或者监护的疾病或症状 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阶段 患者人群(如年龄、性别、生理学信息) 适用部位(人体部位、器官、产品接触的组织或体液) 接触类型(如黏膜接触/侵入/植入) 与人体接触的时间 使用环境(如医疗机构、家用) 预期使用者(如由专业医务人员/非专业人士) 重复使用,包括重复使用次数或持续时间 二、技术特征 设计(如尺寸和公差;各组件如何组合使用) 材料(如化学配方、添加剂、加工方法(如铸造)、状态(如结晶状态)) 技术参数和特性,如理化特性(如能量强度和类型)、波长、孔隙率、粒径、黏度、纳米技术、比质量、原子夹杂(如氮碳共渗)、氧化性、抗拉强度和降解特征等 关键性能要求 工作原理 三、生物学特性 降解性能 生物学反应(如炎性反应,免疫反应,组织整合等) 附录 2 文献检索报告的参考格式 一、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二、文献检索范围(与临床评价范围一致) (一)方法 1. 检索日期 2. 文献检索人员姓名 3. 文献检索覆盖的时间范围 4. 文献来源及选择理由 (1)科学数据库–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美国《医学索引》(MEDLINE)、荷兰《医学文摘》(EMBASE) (2)系统综述数据库(如科克伦系统评价数据库(Cochrane Database of Systematic Reviews)) (3)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如科克伦临床对照试验中心注册数据库(CENTRAL)) 包括来源数据库的选择理由,说明提高检出率的辅助策略 (如检查文献的参考书目、人工检索文献等) 5. 检索详细信息 (1)检索词(关键词、索引词)及其关系 (2)所用媒体,如线上、CD-ROM(包括发布日期和版本) 6. 文献选择标准 (二)结果 1.每个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文献列表 2.文献选择过程(选择方法参见附件3) 附录 3 文献检索报告中文献选择方法 附录 4 境外临床数据可用性的考虑事项 按照适用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伦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时,产生的临床数据需考虑予以接受。临床数据的适用性取决于监管要求、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差异性。 一、法规要求的差异 临床试验需遵守其所在监管区域的相关法规(如GCP),需考虑到产品拟上市区域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适用要求。临床试验未能满足上述区域适用要求的部分,需予以解释和论证。 二、内在或外在因素 临床数据适用性相关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包括: 内在因素:人类遗传学特征或人口学因素,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方面。 外在因素:临床实践、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文化因素、生活行为因素、罕见病或地方性疾病等。 需采取适当方法,对可能显著影响临床数据的因素进行控制,以减少变异性。如存在剩余的变异性,需进行合理论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额外的临床数据。 附录 5 建立数据评价标准的考虑因素 下列问题旨在帮助形成不同类型数据的数据评估标准,其并未完全涵盖所有试验类型或者可能的问题。 一、随机对照试验 受试者随机分入试验组或对照组,使用试验器械或对照器械(或其他干预措施),以比较试验组或对照组之间的结果和事件发生率。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 是否规定入选及排除标准? 2. 对照是什么? 3. 分组是否真正随机? 4. 是否进行了分配隐藏? 5. 是否对预后风险因素的组间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6. 上述因素的基线水平在组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7. 是否对结果评估者设盲? 8. 是否对研究者设盲? 9. 是否对受试者设盲? 10. 是否所有随机分配的受试者都包括在分析之中? 11. 是否对主要结果报告了点估计和变异指标? 二、队列研究 从使用以及未使用产品的各组中获取数据并对结果进行比较。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 受试者的选择是前瞻性的还是回顾性的? 2. 是否明确了干预措施? 3. 是否对受试者如何分组进行了充分说明? 4. 是否对预后风险因素的组间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5. 上述因素在组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6. 是否在试验设计或者分析中,对可能的混杂因素进行了充分的控制? 7. 对结果的测量是否无偏倚? 8. 随访时间是否足以观察试验结果? 9. 随访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数据从分析中被排除? 10. 各组间退出率及退出原因是否相似? 三、病例对照研究 选择发生/未发生规定结果的研究对象,获取其是否使用产品的信息并进行比较。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 是否对如何定义受试者以及如何分组进行了充分说明? 2. 病例组的疾病状态是否经过可靠评估与确认? 3. 对照组是否从源对象人群中随机选择? 4. 是否对预后风险因素的组间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5. 上述因素在组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6. 在试验设计或者分析中,是否对可能的混杂因素进行了充分的控制? 7. 是否在盲态下以相同方式对两组的干预措施进行评估? 8. 如何定义应答率? 9. 两组间无应答率及其原因是否相同? 10. 是否使用了适当的统计分析? 11. 是否由于干预相关因素在病例和对照间的过度匹配而影响分析? 四、病例系列研究 产品用于一系列患者并报告了结果,未设立对照组。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 病例系列是否为相关人群的代表性样本? 2. 是否明确了入选及排除标准? 3. 所有受试者是否在相似的疾病病程进入研究? 4. 随访时间是否足以对重要事件进行观察? 5. 是否对使用的技术进行了充分说明? 6. 是否使用客观标准或在盲态下对结果进行评估? 7. 如进行子系列间比较,是否对系列以及预后风险因素的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附录 6 参考评估方法 很多方法可用于临床数据的评估及权重分配。表1、表2中给出了可能使用的评估标准举例,可按顺序使用这些标准,并为适用的数据集分配权重。表1列明的数据适宜性标准虽然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但实际使用的方法将根据产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临床评价人员需根据数据来源类型对数据集进行分类,系统考虑最有可能影响结果解读的因素(表格2)。临床评价人员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哪一类问题对产品特征、研发历史以及预期临床使用更为重要。以下举例中使用的标准聚焦于较高风险产品可能关注的问题,如产品特征、结果评价方法、随访时间和完成情况以及结果的统计和临床意义等。 以下示例中,使用分配权重的方法来评估数据集对证明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贡献。当某一数据集拥有的一级分级越多时,其提供的证据的权重就越大,但并不建议将各类情形的相对权重相加构成总分。 表1 适宜性评估标准举例 适宜性标准说明分级系统适当的产品数据是否来源于申报产品?D1申报产品D2同品种医疗器械(等同器械、可比器械)D3其他产品适当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否相同?A1相同A2轻微偏离A3重大偏离适当的患者人群数据来源的患者人群是否可代表预期使用人群(如年龄、性别等)和临床状况(包含疾病状态和严重度)?P1适用P2有限P3不同人群可接受的报告/数据汇总数据是否包含实施合理的、客观的评估所需要的足够信息?R1高质量R2微小缺陷R3信息不充分 表2 数据贡献评估标准示例 数据贡献标准说明分级系统数据来源类型试验设计是否适当?T1是T2否结果指标报告的结果指标是否反映了医疗器械的预期性能?O1是O2否随访随访期限是否足以评价治疗效果并识别并发症?F1是F2否统计意义是否提供了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其是否适当?S1是S2否临床意义观察到的使用效果是否具有临床意义?C1是C2否 Section 3:临床试验 一、概述 (一)临床试验的定义 临床试验被定义为,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 临床试验旨在评价产品在其适用范围或特定适应证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三)如何开展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了开展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临床试验必须考虑临床数据收集的科学原则以及围绕受试者使用的公认伦理标准。 二、范围 本部分旨在以下方面提供以下指导: (一)何时需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以论证产品对相关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 (二)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一般原则。 鉴于医疗器械及其风险的广泛多样性,本部分不为特定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提供全面的指导。 本部分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器械,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是否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一般原则 (一)何时需开展临床试验 当其他数据来源(如非临床测试、已有临床数据等)不能论证产品对于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包括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受益/风险比的可接受性)时,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试验时,获得的数据用于产品临床评价过程且为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考虑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时,需考虑对于特定产品在其适用范围下,是否存在需在临床试验中解决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新问题。通常,此类问题更多见于高风险和/或新型医疗器械。 新技术要求的临床试验数据,对于成熟技术可能是不需要的。在没有识别出新的风险,且适用范围未改变的情形下,对于成熟技术,原则上,已有的临床数据(如已发表的文献、临床经验报告、上市后报告和不良事件数据等)可能已可充分确认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二)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 1. 识别需临床数据支持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例如,特定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受益/风险的可接受性); 2. 风险管理活动有助于识别需要的临床数据,以解决现有信息(如产品设计,临床前和材料/技术评价,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书和标签等)未能完全解决的剩余风险和临床性能方面的问题。 3. 临床评价将论证哪些临床数据可通过文献检索、已完成的临床试验(包括在其他监管区域产生的临床数据)、临床经验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提供;当数据不可获得或不足以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哪些临床数据需从临床试验中产生。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可比性和充分性需仔细检查。 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见图1,具体要求可参考《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图3 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 四、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原则 临床试验的开展基于临床评价过程的结果;遵循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以避免不合理的风险; 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进行适当的计划,实施,分析和报告; 遵循适当的伦理原则。临床试验设计(包括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考虑),旨在解决剩余风险和临床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临床数据。可能影响数据要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类型和/或监管分类;新技术/相关经验;临床应用/适应证;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方式(如表面接触、植入);产品使用的固有风险(如与手术相关的风险);说明书和标签中的相关信息;组成材料或成分;疾病过程(如严重程度)和正在接受治疗的人群;人口学、地理和文化方面的考虑(如年龄、种族、性别等);产品失效的潜在影响;产品与人体接触时间;产品预期寿命;可用的替代治疗和现行的治疗标准;伦理考量。 (一)临床试验方案的考虑因素 试验方案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明确的试验目的、受试者及其他试验参与人员风险的最小化、不良事件的定义和报告、研究终点、适当的受试者人群、偏倚的最小化(如随机化、盲法、分配隐藏)、混杂因素的识别(如合并治疗、并发症)、选择适当的对照(如阳性对照、假手术、历史对照)、设计类型(如平行、交叉、队列研究)、比较类型(如优效、非劣效、等效)以及随访时间和监查等。 试验设计时,需基于科学合理的原则和方法,前瞻性地规定统计学要求。制定统计计划需考虑以下因素:临床相关终点、分析人群、统计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样本量计算和依据、分析方法、潜在混杂因素的管理、多重控制和错误概率的调整、缺失数据(包括脱落数据)以及未使用数据和虚假数据的处理、偏离原始统计分析计划的处理程序、考虑学习曲线问题(如适用)、中期分析的规定(如适用)、亚组分析的规定(如适用)。试验设计需确保其统计分析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及临床意义。临床试验设计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开展多区域临床试验,可促进医疗器械研发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医疗器械尽快在全球多区域上市。多区域临床试验设计,需细致考虑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区域间差异。 (二)临床试验的实施 开展高质量临床试验,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确保受试者保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数据可被用于产品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论证。 (三)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需包括试验结果,其构成临床数据的一部分,纳入临床评价报告,以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 五、临床试验的伦理考虑 按照《赫尔辛基宣言》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权利、安全和福利,是临床试验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基于可生成新数据并回答当前知识体系尚未回答的、特定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问题,做出开展临床试验的决定,在伦理上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受试者免于不必要或不适当的临床试验需与保护公众健康的需求相平衡,即需在确有需要时开展临床试验。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都需注意确保通过科学及符合伦理的试验过程获得必要的数据,临床试验不应将受试者暴露于不适当的风险。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受益至关重要,适当的试验设计和实施是生成有意义的数据的基础。 六、定义[1] 终点:临床试验中提供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证据的指标。 多区域临床试验:按照同一方案在一个以上区域开展的临床试验。 区域:某一地理区域、国家或监管区域。 监管区域:医疗器械监管要求相同的国家组成的区域。 剩余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后仍存在的风险。 风险管理:将管理政策、流程和实践系统应用于对风险的分析、评估、控制和监测。 七、参考文件 (一)IMDRF/GHTF文件 [1] GHTF SG1/N011:2008 Summary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for Demonstrating Conformity to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STED). [2] GHTF SG1/N029:2005 Information Document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Medical Device”. [3] IMDRF GRRP WG/N47 FINAL:2018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and IVD Medical Devices. [4] GHTF SG1/ N78:2012 Principles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for Medical Devices. [5] IMDRF/GRRP WG/N52 FINAL:2019 Principles of Labeling for Medical Devices and IVD Medical Devices document when released. [6] IMDRF MDCE WG/N55FINAL:2019Clinical Evidence – Key definitions and Concepts [7] IMDRF MDCE WG/N56FINAL:2019Clinical Evaluation. (二)国际标准 [8] ISO 14155:2020 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for human subjects — Good clinical practice. [9] ISO 14971:2019 Medical devices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s. (三)其他参考文献 [10]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 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1]仅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其供应商的相关管理。 本指南所指供应商是指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其生产所需物品(包括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二、审核原则 (一)分类管理:生产企业应当以质量为中心,并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物品和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采购物品是标准件或是定制件; 2.采购物品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 3.采购物品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 4.采购物品是供应商首次或是持续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质量合规:采购物品应当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要求,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程序 (一)准入审核。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或进行产品小试样的生产验证和评价,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要求。 (二)过程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审核程序,对采购物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成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保证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持续符合要求。 (三)评估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应当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回顾分析其供应物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并形成供应商定期审核报告,作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必要资料。经评估发现供应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时,应当中止采购,及时分析已使用的采购物品对产品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采购物品的生产条件、规格型号、图样、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前告知上述变更,并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四、审核要点 (一)文件审核。 1.供应商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等; 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3.采购物品生产工艺说明; 4.采购物品性能、规格型号、安全性评估材料、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5.其他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货查验。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进货查验,要求供应商按供货批次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现场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现场审核要点及审核原则,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储存运输条件等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审核。应当特别关注供应商提供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以及是否能保证供应物品持续符合要求。 五、特殊采购物品的审核 (一)采购物品如对洁净级别有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生产条件洁净级别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二)对动物源性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审核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必要时对饲养条件、饲料、储存运输及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控制情况等进行延伸考察。 (三)对同种异体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合法证明或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志愿捐献书、供体筛查技术要求、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等。 (四)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定制件的要求和特点,对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开展现场审核。 (五)对提供灭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并开展现场审核。 对提供计量、清洁、运输等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 在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供方应配合购方要求提供相应记录,如灭菌时间、温度、强度记录等。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应当提供运输过程储存条件记录。 六、其他 (一)生产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供应商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生产企业应当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规定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物品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验收准则、供应商定期审核报告等。
Practical issues and examples MDCG 2021-24 Guidance on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Non-invasive devices Rule 1 – Devices that either do not com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atient or contact intact skin1 onl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is a fall-back rule applying to all devices that are not covered by a more specific rule. This is a rule that applies in general to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only with intact skin or that do not com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atient. ClassRule 1ExamplesIAll non-invas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unless one of the rules set out hereinafter applies– Devices intended in general for external patient support (e.g. hospital beds, patient hoists, walking aids, wheelchairs, stretchers, dental patient chairs)– Body liquid collection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such a way that a return flow is unlikely (e.g. to collect body wastes such as urine collection bottles, incontinence pads or collectors used with wound drainage devices). They may be connected to the patient by means of catheters and tubing– Devices used to immobilise body parts and/or to apply force or compression on them (e.g. non-sterile dressings used to aid the healing of a sprain, plaster of Paris, cervical collars, gravity traction devices, compression hosiery)– Corrective spectacle frames (i.e. glasses) and lenses in frames– Stethoscopes– Eye occlusion plasters– Incision drapes– Non-invasive conductive gels i.e. ultrasound gels– Non-invasive electrodes (electrodes for EEG or ECG)– Permanent magnets for removal of ocular debris– Wheelchairs pushed by hand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Some non-invasive devices are indirectly in contact with the body and can influence intern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by storing, channelling or treating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liquids which are returned or infused into the body or by generating energy that is delivered to the body. These are handled by other rules because of the hazards inherent in such indirect influence on the body. Note 1: Intact skin includes the skin around an established stoma unless the skin is breached. Signs of breached skin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tears, erythema, oedema, weeping and infection. The definition of intact skin must apply for the continuous use of the device. Note 2: Ultrasound gels are not to be absorbed or locally dispersed within the body at the site of ac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Rule 2 – Channelling or storing for eventual administratio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applies to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hanneling or storing blood, body liquids, cells or tissues, liquids or gases for specific purposes. Invasive dev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inhalation, fall under the Rule 20 These types of devices should be considered separately from the non-contact devices of Rule 1 because they may be indirectly invasive. They channel or store substances that will eventually be administered to the body. Typically these devices are used in transfusion, infusio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and delivery of anaesthetic gases and oxygen. In some cases devices covered under this rule are very simple delivery devices that rely on gravity. ClassRule 2ExamplesIIaAll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hanneling or storing blood, body liquids, cells or tissues, liquids or gases for the purpose of eventual infusion, administration or introduc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if they may be connected1 to a class IIa, class IIb or class III active device; or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use for channeling or storing blood or other body liquids or for storing organs, parts of organs or body cells and tissues,·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as channels in active drug delivery systems, e.g. tubing intended for use with an infusion pump· Devices used for channelling gases, e.g. antistatic tubing for anaesthesia, anaesthesia breathing circuits· Syringes for infusion pumps· Devices intended to channel blood (e.g. in transfusio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Devices intended for temporary storage and transport of organs for transplantation (i.e. containers, bags)· Devices intended for long term storage of biological substances and tissues such as corneas, sperm, human embryos, etc. (i.e. containers, bags)· Fridges/freezer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storing blood, tissues etc.· Tubings/blood lines for extracorporeal treatment (dialysis and apheresis therapies)IIb– except for blood bags; blood bag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lood bags withou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IIn all other cases, such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Non-invasive devices that provide a simple channelling function, with gravity providing the force to transport the liquid, e.g. administration sets for infusion·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a temporary containment or storage function_, e.g._ cups andspoon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administering medicines2 Empty syringes without needl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If a device, e.g. tubing,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a purpose that would require it to be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such a device will be automatically in class IIa, unless the manufacturer clearly states that it should not be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of class IIa or higher. Note 1: ‘May be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 such a connection is deemed to exist between a non-active device and an active device where the non-active device forms a link in the transfer of the substance between the patient and the active device and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one of the devices is influenced by the other device. For instance, this applies to tubing in a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ystem which is downstream from a blood pump and in the same blood flow circuit, but not directly connected to the pump. Note 2: See also Chapter 3.1.6 regarding the possible measuring function. Rule 3 Devices That Modify Biological 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Human Tissues Or Cells,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Other Liquids Intended Fo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se types of devices must be considered separately from the non-contact devices of Rule 1 because they are indirectly invasive. They modify substances that will eventually be administered into the body. This rule covers mostly the more sophisticated elements of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ets, dialysis systems and autotransfusion systems as well as devices for extracorporeal treatment of body fluids which may or may not be immediately reintroduced into the body, including cases where the patient is not in a closed loop with the device. This rule covers also substances in direct contact with human cells, tissues or organs in vitro before thei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without substances derived from human or animal origin such as human albumin. ClassRule 3ExamplesIIbAll non-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modifying the biological 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human tissues or cells, blood, other body liquids or other liquids intended fo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Devices intended to remove undesirable substances out of the blood by exchange of solutes such as hemodialy_s_ers· Devices intended to separate cells by physical means, e.g. gradient medium for sperm separation· Haemodialysis concentrates· Device removing specific blood cells (e.g. activated) by specific binding to a matrixIIaunless the treatment for which the device is used consists of filtration, centrifugation or exchanges of gas, heat,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Particulate filtration of blood in a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ystem. These are used to remove particles from the blood· Centrifugation of blood to prepare it for transfusion or autotransfusion excluding centrifuges for manufacturing a medicinal product· Removal of carbon dioxide from the blood and/or adding oxygen· Warming or cooling the blood in an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system.IIIAll non-invasive devices consisting of a substance or a mixture of substance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vitro in direct contact with human cells, tissues or organs taken from the human body or used in vitro with human embryos before their implantation or administration into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Substances or mixture of substances for transport, perfusion, storage of organs intended for transplantation that do not achieve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by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means· IVF or ART products without principal pharmacological/metabolic action (substances or mixture of substances)· IVF cell media without human albumin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These devices are normally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n active medical device covered under Rule 9 or Rule 11. Filtration and centrifuga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context of this rule as being done exclusively through mechanical methods. Rule 4 –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applies to non-invasive devices as well as invasiv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This rule is intended to primarily cover wound dressings independently of the depth of the skin wound or mucosa wound. The conventional types of products, such as those used as a mechanical barrier, are well understood and do not result in any great hazard. There have also been rapi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s in this area, with the emergence of new types of wound dressings for which new types of claims are made, e.g. management of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a wound to enhance its natural healing mechanism. More novel claims relate to the mechanism of healing by secondary intent, such as influencing the underlying mechanisms of granulation or epithelial formation or preventing contraction of the wound. Some devices used on breached dermis or breached mucosa may even have a lifesustaining or lifesaving purpose, e.g. when there is full thickness destruction of the skin or mucosa over a large area and/or systemic impact. Dressings incorporating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that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ressing, fall within class III under Rule 14. Devices composed of other substances which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fall under Rule 21. ClassRule 4ExamplesIAll non-invasive devices which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as a mechanical barrier, for compression or for absorption of exudates;· Wound dressings for skin or mucous, such as: absorbent pads, island dressings, cotton wool, wound strips, adhesive bandages (sticking plasters, band-aid) and gauze dressings which act as a barrier, maintain wound position or absorb exudates from the wound· Ostomy bagsIIb– class IIb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principally for injuries to skin which have breached the dermis or mucous membrane and can only heal by secondary intent;Are principally intended to be used with severe wounds:· Dressings intended for ulcerated wounds having breached the dermis· Dressings intended for burns having breached the dermis· Dressings for severe decubitus wounds· Dressings incorporating means of augmenting tissue and providing a temporary skin substituteIIa– class IIa if they are principally intended to manage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and· Hydrogel dressings for wounds or injuries that have not breached the dermis or can only heal by secondary intent· Non-medicated impregnated gauze dressings Polymer film dressingsIIa– class IIa in all other cases!This rule applies also to the invasiv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injured mucous membrane.· Dressings for nose bleeds (the purpose of the dressing is not to manage micro-environment) are in class I according to this rule· Dental wound dressings not containing animal derived material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devices covered by this rule depends on the use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s, e.g. a polymeric film dressing would be in class IIa if the intended use is to manage the micro-environment of the wound or in class I if its intended use is limited to retaining an invasive cannula at the wound site. Consequently, it is impossible to say a priori that a particular type of dressing belongs to a given class without knowing its intended use as defined by the manufacturer. However, a claim that the device is interactive or active with respect to the wound healing process usually implies that the device is at least class IIa. Most dressings that are intended for a use that falls under class IIa or IIb also perform functions that are in class I, e.g. that of a mechanical barrier. Such devices are nevertheless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ded use in the higher class. For such devices incorporating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medicinal product or a human blood derivative, or animal tissues or derivatives rendered non-viable, see Rule 14 or Rule 18 respectively. Explanation Of Special Concepts Breached dermis or mucosa: the wound exposes at least partly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Secondary intent: the wound heals by first being filled with granulation tissue; subsequently the epithelium grows back over the granulation tissue and the wound contracts. In contrast, primary intent implies that the edges of the wound are close enough or pulled together, e.g. by suturing, to allow the wound to heal before formation of granulation tissue. Invasive Devices Rule 5 – Devices Invasive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Invasivenes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must be considered separately from invasiveness that penetrates through a cut in the body surface (surgical invasiveness). For short term use, a further distinction must be made between invasiveness with respect to the less vulnerable anterior parts of the ear, mouth and nose and the other anatomical sites that can be accessed through natural body orifices. A surgically created stoma, which, for example, allows the evacuation of urine or faeces, is also to be considered a body orifice. The devices covered by this rule tend to be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instruments used in particular specialties (otorhinolaryngology, ophthalmology, dentistry, proctology, urology and gynaecology). ClassRule 5ExamplesI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not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or which are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 class I active device are classified as:class I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Handheld mirrors used in dentistry to aid in dental diagnosis and surgery· Dental impression materials· Stomach tubes· Impression trays· Examination gloves· Urinary catheter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Embryo transfer catheter and insemination catheterIIa– class 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Short term corrective contact lenses· Tracheal tubes· Indwelling urinary catheters intended for short term use· Gasses used for insufflation in the body· Nasobilliary tubesI– except if they are used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in an ear canal up to the ear drum or in the nasal cavit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and· Materials for dental impressions· Plastic syringe used to measure a quantity of medicinal product before oral administration to the patient· Removable or fixed dental prosthesesIIb– class IIb if they are intended for long-term use.· Urethral stents· Long term corrective contact lenses· Tracheal cannulae for tracheostoma for long term use· Urinary catheters intended for long term useIIa– except if they are used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 in an ear canal up to the ear drum or in the nasal cavity and are not liable to be absorbed by the mucous membrane,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Orthodontic wires· Fixed dental prostheses· Fissure sealantsIIa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 class IIa, class IIb or class III active devi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Tracheostomy or tracheal tubes connected to a ventilator· Blood oxygen analysers placed under the eye-lid· Powered nasal irrigators· Fibre optics in endoscopes connected to surgical lasers· Suction catheters or tubes for stomach drainage· Dental aspirator tips· Endoscopes using a light source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Regarding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the strictest rule and sub-rule resulting in higher classification will apply. For instance a trachea cannula for long-term use need to b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Devices composed of substances which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may also fall under Rule 21 Rule 6 –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60 Mi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primarily covers three major groups of devices: devices that are used to create a conduit through the skin (e.g. needles, cannulae), surgical instruments (e.g. scalpels, saws) and various types of catheters, suckers, etc. ClassRule 6ExamplesIIaAll surgically invasive1 devices intended for transient us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unless they:· Needles used for suturing· Needles or syringes· Lancets· Single use scalpels and single use scalpel blades· Surgical swabs· Surgical gloves· Swabs to sample exudates· Guidewires or catheters used outside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III–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2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through direct contact with those parts of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3;Cardiovascular catheters (e.g. angioplasty balloon catheters, stent delivery catheters/systems), including related guidewires, related introducers and dedicated3 disposable cardiovascular surgical instruments e.g. electrophysiological catheters, electrodes for electrophysiological diagnosis and ablation,· Catheters containing or incorporating sealed radioisotopes, where the radioactive isotope is not intended to be released into the body, if used in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Distal protection devicesI– ar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Scalpels and scalpel handles· Reamers· Drill bits· Saws, that are not intended for connection to an active device· Retractors forceps, excavators and chisels· Sternum retractors for transient use· Staplers (outside the heart, central circulatory or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ental OsteotomesIII– 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us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o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Neuro-endoscopes· Brain spatulas· Direct stimulation cannulae· Spinal cord retractors· Spinal needles· Cranium guide for use in craniotomy· Dura mater protection; Bone punch for use on the cranium (Intended use: The dura mater protection is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dura mater during surgical procedures. It has direct contact to the CNS. The bone punch can be used at the cranium. A direct contact to the CNS is possible during application.)·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ICC) line· Heart valve occluders, sizers and holders· Cardiovascular drainage cannula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circulate blood whilst located in the heart or central vascular system· Cryo-ablation of the heart or spine· Appliers/Forceps for aneurysm clipsIIb–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in the form of ionising radi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orCatheters containing or incorporating sealed radioisotopes, where the radioactive isotope as such is not intended to be released into the body, excluding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IIb– –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Viscoelastic solution for ophthalmic surgeryIIb–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means of a delivery system, if such– administration of a medicinal product is done in a manner that is potentially hazardous4 taking account of the mode of applic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Refillable insulin pens· Analgesia pump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Explanation Of Special Concepts Note 1: Terms such as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nd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are defined in Section 2 of Annex VIII to the MDR. In particular surgical instruments connected to an active device are not considered to be ‘reusable surgical instruments’. Note 2: The expression ‘correct a defect’ does not cover auxiliary devices that are used in heart surgery procedures, e.g. clamps, aortic punch instruments. The first indent of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aortic punches and similar cutting instruments which perform a function similar to that of a scalpel. Note 3: ‘Dedicated’ means that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 or accessory is to specifically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Note 4: The concept of ‘potentially hazardous manner’ is related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ice and not to the competence of the user. Rule 7 –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 60 Min <30 Day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se are mostly devices used in the context of surgery or post-operative care (e.g. clamps, drains), infusion devices (e.g. cannulae, needles) and catheters of various types. ClassRule 7ExamplesIIaAll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short-term us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unless they:· Clamps· Infusion cannulae· Skin closure devices· Temporary filling materials· Arthroscopy trocars· Insufflation gases for surgically invasive endoscopic proceduresIII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control, diagnose, monitor or correct a defect of the heart or of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through direct contact with those parts of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Cardiovascular catheters· Cardiac output probes· Temporary pacemaker leads· Thoracic catheters intended to drain the heart, including the pericardium· Carotid artery shunts· Ablation catheter· Heart bypass cannula (aortic perfusion cannula and venous drainage cannula)·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ICC) line and central lineIIIare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us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or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Neurological catheters· Cortical electrodes· Central venous/vascular cathetersIIb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in the form of ionizing radi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rachytherapy devicesIII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Absorbable suturesIIbare intended to undergo chemical change in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except if the devices are placed in the teeth; or.· Vascular closure devices· Haemostatic foamsIIb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e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Temporal dialysis catheter, CVVH catheter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Administr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s more than just channelling, it implies also storage and/or control of the volume and rate of delivery. Implanted capsules for the slow release of medicines, placed on the market as a single integral product, are governed by Directive 2001/83/EC or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Rule 8 –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Long-Term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 30 Day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se are mostly implants in the orthopaedic, dental, ophthalmic and cardiovascular fields as well as soft tissue implants such as implants used in plastic surgery. ClassRule 8ExamplesIIbAll implantable devices and long-term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unless they:· Artificial ligaments for reinforcement2. Dental implants and abutments· Shunts· Peripheral stents and peripheral valves· Plates· Intra-ocular lenses· Internal closure devices (including vascular closure devices1)· Tissue augmentation implants (excluding breasts)· Peripheral vascular catheters for long-term use· Peripheral vascular grafts and stents· Penile implants· Non-absorbable sutures, non-biodegreable bone cements and maxillo-facial implants, visco- elastic surgica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ophthalmic anterior segment surgery2· Pedicle screwsIIa– are intended to be placed in the teeth3,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Bridges and crowns· Dental filling materials and pins· Dental alloys, ceramics and polymersIII– are intended to be used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heart, the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or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Prosthetic heart valves· Aneurysm clips· Vascular prosthesis and stents· Central vascular catheters for long-term use· Spinal stents· CNS electrodes· Cardiovascular sutures· Permanent and retrievable vena cava filters· Septal occlusion devices· Intra-aortic balloon pumps· External left ventricular assisting devicesIII– have a biological effect or are wholly or mainly absorbed,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Long term absorbable sutures· Adhesives and implantable devices claimed to be bioactive through the attachment of surface coatings such as phosphoryl choline· Biodegrable Bone Cements· Elastoviscus fluids for joint movement(eg. hyaluronan of non-animal origin)III– are intended to undergo chemical change4 in the bod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except if the devices are placed in the teethIII–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Rechargeable non-active drug delivery systemsPeritoneal dialysisIII– are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or their accessories,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Cochlear implants and accessories· Implantable cardiac pacemakers·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s (ICD)· Leads, electrodes, adaptors for pacemakers and implantable defibrillators· Implantable nerve stimulators· Implantable bladder stimulators· Implantable sphincter stimulators· Accessories to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with or without contact to the heart), be it implantable or non-implantable active or not5:· torque wrench for implantable pulse generator /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cables for programmer / pacing system analyser· magnet for Implantable Pulse Generator /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Generator· programmer or an external transmitter intended for activating or controlling the implantable part of the device· implantable pacemaker leadsIII– are breast implants or surgical meshes,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Breast implants· Breast tissue expanders· Surgical meshes for hernia repair· Tension free vaginal tapeIII– are total or partial joint replacement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with the exception of ancillary components such as screws, wedges, plates and instruments;or· Hip, knee· Shoulder· AnkleIII– are spinal disc replacement implants or are implantable devices that come into contact with the spinal colum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with the exception of components such as screws, wedges, plates and instruments· Spinal disc replacement implants· Spinal implants: hooks that fix the rod on the spinal column· Stems that are implantable in contact with the spinal column· Device placed in the disc space· Interbody fusion devi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For closure of arteriotomies in the peripheral vascular system (refer to definition of central circulatory system). Note 2: These devices are implants because in normal conditions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the substance remains at the surgical site after the procedure. Rule 18 may also be relevant. Note 3: Implants without bioactive coatings intended to secure teeth or prostheses to the maxillary or mandibular bones are in Class IIb following the general rule. Note 4: The clause about chemical change under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products such as bone cements where the chemical change takes place during the placement and does not continue in long term. Note 5: Also non-implantable and non-active accessories to AIMDs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under Rule 8. Active devices Rule 9 –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Exchange Energy, As Well As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ol/Monitor/Directly Influence Certain Dev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many different groups of devices, such as: electrical equipment used in surgery such as lasers and surgical generators; stimulation devices;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2f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ncluding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devices intended for controlling, monitoring or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covered by Rule 8. Rule 22 may also apply to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ClassRule 9ExamplesIIaAll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or exchange energ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Electrical and/or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energy:· muscle stimulators· external bone growth stimulators· TENS devices· eye electromagnets· electrical acupuncture· Thermal energy:· heat exchangers, except the types described below· Mechanical energy:· powered dermatomes· powered drills· dental hand pieces· Light:· phototherapy for skin treatment and for neonatal care· Sound:· external hearing aids· Ultrasound:· equipment for physiotherapy· Sleep apnoea ventilators without monitoring functionIIbunless their characteristics are such that they may administer energy to or exchange energy with the human body in a potentially hazardous way, taking account of the nature, the density and site of application of the energy,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Kinetic energy:· lung ventilators· Thermal energy:· incubators for babies· blood warmers· electrically powered heat exchangers (with patients incapable of reacting, communicating /or who are without a sense of feeling)· Electrical energy:· high-frequency electrosurgical generators, and electrocautery equipment, including their electrodes· external pacemakers an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with no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quipment· Coherent light:· surgical lasers· Ultrasound:· lithotriptors, surgical ultrasound devices· high-intensity focused ultrasound (HIFU)IIb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ol or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therapeutic class IIb devices, or intended directly to influence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External feedback systems for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IIb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ncluding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rachytherapy therapy devices if the device also generates the radiation· Therapeutic cyclotrons and linear acceleratorsTherapeutic X-ray sourcesIIIAll active devices that are intended for controlling, monitoring or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Programming units and pacing system analysers· Cardioscopes with pacing pulse indicators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monitor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Programmer for:· implantable Pulse Generator (IPG);·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ICD)· implantable Loop Recorder· Remote monitoring devices for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decision as to whether a medical device administers or exchanges energy to and from the human body in a potentially hazardous way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concept of ‘potentially hazardous’ is dependent on the type of technology involved and the intended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to the patient and not on the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manufacturer in view of good design management (e.g. use of technical standards, risk analysis). For instance, all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all lung ventilators and lithotriptors should be in Class IIb. However, the manufacturer’s obligation to comply with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solutions adopted, exist independently from 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Devices for illumination, i.e. administration of rays in visible light spectrum, for use in the process of diagnosi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or higher, e.g. visual electrophysiology or fundoscopes for examination of the eye; whereas devices for illumination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in the process of diagnosis, e.g. therapeutic purposes (light therapy), are class I. Note 2: ‘Ionising radiation’ means energy transferred in the form of particles or electromagnetic waves of a wavelength of 100 nanometres or less (a frequency of 3 × 1015 hertz or more) capable of producing 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irective 2013/59/EURATOM, Article 4, 46). Rule 10 – Active Devices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Or Intended For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Radiolog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a whole range equipment in various fields for capture of physiological signals, as well as specifically therapeutic and diagnostic radiology. Note that devices for recording diagnostic X-ray images are covered by Rule 17. 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monitor 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fall under Rule 8 or Rule 9. ClassRule 10ExamplesIIaActive devices intended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supply energy which will be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Magnetic resonance equipment· Pulp testers· Evoked response stimulators· Diagnostic ultrasoundIexcept for devices intended to illuminate1 the patient’s body,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Examination lamps· Surgical microscopes intended to illuminate the patient’s body in the visible spectrum· Dermatoscopes with integrated light sources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image in vivo distribution of radiopharmaceuticals; or· Gamma cameras·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and single photon emission computer tomographyIIa– if they are intend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2 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3,· Electrocardiographs· Electroencephalographs· Electronic thermometers· Electronic stethoscopes· Electronic blood pressure measuring equipmentIIbunless they are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3 and the nature of variations of those parameters is such that it could result i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patient, for instance variations in cardiac performance, respiration, activity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or they are intended for diagnosis in clinical situations where the patient is in immediate danger, in which cases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Blood gas analysers used in open heart surgery· Apnoea monitors, including apnoea monitors in home care· Patient monitors (intended use: Monitor intended for multi-parameter patient monitoring. The device will produce visual and audible alarms if any of the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monitored vary beyond pre-set limits and timed alarm recordings will be produced.), for example in intensive care monitoring, e.g. blood pressure, temperature,oxygen saturationIIb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4 and intended for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radiology5, including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devices5 and devices which control or monitor6 such devices, or which directly influence their performanc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Diagnostic X-Ray machine· Computed Tomography Devi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 Explanation Of Special Concepts Note 1: ‘Illuminate’ means: to administer rays in visible light spectrum to for use in the process of diagnosis for example in visual electrophysiology and eye diseases, and not just to cast a light to improve the visibility. When performing diagnosis to, for example, perform visual electrophysiology in search of eye diseases,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device is not limited to ‘illumination’, but may include diagnosis. Note 2: A device is considered to allow direct diagnosis when it itself provides the diagnosis of the disease or condition in question or when it provides decisive information for the diagnosis (MDR 2017/745, Annex VIII, 3.7). For the definition of diagnosis see the MDCG Guidance document covering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edical devic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Note 3: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and parameters include, for example, respiration, heart rate, cerebral functions, blood gases, blood pressure and body temperature. Medical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in anesthesia, intensive care or emergency care are in class IIb, whilst medical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to obtain readings of vital physiological signals as part of routine checkups or self-monitoring are in class IIa. A thermal imaging device intended to monitor blood flow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a body temperature measuring device. Note 4: ‘Ionising radiation’ means energy transferred in the form of particles or electromagnetic waves of a wavelength of 100 nanometers or less (a frequency of 3 × 1015 hertz or more) capable of producing 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irective 2013/59/EURATOM, Article 4, 46). Note 5: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refers to diagnosis being carried out during a surgical procedure. Note 6: This refers to active devices for the control, monitoring or influencing the emission of ionizing radiation and not to the subsequent processing, recording or viewing of the resulting image. Devices for recording diagnostic X-ray images are covered by Rule 17. Rule 11 – Software Intend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To Inform Decisions With Diagnosis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Or 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Rule 11 describes and categorizes the risk of software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oftware to the healthcare decision and the healthcare situation or patient’s condition. This rule also distinguishes between MDSW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vital and non-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the subrule only applies to software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purposes only). Software or equipment attached to devices which do not specifically enable device(s) to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intended purpose, or to specifically or directly assist the medical functionality of the device in terms of its/their intended purpose do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an accessory. Softwar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medical devices(s) which solely record, store or display information would generally not be considered devices(see guidance MDCG 2019-11, section 3.3 for further detail). For example, software analogous to diaries for recording insulin doses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devices, unless an analysis is performed on the data or the device in some way alters the patients treatment, prescription, doses etc. ClassRule 11ExamplesIIaSoftware intend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which is used to take decisions with diagnosis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a,except if such decisions have an impact that may cause:· MDSW intended to rank therapeutic suggestions for a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 based on patient history, imaging test results, and patient characteristics, for example, MDSW that lists and ranks all available chemotherapy options for BRCA-positive individuals.· Cognitive therapy MDSW where a specialist determines the necessary cognitive therapy based on the outcome provided by the MDSW.III— death or an irreversible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1, in which case it is in class III; or· MDSW intended to perform diagnosis by meansof image analysis for making treatment decisions in patients with acute stroke.IIb— a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1 or a surgical intervention, in which case it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A mobile app intended to analyse a user’s heartbeat, detect abnormalities and inform a physician accordingly.MDSW intended for diagnosing depression based on a score resulting from inputted data on patient symptoms (e.g. anxiety, sleep patterns,stress etc.).IIaSoftware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MDSW intended to monitor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that are not considered to be vital.· Devices intended to be used to obtain readings of vital physiological signals in routine check-ups including monitoring at home.IIbexcept if it is intended for monitoring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3, where the nature of variations of those parameters is such that it could result in immediate danger to the patient, in which case it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Medical devices including MDSW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of vital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in anaesthesia, intensivecare or emergency care.IAll other software is classified as class I.· MDSW app intended to support conception by calculating the user’s fertility status based on a validated statistical algorithm. The user inputs health data including basal body temperature· (BBT) and menstruation days to track and predict ovulation. The fertility status of the current day is reflected by one of three indicator lights: red (fertile), green (infertile) or yellow (learning phase/cycle fluctuation).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MDR contains several references to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a person’s state of health’ and to ‘surgical intervention’, notably in the vigilance or clinical investigation context. Further horizontal guidance may be provided in the future and will be available at:https://ec.europa.eu/health/md_sector/new_regulations/guidance_en . Note 2: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it is needed to consider the intended purpose, intended population (including e.g. diseases to be treated and/or diagnosed), context of use (e.g. intensive care, emergency care, home use) of the software and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oftware as well as of the possible decisions to be taken. Note 3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should be classified in the same way, regardless of the software’s location or the type of interconnection between the software and a (hardware) device. However, in line with implementing rule 3.3 Annex VIII to the MDR, software which drives a device or influences the use of a device shall fall within the same class as the device.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on qual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consult: MDCG 2019-11 Qual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Regulation (EU) 2017/745 and Regulation (EU) 2017/746. Rule 12 –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And/Or Remove Medicinal Products, Body Liquids Or Other Substances To Or From The Body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is intended to primarily cover drug delivery systems and anaesthesia equipment. If the device’s intended route of drug delivery is pulmonary, Rule 20 applies. ClassRule 12ExamplesIIaAll act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and/or remove medicinal products, body liquids or other substances to or from the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Suction pump· Feeding pumps· Jet injectors for vaccination· Elastomeric pumps or balloon pumps for infusionIIbunless this is done in a manner that is potentially hazardous, taking account of the nature of the substances involved, of the part of the body concerned and of the mode of application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Infusion pumps· Ventilators· Anaesthesia machines· Anaesthetic vaporisers· Dialysis equipment· Blood pumps for heart-lung machines· Hyperbaric chambers· Pressure regulators for medical gases· Medical gas mixers· Moisture exchangers in breathing circuits if used on unconscious or non-spontaneously breathing patients· Oxygen concentrator used to deliver oxygen enriched air directly to the patient Rule 13 – All Other Active Dev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is a fallback rule to cover all active devices not covered by other rules. ClassRule 13ExamplesIAll other activ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 Electric wheelchairs· Dental curing lights· Electric hospital beds· Patient hoists· Dental patient chairs Special rules Rule 14 –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n Ancillary Medicinal Product, And Medicinal Products Derived From Human Blood Or Blood Plasma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those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with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of the device must not be achieved through a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action of the incorporated medicinal substance1. If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of the device is mainly achieved by the action of the medicinal substance, the integral product shall be governed by Directive 2001/83/EC or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applicable.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the MDCG Guidance document covering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edical devic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The same principle applies if a substance of animal origin, as defined in Art. 2(17), is part of the device and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a device. ClassRule 14examplesIIIAll devices incorporating, as an integral part,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s defined in point 2 of Article 1 of Directive 2001/83/EC, including a medicinal product derived from human blood or human plasma, as defined in point 10 of Article 1 of that Directive, and that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Bone cement with antibiotics· Condoms with spermicide· Catheters coated with anticoagulants (e. g. heparin)· Endodontic materials with antibiotics· Ophthalmic irrigation solutions principally intended for irrigation, which contain components supporting the metabolism of the endothelial cells of the cornea· Dressings incorporating an antimicrobial agent where the agent has an ancillary action on the wound· Drug eluting stents (e.g. coronary, pulmonary)· Surgical sealants containing human serum albumin or thrombin· Implants coated with human fibrinogen· Blood bags incorporating heparin or other substances as anticoagulant agents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IVF cell media with human albumin2· Intra Uterine Devices (IUD) containing medicinal substances3 including copper or silver· Catheter lubrication gels containing analgesia, e.g. lidocaine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definition of ‘substance’ in Article 1 (3) of Directive 2001/83/EC is applicable as far as not excluded by the MDR (e. g. exclusion criteria Article 1 (6) (h)). Note 2: IVF cell media with human albumin are in class III according to Rule 14 and Rule 3. (Rule 14 applies, being the strictest, according to MDR, Annex VIII, chapter II, point 3.5.)Note 3: This only applies if the effect of the medicinal substance is ancillary – if it is the main effect, the IUD would be classified as a medicinal product N.B.: For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of ‘a substance which, if used separately,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of ‘has an action ancillary to that of the device’, clarification which is relevant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see clarification provided in the respective section of the MDCG Guidance document covering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edical devic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Rule 15 – Devices Used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invasive, implantable and non-invasive medical devices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i.e.this rule is not limited to devices based on physical barriers. The rule covers contraception devices and devices used in prevention of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here non-invasive, devices for transient or short term use are of class IIb and long-term use or implantable devices are of class III. Devices for fertility monitoring or testing to facilitate conception (and not used in contraception) are not covered by this rule. Some devices may have dual functions, intended to be used both for contraception and prevention of the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e.g. condoms. ClassRule 15ExamplesIIbAll devices used for contraception or prevention of the transmis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Condoms and femidoms (internal condoms)· Contraceptive diaphragms· Fertility monitors and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intended to be used in contraception (e.g. by using the basal body temperature)IIIunless they are implantable or long term invasive device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Tubal ligation devices (e.g. clips or rings)· Non-hormonal intrauterine contraceptive devices (IUCD or ICD) Rule 16 – Specifically Disinfecting, Cleaning, Rinsing, Hydrating Or Sterilising Devic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is intended to cover various products used specifically with contact lenses such as solutions intended for storing contact lenses and solutions used to support contact lenses placed on the ocular surface. The rule also covers substances and equipment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the disinfection or sterilisation of device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be sterilised or disinfected prior to use, as referred to in MDR Article 2(1).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physical means for the cleaning of medical devices, such as ultrasound and brushes for general use. Such products will only be medical devices if they are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the cleaning, disinfection or sterilis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physical cleaning of contact lenses are covered by this rule. ClassRule 16ExamplesIIbAl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cleaning, rinsing or, where appropriate, hydrating contact lens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Contact lens storing solutions· Cleaners for contact lenses· Ultraviolet, vibration, or ultrasonic devices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ng contact lensesIIaAll device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or sterilising medical device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Disinfecting solution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non-invasive medical devices· Washer-disinfectors intended specifically for disinfecting non-invasive medical devices· Sterilisers intended to sterilise medical devices in a medical environmentIIbunless they are disinfecting solutions or washer-disinfectors intended specifically to be used for disinfecting invasive devices, as the end point of processing1,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Solutions/disinfectors for trans oesophageal ultrasound probes)· Washer-disinfector equipment specifically for disinfecting endoscopes or other invasive devices at the end point of processing (e. g. dental equipment)· Disinfectants for the fluid pathways of haemodialysis equipment· Denture disinfecting products!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devices that are intended to clean devices other than contact lenses by means of physical action only.· Brush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clean medical devices by mechanical action· Ultrasonic devices (for other devices than contact lens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Including disinfecting solutions or washer-disinfectors that require no further processing for a disinfected device ready to be used. The rule also covers devices where the intended use is to disinfect prion contaminations. Rule 17 – Devices To Record X-Ray Diagnostic Imag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stand-alone X-ray detectors and sensors as recording devices used in several types or modalities of medical imaging procedures, each of which uses different technologies and techniques. It covers non-active devices and active devices used to record X-ray diagnostic images of the human body. The intention of the rule is to cover primarily digital devices and analogous recording media, but not media (including digital media) used for subsequent image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lassRule 17ExamplesIIaDevices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recording of diagnostic images generated by X-ray radiation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Digital x-ray detectors for recording images· Photostimulable phosphor plates· X-ray film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Devices intended to emi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diagnostic and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are not covered by this rule. See Rule 10. Rule 18 –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zing Tissue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zing tissues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which are non-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i.e. where there is no longer any capacity for cellular metabolic activity. This includes devices containing derivatives of human origin that have an ancillary action to that of the device, as well as devices that contain or are made of animal tissues (non-derivative) that have been rendered non-viable, or their derivatives. ClassRule 18ExamplesIIIAll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r cell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1, which are non- 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Animal derived biological heart valves· Porcine xenograft dressings· Devices made from animal sourced collagen/gelatine· Devices utilising hyaluronic acid of animal origin· Substance-based devices containing collagen for use in body orifices· Collagen dermal fillers· Bone graft substitutesIunless such devices are manufactured utilising tissues or cells of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which are non-viable or rendered non-viable and are devices intended to comeinto contact with intact skin only.· Leather components of orthopaedic appliance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Derivatives are products that are processed from animal tissues and excludes products made by animals e.g. milk, silk, beeswax, honey, propolis, royal jelly, hair, lanolin. Note 2: The 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process for some devices may employ raw materials which contain small amounts of tallow or tallow derivatives (e.g. stearates in polymers) for example for greasing the moulds. Such substances, which may be present in the final device only as trace amounts, are not considered as derivatives of animal tissue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ule which therefore does not apply. However, if such substances are a constituent part of a device the rule will apply, for example wound dressings impregnated with tallow. Such an exemption applies only to classification, and not to other obligations related to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sing non-viable substances of animal origin, such as those referred to in Annex I 13.2. Note 3: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devices manufactured utilizing tissues or cells of animal origin or their derivatives coming into contact with intact skin only. In such cases they are in class I in accordance to Rule 1. Intact skin includes the skin around an established stoma unless the skin is breached. Rule 19 –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e concept of internal exposure is a key element for the classification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s. In its ‘Opinion on the Guidanc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otential Health Effects of Nanomaterials Used in Medical Devices’30,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merging and Newly Identified Health Risks (SCENIHR) states as a conclusion, that the potential risk from the use of nanomaterials in medical devices is mainly associated with the possibility for release of free nanoparticles from the device and the duration of exposure. Table 3 of the SCENIHR Opinion estimates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exposure based on the type of device, type of application, type (location) of contact, and duration of contact. As indicated in the explanation of table 3 of the SCENIHR opinion, the ‘potential internal systemic exposure of all organ systems’ is what is listed, which can be expected to occur after release of free nanoparticles from invasive devices as well as from non-invasive devices in contact with a breached or compromised body surface. This Table 3 uses the terms high/medium/low/negligible, as also used in the classification rule. This Table 3 could be used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correct classification. This Table 3 indicates a value for potential contact and/or external exposure to the nanomaterial and potential internal systemic exposure of all organ systems However, every individual device needs to be classified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own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with regard to the potential release of free nanoparticles taking also into account the exposure by the same nanomaterial via daily exposure routes., Also factors such as the number of nanomaterials in or on the product and the amount of product applied in the intended use have been taken into account. This Table 3 indicates a value for potential contact and/or external exposure to the nanomaterial and potential internal systemic exposure of all organ systems. ClassRule19ExamplesAll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 are classified asIII—class III if they present a high1 or medium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2· Bone fillers with nanomaterials in their formulation (not polymerized before blood/tissue contact, and degradable)· Superparamagnetic iron oxide nanoparticles (Intended use: thermal ablation of tumors or thermal modulation of the tumor microenvironment by submission to alternating magnetic fields)· Intravascular catheter made of non-degradable polymer, with nano-coating31IIb— class IIb if they present a low1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Bone fixation screws/plates with a strongly bound nano-coating high potential· Solution administration set made of non-degradable polymer, with a strongly bound nano-coatingIIa— class IIa if they present a negligible1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Intravascular catheter for short term use made of non- degradable polymer, with nanomaterial embedded in the polymer matrix· Solution administration set made of non-degradable polymer, with nanomaterial embedded in the polymer matrix· Dental filling material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The high, medium, low or negligible potential of internal exposure is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different factors such as the application site of a medical device, type of contact (e.g. tissue, cells or body fluids), contact time and the type of incorporation of the nanomaterial(s)(free, fixed, embedded). When the nanomaterial is applied as coating on the surface of the device,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type of interaction with the material (chemisorption versus physisorption). When the nanomaterial is embedded in a matrix it will be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degradability of the material. Note 2: Internal exposure: exposure may occur via injured skin or mucous membrane,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and implantable devices. Note 3: Dental materials which are placed in the patient’s teeth in a paste form, where they are cured to a solid form, may release nanomaterials during a very short exposure time. For most of the exposure time, these devices contain firmly bound nanomaterials. In many cases, grinding and/or polishing takes place dur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and could also lead to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Such nanomaterials do not necessarily contain the original nanomaterials present in the paste formulation.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nclude this aspect in the risk assessment of such devices. For classification purposes the potential internal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from these devices can generally be considered negligible. Classification of this kind of material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irst state, in this example, the short exposure to the paste form which has higher potential for release than the cured material. Note 4: Devices with components incorporating nanomaterials that have no intended direct or indirect contact with users or patients, such as the tires of wheelchairs or walking frames made from rubber reinforced with carbon black nanomaterials, should be exempt from classification under Rule 19. Note 5: Medical devices not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s can still present a potential for internal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due to degradation or wear processes. Whil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nclude this aspect in the risk assessment of such devices, it is not a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when deciding the classification under Rule 19 since this rule is only applicable for medical devices incorporating or consisting of nanomaterials. Rule 20 – Invasive Devices,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 By Inhalatio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active and non-active medical devices with a respiratory route of drug delivery. In contrast to other rules covering devices that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Rule 20 is also specifically intended to cover medical devices where the impact of the medical device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is critical. The rule also covers drugdelivery products that are intended to treat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ClassRule 20ExamplesIIaAll invasive devices with respect to body orifices, other than surgically invasive devices, which are intended to administer medicinal products by inhalation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a,· Spacer intended for metered dose inhalers (attached to the inhaler) unless treating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halers for nicotine replacement therapy (nicotine not included)· Oxygen delivery system with a nasal cannula unless treating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halers and nebulisers in case their mode of action has probably no essential impact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or which are not intended totreat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IIbunless their mode of action has an essential impact1 on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administered medicinal product or they are intended to treat life- threatening conditions, in which case the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b· Nebulisers (not pre-charged with a specific medicinal product) where the failure to deliver the appropriate dosage characteristics could be hazardous· Spacer intended for metered dose inhalers attached to the inhaler.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Essential impact’ includes drug delivery systems where the device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factors that influence inhaled medicinal product deposition within the airways including inhalation flow, aerosol velocity, the particle size of the inhaled drug and the amount of drug reaching the patient. Rule 21 Devices Composed Of Substances That Are Introduced Via A Body Orifice Or Applied To The Ski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covers a wide range of exclusively substance-based medical devices. In this context, ‘substance’ means any matter that is part of the medical device, including thos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substance’ in Article 1(3) of Directive 2001/83/EC. This is provided that they are not excluded by the MDR (e.g. exclusion criteria in article 1 (6) (h)). The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is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from those listed in the indents of Article 2(1) MDR. Importantly, if the principal intended action of such substance-based medical devices is achieved or supported by pharmacological, immunological or metabolic means, Directive 2001/83/EC or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or Rule 14 has to be applied to the product, respectively. The classification takes into account the site of application of the medical device as well as the site where the medical device performs its action in or on the human body.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ule nails are also considered as falling under ‘skin’. Manufacturers of substance-based devices should provide clear information supporting the mode of action through which the substance achieves the intended specific medical purpose as a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including the site of application as well as the site where the action is achieved in or on the body. ClassRule 21ExamplesIIIDevices that are composed of substances or of combinations of substances that are intended to be introduced into the human body via a body orifice or applied to the skin and that are absorbed by or locally dispersed in the human body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if they, or their products of metabolism,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intended purpose;III— class III if they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in the stomach or lower gastrointestinal tract and they, or their products of metabolism,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by the human body;· Na/Mg alginate, xyloglucan· Fat absorbers that are systemically absorbed, themselves or their metabolitesIIa— class IIa if they are applied to the skin or if they are applied in the nasal or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1, and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on those cavities; and· Substance-based formulations for skin treatment· Salt water used e.g. as nose or throat sprays· Oral cough treatments achieving their intended purpose in the oral cavity as far as the pharynxIIb— class IIb in all other cases.· Simethicone preparations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Active coal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Gel for vaginal moisturizing / vaginal lubricants· Eye drops for hydration· Ear drops1, 2· Medical devices,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diarrhoea, e.g. kaolin, diosmectite· Medical devices, for oral administr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obesity, e.g. fructooligosaccharides, glucomannan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Products acting in the nasal or oral cavity may be to some extent be ingested or inhaled. These products will be class IIa devices if the products achieve their intended purpose solely in these cavities, and not in the respiratory tract, stomach or lower gastrointestinal tract. N.B.: examples provided do not imply that the products are a priori qualified as devices. Classification rules apply after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device has been established. Note 1: There is a normal anatomical connection, the Eustachian tube, from the middle ear to the nasopharynx. If the Eustachian tube was to be accessed from the nasopharynx direction, this would be considered beyond the pharynx, so this does not fulfil the criteria of ‘as far as the pharynx’. Note 2: In the majority of cases the drops would only enter the ear as far as the ear drum. This is regarded as applied to the skin. The outer layer of the tympanic membrane is epithelium, so if there is an intact tympanic membrane, then the drops are applied only to the skin and has its action locally, and consequently the device would be class IIa. This will be the case unless the ear drum (tympanic membrane) is perforated and the product is intended to be used on perforated ear drums. Rule 22 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With An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General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This rule is intended for therapeutic devices whose intended functionality is dependent to a significant degree on an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Automated or ‘closed-loop’ therapeutic systems are systems in which relevant biological conditions are automatically monitored (uses feedback from physiological sensors) and is used to adjust a therapy in order to maintain or achieve a particular physiological state. Such devices are normally used in precision medicine and/or personalised therapies for obtaining optimal therapeutic efficacy. This rule covers systems such as autonomic pharmacological (drug-delivery) and neuromodulation systems. ClassRule 22ExamplesIIIActive therapeutic devices with an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1 which significantly determines the patient management by the device, such as closed loop systems or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III.·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ED) including their pads/electrodes· Semiautomatic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Automated closed loop insulin delivery system· Automated external infusion pumps with integrated sensors to adapt the infusion therapy· Devices in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 (BCIs) – used for e.g. motor control in severely paralyzed patients· Closed-loop systems for deep brain stimulation (DBS) treatment of various neurological conditions· Closed-loop dynamic neurochemical control of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 e.g. target-controlled anaesthesia / infusion systems Practical Issues Of Classification Note 1. ‘Integrated or incorporated diagnostic function’ means the functionality of a system including a physiological sensors e.g. the AED electrodes/pads using a feedback control to process and record changes in the patient’s physiological state to continuously adjust a therapy. The diagnostic function can be physically integrated or a component of an external sub-system.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高亮显示的文档为进口产品注册时需要公证的资料(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R CH1.7 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 CR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3 代理人委托书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R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R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CR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R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R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R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R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R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R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CR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4.1 标准列表 CR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CR CH3.5 非临床研究 (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CR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SiMD,AI/ML-based SW, Mobile APP,Cloud Computing,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R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R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R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R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R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R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R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R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R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其他可能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法规和指令 Regulation 2016/425 (Personnel Protective Equipment)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are products that the user can wear or hold,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risks either at work, at home or whilst engaging in leisure activities. the PPE regulation covers the design, manufacture and marketing of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It defines legal obligations to ensure that PPE on the EU internal market provides the highest level of protection against risks. The CE marking affixed to PPE provides evidence of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 with the applicable EU legislation. The PPE regulation guidelines (3rd edition – October 2023) aim to facilitate a common 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PE regulation. Regulation 2023/1230/EU (Machinery) This Regulation lays down health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machinery, placed on the European market. Regulation (EU) 2023/123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 2023 on machinery replaces Directive 2006/42/EC on machinery. The regulation – as did the 2006 directive – defines the mandatory essential health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that machinery products must fulfil to be placed on the European market, as well as the procedures for assessing their conformity, while the technical details are mainly provided through European harmonised standards elaborated by European standards organisation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gulation are aimed at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and other economic operators such as importers. The CE marking indicates that the machinery product meets the health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in place and can be traded without restric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Directive 2006/66/EU (Battery Directive) To combat the Battery Safety issues the European Union (EU) published the EU New Battery Regulation (EU) 2023/1542 on July 28, 2023,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Just weeks later on August 17, 2023, the Regulation was officially put into effect. It covers all batteries available on the EU market and aims to improve sustainability, safety labeling, and waste management. The Regulation supports the shift to a circular economy and increases the security of supply for raw materials. The EU New Battery Regulation includes both rechargeable and non-rechargeable batteries. It is relevant for manufacturers of cells, modules, battery packs, energy storage systems, EV battery systems, and end products utilizing batteries. The regulation itself casts a broad net, encompassing battery categories such as waste portable batteries, 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industrial batteries, starting, lightning, and ignition batteries, and batteries for light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such as e-bikes, mopeds, and e-scooters. While specific rules within the regulation place stricter requirements on larger batteries exceeding 2 kWh, batteries of all sizes are affected. An NB list is maintained by searching on the internet, as EC does not provide an official list yet. Directive 2014/53/EU (RED) The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RED) established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placing radio equipment on the market in the EU. All radio equipment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directive that are placed on the EU market must have been compliant with the directive from 13 June 2017. The delay of the public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details of this directive has led to difficulties for companies attempting to comply with the directive.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2/2191 of 8 November 2022 on the harmonised standards for radio equipment drafted in support of Directive 2014/53/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Directive 2012/19/EU (WEEE) The WEEE Directive and the RoHS Directive tackle the issue of the growing amount of WEEE. The WEEE Directive: requires the separate collection and proper treatment of WEEE and sets targets for their collection, recovery and recycling helps European countries fight illegal waste exports more effectively by making it harder for exporters to disguise illegal shipments of WEEE reduces the administrative burden by calling for the harmonisation of national EEE registers and of the reporting format Regulation 1907/2006 (REACH) REACH stands for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It entered into force on 1 June 2007. REACH is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adopted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from the risks that can be posed by chemicals, while enhanc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 chemicals industry. It also promotes alternative methods for the hazard assessment of substance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tests on animals. In principle, REACH applies to all chemical substances; not only those used in industrial processes but also in our day-to-day lives, for example in cleaning products, paints as well as in articles such as clothes, furniture and electrical appliances. Therefore, the regulation has an impact on most companies across the EU. Directive 2011/65/EU (ROHS) EU laws restrict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through the RoHS Directive. In parallel, the WEEE Directive promotes the collection and recycling of such equipment. The RoHS Directive currently restricts the use of ten substances: lead, cadmium, mercury, hexavalent chromium,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and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bis(2-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 butyl benzyl phthalate (BBP), dibutyl phthalate (DBP) and diisobutyl phthalate (DIBP). All products with a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component, unless specifically excluded, have to comply with these restrictions. In 2017, the Commission adopted a legislative proposal adjusting the scope of the RoHS Directive. The Europe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published the finalized text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A) which establishes a legal framework to promote the uptake of “human centric and trustworthy” AI for medical devices,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IVDs) and other products. The Act also sets harmonized rules for placing products on the market. The AIA was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n 12 July and will go into effect on 2 August, while the requirements for high-risk devices will go into effect one year later, on 2 August 2026. A risk-based approach is taken to classify AI systems and GPAI models. AI systems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four categories. Medical devices including IVDs that incorporate AI/ML-enabled device functions will likely be classified as high-risk AI systems. The requirements for high-risk AI systems include: (1) Data governance; (2)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QMS); (3)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4) Record keeping; (5) Transparency; (6) Human oversight; (7) Accuracy, robustness and cybersecurity; (8) Conformity assessment based on either internal controls (self-declaration) or Notified Body involvement. Other Statements to be considered in EU MDR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Materials of Animal Origin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materials of animal origin used in the device, including the animal species and tissue used. Assessment of risks associated with transmissibl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ies (TSEs) and other zoonoses. This includes a description of the measures taken to reduce these risks. Demonstr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relevant EU directives and standards, such as those related to TSEs (e.g., Regulation (EU) No 722/2012). Medicinal Product Information on any medicinal substances incorporated into the device, including their function, dosage, and method of release. Evidence of compliance with relevant medicinal product regulations, such as Directive 2001/83/EC. Data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device and the medicinal substance, including stability, compatibility, and pharmacokinetics. Materials of Human Origin Documentation on the source of human-derived materials, ensuring traceability and screening for infectious agents. Compliance with ethical and legal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the use of human-derived materials, including donor consent. Measures taken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disease transmission and ensure safety. Substances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all substances used in the device, including their chemical names, CAS numbers, and concentrations. Toxicological data and safety assessments for all substances, including potential risks of exposure during normal use. Evidence of 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 1907/2006 (REACH)](https //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06R1907-20231201)]]. Substances which are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to Reproduction (CMR) Identification of any CMR substances used in the device, including thei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according to CLP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regulation. Just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CMR substances, demonstrating that safer alternatives are not available. Measures taken to minimize exposure to CMR substances and ensure user safety. Endocrine-Disrupting Substances Identification of any endocrine-disrupting substances used in the device, along with their potential effects on the endocrine system. Just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such substances, supported by a risk-benefit analysis. Measures taken to mitigate risks associated with endocrine-disrupting substances. Devices Placed on the Market with a Measuring Function Information on the accuracy, precision, and stability of the measuring function. Details on the calibration procedures and standards used to ensure the reliability of measurements. Evidence of compliance with relevant metrologic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Latex Identification of any natural rubber latex (NRL) used in the device, including the percentage composition. Assessment of the risk of allergic reactions associated with latex, supported by appropriate testing. Clear labelling indicating the presence of latex to inform users and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Phthalates Identification of any phthalates used in the device, including their chemical names and concentrations. Assessment of the potential health risks associated with phthalate exposure, particularly for vulnerable populations (e.g., pregnant women, children). Just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phthalates, demonstrating that safer alternatives are not available. Clear labelling indicating the presence of phthalates and the associated risks. 中文翻译 法规2016/425(个人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设备(PPE)是使用者可以穿戴或持有的产品,用于在工作、家庭或休闲活动中防护风险。PPE法规涵盖了个人防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营销 。它规定了法律义务,以确保欧盟内部市场上的PPE提供最高级别的风险防护。附加在PPE上的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欧盟法规。 PPE法规指南(第3版 – 2023年10月)旨在促进对PPE法规的共同理解和实施。 法规2023/1230/EU(机械) 本法规规定了投放欧洲市场的机械设计和制造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_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机械的法规(EU) 2023/1230_取代了2006/42/EC机械指令。该法规 – 如同2006年指令一样 – 规定了机械产品投放欧洲市场必须满足的强制性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以及其合格性评估程序,而技术细节主要通过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欧洲协调标准提供。该法规的要求针对机械制造商和进口商等其他经济运营者。CE标志表明机械产品符合现行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可以在内部市场自由交易。 指令2006/66/EU(电池指令) 为解决电池安全问题,欧盟于2023年7月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欧盟新电池法规(EU) 2023/1542。几周后的2023年8月17日,该法规正式生效。它涵盖了欧盟市场上所有可用的电池,旨在改善可持续性、安全标签和废物管理。该法规支持向循环经济转型,并增加原材料供应的安全性。 欧盟新电池法规包括可充电和不可充电电池。它与电池芯、模块、电池组、能源存储系统、电动车电池系统和使用电池的终端产品的制造商相关。该法规范围广泛,包括便携式废电池、电动车电池、工业电池、起动、照明和点火电池,以及用于轻型交通工具(如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和电动滑板车)的电池。虽然法规中的具体规则对超过2千瓦时的大型电池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所有规格的电池都受到影响。 由于欧盟委员会尚未提供官方名单,需要通过互联网搜索来维护公告机构清单。 指令2014/53/EU(无线电设备指令) 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为在欧盟市场投放无线电设备建立了监管框架。自2017年6月13日起,该指令范围内的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该指令。该指令细节的发布和批准延迟导致企业在遵守指令时遇到困难。 202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 2022/2191关于支持指令2014/53/EU的无线电设备协调标准(EEA相关文本)。 指令2012/19/EU(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指令和RoHS指令共同解决日益增长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问题。 WEEE指令: 要求对WEEE进行分类收集和适当处理,并设定收集、回收和再循环的目标 通过使出口商更难以伪装非法WEEE货物,帮助欧洲国家更有效地打击非法废物出口 通过要求统一国家电子电气设备登记册和报告格式,减少行政负担 法规1907/2006(REACH) REACH代表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生效。 REACH是欧盟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防范化学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提升欧盟化工行业的竞争力。它还促进物质危害评估的替代方法,以减少动物实验。 原则上,REACH适用于所有化学物质;不仅包括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物质,还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质,例如清洁产品、油漆以及衣物、家具和电器等物品中的物质。因此,该法规影响着欧盟大多数企业。 指令2011/65/EU(RoHS) 欧盟法律通过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同时,WEEE指令促进此类设备的收集和回收。 RoHS指令目前限制十种物质的使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除非特别排除,所有带有电气和电子组件的产品都必须遵守这些限制。 201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立法提案,调整RoHS指令的范围。 欧洲人工智能法案 欧盟委员会已发布《人工智能法案》(AIA)的最终文本,该法案为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设备(IVDs)和其他产品建立了促进”以人为本和可信赖”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该法案还为产品投放市场制定了统一规则。 AIA于7月12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将于8月2日生效,而高风险设备的要求将于一年后的2026年8月2日生效。 该法案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分类AI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AI系统分为四个类别。包含AI/ML功能的医疗器械(包括IVDs)可能被归类为高风险AI系统。高风险AI系统的要求包括:(1)数据治理;(2)质量管理体系(QMS);(3)技术文档;(4)记录保存;(5)透明度;(6)人工监督;(7)准确性、稳健性和网络安全;(8)基于内部控制(自我声明)或公告机构参与的合格性评估。 欧盟MDR技术文档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声明 动物源性材料 详细说明设备中使用的动物源性材料,包括使用的动物物种和组织。评估与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和其他人畜共患病相关的风险。这包括描述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证明符合相关欧盟指令和标准,如与TSEs相关的标准(如法规(EU) No 722/2012)。 药品 关于设备中包含的任何药用物质的信息,包括其功能、剂量和释放方法。证明符合相关药品法规,如指令2001/83/EC。关于设备与药用物质之间相互作用的数据,包括稳定性、相容性和药代动力学。 人源性材料 关于人源材料来源的文档,确保可追溯性和传染性病原体筛查。符合与使用人源材料相关的伦理和法律要求,包括捐赠者同意。为最小化疾病传播风险和确保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物质 设备中使用的所有物质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化学名称、CAS编号和浓度。所有物质的毒理学数据和安全评估,包括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潜在暴露风险。证明符合REACH法规。 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CMR) 识别设备中使用的任何CMR物质,包括根据CLP(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分类和标签。使用CMR物质的合理性说明,证明没有更安全的替代品。为最小化CMR物质暴露和确保用户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内分泌干扰物质 识别设备中使用的任何内分泌干扰物质,以及它们对内分泌系统的潜在影响。使用此类物质的合理性说明,并附有风险效益分析。为降低与内分泌干扰物质相关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具有测量功能的上市设备 关于测量功能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的信息。确保测量可靠性的校准程序和使用的标准详情。证明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法规。 乳胶 识别设备中使用的任何天然橡胶乳胶(NRL),包括成分百分比。评估与乳胶相关的过敏反应风险,并有适当的测试支持。清晰标示乳胶的存在,以告知用户和医疗专业人员。 邻苯二甲酸酯 识别设备中使用的任何邻苯二甲酸酯,包括其化学名称和浓度。评估邻苯二甲酸酯暴露的潜在健康风险,特别是对易受影响人群(如孕妇、儿童)的影响。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的合理性说明,证明没有更安全的替代品。清晰标示邻苯二甲酸酯的存在及相关风险。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 注册申报文档目录更新至:2021.12 参考法规文件: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目录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 Articles 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变更备案资料电子目录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5 产品列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3 临床试验审批相关文件 CR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CR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3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EP)清单 CH3.4.1 标准列表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 CH3.5 非临床研究(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 SiMD, AI/ML-based SW, Mobile APP, Cloud Computing, 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2 产品/包装标签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变更备案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不收费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R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R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R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R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CR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R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R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R CH2.6.1 全球上市情况 CR CH2.6.2 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 CR CH2.6.3 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 CR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CR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4.1 标准列表 CR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CR CH3.5 非临床研究 (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SiMD,AI/ML-based SW, Mobile APP,Cloud Computing,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R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R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R CH4.2 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R CH4.2.3 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 CR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第6A章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H6A.1 申请综述函 CH6A.2 章节目录 CH6A.3.1 产品描述信息 CR CH6A.3.2 一般生产信息 CR CH6A.4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CR CH6A.5 管理责任程序 CR CH6A.6 资源管理程序 CR CH6A.7 产品实现程序(设计和开发程序、采购程序、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CR CH6A.8 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CR CH6A.9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 CR 第6B章 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CH6B.1 章节目录 CH6B.2 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R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CR CH3.8 其他资料(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非临床研究事项)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R CH4.2.1 临床评价资料 CR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3 术语、缩写词列表 CR CH1.4 申请表 CH1.5 产品列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2 主文档授权信 CR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CR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CH2.4.2 器械包装描述 CR CH2.4.3 器械研发历程 CR CH2.4.4 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 CH2.5.1 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 CR CH2.5.2 预期使用环境/安装要求 CR CH2.5.3 儿童使用相关说明 CR CH2.5.4 使用禁忌证 CR CH2.7 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CR 第3章 非临床资料 CH3.1 章节目录 CH3.2 风险管理 CH3.4.1 标准列表 CH3.4.2 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 产品检验报告) CH3.5 非临床研究(根据产品性质、设计、功能等来确定适用的非临床研究项目)CR CH3.5.1 物理和机械性能 CH3.5.2 化学/材料表征 CH3.5.3 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 CH3.5.4 辐射安全 CH3.5.5 独立软件/软件组件 (SaMD, SiMD, AI/ML-based SW, Mobile APP, Cloud Computing, VR…), 网络安全(CH3.5.5.11),互操作性(CH3.5.5.12) CH3.5.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CH3.5.7 非材料介导的热原 CH3.5.8 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 CH3.5.9 灭菌确认 CH3.5.10 动物试验 CH3.5.11 可用性/人为因素 CH3.6 非临床研究文献 CR CH3.7.1 产品稳定性 CR CH3.7.2 包装验证 CR CH3.8 其他资料 CR 第4章 临床评价资料 CH4.1 章节目录 CH4.2.2 临床试验资料 CH4.3 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CH4.5 其他临床证据 CR 第5章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CH5.1 章节目录 CH5.2 产品/包装标签 CH5.3 使用说明书 CH5.5 医生使用说明书 CR CH5.6 患者使用说明书 CR CH5.7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 CR CH5.10 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 CR
变更备案资料电子目录 注意: 目录中的申报资料名称后标记为“CR”的,需要根据产品类型、注册申报情形等判断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该资料无需提交。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不收费 第1章 监管信息 CH1.2 章节目录 CH1.4 申请表 CH1.6 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 CH1.9 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 CR CH1.11.1 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 CH1.11.5 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 CH1.11.7 符合性声明 CH1.14 其他监管信息 第2章 综述资料 CH2.1 章节目录 CR CH2.2 申报综述 CH2.4.1 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电子目录 编号标题适用 情况资料要求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R按照填表要求填写,上传正确签章的申请表文件。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当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申请表信息(包括备注)应当完整真实、回避专家理由应当具体。2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R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文件需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3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该层级无内容3.1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R提供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3.2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R(1)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4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R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5产品技术文件该层级无内容5.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R(1)应当明确产品适用范围/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 (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5.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R详述产品实现其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5.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R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6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该层级无内容6.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CR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6.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R(1)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当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 (2)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提供支持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如有)。6.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R(1)产品创新性综述 阐述产品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所申请医疗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 (2)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7产品风险分析资料R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 2.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8产品说明书(样稿)R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相关要求。9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第二条的资料CR如产品或者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0代理人相关资料该层级无内容10.1代理人委托书CR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委托书。10.2代理人承诺书CR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10.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CR 11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R境内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12其他CR对于再次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需提供历次申请受理号及审查结果,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若有申报资料原件已在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出具文件声明该申报资料原件所在申报资料的受理号及位置。
Endnote导入和导出 找到检索方法中导出的包含所有文献的.nbib文件和.ris文件,逐个双击导入到Endnote中,步骤如下: 创建项目 以Endnote X9为例,点击 File -> New 创建一个.enl文件,用来存储和管理本项目中所有的文献。 导入文献 双击.nbib文件,此时PubMed中检索到的全部文献将会自动导入到当前已创建的项目中。在左侧My Groups中创建一个组,命名为PubMed #1,将本次导入的文献全选并拖入。 完成PubMed文献导入后双击.ris文件,此时Embase中检索到的全部文献将会自动导入到当前已创建的项目中。在左侧My Groups中创建另一个组,命名为Embase #2,将本次导入的文献全选并拖入。 去重 顶部菜单中选择 References -> Find Duplicates,在弹出的窗口中确认重复文献并保留其中的一篇。 导出 完成所有重复文献去重后,选择全部文献,之后在顶部菜单中选择 File -> Export,保存类型选择 Text File(*.txt)按照作者+标题+摘要的形式进行结构化导出,以便于后续使用AI工具进行筛选。 使用记事本打开导出的.txt文件,可以看到全部文献(以作者+标题+摘要的形式)的清单。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动态血糖/葡萄糖监测设备 Articles CGM CGM Clinical Background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 systems represent a significant advancement in diabetes management, particularly for individuals with Type 1 and Type 2 diabetes. The technology is critical for continuously measuring interstitial glucose levels, allowing patients to maintain tighter glycemic control and reduce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both hypo- and hyperglycemia. CGM functions through electrochemical sensors that provide real-time glucose readings, which is essential for patients who require frequent monitoring but may not have the ability to perform traditional blood glucose tests multiple times a day. Traditional glucose monitoring methods include capillary blood glucose testing using blood glucose meters or assessing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levels. While these methods have their place, they often fall short in offering a real-time overview of glucose fluctuations throughout the day (Gallieni et al. ). HbA1c is a retrospective measure with a significant time lag, typically reflecting median glucose levels over the previous 2-3 months, which complicates immediate care decisions (Gallieni et al. [39]). Notably, in the adolescent population, approximately 30% fail to achieve adequate glycemic targets, underscoring the need for more dynamic monitoring solutions( Brorsson et al. 2019.) As evidenced by the research, CGM has been shown to enhance glycemic control in various settings, including adolescents starting continuous subcutaneous insulin infusion (CSII) for Type 1 diabetes. In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examining the Guided Self-Determination-Young (GSD-Y) education model, results indicated improved glycemic control (62 mmol/mol vs. 70 mmol/mol, p=0.009) among those using CGM compared to standard-care methods( Brorsson et al. 2019.) Safety data indicate a strong preference for CGM over traditional methods, particularly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diabetes throughout the day, including during critical periods like hemodialysis, where glucose fluctuations are pronounced (Gallieni et al. ). Studies suggest that CGM systems are reliable in detecting potentially dangerous glucose excursions, also highlighted by the average 24-hour glucose readings that show significant variability during dialysis (Gallieni et al. ]). Another critical factor is the accuracy of CGM. The mean absolute relative difference (MARD) has been noted in assessing sensor accuracy, which is key for effective diabetes management (Gallieni et al. ). The finding that CGM systems provide superior accuracy in detecting glucose variability presents a rationale for their integration into standard diabetes care, especially for those with conditions like diabetic kidney disease that complicat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strategies.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CGMS) present a transformative approach to diabetes management by enabling real-time monitoring of interstitial glucose levels through a sensor implanted subcutaneously. This device generates current signals via electrochemical reactions involving glucose oxidase, allowing for the effective tracking of glucose fluctuations and aiding users in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ir diabet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Di Molfetta et al. 2023.) The conventional method of 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using finger-stick tests, while beneficial for insulin-treated patients, is often insufficient for non-insulin-treated T2DM patients due to its drawbacks, such as the inability to detect asymptomatic hypoglycemia and requiring multiple blood samples (Aggarwal et al. 2022). Research suggests that CGMS can lower HbA1c levels by approximately 0.4% compared to self-monitored blood glucose (SMBG) (Aggarwal et al. 2022), reflecting its potential in enhancing glycemic control. Alternative Options While CGM offers significant advantages, alternative treatment options exist in the form of supplemental diabet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instance, traditional diabetes treatments like Multiple Daily Injections (MDI) of insulin or the use of insulin pumps provide different levels of flexibility in diabetes management. In addition, lifestyle modifications, including diet and exercise, form the foundation of diabetes management and can complement pharmacological therapies effectively. In the landscape of diabetes management, newer methods leveraging advanced technologies continue to emerge. The Flash Glucose Monitoring (FGM) system, introduced as a novel alternative, allows for instantaneous access to glucose readings by scanning a sensor. It offers on-demand results while still providing insight into glucose trends over time, marking a shift towards more user-friendly technology (Gallieni et al. ). Both CGM and FGM are designed to support better management of glycemic variability, and as seen in recent studies, they hold substantial promise in improving health outcomes. Recent advancements in the MedTech field have introduced new technologies that aim to improve glucose monitoring, particularly for patients with type 1 diabetes. One notable method includes the use of hybrid closed-loop systems, which integrate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s with insulin delivery systems to automate insulin dosing based on real-time glucose levels. The t:slim X2 insulin pump featuring Control-IQ Technology stands out as it allows for frequent automated basal adjustments through data collected from a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 offering a more integrated approach to diabetes management (Wadwa et al. 2023.) In a recent trial, the t:slim X2 system showed significant efficacy in maintaining glucose levels within the target range. Specifically, the closed-loop group experienced an increase from 56.7% to 69.3% of the time within the target glucose range of 70 to 180 mg per deciliter over 13 weeks, with a mean adjusted difference of 12.4 percentage points (P < 0.001). Additionally, a reduction in glycated hemoglobin levels and improved mean glucose levels were observed, showcasing its potential effectiveness (Wadwa et al. 2023.) Recent studies have suggested that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s, such as the GSD-Y model, enhance the ability to self-manage diabetes effectively among adolescents (Brorsson et al. 2019). Family involvement also plays a critical role in managing diabetes in adolescents, which can mitigate challenges related to adherence and psychosocial stressors. In addition to CGM and hybrid closed-loop systems, traditional glucose monitoring methods, such as Self-Monitoring of Blood Glucose (SMBG), remain widely used, but they rely on patients taking their blood glucose measurements rather than providing continuous data (Heinemann et al. 2018). While SMBG allows for a more reactive approach to glucose management, it can lead to gaps in data that might result in critical events being missed. Engaging in regular clinical assessments combining traditional methods with new CGM technologies can offer a more rounded approach to diabetes management, ensuring that patients benefit from both empirical medication adjustments and cutting-edge monitoring techniques.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Claim or BenefitSafety (S) and Performance (P) ObjectivesOutcomesImproved Glycemic Control;(P) Time in target glucose range(P)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glucose measurementsTime in Range (70-180 mg/dL): 38.5% (Villard et al. 2022) – 94.5% (Sivasubramanian et al. 2023)HbA1c reduction: 0.2-0.6% (Lin et al. 2021)MARD range: 6.6% (Tingsarat et al. 2022) – 23.72% (Gómez Medina et al. 2023); Overall MARD: 8.83% ± 4.03% (Yan et al., 2023) Agreement rate (20/20%): 89.71% – 91.82% (Meng et al. 2021; Yan et al. 2023) Clarke Error Grid zones A+B: 89.6% – 99.9% (Yan et al. 2023) Consensus Error Grid zones A+B: ≥99.82% (Meng et al. 2021)Enhanced Safety in Glucose Monitoring;(S) Hypoglycemia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S) Device-related adverse events (P) Device reliabilityHypoglycemia detection sensitivity: 43.48% (Meng et al. 2021) – 91.3% (Sivasubramanian et al. 2023) Device-Related Adverse Events: Skin reactions frequency: 8.6% (Szadkowska et al. 2021) Sensor adhesion failure rate: 6.5% [6 of 92 sensors] (Szadkowska et al. 2021) Mild erythema/edema: 5.7% [16 of 280 readings] (Castorino et al. 2020) Bleeding events: 3.8% [3 of 78 participants] (Alva et al. 2023) Data loss events: 2.9% [20 events reported] (Villa-Tamayo et al. 2024) Sensor survival rate: >90.3% (Polsky et al. 2024)Data availability rate: >99.6% (Polsky et al. 2024)Special Population Benefits;(P)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glucose measurements in pediatric and pregnant populations (S) Safety in vulnerable populationsPediatric: MARD: 8.1-19.3% (Laffel et al. 2023, Park et al. 2023, Worth et al. 2022) Agreement rate (%20/20): 91.5-95.3% (Laffel et al. 2023)DKA incidence decreased from 4.8% (2013) to 1.0% (2022) (Bratke et al. 2024)Severe hypoglycemia decreased from 4.9% (2013) to 2.1% (2022) (Bratke et al. 2024)Hypoglycemia detection rate within 30-min window: 51% (Worth et al. 2022) Pregnancy: MARD: 8.7-11.8% (Castorino et al. 2020, Polsky et al. 2024, Wyckoff et al. 2021) Agreement rate: 88.1% – 92.5% (Wyckoff et al. 2021, Polsky et al. 2024) Safety: No moderate/severe insertion site reactions or infections; No serious adverse events; Minor skin reactions only (Castorino et al. 2020, Polsky et al. 2024) Extrapolation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Performance from Adults to Children and Pregnant WomenPhysiological Basis of Glucose Measurement via CGM CGM systems typically consist of a small sensor with an electrode that is inserted into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a transmitter that sends readings from the sensor to a receiver at regular intervals, and a receiver or a compatible smart device that displays the glucose level and trends. The sensor utilizes an enzymatic reaction, often involving glucose oxidase, to detect glucose molecules in the interstitial fluid, generating an electrical current proportional to the glucose concentration. This electrical signal is then converted into a glucose reading in milligrams per deciliter (mg/dL) or millimoles per liter (mmol/L) by an algorithm within the receiver or connected device. 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re is a physiological lag time between changes in blood glucose and the corresponding changes in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1] This delay, which typically ranges from 5 to 20 minutes, is due to the time required for glucose to diffuse from the blood into the interstitial space. Newer CGM models may exhibit shorter lag times.[2] The lag time can also be influenced by the rate at which blood glucose levels are changing, with more rapid changes potentially leading to a more pronounced lag. The accuracy of CGM systems is typically evaluated using metrics such as the Mean Absolute Relative Difference (MARD) and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is. MARD represents the average percentag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lucose values measured by the CGM and a reference method (e.g., a laboratory blood glucose test), with lower values indicating higher accuracy. The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is is a method used to assess the clinical accuracy of glucose monitoring devices by categoriz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evice readings and reference values into five zones (A, B, C, D, and E) based on their potential impact on clinical decisions. Zones A and B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clinically acceptable, indicating that the device readings are sufficiently accurate for diabetes management.[3] Physiological Comparison: Adults vs. Children (Age 3+) Similarities in Glucose Measurement via CGM: In both adults and children, CGM technology relies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measuring glucose concentration within the interstitial fluid. The core mechanism of the sensor, involving an electrochemical reaction to detect glucose, remains consistent across all age groups. Furthermore, a correlation between blood glucose and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 levels exists in both populations, providing the physiological basis for CGM to estimate blood glucose. Differences in Physiology and Glucose Metabolism: Children exhibit several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compared to adults that can affect glucose metabolism. They have higher metabolic rates and increased glucose requirements relative to their body size.[4] This heightened metabolic demand, coupled with limited glycogen stores, makes children more susceptible to rapid fluctuations in glucose levels and a higher risk of hypoglycemia.4 The growth hormone (GH)/IGF-1 axis, which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glucose homeostasis, is also more active during childhood.[5] Insulin sensitivity typically varies with age and pubertal status in children. Prepubertal children generally demonstrate higher insulin sensitivity compared to adults and adolescents, while the onset of puberty is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insulin resistance.5 Moreover, the rate of cerebral metabolism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in children, necessitating a greater supply of glucose to the developing brain.4 It has also been suggested that children may have a less mature glucose regulatory system compared to adults, particularly during physical activity.5 Finally,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normal blood glucose reference ranges are age-dependent, with children having different target ranges than adults.[6] Impact on CGM Measurement: The higher metabolic rates and increased glucose requirements in children could potentially lead to more rapid and pronounced changes in glucose levels compared to adults. This might influence the lag time between blood and interstitial glucose, although studies suggest that the lag time in adolescents might even be slightly shorter than in adults.[7] While children have increased subcutaneous tissue compared to adults4, this difference in tissue composition has not been shown to fundamentally alter the electrochemical reaction within the CGM sensor or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 and blood glucose, provided that proper sensor insertion techniques are utilized. The key factor 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extrapolating CGM performance from adults to children is the actual accuracy of the device. Evidence of CGM Accuracy in Children (Age 3+) Numerous studies have investigated the accuracy of CGM systems in children aged 3 years and older, providing data on MARD values and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es. For instance, a retrospective review of Dexcom G6 accuracy in hospitalized children (ages 2-18 years) reported a MARD of 15.9%, with 96.6% of the values falling with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A and B of the Clarke Error Grid.3 Another study evaluating the Dexcom G7 system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ages 2-17 years) found overall MARD values ranging from 8.1% to 9.3%, with a high percentage (91.5% to 98.7%) of readings in Zones A and B.[8] These findings indicate good accuracy across different age ranges with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Studies comparing various CGM systems have also demonstrated acceptable accuracy in children. A study at a diabetes summer camp comparing FreeStyle Libre, Dexcom G6, and Medtronic Enlite in children aged 9-14 years reported MARD values of 13.3%, 10.3%, and 8.5%, respectively, with over 98% of readings for each system falling within the clinically benign Zones A and B of the Parkes Error Grid, a similar metric to the Clarke Error Grid.[9] These results suggest that different CGM technologies exhibit comparable accuracy 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While some studies might report slightly higher MARD values in children, the overall accuracy, as indicated by MARD generally below 15% and a high percentage of readings 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of the error grids, suggests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CGM technology is largely maintained in children aged 3 and older.3 The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adults and children, while present, do not appear to fundamentally invalidate the ability of CGM technology to provide clinically reliable glucose measurements in this younger population. Physiological Comparison: Adults vs. Pregnant Women Similarities in Glucose Measurement via CGM: Similar to the comparison between adults and childre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CGM technology remains consistent in pregnant women. The systems measure glucose in the interstitial fluid using the same electrochemical methods employed in non-pregnant adults.[10] Differences in Physiology and Glucose Metabolism During Pregnancy: Pregnancy induces a range of significant physiological and metabolic adaptations to support fetal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ne of the most notable changes is the development of insulin resistance, particularly during the second and third trimesters.8 This insulin resistance is primarily driven by increased levels of placental hormones such as human placental lactogen (hPL) and human placental growth hormone (hPGH), as well as increased levels of progesterone, cortisol, and prolactin.[11] To compensate for this reduced insulin sensitivity, maternal insulin secretion increases.9 Interestingly, fasting blood glucose levels tend to be lower in pregnant women compared to non-pregnant adults, while postprandial glucose levels may be elevated.[12] Hepatic glucose production also increases during pregnancy to meet the growing demands of the fetus.10 Furthermore, pregnancy is characterized by increases in blood volume and fluid shifts, which could potentially influence interstitial fluid dynamics.8 Overall, pregnancy induces a dynamic state of altered insulin sensitivity and glucose tolerance.8 Due to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maintaining appropriate glucose levels for fetal health, glycemic targets are generally lower and tighter during pregnancy compared to non-pregnant adults.[13] Impact on CGM Measurement: The increased insulin resistance and altered glucose metabolism inherent to pregnancy could theoretically affec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blood and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 Changes in blood volume and fluid shifts might also influence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environment where the CGM sensor is situated.8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to examine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regarding the accuracy of CGM technology in pregnant women to determine if these physiological changes significantly impact its performance. Evidence of CGM Accuracy in Pregnant Women Numerous studies have evaluated the accuracy of CGM systems in pregnant women, including those with various types of diabetes. A study assessing the Dexcom G7 syste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type 1, type 2, and gestational diabetes reported an overall MARD of 9.5%, with 99.8% of paired values 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A and B of the Consensus Error Grid.[14] Another investigation of the Dexcom G6 syste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type 1, type 2, or gestational diabetes found an overall MARD of 10.3%, with 92.5% of CGM values within ±20%/20 mg/dL of reference values.[15] These results indicate a high level of accuracy for Dexcom CGM systems in pregnant women. Studies on FreeStyle Libre systems in pregnant women have also shown acceptable accuracy. A study comparing FreeStyle Libre with self-monitored blood glucose (SMBG) in pregnant women with diabetes demonstrated that 88.1% of sensor results were within Zone A and 99.8% within Zones A and B of the Consensus Error Grid, with an overall MARD of 11.8%.[16]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FreeStyle Libre provides clinically reliable glucose measurements in this population as well. The MARD values reported in these studies involving pregnant women (generally below 12%).[17] Furthermore,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es consistently show a high percentage of readings 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A and B (typically above 97%).[18] This body of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despite the significant physiological changes that occur during pregnancy, CGM technology maintains clinically acceptable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Consensu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Major diabetes organizations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that support the use of CGM technology in both children and pregnant women. The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 (ADA) recommends that CGM should be offered to children with type 1 and type 2 diabetes who are on insulin therapy.[19] The ADA also recommends CGM use in pregnancies complicated by type 1 diabetes and suggests that it may be beneficial for managing other types of diabetes during pregnancy as well.[20] Similarly, the Juvenile Diabetes Research Foundation (JDRF) supports the use of CGM in children with type 1 diabetes to improve glycemic control and reduce the risk of hypoglycemia.[21] The Endocrine Society also recommends the use of CG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type 1 diabetes to enhance glycemic management and reduce the risk of neonatal complications.20 These endorsements from leading medical organizations highlight the recognized clinical ut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CGM in these specific populations, suggesting that fundamental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do not preclude accurate glucose measurement. [1]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 What It Is – Cleveland Clinic [2]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stitial fluid (ISF) and blood glucose (BG) readings? [3]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 Accuracy for Diabetes Management in Hospitalized Children [4] Anatomical and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 Children’s Health Queensland [5] Glucose Metabolism in Children With 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 – Frontiers [6] Glucose: Reference Range, Interpretation, Collection and Panels [7] A Comparison of Time Delay in Three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s for Adolescents and Adults | Request PDF – ResearchGate [8] Accuracy of a Seventh-Generation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ith Type 1 Diabetes – ResearchGate [9] Performance of three different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in children with type 1 diabetes during a diabetes summer camp [10]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metrics in pregnancy with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11] Unveiling Gestational Diabetes: An Overview of Pathophysiology and Management – MDPI [12] Nutrition and Metabolic Adaptations in Physiological and Complicated Pregnancy: Focus on Obesity and Gestational Diabetes – PMC – PubMed Central [13] Gestational diabetes – Treatment – NHS [14] Performance of the Dexcom G7 CGM Syste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Diabetes [15] Accuracy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in Pregnancy During Inpatient Acute Glycemic Variability in Women with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16] Accuracy, User Acceptability, and Safety Evaluation for the FreeStyle Libre Flash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When Used by Pregnant Women with Diabetes – White Rose Research Online [17] Accuracy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in Pregnancy During Inpatient Acute Glycemic Variability in Women with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 Request PDF – ResearchGate [18] Evalu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and usability of a novel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 springermedizin.de [19] Guidance for the Use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in School Setting –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 [20] 15. Management of Diabetes in Pregnancy: Standards of Care in Diabetes—2024 [21] Glucose management for exercise using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 and intermittently scanned CGM (isCGM) systems in type 1 diabetes: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Diabetes (EASD)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ediatric and Adolescent Diabetes (ISPAD) endorsed by JDRF and supported by the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 (ADA) – PubMed Literature Search Period: 2020 – 2024 | Search Time: Nov. 2024 – May. 2025 | Next review/update: Nov. 2025
CGM Clinical Background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 systems represent a significant advancement in diabetes management, particularly for individuals with Type 1 and Type 2 diabetes. The technology is critical for continuously measuring interstitial glucose levels, allowing patients to maintain tighter glycemic control and reduce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both hypo- and hyperglycemia. CGM functions through electrochemical sensors that provide real-time glucose readings, which is essential for patients who require frequent monitoring but may not have the ability to perform traditional blood glucose tests multiple times a day. Traditional glucose monitoring methods include capillary blood glucose testing using blood glucose meters or assessing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levels. While these methods have their place, they often fall short in offering a real-time overview of glucose fluctuations throughout the day (Gallieni et al. ). HbA1c is a retrospective measure with a significant time lag, typically reflecting median glucose levels over the previous 2-3 months, which complicates immediate care decisions (Gallieni et al. [39]). Notably, in the adolescent population, approximately 30% fail to achieve adequate glycemic targets, underscoring the need for more dynamic monitoring solutions( Brorsson et al. 2019.) As evidenced by the research, CGM has been shown to enhance glycemic control in various settings, including adolescents starting continuous subcutaneous insulin infusion (CSII) for Type 1 diabetes. In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examining the Guided Self-Determination-Young (GSD-Y) education model, results indicated improved glycemic control (62 mmol/mol vs. 70 mmol/mol, p=0.009) among those using CGM compared to standard-care methods( Brorsson et al. 2019.) Safety data indicate a strong preference for CGM over traditional methods, particularly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diabetes throughout the day, including during critical periods like hemodialysis, where glucose fluctuations are pronounced (Gallieni et al. ). Studies suggest that CGM systems are reliable in detecting potentially dangerous glucose excursions, also highlighted by the average 24-hour glucose readings that show significant variability during dialysis (Gallieni et al. ]). Another critical factor is the accuracy of CGM. The mean absolute relative difference (MARD) has been noted in assessing sensor accuracy, which is key for effective diabetes management (Gallieni et al. ). The finding that CGM systems provide superior accuracy in detecting glucose variability presents a rationale for their integration into standard diabetes care, especially for those with conditions like diabetic kidney disease that complicat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strategies.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CGMS) present a transformative approach to diabetes management by enabling real-time monitoring of interstitial glucose levels through a sensor implanted subcutaneously. This device generates current signals via electrochemical reactions involving glucose oxidase, allowing for the effective tracking of glucose fluctuations and aiding users in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ir diabet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Di Molfetta et al. 2023.) The conventional method of 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using finger-stick tests, while beneficial for insulin-treated patients, is often insufficient for non-insulin-treated T2DM patients due to its drawbacks, such as the inability to detect asymptomatic hypoglycemia and requiring multiple blood samples (Aggarwal et al. 2022). Research suggests that CGMS can lower HbA1c levels by approximately 0.4% compared to self-monitored blood glucose (SMBG) (Aggarwal et al. 2022), reflecting its potential in enhancing glycemic control. Alternative Options While CGM offers significant advantages, alternative treatment options exist in the form of supplemental diabet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instance, traditional diabetes treatments like Multiple Daily Injections (MDI) of insulin or the use of insulin pumps provide different levels of flexibility in diabetes management. In addition, lifestyle modifications, including diet and exercise, form the foundation of diabetes management and can complement pharmacological therapies effectively. In the landscape of diabetes management, newer methods leveraging advanced technologies continue to emerge. The Flash Glucose Monitoring (FGM) system, introduced as a novel alternative, allows for instantaneous access to glucose readings by scanning a sensor. It offers on-demand results while still providing insight into glucose trends over time, marking a shift towards more user-friendly technology (Gallieni et al. ). Both CGM and FGM are designed to support better management of glycemic variability, and as seen in recent studies, they hold substantial promise in improving health outcomes. Recent advancements in the MedTech field have introduced new technologies that aim to improve glucose monitoring, particularly for patients with type 1 diabetes. One notable method includes the use of hybrid closed-loop systems, which integrate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s with insulin delivery systems to automate insulin dosing based on real-time glucose levels. The t:slim X2 insulin pump featuring Control-IQ Technology stands out as it allows for frequent automated basal adjustments through data collected from a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 offering a more integrated approach to diabetes management (Wadwa et al. 2023.) In a recent trial, the t:slim X2 system showed significant efficacy in maintaining glucose levels within the target range. Specifically, the closed-loop group experienced an increase from 56.7% to 69.3% of the time within the target glucose range of 70 to 180 mg per deciliter over 13 weeks, with a mean adjusted difference of 12.4 percentage points (P < 0.001). Additionally, a reduction in glycated hemoglobin levels and improved mean glucose levels were observed, showcasing its potential effectiveness (Wadwa et al. 2023.) Recent studies have suggested that educational interventions, such as the GSD-Y model, enhance the ability to self-manage diabetes effectively among adolescents (Brorsson et al. 2019). Family involvement also plays a critical role in managing diabetes in adolescents, which can mitigate challenges related to adherence and psychosocial stressors. In addition to CGM and hybrid closed-loop systems, traditional glucose monitoring methods, such as Self-Monitoring of Blood Glucose (SMBG), remain widely used, but they rely on patients taking their blood glucose measurements rather than providing continuous data (Heinemann et al. 2018). While SMBG allows for a more reactive approach to glucose management, it can lead to gaps in data that might result in critical events being missed. Engaging in regular clinical assessments combining traditional methods with new CGM technologies can offer a more rounded approach to diabetes management, ensuring that patients benefit from both empirical medication adjustments and cutting-edge monitoring techniques. Performance and Safety Endpoints Claim or BenefitSafety (S) and Performance (P) ObjectivesOutcomesImproved Glycemic Control;(P) Time in target glucose range(P)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glucose measurementsTime in Range (70-180 mg/dL): 38.5% (Villard et al. 2022) – 94.5% (Sivasubramanian et al. 2023)HbA1c reduction: 0.2-0.6% (Lin et al. 2021)MARD range: 6.6% (Tingsarat et al. 2022) – 23.72% (Gómez Medina et al. 2023); Overall MARD: 8.83% ± 4.03% (Yan et al., 2023) Agreement rate (20/20%): 89.71% – 91.82% (Meng et al. 2021; Yan et al. 2023) Clarke Error Grid zones A+B: 89.6% – 99.9% (Yan et al. 2023) Consensus Error Grid zones A+B: ≥99.82% (Meng et al. 2021)Enhanced Safety in Glucose Monitoring;(S) Hypoglycemia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S) Device-related adverse events (P) Device reliabilityHypoglycemia detection sensitivity: 43.48% (Meng et al. 2021) – 91.3% (Sivasubramanian et al. 2023) Device-Related Adverse Events: Skin reactions frequency: 8.6% (Szadkowska et al. 2021) Sensor adhesion failure rate: 6.5% [6 of 92 sensors] (Szadkowska et al. 2021) Mild erythema/edema: 5.7% [16 of 280 readings] (Castorino et al. 2020) Bleeding events: 3.8% [3 of 78 participants] (Alva et al. 2023) Data loss events: 2.9% [20 events reported] (Villa-Tamayo et al. 2024) Sensor survival rate: >90.3% (Polsky et al. 2024)Data availability rate: >99.6% (Polsky et al. 2024)Special Population Benefits;(P)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glucose measurements in pediatric and pregnant populations (S) Safety in vulnerable populationsPediatric: MARD: 8.1-19.3% (Laffel et al. 2023, Park et al. 2023, Worth et al. 2022) Agreement rate (%20/20): 91.5-95.3% (Laffel et al. 2023)DKA incidence decreased from 4.8% (2013) to 1.0% (2022) (Bratke et al. 2024)Severe hypoglycemia decreased from 4.9% (2013) to 2.1% (2022) (Bratke et al. 2024)Hypoglycemia detection rate within 30-min window: 51% (Worth et al. 2022) Pregnancy: MARD: 8.7-11.8% (Castorino et al. 2020, Polsky et al. 2024, Wyckoff et al. 2021) Agreement rate: 88.1% – 92.5% (Wyckoff et al. 2021, Polsky et al. 2024) Safety: No moderate/severe insertion site reactions or infections; No serious adverse events; Minor skin reactions only (Castorino et al. 2020, Polsky et al. 2024) Extrapolation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Performance from Adults to Children and Pregnant WomenPhysiological Basis of Glucose Measurement via CGM CGM systems typically consist of a small sensor with an electrode that is inserted into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a transmitter that sends readings from the sensor to a receiver at regular intervals, and a receiver or a compatible smart device that displays the glucose level and trends. The sensor utilizes an enzymatic reaction, often involving glucose oxidase, to detect glucose molecules in the interstitial fluid, generating an electrical current proportional to the glucose concentration. This electrical signal is then converted into a glucose reading in milligrams per deciliter (mg/dL) or millimoles per liter (mmol/L) by an algorithm within the receiver or connected device. 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re is a physiological lag time between changes in blood glucose and the corresponding changes in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1] This delay, which typically ranges from 5 to 20 minutes, is due to the time required for glucose to diffuse from the blood into the interstitial space. Newer CGM models may exhibit shorter lag times.[2] The lag time can also be influenced by the rate at which blood glucose levels are changing, with more rapid changes potentially leading to a more pronounced lag. The accuracy of CGM systems is typically evaluated using metrics such as the Mean Absolute Relative Difference (MARD) and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is. MARD represents the average percentag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lucose values measured by the CGM and a reference method (e.g., a laboratory blood glucose test), with lower values indicating higher accuracy. The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is is a method used to assess the clinical accuracy of glucose monitoring devices by categoriz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evice readings and reference values into five zones (A, B, C, D, and E) based on their potential impact on clinical decisions. Zones A and B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clinically acceptable, indicating that the device readings are sufficiently accurate for diabetes management.[3] Physiological Comparison: Adults vs. Children (Age 3+) Similarities in Glucose Measurement via CGM: In both adults and children, CGM technology relies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measuring glucose concentration within the interstitial fluid. The core mechanism of the sensor, involving an electrochemical reaction to detect glucose, remains consistent across all age groups. Furthermore, a correlation between blood glucose and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 levels exists in both populations, providing the physiological basis for CGM to estimate blood glucose. Differences in Physiology and Glucose Metabolism: Children exhibit several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compared to adults that can affect glucose metabolism. They have higher metabolic rates and increased glucose requirements relative to their body size.[4] This heightened metabolic demand, coupled with limited glycogen stores, makes children more susceptible to rapid fluctuations in glucose levels and a higher risk of hypoglycemia.4 The growth hormone (GH)/IGF-1 axis, which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glucose homeostasis, is also more active during childhood.[5] Insulin sensitivity typically varies with age and pubertal status in children. Prepubertal children generally demonstrate higher insulin sensitivity compared to adults and adolescents, while the onset of puberty is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insulin resistance.5 Moreover, the rate of cerebral metabolism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in children, necessitating a greater supply of glucose to the developing brain.4 It has also been suggested that children may have a less mature glucose regulatory system compared to adults, particularly during physical activity.5 Finally,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normal blood glucose reference ranges are age-dependent, with children having different target ranges than adults.[6] Impact on CGM Measurement: The higher metabolic rates and increased glucose requirements in children could potentially lead to more rapid and pronounced changes in glucose levels compared to adults. This might influence the lag time between blood and interstitial glucose, although studies suggest that the lag time in adolescents might even be slightly shorter than in adults.[7] While children have increased subcutaneous tissue compared to adults4, this difference in tissue composition has not been shown to fundamentally alter the electrochemical reaction within the CGM sensor or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 and blood glucose, provided that proper sensor insertion techniques are utilized. The key factor 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extrapolating CGM performance from adults to children is the actual accuracy of the device. Evidence of CGM Accuracy in Children (Age 3+) Numerous studies have investigated the accuracy of CGM systems in children aged 3 years and older, providing data on MARD values and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es. For instance, a retrospective review of Dexcom G6 accuracy in hospitalized children (ages 2-18 years) reported a MARD of 15.9%, with 96.6% of the values falling with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A and B of the Clarke Error Grid.3 Another study evaluating the Dexcom G7 system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ages 2-17 years) found overall MARD values ranging from 8.1% to 9.3%, with a high percentage (91.5% to 98.7%) of readings in Zones A and B.[8] These findings indicate good accuracy across different age ranges with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Studies comparing various CGM systems have also demonstrated acceptable accuracy in children. A study at a diabetes summer camp comparing FreeStyle Libre, Dexcom G6, and Medtronic Enlite in children aged 9-14 years reported MARD values of 13.3%, 10.3%, and 8.5%, respectively, with over 98% of readings for each system falling within the clinically benign Zones A and B of the Parkes Error Grid, a similar metric to the Clarke Error Grid.[9] These results suggest that different CGM technologies exhibit comparable accuracy 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While some studies might report slightly higher MARD values in children, the overall accuracy, as indicated by MARD generally below 15% and a high percentage of readings 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of the error grids, suggests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CGM technology is largely maintained in children aged 3 and older.3 The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adults and children, while present, do not appear to fundamentally invalidate the ability of CGM technology to provide clinically reliable glucose measurements in this younger population. Physiological Comparison: Adults vs. Pregnant Women Similarities in Glucose Measurement via CGM: Similar to the comparison between adults and childre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CGM technology remains consistent in pregnant women. The systems measure glucose in the interstitial fluid using the same electrochemical methods employed in non-pregnant adults.[10] Differences in Physiology and Glucose Metabolism During Pregnancy: Pregnancy induces a range of significant physiological and metabolic adaptations to support fetal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ne of the most notable changes is the development of insulin resistance, particularly during the second and third trimesters.8 This insulin resistance is primarily driven by increased levels of placental hormones such as human placental lactogen (hPL) and human placental growth hormone (hPGH), as well as increased levels of progesterone, cortisol, and prolactin.[11] To compensate for this reduced insulin sensitivity, maternal insulin secretion increases.9 Interestingly, fasting blood glucose levels tend to be lower in pregnant women compared to non-pregnant adults, while postprandial glucose levels may be elevated.[12] Hepatic glucose production also increases during pregnancy to meet the growing demands of the fetus.10 Furthermore, pregnancy is characterized by increases in blood volume and fluid shifts, which could potentially influence interstitial fluid dynamics.8 Overall, pregnancy induces a dynamic state of altered insulin sensitivity and glucose tolerance.8 Due to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maintaining appropriate glucose levels for fetal health, glycemic targets are generally lower and tighter during pregnancy compared to non-pregnant adults.[13] Impact on CGM Measurement: The increased insulin resistance and altered glucose metabolism inherent to pregnancy could theoretically affec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blood and interstitial fluid glucose. Changes in blood volume and fluid shifts might also influence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environment where the CGM sensor is situated.8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to examine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regarding the accuracy of CGM technology in pregnant women to determine if these physiological changes significantly impact its performance. Evidence of CGM Accuracy in Pregnant Women Numerous studies have evaluated the accuracy of CGM systems in pregnant women, including those with various types of diabetes. A study assessing the Dexcom G7 syste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type 1, type 2, and gestational diabetes reported an overall MARD of 9.5%, with 99.8% of paired values 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A and B of the Consensus Error Grid.[14] Another investigation of the Dexcom G6 syste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type 1, type 2, or gestational diabetes found an overall MARD of 10.3%, with 92.5% of CGM values within ±20%/20 mg/dL of reference values.[15] These results indicate a high level of accuracy for Dexcom CGM systems in pregnant women. Studies on FreeStyle Libre systems in pregnant women have also shown acceptable accuracy. A study comparing FreeStyle Libre with self-monitored blood glucose (SMBG) in pregnant women with diabetes demonstrated that 88.1% of sensor results were within Zone A and 99.8% within Zones A and B of the Consensus Error Grid, with an overall MARD of 11.8%.[16]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FreeStyle Libre provides clinically reliable glucose measurements in this population as well. The MARD values reported in these studies involving pregnant women (generally below 12%).[17] Furthermore, Clarke Error Grid analyses consistently show a high percentage of readings in the clinically acceptable Zones A and B (typically above 97%).[18] This body of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despite the significant physiological changes that occur during pregnancy, CGM technology maintains clinically acceptable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Consensu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Major diabetes organizations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that support the use of CGM technology in both children and pregnant women. The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 (ADA) recommends that CGM should be offered to children with type 1 and type 2 diabetes who are on insulin therapy.[19] The ADA also recommends CGM use in pregnancies complicated by type 1 diabetes and suggests that it may be beneficial for managing other types of diabetes during pregnancy as well.[20] Similarly, the Juvenile Diabetes Research Foundation (JDRF) supports the use of CGM in children with type 1 diabetes to improve glycemic control and reduce the risk of hypoglycemia.[21] The Endocrine Society also recommends the use of CG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type 1 diabetes to enhance glycemic management and reduce the risk of neonatal complications.20 These endorsements from leading medical organizations highlight the recognized clinical ut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CGM in these specific populations, suggesting that fundamental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do not preclude accurate glucose measurement. [1]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 What It Is – Cleveland Clinic [2]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stitial fluid (ISF) and blood glucose (BG) readings? [3]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 Accuracy for Diabetes Management in Hospitalized Children [4] Anatomical and Physiological Differences – Children’s Health Queensland [5] Glucose Metabolism in Children With 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 – Frontiers [6] Glucose: Reference Range, Interpretation, Collection and Panels [7] A Comparison of Time Delay in Three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s for Adolescents and Adults | Request PDF – ResearchGate [8] Accuracy of a Seventh-Generation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ith Type 1 Diabetes – ResearchGate [9] Performance of three different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in children with type 1 diabetes during a diabetes summer camp [10]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metrics in pregnancy with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11] Unveiling Gestational Diabetes: An Overview of Pathophysiology and Management – MDPI [12] Nutrition and Metabolic Adaptations in Physiological and Complicated Pregnancy: Focus on Obesity and Gestational Diabetes – PMC – PubMed Central [13] Gestational diabetes – Treatment – NHS [14] Performance of the Dexcom G7 CGM System in Pregnant Women with Diabetes [15] Accuracy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in Pregnancy During Inpatient Acute Glycemic Variability in Women with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16] Accuracy, User Acceptability, and Safety Evaluation for the FreeStyle Libre Flash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When Used by Pregnant Women with Diabetes – White Rose Research Online [17] Accuracy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in Pregnancy During Inpatient Acute Glycemic Variability in Women with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 Request PDF – ResearchGate [18] Evalu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and usability of a novel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 springermedizin.de [19] Guidance for the Use of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in School Setting –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 [20] 15. Management of Diabetes in Pregnancy: Standards of Care in Diabetes—2024 [21] Glucose management for exercise using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 and intermittently scanned CGM (isCGM) systems in type 1 diabetes: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Diabetes (EASD)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ediatric and Adolescent Diabetes (ISPAD) endorsed by JDRF and supported by the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 (ADA) – PubMed Literature Search Period: 2020 – 2024 | Search Time: Nov. 2024 – May. 2025 | Next review/update: Nov. 2025
注册申报 Articles 收费标准及缴费 分类 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检验 通告公告 注册申报流程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审评要点 收费标准及缴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以及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技术审评等注册工作,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 单位:万元项目分类境内进口第二类首次注册费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21.09变更注册费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4.20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4.08第三类首次注册费15.3630.88变更注册费5.045.04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4.084.08临床试验申请费(高风险医疗器械)4.324.32注: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备案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不收取变更注册申请费。3.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收费标准在境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境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 4. 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按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执行。 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费程序 (一)首次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境内第三类、进口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 (二)变更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境内第三类、进口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不收取变更注册申请费用。 (三)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境内第三类、进口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 (四)临床试验申请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费说明 (一)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注册单元提出产品注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对于根据相关要求需拆分注册单元的,被拆分出的注册单元应当另行申报。 (二)对注册申请人按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首次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退出注册程序。注册申请人按确定后的管理类别重新申请注册,需补缴差额费用。 (三)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收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四)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注册费,未按要求缴纳的,其注册程序自行中止。 (五)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注册申请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已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回。再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缴纳费用。 (六)对于注册申请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申请首次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进口产品退还差额费用,境内产品退还全部已缴费用。 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 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 (二)需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时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提交下述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见附件2附表);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4.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出具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补缴费用问题。对于因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第二类申请注册退出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再次申报时持有关批件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补缴差额费用。 (二)退费问题。因申请人原因错汇的,由申请人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提出,并递交退费申请、汇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有关材料;非因申请人错汇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向受理和举报中心下发退费通知书,受理和举报中心与注册申请人联系,并由注册申请人提交退费申请、汇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前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三)药械组合产品。药械组合产品以发挥主要作用的物质为准,相应收取注册费。 分类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第104号公告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调整表(2022年第30号) 一、调整内容 对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 (一)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申请注册。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相关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相关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所在地(进口产品为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按医疗器械研制注册计划、适用的安全性标准承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顾客投诉处置及不良事件制度和执行情况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该类产品注册人、生产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完成产品注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自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对于调整内容的其他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本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调整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好相关产品审评审批和上市后监管工作。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3年第101号) 一、调整内容 对58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 (一)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1-01-03“超声手术设备附件”中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超声切割止血刀头、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超声吸引手术刀头”和01-01-06“乳腺旋切活检系统及附件”中“乳房旋切穿刺针及配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对于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2025年12月31日前产品注册证继续有效,所涉及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应管理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注册证转换工作,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开展转换工作期间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的,在产品安全有效且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的前提下,注册人可按原管理属性和类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予以延期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该类产品未依法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对于调整内容的其他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二类调整为第一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到期前,注册人可向相应部门办理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本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调整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好相关产品审评审批、备案和上市后监管工作。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要求,进一步指导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现予发布。该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备注: 1.进口产品申报用户勾选是否提交非简体汉字版的原文资料。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简体汉字,请选“否”,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仅中文资料一条。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非简体汉字,请选“是”,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显示为中文资料、原文资料两条。 2.本目录所列的适用情况为中文资料的适用情况,原文资料中除CH1.4为CR外,其他标题的适用情况均与中文资料一致。 3. 适用情况中:R表示适用(必须提交);CR表示根据产品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必须提交。 RPS目录标题适用情况资料要求第1章——监管信息CH1.2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1.3术语/缩写词列表CR CH1.4申请表R申请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写,上传带有数据校验码的申请表文件。CH1.6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R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资格证明文件。CH1.9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R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如果注册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沟通情况。 (2)在沟通中,注册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CH1.11符合性陈述/认证/声明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1.11.1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R注册人声明延续注册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CH1.11.5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R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CH1.11.7符合性声明R注册人声明1.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CH1.13代理人委托书R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H1.14其他监管信息R1.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属于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延续注册前已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属于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者无需变化即可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注册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3.注册人声明延续注册产品没有变化。如产品发生了注册证载明事项以外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第3章——非临床资料CH3.1章节目录CR章节目录 本章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3.4标准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3.4.2符合性声明和/或认证CR产品技术要求 如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修改的产品技术要求。CH3.5非临床研究该级标题无内容,无需提交资料。CH3.8其他非临床证据CR其他资料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涉及非临床研究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第4章——临床评价资料CH4.1章节目录CR章节目录 本章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4.2.1临床评价资料CR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涉及临床评价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CH4.5其他临床证据CR CH4.5.1[研究介绍、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4.5.1.1总结CR CH4.5.1.2完整报告CR CH4.5.1.3统计数据CR 进口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资料要求 进口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备注: 1.进口产品申报用户勾选是否提交非简体汉字版的原文资料。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简体汉字,请选“否”,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仅中文资料一条。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非简体汉字,请选“是”,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显示为中文资料、原文资料两条。 2.本目录所列的适用情况为中文资料的适用情况,原文资料中除CH1.4为CR外,其他标题的适用情况均与中文资料一致。 3. 适用情况中:R表示适用(必须提交);CR表示根据产品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必须提交;NR表示不适用,无需提交。 RPS 目录标题适用情况资料要求第1章——监管信息CH1.1申报说明函NR CH1.2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1.3术语、缩写词列表CR术语、缩写词列表 如适用,应当根据注册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术语或缩写词进行定义。CH1.4申请表R申请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写,上传带有数据校验码的申请表文件。 上传《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如有)。CH1.5产品列表R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CH1.6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R1.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3.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CH1.7自由销售 证书/上市证明文件CR1.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2.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CH1.8用户收费NR CH1.9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R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产品申报前,如果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 (2)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 (3)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 (4)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临床试验审批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 (5)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6)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CH1.10接受审查清单NR CH1.11符合性陈述/认证/声明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1.11.1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R申请人声明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CH1.11.2环境评价NR CH1.11.3临床试验审批相关文件CR如适用,提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CH1.11.4含有处方(Rx)或非处方(OTC)说明的适用范围声明NR CH1.11.5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R申请人和代理人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声明。CH1.11.6美国FDA第三类器械的综述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NR CH1.11.7符合性声明R申请人声明1.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CH1.12主文档授权信CR主文档授权信 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CH1.13代理人委托书R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H1.14其他监管信息CR申报优先产品的企业可上传相关优先审批理由及依据(如适用)。第2章——综述资料CH2.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2.2申报综述R概述 1.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 2.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3.描述申报产品适用范围。 4.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CH2.3上市前申请用综述和证书NR CH2.4产品描述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4.1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R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无源医疗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原材料(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若器械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器械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API)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如适用,描述灭菌实施者、灭菌方法、灭菌有效期),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2)有源医疗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CH2.4.2器械包装描述R包装说明 1.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2.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CH2.4.3器械研发历程R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CH2.4.4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R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CH2.4.5实质性等同论述NR CH2.5适用范围和/或预期用途及禁忌证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5.1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R1.适用范围 (1)应当明确申报产品可提供的治疗或诊断功能,可描述其医疗过程(如体内或体外诊断、康复治疗监测、避孕、消毒等),并写明申报产品诊断、治疗、预防、缓解或治愈的疾病或病况,将要监测的参数和其他与适用范围相关的考虑。 (2)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3)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4)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5)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 2.适用人群 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或无预期治疗特定人群的声明,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CH2.5.2预期使用 环境/安装 要求R预期使用环境 1.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 2.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CH2.5.3儿童使用相关说明CR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CH2.5.4使用禁忌证R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CH2.6全球上市历程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6.1全球上市情况R上市情况 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申报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 如不适用,应当提交相关说明。CH2.6.2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R不良事件和召回 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以及每一种情况下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包括主动控制产品风险的措施,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同时,应当对上述不良事件、召回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数量大,应当根据事件类型总结每个类型涉及的数量。 如不适用,应当提交相关说明。CH2.6.3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R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按以下方式提供在各国家(地区)的不良事件、召回比率,并进行比率计算关键分析。 如:不良事件发生率=不良事件数量÷销售数量×100%,召回发生率=召回数量÷销售数量×100%。发生率可以采用每使用患者年或每使用进行计算,申请人应当描述发生率计算方法。 如不适用,应当提交相关说明。CH2.6.4评估/检查报告NR CH2.7其他申报综述信息R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1.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2.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如不适用,应当提交相关说明。第3章——非临床资料CH3.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3.2风险管理R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 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CH3.3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EP)清单R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CH3.4标准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3.4.1标准列表R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CH3.4.2符合性 声明和/或 认证R1.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 2.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CH3.5非临床研究R1.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 2.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在下级标题中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CH3.5.1物理和机械性能CR1.应当提供产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燃爆风险 对于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与其他可燃物、致燃物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燃爆风险研究资料,证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爆风险可接受。 3.联合使用 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 联合药物使用的,应当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和器械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 4.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 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性研究资料,提供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CH3.5.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1.1.1总结CR CH3.5.1.1.2完整报告CR CH3.5.1.1.3统计数据CR CH3.5.2化学/材料表征CR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CH3.5.2.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2.1.1总结CR CH3.5.2.1.2完整报告CR CH3.5.2.1.3统计数据CR CH3.5.3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CR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应当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CH3.5.3.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3.1.1总结CR CH3.5.3.1.2完整报告CR CH3.5.3.1.3统计数据CR CH3.5.4辐射安全CR辐射安全研究 对于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包括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产品,应当提供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包括: (1)说明符合的辐射安全通用及专用标准,对于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应详细说明理由; (2)说明辐射的类型并提供辐射安全验证资料,应确保辐射能量、辐射分布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预估、监控。(如适用) (3)提供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中辐射吸收剂量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对于需要安装的产品,应当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CH3.5.4.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4.1.1总结CR CH3.5.4.1.2完整报告CR CH3.5.4.1.3统计数据CR CH3.5.5独立软件/软件组件CR1.软件 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和独立软件,应当提供软件的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 2.现成软件 产品若使用现成软件,应当根据现成软件的类型、使用方式等情况提供相应软件研究资料和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3.人工智能 产品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 4.其他 产品若采用移动计算、云计算、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相应技术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CH3.5.5.1独立软件/软件组件描述CR CH3.5.5.2危害分析CR CH3.5.5.3软件需求规范CR CH3.5.5.4体系结构图CR CH3.5.5.5软件设计规范CR CH3.5.5.6可追溯性分析CR CH3.5.5.7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描述CR CH3.5.5.8软件验证与确认CR CH3.5.5.8.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5.8.1.1总结CR CH3.5.5.8.1.2完整报告CR CH3.5.5.8.1.3统计数据CR CH3.5.5.9版本更新历史CR CH3.5.5.10剩余缺陷(错误、故障)CR CH3.5.5.11网络安全CR网络安全 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CH3.5.5.12互操作性CR互操作性 产品若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应当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CH3.5.6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CR生物学特性研究 对于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应当进行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 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 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 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 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若医疗器械材料可能释放颗粒进入患者和使用者体内,从而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风险,如纳米材料,对所有包含、产生或由其组成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研究资料。 若根据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如可吸收产品,应当提供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相容性的研究资料。CH3.5.6.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6.1.1总结CR CH3.5.6.1.2完整报告CR CH3.5.6.1.3统计数据CR CH3.5.7非材料介导的热原CR CH3.5.7.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7.1.1总结CR CH3.5.7.1.2完整报告CR CH3.5.7.1.3统计数据CR CH3.5.8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CR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1.相应材料或物质的情况,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 2.阐述来源,并说明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工艺过程,提供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3.说明降低免疫原性物质的方法和/或工艺过程,提供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4.支持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的其他资料。CH3.5.8.1证书/认证CR CH3.5.8.2[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8.2.1总结CR CH3.5.8.2.2完整报告CR CH3.5.8.2.3统计数据CR CH3.5.9灭菌确认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3.5.9.1使用者灭菌CR1.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2. 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CH3.5.9.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1.1.1总结CR CH3.5.9.1.1.2完整报告CR CH3.5.9.1.1.3统计数据CR CH3.5.9.2生产企业灭菌CR生产企业灭菌 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CH3.5.9.2.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2.1.1总结CR CH3.5.9.2.1.2完整报告CR CH3.5.9.2.1.3统计数据CR CH3.5.9.3残留毒性CR残留毒性 若产品经灭菌或消毒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CH3.5.9.3.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3.1.1总结CR CH3.5.9.3.1.2完整报告CR CH3.5.9.3.1.3统计数据CR CH3.5.9.4清洁和消毒确认CR使用者清洁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CH3.5.9.4.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4.1.1总结CR CH3.5.9.4.1.2完整报告CR CH3.5.9.4.1.3统计数据CR CH3.5.9.5一次性使用器械再处理确认CR CH3.5.9.5.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5.1.1总结CR CH3.5.9.5.1.2完整报告CR CH3.5.9.5.1.3统计数据CR CH3.5.10动物试验CR动物试验研究 为避免开展不必要的动物试验,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应当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说明资料。经决策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应当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CH3.5.10.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10.1.1总结CR CH3.5.10.1.2完整报告CR CH3.5.10.1.3统计数据CR CH3.5.11可用性/人为因素CR CH3.5.1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11.1.1总结CR CH3.5.11.1.2完整报告CR CH3.5.11.1.3统计数据CR CH3.6非临床研究文献R非临床文献 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如尸体研究、生物力学研究等)文献/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如未检索到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书目,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CH3.7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验证CR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CH3.7.1产品稳定性CR1.货架有效期 如适用,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 2.使用稳定性 如适用,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CH3.7.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7.1.1.1总结CR CH3.7.1.1.2完整报告CR CH3.7.1.1.3统计数据CR CH3.7.2包装验证R运输稳定性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CH3.7.2.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7.2.1.1总结CR CH3.7.2.1.2完整报告CR CH3.7.2.1.3统计数据CR CH3.8其他资料CR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CH3.8.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8.1.1总结CR CH3.8.1.2完整报告CR CH3.8.1.3统计数据CR 第4章——临床评价资料CH4.1章节目录C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4.2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CR CH4.2.1临床评价资料CR临床评价资料 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1.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包括申报产品基本信息、适用范围、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涉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情况、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等。 2.明确临床评价涵盖的范围,申报产品中如有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部分,描述其结构组成并说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理由。 3.临床评价路径: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 4.若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应当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形成临床证据。如适用,应当描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CH4.2.2临床试验资料CR若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样本,并附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CH4.2.2.1[试验描述、方案编号、起始日期]CR CH4.2.2.1.1临床试验概要CR CH4.2.2.1.2临床试验报告CR CH4.2.2.1.3临床试验数据CR CH4.2.3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CR CH4.3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CR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CH4.4临床试验地点和伦理委员会联系信息NR CH4.5其他临床证据CR如适用,提供相应项目评价资料的摘要、报告和数据。CH4.5.1[研究介绍、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4.5.1.1总结CR CH4.5.1.2完整报告CR CH4.5.1.3统计数据CR 第5章——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CH5.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5.2产品/包装标签R标签样稿 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CH5.3使用说明书R产品说明书 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CH5.4电子说明书NR CH5.5医生使用说明书CR CH5.6患者使用说明书CR CH5.7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CR CH5.8患者文件 标贴/卡和植入登记卡NR CH5.9产品宣称资料NR CH5.10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CR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供相应项目评价资料的摘要、报告和数据。第6A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CH6A.1申请综述函R综述 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在下级标题提交资料。CH6A.2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6A.3监管信息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6A.3.1产品描述信息R产品描述信息 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CH6A.3.2一般生产信息R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CH6A.3.3其他表格NR CH6A.4质量管理体系程序R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CH6A.5管理责任程序R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CH6A.6资源管理程序R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CH6A.7产品实现程序CR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CH6A.7.1设计和开发程序R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CH6A.7.2采购程序R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CH6A.7.3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R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CH6A.7.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R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CH6A.8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R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CH6A.9其他质量体系程序CR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第6B章——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CH6B.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6B.2质量管理体系信息R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监管信息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申请表 (在eRPS系统中)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三)术语、缩写词列表 如适用,应当根据注册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术语或缩写词进行定义。 (四)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 (五)关联文件 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3)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5)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意注册申报的声明或授权文件;还应提供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关系(包括法律责任)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 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 (1)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2)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4)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6)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7)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3.主文档授权信 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 (六)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产品申报前,如果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 (2)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 (3)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 (4)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临床试验审批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 (5)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6)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七)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 3.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综述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概述 1.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 2.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3.描述申报产品适用范围。 4.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三)产品描述 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无源医疗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原材料(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若器械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器械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API)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如适用,描述灭菌实施者、灭菌方法、灭菌有效期),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2)有源医疗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 3.包装说明 (1)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2)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 4.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四)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1.适用范围 (1)应当明确申报产品可提供的治疗或诊断功能,可描述其医疗过程(如体内或体外诊断、康复治疗监测、避孕、消毒等),并写明申报产品诊断、治疗、预防、缓解或治愈的疾病或病况,将要监测的参数和其他与适用范围相关的考虑。 (2)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3)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4)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5)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 2.预期使用环境 (1)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 (2)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 3.适用人群 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或无预期治疗特定人群的声明,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 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下列资料: 1.上市情况 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申报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 2.不良事件和召回 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以及每一种情况下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包括主动控制产品风险的措施,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同时,应当对上述不良事件、召回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数量大,应当根据事件类型总结每个类型涉及的数量。 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按以下方式提供在各国家(地区)的不良事件、召回比率,并进行比率计算关键分析。 如:不良事件发生率=不良事件数量÷销售数量×100%,召回发生率=召回数量÷销售数量×100%。发生率可以采用每使用患者年或每使用进行计算,申请人应当描述发生率计算方法。 (六)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1.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2.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 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 (三)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见附件9)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四)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 3.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1)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燃爆风险 对于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与其他可燃物、致燃物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燃爆风险研究资料,证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爆风险可接受。 (3)联合使用 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 联合药物使用的,应当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和器械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 (4)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 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性研究资料,提供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 2.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应当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 3.辐射安全研究 对于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包括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产品,应当提供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包括: (1)说明符合的辐射安全通用及专用标准,对于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应详细说明理由; (2)说明辐射的类型并提供辐射安全验证资料,应确保辐射能量、辐射分布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预估、监控。(如适用) (3)提供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中辐射吸收剂量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对于需要安装的产品,应当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 4.软件研究 (1)软件 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和独立软件,应当提供软件的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 (2)网络安全 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 (3)现成软件 产品若使用现成软件,应当根据现成软件的类型、使用方式等情况提供相应软件研究资料和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4)人工智能 产品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 (5)互操作性 产品若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应当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6)其他 产品若采用移动计算、云计算、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相应技术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5.生物学特性研究 对于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应当进行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 (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 (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 (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 (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若医疗器械材料可能释放颗粒进入患者和使用者体内,从而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风险,如纳米材料,对所有包含、产生或由其组成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研究资料。 若根据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如可吸收产品,应当提供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相容性的研究资料。 6.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1)相应材料或物质的情况,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 (2)阐述来源,并说明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工艺过程,提供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3)说明降低免疫原性物质的方法和/或工艺过程,提供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4)支持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7.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1)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 (2)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3)使用者清洁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4)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或消毒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5)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8.动物试验研究 为避免开展不必要的动物试验,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应当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说明资料。经决策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应当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9.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六)非临床文献 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如尸体研究、生物力学研究等)文献/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如未检索到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书目,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 (七)稳定性研究 1.货架有效期 如适用,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 2.使用稳定性 如适用,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3.运输稳定性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八)其他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临床评价资料要求 1.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包括申报产品基本信息、适用范围、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涉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情况、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等。 2.明确临床评价涵盖的范围,申报产品中如有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部分,描述其结构组成并说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理由。 3.临床评价路径: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 4.若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应当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形成临床证据。如适用,应当描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5.若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临床试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样本,并附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 (三)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供相应项目评价资料的摘要、报告和数据。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产品说明书 1.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 (三)标签样稿 应当提交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交对产品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的其他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一)综述 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二)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三)生产制造信息 1.产品描述信息 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 2.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四)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五)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六)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七)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1.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2.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3.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八)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九)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十)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监管信息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申请表 (在eRPS系统中)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三)关联文件 1.境内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 (1)根据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是否需要获得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相应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2)如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需要获得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四)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本次变更申请提交前,如注册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沟通情况。 (2)在沟通中,注册人明确提出的问题,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五)符合性声明 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 3.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综述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概述 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三)产品变更情况描述 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及对比表,包括下列情形: 1.产品名称变化。 2.产品技术要求变化。 3.型号、规格变化。 4.结构及组成变化。 5.产品适用范围变化。 6.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化。 7.注册证中“其他内容”变化。 8.其他变化。 三、非临床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当提交与产品变化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如下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 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 (三)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注册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 由于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其他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具体内容。 3.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 (1)注册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研究资料 1.分析并说明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 2.根据变化情况,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资料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 (五)其他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如发生前文所述的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及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如发生前文所述的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涉及临床评价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适用的临床评价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临床评价资料要求 1.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包括申报产品基本信息、适用范围、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涉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情况、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等。 2.明确临床评价涵盖的范围,申报产品中如有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部分,描述其结构组成并说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理由。 3.临床评价路径: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 4.若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应当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形成临床证据。如适用,应当描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5.若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临床试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样本,并附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 (三)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供相应项目评价资料的摘要、报告和数据。 五、产品说明书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产品说明书 如适用,应当以对比表形式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并提交变更前的说明书以及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如不适用,应当提供相应说明。 (三)其他资料 如申报产品还有对产品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的其他文件,如适用,应当以对比表形式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并提交变更前、后的文件。 如不适用,应当提供相应说明。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已注册产品发生前述变更注册情形的,注册人应当承诺已根据产品变更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相应调整,并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注册人提出变更的具体原因或目的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变化的,应当针对变化部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余变化,一般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应当按照附件5的要求提交本部分资料。 (一)综述 注册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根据产品变更的具体情形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相应调整,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详述涉及产品变更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变化情况,并按照下列要求逐项提交适用项目的资料,不适用应当说明理由。 (二)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三)生产制造信息 1.产品描述信息 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 2.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四)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五)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六)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七)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1.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2.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3.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的文件的程序。 (八)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九)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注册人应当形成涉及产品变更项目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 1.注册人基本情况表。 2.注册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如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的最终检验相关设备;如需净化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变更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监管信息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备案表 (在eRPS系统中)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三)关联文件 1.境内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 (1)根据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是否需要获得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相应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2)如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需要获得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四)符合性声明 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 3.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综述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 产品描述 1.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 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2.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注册人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境内注册人)和/或相应关联文件。 (2)注册人住所变更 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内注册人)和/或相应关联文件。 (3)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 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4)代理人变更 ①注册人出具新代理人委托书、新代理人出具的承诺书; ②新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代理人住所变更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监管信息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申请表 (在eRPS系统中)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三)关联文件 1.境内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2.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4.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属于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延续注册前已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属于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者无需变化即可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注册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时,不需要提供注册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批准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如果注册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沟通情况。 (2)在沟通中,注册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五)符合性声明 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延续注册产品没有变化。如产品发生了注册证载明事项以外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2.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3.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 4.延续注册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5.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非临床资料 (一)章节目录 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二)产品技术要求 如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修改的产品技术要求。 (三)其他资料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涉及非临床研究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三、临床评价资料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涉及临床评价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首次)备案资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关联文件 1.境内备案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复印件。 2.境外备案人提供: (1)境外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备案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2)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境外备案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检验报告后随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实物照片应当包括拆除所有内外包装后的样品实物照片,以及内外包装实样照片。多个型号规格的,提供典型产品的照片。 (五)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应当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一致。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六)生产制造信息 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或生产过程的概述。体外诊断试剂应概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七)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进口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变更备案资料 (一)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关联文件 变化情况说明应附备案信息表变化内容对比表。 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对比表及产品检验报告(如涉及)。 (二)关联文件 如变更事项涉及备案的关联文件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关联文件。 境外备案人还应当提交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进口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三、备案资料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 “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和相关内容的范围。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结构组成。备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的组成。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备案产品“产品描述”应当明确。 (三)型号/规格 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四)备案人名称、住所 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一致。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应当与境外关联文件一致。 (五)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 (六)说明书 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 如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在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经验证的灭菌或消毒方法。 四、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一)备案资料完整齐备。备案表填写完整。 (二)各项文件除关联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关联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三)境内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备案人签章。“签章”是指:备案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备案人公章。 (四)进口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当由备案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加组织机构印章;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代理人公章。 (五)进口产品备案资料中由境外备案人提供的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备案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公证件可以是通过电子公证模式办理的,但应当同时提交由境外备案人出具的关于公证模式的说明文件。 (六)备案人提交纸质备案资料的,备案资料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备案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并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页码。 五、其他要求 (一)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产品,应当按下述要求备案: 1.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需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以满足临床需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非无菌提供的可重复使用眼科手术刀),“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 2.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不再进行灭菌或消毒,但为了满足临床需求本身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例如:接触创面的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创口贴),“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制造信息”中应当写明:为使产品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者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符合哪项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如适用)。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四类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附录所列成分。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产品名称应当直接使用目录“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不得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 (三)关于组合包类产品。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组合包类产品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 进口医疗器械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变更备案资料电子目录 备注: 1.进口产品申报用户勾选是否提交非简体汉字版的原文资料。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简体汉字,请选“否”,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仅中文资料一条。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非简体汉字,请选“是”,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显示为中文资料、原文资料两条。 2.本目录所列的适用情况为中文资料的适用情况,原文资料中除CH1.4为CR、CH1.14为CR外,其他标题的适用情况均与中文资料一致。 3. 适用情况中:R表示适用(必须提交);CR表示根据产品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必须提交。 RPS目录标题适用情况资料要求第1章——监管信息CH1.2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1.4备案表R备案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写,上传带有数据校验码的备案表文件。CH1.6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CR根据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是否需要获得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相应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CH1.7自由销售证书/上市证明文件CR如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需要获得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CH1.9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CR CH1.11符合性陈述/认证/声明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1.11.1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R注册人声明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CH1.11.5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R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CH1.11.7符合性声明R注册人声明1.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CH1.13代理人委托书R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H1.14其他监管信息R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第2章——综述资料CH2.1章节目录CR章节目录 本章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2.2申报综述R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 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CH2.4产品描述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4.1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R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注册人名称变更: 相应关联文件。 (二)注册人住所变更: 相应关联文件。 (三)代理人变更: 1.注册人出具新代理人委托书、新代理人出具的承诺书。 2新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人住所变更: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 备注: 1.进口产品申报用户勾选是否提交非简体汉字版的原文资料。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简体汉字,请选“否”,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仅中文资料一条。如申请人提供资料文字为非简体汉字,请选“是”,各级标题的上传通道显示为中文资料、原文资料两条。 2.本目录所列的适用情况为中文资料的适用情况,原文资料中除CH1.4为CR、CH1.14为CR外,其他标题的适用情况均与中文资料一致。 3. 适用情况中:R表示适用(必须提交);CR表示根据产品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必须提交。 RPS 目录标题适用情况资料要求第1章——监管信息CH1.2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1.4申请表R申请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写,上传带有数据校验码的申请表文件。CH1.6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体系或其他证明文件CR根据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是否需要获得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相应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CH1.7自由销售 证书/上市证明文件CR如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需要获得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CH1.9申报前联系情况和与监管机构的既往沟通记录R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本次变更申请提交前,如注册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沟通情况。 (2)在沟通中,注册人明确提出的问题,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CH1.11符合性陈述/认证/声明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1.11.1标准清单及符合性声明R注册人声明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CH1.11.5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R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声明。CH1.11.7符合性声明R注册人声明1.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CH1.12主文档授权信CR CH1.13代理人委托书R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H1.14其他地区性管理信息R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第2章——综述资料CH2.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2.2申报综述R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 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CH2.4产品描述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4.1全面的器械组成、功能及作用原理等内容描述R产品变更情况描述 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及对比表,包括下列情形: 1.产品名称变化。 2.产品技术要求变化。 3.型号、规格变化。 4.结构及组成变化。 5.产品适用范围变化。 6.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化。 7.注册证中“其他内容”变化。 8.其他变化。CH2.4.2器械包装描述CR CH2.4.3器械研发历程CR CH2.4.4与相似和/或前几代器械的参考和比较(国内外已上市)CR CH2.5适用范围和/或预期用途及禁忌证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5.1预期用途;使用目的;预期使用者;适用范围CR CH2.5.2预期使用 环境/安装 要求CR CH2.5.3儿童使用相关说明CR CH2.5.4使用禁忌证CR CH2.6全球上市历程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2.6.1全球上市情况CR CH2.6.2全球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CR CH2.6.3全球销售、不良事件情况及召回率CR CH2.7其他申报综述信息CR 第3章——非临床资料CH3.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3.2风险管理R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与产品变化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如下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 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CH3.4标准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3.4.1标准列表 CR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注册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CH3.4.2符合性 声明和/或 认证CR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技术要求 由于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其他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具体内容。 2.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 (1)注册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CH3.5非临床研究R1.分析并说明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 2.根据变化情况,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 3.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在下级相应标题提供研究资料,各项研究资料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CH3.5.1物理和机械性能CR CH3.5.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1.1.1总结CR CH3.5.1.1.2完整报告CR CH3.5.1.1.3统计数据CR CH3.5.2化学/材料表征CR CH3.5.2.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2.1.1总结CR CH3.5.02.1.2完整报告CR CH3.5.2.1.3统计数据CR CH3.5.3电气系统:安全、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CR CH3.5.3.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3.1.1总结CR CH3.5.3.1.2完整报告CR CH3.5.3.1.3统计数据CR CH3.5.4辐射安全CR CH3.5.4.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4.1.1总结CR CH3.5.4.1.2完整报告CR CH3.5.4.1.3统计数据CR CH3.5.5独立软件/软件组件CR CH3.5.5.1独立软件/软件组件描述CR CH3.5.5.2危害分析CR CH3.5.5.3软件需求规范CR CH3.5.5.4体系结构图CR CH3.5.5.5软件设计规范CR CH3.5.5.6可追溯性分析CR CH3.5.5.7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描述CR CH3.5.5.8软件验证与确认CR CH3.5.5.8.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5.8.1.1总结CR CH3.5.5.8.1.2完整报告CR CH3.5.5.8.1.3统计数据CR CH3.5.5.9版本更新历史CR CH3.5.5.10剩余缺陷(错误、故障)CR CH3.5.5.11网络安全CR CH3.5.5.12互操作性CR CH3.5.6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CR CH3.5.6.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6.1.1总结CR CH3.5.6.1.2完整报告CR CH3.5.6.1.3统计数据CR CH3.5.7非材料介导的热原CR CH3.5.7.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07.1.1总结CR CH3.5.7.1.2完整报告CR CH3.5.7.1.3统计数据CR CH3.5.8生物来源(人类/动物)材料的安全性CR CH3.5.8.1证书/认证CR CH3.5.8.2[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8.2.1总结CR CH3.5.8.2.2完整报告CR CH3.5.8.2.3统计数据CR CH3.5.9灭菌确认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3.5.9.1使用者灭菌CR CH3.5.9.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1.1.1总结CR CH3.5.9.1.1.2完整报告CR CH3.5.9.1.1.3统计数据CR CH3.5.9.2生产企业灭菌CR CH3.5.09.2.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2.1.1总结CR CH3.5.9.2.1.2完整报告CR CH3.5.9.2.1.3统计数据CR CH3.5.9.3残留毒性CR CH3.5.9.3.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3.1.1总结CR CH3.5.9.3.1.2完整报告CR CH3.5.9.3.1.3统计数据CR CH3.5.9.4清洁和消毒确认CR CH3.5.9.4.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4.1.1总结CR CH3.5.9.4.1.2完整报告CR CH3.5.9.4.1.3统计数据CR CH3.5.9.5一次性使用器械再处理确认CR CH3.5.9.5.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9.5.1.1总结CR CH3.5.9.5.1.2完整报告CR CH3.5.9.5.1.3统计数据CR CH3.5.10动物试验CR CH3.5.10.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10.1.1总结CR CH3.5.10.1.2完整报告CR CH3.5.10.1.3统计数据CR CH3.5.11可用性/人为因素CR CH3.5.1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5.11.1.1总结CR CH3.5.11.1.2完整报告CR CH3.5.11.1.3统计数据CR CH3.6非临床研究文献CR CH3.7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验证CR CH3.7.1产品稳定性CR CH3.7.1.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7.1.1.1总结CR CH3.7.1.1.2完整报告CR CH3.7.1.1.3统计数据CR CH3.7.2包装验证CR CH3.7.2.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7.2.1.1总结CR CH3.7.2.1.2完整报告CR CH3.7.2.1.3统计数据CR CH3.8其他资料CR其他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如发生前文所述的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及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CH3.8.1[研究描述、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3.8.1.1总结CR CH3.8.1.2完整报告CR CH3.8.1.3统计数据CR 第4章——临床评价资料CH4.1章节目录C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4.2临床支持性文件综述CR CH4.2.1临床评价资料CR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如发生前文所述的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涉及临床评价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适用的临床评价资料。 1.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包括申报产品基本信息、适用范围、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涉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情况、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等。 2.明确临床评价涵盖的范围,申报产品中如有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部分,描述其结构组成并说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理由。 3.临床评价路径: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 4.若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应当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形成临床证据。如适用,应当描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CH4.2.2临床试验资料CR若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样本,并附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CH4.2.2.1[试验描述、方案编号、起始日期]CR CH4.2.2.1.1临床试验概要CR CH4.2.2.1.2临床试验报告CR CH4.2.2.1.3临床试验数据CR CH4.2.3临床文献综述及其他相关资料CR CH4.3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CR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CH4.5其他临床证据CR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供相应项目评价资料的摘要、报告和数据。CH4.5.1[研究介绍、研究编号、起始日期]CR CH4.5.1.1总结CR CH4.5.1.2完整报告CR CH4.5.1.3统计数据CR 第5章——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CH5.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5.3使用说明书R产品说明书 如适用,应当以对比表形式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并提交变更前的说明书以及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CH5.5医生使用说明书CR CH5.6患者使用说明书CR CH5.7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用手册CR CH5.10其他说明书标签材料R其他资料 如申报产品还有对产品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的其他文件,如适用,应当以对比表形式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并提交变更前、后的文件。 如不适用,应当提供相应说明。第6A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CH6A.1申请综述函R1.已注册产品发生前述变更注册情形的,注册人应当承诺已根据产品变更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相应调整,并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注册人提出变更的具体原因或目的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变化的,应当针对变化部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余变化,一般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注册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根据产品变更的具体情形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相应调整,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详述涉及产品变更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变化情况,并在下级标题逐项提交适用项目的资料,不适用应当说明理由。CH6A.2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6A.3监管信息该级标题无内容,在下级标题中提交资料。CH6A.3.1产品描述信息CR产品描述信息 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CH6A.3.2一般生产信息CR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CH6A.4质量管理体系程序CR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CH6A.5管理责任程序CR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CH6A.6资源管理程序CR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CH6A.7产品实现程序CR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CH6A.7.1设计和开发程序CR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CH6A.7.2采购程序CR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CH6A.7.3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CR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CH6A.7.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CR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CH6A.8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CR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CH6A.9其他质量体系程序CR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第6B章——申报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CH6B.1章节目录R章节目录 应有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写明目录序号、目录标题、适用情况、上传文件名称、上传文件页码,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适用情况应列明CR目录是否适用。CH6B.2质量管理体系信息R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注册人应当形成涉及产品变更项目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 1.注册人基本情况表。 2.注册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如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的最终检验相关设备;如需净化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格式).doc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格式).doc 4.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doc 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6.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7.医疗器械变更备案/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9.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doc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的要求,有序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资料的提交要求如下: 一、进口产品申报资料中仅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二、考虑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目录结构,任意一级标题下的申报资料文件页码均可单独编制。 三、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启用后,电子注册申报资料中技术要求一式一份。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注册检验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自检能力要求 (一)总体要求 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二)检验能力要求 1.人员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 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2.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 3.样品管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 4.检验质量控制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鼓励注册申请人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5.记录的控制要求。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采购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三)管理体系要求 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四)自检依据 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 (五)其他事项 1.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并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 二、自检报告要求 (一)申请产品注册时提交的自检报告应当是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自检报告。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检验报告模板(附件1)的要求。 (二)自检报告应当结论准确,便于理解,用字规范,语言简练,幅面整洁,不允许涂改。签章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相关要求。 (三)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委托检验要求 (一)受托条件 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受托方的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受托方的资质、检验能力符合性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受托方名录,保存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 (三)样品一致性 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与受托方及时沟通,通报问题,协助做好检验工作。 (四)形成自检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结合注册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检验项目,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的项目,除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外,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原件。 四、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申请人通过自检方式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相应具体条款项目自行检验的能力,包括具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等,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检验。 (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包括检验用设备(含标准品)配置表(见附件2);用于医疗器械检验的软件,应当明确其名称、发布版本号、发布日期、供应商或代理商等信息(格式参考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见附件3);检验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名称中应当包含文件编号信息等。 (四)关于型号覆盖的说明。提供型号覆盖的相关资料,包括典型性的说明、被覆盖型号/配置与主检型号/配置的差异性分析等。 (五)报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若注册申请人将相关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提交自行检验样品、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的声明。 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可不提交本条第(二)和(三)项内容,但应当提交相应认可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应承检范围的支持性资料。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五、现场检查要求 对于提交自检报告的,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除按照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办理外,还应当按照本文第一部分“自检能力要求”逐项进行核实,并在现场核查报告中予以阐述。检查时应当选派熟悉检验人员参与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参照,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开展: (一)检验人员资质要求:查看检验人员的在职证明、相关人员信息表中检验人员与批准人员培训记录、个人档案等文件,并与相应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核实资质、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对声称自检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中相应检验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对留样样品或自检样品进行现场操作,应能重复检验全过程,检验方法符合要求,且检验结果与企业申报注册资料中的结论一致。 (三)设施和环境: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实验室、电磁兼容试验室、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检查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及监测记录等是否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 (四)检验设备:核对申报资料中提交的自检用设备配置表中信息与现场有关设备是否一致。查看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计量确认资料是否满足检验要求。核查检验设备的清单,清单应当注明设备的来源(自购/租赁),并查看相应的合同文件。 使用企业自制校准品、质控品、样本处理试剂等的,应当查看相关操作规程、质量标准、配制和检验记录,关注校准品制备、量值传递规程、不确定度要求、稳定性研究等内容,关注质控品制备、赋值操作规程、靶值范围确定、稳定性研究等内容。 (五)检验记录:查看原始记录,检验设备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记录,检验环境条件记录,检验样品的有效性的相关材料、对受托方审核评价记录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协议(如有)等。 (六)检验质量控制能力:查看检验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作业指导书(如适用)、操作规程、检验方法验证/确认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文件。 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认可,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办理。 六、责任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检验等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承担责任。 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虚假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受托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 附件: 1.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 2.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 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 通告公告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分类编码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类别备注 一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灭菌后升二类的医疗器械产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灭菌后升为二类的产品,灭菌后不产生新风险或灭菌后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02无源手术器械02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03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11子目录下Ⅱ类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16眼科器械16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18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01-02-02医用激光光纤由激光器连接头、光纤传输体及应用端组成,与激光器连接后,用于传输激光,供激光手术用。光纤出光端为直射平切端面。Ⅱ 01-02-02一次性使用鼻腔内照射光纤头由激光器连接头、光纤、病人端组成,病人端为U型。与适用的激光器连接后,将激光传输至鼻腔,对鼻腔内的毛细血管进行照射。Ⅱ 01-03-01高频电灼器高频电灼器由主机、多种治疗器、附件组成,通常额定频率、输出功率远低于高频手术设备,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仅用于皮肤科、耳鼻喉科、妇科和肛肠科浅表部位的手术中,对相应组织进行凝固、使组织变性和/或坏死。Ⅱ 01-03-01高频手术设备通常包括高频发生器主机及其他相关附件(脚踏开关、手术电极、中性电极等);利用高频电流(频率范围200k—5MHz)直接流经人体产生热效应从而对人体组织进行常规切割和凝血;用于传统电外科手术中对人体组织进行常规切割和凝血。高频发生器频率范围应仅限于200k—5MHz;适用范围仅限于常规的组织切割和凝血手术(普通外科、耳鼻喉科、神经外科、妇科、腹腔镜手术等);不包括特殊临床应用或使用方式,如等离子切割凝血、大血管闭合等。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1-03-03无菌管路高频连接仪无菌管路高频连接仪采用高频辐射加热方法使两个高分子制无菌管路实施无菌连接;仪器通常由高频发生器、输出和控制器组成,借助模具,可热合不同管径的无菌管路;供临床现场热合输液管路等无菌管路用。Ⅱ 01-03-03氩气控制器包括控制器和氩气喷笔等附件;通过气体减压阀及氩气控制模块将高纯氩气瓶中的高压氩气转化为工作需要的可调节低流量氩气,与高频刀合用成为氩气刀;与高频电刀配合使用,在电外科手术中实现氩气环境下的凝血,也可用于切割模式下隔绝空气(不具有氩气电离效果)。Ⅱ 01-03-04等离子手术电极等离子手术设备的双极附件。通常由电极头、电极杆、手柄、电缆线、连接器、液体管路组成。与等离子手术设备主机及灌注泵配合使用,在开放手术或内窥镜手术下,适用于在生理盐水或其它电解质溶液环境下,对软组织进行切割、凝血操作。Ⅱ/ 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1-03-04一次性使用高频手术设备用阴极板一次性使用高频手术设备用阴极板通常由隔离纸、导电胶、铝箔、基衬(如聚乙烯发泡或无纺布涂丙烯酸压敏胶)和电极导线组成,按照导电介质(金属电极导电/离子导电胶导电)、使用人群(成人型/儿童型)、电极数量(单极/双极)及形状(方型/椭圆型)、是否带导线等分为不同的型号和规格;连接人体和高频手术设备,提供低电流密度的高频电流回路,防止人体灼伤用;双极中另一极供高频手术设备报警回路用。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1-03-04高频手术附件高频手术设备的附件,通常由手术手柄、手术附件的电缆、手术连接器和手术电极组成,可含手控开关、可附带降温供水系统。附件可按工作原理、降温等附加功能、技术参数、预期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型号和规格;可以以灭菌/非灭菌形式提供;包括单极和双极形式。与高频手术设备配套,供临床各类开放性外科手术中分别用于组织切割、分离、电凝止血、组织凝固等。不包括等离子手术电极和用于血管闭合的闭合器械。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1-03-04高频内窥镜手术器械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手术操作的高频电极,属于高频手术设备的应用部分;在内窥镜手术下,通过内窥镜器械孔道或其他器械通道进入人体;在内窥镜手术中用于对人体组织进行常规切割和凝血。Ⅲ 01-03-04射频消融用针状电极射频消融用针状电极通常配合穿刺针、套管等成套使用,属于射频消融设备的应用部分。消融针上含有测温传感器;把射频发生器产生的高频电流传递至指定的人体组织,从而实现对其消融/凝固/坏死等目的;与射频发生器(射频控制器)配合使用,用于人体组织的消融。Ⅲ 01-03-04电容式中性电极产品通常由外接导线、绝缘膜、高分子凝胶和导电网组成。与高频手术设备配合使用,利用电容结构原理设计,在患者和电极间形成一个交变电场,使流经人体的高频电流以场的形式通过电容,为高频电流提供返回通道,以防止在患者组织中产生过高的温升或不希望的灼伤。Ⅱ 01-03-05灌注泵一般由主机、控制器和电缆组成,与射频消融设备配套使用,用于降低消融区域与患者接触部分的温度。Ⅱ 01-07-03手术室设备整体控制系统通常由主机、控制模块、连接第三方设备的通讯装置、扩展装置、连接线缆组成。用于对手术室内相关设备(包括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进行集中控制和显示。系统不改变被控设备的原有结构功能,所实现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参数不超出被控设备自身原有功能和参数调节范围。Ⅲ 01-08-00一次性使用脊柱外科照明光纤产品由光源连接头、光纤、头端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与照明光源连接后,向手术部位传输光能,为脊柱微创手术提供照明。Ⅱ 01-08-01手术无影灯手术无影灯由固定座、横梁、平衡体、平衡弯管、灯头弯管、灯头、调光手柄、拉手组成,可按光源、结构型式、技术参数、配置、附加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手术照明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627-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安全专用要求。Ⅱ 01-09-01内窥镜手术动力系统产品一般由主机、手柄、刀头组成,通过电机马达带动手柄及刀头进行机械运动,用于内窥镜手术中实现绞碎或切除组织等手术功能(鼻腔部位手术除外)。适用或参考行业标准YY/T 0955《内窥镜手术设备 刨削器》。Ⅱ 01-09-01鼻窦镜手术动力系统产品一般由主机、手柄、刀头组成,通过电机马达带动手柄及刀头进行机械运动,用于鼻窦镜手术中实现切除鼻腔部位组织等手术功能。适用或参考行业标准YY/T 0955《内窥镜手术设备 刨削器》。Ⅱ 01-10-00外科术前备皮器一般由电动手柄主机和电池充电器组成。与一次性使用的刀片联合使用,用于外科手术前去除患者身体和头部的毛发。Ⅱ 01-10-04手术动力系统通常由主机、控制装置、电动马达、手柄和各类切割器组成。用于开放性手术时切割/切开、削磨、钻孔、敲击等操作。Ⅱ 01-10-05植皮制网机由制网座、滚刀组件、锁紧组件、无菌载片等组成,通过外接的有源器械驱动,用于烧伤治疗扩展皮片。不同规格的载片可实现皮片不同比例的扩展。工作原理:将待扩展的皮片放在无菌载片上,载片放置于制网座上,然后驱动连接于本产品的外部有源器械(电机),使电机动力传递到本产品上,最终使本产品的滚刀部件以旋转运动的方式实现对载片的碾压。Ⅱ 01-10-05植皮机通常由主机和手持件组成。用于皮肤的取皮、植皮或擦皮。Ⅱ 02重复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重复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用不锈钢制成,由手柄、钳口、剪刀头等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工作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非灭菌提供,可重复使用;配合宫腔镜、胸腹腔内窥镜、肾镜及膀胱镜等,通过自然或手术通道进行抓取、咬切、分离组织或异物等用。Ⅱ 02胸腹腔内窥镜用手术器械胸腹腔内窥镜用手术器械为内窥镜下无源组件,用聚砜树脂、不锈钢等材料制成,由管路、穿刺针、穿刺针套管、钳子、打结推杆、肌瘤螺杆、探杆、组织牵开器、棉签施用器、扩张器、手术钩、冲洗装置、封帽、连接器、适配器等组成;可以材质、设计、技术参数、工作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以灭菌/非灭菌形式提供;与胸腹腔内窥镜配合使用,用于患者胸腹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Ⅱ 02一次性使用颅内吸引管一次性使用颅内吸引管可采用聚氯乙烯等适用材料制成,可设计为单管或套管,管的头端及侧管有光滑圆孔,可按型式、管径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脑外科手术吸取颅内体液、血液、冲洗液等,清理手术视野用。Ⅱ 02吸引/灌流系统(管)本产品可由手柄、吸引灌流管、连接器、密封帽、备用阀管、密封圈等部件组成。本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与吸引灌流控制主机配合,用于胸腔和腹腔镜手术时进行抽吸和冲洗。Ⅱ 02无源内窥镜下非骨科手术器械类产品无源短期(≤24小时)使用器械,不与有源设备配合使用,市场应用多年,非创新功能设计,非新材料制成,无涂层,无降解、吸收功能,不含药物、动物源性成分,用于辅助完成内窥镜下检查、导引、取出、套扎(吻合器除外)、造影、扩张,夹取、分离、切割组织或取石/碎石。Ⅱ 02肾扩张器/扩张鞘产品一般由聚四氟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等材料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带探针或不带探针。以无菌形式提供,一次性使用。供泌尿外科手术中,建立经皮入路。Ⅱ 02内窥镜连接桥产品材料为不锈钢,为泌尿科内窥镜的附件。用于连接内窥镜和管镜,为手术器械提供通道进行手术治疗或进行观察诊断用。Ⅱ 02内窥镜闭孔器产品由不锈钢制成,插入镜鞘,配合镜鞘使用。泌尿及妇科内窥镜诊断和手术中在内窥镜镜鞘插入人体时封闭镜鞘前端,避免损伤人体组织。Ⅱ 02消化道镜螺旋外管(不含润滑剂)本产品由一个末端带有螺旋、顶端带有把持柄的软管组成。软管的顶端还附带旋转领及连接组件。辅助内窥镜插入并推进到目标部位。Ⅱ 02套筒式皮肤扩展器由套筒、内芯和罩筒组成。产品可根据伤面的大小和部位的不同,与牵引线配合,对创面周围的皮肤进行拉伸延展,使创缘距离逐渐缩小或靠拢。Ⅱ 02冲洗管路该产品由冲洗管路组成,用于在手术中进行冲洗和抽吸。Ⅱ 02一次性腹腔镜软器械鞘管一次性腹腔镜软器械鞘管(简称软鞘管)是一种单切口腹腔镜手术用器械,可由切口保护套和多通道密封体等部件组成。切口保护套起牵开、保护切口以外卡环为基座,多通道密封体以盖帽形式和基座密封嵌合,密封体的阀门通道作为单孔腹腔镜手术用腔镜、钳、剪等器械进出切口的密封操作通道。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产品性能指标可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672.1-2008内镜器械第1部分腹腔镜用穿刺器。Ⅱ 02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护套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护套可由复式管、塞子、接头、夹子、法兰、喷洒头、带定距管口(镜片)、硅胶管封等部件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上呼吸道、声带或鼻咽部进行柔性内窥镜检查过程中,为使用的内窥镜提供一个无菌的一次性防护层。Ⅱ 02一次性使用切口保护套一次性使用切口保护套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可由外环、置入环及通道等部件组成。产品可分为定高型和变高型等形式,按尺寸不同分为若干规格。适用于内窥镜手术及小切口手术,扩展切口术野,保护切口免受损伤,减少切口感染。Ⅱ 02医用冲洗头本产品可由冲洗头座、冲洗头等部件组成,不含冲洗液。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本产品为灭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鼻炎患者的鼻腔冲洗,耵聍、中耳炎患者的外耳道冲洗。Ⅱ 02支架回收器用于在内窥镜直视或X线下捕获和回收输尿管支架。Ⅱ 02外科组织袋和导入器由外科组织袋和导入器组成。外科组织袋由组织袋和拉线组成,导入器由导入器插脚和把手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外科组织袋用于手术取出和/或粉碎组织过程中或之前分离组织;导入器用于内窥镜外科手术中辅助导入外科组织袋。Ⅱ 02三通旋塞本产品由旋塞座、旋钮和螺旋式接口组成。无菌、无热原。一次性使用。如产品具有特殊性能或结构等不能豁免临床。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2-01-01一次性使用手术刀片一次性使用手术刀片采用碳素工具钢或合金工具钢等适合制作刀片的材料制成,可含刀柄;刀片根据型式不同分若干种,每种可按配合刀柄和刀片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切割软组织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174-2005手术刀片,GB 8662-2006手术刀片和手术刀柄的配合尺寸。Ⅱ 02-01-03一次性使用无菌备皮刀通常由刀片、刀架和保护盖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术前准备,去除毛发。Ⅱ 02-03-03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结扎线剪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结扎线剪用聚氯乙烯、聚苯砜、不锈钢等制成,通常由手柄、管身、刀头/剪刀收纳部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灭菌或非灭菌形式提供;与内窥镜配套,供剪断结扎线头等用。Ⅱ 02-04-09内窥镜抓钳内窥镜抓钳可由三爪钳、鞘管和控制手柄等部件组成。本产品无菌状态提供,一次性使用。在内窥镜手术时抓取和夹持组织用。Ⅱ 02-04-0902-04-1002-04-1102-04-1202-04-13内窥镜用钳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一般头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钳夹、钳取、分离组织,钳取异物,夹持器械。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2-04-10一次性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一次性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主要由钳头部分、弹簧外管和操作柄部分组成,可有定位针,可按材质、设计、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消化道、呼吸道等内窥镜下活组织取样或钳取和清除异物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1076-2004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Ⅱ 02-04-12内窥镜用异物钳内窥镜用异物钳用不锈钢和塑料等制成,由钳头、外套管、连杆、钳柄组成,钳头类型分为鳄嘴头、锯齿头、麦粒头、取珠式、新锯齿头、杯型头、取笔套式、反二爪、花生米式、三爪等,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灭菌或非灭菌状态提供;可与气管镜、食管镜及喉镜等配套,供气管或上消化道等钳取异物用。Ⅱ 02-04-13内窥镜弯针持针器内窥镜弯针持针器采用不锈钢、硅胶和树脂等制成,由持针槽、推送杆、控制手柄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可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腹腔内窥镜手术中缝合操作用。Ⅱ 02-04-13内窥镜施夹钳及除夹钳本产品可由钳头、钳杆、转盘、钳柄等部件组成,通常为不锈钢材料制造。可重复使用。本产品作为传送装置,用于通过特定尺寸的套管传递或者移除结扎钉/夹。Ⅱ 02-06微创筋膜闭合器产品包括闭合固件和缝线穿引器两部分。闭合固件由器身、传动器、近端翼、手环、窗口组成,器身上有座盘、导引孔、出线口、指握点、控制板组成。缝线穿引器由针和手柄组成。产品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在腹腔镜手术中收拢组织、经皮缝合、以便闭合手术切口。Ⅱ 02-06-01闭合夹由金属、高分子聚合物或其他材料制成,用于外科手术时临时夹闭血管或组织,术后即刻取出。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02-06-01闭合夹用于标记、止血或闭合管状组织结构。可带有输送器。术后不取出。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可吸收材料、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2-07-01医用缝合针通常外形呈直形或弧形,针尖有圆、三角、铲形状,针尾带孔。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缝合组织、皮肤。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043医用缝合针。Ⅱ 02-07-01一次性使用荷包缝合针一次性使用荷包缝合针用金属和缝线制成,由两根缝针、一根非吸收性缝线组成。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适用于消化道吻合手术中的荷包缝扎。产品性能指标参考YY 0877荷包缝合针标准中的适用部分。Ⅱ 02-07-02一次性使用无菌点刺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点刺针采用适用的不锈钢制成,由扁平的柄部和三角形针尖两部分组成;供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测试时点刺刺破皮肤,使皮肤上的抗原液渗入皮下用。不包括针内含抗原液的点刺针。Ⅱ 02-07-02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气腹穿刺套管针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气腹穿刺套管针用适用的ABS等高分子材料制成,由外套管及可配套锁止的穿刺内芯组成;可按材质、设计、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为内窥镜配套用手术器械,通过在腹壁穿刺并固定,供形成气腹注气通道和腹腔镜或其他手术器械的工作通道用。Ⅱ 02-07-02皮肤点刺盒由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合物等制成。由测试头和盘组成。用于过敏人群过敏原的测试工具。Ⅱ 02-07-02气腹针由针管、握把、活塞、锁定接头、管芯针等组成,不包含Ⅲ类医疗器械组件。用于腹部内视镜手术过程中建立气腹。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包含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的产品。Ⅱ 02-07-03乳腺组织标记物通常由推送工具(如:套管针)和标记物组成。标记物一般采用不锈钢、钛或钛合金材料制成,可包含有辅助定位的高分子材料。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标记物接触人体组织时间超过30天。用于乳腺组织定位标记。新材料、新设计、新功能的产品除外。Ⅲ 02-07-03一次性使用乳腺定位丝及其导引针产品中的导引针针管应使用GB 18457中的材料制成,定位丝宜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合金材料制成,临床上使用本产品为了便于手术切除乳腺局部微小病灶,在X射线或超声下用乳腺定位丝及其导引针对病灶进行定位,给临床手术医生以明确的引导,以缩小切口,减少手术损伤。产品性能指标参考YY/T 0880 一次性使用乳腺定位丝及其导引针中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2-07-04一次性内窥镜吸引活检针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针形,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一般头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以及用于注射、定位、治疗的产品。Ⅱ 02-08-02内窥镜用组织拉钩内窥镜用组织拉钩采用不锈钢和铝等材料制成,由工作端(拉杆)、器械杆、握把等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各种内窥镜手术过程中组织的暂时性牵拉。Ⅱ 02-09一次性使用皮肤刮匙由刮匙头、手柄构成,可有防护帽。刮匙头由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性金属材料制成,手柄、防护帽由塑料材料制成;可按刮匙头内径、手柄形状分为多个规格型号;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适用于外科手术时刮除坏死组织、皮屑。Ⅱ 02-09-02内窥镜刮匙本产品可由先端部、插入部、手柄等部件构成。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为一次性使用。经内窥镜插入体腔内,通过本产品的进退操作及刮匙先端部的弯曲操作,用于在体腔内采集组织或细胞。Ⅱ 02-11-00内窥镜腹腔外腔扩张器产品可由管身、扩张囊、管座、密封圈、三通单向注气阀(座)、导入柱、止流夹及护帽等部件组成。用于腹腔镜微创手术前,在腹膜外腔与手术部位中间建立一个手术所需的操作空间。Ⅱ 02-11-03一次性使用尿道扩张器通常为细长设计,由硬质导丝和软质导管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扩张尿道。Ⅱ 02-11-03食道贲门狭窄扩张器食道贲门狭窄扩张器由扩张条(有X射线显影标志)、导引钢丝、安全软弹簧等组成,扩张条采用软聚氯乙烯塑料制成,导引钢丝采用镍钛合金制成,可按材质、设计、直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可以以灭菌/非灭菌形式提供;供内窥下食道、贲门狭窄扩张治疗用。Ⅱ 02-11-03扩张器由扩张器管和管座组成。采用经皮穿刺术,建立气道通路。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包含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产品。Ⅱ 02-12-01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可用合适的金属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制成,典型结构可包括穿刺针、穿刺套管、注气阀、阻气阀、密封帽构成;可按材质、设计及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腹腔镜检查和手术过程中,对人体腹壁组织穿刺,建立腹腔手术的工作通道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672.1-2008内镜器械 第1部分 腹腔镜用穿刺器。Ⅱ 02-12-01腹腔镜穿刺器本产品一般可由穿刺套管和穿刺芯等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与内窥镜配套使用,在内窥镜手术中对人体组织进行穿刺并建立腹腔通道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使用非DEHP增塑剂;包含功能性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包含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的产品。Ⅱ 02-12-02一次性使用皮肤组织钻孔器由环钻头和手柄构成,可有防护帽。无菌,一次性使用;适用于皮肤组织钻孔。Ⅱ 02-12-03泌尿道用导丝泌尿道用导丝由导丝和推管组成,导丝的材质和形状各异:如金属导丝、金属弯头导丝、PE导丝、PTFE导丝、PTFE弯头导丝、PTFE涂覆导丝、PTFE涂覆弯头导丝等,导丝可涂覆亲水/疏水涂层;可按产品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内窥镜下与J型导管和微创扩张引流套件配套使用,起支撑、引导作用。Ⅱ 02-12-03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用尼龙、聚四氟乙烯、不锈钢、聚乙烯、聚丙烯等制成,通常由管身涂有亲水涂层的鞘管和扩张器组成,也可包含导丝,鞘管可为单腔或双腔,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泌尿外科手术中,建立内窥镜等器械进入泌尿道的通道用。Ⅱ 02-12-03一次性使用膀胱造瘘管一次性使用膀胱造瘘管通常由造瘘管、导引针和连接管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暂时性尿流改道,耻骨上膀胱穿刺造瘘,引流尿液用。Ⅱ 02-12-03非血管用支架推送器用于内窥镜下推送输尿管支架或其他非血管用支架。Ⅱ 02-12-05内窥镜用导引器内窥镜用导引器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导引件,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引导器械,进入腔道或组织。Ⅱ 02-12-05内窥镜导引管鞘本产品可由鞘管部、主体部和密封帽(如有)等部件组成。本产品插入穿刺器或体腔,作为内镜插入通路的管鞘,防止内镜碰触穿刺器先端部和穿刺器内部,保护内镜先端部及弯曲部。Ⅱ 02-12-05消化内窥镜用一次性导丝产品可由导丝本体和保护器等部件组成。通过消化道内窥镜进入腔内,用于引导各种导管到指定位置。Ⅱ 02-13-00垫片/带垫片的不可吸收缝合线配合不可吸收缝合线使用的垫片或带垫片的不可吸收缝合线,在软组织或器官缝合中使用,用于缝合线的支撑,防止缝合线割裂人体组织。垫片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膨体聚四氟乙烯、聚酯等。新型结构设计、新材料等除外。Ⅲ 02-13-01一次性使用自动荷包缝合器一次性使用自动荷包缝合器采用金属、高分子材料、非吸收外科缝线制成,由夹座、钉座、钉和荷包线组成,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消化道开放手术中作荷包缝合用。Ⅱ 02-13-01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采用不锈钢和ABS等材料制成,缝合钉可用不锈钢或适用的金属制成,通常包括环形切割刀、定位弹簧、金属垫片、固定销及活动连片,316L不锈钢为材料的缝合钉,以及以ABS为材料的凹形座、环形刀砧、钉仓保护盖、钉仓、顶体、主体外壳、移动器、主体固定圈、定位调节螺母、主体上下盖、活动手把、保险销。产品应无菌。适用于临床包皮切割缝合手术。Ⅱ 02-13-01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一次性使用皮肤缝合器一般由推片、壳体、手柄、缝合钉组成,可选配拆钉器;可按照设计、缝合钉数量、缝合钉成形后的外形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创伤及手术切口的表层皮肤缝合用。Ⅱ 02-13-03内窥镜缝合器由进针装置、缝合针、传动机构、控制手柄等组成,缝合器可带缝线或配合线盒使用,适用于微创含自然腔道手术缝合,在软组织中进行间断缝合或连续缝合。一次性使用或可重复使用。带有可吸收缝线或用于血管缝合的产品除外。Ⅱ 02-13-07非吸收性外科缝线非吸收性外科缝线可分别由蚕丝、聚酰胺6/66、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不锈钢丝、钛镍记忆合金丝等制成,可带或不带缝合针,可按材质、股数/编织、涂层、带针、束/团、线径、使用部位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灭菌或非灭菌状态提供;供人体组织的缝合、结扎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167 非吸收性外科缝线。Ⅱ 02-14-01冲吸器通常由冲吸管、管路和连接口组成。用于冲洗组织或吸液。Ⅱ 02-15一次性使用手指操作用手术器械一次性使用手指操作用手术器械由聚碳酸酯套管和不锈钢末端执行器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和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用于结肠直肠、泌尿、妇科等腹腔镜手术(HALS)和开放式手术中,进行抓取、移动、分离、切割及缝合组织用。Ⅱ 02-15一次性隆胸手术用漏斗一次性隆胸手术用漏斗由弹性尼龙材料制成,内表面涂有由聚氨酯和聚乙烯吡咯烷酮共混物构成的亲水涂层;以无菌形式提供;在外科隆胸手术时,将植入物置于本器械含有亲水性润滑涂层的内表面,通过挤压,使植入物轻易通过漏斗的小开口进入预定部位,以此缩小患者的切口。Ⅱ 02-15-00个性化3D打印手术模型采用高分子材料(如:光敏树脂、聚乳酸等)材料制成。根据患者的医学影像数据,经数据转换和三维立体重建设计,利用3D打印机将重建后的三维立体图打印为实体图,显示骨病变部位解剖结构的模拟人体模型。由生产企业根据患者医学影像数据打印后,销售给医疗机构使用。提供给临床医生,用于显示解剖内部结构,为临床医生制定手术方案和规划提供术前指导。Ⅱ新增02-15-01一次性使用包皮套扎器通常由套环、夹紧环、连接装置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用于包皮环切,免缝愈合。Ⅱ 02-15-01一次性使用肛肠套扎器一次性使用肛肠套扎器可用适用的金属、塑料和硅胶等制成,可由枪体(内置弹簧)、枪管、硅胶圈、负压吸引接头、绕线轮、套扎器开关和盖帽组成,可带单个或多个硅胶圈,可有辅助照明装置,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适用于各期内痔及混合痔或直肠良性息肉的套扎治疗。Ⅱ 02-15-02缝线推结器缝线推结器用金属等材料制成,由头端和把柄组成,头端有缝线穿入孔,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胸腔手术中,用于将体外缝线结推到体表面或胸腔内。无菌提供。Ⅱ 02-15-03支撑棒由尼龙棒和旋转头组成。用于袢式造口手术,穿过肠系膜支撑肠管在固定位置,阻止肠袢返回腹腔。Ⅱ 02-15-04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清洁片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清洁片可由(海绵)基层、(SiO2等)精细磨料层、压敏胶层、(钡线)显影线、(硅油)隔离纸构成,按形状、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手术时清洁高频手术电极上的烧焦组织及其他附着物用。Ⅱ 02-15-04一次性使用无菌瘘管刷一次性使用无菌瘘管刷可由刷柄、刷毛和丝线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识别、清洁直肠瘘管用。Ⅱ 02-15-04刀头清洁片通常由氧化铝层、聚酯层、双面胶和纸质衬垫等组成。本产品为无菌产品,一次性使用。刀头清洁片用于清洁电外科手术刀笔刀头。Ⅱ 02-15-06一次性使用龟头保护套一次性使用龟头保护套由ABS塑料制成,以无菌形式提供;包皮环切术中套在龟头上,防止电刀切割包皮时避免损伤龟头。Ⅱ 02-15-06失禁肛门塞失禁肛门塞以聚氨酯泡沫为原料,由膨胀栓塞、水溶性薄膜和纱布绳组成,适用于排泄失禁患者或肠胃气失禁者栓塞肛门,延长大便滞留时间。Ⅱ 02-15-08医用皮肤记号笔(含墨水)由卷包芯、墨水、涤纶纤维笔头、笔套、笔杆、尾帽和标尺组成,其中墨水由水、酒精、乙二醇、龙胆紫和苯甲酸钠组成。应用于外科手术、放射治疗和皮肤治疗时在病人皮肤(无黏膜及皮肤破损处)上作标记和定位。Ⅱ 02-15-13乳房植入体试模通常外壳为硅橡胶,内填充硅凝胶。无菌提供。用于确定乳房植入体时形状和大小。Ⅱ 02-15-14夹子装置与内窥镜配套使用,用于在消化道内放置夹子。夹子用于内窥镜下的标记、消化道组织的止血。无菌提供。可带有输送器。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可吸收材料、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 02-15-16腹腔镜线结推送器腹腔镜线结推送器采用不锈钢等材料制成,由线结固定槽、推送杆和手柄组成,头端有缝线穿入孔,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用于将体外打结缝线放入腹腔镜术区中。Ⅱ 02-15-17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取样刷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取样刷通常由刷柄、管鞘、牵引丝和刷子等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等不同分为不同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内窥镜检查或配合导航系统使用时从人体中提取组织样本用。Ⅱ 02-15-17一次性使用防污样本刷一次性使用防污样本刷由管路组件、刷头组件、聚乙二醇和保护塞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内窥镜下刷取患者病变部位细胞组织或分泌物用。Ⅱ 02-15-17一次性使用样本刷一般由管路组件、刷头组件和保护塞组成,用于内窥镜下刷取患者病变部位细胞组织或分泌物。Ⅱ 02-15-18一次性使用内窥镜取石篮一次性使用内窥镜取石篮通常由带鲁尔接头的手柄、带软鞘导丝杆(或套管)和远端的 360° 金属丝制自展篮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消化、泌尿等诊疗时在内窥镜下抓住、操控和取出结石以及其他异物用。Ⅱ 02-15-18内窥镜下机械碎石/取石辅件内窥镜下机械碎石/取石辅件用金属和高分子材料制成,由外鞘管、碎石手柄、冲洗延长管、接头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灭菌/非灭菌状态提供,可重复使用;供其他内镜取石方法失败的情况下进行机械性碎石/取石用。Ⅱ 02-15-20一次性使用取石球囊产品可由球囊、接头、导管等部件组成,其中导管为多孔腔结构的塑料管。本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与内窥镜配合使用,用于经十二指肠内窥镜进入胆道,进行胆道取石。Ⅱ 02-15-22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给药管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给药管由不锈钢和聚乙烯、ABS等制成,通常由喷洒头、导管、接头等组成,可包括导丝,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与内窥镜配合,用于灌洗、喷洒药液、造影、移动胆石/胆砂等用。Ⅱ 02-15-23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套扎器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套扎器主要由套筒、触发拉线、控制手柄、冲洗接头、装载导管、套圈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或非无菌形式提供;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套扎息肉或放入可防止或控制出血的结扎环也用于静脉曲张的结扎。Ⅱ 03-00-00心脏瓣膜安装工具套件心脏瓣膜安装工具套件由推结器、瓣膜探测针、瓣膜安置器组成。推结器用于体外缝线结推到体表面或胸腔内;瓣膜探针用于检验机械瓣膜瓣叶的灵活性;安置器用于放置机械瓣膜。 Ⅱ 03-00-00神经外科内窥镜微调装置神经内窥镜微调装置可由微调装置、固定配件、固定臂等部件组成。一般采用符合YY/T0294.1的不锈钢材料制成,非灭菌产品。用于支撑和微调节神经外科手术中的神经内窥镜或穿刺器。Ⅱ 03-13-00 经颈静脉肝内穿刺器械通常由通芯针、导管、加硬套管、扩张器、导管鞘、扩张器和导丝组成。用于经颈静脉肝内门静脉穿刺,进行门静脉的肝内分流手术,以降低门静脉压。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修订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03-01-01神经外科用刀凿通常由刀头和杆部组成。刀头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钻石等制成。用于神经外科手术中的组织切断。Ⅱ 03-02-01脑内用剪脑内用剪由金属制成,由手柄与头部组成,单关节,刀头部可设计成直、上下弯等,柄与头部可成一定的二维或三维角度,以适应不同解剖位置的操作,刀头末端可为尖或钝头,表面光滑,不损伤周围组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剪除病骨或坏死神经/脑组织用。Ⅱ 03-02-01脑膜用剪通常由一对中间连接的叶片组成,头部有刃口,柄部带指圈。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剪切脑膜组织。Ⅱ 03-02-01冠状动脉剪产品由一对中间连接的叶片组成,头部有刃口,柄部带指圈。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用于剪切冠状动脉或扩大冠状动脉切口。Ⅱ 03-03-01脑内用钳脑内用钳由金属制成,由柄与头部组成,单关节,钳头可设计成直、左右弯等,柄与钳头可成一定的二维或三维角度,以适应不同解剖位置的操作,钳头末端可为圆或卵圆形或其他形状,表面光滑,不损伤周围组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夹取颅内肿瘤和包膜用。Ⅱ 03-03-01瓣膜手术用钳瓣膜手术用钳用不锈钢制成,用于瓣膜手术中抓取和移除心脏结构上的硬物质,如钙化物质和纤维组织。Ⅱ 03-03-01胸腔心血管外科用钳由一对中间连接的叶片组成,头部为钳喙。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胸腔手术时夹持脏器、血管,游离腔静脉、主动脉血管。Ⅱ 03-03-02/05神经外科脑内用钳通常由钳喙、杆部和柄部组成,钳喙有刃口,柄部带指圈。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钳取、咬除脑部组织、异物、增生物或者摘除肿瘤。Ⅱ 03-03-04无损伤动/静脉阻断钳无损伤动/静脉阻断钳用金属制成,单关节,由柄与头部组成,钳头可设计成直、上下弯等,柄与钳头可成一定的二维或三维角度,以适应不同解剖位置的操作,钳头内侧可有半硬性嵌入物,以增加钳夹稳定性与无损伤性,钳可锁止,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涉及大血管手术时动静脉阻断用。Ⅱ 03-04-01脑内用镊脑内用镊由金属制成,由柄与头部组成,头部尖端可设计成尖细或圆形,柄与头部可成一定的二维角度,柄上有防滑凹凸设计,表面光滑,不损伤周围组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夹取敷料、脑内细软组织等用。Ⅱ 03-04-01微创心外科手术用镊微创心外科手术用镊用不锈钢制成,在微创心外科手术中用于夹捏和操作心脏结构。Ⅱ 03-04-01胸腔心血管外科用镊由一对柄部叠合的叶片组成,头部为直形或弯形。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用于夹持心肌组织、血管。Ⅱ 03-04-01/02神经外科用镊夹通常由一对尾部叠合的枪型叶片组成。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脑外科手术时夹持细软组织或摘除肿瘤。Ⅱ 03-05-01一次性使用无菌头皮夹一次性使用无菌头皮夹可采用聚苯乙烯树脂或聚甲醛等医用高分子材料制成,U形结构,连接的两夹持臂刃片互相咬合,使用时可经由手动或头皮夹钳放置,非植入器械;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手术时固定头皮及止血用。Ⅱ 03-05-02止血夹用于脑部手术时夹闭小血管和管状组织,以止血。也可用于腹腔等微创手术。术后不取出。可带有输送器。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07-01脑内用钩脑内用钩由金属制成,由柄与头部组成,头部尖端可设计成半圆形弧状或光滑过渡的钩状,柄与头部可成一定的二维或三维角度,柄上可有防滑设计,表面光滑,不损伤周围组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牵拉神经或脑内组织等用。Ⅱ 03-07-01主动脉拉钩产品由头部和柄部组成。头部带弯钩。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用于牵拉主动脉。Ⅱ 03-08-01脑刮匙脑刮匙由金属制成,由柄与头部组成,头部尖端可设计成匙状,柄与头部通常共轴,柄可有防滑设计,头部表面光滑,不损伤周围组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刮除病骨及坏死组织用。Ⅱ 03-08-01神经外科用刮匙通常为细长设计,近端有手柄,远端为匙形。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颅脑手术时剥离、刮除病灶。Ⅱ 03-09-01脑内剥离器脑内剥离器由金属等制成,由柄与头部组成,头部尖端可设计成宽窄不一的各种形状,柄与头部通常共轴,柄可有防滑设计,头部表面光滑,不损伤周围组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剥离脑膜用。Ⅱ 03-09-01胸腔心血管外科用剥离器可由剥离头、杆部和柄部等部件组成。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剥离软组织,或剥离静脉血管内的血栓等,使静脉畅通。Ⅱ 03-10-01肋间软组织牵开器肋间软组织牵开器由牵开环、牵开壁和胶带组成。牵开环可用聚酯等弹性材料,牵开壁可用聚醚聚氨酯等适用材料制成,胶带的背衬为无纺布,胶粘层为丙烯酸粘胶;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心脏外科手术中放入肋间,牵开组织形成手术操作口。Ⅱ 03-10-01心房牵开器心房牵开器由不锈钢制成,由三角支架、牵开叶片和镊子组成。用于瓣膜手术中,牵开右心房前壁以暴露二尖瓣,便于观察内部和外部心脏结构。Ⅱ 03-10-01一次性使用颅内牵开固定导管通常由引导器和扩张器组成,采用聚碳酸酯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适用于临床颅内手术中扩开术野周围软组织,在脑部手术中提供一个可视化的工作通道。Ⅲ 03-10-03二尖瓣扩张器二尖瓣扩张器用适用的金属材料制成,由带撑开杆的手柄、器身和扩张器头部组成,扩张宽度可调节,可按材质、设计与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通常可反复使用;供心脏手术时扩张二尖瓣用。Ⅱ 03-10-03血管扩张器通常由头部、杆部和柄部组成,一般可采用不锈钢或钛合金制成,用于心胸外科或血管外科手术中扩大血管口径。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结构组成与已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包含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产品。Ⅱ 03-10-03经皮肾扩张器用于经皮肾盂穿刺时,扩张皮下组织、肌肉、肾实质组织,以建立和保持经皮通路。Ⅱ 03-11-01打孔器通常由打孔头和柄部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接触中枢神经系统或血液循环系统。用于介入手术中在组织上打孔,建立通路。Ⅲ 03-11-01血管打孔器血管打孔器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反复使用两类。一次性使用血管打孔器用不锈钢和ABS等适用材料制成,以无菌方式提供;反复使用血管打孔器用符合ASTM F899的不锈钢材料制成,以非无菌方式提供;两类产品均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血管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供外科手术时在动脉/静脉血管壁上打一个圆形开口,以便后续血管移植/吻合等用。Ⅱ 03-11-01神经外科用钻头一般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可重复使用。用于神经外科开颅手术。无菌提供。Ⅱ 03-11-01电动骨钻通常由钻头和驱动装置组成。钻头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组织钻孔,建立通路。Ⅱ 03-12-01脑室液抽吸管脑室液抽吸管用金属制成,由管身与鲁尔接头组成,管身为细长管状,头部可有端孔或侧孔,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通常为可重复器械;供脑内手术时抽吸脑室液作检验或引流脑室液用。Ⅱ 03-12-01心内吸引头心内吸引头用金属制成,由头端、管身和接头组成,头端可有多种角度与形状设计,以适应不同解剖位置的吸引,可按材质、设计与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可反复使用;与吸引器配套,供心脏手术时吸引心包/心内液体用。Ⅱ 03-12-01血管冲洗/吸引管血管冲洗/吸引管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制成,由头端、管身和接头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可反复使用;冲洗装置配套,供外科手术中灌注/吸引、冲洗在体或离体血管用。Ⅱ 03-12-02导管皮下隧道工具本产品由通条、手柄、闭孔器和外套管等部件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创建皮下隧道,帮助皮下放置植入泵的连接建立通道的导管。Ⅱ 03-13-00球囊导引导管可用于术中血管通路的建立,输送介入器材,还可同时临时封堵血管。可由导管、球囊、座等组成。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1造影导管用于注射或输入对照介质和/或液体。通常由管体、导管尖端、不透射线标记和座等结构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2导引导管用于术中血管通路的建立,或用于注射或输入对照介质和/或液体和/或栓塞材料。通常由管体、导管尖端、不透射线标记和座等结构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4导管消毒连接器(输液接头消毒帽、酒精保护帽)通常由接头、70%异丙醇或乙醇水溶液等组成。既用于物理屏障输液(注射)器具无针接头(包括外圆锥锁定接头及内圆锥锁定接头);也用于对输液(注射)器具无针接头进行消毒。Ⅱ 03-13-05灌注导管通常由导管管体、导管尖端、不透射线标记、导管座组成,导管远端可有侧孔。可带涂层,可带附件。用于将各种诊断和治疗溶剂递送至血管内。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6输送型颅内球囊扩张导管用于颅内动静脉血管的狭窄部位进行球囊扩张处理,还可为诊断和治疗器械提供通路。产品预期不与取栓支架配合使用。一般由球囊(特殊设计除外)、导管、导管座和射线可探测性标记组成。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药械组合产品除外。特殊设计如棘突球囊、切割球囊等除外。Ⅲ新增03-13-06球囊扩张导管用于动静脉血管狭窄或血管内支架(用于支撑血管管腔的可植入管状结构)、血管内假体、扩张治疗或人工动静脉透析瘘管的狭窄。可由球囊(特殊设计除外)、导管、导管座和射线可探测性标记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特殊设计如棘突球囊、切割球囊等除外。Ⅲ 03-13-06锚定球囊扩张导管锚定球囊扩张导管用于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中,通过球囊的扩张,固定导引导管内的导引导丝,以实现其他介入装置的交换。主要由球囊、导管和管座组成。锚定球囊上有一个单腔的鲁尔接头,用于扩张和收缩球囊。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8造影球囊用于向血管内注入对照介质,进行血管内造影或测压。通常由球囊、不透射线标记、导管管体、座等结构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8造影球囊导管通常由球囊、不透射线标记、接头等结构组成。用于向血管内注入造影液,进行血管内造影。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09封堵球囊导管通常由导管、球囊、接头组成。用于临时封堵外周血管或神经血管,亦可选择性地阻断或控制血流。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10血栓抽吸导管通常由导管、接头、抽吸装置组成,导管有腔体用于血管内物质的吸出。用于抽吸血管内的血栓。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神经血管应用除外。Ⅲ 03-13-12房间隔穿刺系统房间隔穿刺系统通常包括房间隔穿刺针和房间隔穿刺鞘。其适用于行房间隔穿刺以建立两者通路。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12穿刺针由穿刺针管和管座组成,建立有助于血管内器械的经皮进入通路。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 03-13-13导引套管用于将导管或导丝插入,与穿刺针配合使用。通常由管体、接头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14导管鞘与扩张器配合使用,用于将导丝、导管等医疗器械插入血管。通常由鞘管、管座和侧支等组件组成,可带有止血阀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 03-13-14止血阀用于经皮血管成形术中的辅助器械。可由止血阀外壳、阀、锁紧接头、侧管、三通旋塞等组件组成。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Ⅱ 03-13-15扩张器由扩张器管和管座组成。采用Seldinger术,建立有助于血管内器械的经皮进入通路,不具有血管内定位或建立血管内通路作用。Seldinger术多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术中的血管穿刺术。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 03-13-15扩张鞘扩张鞘由内鞘管和外鞘管组成。适用于经皮扩张心脏电极导线、留置导管和异物周围的组织。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包含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产品。Ⅱ 03-13-16导丝用于引导其他器械插入血管,建立有助于血管内器械的经皮进入通路,或进行血管内定位,或建立血管内通路。可由芯丝、绕丝、安全丝、护套等组件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可包含延长导丝。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 03-13-17球囊加压装置通常由充气装置、压力表、连接管和接头组成。 用于心血管介入手术中,与球囊扩张导管连接使用,通过压力表显示的压力值,对球囊作精确充盈及收缩,从而达到扩张或收缩球囊的目的。Ⅱ 03-13-18连接阀用于连接管路,建立通道辅助器械进入人体,同时可减少血液流出。通常有两个或多个接口,可连接进入血管的导管或其他器械,可带有附件。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Ⅱ 03-13-19腔静脉滤器回收装置用于将可回收腔静脉滤器移出人体或转换可转换滤器。通常由与腔静脉滤器相匹配的回收圈套和回收鞘管等组成,可在显影设备下抓捕并移出可转换腔静脉滤器和可回收腔静脉滤器。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20心脏封堵器装载器用于收纳心脏封堵器,当与鞘管连接后,可将其中心脏封堵器推送至鞘管中。通常由导管、接头组成,导管较短,其长度可覆盖配用的心脏封堵器。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Ⅲ 03-13-21心脏封堵器输送装置通过股静脉/股动脉输送心脏封堵器。可由装载器、推送器、导引器、圈套器等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22血管内回收装置用于经导管捕捉和取出血管内介入器械失效后脱落的异物,如支架、断裂的导管和导丝等,或用于辅助封堵器植入时抓捕导丝建立轨道。通常由抓取装置、杆、控制装置和鞘管等结构组成,具备异物抓取功能,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神经血管应用除外。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3-13-23远端保护装置通常由鞘管、导丝和滤网类结构等组成。鞘管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导丝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滤网结构一般采用镍钛合金制成,滤网上可覆膜。用于神经血管介入手术过程中容纳和移除栓塞物质。产品组成材料成熟,作用机理明确,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除外;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24环柄注射器一般由外套、6%外圆锥接头、芯杆、芯杆手柄、卡圈、活塞、密封“O”型圈组成,预期用于微创伤介入治疗或诊断手术中手动推注造影液及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3-13-25高压造影注射延长管产品由导管、旋转鲁尔接头和O型圈/固定鲁尔接头/座组成。一次性使用产品,无菌供应。该产品在血管造影期间作为推注造影剂的管道。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3-13-26微导管用于注射或输入对照介质和/或液体和/或栓塞材料,和/或适当的器械(如支架、弹簧圈)等。通常由管体和座等组件组成,可带有附件,可涂有涂层。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03-13-28房间隔穿刺鞘通常由导管鞘管、扩张器、导丝、带有穿刺功能的组件组成。用于经房间隔将各种心血管导管插入左侧心脏。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新增03-14-02一次性使用心表稳定板一次性使用心表稳定板由稳定板(中式、左式、右式,塑料)、手臂(不锈钢)、锁定支架、锁定支架旋钮(ABS)、底座和手臂调节旋钮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心脏不停跳搭桥手术时稳定局部心表,为冠脉吻合术提供条件。Ⅱ 03-14-02一次性使用心脏固定器用于心脏搭桥手术时,在心脏的目标血管处建立一个固定的手术区域。分为Stable-V1(吸引固定型)和Stable-M1(机械固定型)两种,通过固定头的压力和负压吸引力或仅通过固定头的压力固定手术区域。一般由调节手柄、固定卡座、万向支撑臂、吸盘、负压吸引管组成,也可由压脚叶(或吸脚固定座、吸脚)、负压连接管、三通阀、定向夹头组件、调节臂、固定座、调节手柄、旋柄、内穿拉紧钢丝组件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产品不进入血液循环系统。也可称为心脏稳定器。Ⅱ 03-14-07脑科平面定位尺由冠状面、矢状面和中间板三部分组成。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脑外科手术中辅助测量、定位平面。Ⅱ 04无源灭菌骨科手术器械管理类别为Ⅰ类的无源骨科手术器械,以灭菌包装形式提供后管理类别升为Ⅱ类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04半月板缝合手术器械该产品由半月板缝合针、导向管、半月板组锉组成,主体应采用符合ASTM F899、ASTM A269、ASTM A564标准规定的不锈钢材料制成。Ⅱ 04无源内窥镜下骨科手术工具无源内窥镜下暂时使用的骨科手术工具。一般由金属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工作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配合内窥镜使用,用于骨科手术、检查。Ⅱ 04-01-01截骨用刀通常由刀片和手柄组成,远端有坚硬、锋利、单刃配置的切割刀片,手柄位于其近端。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切除、截断骨。Ⅱ 04-01-02关节镜用手术刀通常由头部、杆部和手柄组成,头部为一刃口片,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头部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骨科微创手术中,对病变组织进行切除、剥离。Ⅱ 04-01-03脊柱手术用铰刀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后路手术中扩孔、铰孔或去除终板的软骨层。无菌提供。Ⅱ 04-01-03椎间盘切除刀椎间盘切除刀采用符合YY/T 0294.1或ASTM F899标准规定的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切开椎间盘最外层的纤维环。无菌提供。Ⅱ 04-02-01关节镜用手术剪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一对带刃口的叶片,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一般头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剪切组织。Ⅱ 04-03-01关节镜用手术钳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一对带钳喙的叶片,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头部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钳夹组织或器械。Ⅱ 04-03-02脊柱侧弯矫正钳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27 咬骨钳。供脊柱手术时咬切骨组织和整修骨骼用。无菌提供。Ⅱ 04-03-03椎骨咬骨钳椎骨咬骨钳用适用的金属材料制成(如钳头采用40Cr13、32Cr13Mo或40Cr13Mo,钳柄、锶轴螺钉、撑簧及撑簧滑轮采用20Cr13、30Cr13或32Cr13Mo材料制成,撑簧螺钉采用12Cr18Ni9或06Cr19Ni10制成),可由钳头、钳柄、锶轴螺钉、撑簧螺钉、撑簧、撑簧滑轮等组成,可分为单关节、双关节、侧角等若干类,每类按钳头形式不同分直头、弯头和侧角头等若干种,也可按钳头的形状可分为圆形和尖形等若干种,按钳柄型式不同可分为有肩和无肩两种,按刃口的开档可分为正常开档与打开档两种;每种按口阔及全长等尺寸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供骨科手术时咬切腐死骨和整修骨骼用(按设计不同可分别咬切颅骨、椎板或鼻中隔等)。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1127-2006咬骨钳。无菌提供。Ⅱ 04-03-03颈椎咬骨钳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27 咬骨钳。供颈椎手术时咬切骨组织和整修骨骼用。无菌提供。Ⅱ 04-03-03颈椎双关节咬骨钳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27 咬骨钳。供颈椎手术时咬切骨组织和整修骨骼用。无菌提供。Ⅱ 04-03-03弯头平口棘突骨钳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27 咬骨钳。供骨科手术时咬切骨组织和整修骨骼用。Ⅱ 04-03-03枪形咬骨钳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1127 咬骨钳。供骨科手术时咬切骨组织和整修骨骼用。Ⅱ 04-03-04髓核钳髓核钳由钳头、盖板、钳身、左钳柄、支撑弹簧组成,按型式不同分直头和弯头两种,每种按尺寸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供骨科手术中咬切髓核等软组织用。无菌提供。Ⅱ 04-03-05脊柱后路撑开器该类产品的工作原理是器械头端的宽度大于高度,使用时正向插入椎间隙,然后旋转器械90度,使宽度方向由水平变为立起,从而撑开椎间隙。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可分为直型和弯型,有多种尺寸。可重复使用。用于脊柱后路手术中,撑开椎间隙。Ⅱ 04-03-05椎板撑开器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融合等手术中通过撑开椎板以撑开椎间隙。无菌提供。Ⅱ 04-04-01脊柱手术用神经档钩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手术中用于挡住神经根,便于融合器植入。无菌提供。Ⅱ 04-04-01脊柱手术用神经拉钩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手术中用于牵开神经根或软、硬膜囊。无菌提供。Ⅱ 04-05-01关节镜用手术探针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针形,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头部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探查组织、取样。Ⅱ 04-05-02无菌骨牵引针通常由头部、针体和尾部组成,可分为螺纹型和光杆型两种型式。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或钛合金材料制成。无菌提供。Ⅱ 04-06-01关节镜用手术刮匙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匙形,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头部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骨科微创手术中,对病变组织进行刮削。Ⅱ 04-06-02脊柱手术用刮刀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椎间融合等脊柱手术中将髓核、纤维环等刮除。无菌提供。Ⅱ 04-06-02脊柱手术用刮匙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后路手术中刮除已经捣碎的椎间盘、去除上下终板等。无菌提供。Ⅱ 04-06-02椎体成形用刮匙器该类产品通常由头部和柄部组成。在近端有手柄,远端为具锋利边缘的匙形凹尖,也可以是双端的。一般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可重复使用。用于刮除病灶、窦道内的瘢痕、肉芽组织,以及骨腔和潜在腔隙的死骨或病理组织等。无菌提供。Ⅱ 04-07-01骨科微创介入术用骨锥通常由导针、带手柄的空心钻和工作通道组成。金属部分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手柄一般采用工程塑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骨科微创介入手术中(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等)钻孔,建立工作通道。Ⅱ 04-07-02脊柱手术用手锥该类产品头部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供脊柱手术时在骨骼上开孔。无菌提供。Ⅱ 04-08-01脊柱后路手术用骨钻该类产品通常由手柄和金属部分组成。手柄通常由塑料制成,金属部分通常由不锈钢制成。用于脊柱后路手术中钻出骨道。Ⅱ 04-08-01环钻通常为中空结构。一般采用符合YY/T 0294.1或ASTM F899标准规定的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手术中切除骨或取骨用。Ⅱ 04-08-02无菌磨头通常由头部、刃部和刀柄组成。一般采用金刚石或不锈钢、碳化钨、金刚砂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骨组织开孔或打磨骨组织。Ⅱ 04-08-02关节镜用手术钻头通常由头部和柄部组成,头部有切割刃口。头部一般采用不锈钢、碳化钨、金刚砂材料制成,柄部一般采用不锈钢、钛或合成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关节微创手术中,用于钻孔、攻螺纹。Ⅱ 04-09-01椎间盘手术用环锯该类产品为环形手术切割器械,有锯齿刃口,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椎间盘手术时切除和修正腐骨、钻孔、减压或断钉取出等。Ⅱ 04-09-01无菌骨锯通常为扁平或线型的手术切割器械,有锯齿刃口。可带有附属手柄。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不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用于截锯骨骼。Ⅱ 04-10-01椎骨骨凿椎骨骨凿通常用不锈钢制成,手柄可有其他适用材料,通常为单刃口的手持手动一件式外科器械,远端有成型的锋利刃口,刃口形状可各异;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使用手术槌或手术锤手动将力从器械的近端传至远端,供手术时凿切、修整、剥离颈椎、腰椎等椎骨并使椎骨成型。无菌提供。Ⅱ 04-10-01颈椎骨凿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91141骨科凿类通用技术条件。用于颈椎手术时骨组织的切削和修整。无菌提供。Ⅱ 04-10-01椎板骨凿该类产品通常由柄部和刀头组成,刀头是斜面锋利刃口。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91141骨科凿类通用技术条件。用于脊柱手术时切削和修整椎板。无菌提供。Ⅱ 04-11-01椎管锉刀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供脊柱手术时铲除骨片及修正骨骼用。无菌提供。Ⅱ 04-11-01脊柱手术用骨锉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后路手术中终板、椎体边缘等骨面的处理。无菌提供。Ⅱ 04-11-01关节镜用手术骨锉通常由锉身和手柄组成。锉身一般采用不锈钢、金刚砂材料制成。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关节微创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磨削。Ⅱ 04-11-02椎管铲刀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供脊柱手术时铲除骨片及修正骨骼用。无菌提供。Ⅱ 04-12-01骨科动力手术设备通常由主机、软轴、电缆、手机和刀具(或脚踏开关)组成,或由手机、刀具、电池和控制系统等组成。用于对骨组织进行钻、切取、锯、磨、铣等。Ⅱ 04-13-02骨科外固定支架骨科外固定支架通常由针杆链接装置、杆、环、连接部件等组成,不包括骨针。一般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碳纤维、钛合金材料制成,可由多个支架、固定部件组合而成,可为单臂或环形,可有万向结构,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连接体内骨针使用,通过固定、加压或牵拉骨端,实现骨科畸形矫形、骨折复位等治疗目的。Ⅱ 04-14-02一次性使用/无菌骨水泥填充器一次性使用/无菌骨水泥填充器可由骨水泥胶枪(由金属制手柄、机构螺杆或类似结构组成的枪状)、可分离喷嘴套筒(套筒两端有螺纹等连接结构,可安装在骨水泥胶枪上,套筒可由金属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骨水泥配制容器、骨水泥勺、搅拌棒、套筒座等组成。金属部件通常重复使用,非金属部件通常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提供或一次性使用,供骨科手术中混匀骨水泥,并将骨水泥注入(输送到)骨髓腔需填充部位用。包括低粘骨水泥填充套件。Ⅱ 04-14-02骨水泥填充套件无菌骨水泥填充器、一次性使用骨水泥填充器可由骨水泥胶枪(由金属制手柄、机构螺杆或类似结构组成的枪状)、可分离喷嘴套筒(套筒两端有螺纹等连接结构,可安装在骨水泥胶枪上,套筒可由金属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骨水泥配制容器、骨水泥勺、搅拌棒、套筒座等组成。金属部件通常重复使用,非金属部件通常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提供或一次性使用,供骨科手术中混匀骨水泥,并将骨水泥注入(输送到)骨髓腔需填充部位用。包括低粘骨水泥填充套件。Ⅱ 04-14-02骨水泥加压塞该类产品通常由股骨端加压塞和髋臼加压塞组成,材料分别为聚氨酯和硅6810橡胶,用于髓腔或髋臼注入骨水泥后加压塑形。一次性使用,灭菌包装。Ⅱ 04-14-03脊柱后路手术用植骨漏斗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后路融合术中用于将植骨导入植骨区域。无菌提供。Ⅱ 04-14-04骨取样器通常由套管、管芯和手柄组成。套管和管芯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经皮椎体成形术中骨组织取样。无菌提供。Ⅱ 04-14-05脊柱手术用试模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后路融合等手术中用于评估椎间隙的高度,为椎间融合器的选择提供参考。无菌提供。Ⅱ 04-14-05脊柱后路手术用测深器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后路手术中切除髓核等椎间组织后腔体深度的测量。Ⅱ 04-15-01扩髓器该类产品分为两类,一类由柔性杆、钻头、导针和送针器组成;另一类由扩髓头、管型组装部件、过滤装置、密封头、锁定夹等组成。骨科手术时用于髓腔扩大。与有源器械配合使用。Ⅱ 04-16-01膝关节用骨水泥定型模具一般采用医用级硅胶制成,不包含植入体内的加固柄等组件。用于膝关节用骨水泥定型。无菌提供。Ⅱ 04-16-01髋关节用骨水泥定型模具由不锈钢制成的加固柄和医用级硅橡胶制成的骨水泥定型模具组成,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塑造临时半髋关节置换假体,适用于因感染而需进行二期翻修的骨骼发育成熟的患者。Ⅲ 04-16-033D打印截骨导板骨科手术配套工具,用于匹配患者解剖结构。采用高分子聚酰胺材料、金属材料或光敏树脂材料等,经3D打印制成。非无菌提供,经灭菌后一次性使用。预期用于特定病人的骨科手术中定位、导向和保护。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4-17-04椎体成形术辅助器械金属材料器械的主体通常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充盈装置(充压装置)采用聚碳酸酯和聚氨酯等高分子材料制成;骨水泥注入器可采用高分子材料或金属材料制成;可由穿刺套件、扩张套件、工作套管、骨水泥注入套件和充盈装置等组成,不含椎体扩张球囊导管。用于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经皮椎体成形术中,建立工作通道,填充骨水泥,恢复椎体解剖结构。Ⅱ 04-17-05一次性使用纤维环缝合器该类产品通常由缝合器壳体、缝合组件及传动组件组成。用于单纯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手术后的纤维环缝合。Ⅱ 04-17-06椎体后缘处理器该类产品通常由引导丝定位、扩张套管、高精度钻、工作套管等组成。用于处理后缘骨赘、硬性突出物,疏通神经根通道。Ⅱ 04-17-13脊柱手术通道系统脊柱手术配套手术工具,一般由可扩张通道、逐级撑开套筒、撑开通道及内芯和测深尺组成。采用医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脊柱手术通道的建立。Ⅱ 04-17-15脊柱后路手术用植骨推骨器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后路融合术中用于将植入骨推入植骨区域并压实。Ⅱ 04-17-15脊柱手术用持笼器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在脊柱后路融合术中用于抓取融合器以完成融合器的植入或取出。Ⅱ 04-18-01椎板剥离器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手术时剥离椎板附着组织。Ⅱ 04-18-01椎体前方剥离器该类产品通常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用于脊柱手术时剥离或分离粘膜、骨膜等组织。Ⅱ 04-18-02颅骨成形术材料形成模具该类产品通常由材料形成用造型正负模具(主要由医用硅橡胶材料制成),头颅造型术的辅助工具组成。作为颅骨修补材料的成形模具使用。Ⅱ 04-18-02婴儿颅骨矫形固定器由外壳、填充材料/垫和固定装置组成。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用于3—18个月之间的婴幼儿,通过给婴幼儿头部接触部位一定的压力,预防或治疗先天性或后天发生的非对称或斜头症及短头症的矫形器械。Ⅱ 05-04放射治疗配套器械05-04子目录下Ⅱ类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新增,原251-255合并至此项06-01-02泌尿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图像显示系统、专用泌尿床组成。X射线透视摄影设备。用于泌尿科、妇科、胃肠道等X射线透视和摄影,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产品不包括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Ⅱ 06-01-03乳腺X射线机通常由机架、X射线发生装置、乳腺压迫器、影像接收装置组成。数字化产品还带有工作站和显示系统。一般采用钼或铑等材料制X射线管靶面。使用较低的管电压形成低能量的X射线进行摄影。用于对人体乳腺组织摄影,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04牙科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及其支撑部件组成。配合口内影像接收器使用。用于对牙齿进行X射线摄影,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05透视摄影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图像显示系统、患者支撑装置组成,有的配有专用胃肠床、压迫器、点片装置、体层摄影装置等,是用于辅助胃肠诊断,兼有摄影和透视功能的X射线设备。使用时一般通过透视动态图像锁定感兴趣区,而后用较大剂量摄影得到该区域清晰的静态图像。用于常规、胃肠道透视摄影检查,可带有泌尿摄影功能,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05透视摄影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图像显示系统、患者支撑装置组成,有的配有专用胃肠床、压迫器、点片装置等,是用于辅助胃肠检查,兼有摄影和透视功能的X射线设备。使用时一般通过透视动态图像锁定感兴趣区,而后用较大剂量摄影得到该区域清晰的静态图像。用于常规、胃肠道透视摄影检查,且带有外周血管部位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功能,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产品不包括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Ⅲ 06-01-06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通常由移动式C形臂支架、X射线发生装置、影像增强器电视系统或数字平板探测器成像系统等组成。用于外科手术透视及摄影,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06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通常由移动式C形臂支架、X射线发生装置、影像增强器电视系统或数字平板探测器成像系统等组成。用于外科手术透视及摄影,且带有外周血管部位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功能,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产品不包括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Ⅲ 06-01-07摄影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和摄影X射线附属设备组成。数字化系统还带X射线探测器及其影像系统。利用从X射线管发射出的X射线穿过患者身体不同组织和器官时对射线衰减不同的原理,将穿过患者且携带足够信息的X射线投射到成像介质上所形成的影像,转化为可见的平面灰度影像的通用X射线设备。用于对患者的常规摄影,获得单幅影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08透视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荧光屏或电视系统或动态探测器等影像接收装置组成,可能带有患者支撑装置等。利用人体不同组织和器官对射线衰减不同的原理,通过对X射线源的连续加载,在成像介质上转化为动态影像的通用X射线设备。用于对患者的常规透视,获得连续影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09X射线骨密度仪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探测器、信息分析和显示系统组成,还可能带有患者支撑装置。根据不同密度的骨骼和组织对X射线的吸收程度不同,将接收到的带有人体信息的数字信号输入计算机进行分析得出骨密度的结果。用于通过对人体的X射线衰减测量,评估患者骨骼及邻近组织的骨密度和矿物质含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1-10车载X射线机安装在可移动运输工具上的X射线机,有透视和/或摄影功能。用于机动条件下,在远离医院的现场开展X射线透视、摄影诊断检查。Ⅱ 06-01-11携带式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源组件、影像接收装置等组成。在使用时或使用的间隔期间,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携着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的X射线机。用于对四肢或其他衰减度较小的身体部位组织进行X射线成像,供临床诊断用。Ⅱ 06-03X射线发生、限束装置用于X射线的产生、限束。Ⅱ 06-04-01X射线影像增强器影像增强器是将携带患者信息的X射线信号转换为可见光图像的光电真空管。装配于诊断X射线机,用于将X射线图像转换成可见光图像。Ⅱ 06-04-01X射线影像增强器电视系统X射线影像增强器电视系统通常由X射线影像增强器、光学系统、摄像机信号处理系统及影像显示装置组成,将X射线图像转换成相应的可见光影像的系统。装配于诊断X射线机,用于将X射线图像转换成可见光图像。Ⅱ 06-04-02X射线探测器X射线探测器(包括平板探测器或光电耦合器(CCD)探测器等)采用特定的光电转换介质将穿过人体的X射线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装配于或配合诊断X射线机,用于将X射线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Ⅱ 06-04-02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一般包括X射线探测器、图像传输,处理和显示系统。装配于或配合诊断X射线机,用于将X射线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Ⅱ 06-04-03影像板成像装置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一般包括X射线探测器、图像传输,处理和显示系统。装配于或配合诊断X射线机,用于将X射线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Ⅱ 06-05X射线体层摄影装置X射线体层摄影装置能清楚地摄取与人体纵轴相平行的某一层或几层组织的影像,又使其他各体层的影像模糊不清的摄片装置;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摄影平床配合,用于对人体进行体层摄影。Ⅱ 06-05-01X射线透视摄影床通常由床体、点片装置、遥控操作装置和/或近台操作装置等组成。用于胃肠X射线检查,配合胃肠X射线机使用。Ⅱ 06-05-02X射线导管床通常为单臂支撑,床面板一般采用碳纤维等材料。在与 C臂、U臂等介入手术X射线设备组合进行多方向摄影时,视野不受妨碍。用于普通介入治疗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配合血管造影X射线设备使用。Ⅱ 06-05-03X射线电动摄影平床患者支撑装置。可电动平移、转动等。用于X射线摄影成像中对患者的支撑。Ⅱ 06-05-04X射线诊断设备附属悬吊、支撑装置通常由基座、立柱、支撑臂或悬吊架及导轨等部件组成。可电动平移,转动等。用于X射线源组件、影像接收装置等部件的悬吊、支撑。Ⅱ 06-05-04胸片架胸片架是医用X射线诊断附属设备,由基座、立柱、支撑臂等部件构成,可电动平移,转动等,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支撑X射监视器和胸片摄影点片装置,提供合适的人体摄片体位等用。Ⅱ 06-05-05X射线造影剂注射装置通常由外套、活塞和活塞密封圈组成,附件包括连接管、吸药管等。与高压注射器配套使用。Ⅲ 06-05-05 06-10-01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由针筒、连接管、吸药管等组成。产品预期用途:为配套CT高压注射泵、MRI高压注射泵、DSA高压注射泵及超声检查和心血管造影时推注造影剂的器械,不接触人体。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6-05-05造影剂注射装置通常由注射机头、控制部分等组成。通过向人体血管内注入造影剂获得清晰的血管影像。与高压注射器针筒及附件配套使用。用于X射线造影、CT成像时,造影剂、生理盐水等的注入。Ⅱ 06-05-05造影剂注射装置通常由外套、活塞和活塞密封圈组成,附件包括连接管、吸药管等。与高压注射器配套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结构、新功能的产品。Ⅲ 06-05-06防散射滤线栅通常由铅条、介质等组成。放置于影像接收面之前,以减少辐射到影像接收面上的散射辐射,从而改善X射线影像对比度的一种装置。配合X射线机使用,用于增加X射线影像的对比度。Ⅱ 06-05-07 X射线摄影暗盒承装X射线摄影胶片等的装置,带有滤线栅,按照不同应用分为不同尺寸。Ⅱ 06-06医用射线防护喷剂医用射线防护喷剂主要成分为超氧化物歧化酶及其稳定剂,以冻干粉形式存在于可加盖喷雾泵的棕色塑料瓶(A瓶)中,其他辅料(姜黄素、山梨醇、山梨酸钾)以水溶液形式存在于加盖的白色塑料瓶(B瓶)中,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装量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供预防和减轻医用射线等理化因素产生的自由基对人体皮肤、粘膜组织造成的损伤。Ⅱ 06-06-01医用射线防护用具通常由薄厚均匀柔软的铅橡胶、铅橡塑、铅玻璃或其它含重金属元素的防护材料片组成,用于人体放射治疗时的防护。Ⅱ 06-07-01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利用超声脉冲回波原理,完成人体器官组织成像的超声系统。通常由探头(线阵、凸阵、相控阵、机械扇扫)、超声波发射/接收、信号处理和图像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成像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体表、经阴道、经直肠对腹部器官、心脏、浅表组织器官等部位进行超声成像,不包括非常规的应用方式。仅包括基础的超声B模式成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功能(如复合成像、谐波成像)。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等。Ⅱ 06-07-01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利用超声脉冲回波原理,完成人体器官组织成像的超声系统。通常由探头(线阵、凸阵、相控阵、机械扇扫)、超声波发射/接收、信号处理和图像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成像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体表、经阴道、经直肠或术中对腹部器官、心脏、浅表组织器官等部位进行超声成像,不包括非常规的和接触循环血液的应用方式。仅包括基础的超声B模式成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功能(如复合成像、谐波成像)。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等。Ⅲ 06-07-02超声频谱多普勒诊断设备超声频谱多普勒诊断设备利用超声多普勒原理提取血流的方向、速度等信息,经处理后以频谱-时间或血流-时间方式予以显示,又分为脉冲波多普勒和连续波多普勒。通常由探头(单元式、凸阵、线阵、相控阵、机械扇扫)、超声波发射/接收、信号处理和频谱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信号采集/处理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体表、经阴道、经直肠或术中对腹部器官、心脏、浅表组织器官等部位的血流进行检测,不包括非常规的应用方式。仅包括基础的脉冲波多普勒(PW)和连续波多普勒模式(CW),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67-2009 超声彩色血流成像系统等。Ⅲ 06-07-02超声彩色血流成像设备超声彩色血流成像设备在超声脉冲回波成像基础上采用多普勒和自相关技术对血流成像,并将彩色编码信息叠加在B模式灰阶图像上予以实时显示。通常由探头(凸阵、线阵、相控阵、机械扇扫)、超声波发射/接收电路、信号处理和图像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成像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体表、经阴道、经直肠或术中对腹部器官、心脏、浅表组织器官等部位的血流进行成像,不包括非常规的应用方式。仅包括基础的超声彩色血流成像模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功能(如超声血流向量成像)。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YY 0767-2009 超声彩色血流成像系统等。Ⅲ 06-07-02超声频谱多普勒诊断设备超声频谱多普勒诊断设备利用超声多普勒原理提取血流的方向、速度等信息,经处理后以频谱-时间或血流-时间方式予以显示,又分为脉冲波多普勒和连续波多普勒。通常由探头(单元式、凸阵、线阵、相控阵、机械扇扫)、超声波发射/接收、信号处理和频谱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信号采集/处理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体表、经阴道、经直肠对腹部器官、心脏、浅表组织器官等部位的血流进行检测,不包括非常规的应用方式。仅包括基础的脉冲波多普勒(PW)和连续波多普勒模式(CW),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67-2009 超声彩色血流成像系统等。Ⅱ 06-07-02超声彩色血流成像设备超声彩色血流成像设备在超声脉冲回波成像基础上采用多普勒和自相关技术对血流成像,并将彩色编码信息叠加在B模式灰阶图像上予以实时显示。通常由探头(凸阵、线阵、相控阵、机械扇扫)、超声波发射/接收电路、信号处理和图像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成像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体表、经阴道、经直肠对腹部器官、心脏、浅表组织器官等部位的血流进行成像,不包括非常规的应用方式。仅包括基础的超声彩色血流成像模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功能(如超声血流向量成像)。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YY 0767-2009 超声彩色血流成像系统等。Ⅱ 06-08-01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可由消毒剂(如三氯羟基二苯醚)、丙二醇、丙三醇(甘油)、三乙醇胺、卡波姆(交联聚丙烯酸树脂)组成;无菌提供。可按配方、技术参数、适用部位、装量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供超声诊断或治疗操作中,充填或涂敷于皮肤-黏膜与探头(或治疗头)辐射面之间,用于透射声波的中介媒质,用于改善探头与患者皮肤/粘膜之间的超声耦合效果,并具有消毒皮肤、粘膜功能。Ⅱ 06-08-01腔道用医用超声耦合剂腔道用医用超声耦合剂由博克-DP(三氯羟基二苯醚)、丙二醇、丙三醇三乙醇胺、卡波姆(交联聚丙烯酸树脂)组成;可以以无菌形式提供;涂布与腔内超声探头头端,供提高腔内粘膜与探头的超声耦合用。Ⅱ 06-08-03超声内窥镜专用水囊超声内窥镜专用水囊用天然胶乳/硅胶和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制成,由水囊和水囊外套管组成,水囊外套管由插入部、连接部构成;安装于超声内窥镜前端,注无菌生理盐水膨胀后作为超声传导介质;可按材质、容量、形状、使用部位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以无菌形式提供(接头可为非无菌);供超声内窥镜检查时探头与被检查部位皮肤/粘膜间的耦合用。Ⅱ 06-08-04超声机械扫描探头超声机械扫描探头通常由超声换能器和/或超声换能器阵元组,声透镜、壳体、电缆线等组成,换能器阵元平面或凸阵排列,可以按结构、型式、技术参数和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超声设备配套,经完好的皮肤、腔道粘膜(如阴道、直肠,不包括经食道超声探头、上下消化道超声内窥镜的超声部分)实现包括生物信息采集、组织成像等预期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Ⅱ 06-08-04电子线阵探头电子线阵探头通常由超声换能器和/或超声换能器阵元组,声透镜、壳体、电缆线等组成,换能器阵元平面排列,可以按结构、型式、技术参数和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超声设备配套,经完好的皮肤、腔道粘膜(如阴道、直肠,不包括经食道超声探头、上下消化道超声内窥镜的超声部分)实现包括生物信息采集、组织成像等预期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Ⅱ 06-08-04电子凸阵探头电子凸阵探头通常由超声换能器和/或超声换能器阵元组,声透镜、壳体、电缆线等组成,换能器阵元凸阵排列,可以按结构、型式、技术参数和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超声设备配套,经完好的皮肤、腔道粘膜(如阴道、直肠,不包括经食道超声探头、上下消化道超声内窥镜的超声部分)实现包括生物信息采集、组织成像等预期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0152-2009 B型超声诊断设备。Ⅱ 06-08-05超声穿刺架产品配合腔内或体外超声探头使用,通常安装在超声探头上,可用于固定超声探头和穿刺针,并在超声的引导下将穿刺针引导到人体的目标位置。产品为无菌提供。穿刺架应为无源医疗器械,不应含有导航模块、自动穿刺等有源结构和/或功能。Ⅱ 06-10-01磁共振高压造影注射系统通常由操作室组件和扫描室组件组成。扫描室组件由非铁磁材料制成,导线经过射频屏蔽。不包含配套使用的针筒。用于静脉注射磁共振造影剂和/或在人体血管内注射常用的冲刷液,以满足磁共振扫描诊断需要。Ⅱ 06-10-02磁共振辅助刺激系统通常由在控制室使用的计算机、操作员显示器、光纤介质转换器等部件和在磁共振扫描室内使用的患者界面显示器、电源、光缆、按钮响应单元、耳机等部件组成。配合磁共振成像系统使用。用于在大脑扫描时,通过播放文本、图片、幻灯片、声音、CD和DVD,向患者提供视觉、运动、听觉和语言任务刺激。Ⅱ 06-11-01伽玛(γ)照相机通常由机架、准直器、探测器、数据采集、图像处理工作站、系统软件、患者支撑装置等组成。用于获取单光子放射性核素在人体全身或部分器官组织中的分布情况,形成平面图像。Ⅱ 06-11-04放射性核素扫描仪通常由主机、计算机、彩色打印机、工作软件和隔离电源组成。用于人体甲状腺放射性核素扫描成像。Ⅱ 06-13-01医用红外热像仪通常由红外摄像机、处理系统、支架和显示屏组成。通过红外摄影标出人体热图像。Ⅱ 06-13-02红外乳腺检查仪红外乳腺检查仪由探头(卤素灯探头、激光探头)、摄像机、主机(包含显示器、打印机、计算机、软件)组成,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乳腺疾病的红外光检查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0324-2008红外乳腺检查仪。Ⅱ 06-13-04手术显微镜手术显微镜由光学系统、机架、照明系统、电气装置四个基本部分组成,也可包括照相/摄像系统及图像管理系统,可按结构组成、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非眼科)外科显微手术放大、照明、图像管理等用,不含荧光模块及其他特殊光谱用途。参照标准 GB 11239.1-2005手术显微镜 第1部分。Ⅱ 06-13-05微循环显微镜检查仪微循环显微镜检查仪可由微循环显微镜、光源(LED光源/冷光源)、CCD(黑白/彩色)、显示器(监视器)等组成,可包括图像管理软件,可按结构组成、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体末梢微循环(如甲襞)检查用,以此评估人体微循环状况。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067-2007微循环显微镜。Ⅱ 06-14-01膀胱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尿道、膀胱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直肠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肛门、直肠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纤维鼻内窥镜通常由光缆连接器、含导丝的柔性管以及远端和近端光学透镜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柔性管以无菌形式提供;与适配光源配套,用于鼻和鼻窦结构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一次性使用光纤喉镜一次性使用光纤喉镜由塑料制手柄和内含防雾CCD摄像头及光纤导线的窥片(塑料制)组成,手柄另一端可接显示器。手柄与窥片通常为可分离式,可按适用人群、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窥片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挑起患者会厌部暴露声门,指引医护人员准确进行气道插管供麻醉或急救用,也可用于口腔内诊察、治疗用。用于观察和检查患者的上呼吸道以及协助呼吸插管的插入。Ⅱ 06-14-01鼻窦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在鼻窦观察成像。Ⅱ 06-14-01喉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喉部观察成像。Ⅱ 06-14-01纤维鼻咽喉内窥镜软性纤维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由混编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成像系统由规则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物镜将物体直接聚焦成像于光纤面上,光纤面阵上的每一像素(每一根导光纤维)分别接收对应位置像的光能,并将该光能传输至传像光纤的另一端发出,所有像素在像方端的全部光能重组形成物镜的聚焦像,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在鼻咽喉的检查和手术中观察成像。Ⅱ 06-14-01纤维上消化道内窥镜软性纤维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由混编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成像系统由规则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物镜将物体直接聚焦成像于光纤面上,光纤面阵上的每一像素(每一根导光纤维)分别接收对应位置像的光能,并将该光能传输至传像光纤的另一端发出,所有像素在像方端的全部光能重组形成物镜的聚焦像,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对上消化道(不包括十二指肠)进行观察成像。Ⅱ 06-14-01纤维下消化道内窥镜软性纤维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由混编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成像系统由规则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物镜将物体直接聚焦成像于光纤面上,光纤面阵上的每一像素(每一根导光纤维)分别接收对应位置像的光能,并将该光能传输至传像光纤的另一端发出,所有像素在像方端的全部光能重组形成物镜的聚焦像,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对下消化道进行观察成像。Ⅱ 06-14-01纤维支气管内窥镜软性纤维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由混编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成像系统由规则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物镜将物体直接聚焦成像于光纤面上,光纤面阵上的每一像素(每一根导光纤维)分别接收对应位置像的光能,并将该光能传输至传像光纤的另一端发出,所有像素在像方端的全部光能重组形成物镜的聚焦像,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对气管和支气管进行观察成像。Ⅱ 06-14-01腹腔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系统、转像系统、目镜系统三大系统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腹腔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关节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关节部位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硬性光学胸腔内窥镜硬性光学胸腔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胸腔部位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输尿管内窥镜一般为半硬性光学内窥镜。通常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由混编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通过外部光源传递光线,为内窥镜影像提供照明。成像系统由规则排列的多束导光纤维构成,被观察物经物镜通过导像纤维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外管为医用不锈钢。可含有工作通道,用于兼容手术器械和吸引灌流。该产品插入尿道,通过膀胱穿入输尿管,用于输尿管的观察成像。Ⅱ 06-14-01耳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在耳部观察成像。Ⅱ新增06-14-01脊柱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系统、转像系统、目镜系统三大系统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脊柱部位的观察成像。Ⅱ新增06-14-02前列腺电切内窥镜一般由硬性光学内窥镜、鞘套、操作器、手术电极组成。在内窥镜观察下,利用高频电流对前列腺组织进行切除。Ⅲ 06-14-03电子腹腔内窥镜产品由物镜端、镜体、光导接头和视频接头等构成。头端部的图像传感器(通常为CCD或CMOS)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过图像处理装置处理后在显示器上观察。产品用于腹腔手术中的观察成像。产品可包含内置光源。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6-14-03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为软性电子内窥镜,一般由头端部、弯曲部、插入部及电气和光源连接的部分组成。头端部的光电转换器件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摄像系统在显示器上观察。通过视频监视器提供影像供上消化道(不包含十二指肠)的观察、诊断、摄影用。产品可包含内置光源。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6-14-03电子鼻咽喉内窥镜软性电子内窥镜,一般由头端部、弯曲部、插入部、操作部及电气和光源连接的部分组成,可含有工作通道。头端部的光电转换器件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摄像系统在显示器上观察。通过视频监视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等上呼吸道的观察、诊断和治疗提供图像。产品可包含内置光源。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6-14-03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软性电子内窥镜,一般由头端部、弯曲部、插入部、操作部及电气和光源连接部组成,一般含有工作通道。头端部的光电转换器件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过图像处理系统在显示器上观察。通过视频监视器提供影像供下消化道(不含小肠)的观察、诊断和摄影用。产品可包含内置光源。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6-14-03电子膀胱输尿管肾盂内窥镜软性电子内窥镜,一般由头端部、弯曲部、插入部、操作部及电气和光源连接部组成,可含有工作通道。头端部的光电转换器件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过图像处理系统在显示器上观察。通过视频监视器提供影像供尿道、膀胱、输尿管、肾盂的观察、诊断、摄影和治疗用。产品可包含内置光源。可设计为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Ⅱ对产品名称和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6-15-01内窥镜用冷光源通常由冷光源主机和电源线组成,可含导光束,灯泡类型有LED灯、氙灯和卤素灯,冷光源主机通过导光束与内窥镜连接,为内窥镜的检查或手术提供照明。不含特殊光谱。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081-2011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功能供给装置 冷光源。Ⅱ 06-15-01频闪光源频闪光源一般由主机、光源、麦克风、脚踏开关组成,由网电源或电池供电,通常配合喉镜和监视器共同使用。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为喉部检查提供频闪光和普通光。Ⅱ 06-15-02内窥镜摄像系统由主机、摄像头、适配器和电缆线组成,与光学内窥镜及监视器配合使用,将内窥镜采集的光学信号转化为电子信号,并传输至监视器进行成像。Ⅱ 06-15-03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该产品一般由主机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电源线、接口电缆、数据键盘等,与电子内窥镜及显示器配合使用,用于将电子内窥镜采集到的图像进行处理后输送至显示器。Ⅱ 06-15-04气腹机由主机、气体过滤器和连接管路组成,用于腹腔镜微创手术时向腹腔内注入二氧化碳气体,建立并维持气腹,提供手术操作和视野的空间。Ⅱ 06-15-05内窥镜用冲洗吸引器由主机、连接线、脚踏开关、冲洗管路和吸引管路组成;该产品用于内窥镜手术中的冲洗和/或吸引。Ⅱ 06-15-06子宫加压膨宫器子宫加压膨宫器由加压器主机、管路及充气针组成,需有超压报警并自动泄气功能;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妇科内窥镜检查和手术过程中,对子宫进行加压膨胀以形成可视空间用。Ⅱ 06-16-05内窥镜先端帽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先端帽用硅橡胶等制成,可按材质、技术参数、适用内窥镜等不同分为若干种;无菌状态提供;安装于内镜先端部,以保持适当的内镜视野。Ⅱ 06-16-06内窥镜用活检袋产品可由输送装置、张开装置、结扎绳、纳物袋等部件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内窥镜手术中将组织和/或活检样本从手术区域取出。Ⅱ 06-16-07一次性使用内窥镜套管通常由开口端和套体组成。一般采用聚乙烯等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配合内窥镜使用,用于手术或检查时使内窥镜与患者隔离,预防交叉感染。Ⅱ 06-16-07内窥镜咬口手术或检查时患者开口的辅助器械,通常采用聚乙烯等高分子材料制成。一次性使用,无菌提供。用于经口腔手术或检查时维持患者的开口状态,防止非预期咬合保护器械损坏。Ⅱ 06-18-01图像显示处理工作站通常由专用诊断显示装置、存储处理系统、软件等组成。配合医学影像设备,用于显示、处理、传输和存储数字诊断图像。Ⅱ 06-18-02医用胶片数字化扫描仪通常由胶片上板、胶片下板、胶片传动机构、光电耦合器(CCD)、数字信号处理器等组成。用于医用胶片的扫描,输出BMP、DICOM等格式的数字化图像。Ⅱ 07腹内压监测套件包括腹腔压力监测和尿液收集两部分装置。腹腔压力监测装置由连接器、连接器帽、管路、管路调节器、导夹和过滤装置组成。尿液精准收集装置由引入管、测量室、收集袋、排出阀及附件(悬挂带/挂绳/挂钩)组成。使用时连接到导尿管的排泄端口,用于测量膀胱内静水压力,从而监测腹腔内压力,并精准计量、收集尿液。Ⅱ 07-01-01压舌板通常由木质或其他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检查时压低舌部。Ⅱ 07-01-02电子听诊器通常由拾音器、信号处理模块和耳机组成。对收集的声音进行(频率)非线性放大。用于收集和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和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Ⅱ 07-02-01气体测定设备临床用于连续测量呼吸气体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分压、流速或容量等参数。Ⅱ 07-02-03肺功能测试设备通常由主机、流速传感器和鼻夹组成。用于呼吸内科、胸科、职业病防治机构、医院体检等,测量肺活量、最大通气量及用药前后激发试验。Ⅱ 07-02-04呼气流量计通常由壳体、滑标、簧片和咬嘴组成。用于测量哮喘患者、慢性阻塞肺病患者最大呼气流量,测量患者呼出气受限制的程度,可监测哮喘病情。Ⅱ 07-02-05呼吸压力计通常由主机、接嘴、呼气压力测试阀、吸气压力测试阀、细菌过滤器等组成。用于测量口腔最大吸气压力、口腔最大呼气压力和鼻腔吸气压力。Ⅱ 07-02-07呼气分析仪通常由主机、一氧化氮或一氧化碳等气体传感器、呼吸过滤装置或气体收集装置等附件组成。用于检测呼出气体中的一氧化氮或一氧化碳等的浓度。Ⅱ 07-03-01运动负荷试验测试系统通常由主机、附件、运动单元组成。主机部分通常包括信号输入部分,放大回路、控制电路、显示部分、记录部分和电源部分;附件组成通常包括电极、电缆;运动单元由提供不同强度的设置单元、指示单元、运动部件组成。运动单元可提供不同负荷运动,主机及附件部分可监测受试者在运动过程中的心电信号,对信号进行处理、实时显示。用于实时检测患者运动状态下的心电图变化,供临床诊断。Ⅱ 07-03-01心电图机通常由主机、患者电缆和电极组成。可按导联数、技术参数和功能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用于测量、采集、显示、记录患者心电信号,供临床诊断,不包括辅助分析和诊断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9706.225-2021、YY 0828-2011等。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7-03-01动态心电记录仪动态心电记录仪通常由移动式记录器和导联线组成,也可包括数据管理软件和附件(导联线、充电器、USB线等),可按导联数、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体24小时动态心电监测用。不包括自动分析诊断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885-2013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动态心电图系统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Ⅱ 07-03-01胎儿心电图机胎儿心电图机主要由主机、导联线、电极组成,可包括数据管理软件、打印设施及附件;可按导联数、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胎儿心电检查、监测用,但不包括辅助分析和诊断功能。Ⅱ 07-03-03汞柱式血压计汞柱式血压计可有台式、立式和挂式等型式,基本参数:测量范围:0—40kPa(0—300mmHg),儿童血压计0—20kPa(0—150mmHg);采用双刻度标尺,最小分度值为0.5 kPa(2 mmHg);示值允许误差为±0.5kPa(±3.75 mmHg);袖带可根据气囊尺寸不同分为多个规格;小儿用参数可调整;供测量人体血压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3053-1993 血压计和血压表。Ⅱ 07-03-03机械弹性元件式血压表机械弹性元件式血压表采用双刻度,成人用测量范围0—40kPa(0—300mmHg),最小分度值分别为0.5kPa和2mmHg,允许误差为±0.5kPa(±3.75mmHg),袖带可根据气囊尺寸不同分为多个规格;小儿用参数可调整,可按型式、技术参数及适用对象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测量人体血压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3053-1993 血压计和血压表。Ⅱ 07-03-03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主要由主机、充气管、血压袖带和电源组成。该产品采用示波法或类似的其他方法,无创地测量人体动脉血压。该产品应符合YY 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制造商应提供关于血压测量整体有效性的临床验证报告。Ⅱ 07-03-03无创动态血压记录仪通常由阻塞袖带、传感器、充气泵、测量电路、供电电源、记录部件组成。采用示波法、柯式音法或类似的无创血压间接测量原理长时间连续多次进行血压测量。用于动态和连续地自动测量患者血压,供诊断用。该产品应符合YY9706.230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血压测量临床准确度的研究资料。Ⅱ新增07-03-04额温计通常由红外温度传感器、探头套、显示单元、供电电路、测量电路组成。采用红外感温方法测量温度显示或者数据输出。应提供临床准确性的临床验证资料。Ⅱ 07-03-04体温测量设备(无源)通常由玻璃管、感温泡、汞或其他感温液体和刻度尺标组成。采用汞或其他液体的热胀冷缩原理测量温度。用于临床测量患者体温。通常放置于人体的口腔、腋下、肛门部位测量。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7-03-04医用电子体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为间歇接触式监控患者体温的电子装置,可由塑胶外壳、电路板、温度测量部件、显示屏、电源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测量人体体温或女性监测排卵周期等用,不包括预测模式,也不包括医用红外体温计。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T 21416-2008 医用电子体温计。Ⅱ 07-03-04耳腔式医用红外体温计耳腔式医用红外体温计可由塑胶外壳、电路板、温度测量部件、显示屏、电源、隔离膜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热辐射显示被测人体耳腔体温。需提供临床准确度与临床重复性报告。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T 21417.1-2008医用红外体温计 第1部分:耳腔式。Ⅱ 07-03-05医用脉搏血氧监测仪医用脉搏血氧监测仪通常由主机(包括控制、数据处理/显示模块)和与之相连的血氧探头组成,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建立光辐射与人体组织血氧饱和度间关系,供临床无创估算监测人体动脉血氧饱和度和脉率用。需提供血氧准确度人体评估报告。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Ⅱ 07-03-06脑电图机脑电图机可由放大器输入盒、计算机、显示器、专用软件、电极组成,也可包括闪光灯、闪光控制器、打印机等,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体脑电生理信号检测、处理、显示和储存等用,不包括自动诊断部分。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9706.26-2005 医用电气设备第2-26部分:脑电图机安全专用要求。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7-03-06脑电地形图仪脑电地形图仪主要由主机、显示器、放大器、打印机、键盘、鼠标等组成,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体脑电生理信号数据定量处理、分析功能,不包括自动诊断部分。Ⅱ 07-03-06肌电图机肌电图机主要由主机、刺激电极组成,也可包括计算机、专用数据管理软件及打印机,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体肌电信号及神经传导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用,不包括自动诊断部分。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9706.240-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40部分:肌电及诱发反应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7-03-06肌电图诱发电位仪肌电图诱发电位仪通常由主机、刺激器、显示器、电源部分及附件组成。由刺激产生的生物电势通过电极采集后再用放大器加以放大,并用记录器描记下来;用于非手术过程中人体肌电信号及诱发电位信号的采集、显示、处理,不包括自动诊断部分。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YY 9706.240-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40部分:肌电及诱发反应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Ⅱ新增07-03-09经皮黄疸测试仪经皮黄疸测试仪为手持式,由光学测试单元、显示单元、电源/电池及充电附件等组成,可按工作原理、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适用对象、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特定波长光反射,主要用于新生儿经皮黄疸测量用。Ⅱ 07-03-11鼻阻力测量仪通常由主机、取压管和流量传感器组成。用于通过检测鼻腔气体流动参数,分析鼻腔气道阻力。Ⅱ 07-04-01多参数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主要由主机和附件组成,附件可以包括心电导联电缆、血压袖带、血氧探头、体温探头、呼吸气体测量组件等,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患者的心电、无创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体温、呼吸、呼吸气体监测用。需提供无创血压系统整体有效性和血氧准确度人体评估报告。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1079-2008心电监护仪、YY 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 0785-2010临床体温计——连续测量的电子体温计性能要求、YY 0667-2008 医用电气设备——自动循环无创血压监护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等。Ⅱ 07-04-01母亲/胎儿多参数监护仪母亲/胎儿多参数监护仪主要由主机和附件组成,附件可以包括心电导联电缆、血压袖带、血氧探头、体温探头、超声探头、宫缩压力探头、标记手柄等,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母亲的心电、无创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体温、呼吸、宫缩压力以及胎儿胎心率、胎动监测用。需提供无创血压系统整体有效性和血氧准确度人体评估报告。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1079-2008心电监护仪、YY 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 0785-2010临床体温计——连续测量的电子体温计性能要求等。Ⅱ 07-05-01听力计通常由电源、声卡、功率放大器、控制器、电声换能器件、操作软件和患者应答器组成。用于测定个体对各种频率感受性大小的仪器,通过与正常听觉相比,就可确定被试的听力损失情况。Ⅱ 07-05-02电声门图仪通常由主机、声门图电极和音频输出线组成。声带振动时,声带接触阻抗变化引起调制电流变化,形成电声门图。用于检测声门组织阻抗变化和声带接触面积的变化,反映声带振动每一周期中声门闭合阶段的特点以及声带振动时每个周期的运动轨迹。Ⅱ 07-05-04中耳分析仪由主机、探头、耳机等组成,用于对中耳的声阻抗和静态压进行测试,适用于中耳病变的诊断。Ⅱ 07-06-03伽马射线探测仪通常由固体闪烁探测器和电子学元件组成。用于查找体内放射性活度分布,可在手术中使用。Ⅱ 07-07-01超声多普勒血流分析仪超声多普勒血流分析仪利用超声多普勒频移原理,用来探查、测量非胎儿的血流的运动信息。通常由探头(一般采用单元探头)、超声波发射/接收电路、信号处理和显示等部分组成;可按机型、成像性质(模拟与数字)、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软件处理、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主要用于经颅、颈部和外周血管的血流测量,不可在手术中使用,不包括分析诊断功能。参考或适用标准:YY 0593-2015 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等。Ⅱ 07-07-01超声多普勒脐带血流分析仪超声多普勒脐带血流分析仪由主机和超声多普勒探头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功能;采用多普勒超声技术,对围产期胎儿脐带血流进行检测/监护用。Ⅲ 07-07-02超声骨密度仪超声骨密度仪利用超声波传导速度的差异和振幅的衰减来反映人体骨矿含量、骨结构以及骨强度的情况,通过测量跟骨、胫骨和/或桡骨的超声速度(SOS)和/或宽带超声衰减(BUA),反映骨骼密度状况。适用范围不包括骨质疏松、骨损失等相关疾病的诊断结论。主要包括超声波发射电路、接收电路、信号处理显示部分和记录部分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根据临床数据库人群分布,适用于相应年龄段人群;经体表用于人体骨密度的测量。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74-2010超声骨密度仪等。Ⅱ 07-08-01遥测监护系统通常由遥测发射盒主机、外接模块、遥测接收箱以及附件组成,可以选配中央充电站。发射盒负责采集病人的生理参数,然后通过无线(可以是WMTS、WIFI或者3G/4G)发送到中央站,中央站进行显示、分析、报警、存储、回顾、打印。发射盒可以自带显示器。用于对流动的患者进行生命体征的测量、监护。一般有ECG(不含ST、ARR、QT)、SpO2、NIBP。可在床旁使用或佩戴在病人身上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9706.227、YY9706.230、YY9706.261、YY9706.256等。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血压、血氧等测量临床准确度的研究资料。Ⅱ新增07-08-02远程监护系统通常由病人监护终端、路由器、服务器和版权保护设备组成。床旁监护设备或者遥测盒负责采集病人的生理参数,然后通过有线、无线网络发送到远程监护设备。远程监护设备进行显示、分析、报警、存储、回顾、打印。用于远程测量、监护病人信息。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血压、血氧等测量临床准确度的研究资料。Ⅱ新增07-08-03多参数中央监护系统多参数中央监护系统分有线和无线两类。有线监护系统是由中央主机和床边多参数监护仪组成,无线监护系统由中央主机、发射机和床边多参数监护仪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医疗机构对患者多种生理参数进行集中监护、管理等。需提供无创血压系统整体有效性和血氧准确度人体评估报告。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1079-2008心电监护仪、YY 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 0785-2010临床体温计——连续测量的电子体温计性能要求等。Ⅱ 07-09-01电子尿量计量仪电子尿量计量仪由主机(含显示终端)、配套尿袋、托架等组成(不含导尿管);仪器可按技术参数、附加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测量尿袋内尿液的重量和体积,计算尿量相关参数。Ⅱ 07-09-03睡眠呼吸监测设备睡眠呼吸监测仪通常由记录仪、脑电电极、眼动电极、肌电电极、胸/腹呼吸探头、体位传感器、鼻气流管、脉搏血氧探头和心电电极、睡眠数据处理软件(不包括自动分析诊断功能)等组成。记录睡眠时的生理参数进行分析。用于记录睡眠时各种生理参数,对睡眠障碍、睡眠呼吸紊乱和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疾病进行分析、诊断。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7-09-04平衡测试系统通常由测量平台、辅助支架、平衡测试软件等组成。患者站立或坐在测试平台上,对患者平衡能力进行评估。用于测试人体平衡能力。Ⅱ 07-09-08酸碱度检测仪通常由带pH值传感器的导管、数据记录装置组成。用于监测患者胃和食道的pH值等生理参数,对胃食道反流疾病进行检查、诊断。Ⅱ 07-10-03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是心电图采集设备附件,由传感元件和电解质组成,可带或不带连接导线。电极可由基衬材料、导电膏、电极扣等组成,基衬材料可用透气纸、水刺布、无纺布、发泡纸、棉布或PE等加涂医用压敏胶制成,并可按其形状不同分为圆形、椭圆形、方形等,并按其尺寸大小不同分为若干规格;配合仪器,供心电检测、监测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196-2005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Ⅱ 07-10-03一次性使用无创脑电电极一次性使用无创脑电电极由电极片(导电塑料及金属镀层)、导线和设备接插件组成,可一端与脑电诊断/监护设备连接,一端与人体头部皮肤连接,供采集、传输脑电生物信号用。单个病人短时间内可以重复使用。Ⅱ 07-10-03体表参考电极一般由电极(粘性贴片、传感器)和连接线组成,按其形状可分为圆形、椭圆形、方形等。非灭菌产品,一次性使用。在心脏电生理检查中使用,应与相应电生理标测设备或导管配合使用,用于传送导管的位置。产品性能指标采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0196-2005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Ⅱ 07-10-04无创医用传感器包括温度、压力、重力、角度等医用传感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781-2010血压传感器等。有特别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处理。Ⅱ 07-10-05医用导电膏医用导电膏通常为水基质高分子凝胶,内含生物相容性较好且稳定的电解质,用于心电、脑电、肌电等检查和电疗电极耦合用。Ⅱ 08-01-00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用于为具有自主呼吸的患者提供加温加湿的气体进行治疗。Ⅱ新增08-02-02麻醉穿刺针通常由衬芯座、针座、针管、保护套、衬芯组成。针管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衬芯一般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材料制成。用于对人体进行穿刺,注射药物。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8-02-02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属于YY 0321.2 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可完全涵盖的产品。产品一般由衬芯座、针座、针管和衬芯等组成,在麻醉时进行穿刺、注射药物。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8-02-02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属于YY 0321.3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可完全涵盖的产品。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一般由上盖、滤膜、底座、内圆锥接头保护套(可无)、外圆锥接头保护套(可无)组成,分为药液过滤器和空气过滤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8-03-05人工复苏器(简易呼吸器)通常由进气阀、压缩单元(如气囊)和患者阀组成,一般配有储气袋、呼吸面罩等附件。是一种通过操作者按压设备上压缩单元(如气囊),从而实现向患者肺部通气的复苏装置。用于供电供气不完备场合和紧急情况下对突发呼吸困难或呼吸衰竭的患者实施人工呼吸急救时提供肺通气。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8-04-01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通常由空气压缩系统、气源净化系统、空气罐、医用分子筛吸附分离系统、成品气罐、控制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等组成。一种利用分子筛变压吸附原理,通过分离大气中的氮气,从空气中富集氧气,用于生产富氧空气(93%氧)的气源系统。用于生产富氧空气(93%氧),经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向其他用氧医疗器械提供气源,并按其临床适用范围向患者供氧。Ⅱ 08-04-02小型分子筛制氧机通常由空气压缩泵、医用分子筛吸附分离系统、氧罐、输出流量控制显示装置、氧浓度监测装置、计时装置和报警系统组成。一种利用分子筛变压吸附原理,通过分离大气中的氮气,从空气中富集氧气,用于生产富氧空气(93%氧)的设备。用于生产富氧空气(93%氧),按其临床适用范围向患者供氧。Ⅱ 08-04-03医用膜分离制氧系统利用膜分离技术原理,从空气中富集氧气,获得含氧量90%以上的富氧空气。通常由空气压缩与预处理设备、医用膜分离制氧主机、控制与监测仪器仪表、管道附件等组成。在医疗机构内建立并使用,经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向其他用氧医疗器械提供气源,并按其临床适用范围向患者供氧。Ⅱ 08-04-04小型医用膜分离制氧机利用膜分离技术原理,从空气中富集氧气,获得含氧量90%以上的富氧空气。通常由空气压缩与预处理设备、医用膜分离制氧主机、控制与监测仪器仪表、管道附件等组成。可由制氧机主机和附件(湿化器、吸氧管/面罩等)组成,具备氧浓度过低的提示功能,可按单位时间制氧量、附加组件、功能等不同分为不同型号,供需要按照处方规定进行高浓度辅助供氧的患者使用。Ⅱ 08-04-05氧气发生器通常由筒体和上盖组成,可配有吸氧管等附件。以水为原料,利用水电解制氧剂使制氧剂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产生医用氧气,并向患者提供临床呼吸用氧。Ⅱ 08-05-01麻醉蒸发器麻醉蒸发器有机械调节机械控制式、机械调节电子控制式和电子调节电子控制式等不同实现方式,可配用的麻醉剂有七氟醚、异氟醚、地氟醚等。该产品一般由浓度控制装置、加药装置(包括罐充瓶适配器等)和麻醉剂液面指示器等组成。通过浓度控制装置在输出口形成含有一定百分比浓度的麻醉蒸气气流。麻醉蒸发器是麻醉机的组成部件,用于提供浓度可控的麻醉剂蒸气。Ⅲ 08-05-02医用呼吸道湿化器医用呼吸道湿化器通常与呼吸机或氧气吸入器配套使用,一般由温度控制系统、湿化室和加热装置组成,或仅由进气口、贮水瓶、湿化室和出气口组成。是一种用于提高输送给患者的医用气体湿度水平的设备或装置。用于湿化输送给患者的呼吸气体。Ⅱ 08-05-03呼吸系统过滤器呼吸系统过滤器可由上盖、过滤介质、下盖、护帽等四个部分组成,过滤器壳体可用ABS等材料制成,过滤介质可用聚丙烯复合材料等制成,可按过滤介质、外形、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 以无菌形式提供,与麻醉呼吸设备和肺功能仪相配套,供降低患者吸入或呼出颗粒性物质(包括微生物)的数量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T 0753 麻醉和呼吸用呼吸系统过滤器。Ⅱ 08-05-04一次性使用热湿交换器/过滤器产品可由外壳、滤芯、热湿交换介质和接口等组成。一次性使用,清洁包装或者无菌包装。本产品适用于建立人工气道的患者,对其呼吸的气体进行热湿交换和/或过滤微粒。产品推荐标准 YY/T 0735 麻醉和呼吸设备用于加湿人体呼吸气体的热湿交换器。Ⅱ 08-05-05呼吸管路辅助器械通常用于实现气道产品间的连接,或辅助插入气道等的附件。用于气道连接、取样、导入等功能的附件。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8-05-05插管导入器插管导入器可由导管、加硬套管、接头等部件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插管导入器应用于当患者的声门显露不完全时,辅助将气管插管插入患者气管内。Ⅱ 08-05-05肺叶通气功能检查仪专用导管及接头通常产品包含导管一个,连接装置一个和操作手册一本。无菌装置,与肺叶通气功能检查仪连接,通过支气管镜的工作管道使用。产品用于在由支气管镜检医生在支气管镜检查室内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和肺气肿的成年患者进行诊断性支气管镜检查的过程中使用。Ⅱ 08-05-06麻醉咽喉镜通常由手柄、窥视片、内部电源和照明用光源组成,可带有视频显示功能。是一种气管插管时使用的辅助器械。Ⅱ 08-05-06麻醉视频喉镜麻醉视频喉镜由手柄、摄像头和窥视片组成,手柄另一端可接显示器。窥片可用金属制成,重复使用,也可用高分子材料制成,一次性使用;手柄与窥片通常为可分离式,可按适用人群、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窥片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供临床挑起患者会厌部暴露声门,指引医护人员准确进行气道插管供麻醉或急救用,也可用于口腔内诊察、治疗。Ⅱ 08-05-06一次性使用麻醉咽喉镜一次性使用麻醉咽喉镜可由窥视片和镜筒组成,窥视片可分为直接照明和光纤照明两种;窥视片采用聚氯乙烯材料制成,镜筒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制成;可按使用对象、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窥视片以无菌形式提供,配合麻醉咽喉手柄,供临床喉部检查、急救及麻醉手术时协助插管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499-2004 麻醉喉镜通用技术条件。Ⅱ 08-05-06一次性使用麻醉窥视片一般由医用高分子材料(如:PC)制成;产品由锁扣、套管和压舌板三部分组成。供临床挑起患者会厌部暴露声门,指引医护人员准确进行气道插管供麻醉或急救用,也可用于口腔内诊察、治疗。Ⅱ 08-05-07网式雾化器网式雾化器可由主机(控制部分)、雾化装置、盛液容器、喷嘴/面罩等组成,可按结构、组成、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压电陶瓷振动带动雾化装置运动,将药液从孔穴挤出,雾化药物供吸入治疗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109-2003超声雾化器。Ⅱ 08-05-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通过超声波、自带的电动泵、外接气源等方式进行雾化。是一种用于把液体转化为气雾剂的设备或装置。Ⅱ 08-05-07压缩式雾化器压缩式雾化器由往复活塞微型压缩机、连接软管、汽雾手动开关和喷嘴、软管、面罩组成;可按技术参数、附加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压缩气体产生的气流雾化药物并将其输送到呼吸道,供呼吸道雾化药物吸入治疗用。Ⅱ 08-05-07医用超声雾化器医用超声雾化器可由主机(含雾化及控制部分)及雾化输送附件组成,可按结构、组成、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雾化药物供治疗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109-2003超声雾化器。Ⅱ 08-05-07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在呼吸装置系统中,一端接入氧气,用氧气的压力将放置于雾化器中的药剂雾化,产生的雾化气体通过雾化器的另一端吸入病人口中。Ⅱ 08-05-07加药喷雾瓶产品一般可采用医用聚氯乙烯、硅橡胶、聚丙烯、聚醋酸酯等材料制成。分为面罩式和口含式,可由加药喷雾瓶、药杯、微量吸入器等部件组成。用于雾化药物并将其给入患者口腔或鼻腔中。Ⅱ 08-05-08麻醉储气囊通常由呼吸袋和连接件组成,是麻醉机的麻醉呼吸系统中储存气体的弹性容器。Ⅱ 08-05-09一次性使用麻醉废气吸附器一次性使用麻醉气体吸附器主体结构主要由封装盖、分气头、滤板、上罩、下座构成,采用符合GB/T 21460.2-2008的塑料制成;吸附介质应采用符合GB/T 7701.1-2008表3规定的活性炭(不包括粒度指标),粒度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活性炭填充量不小于80g,平均吸附率≥90%。产品以非灭菌方式提供。供临床吸附麻醉管路排出的残留麻醉气体用。Ⅱ 08-05-10麻醉气体净化传递和收集系统通常由连接口、储气罐等组成,用于传输和收集麻醉废气并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装置。用于输送呼出和/或排出的多余麻醉气体至适当排放处。Ⅱ 08-06-01一次性使用麻醉导管及接头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0321.1-2022。产品一般由导管和导管接头组成,与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配合,供临床输送麻醉剂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08-06-02呼吸管路通常为 “人”字形或“一”字形结构的波纹管,部分管路可以做轴向伸缩,人字形结构的管路由吸气支路和呼气支路组成,一般由塑料或硅橡胶材料制成的。具有加热功能的呼吸管路还包括加热丝和电源适配器。一次性或重复使用。或通常为“一”字形结构的波纹管或软管,也可包含咬嘴,一般由塑料或硅橡胶材料制成。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8-06-02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采用聚氯乙烯等适用材料制成,分为麻醉机管路和呼吸机管路两类,麻醉机管路由Y型接头、波纹管组成,呼吸机管路由Y型接头、波纹管、旋转弯管组成,两类管路可组合,可选配储气囊、面罩,可按材质、设计、组合、使用对象(成人/儿童)、技术参数、选配件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用于麻醉机、呼吸机接口与供氧面罩的管路连接。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08-06-03气管内插管/气管套管常见的插管头部有一个或两个套囊,套囊充气后可以起到固定插管和密封气道的作用,也可以不带套囊。插管管身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管身内埋有钢丝线圈,以提高径向强度和轴向柔软度。部分插管管身采用抗激光材料或复层,以抗激光照射。为经鼻/口或经皮插入病人气管的插管。一端通过呼吸管路与麻醉呼吸机连接,以维持病人呼吸。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或通常由底板、内套管、外套管和管芯组成。Ⅱ 08-06-03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通常由气管插管管体、充气管、套囊、接头和充气阀组成;其中气管插管的管体、充气管、套囊可采用聚乙烯等塑料、硅橡胶等适宜材料制成,接头、充气阀可采用聚乙烯等材料制成;气管插管可分为普通有/无套囊插管和加强型有/无套囊插管等不同型号,每型可按公称内径、套囊等不同分成若干规格;产品应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麻醉或急救时建立人工气道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337-2002 气管插管。不包括支气管插管。Ⅱ 08-06-03一次性使用气管切开插管一次性使用气管切开插管由气管切开插管管体(病人端有圆滑尖部、斜面和固定球囊)、标准外圆锥接头(机器端)、一体式指示球囊/阀组合和固定翼组成;其中,气管切开插管的管体、充气管、套囊可采用聚乙烯塑料、橡胶等适宜材料制成,接头、充气阀可采用聚乙烯等材料制成;气管切开插管可分为普通有/无套囊切开插管和加强型有/无套囊切开插管等不同型号,每型可按适用人群、公称内径、套囊容量等不同分成若干规格;产品应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急救气管节切开,建立人工气道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338-2002 气管切开插管。Ⅱ 08-06-03支气管插管产品可由接头、管身、气管腔/套囊/指示球囊、支气管腔/套囊/指示球囊、充气管/阀、导丝等部件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主干支气管插管,允许选择性地进行充气/吸气、吸痰和对任一肺进行支气管镜检查。Ⅱ 08-06-03支气管双腔插管支气管双腔插管可由带探针的支气管双腔插管和接头等部件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支气管双腔插管放置于支气管主干内,可用于选择性的充气或放气、吸痰、单侧肺通气,或用于支气管镜检查时使用。Ⅱ 08-06-03气道交换导管气道交换导管可由导管、接头等部件组成。本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产品。用于在需要时进行气管插管的交换。Ⅱ 08-06-05喉罩通常由套囊、充气管、喉罩插管、机器端、接头、指示球囊等组成,插到喉部后通过充气套囊堵塞口腔和食道,同时又能使患者气管保持畅通。一般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08-06-05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可用硅橡胶等制成,由套囊、充气管、喉罩插管、机器端、接头、指示球囊等组成,喉罩插管可为金属加强型,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供全麻或心肺人工复苏建立短期人工气道用。Ⅱ 08-06-06口咽/鼻咽通气道一次性使用口/鼻咽通气道用高分子材料制成,为带有凸缘末端的呼吸管,可按材质、设计、插入部位管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建立口/鼻咽通气道,防止舌后坠引起气道阻塞等用。Ⅱ 08-06-07支气管堵塞器通常由导管、导管座、球囊、球囊充盈接头、多路气道转换接头等器件组成。球囊供插入支气管插管充气后可以临时封堵支气管。用于需要单肺通气的手术中,插入患者的支气管内,达到阻断左肺气道或右肺气道的目的。Ⅱ 08-06-08鼻氧管通常由进氧接口、氧气软管、调节环、鼻塞(或面罩)等组成。鼻氧管与输氧系统连接,供患者吸入氧气使用。一次性使用。用于吸氧时氧源与吸氧者之间的氧气直接输送或湿化后输送。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8-06-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呼吸道用吸引导管通常由有端孔的导管和带塞接头组成;导管可采用聚氯乙烯、天然乳胶、硅橡胶、橡胶材料制成,带塞接头可相应采用聚氯乙烯、硅橡胶或MD型聚氯乙烯制成;导管按材质、管径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产品应无菌形式提供。可与真空负压系统或设备连接,供呼吸道吸引痰液等用。不包括没有端孔的多腔呼吸道吸引导管。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339-2009 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又名一次性使用吸痰管。Ⅱ 08-06-10呼吸面罩通常由头带、前额软垫、面罩架、接口盖、松紧带和硅胶密封罩组成,直接与患者接触经患者口、鼻腔通气。Ⅱ 08-06-11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通常由头带、前额软垫、面罩架、接口盖、松紧带和硅胶密封罩组成,直接与患者接触经患者口、鼻腔通气。Ⅱ 08-06-11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通常由鼻罩、口罩或口鼻罩主体,固定头带、气路接口、排气口、防窒息阀等组成;直接与患者面部接触,经鼻腔和/或口腔通气的界面连接装置。用于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改善通气和睡眠治疗等无创通气支持。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8-06-13麻醉面罩通常由接口、气囊、罩体组成。组成面罩的材料有塑料等。一次性使用或重复使用均可。Ⅱ 08-06-13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可采用硅橡胶等高分子材料制成,可由面杯、气囊、气门芯组件(气门芯阀体、阀芯、密封圈、弹簧和底盖)和固定圈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供临床麻醉呼吸用。Ⅱ 08-06-14输氧面罩通常由面罩和连接管等组成。采用医用高分子材料制成。用于对缺氧患者进行输氧,作为氧气进入患者体内的通道。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08-07-01医用空气压缩机与呼吸机等配套使用,用于制取医用压缩空气,为呼吸机或类似呼吸通气系统提供压缩空气源。Ⅱ 08-07-02医用气体混合器通常由主机(气体压力平衡处理模块、气体比例分配控制模块、气体差压或缺压报警模块)、出气口、氧气进气口、空气进气口、氧气浓度调节装置等组成。 用于对输入的医用氧和空气按照设定浓度进行混合,对空氧混合气体的氧浓度和流量调节和控制。Ⅱ 08-07-03医用供氧器医用供氧器由流量计、压力表、减压器、推车等,供医疗急救或医疗现场供氧用。Ⅱ 08-07-03便携式医用供氧器通常由气雾阀、吸氧面罩或鼻氧管等部分组成(不含氧)。用于轻度缺氧的预防。Ⅱ 08-07-04医用空气压缩机组医用空气压缩机组用于医用气体导管系统,可由气罐、连接装置和电控箱组成;产生压缩气体供诊疗用。Ⅱ 08-07-04医用气体管道系统-供氧系统医用气体管道系统-供氧系统通常包含一个中心供氧站(可以是氧气浓缩器、医用氧站或两者的结合)、一套监测和报警系统和具有若干终端的管道分配系统组成,可按中心供氧站类型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系统具欠压等声、光报警等功能;供医疗机构集中供氧用。主要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80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YY/T 0799-2010 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YY 1468-2016 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YY/T 0187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Ⅱ 08-07-05医用气体汇流排通常由供电装置、气体阀门、流量控制阀、气体偏差控制器等组成,不含气瓶。Ⅱ 08-07-06医用气体报警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可由多种多点气体传感器械及显示传输系统构成的监测点通过有线连接方式集中传输至中央气体管理系统,由中央管理系统对医用气体监测点进行集中监测,超出预警值可自动报警;可用于对医院供气系统的各种气体如氧气、麻醉气体等进行监测。Ⅱ 09乳头内陷吸牵器乳头内陷吸牵器由筒形管、内芯等组成,利用负压原理,将乳头吸牵到位;供治疗乳头内陷用。Ⅱ 09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采用硅胶制成,通常由阀门、腔头、多腔管和球囊等组成,不带电极;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配合药物和微波治疗仪分别用于药物灌注和微波治疗。Ⅱ 09-01-03中频电疗产品产品由主机(信号产生及控制装置)、电极、导线及其他附属部件。应用频率为1kHz-100kHz的交流电(包括正弦波、脉冲波和调制波等)进行治疗、康复的方法。预期用途应体现临床适应证和治疗作用。如:该产品对肩周炎具有消炎和镇痛作用等。产品性能指标、临床治疗作用及适应证应在《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范围内。Ⅱ 09-01-05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电极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电极由电极片(导电塑料及金属镀层)、导线和设备接插件组成,可按材质、技术参数、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一端与神经和肌肉刺激器连接,一端与人体完好皮肤连接;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单个病人一定时间内可以重复使用;供向人体无创传输神经和肌肉刺激器刺激电信号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0868-2011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电极。Ⅱ 09-02-01电脑恒温电蜡疗仪通常由主机、熔蜡装置、温度控制装置、温度检测装置、蜡等组成。利用加热熔解的石蜡、蜂蜡作为导热体,将热能传至机体达到治疗作用的设备。Ⅱ 09-02-01升温毯升温毯一般由主机、毯子和体温传感器组成。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环境下,通过控制毯子温度,具有对人体进行体外物理升温功能,达到辅助调节人体温度目的的设备。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Ⅱ 09-02-01热敷贴(袋)通常含有发热材料,并封装于医用无纺布或其他医用材料内。不具有温度保护装置,使用时直接贴敷于患部,以传导的方式将热量传递于患处,用于促进局部血液循环、辅助消炎、消肿和止痛。Ⅱ 09-02-03医用控温毯通常由温度调节装置、温控电路、控制机构及应用部分组成。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环境下,通过控制应用部分的温度实现对人体进行体外物理升温和/或降温功能,以达到辅助调节人体温度的目的。Ⅱ 09-02-03降温毯降温毯一般由主机、毯子和体温传感器组成。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环境下,通过控制毯子温度,具有对人体进行体外物理降温功能,达到辅助调节人体温度目的的设备。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Ⅱ 09-03-06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由蓝光灯,控制盒,支撑杆,底座及其配件组成。无其他混杂光源。用于治疗新生儿黄疸。YY 0669-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适用于本产品。Ⅱ 09-03-08导光鼻塞与光治疗设备配合使用,其组成与原理取决于光治疗设备的型式和功能。主要用于连接或包裹导光元件的末端并插入鼻腔中,便于固定及避免交叉感染。Ⅱ 09-04-01电动吸鼻器电动吸鼻器由吸头、主机、电池组成。使用时,吸头接触儿童鼻孔外缘,由主机产生吸力。利用负压原理吸除儿童鼻腔分泌物。Ⅱ 09-04-01振动叩击排痰机振动叩击排痰机主要由主机、传动软轴和多种叩击头组成,叩击头转速、叩头频率、强度可调、叩击模式、工作时间可调,可有多路输出,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适用对象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振动叩击,改善患者肺部血液循环状况、协助排出呼吸道分泌物。Ⅱ 09-04-02医用弹力袜产品符合YY/T 0851防血栓袜或YY/T 08531医用静脉曲张压缩袜标准要求。用于促进静脉血液流速,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缓解静脉曲张症状。Ⅱ 09-04-03电动颈腰椎牵引装置电动颈腰椎牵引装置由牵引动力系统、控制系统及附属部件构成,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可供颈椎适应症的牵引治疗。不包括快牵装置。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697-2016 电动颈腰椎牵引治疗设备。Ⅱ 09-04-03手动牵引床通常由产生和调节机械力的牵引主机和传输力的绳索构成,也包括承载患者的床(椅)和配套的患者固定带等附件。牵引主机是手动结构,患者固定带绑在患者的枕、颌部、胸部、髋部或四肢等部位,通过皮肤摩擦力将牵引力传递至患者,可提供水平的颈椎、腰椎牵引,或垂直的颈椎牵引。Ⅱ 09-04-04牵引器具通过充气气囊或表面呈弧形的器具等装置固定在颈部、腰部,使得颈椎、腰椎能够保持一定的角度并对周围肌肉产生拉伸作用,用于放松脊椎周围肌肉,缓解椎间压力。Ⅱ 09-08-01医用空气加压舱一般由舱体(壳体、舱门、观察窗、安全阀等)、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水喷淋系统、控制台组成。加压介质为空气,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的氧舱。根据舱内治疗人数不同分为单人氧舱和多人氧舱。将病人暴露于高压氧环境中,使其呼吸高压氧,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供需要按照医师处方进行辅助供氧治疗的成人患者使用,用于缺血、缺氧性疾病的辅助治疗。不包括软体舱、异型舱、婴幼儿氧舱。Ⅲ 09-08-01医用加压氧舱一般由舱体、供排氧系统、空调系统和控制系统组成。加压介质为医用氧气,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进仓人数为1人。旨在供需要按照处方规定进行高浓度辅助供氧的成人患者使用,用于缺血、缺氧性疾病的辅助治疗。将病人暴露于高压氧环境中,使其呼吸高压氧,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供需要按照医师处方进行辅助供氧的治疗的成人患者使用,用于缺血、缺氧性疾病的辅助治疗。不包括软体舱、异型舱、婴幼儿氧舱。Ⅲ 09-08-04医用浸浴治疗机医用浸浴治疗机由主机、病人浴床、供/排水系统、温控单元等组成,也可包括病人转运吊架及其他辅助浸浴功能,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用于烫伤病人浸浴处理。Ⅱ 09-08-05肠道水疗机通常由主机、温度控制装置、压力(流量)控制系统、液箱、蠕动泵、注液管、排液管等组成。治疗时将液体灌注到肠道内,同时通过排液管将液体引流到体外。在医疗机构用于对结肠的清洗。Ⅱ 10血路连接器血路连接器(简称接头),属于心肺转流系统,供体外循环手术心肺转流系统中血路通道输送血液、观察和连接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1医用真空冷冻干燥机医用真空冷冻干燥机通过将血浆等被冷冻干燥物质冻结成固态,而后使其中的水分从固态升华成气态,以除去水分而保存血浆的方法。主要由制冷系统、真空系统、加热系统、控制系统等组成。Ⅱ 10-01-06血液融化设备通常由加热水箱、解冻槽、循环管路、进水管、排水管、控制箱组成,临床用于血浆或血液的加热、解冻。Ⅱ 10-01-06冰冻血浆解冻箱冰冻血浆解冻箱由加热水箱、解冻槽、循环管路、进水管、排水管、电器控制箱等组成,可具有报警等功能,可按结构组成、最大化浆量、解冻时间等技术参数、附加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用于对临床血浆进行加热、解冻。Ⅱ 10-02-03一次性动静脉穿刺针/器(内瘘针)通常由穿刺针管、软管等组成。一般由奥氏体不锈钢材料、聚氯乙烯等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配合血液成分采集机(如离心式、旋转膜式)或血液透析机等使用,用于从人体静脉或动脉采集血液,并将处理后的血液或血液成分回输给人体。豁免情况不包括采用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2-03透析用留置针通常由导管组件和针管组件两部分组成,导管组件一般由导管、导管座、软管(如有)及其他组件组成,针管组件一般由针管、针座及其他组件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等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仅用于单次血液透析过程中穿刺动静脉内瘘建立血液通道。豁免情况不包括采用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新增10-02-04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GB 8369.1《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第1部分:重力输血式》 或GB 8369.2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第2部分:压力输血设备用》 、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可完全涵盖且原材料符合GB15593等相关标准要求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于静脉输血。可带输液贴(位于单包装内)。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2-07一次性使用冰冻红细胞洗涤机用管路通常由主管路(含硅橡胶泵管、大滴壶、连接管)、回血管和废液收集部分(含废液管路和废液袋)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将红细胞与保护液实施洗涤、分离时使用的管路。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3-05血液透析水处理设备通常由罐式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软化器、精密过滤器、反渗透装置、动力装置、消毒装置、监测装置和输送管道组成,用于制备血液透析用水。Ⅱ 10-03-05血液透析器复用机通常由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和水路系统组成,与专用消毒液联合使用,用于可重复使用透析器的冲洗、清洁、测试、专用消毒液灌注。Ⅱ 10-03-05电动透析椅通常由座位、靠背、搁脚板、滑动式脚踏板、靠枕、扶手、可锁定的脚轮、推手柄、控制器组成,用于电动调整背垫、坐垫、脚垫的位置,方便患者透析治疗。Ⅱ 10-03-05血液透析用血流监测系统通常由主机(电子流量计)、流量/稀释度感应器等组成。Ⅲ 10-03-07腹透液袋加温仪通常由加热板、电源和电缆连接器组成,用于腹透液袋使用前的加温。Ⅱ 10-04腹膜透析附件包含硅胶导管延长管、导管接头、固定器架台和圆盘固定器。导管延长管和导管接头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辅助腹膜透析治疗。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0-04腹膜透析外接管由管体、接头、锁管接头和保护帽等组成,不包含碘液保护帽等Ⅲ类医疗器械组件。无菌提供。在腹膜透析时与腹膜透析管外置部分连接使用。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0-04-01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用管路通常由动脉管路、静脉管路、置换液管路等组成,组件不包括血液透析滤过器、透析器等。产品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配合连续性肾脏替代专用透析器或血液透析滤过器、连续性肾脏替代专用透析设备使用,用于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中,承担血液通路的功能。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4-01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通常由动脉管路、静脉管路、置换液管和其他必要的配件组成,不包含任何血管通路器械(如透析导管、动静脉内瘘穿刺针等)和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和血液灌流器等。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与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灌流器配套使用,用于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串联血液透析治疗中,承担血液通路的功能。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4-01一次性使用血液加温仪用管路通常由管路、导管、接头、保护帽等组成。在CRRT治疗中配合加温仪使用,即时加温血液。Ⅲ 10-04-01血液透析浓缩物通常由 A 剂和 B 剂组成。A剂通常由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醋酸钠/醋酸/冰醋酸组成,B剂由碳酸氢钠组成。新成分、新配方(供应状态、混合比例、最终溶质浓度)、新功能除外。Ⅲ 10-04-03透析液滤过器通常由中空纤维、密封剂、外壳、外壳盖和垫圈组成。利用空心纤维膜的作用,用于清除透析液中的内毒素、细菌与不溶性微粒。Ⅲ 10-04-03 透析机消毒液通常由柠檬酸或冰醋酸和水等组成。用于透析机的清洗和消毒。原料建议符合药典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配方、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4-03一次性使用补液管路/置换液管通常由管路、接头、保护套和夹具等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血液透析滤过、血液滤过时作为补充置换液的管路。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4-04一次性使用腹膜透析管探针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促进导入急性和慢性腹膜透析导管。Ⅱ 10-04-04一次性使用腹膜透析接头通常由连接头和螺旋锁盖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腹膜透析导管与外接延长管或腹膜透析外接短管的连接。Ⅱ 10-04-04腹膜透析外接短管通常由尖端保护帽、开关、套筒、管路、腹透管连接端口、拉环帽和腹透液连接端口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与腹膜透析患者端管路(或者钛接头)以及腹膜透析液端管路进行无菌连接及分离。Ⅱ 10-04-04腹膜透析管通常由管路、连接端口、保护帽等组成。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对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腹膜透析建立治疗通路。Ⅱ 10-04-04碘液保护帽通常由微型盖、浸润聚维酮碘溶液的海绵、外包装等部件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保护腹透液袋的外凸接口与外接管路的连接处。Ⅱ 10-04-04 一次性使用腹膜透析引流器通常由防护帽、连接接口、三通灌注管、引流管和废液收集袋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0-04-04 一次性使用腹膜透析机管路通常由卡匣、管组架、接头装配集合、管路、浇铸端口、夹子(例如O型夹)、Y型连接器、拉环末端保护帽、内拉环帽、拉环帽等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0-05-02体外循环连续血气监测系统通常由主机、静脉探头、动脉探头、传感器、样本池等组成。通过各传感器把测量的数据传输到血气监测系统主机,以实现对体外循环过程中各参数的监测。应提供血气监测准确性的临床验证资料。Ⅲ 10-05-03心肺转流设备-热交换设备通常由水循环系统、制冷系统、加温系统组成,与心肺流转设备联合使用,用于心脏外科手术体外循环的温度调节。Ⅱ 10-05-05加温仪通常由控制装置、加热装置、监测装置组成,用于输血、输液、血液透析和体外循环中血路或液路的即时加温,保持患者体温。Ⅱ 10-06-02静脉贮血器通常由上盖、血库、滤网、出血嘴等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在临床心脏直视手术体外循环时,配合膜式氧合器使用,用于贮存、祛泡、过滤体外循环血液。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6-03 心肺转流系统血液过滤器通常由整体部件外壳、滤芯、底座、三通接头、应急旁路管、配用部件三通开关、测压管组件、排气管等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产品参考强制性行业标准YY 0580规定。用于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中,清除血液中的微小固体及气体栓子。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6-05一次性使用心脏停跳液灌注器通常由气泡捕获器、变温器、连接管和接头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在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中,将心肌停跳液灌入冠状动脉,进行心肌的保护。产品参考强制性行业标准YY 0485。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6-06一次性使用心脏停跳液灌注管灌注管通常由管身、接头、不锈钢针芯(可不含)、管夹等部件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适用于体外循环手术中向心脏灌注心脏停跳液,或者连接患者动脉与血液停跳液灌注装置使用。Ⅲ 10-06-06动脉插管、静脉插管通常由吸引头、手柄、接头、插管等部件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配套心肺转流系统,在体外循环施行心脏直视手术时引流或灌注血液时使用。产品参考强制性行业标准YY 0948规定。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6-06左心引流管、右心吸引管由吸引头、管体、接头三部分结构组成。产品参考YY 1271规定。供心血管手术中用于左心脏排气,吸引减压或减轻左心负荷,吸引心脏术野内血液等液体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6-06心肺转流用管路 体外循环管路通常由管路、接头、泵管等部件构成,符合YY 1048的规定。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在体外循环或不完全心肺功能支持手术中,提供血液转流通路。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0-06-07离心泵泵头通常由外壳、叶片、轴、轴衬和磁铁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配合离心泵使用,用于在心脏手术中的体外循环或循环辅助。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3-01-01金属锁定接骨板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等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例如钝化、电解抛光、阳极氧化等)制成,不包含全新结构设计的产品,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及截骨矫形。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3-01-01金属锁定接骨螺钉产品由符合GB 4234.1、ISO 5832-1标准规定的不锈钢和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纯钛、Ti6Al4V、Ti6Al4VELI、Ti6Al7Nb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例如钝化、电解抛光、阳极氧化等)制成,不包含全新结构设计的产品,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金属接骨螺钉(非锁定)该类产品结构参见 YY 0018,产品由符合GB 4234.1、ISO 5832-1标准规定的不锈钢和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纯钛、Ti6Al4V、Ti6Al4VELI、Ti6Al7Nb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可单独使用,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空心接骨螺钉(非锁定)该类产品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可单独使用,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解剖型金属接骨板(非锁定)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 0017,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及截骨矫形(包括截骨矫形)。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3-01-01直型金属接骨板(非锁定)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 0017,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 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长骨骨干骨折内固定及截骨矫形(包括截骨矫形)。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3-01-01角度型金属接骨板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 0017,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 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长骨骨干骨折内固定(包括截骨矫形)。Ⅲ对产品名称和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3-01-01U型钉该类产品结构参见ISO 8827,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 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3-01-01骨栓该类产品由螺杆和螺母组成,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金属股骨颈固定钉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 0346,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股骨颈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外固定架配合用固定钉该类产品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与外固定支架配合,适用于四肢骨折复位时部分植入人体做固定。Ⅲ 13-01-01髋臼螺钉该类产品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ISO 5832-12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锻造钴铬钼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生物型髋臼假体内固定。Ⅲ 13-01-01骨缺损填充块固定螺钉该类产品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ISO 5832-12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锻造钴铬钼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髋关节、膝关节金属骨缺损填充块的固定。Ⅲ 13-01-01足踝锁定接骨板系统该类产品由锁定接骨板和锁定接骨螺钉组成,锁定接骨板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锁定接骨螺钉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足踝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手腕锁定接骨板系统该类产品由锁定接骨板和锁定接骨螺钉组成。锁定接骨板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锁定接骨螺钉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手腕部骨折内固定Ⅲ 13-01-01肋骨接骨板系统该类产品由肋骨接骨板和螺钉组成。由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标准规定的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肋骨骨折内固定。Ⅲ 13-01-04金属带锁髓内钉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等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制成(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通常由主钉和/或附件组成,钉孔内可含由符合GB/T 19701标准要求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或符合YY/T 0660标准要求的PEEK等在该类产品有成熟临床应用史材料制成的配件。适用于四肢骨折髓腔内固定。Ⅲ 13-01-04金属髓内针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 0019,不包含带锁髓内钉。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工艺、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新技术和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植入骨髓腔内由螺钉等连接固定Ⅲ 13-01-05柔性金属丝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T 0816,由符合YY 0605.9、ISO 5832-1、ISO 5832-2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高氮不锈钢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工艺、热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新技术和新工艺)制成。适用于骨固定或骨接合。Ⅲ 13-01-05金属缆线和缆索该类产品结构参见YY/T 0812,可含有与其配合使用的附件(如锁定针、束缚器、锁扣等)。由符合GB/T 13810、YY 0605.9、ISO 5832-1、ISO 5832-2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高氮不锈钢、钛合金材料,符合ASTMF1314标准规定的22Cr-13Ni-5Mn不锈钢材料、符合ISO5832-5/YY 0605.5标准规定的锻造钴铬钨镍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Ⅲ 13-01-06金属骨针该类产品包括克氏针和斯氏针,结构参见YY 0345。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符合ISO 5832-5标准规定的锻造钴铬钨镍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四肢骨折复位时部分植入人体做牵引、配合外固定支架进行四肢骨折固定或单独植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Ⅲ 13-02-01不可吸收带线锚钉该类产品由锚钉和缝线组成,可带缝合针。锚钉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ISO 5832-11、YY/T 0660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聚醚醚酮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注塑、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缝线可由聚乙烯、聚丙烯、聚酯、聚酰胺等不可吸收材料制成,性能指标参考YY0167标准规定的适用部分。缝合针参考YY/T 0043标准规定的适用部分。该产品可预装插入器,插入器与人体接触部分通常由符合YY/T 0294、ASTM F899或YY/T 0726规定的不锈钢材料制成。适用于骨与软组织的连接固定。Ⅲ 13-02-01不可吸收韧带固定螺钉该类产品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或符合YY/T 0660的聚醚醚酮(PEEK)材料制成。适用于韧带的修复和重建。Ⅲ 13-02-01带袢钛板产品由钛板、线圈和/或缝线组成。钛板应由符合GB/T 13810、ISO 5832-3标准规定的Ti6Al4V、Ti6Al4VELI钛合金制成,线圈和缝线材质为高分子材料,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聚乙烯,聚酯材料。适用于骨科重建术中韧带或肌腱与骨的固定。Ⅲ 13-02-01半月板缝合系统半月板缝合系统一般由植入物和辅助工具组成,植入物包括固定锚(棒)和缝线,辅助工具包括插入器等,不植入体内。固定锚(棒)采用符合YY/T 0660标准要求的聚醚醚酮(PEEK)材料制成,缝线是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或为主)材料制成,性能指标符合 YY0167 标准规定的适用部分。插入器由手柄和不锈钢材料的针杆制成,插入器与人体接触部分通常由符合 YY/T 0294、ASTM F899 或 YY/T 0726 规定的不锈钢材料制成。适用于内窥镜下进行半月板缝合手术。Ⅲ 13-03-01椎板固定板系统该类产品由固定板和螺钉组成,固定板由符合GB/T 13810 、ISO 5832-2 、ISO 5832-3标准规定的纯钛、钛合金材料,螺钉由符合GB/T 13810 、ISO 5832-3标准规定的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 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适用于脊柱椎管扩大减压术后的椎板成形。Ⅲ 13-04-01中置器该类产品由PMMA、符合GB/T19701.2标准规定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造。适用于骨水泥型节髋关节置换手术中保持股骨柄远端中置,阻隔骨水泥并确保骨水泥在假体周围的均匀分布。Ⅲ 13-04-01远端塞该类产品由PMMA、符合GB/T19701.2标准规定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造。适用于骨水泥型髋关节置换术中,阻隔骨水泥。Ⅲ 13-04-01髋臼杯用孔塞产品由符合GB/T 13810、ISO 5832-3标准Ti6Al4V钛合金制成。配合髋臼杯使用,用于髋臼杯产品孔的填塞。Ⅲ 13-04-01 13-04-02 13-04-03 13-04-04髓腔塞产品由符合GB/T 19701.2、ISO 5834-2标准规定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造。用于骨水泥型假体植入手术,作用为防止骨水泥溢入髓腔限制区域,适用部位为股骨、胫骨和肱骨的髓腔。Ⅲ 13-05-04填充棒/填充块产品由符合ISO 13782标准规定的纯钽制成(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备产品)。产品单独使用,用于四肢骨填充。Ⅲ 13-06-01单/多部件预制颅骨成形术板及紧固件通常由板及紧固件组成,一般采用纯钛、钛合金、钴铬合金等金属材料以及不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制成,其中板通过紧固装置(如螺钉、金属丝或其他组件)固定就位。适用于颅骨缺损的修补。Ⅲ 03-14-02头钉产品通常由主体、基座、O形环、橡胶帽组件组合而成,其中仅主体与人体接触。主体应使用GB 4234.1、ISO 5832-1、ASTM F899标准规定的不锈钢或ISO 5832-3、GB/T 13810标准规定的Ti6Al4V、Ti6Al4VELI钛合金材料制成,产品与颅骨固定器配合使用,在头骨需要重度修复的外科手术过程中将患者的头部与颈部固定在特定的位置。该产品为非植入物,仅在术中使用,与人体短期接触,术后即刻拆除。Ⅱ对分类编码进行修订。13-06-03颅颌面接骨板系统由符合GB 4234.1、GB/T 13810、ISO 5832-1、ISO 5832-2、ISO 5832-3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钛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不包含全新结构设计的产品。适用于颅颌面骨折内固定(包括截骨矫形)。修补、覆盖、填充骨缺损或孔洞者除外。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3-06-05动脉瘤夹一般采用钛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用于使颅内动脉瘤颈或囊闭塞的装置。用于颅内动脉瘤瘤颈或瘤体的永久性闭塞治疗,也可用于动静脉畸形小血管或动静脉瘘的永久性闭塞治疗。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3-09-04外科疝修补补片腹腔外置疝补片:植入体内的补片(如平片、网塞等),由聚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聚偏二氟乙烯材料制成,可带有部分可吸收材料,用于腹腔外对疝与腹壁缺损进行修补;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腹壁侧由聚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聚偏二氟乙烯材料制成,腹腔侧由可降低粘连的材料制成,用于腹腔内对疝与腹壁缺损进行修补。上述两类补片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组成材料成熟,可降低粘连的材料在上市同类产品中已应用。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不包括最终全部吸收的产品及以自体组织重建实现修复的产品。Ⅲ 13-09-06胆道/胰管/输尿管支架支架由不可降解/吸收的高分子材料(如聚乙烯、聚氨酯等)制成管状结构,可带有不透射线标记等组件,可涂有涂层,可包含输送器组件。用于在内窥镜下植入腔道,扩张植入部位的狭窄,进行引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3-09-06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支架由具有形状记忆性能的金属(如镍钛合金等)制成,可带有不透射线标记,可有/无覆膜,可包含输送器组件。用于扩张食道、胆道、气道、肠道等非血管部位的狭窄。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3-09-10组织扩张器一般由壳体、导管、注射座(或起相同作用的组件)和连接器(如果有)等组成。壳体的主要材料为硅橡胶。作用原理为可填充盐水以增大自身体积对组织进行扩张。用于获取自体皮肤组织以解决皮肤供区不足,手术中使用或植入6个月内取出。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3-11-03胸骨结扎带产品由符合GB/T 13810、ISO 5832-3、ISO 5832-11、ISO 5832-1标准规定的Ti6Al4V、Ti6Al4VELI、Ti6Al7Nb钛合金材料、不锈钢材料制成,穿引弯钩也可由符合ASTM F899标准规定的材料制成,产品通常由结扎带和穿引弯钩两部分组成,可含锁扣,其中穿引弯钩非植入人体,仅用于辅助结扎带穿引安装,安装后废弃。用于开胸术中的胸骨固定。不包含全新结构设计的产品。Ⅲ 14医用口罩(非外科用)医用口罩(非外科用)通常用无纺布或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可为二层或三层结构,可有可塑性鼻夹,口罩带可为弹性或非弹性,具有过滤颗粒物和细菌等特性,供临床各类人员在非有创操作过程中佩戴,覆盖住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颌,为防止病原体微生物、颗粒物等的直接透过提供一定的物理屏障。豁免情况不包括具有抗病毒等新功能的产品。Ⅱ 14自锁注射器一般由外套、圆锥接头、芯杆、卡圈、活塞、密封“O”型圈组成,预期用于介入治疗、造影手术或放射性手术前检查球囊或抽吸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0-00经皮肾造瘘导管及附件产品由经皮造瘘导管、扩张器、穿刺针、导丝、导管鞘、球囊扩张导管、压力泵和附件组成。用于经皮穿刺肾造瘘术。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0-00一次性使用腹腔引流管及穿刺套件产品以医用硅橡胶/聚氨酯等为原材料,用于腹腔积液的引流。穿刺套件可由扩张器、穿刺针、导丝、导管鞘及附件等组成,用以建立皮下人工通道,辅助引流管的放置。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1一次性使用生物蛋白胶配制器本产品可由配药器、双腔推液器、支架、三通、喷头及喷针等部件组成。本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配制、混合蛋白胶组分后喷至人体创口表面。Ⅱ 14-01-01注射泵注射泵产品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单一动作的注射器或类似容器来控制注入患者体内液体流量的设备(例如通过推动推杆清空筒内溶液),输液速度由操作者设定,并由设备指示单位时间内的流量;一般由泵外壳、电机驱动系统、输入系统、存储系统、控制系统、显示系统、传感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组成,产品结构组成中一般不包含注射器和输注管路,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特定注输器具配套,用于动、静脉长时间恒定给药速度和精确给药量输液。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9706.27-2005医用电气设备 第2-24部分:输液泵和输液控制器安全专用要求。Ⅱ 14-01-0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GB 1581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可完全涵盖的产品,一般由注射器外套、活塞、密封圈、芯杆、按手、锥头组成,是供抽吸液体或在注入液体后立即注射用的手动注射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GB 1581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GB 1581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可完全涵盖的产品,为已发布豁免目录中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配合已发布豁免目录中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般由注射器外套、活塞、密封圈、芯杆、按手、锥头针座、连结部、针管、护套组成,用于人体皮内、皮下、肌肉、静脉注射或抽取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2一次性使用低阻力注射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YY/T0909《一次性使用低阻力注射器》可完全涵盖的产品。产品一般由外套、活塞帽、活塞、芯杆及注射针(可不带)组成,无菌供应,供抽吸液体或在注入液体后立即注射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2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YY 0497《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可完全涵盖的产品,主要由外套、芯杆、橡胶活塞、注射针管、护套/端帽组成。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2一次性泵用注射器一般由注射器外套、活塞、密封圈、芯杆、按手、锥头组成,可带针或不带注射针。供抽吸液体或在注入液体后立即注射,与注射泵配合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4笔式胰岛素注射器笔式胰岛素注射器由剂量调节钮、笔身 、释放按钮、引导螺杆、笔芯架、笔帽组成,不包括药物和注射针头,所有部件不与药液接触;须与特定的胰岛素和注射针或标准注射针配套,供胰岛素皮下注射用。Ⅱ 14-01-04笔式注射器通常由笔帽、笔芯架、螺旋杆、笔身、剂量调节栓和注射按钮组成;有源笔式注射器通常还包含具有辅助功能的其它电子组件。与笔芯和/或针配合使用,通过压力使药液穿透皮肤或黏膜表面,输送入体内。用于药液(如胰岛素)的注射。Ⅱ 14-01-05全玻璃注射器全玻璃注射器采用硅硼铝玻璃材料制成,由锥头、外套和芯子组成,可分为中头式和偏头式两种,每种按公称容量不同分为若干规格;装上注射针头,供人体进行皮下、肌肉、静脉注射药液或抽取液体等用。也可经清洗灭菌后可重复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001.1《玻璃注射器 第1部分:全玻璃注射器》。Ⅱ 14-01-05蓝芯全玻璃注射器蓝芯全玻璃注射器采用硅硼铝玻璃材料制成,由锥头、外套和芯子(蓝色实心玻璃)组成,通常为中头式,按公称容量不同分为若干规格;装上注射针头,可供人体进行生化试验、皮下试验。注射疫苗、口腔麻醉用,也可供注射其他药液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001.2《玻璃注射器 第2部分:蓝芯全玻璃注射器》。Ⅱ 14-01-06金属注射针金属注射针通常用铜基镀铬(针座)和高等级不锈钢材料(针管)制成,一般由针座和针管构成,与注射器配套,供人体用于皮下、皮内、肌肉、口腔等部位注射药液、疫苗、麻醉剂或静脉输液、输血用,可重复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T 0282《注射针》。Ⅱ 14-01-0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GB 1581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可完全涵盖的产品,由针座、连接部、针管、护套组成,用于人体皮内、皮下、肌肉、静脉注射或抽取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6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由密封贴膜、针管、针座、外护套、内护套组成。产品无菌、无热原。与注射笔配合使用向人体皮下注射药物。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6注射针(Ⅱ)通常由针管、针座和护套组成。针管和针座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用于人体皮内、皮下、消化道黏膜下、肌肉注射或抽取液体。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1-06注射针(Ⅲ)通常由针管、针座和护套组成,可带有自毁装置。针管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针座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人体皮内、皮下、消化道黏膜下、肌肉、静脉等注射或抽取液体。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结构、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通常由针座、多针管(如五针、九针等)和护套组成,用于面部真皮层注射透明质酸钠,产品只可由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操作,限定在医疗机构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新增14-01-06一次性使用无菌侧孔钝针通常由针座、针管(针尖部圆钝且开孔在侧面)和护套组成,用于在真皮组织注射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以进行面部填充,产品只可由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操作,限定在医疗机构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新增14-01-06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注射针通常由针管、内管、外鞘管、手柄、连接件等部件组成,配合内窥镜使用,在食道和胃的静脉曲张等消化道出血,以及其他消化道相关疾病的治疗过程中进行内镜下注射。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新增14-01-07注射器辅助推动装置一般采用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等制成。不接触注射药液。配合注射器等使用,用于对注射器进行辅助推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1-08穿刺器械通常由穿刺针、穿刺器、保护套组成。Ⅱ 14-01-08金属胸腔穿刺针金属胸腔穿刺针可用铜基镀铬(针座等)和高等级不锈钢材料(针管)制成,可由针座(有标准鲁尔接头)、三通、定位装置和有刻度针管构成,通常针管的公称外径为1.2mm或1.6mm,针管长度可为65mm—65mm或更长;与注射器配套,供胸腔穿刺,建立通道,抽取胸腔积液等用,可重复使用。Ⅱ 14-01-08环甲膜穿刺针环甲膜穿刺针可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制成,由带止位结构的套管和匹配的锥形穿刺针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供环甲膜穿刺,建立人工气道,缓解上呼吸道阻塞用。Ⅱ 14-01-08一次性使用腹腔穿刺针组成仅限于由针管、针座、连接管组成腹腔穿刺针,用于对人体做腹腔穿刺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1-08穿刺针、穿刺器(用于腰椎、血管、脑室穿刺)通常由穿刺针、穿刺器、保护套组成。用于对腰椎、血管、脑室进行穿刺,以采集人体样本、注射药物与气体等或作为其他器械进入体内的通道。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1-08金属腰椎穿刺针金属腰椎穿刺针可用铜基镀铬(针座、衬芯座)和高等级不锈钢材料(针管、衬芯)制成,可由衬芯座、定位销、针座(有标准鲁尔接头)、衬芯、针管构成,通常针管的公称外径为0.4mm—1.6mm,针管长度为25mm—200mm,针管管壁可分为正常壁和薄壁两种;与注射器配套,供人体蛛网膜下腔阻滞(腰椎麻醉)穿刺,注射药液或抽取脑脊液用,可重复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48-2009 腰椎穿刺针。Ⅲ 14-01-08硬膜外腔穿刺指示球囊通常由腔体、单向阀、指示膜、O型环等组成。在硬膜外麻醉穿刺进程中为穿刺针针尖抵达硬膜外腔提供一个明确的、可视化的信号指示。Ⅱ 14-01-08吸脂针通常由针座、侧孔针管组成。与吸脂机或注射器连接后,用于抽吸皮下脂肪。Ⅱ新增14-01-09活检针通常由针座、芯针、内针管、内外针定位鞘、外针管、保护套、组织采集装置组成。针管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Ⅱ 14-01-09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组成仅限于包括穿刺针和针芯的活检针,材料符合GB 18457的要求,通过直接进行人体组织器官穿刺以获取病理组织,不包括与内窥镜系统、负压吸引装置等配合使用或需超声、X线等影像设备引导下操作的活检针。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1-09活检针由针管、针芯、手柄等部件组成。用于获取患者骨髓活检,或在B超或X-线监视下,经皮穿刺进行实质性脏器或肿瘤的细胞学活检或其他软组织活检。一次性使用。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包含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产品。Ⅱ 14-01-09同轴活检针由带针座的不锈钢穿刺针(即外套管)和带针座的针芯,以及塑料环(用于套在不锈钢上以标记穿刺深度)组成,获取软组织活检标本,不用于骨活检。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包含高分子、药物、生物制品等特殊涂层的产品,以及具有特殊结构功能、适用范围等产品。Ⅱ 14-01-10活检枪通常由弹射、释放、制动部分构成。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与活检针装配好后用于从人体组织获取标本进行活检。Ⅱ 14-02-00便携式电动输液泵用储液器通常由储液器、管路、截流夹、内圆锥锁定接头及保护帽等组成。不含药液。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与特定的镇痛泵、化疗泵等便携式电动输液泵配合使用,向患者输注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1输液泵输液泵主要由控制系统、电机驱动单元、蠕动挤压机构、检测装置、报警装置、输入及显示装置、壳体及其支撑结构、软件组件组成,可按工作原理、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输液器配套,不接触输注液体,供医院以可调节的方式为患者静脉输注药液等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9706.27-20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2-24部分:输液泵和输液控制器安全专用要求。Ⅱ 14-02-02输液信息采集系统输液信息采集系统由带有通讯接口和电源的移动支架、集成软件组成;为输液泵/注射泵供电,并通过通讯接口与指定型号的输液泵/注射泵进行数据通讯;采集输液泵/注射泵数据,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中央工作站,并提示报警信息。Ⅱ/Ⅲ 14-02-03输液辅助电子设备通常与输液器配合使用,能使输液过程实现流量控制、加温、报警等功能的电子仪器。Ⅱ 14-02-04一次性使用输注泵通常由弹力储药囊(不含药)、加药装置、延长管和流速控制器组成。以机械弹性为动能,为泵体提供动力。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患者自控调节注入体内(静脉、皮下、硬膜外腔)的药液流量。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 带针/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GB 8368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YY 0286.3-2017 《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可完全涵盖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与输液容器、输液针配用,用于静脉输液。可带输液贴,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GB 836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可完全涵盖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由瓶塞穿刺器及保护套、带空气过滤器和塞子的进气口、液体通道、滴管、滴斗、药液过滤器、管路、流量调节器、注射件、外圆锥接头及保护套组成,与输液容器、输液针配用,用于静脉输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GB 8368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与输液容器、输液针配用,用于静脉输液。可带输液贴,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0286.1《专用输液器 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微孔过滤输液器》、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与输液容器、输液针配用,用于静脉输液。可带输液贴,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使用吊瓶式和袋式输液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0286.5《专用输液器 第5部分:一次性使用吊瓶式和袋式输液器》、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于静脉输液。可带输液贴(位于单包装内),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0286.2《专用输液器 第2部分: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于静脉输液。可带输液贴,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使用流量设定微调式输液器 带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0286.6《专用输液器 第6部分:专用输液器 第6部分:一次性使用流量设定微调式输液器》、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可带输液贴,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使用压力输液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T 0286.4《专用输液器 第4部分:一次性使用压力输液设备用输液器》的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与输液容器、输液针配用,用于静脉输液,可带输液贴,瓶塞穿刺器可为双头或多头。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输液器通常由鲁尔圆锥接头、管路、滴斗、流量调节器、瓶塞穿刺器、药液过滤器等组成,部分输液器带有空气过滤器的进气器件、药液注射件。管路一般由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制成。其设计能使其在重力或压力的作用下,将输液容器中的药液通过静脉穿刺器械向静脉内输液。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静脉输注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结构、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5一次性泵用输液器通常由鲁尔圆锥接头、管路、滴斗、流量调节器、瓶塞穿刺器、药液过滤器等组成。部分输液器带有空气过滤器的进气气件、药液注射件。管路一般由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制成。与输液泵配合使用,将输液容器中的药液通过静脉穿刺器械向静脉内输液。无菌提供,用于静脉输注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6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GB 18671《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产品,一般由针管、针柄、软管、连接座和保护帽组成,与输液器、输血器配套使用,用于建立外周静脉通路。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6一次性使用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 0881《一次性使用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的产品,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分为注射用针和输液用针两种型式,与植入式给药装置和输注装置配合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7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符合YY/T 1282《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的产品。一般由导管组件和针管组件两部分组成,导管组件是由导管、导管座、延长管(如果有)和任何一体的接头组成的装配件,针管组件是由针管和针座和/或其他一体的附件组成的装配件。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7动脉留置针动脉留置针由流量控制阀、针管把手、导管座、导管、保护套、硅胶管、排气接头、针管、不锈钢球、导引套管及导管套管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产品用于动脉压监测及连续动脉血气的监测。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7一次性使用胸腔穿刺针组成仅限于由针管、针座、连接管组成胸腔穿刺针,用于对人体作胸腔穿刺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8一次性使用压力延长管一次性使用压力延长管主要由内、外圆锥鲁尔接头、延长管和/或三通阀组成,使用时与进入人体血管的导管相连。预期用途为在介入手术中用于联接管路和设备,提供药液的输注通路和/或用于有创血压监测。原材料应符合GB/T 15593等相关标准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8输液连接管路通常由输液管路、至少一个外圆锥鲁尔接头和一个内圆锥鲁尔接头组成。管路一般由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通过鲁尔接头与其他输液器械连接,实现两个器械间的管路连接后输注药液。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结构、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806-05-05输液连接管路 通常由输液管路、外圆锥鲁尔接头和内圆锥鲁尔接头组成。一次性使用。通常由内、外圆锥鲁尔接头、延长管和/或三通阀组成,使用时与进入人体血管的导管相连或用于联接设备,提供药液的输注通路和/或用于有创血压监测。包括常压和压力下输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9输液用连接件及附件无针连接件:产品一般由接口、接头和管路(可选)组成。为非穿刺式的输液连接件,用于与血管内留置导管配合使用,通过它向血管内输注药液。三通(阀):一般由外壳、保护套、阀门、旋转手柄、标志塞、螺帽组成。本产品与输液器具连接使用,用于串接在输液系统上使其增加了一项或多项特定的功能,如液路开关、防回流、过滤等。肝素帽:性能、结构、组成、用途参考YY 0581 输液用肝素帽完全涵盖的以穿刺为主要使用形式的产品,一般由外壳、胶帽组成,与外周套针导管等配合使用,通过穿刺可向血管内注入药液。连通板:产品一般由接头、连接主板、开关(阀门)、软管组成,作为连接通路,建立多通道,提供药液或造影剂注射使用。过滤器:通常由过滤膜、硅胶阀瓣、鲁尔座、鲁尔接头及保护帽组成,用于与温液仪及温液管路配套连接使用,重力式输注时,排除加热液体时产生的微孔气泡,不包括滤除微粒或细菌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8368《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YY 0585.3《压力输液设备用一次性使用液路及附件 第3部分:过滤器》。以上产品的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09输液用连接件及附件通常至少带有一鲁尔圆锥接头,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串接在输液系统上使其增加了一项或多项功能,如液路开关、防回流、过滤等。常见如:无针连接件、三通(阀)、肝素帽、连通板、过滤器等。以上产品的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11静脉营养输液袋、泵用输液袋通常由袋体、药液加入口和输液器插口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医疗机构中,使用前充入营养液或药液,再与输液器和静脉内器械(如中心静脉导管)连接向体内输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结构、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11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参考YY 0611《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通常由贮液袋、药液加入口和输液器插口组成,部分输液袋带有输液管路。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11一次性泵用输液袋通常由袋体、药液加入口和输液器插口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用于医疗机构中,使用前充入药液,再与输注泵等连接向体内输注。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2-12药液用转移、配药器具通常由瓶塞穿刺器、连接管路等组成,可带有过滤器件。当它与两个容器相连后可以实现不同药剂间的转移、溶药、配药或多联输液(多瓶输液)。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包括: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可由护帽、配药针、外套、芯杆和活塞组成,可按公称容量不同分为若干规格,可配侧孔或斜面配药针,供抽取或配制药液用。一次性使用配药针:由针座、针管和护帽组成,可按型式不同分为侧孔和斜面等,与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配套,供抽取和配制药液用。药液转移器:转移器可以有一个外罩,也可以另接一个空气过滤器或药液过滤器;穿刺器可以是不锈钢,也可以是塑料制,其他组件可由聚氯乙烯等塑料制成。Ⅱ 14-03-01肠内营养泵肠内营养泵主要由主机、电源适配器、内置电池等部分组成,可按工作原理、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肠内营养泵用输注管路配套使用,不接触输注液体,供医院以可调节的方式为患者胃肠道输注营养液等用,仅适用于肠内营养输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Ⅱ 14-03-03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泵用皮下输液器通常由皮下穿刺针、固定装置、管路、连接件等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与特定的胰岛素泵、胰岛素泵用储液器配合使用,向糖尿病患者持续皮下输注胰岛素。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3-04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泵用储液器通常由芯杆、活塞、外套等组成。不含胰岛素。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与特定的胰岛素泵、胰岛素泵用输液器配合使用,向糖尿病患者持续皮下输注胰岛素。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3-05肠营养器通常由瓶塞穿刺器、管路、滴斗和肠营养导管连接接头组成,管路一般由聚氯乙烯或其他高分子材料制成,能与肠营养容器和肠营养管连接。部分肠营养器还带有泵管,使之可在肠营养泵的作用下向肠内输注营养液;部分肠营养器与肠营养袋连为一体用于向胃肠内输送营养液。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3-06肠营养袋通常由营养制剂加入口、袋体和肠营养器穿刺接口组成。袋体一般由聚氯乙烯或其他高分子材料制造。不含营养物质。用于通过连接鼻饲管或胃管向患者肠胃输送营养。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4-01电子气压止血带由止血带主机、气管和传感器等组成,用于对病人四肢处手术中暂时阻断肢体的血供,为手术提供一个无血的手术视野。Ⅱ 14-04-02无源止血器通常由压迫装置和固定装置组成。压迫装置可分为压迫垫、压迫气囊等,固定装置类型分为螺母、固定板、固定带、粘合贴等。无菌提供。Ⅱ 14-04-03无源止血带通常分为捆扎型、卡扣型、松紧带粘贴型,加压压迫血管以达到止血目的。用于临床静脉抽血、静脉穿刺的止血扎结及事故现场、战场救治四肢出血时进行止血处理。或用于四肢外科手术驱赶四肢中血液。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4-03股动脉气动压迫装置股动脉气动压迫装置由无菌气动压力圆顶拱架,装有压力表的充气管路,充气源,绑带等附件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供血管插管术后压迫股动脉或静脉止血或股动脉假性动脉瘤超声导引的压迫修复用。Ⅱ 14-05-01经皮肠营养导管通常为由硅橡胶或聚氨酯等材料制造的导管,头端有固定装置。球囊的作用是将导管经皮插入胃或空肠内后,充起球囊,起到固定导管的作用。在体内滞留时间大于等于30天。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为不能经鼻肠营养的患者输送营养物质。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05-02经鼻肠营养导管通常为由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管路和不能与静脉输液器的鲁尔外圆锥接头相连接的接头组成。可经鼻插入患者胃或十二指肠内,以通过它给入肠营养液或药液。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经鼻向胃肠道引入营养液等。部分可实现冲洗等其他辅助功能。Ⅱ 14-05-03导尿管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部分头端固定有球囊。可将头端插入膀胱,并向体外导尿。部分管身上涂有润滑涂层(不含药物、银盐或抗菌成分涂层),浸湿后便于插入,减轻插管痛苦。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将病人膀胱中的尿液经尿道向体外导出并导入到集尿容器中。14-05-03项下所有Ⅱ类产品Ⅱ 14-05-04直肠管(肛门管)通常由导管和接头组成。一般采用医用聚氯乙烯塑料制成。导管头端分有孔和无孔两种,两侧有一个或多个侧孔。无菌提供。用于供肠道清洁(冲洗、排空或灌注)用或排气用。Ⅱ 14-05-05输尿管支架通常为由硅橡胶、聚氨酯或其他聚合物制造的管状结构,单端或双端有环状弯曲。放置于肾脏与膀胱之间。通过对人体输尿管进行支撑和引流,用于治疗输尿管堵塞和狭窄。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在体内滞留时间小于30天。Ⅱ 14-05-05输尿管支架通常为由硅橡胶、聚氨酯或其他聚合物制造的管状结构,单端或双端有环状弯曲。放置于肾脏与膀胱之间。通过对人体输尿管进行支撑和引流,用于治疗输尿管堵塞和狭窄。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在体内滞留时间大于等于30天。Ⅲ 14-05-06一次性使用胆道引流管一次性使用胆道引流管可采用硅胶等适用材料制成,可由螺旋形引流端、管身和接头等组成;可按材质、设计及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内窥镜胆道结石手术或胆囊摘除术后胆汁引流用。Ⅱ 14-05-06一次性使用体表引流球/管一次性使用体表引流球/管可采用硅橡胶、乳胶等适用材料制成,可设计成多种形状,管身有侧孔,可接负压球,可按材质、设计、管径、适用部位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体表创伤或切口引流用。Ⅱ 14-05-06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引流管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引流管可采用聚氨酯等适用材料制成,通常为直型,管身有侧孔;可按管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输尿管支撑、引流用。Ⅱ 14-05-06鼻胰/胆引流管通常由引流管、连接管和鼻转换管等部件组成。由高分子材料制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鼻胰/胆引流管被设计用于经内窥镜直视插入胰腺管/胆道,引流胰液/胆汁。Ⅱ 14-05-06一次性使用胸腔引流管及穿刺套件产品以医用硅橡胶/聚氨酯等为原材料,用于将患者积液、渗出液或者气体向体外引流。穿刺套件可由扩张器、穿刺针、导丝、导管鞘及附件等组成,用以建立皮下人工通道,辅助引流管的放置。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对分类编码和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4-05-07输尿管扩张导管产品可由球囊、导管、导管座等部件组成。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输尿管狭窄的经腔扩张,或在输尿管镜检查或结石操作之前进行输尿管扩张。Ⅱ 14-05-07鼻窦球囊导管通常由球囊导管、插入探针及冲洗管等部件组成。本产品经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在诊断和治疗程序中,扩张窦口和鼻窦腔内空间的器械;也可用于在目标窦内进行冲洗,从而完成治疗程序和方便诊断程序。Ⅱ 14-05-07经皮经肝胆管引流术穿刺套件用于经皮经肝胆管引流术,可由扩张器、穿刺针、导丝、导管鞘及附件等组成,用以建立皮下人工通道,辅助引流管的放置。Ⅱ 14-05-07咽鼓管球囊导管通常由球囊导管、输送器及冲洗管等部件组成。本产品无菌,一次性使用。与已经上市产品同类产品相同,用于在诊断和治疗程序中,扩张咽鼓管腔内空间,从而完成治疗程序和方便诊断程序。Ⅱ新增14-05-08造影导管通常由导管和导管座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在导引器械的配合下导管插入体内的某个部位(非血管组织),用于向靶向部位输入造影剂。Ⅱ 14-05-09测压导管通常由导管、导管座等组成,常在导引器械的配合下使导管插入体内的某个部位,供测量生理压力。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用于测量靶向部位(非血管组织)生理压力。Ⅱ 14-06-01颅脑外引流收集装置通常由体外引流管路、滴瓶和收集容器等附件组成。用于脑脊液脑室穿刺外引流,收集装置还应有颅内压刻度尺(脑室外引流以外的颅脑穿刺外引流收集装置可不包括颅内压刻度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如能测量颅内压应提供颅内压测量准确性的临床验证资料。豁免情况不包括插入病人脑室的装置、向脑室给药的装置及药物成分。Ⅱ 14-06-02胸腔引流装置通常至少由胸腔引流接管和积液腔组成,可分为水封式、干封阀式等,部分带有吸引接口,以实现吸引引流。不包括带有自体血回输的引流装置。从生产工艺上可分为注塑和吹塑两种。不包括插入病人胸腔的胸腔引流导管。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与胸腔引流导管配套,用于气胸、胸腔积液及手术后需要进行闭式引流的患者。Ⅱ 14-06-03负压引流器及组件通常由器身、弹簧、调节器组、连接接头、连接管、止流夹、护帽、引流袋、负压泵或手动负压源(负压球)组成。无菌提供。不包括插入体内的引流导管。用于临床负压引流时,与插入体内的引流导管相连接,起到充当负压传导介质和/或引导、收集引流液的作用。Ⅱ 14-06-03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器通常由器身、弹簧、调节器组、连接接头、连接管、止流夹、护帽、引流袋、负压泵或手动负压源(负压球)组成。无菌提供。不包括插入体内的引流导管。用于临床负压引流时,与插入体内的引流导管相连接,起到充当负压传导介质和/或引导、收集引流液的作用。Ⅱ 14-06-04真空负压机通常由真空泵、管路、接头等组成。通过真空泵抽吸,使系统管路产生负压,达到持续或间歇进行创面引流或者提供负压环境辅助伤口闭合的目的。用于去除腔隙或创面分泌物和坏死组织。Ⅱ 14-06-06负压引流封闭膜通常为聚氨酯膜上均匀涂有合成胶粘物质组成封闭膜的粘贴面,粘贴面上覆盖有一个保护层。对创面进行负压引流时,将负压引流海绵置于创面上,贴上负压引流封闭膜,在海绵的支撑作用和封闭膜的封闭作用下形成封闭的负压引流腔体,在吸引导管与外接的吸引源的作用下实现对创面的引流。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4-06-07医用电动吸引器械通常由负压指示器、过滤器、收集容器和防溢流装置组成,以网电源或蓄电池驱动。负压可由旋片泵、活塞泵、膜片泵和电磁泵提供,利用负压抽出人体中的气体、液体和/或固体。可在医疗场所、家庭、野外或运输途中使用。可吸取人体呼吸道中的分泌物;胃中、胸腔中的气体、液体;体表创面、伤口的渗出液;羊水;手术中、手术后的血水(冲洗液)、渗出液、废液等。不包括仅用于妇科流产、口腔科吸引、眼科吸引或内窥镜手术的吸引器械。Ⅱ 14-06-07医用负压吸引器医用负压吸引器主要由负压系统、压力显示、主控电路、储液容器组成,通常不包括吸引管,可负压产生原理、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医院和家庭为病人作吸痰等普通负压吸引用,不适用于流产吸引用,不包括以负压或压力源为动力的吸引设备。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636.1-2008 医用吸引设备 第1部分:电动吸引设备 安全要求。Ⅱ 14-06-08以负压源或压力源为动力吸引器械通常由负压指示器、过滤器、收集容器和防溢流装置组成,可含有电气控制元件。与负压源连接使用,由中心吸引系统负压管道或压缩气体驱动,也可由自带气瓶驱动。与负压管道连接还需要配备负压调节器。利用负压抽出人体中的气体、液体和/或固体。可在医疗场所、家庭、野外或运输途中使用。可吸取人体呼吸道中的分泌物;胃中、胸腔中的气体、液体;体表创面、伤口的渗出液;羊水;手术中、手术后的血水(冲洗液)、渗出液、废液等。不包括仅用于妇科流产、口腔科吸引、眼科吸引或内窥镜手术的吸引器械。Ⅱ 14-06-09医用人工驱动吸引器械通常由负压指示器、过滤器、收集容器和防溢流装置组成。包括脚踏、手动或两者并用,也可以与电气设备组合使用,利用负压抽出人体中的气体、液体和/或固体。可在医疗场所、家庭、野外或运输途中使用。可吸取人体呼吸道中的分泌物;胃中、胸腔中的气体、液体;体表创面、伤口的渗出液;羊水;手术中、手术后的血水(冲洗液)、渗出液、废液等。不包括仅用于妇科流产、口腔科吸引、眼科吸引或内窥镜手术的吸引器械。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6-10医用真空负压机组一般由真空泵、真空罐、管路、阀门、控制柜和真空仪表组成,用于医用气体管路系统,提供负压吸引源。Ⅱ 14-06-11体外引流、吸引管通常由软管和连接件组成。能在引流导管与引流装置之间连接,使之组成密闭的引流系统。不直接接触人体。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与适宜设备配套后,用于手术中、手术后的血水、废液等引流、吸引使用。Ⅱ 14-06-12无菌引流袋(容器)、无菌集尿袋(容器)通常为袋式的收集容器。通过体外管路与引流导管连接,形成密闭的引流系统。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4-06-12无菌引流袋/尿袋本产品可由收集袋、输入管、排放阀、抗返流片和引流管接头等部件组成。通过体外管路与引流导管连接,形成密闭的引流系统。可有抗返流功能,废液不会返流至人体。原材料一般为医用PVC塑料和聚丙烯等高分子材料。灭菌产品,一次性使用。用于患者治疗过程中收集分泌物和体液。Ⅱ 14-06-12引流袋(容器)/收集袋(容器)、粪便管理器械通常为袋式的收集容器。通过体外管路与引流导管连接,形成密闭的引流系统。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医院临床科室及手术中或手术后患者一次性引流体液(血液、胃液等)、分泌物(痰液、冲洗液等)以及人体排泄物的收集。Ⅱ 14-06-13无菌球囊扩充压力泵通常由推注系统、压力表、连接管路等组成。无菌提供。Ⅱ 14-07-01无菌冲洗器根据不同的预期用途有不同的结构。使用前装入冲洗液,或与相关的冲洗设备或器具连接成冲洗系统,可向患者冲洗部位进行冲洗。无菌提供。Ⅱ 14-07-01电动洗胃机电动洗胃机主要由压力泵、控制单元、冲吸转换装置、过滤瓶、软管、冲洗液和污水容器等组成,可按压力泵、控制方式、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医疗单位作抢救服毒、食物中毒及手术前洗胃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105-2008 电动洗胃机。Ⅱ 14-07-01鼻腔冲洗器鼻腔冲洗器采用塑料制成,由瓶体、瓶盖和出水管(可带流量控制阀)组成,不包括冲洗液;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如容量)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无菌形式提供;供鼻腔冲洗用。Ⅱ 14-07-01冲洗升温套件用于手术室内冲洗液的加热。Ⅱ 14-07-01电动冲洗器通常由主机、加温模块、电源模块组成。不含冲洗液。用于冲洗自然腔道(不包括阴道专用)、术中术后冲洗组织,也可对冲洗液加温。Ⅱ 14-07-02无菌灌肠器通常由软袋、夹子、接管、接头等部分组成,一般采用玻璃、高分子等材料制成。软袋供装入灌肠液,接头可与直肠导管连接。不含内容物。无菌提供。Ⅱ 14-07-03无菌给药器通常由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组成。采用高分子和金属材料制成。也可包括气雾剂药物吸入给药的装置。不含药物。Ⅱ 14-09-01外科织造布类敷料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09-01中的Ⅱ类产品(除止血纱布)。产品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含修改单)中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9-01可显影纱布带有X射线可探测钡线(片)的脱脂棉纱布,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外科手术用敷料,具有X射线可探测功能。Ⅱ 14-09-02外科非织造布类敷料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09-02中的Ⅱ类产品。通常为由非织造敷布经过加工制成的敷料,供临床护创、吸湿用。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09-03外科海绵敷料通常为由高分子材料加工成的海绵状敷料。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吸收手术过程中的体内渗出液、手术过程中承托器官、组织等。还用于腔道(如鼻腔)的填塞压迫止血。Ⅱ 14-10-01创面敷贴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0-01中举例的创面敷贴。通常由涂胶基材、吸收性敷垫和可剥离的保护层组成。其中吸收性敷垫一般采用棉纤维、无纺布等可吸收渗出液的材料制成。吸收性敷垫可单独使用,用绷带或胶带等进行固定。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体表非慢性创面的护理。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0-01固定贴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0-01中的Ⅱ类产品。由背衬和粘胶剂等组成,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对穿刺器械(如导管)的穿刺部位的护理并固定穿刺器械或用于敷料的次级固定。豁免情况不包括: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新预期用途、含活性成分等。Ⅱ 14-10-02创口贴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0-02中的Ⅱ类产品。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0-04凝胶敷料通常为成胶物质与水组成的定形或无定形凝胶敷料,可含有缓冲盐。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无菌提供。用于吸收创面渗出液或向创面排出水分,用于手术后缝合创面等非慢性创面的覆盖。Ⅱ 14-10-05水胶体敷料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0-05中举例的Ⅱ类水胶体敷料、水胶体敷贴、水胶体贴。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0-05水胶体敷料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0-05中举例Ⅲ类水胶体敷料或水胶体敷贴。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10-06藻酸盐敷料由藻酸盐纤维组成,预期用途仅限于覆盖体表非慢性创面、吸收创面渗液的Ⅱ类藻酸盐敷料。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0-06亲水性纤维敷料主要由羧甲基纤维素钠或乙基磺酸盐纤维素组成,预期用途限于覆盖体表非慢性创面、吸收渗液的Ⅱ类亲水性纤维敷料。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0-06藻酸盐敷料由藻酸盐纤维组成,预期用途仅限于覆盖创面、吸收创面渗液的Ⅲ类藻酸盐敷料和藻酸盐填充条。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10-06亲水性纤维敷料主要由羧甲基纤维素钠或乙基磺酸盐纤维素组成,预期用途限于覆盖创面、吸收渗液的Ⅲ类亲水性纤维敷料。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10-07聚氨酯泡沫敷料主要由聚氨酯泡沫组成,预期用途仅限用于覆盖体表非慢性创面、吸收创面渗液的Ⅱ类聚氨酯泡沫敷料。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0-07聚氨酯泡沫敷料主要由聚氨酯泡沫组成,预期用途仅限用于覆盖创面、吸收创面渗液的Ⅲ类聚氨酯泡沫敷料。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10-08液体、膏状敷料通常为溶液或软膏(不包括凝胶),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无菌提供。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非慢性创面的覆盖。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4-10-09凡士林/石蜡纱布(油纱)由医用脱脂纱布、凡士林、石蜡油制成,预期用途仅限用于创面引流、覆盖、填塞的凡士林/石蜡纱布或纱布条。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10-09水胶体油纱主要由凡士林、水胶体颗粒(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网状聚酯纤维组成。用于创面引流、覆盖、填塞。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4-11-01急救止血绷带、敷贴绷带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1-01中举例的Ⅱ类绷带。通常为纺织加工而成的卷状、管状、三角形的材料。部分具有弹力或自粘等特性。用于体表非慢性创面的护理,或用于对创面敷料或肢体提供束缚力,以起到包扎、固定作用。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新预期用途、含活性成分等除外。Ⅱ 14-12造口袋(含底盘)本产品包括肠造口袋(开口袋或闭口袋)和尿路造口袋。肠造口袋主要由外袋、底盘和过滤片组成。尿路造口袋主要由多腔式外袋(带抗反流结构)、底盘和引流阀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处理造口排泄物。Ⅱ 14-13一次性使用无菌洁净服一次性使用无菌洁净服一般由具有一定防护特性的无纺布或覆膜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可由衣领、衣身、衣袖组成,也可由上衣、裤子组成,袖口、脚踝口为弹性收口,腰部收口可采用弹性收口、拉绳收口或搭扣;可分为褂式、连体式、分体式等;无菌提供,供进入手术洁净区人员穿着以降低因人员携带感染源造成的洁净区空气微生物污染,防止病人术后创面感染。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T 0506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Ⅱ 14-13-01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单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单一般由具有一定防护特性的无纺布或覆膜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覆盖在患者身体表面,降低患者皮肤等非手术部位感染源向手术部位移行,防止病人术后创面感染,也可因设计而具有收集手术污物等功能。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T 0506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Ⅱ 14-13-01手术洞巾手术洞巾可用具有一定防护特性的无纺布或覆膜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可按设计型式和尺寸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通常以无菌形式提供,供覆盖在患者手术皮肤创面周围,降低患者手术创口面皮肤的感染源向手术创面部位移行,防止病人术后创面感染。Ⅱ 14-13-01无菌保护套通常由开口端和套体组成,一般采用聚乙烯等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覆盖外科手术室器械台、操作台、显示屏等上,或用于隔离器械(如胃镜)与患者,避免手术中的医生接触上述部位后,再接触手术中的病人伤口部位造成感染。Ⅱ 14-13-02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一般由天然胶乳(可不涂医用压敏胶)或聚氨酯、聚乙烯基材上涂敷低致敏性压敏胶,上置离型纸制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供简化术前护皮操作,预防接触性和移行性手术创面感染。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852 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Ⅱ 14-13-03一次性使用灭菌外科手套一次性使用灭菌外科手套采用天然橡胶胶乳或合成橡胶等材料制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外科操作时防护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7543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Ⅱ 14-13-04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通常用无纺布或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可为三层结构,有可塑性鼻夹,口罩带可为弹性或非弹性,具有较小的气流阻力、具有合成血液阻隔、过滤颗粒物和细菌、阻燃等特性;供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戴,覆盖住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颌,为防止病原体微生物、体液、颗粒物等的直接透过提供物理屏障。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豁免情况不包括具有抗病毒等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3-05可重复使用手术衣通常为基材和阻水层组成的手术室服装。基材一般由非织造布或纺织布制造,阻水层为阻水性的材料。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手术衣按关键区域的屏障能力分为标准型和高性能型两种。Ⅱ 14-13-05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帽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帽一般由具有一定防护特性的无纺布或覆膜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其中手术衣可由衣领、衣身、衣袖组成,也可由上衣、裤子组成,袖口、脚踝口为弹性收口,腰部收口可采用弹性收口、拉绳收口或搭扣;前襟、肘部等可设计成加强防护,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手术人员穿着,降低感染源向病人手术创面传播以防止术后创面感染;具有阻止液体透过的手术衣,也可减小血液或体液中携带的感染源向手术人员传播的风险。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T 0506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Ⅱ 14-14-01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用具有较小的气流阻力、合成血液阻隔、特定强度、过滤效率、表面抗湿性及阻燃性能的适宜材料制成,为自吸式,由口罩体(含鼻夹)和口罩带组成,可按过滤效率不同分为3级,供医疗工作环境下,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具有抗病毒等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4-0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用具有特定液体阻隔功能、特定强度、过滤效率、阻燃性能、抗静电和静电衰减功能的适宜材料制成,由连帽上衣、裤子组成,袖口、脚踝口为弹性收口,帽子面部收口及腰部收口可采用弹性收口、拉绳收口或搭扣;可分为连身式或分体式两类,供临床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到的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提供阻隔、防护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Ⅱ 14-14-04手部防护用品通常采用聚氯乙烯、橡胶或不锈钢等材料制造。有足够的强度和阻隔性能。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戴在医生手上或手指上对患者病情进行检查或触检,或用于防止医生手部被咬伤。Ⅱ 14-15-01婴儿光疗防护眼罩婴儿光疗防护眼罩可由眼罩和眼罩固定两部分组成;眼罩可由优质无纺布/蓝黑物理复合布等制成,固定部分可用弹力带或柔软魔术贴等材料制成;供婴儿蓝光照射治疗时的眼部防护用。Ⅱ 14-15-02眼贴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15-02中的Ⅱ类产品。可由基层(无纺布等)、医用聚乙烯醇水凝胶和离型纸组成;可按形状、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贴敷于全麻或深度昏迷病人的眼外部,通过提供相对密闭的潮湿环境,预防暴露性角膜炎。豁免情况不包括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Ⅱ 14-15-03鼻腔止血器通常由充气阀、导气管、气囊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通过充气后的气囊压迫,抑制鼻腔出血。Ⅱ 14-15-04海水鼻腔喷雾器通常由喷雾器和喷雾液构成。喷雾液由纯净水和海水组成。 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也用于鼻炎手术后及化疗后的鼻腔清洗。Ⅱ 14-15-05无菌垫单通常由非织造布和塑料膜复合或缝制而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病床或检查床上用的卫生护理用品Ⅱ 14-16皮肤注射位点标记用彩格由上面印有化妆品级墨水的纹身纸和乙酸乙烯酯聚合物薄膜组成。其中墨水由食品级色素、乙基纤维素和蓖麻油组成。产品的作用机理及预期用途为:将墨水基质形成的彩色小点组成的多个彩格转印在完好皮肤上,用来给医生提供注射间隔的参考(1平方厘米间隔的网格)。Ⅱ 14-16-01洁净屏通常由箱体、风机组、过滤器、电气控制器等组成。用于手术过程中患者手术部位局部环境空气的净化,以防止感染。Ⅱ 14-16-03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由0.9%氯化钠注射液、外套、芯杆、橡胶活塞组成。用于不同药物治疗的间隙,封闭、冲洗导管的管路末端。Ⅲ 14-16-05鼻贴(不含药)鼻贴(不含药)将具有弹性的塑料片通过强力胶和基布固定在鼻梁部位,供扩张鼻孔,缓解鼻塞用。Ⅱ 14-16-05上呼吸道扩张器通过扩张鼻腔、上下颌或对其进行矫正,仅用于宣称堵塞式呼吸暂停的辅助治疗,用于扩张鼻孔,缓解鼻塞。接触人体时间小于30天。Ⅱ 14-16-05鼻腔润滑剂通常由聚山梨醇酯80、甘油、氯化钠、依地酸钠、山梨酸钾和纯净水组成。通过润滑和保持粘膜湿润,降低上呼吸道阻力,以改善呼吸受阻状况。Ⅱ 14-16-06无菌咬口手术或检查时患者开口的辅助器械,一般由聚乙烯等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经口腔手术或检查时维持患者的开口状态,防止非预期咬合,或便于插入和固定气管插管。Ⅱ 14-16-08体表器械固定装置通常是能专门为某一种或某一类器械的使用提供固定的装置。与创口接触。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固定使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Ⅱ 14-16-09医用无菌液体石蜡无纺布/医用石蜡棉球医用无菌液体石蜡无纺布由非织造布/棉球和液状石蜡制成,可按配方、材质、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患者检查部位表面及器械表面润滑用。豁免情况不包括:(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4-16-09润滑剂润滑剂通常由甘油、黄原胶等成分组成,不含药物成分。临床上用于器械进入人体自然腔道时的润滑。Ⅱ 14-16-10消毒用棉棒/球/片含有酒精、碘酊或碘伏的棉棒/球/片,用于注射、输液前消毒完整皮肤。Ⅱ 14-16-10无菌棉棒/球/片通常包括吸水性材料。为了方便使用,部分产品有供手持的组件。不含消毒剂。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对皮肤、创面进行清洁处理。Ⅱ 14-16-13无菌接管机通常由主机、控制器、熔接装置、显示屏组成。用于将两根医用管路无菌地接合在一起。Ⅱ 15-00-00耳鼻喉检查治疗台耳鼻喉科检查治疗台通常由操作检查治疗台、主机和附件(喷枪、吸枪、吹枪、除雾、射灯及支架、托盘、棉球缸、监视器、冷光源、CCD摄像机、紫外线消毒灯、观片灯等),可按结构组成、功能与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与耳鼻喉内窥镜配套,供耳鼻喉科作检查、诊断、治疗等用。Ⅱ 15-01-01电动手术台电动手术台主要由台面、台座、电气控制系统、配套件等部分组成,按驱动方式、技术参数、辅助功能、配套件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分别适用于头、颈、胸、腹腔、会阴、四肢等外科、妇科、泌尿科、五官科、骨科等手术承载患者,提供合适的手术体位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06-2008电动手术台,YY 0570-20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手术台安全专用要求。Ⅱ 15-01-01电动液压手术台电动液压手术台主要由台面、台座、电动液压控制系统(通常台面升降由液压控制)、配套件等部分组成,按驱动方式/部位、技术参数、辅助功能、配套件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分别适用于头、颈、胸、腹腔、会阴、四肢等外科、妇科、泌尿科、五官科、骨科等手术承载患者,提供合适的手术体位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106-2008电动手术台,YY 0570-20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手术台安全专用要求。Ⅱ 15-01-02手动手术台(液压)通常由床体(包括支撑部分、传动部分和控制部分)和配件组成。支撑部分包括台面、背板、臀板、板等,可调节。升降形式为液压升降式,体位调整均为人力操纵。Ⅱ 15-01-02液压手术台液压手术台主要由台面、台座、液压控制系统、配套件等部分组成,按驱动部位、技术参数、辅助功能、配套件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可分别适用于头、颈、胸、腹腔、会阴、四肢等外科、妇科、泌尿科、五官科、骨科等手术承载患者,提供合适的手术体位用。Ⅱ 15-02-01电动诊疗台及诊疗椅诊疗(查)台通常由床架、床面、枕头等组成。诊疗(查)椅通常由基座、背板、坐椅和搁脚架组成。有源产品。Ⅱ 15-02-01电动检查椅电动检查椅一般由底座、背板、坐板、脚托和脚控开关组成。用于检查和治疗时支撑患者。Ⅱ 15-03-01电动病床电动病床为网电源或内部电源或组合式电驱动式设备,可由床面部分(如背板、坐板、腿板、脚板)、床架部分(前后床头板、左右护栏等)、下床架部分(升降机构、中控机构、脚轮等)、电控部分(升降电机、背板电机、腿板电机、控制器、手控板)、输液架等附件组成,按功能配置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临床各类病房承载和护理患者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571-2013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Ⅱ 15-04-01电动患者手术位置固定辅助器械通常由主机、通用连接附件、床夹等组成。有源产品。用于手术中,膝、肩、髋及小关节的固定及术中调整。Ⅱ 15-05-01传染病员运送负压隔离舱通常由负压舱体(活动舱盖、舱底)、排风过滤装置组成。通常工作时充气展开,储运时放气可折叠。用于传染病员的安全隔离转运。可与担架车、生命体征检测仪器配合使用,对传染病患者进行运送途中监护。Ⅱ 15-05-02电动推车、担架等器械通常由床面(推车面板、担架面)、支撑架组成。可附加输液架、护栏、定向轮踏板、脚轮、刹车、手摇机构等。为单车或双车。有源产品。Ⅱ 15-05-02转运床转运床可由床架、床板、脚轮、床垫、侧护栏、制动系统、液压升降及控制系统、推动手柄、及附件(如:约束带、输液架)组成。适用于医院对患者的转运或紧急救护。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0571-2005。Ⅱ 15-05-02电动担架车该产品通常由床面(推车面板、担架面)、支撑架组成。可附加输液架、护栏、定向轮踏板、脚轮、刹车、手摇机构等。为单车或双车。有源产品。用于医疗机构运送、移动患者用。Ⅱ 15-06-01电动防压疮(褥疮)垫通常由充气床垫、气道(连接管)、充气泵等组成。防压疮(褥疮)气垫由若干个气室组成。气垫由气泵充气后,气室维持一定气压,所形成的软性垫,可增加患者身体与垫接触面积,降低身体局部压力。Ⅱ 15-06-01医用防褥疮气垫医用防褥疮气垫主要由气囊、电动充气泵、控制器、按摩电机、床罩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充气模式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卧床患者褥疮防治用。Ⅱ 16-00-00无源眼科手术用器械无源短期(≤24小时)使用器械,市场应用多年,非创新功能设计,非新材料制成,无涂层,无降解、吸收功能,不含药物、动物源性成分,一般为一次性使用的灭菌产品,用于辅助完成眼科手术、检查。Ⅱ 16-01-01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由刀柄(聚碳酸酯)与刀片(不锈钢)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显微眼科手术用。Ⅱ 16-02-01一次性使用眼科穿刺系统一次性使用眼科穿刺系统可包括穿刺刀、穿刺套管、手柄、保护帽、自闭阀及灌注管头端,可分别用不锈钢、聚碳酸酯、聚丙烯、硅树脂等材料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玻璃体切割术等眼科手术中,在巩膜平坦部建立器械通道用。Ⅱ 16-03-01验光设备和器具分类编码16-03-01下所有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通常由球镜度片、柱镜度片、棱镜度片、辅助镜片和机械换片结构组成。利用被检者对视标成像清晰程度的主观表述,测出被检者的屈光状态,与视力表配合使用。用于主观测量人眼屈光状态。Ⅱ 16-03-01检影镜检影镜通常由折光镜、中心通光反射镜的投射系统、观察系统和电源组成,可分为带状光(矩形截面光束,焦距和方位可调)检影镜和点状光检影镜(近圆截面光束,像焦点可调)两类,每类按电源、技术参数、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眼屈光不正客观评估和视网膜反射交叉越过瞳孔时的位移观察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18-2009眼科仪器 检影镜。Ⅱ 16-03-01验光镜片验光镜片主要由正、负球镜验光镜片,正、负柱镜验光镜片,棱镜验光镜片,辅助验光镜片(马式杆片、裂隙片、针孔片、黑片、磨砂片、平光片、十字片、红色滤光片、绿色滤光片 、偏振片、交叉柱镜片、翻转镜等)组合而成,按验光镜片的数量、种类不同可分为若干型号或种类,可附验光镜架,供检查人眼的屈光状态(远视、近视、老视、散光)和斜视及眼科其他方面的疾病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7342-2009眼科仪器 验光镜片。Ⅱ 16-03-01验光仪验光仪由主体部、电源部和鄂托部组成。验光仪可测眼睛的球镜屈光度、柱镜屈光度、散光轴。Ⅱ 16-03-01验光头验光头是能提供球镜片、柱镜片和棱镜片及其他光学器件的设备,可通过手动或电动方式进行控制,供检查人眼屈光状态。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YY 0674-2008《眼科仪器 验光头》Ⅱ 16-03-01液晶视力表液晶视力表主要由液晶显示器、主机和电源线组成。由显示器显示的视力表或卡。用于视力测定。Ⅱ 16-03-02同视机通常由两套视标空间方位可调,光亮可调的独立光学系统及可对两套系统进行空间方位变化测量的机械系统组成,并可结合其他辅助部件(如海丁格刷、偏振片)使用。用于检查人眼的同时视、融像、立体视等双眼视觉功能,以及诊断主客观斜视角、异常视网膜对应、隐斜、后像、弱斜视等眼科疾病,也可供弱视训练、治疗。Ⅱ 16-03-02瞳距测量仪、瞳距仪通常由光源、视标、读数系统、机械调节系统、观察或显示系统组成。利用光学成像定位原理,测量人眼瞳距。用于测量人眼两瞳孔之间的距离。Ⅱ 16-03-02眼像差仪、全眼波前像差仪通常由光学定位系统、像差测量系统、信号探测器和数据处理分析系统组成。由光线追迹导出的光程差通过拟合获得ZERNIK系数的方法进行波前像差分析。用于测量人眼像差。Ⅱ 16-03-02视野计视野计主要由背景屏、刺激点显示装置、颌托、额托、瞳孔监测装置、反应装置、非独立升降台、控制电路/计算机主机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用于对视路疾病的判断和诊断,如青光眼、眼底病等。视野随诊还能用以判断某些疾病的发展状况,用于指导治疗。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0676-2008眼科仪器 视野计。Ⅱ 16-03-02手动角膜曲率计手动角膜曲率计为手动估读式,由曲率计部件、运动底座、仪器台、电箱、头架五部分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检查角膜的曲率及散光轴位测量用。Ⅱ 16-03-02角膜曲率计角膜曲率计由主机(光学系统、观察系统和控制系统)、可移动工作台和头托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测量患者角膜和角膜接触镜的中心曲率和子午方向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0579-2005角膜曲率计。 Ⅱ 16-03-02眼电生理设备产品由刺激器、生物信号放大器、显示装置等组成,用于测量眼部电生理信号,为医生诊断提供参考信息。可进行多种测量程序,如ERG、VEP、MERG、MVEP、EOG等。Ⅱ 16-04-03眼科专用超声脉冲回波设备包括眼科A超、B超和A/B超由主机和探头组成,其探头标称频率一般在10MHz以上,利用超声脉冲回波原理,完成眼科诊断信息采集、显示、测量。专用于眼科的超声诊断设备,可实现眼球及眼眶的超声成像、角膜厚度测量、眼轴长度测量等功能。不包括眼科高频超声诊断仪(通常称为超声生物显微镜UBM)Ⅱ 16-04-05眼用照相机通常由照明系统、观察系统、成像系统等组成。可与单独的查看软件配合使用,并实现附加功能。用于拍摄眼部图像,观察和诊断视网膜病变。Ⅱ 16-04-07裂隙灯显微镜裂隙灯显微镜是一种眼科双目(也可为三目)显微镜,仪器把一个高亮的窄缝投射到眼睛里,用可移动的显微镜从侧面观察其反射光,从而对反射表面进行观察和/或测量。典型结构由显微镜和能产生裂隙(窄缝)的旋转照明系统组成,可以是手持式的,也可是台式,显微镜可以是连续变倍或非连续变倍;若配备照相机和计算机,也可用软件管理图像,可因设计与技术参数的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检查眼前节及其他眼内部病变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065-2007眼科仪器裂隙灯显微镜。Ⅱ 16-04-08直接检眼镜直接检眼镜由照明系统和观察系统(由透视镜和光阑组组成),产生正向或不翻转的图像,使检查者可以清晰观察视网膜细节和其他结构/介质(角膜、房水、晶状体及玻璃体),多为手持式,电池供电(也可由网电源供电),典型结构由一个安装在内部的光源、一面反光镜和一个拨盘组成,光源方向可由检查者进行改变,通过瞳孔照亮眼球内部,反光镜中间有一个圆孔,检查者可通过其进行观察,拨盘上有补偿透镜和辅助镜片,检查时可进行选择,用于检查眼底病变、屈光介质的异常及视网膜的定位等。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080-2009 眼科仪器 直接检眼镜。Ⅱ 16-04-09间接检眼镜间接检眼镜由一个聚光镜(手持式或整体式)来产生一个可被目视观察的中间实像,通常由一个用于照亮眼球内部的主光源、一个镜片及滤片系统,以及一个用于减少反光的照明光束组成,可分为手持式或头带式,可以是内部电源供电,也可由网电源供电;供眼内介质及眼底检查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0633-2008 眼科仪器 间接检眼镜。Ⅱ 16-04-12角膜地形图仪角膜地形图仪由数据采集单元,数据校正/处理单元及附件组成,可包括计算机及专用软件,可按工作原理、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通过非接触方式测量人眼角膜表面形状,获得角膜曲率及屈光力等参数用。 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87-2010眼科仪器 角膜地形图仪。Ⅱ 16-04-13角膜测厚仪通常由光学发射系统和光学测量系统组成。通过两反射光路的偏离方法或光程差方法测量角膜厚度。用于测量角膜厚度。Ⅱ 16-04-17眼压计分类编码16-04-17下所有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通常由角膜形状变化发生器、角膜变形测量系统或接触角膜装置和压变传感器组成。通过角膜形状变化(压平式、压陷式、非接触式等)或直接测量角膜血流脉动压力变化,换算获得眼内压。用于测量眼内压力。Ⅱ 16-04-17压陷式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通常由固定砝码、压针、锤弓和指针组成;可按型式(手持或台式)等不同分为不同型号;通过仪器手动向眼睛施加了一个外力,通过压针测量出眼角膜内陷的程度,并通过换算间接测量眼内压力。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036-2004压陷式眼压计。Ⅱ 16-04-17压平眼压计压平眼压计为光学压平式,由压重控制箱、双像棱镜、测量臂、测量旋钮、安装组件和校准组件组成,可按与裂隙灯显微镜的连接方式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眼内压测量用。Ⅱ 16-04-17回弹式眼压计回弹式眼压计由探针、测量系统、显示系统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眼内压测量用。Ⅱ 16-04-17非接触式眼压计非接触式眼压计由显示系统、喷气、测量光路系统及三维运动系统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眼内压测量用。Ⅱ 16-04-19干眼检测仪通常由光源、CCD相机和控制系统组成,与计算机和配套软件组合使用。通过患者眼表泪膜干涉成像,用于诊断干眼程度。Ⅱ 16-04-21眼科诊断辅助器具16-04-21分类编码下所有Ⅱ类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Ⅱ 16-04-21泪液分泌检测滤纸泪液分泌检测滤纸由带有荧光素钠标示线的滤纸裁切而成,供临床用于各种泪液分泌障碍的检测Ⅱ 16-05-05眼科手术显微镜该产品一般由光学系统、控制系统、照明系统、支架系统构成,不包括具有特殊功能的选配件或部件,临床用于为眼科手术提供放大和照明。Ⅱ 16-05-06眼内照明器光纤探头通常由光纤和插入头组成。无菌提供。与眼科照明光源连接使用,可直接插入人眼,也可和套管针系统一起使用。用于眼内手术时传输照明光源发出的光,进行眼内照明。Ⅲ 16-05-06玻切头通常由玻切刀头、接头、导管和柄部等组成,刀头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与气动设备配合使用,用于眼科手术时切除玻璃体。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6-05-06一次性使用眼内激光光纤由激光器连接头、光纤及手柄组成,与激光器连接后,用于向眼内传输激光。光纤出光端为直射平切端面,不含抽吸或照明等其他功能。Ⅲ 16-05-06接触式眼科观察镜片通过放大或倒像等光学原理辅助眼科治疗、手术的光学器具(与角膜接触)。用于辅助眼科治疗和手术。Ⅱ 16-05-06角膜板层刀片通常为片状设计,带刃口。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与角膜板层刀配合使用,用于剖层、切割眼角膜。Ⅱ 16-05-06眼内照明器通常由眼内照明器、眼内照明光纤和插入头(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可拆下和可消毒的旋钮组成。用于眼科手术期间对眼内的照明。Ⅲ 16-06-01软性接触镜日戴、单焦设计,矫正近视或远视。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配方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6-06-01硬性接触镜日戴、单焦设计,矫正近视或远视。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配方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除外。Ⅲ 16-06-02接触镜护理产品用于软性或硬性接触镜的清洁、消毒、冲洗、储存等。接触镜润滑液除外。不含有我国同类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组成成分。产品有效成分的浓度不超过已上市产品有效成分的浓度。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除外。Ⅲ与原760合并。16-06-03医用光辐射防护眼镜通常由镜架和镜片组成。镜片采用能反射或吸收辐射线,但能透过一定可见光的材料制成。用于在诊断或手术过程中防护紫外、蓝光、红光和红外危害。Ⅱ 16-06-03激光防护眼镜一般采用玻璃或塑料镜片加入吸收剂制成。用于在诊断或手术过程中防止激光辐射对人眼的伤害。Ⅱ 16-07-06义眼台植入体内的球状或椭球状物。由羟基磷灰石材料制成。药械组合产品除外。适用于眼球、眶壁缺失、摘除或萎缩后的填充,眼眶内支撑。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6-07-12泪道管/泪道引流管通常由硅胶管、硅胶矛、扩张器和穿孔塞组成,泪道管采用硅橡胶材料制成,配备专用手术牵引钩或导丝等附件。用于泪道阻塞探通术后、泪囊炎鼻腔泪囊吻合术后、泪小管断裂吻合术后的泪道支撑与植入治疗。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6-07-15一次性使用折叠式人工晶状体推注器一次性使用折叠式人工晶状体推注器可采用聚丙烯等适用材料制成,可由推进器、植入器两部分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人工晶状体植入术中推注折叠式人工晶体用。Ⅱ 17-00-00固位纤维固位纤维主要成分为高分子材料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玻璃纤维,可按材质、设计、物理性能、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供松牙固定、缺失牙齿的临时修复、牙列缺隙保持、固定桥的临时或永久加固和修复等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0-00义齿密合剂义齿稳固剂可由山羧甲基纤维素钠和聚甲基乙烯醚钠盐、钙盐和缩苹果酸混合物及其他辅料等制成的膏状物,可按组方、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供义齿修复中,涂覆在义齿组织面与黏膜聒隙间。Ⅱ 17-00-00一次性口腔麻醉导管产品由软管、软管接头、手柄、套筒组成,可带或不带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与口腔麻醉助推仪配合使用,适用于口腔局部麻醉时输送麻醉剂用。Ⅲ 17-01-01牙周袋探测设备通常由探针、手柄、脚踏开关和电源组成。通过使用压力敏感电子探针对牙周进行触诊,测量牙周袋深度。用于探测牙周袋深度。Ⅱ 17-01-05口腔数字印模仪通常由主机、扫描头和软件组成。产品通过口内扫描的方式获取牙齿、牙龈、黏膜等软硬组织表面的数字化印模,供口腔修复、正畸用。不包括龋齿探测功能。Ⅱ新增17-01-06口腔检查灯通常由照明装置和检测观察装置组成。照明装置通常包括照明手柄、电源、患者护目镜;检测观察装置通常包括观察镜。用于口腔照明及检测观察,并且辅助增强口腔检查中粘膜异常和口腔病变的可视化程度。Ⅱ 17-02-02一次性使用无菌口镜通常由柄、带有连接杆或不带有连接杆的镜子组成。镜面一般采用不锈钢或玻璃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7-03-01牙科综合治疗机电驱动设备,供口腔诊断、治疗、手术用。可由牙科治疗机、牙科病人椅组成,牙科治疗机可由三用喷枪、观片灯、器械盘、吸唾组件、强吸组件、医用脚踏开关、地箱、净水系统等组成。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1043.1 牙科治疗机、YY/T 0058 牙科病人椅等。Ⅱ 17-03-02牙科病人椅用于支撑患者保持坐姿,以便进行牙科检查、治疗和/或监测外科手术过程。高度通常可调,以使医护人员可站立操作。通常包括头枕和扶手,可躺式椅背可从垂直位置倾斜到水平位置,可具有旋转功能;牙科检查和/或治疗(如灯、冲洗装置)器械可作为手术椅的组件固定,也可以独立式壁式或悬吊式安装装置单独安放,上述装置可为电驱动设备。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058 牙科病人椅。Ⅱ 17-03-02牙科用椅通常由底座支撑系统、控制系统、脚踏开关、椅面和头托组成。有源产品。用于牙科临床诊疗时承载患者(牙科椅)、医护人员(医师椅)。Ⅱ 17-03-03超声洁牙机超声洁牙机将超声能量通过手柄尖端作用于牙齿,用于牙齿表面、根管、牙周等部位的清洁;通常由超声波发生器、手柄、与手柄相配接的各种作用头(尖端)组成,可有冲洗部分;可按设计、技术参数、是否带工作头、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临床去除牙垢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 0460-2009超声洁牙设备。Ⅱ 17-03-03气动洁牙机气动洁牙机由气动主机/手机、连接器、洁牙头、附件等组成,可有辅助照明、喷水等功能,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可用于牙齿表面、根管、牙周等部位的清洁。Ⅱ 17-03-03气动牙科喷砂装置气动牙科喷砂装置由手柄 、连接装置等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借助人工控制的高压气流及其内含的微小氧化铝细粒,去除牙体表面和牙周、根管等部位所粘着的牙垢、着色斑或抛光牙表面用。Ⅱ 17-03-04牙科手机牙科手机是一种用于向牙科工具或器具传递工作所需能量的手持件。产品涵盖符合YY1045.1 《牙科手机 第1部分:高速气涡轮手机》的要求的高速气涡轮手机,以及符合YY 1045.2《牙科手机 第2部分:直手机和弯手机》的要求的牙科弯手机或牙科直手机,以及抛光手机。Ⅱ 17-03-04牙科低压电动马达牙科低压电动马达是由主机控制或作为独立的移动装置。它通过马达电缆与主机完成电气相连并由后者供电及控制。牙科低压电动马达用于提供牙科手机进行牙科手术的驱动力。产品性能指标参照YY0836-2011制定。Ⅱ 17-03-04牙科气动马达牙科气动马达由牙科治疗机控制。牙科气动马达用于提供牙科手机进行牙科手术的驱动力。产品性能指标参照YY0837-2011制定。Ⅱ 17-03-04牙科手机及附件根据动力来源不同分为气动和电动。其中气动马达通过压缩空气推动叶片旋转产生动力,电动马达通过电磁原理产生动力。与牙科手机配套使用。用于驱动牙科手机。Ⅱ 17-03-06牙科光固化机通过产品发射出的蓝光照射修复材料使之固化,分为石英钨卤素灯为光源的光固化机和发光二极管(LED)灯为光源的LED光固化机两种。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055光固化机系列标准。Ⅱ 17-03-07牙科种植机牙科种植机通常由主机、马达和脚踏开关组成。用于牙科种植手术。Ⅱ 17-03-09根管预备机根管预备机为电力驱动式的根管手术设备。根据其技术结构不同,通常有两种组成结构情况。第一种由主机、马达电缆、马达、手机、脚踏开关等组成;第二种由主机、电池、充电器、手机等组成。组成中均不包含根管锉。根管预备机临床上用于根管治疗中,根管预备阶段成形和清理。产品不含牙根尖定位功能(或叫作根管长度测量功能)。Ⅱ 17-03-09牙胶充填仪牙胶充填仪为电力驱动式的根管手术设备。产品通常由主机、手柄(或手持件)、工作尖(推送牙胶的通道)、电源部分等组成。牙胶充填仪临床上使用于根管手术中的根管充填阶段,预期用途是加压软化牙胶,并将牙胶充填至制备完成的根管内。产品不含牙根尖定位功能(或叫作根管长度测量功能)。Ⅱ 17-03-09牙根尖定位仪通常由主机、唇钩、测量导线、探针和电源组成。用于牙科临床根管治疗时辅助确定工作长度。Ⅱ 17-03-10口腔麻醉推注设备通常由助推管和主机组成。通过设定程序控制注射的速度和流量,实现自动注射。用于口腔麻醉剂的注射。Ⅱ 17-03-12牙齿研磨机通常由研磨机和一次性无菌研磨容器组成。通常为电动。用于口腔科手术过程中将牙齿碎骨研磨成骨粉以供手术时使用。Ⅱ 17-04-01软组织环切刀与牙科手机配合使用,由不锈钢、钛合金等适用材料制成,或为无菌提供。用于牙科种植手术中牙龈的成形。产品使用原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产品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91010《牙科旋转器械配合尺寸》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无菌提供。Ⅱ 17-04-06机用根管器械牙科根管治疗器械中的一种,与有源医疗器械配合使用。由柄和头部工作端组成,本体材质通常为不锈钢、镍钛合金等适用材质。用于牙科根管治疗中进行根管预备、辅助充填。可按柄和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本体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803.1《牙科学 根管器械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YY/T 0803.2《牙科学 根管器械 第2部分:扩大器》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06牙科锉一般采用不锈钢、镍钛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的机用器械。工作端有刻纹或螺旋刃口等结构设计,起切削、平整的作用。该产品连接手机使用,由主机提供动力。配合有源器械使用,用于牙科治疗中对牙骨、根管进行切削、平整、清洁、塑形。Ⅱ 17-04-07牙科车针牙科车针是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钢或适合的材料)和头部工作端(钢或硬质合金、金刚石等制成)组成,可按柄及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用来切削牙体组织,以去除病变组织,治疗钻孔或制备牙体。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61.1 牙科学 金刚石旋转器械 第1部分:尺寸、要求、标记和包装,YY 0302.1 牙科旋转器械 车针 第1部分:钢质和硬质合金车针。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07根管桩预备用牙钻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和头部工作端组成,本体材质通常为不锈钢、钛合金等适用材质。用于口腔根管桩修复过程中,去除部分根管充填材料,制备与根管桩相匹配的根管形态。可按柄和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本体材料须符合YY/T0294.1 《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91064 牙科旋转器械 钢和硬质合金牙钻技术条件,YY 91010 牙科旋转器械 配合尺寸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07种植手术用牙钻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和头部工作端组成,本体材质通常为不锈钢、钛合金等适用材质。用于口腔种植修复手术过程中,制备与使用型号种植体相匹配的种植窝洞。可按柄和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本体材料须符合YY/T0294.1 《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91064《牙科旋转器械 钢和硬质合金牙钻技术条件》,YY91010《牙科旋转器械 配合尺寸》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07种植体附件取出用牙钻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和头部工作端组成,本体材质通常为不锈钢、钛合金等适用材质。用于种植手术过程中取出基台、种植体内破损螺丝及清理螺纹等。可按柄和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本体材料须符合YY/T0294.1 《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91064《牙科旋转器械 钢和硬质合金牙钻技术条件》,YY91010《牙科旋转器械 配合尺寸》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07牙科车针(非金属)牙科旋转器械中的一种,由树脂、聚醚醚酮(peek)等材料制成。由柄和头部工作端组成,可按柄及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用来切削牙体组织,以去除病变组织,治疗钻孔或制备牙体。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国家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61.1 牙科学 金刚石旋转器械 第1部分:尺寸、要求、标记和包装,YY 0302.1 牙科旋转器械 车针 第1部分:钢质和硬质合金车针。Ⅱ 17-04-07正畸支抗配套用钻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和头部工作端组成,本体材质通常为不锈钢、钛合金等适用材质。用于植入正畸支抗之前,在颌骨上钻孔以确定正畸支抗的植入位置。可按柄和头部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本体材料须符合YY/T0294.1 《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91064 牙科旋转器械 钢和硬质合金牙钻技术条件,YY 91010 牙科旋转器械 配合尺寸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10口内研磨抛光器械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与牙科手机配合使用。由金属柄和工作端组成,工作端为盘状、杯状等。用于对修复体的抛光、打磨以及多余部分的去除、种植体的清扫。也用于对牙齿表面的除垢、抛光。可按金属柄和工作端的材质、型式、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使用原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产品性能指标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YY91010《牙科旋转器械配合尺寸》等,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4-10打磨抛光清洁器具分为手动和机动两类。手动类产品通常由手持部分和工作端组成;机动类产品通常由金属柄和工作端组成,金属柄与牙科手机连接,其工作端为毛刷或杯状。用于对修复体的抛光、打磨以及多余部分的去除,或种植体的清扫。也用于对牙齿表面的除垢、抛光。不包括仅用于口腔科技工室的器具。Ⅱ 17-04-11无菌上颌窦提升用球囊本产品是由乳胶材料制成的球囊、封帽、导管、接头和一次性注射器组成,在牙科种植手术中使用,用于提升上颌窦。Ⅱ 17-04-11种植体安装辅助器械通常为上颌窦提升用球囊等,在牙科种植过程使用。无源产品。无菌提供。用于牙科种植过程。Ⅱ 17-04-14一次性使用牙科平头冲洗针一次性使用牙科平头冲洗针采用高分子材料和高等级不锈钢材料制成,由针座(带标准鲁尔接头)和平头针管、护帽组成,按针管型式不同可分为直型和弯型两类;以无菌形式提供;与注射器配套使用,用于口腔科诊疗术后口腔压力冲洗用。Ⅱ 17-04-14口腔清洗器具对口腔进行冲洗的无源产品。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去除口腔中的碎屑或杂物。Ⅱ 17-04-15一次性使用无菌水枪头一般采用不锈钢或塑料等材料制成。使用时安装在牙科综合治疗台的喷枪前端,为喷枪气流、液体的出口端。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7-04-15一次性使用无菌吸唾管一般采用不锈钢或塑料等材料制成。通常与牙科治疗机的抽吸装置一起使用。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7-04-15喷枪通常由枪体、手柄和喷杆组成。按使用时手持方式不同分为弯式和直式两种类型。根据需要可把压缩空气、水或气水喷雾以喷射的形式传送到口腔内某一部位。通常连接在牙科治疗机上使用。用于口腔清洗、吹干。Ⅱ 17-05-01光固化正畸粘结用玻璃离子水门汀/双固化正畸用玻璃离子水门汀一般为粉液状或糊状。作为临时性置入人体材料,用于正畸产品的粘结,短期粘结或临时填充。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5-01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一般为粉液状或糊状。粉剂为可析出离子的金属氧化物或金属盐,如氧化锌、玻璃粉、氢氧化钙等;液剂为酸溶液或螯合物等,如磷酸、聚羧酸、水杨酸、丁香酚;部分水门汀含有可聚合树脂成分。大部分为通过酸碱反应固化,含树脂成分的可通过化学反应或光固化反应固化。作为临时性置入人体材料,用于正畸产品的粘接、短期粘接或临时充填。Ⅲ 17-05-01不含丁香酚的氧化锌水门汀主要由氧化锌、矿物油等组成。用于牙科暂时修复和垫底。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2 牙科学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和不含丁香酚的氧化锌水门汀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1聚羧酸锌水门汀经氧化锌与聚丙烯酸水溶液或聚链烯酸反应或经氧化锌/聚链烯酸粉与水反应而固化的水门汀。用于窝洞的垫底、衬层及粘固。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1.1 牙科水基水门汀 第1部分:粉/液酸碱水门汀和YY 0272 牙科学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和不含丁香酚的氧化锌水门汀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1磷酸锌水门汀经氧化物粉末(主要组成为氧化锌)与磷酸水溶液反应而固化的水门汀。用于窝洞的垫底、衬层及粘固。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1.1 牙科水基水门汀 第1部分:粉/液酸碱水门汀的相关要求。Ⅲ 17-05-01玻璃离子水门汀经硅铝酸盐玻璃粉与链烯酸水溶液反应,或经硅铝酸盐玻璃粉/聚酸粉与水或酒石酸水溶液反应而固化的水门汀。用于垫底、洞衬、粘固、乳牙和恒牙窝洞(Ⅲ类洞、V类洞、楔状缺损)的修复充填。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1.1 牙科水基水门汀 第1部分:粉/液酸碱水门汀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1氢氧化钙水门汀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和螯合剂。用于低强度垫底材料、衬层、间接衬层或盖髓剂。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1.1 牙科水基水门汀 第1部分:粉/液酸碱水门汀和YY 0272 牙科学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和不含丁香酚的氧化锌水门汀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1桩核用树脂水门汀一般由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Bis-GMA)等组成。与根管桩配合使用,用于桩核修复时牙体组织的充填修复。性能、结构、组成等属于YY 1042《牙科学聚合物基修复材料》可完全涵盖的树脂水门汀,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相比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1粘固用树脂水门汀一般由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Bis-GMA)等组成。用于冠、桥等修复体的粘固或固位。性能、结构、组成等属于YY 1042《牙科学聚合物基修复材料》可完全涵盖的聚合物基粘固材料,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2正畸粘接剂主要由树脂、填料、溶剂等组成。用于口腔正畸治疗的粘接处理。Ⅱ 17-05-02牙科粘接剂为粘稠液体性状,主要由甲基丙烯酸酯等制成。用于修复体或修复材料与牙齿粘接、修复材料之间粘接使用。性能、结构、组成、用途等属于YY/T 0518《牙科修复体用聚合物基粘接剂》可完全涵盖的牙科粘接剂,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主要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3牙胶尖主要由古塔胶、氧化锌、硫酸钡等组成。属于牙科固体根管充填材料。用于根管治疗过程中与根管糊剂配合使用进行根管充填。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495 牙根管充填尖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5-06银汞合金粉液双组份或胶囊型。液剂为汞,粉剂为银合金。通过汞齐化反应生成银汞合金。用于牙体缺损的直接充填修复。豁免临床的产品符合YY 1026 牙科学 汞及银合金粉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5-07临时充填材料固体、单组份或双组份糊剂。固体通常为古塔胶;糊剂通常由树脂基质、经过表面处理的无机填料、引发体系等组成,或由硫酸钙/锌、氧化锌、树脂基质等组成。用于牙体缺损的临时修复。Ⅱ 17-05-08光固化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光固化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是一种光固化阻射性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主要组成成分通常为氢氧化钙、氨基甲酸酯双甲基丙烯酸酯(UDMA)、三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TEDMA)等。产品不用于直接盖髓,作为间接盖髓剂,为其他充填材料垫底。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相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6-00 牙科增材制造用金属材料牙科增材制造用纯钛、钛合金、钴铬合金金属材料,用于通过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加工制作牙冠、牙桥等非植入修复体,产品本体材料及性能指标须至少满足YY∕T 1702-2020 《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GB 17168 《牙科学 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用于制作颌面赝复体、种植体、基台及附件的产品及与已上市产品相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6-01铸造合金定制式义齿制作用材料,应符合GB 17168 牙科学 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标准 和YY 0621.1 牙科学 匹配性实验 第1部分:金陶-陶瓷体系。贵金属应符合YY 0620. 牙科学 铸造金合金相关标准要求;用于制作嵌体、支架、牙冠、桥、基托、卡环、金属烤瓷修复体等的镍铬基合金、钴铬合金、纯钛与钛合金等,不可用于基台的定制。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6-01 牙科切削用钛及钛合金牙科切削用钛和钛合金金属材料,用于通过CAD/CAM加工制作牙冠、牙桥等修复体,产品本体材料及性能指标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如:GB17168 《牙科学 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GB/T 13810《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用于制作种植体及附件的产品。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6-01牙科附着体通常由阴型和阳型两部分部件组成,按结构组成分为栓道式,杆卡式,按扣式和球帽式等类型。用于可摘局部义齿、覆盖义齿等修复体的辅助固位。产品使用原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1牙科切削用合金牙科切削用钴铬合金、镍铬合金。用于通过CAD/CAM加工制作牙冠、牙桥等修复体,产品本体材料及性能指标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如:GB17168 《牙科学 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用于制作种植体及附件的产品,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2定制式义齿用烤瓷粉定制式义齿制作用材料,I型粉状陶瓷,可按组分、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类,可分别供定制式义齿的牙核、牙本质瓷/牙体、牙釉质、牙颈部、染色、透明、添加、上釉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16-2009 牙科陶瓷。Ⅱ 17-06-02 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主要成分为:氧化锆、氧化钇、氧化铝及其他氧化物,其中,氧化锆(含氧化铪、氧化钇)(ZrO2+HfO2+Y2O3)材料成分(重量百分比)应大于99%。可按成分、成型工艺、形状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规格;供采用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方法切削制作牙科固定义齿,如冠、桥、嵌体、贴面。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国家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GB30367 牙科学 陶瓷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6-02牙科陶瓷修复用全瓷材料定制式义齿制作用材料,I型粉状陶瓷,可按组分、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类,可分别供定制式义齿的牙核、牙本质瓷/牙体、牙釉质、牙颈部、染色、透明、添加、上釉用。用于全瓷单冠、长桥和嵌体的制作及全瓷修复。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国家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GB30367 牙科学 陶瓷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6-02全瓷义齿用玻璃陶瓷定制式义齿制作用材料,通常为块状,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五氧化二磷、三氧化二铝、氧化锂、氧化钾,氧化锆及其他氧化物等。用于全瓷贴面、嵌体、冠、桥的制作。一般采用粉浆涂塑、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CAD/CAM)、热压铸等工艺制成。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GB 30367 牙科学 陶瓷材料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6-02全瓷义齿用染色液通常为液剂,主要成分为聚乙二醇、氯化氢、氯化铁、氯化铒等。用于义齿制作时陶瓷材料的染色。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3义齿稳固剂主要由聚甲基乙烯醚钠盐、羧甲基纤维素钠等组成。用于涂覆于义齿组织面,使义齿与牙龈紧密贴合,维持义齿稳固。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3临时冠桥材料产品为双组份糊剂或粉液剂,或单组份糊剂,或预成制品。主要成分为聚丙烯酸酯类、聚乙烯基酯类、聚碳酸酯类等。用于制作牙科临时修复体。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826牙科临时聚合物基冠桥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6-03合成树脂牙主要由丙烯酸酯类聚合物制作而成,适用于局部义齿和全口义齿的制作。产品本体材料及性能指标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如:YY 0300 牙科学 修复用人工牙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6-03义齿基托聚合物一般由双组份糊剂或粉液剂、粉剂,或单组份糊剂组成,主要由聚丙烯酸酯类、聚酰胺类等材质组成。用于义齿基托的制作。产品性能指标须至少符合YY 0270.1《牙科学基托聚合物第1部分:义齿基托聚合物》的相关要求,且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6-03聚合物基冠桥材料双组份糊剂或粉液剂、粉剂,或单组份糊剂,工作原理为引发剂和催化剂的混合而固化(自凝)。主要成分为丙烯酸酯类。用于制作与金属表面接触或不接触的前牙冠,不用于牙体缺损的修复,且不用于承力区的后牙修复。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T 0710《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6-03造牙粉及造牙水主要由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均聚物或丙烯酸酯类的共聚物以及甲基丙烯酸甲酯单体制成,用于义齿的制作。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0.1 牙科学 基托聚合物 第1部分:义齿基托聚合物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6-03临时冠、桥该产品由经医疗器械批准的临时冠桥树脂通过光固化自凝堆叠或CNC车削加工工艺加工制成。用于牙体制备或种植牙术后、牙齿拔除愈合期间,永久性修复义齿制作未完成前,佩戴本产品进行暂时性的过渡修复,为一次性使用产品。Ⅱ新增17-06-03预成聚合物基冠桥材料产品主要成分为三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TEGDMA)、氨基甲酸酯双甲基丙烯酸酯(UDMA)、双酚 A 丙三醇双甲基丙烯酸酯(BISGMA)、钡玻璃粉(SiO2、BaO、B2O3、Al2O3)、二氧化硅(SiO2)等。主要应用于CAD/CAM制作牙科修复体,包含贴面、嵌体、高嵌体、牙冠。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新增17-06-04定制式义齿一般采用钴铬合金、镍铬合金、纯钛、钛合金、贵金属合金、瓷块、瓷粉、基托树脂、合成树脂牙等材料制成,根据需要而定。可以是固定或活动的,如冠、桥、嵌体、贴面、桩核、可摘局部或全口义齿等。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材料全部为具有注册证的材料。Ⅱ 17-06-04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固定义齿主要由金属、陶瓷、高分子材料制成,用于牙体牙列缺损缺失的固定修复,包括冠、桥、贴面、嵌体等。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义齿材料均为具有注册证的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定制式种植体、基台及附件,及与已上市产品相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4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包括局部义齿和全口义齿,主要由金属、陶瓷、高分子材料制成,用于牙体牙列缺损缺失的活动修复。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义齿材料均为具有注册证的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定制式种植体、基台及附件,及与已上市产品相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5金属桩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固定于根管或牙冠内以保证修复体的固位,防止冠或充填修复体因无足够的固位而折断或脱落,用于根管治疗后牙体大面积缺损时对重建的冠核进行固位,参见导则。常与树脂或桩核材料共同使用。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T 0517 牙科预成根管桩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6-05固位钉一般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常与树脂等材料配合使用,用于辅助修复牙体缺损,为修复牙齿提供固位力。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Ⅲ 17-06-05纤维桩采用环氧树脂等高分子制成,为具有标准尺寸的非定制产品。用于根管治疗后牙体大面积缺损时对重建的冠核进行可靠固位参见导则。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T 0517 牙科预成根管桩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7-01正畸托槽正畸托槽可采用不锈钢、陶瓷适用材料制成,可按材质、牙位、技术参数、使用部位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与正畸丝等配套,供牙齿正畸治疗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915 正畸用托槽及颊面管。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2正畸丝正畸丝采用不锈钢、镍钛合金、钛合金、钛钼合金、铜镍钛合金制成,可按材质、弹性、截面形状(圆形和矩形)和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与正畸托槽等配套,供口腔正畸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625 牙科学 正畸产品:正畸丝。Ⅱ 17-07-02正畸结扎丝正畸结扎丝可由不锈钢等适用材料制成,可按材质、物理性能、丝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主要用于口腔科牙列正畸时将正畸丝与托槽或其他附件相结扎,以达到固定及牵引牙齿移动的目的。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3正畸颊面管一般采用金属材料制成。颊面管为管状,由主体和拉钩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与正畸托槽、正畸丝等配套,正畸治疗中用于固定正畸丝,也可传递矫治力量。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915 正畸用托槽及颊面管。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3正畸带环由不锈钢、钛合金等适用材料制成,可按材质、物理性能、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种。用于正畸治疗过程为正畸丝、扩弓器、弹性体或其他附件提供支撑点,从而对牙齿进行矫正。产品使用原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4正畸基托聚合物一般由粉剂和液剂组成。主要由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均聚物或丙烯酸酯类的共聚物以及甲基丙烯酸甲酯单体制成,适用于正畸基托的制作。豁免临床的产品须至少符合YY 0270.2-2011 牙科学 基托聚合物 第2部分:正畸基托聚合物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7-06正畸弹性体附件正畸弹性体附件包括正畸弹性牵引圈、正畸弹力线/弹力管、正畸橡皮链、正畸结扎圈、正畸分牙圈、旋转橡皮垫,用天然或合成橡胶制成,可按材质、形状、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在口内与口外与固定或活动矫治器起协同矫治作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624 牙科学 正畸产品:正畸弹性体附件。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7游离牵引钩游离牵引钩可由不锈钢等适用材料制成,可按材质、物理性能、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与其他正畸产品配套,供口腔正畸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7螺旋扩弓器螺旋扩弓器用不锈钢等适用材料制成,可由丝杆、螺母、导向杆、调节杆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供牙弓狭窄者扩大牙弓间隙等用。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7颌前方牵引口外装置颌前方牵引口外装置由前额托架、可调式支架、调节器和下颌兜等组成,前额托架和下颌兜采用聚丙烯树脂制成,可调式支架采用不锈钢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配合口内正畸装置,供人体上颌矫正时辅助牵引用。不包括口内正畸装置。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 Ⅱ 17-07-07磨牙推进器磨牙推进器用不锈钢等适用金属材料制成,由各类支杆或支杆和弹簧组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与托槽、带环、种植钉等配套,用于推动磨牙,获得错牙排齐所需间隙。不包括种植钉、托槽、带环。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7-07舌侧扣通常由不锈钢、钛合金等材料制成。用于口腔正畸治疗,与正畸托槽、正畸颊面管、正畸丝等配套使用。产品使用原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相比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7-07矫治保持器产品由医用级聚氯乙烯材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热塑性聚氨酯或医用硅胶制成,或由树脂材料和不锈钢丝制成。用于巩固牙颌畸形矫治完成后的疗效。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7-08定制式牙科种植用导板通常由基板和导环组成。用于牙科种植手术中种植体的定位、导向等,从而辅助安装种植体。基板通常采用环氧树脂或丙烯酸酯材料,根据CAD模型,通过3D打印技术制成。导环采用纯钛钛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产品本体材料及性能指标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如:GB/T 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13810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YY/T0911《牙科学 聚合物基代型材料》的适用部分。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8-02保护帽种植基台用保护帽由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塑料聚甲醛制成,帽状,用于口腔科种植手术后的临时修复过程,保护种植体的上部结构或基台。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8-02直形基台、愈合基台、临时基台及附件直形基台、愈合基台由钛和钛合金材料制成,也包括临时基台。附件包括中央螺钉、基台螺丝、封闭螺丝、覆盖螺钉、愈合帽、套筒及螺丝、基台帽。为牙缺失后颌骨内植入的牙种植体的配套用部件,安装在锚固于骨内的种植体平台上,用于连接、支持和固位修复体或种植体上部结构。对于钛和钛合金材料制成的免于临床评价产品须至少符合 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的相关要求,钛和钛合金材料本体材料须符合GB/T 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相关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Ⅲ 17-08-04种植体密封胶单组份糊剂或其他形式提供。通常由聚硅氧烷和无水硅酸组成,也可由其他成分组成。用于封闭种植体与中央螺钉之间的空隙。防止致病菌渗入种植体内部引发其周围组织二次感染。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8-05转移帽/印模帽指无菌提供的转移帽或印模帽,为牙科种植修复用辅助器械的一种,采用钛合金等适用材质制成。用于种植修复时将种植体和基台在口腔的位置转移到工作模型上。产品使用原材料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9牙齿干燥剂牙齿干燥剂由乙醇、丙酮、蒸馏水等组成;敷于待诊疗牙齿表面,使其快速清洁、干燥,以利进一步的诊疗操作。Ⅱ 17-09-01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为单组分或双组分糊剂,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单组分由氢氧化钙与赋型剂组成,双组分由氢氧化钙和丙二醇水溶液组成;可按组方、技术参数及附件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仅供口腔内短期使用,用于根管消毒。 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1根管扩大液/根管清洗液/根管润滑剂通常由乙二胺四乙酸/依地酸(EDTA),羧甲基纤维素等组成。用于根管预备和扩大时润滑、清洁、冲洗根管。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主要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相比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9-02一次性使用无菌牙科吸潮纸尖通常为纸质或纯棉纤维质的锥形尖。具有良好的吸水性、硬且有韧性、容易放进牙根管内。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Ⅱ 17-09-03牙科用酸蚀剂通常由单组份或双组份液体或凝胶。一般为磷酸、乳酸、柠檬酸、氢氟酸、草酸、聚丙烯酸等。利用酸的腐蚀性发挥作用。用于口内修复或正畸治疗时,利用酸蚀剂的腐蚀性对牙体、金属、陶瓷等修复体表面进行处理,以去除污染层、粗糙表面、提高其表面性能。作用机理及主要组成成分须与已上市产品相同。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769 牙科用磷酸酸蚀剂。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4硅烷偶联剂单组份液体。通常为亲水基团的丙烯酸酯功能单体、硅烷偶联剂或其他成分。用于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等的表面处理。利用其化学改性作用改变牙齿、修复体表面性状。 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9-04预处理剂预处理剂通常为亲水基团的丙烯酸酯功能单体、硅烷偶联剂或其他成分。用于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等的表面处理,利用其化学改性作用改变牙齿、修复体表面性状,以提高修复体之间或者正畸治疗中的粘结力。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预处理剂、正畸预处理剂、通常为亲水基团的丙烯酸酯功能单体、硅烷偶联剂或其他成分。用于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等的表面处理,利用其化学改性作用改变牙齿、修复体表面性状,以提高修复体之间粘结力。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5排龈线不含血管收缩或止血功能的棉线,可按材质、线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种,用于在牙体预备、取印模或粘固牙冠时排开牙龈。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5排龈膏不含血管收缩或止血功能的膏状材料。一般由氯化铝、高岭土和辅料等组成,用于在牙体预备、取印模或粘固牙冠时排开牙龈。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5排龈线(带硫酸铝/氯化铝的排龈线)通常为辫子结构的棉线等适用材料制成,含有硫酸铝或氯化铝等成分。用于牙体预备、制取印模或粘冠等操作前减少牙龈损伤排开牙龈使用。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相比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17-09-06口内研磨抛光材料口内研磨抛光材料主要由二氧化硅或碳酸氢钠及辅料等制成,一般为粉剂、糊剂,也可为其他形式,可按组方、磨料颗粒大小、装量、附件等不同分为若干种;用于在口腔内研磨抛光牙体组织或修复体,使其表面平滑均匀。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6洁牙粉/喷砂粉与牙科专用喷砂机配套使用,通常由碳酸氢钠、二氧化硅、氢氧化铝、碳酸钙、氟化钙、硫酸氢钠等组成。用于祛除牙齿上的菌斑、色素及牙石。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成分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9-07琼脂基水胶体印模材料琼脂基水胶体印模材料为可逆性凝胶材料,可按稠度等技术参数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供牙齿和口腔组织印模用。若用于技工室复制模型,可重复使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494牙科琼脂基水胶体印模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7弹性体印模材料弹性体印模材料是经塑性后,印模具有弹性的材料,如硅橡胶、聚醚橡胶,通常由基质、交联剂、催化剂和填料组成,可按材料、配方、印模技术参数(如弹性、化学稳定性、凝固时间等)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经聚合反应后,对牙齿和口腔组织取模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493 牙科学 弹性体印模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7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为粉末状,外观均匀无杂质,调和后的材料应是均匀,不结团,不成粒,且表面光滑,能形成光滑的可塑体,一次性使用产品,无口腔粘膜刺激性,无致敏毒性,主要组成成分为海藻酸盐、硫酸钙、硅藻土、滑石粉等,可按组方、调和时间、总工作时间、固化时间等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供制取牙齿和口腔组织印模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行业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1027 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7牙科光学喷粉单纯的粉剂通常由乙醇、氟化烃、薄荷香料组成,喷涂在病人牙齿上,起辅助成像作用。用于制作记录口腔各组织形态及关系的阴模,或者辅助获取清晰的牙齿3D图像。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07牙科光学显影膏产品通常由聚二甲基硅氧烷,硫酸钡,二氧化硅等组成。通过涂布的义齿或非阻射性组件,在口腔扫描仪(CT或DVT)下以便获取牙齿的3D图像。用于义齿导向种植规划和牙科诊断。Ⅱ 17-09-12硅橡胶咬合记录材料硅橡胶咬合记录材料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聚二甲基硅氧烷,用于口腔修复治疗中,记录上下牙列咬合关系。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7-09-12义齿贴合点指示剂通常由基质、催化剂和阻聚剂组成,主要成分为乙烯基硅橡胶、二氧化硅等。用于涂布于牙科修复体组织面,经咬合后通过固化、变色、变形等方式对修复体不良接触部位等进行检测。产品性能指标等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09-12咬合蜡双组份糊剂或粉液剂或片。通常由硅橡胶或软质塑料等材料组成。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咬合检查材料经咬合后通过固化、变色、变形或对施力部分进行染色起到指示作用。用于口腔修复治疗中,记录上下牙列咬合关系,并根据记录结果,制作口腔各组织形态及关系的阴模,或者辅助获取清晰的牙齿3D图像。Ⅱ 17-10-03脱敏剂产品通常为单组份或双组份液剂、糊剂、凝胶状。主要成分为氟化物等。用于缓解因牙本质暴露而引起的牙齿过敏症状。主要组成成分、基本原理、性能需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10-04氟防龋材料一般采用含氟材料制成。用于预防龋齿。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国家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T 0823《牙科氟化物防龋材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10-04窝沟封闭剂一般由树脂基材料制成,用于封闭牙齿窝沟点隙,预防牙齿窝沟点隙处龋齿的形成。基本原理、性能和主要组成成分须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国家标准现行版本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622-2008《牙科树脂基窝沟封闭剂》。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Ⅱ 17-10-05牙科膜片牙科膜片可采用聚乙烯、醋酸乙烯酯、可食用色素等适用材料制成,单层片状结构或多层片状结构,可按材质、形状、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种,用于制作磨牙垫、运动护齿(牙合)垫、保持器等。豁免情况不包括与已上市产品材料、技术、设计或作用机理、功能等不同的产品。Ⅱ 18-01-02一次性使用脐带剪夹器一次性使用脐带剪夹器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如聚乙烯等)和金属材料(如用奥氏体不锈钢制作刀片)制成,可由脐带夹剪器、留置脐带夹及附属部件等构成,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切断并封闭新生儿脐带残端用。Ⅱ 18-01-03一次性使用子宫颈钳高分子塑料制品,由雌雄片钳子及鳃轴组成,用于牵拉子宫颈。无菌,一次性使用。Ⅱ 18-01-04一次性使用无菌脐带夹一次性使用无菌脐带夹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以无菌形式提供;供新生儿闭合脐带残端用。不包括脐带剪。Ⅱ 18-01-05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可采用聚丙烯等适用高分子材料制成,主要由上叶、下叶和手柄组成,可按材质、型式、尺寸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妇产科作阴道诊察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336 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Ⅱ 18-01-05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棒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棒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可根据外径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妇产科宫腔诊查前的子宫颈扩张用。Ⅱ 18-01-05一次性使用子宫颈扩张球囊导管产品由导管、球囊、充盈头组成,导管、球囊、充盈头材质为高分子材料。该产品为无菌产品,一次性使用。该产品主要用于机械扩张子宫颈。Ⅱ 18-01-06一次性使用胎头吸引器一次性使用胎头吸引器采用聚丙烯等适用高分子材料制成,由手柄和吸盘组成;可按材质、设计、尺寸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可以无菌形式提供;当产妇因种种原因不能正常分娩时,通过吸盘对胎头头皮产生的负压吸引以辅助经阴道或剖腹产分娩。不包括气动负压泵式胎头吸引器。Ⅱ 18-01-07一次性使用妇科冲洗治疗头一次性使用妇科冲洗治疗头采用塑料经注塑而成,由管身和接头组成;可按材质、技术参数(如长度、管径等)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连接于医用臭氧冲洗治疗仪的治疗或冲洗手柄上,供建立阴道内输送臭氧气体或液体的通道用。Ⅱ 18-01-07一次性使用阴道给药器一次性使用阴道给药器采用聚丙烯等适用材料制成,可由药筒(可有刻度)和推杆组成;产品通常以无菌形式提供;可按材质、设计、容量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供女性阴道给药用。Ⅱ 18-01-08一次性使用子宫刮匙通常由刮匙头、刮匙颈与刮匙柄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 用于刮、擦方式提取或除去子宫内物质。Ⅱ 18-01-09宫腔镜举宫器产品为宫腔镜附件,可由摆头、摆头座、闭塞器、连杆、挂钩、手柄及注射管等部件组成。用于宫腔镜或宫/腹腔镜联合下手术时拨动子宫位置用。无菌提供。Ⅱ 18-01-09子宫操纵器该产品通常由不锈钢和高分子材料制成的棒状器械。无菌提供。在腹腔手术中作变动子宫体位用,也可用于控制、提升子宫。Ⅱ 18-01-09子宫定位手柄产品由把手、扳机、轴杆和卡夹式接头组成。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对子宫的瞄准以及对子宫、输卵管和卵巢的定位,并在需要染色输卵管灌注法的手术中用于给付染料。Ⅱ 18-01-10输卵管通液诊断仪输卵管通液诊断仪主要由控制系统、电源系统、助推系统、打印机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输卵管造影注液诊断和输卵管疏通用。Ⅱ 18-01-10一次性使用宫腔通液造影管一次性使用宫腔通液造影管可采用硅橡胶等高分子材料制成,主要由气囊、导管、充气接头、通液接头组成;可按材质、管腔外径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人体宫腔通液造影用。Ⅱ 18-01-10一次性使用输卵管造影导管一次性使用输卵管造影导管可采用塑料、不锈钢丝等组成,由弯头引导管、牵引杆、内导管、导丝组成;也可用硅胶和塑料等制成,由导管(单腔或双腔)、导管座(可含阀门和三通)、球囊组成;导管可带不透X射线标记;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如管径、球囊压力)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通过宫腔镜操作通道或其他子宫介入器械通道插入输卵管,注入色素液或造影剂来评估输卵管的通畅性,并进行注液疏通操作。Ⅱ 18-01-10宫腔球囊导管该产品由球囊、导管、导管座、止回阀、接头、支撑杆等组成,用于将造影剂注射到子宫和输卵管,进行子宫输卵管造影,或在腹部手术中注射美蓝用于输卵管成形术和/或输卵管吻合术。Ⅱ 18-02-01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利用超声多普勒原理,在围产期对胎儿进行连续监护,并在出现异常时及时提供报警信息的超声仪器。通常由超声探头(一般采用梅花式探头)、宫缩压力传感器及与之相连的主机组成;可按机型、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软件处理、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主要用于围产期胎儿心率和孕妇宫缩压力等的连续监护。Ⅱ 18-02-02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根据多普勒原理从孕妇腹部获取胎心运动信息的超声仪器。通常由探头(一般采用单元探头)、超声波发射/接收电路、信号输出部分组成。可按机型、探头配置、技术参数、附加辅助功能、软件处理、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胎儿心率测量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448-2009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Ⅱ 18-02-03一次性使用子宫探针一次性使用子宫探针采用聚丙烯或适用材料制成,由柄部和细棒状有刻度的探针针身组成,可按材质、有无不透X射线标记、针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宫腔诊疗时,探测子宫宫腔的方向和深度用。Ⅱ 18-03-02光学阴道镜通常由观察系统、照明系统组成,观察系统是具有目镜、物镜的短工作距的体视光学显微系统,可外接图像采集显示系统。利用显微放大原理,观察物体细节。用于外阴、阴道、子宫颈的观察成像。Ⅱ 18-03-02电子阴道显微镜由观察系统、照明系统组成,可外接图像采集显示系统。结构型式可为便携式、分体式、集成式,用于对宫颈、阴道外阴进行放大观察。Ⅱ 18-03-03宫腔电切内窥镜一般由硬性光学内窥镜、鞘套、操作器、手术电极组成,在内窥镜观察下,利用高频电流对宫腔组织进行切除。Ⅲ 18-03-03宫腔内窥镜硬性光学内窥镜,一般由光学成像系统和照明系统组成。光学成像系统由物镜、转像系统、目镜三部分组成。照明系统一般为光学纤维。被观察物经物镜所成的倒像,通过转像系统将倒像转为正像,并传输到目镜,再由目镜或摄像系统放大用于观察。用于宫腔观察成像。Ⅱ 18-03-04一次性使用妇科刮板一次性使用妇科刮板由竹、木、高分子材料等制成,由手柄及头端组成,头端(病人端)为月牙形光滑平板;可按尺寸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供妇科检查宫颈取样用。Ⅱ 18-03-04子宫颈样本采集器用于采集子宫颈上皮细胞、细胞团和细胞块。无菌,一次性使用。Ⅱ 18-04-01一次性使用球囊子宫支架通常由导管、球囊、导管座组成。用于子宫内操作及手术之后的宫内放置,以减少子宫出血。置留人体时间小于24小时。Ⅱ 18-04-02尿失禁悬吊带/尿道悬吊带包括植入体内的吊带及植入工具。吊带由聚丙烯材料制成,可带有部分可吸收材料,植入工具由手柄及金属杆组成。作用原理为植入尿道附近形成对尿道的支撑。用于因女性的尿道过度移动和/或括约肌功能障碍而造成的压力性尿失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结构设计、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8-04-02子宫托一般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放置于妇女阴道(宫颈口),起到支持、支撑作用。在人体的滞留时间大于24小时小于30天。Ⅱ 18-04-02子宫托一般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放置于妇女阴道、宫颈、子宫或输卵管中,起到支持、支撑作用。在体内滞留时间超过30天。Ⅲ 18-05-01产床产床一般由床面、床架、电气控制系统、配套件组成。用于孕妇分娩前、过程中、过程后使用。该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YY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Ⅱ 18-05-02电动妇产科手术床通常由台面、升降柱、底座、控制系统(控制台面调节)、升降立柱和电机组成。按传动原理可分为液压、机械和气动三种传动结构形式。有源产品。Ⅱ 18-06-01宫内节育器及取放器械通常是钩状、钳状或环状的器械。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用于宫内节育器/阴道夹持、放置和/或取出。Ⅱ 18-06-03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采用天然胶乳制造,可按模型差异分为平面型、浮点型、螺纹型、异型;按添加成分不同分为若干种;可按标称宽度不同分为若干规格;彩色型添加食品级颜料,香味型添加食用香精,润滑型增加适量湿型润滑剂硅油用量;标称宽度、模型差异与添加成分可进行一定的组合。供男性用于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7544 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 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Ⅱ 18-06-03聚异戊二烯合成橡胶避孕套用聚异戊二烯橡胶制造,可按模型差异分为平面型、浮点型、螺纹型、异型;按添加成分不同分为若干种;可按标称宽度不同分为若干规格;彩色型添加食品级颜料,香味型添加食用香精,润滑型增加适量湿型润滑剂硅油用量;标称宽度、模型差异与添加成分可进行一定的组合。供男性用于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7544 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 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Ⅱ 18-06-03女用聚氨酯避孕套女用聚氨酯避孕套由内环、外环和聚氨酯薄膜囊组成,内环封闭,内外表面涂有二甲基硅油,可按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种;供女性用于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Ⅱ 18-06-06超声引导宫腔手术监视仪超声引导宫腔手术监视仪由主机、专用凸阵探头和监视器组成,超声成像部分可以是模拟或数字化成像,主机可以包括人流用负压吸引系统和相关专用附件,设备可按设计、技术参数、辅助功能、附件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人工流产、取放节育环等妇产科手术的实时监测及腹部超声检查等用。Ⅱ 18-06-06一次性使用宫腔组织吸引管一次性使用宫腔组织吸引管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可由手柄、管体组成,可按管径不同分为若干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临床与吸引器配合,吸取宫腔内组织用。Ⅱ 18-06-06一次性使用流产吸引管一次性使用流产吸引管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由管身和接头组成,吸引管上可有刻度,可为套管,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与吸引器配套,供临床吸引法终止妊娠用。Ⅱ 18-06-06流产吸引器通常由吸引泵、开关、安全阀、止回阀、储液瓶、控制电路组成、与吸引管道、流产吸引管配套使用。可在其他影像设备监视下(如超声诊断仪)使用。用于对早期妊娠的孕妇施行人工流产手术。Ⅱ 18-07胚胎转移导管辅助器该产品用于补充和辅助经认可的胚胎移植器械插入子宫,以便置放体外受精(IVF)胚胎进入子宫腔。该产品由硬芯,导管和手柄等组成。Ⅱ 18-07-01一次性使用胚胎移植导管一次性使用胚胎移植导管由导引导管、带鲁尔接头的移植导管和护套等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不锈钢材料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与注射器配合,经阴道向子宫内转移经过体外受精(IVF)的胚胎或受精卵用。Ⅱ 18-07-01一次性使用带鞘胚胎移植管一次性使用带鞘胚胎移植管由保护套管、导引导管和移植导管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不锈钢材料制成;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与注射器配合,经阴道向子宫内转移经过体外受精(IVF)的胚胎或受精卵用。Ⅱ 18-07-01辅助生殖导管通常由导引导管、外套管、移植导管、连接件、保护套管组成。一般由高分子材料制成。无菌提供。授精导管用于经阴道插入子宫腔内,注入精液,进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导管用于经阴道向子宫内移植经过体外受精(IVF)后的胚胎。Ⅱ 18-07-02辅助生殖穿刺取卵/取精针通常由针管、针套、针柄、软管以及胶塞接口、负压连接头、吸引管、真空管、冲洗管组成。无菌提供。用于经由阴道对卵巢穿刺及从卵巢卵泡中对卵母细胞进行抽吸和冲洗,或用于经皮睾丸/附睾穿刺取精。Ⅱ 18-07-03辅助生殖微型工具辅助生殖用微型工具,包括IVF显微操作用注射、持卵、剥离、活检、辅助孵化和取精用的微细管状和针状工具。还包括与生殖细胞和胚胎接触的器皿、盘板。无菌提供。用于体外环境下操作或储存人类生殖细胞以及胚胎,包括精子显微注射,胚胎活检以及辅助孵化。Ⅱ 18-07-04体外辅助生殖培养用油由石蜡油(矿物油)制备而成,用于体外辅助生殖技术中覆盖培养液或培养液滴,建立配子、合子或胚胎与外界环境间的保护屏障。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Ⅲ 18-07-04精子密度梯度分离液一般由硅烷包裹的硅胶颗粒、无机盐成分、能量底物、酸碱缓冲成分、氨基酸、人血清白蛋白、抗生素、水等成分组成。不含有我国同类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组成成分。用于作为密度梯度分离介质分离精子。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除外。Ⅲ 18-07-04精子制动液一般由聚乙烯吡咯烷酮、无机盐成分、能量底物、酸碱缓冲成分、氨基酸、人血清白蛋白、抗生素、水等成分组成。不含有我国同类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组成成分。用于在对精子进行显微操作时降低精子活动力。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除外。Ⅲ 18-07-04颗粒细胞去除液一般由透明质酸酶、无机盐成分、酸碱缓冲成分、抗生素、人血清白蛋白、水等成分组成的溶液。用于辅助生殖技术中去除卵子颗粒细胞。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除外。Ⅲ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18-07-04体外辅助生殖用操作液用于取卵、取精、配子/胚胎洗涤、操作的短时接触溶液,如取卵液、卵泡冲洗液、配子缓冲液、操作液、精子洗涤液、器皿冲洗液等。不含有我国同类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组成成分。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除外。Ⅲ 18-07-04体外辅助生殖用冷冻/解冻液一般由冷冻保护剂、无机盐成分、能量底物、酸碱缓冲成分、氨基酸、人血清白蛋白、抗生素、水等成分组成。不含有我国同类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组成成分。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预期用于人配子、胚胎、卵母细胞的冷冻/解冻,包括程序化及玻璃化冷冻解冻。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新型作用机理除外。Ⅲ 18-07-05胚胎培养箱通常由培养箱主机、温度控制系统、供气控制系统组成,能够提供一个可温控(接近人体温度)的环境。用于辅助生殖技术(ART)中对配子、胚胎及其他细胞进行培养。Ⅱ 18-07-05时差培养箱通常由培养箱主机、温度控制系统、供气控制系统组成。能够提供一个可温控(接近人体温度)的环境。时差培养箱可具有时差照相系统,图像捕获分析应用软件,服务器,客户端等。用于辅助生殖技术(ART)中对细胞、配子、胚胎进行培养及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估胚胎发育能力。Ⅱ 18-07-05辅助生殖用恒温台、程序冷冻仪、程控降温仪、体外受精(IVF)超净工作台通常由操作台、热台或控制器、冷冻装置等组成。Ⅱ 19-01-07盒式助听器盒式助听器主要由输入换能器、信号调理单元、输出换能器和电源组成,多为模拟式助听器,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经验配,供气导性听力损失患者补偿听力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T 14199-2010 电声学 助听器通用规范。Ⅱ 19-01-07耳背式助听器耳背式助听器主要由输入换能器、信号调理单元、输出换能器和耳钩外壳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模拟/数字/可编程等);经验配,供气导性听力损失患者补偿听力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T 14199-2010 电声学 助听器通用规范。Ⅱ 19-01-07耳内式助听器耳内式助听器包括耳甲腔式和耳道式助听器,主要由输入换能器、信号调理单元、输出换能器和电源等组成,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附加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现多为数字化可编程助听器);经验配,供气导性听力损失患者补偿听力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T 14199-2010 电声学 助听器通用规范。Ⅱ 19-02-01步态训练设备通常由减重装置、主机、跑台、控制装置、固定装置等组成。通过训练患者步态促进康复,可附带步态评估功能。用于对下肢步行障碍患者进行步态康复训练。不包括四肢联动设备,不包括外骨骼康复训练设备。Ⅱ 19-02-02/05肢体康复训练设备通常由床架、绑带、机械支撑部件、电动控制装置、固定保护装置等组成。通过改变体位、起立角度对患者进行训练促进康复,用于对脑中风、脑外伤、脑卒中等导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患者进行肢体运动康复训练。不包括生物电信号采集、反馈和电刺激功能。不包括四肢联动设备,不包括外骨骼康复训练设备。Ⅱ 19-02-03平衡训练设备通常由测量平台、辅助支架、平衡训练软件等组成。通常对站立或坐在测试平台上的患者进行平衡能力训练,可附带平衡能力评估功能。用于对平衡能力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不包括四肢联动设备,不包括外骨骼康复训练设备。Ⅱ 19-02-04振动训练设备通常由训练平台、控制装置、固定架等组成。通过周期机械振动方式,达到肌肉或关节康复的目的。用于改善运动功能障碍患者的肌肉功能、平衡性和协调性。不包括四肢联动设备,不包括外骨骼康复训练设备。Ⅱ 19-02-05关节持续被动活动仪(CPM仪)关节持续被动活动仪(CPM仪)为有源设备,通常由主机、控制部分和关节固定部分组成,可按固定关节、技术参数、附加功能等不同分类若干型号;通过电动机械结构使患者相应关节反复被动屈伸,持续被动运动可以刺激关节,使其生理性关节液产生良性循环,减轻关节肿胀,可防止或治疗因创伤或运动不足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关节运动幅度减小,关节僵硬和静脉栓塞等。Ⅱ 19-03-01手动轮椅车手动轮椅车由人力驱动,可由车架、前轮、后轮、坐、背垫、扶手、挂脚、刹车、脚踏板等组成,可按驱动方式、轮椅材质、配置、功能、尺寸、适用范围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病人及年老体弱者作代步工具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T 13800-2009 手动轮椅车。Ⅱ 19-03-01电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为有配套椅式支持系统的两轮个人移动设备,有一个或数个电机提供驱动力。行进速度由电机控制,行进方向由陪同人员或乘用者手动或电动控制;可按材质、功能、附件、技术参数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供残疾或无完全行走能力者(不含肥胖症)代步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GB 12996-1991 电动轮椅车和GB/T 18029 轮椅车 电动轮椅系列。Ⅱ 19-04鼻中隔固定夹鼻腔手术后插入鼻腔,起到固定鼻中隔用。Ⅱ 19-04-01矫形器通常由高分子材料、织物、金属等材料制成。穿戴于头部、躯干或四肢体表,用于矫正或预防畸形。Ⅱ 20-02-04拔罐设备通常由电动负压源、导管、罐体等组成。通过负压源使罐体内产生负压,从而吸附在肌肉上。Ⅱ 20-02-05熏蒸仪熏蒸仪由药液箱、进/出液管路、加热装置、温度/液位等控制单元、显示单元、治疗头等组成(不包括药物),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可配合药液,用于人体局部熏蒸治疗。Ⅱ 20-02-05熏蒸床熏蒸床可由床体、控制单元、药槽、温度控制器、液位控制器、加热装置、液晶显示屏等组成(不包括药物);可按设计、技术参数、适用部位、预期用途、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可配合药液,用于人体躯干等部位熏蒸治疗。Ⅱ 20-03-01针灸针针灸针由针体和针柄构成,针体材料可以用奥氏体不锈钢等适用材料制成,针柄可以用不锈钢丝(管)或铜丝(管)或铝丝(管)或聚丙烯等制成,按是否带进针管,针柄型式(如环柄针、平柄针、花柄针、塑柄等)、针体直径及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式和规格;可以灭菌或非灭菌状态提供;供专业人员用于人体体表穴位(含耳穴)不同深度的侵入式刺激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 GB 2024-1994 针灸针。Ⅱ 20-03-03小针刀小针刀疗法是一种介于手术方法和非手术疗法之间的闭合性松解术,其操作的特点是在治疗部位刺入深部到病变处进行切割,剥离有害的组织,以达到止痛祛病的目的。小针刀是形状上似针又似刀的一种针灸用具,分手持柄、针身、针刀三部分,通常刀与针同宽,刃口锋利,可按形状和长短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可以以灭菌/非灭菌形式提供;供软组织损伤性病变和骨关节病变非直视下松解术用。Ⅱ 20-03-03一次性使用穴位针穴位针由针体、针柄和护套组成。针尖呈特殊的半斜面构造,外形类似小针刀。针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针管等适用材料制成。适用于穴位针刺,对病损组织进行松解、疏通和剥离。Ⅱ新增20-03-04皮肤针通常由针盘、针体、针尖和针柄组成。外形似小锤状,一端附有莲蓬状的针盘,在针盘下规则嵌有不锈钢短针。根据针的数目多少不同,分别称为梅花针(五支针)、七星针(七支针)、罗汉针(十支针)。用于叩刺穴位及其他部位的皮肤。无菌提供。Ⅱ 20-03-05滚针通常由支架、滚轮、不锈钢针、手柄等组成。用于体表特定部位的局部刺激,实施滚针疗法。无菌提供。Ⅱ 20-03-06揿针揿针通常由针体和针盘构成,也可粘贴于适形的敷贴上以方便留置,针体、针座多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丝等适用材料经磨抛绕制而成,按预期用途、结构型式、针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多以非灭菌状态提供;供专业人员用于人体体表穴位(含耳穴)的表浅侵入式刺激。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105-1993揿针。Ⅱ 20-03-06皮内针皮内针由针尖和针盘两部分组成,也可粘贴于适形的敷贴上以方便体表留置,多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丝等适用材料经磨抛绕制而成,按预期用途、结构型式、针径、长度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可以灭菌和非灭菌状态提供,供专业人员用于人体体表穴位(含耳穴)的表浅侵入式留置刺激。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105 揿针。Ⅱ 20-03-07一次性使用埋线针通常由衬心座、针座、针管、衬芯和保护套组成。用于穴位的穿刺埋线。Ⅱ 20-03-10一次性使用浮针通常由针芯、针座、软管和保护套组成。用于浮针疗法。Ⅱ 21-00-00迹法分析软件印迹法分析软件用于将经平板扫描仪扫描获得的膜条信息保存为电子图片,识别膜条位置,鉴别条带特异性。不包括自动诊断功能。Ⅱ 21-00-00临床管理软件用于心电、产科诊疗活动管理。Ⅱ 21-00-00临床管理软件用于肿瘤、重症与麻醉诊疗活动管理。Ⅲ 21-01-02放射治疗记录与验证系统软件用于放射治疗之前的治疗参数验证和治疗过程中的治疗参数记录。Ⅲ 21-01-02放射治疗轮廓勾画软件用于放射治疗计划制定之前的肿瘤及相关器官、组织的轮廓勾画。Ⅲ 21-02-01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软件用于医学影像的传输、显示、输出和存储。Ⅱ 21-02-02医学图像处理软件用于对来源于单模式或多模式的医学影像进行处理。Ⅱ 21-03数据处理软件用于监护数据的传输、集中实时显示、报警或者用于生理数据的传输、显示和处理。Ⅱ 22-01-02血细胞分析仪器通常由血细胞检测模块、血红蛋白测定模块、机械模块、电子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电阻抗法、比色法、流式激光散射技术等。用于对血液/体液中有形成分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并提供相关信息。Ⅱ 22-01-03血细胞形态分析仪器通常由机械模块、光学成像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光学成像后与细胞图库进行比对后再进行统计,计算血细胞的比例或数量(不涉及人工智能算法)。用于血细胞和/或体液的分类、数量统计和/或细胞形态学描述。Ⅱ新增22-01-04凝血分析仪器通常由预温模块、加样模块、计时模块、样品传送及处理模块、检测模块和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凝固法、产色底物法和免疫比浊法等。用于对血液进行凝血和抗凝、纤溶和抗纤溶等功能的分析。Ⅱ 22-01-05血小板分析仪器通常由液路模块、样品处理模块、检测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比浊法等。用于分析血液样本中血小板数量、体积、聚集率等相关功能参数。Ⅱ 22-01-06血液流变仪/黏度计一般分为毛细管粘度计和旋转式粘度计。毛细管粘度计通常由毛细管、样品池、控温装置、驱动装置、计时器等组成;旋转式粘度计通常由加样模块、样本传感器、转速控制与调节模块、力矩测量模块、恒温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泊肃叶定律或粘滞定律等。用于临床对全血、血浆或血细胞流变特性进行分析。Ⅱ 22-01-08流式细胞分析仪器通常由流动室和液流系统、激光源和光学系统、光电管和检测系统、计算机和分析系统组成。原理一般为通过液流系统使单个粒子通过流动室并分析单个粒子的荧光标记信号,实现对其生物特性的分析。Ⅱ 22-02-01生化分析仪器通常由样品器、取样装置、反应池或反应管道、保温器、检测器、微处理器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分光光度法、浊度比色法、离子选择性电极法、荧光法、反射光度法、差示电位法等。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2-02血糖及血糖相关参数分析仪器通常由主机模块、电源模块、软件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电化学法、光反射技术、比色法等。不包含采血器具及适配试剂。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3-01电解质分析仪通常由电极模块、测量模块、管路模块、电路模块和数据输出模块组成。原理一般为离子选择电极法等。用于分析血液及体液中的电解质含量。Ⅱ 22-03-02血气分析仪通常由电极模块、测量模块、管路模块、电路模块、数据输出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离子选择电极法和微电子和生物芯片技术等。用于测定血液及体液的pH、二氧化碳分压、氧分压等血气参数。Ⅱ 22-03-03电解质血气分析仪器通常由电极模块、测量模块、管路模块、电路模块和数据输出模块组成。原理一般为离子选择电极法等。用于体外定量测定血液、体液、透析液中电解质含量、血气参数和代谢物含量等。Ⅱ 22-03-04电解质、血气、生化分析用检测电极通常由单项或多项电极块组成。与电解质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和含电解质模块的生化分析仪配套使用,用于电解质、血气或代谢物的分析。Ⅱ 22-04全自动免疫分析仪通常由取样中心、处理中心、废液和供应中心、系统控制中心等组成,通过以抗原抗体相互结合的免疫学反应为基础,使用酶标记或化学发光剂标记抗原抗体,通过一系列级联放大反应,将光信号或电信号与分析物浓度等相联系,分析人体样本中的待测的抗原或者抗体。用于对人类体液中的各分析物,如肿瘤标志物,病原体抗原抗体等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Ⅱ 22-04过敏原半定量分析软件过敏原半定量分析软件内含标准曲线,配合普通扫描仪使用。用于对免疫印迹法和免疫层析法的过敏原特异性抗体和自身免疫抗体的反应试条进行半定量检测。不包括自动诊断功能。Ⅱ 22-04全自动免疫发光仪通常由加样模块、反应模块、光学检测模块(光电倍增管)、数据处理模块、温育温控模块和清洗分离模块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将化学发光反应发出的光信号转变为数字信号,由数据处理系统经过计算得出浓度值。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4-01酶联免疫分析仪器通常由传输模块、试剂加注模块、孵育模块、光学模块、清洗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单色光经标本吸收后通过光电检测器将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由数据处理系统经过计算得出浓度值。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4-02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通常由加样模块、反应模块、光学检测模块(光电倍增管)、数据处理模块、温育温控模块和清洗分离模块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将化学发光反应发出的光信号转变为数字信号,由数据处理系统经过计算得出浓度值。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4-03荧光免疫分析仪器通常由加样模块、反应模块、光学检测模块(荧光)、数据处理模块、温育温控模块、清洗分离模块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将荧光信号转变为数字信号,由数据处理系统经过计算得出浓度值。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4-04免疫层析分析仪器通常由光电检测模块、机械扫描控制模块、控制主板模块、信息采集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通过传感器将检测试剂卡的反射率信号转为光电信号,通过校准信息将光电信号转为相应的浓度值或阈值,对待测物进行分析。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对产品名称进行修订。22-04-05免疫印迹仪通常由蠕动泵模块、加样模块、孵育模块、温控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用电转移等方法将蛋白转移到固相膜上,最后进行免疫学检测。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4-06免疫散射浊度分析仪器通常由光学模块、检测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免疫比浊法。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对产品名称进行修订。22-04-07免疫分析一体机通常由加样模块、反应模块、光学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计算机系统、温育温控模块和清洗分离模块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并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原理的分析模块组成。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新增22-04-08间接免疫荧光分析仪器通常由荧光显微镜模块和软件组成。用于采集、分析、存储和显示间接免疫荧光载片的数字图像,提供核型及滴度判读建议。Ⅱ新增22-04-09生化免疫分析仪器通常由生化分析模块和免疫分析模块组成。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新增22-05-03核酸扩增分析仪器通常由控制部件、热盖部件、热循环部件、光电部件、传动部件、嵌入式软件和分析软件、电源部件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利用温度控制,为核酸的体外扩增提供适宜环境,采集和分析扩增过程中产生的光、电信号。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样本基因的核酸体外扩增与分析。Ⅲ 22-05-04PCR扩增仪通常由控制部件、热盖部件、热循环部件、光电部件、传动部件、嵌入式软件和电源部件组成。原理一般为利用温度控制,为核酸的体外扩增提供适宜环境。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样本基因的核酸体外扩增。Ⅱ 22-05-05核酸分子杂交仪通常由控温模块和控制面板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碱基互补原则。用于核酸分子的杂交。Ⅱ 22-06-02微生物培养监测仪器通常由孵育模块、检测模块、控制/报警模块、显示模块、随机软件等组成。还可包括空气过滤、条码扫描等,原理一般为通过测量光散射,光密度,电阻抗,压力感应,产色(二氧化碳)或是通过细菌直接计数的变化来确定细菌悬浮在液体培养基的浓度。用于临床培养、检测血液和体液等标本中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分枝杆菌等。Ⅱ 22-06-06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器通常由自动接种器模块、孵育模块、鉴定模块、药敏分析模块、计算机模块、条码阅读器模块、随机软件等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通过形态学、生长、生理学及临床化学的手段鉴定从生物样本(如:血液、尿液、脑脊液、唾液或粪便)中分离出的传染性和/或病原性微生物。药敏部分:通过与含不同浓度抗菌剂的试剂配合使用,来确定从临床样本分离出的细菌病原体的药物敏感性。用于对临床分离出的微生物鉴定和/或药敏分析。Ⅱ 22-06-07细菌内毒素/真菌葡聚糖检测仪器通常由光道模块、自动恒温器模块和控温模块组成。原理一般为凝胶法、光度法等。用于细菌内毒素和/或(1,3)-β-D葡聚糖的检测。Ⅱ 22-06-08幽门螺旋杆菌呼气分析仪器通常由进样模块、空气净化干燥模块、光学模块、测量模块、电气控制模块和气体采集模块组成。原理一般为呼气试验检测法。用于临床诊断由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引起的疾病。Ⅱ对产品名称进行修订。22-07-02图像扫描仪器通常由光学成像系统、图像采集系统、计算机、软件等组成。原理一般为以照相扫描的方式将载片或者切片上的细胞呈现为扫描图像。用于对临床样本的显微图像进行扫描、观察等。Ⅱ 22-07-03图像分析仪器通常由光学成像系统、图像采集系统、计算机、图像分析软件等组成。原理一般为以照相扫描的方式将载片上的细胞呈现为图像,并能对图片上的细胞进行分类标记及分析。用于对临床样本的显微图像进行观察、筛选、标记及分析等。Ⅱ 22-08-02液体闪烁计数器通常由探测模块、测量模块和计算机系统组成,原理一般为采用液体闪烁体(闪烁液)接受射线并转换成荧光光子。用于测定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发射出的β放射性射线。临床上与放免试剂盒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09-01干化学尿液分析仪通常由机械模块、光学模块、电路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反射光度法等。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来测量尿液中蛋白、葡萄糖、尿pH值、酮体、尿胆原、胆红素、亚硝酸盐等参数。Ⅱ 22-09-02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一般分为流式细胞式和影像式。流式细胞式通常由光学检测模块、液流模块、电阻抗检测模块和电路模块组成。原理一般为流式细胞分析术。影像式通常由标本处理模块、光学计数池模块、显微摄像模块、数据处理模块等部分组成。原理一般为数字成像自动识别原理。用于尿液中有形成分的识别和分析。Ⅱ 22-09-03尿液分析系统通常由尿液干化学模块和尿液有形成分分析模块组成。用于对人体尿液中理化指标以及尿液或体液中有形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Ⅱ新增22-09-04粪便分析工作站通常由样本处理模块、显微镜模块、结果处理软件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化学法、免疫法及显微镜检法等。用于粪便标本的有形成分、潜血和病原微生物等的检测。Ⅱ 22-09-05精子质量分析仪通常由显微图像扫描模块、温控系统模块、计数池模块、计算机系统、软件等组成。用于精子质量的分析。Ⅱ 22-09-07其他体液分析仪器通常由检测模块、测定模块、机械模块、电子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反射光度法等。用于脑脊液、胸腹水和关节腔积液等体液标本的常规检测。Ⅱ新增22-09-08其他体液形态学分析仪器通常由样品传送模块、吸样与清洗模块、显微摄像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显微影像扫描法、流式细胞分析术等。用于精子、白带、脑脊液、胸腹水、关节腔积液等体液标本中有形成分的形态学分析。Ⅱ新增22-10-02微量元素分析仪通常由主机模块、微量分析工作台模块、软件、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电化学分析方法、电位溶出法、原子吸收法及质谱法等。用于检测血液,尿液,毛发等样品中的各种微量元素。Ⅱ 22-10-04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通常由主机模块、电源模块、软件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电化学法、光反射技术、比色法、免疫比浊法等。不包含采血器具及适配试剂。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Ⅱ 22-10-05糖化血红蛋白层析柱通常由柱体和固定部件等组成。与分析设备配套使用,用于对人体样本中的被测物进行分离。Ⅱ 22-10-06冰点渗透压测定仪一般分为冰点渗透压测定和胶体渗透压测定。冰点渗透压测定仪通常由制冷模块、搅动模块、测温传感器模块和计算机系统组成;原理一般为振动原理结晶。胶体渗透压测定仪通常由半透膜及其固定装置参比液室电压传感器和计算机系统组成。原理一般为渗透原理。用于测量尿液、血液等样本的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Ⅱ 22-10-08生物芯片分析仪器通常由主机模块、光电信号采集器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采集生物芯片上的光、电信号,通过软件进行分析。用于临床实验室对多种医学检测项目进行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检测。Ⅱ 22-11-01动静脉采血针及连接件通常由动静脉采血针、采血器、保护套和其他部件组成。用于采集动静脉血样。如产品具有特殊性能或结构等不能豁免临床。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Ⅲ 22-11-02末梢采血针通常由针、针柄、保护套等组成。可包括激发装置(如弹簧等)。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临床医学上皮肤穿刺,以采集人体末梢血样。Ⅱ 22-11-04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容器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容器通常由管和头盖组成,管内壁附着或不附着添加剂或附加物,与一次性使用采血针配合使用,用于人体静脉血的收集、运输、存储。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T 0314《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Ⅱ对产品描述进行修订。22-11-05末梢采血管通常由毛细管、吸管、接头等组成。无菌提供时,管内壁有或无添加剂;非无菌提供时,管内壁有添加剂。用于人体末梢血的采集、存储。Ⅱ 22-11-06末梢血采集容器通常由容器(管或瓶或管瓶或试管)、盖子和添加剂组成。用于人体末梢血样的采集、运输和存储等。Ⅱ 22-11-08一次性使用隐血采样胶囊一次性使用隐血采样胶囊由医用空心胶囊、医用脱脂棉、棉线组成,供提取胃液作隐血检查用。Ⅱ 22-11-09无菌样本采样拭子、一次性使用无菌微生物拭子、一次性使用无菌采样拭子通常由柄部和取样头组成,拭子可按材质、设计、尺寸等不同分为不同型号、规格,可带取样容器;通常以无菌形式提供;供人体自然腔道,如鼻腔、口腔、阴道、尿道口等部位沾取生物样本检验用。Ⅱ 22-11-11足跟采血器通常由弹簧、刀片、弹出结构和外壳组成,刀片一般由不锈钢制成。无菌提供。用于早产儿或新生儿足跟采血。Ⅱ 22-14-01医用培养/恒温箱通常由温湿度、气体浓度控制系统、电子显示系统、箱体等组成。用于人体来源样本的培养。Ⅱ 22-14-02厌氧培养系统通常由取样室、操作室、厌氧罐、培养室等组成。用于厌氧、兼性厌氧微生物的培养。Ⅱ 22-15-03自动加样系统通常主要由精密加样系统组成,可以包含传输系统、清洗系统、温育系统、混匀系统、软件系统等其他功能连接件。用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分析前试剂或样本的精密加样。Ⅱ 22-15-04低温储存设备通常由制冷装置、绝热箱体、电控机构等部件组成。用于组织、细胞、血液和血液制品等的低温储存或转运。Ⅱ 22-15-04脏器冷藏装置无源器具,通常由冰块等冷媒以及箱体组成,用于人体脏器的冷藏转运。Ⅱ 22-16-01生物安全柜产品一般由柜体、前窗操作口、支撑脚及脚轮、风机、集液槽、过滤器、控制面板及紫外灯和照明光源组成。要求前窗操作口流入最低平均流速的气流,下降气流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送至工作区,污染气流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可以排到下一环节,安全柜内所有生物污染部位均处于负压状态或者被负压通道和负压通风系统环绕。生物安全柜是具有前窗操作口的安全柜,操作者可以通过前窗操作口在安全柜内进行操作,对操作过程中的人员、产品及环境进行保护。Ⅲ 22-16-02洁净工作台由柜体、风机、高效过滤器、脚轮、照明灯、紫外线杀菌灯及控制系统组成。本产品工作区内洁净度可达ISO 5级,用于临床实验室化验及实验,使局部操作环境达到一定洁净等级。Ⅱ 通用02-14-01;眼用06-01-07;口腔17-04-14一次性手术用冲洗针一次性手术用冲洗针采用适用的高分子材料和金属材料制成,由针座和平头针管组成,可按材质、容量及针径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和规格;以无菌形式提供;与注射器配套使用,供显微外科、眼科、口腔科、整形外科等手术术中冲洗创口用。Ⅱ 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9年8月发布。按照《规则》要求,分步推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现将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品种范围 按照风险程度和监管需要,确定部分有源植入类、无源植入类等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一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进度安排 对列入第一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0年10月1日前已生产的医疗器械可不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2020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当医疗器械产品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的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该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上传数据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责任。第一批实施唯一标识工作的注册人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则》实行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则》和本通告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等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拓展应用。鼓励注册人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建立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对其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程可追溯。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在其相关管理活动中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探索建立与上下游的追溯链条,推动衔接应用。 (三)加强培训宣传。积极开展《规则》培训工作,对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工作指导,保障政策有效实施。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特此通告。 附件: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 国家药监局2019年10月12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72号通告附件.doc 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2021年1月1日起,首批9大类69个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现将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品种 在《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规定的9大类69个品种的基础上,将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范围。支持和鼓励其他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 二、实施时间 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2022年6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 特此公告。 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2021年1月1日,9大类69种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2年6月1日,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决定将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三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品种范围 按照风险程度和监管需要,确定部分临床需求量较大的一次性使用产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疗美容相关产品等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三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进度安排 对列入第三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2024年6月1日起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2024年6月1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结合实施工作推进需求做好产品注册系统改造,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docx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三、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有关分类界定结果等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超出目录内容的,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四、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见附件1)的备案资料,填写备案表(见附件2),获取备案编号。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五、备案人提交符合附件1要求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向备案人提供备案编号(备案编号告知书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中登载的有关信息。 六、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对变更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变更情况相关信息。 七、备案部门应当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见附件5)开展备案工作。 八、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九、国家药监局建立备案信息平台,汇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对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其网站公布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 对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其网站公布变更备案的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docx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格式).docx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docx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和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docx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docx 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已于2020年4月9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全部发布,专用标准正陆续发布。GB 9706.1-2020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的实施对我国有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稳步推进新标准实施,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确保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提前实施新标准。 二、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 (一) 产品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产品无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二)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标准,产品注册备案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审评审批。 已获准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 二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办理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办理变更备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三)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专用标准,已获准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 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 (一)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是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具备相关配套并列、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符合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 (四)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确保新标准实施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四、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自2023年5月1日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认真做好对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已完成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注册人备案人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对于在新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之日后尚未完成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作出相关承诺,并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新标准平稳有序实施。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标准实施的重大技术问题。 特此通告。 附件: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信息表 注册申报流程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以及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所需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分类界定、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 (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批,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等体系,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导和服务医疗器械研发和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专家等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提交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未在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需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建立以技术审评为主导,核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技术体系,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能力,提升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制度,明确沟通交流的形式和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审评、核查、检验等过程中就重大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第一节 产品研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研制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考虑现有公认技术水平,确保产品所有已知和可预见的风险以及非预期影响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风险。 第二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制实验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研制,应当根据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开展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 非临床研究包括产品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电气安全研究,辐射安全研究,软件研究,生物学特性研究,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研究,消毒、灭菌工艺研究,动物试验研究,稳定性研究等。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研制活动中产生的非临床证据,包括非临床研究报告综述、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过程中确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及方法应当与产品预期使用条件、目的相适应,研究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统计学分析。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节 临床评价 第三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活动。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南,明确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要求,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临床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申请注册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分析评价,申请注册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差异时的科学证据以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通过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评价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备案。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展。 第三十九条需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等申请资料。 第四十条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对受理的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过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技术审评。 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终止技术审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暂停或者终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已批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终止已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申请资料虚假的; (二)已有最新研究证实原批准的临床试验伦理性和科学性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六条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第三节 注册体系核查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原始资料。 第四十八条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进行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相关记录,以及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记录。 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对申请人、备案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 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料审查或者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等,确定是否现场检查以及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十一条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支持医疗器械注册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后,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在线注册申请等途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注册申请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 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终止技术审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 审评、核查、审批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第五十六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请资料可能虚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评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对于拟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技术审评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机构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第五十八条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五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对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上市后收集受益和风险相关数据,持续对产品的受益和风险开展监测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管控风险,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研究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对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受益大于风险的,注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手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六十四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境内医疗器械确定为第二类或者第一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十五条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进行备案。 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 第六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遗失、损毁的,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六十七条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特殊注册程序 第一节 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六十八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5年内;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第六十九条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七十条对于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承担相关技术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沟通,提供指导。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可以与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就产品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等问题沟通交流。 第七十一条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不再符合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相关产品的创新产品注册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二条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不再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二节 优先注册程序 第七十三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可以申请适用优先注册程序: (一)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者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 第七十四条申请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属于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符合的,纳入优先注册程序;属于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进行审核,符合的,纳入优先注册程序;属于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优先注册程序。 第七十五条对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进行审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在对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开展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 第三节 应急注册程序 第七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者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器械实施应急注册。 第七十七条申请适用应急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应急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应急注册程序。 第七十八条对实施应急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要求办理,并行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检验、体系核查、技术审评等工作。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第一节 变更注册 第七十九条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对于变更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形成审评意见。 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同。 第二节 延续注册 第八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第八十四条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注册的日期。 第八十五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医疗器械备案 第八十六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前,应当进行产品备案。 第八十七条进行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编号。 第八十八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中。 第八十九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是医疗器械注册的受理、技术审评、核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特殊注册程序相关工作时限,按特殊注册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工作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及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要求适用于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九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40日;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9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第九十三条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日内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核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 第九十四条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九十六条因产品特性以及技术审评、核查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核查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第九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第九十八条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一)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等所占用的时间; (二)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的时间; (三)外聘专家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药械组合产品需要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时间; (四)根据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 (五)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所占用的时间。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唯一标识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溯源。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后监督中,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 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系统性、区域性隐患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第一百一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第一百一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临床试验审批中可以经医疗器械主文档所有者授权,引用经登记的医疗器械主文档。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相关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注×2××××3×4××5××××6。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为注册形式: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首次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分类编码;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注册文件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技术机构、社会组织承担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二十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适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医疗器械紧急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程序 一、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 二、受理范围: 境内第三类、进口第二和第三类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内的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 三、收费依据: 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 由注册人书面告知。 五、资料要求: (一)由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的相应告知表。 (二)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三)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的复本。 (四)更改后的说明书。 (五)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资料要求: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注册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六)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资料要求: 1.提交其在中国指定的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委托书应为原件并经公证,同时应包括更改告知事项、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等内容。 2.注册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为原件并公证。 (七)具体办理人应提交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说明书告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自受理后,按程序将申请资料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则相关材料按程序归档;如不同意,则应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同意通知件,并按程序发放给申请人。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工作,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者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批申请(以下简称“优先申请”),采用专家审核制,由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优先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器审中心设立优先审批医疗器械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先审核办”)。优先审核办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器审中心、学会派出人员组成。优先审核办秘书处设在器审中心,负责优先审核办的日常工作。 优先审核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优先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情形的优先申请,组织对优先申请进行专家审核,对专家审核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情形的优先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四)对拟同意按《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申请项目进行公示; (五)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二章 优先申请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情形的,申请人可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及优先申请申报资料。 第六条 优先审核办秘书处对优先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七条 优先审核办秘书处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四条进行形式审查,具体要求包括: (一)完整填写《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二)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情形的优先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证明该适应证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 (3)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恶性肿瘤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 (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情形的优先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该产品属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说明; 2.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申报产品技术指标与任务书中考核指标的对应关系说明等。 第三章 临床急需等优先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临床急需等优先申请指的是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情形的优先申请,采用专家审核制,专家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审核专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盲选形成。审核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审核专家从事的专业领域与申报产品相匹配,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医疗器械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按时参加会议,按要求完成优先申请审核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等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核专家选取范围: (一)曾参与被审核产品研发工作,或与被审核产品的申请人存在利益一致性的; (二)曾接受申请人或代理人的馈赠,可能影响审核的公正性的; (三)与被审核产品的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审核的公正性的; (四)在被审核产品相同领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被审核产品同类医疗器械设计开发、有偿咨询事务的; (五)曾向外泄露审核过程中所接触的资料、数据或信息,或将其用于除审核之外的其他用途的; (六)在已知被审项目信息后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日常考核不合格、多次未能按时参加会议或多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优先申请审核工作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的专家予以回避。审核专家未按相关要求回避的,所涉及项目的专家审核意见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优先申请受理后,优先审核办秘书处向学会提出专家审核会议申请。 第十三条 学会收到专家审核会议申请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 第十四条 专家审核会上,学会宣读会议要求和会议纪律,审核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2-1)。 第十五条 专家审核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优先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专家组成员提出个人审核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专家审核意见表》(附件2-2),专家组组长综合成员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专家组审核意见》(附件2-3)。 第十六条 专家审核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专家名单、产品技术资料和专家审核意见等。 第四章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优先申请的审核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优先申请指的是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情形的优先申请,由器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能判断申报注册产品是否属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审核意见确认 第十九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情形的优先申请,优先审核办每月召开办公会,对专家审核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确认,形成审核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拟定予以优先审批的,在器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优先审核办秘书处负责告知申请人审核结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拟同意按《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公示产品持不同意见的; (二)申请人对审核结论持不同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拟同意按《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公示产品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项目异议表》(附件2-4,以下简称《异议表》)。申请人对审核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核结论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表》。 《异议表》为经异议提出方签章的书面文件,异议内容仅限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情形的异议申请,由学会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涉及技术性内容的,组织专家研究。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情形的异议申请,由器审中心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异议处理意见经优先审核办办公会确认后,由优先审核办秘书处告知异议提出方。 第二十五条 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优先审核办不再接受相同内容的异议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器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技术审评阶段,申请人可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企业服务平台(eRPS系统)提交沟通申请,逐条列明具体沟通问题,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沟通交流申请,经器审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召开沟通交流会: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补正资料通知内容专题沟通交流; (四)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器审中心在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批准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填写回复单。确定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注明沟通交流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等信息。确定不同意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注明不同意交流的原因,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器审中心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会议资料进行审评,并形成初步意见。 第三十一条 沟通交流会议结束后,器审中心将会议纪要发送给申请人,由双方签字并留存,作为后续技术审评的重要参考。对于已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沟通交流。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1 专家承诺书 本人理解并重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核工作对保障公众安全用械的重要作用,同意接受邀请,参加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专家审核会,并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一、本人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专家审核,并将在认真阅读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二、本人对审核过程中所接触的资料、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用于除审核之外的其他用途;所有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在会议结束后交还负责本次会议的负责人。 三、本人会议全程不拍照、不录音、不谈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四、本人不接受申请人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本人与申请人无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本人所持观点不影响对本次专家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本人不在会后向申请人泄露专家组成员信息、审核意见及结论。 七、本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全程参加本次专家审核。 本人严格遵守专家承诺书要求,并郑重声明本人与申请人无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无被请托情况。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专家审核意见表 受 理 号 产品名称 申 请 人 申请理由: □ 1.该产品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 2.该产品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 3.该产品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 4.该产品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 5.该产品属于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建议同意/不同意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理由: 专家签名: 备注: 审核专家依据申报资料,在□内选择划“√”或“×”,并给出具体理由。 若纸面空间不足,可另附纸张。 附件2-3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专家组审核意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受理号: 产品名称: 申请人: 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审核意见: 建议同意/不同意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理由: 专家组组长(签名): 专家组成员(签名): 附件2-4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项目异议表 提出人(可为单位或个人)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异议相关信息产品名称 申请人 受理号 异议的理由 注:说明异议的理由,相关依据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单位签章或个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提出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签章;提出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工作,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系指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以下简称“创新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创新申请审查采用专家审查制,由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审查办”)。创新审查办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器审中心、学会派出人员组成。创新审查办秘书处设在器审中心,负责创新审查办的日常工作。 创新审查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创新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对创新申请进行专家审查; (三)对专家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四)对拟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公示; (五)将审查结论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第二章 创新申请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第六条 创新审查办秘书处对创新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七条 创新审查办秘书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四条进行形式审查,具体要求包括: (一)完整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三)提交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已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应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登记薄副本。创新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2.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应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薄副本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创新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3.发明专利已公开、未获得授权的,应提供已公开证明文件、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由国家知识产品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 (四)提交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至少应当包括: 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试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如提供临床试验数据,应当提供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等证明临床数据来源合规性的证明性文件; (五)提交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等; (六)提交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七)提交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八)提交产品说明书样稿; (九)提交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二条的资料; (十)提交代理人相关资料(如涉及); (十一)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十二)提交该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证明性文件; (十三)其他: 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2.在申请表备注栏如实填写利益相关方面的专家/单位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理化指标检测、生物性能试验、动物试验、临床试验、合作研究者、知识产权买卖方等,并明确申请回避的专家及理由; 3.对于再次提出创新申请的,需提供历次申请受理号及审查结论,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如适用)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 4.拟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产品,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注册申请前,提出创新申请。 第三章 专家选取 第八条 创新申请审查采用专家审查制,专家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审查专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盲选形成。审查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审查专家从事的专业领域与申报产品相匹配,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医疗器械及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按时参加会议,按要求完成创新申请审查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等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查专家选取范围: (一)曾参与被审查产品研发工作,或与被审查产品的申请人存在利益一致性的; (二)曾接受申请人或代理人的馈赠,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的; (三)与被审查产品的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的; (四)在被审查产品相同领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被审查产品同类医疗器械设计开发、有偿咨询事务的; (五)曾向外泄露审查过程中所接触的资料、数据或信息,或将其用于除审查之外的其他用途的; (六)在已知被审项目信息后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日常考核不合格、多次未能按时参加会议或多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创新申请审查工作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的专家予以回避。审查专家未按相关要求回避的,所涉及项目的专家审查意见不予认可。 第四章 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 创新申请受理后,创新审查办秘书处向学会提出专家审查会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审查办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一)申请资料虚假的; (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 (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报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的。 第十四条 学会收到专家审查会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创新申请进行审查。创新审查办秘书处向申请人发送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要求。 申请人可在收到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要求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资料,包括基于创新申请申报资料的汇报演示文稿和汇报视频。会议资料应聚焦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产品基本定型情况、国内首创及显著临床价值等。申请人准备会议资料时限不计入审查时限。 申请人可选择是否线上参会,确认线上参会的,在专家审查会需要回答问题时被邀请进入线上会议室,不参与专家审查会其他环节。 第十五条 学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会议资料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第十六条 专家审查会上,学会宣读会议要求和会议纪律,审查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1-1)。 第十七条 专家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创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专家组成员提出个人审查意见,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审查意见表》(附件1-2),专家组组长综合成员意见后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组审查意见》(附件1-3)。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专家名单、产品技术资料和专家审查意见等。 第十九条 专家审查会后,创新审查办召开办公会,对产品名称、管理类别和专家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确认,形成审查结论。申请人可登录器审中心网站查询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在器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同意”的首次创新申请,创新审查办组织沟通交流会议,由学会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引导申请人开展具有临床价值的产品研发创新。 第二十二条 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申请人应先进行属性界定后再提出。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不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申请,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提出自行撤回创新申请的,应提供经签章的《自行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的书面文件(附件1-4),说明自行撤回理由。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拟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特别审查的公示产品持不同意见的; (二)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拟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特别审查的公示产品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项目异议表》(附件1-5,以下简称《异议表》)。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查结论告知后1个月内提交《异议表》。 《异议表》为经异议提出方签章的书面文件,异议内容仅限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会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涉及技术性内容的,组织专家研究。异议处理意见形成过程的合规性经创新审查办办公会确认后,由创新审查办秘书处告知异议提出方。 第二十七条 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创新审查办不再接受相同内容的异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查的创新医疗器械,器审中心应及时组织召开首次沟通交流会议, 会议内容应包括: (一)了解产品研发进度; (二)了解申请人在现阶段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了解申请人注册申报工作安排; (四)拟定下一步沟通交流工作计划和双方的工作任务。 申请人应在首次沟通交流会议上指定1名联系人,联系人应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如果联系人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器审中心。 第二十九条 在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前、技术审评阶段,申请人可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企业服务平台(eRPS系统)提交沟通申请,逐条列明具体沟通问题,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沟通交流申请,经器审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召开沟通交流会: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补正资料通知内容专题沟通交流;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器审中心在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批准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填写回复单。确定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注明沟通交流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等信息。确定不同意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注明不同意交流的原因,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器审中心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会议资料进行审评,并形成初步意见。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申请人在产品注册申报前,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企业服务平台(eRPS系统)提交末次会议申请,器审中心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介绍产品基本信息、临床前研究、临床评价等注册申报资料准备情况,和现有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的符合性情况; (二)申请人梳理历次沟通交流问题,介绍解决情况; (三)器审中心对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申请人根据意见和建议完善注册申报资料后提交注册申请。 第三十四条 沟通交流会议结束后,器审中心将会议纪要发送给申请人,由双方签字并留存,作为后续技术审评的重要参考。对于已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沟通交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专家承诺书 本人理解并重视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工作对保障公众安全用械的重要作用,同意接受邀请,参加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审查会,并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一、本人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专家审查,并将在认真阅读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二、本人对审查过程中所接触的资料、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用于除审查之外的其他用途;所有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在会议结束后交还负责本次会议的负责人。 三、本人会议全程不拍照、不录音、不谈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四、视频会议答辩环节,不透露个人或参会专家信息。 五、本人不接受申请人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本人与申请人无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本人所持观点不影响对本次专家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七、本人不在会上或会后向申请人泄露专家组成员信息、审查意见及结论。 八、本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全程参加本次专家审查。 本人严格遵守专家承诺书要求,并郑重声明本人与申请人无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无被请托情况。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2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审查意见表 受理号 产品名称 申请人 该发明专利是否产品核心技术。是□否□,理由: 产品研究基本定型,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溯性和重复性。是□否□,理由: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是□否□,理由: 产品临床效果明显,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是□否□,理由: 专家签名: 备注: 审查专家依据申报资料,在□内选择划“√”或“×”,并给出具体理由。 若纸面空间不足,可另附纸张。 附件1-3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组审查意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受理号: 产品名称: 申请人: 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审查意见: 建议同意/不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理由: 专家组组长(签名): 专家组成员(签名): 附件1-4 自行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项目受理号 项目名称 受理日期 申请人 代理人(如有)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行撤回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将该申请表书面文件邮寄至器审中心。审查办秘书处以收到书面文件为准。在收到书面文件之前,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按照程序规定流程正常进行。 附件1-5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项目异议表 提出人(可为单位或个人)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异议相关信息产品名称 申请人 受理号 注:该栏内容仅针对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不涉及可填写“/”。异议的 理由 注:说明异议的理由,相关依据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单位签章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提出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签章;提出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 为规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促进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83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申报资料准备和撰写要求进行了规范,旨在使申请人明确在申报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内容,以期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 一、申报资料内容 (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当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申请表信息(包括备注)应当完整真实、回避专家理由应当具体。 (二)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文件需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1.提供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 2.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 (1)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 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 (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1)应当明确产品适用范围/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 (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详述产品实现其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 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 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 (1)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当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 (2)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提供支持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1)产品创新性综述 阐述产品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所申请医疗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 (2)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 2.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 (八)产品说明书(样稿)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相关要求。 (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二条的资料 如产品或者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境内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十一)代理人相关资料 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委托书; 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二、申报资料格式 (一)申报资料应当按本指南第一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二)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当单独编制页码。 (三)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 (四)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当提供彩色副件。 三、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的全部内容。 (二)境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 (三)进口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由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且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五)对于再次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需提供历次申请受理号及审查结果,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若有申报资料原件已在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出具文件声明该申报资料原件所在申报资料的受理号及位置。 (六)申请人申报时需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全部电子文档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声明。电子文件应以PDF格式用U盘方式报送。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审查,适用于本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见附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的资料。 (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委托书; 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第五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 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 第六条受理和举报中心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CQTS××××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申请资料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1.申请资料虚假的; 2.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3.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4.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 5.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的。 第九条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后,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对拟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应当在器审中心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查。5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拟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在出具审查意见时一并对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界定。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申请人应当先进行属性界定后再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查的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在收到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请后,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时,应当优先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器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2),就下列问题与器审中心沟通交流: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器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见附3)。器审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当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第二十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第二十一条 器审中心对已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 第二十四条 按本程序审查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 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2.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 3.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 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四条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 第九条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求。 第十条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当接受伦理知识、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通过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临床试验方案; (二)研究者手册;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如适用);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六)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八)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九)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五)向受试者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六)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 (七)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八)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同意的试验。 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者予以否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一)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三)临床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四)临床试验过程、期限; (五)临床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八)适用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的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 (十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偿; (十二)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或赔偿; (十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资料。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订后的版本和日期。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第十五条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二)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研究者报告的本临床试验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审查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三)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的临床试验,应当在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备案条件,建立临床试验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管理和变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包括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信息;负责在备案系统中在线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在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并完成其备案。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评估相关资源,确保具备相匹配的资质、人员、设施、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配合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同,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第四章 研究者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备案; (二)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有临床试验的经验,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资料; (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第二十五条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遵守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二十六条主要研究者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的研究者,组织进行受试者招募和知情同意、筛选和随访;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第二十七条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 (一)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 (二)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并在主要研究者授权的范围内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三)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等,了解该试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四)充分了解并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 (五)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二)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书上应当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缺乏阅读能力的,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 (五)确保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都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有管理责任,应当确保其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在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同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生物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运输、销毁等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 第三十二条研究者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信息: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 (二)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三十三条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处理: (一)收到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时,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 (二)收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三十四条主要研究者应当按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事件或者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严重或者持续违反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行为,应当书面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申办者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协助申办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记录、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等。申办者的质量管理措施应当与临床试验的风险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发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 (一)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完成试验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性能验证以及确认、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风险受益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二)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选择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专业和主要研究者; (三)负责组织制定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且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后,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完成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方可开始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负责组织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如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技术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应当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二)确定试验医疗器械的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 (三)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信息,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的标识,标明仅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申办者负责在规定的条件下将试验医疗器械运输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五)对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回收的试验医疗器械,申办者负责保存回收处置等记录。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当为受试者支付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费用。受试者发生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时,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补偿或者赔偿,但不包括研究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自身过失以及受试者自身疾病进展所致的损害。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应当负责医疗器械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的评估和报告: (一)申办者应当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日内、获知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15日内,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二)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申办者应当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责任,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查员履行监查职责: (一)监查员人数以及监查次数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相匹配; (二)监查员应当受过相应的培训,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相关研究资料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的信息、临床试验方案以及其相关的文件,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 (三)监查员应当遵守由申办者制定的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监查的内容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从性;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筛选、随访、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安全性信息的报告;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申办者可以组织独立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稽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情况进行稽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申办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继续参加该临床试验,并书面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暂停、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有的主要研究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第四十九条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目的,综合考虑试验医疗器械的风险、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第五十条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包含产品基本信息、临床试验基本信息、试验目的、风险受益分析、试验设计要素、试验设计的合理性论证、统计学考虑、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临床试验终点、数据管理、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定义和报告的规定、伦理学考虑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应当与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报告一般包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信息、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方法、试验结果、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以及其处理情况、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临床试验结论、伦理情况说明、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第七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 第五十四条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为多区域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多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申办者实施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应当确保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均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 (二)申办者应当向各中心提供相同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伦理性和科学性经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再对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同意在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三)各中心应当使用相同的病例报告表和填写指导说明,以记录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获得的试验数据;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有书面文件明确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中心主要研究者的职责; (五)申办者应当确保各中心主要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六)申办者负责选择、确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协调研究者,协调研究者供职的医疗机构为组长单位。协调研究者承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中心的协调工作。 第五十六条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主要包括人员信息、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信息、试验概述、病例入组情况、临床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试验数据的总结和描述性分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情况、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 第八章 记录要求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八条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 第五十九条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南,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报告的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如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应当经过可靠的验证,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 第六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是用于评价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对本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并作为确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基本文件保存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完成或者终止后文件。 第六十三条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保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间的完整性,避免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一)研究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妥善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四)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包括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说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和组织实施等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包括方案以及其修订版。 临床试验报告,是指描述一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执行、统计分析和结果的文件。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研究者手册,是指申办者提供的,帮助主要研究者和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的资料汇编,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者基本信息、试验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支持试验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可能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和紧急处理方法等。 试验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对照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作为对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 伦理委员会,是指由适当人员组成的独立的委员会,其职责是确保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书面签署姓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受试者,是指自愿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公正见证人,是指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并见证知情同意。 申办者,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 主要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负责人。 协调研究者,是指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由申办者指定实施协调工作的研究者,一般为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能够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派专门人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稽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 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采取医疗措施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源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做好新旧制度文件衔接工作 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二、 同步执行相关范本要求 为配合《规范》实施,进一步指导临床试验开展,配套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附件1-6),与《规范》同步实施。 三、 积极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落实《规范》要求,提高临床试验质量,确保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特此通告。 附件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5.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6.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5年第22号公告) 为统一检查范围和判定标准,保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临床试验检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检查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注册申报资料与临床试验原始记录和基本文件的核对和/或实地确证,评价试验实施、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要求,确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的规范性,核实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同时关注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由国家药监局启动、由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参照本检查要点执行。 三、检查要点内容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共分为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临床试验数据记录溯源与报告、试验医疗器械管理六个部分,其中将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细分为受试者筛选入组、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等三个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共计72条,详见附表1。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共分为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临床试验记录、临床试验报告、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试剂和仪器管理七个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共计54条,详见附表2。 四、检查结果判定原则 对临床试验过程中原始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按以下原则综合判定: (一)真实性问题 1.编造受试者信息、样本及试验医疗器械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及检测数据等临床试验数据; 2.以对照医疗器械替代试验医疗器械、以试验医疗器械替代对照医疗器械,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医疗器械; 3.瞒报临床试验数据,选择性使用临床试验数据,严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4.瞒报临床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医疗器械或其他治疗手段,严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5.瞒报与试验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缺陷; 6.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二)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 1.修改受试者信息、样本及试验医疗器械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及检测数据等临床试验数据,严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2.入选排除标准、主要评价指标、重要的安全性指标等关键临床试验活动、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样本不能溯源; 3.试验数据不完整、不准确、不一致,严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4.拒绝、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5.其他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三)规范性问题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和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要求,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实质性影响的,判定为规范性问题。 (四)符合要求 未发现上述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附表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 序号现场检查要点检查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1.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查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专业和主要研究者应当已完成备案,且早于项目伦理审查日期;试验场所应与备案场所一致。1.2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应当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查看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且公示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首例受试者知情同意日期,承担机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3主要研究者应符合备案条件;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查看创新医疗器械证明文件或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查看主要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等;主要研究者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资料,如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启动会培训签到表、受试者筛选记录、分中心小结、授权表、门诊或住院病历、质控记录等。1.4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查看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应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或筛选之前。1.5开展临床试验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查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文件,备案日期应当不早于伦理批件与合同签订日期,并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或筛选之前。1.6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查看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以及合格证明。1.7试验医疗器械具有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查看企业自检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基于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条款且结论为合格。1.8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床试验项目相适应,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查看临床试验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设施条件应当符合试验方案或相关要求;查看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使用期间的维护、校准、检定记录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1.9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室内质量控制,临床试验相关检测项目具有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颁发的室间质评合格证书(如适用)。查看临床实验室开展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及质量控制记录,检查有效的临床检验室间质评合格证书。1.10研究者应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并得到主要研究者的授权。查看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培训记录或证书等;查看授权表,应当职责清晰,分工合理。1.11研究者经过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等相关培训。查看研究者培训记录,应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如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技术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培训应在履行授权表规定的职责前完成。1.12申办者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在试验开始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查看临床试验协议/合同,应当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已签章;合同中试验医疗器械信息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相一致。1.13申办者应当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试验相关文件和试验医疗器械等相关物资。查看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交接记录,以及试验医疗器械等物资交接记录,物资及试验医疗器械的供应及交接应满足试验需求,数量及版本准确。2受试者权益保障2.1伦理审查2.1.1伦理审查内容及审查意见应当符合相关规范、GCP、指导原则和标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SOP)要求。查看伦理审查文件、审查内容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相关规范、GCP、指导原则和SOP的要求。2.1.2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查看伦理委员会保存资料,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资料,或伦理委员会SOP中规定的文件,内容完整准确且与伦理审查意见一致。2.1.3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实施。查看相关情况的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实施时间不得早于伦理同意时间。2.1.4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应当对安全性信息、方案偏离等内容进行审查。查看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文件、审查记录等,过程符合伦理委员会相关制度和SOP,审查本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SAE等安全性信息;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2.2知情同意2.2.1知情同意书内容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要求。查看知情同意书具体内容,应当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的要求。2.2.2临床试验筛选入选前,受试者和/或监护人(如需要),和研究者、公正见证人(如需要)均在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最新版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查看受试者筛选表和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人数应当一致,签署人姓名和签署日期应符合要求。2.2.3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查看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和内容,应当与伦理审查通过的最新版本和内容一致。2.2.4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查看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2.2.5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应再次获得知情同意。查看知情同意书更新版本,试验中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公正见证人(如需要)应当重新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3临床试验方案3.1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署姓名和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查看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负责人签字,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者公章。3.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查看历次版本临床试验方案与伦理委员会保存的历次版本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当一致。3.3多中心临床试验各中心执行的试验方案为同一版本。查看各临床试验中心保存并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原则上应为同一版本,且内容一致。3.4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应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当一致。4临床试验实施过程4.1受试者筛选入组4.1.1具有受试者筛选入选记录。查看受试者筛选入选记录,筛选入选标准是否与试验方案一致;受试者筛选失败应当明确记录其原因。4.1.2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文件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查看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文件等原始记录,包含受试者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等身份鉴别信息。4.1.3研究者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随机化程序(如适用)。查看受试者入选号、随机号的分配,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随机化的时间应当在受试者筛选程序完成且符合所有标准后。4.1.4受试者入组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规定的入选标准且不符合排除标准。查看医院HIS系统中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的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实验室检查、诊断等,受试者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中的全部入选标准,不符合排除标准,入组受试者应保留足够的支持性证据。4.2临床试验方案执行4.2.1受试者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随访记录等试验流程应与试验方案一致,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查看原始病历中的试验过程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在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随访,如实记录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程序、未做的检查等。4.2.2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应报告伦理委员会。查看提交给伦理委员会的方案偏离报告,内容应当全面完整。4.2.3受试者因任何原因退出与失访应记录并详细说明。查看筛选入选表、原始病历、病例报告表(CRF)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受试者完成试验情况,退出与失访应详细记录。4.2.4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查看原始文件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方法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执行。4.2.5合并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合并治疗情况应按照试验方案记录。查看原始病历、医院HIS系统、受试者日记卡(如有),对合并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合并治疗情况等应当进行记录,如有违反方案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并报告。4.2.6盲法试验(如涉及)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设盲、保持盲态和实施揭盲;意外破盲或因SAE等需紧急揭盲时,研究者应按照紧急揭盲规程操作并书面说明原因。查看盲态实施记录、揭盲记录,盲态保持、揭盲应当符合方案规定;查看紧急揭盲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4.2.7监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查看监查员实施监查的相关记录,如监查报告、邮件往来或沟通记录;研究者对监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改正措施。4.3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4.3.1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应由本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研究者负责。查看人员履历和授权表,原始文件中的医疗决定由本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授权的研究者签字。4.3.2研究者应对实验室异常值或异常报告进行核实。查看检验检查报告单,研究者对其中的异常值应当进行判定。4.3.3当发生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查看原始病历,研究者对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治疗和处理情况。4.3.4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查看原始病历、医院HIS系统,不良事件记录、SAE报告表和器械缺陷记录表,不应存在瞒报、漏记、误判和误记情况;与医疗器械相关性判断标准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规定和医疗常规,判断依据应记录在原始文件中。4.3.5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随访及总结报告。查看原始病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应在时限内报告,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进行跟踪随访并提交随访和总结报告。4.3.6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应当由申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规定部门;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按规定报告。查看申办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内容应当按照范本格式填写,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报告时限、报告范围应符合GCP相关规定;与医疗器械相关性判断若与研究者不一致,应当有合理解释。4.3.7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按规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查看原始病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受试者应当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如发现风险超过受益,则按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申办者、机构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报告。4.3.8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处理。查看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主要研究者应及时签收阅读,若受试者的治疗需要进行调整,应与受试者沟通,并记录在原始文件中。4.3.9主要研究者应当按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事件。查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报告。5临床试验数据记录、溯源与报告5.1临床试验记录5.1.1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查看原始病历等临床试验文件记录应当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如采用纸质记录(记录本、记录纸)应受控管理,表格进行版本控制。5.1.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查看原始病历中的数据,应当满足临床试验数据质量通用标准(ALCOA+),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和可获得性。5.1.3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日常诊疗已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机构,临床试验也应使用电子病历。查看门诊或住院病历,涵盖相关医疗记录如受试者基本信息(性别、年龄等)、知情过程、入组时间、临床诊疗信息等。临床试验源文件的管理符合医疗管理要求。5.1.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查看源数据,如有修改,应注明修改理由,并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痕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5.1.5病例报告表的填写和修改符合GCP要求以及申办者提供的指南。查看CRF中的数据应当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数据的修改,初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痕迹,注明修改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5.1.6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应当经过可靠的验证,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如适用)。查看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应当设置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和权限管理,不同人员或角色具有唯一登录权限,有独立账号、稽查轨迹、数据审核、验证文件。5.1.7试验结果源数据的形式为电子照片、影像或者电子文档等,应当完整保存源文件和关键过程文件。查看源数据保存形式,应当完整保存源文件和关键过程文件,包括存在的各种格式的文件,不应仅留存最终数据,特殊情况可以保存备份文件,对备份文件进行检查。5.2临床试验数据溯源5.2.1病例报告表中知情同意、病史或伴随疾病、入组、访视、使用器械记录、病情记录等信息与试验源数据一致。抽查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与源数据一致。5.2.2注册申报数据库中数据,如主要疗效指标、安全性指标、入排标准等应当与源数据一致。抽查数据库中数据应当与源数据一致。5.2.3分中心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中记录的相关数据和报告情况与源数据一致。抽查分中心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中记录的相关数据或试验情况与源数据一致,无瞒报、漏记、误记情况。5.2.4病例报告表、数据库、分中心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中记录的合并用药、合并用械、合并治疗等可在HIS系统、医疗记录中或受试者日记卡中溯源。抽查合并用药、合并用械、合并治疗等情况应当可以在原始记录中溯源,且无漏记情况。5.2.5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等检查检验结果可溯源。查看医院LIS、PACS等系统或相关仪器设备,辅助检查数据应当可在系统或仪器设备中溯源。5.2.6以受试者自评结果作为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结果的溯源至有受试者署名确认的原始评估记录。查看受试者日记卡、受试者自评报告等,应当详细记录疗效和安全性指标并由受试者签名确认。5.3临床试验报告5.3.1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机构审核签章;各分中心有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查看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符合GCP第52条、56条要求。5.3.2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之间数据一致。抽查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中数据之间应保持一致。5.3.3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分中心小结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一致。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和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版本、内容应当一致。5.3.4数据库锁定的条件和流程遵守数据库锁定的SOP (如有)。查看数据库锁定的SOP和相关记录,数据库锁定过程和时间有明确的文档记录,对于盲法临床试验,数据库锁定后才进行揭盲。6试验医疗器械管理6.1试验医疗器械应当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查看试验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应用于临床试验以外的受试者。6.2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使用应当有原始记录。查看原始病历、器械使用记录、受试者日记卡(如有),应当记录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使用情况,包括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6.3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操作方案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说明书一致。查看原始病历、器械使用记录、受试者日记卡(如有)中记录的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器械(如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操作方案,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说明书一致。6.4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保存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等。查看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交接单或其他相关记录,应当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有效期、签名、生产厂家(如有)等信息。6.5器械管理的各项记录中的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序列号与检测报告、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的一致。查看临床实际使用、检测报告、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中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等信息应当一致;或提供型号覆盖相关资料,如典型性的说明、被覆盖型号/配置与主检型号/配置的差异性分析等。6.6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运输、接收、储存、分发、使用、回收与处理等环节留有记录。查看运输、接收、储存、分发、使用、回收与处理等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各环节的异常情况及时评估、处理、记录。6.7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应当符合要求。查看运输、储存记录,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应当符合研究者手册、试验方案、说明书等要求。6.8试验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和其他情况(如丢失、授权销毁等)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查看接收、使用、销毁、回收记录,数量应当与申办者提供的数据一致,各环节数量不一致的记录原因。6.9特殊医疗器械保存和使用情况与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内容一致。查看有特殊场地保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如需放射防护、需低温冷藏等),保存条件和使用情况应当与试验方案、说明书、总结报告内容一致。 附表2.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 序号现场检查要点检查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1.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查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专业和主要研究者应当已完成备案,且早于项目伦理审查日期;试验场所应与备案场所一致。1.2主要研究者应符合备案条件;开展创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查看创新医疗器械证明文件;查看主要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等;主要研究者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资料,如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启动会培训签到表、受试者筛选记录、分中心小结、授权表、门诊或住院病历、质控记录等。1.3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查看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应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或筛选之前。1.4开展临床试验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查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文件,备案日期应当不早于伦理批件与合同签订日期,并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如适用)或筛选之前。1.5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查看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以及合格证明。1.6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查看企业自检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基于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条款且结论为合格。1.7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床试验项目相适应。查看临床试验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设施、试验方案。1.8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查看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使用期间的维护、校准、检定记录或证书,且在有效期内。1.9研究者应具有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并得到主要研究者的授权。查看研究者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培训记录或证书等;查看授权表,应当职责清晰,分工合理。1.10研究者经过临床试验方案、体外诊断试剂使用和相关设备维护等相关培训。查看研究者的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应在履行授权表规定的职责前完成。1.11申办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在试验开始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查看临床试验协议/合同,应当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已签章;合同中体外诊断试剂信息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相一致。1.12申办者应当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试验相关文件和体外诊断试剂等相关物资。查看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交接记录,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等物资交接记录,物资的供应及交接应满足试验需求,数量及版本准确,运输温度满足试剂储存要求。2受试者权益保障2.1伦理审查2.1.1伦理审查内容及审查意见应当符合相关规范、GCP、指导原则和SOP要求。查看伦理审查文件、审查内容、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范、GCP、指导原则和SOP的要求。2.1.2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查看伦理委员会保存资料,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资料,或伦理委员会SOP中规定的文件,内容完整准确且与伦理审查意见一致。2.1.3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实施。查看相关情况的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实施时间不得早于伦理同意时间。2.1.4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查看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文件、SOP、审查记录。2.2知情同意(如适用)2.2.1知情同意书内容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要求。查看知情同意书具体内容,应当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的要求。2.2.2临床试验筛选入选前,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和研究者、公正见证人(如需要)均在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最新版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查看受试者筛选表、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人数应当一致,签署人姓名和签署日期应符合要求。2.2.3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查看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和内容应当与伦理审查通过的最新版本和内容一致。2.2.4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查看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2.2.5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且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应再次获得知情同意。查看知情同意书更新版本,临床试验中的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公正见证人(如需要)应当重新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3临床试验方案3.1多中心临床试验各中心执行的试验方案为同一版本,各中心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与伦理委员会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一致。查看各中心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3.2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署姓名和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查看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负责人签字,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者公章。3.3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当一致。4临床试验实施过程4.1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或者对比方法通过方法学验证。查看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合格证书或方法学验证。4.2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应由本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研究者负责。查看人员履历和授权表,原始文件中的医疗决定由本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授权的研究者签字。4.3具有受试者筛选入选记录和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查看筛选入选表、受试者鉴别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等),受试者筛选失败原因、原始记录。4.4受试者入组符合试验方案的入选标准,不符合排除标准。查看受试者基本信息、临床诊疗信息、用药史、实验室检查、样本检验等。4.5纳入临床试验的样本不应随意剔除,如有任何剔除,应在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中详细列出,并说明理由。查看入选样本、剔除样本及剔除理由、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4.6样本收集、储存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查看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条件和时间、被测样本稳定性要求。4.7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其样本应来源于本临床试验机构。查看医院LIS系统、HIS系统等。4.8临床试验样本应具有唯一的可溯源编号,每一份样本应可溯源至唯一受试者,特殊情况应在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说明。查看医院LIS系统、HIS系统、样本采集记录、样本使用出入库记录,各环节记录中是否有样本编号,是否有重复使用样本情况,查看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4.9独立于试验操作和结果判读的研究者对样本进行编盲,保存盲底,使试验操作者和结果判读者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查看编盲记录和盲底、分工授权记录。不存在同一受试者样本重复编盲,试验操作者和结果判读者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受试者样本信息。4.10样本检测符合相关规定。查看样本检测过程记录、产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方案等。4.11检测结果判读符合相关规定。查看检测结果,产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方案等。4.12样本复测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查看复测样本、复测原因。4.13临床试验用样本来源、编号、采集、接收、保存、处理、使用、留存、销毁等各环节记录完整,数量一致。查看临床试验用样本接收、保存、使用、留存、销毁记录表,以及相关人员签名和日期。4.14盲法试验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揭盲(若有)。查看揭盲记录。4.15需委托给专门实验室的非临床常规检测,应由临床试验机构委托给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机构,不接受申办者实验室或申办者直接委托的检测结果。查看委托证明文件、样本检测报告、样本检测原始数据及被委托机构的资质相关文件。4.16及时治疗、处理和跟踪随访严重不良事件(SAE)/不良事件(AE)。查看原始记录(住院/门诊),严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治疗处理记录、跟踪随访记录。5临床试验记录5.1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查看源数据,如有修改,应注明修改理由,并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痕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5.2病例报告表(CRF)、临床试验数据表等文件中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应一致,并可溯源。查看病例报告表、临床试验数据表、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医院HIS/LIS系统、相关检查仪器、图片及影像资料等。5.3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日常诊疗已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机构,临床试验也应使用电子病历。查看门诊或住院病历,涵盖相关医疗记录如受试者基本信息(性别、年龄、等)、知情同意过程、入组时间、临床诊疗信息等。5.4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应经过可靠的验证,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如适用)。查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验证文件,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等。5.5检测结果数据来自仪器计算机化系统,计算机化系统符合电子数据管理要求。查看计算机系统的验证报告、权限管理、稽查轨迹、仪器日志等。5.6原始检测记录、临床试验数据表应由操作者、复核者签字。查看原始检测记录和临床试验数据表。6临床试验报告6.1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数据与临床试验数据库等文件中的数据一致。查看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6.2临床试验分中心小结由本中心的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确认。查看临床试验分中心小结,主要研究者签名及签署日期,临床试验机构签章。6.3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由协调研究者和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确认。查看临床试验报告,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组长临床试验机构签章。6.4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一致。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和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和分中心小结。7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关试剂和仪器管理7.1所使用的试剂和仪器的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接收日期。查看试剂和仪器交接单,有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序列号、接收日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如有)及生产厂家名称等信息。7.2试验中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与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查看使用记录、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7.3临床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试剂及其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例如:核酸提取试剂等)和仪器、设备等的运输、使用、储存等,均应符合相关要求。查看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试剂及其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和仪器、设备等的运输使用、储存等记录,是否与临床试验方案、产品说明书等相一致。7.4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试剂或仪器数量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如数量不一致,应说明原因。查看接收、使用、回收、废弃或返还记录、数量不一致原因等。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使临床急需治疗的患者能够尽快获得试验用医疗器械,规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开展和安全性数据的收集,维护受试者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活动和过程。 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初步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权益和责任 第五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保障受试者权益。 在受试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受试者、研究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应当确保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治疗,明确告知受试者拓展性临床试验所用医疗器械尚未获得境内上市许可,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试验。 伦理审查时应当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基于医疗器械拓展性使用的潜在风险,考虑疾病的病程,确认受试者受益大于风险。 第六条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应当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责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时,为有效控制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质量和风险,应当针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特点增加相应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在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自查报告,同时建立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伦理委员会意见、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的必要性、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摘要。 第七条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受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不影响相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程。申办者应当积极尽责申请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的注册。 第九条申办者、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不得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收取费用。 第三章 启动条件 第十条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应当与正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一致,其适用范围不应当超出正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确认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在已开展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进行,由患者、申办者或者研究者提出。 第十二条研究者经判定认为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患者因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引起的风险不大于疾病自身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资质,已开展同种疾病研究和治疗,临床专业水平国内先进,具有与拟开展的拓展性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二)具有能够使用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医师,该医师具备相关使用经验或者培训经历; (三)具备较高的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已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医疗器械使用评价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能力。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十五条申办者应当会同研究者按照本章要求形成评估资料,供伦理审查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有使用该医疗器械相应的专业医生参与。 第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审议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受益与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确保该试验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实施监查和核查,并会同研究者定期进行安全性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器械缺陷,研究者、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及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伦理委员会应当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 (一)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出现与试验医疗器械可能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出现临床试验结果未达到预期疗效,经伦理委员会评估认为拓展性临床试验风险大于受益情况; (三)已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有较大调整,但未对相应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重新评估; (四)最新研究显示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存在伦理性或者科学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临床试验自动终止。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均应当及时启动终止程序,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 (一)试验用医疗器械或者与其相似的医疗器械已经在中国境内获准上市; (二)与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相当的治疗方法已在临床得到使用; (三)试验用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未获得批准;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暂停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第五章数据收集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和提交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评价主要关注安全性数据,在此基础上可兼顾有效性数据,以对拟注册产品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安全性数据的评价,主要关注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其发生率、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评价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预期风险。 第二十六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可以提交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分析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 00通用及其他 临床评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一、目的与范围 为使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能够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医疗器械评价者提供了生物学评价指南,为医疗器械的审查提供了生物安全性审查指南。 注:本指南不涉及微生物污染、灭菌(如“无菌”、“细菌内毒素”)、除菌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去除与控制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性。 二、术语 (一)医疗器械:同《医疗器械管理管理条例》。 (二)制造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商标持有人/单位。 (三)评价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受其委托的专家。 注:医疗器械制造者对生物安全性评价负责。 (四)审查者:对医疗器械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负责医疗器械审查的机构。 三、医疗器械/材料首次生物安全性评价 (一)评价依据 GB/T 16886-ISO 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二)评价者 应当经过培训并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方面具有长期实践经验。 (三)评价要求 1.出于保护人类的目的,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特别是必要的动物试验)未开展之前不得进入临床试验。 2.对医疗器械开展生物学评价时,应当按照GB/T 16886.1-ISO 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 3.评价者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不应当局限在生物学试验上。 4.当生物学评价确定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来进行。 5.在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 (1)在进行动物试验前,先进行体外试验; (2)按要求充分并合理地利用试验动物资源,优化试验方案,降低试验成本。 6.应当按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对报告的要求,出具《生物学试验报告》。 注:生物学试验报告可不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起出具。 7.《生物学评价报告》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 (3)材料表征 -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四、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一)在下列情况下,制造者应当考虑进行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级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要求重新开展和补充开展生物学评价。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GB/T 16886-ISO 10993的系列标准重新修订后,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不要求补充生物学评价。 (二)重新评价时应当尽量利用临床评价信息、临床研究信息以及临床不良事件信息来进行。 重新评价应当在以往评价所形成文件的基础上开展,以避免重复不必要的生物学试验。重新评价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视具体情况,重新评价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针对某一方面,但评价内容应当形成文件。 五、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审查 (一)审查人员 审查者应当接受过GB/T 16886标准的培训。 (二)审查依据 GB/T 16886-ISO 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三)审查要求 1.应当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和产品的生物学危害的风险大小确定生物安全性审查严格度,必要时应当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2.审查对象主要是《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 3.作为生物学审查的输出,对所出具的每项审查结论,应当尽可能引证GB/T 16886.1-ISO 10993.1中的相应条款。 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详见附件2。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 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程序应当按GB/T 16886.1-ISO 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由于医疗器械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各医疗器械在按流程图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实际产品在流程图中所走的路线是不一致的,应当对所走的路线予以详细说明。 二、医疗器械所用材料的描述 三、材料表征 (一)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审查者了解医疗器械材料的成分信息,是审查决策的前提。制造者有义务对医疗器械所选材料的配方和/或来源给予详细的说明。至少从以下一个方面获取材料的信息: 1.公认的材料化学名称; 2.材料理化特性信息; 3.从材料的供应方获取材料的成分信息; 4.从医疗器械的加工方获取加工助剂的成分信息; 5.化学分析; 6.有关标准。 注:采用经过主管部门认可、并有标准可依的材料,比未得到认可的材料更具有生物安全性保证。 (二)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与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比较的目的,是期望证明该产品与上市产品具有相同的生物安全性,从而为确定该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和/或试验是否可以减化或免除。 产品的等同性比较主要分为两方面的比较。首先是比较材料和产品的用途是否等同,由于医疗器械的材料与用途对其生物安全性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能够证明注册产品材料和用途与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就表明注册产品具有最基本的生物安全保证。但这还不足以证明注册产品与上市产品具有完全的等同性,还应当证明两者的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是否相同,因为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引入新的有害物质(灭菌剂、加工助剂、脱模剂等残留物)。 与同类产品、材料、生产过程进行等同性比较,不是单指比较两个材料是否完全等同,而应当从毒理学等同性进行比较。与同类产品材料比较的原则是,所选用的材料和生产过程引入物质的毒理学或生物安全性不低于同类临床可接受材料的生物安全性。注册医疗器械和/或材料与已上市医疗器械和/或材料是否具有等同性,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ISO 10993-18给出的以下示例都能表明生物学等同性: 1.拟用材料的成分和可溶出物与临床已确立材料等同; 2.拟用材料与现行标准规定材料的一致性及拟用材料符合现行标准中规定的用途、接触时间和程度; 3.拟用材料具有比其拟用接触方式更高接触程度的临床应用史; 4.拟用材料的可溶出物限量不超过GB/T 16886.17-ISO 10993.17规定的允许极限; 5.拟用材料中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残留物比其拟取代的临床已确立材料更具毒理学安全性(假定接触相似); 6.拟用材料中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残留物与其拟取代的临床已确立材料具有相同的毒理学安全性(假定接触相似); 7.拟用材料与临床已确立材料的可溶出物成分种类和数量不变,唯一区别是前者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或残留物已经去除或比后者有所减少; 8.拟用材料与临床已确立材料的可溶出物相对量没有增加, 唯一区别是前者使用了比后者更能降低可溶出物水平的加工条件。注:与自家生产的上市产品进行比较,往往比与他家生产上市产品进行比较更现实、更具可操作性。 四、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评价可包括有关经验研究和实际试验。如果设计中医疗器械的材料在具体应用中具有可论证的使用史,采用这样的评价,其结果可能不必再进行试验。 由于医疗器械的多样性, 对任何一种医疗器械而言,GB/T16886.1-ISO 10993.1表1和表2中推荐的试验并非都是必须的或可行的,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考虑应做的试验,表中未提到的其他试验也可能是必须做的。 应当对所考虑的试验、选择和/或放弃试验的理由进行记录并形成文件。资料性数据和材料的历史试验数据都可以作为放弃的理由,但要附这些数据。 五、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 (一)国内外相关文献检索与评审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的资料检索是提高评价质量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资料检索和文献评价的基础上,由具有理论知识和实验经验的生物学专家开展的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的效率为最高。因此,相关生物学文件检索的数量的多与少,是体现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结论可靠性和程序正确性的重要方面。 (二)已经开展过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和新开展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如果有)生物学试验应当由有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机构按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规定进行并出具报告。 六、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一)按标准进行的检验数据用化学分析数据(定量与定性)和物理表征数据(如密度、硬度、拉伸强度等)等表征材料具有一致性的型式检验和日常检验数据。 (二)相关临床使用信息和/或临床研究结论 目前的生物学试验都依赖于动物模型,材料在动物体内出现的组织反应,在人体内不一定出现同样的反应。即使是已证实是最好的材料,由于人体间的差异,也会在某些人身上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医疗器械通过了生物学评价后,还要进一步通过临床, 验证其人体应用的安全性。因此,在医疗器械已经有临床评价数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临床数据进行生物学安全性评价是提高评价质量的重要方式。对已经有临床研究数据的医疗器械,对其进行生物学再评价时,应当充分利用已获取的临床信息进行评价,而不再要求用动物进行评价。 医疗器械/材料的临床数据主要来自于(如果有): 1.国内外相关该医疗器械/材料的临床研究报道; 2.该医疗器械在上市前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 3.该医疗器械上市后从临床中获取的数据,包括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报道和报告。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要求制定。注册单元划分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及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规格等因素。本指导原则包括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的指导原则,并列举了有关注册单元划分的实例,部分要求需结合相关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认知水平的提升,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技术原理不同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结构、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当产品性能指标差异导致适用范围或作用机理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技术原理和设计结构相同,但产品适用范围有实质不同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与有源医疗器械配合/组合使用的无源类耗材原则上与该有源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适用范围相同,需要配合使用但各自独立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体外诊断设备以系统申报的情况例外。 有源医疗器械附件与连接使用的主机原则上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对于单独注册的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附件,不同预期用途的附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有源和无源附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果有源和无源附件在同一个无菌包装内,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适用范围、产品性能和结构组成基本相同的不同型号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但如果各型号间在适用范围、性能、结构方面差异较大,则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名称相同,技术原理不同的同类体外诊断仪器,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模块化体外诊断仪器,单一功能模块产品与全部功能模块产品,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在同一包装中包含多项检测功能,用于特定仪器,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器械,以与产品相关的适用仪器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产品以组合形式存在,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技术原理不同的无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二)产品结构组成方面 1.含药(活性物质)与不含药(活性物质)的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因表面处理方式或表面结构不同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产品主要材料、适用范围相同,但是性状不同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与无源医疗器械配合使用的有源组件原则上与无源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三)产品性能指标方面 1.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因一次性使用或重复使用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3.因灭菌方式不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4.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适用范围和/或性能要求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5.产品的主要材料、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相同但与其固定使用的产品不同,且能够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6.对于生物源类产品,原材料来源的生物种类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四)产品适用范围方面 1.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产品的结构组成、主要材料相同但是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不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5.产品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不同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其他 对于配合使用、以完成同一手术/护理目的的工具组合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进行申报。当存在不同管理类别的工具合并申报的情形时,以最高风险产品的管理类别为准。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为单一试剂或者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单一试剂盒是指用于完成某项或某一类检测所使用的所有试剂或部分试剂组合成的试剂盒存在形式,单一试剂是指组成试剂盒的所有以单独形式存在的试剂组分。根据需要,单一试剂盒或单一试剂均可以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申报,试剂盒的类别以其预期用途涉及的最高类别确定,单一试剂的类别根据其自身预期用途确定。 (二)特定被测物的试剂(盒),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仅试剂组分装量或检测数有差异,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三)特定被测物的试剂(盒),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除试剂装量或检测数的差异外,适用于不同的仪器机型或产品形式不同,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四)用于特定临床预期用途、包含多项被测物且检验原理相同的试剂盒,以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产品以组合形式存在,原则上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多项联检试剂盒中被检物质限于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的相关被检物质。 (五)对于多项联检试剂盒不同的排列组合,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不同组合的情形仅限于各单项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的情况。但是单项检测试剂盒因产品名称无法与多项检测试剂盒统一,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六)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同一注册单元中可以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不同水平。同一注册单元中可同时包括含校准品、质控品的试剂盒和不含校准品、质控品的试剂盒。 (七)同一注册单元应有统一的产品名称和标签。体外诊断试剂与体外诊断仪器不能作为同一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附: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实例 一、有源医疗器械 磁共振设备、CT机、X射线类设备、监护仪、心电图机、内窥镜、激光治疗机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半导体激光设备、二氧化碳激光设备、Nd:YAG激光设备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空气加压氧舱与氧气加压氧舱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开关Nd:YAG激光治疗仪与长脉冲Nd:YAG激光治疗仪,虽工作物质和波长都相同,但因输出能量及输出方式的差异导致性能参数、预期用途不同时,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不同适用范围的内窥镜,如关节镜与鼻窦镜、宫腔镜与腹腔镜等,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血液透析设备与配合使用的耗材(透析管路、透析器、灌流器等)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注射泵、输液泵与配合使用的注射器和输液器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眼科诊断类产品(如外接独立光源的间接检眼镜)与配合使用的治疗类设备(如眼科激光光凝机)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高频电极可作为单独注册单元,也可与高频主机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超声气压弹道碎石设备,最复杂型号同时具备超声碎石和气压弹道碎石功能,简化型号仅具有超声碎石或气压弹道碎石功能,这三个型号可以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体外冲击波治疗设备通过切换探头实现碎石和理疗功能的切换,对于通过结构组成简化获得的仅用于碎石和仅用于理疗的设备,由于碎石和理疗属于不同的临床用途,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血细胞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联免疫分析仪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采用直接化学发光原理和间接化学发光原理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全自动医用PCR分析系统,具有单色荧光通道和多色荧光通道的产品,其性能指标存在较大差异,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模块化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如减少生化或者免疫模块种类,则相应产品仅具有单一功能模块,宜以“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或者“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命名。因产品名称不同,故仅具有单一功能模块产品与全部功能模块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模块化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不增加模块种类,仅增加同型号的生化或者免疫模块数量,目的是提高检测通量,而产品的产品名称、技术原理和适用范围均保持不变,性能指标相近。此种情况下,宜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电解质/血气分析仪用电极包,与配套的电解质/血气分析仪和试剂盒共同使用,用于相应电解质或者血气项目的检测,对于多项检测功能不同排列组合形成的产品,宜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但是单项检测功能产品因产品名称无法与多项检测功能产品统一,不建议与多项检测功能产品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无源医疗器械 凝胶颗粒尺寸不同的面部注射填充材料,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结构不同的人工晶状体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一件式产品、三件式产品等。 用途不同的接触镜护理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多功能护理液、除蛋白酶片等。 对于眼内填充物和眼用粘弹剂,化学成分或配比不同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设计采用材料分子量或分子量分布不同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生物发酵法和动物组织提取法生产的透明质酸钠制成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钴铬合金支架、不锈钢支架、镍钛合金支架、聚乙烯支架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材料成分与特性粘数不同的高分子支架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支架/球囊中所含与产品主要性能相关的涂层成分、涂层配比、药物/涂层配比或高分子材料成分与特性粘数等不同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支架中所含药物成分、药物配比等不同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不可降解支架和可生物降解/吸收支架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覆膜支架中覆膜材料不同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含可溶胀、可降解材料弹簧圈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光学设计不同的人工晶状体、角膜接触镜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单焦、多焦、环曲面或其组合等。 无分支支架和带分支的血管内支架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顺应性、半顺应性或非顺应性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宫内节育器按照不同的产品结构(参考的不同的国家标准)、不同的铜的结构形式(如铜丝、铜管、铜粒等)、不同的金属成分、不同的铜表面积、带有或不带有硅橡胶部件等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临时滤器、永久滤器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永久滤器中的可转换滤器、可回收滤器、不可回收/转换滤器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脑脊液分流器与其配合使用的电磁调压系统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申报。 植入位置不同的人工晶状体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后房,前房等。 腹主动脉、胸主动脉支架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外周动脉球囊扩张导管、主动脉球囊扩张导管、主动脉瓣球囊扩张导管和二尖瓣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体外辅助生殖用液体类医疗器械,不同配比(浓度)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三、体外诊断试剂 尿微量白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包括30人份/盒、50人份/盒,两个包装规格分别适用于不同仪器机型,宜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条形和卡型吗啡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宜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乙肝病毒五项联合检测卡(胶体金法),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中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宜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毒品检测试纸条,五项联检试纸条和其中三项联检试纸条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无论是五项联检还是三项联检,其单项检测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不同联检试纸之间性能不存在差异,如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请时提交所有五项检测的技术资料能够涵盖所有产品。应将产品名称统一为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如命名为“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芯片杂交法的多项检测试剂、每个被检物(待测基因)单管反应的PCR方法的多项检测试剂,同样可以将不同组合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试剂盒与校准品、质控品宜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的情况: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透射比浊法),不含校准、质控,可以作为单独的注册单元;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透射比浊法),盒中除检测试剂外也包括相应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可以作为单独的注册单元;上述两种合并,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单独的校准品或质控品(可以包含不同水平)可以作为单独的注册单元。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有源医疗器械可实现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和治疗等功能,为了在临床使用中维持上述功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需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在该期限内,除了应保证产品安全使用,也应保证产品有效使用。同样,在该期限内,即意味着产品采用的所有风险控制措施仍然有效,已知剩余风险依然在可接受范围内。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研究人员分析产品使用期限,指导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提交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指导审评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本指导原则是对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指南和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按照我国相关医疗器械法规关于产品使用期限及有效期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在注册资料中明确产品的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关的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源医疗器械,既包括有源非植入类器械(医疗器械软件除外),也包括有源植入类医疗器械。 二、基本定义 (一)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 失效日期是使用期限的终止,该时间节点之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 (二)有源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上市前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预期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 三、适用原则 有源医疗器械的某一安全相关特性或所声称的性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退化,则该器械需提供“使用期限”。在分析产品可能退化的特性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考虑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风险缓解措施。通过采取措施,保证在使用期限内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能不会降低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通过风险分析动态评价产品的使用期限。当产品上市后在使用期限内未发生不可接受的风险,可维持上市前确定的预期使用期限;或经重新评估,也可以按法规要求延长上市前确定的预期使用期限;当产品上市后在使用期限内其安全有效性能降低到风险不可接受的程度时,相关责任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或使用机构)应评估该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器械旨在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且性能易于退化(例如起搏器),则产品必须给出使用期限,且应保证在使用期限内失效率接近零。 四、评价方式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确定产品使用期限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根据评价或经验预先设定使用期限,通过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验证证明预先设定值的合理性;一种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不预先设定期限值,通过一种或多种方法最终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五、评价路径 评价路径1为直接对产品进行验证。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使用状态列举,完整分析出临床使用的情况,直接进行产品的实时老化试验或者加速老化试验等。试验时需参考临床使用频率和强度、使用环境的要求。 评价路径2为通过将产品(系统)分解为不同子系统/部件的方式进行评价。首先应详细分析分解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将产品分为关键部件及非关键部件和/或特征部件及非特征部件和/或可更换部件及不可更换部件和/或运动部件及非运动部件和/或电子部件及机械部件等)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详见图1)。 六、影响因素 使用期限不仅与产品相关,也与产品的使用环境、使用产品上市前的预期使用期限的分析及上市后产品的监测、使用等过程中的其他因素相关(详见图2)。为了确定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应综合考虑不同的影响因素。由于存在影响产品使用期限的因素有许多,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可能无法控制所有因素,但如果考虑得当,可以使这些因素对产品性能的影响最小化。另一方面,没有一套详尽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根据其生产器械的特点,分析影响该器械的因素。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确定可考虑以下方面:如高完善性元器件等关键部件、使用频率和强度、运输储存及使用环境、清洗/消毒/灭菌、部件维护维修情况及商业因素等。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对上述因素的分析确定产品的预期使用期限。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通过风险分析动态评价产品的使用期限。另外,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可能是必须的。 图1 产品使用期限评价路径 以下列出可能对产品使用期限产生影响的几个因素: (一)关键部件 有源医疗器械一般由多个部件组成,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与产品预期用途息息相关的部件可作为关键部件。关键部件的使用期限一般影响整机的使用期限。在评估关键部件时,可能需要考虑以下方面内容:关键部件的安全有效性能(例如电介质强度、电阻、机械强度或电池电量等理化特性)是否会随时间退化?关键部件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导致实施预期功能的能力发生退化?不同生产制造过程或生产制造过程的改变是否对关键部件长期使用性能产生影响? 图2 产品使用期限影响因素 (二)使用频率和强度 在同样的使用环境等条件下,临床使用频繁或者使用强度较高的产品,其使用期限通常要短于使用次数较少且强度较低的产品。 产品或部件的临床参考使用频率既可以包括使用次数,连续工作时长,也可以包括一系列的临床应用场景,或是各种因素的组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按照临床使用情况评估产品的使用频率。 产品或部件使用期限的使用强度可包含产品临床正常使用情况或极限使用情况,例如正常/最大功率运行,正常/最大电压,正常/最大电流等情况,也可通过极限压力测试对产品的使用强度进行验证。 对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如果该医疗器械配有植入式电源,则随机文件应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估计当医疗器械被调整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规定的标称设定值和调整到实际临床应用最高消耗电流组合参数时电源的使用期限。 (三)运输、储存及使用环境 某些受环境影响大,容易老化的产品/部件,即使处于储存阶段放置不用也会减少其使用期限。另外,某些受运输过程影响大的产品/部件,使用期限也可能会受影响。因此,评估产品和部件的使用期限时应考虑随机文件中所述的极限运输及储存和使用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空气压力、可见光照、其他辐射、振动、冲击、堆码等环境及机械条件对其带来的腐蚀、老化、机械磨损或材料降解等影响。应保证产品的使用期限可满足运输、储存及使用的要求。若通过风险分析后运输、储存及使用环境条件并不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则上述条件可不作为使用期限判定的重点内容。 (四)清洗消毒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清洗和消毒。该过程中的升温或干燥程序以及化学物质残留产生累积效应可能会对产品性能产生退化影响,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评估其对产品使用期限的影响。 (五)包装和灭菌 不同的灭菌方式(蒸汽灭菌、环氧乙烷灭菌、射线灭菌等)和包装方式对产品的使用期限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除了评估其对产品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各自的灭菌有效期特性。如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灭菌环节/终端用户灭菌环节应考虑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等对产品使用期限的影响。 (六)部件维护维修情况 在考虑产品使用期限时,对产品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可能是必须的。应考虑产品的维修、维护及部件的更换等因素对产品使用期限的影响。 (七)商业因素 商业因素包括销售策略、售后服务等,有些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会根据该因素而确定。 七、评价方法 对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时,首先应制定评价方案,在方案中制定产品的采样计划,包括收集产品/部件的目的、选取产品/部件的数量及理由、选择标准和要采样的批次;结合如第六部分所述的影响因素,明确使用期限评价时所采用的具体评估分析方法,其次应按照评价方案进行测试或通过其他过程得出结果,最终形成分析报告。 产品使用期限的具体评估分析方法包括: (一)对产品/关键部件使用加速老化试验(详见附1)进行前瞻性研究,和/或用实时老化相关性进行验证; (二)使用本产品或同类产品的经验进行汇总研究,其可能涉及样本的测试、安装使用情况、维修率或维修记录、投诉历史或公开文献的研究等; (三)对产品/关键部件的可靠性评估分析方法、模拟测试方法或其他理论及仿真计算方法。 以上方法均可以单独或组合采用。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科学的方法。 (一)不同部件的测试验证 关键电子部件的使用期限分析可以依据可靠性预计或可靠性仿真等分析方法来评估。机械部件的使用期限分析可以采用寿命加速试验或者直接进行临床场景累计试验。例如:预期机械臂在10年内伸缩10万次,那么可以通过10万次机械试验之后观察机械臂的状态得出结论。进行加速试验的部件,需制定加速试验的理论模型,给出加速因子的计算方法。 (二)类比的原则 同类产品或者同类部件应是硬件结构基本一致,材料基本一致,电气性能指标(电压,功率,电流)接近,主要的工艺流程类似,工作环境和临床参考使用强度接近的产品或部件。 1.如果通过对同类产品的类比分析来评价产品的使用期限需给出详细的对比信息。 基本信息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或配置,注册人。 技术信息应包括:关键技术指标和工艺特点。这些技术指标应符合实际情况,例如:电压,功率,电流,适用的占空比,部分性能指标,主要的工艺名称等。 基准条件信息包括:使用气候环境(温度,湿度,气压),机械环境(振动耐受特性,碰撞耐受特性),临床参考使用频率和强度等。 2.如果通过部件的类比分析来评价部件的使用期限时除了需要提供上述1中的信息外,还应给出部件的如下信息: 基本信息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或配置,生产企业。 技术信息应包括:关键技术指标和工艺特点。这些技术指标应符合实际情况,例如:电压,功率,电流,适用的占空比,部件性能指标,接口规范。 基准条件信息包括:使用气候环境(温度,湿度,气压),机械环境(振动耐受特性,碰撞耐受特性),临床参考使用频率和强度等。 (三)经验数据 可通过国内外上市同类产品的使用经验数据分析推断出申报产品的使用期限。使用已有的经验数据进行使用期限估计时应考虑数据的如下特性: 1.真实性:市场数据应真实可靠; 2.充足性:达到声明的使用期限的市场数据应足够多、覆盖足够长的时间,以便统计分析; 3.无偏性:不能有偏向性或者选择性的提供市场数据; 4.溯源性:数据应可溯源,且数据的追踪链应是可靠的。 应提供具有上述特性数据的分布信息,给出置信区间。 八、使用期限的说明 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在研究资料、说明书及标签等注册文件中明确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同时应在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中考虑。若产品发生与使用期限相关的变更时,应重新考虑各因素对使用期限的影响。当医疗器械标签由于大小受限而无法标明使用期限全部内容的,可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使用期限可以用时间段来表示,可以用使用次数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临床使用情况将次数换算为时间段。使用期限应与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率等影响因素同时给出。 在考虑产品使用期限时,对产品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可能是必须的。同时产品可用度和维修时间率应符合合理的要求。可用度不应太小,维修时间率不应太大。产品的维修、维护信息和可更换部件的更换方法应在随机文件中予以说明。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提供产品使用期限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及举例详见附2)。若有关键部件,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关键部件的使用期限,综合评价产品的使用期限。针对具体产品的使用期限,除了考虑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应同时参考具体产品的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如申报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应同时参考《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九、参考文献 [1]FDA,Shelf life of medical devices,April,1991 [2]IEC 60601-1 Amd.1 Ed.3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3]GB 16174.1-2015《手术植入物 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第1部分:安全、标记和制造商所提供信息的通用要求》 [4]GB/T 34986-2017《产品加速试验方法》 [5]GJB/Z 299C-2006《电子设备可靠性预计手册》 十、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 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上市后,注册人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法规及标准要求,或完善供应链等原因常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进行改变。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注册人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程序是确保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以实现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也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变更控制程序包括变更的识别、发起、分析、评审、验证、确认、批准、实施等环节。其中,对变化内容进行分析、验证和/或确认、评审是企业应着重完成的工作。 原材料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的重要载体,也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使得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的变更控制在各项变更事项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当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充分评估原材料变化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将变化引起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并根据法规要求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审批。 本指南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进行风险分析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注册人规范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同时也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相关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引起的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本指南是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的一般评价流程,注册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评价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南是对注册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本指南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南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的一般程序,不适用于无源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范围、规格型号等的其他变化。 无源医疗器械初包装材料改变、有源医疗器械中的无源组件原材料改变,以及无源医疗器械因生产工艺的改变而带来最终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和/或物理化学特性等的改变,也可以参考本指南执行,比如骨科器械用金属材料喷砂工艺的改变、牙种植体的表面酸蚀处理工艺的改变等。 本指南不对材料变更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审评审批以及具体注册形式(如首次注册、注册变更)进行规定,企业可参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等相关法规及指南要求并根据企业产品变化情形进行判定。 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种类多样、不同产品的风险差异较大等原因,本指南亦不可能将所有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变化的事项进行穷举,仅对因原材料变化而应进行的评价思路进行阐述并给出了可参考的评价流程(见附录1)及变更事项举例(见附录2)。对未列举到的材料变化情形,注册人可按照评价流程图要求、参考相关案例并根据企业产品特点参考进行评估。 二、基本原则 风险管理贯穿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过程,变更控制也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的要求,特别是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再评价等。 针对原材料变化的评价,注册人应首先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案并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验证(包括确认活动)。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对于任何剩余风险,都应使用风险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准则进行评价。如果剩余风险判断为不可接受,则应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进行风险受益分析,直至接受或拒绝原材料变化。 在进行具体的风险管理时,注册人可以参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相关程序等文件要求进行评估。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包括基本要求、采用的方法、客观证据三个方面,企业可对照清单,考虑变更是否对基本要求造成影响,适当时应通过一定的方法评判其带来的风险大小。 三、变更决策评估路径 需要明确的是医疗器械的种类多样,所用材料也各有不同,即便是同一种原材料的改变,其在同一器械的不同结构/部位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当原材料变化时对产品的临床应用风险影响也各不相同。因此,想通过一个指南给出所有材料改变带来的风险是不太现实的,但可以参考某些相似的路径进行简化。本指南即对常用的路径进行了描述。 评价首先要根据医疗器械自身的特性和预期用途,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设计开发及变更控制程序要求等相关文件,识别所有原材料变化可能带来的危险(源)或伤害,然后对每种风险进行不同的验证和评估,比如通过已有数据及信息的搜集论证、实验室研究等,必要时还应通过动物实验甚至临床评价进行论证。当风险被评价为不能接受时应制定措施降低或控制风险,甚至拒绝原材料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当完成变更后还应继续通过不良事件监测等手段对医疗器械风险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干预、控制等,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潜在的风险,才能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一般来说,原材料变化可能对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灭菌/消毒效果及残留、有效期等产生影响。实验室研究、生物学评价或临床评价等均是验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手段。注册人宜先通过已有数据及信息对已识别风险所实施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进行评审。当证据不足时,需通过实验室研究等前期研究对已识别风险所实施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只有在前述研究不足时,才考虑通过动物实验开展进一步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临床评价,对于动物实验研究和临床评价的决策可参考相关指南规定。 实验室研究一般指针对非活体动物/人体开展的研究,为便于讨论,本指南将非生物学评价、非动物实验的其他临床前研究统一在实验室研究部分进行阐述,比如有效期、灭菌/消毒效果及残留(如适用)、性能研究等。 (一)判断材料变化形式 参考附录1决策路径要求,注册人应首先判断产品原材料是否发生变化。一般来说,产品原材料发生改变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材料类型的改变,如管路类材料由聚氯乙烯变成聚氨酯等;二是材料组分和/或配比发生改变,如聚氯乙烯材料中增塑剂、抗氧化剂的成分和/或比例改变,虽然材料类型仍为聚氯乙烯,但材料的性能已经完全不同;三是材料制备工艺的改变,比如某些橡胶材料的硫化工艺、金属材料的锻造工艺、透明质酸钠的提纯方法等的改变。除此之外,还会存在其他可能涉及前述类型的改变,如原材料制造商、牌号等的变化。具体可参考附录2举例。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原材料变化的具体内容。当某些情况下不能获得原材料组成成分信息时,可通过相关标准及文献或者适当的化学分析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化学分析的过程、方法及要求等可参考相关标准及相关指南(如相关原材料标准、GB/T 16886系列标准、可沥滤物相关指南等)。 (二)生物学评价 一般来说,注册人应首先判断变化材料是否与人体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需要说明的是某些器械可通过关联路径(如液体或气体)接触人体组织或人体成分,那么这种材料应被认为与人体间接接触。还有一部分医疗器械,虽然不直接接触人体,但仍需考虑生物学危害(如接触配子、胚胎的体外辅助生殖用器械)。尽管大多数植入物材料与患者接触,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某些植入式产品会与人体组织或体液直接接触,但植入物内部的某些组件由于被密封不与患者接触,那么这类材料可被认为不与人体接触。 其次,注册人应对任何材料变化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引发任何新的生物学危害。风险评估过程中应根据材料变化的类型、材料在器械中发挥的作用等特点,并充分考虑申报器械的临床应用、接触时间、接触性质等进行,某些情况下还应考虑因材料变化造成的某些物理特性(几何构造、颗粒等)改变,进而带来的潜在生物相容性风险,具体可参考ISO/TR 15499-2016《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生物评价的指导》、GB/T 16886系列标准等文件中的生物相容性的风险评估要求。 在进行危害识别过程中应注意文献资料的收集评估,以识别出与使用器械相关的特殊风险或可能的风险消减措施。例如,如果注册人拟新引入一种原材料,而参考文献指示该材料中的某种成分具有潜在的致癌性风险,则应对特殊风险开展评价,必要时拒绝变化。 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注册人应判断是否使用了与已上市类似器械相同的材料(包括接触时间及接触性质等)。如果注册人使用的材料与已上市的类似器械相同,并且,该类似器械不存在上市后引发生物相容性问题的证据,那么注册人可以认为原材料改变带来的生物学风险已得到了控制。在与已获批相似器械进行比较时宜考虑已在中国境内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材料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因为可能无法获取其他制造商或供应商完整的制造和加工工艺,注册人利用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数据和信息将更加有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与已获批类似器械相同指的是应具有相同的配方或化学成分,并且应使用相同工艺(包括灭菌工艺)的器械(应与含有该材料的最终器械进行比较,而不是在原料之间进行比较),或通过充分的化学表征及毒理学等评价手段获得其与已进行评价的器械材料具有等同性,或具有更低的风险。此外,发生材料变更的器械或组件的物理特性、聚合物固化时间等物理特性也应属于评价的因素。 如无法与已获批相似器械进行有效对比时,注册人应针对已识别出的生物学危害并参考相关标准及指南进行生物学评价(如GB/T 16886系列标准、YY/T 0268系列标准等)。 (三)实验室研究 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除通过生物学评价评估其可能的生物学危害之外,还宜对照产品安全有效性清单要求、设计开发程序等文件,通过实验室研究评估变化对产品性能、灭菌、有效期等的影响。 首先,注册人应考虑原材料改变是否影响相关组件或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使用性能等。 其次,还应参考安全有效性清单、设计开发程序要求等文件规定,考虑前述性能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比如消毒/灭菌效果及残留、有效期等均应在考虑范围之内。比如某些管路类产品由聚氨酯变更为聚氯乙烯(PVC),鉴于不同材料的老化性能有所不同,应对此类变更后产品的有效期影响进行评估。 不仅是材料类型的改变需要考虑前述影响,材料组分或者牌号的改变时也应考虑,比如不同配方PVC制品中的增塑剂含量有所不同,体现在最终医疗器械成品的增塑剂溶出量也有所不同,因此,改变牌号或材料的组分还应考虑可沥滤物的影响。 (四)动物实验及临床评价 当生物学评价和实验室研究结束后,应评价其风险是否可接受。只有当前述研究不足时,才考虑通过动物实验开展进一步的验证,具体原则和要求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相关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而某些材料的改变可能产生临床的影响,这种影响又无法通过前述实验室研究和/或生物相容性和/或动物实验评价进行充分评价时,则应考虑进行临床评价。 如果材料变更后产品仍属于豁免临床试验目录产品,则可以不进行临床试验验证,但注册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进行评价。 如材料变更后产品不在豁免目录,则应考虑其是否和已获准上市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差异性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规定。 如上述评价路径均无法充分验证因材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则还应进行临床试验验证。 (五)风险评价及控制 需要说明的是,当风险评价认为存在风险时,应根据YY /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等标准要求继续通过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受益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价,直至拒绝变化或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 我国已实施医疗器械主文档制度,不管原材料制造商是否已进行主文档登记,医疗器械注册人作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均应与原材料制造商签署责任义务协议,并对任何可能对最终医疗器械产生影响的原材料改变进行充分评估。建议注册人充分利用医疗器械主文档中关于原材料的相关技术资料开展评价工作。 最后,风险管理应贯穿于医疗器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变更后产品上市后也应继续通过不良事件监测等手段对医疗器械风险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干预、控制、预防,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的潜在风险,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四、参考文献 1.FDA.Deciding When to Submit a 510(k) for a Change to an Existing Device[EB/OL]. 2.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 3.FDA.Deciding When to Submit a 510(k) for a Software Change to an Existing Device[EB/OL]. 4.FDA:30-Day Notices, 135-Day PremarketApproval (PMA) Supplements and 75-Day Humanitarian Device Exemption(HDE) Supplements for ManufacturingMethod or Process Changes[EB/OL]. 5.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6.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相关生物相容性的风险评估要求 7.ISO 14971,Medical Devices —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s. 8.ISO/TR 15499-2016,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 Guidance on the conduct of biological evaluation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 9.FDA:Use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10993-1,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EB/OL]. 六、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录1.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改变评价流程 附录2. 常见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举例 医疗器械种类繁多,按照其与人体接触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短期、长期及持久接触类产品,按照与人体接触性质分类,可分为表面接触器械、外部接入器械和植入器械。所用材料更是多种多样,按照器械所用材料种类可分为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等,高分子材料包括聚氯乙烯、聚氨酯、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等,金属材料包括不锈钢、钛合金等,无机非金属材料包括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等。 一方面,相同类型原材料其组成、配比及加工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改变聚氨酯聚合物合成所用单体组分及分子量都会对最终聚氨酯材料的性能产生影响,进而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和生物相容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再比如聚氯乙烯材料,一般由聚氯乙烯聚合物和一定比例的添加剂组成,常见的添加剂包括增塑剂、抗氧化剂、稳定剂等。所以,同是聚氯乙烯材料,其组成组分及含量可能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医疗器械产品通常包括多种组件,每种组件在器械中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且每种组件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所以不同组件的相同材料的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也有所差异。 所以,在进行因产品原材料变化引起的风险评估过程中,注册人可根据产品原材料变化的具体情形、材料在医疗器械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医疗器械产品预期用途、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合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风险评估,最大限度降低变化带来的可能风险。 (一)原材料类型的改变 一般来说,原材料类型的改变需要结合原材料变化情况、原材料所在组件在器械中发挥的作用、材料变化对产品性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示例如下: 1.中空纤维血液透析器 中空纤维透析器一般由外壳、透析膜、封装胶、端盖、密封圈等组成,用于肾衰竭患者的血液透析治疗。 中空纤维膜与人体循环血液发生直接接触,是透析器产品发挥作用的基本载体,因此膜材料发生改变,按照附录中评价流程,则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以确保不会产生生物学风险。除此之外,由于新材料的使用,其对产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能均产生影响,还应进行其他实验室研究,特别是对产品有效期、可沥滤物等都需要重新评估。但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生物学评价并不足以消除其所有潜在的风险。比如,由于该类产品与循环血液接触,材料与血液的相互影响以及临床清除性能等无法通过实验室研究及生物学评价完全验证,因此还需要通过临床评价的方式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但如果是透析器外壳材料的改变,其材料的改变不会对透析器最主要的清除及滤过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材料改变带来的评价一般可通过常规的实验室研究完成,不需要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评价其新增风险。 2.面部植入材料 整形用面部假体由膨体聚四氟乙烯变更为硅橡胶,属于医疗器械主体材料类型发生变更。两类材料制备的面部植入体在理化性能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例如膨体聚四氟乙烯材料属于高分子树脂,表面有微孔,具有高强度耐腐蚀等优点,硅橡胶材料属于弹性体,存在较好的弹性,表面往往较光滑。鉴于两者化学组成、生产工艺、高分子结构完全不同,此种变化情况,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理化性能的研究资料、生物学评价资料等。考虑到整形用面部假体材料的变化对于填充整形效果、局部植入异物反应等安全性指标存在较大影响,还需要进行规范的临床评价。 3.球囊扩张导管 球囊扩张导管外管材料由聚氨酯变更为聚醚嵌段聚酰胺,应开展实验室研究评价产品性能的变化情况,重点关注物理性能(模拟使用、推送性能、抗扭转性、追踪性能等)及化学性能,另外应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评价产品是否有新增的临床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可重点关注变化前后产品性能的对比分析数据,分析变化情况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4.椎间融合器 椎间融合器作为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实现脊柱相邻椎间隙融合的永久植入物,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相邻椎体骨性融合的效果。 由于融合器是属于与人体骨/组织发生直接接触的产品,如材料类型发生改变,如钛制椎间融合器变为PEEK椎间融合器,按照附录中评价流程,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除此之外,由于新材料的使用,其对产品的力学和生物学性能均产生影响,还应进行其他实验室研究,如:沉陷试验、动静态压缩、剪切试验等。但实验室研究和生物学评价并不足以证明其有效性,比如,由于新材料选用,融合器植入后的椎体间骨融合效果无法通过实验室研究及生物学评价完全验证,因此还需要通过临床评价的方式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5.骨科手术工具手柄 聚缩醛变成胶木手柄,在满足使用和反复灭菌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临床评价。 (二)材料组分/配比发生变化 鉴于材料的复杂性,虽然有些材料名称未发生变化,但其组分或者配比已发生改变,比如聚氯乙烯材料中所用的添加剂的改变等。根据变化发生的部位可分为主要组件材料的改变和次要组件材料的改变,参考附录中的路径基本与前述材料特征的改变相似。 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器一般包括静脉针或注射针、针头护帽、输液管路、药液过滤器、流速调节器、滴壶、瓶塞穿刺器、空气过滤器等组成,用于静脉输液。因输液管路为输液器的主要组件,且其与药液直接接触,属于产品风险点,审评时属于关注重点。 聚氯乙烯材料一般包括聚氯乙烯聚合物、增塑剂、抗氧化剂、稳定剂等成分组成,且增塑剂比例一般占比30%以上,当该类产品的增塑剂发生改变时,需要根据产品风险特点确定评价路径。比如由于输液器中的聚氯乙烯管路和药液直接接触,且管路属于产品的主要部件,评估的流程与前述相似,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绝大部分输液器产品均属于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因此,即便是管路中材料的组分含量的改变,一般也不需要进行临床验证。 2.可吸收缝合线 可吸收缝线主要包括羊肠线和合成纤维线两大类,用于手术期间的组织缝合。其中合成纤维线材料品种较多,如PGLA、PDO等。 以PGLA缝合线为例,PGLA也就是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可通过调整乙交酯丙交酯的比例,获得不同降解性能和力学性能的缝合线。如果企业调整了其中PLA和PGA的比例,则会导致缝线降解性能、力学性能等材料学特征的不同,该性能的差异除了进行实验室研究外,还应进行充分生物学评价以及动物实验研究。同时,由于变更配方后的材料性能差异,导致其临床使用部位及其安全有效性的不同,还应进行临床评价,验证其是否满足临床安全有效性的要求。 3.角膜接触镜护理液 角膜接触镜护理液包括氯化钠、磷酸盐等成分。若申请人将护理液中各成分的比例进行调整,属于医疗器械主体材料的组分/配比发生变化。建议开展pH、渗透压、黏度等理化性能的测试,同时验证与镜片的物理相容性、产品稳定性及清洁率等可能影响的产品功能。鉴于组分/配比的变化对产品功能可能造成影响,建议通过实验室性能研究重点评价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在功能方面的差异,必要时开展进一步的临床评价以分析变化情况对产品临床应用时安全性有效性是否带来不利影响。 4.彩色角膜接触镜 彩色角膜接触镜用于矫正近视并改变虹膜颜色,产品分为不同种颜色的镜片,相互之间涉及染料成分及配比的不同。若角膜接触镜中使用的染料成分/配比发生改变,应提供新增染料的安全性数据,包括该染料在医疗器械方面的临床使用史、接触镜萃取试验资料等,对于萃取率限量要求进行重新验证。另外考虑重新进行生物学评价及褪色试验等研究。若上述临床前研究资料充分,可不需要通过临床评价进一步收集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证据。 5.人工关节用丙烯酸骨水泥 该类产品一般由粉体与液体两部分组成,粉体中包含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均聚物或含有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或者两者的混合物构成的聚合物粉体、引发剂过氧化二苯甲酰、显影剂二氧化锆或者硫酸钡、抗生素、着色剂等;液体中含有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单体、活化剂N,N-二甲基对甲苯胺、阻聚剂对苯二酚、着色剂等。 丙烯酸树脂骨水泥粉体和液体的组分和配比改变,产品性能及工作特性也会产生相应改变,这种改变仅通过实验室研究、生物学评价等无法评估其风险或验证其与改变前的产品等,同时,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临床评价评估其关节固位的有效性。 (三)原材料的制备工艺的改变 医疗器械所用原材料主要包括高分子、金属材料等。以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例,其材料制备过程一般包括聚合物聚合、混合、造粒等过程,常见聚合物的聚合方式又可分为加聚反应和缩聚反应等方式,聚合方式、引发物的不同等均对聚合物的聚合度等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合成高分子材料的性能差异。 在医疗器械注册人获知原材料制备工艺改变的前提下,注册人应按照附录1中评估路径并根据产品特点充分评估材料制备工艺差异对产品性能的影响。 例如,硅橡胶植入物材料由双组份加成硫化变更为热硫化,该硫化方式的变化预期将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及生物相容性造成影响,企业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例如乳房植入体的壳体材料硫化方式变化,产品应考虑壳体扯断伸长率、壳体拉伸永久形变、壳体抗撕裂性能、壳体耐磨性能、植入体抗冲击性能、静态破裂性能、疲劳性能等。该硫化方式的变化预期影响产品的化学性能,例如干燥失重、微量元素、蒸发残渣、酸碱度、紫外吸收、重金属总量、D4与D5等小分子硅氧烷的残留限量,针对加成硫化方式的硅橡胶需考虑还原物质项目,而针对热硫化的硅橡胶需测试过氧化物项目。鉴于硫化方式的变化对产品理化性能影响较大,建议对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开展规范的临床评价。 TC4钛合金塑性加工材在骨科植入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技术的进步,部分由传统锻造制备工艺制造的产品,如人工髋臼杯、定制型假体等,如采用增材制造技术可实现多孔与实体结构的结合,但制备工艺的改变,会带来产品弯曲疲劳性能的下降和金属离子析出的风险,除进行相关力学性能验证和生物学评价外,还需采用临床评价的方式证明其安全有效性。 (四)其他相关变更 生产医疗器械用原材料除前述材料类型、材料组分的改变、制备工艺外,实际还会存在其他具体涉及原材料的改变形式,这些变化形式可能涉及前述三种变化情况,举例如下: 1.原材料制造商发生改变 出于生产的需要,对于同一种原材料,注册人常常会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材料制造商供货,或在产品获批后对其材料制造商进行变更,以确保生产的稳定进行。但对于某些材料特别是对于高分子材料而言,不同制造商商的同一种原材料的组分可能差异较大,甚至相同的高分子聚合物和添加剂组成及比例的不同、聚合物的聚合方式、聚合度等的不同,也会对产品的性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对医疗器械原材料制造商改变应区别对待。 对制造商进行改变时,注册人首先需对新增制造商按照生产企业采购控制程序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如签订外购协议(包括质量协议)、原材料制造商提供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制造商资质证明等。如无法确定两个制造商所用原材料的组分、含量、合成方式相同或者新制造商提供原料相关风险低于原制造商提供原料的情况下,一般还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学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还应进行临床评价,具体可参照前述材料改变部分论述。 例如,骨科植入类产品所用金属材料,如符合GB/T13810标准的TC4钛合金塑性加工材,因已有成熟国标行标,生产企业在采购时,在保持符合的标准和原材料牌号不变的情况下,制造商A换为制造商B时,经过供应商评估,在满足生产质量体系规范的情况下,更换原材料制造商。 骨科植入类产品所用PEEK材料,不同制造商提供的原材料虽然符合YY/T0660《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标准,但标准中只规定了此类聚合物的基本要求,不同制造商、不同牌号的PEEK材料在理化参数及性能上存在差异,当企业更换制造商或材料牌号时,除通过实验室研究及生物学评价说明其差异可接受外,还需要通过临床评价的方式证明其安全有效性。 硅橡胶乳房植入体内容物凝胶的制造商发生变更,若变化前后的两个制造商均有硅凝胶材料主文档进行过备案,审评时可分别调取主文档材料对硅凝胶材料的助剂使用情况、理化性能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初步掌握因制造商变化而造成的材料实质变化情况,确定风险点,进一步要求注册申请人有针对性的提供研究资料。 2.原材料牌号的改变 对于部分金属材料来说,由于有国际上公认的牌号,所以改变制造商但不改变其牌号,对其产品性能影响不大,一般不需要额外的评估。但如果是牌号的改变,某些情况下是由于标准的升级而带来的牌号改变,但其实际组分与原来完全相同,则可以认为其未发生变化。但如果牌号改变的同时伴随着组分的改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变更情形参考流程图要求进行评价。 对于高分子材料而言,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牌号,都是由企业根据产品特点自定,因此原材料牌号的改变,企业一般需要根据实际的改变,参考前述材料改变的评价路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评价。 其他如原材料制备所用材料的来源改变、材料物理形态的改变、控制标准的改变(包括质量控制项目、控制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涂层改变等涉及制造最终医疗器械所用材料的改变项目,均可参照上述评价过程进行。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文件的目的是指导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electronic Regulated Product Submission,eRPS系统)进行电子格式申报资料的准备、提交和电子申请事项的管理。本指南内容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适用范围、计算机系统要求、用户安全性要求、电子申报资料格式要求、eRPS系统操作流程等内容,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各类注册相关申报事项电子申报资料的上传目录要求。 本指南文件依照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和要求,参考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注册申报规范(Regulated Product Submission,RPS)工作组于2019年1月发布的《IMDRF注册申报资料目录(ToC)的汇编与技术指南》进行制订。 本指南文件规定了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电子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性要求,请使用人员务必仔细阅读,认真研究,未按照本指南所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的电子格式申报资料或未遵从相关的操作程序,可能会导致电子格式申报资料无法在eRPS系统中有效加载、上传或对后续的审评审批工作造成影响。随着相关法规规章调整、有关流程的改变以及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升级完善,本指南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采用eRPS系统在线提交事项申请、上传电子格式申报资料(含补正资料)并进行各类申请相关的事务管理。注册申请人/注册人也可参照本指南以线下方式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范围为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暂不包括进口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包括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变更以及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复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注册证/变更文件补办、注册证/变更文件纠错、注册证/变更文件自行注销、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复审、医疗器械指定注册检验等事项。电子申报事项列表详见附件1,eRPS系统开放事项请以国家药监局通知为准。 二、系统登录要求 eRPS系统为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提供两种申报提交方式,用户可使用网页版或者客户端进行登录。网页版eRPS系统的登录入口为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官方网站首页(https://www.cmde.org.cn)中的“申请人之窗”栏目,网址为http://erps.cmde.org.cn。登录浏览器版本要求Internet Explorer 11及以上版本。非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支持及应用方法参考系统首页上发布的操作手册。客户端eRPS系统需下载电子申报客户端,安装的硬件环境要求为1.5GHz以上处理器,内存空间建议为4G以上,硬盘空间建议为200G以上。安装的操作系统要求为32位Windows 7(专业版,企业版,旗舰版) 或64位Windows 7(专业版,企业版,旗舰版)、Windows 10(专业版,企业版)且Microsoft .NET Framework 3.5 SP 1或更高版本。网络环境要求为允许访问器审中心网服务权限(erps.cmde.org.cn相关域名及相关端口)。若主机在AD域管理环境下,需要开放本地需要Windows本地操作系统初始安装时默认权限。 为提高电子申报和信息传输的网络安全等级,使用eRPS系统进行电子申报资料提交时应经数字认证证书(Certificate Authority,CA)的认证和签章。本指南中的CA是基于密码技术生成的一种电子文件,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用于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政务服务平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数据,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A以USB KEY为介质,作为申请用户登录、上传电子申报资料身份验证凭证和电子签章工具,能够保证用户身份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唯一性,只可用于国家药监局各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事项的提交和管理,不可用于其他用途。CA申领企业需妥善保管好CA介质及用户密码,由CA持有人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用户原因导致CA遗失或损坏的,应由CA持有人承担一切后果,并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注销并重新进行申领。使用CA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CA的保管、使用权限、用途、登记等要求。 三、电子注册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一)版面要求 为方便在线审评审批,本指南对于电子注册申报资料的正文版面提出如下建议:中文字体建议选用宋体,英文字体建议选用Times New Roman。中文正文字号不小于四号字,表格文字不小于五号字。申报资料封面加粗三号字。申报资料目录建议使用四号字,脚注五号字。英文不小于14号字。建议常规使用黑色字体。行间距离建议设为单倍。如页面设置为纵向,则左边距离不小于2.5cm、上边距离不小于2cm、其他边距不小于1cm;如页面设置为横向,上边距离不小于2.5cm、右边距离不小于2cm、其他边距不小于1cm。左边边距应适宜装订。页眉和页脚信息应在上述页边距内显示,保证文本在打印或装订中不丢失信息。 (二)文件格式要求 PDF格式作为电子注册申报资料的文件格式,并建议尽可能使用由源文件(如WORD文件)转化形成的PDF文件,而不是扫描后创建的PDF格式,因为这种方法允许可检索文本在PDF中自动生成。建议Adobe Acrobat PDF软件的版本在11或以下,如果版本超过11,则建议将PDF另存为11或以下的PDF文件。eRPS系统未对需要提交的电子文件的总容量进行限定,考虑到系统运行的顺畅性,申报人应尽可能控制单个电子注册申报PDF文件在100MB以内。对于大于100MB的文件或申报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适当拆分时,应将其按照内容进行拆分,并通过文件名称来反映原文件被拆分,如文件标题-part1、文件标题-part2等。 若注册申报资料含无法访问电子来源文件或需要第三方签章文件,此部分资料可以是扫描后创建的PDF文件,扫描后创建PDF文件属于纸质文件的数字转化,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17)有关要求。 (三)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长度受文件层级和电脑运行系统设置影响,建议单个电子注册申报PDF文件名称不超过64个字符(32个汉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自定义文件和目录名称在上述控制长度范围内,确保电子文档的正常阅读。文件命名应符合Windows文件命名规则。同一套电子注册申报资料中的PDF文件不可重名,否则会导致重名的文件无法成功上传。同一标题下需要上传多份文件时,文件的命名方法应该确保文件按预期的顺序进行显示。 (四)书签设置 对于页数大于或等于10页的文件建议设置内部的目录,文件内部目录由书签自动生成,章节、小节、表格、图片和附录均建议作为书签。通常,在文字处理器中使用标题、页眉或样式最容易创建标签,其在文件被转换成PDF格式后即可转换成书签。或者,也可以通过在最终的PDF文件中选择文本并创建新标签到此处以该文本做名称创建书签,或建立新的书签并手动对其命名。书签的层级最多为三层:1标题,1.1亚标题,1.1.1亚-亚标题。建议设置初次阅读文件时用于打开“书签和页码”的导航标签。如果没有书签,设置“仅页码”导航标签。 (五)页码编制 电子注册申报资料页码应正确标识,保证通过页码可以定位相关信息。每个PDF文件均应设置页码。页码建议体现所在目录编号信息,应清晰可辨,建议在文件下方正中位置。 (六)显示完整性 为最大程度保证PDF文件的有效阅读,PDF文件禁用由某种条件触发才能实现的显示或打印功能,禁用交互式表单和内部可执行代码。为保证文件定位的方便快捷,同一份PDF文件内的超链接是允许的,但不应在不同文件之间使用超链接。PDF文件中如有超链接,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在上传资料时有责任确保超链接在预览模式下有效。 四、电子注册申报资料目录 IMDRF-RPS工作组于2014年发布国际注册申报资料目录即医疗器械电子文件结构(ToC),并于2018年进行修订。此目录内容包括6个章节,分别为第1章地区性监管信息、第2章申报产品综述资料、第3章非临床研究资料、第4章临床研究资料、第5章说明书标签和宣传材料、第6A章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第6B章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信息。此目录涵盖了国际上通用和我国的地区性要求,因此我国作为IMDRF成员国之一,以RPS目录为重要参考,建设形成我国电子注册申报目录树。 为与国际先进医疗器械监管机制接轨,提高医疗器械在我国的注册申报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快注册审评审批速度,eRPS系统的电子提交目录完整采纳了RPS的相关目录设置模式,以植入目录树的形式对电子注册申报资料的上传方式进行合理设置,明确了对各级目录标题下提交的电子资料的内容要求,也便于审评人员的查阅及上市产品信息的归档。各个目录标题的资料说明与《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要求保持一致。 (一)目录树的自动生成 eRPS系统根据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选择的注册申报类型自动生成相应的目录树,目录树文件夹层级结构可通过eRPS系统客户端进行下载。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在相应的目录树层级上传电子注册申报资料PDF文件。eRPS系统的目录树分为一级目录(如CH1.01)、二级目录(如CH2.4.1)、三级目录(如CH3.5.05.08)、四级目录(如CH3.5.05.08.1)、五级目录(如 CH3.5.05.08.1.1),各级目录的编码和标题已按照RPS目录和我国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进行锁定,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可视资料情况选择是否新增自建目录(如CH3.5.05.08.1)来上传相应的PDF文件。 (二)目录类型 eRPS系统目录可分为必须提交(R)、适用时提交(CR)和不需提交(NR)三种情形。R表示该目录为强制上传目录,若此级目录或下级目录下无PDF版资料则无法成功提交申请。CR表示该目录为适用情况下需要提交目录,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根据注册申报事项以及资料要求判断是否适用,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或申报产品特性判断为适用时,CR即表示需提交,若判断为不适用时可不必在此级目录下提交资料。NR表示该目录下不需提交PDF文件。在资料说明中注明“该级标题无内容”的目录应在下级目录中上传PDF资料。经受理审查或技术审评认为需要在某一CR目录下上传PDF资料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在补充资料阶段进行上传。因此,在eRPS系统中除注明“该级标题无内容”的目录和不适用的目录,各级目录均应上传PDF文件。 本指南以附表形式和文件夹层级结构示例形式展现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电子申报目录树(附件2—3),方便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电子申报资料。 五、eRPS系统注册事项操作流程 (一)企业用户注册并登录 首次使用eRPS系统的注册申请人进行用户注册,输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后完成注册,通过登录账号和密码后进行CA申领。领取成功后再次登录时注册申请人需插入申领的CA介质(USB KEY)并选择证书登录方式,输入密码后方可进入eRPS系统。 (二)申报资料的电子签章 注册申请人使用本单位的CA通过eRPS系统客户端进行本地文件的电子签章。经签章后的文件如发生修改,则在线提交时会显示验章失败,导致此文件无法成功上传。 (三)上传电子申报资料 注册申请人在eRPS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部分申报资料的WORD版电子文件后即可进行电子注册申报资料的关联和上传。 注册申请人按照注册申报和电子提交的相关要求,在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申报目录标题下上传PDF文件。如使用网页版eRPS系统,注册申请人上传本地文件后关联至相应的目录标题下即可提交。如使用eRPS系统客户端,注册申请人将本地文件关联电子申报目录树即可集中进行提交上传。电子申报资料上传前eRPS系统会进行自动验章,验章不成功则无法上传。在文件上传过程中如出现网络中断,网络恢复后可继续上传正在提交的资料,实现断点续传,已上传完毕的文档无需再次上传。经确认提交后的电子注册申报资料无法修改且不可预览、下载或更改。 (四)受理审查 器审中心工作人员自注册申报资料签收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的受理标准要求对电子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在线审查。电子版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工作人员向注册申请人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并进行短信和邮件提醒。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电子版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补正材料意见并退回相关申请,eRPS系统保留前次申报信息,注册申请人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确认无误后重复步骤(三)申请受理。若申报项目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工作人员向注册申请人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终止此次申请流程。 (五)缴费流转 电子注册申报资料予以受理后,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进行缴费。经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银行对账确认后。医疗器械产品电子注册申报资料即可转入技术审评阶段,eRPS系统向注册申请人发送短信和邮件提醒。 (六)审评审批 按照相关审评审批操作规范,具有某类产品的审评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线阅读eRPS系统中产品的电子注册申报资料,实现随时调阅、同步查看、批量预览、备注标记等功能,并全程留痕。审评人员查阅电子版资料后,视情况出具电子版补正资料通知单,eRPS系统自动向注册申请人发送短信和邮件提醒,提示产品处于发出补正通知状态。注册申请人可凭CA登录eRPS系统,查询审评审批进度。 (七)提交补充资料 注册申请人在接收到补充资料通知单一年内在eRPS系统中“补充资料”模块上传电子版补充资料。注册申请人在接收到补充资料通知单后,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单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补充资料。为加强在补充资料阶段主审人和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注册事项的注册申请人可通过eRPS系统对拟提交的完整补充资料提交一次预审查申请(自愿原则),主审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审查并通过eRPS系统回复相关建议。补充资料预审查的提交不能代替正式的补充资料提交,主审人对补充资料提出的预审查结果不代表对于补充资料的正式确认。具体详见器审中心预审查服务的通知。注册申请人依据预审查意见完善补充资料,通过eRPS系统正式提交补充资料,申报项目进入补正后技术审评阶段。 (八)查看审评审批进度 注册申请人在申报全程可收到申报事项的审评审批进度的短信和邮件提醒,还可凭CA在eRPS系统查询到审评审批进度和有关的电子文书。 附件: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评价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疗器械所用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并整理形成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制成的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包括所引用主文档相关内容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医疗器械用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的一般要求,适用于人胶原蛋白的所有型别,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医疗器械产品的特性对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涉及的原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的适用性。本指导原则不直接涉及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制成的医疗器械终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价,具体产品的评价请参考相应的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基因重组、蛋白质组学等基础理论、技术手段和临床医疗探索研究的不断发展,重组胶原蛋白日益成为重要的生物材料,为相关医疗器械的研发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是由DNA重组技术制备的人胶原蛋白特定型别基因编码的全长或部分氨基酸序列片段,或是含人胶原蛋白功能片段的组合。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仅是重组胶原蛋白的一类,材料特性并不能完全决定最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指导原则中的“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制造医疗器械用的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除特别说明外,本指导原则中的“材料”等同于“原材料”。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是通过基因工程生产的蛋白,工程细胞构建过程、生产用细胞的质量控制及常规生产过程控制是该原材料生产工艺及风险评价的基础,此方面主要的验证资料,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资料性附件作为原材料研究资料的补充,但不作为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必要内容。结合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的特点,该资料性附件修改引用了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重组制品生产用哺乳动物细胞质量控制技术评价一般原则》《体外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生物制品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 二、评价要点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性能研究 为了确保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质量可控,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需参考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必要的鉴别、纯度和杂质等分析,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原材料的分子量、等电点、氨基酸序列、各种翻译后修饰(如脱酰胺化、氧化、糖谱/糖基化修饰、脯氨酸羟基化等)进行充分鉴定,并进行相应的检测,以确认终产物具有拟宣称的原材料构象、聚集状态、降解状态及胶原蛋白高级结构。 材料理化特性分析需按照医疗器械制备工艺和特点,结合其风险控制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建议对如下常规理化项目进行研究,例如氨基酸序列、蛋白空间结构、剂型(如溶液、冻干粉、凝胶、纤维、海绵等)、胶原蛋白型别等特异性性能,同时结合医疗器械特点,完善理化性能指标要求。 需根据不同的预期用途及使用部位、不同生产工艺、预期使用效果和最终医疗器械的状态,选择适用的指标;根据胶原蛋白原材料是否经过交联或化学修饰,宜提供交联剂或修饰剂的残留量、降解性能等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研究报告。 性能指标的建立及验证取决于胶原蛋白原材料性质和用途、生产和纯化工艺及生产工艺的经验等多种因素。新的分析技术及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正在不断进行,适当时需使用这些新的技术。因现有技术原因而产生偏差的需进行合理性解释说明。 1.鉴别 1.1氨基酸序列及覆盖度 首先需明确氨基酸序列的选择依据,如为特定氨基酸序列片段组成的,还需明确片段重复次数及依据。需采用综合的方法测定目标胶原蛋白原材料的氨基酸序列,并与其基因序列对应的理论氨基酸序列进行比较验证。肽段覆盖率的检测结果需为100%覆盖,末端氨基酸序列检测结果需与理论序列完全一致。可按照《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行业标准的要求,直接使用供试品检测,并选择适宜的酶解条件进行水解,酶解后选择不小于5个连续氨基酸的片段为基本的序列单元进行覆盖分析。 如适用,目标胶原蛋白材料的理论氨基酸序列需包括二硫键连接方式。氨基酸序列测定还需考虑可能存在的N端甲硫氨酸(如大肠杆菌来源的胶原蛋白原材料),信号肽或前导序列。 1.1.1氨基酸组成 使用各种水解法和分析手段测定氨基酸的组成,并与目的蛋白基因序列推导的氨基酸组成或天然异构体比较。如需要时需考虑分子量的大小。多数情况下,氨基酸组成分析对肽段和小蛋白可提供有价值的结构资料,但对大蛋白一般意义较小。在多数情况下,氨基酸定量分析数据可用于确定蛋白含量。 1.1.2氨基酸末端序列 氨基酸末端分析用于鉴别N-端和C-端氨基酸的性质和同质性。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或质谱法测定N端和/或C端氨基酸序列,其结果需符合理论预测。 若发现目的胶原蛋白材料的末端氨基酸发生改变时,需使用适当的分析手段判定变异体的相应变异数量。需将这些氨基酸末端序列与来自目的胶原蛋白基因序列推导的氨基酸末端序列进行比较。 1.2肽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 通则 肽图检查法 第一法 胰蛋白酶裂解-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测定,建立胶原蛋白原材料标准肽图。 推荐利用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Q-TOF MS)建立标准肽图,作为胶原蛋白材料的指纹图谱,用于材料的批间一致性和稳定性评价,以及材料特异性的鉴别。 需用合适的酶或化学试剂使所选的材料片段产生不连续多肽,应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其他适当的方法分析该多肽片段。尽量应用氨基酸组成分析技术,N-末端测序或质谱法鉴别多肽片段。至少对材料成品放行来说,经验证的肽谱分析经常是确证目的材料结构/鉴别的适当方法。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重组胶原蛋白肽图指纹图谱分析》行业标准。 1.3分子量 对申报医疗器械所用胶原蛋白材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高效液相色谱法、“电泳法”的“第五法 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方法建立分子量及分布检测方法,也可以运用其他适当技术测定分子量,如分子排阻色谱法等。需通过至少一种合理的、经验证的方法证明其实际分子量与理论预测一致。 高效液相色谱法目标蛋白的出峰保留时间需与参比品一致;高分辨质谱法分子量需与参比品一致;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子量电泳条带位置需与参比品一致。同时,需就参比品的选择提供合理性依据。 1.4等电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电泳法第六法(等电聚焦电泳法)或0542毛细管电泳法进行检测,等电点需在标示范围内,也可以运用其他适当的方法测定。 1.5巯基和二硫键 如果目的胶原蛋白材料的基因序列存在半胱氨酸残基时,需尽可能确定巯基和/或二硫键的数量和位置。使用方法包括肽谱分析(还原和非还原条件下)、质谱测定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 1.6消光系数(或克分子吸光度) 多数情况下,可取目的胶原蛋白材料于UV/可见光波长处测定消光系数(或克分子吸光度)。消光系数的测定为使用UV/可见光或分光光度计检测已知蛋白含量的溶液,蛋白含量应用氨基酸组成分析技术或定氮法等方法测定。 1.7电泳图型 应用PAGE电泳、等电聚焦、SDS-PAGE电泳、免疫印迹、毛细管电泳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获得目的胶原蛋白材料的一致性,同一性和纯度的电泳图谱和数据。 1.8液相色谱图谱 应用分子筛色谱、反相液相色谱、离子交换液相色谱、亲和色谱或其他适当方法,获得目的胶原蛋白材料的一致性、同一性和纯度的色谱图谱和数据。 2.结构表征 2.1脯氨酸羟基化 若在设计时进行脯氨酸羟基化,需按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中的要求进行分析,并规定标示值。 2.2高级结构分析 鉴于高级结构与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表现出的性能和功能密切相关,若材料拟宣称具有相应的高级结构,采用多种方法对高级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包括以下列举的方法及其他结构表征方法,如冷冻电镜、蛋白质晶体结构等方法。 2.2.1三螺旋结构分析 可采用圆二色谱在特定常规试验条件下的检测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的CD光谱特征。若采用特定的非常规条件检测,则检测结果仅反映胶原蛋白材料在该条件下可(否)具有形成类似胶原蛋白三螺旋结构的CD光谱特征能力;此时需分析并阐述所检测样品是否代表“原材料样品”,还是“原材料样品”的特定处理(后续加工)样品。同时建议进行最低检出限分析,其结果需与生理性胶原蛋白相近(相差不超过一个数量级)。可采用X射线晶体学技术或冷冻电镜技术在原子结构水平考证胶原蛋白材料或其包含的特定氨基酸序列的三螺旋结构特性,计算有结构信息的序列占整个蛋白序列的百分比;可采用差示扫描量热法检测胶原蛋白材料结构变化的热效应辅助说明胶原蛋白的高级结构特征;可采用红外光谱进行结构分析,其非特征区(如:酰胺a、b)和特征区(如:酰胺I、酰胺II、酰胺III)的特征峰位置需与参比品一致;可采用拉曼光谱,其拉曼光谱图需与参比品一致;也可应用其它紫外或可见光吸收光谱法、核磁共振(NMR)等适当的方法检测。 2.2.2纤维质量/多孔网状结构表征 若材料预期形成纤维/网状结构时,宜使用扫描电子显微镜(SEM)、透射电子显微镜(TEM)或原子力显微镜(AFM)等方法观察胶原蛋白材料形成胶原纤维束/多孔网状结构等,需明确两种方法具体的制样和观察测定过程。与此相关的胶原分子自组装和聚合能力分析,可参考相关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研究。 3.纯度 关于纯度的要求可根据医疗器械终产品的用途和用法而确定。存在二硫键时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可能会形成寡聚体,且其电泳分子量大小需成倍增加,寡聚体需视为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而非杂质。 4.含量 需建立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含量检测方法,含量以质量/重量或质量/体积表示。含量检测可通过液相色谱法(HPLC)、凯氏定氮法、特征多肽法等。 5.杂质、污染物和添加剂 对胶原蛋白材料工艺相关杂质以及外源污染物等进行研究,如:细胞基质来源、细胞培养来源和下游工艺。需对潜在的工艺相关杂质(如宿主细胞蛋白质、宿主细胞DNA、细胞培养残留物、下游工艺的残留物等)进行鉴别、评估,并进行定性和/或定量分析,并采用适宜的方法评价其对生物学功能的影响。工艺相关杂质来源于生产工艺,可分三大类:来源于细胞基质、培养基和下游工艺。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和无菌性,是常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5.1源于细胞基质的杂质 来源于细胞基质的杂质包括源于宿主生物体的蛋白/多肽;核酸(宿主细胞/载体/总DNA);多糖及病毒。对于宿主细胞蛋白,一般需用能检测出较宽范围蛋白杂质的灵敏的免疫检测方法。需用不含目的基因的生物体粗提物,即不含胶原蛋白编码基因的生产用细胞,制备上述试验使用的多克隆抗体。可通过对胶原蛋白材料的直接分析方法(如杂交技术法)检测宿主细胞的DNA水平,和/或通过标记试验(实验室规模)检测证实通过纯化工艺能去除核酸。对于有意导入的病毒,需验证生产工艺中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 5.1.1外源性DNA残留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外源性DNA残留量测定法”的“荧光染色法”或“定量PCR法”进行测定,“荧光染色法”的样品加标回收率需满足70%~130%;“定量PCR法”的样品加标回收率需满足50%~150%,需规定残留限量。如果样品中外源性DNA残留量低于“荧光染色法”的检测限,则需采用“定量PCR法”进行测定。 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预期临床用途、使用量等,确定含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的材料临床最大使用量的外源性DNA残留量限值。推荐参考生物制品外源性DNA残留限量要求,结合残留DNA宿主类型及其风险程度设定每人每次最大使用量限值。 建议参考生物制品中大肠杆菌或酵母菌表达的基因工程重组生物制品的外源性DNA残留量限度。 5.1.2宿主细胞蛋白质残留量 5.1.2.1大肠杆菌蛋白质残留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大肠埃希菌菌体蛋白质残留量测定法”或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试剂盒进行测定。 5.1.2.2 酵母蛋白质残留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酵母工程菌菌体蛋白质残留量测定法”或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试剂盒进行测定。 5.1.2.3 CHO细胞蛋白质残留量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试剂盒进行测定。 5.1.3促炎性污染物(肽聚糖) 采用经验证的方法或经验证的市售细菌肽聚糖检测试剂盒(ELISA)检测残留肽聚糖,需根据其致热反应风险规定可接受的限量要求。 5.1.4碳水化合物结构 根据细胞基质等因素,必要时需考虑测定糖蛋白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中性糖、氨基糖、唾液酸)。此外,尽可能分析碳水化合物的结构、寡糖形态(长链状)和多肽的糖基化位点。 5.2源于培养基的杂质 来源于培养基的杂质包括诱导剂(多核苷酸,病毒)、抗生素、血清及其他培养基组分。需根据工艺中采用的表达体系和使用的抗生素类型,采用经验证的方法测定残余抗生素含量/活性,残余抗生素含量需符合《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不应有残余抗生素活性。 残余抗生素含量的测定按照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中描述的方法或其他经验证的方法进行检测,残余抗生素活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生物活性测定法中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抗生素残留量检查法进行检测。 5.3源于下游工艺产生的杂质 来源于下游工艺产生的杂质一般包括酶、化学/生化处理试剂(如溴化氰、胍、氧化剂和还原剂)、无机盐(如重金属、砷、非有色金属离子)、溶剂、载体/配体(如单克隆抗体),及其他可滤过的物质。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理化指标。 5.3.1添加剂 如果使用了防腐剂、冻干保护剂等添加剂,需给出其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5.3.2重金属及微量元素含量需符合以下规定。 5.3.2.1重金属元素 对工艺中添加的重金属元素,需符合规定限值。 5.3.2.2重金属含量 重金属总量(以Pb计)需符合YY/T 1888《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中的限值。 5.3.2.3微量元素含量 微量元素含量:砷(As)、汞(Hg)、铅(Pb)、铬(Cr)、镉(Cd)、铜(Cu)、钼(Mo)、铁(Fe)、镍(Ni)需符合YY/T 1888《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等相关标准中的要求。 5.4细菌内毒素 细菌内毒素相关限量要求需考虑医疗器械终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方式。 5.5微生物限度 若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以微生物限度控制状态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和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检测,结果需符合相关要求。 5.6无菌 若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以无菌状态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无菌检查法进行检测,结果需无菌。 5.7分子变异体 需对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的各种分子变异体进行分离、鉴别和分析。如变异体的功能与目标产物一致时可不做杂质考虑。需考虑在生产和/或贮存期间胶原蛋白材料降解产物是否显著增加及其与免疫原性的相关性。以下为最常见的目的胶原蛋白材料的分子变异体,并列出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5.7.1化学修饰类型 各种非预期的翻译后修饰是导致重组蛋白异质性的重要质量问题,如:脱酰胺化、氧化、糖谱/糖基化修饰等和其他可能的N端、C端修饰(如乙酰化、酰胺化或者由于外肽酶导致的部分降解以及C端加工、N端焦谷氨酸等),以及各种其他异质性(如异构化、碎片化、二硫键错配、N-连接和O-连接的寡糖、聚集等)。适用时,需按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中的要求,参照《重组胶原蛋白肽图指纹图谱分析》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进行分析。需考虑脱酰胺、异构化、错配二硫键连接和氧化形式的分离和鉴别。对这些变异体的分离和鉴别,可采用层析法、电泳法(如毛细管电泳)、质谱法和/或光谱法(如圆二色谱)。需注意在修饰不会引起或只引起较小的分子量变化及结构变化的情况下,这些方法可能无法鉴别。此时,需要结合功能性试验,评价所发生的修饰是否影响预期的功能和使用。 5.7.2降解物和聚合体 降解物和聚合体:聚合体包括二聚体和多聚体,可用分子筛层析法(如SE-HPLC)进行定量;需建立成品中非预期降解物的判定标准,并对稳定性试验产生的降解产物进行监测。 6.热稳定性 如果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是多聚体,可采用差示扫描量热分析(DSC)进行解聚温度分析。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 如果是单链的蛋白肽,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人免疫球蛋白3.3.2.4热稳定性试验,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h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需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7.其它理化指标 胶原蛋白材料其它性能指标宜根据医疗器械终产品特性及相关通用要求制定,在适用时,需对相关性能指标检测方法使用的参比品进行性能研究,对照品技术参数需明确且性能稳定。用于理化测定等方面的参比品,需进行必要的分析鉴定,包括但不限于: 7.1外观(如性状、颜色) 用肉眼直接观测,需为白色/淡黄色/无色透明液体或凝胶,或白色/类白色冻干粉或海绵状固体。 注:随着行业发展,可能存在其他外观要求,需根据原材料具体形态规定外观要求。 7.2可见异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可见异物检查法第一法(灯检法)进行检测,需无明显异物。 7.3溶解性 需根据供试品的溶解特性,对供试品在水、稀酸或中性盐溶液中的溶解程度进行表征和阐述。 7.4水分 适用时(如冻干样品),需明确水分含量。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约1g~2g,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水分测定法”第二法(烘干法)测定,或取供试品约10mg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热分析法”热重法(TG)测定,升温程序:从室温以10℃/min速率升温至105℃,保持60min。减失重量需符合所标示范围。规定仲裁方法为水分测定法。 7.5炽灼残渣 除另有规定外,取1.0-2.0g,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炽灼残渣检查法进行检测。 7.6酸碱度 液体和凝胶样品直接取样,固体样品用生理盐水稀释为1mg/m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pH值测定法”进行检测,需符合所标示值的±1.0。 7.7渗透压摩尔浓度 适用时,液体和凝胶样品直接取样,固体样品用生理盐水稀释为1mg/m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 渗透压摩尔浓度测定法进行检测,渗透压摩尔浓度范围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8动力黏度(凝胶) 取供试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黏度测定法”的“旋转黏度计测定法”测定,需要详细描述试验条件,动力黏度值需符合所标示范围。 7.9装量及差异 根据供试品性状(溶液、凝胶、冻干海绵或冻干粉末等)和装量的不同确定装量的允差要求。例如:20g(mL)以下,单个装量不低于标示装量的93%;20g(mL)至50g(mL),单个装量不低于标示装量的95%;50g(mL)以上,单个装量不低于标示装量的97%;平均装量不低于标示装量。 8.降解特性及产物 需对胶原蛋白材料降解特性进行研究,可采用凝胶渗透色谱(GPC)测定降解产物的分子量分布及分子量,水解/酶解产物可使用氨基酸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9.生物学功能评价 重组胶原蛋白的生物学功能是指以重组胶原蛋白生物学特性相关属性为基础的生物学作用,对声称的生物学功能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胶原是细胞外基质的主要成分,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作为重组胶原蛋白的一种,其主要生物学功能也同样是为细胞提供支架和良好的微环境,如促进细胞黏附、增殖、生长、分化等。因此,可通过评价细胞-胶原蛋白相互作用来评价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的生物学功能。细胞增殖、分化、黏附性、迁移或移行评价方法可参考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 由于胶原类材料在分子组成、微结构、物理性能方面可能差异显著,需检测材料与细胞之间相互作用及其引导细胞基础响应的性能。细胞响应的参数包括细胞形态、面积和体积,均可通过二维(2D)或三维(3D)图像技术可视化评价,还包括存活率、增殖率、程序化凋亡以及迁移。 鼓励对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对细胞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例如,抗体阻断试验可用来确定细胞表面的何种受体参与了与胶原的作用,如整合素或盘状结构域受体(DDRs)。此外,细胞骨架成分(如肌动蛋白)的协同作用也可用来评价细胞与基质间的粘附与收缩解离。有多种在单细胞或多细胞水平上评价细胞引导的收缩解离的方法,包括自由漂浮组织构建物的尺寸随时间的变化、施加在培养-力学监测系统上力的大小,以及单个细胞在胶原网络的应力和形变等。 其它适用于干细胞和祖细胞类型的细胞-胶原相互作用的功能性检测包括细胞株的定向分化,特定干细胞或祖细胞的增殖,或组织形态发生(始于内皮祖细胞的血管形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 进行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生物学活性测定,对胶原蛋白肽-细胞相互作用评价,反映胶原蛋白肽与成纤维细胞增殖的构效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 生物活性测定法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包括对验证指标结果的绘图和统计学分析,以及判断其是否符合可接受标准等。常规的统计学方法一般要求数据之间相互独立,并呈近似正态分布和方差齐性,通常采用相对效价的对数转换值进行数据分析。当无法满足上述统计学要求时,也可考虑采用其他适宜的替代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关于胶原—细胞相互作用的功能性测定也可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化和质量控制的方法。三维支架材料中细胞活性评价方法可参考YY/T 1562《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生物材料支架 细胞活性试验指南》。 材料免疫学安全性研究 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包括临床前安全性试验,其目的主要是确定新胶原蛋白材料是否会在人体引起未能预料的不良反应,免疫学安全性研究是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的主体。但是,用传统生物试验方法来评价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往往有困难,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高度的种属特异性,人的蛋白质对人的生物学活性远高于对动物的活性,而且人的蛋白质氨基酸序列,常常与来自其它种系的蛋白质不同,例如糖基。因而由基因工程技术所制备的蛋白质或肽类往往会在人体以外的其它宿主中产生免疫应答,其生物学效应有所改变,并可能因形成免疫复合物而导致有毒性反应,而这样产生的毒性反应与人体安全性显然无关。 另外,由于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功能、生产工艺或者胶原蛋白材料稳定性等要求,对胶原蛋白材料进行修饰或者改构,需提供与未修饰或者改构材料比较的研究资料。以简化生产工艺为目的而引入的额外多肽片段如His-tag,在最终的材料成品中需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1.免疫原及免疫化学检验 基于部分人胶原蛋白核酸序列进行编辑组合而重组的蛋白质产物,特别是长期反复使用时,可能引起人体预测不到的免疫原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其免疫原性风险,宜增加免疫学研究。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作为医疗器械用原材料,可采用适宜方法进行免疫学评价。若用动物进行免疫学试验,可能因为动物模型与临床应用之间存在种属差异,带来对评价试验结果或评价试验数据使用上的局限,需要根据临床评价获得的免疫学评价数据及动物模型获得的免疫评价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患者对蛋白质类材料产生免疫应答的风险将随医疗器械产品变化而变化。建议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评价和减轻与影响人源化胶原蛋白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的免疫应答。人源化胶原免疫原主要源自生产过程中残留的可致免疫原性的各种因子,包括残留的各种杂蛋白(包括DNA转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异种蛋白)、残留的大肠杆菌及酵母菌外源性DNA、材料致热原、生产过程中菌体产生的细菌内毒素、DAMPs以及人源胶原特异性免疫等等。 为降低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的免疫原性风险,一般需在材料设计及生产工艺中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降低其免疫原性,如宿主细胞选择,蛋白提取、蛋白纯化。注册申请人需对其降低材料免疫原性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试验性数据或相关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供免疫原性检测范例的理论依据,需使用经完全验证的检测法对来自关键性研究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提供支持该检测法的全面验证的数据。 杂蛋白的检测可参考YY/T 1453《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I型胶原蛋白表征方法》,外源性DNA检测可参考YY/T 0606.25《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第25部分 动物源性生物材料DNA残留量测定法:荧光染色法》。胶原蛋白材料的免疫原检验可通过流式细胞术(FCM)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测定,检测试验宜考虑,但不限于淋巴细胞增殖试验(YY/T 0606.15《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第15部分 评价基质及支架免疫反应的试验方法:淋巴细胞增殖试验》)、细胞迁移试验(YY/T 0606.20《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第20部分:评价基质及支架免疫反应的试验方法:细胞迁移试验》),采用非标方法时需进行方法学验证。 免疫原性检测可设计为检测不期望的生物或生理结果的抗体,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抗体可能降低效果或者引起过敏等反应。抗体检测的免疫原试验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包括桥联或均相酶免疫法、放射免疫沉淀试验等,并进行相关的方法开发和试验验证。试验过程中,可根据滴度试验和中和活性试验进一步对ADA进行分析,还可进行额外的抗体特征分析,包括抗体分型、抗原表位鉴定及交叉反应评价。 筛选检测法(也称为结合抗体(BAb)检测法)用于检测与材料结合的所有抗体。使用确证性检测法建立BAb对材料的特异性,使用滴定和中和检测法进一步表征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抗体。使用滴定检测法表征抗体应答的量级,抗体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可能与其滴度和持续性而不是发生率相关。中和检测法评估抗体干扰材料-靶标相互作用的能力。中和抗体(NAb)是BAb的亚类,ADA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可能与NAb活性而不是抗体发生率相关。类似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重要的是确定NAb滴度。用于检测抗体的首选检测法应当是检测低亲和力和高亲和力抗体的高灵敏度筛选检测法。注册申请人在开发检测方法以确认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特异性抗体结合时,需选择合适的确证性检测法以防止抗体假阳性数据,这些假阳性数据会混淆抗体对安全性和有效性影响的分析。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支持该检测法的全面验证的数据。验证包括证明用于给定样品中抗体的定量测量的特定检测法对于预期用途是可靠和可重现的。抗体检测法有助于评价材料的免疫原性,然而抗体的检测依赖于检测法的关键操作参数(如灵敏度、专属性),一般来说,建议注册申请人开发针对灵敏度、专属性、选择性、精确度、重复性和稳定性进行优化后的检测法。 其他的免疫原评价及生物学性能及生物相容性评价等建议做医疗器械终产品的检测,因为加工工艺不同最终产品性能不同,例如有些交联工艺可能会封闭某些免疫原反应簇等等。 2.免疫毒理学评价 当拟生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风险与已上市产品无可比性,且无充分的文献数据评价其免疫原性,需进行免疫毒理学试验研究。通过免疫毒理学试验,对炎症反应、免疫抑制、免疫刺激、超敏反应以及自身免疫进行确证评价,评估免疫系统改变导致的潜在人体不良健康作用。 免疫毒理学可通过流式细胞术(FCM)、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组织病理切片等方法测定,试验方法可考虑结合生物学试验、体外T淋巴细胞转化试验(YY/T 1465.1《医疗器械免疫原性评价方法 第1部分 体外T淋巴细胞转化试验》)等,注册申请人需对选用检测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评价,采用非标方法时需进行方法学验证。 可参考GB/T 16886.20《医疗器械免疫毒理学试验原则和方法》选择性进行功能性或非功能性免疫毒理学试验,通过啮齿动物试验方式检测和评价物质的不良作用。目前主要研究方法是将医疗器械/材料植入小鼠/模式小鼠,然后研究器械/材料整个降解周期内机体的体液和细胞的免疫应答,以及局部组织的免疫反应。功能性检测测定细胞和/或器官活性,例如淋巴细胞对有丝分裂原或特异性抗原的增殖反应、细胞毒性和特异性抗体的形成;非功能性检测涵盖形态学方面和/或定量的术语、淋巴组织变化程度、淋巴细胞数目和免疫球蛋白水平或其他免疫功能标志物。 材料生物学风险评价 作为制备医疗器械产品的原材料,需参照GB/T 16886.1的要求对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进行必要的生物学评价,尤其通过胶原蛋白材料到医疗器械终产品的加工工艺分析发现,两者之间的生物学风险相近时。如预期用于植入产品的原材料,还需评估样品是否为内源性凝血系统激活物。若医疗器械终产品与胶原蛋白材料的使用方法不一致,需考虑生物学补充研究。 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描述的风险管理过程进行生物学风险评定,识别材料、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其他潜在可沥滤物中的危害,接触剂量等因素,绘制基于风险管理的生物学评价流程图。 如果医疗器械产品以非灭菌的方式提供,可将样品灭菌后用于生物学评价试验,需考虑灭菌方式及灭菌对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的影响。 可能需要评价的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包括但不限于: 1.细胞毒性 2.致敏性 注射胶原、胶原止血剂等具有潜在生物可降解性材料,或体内植入材料以及材料制备过程中新增了化学成分和制造加工助剂、装配粘合剂/溶剂残留物,以及成品中可能存在灭菌残留物或灭菌过程所致的反应性产物时,需进行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3.皮肤刺激性 4.皮内反应 注射胶原、胶原止血剂等具有潜在生物可降解性材料或体内植入材料以及材料制备过程中新增化学成分和制造加工助剂、装配粘合剂/溶剂残留物以及灭菌残留物或灭菌过程所致的反应性产物可能存在于成品时需进行皮内刺激试验。 5.材料介导的致热性 6.全身毒性 7.溶血性 血管修复材料、创伤和烧伤修复材料、胶原止血剂、心脏瓣膜等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外部接入材料和大部分植入材料以及全部植入血管系统材料需进行溶血试验。 8.植入反应 皮下植入(胶原支架、血管修复材料、创伤和烧伤修复材料、胶原止血剂等可降解/可吸收材料或需植入生物材料等需进行皮下组织植入试验进行评价);肌肉植入;骨植入。 9.遗传毒性。 稳定性研究与直接接触性容器/材料研究 1.稳定性研究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生产过程中间体如涉及到贮存,则需开展相应的稳定性研究。采用拟贮存阶段样品的代表性批次开展研究,一般包括贮存、运输(如适用)和使用稳定性研究等。研究开展前,需统筹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关注各稳定性研究所用样品、直接接触性容器/材料、检测时间点、检测条件和分析检项等。 研究中需对能够反映质量变化的敏感特征进行研究,如含量、完整性、纯度、微生物安全性和生物学特性等。需依据相应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开展研究,涵盖设定的各项条件,如温度、光照、反复冻融(冷冻贮存时)、振摇等方面。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使用中的稳定性研究,例如复溶或解冻、与复溶稀释剂的相容性研究等。研究中需采用与实际使用相同材质的直接接触性容器/材料。 2.直接接触性容器/材料研究 如涉及贮存,需对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开展相应的包材相容性研究。根据相容性研究结果,结合稳定性研究,选择合理的包装容器。 另外,对制备工艺中与样品接触的容器和一次性使用材料(如贮存袋、过滤膜、层析介质、管路等),需开展风险评估和/或相应的相容性研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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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Methods, 2008, 5(2): 135-146. 附件: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制造过程控制 制造过程控制主要涉及工程细胞构建过程、生产用细胞的质量控制及常规生产过程控制。本附件特别关注了较为复杂的动物细胞生产体系,细菌与酵母的生产过程控制需首先符合中国药典第三部中《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要求。植物与昆虫体系制造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可参考本附件中适用的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要素。 一、重组工程细胞构建及生产用细胞的质量控制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属于采用重组DNA技术,对编码所需人胶原蛋白的基因进行遗传修饰,利用质粒等载体将目的基因导入适当的宿主细胞,表达并翻译成蛋白质,经过提取和纯化等步骤制备而成的重组胶原蛋白之一。 (一)工程细胞的构建 1.宿主细胞的选择、来源、历史和一般特性 经过全面检测的种子细胞是实现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生产用种子细胞需具有共同的始祖细胞,保持相同的遗传和生物学特征,在特定的培养环境和条件下持续稳定表达携带的外源目的基因。建议详细阐述共同始祖细胞的判定标准。只有经过研究确定细胞在扩增培养和生产过程中的变化,才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性因素,满足生产的持续需求,使胶原蛋白材料质量保持一致。 本附件中的宿主细胞主要涵盖来自于人或动物的细胞系或者微生物细胞,动物来源的细胞系可来自所有后生动物,包括体外永生化的传代细胞系以及有限传代的二倍体细胞。微生物的来源包括细菌、真菌、酵母和其他单细胞生物。在宿主细胞选择、重组工程细胞构建以及生产细胞的培养扩增和监控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细胞的适用性、目的产物表达生产能力,同时还需重视伴随细胞培养产生的内源性病毒、宿主细胞残余蛋白和DNA、致肿瘤成分等潜在的风险性因素对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带来的安全性影响。在早期研究阶段,需同步开展库细胞、生产培养过程细胞、生产终末细胞的全面检定和控制。针对哺乳动物细胞,需进行病毒和/或致瘤性成分的去除/灭活工艺的验证。 需选择来源、背景十分清楚的适宜宿主细胞,明确存在的内源性病毒和/或致瘤性等影响胶原蛋白材料安全性的因素,并结合胶原蛋白材料纯化的程度、细胞培养和生产过程中风险性成分的去除/灭活能力及残留量控制水平,以及临床应用适应证和用法用量等特点综合分析,经利弊权衡后确定与特定胶原蛋白材料相适应的宿主细胞。尽可能选择致瘤性试验阴性和低增殖代次水平的宿主细胞。对于改良的传代细胞、全新构建的转化细胞,甚至肿瘤细胞等,由于前期研究、背景资料和致瘤性风险等积累的认识有限,其开发应用将引入新的安全性隐患,需要慎重权衡利弊,确保遗传背景清晰,在开展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其潜在的风险性。 用于构建重组工程细胞的宿主细胞其来源和培养历史需足够清楚,可溯源有关的背景资料。例如最初分离建立株/系的机构,在不同机构内引进和传代经过,既往进行过的检测分析项目和确证研究结果,细胞保存状态,经体外传代培养已达到的增殖代次/水平及传代过程中所用过的人源或动物源性材料等。需提供宿主细胞来源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性文件,说明是否曾进行过遗传操作引入了外源基因序列,描述已进行过的研究检定项目例如细胞鉴定、内源和外源性因子检测等的结果及引进时进行的复核检定结果。对于微生物细胞而言,需提供产生细胞系的物种、株和已知的遗传和表型特征。如可能,还需提供其致病性、毒素产物和其他生物危害方面的资料。需说明所用细胞基质的细胞来源(实验室制备或来源于菌种库),引证科学文献上的相关参考资料。直接从实验室获得的资料是首选的,如果没有这些资料,也可以利用文献。 需阐述宿主细胞的基本特征,如形态、培养和生长一般特征、培养条件和培养液要求,新构建的动物细胞系需检测致瘤性特征。对宿主系统(原核、真核、哺乳细胞等)的特性、遗传背景、基因型、表型、抗性、质粒转化条件特征都需有详细的文献或实验资料。基本特征信息举例如表1。 表1 宿主细胞基本特征信息表(举例) 细胞株名称Chinese Hamster Ovary (CHO)Pichia pastorisEscherichia coli出品公司SigmaInvitrogenInvitrogen宿主系统类型中国仓鼠卵巢细胞毕赤酵母GS115大肠杆菌 BL21(DE3)生长条件36.5℃,有氧28℃,有氧37℃,兼性厌氧质粒转化条件电转电转电转基因型Wild typeHis4F-ompT hsdSB(rB-mB-)gal dcm rne131(DE3) 2.宿主细胞鉴定 宿主细胞(原核、真核、哺乳细胞等)污染和营养缺陷表型(或基因敲除)、过表达及导入外源基因等鉴定检测方法都需有详细的文献或实验资料。举例如表2。 表2 宿主细胞鉴定项目(举例)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质量标准污染平板划线,显微镜检测、支原体检测试剂盒无污染营养缺陷表型鉴定营养缺陷平板生长鉴定不生长甲醇利用性含甲醇的平板生长鉴定符合菌株表型导入外源基因鉴定PCR扩增,产物测序符合菌株基因型过表达基因鉴定qPCR检测过表达基因转录水平符合菌株表型 3.重组工程细胞克隆构建过程、筛选及相关鉴定 工程细胞的构建一般包括基因获得、质粒构建和表达体系构建三个阶段。举例如图1。 图1 工程细胞构建一般流程 目前可采用多种表达载体、宿主细胞、基因导入方法和筛选标记等进行工程细胞的构建和筛选,构建成功的标志是工程细胞能够稳定、高效地表达结构正确且具有生物活性的目的产物,包括共表达的产物。因此,需尽可能提供关于重组工程细胞构建和鉴定的详细资料,重点描述的内容举例如表3。 表3 工程细胞鉴定项目(举例)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质量标准工程质粒线性化核酸电泳法单一条带,大小正确线性质粒纯化紫外分光光度扫描DNA浓度不低于100ng/μL;OD260/280=1.8~2.0转化表达受体细胞平板筛选,PCR扩增产物测序测序结果正确表达鉴定SDS-PAGE电泳考马斯亮蓝染色法分子量符合预期免疫印迹法分子量符合预期水解氨基酸测定氨基酸组成正确表达筛选SDS-PAGE/Western bloting/酶联免疫吸附法(酵母除外)按表达量前5%选择 3.1目的基因来源及插入目的基因的设计 需包括最初获得目的基因序列的来源和背景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制备目的基因cDNA的方法,以及必要的初步序列分析。 需根据人胶原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和学术研究,检索公开数据库,如美国国立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Information,简称NCBI)生物信息数据库(http://www.ncbi.nlm.nih.gov/)、公开发表的蛋白质学术论文等,获取人胶原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及其对应的核酸序列,包括全长人氨基酸序列、片段人氨基酸序列、片段重复人氨基酸序列等。衡量目的基因质量时至少需考量下述项目: 表4 衡量目的基因质量的项目(举例) 检查项目检测方法质量标准目标序列DNA测序测序结果正确限制性酶切核酸电泳法插入片段大小正确,无预期外片段DNA质量紫外分光光度扫描OD260/280=1.8~2.0 根据所选的核酸序列及质粒进行插入目的基因的设计,明确插入位点、标签序列或分泌表达信号肽。将目的插入序列翻译成氨基酸序列,需提供该序列与人胶原蛋白氨基酸序列比对图。带有非胶原蛋白设计与修饰(标签、抗性等),则需提供具体序列及修饰位点,最终产物的胶原蛋白序列与修饰需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3.2载体选择与重组质粒的构建 需详述表达载体构建或改建的过程,对构建成功的表达载体需进行必要的鉴定,并提供相关试验资料如构建中所用位点的酶切图谱等。根据设计的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氨基酸导入宿主细胞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质粒以满足目标克隆的构建,并提供质粒的完整序列信息。举例如下: 图2 完整的质粒信息示例 需提供有关表达载体详细资料,包括基因的来源、克隆和鉴定,表达载体的构建、结构和遗传特性。需说明表达载体组成成分以及主要元件的来源和功能,包括插入基因和侧翼区序列、复制子、启动子、增强子、抗性标记以及主要的酶切位点等。提供至少包括构建中所用位点的酶切图谱。 将目的基因序列插入质粒中时,为保证重组质粒构建正确,需提供重组质粒至少含目的插入基因完整开放读码框的测序报告,并提供测序序列与设计序列的比对结果,二者需一致。需提供插入基因和表达载体两侧端控制区的核苷酸序列。所有与表达有关的序列均需详细叙述。主要质量控制参数举例: 表5 目的基因序列插入质粒过程中的主要质控参数(举例) 检查项目检测方法质量标准限制性酶切验证核酸电泳法插入片段大小正确,无预期外片段目标序列DNA测序测序结果正确DNA质量紫外分光光度扫描OD260/280=1.8~2.0 需明确质粒与菌种/细胞的储存条件,例如质粒溶液为-20℃,甘油菌为≤-60℃,等等。 3.3载体引入宿主细胞的方法及重组工程细胞的筛选 需详细说明载体引入宿主细胞的方法和操作过程,重组工程细胞的筛选原理、条件和标准,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增加基因拷贝数等。阐述外源基因引入宿主细胞后产生的变化,符合筛选标准的候选细胞可能为多个细胞株,但拟用于建库的细胞株需为经研究比较后确定的单一细胞克隆。 3.3.1载体引入宿主细胞的方法 非病毒载体类基因修饰系统可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转导方式递送进入细胞。进入目的细胞后,通过转录、剪切、翻译等方式发挥作用。 外源基因导入受体细胞有多种方法,宿主细胞类型不同,载体不同,导入方法也有差异。举例如大肠杆菌属于原核生物,常用的是热击转化方法,将重组表达载体DNA分子转化至感受态细胞。酵母生长较迅速且细胞分散,常用的酵母细胞转化方法包括氯化锂、电穿孔、基因枪和玻璃珠方法。这些方法常用于酿酒酵母,但也可用于其他真菌转化,如酵母(例如粟酒裂殖酵母、白色念珠菌和毕赤酵母)和丝状真菌(例如曲霉属菌种)。将外源DNA导入哺乳动物细胞的转染方法包括磷酸钙转染法、DEAE葡聚糖转染法、原生质体融合、电穿孔、脂质体和胞核微注射法等,各种转染方法的作用机制、转染效率和优缺点各不相同。 若采用基因编辑系统,建议对靶向序列、目的基因序列和基因编辑用酶等的序列和比例等进行优化。通过特定细胞中的基因编辑效果确认基因编辑用酶和靶向序列的特异性,筛选最佳的靶向结合序列(如sgRNA序列),并采取措施降低基因脱靶、插入突变的概率及对目的细胞基因组稳定性的不良影响。对于转座子系统,建议考虑整合位点的特异性和分布趋势,以及转座子在基因组中的移动(genomicmobilization)等特征,进行转座子序列、转座酶及相应调控元件的优化,合理设置转座序列/转座酶的比例、序列分布等。 3.3.2重组工程细胞的筛选 需检测重组后细胞基本性状的改变,比较研究插入外源基因后细胞致瘤性特征的改变。需说明表达载体在宿主细胞内的状态(是否整合到染色体)并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拷贝数,需提供宿主和载体结合后的遗传稳定性资料。说明启动和控制目的基因在宿主细胞中表达所采用的方法,并进行初步的表达产物鉴别和表达水平检测。 对于选定的工程细胞株需进行充分的目的基因全序列确认,以保证用于编码和表达目的产物的基因在初始核酸序列上的正确性。需详细叙述在生产过程中,启动和控制克隆基因在宿主细胞中的表达所采用的方法及表达水平。 3.4合成表达系统构建过程中关键质量控制 此过程的质量研究通常包括鉴别、结构特征、理化特性、生物学活性、纯度和杂质分析等,建议采用多个代表性批次开展研究。 3.4.1鉴别和序列确认 鉴别研究中,可采用限制性内切酶进行酶切,对酶切产物进行电泳分析,观察是否存在特征性的带型;也可以用PCR方法进行扩增,分析片段大小是否与理论大小一致等方法。序列确认研究中,建议开展全序列测定,重点关注目的基因和调控元件的序列正确性。 3.4.2结构 建议采用适用的方法对结构完整性和大小均一性进行研究。如对于DNA,可关注其是否存在单链、双链、线性/开环、环状和超螺旋等多种结构形式,以及可能的高级结构等。 3.4.3理化特性 建议开展分子量、核酸浓度/含量、修饰位点及比例(如有)、物理特性(如pH、渗透压)等方面的研究。 3.4.4生物学活性 根据作用机制,生物学活性研究通常包括对基因修饰效率、目的基因表达的水平、表达产物的功能或体外模拟生理功能的测定等。建议首选定量检测方法,如可通过目的基因或基因编辑产物的表达量和功能进行分析,关注表达产物是否与预计一致或蛋白表达/基因是否被抑制、空间结构是否符合设计(如多聚体)等。当采用体外转染检测细胞的方法时,需关注选择的检测细胞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 3.4.5其他特性研究 对于使用基因编辑工具酶的修饰系统,质量研究中建议持续关注对应细胞中修饰系统的残留情况,采用生物信息学工具分析靶细胞基因组结构变化、单点和小规模基因突变以及外源DNA在基因组中的插入位置、拷贝数等,监控基因编辑用酶的细胞内持续表达时间,考察脱靶效应及相应的安全性影响等。对于制备过程中使用的酶类试剂,建议重点关注酶的功能活性,例如需关注所用DNA聚合酶的保真度和活性,消化酶的酶解作用、酶的非特异性消化条件等,同时需要关注酶的纯度、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杂质等。对于核苷酸、5’-帽或帽类似物等原材料,其整体的质量需符合制备的要求,建议关注鉴别、浓度、纯度和杂质等。制备过程建议避免使用氯化铯、溴化乙锭、氯仿等毒性物质,避免使用动物源胰蛋白胨、核酸酶等可能引入外源因子等风险的原材料。对于用作递送系统的材料,其制备涉及的关键原材料(脂质、阳离子聚合物等)需进行充分的筛选和质量控制。 (二)生产用细胞的质量控制 连续传代细胞生产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的最大优点是使每批胶原蛋白材料都有一个经过检定的共同起源细胞,因此建立细胞库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的可持续性和胶原蛋白材料质量的稳定。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材料的生产必须建立在有良好的细胞库管理基础上,载体细胞可以是细菌、酵母或其他真核细胞,已通过筛选、育种、复苏等程序验证建立细胞库而实现工程化,具有稳定的遗传表达和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本部分以针对动物细胞库的管理为例,进行相关阐释。 需建立细胞库系统(细菌、酵母、哺乳细胞等其他)保存管理的相应制度及文件,保证细胞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障细胞库的稳定性,需对细胞库进行质量检测,包括质粒核酸序列、拷贝数、丢失率检测;杂菌检测(计数、菌落形态观察、菌种鉴定)等;需提供细胞库检测报告。 1.细胞库建立 细胞库可为三级即原始细胞库、主细胞库(MCB)和工作细胞库(WCB);也可采用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组成的两级细胞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主细胞库一级库。用于建库的初始工程细胞株需为经过克隆选择而形成的均一细胞群体,必要时须经与实际生产过程所用培养基和培养条件相一致的适应性培养。 2.建库细胞的管理 在制备工作细胞库过程中不得进行单克隆筛选,以避免由于个别基因突变引起工作细胞库中细胞群体性的遗传特性改变;为了保证细胞库中每个容器中的内容物完全一致,如培养细胞采用几个器皿的,需将所有培养皿中的细胞混合成单批后再分装。 在细胞库的建库期间需采取适宜的预防措施,以确保细胞不被污染(包括微生物污染和实验室中其他类型细胞的交叉污染等)。各级种子库的细胞需按照特定的要求经过全面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参见本文细胞库检定)。 动物细胞库建库的具体过程、方法和管理需符合中国药典要求。 3.细胞库检定 正确的起始细胞是实现良好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检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经过初步筛选建库的细胞符合预期设计要求,携带有稳定的目的基因,能够持续表达有功能活性的目的产物,没有微生物污染和混杂其它细胞,能够直接扩增储备或者应用于生产。 对于原始库细胞和/或主库细胞,通常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研究检定,包括遗传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以便从源头开始严格控制起始细胞的一致性和防止污染。经过传代稳定性研究的主细胞到工作细胞,只经过简单的传代、扩增,可以适当简化检定项目,重点检测外源因子污染和防止混入了其它细胞。保存的数目和传代水平需保证生产用细胞的持续稳定供应。 3.1细胞鉴定 要进行目的蛋白表达稳定性分析,即确证表达产物的蛋白质序列与预期相符。 表6 目的蛋白表达稳定性分析(举例) 检查项目检测方法质量标准表达稳定性SDS-PAGE电泳考染法与供试品一致含量紫外分光光度扫描不低于初始工程菌污染检测显微镜检测、支原体检测试剂盒无污染 3.1.1细胞种属的鉴定 需验明细胞的种属来源,分析细胞的同一性,排除与其它细胞的交叉污染。鉴别试验可利用细胞的表型或遗传型特征,通常对MCB作鉴别试验,而对每个WCB仅作有限的鉴别试验。 目前常用的方法有细胞生长特征和培养形态学检查、种属特异性抗原检测、染色体核型分析、同工酶分析、限制性内切酶分析、基因多态性分析等。需结合具体细胞固有的特性进行适宜的组合和选择,以实现正确鉴别为目的。 真核细胞用于生产时,细胞的鉴别标志,如特异性同功酶或免疫学或遗传学特征,对鉴别所建立的种子是有用的。有关所用传代细胞的致癌性需有详细报告。如采用微生物培养物为种子,则需叙述其特异表型特征。 3.1.2致瘤性试验 对于动物细胞,需检测分析目的基因引入细胞后的致瘤性特征,对于阳性细胞,需研究确定致瘤性改变对胶原蛋白材料带来的安全性风险。种子批不应含有外源致癌因子。 3.1.3目的基因和表达框架分析 目的基因和表达框架的确证是种子库细胞检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表达正确的目的产物具有先决性意义。常用的方法包括:通过PCR扩增样本DNA来进行DNA序列分析;通过限制性内切酶谱和Southern杂交来检测基因的完整性,确定目的基因的拷贝数,并检测是否有任何序列插入或缺失等。 基因序列分析资料需包括试验方案和步骤、原始的测序图、测得序列以及翻译后的氨基酸序列,同时需将实际测得序列与理论序列进行对比。清楚标注两者之间的异同。一般情况下,在原始种子阶段需确证克隆基因的DNA序列。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传代细胞基因组中插入多拷贝基因。在此阶段不适合对克隆基因作DNA序列分析。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总细胞DNA的杂交印染分析,或作mRNA的序列分析。对最终胶原蛋白材料的特征鉴定需特别注意。 为保证胶原蛋白材料结构的正确和稳定,基因序列分析需贯穿于重组工程细胞的筛选和鉴定、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以及生产细胞培养监控的全过程。 3.1.4表达产物检测 需检测分析目的产物的表达量和生物活性。活性测定需选择与其预期用途相对应并能够定量的方法。活性测定方法学研究可贯穿于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研究的始终,并经相关验证分析。 3.2微生物污染检测 3.2.1细菌、真菌和支原体检查 对于动物细胞库,需对MCB、WCB和EPC(生产终末期细胞)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培养过程中的细胞进行监测。在进行支原体检查时,需注意同时进行培养法和指示细胞法两种方法,或经验证的qPCR法。必要时可采用扫描电镜法检查细胞是否受到特殊微生物的污染。在设计检测微生物细胞库中外源微生物因子和外源细胞污染的特异性试验方法时,需考虑以下问题:建库细胞的性质、科技文献中报道的可能存在的污染、用于细胞培养的细胞来源、方法和材料以及存在于建库实验室中的其他生物等。 3.2.2病毒因子的检查 包括细胞来源宿主动物潜在的内源性病毒和由于操作带入的外源性病毒的检查。对细胞进行病毒检查的种类和方法,需根据细胞的种属和组织来源、传代历史和细胞特性选择。 3.2.1.1体外试验 需将MCB、WCB和EPC细胞活细胞或细胞裂解产物接种到尽可能多的病毒易感的指示细胞上。可以根据细胞来源,传代史和细胞培养基的原料使用情况来选择适宜的指示细胞。检测结果需为阴性。 3.2.1.2体内试验 通过接种乳鼠、成年小鼠、鸡胚、豚鼠、家兔或其它敏感动物来检测细胞培养物中潜伏性病毒。通常要对MCB、EPC进行体内试验。 3.2.1.3种属特异性病毒的检定 通过抗体产生试验来检测可能存在于MCB细胞中的种属特异性病毒,如啮齿类动物来源的细胞需进行小鼠、仓鼠或大鼠的抗体生成试验。严格控制对于人类有危害的鼠源性病毒。 3.2.1.4逆转录病毒的检测 逆转录病毒的试验需包括感染性试验、逆转录酶(RT)检测和电镜技术检查。需采用上述方法对MCB和EPC细胞进行逆转录病毒的检测。 3.2.1.4.1感染性试验 需根据细胞的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逆转录病毒种类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如XC空斑试验(XC plaque)、延时XC空斑试验、S+L-灶点分析(S+L-Focus)等。试验时需注意设立恰当的阴/阳性对照。 3.2.1.4.2逆转录酶检测 为提高检测的敏感性,通常需要将受试细胞经适当的化学诱导剂诱导后,收集上清液分别与检测细胞联合培养,再检测逆转录酶的活性,注意设立恰当的阴/阳性对照。 3.2.1.4.3透射电镜检查 透射电镜下可观察细胞基质超微结构的形态学特征以及逆转录病毒和病毒样颗粒的存在,需比较未经和经过化学诱导剂诱导的细胞。另外,需要对细胞培养液超速离心后所得的沉淀物经负染后进行检查。观察有无逆转录病毒颗粒以及颗粒的类型。 上述三种方法具有不同的检测特性和灵敏度。因此,需采用不同的方法联合检测。若逆转录酶活性检测阳性时,建议进行透射电镜检查或感染性试验,如果确证对人或者其它灵长类动物细胞有感染性的逆转录病毒颗粒,该细胞不可用于生产。 4.细胞稳定性研究 需包括库细胞、生产过程中细胞、生产终末期和/或超过生产终末期等不同培养时期的细胞。库细胞需重点考察贮存、复苏等操作处理因素的影响和传代过程中的遗传稳定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库细胞传代限度,也需基于质粒拷贝数及其在载体细胞内的状态限定生产过程中载体细胞的最高传代次数,验证试验所涉及的传代范围需等于或超过规定的细胞最高限定代次。生产过程中细胞、生产终末期和/或超过生产终末期细胞需考察模拟生产工艺和培养条件对细胞生长状况、表达能力等的影响,并确定生产细胞增殖限度和/或连续培养时间;使细胞始终能够持续、稳定地表达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并将对最终胶原蛋白原材料产生安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严格控制在最低限度。 4.1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性 当储存的细胞复苏后用于生产胶原蛋白材料时,需进行细胞存活率和功能活性等与细胞质量密切关联项目的研究测定,以证实复苏细胞表达能力的稳定性,需有对建库细胞贮存条件下稳定性监测的方案。这种监测需在一支或多支冷冻保藏的WCB复苏后制备生产用细胞时进行,或当一支或多支冷冻保藏的MCB复苏并用于制备新WCB时进行。如果长时间未进行生产时,需按上市申请时所述的间隔时间对生产用细胞库进行活力测试。如果细胞的活力没有明显的减退,一般不需对MCB或WCB作进一步检定。 4.2传代/扩增过程中的稳定性 需对库细胞和生产过程细胞进行传代/扩增的稳定性研究,可将复苏的库细胞连续传代培养至一定的代次和将工作库细胞在模拟实际生产条件下连续培养、扩增(逐级放大扩增过程),直至预期培养时间以及超过预期时间之外的延长时间点,收获后进行检测分析。通过考察目的基因、表达框架等在重组工程细胞中的传代稳定性和目的产物表达的稳定性,制定库细胞的限传代次和生产细胞的增殖限度以保证实际生产过程中细胞整体扩增水平以及伴随的内源性病毒和/或致瘤性风险等的抑制状态在预期限度范围内。至少需包括以下方面的试验研究: 4.2.1基因水平的比较 目的基因编码序列和表达框架不应有错误,包括突变、缺失、插入。并注意比较基因拷贝数的变化。 4.2.2目的产物表达水平的比较 目的产物的表达量和表达活性不应有明显降低,根据不同的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和具体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可接受标准。 4.2.3细胞自身的稳定性 需重点检测细胞在传代/扩增过程中的形态、生长、代谢等基本状况,遗传特征和致肿瘤特性的变化。 4.2.4内源因子检查 需动态考察内源因子的复制是否得到有效抑制。重点检测由细胞来源动物和宿主细胞特性所决定的易染病毒如内源性逆转录病毒,分析其对于人类的致病性和重要性,严格控制其产生的条件。 4.2.5致瘤性监测 对于致瘤性试验阳性的细胞,尤其对动物细胞,需通过比较研究考察细胞培养传代过程中致瘤性特征的改变,例如试验阳性时的细胞代次、最低接种量、肿瘤转移扩散、肿瘤增殖时间、瘤组织病理特征等。建议对不同剂量(低、中、高)进行不同宿主细胞的致瘤性试验,直至筛选出低致瘤性细胞。 5.生产过程细胞质量控制 种子库细胞需在全面质量研究和检测分析基础上,模拟实际生产过程进行扩增培养,并检测分析目的基因表达的稳定性、细胞生长状况、污染控制、致肿瘤风险性等;规模化生产后须建立细胞生产培养过程的监控标准,生产细胞培养终末期需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对于内源性逆转录病毒和/或致瘤性试验阳性的细胞,需依据工艺处理能力制定风险性成分的控制条件,并根据模拟生产状态下取得的试验研究数据制定废弃收获液的标准;生产工艺须包括有效的病毒和/或致瘤性成分的灭活/去除方法并经过充分验证。 如果整个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例如培养基、培养条件、培养时间和/或限制代次、培养方式等发生重大改进,细胞培养工艺进行了放大,影响了原已确定的监控标准,需重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验证。 5.1常规生产过程监控 经研究确定了生产工艺条件之后,常规生产过程中可重点监测微生物污染和细胞生长状况,例如活细胞数目和形态、代谢和功能状态、目的蛋白表达状况、潜伏性逆转录病毒基因组激活状况、细菌和支原体污染以及其它要求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批次或者连续培养生产的终末细胞的检测项目及可接受标准。 5.2细胞增殖限度 在细胞稳定性试验研究的基础上,需结合细胞培养、维持等工艺过程中实际采用的生产方式如批式培养(batch culture)、流加培养(fed-batch culture)、灌注培养(perfusion culture)等各自特点,考察细胞体外连续扩增、培养过程中发生的变化,例如细胞的生长状态、内源性病毒抑制状态、目的蛋白表达的下降程度以及致瘤性改变等确定适宜的收获方式、收获时间、细胞终止培养时间和/或增殖代次,并预留充分的安全储备。实际生产过程中细胞不得超过预先设定的培养时间和/或增殖限度 5.3其它风险性因素控制 培养基对细胞的质量有直接的影响,也是细胞污染的可能来源之一。需明确培养基的组成、来源及质量标准。对于动物源性添加成分,需尽可能控制并减少其使用;如确需使用,需阐明选择的理由,并说明该成分的来源和病毒安全性控制方法。目前提倡采用无血清培养基,并尽可能减少用于处理细胞(例如从贴壁状态中游离或者分散)的动物来源的蛋白酶。各种培养基的来源和质量检测数据均需有可追溯的文件记录。如培养中使用了牛源性物质,需明确其来自非BSE疫区,并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性文件。 细胞培养条件的研究中,需考察使内源性逆转录病毒复制和癌基因相关序列激活或者复制受抑制的控制条件,对模拟生产条件下的状况进行分析,确定可实际控制的程度。生产中需严格执行研究确定的控制条件。 6.风险评估与控制 细胞系/库的建立,其序列的设计、生产用材料、制备工艺、质量、稳定性、内包材的要求可依具体情况,结合细胞系/库的质量研究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可结合生产使用情况和细胞系/库的研究和检测情况,制定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的风险控制策略。良好的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质量研究与控制有利于筛选、建立出质量良好的细胞系/库,有利于后续的生产研究。在细胞系/库建立过程中,建议对细胞系/库进行检定和传代稳定性研究,关注细胞系/库功能是否符合理论设计和预期、安全是否可控,必要时对工程细胞进行相应的质量研究,以确认其适用性。 随着技术不断更新和研究经验的逐步积累,研发过程常常伴随重组人源胶原合成表达系统的升级和工艺的优化,因此研发各阶段有可能发生变更。系统的变更可能显著影响工程细胞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重要风险之一,研发者需评估变更引入的影响和风险。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重组人源胶原合成表达系统及其工程细胞的质量、工艺控制、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变更可比性研究方案。 二、常规生产过程控制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的结构特性容易受到各种理化因素的影响,且分离提纯工艺复杂,因此其质量控制体系是针对生产全过程,采用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等手段而进行的全程、实时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中每一环节或制备条件的改变均可能影响其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合理性。 (一)载体制备工艺 不同目的基因和表达载体的载体制备工艺可能有差异。以质粒DNA为例,其制备步骤一般包括微生物培养及发酵、菌体收集、菌体裂解、质粒纯化、浓缩、灌装等。工艺研究与确定过程需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探索和优化,建立稳定的制备工艺。关键工艺参数可能包括发酵培养基组成、发酵培养温度、补料培养基组成、补料时间和补料量、溶氧量、碱裂解缓冲液及中和缓冲液的组成、碱裂解时间、层析柱载量、层析流速等。研究中建议关注制备全过程对质粒结构和功能的可能影响,如碱裂解步骤可能产生的质粒不可逆变性的情况等。纯化工艺开发过程中,可以根据质粒的实际大小和性质选择合适的柱层析填料,最大程度去除宿主RNA、宿主DNA、DNA碎片和细菌内毒素等杂质。根据研究,设置合理的过程控制指标和可接受标准,如质粒中间产物的浓度、超螺旋比例、杂质残留量等。 (二)发酵 需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这些原材料符合既定用途的要求。需根据生产过程中培养、增殖和蛋白表达量一致性的研究资料,确定转罐、诱导、终止培养的技术参数。需根据生产工艺验证资料,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如培养基灭菌时间灭菌温度、培养周期等;同时根据表达系统差异,针对性的建立细胞(细菌、酵母或其他)生长的主要质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发酵液OD值、pH值、目标蛋白分子量、蛋白表达量、质粒稳定性等)。 1.有限代次生产 对于哺乳动物细胞等随着传代次数增加可能丧失稳定表达的宿主细胞,需予以有限代次生产;对于大肠杆菌、毕赤酵母等表达相对稳定的宿主细胞,必要时进行代次稳定性验证后,可不限定代次生产。用于培养和诱导基因产物的材料和方法需有详细的资料。培养过程及收获时,需有敏感的检测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 需提供培养生长浓度和产量恒定性方面的数据,并需确立废弃一批培养物的指标。根据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稳定性资料,确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最高细胞倍增数或传代代次,并需提供最适培养条件的详细资料。 在生产周期结束时,必要时监测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特性,例如质粒拷贝数、宿主细胞中表达载体存留程度、含插入基因的载体的酶切图谱。一般情况下,用来自一个原始细胞库的全量培养物进行监测,宜适时做一次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分析。 2.连续培养生产 基本要求同“1.有限代次生产”。 必要时监测经长期培养后所表达基因的分子完整性,以及宿主细胞的表型和基因型特征。每批培养的产量变化需在规定范围内。对可以进行后处理及应废弃的培养物,需确定指标。从培养开始至收获,需有敏感的检查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表达产物的恒定性资料,需规定连续培养的时间。如属长时间连续培养,需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产物特性的资料,在不同间隔时间作全面检定。 (三)纯化 根据生产工艺需求,可以将纯化过程分为粗纯、精纯、换液、浓缩等工序,关于纯度的要求可视胶原蛋白材料的用途和用法而确定。例如,仅使用一次或需反复多次使用时,用于健康人群或用于重症患者时,都可对纯度有不同程度要求。不同载体细胞表达系统可能对纯化过程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所采用的分离、纯化、浓缩方法或技术,需能适用于规模化生产并保持稳定。 生产中可能引入一些特定的工艺杂质,纯化工艺需保证能将其去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杂质主要包括与工艺相关的杂质和胶原蛋白材料相关杂质以及环境污染杂质。工艺相关的杂质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如宿主细胞蛋白、DNA,培养物(诱导剂、抗生素或其他培养基成分等),纯化等工艺产生的杂质(酶、化学试剂、无机盐、溶剂、载体、抗体等);胶原蛋白材料相关杂质是指胶原蛋白材料异质性,如肽链的截短或延长形式、修饰形式(去酰胺化、异构体、二硫键错配、糖基化、磷酸化等)、聚合体、多聚体等;环境污染杂质包括细菌内毒素、可能携带的病毒和有害微生物等,宿主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的污染也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具体内容详见本指导原则“二(一)5.杂质、污染物和添加剂”的内容。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收获、分离和纯化方法需详细记述,需特别注意污染病毒、核酸以及有害抗原性物质的去除,如采用亲和层析技术,例如用单克隆抗体,需有检测可能污染此类外源性物质的方法,不应含有可测出的异种免疫球蛋白。需验证这些分离、纯化关键工序及杂质检测方法。对整个纯化工艺需进行全面研究,包括对宿主细胞蛋白、核酸、糖、病毒或其它杂质以及在纯化过程中加入的有害的化学物质等的去除。可以采用过滤、离心等操作进行分离,通过洗滤参数、相对离心力等工艺参数进行必要的控制;可以采用蛋白层析或者离子交换层析等技术进行纯化。 可使用层析的方法提高胶原蛋白材料的纯度,但需充分考虑到层析参数的选择和层析树脂的质量对胶原蛋白材料质量的影响,需要重点关注工艺对病毒的灭活与去除能力。病毒灭活/去除验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则“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所采用的分离、纯化工艺需能确保较好地保留胶原蛋白材料的理化和生物学性质,保留目标肽段的生物学活性。 采用乙醇等沉淀法时,需对乙醇等试剂的质量进行控制,并对胶原浓度、温度、pH值、离子强度、处理时间等进行研究,明确可接受的限度范围。采用层析方法时,需根据产物中胶原的性质和浓度,优化色谱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如层析柱的容量、料液及缓冲液的离子强度和缓冲液的 pH值、流速、接触时间和温度等,这些参数的确定需以工艺开发的研究数据为基础,均需制定限度标准和容许范围。同时,还需对层析树脂的清洁、再生(使用寿命)、层析柱的载量、浸出物等进行研究,尤其是使用具有潜在有害配体的层析填料。需关注每一步分离纯化步骤的体积、胶原浓度、回收率、电泳纯度等,评估对工艺相关杂质和胶原蛋白材料相关杂质的去除能力。必要时,为了证明该工艺对杂质的清除能力,可能需要采用加标试验评估工艺对某些潜在污染物的清除能力。如涉及中间产物的暂存、运输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时,需有必要的稳定性研究数据支持。 鼓励采用创新和改进工艺(包括对乙醇分离工艺的改进),提高胶原利用率和质量。在前期工艺开发过程中,需注意关键工艺参数的识别,关注不同分离阶段工艺控制的完整性、工艺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如注册申请人已有相同分离纯化工艺的胶原蛋白材料上市,已有工艺研究数据、控制参数等可供借鉴时,需开展新胶原的3批生产规模工艺验证。 换液可将蛋白溶剂置换至工艺要求的工作液中,浓缩将蛋白浓缩至工艺要求的浓度。质控点通常包括膜截留效率、蛋白含量、电导率等。 需建立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成品的鉴别、纯度、稳定性和活性等方面的试验方法,详见正文“二、(一)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原材料性能研究”。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液、半成品及生产原辅料,需注意如下方面。 1.原液要求 经纯化、换液、浓缩后即为重组人源化胶原原液。如需加入稳定剂或赋形剂,需不影响质量检定,否则需在添加辅料前取样进行原液检定。原液的检测项目取决于工艺的验证、一致性确认、预期胶原蛋白材料相关杂质与工艺相关杂质的水平、预期用途等,需采用适当方法对原液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需与参比品进行比较。原液的储存需通过稳定性验证确定储存条件和时间。参比品的建立和制备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的相关要求或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中的相关要求。 原液的检测项目可包括蛋白表征研究(如肽段覆盖率、C端序列、N端序列、氨基酸组成、异质组成、X-射线衍射分析(XRD)、扫描电镜分析、晶体结构学研究、红外光谱、圆二色谱、差示扫描量热分析、等电点、肽图等指标);理化性能指标检测(如鉴别、pH、蛋白含量、纯度、分子量等指标);污染物残留指标检测(如外源性DNA残留、宿主细胞蛋白残留、糖类残留、抗生素残留、诱导剂残留、重金属总量及微量元素残留等指标);生物性能指标检测(如微生物限度/无菌、内毒素残留、热原等指标)。基于胶原蛋白材料应用风险评估,提供研究性资料或验证报告。 2.半成品要求 可由一批或多批原液合并生产半成品。拟混合的每批原液应在有效期内,需按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混合的各批原液需可有效追溯;需对混合工艺进行验证。 如需对半成品进行稀释或加入其他辅料,如防腐剂或赋型剂甘油、甘露醇及缓冲盐等,需确定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检定项目和可接受标准。检定项目可包括蛋白含量、pH等指标。 3.生产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动物源性原料的使用需提供来源及质控检测资料;发酵用培养基若添加β内酰胺类抗生素,最终材料成品中不得检出。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 为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行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写,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本指导原则仅对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一般要求,不对具体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指导原则中给出的示例仅供参考,相关监管机构及注册人/备案人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细化。 二、基本要求 (一)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产品技术要求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如涉及特殊的术语,需提供明确定义,并写入“4.术语”部分。直接采用相关标准、指导原则中的术语或其他公认术语的,不需要在技术要求“4.术语”部分重复列明。不应使用与上述术语名称相同但改变了原义的自定义术语。 (三)产品技术要求中检验方法各项内容的编号原则上应与性能指标各项内容的编号相对应。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化要求。 (五)如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 三、主要内容 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一般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必要时),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术语(如适用)及附录(如适用)。 (一)产品名称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与申请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相一致。 (二)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明确不同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表述文本较多的内容可以在附录中列明。 对包含软件的产品,应明确软件发布版本和软件完整版本命名规则。 (三)性能指标 1.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 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项目可不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处列明。例如,部分引流导管产品主要关注其畅通性,产品需要能有效连接吸引装置及使用端,并保证连接牢固,导管的直径、长度等信息必要时可作为产品描述性信息在技术要求附录体现,而不作为产品性能指标。其他如产品工程图等则不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列明。 但某些产品的尺寸信息会对其安全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宜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例如血管支架产品的长度、外径,骨科植入物的尺寸公差等。 2. 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可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且应当符合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3.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明确具体要求,不应以“见随附资料”“按供货合同”等形式提供。 (四)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是用于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应优先考虑采用适用的已建立标准方法的检验方法,必要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以确保检验方法的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通常情况下,检验方法宜包括试验步骤和结果的表述(如计算方法等)。必要时,还可增加试验原理、样品的制备和保存、仪器等确保结果可重现的所有条件、步骤等内容。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试验次数、计算方法。 (五)附录 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要求。 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必要时可在附录中更为详尽地注明某些描述性特性内容,如产品灭菌或非灭菌供货状态、产品有效期、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主要安全特征、关键的技术规格、关键部件信息、磁共振兼容性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相应产品的注册证号(备案号)。拟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可留空。 四、性能指标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 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指标通常是指可量化或可客观描述的指标。例如,该指标可直接通过一个确定的且可验证其特性值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并直接获得数据结果。 例如,血液透析器产品重要功能是对目标物质的清除,该功能实现的效果可直接通过测量被清除目标物质的剩余量获得验证,因此宜在技术要求规定,以表征其主要功能性;血管内导管产品要求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无泄漏,因此技术要求中宜规定产品无泄漏的性能要求,并给出客观、科学的试验方法,保证在规定条件下产品无泄漏;输液泵重要的功能性指标是输液流速和对应的精确度,技术要求中宜规定上述指标,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产品在临床中有效应用;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成像分辨力是图像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中宜规定该指标,并给出客观、科学的试验方法,以保证产品性能满足其宣称的功能性要求。 以下内容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 (一)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 研究性内容一般是为了研究产品特点而开展的试验、分析的组合,通常为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为了确定产品某一特定属性而开展的验证性活动。 例如,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对于无源医疗器械产品而言,有效期研究需设定老化试验条件,例如温度、湿度等,进行老化试验,并根据设定好的老化条件及老化后的产品性能、包装性能等数据计算并确定其货架有效期。对于有源医疗器械而言,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使用状态列举,完整分析出临床使用的情况,直接进行产品的老化试验研究;也可以将产品(系统)分解为不同子系统/部件进行评价,应详细分析分解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将产品分为关键部件及非关键部件等)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除此之外,其他研究性内容还包括灭菌验证研究、疲劳研究、体外降解研究、人因验证研究、可靠性验证研究、磁共振兼容研究等。 评价性内容一般是指对产品所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或有效性的评价。这种评价既可采用多个试验组合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历史数据、已上市产品信息等)进行评定。 例如,生物相容性研究(包括材料介导热原)一般认为属于评价性项目,可以采用多个生物学试验组合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采用历史数据、已上市产品信息等多种数据,利用比对方式进行评价,还可以采用化学分析的方法结合毒理学数据进行判定。 再如,医用电器环境要求是评价产品在各种工作环境和模拟贮存、运输环境下的适应性,一般认为属于稳定性评价项目。可以制定不同的气候环境条件和机械环境条件来进行试验,或通过对关键部件的试验来评价整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已上市同类产品比对方式进行判断。 其他评价性项目还包括病毒灭活效果评价、免疫原性评价等内容。 (二)非成品相关内容 技术要求规定的是成品相关性能,原材料、半成品性能指标及特征一般不建议在技术要求中体现。例如,某些原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等。 五、格式要求 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格式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宋体小四号,加粗) 产品名称(宋体小二号,加粗)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 1.1 ……(宋体小四号) 1.1.1 …… …… 2. 性能指标(宋体小四号,加粗) 2.1 ……(宋体小四号) 2.1.1 …… …… 3. 检验方法(宋体小四号,加粗) 3.1 ……(宋体小四号) 3.1.1 …… …… 4. 术语(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 4.1 ……(宋体小四号) 4.2 …… …… (分页) 附录A ……(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 A1. ……(宋体小四号) A1.1 …… 注: 1.涉及西文字体内容可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2.不要添加封面、注册人名称及标志、落款等未规定内容 3.页码可采用x(第x页)/y(总页码)的形式,如1/9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2020年第18号) 1. 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总则 注册人/备案人应能设计和生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均能达到预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产品。本原则描述了基本的设计和生产要求,以帮助注册人/备案人实现上述目的。 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则(第2节);第二部分是适用于非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第3节)和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第4节)的专用基本原则。 注册人/备案人的设计和生产活动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注册人/备案人应提供产品与适用基本原则条款符合的证据,并由监管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 2. 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则 本部分所列设计和生产通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 2.1 概述 2.1.1 医疗器械应实现注册人/备案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患者受益相比,其风险应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2.1.2 注册人/备案人应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注册人/备案人应: 建立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 识别并分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 估计和评价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风险; 依据2.1.3和2.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 评价生产和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和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导致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 基于对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2.1.3和2.1.4相关要求。 2.1.3 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注册人/备案人应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 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 2.1.4 注册人/备案人应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 2.1.5 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注册人/备案人应该: 适当降低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和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和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 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 2.1.6 在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2.1.7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注册人/备案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注册人/备案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 2.1.8 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机(机载)稳定性),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包括样品),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 2.1.9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 2.2 临床评价 2.2.1 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临床试验报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评价报告) 临床文献资料 临床经验数据 2.2.2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 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患者知情同意、体外诊断试剂剩余样本使用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3 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2.3.1 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所用材料和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 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事先进行验证(如适用); 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和抗疲劳性等属性; 表面特性; 器械与已规定化学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2.3.2 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 2.3.3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 2.3.4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 2.3.5 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 操作安全,易于处理; 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 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和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 2.4 灭菌和微生物污染 2.4.1 医疗器械其设计应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 2.4.2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确保在出厂后,按照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2.4.3 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 2.4.4 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 2.4.5 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 2.4.6 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 包装应当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灭菌方法; 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应经过验证。 2.4.7 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 2.5 环境和使用条件 2.5.1 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 2.5.2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 与物理和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有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 由于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导致的错误操作的风险; 与合理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有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和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和/或压力和加速度的变化; 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和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 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 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导致的环境风险; 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和错误结果导致的风险,比如用于分析、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颜色和/或数字编码混淆; 与其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导致的风险。 2.5.3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 2.5.4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 对无法进行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风险; 对无法进行调整和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降低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 2.5.5 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2.5.6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 2.5.7 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 2.5.8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2.6 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 2.6.1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 2.6.2 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 2.6.3 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 2.6.4 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 2.6.5 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 2.7 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 2.7.1 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 2.7.2 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 2.7.3 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 2.7.4 用于监视患者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患者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2.7.5 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 2.7.6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 2.7.7 当产品按注册人/备案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 2.8 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 2.8.1 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 2.8.2 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 2.8.3 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应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 2.8.4 注册人/备案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 2.8.5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2.9 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 2.9.1 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 注册人/备案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 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 医疗器械导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有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和患者(适用时)理解。 2.10 说明书和标签 2.10.1 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注册人/备案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 2.11 辐射防护 2.11.1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 2.11.2 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 2.11.3 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 2.11.4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 2.11.5 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 2.11.6 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 2.12 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2.12.1 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注册人/备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 2.12.2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 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 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 2.12.3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 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 2.13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 2.13.1 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 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 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 2.13.2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为确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2.13.3 当医疗器械使用2.13.1、2.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患者、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3. 适用于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则 本部分所列设计和生产基本原则是第2节相关内容的补充,适用于非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 3.1 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3.1.1 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 3.1.2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 3.1.3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患者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 3.2 辐射防护 3.2.1 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 3.2.2 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 3.3 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3.3.1 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高频手术设备的使用。 3.3.2 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 3.4 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患者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 3.4.1 用于给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3.4.2 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当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 3.5 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 3.5.1 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 4. 适用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 本部分所列设计和生产基本原则是第2节相关内容的补充,适用于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 4.1 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 4.1.1 鉴于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注意所用材料与待测标本、分析物或标志物(如生物组织、细胞、体液和微生物)之间的物理化学不相容性,及由此导致的分析性能受损的可能性。 4.2 性能特性 4.2.1 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应实现注册人/备案人声称的适用于预期用途的分析和临床性能指标,同时应考虑适用患者人群、预期使用者和使用环境。应使用合理的、经验证的、先进的技术方法,以确定产品的性能特征,比如: 分析性能包括,但不限于: -校准品的溯源性和质控品的赋值 -测量准确度(正确度和精密度) -分析灵敏度/最低检出限 -分析特异性 -测量区间/范围 -样本稳定性 临床性能,如临床诊断灵敏度、临床诊断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似然比以及正常人群的参考区间和异常人群的阳性判断值。 验证控制程序,以确保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正常运行,结果符合要求。 4.2.2当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性能依赖于校准品或质控品的使用时,应通过参考测量程序或更高级别的参考物质溯源校准品或质控品的赋值。 4.2.3若可能,数值标识应采用标准化单位,且易于使用者理解。 4.2.4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性能特征应根据预期用途进行评估,包括: 预期使用者,例如非专业人员、实验室专业人员; 预期使用环境,例如:患者住所、急诊室、救护车、医疗中心、实验室; 相关人群,如儿童、成人、孕妇、具有特定疾病体征和症状的个体、接受鉴别诊断的患者、献血者等。适当时,评价的人群应酌情代表种族、性别和遗传多样性群体,以代表拟上市销售地区的人群。对于传染病,选择的人群建议具有相似的患病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91号) 一、前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是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的重要支持性资料之一。规范地收集、整理、分析和递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实施和管理质量,同时有利于监管机构快速、高效地掌握临床试验的开展情况,提高审评效率。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以便更好地开展临床评价资料审评相关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产品注册为目的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包括在境外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与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开展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设备和软件,如将该临床试验用于该体外诊断设备和软件的注册申报,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亦可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内容,不涉及临床试验过程中数据管理相关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 所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与临床试验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二)可追溯原则 按照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数据、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可从原始数据库重现形成分析数据库、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统计分析结果,且形成的分析数据库和统计分析结果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 (三)可读原则 所提交数据库结构清晰,注释详尽,便于审阅。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规范要求递交临床试验数据有助于提高可读性。 四、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及其说明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通常包括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以下对各申报资料具体格式和内容提出要求。鼓励注册申请人参照临床数据交换标准协会(Clinical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Consortium, CDISC)标准递交数据。 外文资料提供中文翻译件时,对于原始和分析数据集,应至少翻译数据集、变量标签、观测值中的描述性文本(如不良事件描述等)。 (一)原始数据库 递交的原始数据库通常包含从病例报告表和外部文件中直接收集的原始数据,缺失的数据在此处不应进行填补。 原始数据库通常由多个不同的原始数据集组成,单个原始数据集是相同主题下多个变量的集合,这些变量的观测值共同形成该原始数据集,例如,人口学资料数据集可包括年龄、性别、身体质量指数(Body Mass Index,BMI)等。不同临床试验涉及的原始数据库不完全相同。单个原始数据集应收集相同主题下的变量,不同主题变量建议分别形成原始数据集,例如,膝关节Lysholm评分和IKDC2000评分相关变量建议分别形成两个原始数据集。 各数据集需包括受试者唯一标识变量,以实现同一受试者不同数据集观测值的关联。如涉及不同访视时间点观测的数据,应使用访视时间变量进行标识。例如,术后3个月和6个月心脏超声相关观测值,访视时间标识变量可命名为Visit_3、Visit_6等进行区分。若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临床试验,数据集中需包括临床研究标识变量。若临床试验采用了随机分组,原始数据库中应包含随机号等变量。 数据集和变量命名应遵循“可读性”的原则,建议在对其命名时参考数据集或变量的英文或拼音,使得通过名称可较容易联想到该命名的实际含义。例如,可参考“Medical History”将病史数据集命名为“MH”,参考“Concomitant Medication”将合并用药数据集命名为“CM”,将变量“性别”命名为“sex”,变量“受试者姓名缩写”命名为“sub_abbr”等。 (二)分析数据库 分析数据库是为便于统计分析使用原始数据集形成的数据库,用于产生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统计结果(包括基线、疗效和安全性指标统计分析等)。分析数据库主要包括原始数据库中的变量数据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计划(如有)中事先确定的方法(如缺失值填补、量表子项评分加和等)从原始数据库变量数据衍生的数据。 分析数据库通常由多个不同的数据集组成,这些数据集一般与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统计结果相对应。例如,临床试验报告中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NIHSS)评分统计结果可对应专门的分析数据集,该分析数据集是为了生成NIHSS评分统计结果而专门创建的,包含生成该统计结果的全部变量数据,其他不相关变量数据不纳入到该数据集中。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复验,分析数据集中的变量应具有可溯性,变量结构应清晰,不需繁琐的数据前处理即可开展统计分析。 分析数据集可基于其产生的相应统计结果进行命名,例如,生成不良事件比较结果的数据集可命名为“ADAE”(不良事件分析数据集)。建议在分析数据集名称中加入“AD”(analysis data)前缀,以标识该数据集为分析数据集。 分析数据集变量命名同原始数据库要求。注意明确不同分析集(如全分析集FAS、符合方案集PPS和安全分析集SS等)标识变量,以及形成数据库过程中产生的系统变量(如有),如序号、时间等。 (三)程序代码 需递交的代码主要包括:用于原始数据库生成分析数据库的代码、分析数据库生成统计分析结果的代码等,用于调整格式或生成表格的相关代码可不递交。递交的代码应符合通常的编程格式和编程规范,结构清晰明了,易于阅读。程序代码中应包括充分的注释,以描述不同程序代码的目的及其他需解释的内容,帮助审阅者更好地理解代码逻辑。如果递交的程序代码引用了宏程序,需提供相应的宏程序代码,并说明运行该程序的软件版本、系统环境。 (四)说明性文件 1. 数据说明文件 数据说明文件用于描述原始数据库和分析数据库的内容和结构,有助于审阅者快速了解数据库中各数据集、变量及其相互间的结构关系,准确理解递交的数据内容。建议采用Excel文件,以表格的形式分别列明原始数据库和分析数据库中所含的数据集、变量、变量类型(如字符型、数值型)、标签、赋值及其对应关系,具体可参考附录1《数据集、变量关系列表举例》。为了便于审阅,数据集和变量应具有相应的中文标签,标签长度不宜过长。若使用了外部词典(如MedDRA),应明确使用的外部词典名称和版本号。 分析数据库的说明文件需列明衍生变量的生成规则,明确涉及到的变量和计算方法。例如,对缺失值的填补,应明确填补方法,提供相应的程序代码。建议以表格的形式列明生成各分析数据集所用到的程序代码文件和原始数据集名称。 2. 程序代码使用说明文件 程序代码使用说明文件用来解释说明程序代码文件使用方法、系统及软件环境,包括使用代码文件时是否需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程序代码。同时,以表格形式逐一列明生成各统计结果图表所使用到的程序代码文件和数据集文件名称。 注册申请人应说明原始数据集和分析数据集所用编码(如UTF-8、EUC-CN等),以避免所递交的数据集出现乱码的情形。 3. 注释病例报告表 相对于空白CRF,注释CRF增加了注释内容,反映了数据库中变量与CRF信息收集的对应关系。例如,在性别空白处注释变量名称sex。利用注释CRF,审阅者可直观地查阅各变量在CRF中的位置。CRF中可能收集了一些与临床试验结果分析无关的冗余数据,这些数据可不包含在递交的数据库中,但应在注释CRF上明确标注为“不递交”,并阐明理由。 4. 其他说明性文件 除以上说明性文件外,鼓励注册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利于审阅者快速了解临床试验数据库内容和结构的说明性文件(如概览性文件、其他特殊情况说明文件等)。 五、递交形式 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分别放置于四个文件夹中。 原始数据库和分析数据库建议采用XPT[1]数据传输格式递交,建议全部原始数据集形成一个XPT文件,全部分析数据集形成一个XPT文件。建议采用XPT第5版本(简称XPT V5)或以上版本作为数据递交格式。 数据说明文件可采用PDF、Word、Excel等文件格式,其中变量词典建议采用Excel文件,注释病例报告表建议采用PDF文件。 程序代码建议采用TXT文件格式。 六、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录1 数据集、变量关系列表举例 注:有下划线文字带有超链接,点击可直接跳转到链接位置。例如,点击视图1中“人口学”,可直接跳转至视图2中“人口学”数据集所含变量视图,点击视图2中“sex”,可直接跳转至视图3中查看性别具体赋值情况。与变量无关的内容不放入表中。 [1]XPT(XPORT)是一种用于数据交换的文件格式,常用的统计软件通常都具有创建XPT格式文件的功能。 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8号) 医疗器械的可沥滤物(Leachables)是指医疗器械或材料在临床使用过程中释放出的物质的统称。可沥滤物一般包括灭菌残留剂、工艺残留物、降解产物以及材料中的单体及添加剂(包括稳定剂、抗氧化剂、增塑剂、着色剂等)。在医疗器械产品与人体接触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可沥滤物也在或短期或长期地对人体产生安全性方面的危害。 可沥滤物安全性评价首要任务是建立拟研究物质的允许限量(Allowable limit),其次,应在模拟临床最坏使用环境下测定其释放量(Released amount),并根据其释放量是否超过其在该产品该预期用途下的允许限量,形成完整的可沥滤物安全性研究报告,其中,可沥滤物的释放量测定方法的设计和方法学验证是评价可沥滤物安全性研究报告质量和结果可靠性的重要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请者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和拟研究可沥滤物性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可沥滤物的特性和分析方法确定释放量测定方法的设计和方法学验证参数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的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对已知可沥滤物释放量的研究和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已知可沥滤物研究,已知可沥滤物的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1)从原材料供应商处获得材料的组成信息并预测潜在的可沥滤物;(2)通过生产工艺文件获得额外的加工助剂信息,例如脱模剂、粘合剂、抛光膏等;(3)通过已有医疗器械用材料的标准、文献等资料查阅获得潜在的可沥滤物信息;(4)通过浸提试验(Extraction study)获得信息,预测潜在的可沥滤物。 值得注意的是,可沥滤物来源可能不仅是器械原材料及工艺信息中提供的添加剂、单体、加工助剂本身,某些情况下,器械及其原材料在生产、制造、贮存及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化学物质的水解、降解或反应产物等宜同时纳入可沥滤物风险评估的考虑。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未知可沥滤物的测定研究,但部分内容可参考使用。 二、已知可沥滤物安全性研究的基本步骤 应首先确认该已知可沥滤物是否为原材料或最终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添加剂,如抗氧化剂、稳定剂等成分。如果是,应进一步确认该添加剂在原材料或最终医疗器械中的添加总量是否超过该已知可沥滤物的允许限量,如果未超过,则一般无需对该可沥滤物本身的安全性做进一步的研究,如果超过了允许限量,则应模拟临床实际使用最恶劣环境,通过浸提试验研究,获得其最大释放量,并根据其允许限量形成完整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具体可参考附录流程图)。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相关器械描述及已知可沥滤物信息 企业应充分收集并提供申报器械及拟研究可沥滤物的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物理形态(液体、凝聚、固体等)、已知可沥滤物所在组件或材料在器械中的比例(例如按表面积或重量计算,如适用),产品临床接触方式、使用方式、累积接触时间、预期用途等。已知可沥滤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化学名称、化学式及结构式、CAS号(如有)、来源、最终医疗器械中的使用及加工方式、用途(适用时)、添加量(如适用),如可能,还应提供可沥滤物的理化性能,如酸碱性、密度、熔点、沸点、溶解特性及相应溶解度、极性特性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通过浸提研究获得的可沥滤物信息,还应提供该浸提研究的试验条件、步骤等资料。 (二)浸提液制备的论述 1. 浸提方式选择 可沥滤物为临床使用过程中从医疗器械或材料中释放出的化学物质。然而,由于实际临床条件的挑战,在进行医疗器械可沥滤物研究时,对大部分器械来说,很难获得临床实际使用时的研究数据,特别是长期植入类器械,因此某些情况下可通过浸提试验替代可沥滤物研究,即采用浸提方式制备浸提液进行已知可沥滤物测定。但是务必对浸提方式进行论述,证明浸提条件是严于或模拟了器械临床最坏使用条件。因此在进行浸提方式选择之前,应首先建立产品最坏的使用情况条件基本信息,包括接触人群、接触时间、接触介质、接触环境、使用方式等。 常用的浸提方式包括模拟浸提、加严浸提、加速浸提和极限浸提(具体可参考GB/T 16886.12部分定义),一般来说模拟浸提最接近于实际,但某些器械采用模拟浸提法可能会要求相对较大的浸提体积,这种情况下,则可能需要极大地提高对可沥滤物测定的灵敏度以满足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加严浸提(如:更长时间的浸提、表面积/体积比超过临床使用接触量等)和极限浸提(此处及此后提到的极限浸提均指的是所用溶剂符合下面论述前提下的浸提)获得的结果可能大于或等于患者在实际临床使用过程中可能接受到的剂量或模拟浸提获得的结果。如采用该方式获得的可沥滤物释放量超过毒理学评估允许限量值时,可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或采用模拟浸提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模拟浸提研究时需要根据毒理学评价的要求进行特殊的试验设计,比如某些情况下需要确定每日最大接触量时就需要制定24小时的取样计划,以获得每日最大释放量。但有些特殊情况下,因实际使用条件很难在实验室进行模拟,则优先推荐使用极限浸提法,比如产品属于长期接触(Long-term exposure,累积接触时间>30天)等。同时,极限浸提法或加严浸提排除了时间对释放量测定的影响,不能保证所测得的可沥滤物在与器械接触的第一天或第一个月完全释放给患者,但如果通过极限浸提或加严浸提测定出产品上存在的全部残留量符合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则一般不需要再进行模拟浸提研究,但企业需对此加严条件进行论述,以确保该条件下获得的该可沥滤物释放量会大于临床使用条件下可能进入病人体内的量。 但在选择加速浸提时应谨慎,如果采用加速浸提,则应仔细考虑加速条件对浸提动力学及浸提物的影响。任何用于建立加速或加严因子的模型或概念都应加以证明并形成文件。更多关于不同浸提方式的论述及选择可参考ISO 10993.18标准讨论。 除采用前述浸提的方式外,有时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获得拟研究物质。比如分析某些医疗器械产品上易挥发性有机物时可以采用顶空进样分析,这种分析方法一般更加适用于挥发性可沥滤物,并同样能够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 浸提液制备过程中,除考虑浸提方式外,还需要充分考虑样品的选择、浸提介质、浸提比例、浸提时间、浸提温度、浸提方式等。但无论选用何种浸提条件,所选浸提条件均不应引起器械材料和目标可沥滤物发生化学变化。 2. 样品选择 科学的采样是获得代表性样品的关键,因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会对可沥滤物释放量产生影响,因此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采样操作规程,采样方法应经过确认并保留相关理由、记录,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 试验样品优先选择最终产品或取自最终产品中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经论述的与最终产品相同的工艺过程制得的材料。某些情况下,因产品大型和/或复杂的器械使得无法在终产品上进行浸提时,一般可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进行浸提,然后推导出整个器械的结果,代表性的部分可采用如下方法:如果含有几种不同的材料,选取的样品中每一组分占样品的比例宜与该组分占被测器械的比例一致,或选择经评价证明是器械上残留含量最高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试验,有时还可以通过相同原材料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加工成的最终品检测等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产品需要在使用前现场制备,比如某些需要通过光固化、化学固化的口腔修复类产品等,该类产品的样品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间、浓度、剂量等要求制备后获得试验样本。 3. 浸提介质 浸提介质的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临床接触介质性质(酸性、碱性、极性、非极性等)。例如,对于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拟输注的药物是最佳的提取溶剂,但是输注器具和拟输注的药品种类繁多,且不同输注器械在临床的应用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无法按照临床使用情况制备检验液的样品,或者药品中某些成分对已知可沥滤物分析存在干扰时,可以使用替代溶剂开展研究。例如,对于聚氯乙烯输注器具中增塑剂DEHP的研究,可通过充分的论证或试验研究分析后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乙醇/水(ρ=0.9373 g/mL ~0.9378 g/mL)进行浸提研究。 (2)已知物的基本性质,如极性、溶解特性等,并结合临床接触介质性质,初步确定拟采用的溶剂。 (3)浸提介质的基本性质,如适用时,pH值、极性特征、沸点、可沥滤物在该介质下的溶解度等。例如,根据已知物的毒理学推导允许限量值及浸提液体积,计算得到的浸提液中的允许浓度,确认该已知物在初步确定的替代溶剂中的溶解度能够满足该允许浓度的要求。 (4)替代溶剂的选择。适用时可采用试验证明替代溶剂的提取能力应高于实际临床接触介质。如采用替代溶剂获得的结果不能满足毒理学风险评估要求时,可采用经论述的更加接近临床实际的方式进行评估。替代溶剂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上述4个因素。对于无机物(金属元素)可选择水或弱酸性介质作为浸提液,这时不仅要考虑浸提过程中使用的容器,还要考虑实际使用环境,比如因酸性饮料等的使用,会使得口腔内医疗器械常接触较酸的液体环境,因此在进行口腔产品的金属离子释放研究时,可采用较酸的浸提液,也可参考相关标准及指南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进行可沥滤物分析采用的浸提介质应与进行生物学试验的浸提介质区分开来,因为适合生物试验的浸提介质可能不适合进行化学试验。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在进行溶剂选择时,还应避免所用溶剂是否会与要研究的物质发生反应使得检测不出或低于其实际的量。比如,异氰酸酯是合成聚氨酯材料的单体,但由于异氰酸酯类单体易与水发生水解反应生成胺类物质,因此当对含聚氨酯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中进行异氰酸酯单体安全性研究时采用含水溶剂,如某些药物的生理盐水溶液、乙醇/水混合溶剂等,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结果一般是不被认可的。相反,某些情况下,为提高检测灵敏度或便于后续分析,可能需要对浸提液中目标化合物进行衍生化(如酯化),或进行水解等,甚至在浸提过程中同时完成上述反应,这种情况下需注意反应效率和已反应生成物质等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4. 浸提体积 浸提体积的选择首先应保证浸提液能够完全浸没浸提样品,其次浸提液中可沥滤物浓度能够满足检测灵敏度要求,同时还应避免因其浓度过大影响被浸提物质的进一步析出。如果供试品溶液中待测成分浓度超过线性范围,一般需通过稀释的方法降低待测成分浓度后再行测定。 5. 浸提温度 对于浸提温度,首先应考虑器械临床实际的使用温度,如选择提高温度进行加速浸提、加严浸提或极限浸提时应注意,浸提温度不应引起器械材料和目标可沥滤物发生化学变化。 6. 浸提时间 对于浸提时间,应按照器械作用于患者的性质和接触时间来确定并尽可能模拟产品临床实际,适用时,宜特别考虑临床最大可能接触时间。 7. 其他因素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考虑是否需要采用动态模拟、浸提液的循环速度等因素,无论采取何种浸提条件,均需证明器械所选用的浸提条件严于或等于产品在预期使用中带给患者的最大风险下的条件。 (三)分析测试方法 对于某些已经建立起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物质,优先选用标准方法,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或由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在使用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之前,应参照本指南中方法学验证参数进行验证,以确保方法的适用性。如果不能确定方法的适用性,应开发合适的新方法。 对于无标准检测方法的可沥滤物,企业需开发新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学验证及确认工作。开发新的可沥滤物检测方法应根据拟研究物质的理化性质(包括极性、稳定性、溶解特性、环境敏感性等)、浸提选用溶剂或毒理学评估所需的精度等合理选择检测仪器及检测方法,同时,应进行必要的方法学验证以保证方法的可靠且能满足安全性评价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方法验证之前,宜考虑分析方法的系统适应性,如采用色谱法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分离度、灵敏度、拖尾因子、重复性等。 对于无机物(元素)检测方法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O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AS)、离子色谱(IC)等。 对于有机物的主要检测方法有: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检测法(HPLC-DAD)、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HPLC-FLD)、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离子色谱法(IC)、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GC-FID)、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和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FTIR)等。 对于浸提液中可沥滤物含量较低的微量或痕量分析,如分析方法足够灵敏,可采用浸提液直接进行分析测定,无需富集处理;如直接测定提取液或模拟提取液,分析方法的灵敏度达不到检测要求时,常用的检测样本处理方法有:(1)氮吹浓缩(一般适用于有机溶剂),需要注意的是氮吹的气流速度和温度;(2)减压浓缩富集:采用减压旋转蒸发浓缩的方法制备检测样本,但需注意防止温度过高影响样本中待测物的稳定性,避免样本在富集处理过程中待测物进一步降解的情况发生,同时需考虑待测物的挥发性对测定准确性的影响;(3)液相/固相萃取:对提取液或模拟提取液进行液相/固相萃取;但需注意液相萃取溶剂和固相填料及洗脱溶剂的选择,建议采用加内标的方法,确保待测物的有效富集。(4)衍生化:为提高待测物的可测性,可选择适宜的衍生化试剂对待测物进行衍生化处理。 如果采用新开发方法进行测定,需要按照以下项目(参见第四部分方法学验证资料)开展方法学验证,如果修改采用现有文献方法,则需要根据修改内容,参照选择“(四)方法学验证资料”中的项目进行方法学验证,并给与说明。 研究报告中除包含所采用的详细的测试方法和步骤外,还应明确使用的仪器信息及仪器设置参数,标准物质或对照品信息。 (四)方法学验证资料 定量分析应进行方法学验证,验证的目的是证明采用的方法满足于检测的基本要求,药典(如中国药典、美国药典等)和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指南中均给出了特定定量分析要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灵敏度(检测限和定量限)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方法开发和验证过程中,需要考虑基质效应的影响,基质效应指的是在对分析物的浓度或质量测定过程中,来自样品中其他化合物的一种或几种综合的影响。需验证在采用开发的方法测定可沥滤物含量时,不会因其他成分的存在而对拟研究物质造成干扰。 1. 专属性 专属性是指在一些可能存在的组分,如其它可沥滤物、降解物、基质等存在时,对被分析物准确可靠测定的能力,是评价方法能否正确鉴定并检测出被测物的一种方法。宜采用适宜的方法对专属性进行验证并排除各种稀释剂、基质、降解产物、其他杂质等的干扰,如色谱方法中,可采用典型的色谱图来证明专属性。 2. 线性 线性是指在设计的范围内,测定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浓度(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是定量测量的基础。线性关系应以信号对被分析物的浓度或含量做图,根据图形是否线性进行评价。如果有线性关系,可用适当的统计方法估算试验结果,如最小二乘法。必要时,响应信号可经数学转换,再进行线性回归计算,或者采用描述浓度或含量-响应关系的非线性模型,并说明依据。 为建立线性,可用标准品或同一对照品贮备液经精确稀释,或分别精密称取标准品或对照品,制备一系列标准溶液的方法进行测定,建议至少制备5个不同浓度的对照品溶液,同时应给出回归方程和相关系数(一般不小于0.99,在复杂基质或痕量分析时,接受范围可适当放宽),若用其他方法则应证明其合理性。 需要说明的是,建立方法过程中并不是线性范围越宽越好,实际上过宽的线性范围会让操作时不方便,且增加了测量误差的可能,可根据目标物浓度确定合适的工作曲线范围。 3. 范围 范围是指分析方法能达到一定的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要求时的高低浓度或量的区间。特定的范围一般是从线性研究中得到的,它依赖于分析方法应用目的。选择的方法应保证实际样本中待测可沥滤物浓度在其线性范围内,当器械中可沥滤物大于定量限时,还应结合浸提液制备时的浸提比例、是否进行富集等因素,确认由毒理学评估数值转化的溶液浓度是否在所设定的线性范围内。尤其是当器械适用于不同的人群,如儿童、婴儿甚至早产儿等人群,其线性最低点设置更应关注是否能够满足该类人群的毒理学评估结果的要求。如果供试品溶液中待测成分浓度超过线性范围,一般需通过稀释的方法降低待测成分浓度后测定。 4. 检测限(LOD) 检测限是指样品中被测物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方法的检测限必须满足待测物的毒理学评估数值要求,即可沥滤物的限度浓度应大于检测限。应采用适宜的方法考察检测限,常用的评估方法有以下两种,除了下面所列的方法外其他经验证的方法也可被接受。 (1)信噪比法 该方法仅适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信噪比的测定是通过比较含已知低浓度被分析物的样品与空白样品的测试信号,计算被分析物可被确切地检测的最小浓度,当信噪比在3:1或2:1时的检测限度通常被接受。 (2)基于响应值的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 检测限(LOD)表示为:LOD=3.3δ/S δ:响应值的偏差 S:标准曲线的斜率 斜率S可从被分析物的标准曲线来估算,δ的值可由多种途径估算。如通过对空白样品多次分析,然后计算其响应值的标准偏差。 5. 定量限(LOQ) 定量限是指样品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符合准确度和精密度的要求。常用的评估方法有以下两种,除了下面所列的方法外其他经验证的方法也可被接受。 (1)信噪比法 该方法仪适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信噪比的测定是通过比较含有已知低浓度被分析物的样品与空白样品的测定信号,来计算被测物能够准确定量的最小浓度,典型信噪比为10:1。 (2)基于响应值的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 定量限(LOQ)表示为:LOQ=10δ/S δ:响应值的偏差 S:标准曲线的斜率 斜率S可从被分析物的标准曲线来估算,δ的值可由多种途径估算。如通过对空白样品多次分析,然后计算其响应值的标准偏差。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分析物的含量在接近于“零”的时候才需要确定方法的检测限或定量限。当分析物浓度远大于LOQ时,没有必要评估方法的LOD和LOQ。但是对于那些浓度接近于LOD与LOQ的痕量和超痕量检测,并且报告为“未检出”时,或需要利用LOD与LOQ进行风险评估或法规决策时,实验室应确定LOD与LOQ。 6. 精密度 精密度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同一份均匀供试品检验液,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考察方法一般可进行重复性研究。重复性指由同一个分析人员在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下对配制的不同份相同浓度供试品溶液进行测试。一般地,供试品检验液应立即检测,若不能,则应验证贮存条件下浸提液的稳定性和均一性。 关于可沥滤物测定一般应采用重复性对精密度进行考察,评价方法如下: 在方法的规定线性范围内至少测定9次,如分别采用标准曲线范围内高、中、低3种浓度的供试品溶液重复测定3次。 不同含量的可沥滤物精密度考察可接受范围可参照表1进行考察,在复杂基质或更低浓度分析时,接受范围可适当放宽。 表1 精密度考察可接受范围 被测组分含量重复性(RSD%)10 μg/L151 mg/L810 mg/L6100 mg/L41000 mg/L3 7. 准确度 准确度是指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近的程度,通常用回收率评价。验证时一般要求对不同浓度样品进行平行测定,计算平均回收率,用于回收率试验的样品以不含待测成分的空白样品为最好。可以采用加标回收率试验,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若采用加标回收率试验,加标样品的浓度应覆盖线性范围的高、中、低浓度,并分别计算平均回收率。除平均回收率外,还应考察不同测试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一般用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一般来说,不同的分析水平的可接受的回收率及RSD范围也不同。实验室内方法回收率偏差范围评价可参见表2,在复杂基质或更低浓度分析时,接受范围可适当放宽。 表2 方法回收率偏差范围 被测组分含量回收率(%)10 μg/L70~1251 mg/L75~12010 mg/L80~115100 mg/L85~1101000 mg/L90~108 (五)方法转移及确认 方法转移指的是建立合适的分析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后,新的实验室采用该方法进行检验前还应进行方法比对性测试,比对性测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样品数量、浓度级别、重复次数等。方法确认是证明经过验证的方法适用于本次检验的过程及被测样品,同时还应证明方法使用人员有能力正确地操作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或者已建立并验证过的方法。确认内容可根据方法本身的特点和检验人员对方法操作的熟练程度由检验实验室自己确定。美国药典(USP)在其附录〈1226〉“药典分析方法确认(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methods)”中对分析方法确认需要确认内容给出了指导意见,此处不再赘述。 (六)方法再验证 在某些情况下,如原材料的合成工艺改变、分析方法发生改变等,企业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考虑是否需要对分析方法再次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验证,以确保分析方法可行。 当原材料的合成工艺或来源发生改变时,可能引入新的物质,则原可沥滤物的检测方法的专属性和/或准确度就需要重新进行验证,以证明新引入的物质对原有可沥滤物的含量测定无干扰。 当某一项目的分析方法发生改变时,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的检测波长发生改变,则要重新进行检测限、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线性等内容的验证,同时还应进行方法改变前后所得结果的对比研究,证明变更后方法的合理、可行。 (七)数据要求 前述所有取样、仪器使用、标准品或对照品信息、色谱柱、仪器的校准等均应被记录,且应通过各种方式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以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数据产生的步骤和顺序,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伪造或编造数据。 (八)报告内容 应包括测定试验论述、试验方案、试验报告。其中,试验论述应说明产品基本信息(材料组成、人体接触途径及接触时间等)及可沥滤物基本信息,样品制备及浸提条件描述及其选择依据,测定方法来源及适用性论述或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报告。试验方案应包括:样品制备、浸提条件及测试方法、数据分析方案。试验报告应报告详细的测试方法(包括设备及试剂来源、样品制备步骤,必要时附图)、测试结果、数据处理、结论及典型性图谱等。 四、参考文献 1.GB/T27417-2017 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S]. 2.ICH.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Text and Methodology Q2(R1). 3.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M].四部.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374-378. 4. ISO10993.1-2018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S]. 5. GB/T16886.12-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S]. 6. GB/T16886.18-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8部分:材料化学表征[S]. 7. GB/T16886.17-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7部分:可沥滤物允许限量的建立[S]. 8. USP-35<1226>: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methods. 9.许明哲,黄宝斌,杨青云等. 分析方法确认内容介绍[J]. 药物分析杂志.2015,35(1):183-189. 10.许明哲,黄宝斌,杨青云等. 分析方法验证、转移和确认概念解析[J]. 药物分析杂志. 2015,35(01):169-175. 11.ISO/IEC 17025-2017,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S]. 五、起草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录 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的一般流程 注: 可沥滤物来源可能不仅是器械原材料及工艺信息中提供的添加剂、单体、加工助剂本身,某些情况下,器械及其原材料在生产、制造、贮存及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化学物质的水解、降解或反应产物等宜同时纳入可沥滤物风险评估的考虑。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第13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建立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过程和准备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若不适用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的支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强制性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力、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审评人员和检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的注册申报,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开展全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工程工作。 二、主要概念 (一)可用性工程和可用性 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角度出发,本指导原则所述可用性工程[1]是指综合运用关于人类的解剖、生理、心理、行为、文化等方面能力与限制的知识来设计开发医疗器械,以增强医疗器械的可用性。 可用性(Usability)是指预期用户在预期使用场景下正常使用医疗器械时,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易于使用的用户界面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易读性、易理解性、易学习性、易记忆性、易操作性、用户差错防御性等特性。本指导原则所述可用性仅限于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使用相关的用户界面特性,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设计开发其他用户界面特性,如用户满意度、使用意愿等。 (二)用户、使用场景和用户界面 用户、使用场景和用户界面是可用性工程的三个核心要素。 1. 用户 用户是指注册申请人所规定的与医疗器械交互的全部人员,如医务、患者、家庭护理、清洁、运输、安装、维护、维修、处置等人员。用户通常可分为多个用户组,用户组即在与医疗器械交互方面具有特定用户特征的用户人群子集。用户特征用于反映用户组自身在解剖、生理、心理、行为、文化等方面的独特性,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人群的人口统计学(如性别、年龄)、人体测量学(如身高、体重、力量)、能力(如感知、认知、行动)、文化(如社会关系、职业传统、语言)等方面特征以及知识水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培训程度等方面要求。 用户若为或含有儿童、老人、孕妇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由于其用户特征与普通人群存在较大差异,故需考虑可及性要求。同时,亦需综合考虑用户在健康、疾病、服药等不同状态下的能力及其限制,必要时明确用户限制。此外,建议考虑用户职业病问题。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医疗器械用户特征情况规定用户/用户组要求。本指导原则重点关注医务、患者、家庭护理等操作医疗器械实现其预期用途的用户/用户组,包括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暂不考虑清洁、运输、安装、维护、维修、处置等操作人员,待时机成熟时纳入考量。不过注册申请人需考虑全部用户/用户组的可用性工程要求。 2. 使用场景 如图1所示,使用场景是指注册申请人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实际使用的场景因素,包括使用环境和操作任务。使用环境是指用户操作医疗器械的实际环境,又可分为使用场所、环境条件,其中使用场所包括门诊室、急诊室、手术室、病房、救护车、家庭、公共场所等情况,环境条件包括空间、照明、温度、湿度、气压、洁净度、噪声、振动、辐射等情况。操作任务是指用户操作医疗器械以实现特定目标的行动或行动序列,本指导原则重点关注医疗活动相关操作任务,暂不考虑清洁、运输、安装、维护、维修、处置等操作任务(医疗器械安全标准若有相应要求除外),待时机成熟时纳入考量。不过注册申请人需考虑全部操作任务的可用性要求。 操作任务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分类方法。从风险角度可分为关键任务和非关键任务,关键任务是指用户行动或行动缺失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操作任务,反之即为非关键任务。从操作紧迫性角度可分为紧急任务和非紧急任务,紧急任务是指需要用户立刻执行以进行医疗干预的操作任务,反之即为非紧急任务。从操作频率角度可分为常用任务和非常用任务,常用任务是指用户经常使用的操作任务,反之即为非常用任务。关键任务、紧急任务和常用任务相互关系如下:紧急任务通常属于关键任务,常用任务与关键任务、紧急任务存在交集,某一特定操作任务可以同时为上述二种或三种任务。 本指导原则关注医疗器械潜在使用风险,故以关键任务作为操作任务分类主线,兼顾紧急任务和常用任务,即重点关注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的关键任务。 图1 使用场景 注册申请人需规定医疗器械关于使用场所、环境条件和操作任务的要求,并识别关键任务及其风险,特别是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的关键任务。 3. 用户界面 用户界面(即用户接口)是指用户与医疗器械人机交互的全部对象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形状、尺寸、重量、显示、反馈、连接、组装、操作、控制、说明书、标签、包装、用户培训材料等。 注册申请人需以操作任务为导向,结合用户、使用场所、环境条件进行用户界面设计。 (三)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和用户操作情形 1. 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如图2所示,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可分为正常使用和非正常使用,其中正常使用是指用户按照说明书要求及常识惯例操作医疗器械,反之即为非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从使用结果角度可分为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其中正确使用是指没有错误使用的正常使用,其产生的使用风险预期均可接受;错误使用是指用户行动或行动缺失导致异于注册申请人或用户所预期的医疗器械响应,其可能降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导致患者、用户或相关人员受到伤害或死亡,需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将使用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 使用错误是指可能导致错误使用的潜在根源,可分为感知错误、认知错误和行动错误。其中,感知错误是指用户对视觉、听觉、触觉等信息感知失效所致的使用错误,如看错输出结果单位、未听到报警声音等;认知错误是指用户对知识、规则、信息存在记忆、理解等认知失效所致的使用错误,如漏记手术操作步骤、误解符号含义等;行动错误是指用户操作失误、不当等行动失效所致的使用错误,如按错控制按钮、按压力度不够而未激活等。因此,预期的正确使用无使用错误,非预期的正确使用存在使用错误。 非正常使用包括非预期用户的使用、用户故意违背要求使用或二者兼而有之等情况,其中非预期用户的使用可分为可合理预见、非可合理预见两种情况。 虽然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识别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的风险,但本指导原则仅限于医疗器械正常使用的风险考量,同时从风险管理角度考虑可合理预见非预期用户的使用风险,如供成人使用的家用医疗器械需考虑儿童使用风险。 图2 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2. 用户操作情形 如图3所示,用户实际使用医疗器械的操作情形较为复杂,本指导原则根据操作任务完成程度将其分为操作成功、操作困难、操作险肇、操作失败。 操作成功是指满足期望的操作任务完成,属于预期的正确使用。操作困难是指低于期望但符合要求的操作任务完成,如操作时间较长或效率较低,亦含侥幸完成操作任务,属于非预期的正确使用,即使用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改进。操作险肇[2]是指几乎出现不可接受风险的操作任务完成,如用户在进行违背警示的操作之前及时发现而没有发生错误使用,是操作困难的特殊情形,属于非预期的正确使用,即使用险肇(Close call),需要采取预防措施以控制潜在使用风险。操作失败是指不满足期望的操作任务完成或者未能完成操作任务,包括操作超时、操作失误、操作省略、操作中止等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同时发生,均属于错误使用,需要采取纠正措施以降低使用风险。因此,医疗器械实际使用情况可细分为正确使用、使用困难、使用险肇、错误使用。 图3 用户操作情形 注册申请人需基于医疗器械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用户和使用场景,加强用户界面设计。 三、基本原则 (一)可用性工程定位 医疗器械在使用阶段需要人机交互方能实现其预期用途,人机交互核心问题在于用户界面设计能否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因此本指导原则聚焦于医疗器械的用户界面设计问题,从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角度考虑可用性工程要求。 医疗器械可用性是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分析并控制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结合用户和使用场景开展用户界面设计,不能脱离安全有效性孤立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 (二)使用风险导向 医疗器械可用性若存在问题将不利于人机交互,可能产生使用风险,影响到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同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召回数据也表明医疗器械使用问题较为突出,使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原因在于医疗器械可用性存在问题。因此,医疗器械需要增强可用性,特别是在采用全新使用方式、学习曲线长、非专业用户使用、操作复杂性高、生命支持、药械联用、急救、家用、特殊人群使用等情况下。 考虑到使用风险所致伤害发生概率在执行层面难以统计,故将医疗器械使用风险按伤害严重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分别指错误使用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导致轻微伤害、不可能导致伤害。根据关键任务的定义,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含有关键任务,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不含关键任务。 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级别可通过风险管理进行判定,原因在于医疗器械使用风险是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所定义的风险等级与本指导原则所述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级别可以不同,不过二者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根据风险管理所定义的风险等级来判定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级别,但需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之前进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是高风险医疗器械(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子集,即高风险医疗器械并非都是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高风险医疗器械若采用全新使用方式、学习曲线长、非专业用户使用、操作复杂度高通常属于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 同时,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级别还可通过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进行判定,即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发生与用户使用、用户界面设计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一级召回属于高使用风险,发生不良事件或二级召回属于中度使用风险,未发生不良事件且仅发生三级召回或无召回属于低使用风险。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结合用户、使用场景和用户界面开展风险管理,采用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等风险分析方法及其衍生方法,通过用户界面设计、防护措施、安全信息等风险控制措施将医疗器械使用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必要时开展用户培训,特别是对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 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均需考虑可用性工程要求。上市前将可用性工程纳入医疗器械设计开发和风险管理过程,识别可预见的使用风险并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上市后结合医疗器械使用问题(含不良事件和召回,下同),识别前期未预见的使用风险并改进可用性,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性。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是一个反复迭代、逐步细化的过程,注册申请人需在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开发过程的框架下开展可用性工程可追溯性分析,即识别、追踪并分析用户界面设计的输入、输出、验证、确认、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可用性工程更改亦需开展可追溯性分析。 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水平和使用风险分级管理导向,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级别不同,其可用性工程生命周期质控要求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亦不同。注册申请人需综合判定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级别,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生命周期质控措施: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原则上需开展完整可用性工程生命周期质控工作,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可基于风险管理过程开展可用性工程生命周期质控工作。高使用风险和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详见第八部分。 图4 指导原则基本思路 四、可用性工程过程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是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申请人需在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开发过程的框架下建立充分、适宜、有效的可用性工程过程。可用性工程过程包括用户界面的需求分析、设计、实现、验证、确认、更改等活动,风险管理和可追溯性分析贯穿于其中,且每个活动均需形成相应可用性工程文档。 可用性工程的需求分析活动是指从用户界面概念定义到形成用户界面需求规范的全部活动。基于用户界面需求调研、前代医疗器械用户界面设计以及同类(含前代,下同)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等情况,明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用户/用户组、用户特征、使用场所、环境条件、人机交互方式、操作任务,开展风险分析并识别关键任务,特别是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的关键任务,确定用户界面的技术特征及其使用错误,形成用户界面需求规范。根据用户界面需求规范建立用户界面确认计划。可追溯性分析此时追溯用户界面需求与产品需求、用户界面需求与风险分析的关系。 可用性工程的设计活动是指从用户界面需求规范到形成用户界面设计规范的全部活动。基于用户界面需求规范确定用户界面技术特征的实现方案以及使用错误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说明书与标签、用户培训材料,形成用户界面设计规范。根据用户界面设计规范建立用户界面验证计划。可追溯性分析此时追溯用户界面设计与用户界面需求、用户界面设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可用性工程的实现活动是指基于用户界面设计规范实现用户界面的全部活动,包括说明书与标签、用户培训材料。可用性工程实现活动亦需结合风险管理予以实施。 可用性工程的验证活动(即用户界面验证)是确保用户界面符合用户界面设计规范的全部活动。可用性工程验证活动基于用户界面验证计划形成用户界面验证报告。可追溯性分析此时追溯用户界面验证与用户界面设计、用户界面验证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用户界面验证具体要求详见第五部分。 可用性工程的确认活动(即用户界面确认)是确保用户界面满足用户界面需求的全部活动。可用性工程确认活动基于用户界面确认计划形成用户界面确认报告,并确保综合剩余使用风险均可接受。可追溯性分析此时追溯用户界面确认与用户界面需求、用户界面确认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用户界面确认具体要求详见第五部分。 可用性工程的更改活动包括用户界面更改请求评估、更改策划、更改实施、验证、确认、风险管理、可追溯性分析、文档控制等活动。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过程可根据医疗器械相关设计开发活动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可用性工程方法及其组合。可用性工程常用方法详见附1,可用性工程基本要素详见附2,供参考使用。 五、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 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是医疗器械设计验证与确认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用户界面验证属于设计验证,用户界面确认属于设计确认。从可用性工程角度出发,用户界面验证又称为形成性评价,用户界面确认又称为总结性评价,用户界面验证是用户界面确认的基础。 若适用,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需涵盖特殊人群用户和特殊使用环境,详见附2。 (一)用户界面验证 用户界面验证可采用或组合采用专家评审、认知走查、形成性可用性测试等方法,详见附1。 形成性可用性测试即用户界面验证测试,注册申请人可采用模拟测试(基于模拟使用场景、基于自建可用性实验室)、对比测试(基于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等方法,也可委托第三方可用性实验室(含检测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模拟测试。 形成性可用性测试的参与人员数量根据相关研究结果,通常设定为每个用户组5至8人,能够发现多数使用错误。可按部件或产品开展多次形成性可用性测试,每次可选择不同可用性测试方法,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测试参与人员数量。 形成性可用性测试需制定测试计划,依据测试计划开展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包括测试目的、测试对象、测试参与人员、测试条件、测试任务、测试结果分析、结论等内容。根据测试所发现的错误使用、使用困难、使用险肇,结合风险管理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改进用户界面设计。 (二)用户界面确认 用户界面确认可采用或组合采用总结性可用性测试、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等方式。原则上,全新产品(无产品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在医疗实践中得到充分证实)采用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方式,成熟产品(安全有效性已在医疗实践中得到充分证实)可采用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方式。 1.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即用户界面确认测试,注册申请人可采用模拟测试(基于模拟使用场景、基于自建可用性实验室)、现场测试(基于真实使用场景)等方法,也可委托第三方可用性实验室(含检测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模拟测试。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的参与人员数量需统计计算,相关研究结果表明15人、20人、30人可分别发现至少90%、95%、97%的使用错误。因此,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每个用户组的测试参与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人。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基于医疗器械产品整体,确保测试参与人员均为预期用户且涵盖全部关键任务涉及的用户/用户组,用户界面已设计定型,测试环境与真实使用环境相同或等同,全部关键任务均已纳入。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需考虑测试相关人员的背景。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测试的参与人员、评价人员,即注册申请人的产品直接设计开发人员不能作为模拟测试、现场测试的参与人员、评价人员,注册申请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员工不能作为第三方可用性模拟测试的参与人员、评价人员。评价人员需具备可用性工程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 为保证真实使用场景受试者(如患者)安全,现场测试可能无法纳入全部关键任务,需考虑关键任务的测试选择以及未测关键任务补充测试的方法和要求,并予以记录;建议考虑现场测试参与人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过程通常包括测试计划制定、测试参与人员招募与培训、测试实施、测试数据收集、测试结果分析、测试报告撰写等活动。 测试计划以关键任务为导向,特别是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的关键任务,基于使用风险分析明确测试通过准则,涵盖说明书与标签、用户培训材料测试要求。 测试参与人员招募需考虑人员入组/排除问题,根据用户/用户组的用户特征选择测试参与人员,经常参加同类医疗器械或同一注册申请人所属医疗器械可用性测试的参与人员原则上予以排除,若不排除说明原因并予以记录。测试参与人员培训需基于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考虑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学习曲线长的医疗器械可能需要开展多次培训,若无需开展测试参与人员培训说明原因并予以记录。 测试数据包括观测数据、访谈数据。其中,观测数据源自测试参与人员操作行为的记录(可为图片、视频等),基于测试参与人员隐私保护考虑对相关记录进行适当处理,但需保证操作行为记录的完整性;访谈数据源自测试参与人员关于产品操作、使用知识的问答记录(含问卷、试卷),问答需包含开放式问题。使用知识需特别关注知识任务,如说明书与标签的使用警示,其无法通过观测方式予以评价,故需采用访谈方式。 测试报告包括测试目的、测试对象、测试参与人员、测试条件、测试通过准则、测试任务、测试结果分析、测试计划偏离、结论等内容。其中,测试目的明确本次测试目标,测试对象提供申报产品基本信息和实物图片,测试参与人员列明用户/用户组划分情况及其人员背景、数量以及培训要求与效果,测试条件列明测试所用场地、设备(含软件工具)和测试评价人员情况,测试通过准则明确测试任务通过的准则,测试任务列明全部关键任务测试的项目、流程、结果并提供测试示例图片,测试结果分析结合测试数据(含观测数据、访谈数据)分类描述每个错误使用、使用困难、使用险肇的发生频次、潜在伤害、使用错误类型(感知错误、认知错误、行动错误)、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综合剩余使用风险,测试计划偏离详述每个偏离的情况、影响及处理,结论概述本次测试结果以及综合剩余使用风险可否接受。 总结性可用性测试若测试结果不符合测试通过准则要求,则需分析并确定测试失败的原因及其影响,考虑重新开展总结性可用性测试的范围和内容,并予以记录。若总结性可用性测试出现风险不可接受的使用错误,则需针对上述使用错误开展可用性工程更改活动,并开展补充性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或者重新开展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此时需考虑测试参与人员的重新选择问题。 2. 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述等效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医疗器械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结构组成、用户/用户组、用户特征、使用场所、环境条件、关键任务、人机交互方式、用户培训等方面判定要素基本等同且已在境内注册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 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可参考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方式予以开展。首先结合上述判定要素选定申报医疗器械的等效医疗器械,然后基于上述判定要素逐项进行对比。若二者无差异,开展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若无新增使用风险采用等效医疗器械在境内注册上市所用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作为支持证据;若有新增使用风险,除以上工作外还需提交申报医疗器械针对新增使用风险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若二者有差异,开展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若无新增使用风险采用等效医疗器械在境内注册上市所用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作为支持证据,并提交申报医疗器械针对差异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若有新增使用风险,除以上工作外还需提交申报医疗器械针对新增使用风险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需形成报告,可参考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报告格式,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等效器械选定、评价路径及支持证据、结论、评价人员简介等内容。其中,评价目的明确本次评价目标,评价对象提供申报产品基本信息和实物图片,等效器械选定基于上述判定要素的比对选定等效器械(可选多个),评价路径及支持证据基于申报医疗器械与等效医疗器械的差异性以及新增使用风险情况予以提交(详见表1),结论概述本次评价结果以及综合剩余使用风险可否接受,评价人员需具备可用性工程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建议优先考虑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专业人士。 表1 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支持证据 差异性无新增使用风险有新增使用风险申报医疗器械与等效医疗器械无差异1.1 等效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2.1 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1.1 等效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2.1 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 2.2 申报医疗器械针对新增使用风险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申报医疗器械与等效医疗器械有差异1.1 等效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1.2 申报医疗器械针对差异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2.1 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 1.1 等效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1.2 申报医疗器械针对差异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 2.1 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 2.2 申报医疗器械针对新增使用风险的用户界面确认资料(可与1.2合并) 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亦需形成报告,可参考临床文献检索报告格式,包括检索对象、检索内容、检索结果等内容。其中,检索对象提供申报产品基本信息,检索内容明确检索文献来源范围、检索时间范围、检索词、文献选择标准、检索日期、检索人员等信息,检索结果列明纳入分析的文献列表及全文并概述文献分析结论。需要说明的是,检索文献来源范围覆盖全球主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召回数据库和国内外文献库,需考虑不良事件和召回分级的国家差异;检索时间范围根据同类医疗器械上市时间和产品特性予以考虑,一般为近五年;个案情况可予以排除,但需提供详实的数据分析。 等效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确认资料若因法规前期未作要求而无法提供,则可提供等效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并可与其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合并。 若无等效医疗器械、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无法开展或证据不足,则需采用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方式进行用户界面确认。 六、技术考量 (一)临床试验 考虑到临床试验受试者(如患者)权益保护要求,用户界面确认测试某些关键任务测试项目可能会导致受试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能在临床试验中予以执行。同时,用户界面确认测试对于测试参与人员数量有明确要求,临床试验参与人员数量不一定能够满足相应要求。因此,临床试验通常情况下不能替代用户界面确认测试,但可作为后者的支持和补充。 在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若能满足总结性可用性测试要求则可作为用户界面确认测试。例如,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关键任务的风险均已采取控制措施降至可接受水平,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不含关键任务,相应临床试验若能保证参与人员数量达到要求则可作为用户界面确认测试。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自身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开发过程要求,确定用户界面确认测试与临床试验的时序关系和评价侧重。 (二)进口医疗器械 考虑到进口医疗器械在用户和使用场景方面均存在中外差异,原有用户界面设计未必能够保证医疗器械在中国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同时需要考虑中外可用性工程注册申报要求的差异,包括用户范围、操作任务范围、关键任务类型、总结性可用性测试参与人员数量等方面。因此,进口医疗器械原则上需基于使用风险级别在中国开展相应用户界面确认工作,除非提供数据详实的支持材料证实中外差异对于用户界面确认无显著影响。 对于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结合用户、使用场景和注册申报要求开展中外可用性工程差异分析。若中外差异对于用户界面确认影响的风险可接受,则在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详见第七部分)验证与确认部分提交境外上市用户界面确认资料、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中外可用性工程要求差异分析报告。反之,若中外差异对于用户界面确认影响的风险不可接受,则仍需在中国(或基于中国的用户、使用场景和注册申报要求)开展针对中外差异或者完整的用户界面再确认工作,并在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验证与确认部分提交境外上市用户界面确认资料、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中外可用性工程要求差异分析报告以及用户界面再确认资料。 对于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详见第七部分)、境外上市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即可。 (三)现成用户界面 现成用户界面[3]是指注册申请人未进行(含无法证明)完整可用性工程生命周期控制的用户界面。使用现成用户界面需在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过程中明确质控要求,结合其全球上市后使用问题考虑需求分析、验证、确认、风险管理、可追溯性分析等活动要求,并在可用性工程文档中予以记录,以备体系核查或注册使用。 医疗器械可使用多个现成用户界面,需在确认每个现成用户界面安全有效性的基础上,从医疗器械产品整体角度确认全部用户界面(含自研用户界面、现成用户界面)的安全有效性。此时,每个现成用户界面的安全有效性可参照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方式进行确认,重点分析现成用户界面的上市后使用问题。现成用户界面的安全有效性若无法确认,需按自研用户界面要求重新确认。 注册申请人可全部使用现成用户界面,亦可部分使用现成用户界面,即自研用户界面与现成用户界面相结合,此时自研部分参照自研用户界面要求,现成部分参照现成用户界面要求。 (四)组合使用 若有源主机与专用有源附件、有源设备与专用无源耗材、有源设备与专用试剂盒、医疗器械与药品组合使用方能实现预期目的,则注册申请人需从医疗器械系统层面整体进行用户界面确认,在各自注册单元中提交医疗器械系统的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或根据使用风险级别提交相应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五)标准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可用性工程、人因工程、人类工效学、人体工程学、职业安全相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工作,包括过程标准、产品标准、安全标准和基础标准。 可依据相应过程标准规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过程,并根据医疗器械设计开发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可用性工程方法及其组合。有些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已含有用户界面要求,如连接、控制等,可参考相应产品标准的适用要求开展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工作。有些医疗器械安全标准也含有可用性要求,如报警、家庭护理环境、紧急医疗服务环境、生理闭环控制等并列安全标准和呼麻类设备、监护类设备等专用安全标准,需考虑相应安全标准的适用性。此外,亦可参考符号、标识等基础标准开展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工作。 (六)可用性工程更改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更改需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可用性工程验证与确认活动,同时评估其对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医疗器械的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发生实质性更改通常涉及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结构组成、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证载明事项的一项或多项变更,应申请变更注册。其他可用性工程更改情况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并形成相应评估文档,包含可用性工程更改情况、使用风险管理情况等内容,以备体系核查或变更注册使用。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更改若涉及使用风险级别的更改,则需按照更改后的使用风险级别提供相应可用性工程注册申报资料。 七、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一)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 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适用于高、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风险级别、核心要素、可用性工程过程、用户界面需求规范、使用风险管理、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用户界面可追溯性分析、用户培训方案、结论等内容。 1. 基本信息 明确申报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预期用途、适用人群、结构组成。 2. 使用风险级别 明确申报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级别(高、中、低),并详述判定理由(详见第三部分)。 3. 核心要素 明确申报医疗器械的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其中,用户详述用户/用户组设置情况及其用户特征,使用场景在详述使用场所、环境条件的基础上重点阐述关键任务(若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需注明)的操作序列、预期结果,用户界面详述人机交互方式并提供用户界面图示及注释。 若有多个型号规格,详述在核心要素方面的差异,并开展差异影响评估。 4. 可用性工程过程 提供申报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工程过程流程图,并依据流程图简述可用性工程过程各个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提供可用性工程文档索引表。 若有,可提供可用性工程相关过程标准核查表,用于替代相应描述。 5. 用户界面需求规范 提供申报医疗器械的用户界面需求规范文档。若无单独的用户界面需求规范文档,可提供产品需求规范文档并注明用户界面需求所在位置。 6. 使用风险管理 提供申报医疗器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使用风险矩阵汇总表,以及使用风险管理文档。若无单独的使用风险管理文档,可提供申报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文档并注明使用风险所在位置。 使用风险管理文档需结合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的分析,涵盖申报医疗器械全部已知使用错误的风险分析及其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综合剩余使用风险均可接受。 7. 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 简述申报医疗器械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即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关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用户界面确认若采用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方式则提交总结性可用性测试计划与报告,若采用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方式则提交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报告。报告具体内容详见第五部分。 8.用户界面可追溯性分析 提交申报医疗器械的用户界面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即追溯用户界面的需求、设计、验证与确认、风险管理的关系表。 若无单独的用户界面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可提供产品设计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并注明用户界面可追溯性分析所在位置。 9. 用户培训方案 提交申报医疗器械的用户培训方案,包括用户培训的计划、材料、方式、师资、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 10. 结论 简述申报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工程过程和结果,说明综合剩余使用风险是否均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判定用户界面安全有效性是否满足要求。 若使用现成用户界面,在核心要素、可用性工程过程、用户界面需求规范、使用风险管理、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用户界面可追溯性分析中予以说明。 (二)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使用错误评估报告用于细化风险管理报告关于可用性方面的内容,仅适用于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风险级别、核心要素、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使用风险管理、结论等内容。 1. 基本信息 明确申报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预期用途、适用人群、结构组成。 2. 使用风险级别 明确申报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级别,并详述判定理由(详见第三部分)。 3. 核心要素 明确申报医疗器械的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其中,用户详述用户/用户组设置情况及其用户特征,使用场景在详述使用场所、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提供操作任务列表并注明操作任务类型,用户界面详述人机交互方式并提供用户界面图示及注释。 若有多个型号规格,详述在核心要素方面的差异,并开展差异影响评估。 4. 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 提供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报告,可参考临床文献检索报告格式,包括检索对象、检索内容、检索结果等内容。其中,检索对象提供申报产品基本信息,检索内容明确检索文献来源范围、检索时间范围、检索词、文献选择标准、检索日期、检索人员等信息,检索结果列明纳入分析的文献列表及全文并概述文献分析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检索文献来源范围覆盖全球主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召回数据库和国内外文献库,需考虑不良事件和召回分级的国家差异;检索时间范围根据同类医疗器械上市时间和产品特性予以考虑,一般为近五年;个案情况可予以排除,但需提供详实的数据分析。 5. 使用风险管理 提供申报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文档并明确使用风险管理相应内容,或者提供使用风险管理文档。 使用风险管理需结合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的分析,涵盖申报医疗器械全部已知使用错误的风险分析及其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综合剩余使用风险均可接受。 6. 结论 简述申报医疗器械使用错误评估结果,说明综合剩余使用风险是否均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判定用户界面安全有效性是否满足要求。 若使用现成用户界面,在核心要素、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使用风险管理中予以说明。 八、注册申报资料补充说明 (一)产品注册 1. 研究资料 在“CH3.5.11可用性/人为因素”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若无上述注册申报资料目录可在风险管理资料中提交,下同。 对于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其中,在验证与确认部分,全新产品原则上提交总结性可用性测试报告,成熟产品可提交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报告。 对于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相关研究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七部分,相应文档若在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中可予以引用。 2. 说明书与标签 说明书原则上需明确医疗器械的用户/用户组、用户特征概况、用户限制(如特殊人群用户、患有特定疾病或服用特定药物的用户)、使用场所、环境条件、操作任务、人机交互方式等必要信息。若适用,明确全部关键任务相关使用错误的安全信息。 对于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的关键任务,若通过标签提供使用错误安全信息进行风险控制,则需提交相应标签样稿。 (二)变更注册 根据可用性工程更改情况,在“CH3.5.11可用性/人为因素”提交相应变化对于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 对于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提交如下资料: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发生实质性更改提交关于变化的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发生非实质性更改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的评估文档,未发生更改提交真实性声明并明确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即可。 对于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提交如下资料: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发生实质性更改提交关于变化的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关于变化的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发生非实质性更改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的评估文档,未发生更改提交真实性声明并明确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即可。 若适用,提交说明书与标签的变化说明及其影响评估文档。 (三)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通常无需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若适用,根据注册证“备注”所载明的要求提交相应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九、参考文献 [1]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2014.7. [2]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Z], 2017.1.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Z], 2018.8.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2021.8. [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Z], 2014.12.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66号公告[Z], 2019.8. [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1号公告[Z], 2021.9.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2号公告[Z], 2021.9.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6号公告[Z], 2021.10.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52号通告[Z], 2021.7.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43号通告[Z], 2019.7.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7号通告[Z], 2020.3.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8号通告[Z], 2020.3. [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Z], 2021.9. [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Z], 2021.9. [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监综械管〔2020〕57号[Z], 2020.5. [1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 2023.11. [18] GB 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9] YY/T 9706.106-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可用性[S]. [20] YY 9706.108-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21] YY/T 9706.110-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0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生理闭环控制器开发要求[S]. [22] YY 9706.111-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23] YY 9706.11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预期在紧急医疗服务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24] GB/T 5703-2010, 用于技术设计的人体测量基础项目[S]. [25] GB 10000-19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S]. [26] GB/T 13547-1992, 工作空间人体尺寸[S]. [27] GB/T 18976-2003, 以人为中心的交互系统设计过程[S]. [28] GB/T 21051-2007, 人-系统交互工效学 支持以人为中心设计的可用性方法[S]. [29] GB/T 22187-2008, 建立人体测量数据库的一般要求[S]. [30] GB/T 23700-2009, 人-系统交互人类工效学 以人为中心的生命周期过程描述[S]. [31] GB/T 23701-2009, 人-系统交互人类工效学 人-系统事宜的过程评估规范[S]. [32] GB/T 42061-2022,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S]. [33] 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34] YY/T 0466.1-202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5] YY/T 0466.2-2015,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S]. [36] YY/T 0910.1-2013, 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S]. [37] YY/T 1474-2016, 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38] YY/T 1864-2022, 脊柱内固定系统及手术器械的可用性工程要求与测评方法[S]. [39] YY/T 1630-2018,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基本要求[S]. [40] YY/T 1681-2019,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基础术语[S]. [41] YY/T 1879-2022,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创建和赋予[S]. [42] FDA. Do It by Design: An Introduction to Human Factors in Medical Devices[Z], 1996.12. [43] FDA. Guidance on Medical Device Patient Labeling[Z], 2001.4. [44] FDA. Design Considerations for Devices Intended for Home Use[Z], 2014.11. [45] FDA. Applying Human Factors and Usability 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s[Z], 2016.2. [46] FDA. List of Highest Priority Devices for Human Factors Review (Draft Guidance)[Z], 2016.2. [47] FDA. Content of Human Factors Information in Medical Device Marketing Submissions (Draft Guidance)[Z], 2022.12. [48] FDA. Application of Human Factors Engineering Principles for Combination Products: Questions and Answers[Z], 2023.9. [49] MHRA. Human Factors and Usability Engineering – Guidance for Medical Devices Including Drug-device Combination Products[Z], 2017.9. [50] ANSI/AAMI HE75:2009/(R)2018, Human factors engin eering – Design of medical devices[S]. [51] IEC 62366-1:2015+A1:2020, Medical devices – Part 1: Application of usability 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s[S]. [52] IEC/TR 62366-2:2016, Medical devices – Part 2: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usability engineering to medical devices[S]. [53] Michael Wiklund, Jonathan Kendler, Allison Y. Strochlic [著]. 张强, 彭明辰[译]. 医疗器械可用性测试[M],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3.11. [54] ISO/TC159 Ergonomics[OL]. https://www.iso.org/committ ee/53348.html. [55] SAC/TC7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OL]. http://std.samr.gov.cn/search/orgDetailView?tcCode=TC7. 附 1 可用性工程常用方法 医疗器械设计开发可选择多种可用性工程方法进行用户界面设计,不同设计开发活动也可选择不同可用性工程方法,但是没有一种可用性工程方法能够适用于全部用户界面设计开发活动。因此,注册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可用性工程方法或其组合。 可用性工程方法有很多种,常用方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访谈、问卷调查、现场调查、专家评审、任务分析、功能分析、认知走查、可用性测试。 一、访谈 访谈有助于注册申请人了解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和用户期望,访谈对象包括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的用户、在研医疗器械的预期用户,访谈方式可分为一对一访谈、小组访谈。访谈可用于可用性工程全过程。 二、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用途与访谈类似,不过能够大范围收集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和用户期望,并可采用电话、网络等多种调查方式。问卷调查可用于可用性工程全过程。 三、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指注册申请人实地考察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有助于了解用户、使用场景和医疗器械的相互关系和用户界面设计要求。现场调查主要用于可用性工程早期。 四、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是指注册申请人组织内部、外部的可用性工程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开展医疗器械用户界面评价,必要时可成立专家组。专家根据个人的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依据可用性工程的原则、标准和典型案例开展医疗器械用户界面评价。专家评审可用于可用性工程全过程。 启发式分析是专家评审的特殊情况,需要多位可用性工程专家和临床专家依据可用性工程的原则、标准和典型案例,书面出具医疗器械用户界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五、任务分析 任务分析以操作任务为导向,逐步分析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操作医疗器械的设计要求及其使用风险。基于任务分析可开展感知-认知-行动(PCA)分析,进一步分析感知错误、认知错误和行动错误。任务分析可用于可用性工程全过程,特别是识别关键任务及其风险。 六、功能分析 功能分析以医疗器械功能为导向,逐步分析用户与医疗器械的关系以及用户界面设计要求。功能分析主要用于可用性工程早中期,特别适用于闭环控制功能。 七、认知走查 认知走查通常由一名内部可用性工程专家带领设计团队进行用户界面评价。可用性工程专家会在评价过程中询问测试参与人员执行操作任务时所遇到的问题,并讨论相应解决措施。认知走查主要用于可用性工程早中期,特别是对用户界面初步验证。 八、可用性测试 可用性测试是指基于预期用户在预期使用环境下完成操作任务的观测数据、访谈数据而开展的用户界面评价,即在模拟使用环境、真实使用环境开展的用户界面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申请人基于模拟使用环境的模拟测试、基于自建可用性实验室的模拟测试、基于真实使用环境的现场测试、基于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的对比测试,以及委托第三方可用性实验室(含检测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的模拟测试。可用性测试是用户界面验证与确认的重要方法,主要用于可用性工程中后期。 其他可用性工程方法详见可用性工程相关标准、书籍等文献资料,本指导原则不再赘述。 附 2 可用性工程基本要素 由于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品种差异明显,可用性工程要素难以全部涵盖。因此,本指导原则主要介绍可用性工程基本要素,包括人体基础能力、使用环境、显示、连接、控制、软件用户界面、说明书、标签、包装和文化差异。 注册申请人需基于医疗器械产品特点,结合用户、使用场景和用户界面,参考可用性工程基本要素开展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工作,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用户界面的具体设计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可用性工程基本要素。 一、人体基础能力 了解人体基础能力与限制是可用性工程的基础。可用性工程需要结合人体测量学、生物力学、心理学等知识,综合考虑人体在健康、疾病、服药等状态下身体、感知、认知、行动等方面的基础能力与限制,以满足医疗器械用户需求,降低医疗器械使用风险。此外,可用性工程还需考虑特殊人群的可及性要求。 (一)人体测量学 人体测量学用于量化人体身体特征,包括不同人群的身高、体重、身体部位尺寸、关节活动角度、肢体运动范围、力量与耐力等静态和动态数据。人体测量学是可用性工程的物理基础,有助于了解人体在身体方面的基础能力与限制。 首先根据人体测量数据的分布情况尽量扩大用户人群的覆盖范围,通常从第5百分位至第95百分位,可采用多型号规格、可调节等适应性设计方法保证覆盖范围,缩小覆盖范围需限定用户人群要求。其次要综合考虑用户性别、年龄、体质等因素影响,例如:对于男性和女性均可使用的医疗器械,用户人群覆盖范围通常从女性第5百分位至男性第95百分位。最后要考虑用户个体差异问题,同一用户个体的不同部位数据在人群所处的百分位值可能不同,需要考虑极端情况,除通用设计外尽量少采用人体平均测量数据。 手部是人体操作医疗器械最主要的部位,因此是可用性工程的关注重点,需要考虑手部尺寸(如手指长短与粗细、手掌厚度与宽度)、关节活动角度(如范围、自由度)、手部移动范围、手部力量与耐力等测量数据,同时还要关注用户偏好用手、性别、年龄等因素影响。脚部也是人体操作医疗器械的常见部位,需要考虑脚部尺寸、踝关节活动角度、脚部移动范围、脚部力量与耐力等测量数据,以及性别、年龄等因素影响。 注册申请人可结合中国人群的人体测量数据和有关软件工具开展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工作,若无相应数据则需采用抽样研究等方法完成人体数据测量之后开展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工作。 (二)人体基础能力 1. 感知能力 感知能力包括感觉和知觉,感觉反映的是事物的个体属性,知觉反映的是事物的整体属性,感觉是知觉的前提与基础,知觉是感觉的有机整合。 感觉可分为外部感觉和内部感觉,外部感觉包括视觉、听觉、皮肤感觉、味觉、嗅觉,内部感觉包括平衡觉、本体感觉、内脏感觉。感觉存在适应、对比、后效、协同、补偿、联觉、疲劳等现象。 知觉按主体可分为视知觉、听知觉、触知觉等类型,按客体可分为时间知觉、空间知觉、运动知觉。知觉具有相对性、选择性、整体性、恒常性、理解性、组织性等特性,存在图形、运动、形重等错觉现象。 在感知能力方面,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一般以感觉为基础,与知觉相结合,从整体出发考虑与人机交互密切相关感知能力的特性与限制。 在视觉方面,主要考虑视力、视野、视敏度、色觉等人眼能力。视力和视野是视觉基础能力,如可结合视距和视角选定屏显字体大小。视敏度需要综合考虑照明条件与变化、目标与背景对比度、目标尺寸与颜色、观察时间与方向、目标与观察者相对移动等因素影响。人眼对于彩色的敏感度高于黑白,除去黑白通常可区分八种颜色,因此颜色选用不宜过多;同时需要考虑颜色搭配问题,颜色搭配受材质类型(如纸质、屏显)和照明条件等因素影响。视觉错觉现象较为普遍,如视差、似动等;超过20分钟的闪烁会导致视疲劳,随年龄增长会出现老视问题,存在色盲、弱视、斜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屈光参差等功能障碍,糖尿病等疾病亦会影响视觉。 在听觉方面,主要考虑响度、听觉辨别力等人耳能力。响度、听觉辨别力均与声音的频率和强度有关,相同强度不同频率的声音响度不同,频率辨别力随强度增加而下降,可结合人耳频响曲线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听觉随年龄增长会出现听力减退问题,尤其是对高频声音;存在听疲劳、错觉等现象。 皮肤感觉包含触觉、冷觉、热觉、痛觉。触觉能够感知皮肤所受压力、振动等机械刺激。触觉敏感度随皮肤区域而变化,一般情况下口唇、指腹最为敏感,头胸腹次之,背部、小腿最低。恒定压力触觉有适应现象,振动触觉敏感度还与振动频率有关。 冷觉和热觉合称温觉,能够感知皮肤所受冷热刺激。温觉敏感度也随皮肤区域而变化,较薄较柔软的区域(如大腿内侧)与较厚较粗糙的区域(如脚底)相比更为敏感。 痛觉是伤害性刺激作用于皮肤产生的感觉,常见伤害性刺激包括机械、化学、电气、温度等。痛觉作为危险状况的明确信号,能够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 平衡觉基于前庭器官感知身体平衡状态。本体感觉(含运动觉、位置觉、振动觉等)通过肌肉、韧带、关节等部位的感受器感知身体的位置、姿势和运动。平衡觉和本体感觉能够帮助人体进行身体感知和记忆,并调节人体运动。 味觉、嗅觉、内脏感觉(含压力觉、温觉、痛觉等)通常不用于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特殊情况纳入考量,如口腔、鼻腔用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考虑对味觉、嗅觉的影响等。 2. 认知能力 认知能力是指人脑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和应用的能力,包括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等方面能力。人脑对于每种感知信息的最大处理能力是相当的,对于相对感知信息的分辨能力高于绝对感知信息。人脑基本上只具备单通道信息处理能力,面对并发多任务时会根据优先级进行任务切换,但任务切换能力会随单个任务处理难度的增加而下降。人脑对于不同感知信息的处理速度也不同,反应时间取决于感知种类和刺激特性,可通过训练、刺激优化等方式缩短,随年龄、疲劳、疾病、药物等因素而加长,此外还需兼顾速度和准确性的关系。 在认知能力方面,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主要考虑人脑在注意力、记忆力和思维力等方面认知能力的特性与限制,亦需考虑用户偏好和使用习惯。 注意力需要基于指向性和集中性两个基本属性,考虑广度、稳定性、分配性、转移性等特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保证操作任务并发数不宜过多,操作任务提示程度与优先级相匹配,结合中断的类型和频率考虑操作任务中断的风险,兼顾长时间稳定性与疲劳的关系。 记忆力需要考虑广度、敏度、容量、准确性、持久性等特性。记忆力根据记忆持续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瞬时记忆(又称感觉记忆)持续时间约为1秒种,通常不用于可用性工程;短时记忆(又称工作记忆),持续时间不超过1分钟,记忆容量有限,信息提取速度和遗忘速度均较快;长时记忆持续时间可达数年或终生,记忆容量无限制,信息提取速度慢于短时记忆,遗忘速度较慢,又可细分为陈述性记忆(事实,做什么)和程序性记忆(过程,如何做)。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考虑人机交互的时间、速度、过程、内容与短时记忆、长时记忆的关系。 思维力是认知能力的核心,内涵较为广泛,可用性工程主要考虑其所属的理解力、计算力和判断力。理解力是思维力的基础,需要考虑符号、术语、缩写的易理解性,避免出现使用错误。人脑最高计算力是一阶微积分运算,即使是简单算术计算也难以实现持续快速准确的运算,需要尽量减少计算要求。 判断力在物理量估计方面存在如下倾向:低估水平距离,上看高估、下看低估垂直距离,低估锐角、高估钝角,高估大体积、低估小体积物体重量,高估高温、低估低温,高估加速物体速度,低估物体数量等。在事件概率估计方面存在如下倾向:高估低概率事件而低估高概率事件,高估喜欢事件概率而低估厌恶事件概率,不愿相信连续独立事件的固定概率,倾向肯定低风险事件而否定高风险事件等。 3. 行动能力 行动能力需要基于人体测量学数据,结合生物力学知识,考虑人体在运动范围、响应时间、力量、耐力、疲劳等方面特性与限制,同时考虑性别、年龄、疾病、药物等因素影响,避免用户损伤。 在行动能力方面,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重点考虑肢体协调性、姿势稳定性、动作重复性等要求。上肢是人体操作医疗器械的主要肢体,需要综合考虑手、臂、腕、肘、肩的协调作用以及相互影响。姿势稳定能够减轻肌肉疲劳,避免用户损伤,需要尽量减轻医疗器械重量或其操作所需力量,尽量缩小关节活动角度,通常为关节活动范围的一半。动作重复会增加肌肉骨骼损伤的可能性,需要在用户操作期间提供肌肉休息时间,或者在涉及不同肌肉群的操作任务中轮换用户。 具体而言,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尽量减少操作任务的动作步骤以及动作重复性,合理设置用户动作切换节奏;直线运动通常最为准确,但连续的曲线运动优于方向突变的直线运动;手部水平移动快于垂直移动,双手尽量同时动作,手部除休息期间外不应闲置,以肘部为中心的手臂动作更为准确;单手视觉定位正前方60°方向更快更准确,双手视觉定位正前方30°方向更快更准确;可用脚部操作代替手部操作以缓解手部疲劳,最大化利用重力以减轻身体疲劳。 (三)特殊人群可及性 特殊人群包括儿童、老人、孕妇以及残障人士。医疗器械预期用户若为特殊人群或者含有特殊人群,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考虑可及性要求,特别是家用医疗器械。 提高医疗器械可及性通常有两种设计方法。一是直接更改设计,如增加触觉提示功能方便视觉功能障碍用户使用;二是提供辅助工具,如提供放大镜方便老人用户使用。 特殊人群的人体测量数据相对较少或者可能缺失,需要开展人体数据测量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性化测量。 1. 儿童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感知、认知、行动等方面能力从整体来讲弱于成人,如力量与耐力、注意力稳定性、运动范围等。不过某些方面能力强于成人,如计算力、记忆力等。因此需要根据儿童特点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如减轻医疗器械操作所需力量,简化操作步骤等。 儿童不同器官发育进程不同,而且存在性别差异,因此不同年龄、性别的儿童能力差异较大。一方面需要考虑儿童用户人群的覆盖范围,必要时根据年龄、性别等因素细化儿童用户/用户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考虑采用适应性设计,尤其是对处于快速发育阶段的儿童。 2. 老人 老人身体机能随着年龄增长而减退,如视觉、听觉、记忆力、耐力、反应时间、运动速度等,并且更易倚赖过去经验,与成人相比容易发生身体损伤。因此需要根据老人特点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如减少耐力操作,屏显字体使用大号字体等。 3. 孕妇 孕妇身体和行动能力均有所受限,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予以考虑,需要减少运动范围和耐力操作,限制使用特定姿势,避免身体疲劳。 4. 残障人士 本指导原则所述残障人士是指存在永久性或暂时性身体功能障碍的用户,值得注意的是残障人士用户可能不止一种身体功能障碍。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根据残障人士用户的身体功能障碍类型,考虑相应设计要求。 对于有下肢功能障碍的用户,需要考虑用户操作医疗器械时的身体姿势、姿势稳定性、视野、可触及范围、工作空间等要求,如采用坐姿、座椅高度可调节等设计。 对于有上肢功能障碍的用户,需要考虑提供多种操作模式。尽量实现单手操作,避免精细动作和并发多任务操作,重复动作考虑时间间隔;结合视觉、触觉等感觉识别控制装置,控制装置调节力度尽可能小,以触摸控制代替机械控制,以滑动控制代替旋钮控制。 对于耳聋或有听觉功能障碍的用户,至少提供一种非听觉操作方式,如采用视觉、触觉或混合操作方式,或者提供辅助工具。 对于眼盲或有视觉功能障碍的用户,至少提供一种非视觉操作方式,如采用听觉、触觉或混合操作方式,或者提供辅助工具,如采用文本描述并结合电子导航。对于视敏度不佳用户,可使用高对比度大号字体,或者提供放大镜软件工具。对于色盲用户,可使用形状、尺寸、位置、纹理、振动等信息来区分控制装置,但需考虑控制装置的布局以免发生意外激活。 对于有触觉功能障碍的用户,需要提供触觉与视觉、听觉相结合的操作方式。 对于有认知功能障碍的用户,需要基于用户最低认知水平要求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如逐步提示操作,避免紧急任务等。 对于口哑或有语言功能障碍的用户,可采用视觉、触觉或混合操作方式,或者提供辅助工具,如采用即时消息软件工具。 二、使用环境 (一)通用考量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一方面需要考虑使用环境对用户和医疗器械的影响,如舒适的环境条件有助于用户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医疗器械正常运行对照明、温度、湿度、气压、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有所要求;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医疗器械对用户和使用环境的影响,如医疗器械正常运行所产生的噪声、振动、热量、辐射等因素会影响使用环境,也可能会对用户产生干扰甚至伤害。 某些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多个使用场所,不同使用场所所需的环境条件也不同,因此可用性工程需要保证医疗器械在每个预期使用场所下均能安全有效使用。家庭、急救等使用场所与普通医疗场合有较大差异,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考虑相应可用性要求。 使用环境某些因素会对用户产生伤害,如强光、强音、高温、低温、辐射等,因此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具以保护用户,此时需要考虑个人防护用具对于用户基础能力的影响。 (二)设计要素 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考虑的使用环境常见因素包括空间、照明、温度、湿度、气压、洁净度、噪声、振动、辐射等。 1. 空间 可用性工程需要结合医疗器械的物理尺寸、连接关系以及用户的可触及范围、心理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使用环境的空间条件,如面积、层高、布局、朝向等,明确空间条件的最低要求并告知用户。 医疗器械若可用于多个使用场所,需要保证医疗器械在每个预期使用场所的空间条件下均能安全有效使用。 2. 照明 良好的照明条件是用户正确使用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结合环境光考虑照明要求,如光源、照度、颜色等,必要时自带照明功能或者使用医用照明设备,特殊情况使用护目镜。 环境光需要考虑空间布局、纹理颜色、采光条件、阳光直射、反光等因素影响。不同使用场所的照度要求不同,如手术场合需要高亮聚焦的照明条件,门诊场合照度要求通常与普通办公环境相当。照明颜色不仅可用于区分使用场所,而且能够对用户心理产生影响。 医疗器械若可用于多个使用场所,需要考虑不同使用场所照明条件的差异,保证医疗器械在每个预期使用场所的照明条件下均能安全有效使用。 3. 温度、湿度与气压 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与气压不仅会影响医疗器械的性能,而且会影响用户基础能力,同时某些医疗器械也会对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和气压产生影响。因此,可用性工程需要兼顾上述两方面情况。 预期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使用的医疗器械需要考虑用户的耐受能力,尽量减少长时间操作。同时,医疗器械表面温度过高或过低可能会对用户产生伤害,需要根据表面温度限值进行设计,表面温度限值取决于接触部分材质、接触时间、接触面积等因素。 预期在潮湿环境使用的医疗器械需要考虑防滑设计,如采用表面纹理处理,保证用户手部弄湿后仍能准确操作。有源医疗器械还需考虑电气安全风险。某些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会提高周围环境湿度,需要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环境湿度处于合理水平。 预期在高压环境使用的医疗器械不仅要考虑自身抗压限值,而且要考虑高压对于用户基础能力的影响,如高压会影响用户视力,需要采用更大、更亮的显示装置。预期在低压环境使用的医疗器械需要考虑用户的耐受能力,尽量减少长时间操作。 4. 洁净度 对于有洁净度要求的医疗器械,表面尽量光滑,没有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同时重要位置和部件采取防尘措施,如标签、开关、显示装置、连接装置、控制装置、通风口等。 对于在无菌环境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考虑设计为一次性使用,若为可重复使用需要考虑所用灭菌方法对于医疗器械的影响。使用无菌罩保证其不会影响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包括医疗信息的显示。有源医疗器械可考虑采用远程控制,此时需要保证远端能够准确显示无菌环境中的医疗信息。 5. 噪声 噪声会产生听觉干扰,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和患者休息,甚至可能伤害用户和患者的听力。可用性工程需要考虑使用环境的背景噪声以及医疗器械所产生的噪声。 背景噪声与使用场所、地理位置、噪声源、时间段(白天/黑夜)等因素密切相关,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医疗器械所产生的噪声较为普遍,典型噪声源自报警声音,一方面背景噪声不能掩盖报警声音,另一方面音量过大的、频繁的报警声音会对用户和患者产生心理压力,报警提示音可设计为可调节方式。 噪声会干扰人员交流以及用户正常使用,而过强、过长的噪声会产生听力损伤乃至听力丧失,因此需要基于噪声限值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控制医疗器械所产生的噪声水平,必要时使用防护耳罩,并采用视觉、触觉或混合操作方式。 6. 振动 使用环境和医疗器械自身的振动均会干扰医疗器械正常运行,可能造成用户操作困难。在急救转运等场合下尤其需要考虑振动的影响,例如显示装置的振动不仅会产生干扰杂波,而且会增加用户识别信息的难度。因此,需要基于使用场所,结合振动的幅度、加速度等特性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如采用减振措施、使用大尺寸控制装置。 7. 辐射 预期在辐射环境使用的医疗器械除了考虑人员防护、警示信息等要求之外,还需考虑个人防护用具对于用户行动能力的影响,一方面可能会限制用户某些动作的运动幅度,另一方面对用户耐力的要求较高,需要考虑用户疲劳问题。另外,医疗器械有些元器件对放射线敏感,在辐射环境中使用也需考虑防护问题。 三、显示 (一)通用考量 对于很多医疗器械而言,显示装置是向用户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有时也是用户输入方式(如触摸屏)。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考虑显示装置特性与用户、使用环境和操作任务的关系。 大多数显示装置设计为通用目的,未必能够满足医用要求,所以需要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和核心功能,根据显示装置的类型、性能指标等特性选择合适的显示装置。虽然显示装置供应商通常会公布显示装置性能指标,但由于各供应商测试方法不同,仅靠性能指标选择显示装置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需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评估显示装置特性。 显示装置评估不仅要考虑用户的人体测量学数据和视觉能力,而且要考虑用户与显示装置的空间关系,包括显示装置安放位置与方向、用户姿势与变动、观察距离与角度等因素。移动医疗器械的显示装置还需考虑环境光影响和照明要求。 (二)设计要素 1. 显示条件 观察距离是指用户眼睛与显示装置中心的直线距离,显示装置需要保证从最小到最大观察距离均能获得预期显示效果。 很多医疗器械是可移动的,用户姿势也是变动的,所以用户通常不会位于显示装置最佳观察角度,因此需要考虑横向和纵向视场角度最大值,并在最大视场角度下评估显示装置特性。 显示装置安放位置与方向不当会增加信息获取时间,甚至获得错误信息(如混淆6和9、5和2),需要加以重视。 2. 信息显示原则 信息显示遵循最小够用原则,仅显示用户正常使用所需信息,避免分散用户注意力。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性显示或定量显示,定性显示通常用于对精确性要求不高的情况。信息显示格式需要保证字符、图形的尺寸和间距均处于合理范围,避免出现视觉错觉。 重要信息突出显示,如高亮度、高对比度、颜色显示等。保证用户能够重复查阅,如提供存储、查询功能。信息更新速度和频率需要符合用户使用要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更新,注意信息自动更新可能会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可提供屏幕冻结功能。 3. 显示装置特性 显示装置特性需要考虑空间特性、时间特性、亮度、对比度和颜色显示等要求,可采用调制传递函数(MTF)进行评价。 空间特性包括屏幕尺寸、分辨率、像素、坏点、几何失真等要求,其中坏点、几何失真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时间特性包括刷新率、闪烁、抖动、响应时间等要求,其中刷新率需要高于临界闪烁频率,高频抖动会导致显示模糊,响应时间需要考虑信息更新频率要求。 亮度需要根据使用环境设置上下限值,必要时具备亮度可调节功能,并保证屏幕各处亮度的均匀性,并行使用多个显示装置通常需要保证各显示装置亮度水平相当。 对比度需要考虑屏显信息和背景的亮度差异。亮背景显示暗信息或者暗背景显示亮信息均可接受,前者边缘较为清晰,后者较少出现闪烁现象,不过后者更适合颜色显示。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光反射可能会减弱对比度。 颜色显示需要考虑颜色均匀性和颜色搭配问题,屏幕各处色度值的差异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红色和蓝色相邻显示。 四、连接 (一)通用考量 连接根据医疗器械与人体相连情况可分为人体连接和非人体连接,其中人体连接是指医疗器械与人体直接相连,反之即为非人体连接。人体连接包括液体连接(如静脉注射管路、血液透析管路)、气体连接(如呼吸机管路、供氧管路)、电气连接(如电极、传感器)等情况。非人体连接包括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连接、医疗器械与附件连接、能源连接(如电源、气源)、通信连接(如网线、串口)等情况。人体连接的风险高于非人体连接。 连接失效包括连接失败、连接错误和连接中断。其中,连接失败是指连接装置不能实现有效连接,包括部分连接、虚连接;连接错误是指连接装置与非预期的连接对象相连;连接中断是指连接装置在使用过程中非预期的断开。连接失效可能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因此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根据连接失效类型考虑连接的技术特征和设计要求,原则上相同功能采用相同的连接技术特征,不同功能采用不同的连接技术特征。 连接还需考虑一次性使用与可重复使用、断开连接和重新连接的频率、用户特征、使用场所等方面要求,一次性使用、连接频率高、非专业人士使用、急救与多任务操作场合通常风险较高。此外,亦需考虑部件更换的连接要求以及用户提示与检查要求。 (二)设计要素 1. 防止连接失败 防止连接失败主要遵循以下设计原则:尽量减少连接所需力量,最大程度降低连接装置重量,尽量减少手部或手指的运动范围,避免使用需要粘合的材料,提供连接对准标识,尽可能提供听觉或触觉提示,增加表面纹理以增强抓握稳定性,尽量减少连接所需时间,管路提供液体或气体流向指示,电源连接保证部分连接不会通电,提供长度足够的连接电缆,必要时对长电缆进行颜色编码,电缆和软管的松脱端处于用户可触及范围内,断开连接保证连接装置复位到默认状态,提供足够的连接装置插拔空间,尽量减少辅助工具的使用,保证连接装置不会夹住用户所戴手套,振动环境使用大尺寸连接装置等。 2. 防止连接错误 防止连接错误需要考虑连接装置的区分问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标签、形状、对准标识、针脚排列、外壳样式等方式进行区分,也可使用内置芯片等电子标识进行区分。 防止连接错误主要遵循以下设计原则:连接装置仅能有一种正确连接方式,尽量采用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连接规范,保证与相似连接装置的差异性,使用保护装置等。 3. 防止连接中断 防止连接中断主要采用机械锁定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旋转锁环、推拉锁紧装置、锁紧杆、螺栓固定装置、快挂扣等装置,也可采用触觉、听觉和视觉提示以及连接状态监视等方法。机械锁定装置实现单手操作,必要时提供操作指示。 4. 连接装置保护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连接装置,需要考虑保护要求:连接装置末端在断开连接时具备自身保护能力,外壳防护能力与使用环境相匹配并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影响,连接牢固度与连接频率相适应,电气部件位于母连接装置内,避免管路和电缆大幅度弯曲,尽量减少辅助工具的使用,确保用户能够利用大肌肉群,便携式医疗器械尽量将连接装置放于隐蔽处。 五、控制 (一)通用考量 控制是指用户通过控制装置调节医疗器械预期功能。除了功能单一且操作简单的少数医疗器械,大多数医疗器械均配有控制装置。因此,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需要注重控制装置的设计要求。 控制装置可分为机械控制(如手柄、旋钮)和电子控制(如触摸屏、轨迹球),包括连续控制、步进控制、多态控制、双态控制、紧急启停控制等方式。不同种类的控制装置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和适用场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首先需要明确控制装置所对应的功能要求,包括功能的控制边界、控制精度、状态信息反馈、错误使用严重性等因素。然后根据用户和使用场景选择合适的控制装置,进而明确控制装置的技术特征,如形状、尺寸、行程、作用力、布局等,必要时使用联锁、紧急启停等安全控制装置。此外,有源医疗器械的控制装置与显示装置关系密切,需要同时考虑二者的设计要求,如保证显示与控制的一致性、合理设置显示区域与控制区域的比例。 在某些使用场景下,用户需要穿戴个人防护用具操作控制装置,个人防护用具可能会影响用户的视觉、听觉和触觉等基础能力,可用性工程需要予以考虑。 (二)设计要素 1. 防止意外激活 控制装置需避免意外激活(含失活),特别是涉及安全性的功能。防止控制装置意外激活的方法主要包括:控制装置布局合理,控制装置内陷于周围平面之下,控制装置外周使用凸起的物理隔离物,设置激活时间限值,采用阻尼或长行程设计,多步操作或用户确认方能激活,使用联锁控制装置等。 2. 几何属性 几何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形状、尺寸、位置、行程、表面纹理、运动方向(如移动方向、旋转方向)等因素。不同种类的控制装置对于几何属性的要求差异较大,如按钮主要考虑形状、尺寸和行程,旋钮主要考虑尺寸、位置、旋转方向和表面纹理,等等。因此,可用性工程需要根据控制装置的种类和适用场合考虑其几何属性的设计要求。 3. 作用力 控制装置启停所需的作用力需要适中,在尽量减少用户操作力量的同时防止意外激活。同时考虑作用力过冲问题,即作用力过大导致控制装置实际运动范围超出预期设定,可能发生错误使用,特别是对手部力量控制不佳的用户。 4. 状态信息反馈 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反馈是保证用户正确使用的基本条件,需要考虑即时性、直观性、冗余度等要求。状态信息反馈出现延迟容易发生错误使用,需要采用风险控制措施,若延迟时间为固定值需在说明书予以警示提示。控制装置需要能通过自身触觉反馈或外部显示装置提供清晰的状态信息以便用户操作,触觉反馈通常采用弹性阻尼设计,即阻尼初始较低,然后快速增加,至控制装置激活后迅速下降。对于涉及安全性的情况,需要同时提供视觉、听觉和触觉反馈,以保证状态信息的冗余度,避免用户疏忽发生错误使用。 5. 布局 控制装置的布局与其类型、技术特征密切相关,需要同时兼顾。布局需要考虑安装空间、位置关系、分组等要求。水平面安装对于空间的要求通常高于垂直面安装,在控制装置周边提供足够空间以便用户放置手部。多个控制装置需要考虑相互的位置关系,过近容易发生误按,过远不便操作;有源医疗器械控制装置与相对应的显示装置需要就近放置,并保证用户操作不会遮挡显示装置。多个控制装置还需考虑分组问题,通常最常用的控制装置放于用户使用最方便的位置,也可根据控制装置的重要性、功能类型或操作顺序进行分组。 6. 触摸屏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触摸屏实现控制和显示(详见本附录“显示”部分)日益普遍,可用性工程需要考虑触摸屏的优势、劣势以及适用情形。其特别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使用菜单选项,注意力需要集中于显示装置,注意力切换费时或产生风险,需要减少用户输入次数,用户缺乏使用经验,紧急场景使用。 触摸屏几何属性和布局要求主要考虑尺寸、形状、间距和视差。按钮尺寸和间距需要适中,间距过小容易误按,可扩大触摸区域或使用防错软件。可使用视觉“凹”和“凸”形状指示按钮状态。视差是触摸屏常见问题,需要最大程度缩短触摸表面和屏幕表面之间的距离或使之重合,当不可避免时可通过增大按钮尺寸和间距进行补偿。 触摸屏作用力可设计为根据用户需要进行调整,以最小化意外激活的可能性。“向上触发”(释放时激活)通常优于“向下触发”(初次触摸时激活),保证按钮整个区域均可触摸,需要精确选择目标时使用十字准线,突出显示当前选定区域,使用形状、颜色编码区分不同活动区域。可使用视觉、听觉、触觉等状态信息反馈方式,听觉反馈方式提供静音选项,连续按压按钮提供即时反馈。 触摸屏还需考虑分辨率、清洁、校准等要求,以及手指遮挡、指纹痕迹、输入缓慢等问题,尽量不要使用滚动列表,戴上手套可能无法操作。 六、软件用户界面 (一)通用考量 医疗器械软件用户界面设计需要以用户为中心,以关键任务为导向。若适用,需符合相关医疗器械标准的要求。 软件用户界面风格在交互方式、美工和注释等方面需要保持一致性,帮助用户尽快熟悉、掌握医疗器械正确使用方法。软件用户界面所用字体、符号、图表和注释需要具有可识别性,并能区分信息优先级,以便用户能够快速响应。 软件用户界面设计需要具有一定可扩展性,以满足医疗器械不断改进对于软件用户界面更新的要求。同时考虑兼容性,以满足医疗器械互操作性要求。 显示装置屏幕尺寸是软件用户界面设计的物理基础,通常显示装置屏幕尺寸越小软件用户界面设计难度越大,但显示装置屏幕尺寸取决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和核心功能,并非越大越好。 硬件接口与软件用户界面通常由不同团队设计,且前者设计定型通常先于后者,这将不利于软件用户界面设计,因此需要加强软硬件接口集成设计。 注册申请人通常会对全线产品采用相同的软件用户界面设计风格,但可能不能满足具体产品的个性要求,因此软件用户界面设计需要兼顾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二)设计要素 1. 界面风格 软件用户界面风格需要考虑界面数量、界面深度、界面宽度、界面结构等要求。软件用户界面以操作任务为基础,界面数量不宜过多,通常少于十个。界面深度用于反映界面分层结构,通常一至三层。界面宽度用于反映一个界面所含选项数量,通常三至十二个,典型五至九个。界面结构包括线性结构、分支结构、网状结构以及混合结构,每种界面结构各具特点,因此需要结合操作任务和界面结构特点选择适宜的界面结构。 2. 屏幕布局 屏幕布局需要考虑网格对齐、内容分级、内容分区、背景等要求。屏幕内容以网格为基础相互对齐,分区显示,不同区域相互隔离,与背景保持适宜的比例和对比度,并根据优先程度分级,高优先级内容突出显示,如位置、高亮。 3. 字体 字体需要考虑字体类型、字体大小、字体间距、对齐方式、特殊字体(如加粗、倾斜、下划线)、字母大小写、背景对比度、显示分辨率、字符串长度等要求。 4. 颜色 颜色需要考虑颜色数量、颜色含义、颜色搭配等要求。颜色数量不宜过多,通常三至五种。颜色含义需要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常识惯例予以规范,通常不应允许用户调整颜色含义。颜色搭配得当可增强显示对比度和可识别性。颜色也可用于内容分区和状态指示。 5. 动态显示 动态显示需要考虑趋势显示、波形显示、数值显示等要求。趋势显示用于反映参数随时间变化的趋势,既可实时显示又可非实时显示,能够显示当前和历史参数,并可调整时间间隔。波形显示与趋势显示类似,常用于参数的短时实时显示,需要考虑数量、周期数、分辨率、线宽、颜色、背景色、冻结、刷新、缩放、比较等要求。数值显示仅显示参数当前数值,需要考虑字体、颜色、高亮、闪烁、位置等要求,闪烁频率通常1-3赫兹。 6. 交互方式 交互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菜单、直接操作、对话框、命令行、数据输入、触摸屏等方式,软件用户界面设计需要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和核心功能选择适宜的交互方式,同时考虑交互速度、兼容性、一致性等要求。 数据输入需保证完整准确高效,需要考虑输入区域、注释、对齐、数组排列、自动输入与检查、用户修改与检查等要求。输入区域明确区域尺寸、数据格式要求并突出显示。注释明确输入示例、参数单位、缩写、位置等要求,其中参数单位不能混用,使用业内公认缩写。数组排列通常采用窄列方式。自动输入明确数值范围,并可由用户进行修改与检查。 屏幕交互需要考虑触摸屏、屏幕键盘、软键盘等要求。触摸屏设计要素详见本附录“控制”部分。屏幕键盘需要考虑自动显示与隐藏、按键布局、信息反馈等要求。软键盘作为软硬件结合方式,需要考虑位置对齐、含义相同、信息标识等要求,相关联的软件与硬件采用相同的颜色、符号等标识。 7. 用户支持 用户支持需要考虑操作指引、错误防护、语义、优先级、弹出框、图表、动画、一致性等要求。操作指引尽量采用循序渐进方式,特别是对新用户。错误防护可采用自动检查、用户检查等方式。语言简明易懂,突出显示高优先级信息。软件用户界面所用符号、术语、缩写与说明书、标签、用户培训材料保持一致。 8. 安全信息 对于关键任务,特别是兼为紧急任务、常用任务的关键任务,若通过安全信息对使用错误进行风险控制,则软件用户界面需提供相关安全信息。 七、说明书 (一)通用考量 说明书是帮助用户了解如何使用医疗器械的基本方式,其内容、结构、语言的组织对于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具有重要作用。说明书编写过程与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过程保持同步。 说明书应符合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涵盖预期用户在预期使用场景正常使用医疗器械的全部要素,从其类型、内容、文档结构、语句结构、图表使用、用户特征、使用环境、操作任务、注意事项等方面考虑可用性工程要求。 (二)设计要素 说明书原则上需提供医疗器械背景信息;提供任务导向的使用步骤,以简明易懂方式逐步描述使用步骤,需要视情况而定的使用步骤给出明确提示;信息易于快速、精确检索,可采用结构化描述方式,尽量使用描述性而非概括性用语;语言简明易懂,在准确表意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短句和定量用语,避免使用专业性过强的用语,尽量减少用户反应时间;善用空白和线条改善文本结构以提高可读性,必要时使用图示描述使用步骤;慎用颜色,除非颜色有助于正确使用;注意事项与使用步骤同步描述,但不能混合描述,在使用步骤旁边以醒目形式进行描述;根据说明书类型进行内容设计,如用户说明书、技术说明书、快速参考手册。 说明书设计需要结合使用场所考虑工作空间、个人防护用具的影响。用户工作空间有限,对说明书的尺寸、重量、数量等方面有所限制。对于某些使用场所,用户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可能会对说明书阅读产生影响,如戴上手套不易翻页。 说明书需告知用户关于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风险,明确医疗器械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提示可能影响医疗器械正常运行的行为,必要时明确用户轮换的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户的使用要求。 说明书提供形式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各具优劣,需要结合使用场景考虑不同提供形式的适用性,以及联合使用的必要性。对于预期用于多种使用环境的医疗器械,需要保证说明书在每个预期使用环境均能易于取用、阅读和存放,且方便转运。 八、标签 (一)通用考量 标签有助于用户快速、准确的操作医疗器械,其使用效果取决于标签内容及重要性、观察距离与角度、照明条件、颜色与编码、符号与代码、与其他标识的一致性、阅读时间限制与准确性要求、用户视觉和阅读能力等因素。 标签设计通常需要考虑标签的内容、位置、方向、关系指示、固定、耐久性和评估等要素,以保证标签的易读性、易理解性。标签内容应符合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功能说明信息需要位于主要区域之外,非功能说明信息(如商标)不应影响医疗信息显示,危险信息需突出并易读易理解。标签位置根据标签内容及其重要性进行确定,在保证用户可视性前提下避免用户触碰,相邻标签之间留有空隙。标签采用水平方向以便用户快速阅读。标签关系指示能够区分相关功能,必要时采用冗余设计。标签固定保证标签在医疗器械正常使用、清洁、维护过程中不会被移除,如使用粘结剂、螺栓固定。标签耐久性保证标签耐受磨损,至少在使用期限内持续有效,必要时永久有效,如采用蚀刻法等。标签需在医疗器械用户/用户组中进行评估。 (二)设计要素 标签内容的清晰度、一致性和简洁性至关重要,用语、符号和缩写等信息需与医疗器械部件、说明书、用户培训材料保持一致。用语能够准确传达意图,指示清晰明确,尽量简短,避免使用不常用的术语,符号和缩写符合常识惯例。为避免混淆,不宜将相似用语或缩写用于不同功能。 在特定使用场景下,只有用户能够普通识别并理解符号含义方可使用符号。符号需是唯一的,并可彼此区分,尽量使用相关标准所规定的符号,若使用标准未规定的符号需要在说明书中予以定义。用于传达重要信息的符号需评估。 易读性是设计重点,尤其是对可用于多个使用环境的医疗器械。字体类型、尺寸、对比度、印刻样式均会影响易读性,也需考虑照明条件、观察距离与角度等因素影响。最好使用清晰简单的字体类型,字符与背景具备高对比度,用户若为非专业人员尽量使用大号字体。易读性需在最差情况下进行评估,涵盖全部预期使用环境。 编码有助于用户快速、准确识别医疗器械部件或特性,可通过标签的尺寸、形状、位置、颜色进行编码,同时关注编码的数量要求和差异性,重要信息采用冗余编码。尺寸编码可用于区分信息重要性以及信息分组,形状编码可用于关联同类部件,位置编码可用于同一功能组所含部件的关联。颜色编码慎用,需要采用冗余编码,可依据常识惯例进行颜色编码,颜色保证一致性和高对比度,数量不宜过多,并考虑照明条件的影响。 管路(含液路、气路等)可使用箭头、线条、颜色等方式进行标识。起点与终点标识位置与管路实际位置相匹配,箭头清晰表明流动方向,线条不能重叠,相同物质使用同一颜色标识,相同颜色的线条避免平行绘制,线条与背景具备高对比度。 大型医疗器械需要考虑标签分层设计,通常依据系统、子系统、部件的层级,以标签尺寸逐级减少的方式进行分层设计。 九、包装 (一)通用考量 包装是医疗器械设计开发易被忽略的环节,经常置于设计开发最后阶段。包装设计若能充分考虑可用性工程要求并尽早开展,可有效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性。 包装设计同样需要基于用户、使用环境予以考虑。医务人员、患者在能力、知识、经验、培训以及对包装的认识、操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理医疗场合和家庭场合的环境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无菌环境与非无菌环境,因此包装设计需要考虑用户、使用环境的差异,必要时采用不同设计方案。医疗器械若含有多个用户组并用于多个使用环境,包装设计需要涵盖全部用户组和使用环境的设计要求。 此外,包装设计还需考虑再包装、运输包装的要求,以及内包装与外包装、总包装与分包装的差异。 (二)设计要素 包装设计除了考虑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评估等因素之外,还需考虑以下设计要素: 包装开封需要基于用户上肢能力,尽量避免使用辅助工具,复杂或特殊包装需清晰明确标示开封步骤,开封过程保证内部物品的完整性,防止意外触发运行,开封后保持开放状态,内部物品易于取出。开封不能伤害用户,用力开封避免内部物品飞出,无菌医疗器械避免破坏无菌环境。 有些医疗器械使用前需要用户组装,或者需要按照特定顺序组装。此时包装外面需列明医疗器械全部组件,开封后全部组件清晰可见,在显著位置明示组装顺序,尽可能多提供组装提示,组装操作与用户基础能力相匹配。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避免组装,若无法避免尽量简化操作,并明示操作步骤和要求。 包装标签需突出重要信息并按重要程度排序,采用大号、高对比度的字体与符号,所用术语符号符合用户预期及法规标准要求,避免使用形似、音似的用语。明示运输、存储的环境条件限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若适用明确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具。主机与耗材若分开单独包装,需要考虑二者的包装关联性。 包装标识可采用条形码等识别码,根据法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可结合包装的颜色、尺寸、形状等信息进行标识,确保用户均能理解包装标识含义。 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包装需明示无菌、所用灭菌方法、开封环境条件、完整性检查、包装破损切勿使用等信息,特别是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需易于从无菌屏障系统中以无菌方式取出,无菌屏障系统需保证开启位置易于识别且易于开启,并在开启过程中不污染及损坏无菌医疗器械。此外,还需考虑包装与灭菌方法的关系。 很多医疗器械需要在未开封或运输包装状态下存储,包装的尺寸和形状需与存储空间相匹配。 十、文化差异 (一)通用考量 对于预期在国际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考虑文化差异问题,原因在于文化差异较大会增加错误使用可能性。文化差异主要受国家、文化、用户特征等因素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国家可能存在多种文化,多个国家可能拥有同一文化。医疗器械产品预期所处的文化环境均需进行用户界面确认。 国家因素需要考虑法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制等方面差异。不同国家医疗器械法规要求不同,相应要求均需符合。不同国家语言文字也不同,母语能够帮助用户更好使用医疗器械,因此用户界面需要提供首选语言及多语言选择,同时考虑拼写、发音、语法、阅读方向、多音字、多义字、习语、字体等差异影响。不同国家计量单位制亦不同,如公制、英制、美制等,需要考虑单位换算、显示格式等问题。 文化因素需要考虑技术环境、使用环境、社会关系、职业传统等方面差异。技术环境包括新技术接受程度、同类产品使用情况、电源与气源质量等。使用环境包括国家的气候、海拔、空气质量、交通运输等宏观环境以及使用场所的洁净度、照明、工作空间等微观环境。社会关系包括权力等级、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倾向、处世态度等。职业传统包括组织形式、工作流程、职责等。 用户特征因素需要考虑人口统计学、人体测量学、价值观念、用户偏好、警示提示方式、颜色符号含义、知识背景、学习风格等方面差异。不同国家的人口统计学、人体测量学数据均不同,需要考虑用户人群覆盖范围。不同国家的价值观念、用户偏好、警示提示方式、颜色符号含义可能相反,需要考虑采用多型号规格设计。知识背景和学习风格会影响用户使用医疗器械的熟练程度,需要考虑说明书的设计要求。 (二)设计要素 硬件接口需要根据用户人体测量数据考虑工作空间、医疗器械及其控制装置、连接装置等部件的尺寸。输入输出需要方便人机交互,特别要考虑多语言要求。接口结构需要考虑职业传统的差异,国家不同用户组可能也不同,需要最大程度满足全部重要需求。工作流程需要考虑用户的语言特点和工作习惯。 软件用户界面用语需要由专业医学翻译人员和具有医疗器械使用经验的人员共同编译,同时考虑显示分辨率、字符宽度、关键信息、阅读方向、显示格式、符号、颜色、法规等要求。对于预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其软件用户界面多语言选项是否包含中文取决于风险管理结果。 医疗器械技术规格受各国医疗传统、使用偏好、法规的影响,如同一国际标准转化为各国国家标准时常存在国家差异,因此技术说明书需要考虑文件类型、格式以及多语言要求。 售后服务需要考虑地理、时间、人员等条件限制,可采用本地化策略,提供远程支持,根据用户学习风格使用当地语言进行用户培训。 [1] 在医疗器械领域,可用性工程与人因工程(亦称人类工效学、人体工程学)含义基本相同。 [2] 参考险肇事故的定义。 [3] 参照现成软件的定义。 01有源手术器械 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通常由导航系统、标定组件、机械臂系统等组成,与配套附件联合使用,用于成人口腔种植手术。该类产品将患者的口腔影像学资料导入、完成患者相关器官结构的三维重建,医生利用产品软件制定术前手术计划(如术区定位、分析可利用骨量、确定植入位置及方向、设定对应种植步骤等);在术中,结合空间定位技术,借助计算机辅助导航技术进行动态导航,实时监控手术,协助医生进行手术操作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非自主式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不适用于自主式、主从式或带有深度学习功能、穿颧穿翼种植功能、末端执行器的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不带机械臂的口腔种植手术导航系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内容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 若申报产品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结构设计、技术特性、临床应用方式、使用功能等),或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可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与配套附件联合使用,用于成人口腔种植手术的术前手术计划和术中导航定位。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功能:对比产品各项功能的名称及其预期用途。 2.手术方式:对比产品使用过程中患者的麻醉方式及是否对患者头部和口腔部位进行限位等。 3.使用方法:对比产品的使用操作步骤。 4.配用产品:对比产品配用的所有附件及种植体、种植工具等信息。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信息 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等,特别是关键组件的设计信息。 2.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 (1)产品功能 对比产品各项功能、各工作模式的使用方法,不同工作模式的差异,明确产品可协助医生完成的手术操作/步骤以及实现方式,明确产品的钻孔方式(如钻孔速度等参数采用手动设定、医生手动施加力设定等设定方式)。 (2)产品系统定位精度 在产品的典型工作模式中,对比产品导航引导下的位置准确度、位置重复性、系统精度。 (3)跟踪定位仪 对比跟踪定位技术,如光学跟踪、电磁跟踪等;跟踪定位仪类型,如可见光跟踪定位仪、红外跟踪定位仪等;跟踪方式,如主动跟踪、被动跟踪等;对比跟踪器的类型(如种植手机跟踪器、患者跟踪器等)、位置、定位方式(如直接定位、间接定位)等。 明确申报产品跟踪定位的工作空间、定位误差(点定位精度、空间直线定位精度)、环境干扰(如适用,如环境光对结构光定位器的干扰)等。 (4)标定组件 对比标定组件及标定方式、工作原理,如采用术前标定,还是多步骤术中标定;明确申报产品标定点的位置、个数等。 标定是指获得手术器械工作尖的坐标和轴向量的信息。 (5)软件核心功能 对比产品的各项软件核心功能,如影像处理、手术计划、手术注册配准、手术导航(定位)、手术精度评价等功能。 影像处理功能:对比影像信息输入(明确影像学资料的类型和要求)、三维重建、骨量分析等功能。 手术计划功能:对比术前勾画全景线、神经管等重要解剖结构,计划种植体位姿、计划牙冠位姿等功能;术中是否可调整手术计划。 手术注册配准:对比注册配准的类型(如点对配准、点云配准;全局配准、局部配准;刚性配准、非刚性配准等);明确申报产品注册配准的关联技术、注册配准方法、配准精度等。 手术导航(定位)功能:对比机械臂系统(如有)定位控制、实时显示导航信息等功能;明确申报产品是否具有微动识别功能,如有,建议明确其工作原理、实现方式,明确手术过程中目标点变化后的识别和重新定位。 手术精度评价功能(如有):明确精度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该功能可与已批准该功能的同品种产品或临床公认的精度评价方式进行对比。 (6)安全措施 明确申报产品系统安全提示采用声音提示(如语音)、视觉提示(如界面弹框等)还是力反馈方式等。 如申报产品具有力反馈/力感知功能,建议详细阐述工作原理、实现方式等,并明确指令响应时间/延迟时间。 (7)机械臂系统(如有) 对比机械臂系统的关键参数,如机械臂的自由度、关节角度、工作范围(最大空间及有效工作空间)、速度、工作负载(负载最大力、末端夹持力);机械臂位姿准确度、位姿重复性等。明确申报产品的机械臂及整机的安全性控制手段及其有效性验证;明确种植手机等配件与机械臂系统的兼容性。 (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针对差异性,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一般来说,不同产品的硬件、软件、性能等可能存在差异,可根据需验证的差异内容,设计合理的验证试验,如缺牙模型试验(包括但不限于)等,论证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1. 缺牙模型试验 缺牙模型试验通过模拟口腔种植手术场景和手术流程、观察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相关性能等,验证产品是否满足临床需求和达到临床使用的功能目标。 注册申请人可直接购买成品或使用3D打印的缺牙模型等模拟真实患者情况,在模型特定位置佩戴标定组件,将口腔影像学资料导入、完成结构三维重建,利用产品软件制定术前手术计划,使用手术导航定位功能,植入不同类型的种植体,计算种植体植入精度,从而评价产品的种植精度和满意度,以及产品其他使用性能。 建议选择不同类型的种植体系统进行验证,如常规种植体和非常规种植体、骨组织水平种植体和软组织水平种植体、自攻型和非自攻型种植体等,列明所选种植体的结构设计示意图/照片及规格型号、种植体需导入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的重要尺寸信息、配用的种植工具等信息。如拟限定只能使用与产品专配的种植体,建议说明专用种植体的设计特点,并可只与该专用种植体进行配用验证。 明确试验中种植体使用的上、下颌具体牙位;单牙、多牙种植等建议分别进行测试;建议考虑植入区的骨质情况不同,分别选取不同密度的骨块模型进行测试;如宣称可用于特定牙位或特殊骨质条件的种植,需验证是否可使用相应的手术器械或工具制备特定形状、深度的种植窝。 一般采用种植体导航定位精度、达标率对产品的种植精度和满意度进行描述和评价;此外,建议对产品的其他使用性能也进行记录和评价,如整机操作满意度、软件功能评价、工作稳定性、整机安全性(包括安全措施)等。 建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口腔医生进行试验的手术计划、操作、测量和评价。 缺牙模型试验报告模板可参考附件。 2. 动物试验 动物试验可进一步验证产品的精准性、可靠性及在活体使用的安全有效性。注册申请人通过前期研究(如实验室研究等)对已识别风险的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后,分析并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产品变更组件及其相关功能时,若可通过实验室研究等充分验证的,可不开展动物试验,如将激光定位器改为结构光定位器,并在软件中增加相应的结构光注册配准功能,可采用模型试验验证粗配准和精细配准等结果。 注册申请人根据验证目的,制定合理的动物试验方案,开展动物试验。明确动物模型和动物试验的具体信息,骨骼发育成熟的犬、小型猪是目前常用的试验动物,亦可使用其他适合的动物模型,如具有足够大小的颌骨以满足常规口腔种植手术、适应按人类应用设计的牙科种植体形态的动物。动物数量合理,能达到预期试验目的所需的最少数量。 建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口腔医生作为术者进行动物试验的手术计划、手术操作、试验结果测量和评价等。术者将术后种植体在颌骨中的位置、方向与术前计划的位置、方向进行对比,明确产品的定位精度达标值及其设定的依据,并对种植体导航定位精度及达标率、种植体植入后即刻稳定性、产品的微动识别及其他使用性能(如整机操作满意度、软件功能评价、工作稳定性、整机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动物试验相关评价内容、注意事项等可参考缺牙模型试验。 3. 结果分析 若申报产品的测试和研究结果不差于同品种产品,则可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集,以证明申报产品自身的安全有效性。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差于同品种产品,需结合申报产品的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临床可接受性,若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必要时提交自身临床数据。 (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应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临床数据中如有产品的规格型号、组件、性能参数、配用器械、种植类型(即刻种植、延迟种植)、修复类型、种植体植入精度和满意度、随访观察时间、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2]YY/T 1712-2021《采用机器人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和辅助手术系统》[S] [3] ASTM F2554-18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ement of Positional Accuracy of Computer Assisted Surgical Systems[S] [4] YY/T 0522-2009《牙科学 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动物试验方法》[S] 四、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录. 缺牙模型试验报告模板 试验方法概述 需概述模型试验的设计目的,并确认产品的对比项目及结果符合产品宣称的指标要求。 试验指标 明确产品的定位精度达标值及其设定的依据。 一般采用种植体导航定位精度(包括种植体植入点偏差、根尖点偏差、角度偏差)和种植体导航定位达标率,对产品的种植精度和满意度进行描述和评价。种植体导航定位达标是指种植体植入点偏差、根尖点偏差、角度偏差同时达到预先设定的定位精度达标值。 种植体植入精度具体参数定义可参考图1或其他临床公认的方式确定。图1所示的左侧为种植体术前计划位置,右侧为种植体实际植入位置,根据两组位置的植入点和根尖点的空间坐标即可求得种植体植入点的总误差、深度误差、横向误差,种植体根尖点的总误差、深度误差、横向误差,以及种植体的角度误差。 图1 种植体植入精度具体参数定义 此外,建议对产品的其他使用性能也进行记录和评价,如整机操作满意度、软件功能评价、工作稳定性、整机安全性(包括安全措施、器械缺陷)等。 整机操作满意度是指医生对口腔种植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在试验过程中的操作满意度进行评价。软件功能评价是指医生使用产品软件时对软件功能使用感受,包括影像数据读取与显示,创建病例、查询及管理,手术计划制定(种植体位置与姿态计划、保存、显示等),注册配准,手术导航定位操作等。工作稳定性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通过手术过程器械是否稳定(如机械臂的位姿稳定性等)、正常工作,是否存在死机等现象综合判断产品的工作稳定性。 试验 (一)测试模型 需给出缺牙模型的示意图,详细描述模型的技术参数。 (二)试验方法 需详细描述试验方法。 试验数据 列出各项指标的试验数据。 试验结论 汇总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各项试验指标的对比结果(优于/不低于/低于),得出总体结论,试验指标及对比结果可以列表形式提供。 试验人员 需明确试验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并在报告中签名。给出试验日期和审核日期。建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口腔医生进行试验。 02无源手术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闭合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30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闭合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无菌闭合夹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适用的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闭合夹(以下简称闭合夹)主要用于外科手术中夹闭血管或闭合管状组织,包括中小动静脉、胆管等,不适用于大动脉和大静脉。闭合夹应用于人体后不被降解吸收,为永久植入器械。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可吸收性闭合夹和术中临时夹闭组织或血管、术后取出的闭合夹和止血夹,不适用于带有施夹、除夹等功能的产品,但可参考其适用部分内容。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 概述 (1)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闭合夹管理类别为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02-06-01。 (2)产品名称:通常由1个核心词和不超过3个特征词确定产品通用名称,建议使用“闭合夹”、“止血夹”作为核心词,以“一次性使用无菌”或“内窥镜”或“腹腔、血管”等(专用使用部位)作为特征词命名。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医疗器械命名有关指南的规定。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及图示、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工作原理、灭菌方法、预期用途、适用部位、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制定依据,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其中,产品结构组成除闭合夹外,还应包括固定座、顶盖、固定座底部固定结构及各组件的原材料,闭合夹的三维结构图和内外表面放大结构图,并在图中标注各维度主要尺寸和角度参数(若开口角度不便测量,可用最大开口距或其他可靠参数代替)。 3. 型号规格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不同型号规格结扎的组织厚度/管径范围。可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规格、尺寸、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也可采用示意图进行表述。不同型号规格间的所有区别,如表面结构、尺寸、适用的组织厚度等均应在对比表中列出。 4. 包装说明 标明无菌初包装的信息,包括初包装原材料、包装形式、包装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等。 5. 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1)适用范围:明确预期使用的部位和组织类型(如血管、胆管)。 (2)禁忌症: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用的人群或情形,如某些疾病、部位等。 6.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 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注册申请人需综述该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或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原材料、结构特点、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有效期、已上市国家,以及与市场上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比较资料等。 7. 原材料控制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建议尽量选用已有相关人类临床应用史的原材料,说明原材料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原材料的异同及性能对比情况。 列明产品所用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子量范围及分布、特性粘度、纯度、型号、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全性能验证报告。 非吸收性闭合夹目前常用材料是聚甲醛和钛。聚甲醛材料需明确为均聚甲醛还是共聚甲醛,聚甲醛树脂的生产厂家、牌号、树脂的所有组成成分及比例,重点关注聚甲醛树脂中残留的甲醛单体、催化剂、成核剂、抗氧剂等各种添加剂和改性加工助剂。企业应制定符合体内植入要求的原材料质量标准。钛夹需明确钛的牌号、化学成分及比例、符合的标准、钛丝的表面处理工艺等,钛丝一般应符合GB/T 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ISO 5832《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制不锈钢》或ASTM标准等外科植入物用钛的标准。 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 采用的产品初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 8. 闭合夹的设计验证 结合临床使用中对闭合夹的强度、韧性和夹持稳定性的要求,详述产品闭合夹的结构设计,包括上下臂的内表面结构、各尺寸参数、连接处结构、锁扣等。请说明结构确定依据及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情况。提交闭合夹的设计验证资料。 (二)研究资料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 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等。 (1)物理性能研究至少包括: 外观:各组件外观、闭合夹表面结构; 规格尺寸及允差:闭合夹应明确三维尺寸; 表面粗糙度、硬度、韧性:金属夹适用; 反复开合无断裂:高分子闭合夹适用; 夹闭性能,包括: a. 与施夹钳的配合性能(易用性):能顺利钳取结扎夹,晃动施夹钳,结扎夹无移动脱落现象,用施夹钳夹闭闭合夹适用管径/厚度的动物组织或模拟组织(如硅胶管)应顺畅; b. 夹持稳定性:闭合夹夹闭组织或模拟组织后应稳定牢固,不会轻易滑脱; c. 夹持持久性:夹闭后的一段时间内(如72小时),结扎夹未松开或断裂; d. 耐压性:在一定水压下,夹闭后的模拟组织(如硅胶管)无泄漏,经持久性实验后再测耐压性。 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兼容性研究:金属夹应开展MRI兼容性研究; 闭合夹与除夹钳的配合性能:夹闭不当时需用其适用的除夹钳移除闭合夹; 性能研究中应验证各型号规格闭合夹适用的管径范围/组织厚度。 (2)化学性能研究 高分子材料闭合夹应研究的化学性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鉴别(如红外、核磁)、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如适用)、还原物质、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单体(如甲醛等)、催化剂、结晶成核剂、抗氧剂等有机、无机添加剂及改性助剂的残留量,以及终产品中其他有害小分子物质的残留量等。 金属闭合夹化学性能包括化学成分及含量、表面处理和改性情况、耐腐蚀性、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若有涂层,需制定涂层有关性能。 (3)无菌 (4)细菌内毒素 2.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根据产品与人体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按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本产品与人体接触部位为体内组织,接触时间为大于30天的持久接触。生物学评价参考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生物学评价基本原则开展。 按照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热原。若闭合夹可能含有致癌性物质,宜在评价中考虑致癌性终点;若可能含有生殖毒性物质,或应用了新材料、具有已知生殖或发育毒性材料、用于特定人群的器械(如妊娠妇女)、有在生殖器官中存留的可能,宜进行生殖和发育毒性评价。 若经过充分评价认为某些项目不需要开展生物学试验,应提交评价过程和所有可证明产品在某些生物学项目安全性的支持资料。 3.灭菌工艺研究 (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4. 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货架有效期 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或ASTM F1980《医疗器械无菌屏障系统加速老化的标准指南》。 (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企业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 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系列标准、ISO 11607《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系列标准、ASTM D4169《包装检测》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一致。对于在加速老化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研究其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应以实时老化方法测定和验证。 5. 可沥滤物研究 高分子材料的闭合夹可能含有对人体有潜在毒性的可溶出物,如单体(甲醛)、催化剂、结晶成核剂、抗氧剂、溶剂、着色剂等,金属材料的闭合夹可沥滤物的研究关注加工过程中引入的加工助剂、金属本身的释放、灭菌残留物等。企业可参考可沥滤物有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评价。 6. 动物实验研究 闭合夹为永久植入人体的三类医疗器械。闭合夹夹闭组织时需提供合适的闭合力,闭合力太小易裂开、滑脱移位导致出血、漏液,结构设计不当、韧性不足、夹持力过大易导致闭合处组织断端的缺血坏死,上述情况均不利于伤口愈合。台架试验一般选用乳胶、硅胶管或离体组织/血管代替人体血管,其不能充分模拟术中及术后愈合阶段血管的状态,如管壁结构、术后存在的炎症、水肿、纤维化等病理生理状态,因而不能充分评价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研究。 (1)动物种类及模型: 应选择合适种类的动物模型开展闭合夹动物实验研究。申请人需对动物实验中所采用动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供动物种类选择及模型建立的依据,如参考文献或前期探索性动物实验资料等。明确所需动物模型的数量,并提供所用数量的科学依据,建议每组选择至少6只动物开展实验。 建立动物模型时应说明实验动物拟植入部位及组织类型及确定依据、产品植入数量、典型性型号规格选择依据、配合使用器械等。 动物实验过程应尽可能模拟真实临床环境。明确该器械使用所需要的所有步骤,并制定每个步骤的检验标准,并为每个步骤制定客观评分量表。考虑到闭合夹需要与辅助设备(施夹钳、除夹钳)一起使用,验收标准还应包括闭合夹与辅助设备的适配性。评分标准应覆盖产品使用的全部过程,闭合夹从固定座中取出、植入,还包括撤回或重新植入等步骤。 (2)对照品的选择 建议在动物研究中设置对照组,宜选择材质、结构设计方面相同或相似,临床认可度高的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动物实验的对照器械。当供试品与对照品不完全一致时,应通过照片、图示、文字等方式说明两者在材质、结构、工作原理等方面的异同。建议通过设盲(若可行)、随机化、使用对照等方法减小实验中的偏倚。 (3)评价指标的选择 ① 有效性评价指标 以术中结扎成功率为有效性指标评价闭合夹的闭合性能。结扎成功率的判定标准为闭合处无出血、渗漏,闭合后闭合夹无断裂、滑脱或锁扣开裂。 应记录术中闭合的组织/血管种类、尺寸(外径,厚度)、闭合夹尺寸、闭合夹使用数量、结扎处与组织末端距离,是否一次成功,有无断裂/重新施夹的情形等。 ② 安全性评价指标 术后观察动物进食、体重、行为学等一般情况,同时开展必要的血液学、生化及病理学研究。建议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评估时间点和评估项目开展研究。常规评估时间点包括术前、术后24小时、72小时、1周、2周和5周。评估项目包括血液学、临床生化指标以及实验室参考值范围,影像学报告,以及专业评价(如行为学)的病例报告表等。临床观察终止时(术后5周)处死动物,开展病理学研究,包括大体病理学和组织病理学。大体病理学应记录观察到的任何组织反应的性质和程度,如血肿、水肿、纤维包裹等。记录植入物是否在原位存在及形态并拍照。组织病理学对植入部位及周边组织进行组织切片病理分析与评价。 当观察到动物疾病或死亡现象时,应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是否与器械有关并详细论述依据。如果动物疾病或死亡与器械存在关系,应当开展相关病因学研究。 (三)生产制造信息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粘合剂等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若对外购原材料进行改性,应提供工艺的详细过程和参数,以及相应的研究依据。 (四)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 按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应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适当方法获得相关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评审结果应形成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特征问题清单 企业应参考YY/T 0316-2016附录C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但识别风险的来源并不局限于此。申请者应对该类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需要具体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径:类似产品的投诉/抱怨数据、医学文献、实验室检测、动物试验数据、产品标签标识、专家观点等。对于风险识别信息的来源企业应具体说明,并提交有关支持文件或文献。 2. 产品有关危害的清单 注册申请人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害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害如何造成损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 注册申请人应指出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a. 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 原材料纯度和可沥滤物 材料的生物相容性 b. 生产: 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 污染 添加剂、助剂、辅剂的残留 工艺用水 生产环境洁净度 热原 内毒素 c. 产品使用风险因素: 规格选择不当 术中并发症 夹闭失败 闭合后断裂或弹开 出血 渗漏 d. 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 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等 e. 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 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损伤导管等 f. 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 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 注册申请人应对所识别的风险提出具体的降低风险的措施。降低所申报产品的风险应依据YY/T 0316-2016要求从设计方法、防护措施、安全性信息等进行考虑。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五)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编制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规格型号及其划分的说明、产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等,建议提供产品示意图。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的,应保证其适用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年号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其中强制性标准需全面执行。随着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适用的标准应随之更新。 对宣称的所有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适用条款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产品型号规格划分说明及产品规格型号。 2. 产品基本信息,包括: (1)产品各组件及对应原材料的列表;闭合夹还需明确原材料型号/牌号、平均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若适用)。 (2)产品结构示意图及闭合夹内表面结构局部放大图。 (3)产品灭菌方式、有效期、无菌初包装材料信息。 3. 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至少包括:外观、规格尺寸及允差、硬度(金属夹适用)、表面粗糙度(金属夹适用)、闭合夹韧性(金属夹适用)、反复开合无断裂(高分子闭合夹适用)、与施夹钳的配合性能、夹持稳定性、夹持持久性、夹闭组织后的耐压性能(经持久性实验后再测耐压性)、闭合夹在底座中的装配牢固性(防脱落)。 (2)化学性能 高分子闭合夹化学性能包括:还原物质、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单体残留(如甲醛等)、催化剂残留、溶剂残留等终产品中有害小分子物质的残留。 金属闭合夹化学性能包括化学成分及含量、耐腐蚀性、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若有涂层,需制定涂层有关性能。 (3)无菌 (4)热原 上述性能要求应有明确对应的试验方法。试验方法可采用适用的国内外标准中给出的方法,也可采用注册申请人自行制定的方法。若采用后者,应在研究资料中补充方法学验证报告。 (六)产品检测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应附该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意见。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所检验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规格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规格进行差异性检验。如不同规格闭合夹的物理性能中参数不同的指标,应进行差异性检验。 (七)临床评价资料 非吸收性闭合夹已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对于符合《目录》中分类编码为02-06-01的一次性使用闭合夹,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如新材料、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等,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其他途径论证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如开展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要求;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应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如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相关要求。 (八)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适应症(适用范围) 包括适用的血管和组织类型、管状组织。 2. 说明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描述; 不同型号规格推荐夹闭的组织类型、软组织厚度或管状组织的管径; 产品图示; 推荐的配合使用的施夹钳/除夹钳的信息,如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临床使用方法和步骤。 3. 禁忌症 应列出禁忌症。禁忌症中应包含不适用于申报产品的手术、使用部位、组织类型等。 4. 警示信息 应列出适用于闭合夹的警告。警告中包括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还应包含可能的后果。 5. 注意事项 应列出适用于闭合夹的注意事项。如临床医生应判定选择合适的规格夹闭目标组织等。与警告事项相同,注意事项中也应说明可能的后果情况。 6. 已知不良事件 应列出使用闭合夹的已知的不良事件或潜在并发症。 7. 灭菌方式 应标明产品的灭菌方式,其中射线灭菌应标明射线种类。 8. 可追溯性标签 闭合夹为无源植入器械,应通过适当方法提供产品可追溯性信息。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8年第94号) 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79号) 10.GB/T 13810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 11.ISO 5832 《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制不锈钢》 12.YY/T 0079《医用金属夹》 13.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14.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15.ASTM F1980《医疗器械无菌屏障系统加速老化的标准指南》 16.GB/T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系列标准 17.ISO《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系列标准 18.ASTM D4169《包装检测》 19.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α -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申请人对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产品,是指α-氰基丙烯酸正丁酯、α-氰基丙烯酸正辛酯及其他取代酯或同分异构体为主体,单独和/或改性剂及辅料复配而成的医用粘合剂,还包括与该粘合剂配套使用的器械与工具。 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产品的单体成分为α-氰基丙烯酸酯,CH2=C(CN)-COOR,见结构式A;固化后形成聚(α-氰基丙烯酸酯),见结构式B。 A B 其中R指- (CH2)3-CH3、-(CH2)7-CH3及其他取代基,单体中碳原子位置上连接着极性基团-CN与-COOR,该类基团产生诱导效应,使β-位上的碳原子有很强的吸电性,遇到亲核性弱的物质(水、氨基、羟基、弱碱)迅速发生阴离子聚合,使液态的粘合剂瞬间变成固态的粘合媒介物。构成生物体组织的各种细胞的基础物质是蛋白质,蛋白质是由多种氨基酸构成的大分子,含有大量的氨基(-NH2),正是此类氨基促成α-氰基丙烯酸酯在瞬间聚合形成粘合媒介体,使组织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与材料之间粘合起来。快速聚合粘合是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临床应用的技术原理,以达到组织粘合等治疗目的。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以下简称“粘合剂”)产品,是指适用于体表切口的局部封闭、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体内组织创面的辅助粘合封闭和血管的栓塞治疗等目的的医用粘合剂。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粘合剂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如以“α-氰基丙烯酸异丁酯”、“医用”为特征词,以“粘合剂”为核心词,命名为α-氰基丙烯酸异丁酯医用粘合剂。 2.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粘合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02-13项下的09粘合剂、10粘堵剂和13-07项下的08心血管栓塞器械。 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划分,主要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如:组成成分/配比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的粘合剂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监管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1.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描述申报产品性状、产品组成成分[主体成分、改性剂及全部辅料(包括溶剂)]及组成比例和/或限量、各组分的化学名称、分子结构式、物质来源和各组分在粘合剂中的功能、产品工作原理、适用部位、预期用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型号划分的依据、降解吸收特性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与粘合剂配套使用的工具应说明其结构组成、尺寸及原材料信息、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与粘合剂在临床应用中的配合使用情况。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产品组成、装量、性能指标、配套使用的器械等方面的区别加以描述。 3.包装说明 提供粘合剂及与粘合剂一起销售的配套工具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及无菌屏障系统等信息。 4. 研发历程及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阐述粘合剂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灭菌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5.1适用范围:根据粘合剂产品成分及预期用途不同,产品适用范围包括体表切口的局部封闭、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体内组织创面的辅助粘合封闭和血管的栓塞治疗。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 5.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5.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患者;如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5.4禁忌证(如适用):列明禁忌使用的病证、部位。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6.1上市情况 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粘合剂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 6.2不良事件和召回 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粘合剂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 6.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粘合剂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根据GB/T 42062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申请人应对产品全寿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 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下表举例说明了粘合剂及配套工具相关的使用风险及用于减少这些已经明确风险的方法。如果选择一种替代方法来解决下表中的风险,则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来证明替代方法的合理性。 明确的风险建议的解决方法由于粘合剂误用、泄漏或流到非目标部位等而导致的意外粘连性能测试 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粘合失效,伤口开裂、出血、愈合不良性能测试、有效期、动物试验 临床研究、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组织不良反应和化学灼伤性能测试、动物试验、临床研究及使用说明书感染动物试验、临床研究及无菌性涂抹器故障性能测试粘合剂挤出困难性能测试及使用说明书施胶工具出胶过多或过少及其他故障性能测试及使用说明书粘合力弱性能测试、动物试验、临床研究愈合延迟性能测试、动物试验血管内应用导致的异位栓塞性能测试(包括模拟血管内应用)、动物试验(包括栓塞部位的观察与分析)、临床研究及使用说明书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粘合剂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参考的主要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举例见参考文献部分(未标明年代号表示应参照最新标准)。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结合产品设计验证的结果制定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均应经过验证。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给出产品主体胶、改性剂和全部辅料组成及比例/限量、规格、型号、配套工具的结构组成(建议给出示意图)、明确各部件的名称及全部制造材料(通用的化学名称、金属牌号)、外形、尺寸等。应明确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依据。 3.2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可参考附件制定,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应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各性能指标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性资料。 3.3检验方法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有相应试验方法的,检验方法宜优先采用标准或药典中的方法。无有关标准的,企业自定的试验方法应经过验证。 3.4术语(如适用) 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 应提交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典型性产品应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时应考虑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如有必要应进行差异性相关检验。 4.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粘合剂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至少包含产品技术要求中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 4.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化学/材料表征等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性能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表格所列项目。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各性能指标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性资料。 4.2降解特性 降解特性直接影响产品的粘合性能和生物相容性,建议参考GB/T 16886.13进行降解特性研究。降解速率是粘合材料可能引起毒性的一个指示性指标。α-氰基丙烯酸酯粘合材料,可经水解降解成甲醛、小寡聚体及其他降解产物。应对主要降解产物(如:甲醛)进行定性、定量研究及安全性评价。医学期刊和相关研究中已有关于α-氰基丙烯酸酯粘合材料水解降解副产物甲醛导致细胞和组织毒性的报道,例如粘合剂的降解产物可在组织中蓄积并导致明显的组织毒性,表现为急性和慢性炎症反应。有文献指出可通过增加烷基的长度和氰基丙烯酸酯聚合物的分子量来减少甲醛的形成速率。 4.2.1体外降解研究 建议提供体外水解降解研究数据来明确粘合剂聚合后的变化、粘合剂组分及降解产物的含量。建议对以下成分的含量进行水解降解研究监测: ①粘合剂聚合后的重量损失或形态变化 ②添加剂 ③单体 ④降解产物 建议使用气相、液相色谱法或其他更灵敏的方法对材料降解副产物进行分析测定。分析操作应使用百万分之一(ppm)敏感度进行,并满足毒理学评价的要求。 4.2.2 体内降解研究 体内降解研究建议根据预期使用方法、使用部位等产品实际使用情况来开展产品的降解研究。建议申请者阐明影响产品降解的因素,如产品的植入量、植入方法、所选择的动物种类、植入部位等,宜考虑动物种属生物学反应的差异性。受试动物的种类选择、植入部位选择应当提供选择依据。如不能采用临床实际使用部位进行研究,应当说明植入部位的选择依据。 体内降解研究建议选取多个中间时间点进行观察,并根据该器械在临床使用时患者可能接触到的一次性最大用量(应当提供用量确定的依据),考虑试验动物和人间的安全系数,确定植入动物体内的产品用量。体内降解研究应根据初始植入胶的量或胶膜厚度/面积、各研究阶段残留的胶量、植入部位组织学反应(包括局部炎症反应、周围组织长入或修复情况等)、降解周期等观察指标对粘合剂的降解过程进行评价。 4.3生物相容性评价 4.3.1生物学风险分析的物理和化学信息 4.3.1.1原材料的物理和化学特性 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主体成分及其原材料、全部辅料)所含化学成分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纯度、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提供各材料在粘合剂中的功能、实现功能的原理、对产品性能的影响与技术验证数据的详细描述。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应明确所用原材料(主体成分及其原材料、全部辅料)的性能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上述材料建议列表逐一列出。 4.3.1.2产品材料、降解产物和代谢物的毒理学和其他生物学安全数据。 应对氰基丙烯酸酯单体、阻聚剂等组分进行分析,可将已发表的与每个器械相关的局部(即局部使用)和全身性副作用(若适用)的毒理学文献信息作为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一部分,同时也应对可引起毒性反应的成分、剂量以及直接与患者接触的相应剂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4.3.2生物学评价终点的选择 粘合剂产品应根据其与人体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按GB/T 16886.1规定进行评价。体表使用的产品宜按24小时至30天长期使用产品的要求,体内使用的产品应按大于30天持久使用产品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 配套的器材与工具则按体表接触小于24小时短期使用产品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根据粘合剂、配套器材与工具的使用时间,在对产品物理和/或化学表征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4.4代谢动力学研究 用于体内的粘合剂应进行代谢动力学研究以确定产品的吸收、分布、代谢、清除的途径和机理及清除时间。如果产品能被代谢,或者转化成可引起毒性的分子实体,代谢动力学研究应明确每一种毒性成分随时间变化和清除情况。研究应清楚地表明毒性成分的最终去向。在进行临床研究前,代谢动力学或其他数据应证实任何潜在毒性物质都不会引起安全性担忧。 4.5生物源性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若产品含有动物源性材料,应按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4.6动物试验研究 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动物试验资料。建议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在适合的动物模型中进行器械的性能特性评价。这些试验应能代表产品用于临床的使用方法,应对动物试验中粘合剂的用量和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产品用量进行对比,还应提供对动物模型选择依据和限制的论证。 例如,用于体表切口的局部封闭时,建议选用小型猪模型,若选择其他动物模型,企业应结合产品成分或用途,对选择模型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试验应对炎症反应、正常愈合以及延迟愈合、伤口开裂、组织不良反应和感染等情况进行评价,并视情况评价其组织病理学。 动物试验应与产品临床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相适应,包括以下内容: (1)模型选择的依据 (2)试验中使用的治疗参数[如:使用方法(点状粘合或薄层喷涂)、使用剂量等]与建议用于人体的治疗参数的比较 (3)试验方案和方法 若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建议选择同类已上市产品作对照。 (4)结果(包括各项研究的原始数据) (5)结论 4.7灭菌研究 α-氰基丙烯酸酯类粘合剂应采用适宜的灭菌的方法,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产品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及配套工具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产品及配套工具的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 若产品采用无菌灌装,需要对过滤除菌系统进行验证。 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交的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如申报产品的临床应用要求与其实际性能的设计验证数据与结果的分析比较报告;配套工具与粘合剂的配套使用能使粘合剂临床应用安全、有效的验证报告;与粘合剂配合使用的其他器械(如:其他封闭、缝合器械)的相互作用、对使用部位及周围组织影响(如:对神经组织的影响、迁移到血管及其他腔道内的可能性等)的研究资料。 5.稳定性研究 5.1货架有效期研究 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研究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建议在研究过程的几个时间点对代表性老化样本进行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例如,进行12个月的实时稳定性研究时,建议在标签注明的温度下存放,并对包装好的成品进行试验。建议在第1、3、6、9和12个月时进行试验来对每个时间点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若采用加速老化进行稳定性试验研究,应当提供该加速条件不会导致产品变性的支持性依据。 有效期研究应监测产品的主要参数以确保在有效期期间粘合剂可正常使用。建议至少应监测以下参数:含水量、固化时间(秒)、粘合强度、粘度、颜色、无菌性、配套工具的性能等。 5.2包装研究 产品初包装采用的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接触粘合剂的包装容器,建议参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提供包装材料的质控资料。如使用新型包装材料可以参考药品审评中心起草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的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YBB 0014-2002《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规定选择合适项目进行验证,提供产品与包装容器相容性试验研究数据。 提交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进行。 5.3运输稳定性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四)临床评价资料 1.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试验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设计,若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编制临床评价报告。同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对采用全新材料或具有新适应症的产品,还需在关键性研究之前,进行预试验,以对新材料首次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 2.临床试验方案 2.1方案通常采用平行、前瞻、随机对照试验、盲法评估、多中心研究。试验设计的类型可以考虑优效性试验或非劣效试验。不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作为研究设计的形式。 根据医用粘合剂的不同用途,应该分别设计不同的临床试验,来观察相应的疗效评价指标。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要观察的主要疗效终点指标,且需采用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无公认标准,需采用临床常规疗效评价标准(如临床终点指标)。 2.2临床试验中,根据医用粘合剂的不同用途,选用相应的对照品。对照品应选择有效性和安全性经过确证的产品,并提供对照品选择的理由,宜优先选择相同原材料的已上市同类产品。 2.3样本量的确定必须符合统计学原则,研究方案中需要明确样本量的确定依据并提供计算样本量时所采用的公式。在样本量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考虑研究假设、目标人群、适应症及入选和排除标准、主要疗效指标及其评价方法、观察时间等信息,结合上述信息对产品预期的疗效水平进行估计(最好有文献或前期临床研究的数据支持),并且需要在方案中指明评价产品有效的标准(非劣效或优效性界值)。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计算中所采用的I类错误和把握度水平(Power计算),考虑的脱落率及随机化比例等信息。 2.4试验组和对照组需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2.5明确临床试验观察项目及常规疗效评价指标。 2.6不良反应指标的观测,如:伤口开裂、感染、 出血、异位栓塞、粘合失效、组织不良反应和化学灼伤、由于粘合剂误用泄漏或流到非目标部位等而导致的意外粘连、其他不良反应。 2.7根据医用粘合剂不同的用途确定合适的临床观察及随访时间。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及随访时间应相同。 3.临床试验报告 3.1临床试验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确以下内容: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所对应的试验病种、应用部位和各个病种的病例数;各病例的随访时间;试验产品的临床适应症、禁忌症与注意事项。注:临床适应症仅限于进行了试验并得出具有统计学和临床意义结论的预期用途。 3.2临床试验报告中需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病例需明确失访原因。 3.3临床试验报告中需提交参与疗效评价与安全性评价的统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原始数据。 3.4临床试验报告中需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结果及与试验用粘合剂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措施需予以明确。 3.5临床试验报告中应明确临床试验结论。 3.6临床评价指标的设定举例 3.6.1粘合剂用于体表伤口封闭的临床试验,即预期用于皮肤伤口(手术切口或创伤伤口)表面切缘的封闭,包括微创介入手术腹壁戳孔伤口的封闭。 临床评价应包括伤口愈合(美容)评估、完成操作需要的时间、产品用量、并发症(伤口开裂、感染、疼痛)等。 3.6.1.1主要疗效评估:于术后5-14d观察伤口是否开裂。 3.6.1.2次要疗效评估:伤口愈合(美容)情况(术后3个月);完成操作需要的时间;病人疼痛感觉[附加用品(药品)]。 3.6.1.3安全性评估: 一般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不良事件;并发症(如切口感染、切口渗血);合并用药。 3.6.2用于血管移植术中封闭吻合或缝合后的渗漏部位辅助止血 3.6.2.1主要有效性终点为松开止血钳(涂抹粘合剂形成胶膜后)到止血的时间,即即刻止血时间。对于超过一个吻合部位的血管移植术患者,应选择止血时间最长的部位进行有效性分析。 3.6.2.2次要有效性终点为:即刻(t=0)或松开止血钳后1、5或10分钟时实现了止血的受试者所占比例;采用了附加辅助措施实现止血的频率。 3.6.2.3安全性评估:包括住院过程中、术后48小时、术后4周和12周随访阶段中的不良事件和粘合剂相关不良事件,如血管或出血并发症、感染、疼痛、红斑等。 3.6.3用于胃底静脉曲张出血栓塞止血治疗的观察指标 3.6.3.1用于栓塞止血的主要疗效观察指标 a.即刻止血率:观察用胶栓塞后破裂出血的曲张静脉的即刻止血率,即注胶完毕拔针后内镜下观察出血是否停止。拔针后即刻或数秒内出血停止视为止血有效。若注射1次后仍有大量出血,可再次栓塞,需统计用胶次数和用胶量。若注射完毕仍有少量渗血,镜下观察渗血可自行停止或经辅助(如:喷洒去甲肾上腺素)措施可止血,则亦可视为止血有效。 b.急诊止血成功率:急诊止血成功是治疗后72h内无活动性出血证据。 3.6.3.2用于止血的次要疗效观察指标[参考“消化道静脉曲张及出血的内镜诊断和治疗规范试行方案(2009年)”制定] a.出血复发率:包括①近期出血:治疗后72h至静脉曲张消失前再次出血;②静脉曲张消失后再出血。 b.静脉曲张完全根除率与基本消失率:完全根除是内镜治疗结束,消化管道溃疡糜烂完全消失后,内镜下完全看不到静脉曲张,消化道粘膜呈现其基本色泽;基本消失是内镜治疗结束,消化管道溃疡糜烂完全消失后,内镜下仍可见残留的细小血管。 需统计内镜下栓塞止血治疗前、中、后并用的其他治疗措施(如应用止血或降压药物、套扎止血等)的应用情况。 3.6.3.3安全性评价指标:包括住院过程中、术后1个月、术后3个月、术后6个月、术后1年随访阶段中的不良事件和粘合剂相关不良事件,如异位栓塞(术后72小时内出现的肺、心、肝、肾等器官功能的指标异常或加重,并经CT证实存在异位血管栓塞)、近期排胶出血、局部黏膜坏死。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编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包装内容物的组成、材料名称及规格等技术指标 粘合剂所有组分 粘合剂性状 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方法相关的说明 应对适用范围做出规定并与临床验证范围一致;建议采用如点状粘合和/或超薄喷涂方式使用本产品,严格控制最大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应包括使用前伤口或创面的准备、涂胶或喷胶的方法、用量、固化时间、使用相关的注意事项、禁忌证、警告及不良事件等内容的详细说明。 灭菌方式、有效期; 对粘合剂技术特点和如何应用于患者的清晰解释, 说明减轻本指导原则风险分析报告(表格)中所示风险的指导; 有关禁忌证、警示信息、不良反应及用于处理已确 定的健康风险的预防措施的充分信息; 产品禁忌证应明确。严格遵照说明书使用,特别是使用的适用范围(包括伤口的准备等);应严格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或杜绝使用不当。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如发生意外粘连如何进行组织分离和粘合剂的清除等。例如: 该产品不能用于对氰基丙烯酸酯或甲醛过敏者(病人和操作人员) 感染部位 出血未控制的部位 未清创伤口或坏疽或褥疮引起的伤口 粘膜表面或粘膜皮肤交界处(如口腔、嘴唇)伤口 毛发覆盖的表面、湿伤口或经常接触到体液的部位 不清洁伤口、复杂伤口、不易闭合伤口、有张力伤口(如,指关节或肘部)、非急性伤口、血运不佳的伤口 不能避免粘合剂流到其他部位的伤口、深部组织已知有术前全身感染的患者、未控制糖尿病的患者或其他已知可干扰伤口愈合过程的疾病或情况禁用 不适用于大脑表面、中枢和/或外周神经系统的伤口闭合,因为本品会引起组织损伤及疤痕组织的形成从而导致功能失调 用于皮肤伤口的闭合时,不得用于深层或亚表层皮肤 【警示信息】 粘合剂仅由已接受过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 粘合剂对涂有凡士林的皮肤无粘合作用,在需要粘合的组织区域应避免使用凡士林 严禁在同一部位多次重复使用 流入伤口内的游离胶块应立即取出 粘合剂固化速度很快,能够粘合大部分人体组织以及许多其他材料,必须确保手术器械、敷料或手套在使用时不要与粘合剂直接接触,以免粘附于组织上 用于进行静脉曲张的栓塞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粘连从而损坏内窥镜。因此,在应用粘合剂之前,应先用硅油对内窥镜的活组织检查管进行冲洗 如果完好的皮肤不慎粘合在一起,凡士林或丙酮有助于松解粘合 闭合新鲜、边缘光滑的体表伤口时,避免将本品涂抹于伤口内,否则将会影响伤口的愈合 使用者须熟知粘合剂的特性 产品最大使用量(申请人应根据所做的研究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在预期使用部位的人体最大安全用量) 用于皮肤闭合时,聚合反应产生的热量,会使特别敏感的患者(例如儿童及老年患者)在使用的位置可能会出现烧灼感 【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例如,当使用预期用于皮肤局部封闭的粘合剂处理接近眼部的面部伤口时,应调整患者体位以防止粘合剂流入眼中。应闭合眼睛并用纱布覆盖。将凡士林预防性涂抹在眼周作为机械屏障可有效防止粘合剂流入眼中。在眼周使用辅助伤口闭合器械可导致一些患者眼睑的意外粘合。某些情况时,需在全麻下进行手术处理来分开眼睑。 【不良事件】 急性炎症反应 过敏反应 组织坏死 用于静脉曲张的栓塞治疗时,可能会发生异位栓塞(如肺栓塞) 用于静脉曲张的栓塞治疗时,坏死/溃疡导致的出血、菌血症、发热以及慢性瘢痕性食道狭窄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详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交产品生产工艺概述、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和测试的环节及相关证明性资料。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进行确认。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对于可能影响终产品性能的内容,需提供详细的工艺验证资料。 2.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的质量控制标准。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助剂(如:溶剂等)应说明起始浓度、去除措施、残留浓度、对残留量的控制标准,提交毒理学信息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64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 [Z].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79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1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1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91号)[Z]. [18]GB/T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9]GB/T168861.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0]GB/T16886.13-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3部分:聚合物医疗器械降解产物的定性与定量[S].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 [22]YY/T 0729.1-2009,组织粘合剂粘接性能试验方法第1部分:搭接-剪切拉伸承载强度[S]. [23]YY/T 0729.2-2009,组织粘合剂粘接性能试验方法第2部分:T-剥离拉伸承载强度[S]. [24]YY/T 0729.3-2009,组织粘合剂粘接性能试验方法第3部分:拉伸强度[S]. [25]YY/T 0729.4-2009,组织粘合剂粘接性能试验方法第4部分:伤口闭合强度[S]. [26]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Class Ⅱ Special Controls Guidance Document: Tissue Adhesive with Adjunct Wound Closure Device Intended for the Topical Approximation of Skin. November 10, 2010;CDRH FDA. 附件:建议的性能研究项目 序号建议开展的性能研究项目是否建议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备注粘合剂的物理性能 外观是/ 装量是/ 组成成分及其含量是/ 粘度[a] [厘泊(cps)]是/ 固化时间[b]是/ 含水量限值是/ 主体成分的纯度是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列出,非性能条款 搭接-剪切拉伸承载强度是参考YY/T 0729.1;用于血管栓塞不适用 T-剥离拉伸承载强度是参考YY/T 0729.2;用于血管栓塞不适用 拉伸强度是参考YY/T 0729.3;用于血管栓塞不适用 伤口闭合强度是参考YY/T 0729.4;用于血管栓塞不适用 成膜的屈挠性、硬度和脆性/用于血管栓塞不适用 聚合热[c]//配套工具的性能 物理性能是/ 使用性能是配涂抹器或喷胶/滴胶工具的,制定相应的使用性能 力学试验(剥离试验、蠕变试验、拉伸强度)是用于皮肤局部封闭的辅助伤口闭合器械,需制定辅助器械的强度要求,如对皮肤边缘对合组件的能力进行力学试验评价。用于血管栓塞不适用。粘合剂的化学性能/表征 酸碱度(pH值)是/ 重金属含量是/ 甲醛是可通过如气相色谱、核磁共振或质谱法分析等方法测定 二氧化硫、五氧化二磷、对苯二酚等残留// 固化后产物及单体残留是/ 降解特性//配套工具的化学性能 酸碱度是/ 重金属含量是/ 易氧化物是/ 紫外吸光度是/ 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适用)是/其他性能 无菌是/ 细菌内毒素是/ 注: a.粘度:是指成品液体粘合剂的粘度,是主体成分稳定性的主要指标,如果粘度太大,会使粘合剂从涂抹器尖端中挤出困难。 b.固化时间:是指粘合剂充分聚合,在无需辅助的情况下使伤口边缘保持贴合的时间。固化时间也是产品从传入涂抹器到达测试装置达到最大温度所需时间。 c.聚合热:α-氰基丙烯酸酯类粘合材料的聚合作用一般是放热反应。释放热量可采用固化(聚合)率和手术区使用产品的量及涂抹的面积及厚度来进行控制。聚合产生的热量可能造成患者不适,甚至组织损伤。因此,建议提供聚合热数据以及确定聚合热的测试方法。 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 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第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评价的资料准备,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合理性论述和验证确认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规设计的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采用经皮血管腔内成形术(PTA),用于外周股腘动脉原发性阻塞疾病、外周腘下动脉原发性阻塞疾病、透析用自体动静脉内瘘狭窄病变扩张。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3-13-06,管理类别为III类。如有特殊设计及应用声称的药物涂层扩张球囊导管应结合自身设计特点及临床声称另行制定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给出此类产品的通用要求,并以外周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透析用自体动静脉内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为例(详见附件1-1、附件1-2),阐述对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常见类别产品的临床试验中具体要素的考虑建议,同类型产品可参考相关适用部分。 二、临床试验 注册申请人在开展临床试验时,外周股腘动脉、外周腘下动脉、透析用自体动静脉内瘘均需分别单独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的使用部位。外周股腘动脉的股浅动脉和腘动脉疾病可在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腘下动脉的胫腓干、胫前动脉、腓动脉、胫后动脉可以根据临床试验目的在同一临床试验中开展。 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其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且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作为临床试验资料提交,选择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中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临床试验目的 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临床前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外周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一般为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更关注试验器械的疗效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 (二)临床试验设计类型 此类药物球囊相较于现有临床治疗方式应能提供证据证明受益应大于风险,建议申请人进行有良好设计的前瞻性、随机、对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对照组建议采用已在中国境内上市、适用范围相同,且临床疗效较好的同类器械。注册申请人应科学地确定试验设计类型,合理地计算样本量并提供样本量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 (三)对照品的选择以及比较类型 当选择同类境内已上市的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作为对照,可采用优效、等效或非劣效检验,应注意关注界值确定依据,以确保申报产品临床受益大于风险。当选择不含药物涂层的裸球囊扩张导管作为对照组时,建议对主要终点的评估,采用优效性检验。 (四)入排标准 根据试验器械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确定研究的总体人群。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制定受试者的选择标准,即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如适应证、疾病的分型、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具体部位、受试者年龄范围、靶病变长度范围等因素。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如影响疗效评价的伴随治疗、伴随疾病等)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试验器械效应的目的。对于外周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透析用自体动静脉内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的临床试验,其入排标准建议可参见附件1-1、附件1-2。 (五)评价指标 注册申请人在临床方案中均应对研究终点进行明确的定义,提供确定依据,并应符合临床常规诊疗认识。临床试验主要研究终点应选择具有临床意义的主要评价指标,并以此作为估算样本量的依据。 1.主要终点 应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终点。主要有效性终点建议考虑结合影像学与临床终点的靶病变通畅率,主要安全性终点建议考虑复合指标,例如全因死亡(包含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目标肢体截肢率、靶血管血运重建率(TVR)等,应结合不同适用部位的解剖学特征、病程及病变表现予以明确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具体观察时间点、靶病变通畅率定义、具体检测及判断方法等。 2.次要终点 2.1有效性终点 应结合产品适用部位,考虑器械成功,技术成功,临床成功,手术成功,术后6个月及12个月靶病变直径狭窄率,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率(CD-TLR),临床驱动的靶透析通路再干预(CD-TSR),一期和二期通畅率,靶病变血运重建率(TLR),静息ABI(Ankle Brachial Index)改善率,Rutherford分级改善率,6分钟步行改善率,步行障碍问卷,溃疡愈合率,溃疡愈合时间、踝部以上的目标肢体截肢等。 2.2安全性终点 应结合产品适用部位,选择具有临床意义的安全性评价指标。如用于股腘动脉建议选择全因死亡(包含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目标肢体截肢发生率和临床驱动的靶血管血运重建率(CD-TVR)等。用于腘下动脉建议选择包括全因死亡(包含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率、踝部以上的目标肢体截肢等,应分别观察上述指标。用于自体动静脉瘘建议选择术后不同时间点主要不良事件发生率(死亡或卒中等),以及其他不良事件等。 (六)样本量估算 临床试验应提供充分样本量以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外推性,样本量估算需综合考虑临床试验设计、主要评价指标和统计学要求,分别基于主要有效性、主要安全性评价指标进行估算。样本量的确定与选择的假设检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性检验)及I、II类错误和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疗效差)有关。主要终点的相关参数应根据已有循证医学相关临床数据的科学分析确定。申请人需明确计算公式、相应参数及确定依据,以及所用的统计软件。同时考虑此类产品临床试验受试者失访率,确保最终可供统计分析的样本量充分。外周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透析用自体动静脉内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样本量要求详见附件1-1、附件1-2。 (七) 临床随访时间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定义临床随访时间,一般建议术后即刻、出院前或术后7天(此处以先到达的时间点为主)、术后30天、术后6个月、术后12个月等。根据临床试验设计不同,可以为收集额外的临床数据而增加临床随访时间点。为了评价产品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后应继续完成随访至2年。 (八)其他 临床评价资料应考虑能否支持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包括病变血管节段、长度、直径等)。同时需明确病变部位DEB治疗后是否使用补救措施,如使用,评估DEB产品有效性时采用补救措施的受试者临床试验数据应按失败处理。 如果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包括了特殊长病变等特殊情况,注册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建议注册申请人/制造商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对上述特殊情况预设亚组,并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亚组结果与总体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如手术过程中进行预扩张、后扩、合并用药、配合使用治疗器械等情况,应明确。 三、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Z]. 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诊治指南,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血管外科学组,20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等6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9号)[Z]. 附件1-1 外周股腘动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临床试验考虑要素举例 一、主要终点 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安全性终点建议选择复合终点,包括30天的全因死亡以及术后12个月的病变肢体的目标肢体截肢发生率和临床驱动的靶血管血运重建率(CD-TVR)。主要有效性终点建议选择12个月靶病变一期通畅率作为复合终点,包括术后12个月内无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并且无多普勒超声诊断的靶病变再狭窄。其中多普勒超声诊断的再狭窄是指靶病变收缩期峰值流速比(PSVR)≥2.4(靶病变管腔狭窄≥50%)。 二、次要终点 (一)有效性终点 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手术/器械成功率、一期和二期通畅率、靶病变血运重建率、静息ABI(Ankle Brachial Index)改善率、Rutherford分级改善率、6分钟步行改善率、步行障碍问卷等。 (二)安全性终点 包括但不限于全因死亡(包含病变肢体相关死亡)发生率、目标肢体截肢发生率、靶血管重建率、靶血管血栓形成及其远端血管栓塞导致再介入、血管并发症的发生率、再住院的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等。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根据目前审评经验,建议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基础上,采用1:1分组,样本量不低于100对。考虑此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受试者失访率时,应在试验设计之初充分考虑球囊治疗失败时对样本量的影响。 四、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卢瑟福评级、目标部位病变、靶病变长度范围等。排除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过敏、心肌梗死和/或全身性感染的患者;已知对试验中涉及药物过敏的患者;不能接受抗凝治疗等。根据一般性入选\排除标准对受试者进行初步筛选,在术中穿刺成功后,再由研究者根据影像学入选排除标准对受试者进行再次筛选。 附件1-2 透析用自体动静脉内瘘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试验考虑要素举例 一、主要终点 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安全性终点建议选择术后30天涉及AV通路的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SAE)。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建议选择术后6个月靶病变初级通畅率。初级通畅指术后直至病变位置再次发生有临床意义的狭窄且需进行临床驱动的靶病变再干预(CD-TLR),或血管通路血栓形成。 二、次要终点 (一)有效性终点 包括但不限于器械成功,技术成功,临床成功,手术成功,靶病变直径狭窄率,临床驱动的靶病变再干预,临床驱动的靶透析通路再干预等。 (二)安全性终点 包括但不限于术后 1、3、6、12个月内主要不良事件发生率(死亡或卒中等),以及其他不良事件等。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根据目前审评经验,建议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基础上,采用1:1分组,样本量不低于100对。考虑产品临床试验受试者失访率时,应考虑试验失败的具体补救措施并分析其影响。 四、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断提示存在由于狭窄病变导致血液透析通路功能障碍的患者,具备经皮腔内血管治疗的指征,靶病变特征、个数、长度、位置,之前进行血液透析的通路不能再成功使用等。排除标准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动静脉内瘘移植物(AVG)患者,自体动静脉内瘘(AVF)成熟不良患者,AVF植入过支架或病变之前一定时间内被DEB治疗过,合并免疫性疾病的患者等。手术时应进行多普勒超声或血管造影用于确认所有的影像合格标准。 球囊扩张导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药品监管部门对球囊扩张导管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申请人进行球囊扩张导管的注册申报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球囊扩张导管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提供详细的科学依据及相关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地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球囊扩张导管是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中分类编码为03-13-06的在经皮腔内血管成形术中用于扩张血管或支架的血管内导管。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Ⅲ类。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及其他预期用途的球囊扩张导管不属于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但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 二、注册单元划分 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单元划分建议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进行,并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如: 1.冠脉球囊扩张导管、外周血管球囊扩张导管、神经血管球囊扩张导管宜分别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整体交换型球囊扩张导管与快速交换型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标称压力下球囊直径×球囊长度”相同但球囊制造材料不同的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申报资料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提供,尤其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综述资料 1.产品名称 提供申报产品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名称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建议使用“球囊扩张导管”作为产品名称核心词,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可适当增加特征词,但不宜使用未体现任何技术特点、存在歧义或误导性、商业性的描述内容。产品名称需使用中文,名称中不宜出现如PTA、PTCA、OTW、Rx、HP等英文表述。 2.产品结构及组成 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附件,并提供相应的结构图示。在图示中标识各部件的名称、重要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建议注册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导管轴向剖面图及球囊折叠结构图(如不同直径球囊折叠方式不同,宜分别提供)。针对导管的关键位置(如球囊、管身、管身至球囊过渡段等)提供横截面图。对于表面覆有涂层的球囊扩张导管,宜明确涂层的涂覆范围并详述涂层的涂覆方式。 3.组成材料 明确产品所有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CAS号(如适用)、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导管表面的涂层及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焊接剂、粘合剂、着色剂等。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如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还应明确混合材料的组分及其含量信息。对于部件结构采用分层/分段结构设计的,如球囊扩张导管管身采用多层结构设计且不同节段材料不同,应逐层/逐段分别进行描述。 对于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还需提供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或同类证明文件,并提供所用材料的质控标准及检验报告。 4.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5.包装说明 提供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材料信息。建议提供产品初包装结构示意图,标明初包装尺寸信息,并明确与产品一起销售附件的包装情况。 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1)适用范围:明确产品适用范围,明确目标用户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 (2)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3)禁忌症(如适用):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7.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 提供同类产品(境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注册申请人需综述该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应对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及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以及相对于市场上同类常规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比较与相关资料,建议以列表方式提供。 (二)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产品性能研究包括产品性能验证和产品技术要求研究两部分。对于球囊扩张导管,建议开展的性能验证项目可参见附表1。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设计输入要求进一步确认研究项目的充分性,如产品宣称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设计特点设定相应的研究项目。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应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各项性能指标的设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自建方法,注册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性能验证报告,验证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验证目的。 (2)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 (3)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 (4)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 (5)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 (6)偏差分析(如有)。 (7)验证结论。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必要时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包括: (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本产品属于短期外部接入循环血液产品,目前根据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需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热原、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以及血液相容性(溶血、凝血、血栓形成)。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如产品中含有动物源性材料,需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提交相关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明确动物地理来源、动物种类、年龄、取材部位、组织性质,并提供原材料来源控制的安全性资料,如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相应控制措施的描述及验证性资料,以及产品免疫原性(免疫反应)的风险分析、控制工艺描述及验证性资料。 4.灭菌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球囊扩张导管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标准的规定。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加速稳定性试验方案设计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标准进行,其中“室温或环境温度(TRT)”应选择能代表实际产品储存和使用条件的温度,建议注册申请人采用保守值设计。在进行实时老化试验设计时,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运输和储存条件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 加速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有效期必须通过产品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的实时实验结果进一步验证。如果注册时提交的是加速稳定性验证资料,注册申请人需继续进行实时稳定性试验。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需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检测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医疗器械,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验证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验证项目可包括在设定的时间间隔点目力检测产品包装(是否污染、破损等)及标签(完整性、粘附牢固度、印刷内容清晰度等)、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和模拟运输试验等。 6.临床前动物实验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实验。如需要,至少提供以下研究资料: (1)研究目的和背景信息; (2)动物种类、模型及其确定依据; (3)动物数量及其确定依据; (4)实验用器械样品选择依据; (5)是否采用对照研究,对照用医疗器械的确定依据; (6)研究指标及其确定依据; (7)观察时间点及其确定依据; (8)实验方法描述; (9)研究指标结果分析,适用时进行统计学分析,方案偏离分析; (10)实验结论。 为保证动物实验的规范性,建议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试验室开展动物实验。 7.其他资料 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提交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生产制造信息 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或特殊过程,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 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各种有机、无机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提交研制、生产场地的相关信息。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临床评价资料 本产品属《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交相关临床评价资料,包括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应提交相关支持性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对于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分析评价。如果选择进行临床试验路径,则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 (五)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 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能量危害(若涉及)、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由功能失效/维护/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详述所危害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害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 (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参照YY0285.1《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YY0285.4《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 第4部分 球囊扩张导管》等相关标准,结合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来制定,同时还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要求: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2.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可参考附表1设置,如有不适用条款,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如产品宣称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设计特点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4.附录(如有) 建议注册申请人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及制造材料信息。 (七)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由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如经CMA认证)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时提供经该机构预评价并签章的产品技术要求及预评价意见。 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依据。所检验的型号、规格需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规格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需选择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八)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内容除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要求外,还需符合YY 0285.1《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YY 0285.4《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4部分 球囊扩张导管》中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 四、参考资料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6.《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 7. YY0285.1-2017《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8. YY0285.4-2017《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4部分 球囊扩张导管》 9.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10. GB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 11. 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 12. 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13.《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 14.《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 15.《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 16.《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1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 18.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9.《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4年第9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表1 序号建议开展的性能研究项目是否建议列入 产品技术要求备注1外观/外表面是/2尺寸导管外径是1.如果导管各段直径不同,建议逐段分别进行研究。 2.如果导管截面非圆形,建议对最大外径进行研究。导管有效长度是/公称压力下的球囊长度是/公称压力下的球囊直径是/导管置入深度标记位置 (如适用)//导丝交换口位置/适用于Rx型球囊扩张导管。球囊打褶外径//3与导丝的兼容性是/4与导引导管的兼容性是/5耐腐蚀性(如适用)是/6射线可探测性是/7座是/8导管水合性是/9无泄漏是/10峰值拉力导管各段及导管与座连接处的峰值拉力是虽然YY0285.1标准中对于0.55mm以下产品未要求,但不意味着性能研究中不评估该风险。尖端抗拉性/11末端头端是/12球囊再折叠形态//13扭转结合强度(如适用)//14球囊疲劳;充起时无泄漏或损坏是/15球囊直径与充盈压力关系是/16球囊额定爆破压是/17球囊卸压时间是/18不溶性微粒是/19流量(如适用)//20涂层(如适用)/如产品表面覆有涂层,建议对导管涂层进行研究,如涂层润滑性、完整性及安全性评价等资料。21模拟使用/在能模拟预期使用条件的模型中,评价球囊扩张导管的如下性能:推送性能、追踪性能、扭转性能(如适用)、回撤性能、抗弯折性能等。21后扩张性能支架约束后球囊额定爆破压(如适用)//支架约束后球囊疲劳 (如适用)//22化学性能重金属是/pH是蒸发残渣是还原物质是紫外吸光度是23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是/242-氯乙醇(如适用)//25无菌是/26细菌内毒素是/27与产品配套提供的附件性能 (如有)是/ 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是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03-13-06下的带药球囊扩张导管,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Ⅲ类。03-13-06下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范围的其它产品、或者有特殊设计、或者分类编码未归类于03-13-06的带药球囊扩张导管,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 二、 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 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 提供申报产品名称的确定依据。建议使用“球囊扩张导管”作为产品名称核心词,以药物成分、使用部位等作为特征词,例如,紫杉醇涂层冠脉球囊扩张导管。产品名称宜使用中文。 2. 注册单元划分 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单元划分建议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进行,并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如: (1)冠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神经血管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标称压力下球囊直径×球囊长度”相同但球囊设计不同(如球囊本体制造材料不同、有无微孔处理等)的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药物涂层配方(包括所含药物/载药基质成分、药物剂量密度、药物/载药基质的配方比例等)及药物加载至球囊的工艺方式不同的产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整体交换型球囊扩张导管与快速交换型球囊扩张导管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 综述资料 1.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产品结构及组成 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附件,并提供相应的结构图示。在图示中标识各部件的名称、重要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建议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导管轴向剖面图及球囊折叠结构图(如不同直径球囊折叠方式不同,宜分别提供)。针对导管的关键位置(如球囊、管身、管身至球囊过渡段等)提供横截面图。 (2)组成材料 明确产品所有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焊接剂、粘合剂、着色剂等。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如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还需明确混合材料的组分及其含量信息。对于部件结构采用分层/分段结构设计的,如导管管身采用多层结构设计且不同节段材料不同,需逐层/逐段分别进行描述。 申请人需详细描述药物涂层相关信息,如涂层成分(包括药物、载药基质和/或辅料,其中载药基质是指任何不涉及活性细胞的有机或无机材料,预期用于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并设计用于药物储存,器械表面局部形成药物活性和/或促进、阻止、延迟或修改药物释放特性的目的,可能是永久或暂时的,包括表面处理如用作底涂层,用作含或不含药物活性成分的涂层,或有多种辅料和/或药物活性成分组成;辅料是指除药物活性成分之外额外添加的物质,为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产品含药部分的预期添加的成分,如填充剂、增亮剂、稀释剂、润湿剂、溶剂、着色剂、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pH保持剂、聚合物、粘着剂等)、药物加载方式及机理等,具体可参照以下内容提供。对于药物,需明确产品中药物的名称、结构与组成相关信息(如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纯度等)、理化性质参数(如外观、色泽、物理状态、pH值、解离常数(pKa)、粒度、晶型、比旋度、光学异构体、熔点或沸点、水分、溶解度、分配系数等)、稳定性信息(如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态下的稳定性和相互作用的稳定性)及药物已有的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信息。如已上市药物发生相关不良事件或召回事件,建议提供相关信息。如药物已获得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应提供上市销售证明性文件。如已有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建议优先采用,未采用宜说明理由。如原料药已在某种或某些药物上市时通过关联审评或进行了主文档备案,建议提交关联/备案信息说明。如药物未获得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药物部分请按照药品注册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同时,明确该药物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剂量密度(如μg/mm2)并简述选择依据。 对于药物涂层中载药基质(如适用)需明确载药基质的类型、尺寸、理化特性及其他参数(如孔隙、质量、密度、分布、玻璃化转变温度、熔融温度等)、在涂层中作用机理、材料的鉴别,混合物应明确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还应提供药物与载药基质的配比信息及配比选择依据;提供载药基质的相关安全性资料。 对于其它辅料(如适用),应明确辅料的名称(如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曾用名)、结构与组成(如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高分子辅料应明确分子量范围、聚合度等;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应特别说明)、理化特性以及基本特性(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粒度以及功能相关性指标等)、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等信息。此外,还应详细描述涂层加载至球囊表面的工艺以及药物涂层与球囊表面结合或附着的方式。 2. 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3. 包装说明 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宜结合影响药物涂层材料稳定性的因素,确认药物涂层是否对包装有特殊要求,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以及无菌屏障系统形式是否对药物涂层产生不利影响。 4. 研发历程及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如对药物成分及含量、剂量密度、载药基质、药物配比、药物涂层工艺、药物与球囊结合及药物释放机理等异同点进行描述,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5.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1)适用人群:宜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动脉粥样硬化病变人群、透析患者人群等。 (2)适用病变:宜结合临床证据对适用病变情况进行进一步具体描述,如小血管原发病变、分叉病变、支架内再狭窄等。 (三) 非临床资料 1. 产品性能研究 产品性能研究包括产品性能验证和产品技术要求研究两部分。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开展适宜的性能研究,具体性能验证项目选择可参见附表1,其中不适用的项目,申请人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性资料。 对于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的一般性能研究项目,可参考《球囊扩张导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制定,如外观/外表面、尺寸、与导丝的兼容性、与导引导管/导引鞘的兼容性、耐腐蚀性(如适用)、射线可探测性、座、水合性、无泄漏、峰值拉力、末端头端、球囊再折叠形态、扭转结合强度(如适用)、球囊疲劳或充起时无泄漏或损坏、球囊直径与充盈压力关系、球囊额定爆破压、球囊卸压时间、流量(如适用)、模拟使用等。 对于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还需提供以下研究资料: 1.1药物部分研究 药物的鉴别和纯度、载药量、药物降解产物/杂质类型及含量、药物体外释放研究、溶剂残留等; 1.2可降解基质的降解特性及降解产物安全性(如适用); 1.3药物剂量密度选择依据; 1.4载药基质的选择依据(如适用); 1.5医疗器械与药物的相互作用; 1.6药物涂层分布研究 1.6.1药物涂层完整性 药物涂层完整性表征是对球囊上药物涂层外观的定性评估。需在各种放大倍率下直观地表征涂层属性和覆盖异常(建议选择20X-200X放大倍率,在低倍率下粗略目视检查球囊涂层表面,对其中观察到的表面异常在高倍率下进一步检查)。表征需在代表整个涂层球囊表面的区域上进行,针对刻痕球囊等具有不同应力区域的产品需评估高应力/应变和低应力/应变的两个区域。需提供评估时球囊构型情况(如球囊充起、部分充起或未充起状态,但不宜为折叠状态)及构型选择理由。在球囊充起期间可以使用模拟的生理条件(例如体温、模拟血管)。 1.6.2药物涂层厚度 药物涂层厚度应采用定量表征,测量沿球囊表面多个代表点的局部药物涂层厚度。需选择适当的测量位置(如沿球囊有效长度方向和沿球囊圆周方向)和测试次数,测试段数量的选择可参考药物涂层完整性和药物涂层均匀性的结果。对球囊特定特征或标志处(褶皱、刻痕球囊的金属结构处等)也应当评估。提供测量时球囊构型情况(如球囊充起、部分充起或非充起状态)并提供球囊构型选择理由。在球囊充起期间可以使用模拟的生理条件(例如体温、模拟血管)。厚度测量方法包括使用直接测量或轮廓测量的横截面成像法。 1.6.3药物涂层均匀性 药物涂层均匀性宜采用定量表征,将实际区域药物含量与预期片段药物含量进行比较。应表征药物涂层沿球囊有效长度(纵向)和圆周(周向)的均匀性。需提供测试时球囊构型情况(如球囊充起、部分充起或非充起状态)并提供构型选择理由。测试段的尺寸(如长度、面积或质量)和被测球囊分段数量的选择应有合适的理由,纵向均匀性一般推荐测试节段长度在10-30mm之间,如球囊长度允许应至少选择三个节段,周向均匀性建议至少选择两个段。 1.7与术中液体的相容性(如适用); 1.8磁导航环境下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如适用); 1.9药物涂层牢固度; 1.10剩余药量(如适用); 1.11微粒表征 对于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微粒计数研究一方面用于说明制造工艺稳定性,另一方面可为体内安全性提供相关信息,因此需关注微粒的产生情况,宜根据合适的尺寸范围(如≥10μm、≥25μm、≥50μm等)对微粒进行计数及分类,并建议对微粒进一步进行化学表征和结晶度表征。表征微粒时,应结合附表2中的相关考虑因素建立合适的方法进行表征。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设计输入要求进一步确认研究项目的充分性,如产品宣称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设计特点设定相应的研究项目。对于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应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各项性能指标的设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自建方法,注册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 对于性能验证方案中的每项测试,取样计划应能保证每个参数的测量数据具有足够的代表意义。取样计划应能代表产品相关参数的最恶劣情况(如药物含量、药物相关杂质等),且能够充分代表所有的器械设计。取样应充分代表产品制造的正常波动。对于药物相关部分,应至少对3个批次产品的含药部分进行分析。对于指定置信度和可靠性参数的测试,样本量的大小应有统计学基础;对于所有的测试,应说明测试样品数量的合理性。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性能验证报告,验证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验证目的。 (2)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 (3)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 (4)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 (5)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 (6)偏差分析(如有)。 (7)验证结论。 2.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该产品宜参考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评价,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其中药物涂层部分对机体的影响一般大于30天,因此,带有药物涂层的球囊宜参考持久性血液接触的植入器械(>30天)进行评价,无药物涂层的基础导管或除药物涂层球囊以外的管体部分宜考虑按照与循环血液接触时间有限(<24小时)的外部接入器械进行评价,宜重点关注药物涂层相关长期风险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估,如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的,部分项目(如亚慢性毒性、植入、遗传毒性)可考虑在动物试验中结合局部给药的毒理学数据合并评估;也可进行适当的化学表征和毒理学风险评估以豁免某些生物相容性试验(例如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遗传毒性、致癌性)。 对于产品所含药物可能影响生物学试验结果的,申请人可结合药物的作用方式、临床获益论证药物引入的生物学风险是否可接受。 当产品含有某种已经获得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药品时,申请人可结合药品安全性资料评价产品的安全性,但需考虑新的组合方式是否会使已经确定的或已经了解的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改变。 如产品使局部或系统的药物暴露大于已经批准的药品剂量范围,则可能还需要进行附加的安全性研究。 可能需开展其他必要的试验以评估药物自身特殊的生物学风险(毒理学风险),如局部毒性评估、致突变风险或其他毒理学试验。不需额外开展试验的,需说明理由。对应用于神经血管系统的产品,还需进行神经系统毒性评估。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例如虫胶)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当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4.灭菌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应评价灭菌工艺对药物涂层的影响,灭菌后药物涂层应满足预期设计要求。 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适当时,申请人可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对于药物相关的稳定性,建议参考药品相关指导原则进行稳定性研究,如对放置条件的选择等。 6.临床前动物试验 可依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开展动物试验研究时宜符合《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的相关建议。 对于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在药物成分及含量、剂量密度、载药基质、药物配比的选择、产品安全性研究以及所含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中,可考虑进行动物试验。 药物涂层球囊的药物成分及含量、剂量密度、载药基质、药物配比如已有相关文献信息、数据库信息等资料支持的,参考动物试验相关指导原则进行论证性分析;如为全新设计的,应充分评估新设计引入的风险,必要时通过动物试验进行评估。 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的安全性研究应充分评估、确认治疗靶血管部位的药物输送、组织反应及安全性。主要观察指标为器械的操作性能、输送性能(输送到目标治疗部位的成功率等)、药物输送性能(如药物球囊扩张前的药物损失率)、临床安全性能(如死亡、动脉穿孔、急性血栓形成、严重限流夹层等严重的操作/器械相关并发症的发生率)、血管造影性能、血管治疗部位/下游非靶组织的组织形态学分析、组织病理学分析等。试验周期应观察到靶血管部位组织的药物浓度低于定量限,机体对药物的应答反应基本达到稳定状态、治疗部位的组织修复完成。 为评估药物的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的范围,充分保证动物试验的药物安全性结果能外推到各种临床条件下的安全使用,通常还建议进行安全边际(Safety Margin)剂量研究,安全边际剂量常采用数倍于药物涂层球囊的治疗剂量,一般推荐选择3-5倍于治疗剂量。安全边际剂量研究可单独进行,也可以在安全性研究或药代动力学研究中合并进行。 同时,还宜对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终产品)中的药物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虽然通常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的血药浓度远远低于单独作为药品使用后的浓度,但局部组织浓度可能会远远高于药品的血药浓度,宜特别关注局部组织药物浓度变化情况。一般建议选取多个时间观察点,测量血浆、治疗部位血管组织、下游肌肉/组织的药物浓度,以动态观察上述部位药物浓度的出现、达到峰值水平、低于定量限的变化趋势。体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需考虑多个药物涂层球囊重叠使用的情形,宜评估最高药物暴露剂量水平下的药代动力学,如未考虑重叠使用的,应在说明书中警示不能重叠使用。 (四) 临床评价资料 宜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 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所含药物,并增加药物过敏等风险提示。如产品进行了磁导航环境下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应在说明书中明确与研究资料相一致的相关信息;否则,需注明不能用于磁导航技术。 三、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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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 F3320-18, Standard Guide for Coating Characterization of Drug Coated Balloons[S].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球囊扩张导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62号[Z]. 附表1 具体性能验证项目 序号建议开展的性能研究项目是否建议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备注 外观/外表面是/ 尺寸导管外径是1.如果导管各段直径不同,建议逐段分别进行研究。 2.如果导管截面非圆形,建议对最大外径进行研究。导管有效长度是/标称压力下的球囊长度是/标称压力下的球囊直径是/导管置入深度标记位置(如适用)//导丝交换口位置/适用于Rx型球囊扩张导管。球囊轮廓直径(折叠状态)// 与导丝的兼容性是/ 与导引导管/导引鞘的 兼容性是/ 耐腐蚀性(如适用)是/ 射线可探测性// 座是/ 水合性// 无泄漏是/ 峰值拉力导管各段及导管与座连接处的峰值拉力是虽然YY0285.1标准中对于0.55mm以下产品未要求,但不意味着性能研究中不评估该风险。尖端抗拉性/ 末端头端.是/ 球囊再折叠形态// 扭转结合强度(如适用)// 球囊疲劳;充起时无泄漏或损坏是/ 球囊直径与充盈压力的关系是/ 球囊额定爆破压是/ 球囊卸压时间是/ 流量(如适用)// 模拟使用/在能模拟预期使用条件的模型中,评价球囊扩张导管的如下性能:推送性能、追踪性能、扭转性能(如适用)、球囊扩张性能、回撤性能、抗弯折性能等。 药物涂层部分药物的鉴别//药物的纯度//载药量是应包括药物含量测定和药物含量一致性测试。其中药物含量测定纳入产品技术要求,药物含量一致性测试作为研究性资料提交。药物降解产物/杂质类型及含量//药物体外释放研究是 可选择合适的靶血管模型(可不需模拟输送过程),在体外将球囊充盈至指定压力保持预期时间并卸压后,测试血管模型系统中的药物含量和/或球囊上剩余的药量。也可在模拟体液的温度下,选择合适介质在多个时间点动态评估药物释放情况。但上述两种方法均需结合药物体内释放相关研究信息判断体外释放研究方法的合理性。溶剂残留是/可降解载药基质的降解特性及降解产物安全性(如适用)/对于预期具有可降解性的载药基质,应描述和评价其降解行为(如崩释、分解和/或溶解的机理),包括中间体和最终降解产物。药物剂量密度选择/评价药物剂量选择的合理性,如需控制药物释放的,还需提供处方信息如比例以及处方筛选依据。当参考前代产品或同类产品选择含量/剂量,需评估产品设计差异的影响,如释放速率不同。载药基质的选择 (如适用)/评价载药基质选择的合理性。药械结合相互作用/评价药物、载药基质(如有)与器械三者间的相互作用。药物涂层完整性//药物涂层厚度//药物涂层均匀性//与术中液体的相容性(如适用)/如暴露与类似造影剂或生理盐水等术中液体时,应评价产品与术中液体的相容性。MRI兼容性(如适用)/如采用磁导航等技术时,应考虑热效应对组织损失和/或药物有效成分、基质降解的影响。药物涂层牢固度/测试产品在通过导引导管/导引鞘插入、模拟解剖输送(不包括球囊扩张、卸压、撤回过程)后的药物含量,以评估药物涂层的牢固性。剩余药量(如适用)/测量模拟使用(包括插入、输送、扩张、撤回整个过程)后残留在球囊表面的药物量。 微粒表征/应根据合适的尺寸范围(如≥10μm、≥25μm、≥50μm等)对微粒进行计数及分类,并建议对微粒进一步进行化学表征和结晶度表征。 化学性能化学物质残留量 (如适用)/针对终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学物质,如生产工艺中引入的添加剂、材料单体等预期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如有致癌性、遗传毒性等)而需在终产品中严格控制的化学物质。重金属是注意单独制定镉含量。pH是若药物涂层材料导致某项化学性能结果异常时,建议对无药物涂层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药物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若药物涂层可安全用于人体,且无药物涂层产品化学性能结果正常,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该项化学性能。蒸发残渣是还原物质是紫外吸光度是 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是/ 2-氯乙醇(如适用)// 无菌是/ 细菌内毒素是/ 与产品配套提供的附件性能(如有)是/ 附表2 微粒表征宜考虑的相关因素 表征模拟过程微粒表征应考虑产品通过血管模型插入、输送、扩张、卸压和撤回过程中从产品及附件中释放的预先指定尺寸范围内的微粒数量。微粒可能来源微粒来源可能包括球囊药物涂层、球囊导管系统、产品其他涂层、手术过程中使用的辅助设备和微量环境污染物。化学表征样品建议选择代表性微粒样品进行化学表征, 以确定微粒材料的化学特性和可能来源。测试系统及测试方法学验证建议对测试系统(包括血管模型、模拟血管(如适用)和微粒收集烧杯(如适用))进行适当的加标回收研究。 其中血管模型是模拟或复制临床相关并具有足够挑战性的解剖脉管系统的几何模型,产品扩张前需通过此预期解剖结构进行输送。血管模型内应有用于球囊扩张的扩张位点或连接到模型的模拟血管。 模拟血管是指模拟在复制预期临床扩张部位的几何特性、机械特性和/或化学特性的脉管系统。 宜使用代表待研究尺寸的微粒标准品进行加标回收率研究。建议回收微粒在≥10μm和≥25μm尺寸范围内满足≥90% 回收率。量化的最大微粒尺寸应基于回收率≥75%的尺寸。建议最大尺寸至少为50μm。模型选择根据实际临床应用场景选择合适的解剖模型进行产品的模拟使用(包括输送、扩张等),并提供相关选择依据。针对冠脉产品,产品模型可参考ASTM F2394-X中2.4的模型。 在模拟产品输送过程时,血管模型应能模拟具有足够挑战性、曲折的解剖路径几何形状,并宜结合临床使用选择合适的血管通路。不同的预期扩张部位(如颈动脉、冠状动脉、或股动脉)或不同的穿刺部位(如股动脉或桡动脉)宜考虑不同几何形状的血管模型或结合风险分析选择代表临床最苛刻条件的血管模型;还宜考虑血管通路的成角问题。 在模拟产品扩张使用时,也宜选择合理的血管模型或模拟血管,合理地代表药物涂层球囊预期的临床扩张部位。血管模型关键特征考虑模拟产品输送时,选择适当血管模型宜考虑的关键特征包括:管腔直径、弯曲半径、弯曲反转、刚性、系统清洁能力、微粒回收能力、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血管模型内壁材料的摩擦系数等。 模拟产品扩张时,选择适当血管模型或模拟血管宜考虑的关键特征包括:几何形状(如管腔内径、曲率半径、锥度,如适用)、机械特性(如径向顺应性、柔韧性、摩擦系数)、化学特性(如存在的润滑剂、其他制造助剂、材料与药物涂层的相互作用)。测试溶剂及测试条件选择推荐使用符合药典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水作为溶剂,如果合理,也可以使用其它溶剂。 在进行模拟产品输送时,推荐在37 ± 2°C 的水环境中通过血管模型进行输送。 在进行模拟产品扩张时,应在适当大小的内腔内充盈至额定爆破压力,以保证完全贴壁。还宜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选择合理的球囊充起时间。如果说明书中允许药物涂层球囊多次充起,则重复充起和卸压至说明书中允许的最大次数。结果评价需提供微粒尺寸和计数,推荐根据中国药典相关方法计数,如采用其它方法,提供合理说明。 对≥10μm的微粒,建议选择代表性微粒进行微粒化学表征和结晶度表征,可通过多种方法(如能量色散 X 射线光谱、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拉曼光谱、质谱、差示扫描量热法或衍射技术)中的一种进行上述表征,也可通过两种或多种方法的组合来充分表征结晶度。在进行微粒表征,特别是结晶度表征时,可能需要混合多套样品的微粒以满足检测方法最低样品量的要求。 微粒的化学鉴别和结晶度信息主要用于对微粒持久性、溶解性或其他可能与体内安全性相关的动力学行为进行讨论,若不适用需详述相关理由。 04骨科手术器械 05放射治疗器械 06医用成像器械 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对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撰写进行了原则性要求,旨在使申请人明确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内容,以期解决本类产品在注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 本指导原则是对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并提交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体外监测人体血液样本中葡萄糖浓度的检测系统,通常包括血糖仪、血糖试纸和质控品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非专业人员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对于供专业人员使用的血糖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糖试纸检测系统,不适用于其他可测量血糖的生化分析系统,不适用于无创型血糖监测系统、植入式或非植入连续血糖监测系统。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对整个血糖监测系统进行系统性评价的指导。评价指标是以血糖试纸为主进行编写的,但因实际使用中血糖试纸和血糖仪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本指导原则也包含了血糖仪的部分内容。在注册申报时,血糖试纸和血糖仪应分别根据相应的法规要求进行申报。对于自测用血糖仪,在符合《血糖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基础上,需同时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根据试剂命名规则,试纸产品一般命名为“血糖试纸(×××)”或“血糖试条(×××)”。×××描述为酶反应方法。如:血糖试纸(葡萄糖脱氢酶法)或血糖试纸(葡萄糖氧化酶法)。 配套仪器一般命名为“血糖仪”、“血糖检测仪”等。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血糖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质控品分类与试剂相同。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血糖仪的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22-02-02。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应包括产品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以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等。此处主要对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提出要求。 1.产品描述 试剂应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检测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如产品检测需要进行校准,应描述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检测原理应详细描述产品检测的基本原理、反应过程、信号处理、如何检测及与葡萄糖浓度的关系等。 血糖仪应详述检测原理及实现方式、结构组成、信号采集和处理方法、软件相关算法等。 1.1反应体系中的工具酶相关的问题 血糖监测系统一般基于不同的酶反应原理,通过检测酶反应过程中的电流信号或试纸的颜色变化来反应血糖值。根据反应体系中的工具酶不同,需关注如下问题。 1.1.1葡萄糖氧化酶法(Glucose Oxidase,GOD) 因葡萄糖氧化酶方法的反应过程需要氧气参与,所以海拔高度(氧分压)试验应按相应的要求进行。 1.1.2葡萄糖脱氢酶法(Glucos dehydrogenase,GDH) 葡萄糖脱氢酶法根据联用的不同辅酶,分为三种方法: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葡萄糖脱氢酶(NAD-GDH)、黄素腺嘌呤二核苷酸葡萄糖脱氢酶(FAD-GDH)、吡咯喹啉醌葡萄糖脱氢酶酶(PQQ-GDH)。该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如NAD-GDH、FAD-GDH 方法在测量过程中会与木糖、PQQ-GDH方法会与麦芽糖、木糖及半乳糖等非葡萄糖发生干扰反应,可能会使测定的血糖浓度偏高,对于胰岛素依赖的患者可能导致注射胰岛素过量发生危险。因此采用此种方法设计的血糖监测系统,应在说明书中明确注明该方法的局限性,如“该方法在何种情况下(或指明哪些糖类)可能导致血糖检测值过高,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依据。”。 1.1.3其它工具酶或检测方法应关注的可能干扰因素。 1.2产品组成 1.2.1血糖试剂:注明试纸中的各项主要成分的名称、浓度,并标注国际单位。质控品的主要组成内容、主要基质等,共有几个质控水平。明确适用血糖仪的具体型号。 1.2.2血糖仪:注明各组成模块和软件,并明确软件发布版本号。 2.预期用途 应明确写明申报产品用于定量检测新鲜毛细血管全血中的葡萄糖浓度,明确检测部位,首选指尖。 应明确预期使用者,如由熟练掌握该项操作的非专业人员在非医疗环境下(如家中)进行血糖监测。 应明确预期人群,用于非专业人员自测的预期人群为需进行日常血糖监控的糖尿病患者。 必须明确写明产品只用于监测糖尿病人血糖控制的效果,而不能用于糖尿病的诊断和筛查,也不能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依据。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等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的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活动应当基于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予以实施,并贯穿软件全生命周期过程。申请人应同时识别出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的特定风险,如: 血糖仪和采血器具如果被血液标本污染,在未采取有效的清洁、消毒等控制措施条件下,在不同用户之间共用时,可能导致传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 应充分考虑到自测用户的认知能力,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因为误操作而产生错误结果或对结果的错误认知导致的风险。如用户未能正确调节/校准血糖仪、使用过期试剂、试纸插入不正确、加入样本量不足等。 用于自测的监测系统,应考虑各种环境条件对系统性能的影响,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造成系统性能不稳定及检测结果不准确的风险。 应考虑各种干扰因素对检测值的影响,如各种内源性和外源性物质的干扰、红细胞压积的影响。 设计时应考虑用户使用的便捷性以及结果的易读性。如:测量中移动设备或触摸按钮的影响;取下电池对存储数据或数值的影响;数值显示有缺失,造成测量值的误读;结果超出了显示的测量区间,例如过高或过低;对于视障用户,显示的字形和大小不合适等。 由于血糖试纸和血糖仪是作为完整系统来运行的,当血糖仪和血糖试纸由不同的生产商生产时,应考虑血糖试纸与血糖仪间相容性,以及因血糖仪设计变更导致错误结果的风险。 应考虑软件与传输数据有关的风险,例如有线、无线或蓝牙传输。 上述风险未涵盖血糖自测监测系统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仅为举例说明,其他未提及风险请申请人自行完善。 2.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有效的GB/T 19634《体外诊断检验系统 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3.分析性能研究 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的性能评估应将血糖仪、血糖试纸、质控品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精密度、准确度、线性区间、分析特异性、其它影响检测的因素研究等。 3.1适用的样本类型 申请人应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抗凝剂进行适用性确认。如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类型代替其他可比的样本类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支持。 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的适用的样本类型为指尖毛细血管全血,也可以为手掌、前臂等替代部位的毛细血管全血样本。如不同采样部位的毛细血管全血样本具有可比性,应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替代部位样本(手掌、前臂等)与指尖血样本进行一致性的同源比对研究。选择身体状态稳定的糖尿病患者同时进行指尖、手掌、前臂等部位的采血检测。对指尖采血检测结果与手掌/前臂等部位采血检测结果分别进行回归及相关分析。给出回归散点图、回归方程、相关系数。明确分析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存在的差异是否可被接受。 如在分析性能中采用静脉全血进行替代性研究,应说明采用替代样本的原因并进行不同采样部位全血与静脉全血的等效性研究。应分析检测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存在的差异是否可被接受。 3.2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 申请人应对产品的溯源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建议产品应溯源至国际标准品(应注明国际标准物质代码)或有证标准物质,提供溯源链,并对溯源的具体步骤,溯源链逐级的量值传递的方式、不确定度、互换性等进行详细描述。 校准层级中的申请人选定测量程序或申请人常设测量程序可测量全血或血浆样本中的葡萄糖。如果校准过程中,申请人选定测量程序使用的是血浆样本,那么虽然血糖监测系统测量的样本是毛细血管全血,葡萄糖测量结果可报告为全血,也可报告为血浆葡萄糖当量。所以应明确检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包括计量单位以及是否根据全血或血浆当量报告结果。如果可同时以全血/血浆当量报告测量值,申请人应该提供转换详情和支持性确认数据。 同时,申请人应解释自测血糖监测系统如何补偿血糖试纸批次之间的差异,即对于每个血糖试纸批次,血糖仪是如何校准或编码的。校准过程一般在出厂前进行,无需用户进行校准操作。每一盒血糖试纸内会提供一个批特异性的代码卡,代码卡中录入该批次校准信息,血糖仪依靠此卡自动进行校准。如血糖监测系统无批特异性的代码卡,请详细描述产品如何定值,并保持不同批次血糖试纸检测值的延续性。 3.2.2质控品的赋值 详细描述质控品的赋值方法及赋值过程。并给出不同浓度质控品的靶值范围,详细描述质控品的基质及其它相关信息。 3.3精密度 3.3.1重复性 请参照GB/T 19634(或ISO 15197) 的相关要求和方法进行多批次的重复性研究,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建议使用静脉全血样本进行研究,可以使用经加标、稀释或糖酵解处理的样本,但应明确说明哪些样本是经过处理的样本。 3.3.2中间精密度 建议采用多个试剂批次、多个血糖仪,由多个操作员进行多日测量。可以采用企业内部制备的质控样本进行研究。 表1 精密度评价用血糖浓度 区间血糖浓度范围(mmol/L)血糖浓度范围(mg/dL)11.67~2.7830~5022.83~6.1151~11036.16~8.33111~15048.38~13.88151~250513.93~22.20251~400 选择5个浓度的足量样本,5个血糖浓度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在产品的线性范围内(见表1)。采用至少3批血糖试纸、不少于10台血糖仪分别进行试验。 每台血糖仪使用的血糖试纸均应取自相同小瓶或包装。每天采用每台血糖仪对每种血糖浓度区间(如表1所列)的1份样本进行至少1次测量,至少持续10天。应涵盖至少3个生产批次的至少10个小瓶或包装的至少500个血糖试纸。 每个浓度的血糖检测试验应分别进行统计,统计数据包括:检测批内精密度、检测批间精密度(日内精密度)、日间精密度、仪器内精密度、仪器间精密度,统计结果应包含测量值的平均值及对应的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然后根据上述结果计算试验的总不精密度,包括标准差的95%置信区间。 3.3.3有关评估的下述内容应在研究资料中体现: 检测样本的葡萄糖浓度,并说明葡萄糖浓度是用何种方法确定的。 检测的样本类型(样本基质、来源、抗凝剂、样本制备、质控品等)。 检测的样本个数。 使用的血糖仪及血糖试纸的型号、血糖仪序列号、试纸批号、数量等。 评价的时间及时间间隔。 使用的统计学方法。 评价结果及对评价结果解释。 对评价过程中的离群点及其它问题进行解释。 3.4准确度 如申报系统可用于多个采血部位,在准确度研究中应覆盖所有声称的部位。每种采血部位应选择不少于50例样本进行研究,血糖浓度尽量覆盖产品的线性范围,样本数量和浓度要求见表2。 表2 用于系统准确度评价的样本血糖浓度 区间编号样本例数血糖浓度范围 mmol/L血糖浓度范围 (mg/dL)12≤2.78≤5028>2.78~4.44>50~80310>4.44~6.66>80~120415>6.66~11.10>120~20058>11.10~16.65200~30065>16.65~22.20> 300~40072>22.20> 400 准确度研究可通过申报产品检测结果与参考血糖值的偏倚进行评价,也可与临床实验室方法进行方法学比较研究。采用参考血糖值进行准确度评价,应该使用符合溯源性要求的参考测量程序对被测样本进行赋值,一般以至少重复测量两次的结果平均值作为参考血糖值。临床实验室方法应是境内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其精密度和准确度应已得到充分验证,且可追溯到更高级的方法或标准品。应尽量选择溯源性相同,样本类型、检测范围、检测原理和参考范围等具有可比性的产品作为临床实验室方法。 为避免糖酵解带来的误差,需保证每份样本由申报系统检测和参考测量程序赋值或实验室测量方法检测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分钟。 参照GB/T 19634或ISO 15197中对系统准确度的相关要求评价上述两种方法的研究结果。 (1)与参考血糖值的对比评价 自测结果与参考血糖值的对比:以参考血糖值为X轴,以自测人员使用申报血糖仪检测结果为Y轴做图,并进行回归及相关分析。给出回归散点图、带有置信区间的回归方程、相关系数、两组数据的均值比较结果。 (2)与临床实验室方法进行方法学比较 申报系统和对照系统的对比:以专业检验人员使用临床实验室方法检测结果为X轴,以自测人员使用申报血糖仪检测结果为Y轴做图,并进行回归及相关分析,给出回归散点图、带有置信区间的回归方程、相关系数、两组数据的均值比较结果。 (3)报告中应明确的内容 检测的葡萄糖浓度范围、红细胞压积范围,建议参照ISO 15197的要求。 对照方法和申报产品的相关信息:型号、批号、溯源性、数量等。 参考测量程序或临床实验室方法的相关信息:仪器及试剂的批号、型号溯源性等。 收集的样本类型:采血部位、基质、抗凝剂等。 为获得极端浓度样本所进行的处理情况。 自测人员的纳入及排除标准。 自测人员人口统计学描述(年龄、性别、教育、种族等情况)。 血糖仪检测的环境情况描述(温度、湿度等)。 使用的统计方法及异常值的鉴别情况。 评价结果及对评价结果解释。 3.5线性区间 应使用全血样本进行线性区间的研究。建议采用高值与低值样本混合的方法配制至少11个浓度间隔样本。各样本浓度应覆盖血糖监测系统的线性区间。对于部分对临床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区间,需要考虑额外增加样本进行检验。为获得高值或低值浓度样本,可以使用加标、稀释或糖酵解的静脉全血样本。详述样本的制备过程。 采用实验室参考方法确定每份样本的标准血糖浓度值(即参考值),详述参考值的确定方法。再对每份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计算平均值。以标准血糖浓度值(参考值)为X轴,以血糖监测系统测定的均值为Y轴做图,并进行线性回归分析。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 为了满足用户的临床需求,申报产品应能够准确测量2.78mmol/L(50 mg/dL)至22.20mmol/L(400mg/dL)范围内的血糖,否则应该提供采用替代测量范围的临床依据。 3.6分析特异性 3.6.1干扰研究 至少应该在高、低两个血糖浓度水平进行评价,如目标血糖值为2.78 ~5.56 mmol/L和13.89 ~19.44 mmol/L。 申请人应描述各种主要影响检测过程的内源性及外源性物质对检测的影响程度,及其允许的浓度范围。表3中列出了建议研究的血糖检测干扰物质。应在可能观测到的最高浓度下测试以下干扰物质;如果观测到显著的干扰,则应对干扰物进行稀释,以确定干扰可接受时的干扰物浓度。 表3 已知的或潜在的干扰物质列表 干扰物质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抗坏血酸盐(抗坏血酸)胆红素胆固醇肌酸酐多巴胺乙二胺四乙酸(EDTA)*半乳糖龙胆酸谷胱甘肽血红蛋白肝素*布洛芬艾考糊精左旋多巴(L-3,4-二羟基苯丙氨酸)麦芽糖甲基多巴碘解磷定(PAM)水杨酸盐甘油三酯尿酸盐(尿酸)木糖糖醇** *该表格中纳入的EDTA和肝素是作为治疗物质而非样本制备中的抗凝剂。 **所有常见糖醇,包括但不限于甘露醇、山梨醇、木糖醇、乳糖醇、异麦芽酮糖醇、麦芽糖醇,均应该单独检测。 建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研究: 首先,选择每个目标血糖浓度下的样本,使用实验室参考方法重复检测每个血糖样本,以确定样本中的血糖浓度。 然后,将不同血糖浓度的全血样本各分为两组,一组为对照样本,另一组为试验被测样本。将不同浓度的干扰物质分别加入被测样本中,如加入物为溶液状态,应尽量不影响样本的基质(加入量建议不大于原体积5%),并在对照样本中加入相同体积相同基质的溶剂,溶剂应不对检测产生新的干扰。 表4 建议的总结表格式 干扰物质平均血糖值(对照)干扰物浓度对照样本平均值测试样本平均值偏倚% 偏倚%偏倚的置信区间对乙酰氨基酚4.72mmol/L(85mg/dL)1.11mmol/L (20mg/dL) 17.22mmol/L(310mg/dL)1.11mmol/L(20mg/dL) 重复测量对照样本和被测样本,计算每个对照和测试样本的重复测量结果的平均值。针对潜在干扰物的各种浓度,使用对照样本/测试样本的结果计算偏倚和偏倚百分比(及其95%置信区间),如表4。在试验前应预先设定偏倚的可接受范围,如干扰物浓度的偏倚超过此范围,即说明此浓度的干扰物质已经影响了血糖的测量。申请人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注明何种物质在何种浓度会对检测产生干扰。 3.6.2红细胞压积 红细胞压积的变化可能对整个血糖监测系统产生影响,因此要对不同压积的全血样本进行相应的研究,评价后应给出血糖监测系统的允许压积范围。由于大多数预期人群的红细胞压积水平在20%至60%之间。因此,建议设置20-60%的红细胞压积范围。建议对至少3种不同血糖浓度的样本,进行红细胞压积的干扰研究。样本目标浓度范围为:1.67~2.78 mmol/L(30~50mg/dL)、5.33~8mmol/L(96~144mg/dL)和15.56~23.33 mmol/L(280~420mg/dL),可以通过加标或糖酵解获得所需的血糖浓度。 对于每份样本,可在离心后通过控制血浆与细胞压积比获得特定的红细胞压积百分比。红细胞的压积水平应覆盖申报产品声明的范围,并保持不高于10%的检测间隔。例如,如果声明的红细胞压积范围是20-60%,检测间隔为5%,则应该在20、25、30、35、40、45、50、55和60%红细胞压积处对样本进行检测。 采用实验室参考方法确定每份样本的参考血糖值,对不同红细胞的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将每次重复检测结果与该样本的参考值进行比较,进行偏倚分析,计算偏倚和偏倚百分比(及其95%置信区间)。为确定细胞压积对血糖监测系统测量值的影响,还应该计算各样本平均血糖浓度偏倚和中等水平样本(建议42%±2%)平均偏倚之间的差值,一般绝对偏差应不超过±0.55mmol/L(10mg/dL),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评价程序可参考GB/T 19634或ISO 15197。 表5 XXX血糖浓度下压积对血糖检测的影响 红细胞压积百分比血糖监测系统检测血糖值(检测全血,给出血浆结果)申请人常设测量程序检测血糖值【血浆(血清)结果】相对于申请人常设测量程序的偏差平均血糖浓度偏倚和中等水平样本平均偏倚之间的差值20% 25% 30% … 50% 55% 60% 3.8其它影响检测的因素 3.8.1温湿度对监测系统的影响 温湿度的研究应至少包括四个极端温度和湿度组合(高温度/低湿度;低温度/高湿度;高温度/高湿度;低温度/低湿度)。在不同操作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对全血样本进行的检测结果与参考值进行对比研究。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给出监测系统工作的允许温度、湿度范围。 3.8.2海拔对监测系统的影响 采用葡萄糖氧化酶的方法还应进行海拔高度对血糖监测系统影响的评价。研究建议在不同海拔高度条件下,对全血样本的检测结果与参考值进行对比研究,建议最高海拔高度不低于3000米。海拔高度的研究可以用氧分压进行替代研究,进行替代研究时需明确替代研究中氧分压相当的海拔高度,及其依据文件。通过试验确定允许的海拔高度或氧分压,给出监测系统工作的允许海拔高度。如未进行海拔高度相关的评价,应提供合理依据,并在说明书中注明该产品只能在海平面高度附近使用。 3.8.3样本体积对监测系统的影响 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研究样本体积对血糖检测的影响,并给出监测系统工作的允许样本体积范围。 4. 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血糖仪的稳定参考相关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 4.1 血糖试剂的稳定性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封稳定性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的保存条件应考虑不同温、湿度组合的情况。 4.2适用样本的稳定性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及不同采血部位样本的稳定性分别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自测用样本一般为即采即用。样本稳定性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样本要求】中进行详细说明。 5.参考区间 因已经有国际/国内公认、统一的参考区间和医学决定水平,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指南或标准文件,给出以下情况下的参考区间。 早餐前(空腹)的血糖值的推荐控制范围 餐后(糖负荷后)2小时的血糖值的推荐控制范围 如预期人群包含特殊人群,如孕妇等,应给出特殊人群的参考区间。 可参考《参考区间建立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参考区间的验证。 (三)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现行法规要求:血糖仪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血糖试纸根据自测的预期用途完成临床试验。用于专业检测(含新生儿)的检测试纸,因其预期人群不同,其临床评价资料另行要求。 1.血糖仪免临床评价 血糖仪的免临床评价请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对比资料。与同类已上市产品的对比中,申请人应将作为比对的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异同点明确标注,除通用要求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表6 血糖仪与已上市产品对比表 项目对比产品(型号、生产厂家)申报产品(型号、生产厂家)检测方法电流分析法 所用酶葡萄糖氧化酶 介质铁氰化钾 电极 样本类型 湿度范围 电池类型 测量范围 红细胞压积范围 测试时间 样本量 温度范围 采血部位 结果储存量 仪器尺寸 2.自测用血糖试纸的临床试验要求 2.1产品临床性能评价 2.1.1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2家(含2家)、具备相应条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 2.1.2对比方法 建议采用临床实验室参考方法或临床实验室方法作为对比方法。临床实验室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应已得到充分验证,且可追溯到更高级的方法或标准品(如:国际公认的方法)。临床实验室方法应是境内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如:与生化仪或葡萄糖测定仪等配套使用的葡萄糖测定试剂)。不建议选择已批准上市的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作为对比方法。 应尽量选择溯源性相同,样本类型、检测范围、检测原理和参考范围等具有可比性的产品作为临床实验室方法。各临床试验机构的对比方法应一致。 2.1.3受试者选择和临床样本 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的预期使用人群,应为需要进行血糖自我监测的受试者,应主要为糖尿病患者(应尽量纳入各种类型的糖尿病患者),可少量纳入其他需要进行血糖监测的非糖尿病患者。此外,还应纳入其他可能存在干扰因素的病例。 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无医学或实验室检验相关专业背景,符合产品预期适用范围,并能代表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水平和不同专业背景。受试者之前应未参与涉及申报产品的任何研究或活动。 应明确受试者的入选、排除及剔除标准,相关标准的设定应有充分依据。 可进行血糖自我监测的样本类型一般为毛细血管全血,常用的如:指尖血、手掌血或前臂血。除下述特殊情况外,临床试验均应采用临床原始样本进行试验,且每种样本类型的血糖浓度均应尽可能覆盖申报产品的检测范围。 2.1.4样本量 针对每种样本类型(如:指尖血、手掌血或前臂血等),建议纳入不少于200例受试者进行临床试验,应包括至少10个血糖浓度<80 mg/dL(4.44mmol/l)的样本(低值样本),以及至少10个血糖浓度在250 mg/dL(13.88mmol/l)和申报产品声称的检测范围上限之间的样本(高值样本),并应纳入申报产品检测范围内的极低值和极高值样本。如极低值和极高值样本确实难以获得,应充分阐述无法获得的理由,酌情采用人工制备样本,通过对血糖浓度进行调整获得人工样本,并详细描述血糖调整方法及定值过程,血糖浓度的调整过程不应影响样本的基质,不能带来新的干扰物质。 如在上述样本量条件下,产品临床性能不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建议采用合适的统计学模型估算样本量。 2.1.5临床试验方法 受试者应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自行采集毛细管全血并进行检测。 如对比方法适用于毛细管全血样本,临床试验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在受试者完成检测后另外采集一份毛细管全血,按照对比方法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测。 如对比方法不适用于毛细管全血样本,临床试验可采集对比方法适用的静脉全血样本(一般为血清或血浆)进行对比方法的检测。 针对每个病例,申报产品和对比方法检测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分钟。 受试者事先未进行过任何培训,研究人员不能对受试者提供任何指导或帮助。受试者应相互隔离,以免受其他受试者或研究人员的影响。 2.1.6统计分析 2.1.6.1应提供所有检测数据,应对入组人群进行人口学分析,包括年龄、性别、糖尿病类型、受教育程度等,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应参考相关标准等绘制散点图,计算相关系数,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回归方程斜率和截距的95%置信区间。 2.1.6.2可采用如下任一方法评价临床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如采用其他的可接受标准,应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可接受标准的合理性。 方法一:根据下表提供每种样本类型的分析结果。其中,X表示:与对比方法相比在指定差异范围内的样本数量,Y表示样本总数。 表7 分析结果 在±5% 范围内在±10% 范围内在±15% 范围内在±20% 范围内X/Y (%)X/Y (%)X/Y (%)X/Y (%) 例如,建议临床试验结果的接受标准为:在申报产品声称的检测范围内,95%的受试者检测结果位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的±15%以内,99%的受试者检测结果位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的±20%内。 方法二:根据下述两个表格提供每种样本类型的分析结果。其中,X 表示:与对比方法相比在指定差异范围内的样本数量,Y表示:特定浓度范围内的样本总数。 表8 葡萄糖浓度<5.55 mmol/l(<100 mg/dl)时的结果 ±0.28 mmol/l范围内(± 5 mg/dl范围内)±0.56 mmol/l范围内(±10 mg/dl范围内)±0.83 mmol/l范围内(± 15 mg/dl范围内)X/Y (%)X/Y (%)X/Y (%) 表9 葡萄糖浓度≥5.55 mmol/l(≥100 mg/dl)时的结果 ±5%范围内±10%范围内±15%范围内X/Y (%)X/Y (%)X/Y (%) 例如,建议临床试验结果的接受标准为:至少95%的受试者检测结果在对比方法检测值的±15 mg/dL(<100 mg/dl)和±15%(≥100 mg/dL)范围内。 确定是否满足接受标准的具体过程如下:计算葡萄糖浓度<5.55 mmol/l(<100 mg/dl)时,受试者检测结果在对比方法检测值的±0.83 mmol/l(±15 mg/dl)范围内的测量值的数量A;计算葡萄糖浓度≥5.55 mmol/l(≥100 mg/dl)时,受试者检测结果在对比方法检测值的±15%范围内的测量值的数量B;然后,将(A+B)除以所有测量值的数量,得到的百分比数值应不低于95%。 2.1.6.3特殊情况下,如临床性能无法满足上述标准,应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临床试验结果可接受。针对与对比方法相比差值>20%的受试者检测结果,应结合临床进行充分的分析,并提供合理的解释,证明在预期使用环境中,上述结果不会影响用户使用。 2.2可用性评价 可用性评价的目的在于确认说明书易读性。入组人群应参考“2.1.3中受试者选择和临床样本”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可用性评价的所有受试者应填写统一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血糖仪和血糖试纸的使用等(如:样本采集、检测过程及结果判读等)各个方面,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1。建议受试者进行评分(如: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一般=3分,不满意=2分,非常不满意=1分),以对产品说明书易读性进行总体评价。 应在中国境内至少一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不少于50例适用人群的可用性评价。如“2.1产品临床性能评价”在中国境内进行,可用性评价的受试者可来自该部分受试者。 2.3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应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和伦理审查意见,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分析确认境内外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申请人应视情况在中国境内补充临床试验或提供其他证据。 2.4 临床评价资料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综述、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小结以及临床试验报告。资料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临床试验数据库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作为临床试验小结的附件提交。数据表中应包括检测病例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红细胞压积、临床诊断背景信息、申报产品检测结果、对比方法检测结果等。 (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血糖试纸说明书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血糖仪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规定。 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说明书的编写应尽量使用清晰简洁的文字和结构简单的句子,以使非专业使用者可容易阅读并理解各项内容的含义。对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使用粗体字进行标注以提醒使用者,有必要时可用图例的形式形象解释相关内容,以便于理解。 血糖试纸说明书编写及内容的具体要求见附2。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0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32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4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2号[Z]. [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Z]. [8]GB/T 19634-2021,体外诊断检验系统 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 [9]WS/T 781-2021,便携式血糖仪临床操作和质量管理指南[S]. [10]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Test Systems for Prescription Point-of-Care Use, Guidanes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Z]. [11]Labeling of Home-Use In Vitro Testing Products ; Approved Guideline[Z]. [12]ISO 15197:2013,In vitro diagnostic test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bloo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for self-testing in managing diabetes mellitus[S]. [13]Total Product Life Circle for Portable Invasive 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Z]. [14]Point to Consider for portable 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Device Intended for Bedside Use in The Neonate Nursery[Z]. [15]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年版)[Z]. [16]Point to Consider for Collection of Data in Support of In-Vitro Device Submissions for 510(k) Clearance[Z]. [17]Evaluation of the Linearity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 Statistical Approach; Approved Guideline[Z]. [18]Method Comparison and Bias Estimation Using Patient Samples ;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Z]. [19]Evaluation of Precision Performance of Clinical Chemistry Device; Approved Guideline[Z]. [20]Interference Testing in Clinical Chemistry; Approved Guideline[Z]. [21]Self-Monitoring Blood Glucose Test Systems for Over-the-Counter Use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Z]. [2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7年第143号[Z]. [2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知2013年第242号[Z]. 附1. 可用性评价问卷调查内容 1.电池安装及更换 2.密码卡的插入及更换 3.试纸是否容易插入检测仪器 4.仪器按钮是否容易使用 5.屏幕的大小及可见度是否合适 6.屏幕中显示的数值及警告信号等是否容易阅读 7时间日期是否容易设置 8.记忆查询是否易于操作 9.检测用血液的体积(用血量)是否合适 10.获得结果的速度(检测时间)是否满意 11.显示的菜单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12.安装和取下采血针是否容易 13.采血笔是否容易使用 14.对显示的各种警告是否理解 15.血糖检测系统是否容易使用 16.血糖仪的大小是否合适 17.试纸条是否容易从瓶子中取出,是否容易拿捏。 18.在检测带上点样是否容易 19.检测仪上的按钮是否容易辨别(是否应用不同颜色) 20.对产品说明书进行评价: (1)说明书大小是否合适 (2)说明书中的文字大小是否合适 (3)说明书中使用的语句是否易于理解 (4)对于说明书中所叙述的各项内容是否易于理解 (5)说明书中的图例大小是否合适。 (6)按照说明书的叙述无需专业人士帮助是否可以单独完成检测 21.应让使用者对整个系统作一个整体评价。 附2. 血糖试纸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血糖试纸 英文名称(如适用):Blood Glucose Test Strips 【包装规格】 ××片试纸/盒 【预期用途】 1.应明确写明产品主要用于定量检测新鲜毛细血管全血中的葡萄糖浓度。 2.写明产品所适用的其它样本类型。 3.明确写明该产品可以由患有糖尿病的用户在家中或非专业医疗环境下进行血糖监测。 4.说明此产品只用于糖尿病患者血糖水平的监测,不能用于糖尿病的诊断和筛查。 【检验原理】 详细描述产品进行血糖检测的原理,主要反应酶及辅酶、底物等内容,如NAD-GDH 、FAD-GDH、PQQ-GDH、GOD等。并详细描述检测过程,应使用反应方程式的形式对检测原理进行详细描述。 【主要组成成分】 1.注明试纸中的各项具体成分的名称、浓度各是多少。 2.列明不包含在产品中但需配合使用的产品。 3.应写明配套质控品的上市信息。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写明未开封产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范围、是否避光保存等。应明确写明禁止冷冻,禁止储存于温度及湿度过高的场所等。 2.写明开封后产品的储存条件,开封后产品如何使用,如何正确保存。如开封后应将瓶盖拧严,取出的试纸条应立即使用等。 3.写明未开封产品的有效期,应明确写明产品效期的具体时间,如2年。 4.写明开封后产品储存有效期的具体时间。 5.明确写明不得使用已过有效期的试纸。 6.注明如试纸存放不当,将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适用仪器】 说明与血糖试纸配套使用的血糖仪的具体型号。如试纸有多个适用仪器,每个适用仪器均应进行完整的分析性能评估。 【样本要求】 1.如采集样本不能马上进行检测,应明确样本处理及储存的具体要求(如离心后冷藏保存等),以及检测时样本的处理方法。 2.明确检测所需的样本量,并应给出如第一次加样过多或过少时应如何处理。 3.须明确样本中可能存在的影响检测结果的干扰物质、干扰可接受时的干扰物浓度,以及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程度。 4.明确红细胞压积对样本检测的影响,必须写明检测允许的红细胞压积范围。 7.如血糖水平的检测可以采用除手指以外的其它替代部位(如手掌、前臂等)进行,则应明确说明选择性采样位点和手指检测是否具有等效性,并且明确说明在何种条件下具有等效性。如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应提供明确的说明(如在葡萄糖水平快速改变时,饭后、服用降糖药、锻炼时或锻炼后等,选择性检测位点的检测结果可能与手指检测结果存在差异)。 【检验方法】 1.首先应对不同使用者的检测频率、检测时间段进行详细说明,或明确此项内容应遵照医嘱进行。 2.应强调使用者在检测之前所应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空腹检测前需等待的时间等一些完成检测应作的所有准备。 3.明确写明所有检测所需的必备物品,如血糖仪、试纸、试纸所带的批特异性代码卡(如适用)、质控液、采血笔(需注明采血笔仅供个人专用,不得多人共用)、采血针(一次性使用)等。 4.明确写明血糖试纸只能与配套血糖仪一起使用。 5.必须满足的试验条件:明确写明试验条件,如温度、湿度、海拔等的具体要求。 6.批特异性代码卡如何安装及更换(如适用)。 7.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如何对质控液进行检测、检测的频率、在何种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质控检测(如用户怀疑血糖监测系统没有正常工作)、检测结果的解释等内容。应清楚解释质控结果的含义,使非专业人员可以清楚的了解质控结果的意义,以便使用者可以正确进行血糖检测。必须明确说明如检测结果不在质控液标注的靶值范围内,使用者应如何处理。 建议提供至少两个水平的质控液。 8.详细描述血糖检测的具体步骤: 注:此项描述必须详细具体,应使用户可按照此说明顺利进行血糖自测。(此部分内容应用粗体字进行标注) 8.1应详细写明样本的收集过程,每一步的详细操作过程。 8.2应清楚地标注如果检测时的样本量过少或者过多时正确的处理方法以及此时的检测结果是否准确等信息。 8.3明确标注检测过程中每个步骤所需的时间,如系统准备就绪后多长时间内需将样本滴入检测试纸内等。 9.试验结果的读取: 明确试验结果如何读取,数据读取的成功和失败如何确定,试验数据的单位及不同单位值的意义。 10.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区间】 给出推荐的血糖值控制范围,并说明该推荐值确定的方法或来源: 早餐前(空腹)的血糖值推荐的控制范围 餐后(糖负荷后)2小时的血糖值的控制范围 建议列出低血糖分级,提示低血糖风险。 【检验结果的解释】 1.写明多长时间能获得检测结果。 2.首先说明如何判断检测结果的正常或异常。 3.明确检测结果是基于血浆还是全血的结果,并将全血及血浆结果的差异进行说明,以提醒使用者正确理解检测结果。 4.对检测结果的单位进行说明,mg/dL、mmol/L。 5.应对产品的“高”及“低”指示标志进行相应的说明,给出“高”及“低”所代表的具体数值。当测量的血糖低于或高于血糖系统声明的测量范围时,应明确提示结果信息。例如,血糖仪的测量范围低至2.78mmol/L,低于2.78mmol/L测得的所有血糖值建议提示“低于2.78mmol/L”或“低于测量区间”等类似或警告信息。 6.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1)如温度、湿度、海拔如超出给定范围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情况。 (2)样本量过多或过少对结果可能的影响。 (3)各种干扰物质可能对结果产生的影响。 (4)红细胞压积变化对血糖检测结果的影响,及允许范围。 (5)高血脂对血糖检测结果的影响及允许范围。 7.在一些情况下应进行重新检测或确认试验。 (1)如末梢循环不佳,出血量不足,可能影响检测结果,且有可能检测结果不能反应身体内的真实生理状况,此时应去医疗单位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测。 (2)如血糖测试结果与用户的自我感觉不符时,应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如不能找出原因应提醒使用者与专业人士联系解决问题,或到医院进行常规的血糖检测,明确禁止根据检测结果注射胰岛素。 【检测方法的局限性】 明确说明检测方法存在的内在影响因素。如: 1.PQQ-GDH方法可能受麦芽糖和木糖及半乳糖等其它糖类的影响使血糖检测结果偏高,并给出上述物质浓度大于多少有可能影响结果。对特殊患者如透析病人的检测结果也可能偏高。提醒使用者如其有可能受上述物质的影响,则应慎重对待检测结果。 2.GOD检测方法的检测需要氧气的参与,应明确海拔高度对血糖检测的影响,并给出检测允许的海拔高度。 3.应明确标注,该检测方法只能用于糖尿病患者血糖水平的监测,不能用于糖尿病的诊断和筛查,亦不能用于其它与糖代谢紊乱有关的葡萄糖检测。 4.患者处于特殊情况时(如脱水、缺氧、血糖过高的高渗状态、低血压、休克、酸中毒等)检测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 【产品性能指标】 请将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的评价结果写于此项内,如溯源性、精密度、准确度、线性区间、分析特异性等。 【注意事项】 1.请明确写明检测结束后采血笔、采血针、试纸应如何处理。 2.明确写明该产品只用于体外诊断。 3.明确写明采血笔只能供专人使用,不能多人共用。 4.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质控液等),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5.注明如质控液有溢出情况应如何处理。 6.再次重申结果读取及结果解释的相关注意事项。 7.写明如不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检测,则可能产生错误结果。 8.再次重申产品保存的注意事项。 9.再次重申检测血糖时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0.建议使用者应将其使用的血糖监测系统与良好维护的临床实验室测量程序(实验室常规血糖检测仪)进行定期的比较,以确定血糖监测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1.提醒用户不得使用过期、被损坏或污染的试纸条。 【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基本信息】 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时此项内容应空缺。 【说明书核准及修改日期】 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时此项内容应空缺。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4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对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其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预期采用无创方式监测人体血糖的医疗器械设备或系统,对于连续无创血糖监测医疗器械产品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指导原则对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结构及组成、检测参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既可以是独立设备,例如,无创血糖仪,又可以作为多参数模块集成在设备或系统中,例如,组合血糖仪中的无创模块部分,也可以是穿戴式无创血糖监测的设备或系统,例如,柔性无创血糖传感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有创血糖监测产品,例如,有创血糖仪、组合血糖仪的有创血糖检测模块(含试纸)、有创的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CGM)等。 二、注册审查要点 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应明确基本的设计和生产要求,应能设计和生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均能达到预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无创血糖监测产品。 (一)监管信息 申请表 申请人应按照填表要求填写,其中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应与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术语、缩写词列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注册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术语或缩写词进行定义。 产品列表 申请人应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 注册单元划分 参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若申报产品存在多个型号规格或配置,应根据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临床机理/技术原理及其特点、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关键要素进行注册单元划分。 4.1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临床机理/技术原理及其特点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详见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4.2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结构及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情况,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详见结构及组成。 4.3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性能指标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适用范围或作用机理不同时,或者难以合理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研究样品,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4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适用范围有实质不同的情况,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详见适用范围。 (二) 综述资料 1. 概述 1.1 产品名称 申请人应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并参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产品通用名称由核心词和特征词组成。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通过检测局部组织生理代谢情况,估计葡萄糖浓度(末梢全血葡萄糖浓度或者校准为血浆葡萄糖浓度),无创地提供血糖值(毛细血管血糖值或者糖化血红蛋白值)等。申请人应按照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检测参数来确定产品名称的核心词,例如,血糖仪(Glucose Meter)。 申请人应按照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结构组成来确定产品名称的特征词,常见的产品名称如下: 1.1.1 正常使用中仅通过无创方式进行血糖监测的产品,宜命名为无创血糖仪(Noninvasive Glucose Meter); 1.1.2 正常使用中通过无创方式进行血糖监测且需要利用有创血糖检测数据进行校准的产品应命名为血糖仪(Glucose Meter); 1.1.3 正常使用中组合通过无创方式或有创方式进行血糖监测的产品,宜命名为组合血糖仪(Hybrid Glucose Meter)。 1.2 产品的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产品具有通过无创方式监测人体血糖的功能或适用范围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所属分类子目录为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为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二级产品类别为00,分类编码07-03-00。 1.3 产品的适用范围 产品适用范围应与申请表、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详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1.4 背景信息概述 如适用,申请人应描述有关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例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 产品描述 2.1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监测的临床机理和技术原理,应详细描述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基于某种生理现象的临床机理、技术原理、技术方法(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等)、工程实现过程,例如,表1。 表1 无创血糖监测的技术原理举例 血液替代物法反离子渗透法光谱学法射频波法拉曼光谱法近红外光谱法代谢守恒方法平衡态代谢热整合法非平衡态代谢热整合法 2.2 结构及组成 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工程图、关键组件工程图,重点描述力学、光学、电学、热学等关键组件(含传感器)的设计考量。工程图包含三维爆炸图、二维投影图。 申请人应描述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申请人应提供电池的类型、容量和电池短路和超温的保护原理,应明确认证信息。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其内容应与检验报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例如: 2.2.1 无创血糖仪 该产品由探头、软件组成;该产品由主机、探头、电源适配器组成;该产品由传感器、记录仪组成。 2.2.2 组合血糖仪 该产品由无创模块、有创模块、电源适配器组成,其中,无创模块的结构及组成一般可参考上文中无创血糖仪的结构及组成;有创模块一般由主机、软件组成,与配套血糖试纸配合使用。 2.3 型号、规格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型号,描述产品的规格,例如,外观、物理尺寸、重量等。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申请人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 2.4 研发历程 申请人应阐述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2.5 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申请人应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在人体的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3.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3.1 适用范围 3.1.1 检测参数 葡萄糖作为人体的主要能源物质,在氧供应充足的情况下,通过葡萄糖的有氧氧化为绝大多数组织细胞提供能量。通过检测局部组织生理代谢情况,进而估计葡萄糖浓度以获得人体血糖值。 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检测参数,例如,无创血糖监测产品估算人体内葡萄糖浓度,给出的葡萄糖浓度可以是末梢全血葡萄糖浓度,也可以校准为血浆葡萄糖浓度。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既可以提供毛细血管血糖值,又可以提供糖化血红蛋白(HbA1c)值等。 3.1.2 预期用途 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预期用途,例如,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既可以预期用于毛细血管血糖监测,包括用于患者自我血糖监测(Self‑Monitoring of Blood Glucose, SMBG)、用于在医院内进行的即时检测(Point‑Of‑Care Testing, POCT)。 3.1.3 适用人群和适应证 申请人应明确目标患者人群、预期监测特定人群的信息,或者提供无预期监测特定人群的声明,例如,新生儿、小儿(含婴儿)、成人,孕妇,健康人群、糖调节受损(空腹血糖受损impaired fasting glucose, IFG和糖耐量减低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 IGT)人群、2型糖尿病患者。 3.1.4 预期使用环境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例如,从事糖尿病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院前的救护车,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生活社区、家庭。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预期使用的环境条件,而且应重点关注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 2.1.5 对使用者/操作者要求 申请人应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3.1.6 其他内容 申请人应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例如,用于无创血糖监测校准的有创血糖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组合血糖仪配合使用的配套血糖试纸、采血笔、笔帽等。 3.2 禁忌证 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申请人应明确说明。 4. 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上市历史资料,包括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含分析评价),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5. 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如适用,申请人应明确与无创血糖监测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申请人应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例如,组合血糖仪的有创血糖检测模块(含试纸)。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见附件1。 考虑到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特种交通工具、户外/户内公共场所、家庭等)和环境条件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热能(温度)、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海拔、压力、移动、振动、电磁环境、辐射环境等〕,申请人应在风险分析和管理过程中估计、评价并控制环境因素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同时制造商应说明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的验证确认资料(含客观证据),验证和确认产品在预期使用环境中的安全性、临床功能和性能。 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附件9并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申请人应提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申请人应判断该清单各项的适用性,说明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符合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按照确定的方法形成相应的符合性证据,明确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该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着重明确下述项目的适用性,说明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符合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2.1 A5环境和使用条件,例如,A5.1、A5.2、A5.4、A5.5、A5.6、A5.7、A5.8等项; 2.2 A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例如,A6.1、A6.4、A6.5等项; 2.3 A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例如,A7.1、A7.5、A7.6、A7.7等项; 2.4 A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 2.5 A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 2.6 A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申请人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申请人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 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见附件2。 3.2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参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见附件3。 3.3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3.3.1 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3.3.2 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 参考本指导原则附件2,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安全和性能标准的适用性。 4.1 产品性能研究 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检测性能的研究资料。申请人应基于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以实验检测系统为参考,针对既定的预期用途,验证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在预期使用环境中提供适用人群相关检测参数的性能,并提供研究数据的平均绝对相对误差值(MARD%)、共识误差栅格分析、Clarke误差栅格分析、连续误差栅格分析、±20%一致性评价、Bland-Altman分析、回归分析结果等。 4.1.1 预期用于患者自我血糖监测(SMBG) 以毛细血管血糖值作为参考值进行比较,验证无创血糖检测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4.1.2 预期用于在医院内进行的床边快速血糖检测(POCT) 以静脉血浆血糖值或血清葡萄糖值、毛细血管血糖值作为参考值进行比较,评价无创血糖仪血糖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4.2 联合使用 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申请人应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 4.3 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申请人应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 4.4 软件研究 4.4.1 软件组件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软件一般属于软件组件,一般不宜单独注册。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按照“严重”安全性级别提供软件研究资料,应关注: 4.4.1.1 核心算法 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估算功能的算法名称、类型、用途和临床功能,如为全新算法,还应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4.4.1.2 无创血糖估算功能的验证 申请人宜提供无创血糖估算功能的性能验证资料,包括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报告和性能验证报告。 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报告:申请人宜报告用于无创血糖估算性能验证的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宜描述记录方法、多模生理参数来源、多模生理参数选择基准,并且宜提供评注方法和基准,例如,由具有多年心电图临床经验的专家组标注心电图数据等。 性能验证报告:申请人宜利用上述多模生理参数数据库验证无创血糖估算性能并提供性能验证报告,验证结果宜包括无创血糖检测范围、准确度、精确度、线性度等,鼓励申请人提供血糖检测的敏感度、特异度、真实预报价值和假阳性率等。 4.4.2 网络安全 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申请人应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4.4.3 人工智能 如果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创血糖监测,参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 4.5 生物学特性研究 申请人应对预期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产品进行生物学评价。 申请人宜参考GB/T 16886.1评定程序的框架并且在风险分析和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无创血糖监测产品与人体接触性质、接触时间和接触周期,考虑生物学评价项目,并按照系统方法框图进行生物学评价。 如果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发生GB/T 16886.1的4.9项中任一情况,制造商应对材料或终产品重新进行生物学风险评定。如果注册人提交了未发生GB/T 16886.1的4.9项所述重新进行生物学风险评定的声明,制造商无需重新开展和补充开展生物学评价。 4.6 清洁、消毒研究 申请人应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4.7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4.7.1 无创血糖检测建模研究 申请人如果建立了无创血糖检测模型,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建模研究资料。鼓励申请人采用计算机建模研究方法,宜参考ASME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V&V 40及相关技术资料。 5. 非临床文献 按照无创血糖监测的工作原理和技术实现方法,申请人应提供与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文献/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如未检索到与申报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书目,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声明。 6. 稳定性研究 6.1 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预期使用寿命的分析验证报告。 6.2 如结构及组成中含有非可充电电池,申请人应明确其有效期并提供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6.3 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申请人应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可参考GB/T 4857系列标准、国际安全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 Association, ISTA) 的1,2,3,7 SERIES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ISO 4180 Packaging标准、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的ASTM D4169 D7386 F2825标准等。 7. 其他资料 7.1 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的准确度研究 如适用,按照YY 0784《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检测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准确度研究资料。 7.2 产品受益-风险评估研究 参考《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宜提供产品受益-风险评估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除非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属于《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否则原则上申请人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1. 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申请人应通过分析评价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来确认无创血糖监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结合其他资料和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无创血糖监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来确认无创血糖监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产品说明书 1. 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申请人应提供无创血糖监测和操作相关的必要内容,一般以“危险”“警告”“注意”等形式体现,应关注下述内容: 1.1 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1.2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1.3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1.4 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1.5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2. 无创血糖估算的校准 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监测产品使用中是否需要校准。如需要,申请人应明确推荐用于无创血糖检测结果校准的医疗器械基本信息,例如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 申请人应明确无创血糖估算的校准程序、校准方法、校准质量控制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明确校准的关键信息,例如,启动校准程序的条件、最低的和推荐的校准持续时间和校准次数、推荐的校准时间表等。 3. 预期使用环境要求 按照预期使用环境,结合产品风险管理资料、研究资料的内容,申请人应明确推荐的无创血糖监测产品预期使用地点和环境条件。对于可能影响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申请人应提供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三、参考文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公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6号公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8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29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187号通告[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21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9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7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222号通告[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23号通告[Z]. 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分会.中国血糖监测临床应用指南(2021年版)[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WS/T 781便携式血糖仪临床操作和质量管理指南[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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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of Computational Modeling Studies in Medical Device Submissions[Z]. 附件:风险管理资料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附件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一、总体要求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风险管理资料主要包含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报告,还包含风险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文档资料及评审记录。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二、风险管理计划的内容 (一)风险管理活动范围 申请人应策划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通过照片、示意图和文字等形式清晰地说明产品的结构及组成,描述产品功能。 风险管理过程的所有要素应规划在产品生命周期之中。申请人应辨识产品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每个阶段要开展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应明确参与风险管理活动的成员,其成员应具有与风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知识和经验,包括风险分析人员、风险评价人员(应包含有临床背景的人员)、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人员及验证人员、风险管理过程评审人员(不直接负责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的人员和所需的专家)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人员,应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责任范围。 (三)风险管理活动评审的要求 申请人应详细规定何时和如何进行风险管理评审,风险管理活动评审的要求可能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四)风险可接受准则 申请人应根据风险可接受方针,制定产品的风险可接受准则。风险可接受准则对于风险管理过程的最终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申请人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特征制定适当的风险可接受准则。 风险可接受准则可以是申请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在风险管理计划中可以采用引用的方式体现。 (五)验证活动 风险管理计划应规定如何进行下述验证工作:确保风险控制已在最终设计中实施;确保实施的措施确实降低了风险。风险管理计划应详述风险控制措施相关的验证活动的计划。 (六)生产和生产后信息的收集和评审活动 申请人应当建立通用的程序,以便从不同的来源收集信息,如使用者、服务人员、培训人员、事故报告和顾客反馈。尽管获得生产后信息的一个或多个方法可以是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但产品的生产和生产后信息的收集和评审活动相关的计划和要求应直接加入到风险管理计划中。 三、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 (一)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 风险管理报告应包含产品的预期用途以及合理可预见的误用。 申请人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提示的问题,对照产品的实际情况作针对性的简明描述。产品如存在附录C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的情况,也应做出说明。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应形成文档,在风险管理报告中包含。 (二)危害的判定 申请人应在已识别的影响安全性的特征的基础上,系统地判定产品在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的危害,并对危害的成因及后果进行分析,即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份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 危害的判定至少应包含能量危害、生物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等方面的危害分析,并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风险严重度和发生概率分类来展开分析。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具体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三)风险估计 应识别可能造成危害处境的合理可预见的事件序列或组合,并列明造成的危害处境。 对应每个判定的危害处境,应利用可以得到的资料或数据估计其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危害发生概率不能加以估计的危害处境,编写一个危害的可能后果的清单,以便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对损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害的严重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用于风险估计的资料或数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已发布的标准; 科学技术资料,例如各种期刊、专著; 已在使用中的临床资料,例如已公布的不良事件报告、召回信息等,典型的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官方网站中的MAUDE数据库; 临床数据; 调研结果; 专家意见; 外部质量评定情况。 (四)风险评价 对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申请人应依据风险管理计划中制定的风险可接受准则进行风险评价,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申请人应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记入风险管理文件中。 (五)风险控制 申请人应对经风险评价后不可接受的、或考虑可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的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一个或多个),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申请人宜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使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用设计方法取得固有安全性,例如消除危害、降低损害发生的概率、降低损害的严重度; 在医疗器械本身或在制造过程中提供防护措施,例如提供安全阀、提供视觉或听觉报警信号; 提供安全性信息,例如提供警告标识、限制产品使用或限制使用环境、提供警告信息(告知某些不当使用、危害或其他有助于降低风险的信息)、提供防护设备(例如细菌过滤器)、提供操作者培训(以改进他们的表现或提高其检出错误的能力)、规定必需的维护时间间隔、规定最大产品服务寿命等。 在制定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方案时,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降低风险的措施。 申请人应确保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研制初期得到有效的输入,对每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予以验证,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申请人应对采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以及是否会引发新的风险进行评价。 以上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验证、剩余风险评价等信息应记入风险管理报告中。 (六)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 申请人应对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给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本产品相关的生产后信息与临床应用的信息进行阐述并做出承诺。 风险管理报告应由申请人的最高管理者(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批准。 附件2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 表2 宜参考的现行有效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如适用)GB/T 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样品GB/T 16886.18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8部分:材料化学表征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GB/T 21416医用体温计(如适用)YY 0785临床体温计 连续测量的电子体温计性能要求(如适用)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或或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9706.1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如适用)或或YY 07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如适用)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YY 9706.256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部分:用于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 9706.261医用电气设备 第2-61部分:脉搏血氧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如适用)或或YY 0784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如适用) 附件3 无创血糖监测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宋体小四号,加粗) 无创血糖仪、组合血糖仪、血糖仪(宋体小二号,加粗)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宋体小四号,加粗) 1.1 产品型号(宋体小四号) 1.2 产品规格 按照随机文件和说明书,申请人应载明电源/电池规格。 按照随机文件和说明书,申请人应载明患者应用附件的示意图/彩色图片、结构、规格等。 1.2.1 电源/电池规格 交流电源的规格,例如,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等。 内部电池的规格,例如,电池类型(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额定电流,最长供电时间等。 1.2.2 附件的规格 1.2.2.1 附件的结构示意图/彩色图片 …… 1.2.2.2 附件的规格 附件的物理尺寸、导线的规格等。 1.3 产品型号的划分说明 …… 1.4 软件组件 1.4.1 名称 申请人应按照软件研究资料载明软件组件的名称。 1.4.2 发布版本 申请人应按照软件研究资料载明软件组件的发布版本。 1.4.3 版本命名规则 申请人应按照软件研究资料载明软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 2. 性能指标(宋体小四号,加粗) 2.1 测量传感器的性能要求 …… …… 2.2 无创血糖检测的性能要求 2.2.1 无创血糖检测范围 申请人宜按照产品设计需求确定,例如,1.1mmol/L~27.7mmol/L。 2.2.2 无创血糖检测的精确度 2.2.2.1 无创血糖检测的准确度 申请人宜按照产品设计需求确定,例如,无创血糖测量结果偏差的95%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准确度要求 检测范围偏差血糖浓度 < 5.5 mmol/L在 ± 0.83mmol/L (± 15mg/dL)的范围内血糖浓度 ≥ 5.5 mmol/L在 ± 15%的范围内 2.2.2.2 无创血糖检测的精密度 申请人宜按照产品设计需求确定,例如,无创血糖检测结果的精密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精密度要求 检测范围精密度血糖浓度 < 5.5 mmol/L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 SD) < 0.42 mmol/L血糖浓度 ≥ 5.5 mmol/L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CV) < 7.5% 2.3 安全和性能标准要求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安全和性能标准,例如,该产品应符合GB 9706.1、GB 9706.15-2008、YY 9706.102或YY 0505、YY 9706.108、YY 9706.111、YY 9706.256、YY 0709、YY 9706.261或YY 0784、YY 0785标准要求。 产品主要安全特征见附录A。 3. 检验方法(宋体小四号,加粗) 申请人应按照2性能指标(宋体小四号,加粗)的具体条款,逐项制定检验方法。 3.1 测量传感器的性能要求 …… …… 3.2 无创血糖检测的性能要求 3.2.1 无创血糖检测范围 ……,应符合2.2.1的要求。 3.2.2 无创血糖检测的精确度 3.2.2.1 无创血糖检测的准确度 ……,应符合2.2.2.1的要求。 3.2.2.2 无创血糖检测的精密度 ……,应符合2.2.2.2的要求。 3.3 安全和性能标准 按照2.2项对应的方法,全面执行标准的检验方法,应符合2.2的要求。 4. 术语(如适用) 4.1 …… 4.1.1 …… …… (分页) 附录A 产品主要安全特征 A1. 按防电击类型分类: A2. 按防电击的程度分类: A3. 按对进液的防护程度分类: A4. 按在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或与氧或氧化亚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情况下使用时的安全程度分类: A5. 按运行模式分类: A6. 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A7. 设备的输入功率: A8. 设备是否具有对除颤放电效应防护的应用部分: A9. 设备是否具有信号输出或输入部分: A10. 永久性安装设备或非永久性安装设备: A11. 电气绝缘图: 申请人应在电气绝缘图中标明各绝缘路径。 A12. 电气绝缘图表格: 申请人应在绝缘图表格中明确各绝缘路径的名称、绝缘类型、基准电压、试验电压、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CGMS)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CGMS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创式CGMS,附加血糖/血酮/其他检测模块的产品还应满足血糖仪等其他检测模块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如《血糖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 连接智能移动终端、胰岛素自动给药装置、人工控制的治疗仪器的CGMS,应考虑增加连接对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如《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 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无创式及植入式CGMS。 注:产品分类参见附件1。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 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可采用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进行命名。实时、回顾式、有创、无创等字样无需写入产品名称。关键词缺省代表有创式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若产品符合iCGM相关要求,可采用“集成式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进行命名。 2.分类编码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申报产品分类编码为07-04-03。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产品注册单元 原则上依据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划分注册单元。 3.1CGMS包括葡萄糖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如有)、附件等,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3.2传感器反应原理或作用机理不同时,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3.3系统的性能指标有较大差异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如传感器设计不同,佩戴天数差异较大的,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传感器设计完全相同,通过软件设置实现不同佩戴天数的,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如传感器材料不同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如具备云校正功能的与具备手动校正功能的应用程序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具有改变初始血糖值功能的血糖修正算法应用程序,如对电流信号转化后血糖值进行算法修正的应用程序、输入校准数据并传输至CGMS的应用程序,应与CGMS作为同一单元注册。 3.4回顾式与实时式CGMS,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实时式CGMS包含回顾式持续葡萄糖监测模式的系统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工作原理 描述产品工作原理,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数据传输方式)以及其核心部分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提供框图及化学生物反应方程式详细说明。 如CGMS应用电化学反应原理,通过固定在传感器上的生物酶,如葡萄糖氧化酶,经植入到皮下组织中,测量组织液中的葡萄糖浓度。葡萄糖氧化酶测量的电信号,通过CGMS的发射器或接收器,以及算法处理,将电信号转化为葡萄糖浓度,显示到显示器或者软件里,形成葡萄糖监测图。 框图举例如下: 在监测图的基础上,可以分析患者每天的最高葡萄糖值、最低葡萄糖值及葡萄糖值波动的规律。实时显示葡萄糖数值时,还可以对患者提供高低葡萄糖报警,及葡萄糖趋势变化方向和速率等信息。 1.2结构组成 提供完成最终预期用途的整体系统的完整描述。包括各部件之间相互连接的图形化描述。 描述系统物理组成及用途,提供每个部件(含附件)的实物图、三视图以及便于理解的必要注释。包装结构件可在包装综述资料中描述。 1.2.1传感器包括传感电极、基座、胶布等结构。葡萄糖传感器的核心作用是将组织液中的葡萄糖信号检测出来,并转化为电流信号。电流信号的强弱与葡萄糖浓度成正比。 1.2.2发射器通常包括发射板、电池、外壳、背胶等。发射器可能与传感器集成于一体。 发射器为葡萄糖传感器供电,将传感器检测出来的电信号采集后转换为数字信号并经过过滤减少噪声和贮存,并通过有线和/或无线的方式发送至接收器。 1.2.3接收器套件包括接收器、充电线和AC/DC适配器等结构。接收器可能与显示器、胰岛素泵集成于一体,也可能是移动设备(如手机)。移动设备通常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 接收器通常带有信号处理软件组件,通过特殊的运算法则将收集到的电信号转化为葡萄糖数值,并以图表或图的形式显示给患者或专业医护人员。对于有些产品,信号接收和处理可能集成在发射器或移动设备所含应用软件上。 1.2.4附件(如有)可能包括传感器辅助插入装置、充电器、传感器电极检测器、用于加固传感器的胶带等。 1.2.5软件包括发射器嵌入式软件、接收器嵌入式软件、CGMS应用程序及血糖数据管理软件(含患者APP、医生端APP、系统管理端网页)等。 通常情况下,发射器嵌入式软件用于采集、存储、传输数据;接收器嵌入式软件用于蓝牙交互、数据运算、数据显示、参数管理、异常提醒和数据存储等;CGMS应用程序,运行在通用移动计算终端,用于接收和显示葡萄糖浓度值,并在血糖值超出用户预设的血糖值上限或下限时进行提醒,还具有事件记录功能、血糖回顾功能以及系统设置功能。血糖数据管理软件用于帮助患者或医护人员查看、分析和评估由扫描式葡萄糖监测系统上传的信息,从而支持有效的糖尿病健康管理方案。 1.3产品分类 参考附件1明确产品分类。 1.4器械组件和附件的设计说明 对于其核心部分的传感器: 1.4.1采用电化学原理的传感器重点描述基体电极、葡萄糖限制膜层、助粘剂层(如有)、保护层(如有)、葡萄糖氧化酶层(或葡萄糖脱氢酶)等化学堆层的制造流程(如酶固化和涂膜处理工艺),明确各膜层溶液成分、规格、配比及制造商,并标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助剂,如化学交联剂戊二醛、起始剂等。 提供化学堆层示意图,图上标明各堆层成分。 提供传感器电极剖面放大图,描述基体电极结构(如,工作电极、参比电极、对电极)、各电极材料(铂、碳、Ag/ AgCl)、工艺流程(如丝网印刷工艺)等。 采用光学原理的传感器,结合图示详细描述荧光标记方法、葡聚糖和葡萄糖结合蛋白、传感器的制造流程,明确各成分、规格、含量、制造商信息。其葡萄糖检测模块描述光源器件、分光组件、光电转化处理电路、微控制单元、无线通信模块等核心模块。 1.4.2如产品中含有生物安全风险类成分,应重点描述。如在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生物源成分(如酶),人类血液制剂(如人血清白蛋白)及动物源组织(如牛血清白蛋白)等的来源、制造商、监管类型(生物制品、药品)并提供与监管类型相适应的证书、明确符合的质量标准。 1.4.3反应原理及获取信号的方式等的描述。 参考附件1详细描述采用的传感技术,氧化反应的公式和电流值的算法等。 除描述主反应产生电流的化学方程式,同时需列明其他可能存在的副化学反应,并分析各副化学反应对产品电流信号和葡萄糖浓度对应关系的影响。 光学原理的传感器应明确发射光强度、生物传感器与葡萄糖反应产生荧光信号的原理等。 1.5器械组件(含附件)功能模块描述 描述器械组件(含附件)内部每个功能组件及关键元器件。提供每个功能组件(含附件)的实物图、拆解图、系统框图、三视图以及便于理解的必要注释。 如,发射器通常包括一次性电池、蓝牙通信模块、信号采集存储模块、发射器嵌入式软件等功能模块。关键元器件包括射频天线、蓝牙模块、霍尔开关、温度传感器、I-V转换、连接座触点等。 温度传感器:用于测量发射板附近的温度。 霍尔开关:当发射器置于敷贴器里,由于敷贴器里含有磁铁,故该霍尔开关进入关闭状态,从而发射板的电路被关断,电池以最低功耗支持;当发射器置入人体,远离敷贴器的磁铁,该霍尔开关进入连通状态,发射板电路正常工作,此时蓝牙SOC可以定时采集和发送血糖数据。 传感电极的信号通过连接座触点传输到I-V转换模块进行放大,之后通过蓝牙SOC的ADC模块进行模拟和数字信号的转换,最终通过蓝牙SOC的FLASH模块进行存储,通过RF模块将信号发送给RF天线,从而实现血糖数据的发送。 接收器包括显示屏,功能按键、主板、可充电电池、蜂鸣器等。主板主要包括MCU控制芯片、蓝牙模块、射频天线等。 RF天线:用于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 发射器蓝牙传送的数据通过接收器的天线与接收器的蓝牙模块进行通信,然后传输至MCU控制芯片(可驱动LCD屏、控制蓝牙模块、驱动电容屏、存储FLASH、响应按键、控制喇叭、检测电池电量等),最终通过FLASH模块进行存储,通过显示屏进行显示。 电子显示部分,描述产品提供数据方式(回顾式/实时式),得出数据的原理。 1.6无线技术和功能描述 通信路径功能组件的描述应包括功能组件之间的信息传递,包括允许进行信息传递的硬件和软件的描述。描述内容应包括: 1.6.1通信路径。申请人应描述各功能组件与系统内部其他功能组件进行通信的各种方式。申请人应确定功能组件之间的通信流(即单向或双向)并确定所传递的信息。明确采用的网络类型(局域网、互联网)、服务器部署(本地服务器、云服务器)。 1.6.2通信硬件。申请人应描述各功能组件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并描述传递此信息所需使用的硬件。 1.6.3如果系统包括或预期包括射频无线技术(例如:IEEE 802.11、蓝牙、Zigbee),则描述应包括特定射频无线技术和特性、用途和功能(例如:远程监测或控制、软件更新)、待传输数据(包括以无线方式传输的任何报警)、所需的服务品质(QoS)、无线安全协议及与其他射频无线技术或电磁干扰(EMI)共存的相关限制或约束。 1.6.4描述远程监测功能的安全保证措施(如适用)。 1.6.5建议采用图形化描述并有必要解释,且应包括不同临床应用场景(住院、门诊、居家)的不同型号及配置产品的通信路径描述,同时描述各环节的可能的使用者(患者、关注者、专业医护人员、医院维修人员)、网络部署地点及示意图。 1.7描述CGMS所提供信息 提供评估报告样例,结合用户界面详细描述葡萄糖值的报告频率、产品提供的数值(如平均葡萄糖值(MG)、预估糖化血红蛋白(eHbA1c)、变异系数CV、血糖目标范围内时间比例TIR等),定义、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制定依据、基于多日CGM数据所构建的统计图(如中位数葡萄糖曲线、25%葡萄糖曲线、75%葡萄糖曲线、5%葡萄糖曲线、95%葡萄糖曲线、血糖控制范围标记线等)、趋势信息、提示信息等。 1.8警示功能描述 产品中的警示功能的描述。明确警示的内容(葡萄糖浓度、葡萄糖变化速率和变化方向)、高低血糖警示阈值、高低血糖阈值、高低血糖事件的定义,范围。 1.9联合使用设备及接口描述 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区分不同临床使用场景描述各种型号、配置的部件间连接、组合方式。联合使用设备可能包括非医疗器械(手机、手表、数据传输器、网络设备等)、医疗器械(胰岛素泵、蓝牙适配器、血糖仪等)。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结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数据接口信息,进行详细介绍。 1.10描述各部件间连接、组合、使用操作流程。描述传感器所插入的解剖部位。 1.11与人体接触材料 描述与人体接触的部件名称、材料的化学名称、规格、组织接触类型及接触时间、材料来源(如葡萄糖氧化酶来源于黑曲霉)、高分子材料注明CAS号、金属材料注明牌号、材料符合的标准。结合图示进行材料说明,图中标识出与人体接触部件及材料。 1.12详细描述产品采用的核心技术。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 套件中独立包装的替换件型号可单独提供型号列表。 3.包装说明 应当说明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如托盘、护盖材料、型号、关键指标(材料密度、抗拉强度、厚度))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结合带有文字说明的图示明确包装内容物。 对于CGMS的传感器部分,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并提供产品包装的正反外观图示。 4.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4.1适用范围 明确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应包含以下内容: 4.1.1应当明确检测的样本类型和临床意义。 如:用于检测组织间液中葡萄糖浓度,监测连续变化趋势并跟踪其持续波动趋势,辅助监测高葡萄糖和低葡萄糖的发生,不能作为决定和调整糖尿病患者治疗方案的依据。 4.1.2应当明确目标用户(专业医护人员,患者)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4.1.3应当明确适用目标人群,如成人、儿童、青少年、孕妇,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应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保持一致。 4.1.4明确预期的使用环境(医疗机构、家用环境)。应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保持一致。 4.1.5应当明确说明产品提供数据方式(回顾式/实时提供数据)、适用人群、高低葡萄糖提醒功能等。 4.1.6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是否可与采用开放通信协议的数字连接设备进行自主通信,系统为单独使用,还是可与数字连接设备配合使用。还应明确当与数字连接设备配合使用时,用户可以根据治疗决策人工控制操作还是可与自动胰岛素输注系统配合使用。 适用范围示例: 该产品可用于糖尿病成年患者(≥18岁)的组织间液葡萄糖水平的连续或定期监测。产品可提供并存储实时葡萄糖值,供用户跟踪葡萄糖浓度变化的趋势,如葡萄糖水平低于或高于预设值,产品可发出提醒。葡萄糖传感器仅供单个用户使用,不需要用户进行校准,使用时间最长14天。产品测量结果不作为决定和调整糖尿病患者治疗方案的依据。 该产品适用于连续监测18周岁及以上糖尿病患者组织间液葡萄糖水平,可替代指尖采血血糖检测,用于糖尿病患者的糖尿病治疗决策。 该系统预期在医疗机构使用/家庭环境使用。系统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数字连接设备配合使用,与数字连接设备配合使用时,用户可以根据治疗决策人工控制操作/可与自动胰岛素输注系统配合使用。 4.1.7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工厂校准的CGMS同时也接受手动校准,需提供最小校准频率下的系统准确性和警示性能数据,并比较工厂校准及接受手动校准不同工作模式下的相关性能。 临床方案中的校准要求应与产品标签中的声称一致。校准频率应不超过产品标签中规定的频率。 4.2禁忌证 根据产品特性,说明产品不适用的情况,如由于产品的传感器需要用胶布固定在皮肤上,所以过敏性皮肤患者或易患皮肤溃疡的人慎用等,在进行核磁共振成像、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扫描或透热疗法治疗之前,必须移除该系统。尚未评价磁共振成像、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扫描或透热疗法对系统性能的影响。暴露于磁共振、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扫描或透热疗法可能会损坏传感器,影响器械的正常功能,从而导致读数不正确。系统不得与闭环胰岛素输注系统和胰岛素输注暂停系统配合使用。 5.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 应当阐述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应当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产品与参考产品在工作原理(如有创、化学反应)、结构组成、制造材料(包括动物源性材料、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适用范围、适用人群、临床使用环境(家用、院用)、器械类型(如ICGMS)、传感器佩戴位置、校准类型(工厂校准、工厂校准并提供用户校准选项、用户再校准)校准次数、提示功能(阈值低血糖、阈值高血糖、低血糖、高血糖、预测低血糖提示、对于低血糖和高血糖提示,需要用户发起操作来查看葡萄糖读数等)、葡萄糖读数更新间隔(如每5分钟)、无线通信协议(蓝牙/近距离无线通信)、通信范围、主要显示器械(接收器、兼容智能设备、扫描检测仪)、显示的数据(当前葡萄糖值、趋势、图谱、用户输入事件)、传感器存储条件(温度、湿度)、运行温度和灭菌有效期等方面的异同。 传感器性能指标比对资料应至少包括酶类型(葡萄糖氧化酶)、葡萄糖监测范围、线性、响应时间、重复性、稳定性、药物干扰、温度响应、氧化反应、启动时间、防水性能、传感器佩戴时间(天)、等。如有不适用项应明确合理理由。 在对比材料中应注意突出注册产品与对比产品的不同,及不同点的原理基础和性能等,在产品描述资料中应有相应描述。 6.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如传感器、电子部分或助针器),应当提供注册证号和注册证信息。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通用产品组合使用的,应当提供说明。应当说明系统各组合医疗器械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如与胰岛素泵组合使用,说明其使用方式及数据传输运用的安全性)。除了持续葡萄糖监测功能外,如还有其他血糖或血酮检测功能,需要说明其特征、结构和原理。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技术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 符合的标准清单见附件2,产品技术要求示例见附件3,根据产品实际设计情况增减技术指标,不适用项应在性能研究中阐述合理理由。 2.检测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同一注册单元内代表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性能指标、安全指标、结构组成等,具体原则如下: 2.1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结构组成、预期用途差异较大的产品,应分别检测。 2.2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如包含多个产品配置,一个检测单元应仅包含一个产品配置。 2.3应选择功能最全,最具典型性的产品进行检测。不能互相涵盖时应分别检测。 2.4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如包含多个软件组件或多个版本的软件组件,则每个软件组件或每个版本软件组件构成的产品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除非检测系统具有典型性。检测报告应包含软件发布版本及软件完整版本的照片或信息。 2.5对于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的情形,需由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检测报告中提供相关说明。 2.6对于典型检品的选择,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2.7该产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时,宣称可以家用的产品根据GB 4824归为B类设备,宣称仅为院用的产品,根据GB4824归为A类设备,运行模式应与临床典型应用一致。根据不同产品的功能差异,常见的运行模式示例如下: 正常运行模式:接收器和发射器无线连接后,发射器与葡萄糖传感器连接,传感器通过测试模拟的人体葡萄糖浓度或使用模拟传感器(电阻),按照正常工作的通信模式,接收器接收发射器发射的葡萄糖浓度数据,在接收器上实时显示。 充电模式(内部电池供电除外):通过适配器给设备充电。 待机模式:在正常运行模式以外,设备处于待机状态下。 数据下载模式:葡萄糖接收器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打开用户分析软件,读取和下载接收器中的数据。 其他模式(如有)。 3.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与产品性能及产品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研究资料,应明确制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以及标准不适用项目的合理解释。试验方法明确检测样本数量确定依据、检测设备、方法学。参考附件4明确性能指标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联合使用: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如,配套使用的能够用于该产品校准的血糖仪,胰岛素泵、蓝牙适配器、手机、手表等,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可用性验证资料(可用读数在预期读数总数中的百分比)等。 4.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依据 GB /T 16886.1标准要求开展生物学评价。按照具体部件的接触类型进行相应的评价,并应关注由于多次使用的累计效应。例如,传感器电极与组织持久接触,穿刺针与组织瞬时接触。胶布、电极连接座外壳、传感器基座与皮肤持久接触。宜对不同接触部位和类型的部件分别进行评价。豁免进行试验的项目宜给出充分理由和论证。 应提供生物相容性测试总结,包括部件名称、产品型号、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参考标准、浸提介质、浸提比、浸提温度和时间、试验结果、报告号及提交位置。 按照GB /T 16886.17、GB /T 16886.18对可滤沥物、可溶出物进行分析。 参考药典等中测试方法对溶剂、交联剂残留量(如适用)进行测试或分析。 5.生物安全性研究 该产品尤其是传感器部分,若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常见的如牛血清白蛋白、人血清白蛋白),应当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采用人血清白蛋白的产品,应提供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采用牛血清白蛋白的产品需按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产品可按照GB /T 16886.20、YY /T 1465.1系列方法提供免疫原性研究资料,或提供已有数据的评估资料。 6.灭菌工艺研究 根据灭菌方法的选择,明确产品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及其确定依据,并对残留毒性提供研究资料。 明确关键部分的灭菌工艺,如传感器部分怎样保证包装完整而达到灭菌效果,且传感器酶活性等不受影响。若传感器酶活性下降,则下降趋势应可预测、或者其变化可被识别。 7.稳定性研究 7.1货架有效期 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灭菌后、预期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内传感器性能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可通过加速老化试验和/或实时老化试验相结合的方式验证有效期,推荐采用实时老化试验。应至少评估三批传感器。应明确每个测试点所需的传感器数量及性能评估的方法。 提供无菌初包装研究资料,说明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可通过染色、密封强度、气泡试验、目测完整性试验、微生物屏障试验等验证包装完整性。 7.2使用稳定性 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使用期限研究资料。 对于CGMS除传感器外的其他部分,若为有限次重复使用,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证明在申请人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7.3运输稳定性 参考GB /T 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ASTM D 4169-16《运输包装件性能测试规范》等标准,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8.软件研究 非辅助型CGMS,软件安全级别为严重级别。辅助型CGMS,软件安全级别为中等级别。软件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如适用)《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如适用)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 软件组成及功能(如适用)应区分客户端、服务器端分别进行描述。 9.其他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应明确评价指标、接受标准、测试方法(样本量及制定依据、测试设备、测试步骤等)、数据分析方法、测试结果、测试结论。 9.1提供持续葡萄糖传感器葡萄糖限制膜性能研究资料。分别测试酶电极(未涂葡萄糖限制膜)和涂膜后的传感器(在酶电极上加涂了葡萄糖限制膜)在葡萄糖溶液中的电流响应,并计算其线性相关系数和灵敏度,根据酶电极与传感器在不同浓度葡萄糖溶液得出相应的响应电流值,做响应曲线图,对比酶电极和涂膜后传感器的响应范围。 9.2提供过氧化氢反向渗透可能性研究资料。提供氧气响应的研究资料。 9.3提供氢离子积聚导致组织液pH值变化对传感器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包括线性、稳定性、pH值变化验证。线性观察在高浓度的葡萄糖体系下传感器相应的变化;稳定性试验宜在较高浓度葡萄糖体系中进行使用期限的稳定性测试,观察传感器性能变化;pH值变化验证观察测试前后测试体系中的pH值。 9.4提供传感器在声称的佩戴天数中有无异体蛋白脱落带来免疫源问题的研究资料,可以提供已上市产品的免疫源性安全性评价资料。 9.5在制造过程中,应提供批内差异及批间差异研究资料,应提供确保传感器性能在制造工艺中的一致性研究报告或经品质检验方法从而达到产品性能一致性的研究报告。 9.6提供传感器校准或者是工厂校准控制的研究资料(可参考附件5)。 9.7应提供无线传输有效性的研究资料。包括 -基于风险的验证和确认方法。 -无线服务质量研究。提供无线传输数据完整性,包括延迟和吞吐量、检测、纠正及损坏控制和/或预防等的研究资料。 -无线共存研究,提供丢失连接、无法建立连接或服务降级可能产生的后果,检测方法及控制措施研究资料。 -特定已知环境中预期的电磁干扰相关来源及来自医疗器械和其他射频频段用户的同频和临频干扰,检测方法及控制措施研究资料。 -安全性措施(如身份验证及无线加密)及验证方法及结果。 -无线技术的电磁兼容性。 -提供无线通信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9.8应用纳米材料的产品应按照《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一部分:体系框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9.9提供柔性传感电极弯曲疲劳或断裂研究资料。 根据产品原理和设计差异,以上研究资料如不适用于申报产品,应明确不适用的合理理由。 (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此外应特别注意: 1.检测原理 说明书中应有对样本类型,佩戴部位和检测原理的说明,包括是检测组织液,还是血液中葡萄糖;采用电化学方法还是荧光方法,佩戴在上臂背侧还是腹部等的说明。 2.校准方法和有效使用时长 说明书中应包含用什么血糖值校准,及校准频率(如需校准),传感器最长使用时长等信息。 3.禁忌证(如有) 这部分内容应列出:在哪些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设备。 如,磁共振环境不安全的说明。 4.警告/注意 基于可得到的信息,什么情况下风险会上升,效果会下降,或者在研究设计中,哪些没有被充分考虑(例如,包含/排除准则),这些因素应在本节中列出。如,干扰物可能影响检测准确度;传感器松动或脱出可能导致APP没有读数;传感器折断,请勿自行处理,请向专业医护人员寻求帮助。 5.使用指导 应当提供详细的指导,以反映在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获得的经验。 6.适用范围和条件 明确使用范围和条件,如若为家用,是否需要医生处方,或者是患者被培训到什么程度等条件。 7.电磁兼容信息 应包含YY 9706.102标准中要求相关表格,指南和制造商的声明—电磁发射/电磁抗扰度及相关警示和条款。 说明书应包含靠近射频通信设备使用会影响CGMS正常工作的说明; 若CGMS存在无线传输功能,应列出非电离符号,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避免对周围设备产生有害电磁影响的指南;说明书中应列出发射器的发射频率或频带、调制类型和频率特性、有效辐射功率;接收器的接收频率、优选频率或频带、带宽(如适用); 部件若需更换时,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型号,否则可能会导致发射的增加或抗扰度性能的降低; 如含有数据线,说明书应给出制造商规定的型号和长度;若数据线含有磁环等元件,应给出使用注意事项; 含有免于静电放电试验的连接器,则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列出静电放电警示符号和警示信息、预防静电放电的措施以及对可能使用这些信息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议。 明确产品的基本性能。 8.家庭环境使用 如产品是家用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简洁且易于理解。应提供关于如何安全处置废物的适当警告和注意事项。应提供器械的清洁/消毒方法,一般来说家用器械应使用易于获取的用品和简单的技术来清洁、消毒。应包含用户检查器械的损坏迹象,以及如何识别不能使用器械或其配件的情况。佩戴该产品游泳及淋浴的注意事项;该产品含有小部件,小孩如果吞咽有窒息危险的提示。 9.软件要求 应符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10.数字连接设备 应当明确联合使用器械信息,如经临床试验验证的的血糖仪、胰岛素泵、蓝牙适配器、手机、手表的制造商、型号/最低性能参数(如显示屏最小尺寸、分辨率、最大亮度、环境光、最低电池电量)(如适用)等。应包括可能影响数字连接设备性能的传感器数据的可用性及与数字连接设备进行通信的说明。 11.潜在干扰物质的信息 应提供潜在干扰物质的信息,列出任何已确定会对传感器准确性造成干扰的被测化合物以及证明即使存在干扰物质临床性能也可接受的数据,可参考CLSI EP07文件。 12.临床试验信息 包括不限于目标人群、警示准确性、整个测量区间的系统性能准确性指标,不同人群、不同传感器植入部位的性能差异、每个预期使用人群的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不良事件等信息。 13.使用期限 分别列明各组件的使用期限。 14.动物源 包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需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三、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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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MS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4.术语及计算公式示例 5.工厂校准研究资料 6.干扰试验 附件1. 产品资料性附录 一、产品分类 该产品根据有创程度分为植入式、有创式、无创式CGMS;植入式CGMS是将葡萄糖传感器通过临床干预全部植入人体皮下,进行持续葡萄糖监测;有创式CGMS是将葡萄糖传感器电极部分插入皮下,传感器其他部分置于人体外部,进行持续葡萄糖监测;无创式CGMS无需刺破皮肤即可进行持续葡萄糖监测,基于体表组织部位如舌头、口腔粘膜、及皮肤等对汗液、唾液、泪液中葡萄糖含量进行测试。 根据原理分成电化学类和光学类CGMS等。采用光学原理的CGMS是基于对葡萄糖敏感的荧光指示剂,通过荧光辐射在荧光指示剂上,收集反射回来的荧光信号,分析葡萄糖含量信息。采用电化学原理的CGMS,将葡萄糖传感电极经皮肤植入到皮下组织,通过对组织间液中葡萄糖浓度的检测,根据其与葡萄糖的相关性,测算葡萄糖浓度。 根据附加功能方式分为无附加功能、附加血糖/血酮/其他检测功能的CGMS。 根据数据接口及准确度不同,分为传统CGMS和集成式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iCGMS(Integrated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iCGMS),iCGMS为旨在与采用开放通讯协议的数字连接设备连接,且符合一套预定性能标准的系统,原则上iCGMS成人临床研究的准确度至少应满足表1要求;iCGMS连接的数字连接设备不必是(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各监管机构正进行上市授权的ICGMS的一部分,可以是另一个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设备或设备组件,也可以是智能移动终端(手机或平板电脑)、胰岛素自动给药装置、人工控制的治疗仪器等。 根据数据提供方式分为实时式、回顾式及扫描式CGMS。实时式CGMS在使用过程中,能以固定时间间隔自动传输并显示出葡萄糖数据;回顾式CGMS仅在佩戴结束后将数据上传后才能获得葡萄糖数据;扫描式CGMS需要用户手动扫描获取即刻的葡萄糖数据,并可获取历史葡萄糖数据。 根据校准方式可分为用户再校准型、工厂校准型、工厂校准同时提供用户再校准选项型CGMS。用户再校准型CGMS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者输入指尖测量血糖或其他血糖值进行再校准;工厂校准型CGMS在传感器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容无需用户再校准,由制造商在工厂进行校准。用户可以在传感器激活期间输入工厂校准信息(例如,扫描或输入传感器代码);工厂校准同时提供用户校准选项型CGMS由制造商在工厂进行校准,同时允许用户再校准。 根据预期用途不同,分为辅助式CGMS与非辅助式CGMS。辅助式CGMS在糖尿病管理中使用CGM数据来补充而不是取代自我监测血糖测量值;非辅助式CGMS设备的读数可直接用于指导治疗方案,而无需用血糖检测结果来进行验证。 根据预期使用人群不同,分为专业CGMS和家用CGMS。专业CGMS由医护人员使用,用于葡萄糖追踪或趋势分析,专业CGMS不必向患者提供实时的葡萄糖水平。 二、iCGMS的准确度要求 表1 iCGMS的准确度要求 iCGMS测量范围参考血糖值偏差性能标准1整个器械测量范围(如,2.2-22 mmol/L)±20%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87%2<3.9 mmol/L±0.83mmol/L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85%3<3.9 mmol/L±2.2 mmol/L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98%43.9-10.0mmol/L±15%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70%53.9-10.0mmol/L±40%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99%6>10.0mmol/L/±15%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80%7>10.0mmol/L±40%以内单侧95%置信区间下限>99%8<3.9 mmol/L相应血糖值读数不应高于10.0mmol/L9>10.0mmol/L相应血糖值读数不应低于<3.9 mmol/L 三、电化学原理传感器技术 根据电化学原理传感器技术区分,目前该技术已有3种,具体如下: 第1种工作原理:组织间液的葡萄糖与氧气和水经葡萄糖氧化酶反应生成过氧化氢,过氧化氢分解生成的电子被传感器铂电极所获取,形成可监测的持续性电流,通过算法换算可得葡萄糖值。 第2种工作原理:组织间液的葡萄糖经葡萄糖氧化酶反应生成电子并由葡萄糖氧化酶的辅酶或介体捕获,电子通过传感器电极上的电子介质传导到电极上,形成可监测的持续性电流,通过算法换算可得葡萄糖值。 第3种工作原理:组织间液的葡萄糖经用电子介质修饰或改性过的葡萄糖氧化酶反应生成电子并传导到电极上,形成可监测的持续性电流,通过算法换算可得葡萄糖值。 附件2. 符合标准清单 表1 符合标准清单示例 标准号标准名称备注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 9706.1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声明有报警功能时适用。 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可在家庭中使用时适用GB /T 19634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附加血糖模块时适用GB /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581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GB /T 18457制造医疗器械用不锈钢针管 YY /T 0148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 GB /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附件3. CGMS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系统型号 1.2产品信息(附录A) 2.性能指标 2.1外观 明确传感器、发射器、接收器部分各自的外观要求。 2.2传感器性能 2.2.1线性 明确传感器在有效使用时间内对体外模拟葡萄糖溶液浓度的测量范围。明确传感器所产生的信号相对于模拟葡萄糖溶液浓度的线性相关系数、线性偏差。 2.2.2重复性 明确单个传感器的重复性,以传感器测量模拟葡萄糖溶液所产生的信号的变异系数表示。明确重复次数及数据读取时间。所使用的模拟葡萄糖溶液至少3个浓度:小于3.9 mmol/l、3.9-10.0 mmol/l、大于10.0 mmol/l。 2.2.3响应时间 明确当葡萄糖浓度阶跃变化时,体外电流达到平均稳态值的90%所需的时间。试验方法应明确试验温度条件及葡萄糖浓度阶跃变化情况。 2.2.4稳定性 明确传感器在寿命时长运行过程中,在高浓度葡萄糖测试条件下,响应电流值每24小时的变化情况,如每24小时的响应电流值变化率不超过10%。 2.2.5温度响应 明确传感器电极在制造商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如32℃-40℃)运行时,传感器葡萄糖浓度线性偏差的范围或体外电流与37℃时相比差异范围,如不超过5%/℃。 2.2.6传感器的抗干扰性 依据说明书,明确系统对常见药品(如对乙酰氨基酚、抗坏血酸、阿司匹林、尿酸和布洛芬、羟基脲等)的抗干扰的能力。 在低浓度葡萄糖溶液中存在干扰物时,对葡萄糖测量的结果的影响不超过X mmol/L; 在高浓度葡萄糖溶液中存在干扰物时,对葡萄糖测量的结果的影响不超过X%。 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6。低高葡萄糖浓度及接受标准可由制造商自行定义。 2.2.7氧气响应 明确在葡萄糖浓度为11.1 mmol/L的溶液中,氧气浓度从5%降为1%时,电极测量值变化率范围。 2.2.8启动时间 明确从传感器插入模拟葡萄糖溶液并连接到发射器后,到系统显示第一个数据点所需的时间。 2.2.9传感器机械要求 明确传感器机械要求,如穿刺针穿刺力、穿刺针与针座分开的力、穿刺针针座从传感器基座上的拔出力、粘贴片上的粘合剂与传感器基座分开的力、将传感器从传感器基座中拔出的拉力、穿刺针回缩功能。 2.2.10传感器与发射器的连接 明确将传感器连接到发射器时所需的连接力、连接电阻、传感器基座与发送器分离的拔出力、防水性能。 2.2.11传感器物理设计 明确传感器物理设计要求,如穿刺针尺寸、电极长度/宽度/厚度、植入人体深度、电极角度、葡萄糖传感器连接足用于防止旋转的装配特性、连接兼容性、安放面积、穿刺针防护。 2.2.12传感器生物性能 2.2.12.1传感器套件应无菌。 2.2.12.2传感器套件细菌内毒素应不超过20 EU/件。 2.2.13传感器化学性能 明确传感器电极酸碱度、重金属总含量、环氧乙烷残留量要求。试验方法中应明确检验液、空白液制备要求。 2.2.14传感器电极终产品免疫原性 明确通过体外试验测定的能够间接地反映产品免疫原性得到有效控制的终产品的性能指标,例如残留DNA含量、残留抗原含量、残留杂蛋白含量等(基于风险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指标)。 2.3发射器/接收器性能 2.3.1发射器防水性能 明确发射器防水性能等级(如,IP48),并应符合GB4208-2017标准相关防水要求。 2.3.2发射器或接收器等记录原始数据的准确性 明确有效使用时间内宣称测量范围内的准确性。 2.3.3发射器的线性相关系数 明确发射器的线性相关系数。 2.3.4发射器/接收器的电池性能 明确与传感器一起使用的发射器/接收器电池寿命,充电功能等。 2.3.5数据传输要求 明确数据传输距离。 2.3.6发射器配对要求 明确发射器与显示终端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的配对要求。 2.3.7系统兼容性 明确多个CGMS(给出具体数量,如15个)近距离工作时,不会导致数据串扰。 2.4操控性 按键、连接结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 2.5 移动医疗设备运行条件 明确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含处理器、存储器、外设器件)、外部软件环境(列明全部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使用“兼容版本”而非“以上版本”、“更高版本”)、网络条件(含网络架构、网络类型、网络带宽),涵盖客户端、服务器端(若适用)、云服务器(若适用)要求(云计算的名称、服务模式、部署模式、配置、云服务商名称、住所、服务资质)。无需重复描述必备软硬件。 2.6软件功能 2.6.1基本设置功能 允许用户设置个人信息、修改葡萄糖提醒值、修改账号密码、查看软件基本信息、导出葡萄糖监测数据。 2.6.2事件记录功能 用户可记录参比血糖输入、注射胰岛素事件及用量、饮食、药物、运动、其他事件。如声称用户记录参比血糖输入,不参与葡萄糖修正算法,应通过试验验证,如随机手动录入参比血糖值及错误的血糖值后不会改变CGMS的输出。 2.6.3监测回顾功能 用户可查看葡萄糖回顾信息。 2.6.4 CGMS提供信息 描述CGMS所提供葡萄糖数据、图谱等。 2.6.5数据管理软件功能 2.6.6其他软件功能 2.7警示功能 包括不限于:葡萄糖值超出量程警示、指示灯、输入参比血糖的警示、数据处理器电量不足提示、发射器电量不足提示、通信异常提示、信号异常提示、提示的确认和清除、阈值提醒功能(当传感器监测的葡萄糖浓度高于或低于CGMS软件设置的阈值时,在预定设置的时间窗内可向用户发出提示)、危险葡萄糖提示(葡萄糖值低于3.1mmol/L时,在预定设置的时间窗内可向用户发出提示)、使用期限结束提示等。 2.8葡萄糖趋势预测功能 明确趋势分类,如平缓、缓慢增加、缓慢减少、快速增加、快速减少,可采用平均速率偏差和平均绝对速率偏差指标应用一致性矩阵方式测试趋势准确性。试验方法可参考POCT05第6章要求。 2.9网络安全要求 2.9.1数据接口 明确软件供用户调用的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接口(含传输协议、存储格式,如DICOM、HL7、JPG、PNG、私有协议与格式)、产品接口(可联合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独立软件、医疗器械硬件产品)。 2.9.2用户访问控制 明确软件的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用户访问权限。 2.10附件要求 2.10.1用于加固传感器的胶带 明确有效使用时间内用于加固传感器的胶带的持粘性及剥离强度。可参考YY/T 0148-2006标准中要求。 2.10.2穿刺针性能 穿刺针植入人体皮下长度、穿刺针外形尺寸(长、宽、高)、针头、针管穿刺力、刚性、韧性、耐腐蚀、连接牢固度、化学性能(如酸碱度、重金属、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穿刺针与传感器上盖拔出力。 2.10.3植入工具 植入工具抽针力。 2.10.4 传感器检测器 防进液、检测器连接足连接发送器时防止旋转的装配特征、检测器连接到发送器时所需的连接力。 2.10.5其他附件 2.11安全 如适用,系统应符合GB9706.1-2020、YY9706.108-2021、YY9706.111-2021标准中的要求。产品安全特征参照附录B。 如适用,医用级别充电器应符合GB9706.1-2020标准要求。 2.12电磁兼容 应符合YY 9706.102-2021标准的要求。 3.检验方法 工作条件:明确系统的工作条件,如额定工作电压,环境条件(如相对温、湿度等)等。 如适用,应明确模拟葡萄糖溶液成分(附录C)及自研检测用设备信息(附录D)。 …… (分页) 附录A 产品信息 产品配置表 表1 产品配置表示例 部件 名称部件 型号参数实物图/示意图/ 拆解图型号1/ 配置1型号2/ 配置2基本组成 传感器 有效工作时间、 校准次数、 X分钟显示一个数据、 电极数量、无菌产品、 葡萄糖浓度探测范围 √√发射器1 电池类型、容量 √√接收器1(如有) √ 接收器2 (如有) √软件1 运行环境 √ 软件2 同上 √附件(如有) 助针器 √√充电器 √√传感器电极检测器 √√胶布 √√ 注:应明确不同规格部件差异(如有);√表示配置中包含该部件 2.传感器电极结构及化学堆层 2.1提供传感器电极剖面放大图,描述各电极(如:工作电极、参比电极、对电极)结构。 2.2传感器电极化学堆层示意图及必要中文注释,结合制造工艺明确各膜层溶液成分、规格。 3.软件 3.1软件名称 3.2软件发布版本 3.3软件完整版本命名规则 4.与人体接触材料 表2 与人体接触材料 编号部件名称材料名称 (含化学名称)规格型号符合标准接触部位接触类型 注:与人体接触材料应结合图示注明 5.灭菌方式 辐射灭菌明确射线束类型 6.灭菌有效期 附录B 产品安全特征 附录C 模拟葡萄糖溶液成分 附录D 自研检测用设备信息(名称、型号、图示) 附件4. 术语及计算公式示例 一、线性 该条款旨在考量传感器在宣称测量范围内,产生的信号与模拟葡萄糖溶液浓度之间的线性关系、线性偏差。 线性相关系数: 其中,表示第n个传感器的线性相关系数n=1,2,3… 表示第i个葡萄糖浓度值,i=1,2,3… 表示第i个响应电流值或原始信号,i=1,2,3… 表示葡萄糖浓度平均值 表示响应电流或原始信号平均值 N表示葡萄糖浓度数 线性偏差: 其中,表示该传感器第i个葡萄糖浓度的线性偏差, i=1,2,3… 表示第i个葡萄糖浓度值,i=1,2,3… 表示在第i个葡萄糖浓度下测试得出的响应电流值或原始信号代入线性回归方程y=ax+b计算得出的葡萄糖浓度值。 二、重复性 该条款旨在考量单个传感器在短时间内测量的重复性。 标准差SD: 其中,表示同一浓度下第n次电流值或原始信号,n=1,2,3 表示同一浓度下响应电流或原始信号平均值 N表示响应电流样本值 变异系数CV: 其中,表示同一浓度下响应电流或原始信号平均值 三、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旨在证明传感器电极信号可在适当时段内对葡萄糖浓度的变化作出响应。 响应时间T=T稳态-T移入 其中,T稳态表示该传感器移入葡萄糖溶液后达到95%稳态电流的时间 T移入表示移入葡萄糖溶液的时间 四、稳定性 该条款旨在考量传感器在整个使用寿命范围内的稳定性。 响应电流值变化率: 其中,表示第n+1天响应电流值或原始信号变化率n=1,2,3… 表示第n天响应电流值或原始信号n=1,2,3… N天平均每24h的电流或原始信号变化率: 其中,表示N天平均每24h响应电流或原始信号变化率 表示第i天的响应电流或原始信号变化率i=1,2,3…N表示测试天数 五、温度响应 该条款旨在考量模拟人体体温变化时,传感器的性能变化。 传感器葡萄糖浓度线性偏差的范围 体外电流变化: 32℃体外电流与37℃时每摄氏度电流变化(变化1): 40℃体外电流与37℃时每摄氏度信号变化(变化2): ) 六、 传感器的抗干扰性 该条款旨在考量某些药物成分等对于传感器性能的干扰。 葡萄糖浓度值影响=干扰物样本葡萄糖浓度值的平均值-对照样本的葡萄糖浓度值的平均值。 样本数据:X1, X2,…, Xn 平均值: 标准差SD: 七、氧气响应 八、启动时间 启动时间=显示第一个数据点的时间-传感器连接到发射器的时间。 九、发射器的线性相关系数 线性相关系数: 其中,表示第i个理论电流值,i=1,2,3… 表示第i个实测电流值,i=1,2,3… 表示理论电流平均值 X1 X2 Xn 表示实测电流平均值 N表示理论电流数 理论电流值=V/R 其中V表示发射器激励电压 R表示传感器电阻 十、平均绝对相对差(MARD) 一个程序或系统的测量值与匹配的参考值(或真实值,如有)之间绝对相对偏差(ARD)的预期值。通常通过以i为索引的N个测量值/参考值对的绝对相对差平均值来估算,可表示为: 十一、与参考值的20/20%一致率 一致性是准确性的评价指标之一,可通过一致率表示。是计算CGM值落在相应参考值的指定范围内的百分比。20/20%一致性通过计算CGM读数在参考值20%范围内的百分比,比较CGM与血糖值的一致性。低参考值下的比较通常采用差值20mg/dL(采用浓度单位)来表示。mg/dL与百分比的界限X由制造商定义。 A=((CGM测量值-YSI参考值)偏差在±20%的配对数/总配对数)*100% A表示当血糖浓度大于Xmmol/L时,与参考值偏差在±20%范围内的结果的百分数 B=((CGM测量值-YSI参考值)偏差在±20 mg/dL(1.1 mmol/L)内的配对数/总配对数)*100% B表示当血糖浓度小于或等于Xmmol/L时,与参考值偏差在±20 mg/dLl(1.1 mmol/L)范围内的结果的百分数 与参考值的20/20%一致率=A+B 十二、配对绝对相对差(PARD) 持续葡萄糖监测(CGM)的性能指标,在数学上与平均绝对相对差相似。配对绝对相对差不是将CGM系统测量值与葡萄糖参考测量值进行比较,而是将同一患者同时佩戴的两个CGM系统的匹配测量值进行比较: 其中有N对CGM测量值(一个来自CGM1,一个来自CGM2);注:配对绝对相对差是衡量CGM系统精确性的一个指标。 十三、警示(alert)-旨在提请用户注意危险或非危险状况,如葡萄糖读数接近低血糖或高血糖阈值; 注:警示可以包括与葡萄糖水平无关的状况,例如,“传感器寿命即将结束”或“信号丢失”。 十四、报警(alarm)-旨在提请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状况。 十五、警示阈值( alert threshold)–触发警示的葡萄糖浓度或葡萄糖浓度变化速率。 十六、高血糖阈值(hyperglycemia threshold)–由临床医生确定的高葡萄糖水平; 注:高血糖阈值不必与高血糖的警示阈值相同。 十七、低血糖阈值(hypoglycemia threshold)–由临床医生确定的低葡萄糖水平; 注:低血糖阈值不必与低血糖的警示阈值相同。 十八、低血糖事件(hypoglycemic event)–葡萄糖水平达到或低于低血糖阈值的一个或多个实例; 注:在这一时间间隔内,葡萄糖水平多次低于低血糖阈值被视为一次低血糖事件。 十九、高血糖事件(hyperglycemic event)–葡萄糖水平达到或超过高血糖阈值的一个或多个实例; 注:在这一时间间隔内,葡萄糖水平多次超过高血糖阈值被视为一次高血糖事件。 二十、正确警示率(true alert rate) CGMS发出警示且在警示前后一定时间间隔内EKF或YSI检测血糖达到警示设定值的次数百分比。 二十一、错误警示率(false alert rate) CGMS发出警示且在警示前后一定时间间隔内EKF或YSI检测血糖并未达到警示设定值的次数百分比。 错误警示率=1-正确警示率; 二十二、正确检测率(correct detection rate) 参考血糖值达到警示设定值前后一定时间间隔内,CGM设备发出警示的次数百分比; 二十三、错误检测率(missed detection rate) 参考血糖值达到警示设定值前后一定时间间隔内,CGM设备没有发出警示的次数百分比; 错误检测率=1-正确检测率。 附件5. 工厂校准研究资料 以电化学为基本原理的CGMS,在测量组织间液葡萄糖浓度时通常需要校准。 校准是指将传感器监测到的电流型号转化为血糖信号的过程,传感器的灵敏度代表校准因子,用于将传感器电响应转换为血糖值(从校准时间点开始)。校准过程需要用户进行每日血糖( Blood Glucose,BG)测试,传感器对血糖的灵敏度可以根据一个传感器的电流值及其相应的时间匹配BG读数计算得到。校准过程有几个缺点,首先是增加用户的使用负担,每次校准都需要痛苦和耗时的BG测试;其次用户校准过程的不规范影响BG测试的准确度,从而影响传感器系统的准确性。 对于工厂校准产品,申报企业应描述产品工厂校准的原理及实现方法,并设计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进行验证,评价工厂校准CGMS的性能。 一、研究概述 申报企业应描述工厂校准的基本原理、实现方式、影响传感器准确度的关键因素及研究内容。 (一)基本原理 申报企业应描述产品工厂校准的原理及关键因素,比如: 实现传感器工厂校准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传感器在体外测试的灵敏度来预测其在患者体内佩戴的灵敏度,并且在佩戴期间,保持传感器的灵敏度。 (二)实现方式 申报企业应提供工厂校准算法建立的流程图,描述算法建立的步骤:如,传感器制备;体外测试;根据线性测试输出CODE;测试后的传感器灭菌后进行体内测试;获得传感器体内测试的响应电流数据,通过体内的传感器响应电流数据与参考血糖数据建立算法模型,并将体外线性测试输出的CODE码引入算法模型,建立修订系数;验证算法系数;算法优化;固化算法;算法验证。 (三)影响传感器准确度的关键因素 如生产过程稳定,生产到使用期间灵敏度不能改变,佩戴期间灵敏度稳定,体外测试灵敏度与体内实际灵敏度相关。 (四)研究内容 为了实现工厂校准,开展的相关研究内容包括不限于: 1.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资料,即经工厂校准的传感器灵敏度应保持一致或保持同一规律变化; 2.多批次传感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的研究资料,可根据体外灵敏度准确预测体内灵敏度; 3.在使用期间保持传感器灵敏度的研究资料; 4.在货架寿命期间,保持灵敏度的研究资料。 5. 其他研究,如算法验证及算法优化过程中开展的以临床性能(平均绝对相对差(MARD)、与参考值的20/20%一致率、共识误差栅格分析、Clarke误差栅格分析等)为评价指标的体内研究资料。 各项研究均应分别提供研究方案及研究报告。 二、研究方案 (一)试验设计 申报企业应基于产品工厂校准原理,设计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如: 1.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 基于批次工厂校准技术,进行工厂校准的集成式传感器,应评估同一批次生产的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可以批内传感器灵敏度的变异系数(CV)为评价指标,制造商也可自行规定评价指标。 基于单个产品校准技术,进行工厂校准的集成式传感器,应提供多个批次的传感器的工厂校准参数和传感器在至少三个不同浓度的葡萄糖溶液中的灵敏度研究资料。 测定灵敏度时,应评估至少3个不同葡萄糖浓度下传感器电流响应,包括低、中和高浓度葡萄糖。检测环境的温度应保持稳定,在合理的受控温度下进行测试。 2.多批次传感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研究 设计体内试验,纳入受试者佩戴传感器进行试验,测定传感器体外测试灵敏度与体内实际灵敏度之间的相关系数。 传感器在体内的灵敏度通过采集受试者指尖血或静脉血血糖值,并与数据传输频率最相近的传感器的电流响应值来计算。佩戴时间为产品预期使用时间,应进行时间冗余设计,每天至少采集3次指尖血/静脉血血糖值用于计算体内灵敏度。体内灵敏度取产品预期使用时间内多日测试的灵敏度均值。 传感器在体外的灵敏度测试方法与上述“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相同。 3.传感器在使用期间的灵敏度分析 应通过体外测试和/或体内测试,评估传感器在宣称使用时间内,在体外体内环境下灵敏度,使用期间应进行时间冗余设计。若只适用体外测试则需要额外解释仅进行体外测试的合理性。 (1)体外测试 应在模拟体内组织间液的检测环境下进行初始试验,评估至少3批不同葡萄糖浓度下传感器电流响应的稳定性或变化趋势。 应明确模拟体内组织间液的成分并提供制定依据,检测环境的温度应保持稳定,氧含量应符合制造商要求(如适用)。 (2)体内测试 设计体内试验,纳入受试者佩戴传感器,通过采集受试者指尖血血糖值/静脉血,并记录与数据传输频率最相近的传感器的电流响应值,评估传感器在体内环境下的灵敏度稳定性或变化趋势。如灵敏度变化趋势有较强一致性,应描述算法对该趋势的应对策略,并通过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进行验证,提交算法可追溯文档;如灵敏度变化趋势一致性不明显,应描述算法识别该变化趋势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并通过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进行验证,提交算法可追溯文档。 4.货架寿命期间保持传感器灵敏度 应采用实时老化的方法,评估传感器在预期储存条件及货架有效期内灵敏度变化。申报企业应定义评价时间点(如0月,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并提供依据。 (二)接收准则 申报企业应明确在“试验设计”中各项测试指标的接收准则,并提供依据,如: 1.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 同一批次内传感器灵敏度的变异系数(CV)应符合制造商规定。采用其它灵敏度赋值方式,需提供对应研究文件。 2.多批次传感器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研究 传感器在体内外灵敏度应具有高度相关性,比如,二者为线性关系,其线性相关系数r应符合制造商规定。制造商也可自行规定评价指标。 3.传感器在使用期间的灵敏度分析 若传感器在使用期间的灵敏度相对稳定,可参考如下标准: (1)体外测试:电流响应的平均变化率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2)体内测试:传感器灵敏度的均值变化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若传感器在佩戴期间的体内灵敏度发生较大变化,应分析变化趋势。如变化趋势有较强一致性(例如灵敏度持续匀速降低,发生概率大于85%),应描述算法对该趋势的应对策略,并通过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进行验证,同时提交算法可追溯文档;如趋势一致性不明显,应描述算法识别该变化趋势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并通过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进行验证,同时提交算法可追溯文档。 4.传感器在货架效期内灵敏度分析 若传感器灵敏度较为稳定,则灵敏度均值变化应符合制造商规定;在货架有效期内灵敏度均值变化应符合制造商规定。或灵敏度的变化存在一定规律,可以应用算法或策略来应对该变化趋势,满足系统准确性的要求;货架有效期内灵敏度变化存在一定规律,可以应用算法或策略来应对该变化趋势,满足系统准确性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研究文件。 (三)样品准备 1.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 应采用随机三批生产的传感器或传感电极或传感电极与发射器整机作为样品进行测试,明确每批次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及制定依据。 2.多批次传感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研究 对于体内灵敏度测试,应至少采用随机三批生产的传感器进行测试,明确每批次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及制定依据。 对于体外灵敏度测试,应至少采用随机三批生产的传感电极或传感器进行测试,明确每批次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及制定依据。 3.传感器在使用期间的灵敏度分析 (1)体外测试:应采用同一批次生产的传感电极或传感器进行测试,明确每批次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及制定依据; (2)体内测试:应采用同一批次生产的传感器进行测试,明确每批次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及制定依据。 4.货架有效期内保持传感器灵敏度研究 应采用同一批次生产的传感器进行测试,明确每批次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及制定依据。 (四)体内测试研究方案内容 体内测试研究方案应参考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提供,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试验题目或代号; 2.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机构/单位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试验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试验的主要人员姓名和职责;如存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负责各部分试验工作的研究场所、主要研究者姓名及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4.试验研究依据的试验标准、指导原则或者文献等; 5.试验目的和背景信息(包括产品更改信息); 6.受试器械和对照描述,如名称、缩写名、代号、型号规格、批号、保存期限、保存条件。提供受试器械、对照、型号规格选择的合理性说明等。 7.试验用药物和配用器械的相关信息,如药物名称和剂量、配用器械名称和型号规格等; 8.受试者信息、基线数据,数量及制定依据、年龄、性别、分组方法、健康状况、入排标准等信息; 9.受试器械和对照的使用方法、剂量(如适用)和频次; 应提供采血计划,明确采血频次,采血天数。 10.试验评价指标以及检测方法、频次及持续时间; 其中佩戴时间应不低于产品预期使用时间并应设定合理裕量。 11.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12.方案偏离处理方法; 13.档案的保存时间和地点。 14.数据来源合法性声明。 三、数据分析 (一)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 计算同一批次内各传感器的灵敏度数值,分别计算每一批次内传感器灵敏度的变异系数,结果应满足“ 接收准则”的要求。 (二)多批次传感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研究 分别计算测试样品在体内及体外的灵敏度,以体外灵敏度为横坐标、体内灵敏度为纵坐标绘图,通过线性拟合计算线性相关系数,结果应满足“接收准则”的要求。 (三)在使用期间保持传感器灵敏度的研究 若传感器在使用期间的体内灵敏度相对稳定,则应依照测试进行分析: 1.体外测试:以测试时间为横坐标、响应电流为纵坐标绘图,并计算各样品在测试时间内响应电流的平均变化率,结果应满足“接收准则”的要求; 2.体内测试:以测试时间为横坐标、体内灵敏度为纵坐标绘图,并计算各样品在测试时间内,每一天的体内灵敏度均值,均值的变化应满足“接收准则”的要求。 若传感器灵敏度变化趋势有较强一致性(例如持续匀速降低,发生概率大于85%),应描述算法对该趋势的应对策略,并通过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进行验证,,提交算法可追溯文档;若传感器灵敏度变化趋势一致性不明显,应描述算法识别该变化趋势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并通过体外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进行验证。灵敏度变化的验证结果应满足“接收准则”的要求,提交算法可追溯文档。 (四)货架有效期内保持传感器灵敏度研究 以测试时间为横坐标、灵敏度为纵坐标绘图,并计算各样品在测试时间内,每一评价时间点的灵敏度均值,均值的变化应满足“接收准则”的要求。 四、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表格可参考表1-表4: (一)传感器灵敏度一致性研究 列出随机三批生产的传感器或传感电极样品的灵敏度,以及批内样品灵敏度的变异系数; (二)多批次传感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研究 以体外灵敏度为横坐标、体内灵敏度为纵坐标绘图,分析传感器在体内外灵敏度相关性,计算相关性系数; (三)传感器在使用期间的灵敏度研究 1.体外测试:以测试时间为横坐标、响应电流为纵坐标绘图,并列表展示各样品在测试时间内响应的波动变化的上下限值、变化率及平均变化率; 2.体内测试:以测试时间为横坐标、体内灵敏度为纵坐标绘图,并列表展示各样品在测试时间内,每一天的体内灵敏度及均值。 若传感器灵敏度变化趋势有较强一致性,应描述算法对该趋势的应对策略,并提供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验证报告,提供算法可追溯文档;若传感器灵敏度变化趋势一致性不明显,应描述算法识别该变化趋势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并提供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验证报告,提供算法可追溯文档。 (四)在货架寿命期间保持灵敏度的研究 以测试时间为横坐标、灵敏度为纵坐标绘图,并列表展示各样品在测试时间内,每一评价时间点的灵敏度及均值。若灵敏度变化较大,应描述算法对该变化的识别方式及应对策略,并提供体内试验的算法模拟分析验证报告。 表1 传感器灵敏度及CV值 样品序号批号1灵敏度批号2灵敏度批号3灵敏度1 2 3 4 5 6 7 8 9 10 CV值 表2 传感器在体外测试条件下的响应电流情况 样品序号响应电流最大值响应电流最小值变化率平均变化率1 2 3 4 5 6 7 8 9 10 表3 传感器在体内测试条件下的灵敏度情况 样品序号第1天第2天……第n天1灵敏度1灵敏度2……灵敏度n2 3 4 5 6 7 8 9 10 灵敏度均值第1天均值第2天均值……第n天均值 注:表中的n为申报企业声称的产品最长可持续监测时间。 表4 传感器货架有效期内的灵敏度情况 样品序号评价时间点1评价时间点2……评价时间点n1灵敏度1灵敏度2……灵敏度n2 3 4 5 6 7 8 9 10 灵敏度均值时间点1均值时间点2均值……时间点n均值 注:表中的评价时间点为申报企业拟定,应提供合理依据。 附件6. 干扰试验 一、概述 CGMS在测量组织间液葡萄糖浓度时,可能受某些化学物质的干扰而影响其测量准确度,这些化学物质被称为“干扰物”。通常情况下,这些干扰物被分为内源性干扰物和外源性干扰物两种类别。内源性干扰物是指在人体内自发形成的、对产品分析或测量结果造成干扰的物质;外源性干扰物是指从体外摄入的(如药物、药物代谢产物及其他营养物质)、对产品分析或测量结果造成干扰的物质。 干扰物的作用机制通常包括电化学干扰、化学干扰及物理干扰等。其中,电化学干扰是指在CGMS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电极上施加了较高的氧化电位,电化学活性分子等干扰物被氧化产生干扰电流,这些干扰电流会对产品获取葡萄糖分子发生电化学反应产生的信号电流造成干扰,进而影响产品测量的准确性。化学干扰通常是由于干扰物抑制了监测过程中的化学反应,或是通过络合、沉积等方式改变被测物的形态,从而影响产品测量的准确性。物理干扰则是由于干扰物改变了测样本的物理状态,如粘度、表面张力、浑浊度、离子强度等,进而对产品测量准确性造成影响。 制造商应根据其产品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选择并评估常见干扰物对产品测量准确性的影响。制造商应构建模拟组织间液的测试环境,采用比对法进行测试,评价CGMS的抗干扰性能。 二、评价方法 (一)试验设计 明确试验设计的参考依据,试验流程。 确定被测物的试验浓度,明确制定依据。所选被测物浓度应能代表可能改变医疗决策的浓度。如,2个试验浓度,包括低浓度葡萄糖、高浓度葡萄糖。 确定患者标本或试验样本的制备方法,试验样本成份,试验条件(检测环境的温度、氧含量(如适用)、读数前,CGMS至少应在组织间液中浸润时间等),并提供制定依据。 确定潜在干扰物质清单及试验浓度,明确制定依据。如附表1人体血液中影响葡萄糖监测准确性的常见干扰物。制造商应至少测试:抗坏血酸、对乙酰氨酚、布洛芬、阿司匹林和尿酸、羟基脲,并基于风险管理来识别其他可能对产品测量准确性造成影响的干扰物。 建议采用比对法进行试验,即通过比对含有干扰物的模拟组织液样本(以下称“干扰物样本”)与对照样本的测量结果,评价产品的抗干扰性。干扰物样本与对照样本的葡萄糖浓度值,应通过标准实验室测量方法来确定。 发现干扰效应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试验,以确定干扰程度与干扰物浓度之间的关系。 (二)接收准则 确定接收标准及制定依据。 如,当检测结果达到如下任一情况时,表明产品性能受干扰物影响,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载明干扰物的相关信息: 1.在低浓度血糖(小于X mmol/L)的测试样本中,产品测量干扰物样本与对照样本的平均差值大于X mmol/L; 2.在高浓度血糖(大于X mmol/L)的测试样本中,产品测量干扰物样本与对照样本的平均差值大于X%。 (三)样品准备 明确样品制备流程,明确基础池、干扰物添加溶液制备方法,明确试验及对照样本的制备方案及制定依据。制备流程通常如下: 1.根据测量程序的样本量、待测潜在干扰物的数量以及所需的重复次数,计算所需的样本量。 2.首选患者标本,没有首选标本时,谨慎考虑其他类型样本,评估人员负责确认试验材料是否充分模拟了真实的人类标本。 3.制备基础池、确定基础池中葡萄糖浓度。 4.分别配置低、高浓度葡萄糖的基础池等分子试样; 5.每个等分试样分为试验池与对照池。 6.制备干扰物添加溶液。 7.在试验池中加入特定浓度的干扰物,作为干扰物样本; 8.在对照池中加入等体积溶剂,作为对照样本。 三、评价程序 确定每一样本所需的重复次数。每一样本在测量前应轻柔但充分混匀。具体操作步骤举例如下: (一)使用EKF乳酸/葡萄糖分析仪或Yellow Spring Instrument(YSI)测量X次,计算平均值; (二)确定使用的CGMS数量,并给出具备统计学意义的确定依据。每个产品至少测量 N 次,计算平均值; (三)产品测量结束后,使用EKF乳酸/葡萄糖分析仪或YSI测量X次,计算平均值; (四)比较步骤(一)和(三)所测量的参考值,以确保在评价过程中组织液样本无变化。如果结果超出预先规定的要求(即第一次结果和最后一次结果之间的差异在低葡萄糖浓度>X mmol/L;或在高血糖浓度时≥X%,那么这个样本的测量值将不被应用,需使用另一样本重新进行测量。差异限值由制造商自行定义。 四、数据分析 分析每个样本的测量数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析。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对于每一样本,计算CGMS测量值的平均值及标准差; (二)计算干扰物样本和对照样本测量结果平均值的偏差,若偏差达到接受标准,则表明产品性能受干扰物影响,应开展剂量-响应评估试验; (三)剂量-响应评估试验:取干扰物在体内生理浓度的3倍值为最高浓度值,取最高浓度值的0%、25%、50%、75%和100%为测试剂量,分别重复“三、评价程序”的操作步骤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以干扰物剂量为横坐标,以干扰物样本和对照样本的偏差值为纵坐标,绘制偏差值-干扰物浓度曲线。 五、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表格格式可参考附表2: 列出已进行测试的干扰物及其浓度,以及选择依据; 对于附表1中未进行测试的干扰物,应说明理由; 企业如使用不同的测试浓度,请提供参考依据和理由。 (三)抗干扰性研究的主要结果及结论,包括:干扰物测试浓度、每一份样本的葡萄糖测量标准值、偏差值-干扰物浓度曲线。 表1 常见干扰物及推荐测试浓度 干扰物名称推荐测试浓度中文英文对乙酰氨基酚Acetaminophen20 mg/dL抗坏血酸Ascorbic acid6 mg/dL结合胆红素Conjugated Bilirubin50 mg/dL游离胆红素Unconjugated Bilirubin40 mg/dL胆固醇Cholesterol500 mg/dL肌酸酐Creatinine15 mg/dL多巴胺Dopamine0.09 mg/dL乙二胺四乙酸*EDTA*0.1 mg/dL半乳糖Galactose60 mg/dL龙胆酸Gentisic acid1.8 mg/dL还原型谷胱甘肽Reduced Glutathione4.6 mg/dL血红蛋白Hemoglobin1000 mg/dL肝磷脂*Heparin*300 IU/dL布洛芬Ibuprofen50 mg/dL左旋多巴L-Dopa0.75 mg/dL麦芽糖Maltose480 mg/dL甘露醇Mannitol1800 mg/dL甲基多巴Methyldopa2 mg/dL水杨酸Salicylic acid60 mg/dL钠离子Sodium180 mmol/L甲苯磺丁脲Tolbutamide72 mg/dL甲磺吖庚脲Tolazamide9 mg/dL甘油三酯Triglycerides1500 mg/dL尿酸Uric acid23.5 mg/dL木糖Xylose600 mg/dL糖醇**Sugar Alcohols**0.09 mg/dL 注:*表格中乙二胺四乙酸和肝磷脂的浓度,是指其作为药物治疗的浓度,而非作为抗凝剂的浓度。 **指所有糖醇,包括但不限于山梨醇(sorbitol)、木糖醇(xylitol)、乳糖醇(lactitol)、异麦芽酮糖醇(isomalti)、麦芽糖醇(maltitol)等,制造商应分别采用这些物质进行产品抗干扰测试。 表2 推荐报告表格式 干扰物平均葡萄糖浓度(金标准)干扰物浓度(mg/dL)对照样本测量结果均值干扰物样本测量结果均值偏差 (mg/dL)偏差(%)置信区间对乙酰氨基酚60 mg/dL20 mg/dL 120 mg/dL20 mg/dL 250 mg/dL20 mg/dL 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该产品通常由进氧接口、氧气软管、调节环、鼻塞(或面罩)等组成。用于吸氧时氧源与吸氧者之间的氧气直接输送或湿化后输送,属于一次性使用产品,无菌供应。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可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一次性使用吸氧管、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次性使用输氧管、一次性使用湿化鼻氧管等。 2.分类编码 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08。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的注册单元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普通型和配置氧气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4.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等)和描述说明(如材质等)。 5.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申请表、术语、缩写词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符合性声明等。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可由进氧接口、氧气软管、调节环、鼻塞(或面罩)及氧气湿化装置等组成。 图1 图2 图3 1.2型号规格 应从结构组成、尺寸、原材料、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详细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异同点。应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型号规格的不同之处加以描述。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方式、划分依据。 1.3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通过进氧接头连接于氧气吸入器出氧端,鼻塞放置或固定于吸氧者鼻孔处,当开启氧气吸入器氧流开关氧气经输氧管输入鼻腔;配置氧气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氧气可被加湿后吸入。 1.4研发背景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宜提供其上市情况;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与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1.5包装说明 应提供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如描述产品包装的材料,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等。如有内、外包装,应对每一层包装分别进行描述。如有配件,还应提供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应当说明包装材料与成型和热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的微生物屏障特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相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相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相适应性。 2.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 适用范围: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用于吸氧时氧源与吸氧者之间的氧气直接输送或湿化后输送。 禁忌证: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上呼吸道阻塞患者禁用,例如:鼻息肉患者;或其他器械不适用的情形。 3.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输氧管弯折、输氧管连接错误、不通畅、氧气泄露、湿化装置破裂等。 注册申请人应跟踪整理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召回、警戒等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输入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生产和生产后信息。产品风险分析应包含产品原材料选择、设计开发、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存储、使用和最终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注册申请人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附表中主要危险,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详述危险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险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确保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受益大于风险。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 本条款给出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YY/T 1543《鼻氧管》、YY/T 1610《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化湿化器》,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3.1外观 3.2尺寸 3.3接头(进氧接头、出气口) 3.4粘结、连接牢固度(各粘结部分之间、相连接组件之间) 3.5气流阻力 3.6抗扁瘪性 3.7耐弯折性 3.8泄漏 3.9耐压强度 3.10化学性能:还原物质、重金属含量、酸碱度、蒸发残渣、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11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经灭菌后,应无菌。 3.12湿化装置:配置氧气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还应符合YY/T 1610标准的要求,湿化液一般为纯化水或注射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国药典要求;湿化器配件和湿化液中不应添加用于实现无菌、抑菌目的的其他化学物质或药物。 3.13如产品含有面罩组件,面罩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关标准或指导原则设定。 3.14企业对宣称的所有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均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4.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具有申报产品承检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或是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上应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齐全、风险最高的型号规格作为典型性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所有产品,除选择典型性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需选择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举例1:若选择最大尺寸的产品进行全性能测试,但部分检测项目不能覆盖最小尺寸的产品,应对最小尺寸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举例2: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与普通鼻氧管相比,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性能指标要求更高,生物、化学、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普通鼻氧管产品的指标,能够代表其安全性、有效性。所以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与普通鼻氧管作为一个注册单元时,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应作为这个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 5.研究资料 5.1产品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对注册申请人宣称的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参考引用YY/T 1543《鼻氧管》及YY/T 1610《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化湿化器》,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若未采用YY/T 1543和YY/T 1610中给出的试验方法,应提供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来源依据或方法学验证资料。 5.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产品首次注册时应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的接触性质、接触时间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 1778.1《 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若产品接触时间≤24h,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需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粘膜刺激)或皮内反应。若产品接触时间>24h~30d,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需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粘膜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植入反应。 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方式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5.3灭菌工艺研究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应以无菌形式供应,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提供灭菌验证或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的规定。灭菌确认应考虑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和标签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等内容。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参考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标准明确残留物信息(如EO、ECH)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5.4加工助剂、湿化液的研究 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如粘结用环己酮的配方及限量,应对环己酮的配方和限量的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安全证明材料。 明确湿化液来源,如外购需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湿化液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如为自产需提供对湿化液的质量控制情况,如微生物限度、电导率、总悬浮物、易氧化物、不挥发物、重金属、内毒素等。 6.产品稳定性研究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如果注册申报时提交的是加速老化研究资料,应评估产品是否适用于加速老化,若适用,可采用加速老化研究资料作为货架有效期的支持性资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照YY/T 0681系列标准。 产品有效期验证试验宜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测试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验证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验证项目可包括在设定的时间间隔点目力检测产品包装(是否污染、破损等)及标签(完整性、粘附牢固度、印刷内容清晰度等)、采用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 需要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宣称的有效期内,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造成不利影响。根据适用情况可选择人工搬运、堆码、振动、低气压、集中冲击等模拟运输试验验证包装系统性能,并提供研究资料。 7.其他资料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1543《鼻氧管》及YY/T 1610《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化湿化器》标准的要求。 2.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禁忌证:说明产品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提示有:上呼吸道不通畅患者、对产品材料过敏者。 2.2注意事项:明确目标用户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建议氧流量及气源压力;建议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更换时间;使用环境、防火、防止卷曲、压扁和缠绕等;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产品的通畅性和密封性进行确认,并在使用期限内使用。 2.3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包装破损不得使用”等字样或符号;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失效日期”等字样或者符号;注明湿化液的类型或成分。 2.4YY/T 1543《鼻氧管》14章节及YY/T 1610《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化湿化器》13章节规定的其它内容。 3.标签和包装标识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YY/T 0313《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1543《鼻氧管》及YY/T 1610《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化湿化器》等标准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提交资料。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 [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19年第99号[Z]. [11]YY/T 1543-2017,鼻氧管[S]. [12]YY/T 1610-2018,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化湿化器[S]. [13]ISO 23368:2022,Anaesthetic and respiratory equipment – Low-flow nasal cannulae for oxygen therapy[S]. [14]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 [15]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S]. [16]GB 18281.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S]. [17]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8]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19]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20]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1]GB/T 16886.12-202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S]. [22]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S]. [23]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24]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5]YY/T 046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系列标准[S]. [26]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7]YY/T 0681.15-201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5部分:运输容器和系统的性能试验[S]. [28]YY/T 1268-2023,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S]. [29]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S].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31]GB 8368-201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S]. [32]GB 14232.1-2020,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S]. [33]GB/T 15593-2020,输血(液)器具用聚氯乙烯塑料[S]. [34]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35]YY/T 0114-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S]. [36]YY 1107-2003,浮标式氧气吸入器[S]. [37] YY/T 1778.1-202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附表. 产品主要危险(举例) 危险的分类危险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和化学危险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 添加其他化学物质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含量大 湿化液:添加未经安全验证的其他化学物质,如防腐剂,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刺激反应,引起不良反应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添加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如:粘合剂环己酮用量较多或环己酮配方毒性大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环境 因素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可用性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成人小儿或新生儿混用 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导致氧气未能输入鼻腔 吸氧效率降低、鼻孔或耳挂固定处皮肤损伤 氧气泄漏可用性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已变质的产品被使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不能实现预期输氧功能、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如输氧管破损、连接松动等)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管路老化破损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气管插管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气管插管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08-06-03的无源气管插管产品,不适用于气管切开插管和含可视化组件的有源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插管和可视气管插管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产品列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产品名称 应描述产品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或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由一个核心词和三个以内特征词组成,以体现产品的特性、使用特点和预期用途。 命名举例: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加强型气管插管等。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是按照第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气管内插管/气管套管,分类编码为08-06-03。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如:管体主要原材料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4.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4.1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4.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和无囊常用型气管插管,如果通过申报资料知两种类型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生物、化学指标一致,而前者的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后者的指标,能够代表两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则由此可以确定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为这两种产品的典型产品。 (二)综述资料 1.产品的工作原理 气管插管产品用于经鼻腔和/或口腔将气管插管插入至患者气管规定深度,为不能自主呼吸患者创建一个临时性的人工呼吸通道。 2.结构及组成 产品常用材料有硅橡胶、聚氯乙烯(PVC)等,可分为无套囊型和有套囊型。无套囊型产品一般由管体和接头组成。有套囊型产品一般由管体、接头、套囊、充气管、指示气囊和单向阀组成。产品常见外形结构见图1(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图2(无囊常用型气管插管)。 图1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 图2 无囊常用型气管插管 3.型号规格 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等内容。 4.包装说明 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写明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的信息,包括包装所用材料及包装所载明的信息或提供样图;产品的初包装应与灭菌方法相适应。 5.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7.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 7.1产品适用范围 用于插入患者气管,为患者特别是不能自主呼吸患者创建一个临时性的人工呼吸通道。 7.2产品禁忌证 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如适用,应说明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8.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险及危险分析清单(说明危险、可预见事件序列即危险成因分析)、危险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 应关注的气管插管产品的常见危险示例详见附表。 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2.1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常用型气管插管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申请人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常用型气管插管可参照YY/T 0337.1标准制定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建议含有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规格标识、尺寸、斜面、套囊、套囊充气管、插管弧度、有墨菲孔眼的气管插管的其他要求(墨菲孔眼规格、墨菲孔眼的位置)、无菌、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射线可探测性(如适用)等。 如申报产品宣称其他特殊性能或结构,除上述性能外还需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如用于给药、吸痰等功能的产品。 2.2检验报告 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自检报告,也可提交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产品应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提供代表产品的选择依据。所检验的型号、规格需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规格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需选择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进行差异性检验。 3.研究资料 3.1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此外应根据产品宣称的其他特殊性能或结构,如含给药、吸痰等功能的产品应当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 3.2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参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 1778.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3.3灭菌研究 参考GB 18280系列标准和GB 18279系列标准等相应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3.3.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灭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3.3.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3.3.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3.3.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环氧乙烷解析的研究资料。 3.4产品稳定性研究 3.4.1货架有效期 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申请人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产品有效期验证资料可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原材料、初包装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储存运输条件等基本信息,有效期相关影响因素的说明,稳定性试验的试验方案及试验报告等。 3.4.2包装研究 产品包装主要对产品起到防护和无菌屏障的作用。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1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 3.5其他资料 该产品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3.6其他 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如含有DEHP增塑剂的产品,应提交人体使用安全性评估研究资料,应特别考虑对新生儿、儿童等人群的影响。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同时根据产品适用情况可参考以下要求: 1.明确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适用人群(成人、小儿等); 2.对产品可应用的途径,包括经口途径、经鼻途径等进行说明; 3.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进行说明; 4.对应用长时间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监护进行说明; 5.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6.提示喉部水肿、气道急性炎症及咽喉部脓肿患者慎用; 7.提示胸主动脉瘤压迫气管、严重出血体质的患者慎用; 8.提示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9.提示灭菌方式。 10.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产品,应明确标识该产品含有DEHP,在警示信息中应写明DEHP的相关毒性。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申报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8]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S]. [9]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0]GB/T 14233.1-202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11]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12]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3]YY/T 1778.1-202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4]YY/T 068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S]. [15]YY /T 0337.1-2002,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S]. [16]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7]YY/T 1040.1-2015,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附表. 产品主要危险 危险的分类危险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使用时未按照无菌操作技术操作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气道或者肺部感染生物不相容性采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原材料为聚氯乙烯的增塑剂DEHP超标、其他加工助剂残留、成品环氧乙烷残留毒性或刺激反应不正确的配方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当造成毒性危险环境危险储运不当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无菌屏障损坏或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染菌或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医院环境污染危险的分类危险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 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重复使用,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操作要点不突出无法识别;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拔管操作不规范 造成气道粘膜摩擦性损伤;气管插管误插入食管,导致胃内容物吸入、高碳酸血症和死亡;插管时间过长,造成咽喉部水肿、出血、加重通气困难,导致严重缺氧和高碳酸钾血症,致使插管失败出现喉头水肿或痉挛、以及声门水肿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 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患者出现过敏、刺激反应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险警告不适当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功能失效、老化引起的危险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患者感染或产品无法满足临床使用 正压通气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第27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正压通气治疗机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正压通气治疗机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II类,管理类代号为6854。 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适用于家庭和医院,采用给病人佩带呼吸面罩等无创方式,通过给病人上呼吸道施加单一水平持续的正压或者双水平交替的正压,以缓解病人睡眠过程中的打鼾、低通气和睡眠呼吸暂停症状,从而达到治疗目的。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建议以功能或物理属性命名,并与产品所具有的工作模式相关(工作模式介绍详见(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如果产品仅具有单一水平压力输出的工作模式,或者在单一水平基础上具有自动调压功能,产品应命名为持续正压通气治疗机或者自动调节正压通气治疗机;如果产品仅具有双水平压力输出模式中的一种模式或者多种模式,产品应命名为双水平正压通气治疗机;如果产品兼具有单一水平压力输出模式(包括自动调压模式)和双水平压力输出模式(可能为双水平工作模式中的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产品命名采取从高原则,也应命名为双水平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所具有的工作模式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结构及组成”一栏中明确给出。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的结构组成一般包括:主机、湿化器和附件。 1. 主机的构成部件: 网电源部件和(或)内部电源、显示部件、控制、动力输出单元(风机)和记录部件及输入、输出接口等。 2. 湿化器构成部件: 一般包括加热部件、控制部件及储水罐等。 3. 配附件一般包括: 面罩、头带、管路和空气滤芯等。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正压通气治疗机是由风机、控制电路、传感器、气流输出导管和面罩组成。根据预先的设定,机器持续输出一定水平正压和流量的气流,通过管路与鼻面罩施加到病人的上呼吸道,通过正压气流保持病人的上气道开放和通畅,消除睡眠打鼾、低通气和睡眠呼吸暂停。 这类设备包括单水平持续正压通气治疗机和双水平正压通气治疗机(BPAP)。单水平持续正压通气治疗机又有两种:压力恒定式(CPAP)和压力可自动调节式(Auto CPAP,简称APAP)。 CPAP工作是在有足够自主呼吸条件下,按预先设定的压力值,在整个呼吸周期中对上气道施加预先设定的恒定正压气流。 APAP是自动调压型CPAP。APAP是根据患者有无睡眠鼾声、呼吸气流受限、低通气和睡眠呼吸暂停的反馈,在设定范围内自动调整输出气流的压力。 BPAP是在病人呼气和吸气时,给出不同的压力值,吸气压(IPAP)和呼气压(EPAP)可以是预先设定的,也可是在设定范围内自动调整的。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的划分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的不同和产品电气安全结构的不同进行划分,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 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 预期用途相同但电气安全结构和电源部分结构有较大区别的产品,也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如分别为网电供电和内部电源供电的两种产品,应划分为两个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适用表1中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767—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GB/T 4999—2003《呼吸麻醉设备术语》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YY 0466—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YY 0671.1—2009《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1部分: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设备》YY 0671.2—2011《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YY 0786—2010《医用呼吸道湿化器呼吸湿化系统的专用要求》YY 1040.1—2003《麻醉和呼吸设备圆锥接头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YY 1040.2—2008《麻醉和呼吸设备圆锥接头第2部分:螺纹承重接头》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上述标准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1. 预期用途至少包含:适用人群、适应症、使用环境三个方面。 (1)适用人群 如成人、儿童。本指导原则未考虑新生儿的相关要求。 (2)适应症 适用于鼾症、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患者的治疗;双水平正压通气治疗机还可用于睡眠呼吸暂停合并慢阻肺(COPD)和肥胖低通气综合征(OHS)等疾病的治疗。此类设备均不可用于生命支持。不能用于治疗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此类设备需要专业医生指导下使用。 (3)使用环境 应明确使用场所,如医院、家庭等使用场所。 特殊环境应进一步说明,如旅行、高原或野外环境及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等。 2. 禁忌症包括绝对禁忌症和相对禁忌症。 (1)绝对禁忌症:气胸、纵隔气肿;脑脊液漏、颅脑外伤或颅内外伤或颅内积气;各种不同原因引起的休克且未得到纠正时;鼻出血活动期;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上消化道出血;昏迷或伴意识障碍不能配合或接受面罩治疗;巨大声带息肉等。 (2)相对禁忌症:严重冠心病合并左心衰;中耳炎急性期内;呼吸道分泌物多且咳嗽无力;自主呼吸较弱(T模式除外);气管插管(经鼻或口)及气管切开;各种原因引起的重度鼻塞;肺大泡;呼吸面罩过敏等。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本类产品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C,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E、I,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 本类产品的主要风险体现在电击的危害、漏电与预期外的热、压力的危害、生物相容性等方面。企业结合产品自身特点至少应进行以下方面的风险及危害分析: 1.电能(电击危害) 如保护接地阻抗、漏电流、电介质强度不符合要求,应用部分与带电部分隔离不够,设备电源插头剩余电压过高,设备没有足够的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等,就有可能造成使用者或患者的电击伤害。 2.热能 如具有安全功能的设备部件温度超出限定值,与人体可能接触的部件温度过高等,就有可能造成使用者或患者因热而烧伤。 3.生物不相容性 如与人体可能接触的部件(如面罩)材料不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就有可能出现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等伤害。 4.交叉感染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与人体接触部件(如面罩),如果在使用前后不按规定严格地清洗、消毒,就有可能对患者产生交叉感染的伤害。 5.不适当的标记和操作说明 如产品外部和内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元器件标记不正确,标记不能够永久贴牢,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使用方法、技术参数等,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的错误操作。 6.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该类产品使用比较复杂,临床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否则将无法准确获取数据,对患者造成间接伤害。 7.控制器故障的风险分析,包括压力输出异常,加温湿化器工作异常。 8.输出气体温度过高对患者的危害分析。 9.意外电源中断和气路漏气产生的风险分析。 10.湿化器中液体泼洒、溢流或恒温湿化器意外烧干所产生的风险分析。 11.使用者误操作产生的的危害分析。 12.气体输入口被意外堵死所产生的风险分析。 13.由于产品燃烧、爆炸等问题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分析,产品建议采用阻燃材料。 14.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可能产生的危害。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部分给出至少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部分性能指标给出了明确的定量要求,其他性能指标因考虑不同企业产品的差异,未规定限值,企业需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自行量化。凡注有“推荐”的条款为非强制性要求,但建议企业予以考虑。 1.工作模式 (1)CPAP模式:持续正压力单水平输出模式,也称作单水平常规模式。无论吸气相还是呼气相,只按设定的压力工作,面罩内实际压力受患者呼吸的影响,不等于设定压力,呈现吸气相低于设定压力,呼气相高于设定压力。 (2)APAP模式:根据患者有无呼吸暂停、低通气情况及上呼吸道阻力的大小等,自动调整输出气流的压力。如果病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呼吸暂停,治疗机压力自动增加;如果病人在一段时间内呼吸恢复正常,治疗机压力自动降低。 (3)BPAP-S模式:双水平睡眠自主呼吸触发转换模式。可分别设定吸入压和呼出压,由患者自主呼吸触发进行吸呼压力转换。 (4)BPAP-T模式:双水平时间控制呼吸模式。按照设定的时间条件转换呼吸压力,不受患者自主呼吸的影响。可人工设定呼吸频率和吸呼比,并按设定的频率和吸呼比,进行双水平转换模式。 (5)BPAP-ST模式:双水平自主呼吸及呼吸停止自动转换时间控制模式。当患者有自主呼吸时,按BPAP-S模式工作;当患者自主呼吸停止时,自动由BPAP-S模式转换成BPAP-T模式工作;当患者恢复自主呼吸时,再自动由BPAP-T模式向BPAP-S模式转换。 2.技术参数要求 详见表2。除表2中列出的工作模式外,如企业宣称产品还具有其他工作模式应同时考虑制定相应的性能和功能量化要求。此外,如可通过软件对机器进行远程控制及调节,也应考虑制定相关要求,且应同时满足表2的要求。 3.产品附件的相关要求: (1)面罩应参照标准YY 0671.2:2011制定。 (2)管路应参照标准YY 0461—2003制定。 并应考虑不同管径及用于成人和儿童的差异等。 (3)湿化器应参照YY 0786—2010制定。 4.电气安全要求:应符合GB 9706.1—2007、YY 0671.1—2009和YY 0505—2012标准的要求。 5.环境试验要求:应符合GB/T 14710—2009标准的要求。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对于工作模式不能覆盖的两个产品,不能互相作为典型型号产品;对于工作模式可以覆盖,但技术参数不能覆盖的两个产品,不能互相作为典型型号产品;对于工作模式可以覆盖,技术参数也能覆盖,但产品主要结构包括电气安全类型不同的两个产品,不能互相作为典型型号。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且应结合产品实际生产过程细化产品生产工艺介绍,应能体现出外协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图中应明示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如有)、过程控制点、各生产检验工序对环境的要求、使用的相关设备及对设备精度的要求等相关信息。 应详细介绍研制场地、生产场地情况,并应结合前面介绍的产品加工工艺,以及工序和工位的划分、预计产量、生产线划分等实际需求细化研发、生产、检验、库房场地面积、环境控制等相关情况说明。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介绍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2.特殊检测设备 本指导原则仅给出了“标准阻抗”的相关要求,其他检测设备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选择和配备。 如图1所示,长40mm,内径4mm,出气口角度45气; 图1 标准阻抗 3.试验方法 本指导原则仅给出了静态压力稳定性及最大气体流量的试验方法,其他要求对应的试验方法请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自行制定。 (1)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静态压力稳定性(长期准确性)测试方法 说明:对于带有不可拆卸的湿化器的产品,所有测试结果应在连接湿化器并考虑工作压力最小值到最大值整个范围内正常工作条件下给出;对于带有分体式湿化器的产品,所有测试结果应同时考虑不带湿化器和带有各种推荐的湿化器的情况下,及考虑工作压力最小值到最大值整个范围内正常工作条件下给出。 试验方法如下: 根据使用说明书和图2所示连接仪器,将压力设定为10hPa,并将标准阻抗放到患者连接口。使用压力计测量压力,在呼吸管路患者连接口处每30min测一次,持续8h。参考仪器设定值计算最大正偏差和最大负偏差,确认测量的平均静态压力值在静态压力准确限值范围内。 1. 被测仪器;2. 呼吸管路;3. 标准阻抗;4. 压力计;5. 患者连接端口 图2 正常使用条件下静态压力稳定性测试设置 (2)最大气体流量测试方法 设置仪器连接呼吸管路,将压力计和流量计连接于患者连接口处,在患者连接口应用调节阀。设置工作压力最小值,打开调节阀直到实测压力值较设定值减小1hPa连接呼吸管路,。读取测量压力和流量值。重复上述步骤10次,记录1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依据表2的参数设置重复测试并将结果填入表2。 表2 测试参数设置 测试压力PminPmin+ 1/3(Pmax-Pmin)Pmin+ 2/3(Pmax-Pmin)Pmax患者连接口测量压力(hPa) 患者连接口平均流量(l/min)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临床评价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并应兼顾到每一种工作模式。 在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时,凡工作模式不能覆盖的两个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不能互相替代临床试验;虽工作模式可以覆盖,但技术参数不能覆盖的两个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也不能互相替代临床试验。 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两个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如果工作模式可以覆盖,技术参数可以覆盖,而且产品预期用途、功能实现原理、产品主要结构也相同时,可以考虑用工作模式较多的产品的临床试验代替工作模式较少的产品的临床试验。 对于已注册产品,如果增加新的工作模式,对于新增加的工作模式应补做临床试验。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产品的特点至少还应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 1.应明确设备的使用环境并应告知不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可能导致的风险。例如,环境温度要求、电源要求等;是否适合于高原或野外环境;若不可在具有易燃气体、富氧环境中使用本设备,应警告仪器距离氧源至少1m;是否不可在核磁共振(MRI)或CT检查过程中使用本设备。 2.应将由医生操作的部分(如通气机压力和工作模式设置),与患者可操作部分(如日常使用时需要使用的功能)的说明书分为两个手册,避免患者对呼吸机治疗剂量和工作模式的误调整。 3.应考虑对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呼吸暂停治疗设备与睡眠呼吸监测仪共同使用是否产生影响。 4.应明确该产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5.应明确该产品不能用于生命支持。 6.应提醒用户在仪器搬运、存放期间应倒空湿化器储水罐中的水,且建议在仪器外部或储水灌外部增加“搬运前倒空水”的警告标识。 7.应明确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8.应明确儿童使用时的特殊要求。 9.患者连接口的形状和尺寸说明。 10.应明确告知产品所配用的呼吸管路规格(接口直径和管长度)。 11.应告知设备必须与符合何种要求的湿化器、管路、面罩等附件配合使用,以确保治疗压力的传递和最小化CO2重复通气。 12.应告知设备与其他供氧系统或设备共同使用时可能产生的影响。 13.应明确给出仪器及空气滤芯、储水罐、面罩和管路等附件的清洁或消毒方法(包括首次使用前和重复使用时)及必要的处理、清洗周期、更换周期及更换说明、最大可重复清洗的次数以及不能再使用的判定标准。 14.应给出在最大可调压力的1/3、2/3和最大值时的最大流量;应给出在YY 0671.1—2009中56.103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的压力/容量曲线和呼吸压力变化;应给出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下,患者连接口的最高压力;如果没有呼吸压力测量装置,制造商应声明在推荐的维护保养时间间隔之间的压力稳定性。 15.应给出仪器和附件(包括电池)报废处理的相关信息; 16.仪器正确安装说明及仪器是否处于正确、安全的状态下的检查说明;仪器工作模式介绍及触发方式说明;仪器内部测量、显示部件的用途、类型、范围和传感器位置(尤指对气流方向敏感的部件)及仪器设置、接口和安全操作必要的说明。 (十四)研究要求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3.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 (1)生产企业灭菌:如适用,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2)终端用户灭菌:如适用,应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3)残留毒性: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4)终端用户消毒:如适用,应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的确定:如适用,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5.软件研究 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并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具体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6.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审查关注点 审查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适用范围、工作模式及功能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界定的Ⅱ类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 (二)产品命名是否遵从了本指导原则提出的以产品所具有的工作模式进行命名的原则。 (三)产品是否具有本指导原则未提出的不常见的或者较新的工作模式,其是否影响产品管理类别的界定,其主要性能及功能要求在产品注册标准等资料中是否已经明确并经过检测和临床验证。 (四)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是否规范,引用标准是否齐全、准确。“要求”一章的内容是否根据自身产品工作模式及功能特点进行了完整的要求。 (五)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结合本指导原则的举例已经充分识别并经过了验证。 (六)产品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静态压力稳定性(长期准确性)和最大气体流量的测试方法是否遵从了本指导原则给出的试验方法。 (七)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案是否能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临床试验结论是否明确。临床试验设计时应覆盖到产品所有的工作模式。 (八)产品的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综述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说明书等方面阐述的是否一致。 (九)产品说明书是否结合安全标准和本指导原则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了本产品在家庭中使用的风险。 表2 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分类及详细技术指标要求 1. 设备分类中文名称持续正压通气治疗机自动调节正压通气治疗机双水平正压通气治疗机2. 设备分类英文名称及标识Continue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CPAP)Auto-adjust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APAP)Bilevel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BPAP)3. 通气模式CPAPCPAP和APAPCPAP、BPAP-S、BPAP-T和BPAP-ST4. 输出压力实时显示(监测值)推荐有推荐有推荐有5. 操作功能电源开关推荐有推荐有推荐有启动必须有必须有必须有设定/锁定必须有必须有必须有延时升压必须有必须有必须有6. 设备的防水等级建议考虑IPX I级及以上建议考虑IPX I级及以上建议考虑IPX I级及以上7. 运行噪音(距设备1米)应给出运行噪声,推荐在工作压力为10hPa时≤30dB应给出运行噪声,推荐在工作压力为10hPa时≤30dB应给出运行噪声,推荐在工作压力为10hPa时≤30dB8. 通气管路面罩接口管径(mm)推荐适配22mm或15mm标准管路推荐适配22mm或15mm标准管路推荐适配22mm或15mm标准管路9. 加温湿化器安装安装可考虑一体化设计,也可考虑分体设计安装可考虑一体化设计,也可考虑分体设计安装可考虑一体化设计,也可考虑分体设计容量应给出容量值应给出容量值应给出容量值患者连接处气体温度温度应可调并给出温度调节范围和误差;在企业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下患者连接处气体温度应≤43℃温度应可调并给出温度调节范围和误差;在企业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下患者连接处气体温度应≤43℃温度应可调并给出温度调节范围和误差;在企业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下患者连接处气体温度应≤43℃10. 启动方式应给出启动方式,可考虑手动启动、呼吸自动触发启动等方式应给出启动方式,可考虑手动启动、呼吸自动触发启动等方式应给出启动方式,可考虑手动启动、呼吸自动触发启动等方式11. 停机方式应给出关机方式,可考虑手动关机、面罩脱落自动停机等方式应给出关机方式,可考虑手动关机、面罩脱落自动停机等方式应给出关机方式,可考虑手动关机、面罩脱落自动停机等方式12. 患者可设置参数应明确患者可设置的参数,推荐加温设置、自动启停(如有)设置、漏气提示开关、自动关机设置(如有)、延时升压时间应明确患者可设置的参数,推荐加温设置、自动启停(如有)设置、漏气提示开关、自动关机设置(如有)、延时升压时间应明确患者可设置的参数,推荐加温设置、自动启停(如有)设置、漏气提示开关、自动关机设置(如有)、延时升压时间13.参数锁定功能必须有且至少应包括:工作压力 必须有且至少应包括:工作压力和工作模式 必须有且除应包括:工作压力和工作模式之外, BPAP-S模式还应包括压力上升/下降斜率、触发灵敏度(包括吸转呼和呼转吸); BPAP-T模式还应包括压力上升/下降斜率、吸呼时间或吸呼比、呼吸频率; BPAP-ST模式还应包括压力上升/下降斜率、吸呼时间或吸呼比、呼吸频率、触发灵敏度(包括吸转呼和呼转吸) 14. 工作压力调节范围正常工作条件下至少可以达到4hPa~20hPa,分档可调,分档间隔应≤0.5hPa;单一故障状态下上限值应≤30hPa 对于CPAP模式:正常工作条件下至少可以达到4hPa~20hPa,分档可调,分档间隔应≤0.5hPa;单一故障状态下上限值应≤30hPa 对于APAP模式:应明确给出测量原理和功能要求及测试方法。吸气压(IPAP):正常工作条件下至少可以达到4hPa~20hPa ,但最高压应≤30hPa,分档可调,分档间隔应≤0.5hPa;单一故障状态下上限值应≤40hPa呼气压(EPAP):正常工作条件下至少可以达到4hPa~18hPa ,但最高应≤25hPa,分档可调,分档间隔应≤0.5hPa;单一故障状态下上限值应≤40hPa;吸气压和呼气压差值应≥2hPa15. 压力误差(实测值与设定值之间)静态压力误差应≤±0.5hPa;动态压力误差推荐企业考虑制定静态压力误差应≤±0.5hPa;动态压力误差推荐企业考虑制定静态压力误差应≤±0.5hPa;动态压力误差推荐企业考虑制定16. 静态压力稳定度结合指导原则中(八)3(1)中规定的试验方法,企业自定结合指导原则中(八)3(1)中规定的试验方法,企业自定结合指导原则中(八)3(1)中规定的试验方法,企业自定17. 压力显示精度(显示值与实测值之间)精度为±(2%满刻度+4%实际读数)精度为±(2%满刻度+4%实际读数)精度为±(2%满刻度+4%实际读数)18. 延时升压时间设定范围不窄于0min~40min,分档可调,应给出分档间隔,误差应≤±5%设定范围不窄于0min~40min,分档可调,应给出分档间隔,误差应≤±5%设定范围不窄于0min~40min,分档可调,应给出分档间隔,误差应≤±5%19. 最大气体流量应依据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明确最大气体流量要求应依据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明确最大气体流量要求应依据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明确最大气体流量要求20. 压力上升/下降坡度无无对压力上升/下降坡度应分档可调(BPAP-S模式、BPAP-T模式和BPAP-ST模式适用)21. 触发灵敏度无无内置容量触发和(/或)流量触发响应机制,对吸气转呼气和呼气转吸气灵敏度应分档可调(BPAP-S模式和BPAP-ST模式适用)22. 触发模式转换时间无无应明确给出S模式转换为T模式的设定时间及误差( BPAP-ST模式适用)23. 吸呼比无无应给出调节范围,且至少应涵盖1:1.5~1:2(BPAP-T模式和BPAP-ST模式适用)24. 呼吸频率无无应给出调节范围,且至少应涵盖5次/min~30次/min,误差±1次/min(BPAP-T模式和BPAP-ST模式适用)25. 断电提示推荐有,如有应给出断电提示的最短触发时间和最短持续时间推荐有,如有应给出断电提示的最短触发时间和最短持续时间推荐有,如有应给出断电提示的最短触发时间和最短持续时间26. 漏气提示建议有面罩脱落和管道脱落提示,如有应明确方式,给出量化要求(如压力下降限值),并应给出提示的最短触发时间和最短持续时间建议有面罩脱落和管道脱落提示,如有应明确方式,给出量化要求(如压力下降限值),并应给出提示的最短触发时间和最短持续时间建议有面罩脱落和管道脱落提示,如有应明确方式,给出量化要求(如压力下降限值),并应给出提示的最短触发时间和最短持续时间27. 呼吸管路规格应明确呼吸管路规格(接口直径和管长度)应明确呼吸管路规格(接口直径和管长度)应明确呼吸管路规格(接口直径和管长度)28. 通气管道连接牢固度在10N拉力下,连接不应脱落在10N拉力下,连接不应脱落在10N拉力下,连接不应脱落29. 连续工作时间≥8h,各项性能应正常≥8h,各项性能应正常≥8h,各项性能应正常 正压通气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适用于家庭和医院,采用给病人佩带呼吸面罩等无创方式,通过给病人上呼吸道施加单一水平持续的正压或者双水平交替的正压,以缓解病人睡眠过程中的打鼾、低通气和睡眠呼吸暂停症状,从而达到治疗目的。该产品一般由小型的空气压缩机、控制电路、传感器、湿化器、气流输出导管和面罩组成。其产品原理明确、技术相对成熟。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命名、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重点内容说明 (一)考虑到本类产品与用于生命支持的呼吸机类产品在适用人群、预期用途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而且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预期用途为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患者治疗的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因此本指导原则从产品命名、产品分类、管理类别、预期用途、适用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对于兼具有本指导原则限定的预期用途之外的其他预期用途的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企业应重新评估产品的管理类别及应适用的相关标准和指导原则要求,本指导原则未予以考虑。 (二)本指导原则对正压通气治疗机产品的常用工作模式进行了归纳,并在表2中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如企业声称产品具有本指导原则之外的其他工作模式,则企业应在标准中对其定义并补充相应的量化指标要求及试验方法,如单水平压力补充模式应考虑制定压力波动度,单水平呼气减压模式应考虑制定压力波动度、压力释放水平等。 (三)综合考虑了产品风险、企业成本、国内目前现有的检测能力、国内外现有产品及标准的现状等因素之后,本指导原则对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仅提出了分档可调要求,并未制定量化要求。但随着国内检测能力的进一步完善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发展,本指导原则将在下一次修订时考虑相应的量化要求,这些指标涉及:压力释放水平、压力上升/下降坡度、触发灵敏度等。 (四)有关“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动态压力稳定性测试(短期准确性)”的要求在《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1部分: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设备(ISO 17510.1—2007)》标准中有所阐述,考虑到目前的国内检测能力及企业难度,且行业标准YY 0671.1—2009(ISO 17510—1:2002,MOD)也未对此提出要求,故本指导原则中暂未考虑,但随着国内检测能力的进一步完善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发展,本指导原则将在下一次修订时考虑相关要求的制定,因此建议企业关注ISO 17510.1—2007标准并搜集相关的试验数据。 (五)凡是正文中规定为“推荐有”和“建议考虑”的条款,均为考虑国内目前行业发展现状且行业标准中尚未提出要求等原因,暂未作为强制要求,但鼓励企业予以考虑,且随着国内行业的发展,部分条款将在下一次指导原则修订时变为强制要求。 (六)正文“(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一章中“6.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中的临床使用人员指临床医生或技师。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人员 本指导原则编写单位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写组成员包括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及相关专业的临床和工程专家。 医用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用雾化器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雾化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要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超声雾化器、医用压缩式雾化器,是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液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加热雾化器以及采用外接气源或其他能量输入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网式雾化器可参考《网式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外接气源及其他能量输入方式的雾化器具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进行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中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确定产品名称,可参考使用的名称有“医用超声雾化器”或者“医用压缩式雾化器”。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属于08-05-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管理类别为第二类。 3.产品列表 若产品具有多个型号规格及包含在注册单元中的多种配件,列表详述产品型号规格与各组成部分组合的对应情况。 4.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作为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及划分。 雾化原理不同,如超声雾化器和压缩式雾化器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5.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可以选取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型号产品进行检验。 雾化器的典型产品应选择能够覆盖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功能的产品,例如雾化率调节范围最大的产品。 采用相同结构雾化装置,但雾化装置的物理参数不同,如超声振荡频率、压力范围、喷雾速率不同则不应只选择其中一种参数的雾化器作为检验典型性产品;若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不同,声称雾粒所能达到的部位或适应证不同,也不应只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检验典型性产品。 (二)综述资料 1.结构及组成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描述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不使用“主要”“等”字进行描述。产品结构及组成可能的情况如下: 1.1医用超声雾化器一般由主机、雾化杯、连接管、咬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的主机一般由超声波发生器(超声换能器)、超声薄膜、送风装置、调节和控制系统组成。 1.2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一般由主机、连接管(送气管)、雾化装置、咬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主机一般由压缩泵、过滤组件和控制系统组成。 1.3产品结构和组成描述的示例 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1所示。 图1 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示例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2所示。 图2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示例 2.工作原理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详细描述产品工作原理及其技术实现。 2.1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 超声雾化器由超声波发生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经过安装在雾化缸里的超声换能器使其将高频电流转换为相同频率的声波,由换能器产生的超声波通过雾化缸中的耦合作用,通过雾化杯底部的超声薄膜,从而使超声波直接作用于雾化杯中的液体。当超声波从杯底经传导到达药液表面时,液—气分界面即药液与空气交界处,在受到垂直于分界面的超声波的作用后(即能量作用),使药液表面形成张力波,随着表面张力波能量的增强,当表面张力波能量达到一定值时,在药液表面的张力波波峰也同时增大,使其波峰处的液体雾粒飞出(雾粒直径的大小随超声波的频率增大而缩小)。由于超声波产生的雾粒具有尺寸均一,动量极小,故容易随气流行走,药液产生雾粒的数量随超声波能量的增加而增多(即超声波的功率越大,则产生的雾粒的数量越多)。在医用超声雾化器将药液分裂成微粒后,再由送风装置产生的气流作用而生成药雾,药雾经连接管输送给患者,如图3、图4所示。 图3 医用超声雾化器雾化装置示例图 图4 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2.2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应用的是文丘里效应原理,一般是通过气体压缩机产生的压缩气体为驱动源来产生及传输气雾的,其工作原理示意图如图5所示,其中的雾化装置工作原理示例如图6所示:压缩机产生的压缩空气从喷嘴喷出时,通过喷嘴与吸水管之间产生的负压作用,向上吸起药液。吸上来的药液冲击到上方的隔片,变成极细的雾状向外部喷出,如图7所示。 图5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6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示例图 图7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雾化装置图示例 3.包装描述 详述产品包装的有关信息,以及作为产品结构及组成部分的配件包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的材质、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所符合的标准等信息;对于无菌提供或出厂时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配件,说明与微生物控制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信息,明确对直接接触产品包装的初始污染水平接受的程度;明确最小销售单元内包含的产品数量及其中每一独立产品或配件的包装形式;明确产品运输包装的形式及包含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数量。必要时,可提供图示或照片进行说明。 4.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4.1预期用途 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4.2适用人群 适用于需要雾化吸入治疗的患者。需明确雾化器终端释放的雾化颗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应与其声称雾粒所能达到的部位或适应证相一致。 5.禁忌证 申请人应对产品禁忌证进行研究,明确禁忌证,并在说明书中公布。 6.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申请人应收集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资料,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可以产品名称为方向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查询,通过在已选择的数据库的检索页面输入预期要进行查询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生产和生产后信息。产品风险分析应包含产品原材料选择、设计开发、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存储、使用和最终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以下依据《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GB/T 42062)从各方面列举了医用雾化器产品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附表所列为医用雾化器产品的常见危害。由于不同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存在差异,所以这些危害并不是全部,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产品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2.产品技术要求 本部分给出医用雾化器需要考虑的主要性能指标,申请人可参考相应的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如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在产品性能研究的编制说明中须说明理由。若标准更新,申请人应引用现行标准。 2.1超声雾化器主要技术性能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2.1.1超声振荡频率:雾化器超声工作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10%。 2.1.2最大雾化率:雾化器的最大雾化率必须不小于其产品技术要求、使用说明书(或铭牌)上的规定。 2.1.3超声雾化量: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2.1.4雾化器水槽内温度:雾化器水槽内水温≤60℃。 2.1.5整机噪声试验:雾化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50dB(A计权)。 2.1.6雾化率调节性:雾化器的雾化率宜能调节。 2.1.7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雾化器宜具备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 2.1.8风量调节装置:雾化器宜在适当部位安装风量调节装置。 2.1.9定时误差:雾化器宜有定时控制装置,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2.1.10连续工作时间:雾化器在常温下,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应能正常工作。如申请人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连续工作时间,则依据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2.1.11外观与结构: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雾化器的水槽、管道应无泄漏。 2.1.12雾粒直径 2.1.12.1若通过激光法测体积中位粒径,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1.12.2若使用《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YY/T 1743)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中“吸入液体制剂”(装置3)所述的级联撞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应公布雾粒的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及几何标准差(GSD),MMAD误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1.12.3若设备具有多档雾化率调节,则应公布每一档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及误差;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1.12.4若产品结构组成中具有延长管路,应将延长管路搭配至最长路径,公布此时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误差应≤±25%;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1.12.5应规定进行上述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温度和湿度。 2.1.13申请人也可按照YY/T1743要求制定雾化系统及组件相关性能指标(如:气雾颗粒输出、喷雾速率、颗粒直径、灌液量雾化百分比、残液量等)。 2.1.14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 9706.1、YY9706.102、YY9706.108(具有报警功能适用)、YY9706.111(家用雾化器适用)的全部要求。 2.1.15无菌或微生物限度:咬嘴、吸入面罩及其连接件若为无菌一次性使用产品,则应达到无菌要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测;雾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连接件等若在出厂前进行微生物控制,则应对微生物限度作出要求。 2.1.16环氧乙烷残留量:若经环氧乙烷进行微生物控制,则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 2.1.17化学性能:咬嘴、雾化杯、连接管等与药液接触的部件的材料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2.1.17.1重金属含量: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17.2酸碱度: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17.3还原物质: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17.4不挥发物: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18软件功能(如适用) 应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第九章注册申报资料补充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建议内容。 2.2压缩式雾化器主要技术性能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主机的气体流量:气体流量的数值应符合申请人规定。 2.2.2压力范围:正常状态压力:正常工作条件下,主机所产生的压力应该在申请人规定的范围以内(如:60kPa~130kPa)。异常状态压力:当主机发生异常情况,主机所产生的最大压力应该在申请人规定的范围以内(如:150kPa~400kPa)且不发生管体破裂现象。 2.2.3整机噪声试验:雾化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A计权)应符合申请人规定的噪声要求。 2.2.4连续工作时间:申请人应规定雾化器的连续工作时间。除非申请人另有规定,一般雾化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当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 2.2.5外观与结构: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2.2.6雾粒直径。 2.2.6.1宜使用《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YY/T 1743)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中“吸入液体制剂”(装置3)所述的级联撞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应公布雾粒的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及几何标准差(GSD),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2.6.2若设备具有多档雾化率调节,则应公布每一档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及误差;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2.6.3若产品结构组成中具有延长管路,应将延长管路搭配至最长路径,公布此时的雾粒的MMAD及误差;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2.6.4应规定进行上述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温度和湿度。 2.2.7申请人应按照YY/T1743要求制定雾化系统及组件相关性能指标(如:气雾颗粒输出、喷雾速率、颗粒直径、灌液量雾化百分比、残液量等)。申请人可以使用不同于YY/T1743规定的气雾颗粒输出、喷雾速率、颗粒直径的替代测试方法。申请人应提交替代测试方法与上述标准中测试方法等效性验证报告。 2.2.8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 9706.1、YY9706.102、YY9706.108(具有报警功能适用)、YY9706.111(家用雾化器适用)的全部要求。 2.2.9无菌或微生物限度:咬嘴、吸入面罩及其连接件若为无菌一次性使用产品,则应达到无菌要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测;雾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连接件等若在出厂前进行微生物控制,则应对微生物限度作出要求。 2.2.10环氧乙烷残留量:若经环氧乙烷进行微生物控制,则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 2.2.11化学性能:咬嘴、雾化杯、连接管等与药液接触的部件的材料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2.2.11.1重金属含量: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2.11.2酸碱度: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2.11.3还原物质: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2.11.4不挥发物: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2.12软件功能 应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第九章注册申报资料补充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建议内容。 3.产品研究资料 3.1性能指标研究 详述产品的性能指标,即可进行客观判定的产品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确定的依据及临床意义,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标准文本。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应说明不采纳的条款及理由。 产品成品的性能指标见“2.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所述内容。 如果产品具有可配合使用的其他配件,申请人应提出相应性能指标的要求。 若配合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或部件可能改变产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和气雾颗粒输出(递送量),如储雾罐。则需要对产品与该部件配合使用后的上述指标进行研究。 3.2检测方法研究 产品的检测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测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测方法;若所用检测方法没有采用相关适宜标准的内容,则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测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并提供方法适用性的确认资料,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 3.2.1应规定进行产品技术要求中标称雾化速率(或喷雾速率)、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等研究所用溶液/混悬液的成分、浓度。所用溶液/混悬液成分、浓度不同,对结果均会造成影响。建议采用相关标准(YY/T 1743《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中气雾颗粒输出、喷雾速率和颗粒直径的测试方法对所述溶液进行研究。 3.2.2应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明的无菌检测方法或微生物限度及控制菌检测方法的确定依据进行说明,如无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1101无菌检查法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测按照1105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控制菌按照1106控制菌检查法进行;需要根据样品的特点,建立并验证样品的微生物检测方法,并提供验证资料。 3.2.3应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明化学检测浸提液的制备方法进行研究与验证,是否参照相关标准(GB/T 14233.1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中检验液制备所述方法进行浸提液的制备;是否对环氧乙烷检测的样品制备及检测方法进行研究并验证,并提供检测方法验证的资料;是否对化学指标的值进行研究,明确制定的依据及提供验证资料。 3.3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对产品直接或间接与患者接触部件的材料进行描述,明确材料表征。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及相关标准(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要求,根据接触条件、接触性质、程度、频次和时间明确器械的类别及评价路径,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生物相容性研究原则上不用原材料代替成品,若使用原材料代替成品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宜对原材料使用与成品相同的生产制造工艺及微生物控制方式处理后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建议申请人根据YY/T1778.1(ISO 18562)考虑气体通路相容性要求。 3.4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3.4.1对于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且在初次使用前不需使用者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件,若其为无菌提供,则应经过一个经确认的过程使产品无菌,明确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过程的确认报告;若其非无菌提供,应明确微生物控制方法(工艺过程方法和控制参数),可参考相关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对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要求,确定微生物限度的性能指标,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规定对控制菌的要求。 3.4.2若产品组件非一次性使用(一般包含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与未进行微生物控制的),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进行清洗消毒;若产品组件一次性使用但出厂前未进行微生物控制,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的清洗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并提供清洗消毒效果的验证资料。需要由使用者进行消毒的部件一般包括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吸入装置、延长装置、药杯及主机等。 3.4.3残留毒性研究 若所使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或消毒,应明确残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工艺,并提供验证资料。若采用多种处理工艺,则应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3.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3.5.1参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使用期限的研究,并提供分析报告。 3.5.2对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分为主机与吸入附件两部分,分别对这两部分进行研究,以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及货架有效期。 若吸入附件经过微生物控制后出厂,应详述其灭菌/消毒有效期,并提供验证资料。若吸入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则需对其使用次数/期限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资料,验证过程中需要关注申请人推荐的清洗、消毒、拆卸、组装方式对使用次数/期限的影响。 3.5.3包装及包装的完整性 出厂前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应明确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以及与微生物控制手段的适应性,无菌提供的应明确内包装初始污染菌的可接受程度。可参考相关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对包装性能进行研究,并提供验证资料,验证内容至少包含包装的密封性能、剥离强度等指标。 对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及运输包装进行跌落、堆码、运输等试验,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证据,以验证包装对贮存、运输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的适应性。 3.5.4环境试验要求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是评价产品在各种工作环境和模拟贮存、运输环境下的适应性。可按照GB/T14710制定不同的气候环境条件和机械环境条件来进行试验,或通过对关键部件的试验来评价整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已上市同类产品比对方式进行判断。 3.6软件研究 雾化器所含医用软件一般为软件组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修订版)的相关要求,提交软件研究资料。 如适用,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修订版)的要求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如果产品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如使用蓝牙与智能手机连接并由智能手机对雾化器进行控制的产品,参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3.7内部电源供电的,提供使用可充电内部电源充满电后可工作的最长时间或可进行雾化治疗的次数的研究资料。 3.8提供液体容器、雾化装置与药液的相容性研究资料。 3.9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 开展典型药物雾粒空气动学研究。若说明书中宣称用于某一种或某一类药物的雾化治疗,提交该药物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MMAD、气雾颗粒输出、喷雾速率)研究。 3.10提供使用混悬液或高粘度药液、温度敏感等药物超声雾化适用性的研究资料(若适用)。 4.临床评价资料 超声雾化器、压缩式雾化器已列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同的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对比说明。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进行临床评价。 5.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5.1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YY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及YY/T1743《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9706.1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等)的规定,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5.1.1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是否已在说明书中给出完整的说明;是否公示各雾化档位及连接状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包括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 5.1.2推荐使用的最大和最小药液承载量;使用时的最大倾斜角度(若适用);可以使用及限制使用的药物。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 5.1.3若所用附件采用PVC材料制造,应说明该产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剂成分(如DEHP),并提示临床医护人员考虑其风险,建议临床医护人员对高风险人群使用替代产品;若产品中具有含天然橡胶胶乳的部件,则应进行明示。 5.1.4若雾化器配有可充电电池,应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养的说明,并说明电池充满电后可工作的最长时间或可进行雾化治疗的次数;若可以使用特殊电源供电、为内部电池充电或直接驱动设备,应规定其使用的外部电源需符合的要求。 5.1.5若与患者接触的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应公示其清洗、消毒方式;若该附件一次性使用则应描述相关标识及用后的产品处理情况等使用注意事项。 5.1.6若与患者接触的附件及液体容器仅限同一个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若多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5.1.7使用时雾化器的持握方式、空间方位,使用者身体的姿势及呼吸的方法;使用雾化器前不宜涂抹油性面膏,需清洁口腔分泌物和食物残渣,建议的进食和使用间隔,使用后及时清洗面部等提示信息。 5.1.8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如雾化意外中断的处理方法。 5.1.9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修订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修订版)》,在说明书中明确相关内容。 5.1.10公布前述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雾粒分布曲线。应对药液接近耗尽时需调整雾化器使用角度及患者雾化姿势进行说明(若适用)。 5.1.11使用不同于检测时的溶液、悬浮液或乳液的声明,特别是混悬液和/或高粘度溶液可以改变粒径分布曲线,其雾粒中位粒径或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标称雾化速率等指标会不同于制造商公开的值。 5.1.12与已获证的其他医疗器械配合使用时,若其可能改变产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如配合较大容量的储雾罐使用,则应在说明书中做出提示。 5.1.13对使用混悬液或高粘度药液、温度敏感药物禁止使用的说明等(若适用)。 5.2设备外壳上应有铭牌(标签),铭牌内容除应符合相关标准(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及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对设备外部标识的规定外,其内容至少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述“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铭牌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1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 可采用工艺流程图的方式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提供生产工艺参数,结合产品实际生产过程细化产品生产工艺介绍,应能体现出外协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过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如液体容器、咬嘴、面罩及延长管等高分子材料制品所用塑化剂、脱模剂及粘合剂等)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及接受标准。如果使用环氧乙烷作为微生物控制方法,要同时明确灭菌/消毒参数及解吸附工艺参数。 明确生产设备的信息,包括微生物控制设备及环氧乙烷加速解吸附设备(如有)。 6.2生产场地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应明确各道工序所在的环境。若产品组件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产品组件中无菌提供的部分,其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6.3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需根据具体审评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的原始记录,如有效期的研究、包装研究等。 三、参考文献 [1]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2]YY 9706.111-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3]GB/T 14233.1-202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4]YY/T 1778.1-2021,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5]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 [6]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7]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8]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8]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9]GB/T 16886.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S]. [10]GB/T 19077-2016,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S]. [11]YY/T 0109-2013,医用超声雾化器[S]. [12]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13]YY/T 0466.1-2023,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4]GB 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5]YY/T 0664-2020,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 [16]YY 9706.108-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17]YY/T 1040.1-2003,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18]YY/T 1437-2016,医疗器械 YY/T0316应用指南[S]. [19]YY/T 1743-2021,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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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YY/T 0109-2023,医用超声雾化器(征求意见稿)[S]. 附表 产品主要危险(源)(举例) 危险(源)的分类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能量风险气流压力 热量能量危害、操作危害、 电气故障、过热。连接管在治疗中拔下,由于气压的作用使用户受伤。烫伤,烟雾。电磁兼容风险电磁能危害由于主机动作产生的电磁波的影响。引起其他医疗机器的误动作。机械风险噪音长时间使用。长时间置于噪音环境中的危害。生物学危害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 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产品带菌或微生物限度指标不符合要求,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 添加其他化学物质。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含量大。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生物学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添加。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如:环己酮用量较多或环己酮配方毒性大。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环境 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细菌的交叉感染。与医 疗器 械使 用有 关的 危害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与医 疗器 械使 用有 关的 危害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成人小儿或新生儿混用。 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导致雾化气体未能输入呼吸系统。 吸入雾化气体效率降低、鼻孔或耳挂固定处皮肤损伤。 雾化气体泄漏。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已过期的产品被使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交叉感染。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不能实现预期雾化气体吸入功能、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如输氧管破损、连接松动等)。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管路老化破损。 呼吸系统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2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呼吸系统过滤器(Breathing system filter,简称BSF)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呼吸系统过滤器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呼吸系统过滤器通常由壳体和滤芯组成,包含一个进气口和一个出气口,可有若干气体采样口和密封盖,一般为无菌供应,一次性使用。该类产品与麻醉和呼吸设备和肺功能仪相配套,供降低患者吸入或呼出颗粒性物质(包括微生物)的数量用。 注册审查要点 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也可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名称。如呼吸系统过滤器、呼吸气体过滤器、一次性使用呼吸气体过滤器、麻醉呼吸过滤器等。根据产品一次性使用或者灭菌情况,产品名称中可带有“一次性使用”或“无菌”字样。 2.分类代码 呼吸系统过滤器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08-05-03。 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过滤介质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建议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产品无菌提供与非无菌提供而导致产品适用范围不同时,建议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4.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材质等)。 5.既往沟通记录 在产品申报前,如果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提交相关沟通记录。 综述资料 1.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通常由上盖、过滤介质、下盖、辅助端口(如有)、护帽(如有)等组成。 应列表明确所有部件的材质/CAS号、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图1 1-机器端口;2-辅助端口;3-外壳;4-过滤介质;5-患者端口 图2 1-患者端口;2-外壳;3-过滤介质;4 -机器端口 2. 产品工作原理 呼吸道中的病原微生物主要以水分为载体,呼吸系统过滤器中的过滤介质(过滤膜)可使用聚丙烯复合材料等制成,疏水性能好且孔径小,呼吸系统过滤器的机器端口与患者端口的两端存在压力差,过滤介质中的滤孔,可对气体中的微粒(包括微生物)过滤,防止空气中悬浮的细菌及病毒通过,允许水蒸气通过,但不允许液态水通过。 呼吸系统过滤器的过滤原理主要为拦截效应、惯性效应、扩散效应、静电效应。 拦截效应:当较大粒子沿着流线运动到纤维表面,较大粒子被过滤材料机械筛滤作用拦截而沉积下来,原理示意图如图3所示;惯性效应:当粒子质量较大或者速度较大,在流线拐弯时,粒子由于惯性作用脱离流线撞击到滤材表面,因吸附力停留在撞击表面,原理示意图如图4所示;扩散效应:由于气体分子热运动对粒子的碰撞而产生的粒子的布朗运动,粒子布朗运动扩散位移到过滤纤维中被吸附,对于越小的粒子越显著,原理示意图如图5所示;静电吸附效应:粒子被过滤材料的静电作用吸附而沉积下来,原理示意图如图6所示。 图3 直接拦截示意图 图4 惯性冲撞示意图 图5 扩散拦截示意图 图6 静电吸附示意图 产品具有过滤功能,应说明过滤作用、过滤效率及其原理。 3. 包装说明 申报产品需要描述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说明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原材料供应商等信息,提供包装图示;产品的初包装应与灭菌方法相适应(如适用)。 4. 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注册申请人需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或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工作原理、原材料、结构特点、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有效期,以及与市场上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比较资料等。 5. 产品适用范围、禁忌证 5.1 产品适用范围 与麻醉和呼吸设备和肺功能仪相配套,供降低患者吸入或呼出颗粒性物质(包括微生物)的数量用。 非无菌提供的呼吸系统过滤器应根据其预期使用环境(如普通病房、诊室等)及配套使用仪器确定适用范围。 5.2 产品禁忌证 5.2.1 呼吸道有大量泡沫或黏稠分泌物,或有呼吸道脱水、咳血症、呼吸道损伤的患者禁用。 5.2.2 对于严重肺功能不全等不能耐受通路阻力增加者禁用。 5.2.3 对本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6. 产品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注册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收集包括注册申请人建立的投诉和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并对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医疗器械警戒快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注册申请人与用户机构设备使用数据库(MAUDE),英国医疗器械警报(MDA)等。 非临床资料 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1.1 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2 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1.3 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原材料、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1.4 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1.5 风险分析清单 呼吸系统过滤器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5.1 产品安全性特征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1437); 1.5.2 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GB/T 42062附录C); 1.5.3 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对“呼吸系统过滤器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附件),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2. 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 本条款给出呼吸系统过滤器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YY/T 0753.1《麻醉和呼吸用呼吸系统过滤器 第1部分:评价过滤性能的盐试验方法》、YY/T 0753.2《麻醉和呼吸用呼吸系统过滤器 第2部分:非过滤方面》,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2.1 物理性能 2.1.1 外观 应整洁,色泽应均匀,应无伤痕、划痕、裂纹、飞边及锋棱。 2.1.2 尺寸 2.1.2.1 呼吸系统过滤器机器端口和患者端口应符合相关标准(如YY/T 1040.1);若有辅助端口(如用于气体采样、监护和压力检测等连接的端口),该端口应不能与符合YY/T 1040.1和YY/T 1040.2中15mm或22mm的圆锥接头相连接,该端口应提供一个封堵装置。 2.1.2.2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尺寸要求。(如适用) 2.1.3 压降 2.1.4 气体泄漏 2.1.5 过滤效率(滤除率) 2.1.6 顺应性 2.1.7 细菌过滤性能(如声称具有细菌过滤性能),检验方法可参考YY 0469附录B。 2.1.8 病毒过滤性能(如声称具有病毒过滤性能),检验方法可参考YY/T 1497。 2.1.9 死腔体积(如适用) 2.2 化学性能 2.2.1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 2.2.2 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2.3 微生物要求 非无菌供应一次性使用的产品,若产品使用前不需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应对其微生物限度进行评价,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检测。 2.4 无菌 若以无菌形式提供,产品应无菌。 2.5 若产品包含成人与儿童规格,应结合产品功能、结构制定相关性能要求(如不同气体流量条件下的压降要求)。 3. 产品检验及典型性样品 3.1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申报注册法规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 3.2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若一个型号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不同型号规格(成人、儿童等)需要差异性检验。 产品检验时,“压降”应根据不同适用人群覆盖不同潮气量、气体流量。 4. 研究资料 4.1 产品性能研究 应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主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标准文本。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应将不采纳的条款及其理由予以阐明。 如有不适用的性能指标,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如死腔体积。 如声称具有细菌过滤性能、病毒过滤性能,其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 4.2 生物相容性研究 应描述呼吸系统过滤器与人体间接接触部件的材料,以及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参照GB/T 16886系列标准或《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YY/T 1778.1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4.3 灭菌工艺及洁净控制工艺研究 4.3.1 灭菌研究:明确产品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可参考GB 18278《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提供灭菌研究资料。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GB/T 16886.7)等,明确残留物(如环氧乙烷)残留量接受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如果灭菌方式会导致有害物质残留,应进行相关评价。如过滤介质等易吸附环氧乙烷,环氧乙烷残留量超标会产生相应危害。 4.3.2 洁净提供的非无菌呼吸系统过滤器,应明确微生物限度,微生物控制方法、环境及管理要求及检验方法可结合申报产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临床使用最不利情况。可参照GB 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提交研究资料。 5. 产品稳定性研究 5.1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情况可通过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试验获得。加速老化试验及产品包装验证可参照相关系列标准,如YY/T 0681、YY/T 0698、GB/T 19633等。 5.2 申请人应提交包装研究资料,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1等)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 需要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宣称的有效期内,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造成不利影响。 6. 加工助剂的研究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辅剂、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提交对残留量、可挥发物质总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验证报告。 7. 其他资料 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呼吸系统过滤器,应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交资料。 提交的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YY/T 0753.2《麻醉和呼吸用呼吸系统过滤器 第2部分:非过滤方面》的要求。 2. 产品说明书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使用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2.2 打开包装,检查包装内器械是否完好无损。 2.3 将本产品患者端与通气类器械连接,另一端连接呼吸管路,尽量靠近患者。 2.4 废弃产品应根据医院或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有资质或经授权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2.5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2.6 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呼吸道管理和监测,监测呼吸节律、频率、血氧饱和度及心率,警惕缺氧和窒息表现。出现异常时,应检查呼吸系统过滤器是否通畅,阻塞时应及时更换,或根据患者病情依照医院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7 使用过程中还需密切关注患者呼吸道情况,一旦发现痰液黏稠或结痂的情况,应采取主动加湿或其他措施。 2.8 预期与呼吸管路等配合使用,必须保证配合使用的器械满足标准接口要求。 2.9 切勿给呼吸系统过滤器添加水分。 2.10 提供的信息可包括接头标准、重量、内部容积、最长推荐使用时间,其他信息可参照产品适用标准(YY/T 0753.2第7章、第8章)的要求。 2.11 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12 应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2.13 应明确产品预期使用环境。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呼吸系统过滤器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提交资料。 热湿交换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39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热湿交换器(HME)产品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热湿交换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第104号)中管理类别为Ⅱ类的热湿交换器,分类编码为08-05-04(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热湿交换器)。通常由储水储热材料和壳体组成,包括一个进气口和一个出气口,通过保留患者呼气中部分水分和热量,并在吸气过程中将其返回到呼吸道的器械。用于提高输送给呼吸道的气体中的水分含量和温度。 技术审查要点 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如热湿交换器、热湿交换过滤器。根据产品一次性使用或者灭菌情况,产品名称中可带有“一次性使用”或“无菌”字样。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通常由外壳、滤芯(如有)、热湿交换介质和接口等组成。 图1 1-机器端口;2-辅助端口;3-外壳;4-热湿交换介质;5-患者端口 图2 1-患者端口;2-外壳;3-热湿交换介质;4 -机器端口 图3 1-患者端口;2-外壳;3-热湿交换介质;4-辅助端口 产品工作原理 热湿交换器是一种保温保湿气道管理工具,可以将病人呼出气体中的热量和水分部分地储存起来,再利用这些热量和水分对新进入的气体进行加温及湿化。 呼气时,来自病人的温湿气体进入热湿交换器的内侧面,湿气凝结,同时释放的热量在热湿交换介质中得以保存。吸气时,外部干燥的气体进入热湿交换器,在热湿交换器内得到湿化和温热,然后进入肺内,如此往复循环,不断利用呼气中的热度和湿度来温热和湿化吸入的气体。 产品如声称具有过滤功能,应说明过滤作用(如过滤微粒、细菌及病毒过滤等)及其原理。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注册单元划分参照《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因素。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735.1-2009《麻醉和呼吸设备 湿化人体呼吸气体的热湿交换器(HME) 第1部分:用于最小潮气量为250mL的HME》YY/T 0735.2-2010《麻醉和呼吸设备 用于加湿人体呼吸气体的热湿交换器(HMEs) 第2部分:用于气管切开术患者的250mL以上潮气量的HMEs》YY/T 1040.1-2015《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YY/T 1040.2-2008《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2部分:螺纹承重接头》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声称产品具有过滤功能的,应选用相应适用的标准。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通常涉及到的标准。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其他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查阅其提交的研究资料,对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症 热湿交换器用于提高输送给呼吸道的气体中的水分含量和温度。 禁忌症: 1. 呼吸道有大量泡沫或黏稠分泌物、脱水、咳血症或呼吸道损伤的病人禁用。 2. 对于严重肺功能不全等不能耐受通路阻力增加者禁用。 3. 对本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产品的主要风险 1. 风险分析方法 1.1 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2 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险(源);对于操作者的危险(源);对于环境的危险(源); 1.3 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原材料、综合危险(源);环境条件; 1.4 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险(源);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等。 2. 风险分析清单 热湿交换器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2.1 产品安全性特征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2 危险(源)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2.3 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热湿交换器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险(源),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险(源) 危险(源)的分类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源)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使用时感染。生物不相容性增塑剂、加工助剂、 环氧乙烷残留量超标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急性或慢性毒性。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加工工艺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引入有害物质,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局部或者交叉感染。环境危险(源)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与其他器械配合使用不适当;偏离使用说明;说明书关于使用说明不全面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导致延误或不正确治疗。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险(源)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交叉感染。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重复使用引起感染。 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等。功能性失效、老化引起的危险(源)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灭菌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只限一次性使用。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损伤等现象。 产品的研究要求 1. 产品性能研究 应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主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标准文本。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应将不采纳的条款及其理由予以阐明。 应研究的产品基本性能至少包括YY/T 0735.1-2009或YY/T 0735.2-2010规定的性能。 对于声称产品具有过滤功能的,企业应提出相应安全性、有效性的要求。 潮气量小于250mL的热湿交换器,申请人应确定评价方法或者参考YY/T 0735.1-2009或YY/T 0735.2-2010,并调整试验参数。 2. 生物相容性研究 应描述热湿交换器与人体间接接触部件的材料,以及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3. 灭菌工艺及洁净控制工艺研究 3.1 按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 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GB 18281.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YY/T 1267-2015《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医疗器械的材料评价》或者适用其他灭菌方式材料评价的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等要求提交灭菌研究资料。 如果灭菌方式会导致有害物质残留,应进行相关评价。如热湿交换介质等易吸附环氧乙烷,环氧乙烷残留量超标会产生相应危害。 3.2 洁净供应的热湿交换器微生物限度、环境及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可结合申报产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临床使用最不利情况参照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提交研究资料。 4. 效期和包装研究 4.1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情况可通过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试验获得。加速老化试验可参照YY/T 0681和YY/T 0698系列标准、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使用的包装材料为医用级别。 4.2 申请人应提交包装研究资料,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1、GB/T 19633.2、ISO 11607、ASTM F2475、ASTM D4169等)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的毒理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或洁净控制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 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要求编写。 本条款给出热湿交换器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YY/T 0735.1-2009《麻醉和呼吸设备 湿化人体呼吸气体的热湿交换器(HME) 第1部分:用于最小潮气量为250mL的HME》、YY/T 0735.2-2010《麻醉和呼吸设备 用于加湿人体呼吸气体的热湿交换器(HMEs) 第2部分:用于气管切开术患者的250mL以上潮气量的HMEs》,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YY/T 0735.1-2009、YY/T 0735.2-2010等适用的相应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1. 物理性能 一般应包括热湿交换器患者端口接头、附加端口(呼吸辅助装置的接头/呼吸附件接头、辅助端口)、水分损失(不同潮气量的水分损失应予以评价)、压降、气体泄漏、顺应性、外观等。其中气体泄漏、顺应性不适用于连接气管切开插管的热湿交换器。 2. 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3. 微生物要求 若以无菌形式提供,应进行无菌检验。 非无菌供应一次性使用的产品,若产品使用前不需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应对其微生物限度进行评价,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检测。 4. 若产品包含其他附加功能(如过滤性能),应结合产品功能、结构制定相关性能要求。 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1.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2.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若一个型号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不同材料的热湿交换介质、不同型号规格(成人、儿童等)需要差异性检验。 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时“水分损失”、“压降”应覆盖不同潮气量、气体流量。 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 应提供原材料质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供应商信息、原材料规范化学名称/牌号、安全性数据/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原材料符合标准/药典/医用级证明、成分分析报告/检验报告/接受准则。 2. 应当明确热湿交换器生产工艺流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 3.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相关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 4. 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 5.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辅剂、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提交对残留量、可挥发物质总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验证报告。例如邻苯二甲酸酯等应有限量要求。 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中,序号为345“一次性使用热湿交换器/过滤器”相同的产品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其他路径开展相应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临床评价资料。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企业应提供相关信息。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使用前,应检查产品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2. 打开包装,检查包装内器械是否完好无损。 3. 将本产品病人端与通气类器械连接,另一端连接呼吸管路(连接气管切开插管的热湿交换器用于完全自主呼吸患者,不用连接呼吸设备),尽量靠近患者。 4. 具有吸痰孔的连接气管切开插管的热湿交换器可通过吸痰孔进行定期吸痰。 5. 废弃产品应根据医院或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有资质或经授权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6.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7. 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呼吸道管理和监测,监测呼吸节律、频率、血氧饱和度及心率,警惕缺氧和窒息表现。出现异常时,应检查热湿交换器是否通畅,阻塞时应及时更换,或根据病人病情依照医院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8. 使用过程中还需密切关注患者呼吸道情况,一旦发现痰液黏稠或结痂的情况,就要采取主动加湿或其他措施。 9. 预期与呼吸管路、吸痰管、吸氧管等配合使用,必须保证配合使用的器械满足标准接口要求。 10. 使用无气囊的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插管,插管周围有漏气现象会降低加湿效果。 11. 切勿给热湿交换器添加水分。 12. 防止压降不可接受的增加。 13. 使用过程中压降会发生变化,连接气管切开插管的热湿交换器通氧量会发生变化。 14. 如产品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应提示对儿童的风险,包括处于妊娠中的婴儿或哺乳期女性。 15. 提供的信息可包括接头标准、重量、内部容积、最长推荐使用时间,其他信息可参照YY/T0735.1或者YY/T0735.2第7章的要求。 16. 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审查关注点 (一)重点关注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有效性,是否结合产品的结构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性能指标的确定能否满足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重点关注注册申请人的产品研究资料是否全面、准确,是否体现其安全性、有效性。 (三)临床评价资料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报告:应关注检测的典型型号是否覆盖所有性能要求,检验报告所附照片中的产品结构组成、标识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其他申报资料描述相同。 (五)该产品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关注环氧乙烷残留量。 (六)若声称产品具有过滤功能,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制定相关性能要求。 人工复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工复苏器(俗称:简易呼吸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指导和规范人工复苏器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学认知水平和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工复苏器,该产品用于实施人工呼吸、急救时提供肺通气。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第104号),人工复苏器的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08—03—05(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急救设备—人工复苏器(人工复苏器))。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适用电动、气动复苏器。 技术审查要点 产品名称要求 人工复苏器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如“人工复苏器”、“简易呼吸器”。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人工复苏器通常由病人阀(可含限压阀)、呼吸球囊、进气阀组组成。可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配置各种相应的选配件,如面罩、氧气管、储气袋或储气管等。按照使用次数可以分为可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产品。产品结构示意图如下: 1-病人阀 ; 2-限压阀; 3-呼吸球囊; 4-进气阀组;5-面罩(选配); 6-氧气管(选配); 7-储气袋(选配) 图1 人工复苏器示意图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人工复苏器产品主要用于实施人工呼吸、急救时提供肺通气。使用时,按压呼吸球囊,进气阀组关闭,气体经病人阀端进入患者呼吸道;释放呼吸球囊,病人阀关闭,在压力差作用下,外界空气经进气阀组进入球囊。当需要高浓度氧气输送时,复苏器连接氧气管、储气袋或储气管使用,通过氧气管接头连接氧气源,储气袋充满氧气后,过量氧气通过进气阀组排出到空气中。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人工复苏器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一次性使用人工复苏器和重复使用人工复苏器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无菌人工复苏器和非无菌人工复苏器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如表1列出人工复苏器主要涉及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如有标准发布或更新,应当考虑新版标准的适用性。 表1 产品适用标准(统一格式,标准编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样品YY/T 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1474-2016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 0600.4-2013医用呼吸机 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 第4部分:人工复苏器YY/T 1040.1-2015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 18562-1:2017Biocompatibility evaluation of breathing gas pathways in healthcare applications —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注:正文中引用的上述标准以其标准号表述。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研发及注册申报资料中经常涉及的标准。不包括根据产品的特点所引用的一些行业外标准或其他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审查产品技术要求中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应注意引用标准的编号、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用于供电供气不完备场合和紧急情况下对突发呼吸困难或呼吸衰竭的患者实施人工呼吸、急救时提供肺通气。 产品的主要风险 1. 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险,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注册申请人提供注册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扼要说明: (1)在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其有关可能的危险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2)在产品性能测试部分中验证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达到了通用和相应专用标准的要求。 (3)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 (4)风险/受益分析。 (5)对产品的安全性的承诺。 2.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2)产品的组成及适用范围。 (3)风险报告编制的依据。 (4)产品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的34条提示,对照产品的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简明描述。 注意:产品如存在34条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也应作出说明。 (5)对产品的可能危险、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险情况的判定。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根据YY/T 0316-2016附录E、I的提示,对危险、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及可发生的伤害作出判定。 (6)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7)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的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F、G、J。 表2 产品主要初始危险因素 通用类别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不完整的要求性能要求不符合。 与人体直接接触部件材料的生物相容性问题。 说明书未对人工复苏器的使用操作方法进行准确的描述与说明。 货架有效期不恰当规范:在标识的有效期前,已无法保证产品的性能要求。制造过程制造过程的控制不充分: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人工复苏器不合格。 供方的控制不充分: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 运输和贮藏不恰当的包装:产品防护不当导致产品运输过程中损坏。 不适当的环境条件:产品存放于极端恶劣的环境条件中,如不干净的仓库,长时间高温/低温、高湿的环境,造成产品受到污染。清洁、消毒和 灭菌消毒执行不恰当:未对产品消毒工艺进行确认或未按照确认过的参数进行消毒,导致消毒不彻底,产品有污染。 灭菌执行不恰当:未按要求对人工复苏器进行灭菌,或未达到灭菌效果。 重复使用次数超过经验证的次数。处置和废弃没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未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产品处置和废弃方法进行说明,或信息不充分材料生物相容性:与人体接触的工具部分或其他部件选择不当可致过敏等反应。 阀门老化,密封性能问题人为因素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使用不适当的型号;操作说明过于复杂,不易懂。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使用者/操作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不能正确使用人工复苏器。 表3 部分危险、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 危险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伤害化学的生产过程使用了加工助剂,注塑过程使用了工业脱模剂等,产品清洁不完全。 带有化学残留的产品使用于人体。 刺激患者中毒,引起炎症,伤害人体健康。生物学的 (微生物污染)消毒或灭菌效果不佳;初始污染菌超标。有微生物污染的器械使用于人体交叉使用,感染患者,进而感染与患者接触的人员生物相容性产品无良好的生物相容性;与人体组织不相容的器械使用于人体中毒、刺激、过敏等症状,伤害患者健康,严重时危及患者生命。功能进气阀漏气,无法提供足够的输送容量;病人阀阻塞,气体无法正常输送至患者口中;一次性使用的产品被重复使用。无法提供有效的肺通气;未进行消毒灭菌或消毒灭菌后产品性能无法满足性能要求。错失最佳 呼吸抢救时间;交叉感染或无法提供有效肺通气。 表2、表3依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提示性列举了人工复苏器可能存在危险的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性地给出了危险、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给审查人员予以提示、参考。 由于人工复苏器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注册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2016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险、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产品的研究要求 1. 产品性能研究 应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主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标准文本。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应将不采纳的条款及其理由予以阐明。 应研究的产品基本性能至少包括进气阀接头、拆卸与装配、被呕吐物污染的患者阀功能、机械冲击、增补氧和输送的氧浓度、呼气阻抗、吸气阻抗、死腔、最小输送容量、压力限制、微生物限度等。 说明书中描述的性能或产品宣称的特殊性能应进行研究。 若产品带有配合使用的配件,应分别列出附件的材料、结构、性能要求。 应提供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选择依据等信息。 2. 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应描述人工复苏器产品与人体接触部件的材料,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与皮肤组织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GB/T 16886.1—2011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建议参照ISO 18562-1-2017,对与人体间接接触的部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3. 消毒或灭菌工艺研究 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可根据适用情况,按照GB 18280.1-2015、GB18280.2-2015、 GB 18279.1-2015、GB/T 18279.2-2015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对于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提供终端用户灭菌或消毒方面的研究资料,包括重复灭菌或消毒次数、产品性能的研究。 对于使用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的,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或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 4.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情况可通过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试验获得。有效期研究项目包含包装完整性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建议选择原材料最多,组件最完整,使用性能可以覆盖使用单元的型号进行验证。加速老化试验可参照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系列标准、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要求和试验方法》系列标准等进行;非无菌供应的产品可参考上述标准进行有效期研究。 (2)申请人应提交包装研究资料,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如GB/T 19633.1-2015、GB/T 19633.2-2015、ISO 11607-1等)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的毒理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非无菌供应的产品,可参考上述适用的项目进行包装研究。 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人工复苏器产品有直接对应的行业标准YY 0600.4-2013《医用呼吸机 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 第4部分:人工复苏器》,对产品本身明确了要求。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说明书中描述的性能或产品宣称的特殊性能应进行研究。 物理性能: 1. 患者连接口接头 2. 呼吸气体的呼气口接头 3. 面罩接头 4. 气囊充气阀接头 5. 气囊进气阀接头 6. 螺纹气体过滤器接头 7. 氧气管接头和压力计接头 8. 操作要求 8.1 拆卸和装配 8.2 被呕吐物污染后的患者阀功能 9. 机械冲击 9.1 坠落试验 9.2 浸水 9.3 气囊充气阀 10. 增补氧和输送的氧浓度 11. 呼气阻抗 12. 吸气阻抗 13. 患者阀故障 14. 患者阀泄漏—前向泄漏 15. 人工复苏器死腔和重复呼吸 16. 通气性能 16.1最小输送容量 16.2 压力限制 17. 储存和操作条件 18. 压力限制系统设置的指示。 19. 外观要求。 20. 若产品包含其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结合产品功能、结构制定相关性能要求。例如,储气袋性能要求(接头、容量、外观、气密性)。 21. 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跟人体直接接触的部件,应补充化学性能的要求(至少pH值、重金属)。 22. 生物性能 22.1 非无菌供应的产品,若产品首次使用前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鼓励申请人对微生物限度进行规定。 22.2 以灭菌包装提供的产品应无菌。 22.3 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不得大于10μg/g。 检测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原材料最多的产品,若不能完全覆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例如:病人阀、进气阀结构不同的,应分别进行检验。 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 应当明确人工复苏器生产工艺流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 2.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相关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和YY/T 0287—2017的相关要求。 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中,序号为340“人工复苏器(人工复苏器)”相同的产品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其他临床评价法规文件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临床评价资料。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查询到人工复苏器临床使用出现不良事件的信息。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YY/T 0466.1—2016、YY/T 0313—2014、YY 0600.4-2013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在所有预期操作模式下,如何操作人工复苏器的说明。 2. 每个型号适合使用的体重范围。 3. 操作环境、储存环境限制。 4. 除空气外,人工复苏器能输送的所有内容物。 5. 能输送的氧浓度。 6. 输送气体容量范围。 7. 人工复苏器死腔、前向泄漏和反向泄漏。 8. 呼气阻抗、吸气阻抗和使用推荐附件所加的阻抗。 9. 人工复苏器正常使用时产生的呼末压,如果大于0.2kPa,应说明。 10. 如果有压力限制系统和超控装置,应说明其详细信息。 11. 如果人工复苏器配有控制装置或指示装置,应说明其准确性。 12. 为了清洁而需拆卸和装配的说明,以及装配后进行操作的性能测试的详细说明。 13. 对人工复苏器、部件、配件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的推荐方法。 14. 使用前需进行的功能测试。 15. 维护要求。 16. 在有害或有毒环境中使用的建议(如适用)。 17. 操作者可更换的部件清单。 18. 在高氧浓度条件下,烟和火会引起危险的警告,以及人工复苏器禁止使用油脂的警告。 19. 警告不正确的使用人工复苏器会造成危险。 20. 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是“一次性使用”或“禁止重复使用”字样或符号。 21. 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标明相应的处理办法。 22. 有限次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可供使用的次数和建议的消毒或灭菌方式。 23. 明确本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或仅限同一个人使用,若仅限同一个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审查关注点 (一)重点关注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有效性,是否结合产品所含的选配件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 (二)重点关注注册申请人的产品研究资料是否全面、准确,是否体现其安全性、有效性。 (三)重复使用器械:技术审评时需特别关注重复使用次数的验证,清洗和消毒方法的确认。 (四)产品检验报告:应关注检测的典型型号是否覆盖所有性能要求,检验报告所附照片中的产品结构组成、标识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其他申报资料描述相同。 (五)对说明书的审查应注意明确产品的信息,选配件应列明并表述正确。 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26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是指为具有自主呼吸的患者提供超过患者吸气峰流速的连续加热和加湿气流的设备。 早期的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由流量计、空氧混合器、湿化器、呼吸管路或鼻氧管等多种医疗器械连接而成。目前,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存在多种技术原理,许多呼吸机也具备高流量呼吸治疗功能,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这些具有高流量呼吸治疗功能的设备。 二、注册审查要点 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该产品通过输出稳定的流量,有效加温和加湿的呼吸气体,达到呼吸治疗的目的。建议使用通用名称: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 2.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8-01。 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产品的气路设计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包括采用涡轮风机提供高流量的气体输出,或依靠高压气源和气动元件实现高流量气流的模式,后者常作为一种模式合并在呼吸机的多种治疗模式之中。 对于采用风机提高流量的产品,可以在风机前进行空气和氧气的混合,也可以在风机后进行空气和氧气的混合。这两种气路设计的产品,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常见的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通常包含集成的湿化器,而具备高流量呼吸治疗功能的呼吸机通常需要配备一个独立湿化器(独立注册证)。具备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功能的呼吸机与单纯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有些产品仅能接入低压氧源,有的产品可以接入低压氧源或者高压氧源。对于气源部分不同,下游气路设计相同的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可以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1)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提供产品主机、附件的实物图、图示和连接示意图,结合实物图、图示和连接示意图,对产品的结构组成进行详尽描述。描述的内容包括主机和附件的结构、尺寸、材料、重量等。 (2)结合用户界面,对产品的功能、性能和临床使用流程进行描述。 (3)提供产品的气路原理图,气路原理图应能体现各个关键部件,包括风机(如有)、加热湿化模块、阀和传感器等。结合气路原理图,详细说明流量、温度、湿度、氧浓度(如有)的控制、监测和报警(如有)原理。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提供一定流量、加温加湿的呼吸气体,用于具有自主呼吸患者的呼吸治疗。这些患者包括需要湿化治疗、氧气治疗、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的患者。该产品不能用于生命支持。 根据产品设计,视情况可用于家庭护理环境或专业医疗机构。 产品的禁忌证或使用限制包括: (1)心跳呼吸骤停,需紧急气管插管有创机械通气。 (2)自主呼吸微弱、昏迷。 (3)极重度I型呼吸衰竭(PaO2/FiO2<60mmHg)。 (4)通气功能障碍(pH<7.25)。 风险管理资料 1.风险管理 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GB/T 42062的有关要求,产品主要风险点见附表1。 2.常见患者伤害和不良反应 (1)少数患者可能会出现鼻出血、气流过冲、黏膜干燥、耳鸣等不适。 (2)在儿科应用中,因为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使用中无法精确调节气道压力,可能造成患儿腹胀、气胸等不良反应,其在麻醉领域中的应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见附表2。 产品技术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的工作条件不列入性能指标中,如是试验条件,在试验方法中注明。 在性能指标中明确产品的全部临床应用的功能,列明产品的各种工作模式。以下列出可能的产品功能、性能,示例是一种举例,申请人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产品的功能、性能。 产品性能指标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3.控制参数 流量、氧浓度、温度、湿度等。 控制参数性能指标至少包括调节范围、调节步长、控制误差。不同患者人群的调节范围、调节步长、控制误差如有不同,分开表达并分开检验。全部可调节范围都应声称控制误差并得到检验。 控制参数应有最小非零值,控制误差应有临床意义。 示例: (1)流量性能 儿童模式:2~30 L/min,步长1 L/min; 成人模式:10~60 L/min步长:在10~30 L/min范围内:1 L/min,在30~60 L/min范围内:5 L/min; 误差: 设定值的±1L/min或±10%,取大值。 (2)氧浓度(体积百分比) 设置范围:21%~100%;步长:1%; 误差: 设定值±3%的体积百分比或设定值的10%。 (3)温度 儿童模式:34℃; 成人模式:31~37℃; 步长:1℃; 误差:设定值的±2℃。 (4)湿化输出 37℃:2~60L/min流量范围内>33mg/L,其他流量范围>10 mg/L。 其他温度:>10 mg/L。 4.监测参数 流量、温度、氧浓度等。 监测参数的性能指标应具体描述在哪个范围内能达到这样的误差水平。 氧浓度监测的性能要求见GB 9706.255。 示例: (1)流量 监测范围:0~100 L/min;误差:实际读数的±1L/min或±10%,取大值。 氧浓度(体积百分比) 监测范围:21 %~100%; 误差:±(2.5%的体积百分比+气体浓度的2.5%)。 (2)温度 范围:25℃~45℃; 误差:实际读数的±2℃。 5.加热呼吸管路 产品组成如有呼吸管路,可参照YY 0461、YY 9706.274制定相应物理性能、电气性能,同时规定相应的化学性能等。 6.其他要求 (1)更换过滤器提示功能。 (2)网电源缺失情况下,内部电源工作时间(如有)。 (3)报警,包括报警限值、报警功能 报警限值如,流量、氧浓度、脉搏氧饱和度的报警限值等。 报警功能如,设备失效(无流量输出)报警、管路脱落报警、加热湿化器失效报警、带加热丝管路损坏报警、鼻塞堵塞报警、进气口堵塞报警、关闭氧气报警(未输出流量而接通氧源报警)等。 (4)产品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 7.相关标准要求 产品应符合GB 9706.1、GB 9706.290标准的要求。 对于预期在家庭环境或其他非专业医疗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应符合YY 9706.111标准的要求。 建议预期在医疗机构使用的产品具备报警功能,其应符合YY 9706.108标准的要求。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YY 9706.102标准的要求。 检验报告 检验用产品应该能够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功能、性能不同,主要技术指标没有代表性的,检验用产品可以是多个型号。 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见附表3。 建议申请人结合GB 9706.290标准开展以下相关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目的、可接受标准、试验过程等。 (1)流量性能研究 设备的流量范围和控制误差是重要指标。申请人应对输出流量范围和误差加以说明。对于适用儿童模式的,需要对流量上限的限制措施加以说明。 申请人应针对整个流量调节区间和误差进行验证,尤其要验证区间的两端值及临床常用的典型值。 根据临床需求确定气体流量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较高的流量上限值可能导致设备无法有效地加热和加湿输送的气体,这将影响治疗的效果,甚至带来安全性问题。 (2)气体湿化能力研究 申请人应说明设备在最不利条件下的湿化能力,给出气体湿化的最差指标。同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湿化充分的同时,气体通路中不会因为冷凝水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对于配备集成湿化器的高流量呼吸治疗仪,湿化性能应当进行整机验证。对于配备独立湿化器的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湿化性能应当进行系统级别的验证。产品的湿化能力,参考ISO80601-2-74:2021的建议开展。 (3)加热能力研究 温度控制和湿化能力是互相作用的。输出气体温度是设备的重要指标,热量通常来自湿化器的加热装置,也可能来自带加热丝的呼吸管路。超温会带来热量方面不可接受的风险。申请人应针对输出气体的温度范围和误差制定量化指标,同时说明如何在单一故障状态下保障气体温度在安全范围之内。 (4)氧浓度控制、监测研究 氧浓度控制的精度和响应时间是产品的两个重要指标,主要取决于氧浓度的测量和调节。氧浓度测量的精度和响应时间与传感器类型及接入方式有关。 具备低压进氧口的设备,通常无法自动调节氧浓度,需要外接流量计和显示氧浓度共同完成氧浓度调节。氧浓度测量的精度、响应时间以及操作者调节外接氧流量计的精度、响应时间共同决定了氧浓度调节的精度和响应时间。 具备高压进氧口的设备一般内置比例阀,可以自动调节氧气流量,氧浓度测量的精度、响应时间以及控制阀的精度、响应时间共同决定了产品氧浓度调节的精度和响应时间。 申请人应针对产品的氧浓度控制、监测能力、响应时间开展研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包括验证方法和验证报告。 (5)脉搏氧饱和度功能 如果产品具备脉搏氧饱和度测量功能,参照《脉搏氧饱和度测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6)爆燃风险研究(富氧防火) 设备工作时,氧气和空气在设备内部混合形成富氧气体,风机将富氧气体输送给患者。如果产品内部气路密封失效,产品内部便处于富氧环境中。如果风机停止工作,产品内部气路有可能会富集氧气。此外,在设备工作在高流量模式时,室内环境中氧浓度可能会超过25%。 申请人应通过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FMEA)识别潜在着火点,并限制潜在着火点的电能或提高潜在着火点处材料的防火等级。应采取措施保证产品气路的气密性以防止设备内部出现氧气泄漏并富集,也可以安装自限装置,让电路处于密闭空间,以达到封闭燃烧的目的,进而防止对患者、操作者或环境造成危害。产品的材料应符合GB 9706.1第11.3条对防火外壳、绝缘电线和其他电气相关的绝缘材料提出的阻燃要求。 申请人应在风险分析中体现富氧防火的相关内容。 (7)海拔补偿 产品可能的应用环境复杂多样,包括不同海拔地区的应用。申请人应针对海拔补偿功能开展研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8)进气口过滤器的过滤性能 产品进气口过滤器的过滤性能影响输送气体的洁净度,可能对患者气道健康状况有影响。过滤器可能包括粗过滤器和细过滤器等。申请人应对进气口过滤器的过滤性能开展研究,考察过滤器对细颗粒物等物质的过滤效果,评估过滤器的使用期限和更换要求。 2.软件研究 产品软件通常是软件组件,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关于软件组件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软件研究资料。 根据GB 9706.290的201.14.1建议的要求,产品软件中的流速控制软件组件安全性级别归为严重,除非在流速控制软件组件外部实施了独立的风险控制措施。产品软件组件安全性级别等于或高于流速控制软件组件。 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 3.生物学特性研究 申请人应说明产品预期与气体接触的部位,提交与气体接触的材料清单;说明使用的材料的基本信息,如材料的组成、成份信息、材料的物理和化学属性等,并应保证使用的材料的安全性。 建议参照YY/T 1778.1等系列标准,提交产品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 4.清洁、消毒研究 产品外表面和内部气体通路有可能被体液或呼出气体中的微生物污染,提供产品的清洁和消毒研究资料。 5.稳定性研究 对于附件等耗材,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 提供设备的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 提供设备的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可以参照GB/ T 14710标准的要求开展环境试验研究,产品的工作、运输、贮存条件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开展研究,研究的项目应包括前述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建议的控制参数和监测、报警性能等。 6.其他研究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附件,提供证明其不可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临床评价要求 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按相关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评价。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一次性使用附件应明确货架有效期。参照GB 9706.290的适用条款,包括201.7条款,编写说明书。 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产品的适应证、禁忌证和使用限制,明确适用人群。 2.明确配合使用的加热湿化器型号信息。 3.气源要求:医用气体管道系统、气瓶、制氧机和环境空气等,气源压力。 4.在产品上清晰标记警告:不要阻塞进气口。 5.如果产品预期用于家庭环境,应为非专业人员和专业医护人员各提供一本说明书,后者应包含前者所有内容。 6.警告信息:GB9706.290的201.7.9.2.2.101的适用内容。 三、参考文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7号[Z]. 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附表1 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主要风险点 主要风险点可能产生的危害能量风险可触及金属、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保护接地阻抗不符合要求,设备电源插头剩余电压过高,设备没有足够的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等,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等。人体接触带电部件,或因湿化罐内液体流出导致原本绝缘部分带电,接触后导致触电危害。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在患者连接口所输送气体的温度,在120 s的时间内,不应超过70℃和相当于43℃(100%相对湿度)的等效能量(比焓不得超过197kJ/m3的干燥空气);否则可能导致呼吸道烫伤。可触及部分长时间的温度不可超过48℃;应用部分和可视为应用部分长时间温度不可超过43℃;离患者连接口 25 cm 以内,呼吸管路的可触及部分表面的允许达到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4 ℃;否则可能造成使用者皮肤烫伤。向呼吸道输送气体,最大限值压力超过60hpa的时间不应超过200ms,否则可能导致呼吸道受损。设备内存在富氧环境,且工作时设备内部存在发热部件,部分可燃材料可能达到燃点起火。受控的运动或机构在失控状态下造成的危害。过大的噪音造成的生理和情绪的干扰。过大的机械振动对环境和其他设备的干扰。电磁兼容风险电磁干扰周围设备,可能导致周围设备异常或无法使用。电磁干扰可能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输出气体参数达不到规格要求。软件风险软件异常可能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产生报警。机械风险若高流量设备可连接医用氧气系统使用,其连接处应能承受1000kPa的气体压强,此压强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正常使用以及转移时使用的溢流风险。产品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不足,产品面、角、边粗糙等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坠落/悬挂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元器件损坏等。正常的外部机械力造成设备故障或危害。生物学风险与输送给患者的气体接触的材料释放出的有机挥发物、颗粒物、溶于呼吸系统冷凝水的致癌、致畸、生殖毒性等物质进而对患者造成伤害。设备是否有防反流设计或内部消毒方案,若没有可能会在不同使用者使用时造成交叉感染。气路材料的生物学风险以及是否可以耐受重复处理。使用风险非专业用户使用,错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使用者伤害。设备运行会在使用者周围形成富氧环境,在明火及易燃物周围使用可能导致起火。设备关闭后若未及时切断外部氧气供应,会让设备周边形成富氧环境,增加起火风险。产品外部和内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标记不能够永久贴牢等,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的错误操作。操作说明中缺少必要的警告、使用方法、技术参数等,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错误操作。非专业用户使用,错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使用者伤害性能风险流量,温度湿度,氧浓度不能达到规格要求,导致治疗失效的风险。对流量、温度、氧浓度等参数测量不准,可能导致治疗失效、输出温度过高等风险。环境风险温度、湿度超过预定范围后对机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安全性的影响。主机或附件使用寿命期结束后废弃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维护风险对于本设备使用寿命终止未作适当的规定,导致超过设备使用期限后继续使用。包装方式不能满足运输、储存的要求。说明书未描述再次使用前的清洁、消毒、检查程序。重复使用造成性能下降,对治疗效果产生影响。制造风险工艺过程的变化未执行必要的变更流程。不同材质的元器件相互替代时未作必要的兼容性测试、或未进行性能验证、及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缺失或者未按照指导书执行。供方评审、进货检验等不充分;未对供方进行分级管理,未对关键功能部件及会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部件的供应商进行特殊管理。 上表所列出的风险点、危害仅为与产品密切相关的部分,并不能代表设备的全部风险。申请人应依据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产品特点评估相关风险,并建立起科学全面的风险分析与管理制度,进而避免较大程度的风险及危害的发生。 附表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条款要求适用情况A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A1一般原则A1.1医疗器械应当实现注册申请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当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受益相比,其风险应当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适用A1.2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注册申请人应当: a) 建立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 b) 识别并分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 c) 估计和评价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风险; d) 依据A1.3和A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 e) 评价生产和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和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当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导致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f) 基于对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关要求。适用A1.3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a) 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 b) 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 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适用A1.4注册申请人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适用A1.5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应该: a) 适当降低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和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和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 b) 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适用A1.6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适用A1.7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注册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当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注册申请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适用A1.8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适用A1.9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适用A2临床评价A2.1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a) 临床试验报告 b) 临床文献资料 c) 临床经验数据适用A2.2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知情同意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视情况A3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A3.1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 所用材料和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 c) 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当事先进行验证(如适用); d) 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当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和抗疲劳性等属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与已规定化学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适用A3.2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适用A3.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当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适用A3.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适用A3.5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当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当: a) 操作安全,易于处理; b) 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c) 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 d) 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和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适用A4灭菌和微生物污染A4.1医疗器械其设计应当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适用A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确保在出厂后,按照注册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适用A4.3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当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视情况A4.4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视情况A4.5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视情况A4.6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 a) 包装应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 b) 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视情况A4.7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视情况A5环境和使用条件A5.1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适用A5.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 a) 与物理和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有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 b) 由于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导致的错误操作的风险; c) 与合理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有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和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和/或压力和加速度的变化; d) 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和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 e) 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 f) 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导致的环境风险; g) 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和错误结果导致的风险,比如用于分析、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颜色和/或数字编码混淆; h) 与其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导致的风险。适用A5.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适用A5.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 a) 对无法进行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风险; b) 对无法进行调整和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降低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适用A5.5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适用A5.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适用A5.7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适用A5.8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适用A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A6.1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适用A6.2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适用A6.3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适用A6.4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当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适用A6.5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适用A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A7.1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适用A7.2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视情况A7.3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当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适用A7.4用于监视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视情况A7.5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适用A7.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适用A7.7当产品按注册申请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适用A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A8.1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适用A8.2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当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适用A8.3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应当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视情况A8.4注册申请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适用A8.5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适用A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A9.1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 a) 注册申请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 b) 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 c) 医疗器械导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有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和(适用时)理解。视情况A10说明书和标签A10.1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注册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适用A11辐射防护A11.1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和(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不适用A11.2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不适用A11.3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当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不适用A11.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不适用A11.5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不适用A11.6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不适用A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A12.1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视情况A12.2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当: a) 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 b) 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视情况A12.3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a) 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 b) 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视情况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A13.1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当: a) 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 b) 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不适用A13.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 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b) 为确保、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不适用A13.3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不适用B适用于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B1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B1.1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不适用B1.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适用B1.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适用B2辐射防护B2.1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不适用B2.2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不适用B3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B3.1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高频手术设备的使用。不适用B3.2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不适用B4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B4.1用于给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适用B4.2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适用B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B5.1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当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不适用 附表3 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适用标准情况 下表列出了产品所适用的常见标准。如有标准修订或新标准实施,应按照当下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GB 9706.290医用电气设备 第 2-90 部分: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 9706.274医用电气设备 第2-74部分:呼吸湿化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 1778.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21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管理类别为三类。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临床评价过程中同品种治疗呼吸机的判定。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一是注册申请人的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二是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通气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同病情的患者需要选取相应的通气模式,申请人应记录所有使用到的通气模式,尽可能地选取适合患者病情的多种通气模式,同时观察软件的各种临床功能模块。 (一)临床试验目的和总体设计 临床试验的目的是验证治疗呼吸机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是一种事先提出假设并对其进行统计显著性检验的研究方式,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应以科学性为基础,客观、真实地评价受试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了避免研究偏性、并能够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不建议采用历史对照等试验设计方式,可以采用随机、非劣效、阳性平行对照或交叉设计的试验设计方式。 (二)临床试验 1.纳入/排除标准 应明确受试者的纳入/排除标准,如应排除心跳骤停且未作复苏处理的受试者、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而又未作处理的受试者、肺大疱的受试者、未经胸腔闭式引流的气胸受试者、张力性气胸的受试者、大咯血及由大咯血或者严重误吸导致的呼吸衰竭的受试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等。 呼吸机用于临床需要机械通气治疗的患者,研究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纳入标准。建议受试者群体包括临床常见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患者、术后恢复患者等。对于具备有创、无创通气功能的产品,研究者应入组有创通气患者和无创通气患者。 2.临床试验过程 (1)临床试验资料要求 申请人的临床试验资料应包含下述内容: 对照产品的选择理由。 通气控制的准确性验证参数与监测参数的准确性验证参数。 有效性评价方法和安全性评价方法。 记录评价指标的方法。 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条件等。 记录数据的时间和频率。 (2)随机分组 采用分层区段随机化方法。按中心分层,用统计软件编程,给定种子数和区段长度,按照试验组和对照组1:1比例、各中心平均分配,产生受试者随机分组安排,即列出流水号所对应的检查机器分配表(随机编码表),且流水号与受试者编号对应,同时产生随机分配卡,卡片显示受试者编号和试验相关信息,但分组信息遮盖。当受试者确认后(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入组),研究者可以刮擦遮盖处,显露分组信息,并进行相关干预。 (3)试验步骤 试验前准备: 按照临床常规使用呼吸机前的准备工作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呼吸机主要部件;连接呼吸机管路。 启动呼吸机系统,系统将进行自检。 应制定应急措施,以应对呼吸机故障或停电时急救等突发情况。 试验过程: 按照入选标准筛选符合标准的受试者,并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或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 将受试者信息、试验时间等信息清楚、详细地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CRF)。 根据受试者状态,使用监护设备对受试者进行生命体征的监测,包括常规心电图、血流动力学(IBP或NIBP)、呼吸功能(SpO2等)和体温;记录在CRF中。 设置病人类型,输入受试者体重值。 根据医嘱设置呼吸机参数,依次为:选择通气模式;调节相应的通气控制参数、氧浓度;设置各参数的报警限值,记录在CRF表中。 对血气结果、基本生理指标、呼吸力学指标进行定期监测。 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如果调节呼吸机参数,则应在受试者相应指征稳定后再进行测量和记录。 试验过程中一旦出现机械通气异常,研究者应采取措施保障患者安全,必要时使用备用呼吸机。研究者应保障患者权益。将发生的异常情况如实记录,并在临床报告中指出。 如果采用交叉设计试验,应考虑洗脱期的要求,建议洗脱期不低于30分钟。 3.评价指标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主要有效指标是能够为临床试验目的提供可靠证据的指标,是估计样本量及得到最终临床结论的依据,故应为呼吸机研究领域中已得到公认的准则或标准,也可采用研究领域中已通过实践验证过的指标(如动脉血氧分压PaO2、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2、酸碱度pH等)。应选择易于量化、客观性强的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在试验方案中需要有明确的定义,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次要有效性指标是为试验目的提供支持的附加指标(如通气控制参数、监测参数等),在试验方案中也需明确说明与定义。 (3)安全性评价指标 安全性指标是临床试验中的强制性观察项目。可用整机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来评价整机安全性。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气压伤、通气不足、漏电、报警系统失灵、电源切换无效等。 研究者应对不良事件和对照设备以及合并用药(器械)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做出评估。(例如:将因果关系分为无关、可能无关、可能相关、肯定相关、待评价、无法判定6个等级,将其中除被评估为“无关”以外的不良事件定义为本试验“整机安全不良事件”。) 4.数据的统计分析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受试者必须纳入最终的统计分析。数据的剔除或在原始数据上所进行的任何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应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SS),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各分析集的定义。 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统计方法。对于主要评价指标,统计结果需采用点估计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进行评价。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对照产品选择 应选择在中国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一般考虑采用主要功能和工作原理与受试产品相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说明:工作原理、通气模式、通气控制及监测参数、适用的患者类型等。 (四)受试者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样本量的确定必须符合统计学原则并提供相应证据。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各自申报的产品特点,提供样本量确定依据。在试验设计中,为了规避试验失败的风险,应尽量避免通过高估被试产品预期有效率水平从而减小试验规模的方法。 此外,还需考虑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脱落/失访,按照预估的脱落/失访率进一步扩大初始样本量。 应在临床方案中明确样本量统计计算公式,及公式涉及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计算样本量时的参数选择建议: 1.Ⅰ类错误概率α值不超过双侧0.05(即单侧0.025)。 2.Ⅱ类错误概率β值不超过0.2(即把握度至少达到80%)。 3.若采用有效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当试验产品与对照产品的设计相似,预期具有相似的有效性时,非劣效界值建议不低于-10%。 受试者应包含受试产品宣称的病人类型,不同年龄段的受试者比例分布应合理。 (五)临床试验的实施和管理 该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无论是预期的还是非预期的,均应如实记录和报告,并由临床专家分析原因、判断其与器械的关系。对于严重不良事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中止临床试验。不良事件应作为结果变量参加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 三、临床评价过程中同品种治疗呼吸机的判定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 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附2所列举的项目。 (一)工作原理 申请人应提供呼吸机的气动原理图,说明产品的具体气路设计。 一般认为,气动型呼吸机与电动型呼吸不是同品种产品。例如,由高压气体驱动的气动电控型呼吸机,与由内部涡轮(Turbine)或者内部风扇(Blower)驱动的电动电控型治疗呼吸机,不应判定为同品种产品。再如,气控型呼吸机和电控型呼吸机不应判定为同品种产品。 (二)结构组成 申请人应详细对比呼吸机的结构组成。结构组成不同之处应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不影响呼吸机的安全有效性。 (三)性能要求 申请人提供的定性和定量数据至少应包含产品的性能、功能参数、通气模式等。具体的定量分析数据对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控制参数、监测参数、报警参数等参数的调节或监测(包括显示)范围及其误差要求。 2.给出所有通气模式的定义,提供相应的呼吸波形,包括流速—时间波形、压力—时间、容量—时间波形等。 3.对各种呼吸波形进行实际测试对比,应至少选择三个周期以上的稳定波形,选取波形上典型的点(至少包括波形拐点),对相应的数值进行对比,设定波形误差的可接受标准,并判定波形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四)安全性评价 生物相容性方面,注册申请人应说明产品预期与气体接触的部位,对比与气体接触的材料。 (五)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对比产品满足的主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软件核心功能 呼吸机软件一般用来控制呼吸机的运行,其核心功能包含对各项参数的控制、监测和报警,还可以包含各种临床功能模块,例如测量浅快呼吸指数、最大吸气负压、口腔闭合压、呼吸功、呼气时间常数等。 应对产品的软件核心功能进行详细地对比,并提供相应的支持资料。 (七)适用范围 呼吸机的适用人群可能包括成人、儿童、婴幼儿和新生儿,申请人应着重对产品适用人群进行对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还应对产品的使用环境进行对比,例如是否可用于院内转运。 四、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四)《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五)《治疗呼吸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21号)。 五、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用呼吸道湿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2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呼吸道湿化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呼吸道湿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请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医用呼吸道湿化器,是用于湿化输送给患者的呼吸气体的医用电气设备,通常与呼吸治疗设备配合使用,一般由主机、贮水箱和一些附件组成。 当前,一些呼吸治疗设备也集成了湿化器,如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设备、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这些设备的湿化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医用呼吸道湿化器”等。 2. 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8-05-02。 3. 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加热湿化控制技术原理差别较大的产品,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贮水箱、气体温度传感器、加热连接线等部件可以和主机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 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医用呼吸道湿化器产品一般由主机、附件(如有)组成,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提供产品主机、附件的实物图、图示和连接示意图,结合实物图、图示和连接示意图,对产品的结构组成进行详尽描述。描述的内容包括主机和附件的结构、尺寸、材料、重量等。 主机一般由温度控制模块和用户界面组成。 1.2 结合用户界面,对产品具备的功能、性能和临床使用流程进行描述。 图1 医用呼吸道湿化器示意图 1.3 提供产品的加热湿化控制原理图,原理图应能体现各关键部件信息,包括温度控制模块(含各种传感器)、湿化室和加热连接线等。前述一些部件可能和主机不在同一个注册单元内,申请人仍旧应该结合这些部件对产品的工作原理进行描述。 结合加热湿化控制原理图,详细说明气体温度和湿度的控制、监测和报警(如有)原理,对不同气体流量、不同临床场景(无创、有创通气等)等条件下的产品工作原理进行详细描述。 2. 适用范围、禁忌证 2.1 适用范围 产品用于湿化输送给患者的呼吸气体。 适用人群:视产品设计,可以用于成人、儿童、婴儿等。 适用环境:明确产品的使用场所,如医院、家庭等使用场所。 如果产品可以在特殊环境使用,也应进一步说明,如急救转运、高海拔条件下使用等。 2.2 禁忌证:暂未发现。 3. 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医用呼吸道湿化器相关的不良事件报告主要有湿化罐水位低未报警或误报警、湿化器与加热型呼吸管路错误联合使用导致呼吸管路过热、管路熔化、患者烧伤、着火等。 申请人应关注并收集同类产品以及申报产品注册周期内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可通过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查询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可以产品名称为方向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查询,通过在已选择的数据库的检索页面输入预期要进行查询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通过限制检索时间进行相关产品不良事件信息收集。 (三)非临床资料 1. 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1 产品安全性特征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1437); 1.2 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GB/T 42062附录C); 1.3 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医用呼吸道湿化器”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详见附件),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2. 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不同的医用呼吸道湿化器产品其参数根据设计要求会有所区别。本指导原则列出此类产品可能涉及的重要性能参数,注册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的具体要求。若企业宣称产品还具有其他工作模式应同时考虑制定相应的性能和功能要求。 2.1 主机技术指标要求 以下指标依据YY 9706.274标准要求列出,若标准更新,申请人应引用当下现行标准。申请人要求若高于标准可按申请人要求执行。 2.1.1 气体流量范围及湿化输出:应明确不同条件下的气体流量范围及对应的气体湿化输出; 2.1.2 被测气体温度监护装置:温度显示范围:至少为25-45℃,精度:≤±2℃; 2.1.3 运行噪音(距设备1米):≤50dB(A); 2.1.4 操作者可设置参数:应明确操作者可设置的参数,预期用于有创通气治疗的至少应包括患者端气体温度设置; 2.1.5 参数锁定功能(如适用):包括输送气体温度锁定; 2.1.6 预热时间:应明确最大预热时间; 2.1.7 报警装置(如适用):如患者端超温报警、患者端低温报警、患者端低湿度报警、水量低报警或缺水报警、主机加热模块超温报警,应符合YY 9706.108的规定。 2.2 贮水箱性能指标要求(如有) 2.2.1 贮水容量 应明确最大水位线的容量; 2.2.2 接头 圆锥接头应符合YY/T 1040.1接头要求; 2.2.3 最大承受压力 应明确最大承受压力,持续3min,应无开裂现象; 2.2.4 液体密封性 加水至最大水位线时,加入最大承受气压,应无渗漏现象; 2.2.5 无菌或微生物限度 若出厂是为无菌状态,则应制定无菌指标。使用前无需清洁、消毒的非无菌使用产品,应对其微生物限度进行评价,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药典检查法进行检测; 环氧乙烷残留量:若经环氧乙烷灭菌,则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 微生物限度限值要求:使用前无需清洁、消毒的非无菌使用产品,不得检出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细菌总数应≤200cfu/g、真菌菌落总数≤100cfu/g。 2.3 软件功能 应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第九章注册申报资料补充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建议内容。 2.4 安全要求 产品应符合GB 9706.1、YY 9706.274、YY 9706.102、YY 9706.108(如有)标准的要求。 对于预期在家庭环境或其他非专业医疗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应符合YY 9706.111标准的要求。 3. 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3.1 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3.2 产品的加热湿化控制、湿化罐结构设计等因素决定了产品的性能,如果前述因素差别较大,应分别进行验证。 4. 研究资料 4.1 产品性能研究 建议申请人结合YY 9706.274标准开展以下相关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目的、可接受标准、试验过程等。 湿化输出性能研究:提交湿化输出性能研究,研究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声称的流量、设置、环境温度和进气口温度和湿度范围内,在患者连接口的湿化输出性能。 温度控制性能研究:提交温度控制性能研究,研究产品设定温度的准确性,研究初始温度(23℃±2℃)到设定温度所需的时间。 温度监护性能研究:如果具有气体温度监护功能,提交温度监护精度研究资料。 呼吸管路加热性能研究:如果可以控制呼吸管路加热丝的工作,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报警性能研究:如果具备报警功能,提交报警性能研究资料。 危险的防护研究:防止超温的研究,防火研究等。 4.2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评价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例如气体温度传感器、湿化罐等。生物相容性评价可以根据YY/T 1778.1开展。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安全使用的历史等)。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材料应用历史,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安全使用历史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4.3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终端用户灭菌/消毒:对于首次使用前需要用户灭菌/消毒、或者可再用器械的再次使用前需要用户灭菌/消毒的,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剂、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并且应提供所推荐的灭菌/消毒工艺有效性的分析评价。此外,应提供多次重复处理对设备安全及有效性的影响的研究资料。 残留毒性:如灭菌/消毒使用的方法可能会出现残留,应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4.4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产品使用期限的研究。 货架寿命(若适用):对于湿化器的附件,提供货架寿命的研究资料。对于一次性使用附件,提供最长使用时间的研究资料。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湿化器的附件,提供使用次数的研究资料。 针对需要清洗消毒的湿化器的部件,应考虑清洗消毒对使用期限的影响。如提供湿化罐(如适用)、气体温度监测传感器(如适用)有限次使用部件的使用次数验证资料。可以从精度的降低是否会影响到湿化器的基本安全与基本性能去分析作为停用的条件。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货架寿命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以及保持产品性能的分析研究,应特别研究在货架寿命期结束以及经过宣称耐受的运输储存条件下对产品性能的影响。 4.5 软件研究 软件安全级别应至少归为中等,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如适用)的相关要求提交产品软件研究资料。 4.6 其他研究(如适用) 产品具有新技术特性时,应提交相关研究资料,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其他资料 该产品为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申请人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274以及其他适用标准中关于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要求。 同时关注以下内容: 1. 应明确该设备在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 2. 应明确设备的使用环境并应告知不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可能导致的风险。例如,环境温度要求、电源要求等;适用的海拔高度、是否适合在富氧环境使用等。 3. 若不可在具有易燃气体、富氧环境中使用,应警告设备距离易燃气体或氧源至少1米。 4. 应明确设备不可在没有气源的情况下使用。 5. 应明确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6. 应明确使用时,设备的放置高度要低于患者呼吸道。 7. 应明确告知产品所适配的呼吸管路的规格(接口直径、管路长度、以及对于可连接加热呼吸管路的湿化器告知用户适合连接的呼吸管路的额定功率及输出电压)。 8. 应明确给出设备以及附件的清洁或消毒方法(包括首次使用和重复使用时)及必要的处理、清洗周期、更换周期、更换说明、最大可重复清洗/消毒的次数以及不能再使用的判定标准。 9. 应明确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输入输出数据类型、必备软硬件、最大并发数、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信息,明确软件发布版本。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 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且应结合产品实际生产过程细化产品生产工艺介绍,应能体现出外协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图中应明示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如有)、过程控制点、各工序对环境的要求、使用的相关设备以及对设备精度的要求等,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2. 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研制场地、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1]GB/T 4999,呼吸麻醉设备术语[S]. [12]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3]GB/T 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 [14]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5]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6]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7]YY/T 0466.2,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S]. [18] YY/T 0664,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 [19]YY/T 1778.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兼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0]YY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 [21]YY 9706.1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22]YY 9706.274,医用电气设备 第2-74部分:呼吸湿化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 [23]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24]RESTREPO R. WALSH B. Humidification During Invasive and Non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2012. AARC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Respiratory Care 2012;57(5):782-788. 附件 表1 产品主要危害因素 危害分类危害因素能量危害电能可触及金属、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保护接地阻抗不符合要求,设备电源插头剩余电压过高,设备没有足够的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等,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等。人体接触带电部件(液体过多流入湿化器、加热盘元器件短路、接地螺栓带电、电源电缆、外壳绝缘受损等)。电磁能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下工作不正常,或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等。热能可触及的外壳温度过高,可能引起使用者或患者烫伤。可触及金属导热部件温度过高造成使用者烫伤。患者可触及的呼吸管路表面温度过高,可能使患者皮肤烫伤:加热丝规格不正确、湿化水罐内气体温度过高等。输送的气体温度过高,可能使患者造成热损伤:湿化器故障,为呼吸管路加热丝输送过多能量、为湿化水罐加热盘输送过多能量等。 呼吸管路着火:传感器热敏电阻着火、加热丝损坏(线路短路或过热、生产时损坏、运输时绝缘损坏、绝缘层老化、使用时管路被覆盖等)。机械力产品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不足,产品面、角、边粗糙等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坠落/悬挂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元器件损坏等。正常的外部机械力造成设备故障或危害。运动部件部件运动造成机械致伤。非预期的运动受控的运动或机构在失控状态下造成的危害。悬挂质量悬挂或支撑装置造成的跌落或倾覆的风险。声压过大的噪音造成的生理和情绪的干扰。振动过大的机械振动对环境和其他设备的干扰。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材料与人体不相容与输送给患者的气体接触的材料释放出的有机挥发物、颗粒物、溶于呼吸系统冷凝水的致癌、致畸、生殖毒性等物质进而对患者造成伤害。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设备外壳、患者端气体温度监测探头、可重复使用的附件(包括湿化室、呼吸管路、面罩等)如果在使用前后不按规定严格地清洗、消毒,就有可能对患者产生交叉感染的伤害。不能保持卫生安全性接触患者的组件非单一患者或单一次使用而引起的卫生问题。环境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超过预定范围后对机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安全性的影响。意外的机械破坏意外的机械破坏造成湿气输出得不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主机或附件使用寿命期结束后废弃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不适当的标记产品外部和内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标记不能够永久贴牢等,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的错误操作。不适当的操作说明缺少必要的警告、使用方法、技术参数等,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错误操作。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该类产品使用比较复杂,临床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不熟练或未经专业培训人员造成耗材匹配不当的风险。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使用者在使用可连加热呼吸管路的医用呼吸道湿化器时,没有按说明书要求连接指定的呼吸管路,导致呼吸管路与湿化器的电气连接不匹配,带来安全风险。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产生卫生问题及交叉感染的风险。对不正确的测量和其他计量方面的问题湿气输出不足所造成风险; 输出气体温度过高所造成风险。与消耗品、附件、其他医疗器械的不兼容性与湿化室和呼吸管路的不兼容导致湿化效果差,或影响安全性。 锐边或锐角产品机壳的设计和制造存在尖锐伤人的情况。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人、机交流)错误或判断错误故障提示采用代码表示可能造成判断错误。失误和认知检索错误用图形表达相应功能可能造成错误。疏忽和出错操作方式复杂和设置流程过多。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说明书或程序流程不够通俗易懂。复杂或混淆的控制系统不当的串口通讯控制可能造成的风险。含糊的或不清晰的医疗器械状态报警、运行和暂停状态没有清晰的标识。使用者因素传感器连接不正确、呼吸管路接反、与气源暂时断开连接致使气流迅速变化、水罐出口气体温度过高、使用与湿化器不兼容的管路、呼吸管路被被子覆盖等。 视觉、听觉或触觉的不充分显示信息亮度过低或对比度过低、报警音量过低。功能性失效、维护和老化引起的危害维护规范缺少或不适当技术说明对设备维护的操作过程描述不规范。对医疗器械寿命中止缺少适当的决定对于本设备使用寿命终止未作适当的规定。电气、机械整合的丧失温度探头线或加热连接线装配不够牢固或受到暴力破坏。不适当的包装包装方式不能满足运输、储存的要求。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说明书未描述再次使用前的清洁、消毒、检查程序。由重复使用造成的功能恶化重复使用造成性能下降,对治疗效果产生影响制造过程制造过程的更改不充分工艺过程的变化未执行必要的变更流程。多种材料兼容性的控制不充分不同材质的元器件相互替代时未作必要的兼容性测试、或未进行性能验证、及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制造过程控制不充分作业指导书缺失或者未按照指导书执行。供方控制不充分供方评审、进货检验等不充分; 未对供方进行分级管理,未对关键功能部件及会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部件的供应商进行特殊管理。失效模式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多次使用后,按键功能不灵敏; 多次使用后,连接加热呼吸管路的连接线连接口出现磨损、接触不良等不良; 连接输送给患者气体检测的温度传感器的连接口出现磨损、接触不良等不良。疲劳失效长时间使用后,输出功率降低。信息危害标记如可触及的湿化室以及给湿化室导热的金属缺少防烫防护标志; 缺少其他必须的警告标志。说明书未提供高温对操作者和患者的伤害,人员防护措施不明确或不清晰。 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 该指导原则已修订为:医用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雾化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雾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医用雾化器产品(或称雾化器)。该产品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物雾化供患者吸入。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医用雾化器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23-6超声雾化器,以及《关于冷热双控消融针等166个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231号)文中二(六十三)规定的压缩式雾化器,管理类别代号为6821。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和采用外接气源的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的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但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这些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标准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可主要依据雾化的原理及方式来命名,如:“医用超声雾化器”或者“医用压缩式雾化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应首先说明产品的主要部件,如有必要再对主要部件的组成进行说明。 医用超声雾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机、雾化杯、送雾管、吸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的主机可由超声波发生器(超声换能器)、超声薄膜、送风装置、调节和控制系统组成。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1所示。 图1 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机、送气管、雾化装置、吸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主机主要由压缩泵、过滤组件和控制系统组成。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2所示。 图2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实例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 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 超声雾化器由超声波发生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经过安装在雾化缸里的超声换能器使其将高频电流转换为相同频率的声波,由换能器产生的超声波通过雾化缸中的耦合作用,通过雾化杯底部的超声薄膜,从而使超声波直接作用于雾化杯中的液体。当超声波从杯底经传导到达药液表面时,液—气分界面即药液表面与空气交界处,在受到垂直于分界面的超声波的作用后(即能量作用),使药液表面形成张力波,随着表面张力波能量的增强,当表面张力波能量达到一定值时,在药液表面的张力波波峰也同时增大,使其波峰处的液体雾粒飞出(雾粒直径的大小随超声波的频率增大而缩小)。由于超声波而产生的雾粒具有尺寸均一,动量极小,故容易随气流行走,药液产生雾粒的数量随超声波能量的增加而增多(即超声波的功率越大,则产生的雾粒的数量越多)。在医用超声雾化器将药液分裂成微粒后,再由送风装置产生的气流作用而生成药雾,药雾经送雾管输送给患者,如图3所示。 图3 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4医用超声雾化器雾化装置图示例 2.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应用的是文丘里效应的原理,一般是通过气体压缩机产生的压缩气体为驱动源来产生及传输气雾的,其工作原理示意图如图5所示,其中的雾化装置工作原理示例如图6所示:压缩机产生的压缩空气从喷嘴喷出时,通过喷嘴与吸水管之间产生的负压作用,向上吸起药液。吸上来的药液冲击到上方的隔片,变成极细的雾状向外部喷出,如图7所示。 图5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6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示例图 图7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雾化装置图示例 3. 产品的作用机理 呼吸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药液在被雾化为微粒后,患者吸入这些药雾后,药雾能直接吸附于患者的口腔、咽喉、气管、支气管、肺泡等处,经其粘膜吸收而达到治疗的目的。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医用雾化器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应考虑雾化原理、技术结构是否相同,采用同一雾化原理且技术结构相同则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雾化原理不同,如超声雾化器和压缩式雾化器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雾化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设计结构不同的产品,如压缩式雾化器的雾化装置设计结构不同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9706.l—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7—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残留量GB/T 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2—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样品YY 0109—2013医用超声雾化器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0671.2—2011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EN 13544—1:2007Respiratory therapy equipment-Part 1: Nebulizing systems and their components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以上标准中适用的标准,特殊需要时也可以引用其他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研究资料中的产品性能研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医用雾化器的预期用途是将液态药物雾化,并将其输送到呼吸道供患者吸入治疗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分析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审查要点包括: 1. 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C和附录E进行产品有关的安全特征判定和风险分析,见附录 Ⅰ《医用雾化器风险分析》; 2. 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D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 风险管理、剩余风险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是否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部分给出医用雾化器需要考虑的主要性能指标,制造商可参考相应的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如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条款,企业在产品性能研究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超声雾化器主要技术性能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超声振荡频率:雾化器超声工作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10%。 (2)最大雾化率:雾化器的最大雾化率必须不小于其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或铭牌)上的规定。 (3)雾化器水槽内温度:雾化器水糟内水温≤60℃。 (4)整机噪声试验:雾化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50dB(A计权)。 (5)雾化率调节性:雾化器的雾化率宜能调节。 (6)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雾化器宜具备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 (7)风量调节装置:雾化器宜在适当部位安装风量调节装置。 (8)定时误差:雾化器宜有定时控制装置,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9)连续工作时间:雾化器在常温下,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应能正常工作。如申请人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连续工作时间,则依据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10)外观与结构: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雾化器的水槽、管道应无泄漏。 (11)环境试验:应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按GB/T 14710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并在随机文件中说明。试验时间、恢复时间及检测项目可参考GB/T 14710附录A的内容编写。 (12)雾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与实际颗粒具有相同体积的同物质的球形颗粒的直径叫做等效体积粒径。制造商应公布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曲线,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不超过±25%。还应公布测量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按照激光散射法或EN13544-1规定的瀑布撞击法检测,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3)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 9706.1、YY0505的全部要求。 (14)无菌或微生物限度:吸嘴、吸入面罩及其连接件若为无菌一次性使用产品,则应达到无菌要求,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测;若产品首次使用前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则应根据GB 15980标准对其进行微生物限度进行评价,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检测。 (15)环氧乙烷残留量:若经环氧乙烷灭菌,则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 (16)清洗、消毒和灭菌:首次使用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及可重复使用的吸嘴、面罩及其联接件可参考YY 0671.2—2011《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中的规定,且其处理后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5980标准的要求。 (17)化学性能:吸嘴、雾化杯、送雾管等与药液接触的部件、导管的材料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a.重金属含量: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b.酸碱度: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c.还原物质: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d.不挥发物: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2.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主要技术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鉴于目前压缩式雾化器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故推荐审评人员参考下面的相关技术要求): (1)气体流量:气体流量的数值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2)压力范围:正常状态压力:正常工作条件下,主机所产生的压力应该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以内(如60kPa~130kPa)。异常状态压力:当主机发生异常情况,主机所产生的最大压力应该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以内(如150kPa~400kPa)且不发生管体破裂现象。 (3)喷雾速率: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残液量: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5)整机噪音试验:吸入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音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噪声要求。 (6)连续工作时间:制造商应规定雾化器的连续工作时间。除非制造商另有规定,一般雾化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当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 (7)外观与结构: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8)环境试验:应根据产品特点,在技术要求中按GB/T 14710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并在随机文件中说明。试验时间、恢复时间及检测项目可参考GB/T 14710附录A的内容编写。 (9)等效体积粒径分布:与实际颗粒具有相同体积的同物质的球形颗粒的直径叫做等效体积粒径。制造商应公布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曲线,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还应公布测量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按照激光散射法或EN13544-1规定的瀑布撞击法检测,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0)安全性能要求 应符合GB 9706.1—2007、YY0505—2012的全部要求。 (11)无菌或微生物限度:雾化装置、吸嘴、吸入面罩及其联接件若为无菌一次性使用产品,则应达到无菌要求,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测;若产品首次使用前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则应根据GB15980标准对其进行微生物限度进行评价,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检测。 (12)环氧乙烷残留量:若经环氧乙烷灭菌,则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 (13)清洗、消毒和灭菌:首次使用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及可重复使用的吸嘴、面罩及其联接件可参考YY 0671.2—2011《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且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980标准的要求;若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则应达到无菌要求。 (14)化学性能:吸嘴及与药液接触的部件、导管的材料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a.重金属含量: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b.酸碱度: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c.还原物质: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d.不挥发物: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结构和功能最复杂、风险最高。雾化器的典型产品应选择能够覆盖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功能的产品,例如雾化量调节范围最大的产品。对主要部件有较大差异的雾化器应不能完全覆盖,对不能覆盖的部分,应做差异部分的注册检验。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 2. 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相应临床评价资料。 依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医用超声雾化器、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属于《目录》中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审评时应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具体如下: 1. 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对比的内容应能说明属于《目录》中的产品。 2. 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比对说明,比对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内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表》(见附件)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表2 申报产品与目录内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表 比对项目同品种 医疗器械申报 产品差异性支持性资料概述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结构组成 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性能要求 灭菌或消毒方式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 注:比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若申请注册的产品在结构组成、性能要求、制造材料、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对比产品有一定的差异,则申请人应详细说明这些差异,并提交证明资料说明这些差异不影响等同性,同时说明差异是否会形成新的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若这种差异可能形成新的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则申请企业应视风险严重程度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或临床试验资料。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1.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医用雾化器不良事件报告分析 MAUDE数据库中输入医用雾化器分类代码,查询该产品自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的近十年的不良事件报告。查询期间内,FDA共收到500份不良事件报告,其中,生产厂家共计50家(2例无厂家),72个医用雾化器产品,不良反应事件类型分4类:设备故障(429例)、损伤(24例)、死亡(5例)和其他(42例)。 (1)设备故障 FDA共收到429份故障报告,其中主要包括雾化器导管损坏、电源及适配器负荷过大烧坏和压缩器故障等,详见表3。 表3 FDA故障报告 故障部件例数表现审评关注点导管(送雾管、送气管)41主要是导管泄漏、无法连接和过热。建议对导管的性能指标进行完善,例如与雾化器连接力的要求等。电源及适配器28主要是电源或适配器过载后烧坏。主要为使用不当导致,建议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源使用方法,是否可以车载使用等。压缩器26主要是压缩器压力过低或负荷后过热。与压缩器的性能指标有关,建议对压缩机的温度进行要求。包装23主要是包装破损。产品质量问题电池(充电、一次性)22主要是电池过热损坏。可能与使用及产品电路设计有关零件(螺母)20主要是连接处零件损坏。例:消费者因设备噪音大于2013年4月3号上报FDA,生产厂商经查原因是该雾化器内部轴承 损坏。厂商将收回该设备,并进行部分功能的调试。加热器15主要是加热器过热。对加热器温度进行要求控制指示器14主要是设备读数指示问题。产品质量问题药物传输系统14主要是药物滞留及受阻。 面罩10主要是面罩雾化不足。与面罩设计有关药杯5主要是药杯泄漏。产品质量问题其他211主要是原因不明下雾化器故障情况。—— (2)损伤 FDA共收到24份损伤报告,其中主要表现为雾化后出现罕见过敏,雾化器高温液体泄漏等。过敏现象可能与药物及雾化器面罩管路的生物相容性有关,高温液体泄漏与产品的温度及管路的耐热温度有关,建议关注上述要求。 (3)死亡 FDA共收到5份死亡报告,其中主要发生于病况较差并依赖氧气输送的患者,仅有1例是因为设备在治疗期间发生故障致死,其余报告与设备本身无关系。建议此类产品用于急重症患者进行抢救时,增加报警装置,并对报警系统和报警信号进行要求。 (4)美国雾化器召回事件 FDA仅1例医用雾化器召回事件,召回原因是雾化定量装置生产模具出现缺陷,致药物雾化剂量不足。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 说明书的内容: (1)说明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第十条中规定的内容,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技术要求编号。 (2)说明书中对产品的描述应包括: 建议用户使用的最大和最小气流量(对压缩式雾化器应同时给出对应气流量时的压力)。 最大、最小雾化量和雾化速率、推荐的气流量,对压缩式雾化器应同时描述其对应试验时的压力范围。 推荐使用的最大和最小溶液承载量。 在最大药液承载量情况下,正常使用时药液杯中的温度如果超出环境温度,应明确其可达到的最大温度。 本产品推荐使用的电源、控制装置及附属装置的要求。 最大噪声。 关于雾化器可以雾化药物种类的说明,对使用悬浮或高浓度药液禁止使用的说明等。 明确该产品是否可以应用在呼吸麻醉系统和呼吸机系统。 明确驱动气体的种类,如不用氧气驱动,则应警示该设备不能使用氧气;若可以使用氧气(氧气的浓度>23%),则应明确氧气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建议给出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最大和最小压力和流量情况下的雾化颗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图。 对于采用PVC材料制造的药液容器或部件,应说明该产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剂成分,并提示临床医护人员考虑其风险,建议临床医护人员对高风险人群使用替代产品。 (3)GB9706.1中有关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使用说明书: 应包括控制器显示器和信号的功能说明,操作顺序、可拆卸部件及附件的装卸方法及使用过程中消耗材料的更换等的说明。雾化器产品说明书中应包括重新组装的程序,并应给出在正式使用前确认重新组装正确的推荐操作方法。 必须向使用者和操作者说明由他们自己来进行的清洗、灭菌、预防性检查和保养的方法,以及保养的周期,此外,还必须提出哪些部件由其他人进行预防性检查和保养。 在正常使用时要与患者接触的设备部件,使用说明书要包括有关可以使用的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的细节,或在必要时规定合适的消毒剂,并列出这些设备部件可以承受的温度、压力、湿度和时间的限度。应明确其能够承受的清洁灭菌周期。 针对更换部件及清洗说明,应重点考虑药液杯承装不同药液后的残留问题如何解决,采取何种更换或清洗应说明。 说明书中应包括监测、提示以及保护措施:比如描述验证产品提示作用的方法;压力释放阀安装的细节。 说明书中应包括电磁兼容性的相关描述:如周围环境中超出YY0505标准要求的电磁干扰可能会影响雾化器的性能。 说明书中应包括由于设备处置导致可能风险产生后的处理方式,应包括产品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说明书中必须说明设备上的图形、符号、警告性说明和缩写含义。 只打算将信号输出和信号输入部分和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规定设备相连接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配有一次性电池的设备,必须要有警告,若在一段时间内不可能使用设备时必须取出这些电池;配有可充电电池的设备,必须要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养的说明;有特定供电电源或电池充电器的设备,必须规定特定电源或电池充电器必须保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技术说明书: 若适用,应包括相互依存的控制作用; 企业声明的最不利条件下气体输出的压力和流量特性; 若使用,应包括不同气源的流量范围; 安装单向阀和压力释放阀的细节; 可重复使用部件的寿命。 除此之外,技术说明书还应包括GB9706.1中有关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比如所有设备或设备部件外部标记数据、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所有特性参数(或指明可以找到这些参数的出处)、为安装设备和将设备投入使用时要采取的一些特别措施和特别条件、产品的电路图、元器件清单、图注、校正细则,或其他有助于用户方的合格技术人员修理由厂方指定可修理的设备部件所必需的资料、运输和贮存时的允许环境条件。 (4)说明书中注意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醒目地标识出本产品应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应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以及限制使用的药物种类,应遵医嘱考虑药物雾化使用的适用性; 明确本产品是否为多人使用或仅限同一个人使用,若多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明确本产品与人体接触的附件是否为一次性使用或仅限同一个人使用,若该附件一次性使用则应描述相关标识及用后的产品处理情况,若该附件仅限同一个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产品若有过滤器,应明确使用寿命,应禁止重复利用; 存放或使用时防止婴幼儿、精神疾患者触及; 勿在药液杯中存有药液时放置或携带; 使用后必须将电源拔下; 清洁保养时必须将电源拔下。 (十四) 产品的研究要求 1. 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1.1 应提供产品等效体积粒径分布的研究资料,包括实验方法及采用的原因。 1.2 应说明安全性能(包括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研究及确定的依据。 1.3 对于吸嘴、吸入面罩、药液杯及其链接件,应说明其化学性能、微生物限度等确定的依据。 1.3 对于压缩式雾化器,还至少应说明气体流量、压力范围、喷雾速率等确定的依据。 1.3 对于超声雾化器,还至少应说明最大雾化率、超声振荡频率确定的依据。 2. 生物相容性研究 应对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吸嘴和吸入面罩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1) 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2) 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3) 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4) 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可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并依据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 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对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吸嘴、吸入面罩进行细胞毒性、刺激性、致敏的评价。 3. 灭菌/微生物控制工艺研究 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吸嘴和吸入面罩使用前需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3.1 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3.2 终端用户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 3.3 残留毒性: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企业需提供保证产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不得大于10μg/g的处理方法。 3.4 终端用户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 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4.1 有效期的确定:可分为“主机”和“吸嘴、吸入面罩”两部分说明,且均应提供产品使用期限的验证报告。 4.2 主机使用期限的验证可依据具有固定使用期限的主要元器件(如压缩式雾化器的压缩机、超声雾化器的超声换能器)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来作为产品主机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的具体理由,并给出产品主机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 4.3 若吸嘴和吸入面罩可重复使用,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若吸嘴和吸入面罩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5. 软件研究 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软件研究资料。 6.药物相容性研究 应对与雾化前后药液/雾接触的部件与可雾化药物的相容性进行研究。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性能是否执行了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性能指标的确定是否能满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雾化颗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是否做出了要求。 雾化颗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是对医用雾化器产品有效性有直接重要影响的技术指标。该要求已经列入了行业标准YY0109—2013《医用超声雾化器》中,审查时应对其检验及验证情况重点关注。 (二)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如应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药物种类;应明确产品一次性使用部件的使用注意事项等。 (三)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中装药液的容器、接触药液的部件应要求企业明确使用的材料,并且说明该材料是否添加了塑化剂,若添加应说明其安全性。 附录 Ⅰ 医用雾化器风险分析 标准 条款YY/T0316—2008附录C标准要求特征判定可能的危害C.2.1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是什么和怎样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作用是与下列哪一项有关: — 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缓解,是雾化药物的粒子直径大小 及分布情况影响药物的治 疗效果 — 或对损伤或残疾的补偿,或—— — 解剖的替代或改进,或妊娠控制?—— — 使用的适应症是什么(如患者群体)?成人 儿童操作危害: 儿童使用时请确保有监护人在场,否则错误使用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等。— 医疗器械是否用于生命维持或生命支持?—— — 在医疗器械失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特殊的干预?—— C.2.2医疗器械是否预期植入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植入的位置、患者群体特征、年龄、体重、身体活动情况、植入物性能老化的影响、植入物预期的寿命和植入的可逆性—— C.2.3医疗器械是否预期和患者或其他人员接触?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预期接触的性质,即表面接触、侵入式接触或植入以及每种接触的时间长短和频次。雾化吸入面罩等直接与患者皮肤表面接触,短期、多次接触生物学危害: 对皮肤有危害或刺激的材料使用,导致皮肤粗糙、皲裂。C.2.4在医疗器械中利用何种材料或组分,或与医疗器械共同使用或与其接触?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和有关物质的相容性;—— — 与组织或体液的相容性;PVC生物学危害: 有毒的物质混入后,混入的异物连同药液被患者吸入。 对皮肤有危害或刺激的材料使用,导致皮肤粗糙、皲裂。— 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是否已知;—— — 医疗器械的制造是否利用了动物源材料?—— C.2.5是否有能量给予患者或从患者身上获取?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传递的能量类型;气流压力能量危害、操作危害: 送气管在治疗中拔下,由于气压的作用使用户受伤。— 对其的控制、质量、数量、强度和持续时间;参见各产品说明书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 能量水平是否高于类似器械当前应用的能量水平。依据企业提供资料定能量危害、操作危害: 可能引起症状恶化或使用出现人身伤害。C.2.6是否有物质提供给患者或从患者身上提取?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物质是供给还是提取;供给药液生物学危害、操作危害: 药液的种类、用量、用法请遵医嘱,否则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对皮肤上附着药液等,导致皮肤粗糙、皲裂。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等。— 是单一物质还是几种物质;依据企业信息提供生物学危害、操作危害: 药液的种类、用量、用法请遵医嘱,否则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等。— 最大和最小传递速率及其控制。依据企业信息提供 C.2.7医疗器械是否处理生物材料用于随后的再次使用、输液/血或移植?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处理的方式和处理(一种或多种)物质的类型(如自动输液/血、透析、血液成分或细胞疗法处理)。可能用于再次使用信息危害: 限制未充分公示; 废弃主机、附件以及另售品的处理方法,务必遵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否则引起环境卫生方面的混乱。C.2.8医疗器械是否以无菌形式提供或预期由使用者灭菌,或用其他微生物学控制方法灭菌?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是预期一次性使用包装,还是重复使用包装; 一次性面罩等可为一次性使用,其余产品可为重复使用生物学危害 初次使用、长时间不使用以及使用前细菌附着,用户若没有详细参照说明书进行灭菌、消毒,有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信息消毒、灭菌说明。— 储存寿命的标示;依据企业信息提供–— 重复使用周期次数的限制;依据企业信息提供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产品灭菌方法;依据企业信息提供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初次使用、长时间不使用以及使用前细菌附着,用户若没有详细参照说明书进行灭菌、消毒,有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信息消毒、灭菌说明。— 非制造商预期的其他灭菌方法的影响。依据企业信息提供生物学危害: 有可能引起症状恶化,以及他人病菌的感染。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C.2.9医疗器械是否预期由用户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类型和清洁周期次数的限制。医疗器械的设计可影响日常清洁和消毒的有效性。另外,应当考虑清洁剂或消毒剂对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依据企业信息提供生物学危害: 初次使用、长时间不使用以及使用前时细菌附着,用户若没有详细参照说明书进行灭菌、消毒,有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信息消毒、灭菌说明, 不正确的消毒灭菌方式,煮沸消毒引起的变形,影响喷雾性能。C.2.10医疗器械是否预期改善患者的环境?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温度;雾化药液温度可能高于周围环境温度能量危害: 由于长时间使用容易引起主机温度过高,可能引起烫伤。 信息危害: 说明书中未进行说明提示,可能引起烫伤。— 湿度;—— — 大气成分;—— — 压力;—— — 光线—— C.2.11是否进行测量?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测量变量和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C.2.12医疗器械是否进行分析处理?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是否由输入或获得的数据显示结论、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和置信限。 应当特别注意数据和计算方法的非预期应用。—— C.2.13医疗器械是否预期和其他医疗器械、医药或其他医疗技术联合使用?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识别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医疗器械、医药或其他医疗技术和与其相互作用有关的潜在问题,以及患者是否遵从治疗。本产品与药品联合使用信息危害: 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药液的种类、用量、用法请遵医嘱,可能引起症状恶化。C.2.14是否有不希望的能量或物质输出?应当考虑的与能量相关的因素包括噪声与振动、热量、辐射(包括电离、非电离辐射和紫外/可见光/红外辐射)、接触温度、漏电流和电场或磁场。可能会有漏电流、接触温度、电磁电磁能危害: 由于主机的动作的电磁波的影响,引起其他医疗机器的误动作。 热能危害: 由于长时间的使用,主机表面温度上升可能引起烫伤。 漏电流危害: 噪音危害: 由于长时间使用,而长时间至于噪音环境中的危害。应当考虑的与物质相关的因素包括制造、清洁或试验中使用的物质,如果该物质残留在产品中具有不希望的生理效应。一次性使用产品若为环氧乙烷灭菌,应考虑残留量的风险–应当考虑的与物质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废物和体液的排放。—— C.2.15医疗器械是否对环境影响敏感?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操作、运输和储存环境。它们包括光线、温度、湿度、振动、泄漏、对能源和致冷供应变化的敏感性和电磁干扰。受电磁干扰振动危害: 运输过程中,由于振动导致主机故障。 高、低温湿度危害: 运输过程中,由于高低湿温度的变化等引起主机故障。 (治疗)使用过程中,由于高低温湿度的变化等引起主机故障。 坠落危害: 由于高处坠落的原因,导致主机故障; 电磁能危害: 由于周围机器产生电磁波的干扰,主机产生误动作。C.2.16医疗器械是否影响环境?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对能源和致冷供应的影响;—— — 毒性物质的散发;—— — 电磁干扰的产生。可能电磁能危害: 由于主机的动作的电磁波的影响,引起其他医疗机器的误动作。C.2.17医疗器械是否有基本的消耗品或附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耗品或附件的规范以及对使用者选择它们的任何限制。有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C.2.18是否需要维护和校准?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维护或校准是否由操作者或使用者或专门人员来进行?依据企业自定情况–— 是否需要专门的物质或设备来进行适当的维护或校准?依据企业自定情况–C.2.19医疗器械是否有软件? 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软件是否预期要由使用者或操作者或专家进行安装、验证、修改或更换。可有部分控制功能–C.2.20医疗器械是否有储存寿命限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标记或指示和到期时对医疗器械的处置。有–C.2.21是否有延时或长期使用效应?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人机工程学和累积的效应。其示例可包括含盐流体泵有随着时间推移的腐蚀、机械疲劳、皮带和附件松动、振动效应、标签磨损或脱落、长期材料降解。依据企业实际情况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C.2.22医疗器械承受何种机械力?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承受的力是否在使用者的控制之下,或者由和其他人员的相互作用来控制。—— C.2.23什么决定医疗器械的寿命?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老化和电池耗尽。老化、消毒灭菌操作危害: 由于长期使用导致部件老化,有可能不能正常动作,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C.2.24医疗器械是否预期一次性使用?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器械使用后是否自毁?器械已使用过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C.2.25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安全地退出运行或处置? 需要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C.2.26医疗器械的安装或使用是否要求专门的培训或专门的技能?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的新颖性,以及医疗器械安装人员的合适的技能和培训。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操作危害: 儿童使用时请确保有监护人在场,否则错误使用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药液的种类、用量、用法请遵医嘱,否则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C.2.27如何提供安全使用信息?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信息是否由制造商直接提供给最终使用者或涉及的第三方参加者,如安装者、护理者、卫生保健专家或药剂师,他们是否需要进行培训;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操作危害: 儿童使用时请确保有监护人在场,否则错误使用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药液的种类、用量、用法请遵医嘱,否则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试运行和向最终使用者的交付,以及是否很可能/可能由不具备必要技能的人员来安装;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操作危害: 儿童使用时请确保有监护人在场,否则错误使用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寿命,是要求对操作者或服务人员进行再培训还是再鉴定。依据企业实际情况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C.2.28是否需要建立或引入新的制造过程?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新技术或新的生产规模。依据企业实际情况–C.2.29医疗器械的成功使用,是否关键取决于人为因素,例如用户界面?C.2.29.1用户界面设计特性是否可能促成使用错误? 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可能促成使用错误的用户界面设计特性。界面设计特性的示例包括:控制和显示器、使用的符号、人机工程学特性、物理设计和布局、操作层次、驱动装置的软件菜单、警示的可视性、报警的可听性、彩色编码的标准化。适用性的附加指南见 IEC 60601-1-6,报警的附加指南见YY/T 0316—2008/ISO 14971:2007、IEC 60601-1-8可能–C.2.29.2医疗器械是否在因分散注意力而导致使用错误的环境中使用?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使用错误的后果;雾化量和雾化时间不符合临床治疗要求–— 分散注意力的情况是否常见;不常见–— 使用者是否可能受到不常见的分散注意力情况的干扰。不常见–C.2.29.3医疗器械是否有连接部分或附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错误连接的可能性、与其他的产品连接方式的相似性、连接力、对连接完整性的反馈以及过紧和过松的连接。有操作危害: 部件之间没有很好的组装,导致不能正常动作,症状恶化。 能量危害: 由于气流作用,导气管没有插紧而飞出至伤; (若有)过滤片而没有加入情况下,灰尘的吸入,导致病情恶化。 信息危害: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C.2.29.4医疗器械是否有控制接口?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间隔、编码、分组、图形显示、反馈模式、出错、疏忽、控制差别、可视性、动或变换的方向、以及控制是连续的还是断续的、和设置或动作的可逆性。—— C.2.29.5医疗器械是否显示信息?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在不同环境下的可视性、方向性、使用者的视力、视野和透视、和显示信息的清晰度、单位、彩色编码、以及关键信息的可达性。部分产品可能会有性能显示部分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C.2.29.6医疗器械是否由菜单控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层次的复杂性和数量、状态感知、路径设置、导向方法、每一动作的步骤数量、顺序的明确性和存储问题,以及有关其可达性的控制功能的重要性和偏离规定的操作程序的影响。依据企业实际情况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C.2.29.7医疗器械是否由具有特殊需要的人使用?理解报警系统如何工作的可能性。IEC 60601-1-8是,由专业医生指导使用操作危害: 儿童使用时请确保有监护人在场,否则错误使用可能引起症状恶化,甚至附件等被吸入咽喉; 药液的种类、用量、用法请遵医嘱,否则可能引起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C.2.30医疗器械是否使用报警系统?应当考虑的因素是错误报警、不报警、报警系统断开,不可靠的远程报警系统的风险和医务人员理解报警系统如何工作的可能性。IEC 60601-1-8[26]给出了报警系统的指南。 – C.2.31医疗器械可能以什么方式被故意地误用?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连接器的不正确使用、丧失安全特性或报警不能工作、忽视制造商推荐的维护。可能存在能量危害、操作危害: 主机在被褥下长时间使用,导致主机温度升高而使外壳变形,不能正常动作,甚至火灾以及烫伤等; 没有使用专用配件(如过滤片、电源适配器等)的情况下,而导致主机动作不正常,症状恶化等; 送气管被弯曲,而导致气流的阻塞,而导致主机动作不正常,症状恶化。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等。C.2.32医疗器械是否持有患者护理的关键数据?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数据被修改或被破坏的后果。—— C.2.33医疗器械是否预期为移动式或便携式?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必要的把手、手柄、轮子、制动、机械稳定性和耐久性。多为便携式坠落危害: 由于高处坠落的原因,导致主机故障。 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等。C.2.34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依赖于基本性能?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是生命支持器械的输出特征或报警的运行。有关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基本性能的讨论见IEC 60601-1依赖于产品的基本性能,比如压力、气体流量、雾化率、雾化粒子直径等信息危害: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 性能特征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限制未充分公示。 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一、指导原则修订的目的和背景 (一)修订背景 随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发布和实施,以及此类产品相关引用行业标准的修订改版,同时依据国家总局要求,需要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依据国行标的制修订修改了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中有关的技术指标; 2)修改补充了对吸嘴、面罩及其连接件清洗消毒等要求; 补充了对吸嘴、雾化杯、送雾管等与药液直接接触的部件、导管材料的化学性能要求; 3补充了产品相关不良事件历史记录:收集和分析了FDA数据库检索到的雾化器不良事件报告。 按照新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补充修改了相应内容; 4)按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管理规范》调整了格式; 5)对产品预期用途、审查要点中朔化剂的要求等做了部分修改。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 1. 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医用雾化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评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2. 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评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评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相关标准 三、指导原则中重点内容说明 (一)雾化器产品的实现原理有多种,因超声式雾化器和压缩式雾化器产品是我国主要上市产品,故纳入本指导原则的范围。其他原理的雾化器如网式雾化器等在临床上应用非常少,不能代表雾化器的典型结构,故未列入,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技术审查。 (二)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依据行业标准YY 0109—2013《医用超声雾化器》,也重点参考了FDA的医用雾化器审评指导原则以及欧盟采用的EN13544-1标准。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综合了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及FDA的医用雾化器审评指导原则。 (四)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 0316标准建议的方法进行编制,以产品特征判定为分析思路,根据产品特性和预期用途进行详细判定,并根据判定结果进行了风险分析,汇总到一个表格中,供审评人员参考。 (五)产品的说明书 重点编写了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及产品描述,该部分主要参考了FDA的医用雾化器审评指导原则,以降低产品使用风险。其中提到的雾化颗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图对临床不同药物应用该产品有必要的指导作用,应重点关注。 (六)不良事件监测数据 为了使审评人员了解医用雾化器不良事件,发现产品风险,提高产品审评质量,体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在产品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次指导原则修订过程中收集和分析了FDA数据库检索到的雾化器不良事件报告。 (七)指导原则编写的格式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格式参照了《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管理规范》。 四、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网式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4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网式雾化器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网式雾化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要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其是一种将药液通过网孔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如果网式雾化器是一个医疗器械系统或其他医疗器械(如呼吸机)中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超声雾化器、压缩式雾化器及采用外接气源或其他能量输入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也不适用于将网式雾化器液体容器部分作为独立注册单元申报的产品(但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中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确定产品名称,可参考使用的名称有“网式雾化器”、“微网雾化器”。 2. 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属于08-05-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管理类别为第二类。 3. 产品列表 若产品具有多个型号规格及包含在注册单元中的多种配件,应列表详述产品型号规格与各组成部分组合的对应情况。 4.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作为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及划分。 (1)主动网式雾化器和被动网式雾化器在产品的工作原理及结构组成上存在差异,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如果雾化装置的产雾原件不同于上述两种结构,例如具有两个振动网片(一个轴向振动,一个径向振动),也应划为不同注册单元。 (3)根据产品功能的差异,具有多个雾化率的网式雾化器与固定雾化率的网式雾化器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5. 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可以选取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型号产品进行检验。选取的型号应充分考虑产品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及产品其他风险等方面的典型性。 采用相同结构雾化装置,但雾化装置的物理参数不同,如雾化网片材料、谐振频率、网孔数目,网孔尺寸不同则不应只选择其中一种参数的雾化器作为检验典型性产品;若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不同,声称雾粒所能达到的部位或适应证不同,也不应只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检验典型性产品。 (二)综述资料 1. 结构及组成 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描述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不使用“主要”、“等”字进行描述。产品结构及组成可能的情况如下: (1)产品由主机(含控制部分)、雾化装置(包含压电陶瓷、雾化网片及变幅杆(若有))、液体容器、电源适配器(若有)及吸入附件组成。产品的结构示意框图见图1。 (2)吸入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咬嘴、吸入面罩以及连接于液体容器和应用部分之间的延长管路(如有)、转接件(如有)、储雾罐(如有)等。 (3)若产品与呼吸机或麻醉机等设备联合使用,应对联合使用情况进行描述,并提供研究资料。 (4)产品结构和组成描述的示例 如图2所示,该网式雾化器由主机、液体容器、电源适配器及吸入附件组成。其中主机包含控制部分,液体容器内装有雾化装置,主机与液体容器之间通过信号传输线连接,吸入附件包含咬嘴及吸入面罩。 如图3所示,该网式雾化器由主机、液体容器、吸入附件组成。其中主机包含控制部分及内部电源,液体容器装有雾化装置,主机与液体容器插接,通过触点保持电气连接,吸入附件包含咬嘴及吸入面罩。 图1 图2 图3 2. 工作原理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详细描述产品工作原理及其技术实现。 对雾化装置的产雾原理、物理特性及结构尺寸进行描述,如明确雾化网片的材质、网孔的数目,网孔沿轴向切面的形状尺寸,网孔区域的面积,网片的整体尺寸,压电陶瓷的整体尺寸,变幅杆的尺寸等。若产品具有雾化率调节功能,应描述其技术实现方法。 网式雾化器依照工作原理,一般分为主动网式和被动网式,示例如下: (1)主动网式雾化器的雾化装置中带有网孔的雾化网片贴合有环状的压电陶瓷片,雾化网片可由金属材料制成也可由金属材料与高分子材料粘合而成。主机控制部分输出一定频率的电流及电压,当频率与雾化装置的谐振频率一致时,雾化网片随着压电陶瓷片进行简谐振动,将位于雾化网片一侧的药液经网孔挤到另一侧,形成气雾颗粒并喷出。示意见图4。 (2)被动网式雾化器带有网孔的雾化网片在产生气雾颗粒时不主动振动,雾化装置中的压电陶瓷与变幅杆连接,主机控制部分输出一定频率的电流及电压,当频率与雾化装置(压电陶瓷与变幅杆)的谐振频率一致时,变幅杆的端面发生简谐振动,将位于变幅杆端面和带有网孔的雾化网片之间的药液经网孔挤到另一侧,形成气雾颗粒并喷出。示意见图5。 图4 图5 3. 包装描述 应详述产品包装的有关信息,以及作为产品结构及组成部分的配件包装情况。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的材质、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所符合的标准等信息;对于无菌提供的产品配件,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信息,明确对直接接触产品包装的初始污染水平接受的程度;明确最小销售单元内包含的产品数量及其中每一独立产品或配件的包装形式;明确产品运输包装的形式及包含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数量。 必要时,可提供图示及照片进行说明。 4. 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1)预期用途 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2)适用人群 适用于需要雾化吸入治疗的患者。需明确雾化器终端释放的雾化颗粒粒径分布和中位粒径应与其声称雾粒所能达到的部位或适应证相一致。 5. 禁忌证 申请人应对产品禁忌证进行研究,明确禁忌证,并在说明书中公布。 6.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申请人应收集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资料,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可以产品名称为方向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查询,通过在已选择的数据库的检索页面输入预期要进行查询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参照相关现行标准(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的要求,识别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险(源)/危险情况,分析与评价所识别出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风险分析资料编制要点包括: (1)参考上述标准附录C进行医疗器械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识别。 (2)参考上述标准附录E对设备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下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和危险情况进行识别及分类归纳。 (3)参考上述标准附录D,对识别出的危险进行半定量分析,根据规定的风险可接受准则,进行风险控制,公示安全信息与剩余风险,并对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控制措施是否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所公示的安全信息及剩余风险应在说明书中完整公示,并与说明书、标签中的警示信息、禁忌证等警示或特别说明内容相一致。 附件中给出了网式雾化器产品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示例。由于不同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存在差异,所以示例中识别出的内容并不是全部,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特点识别其他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2. 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的性能指标,产品可能涉及的基本性能指标及其检测方法如下: 2.1 激励频率:网式雾化器控制部分实际激励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应≤±10%。 2.2 标称雾化率 2.2.1 雾化器的雾化率应不小于标称值。 2.2.2 若多档雾化率可调,每一档的雾化率均应不小于对应档位的标称值。 2.2.3 若设备具有吸入附件(面罩、咬嘴)及延长管路,应将所有附件及延长管路搭配至最长路径,此时雾化率应不小于标称值。 2.2.4 应规定上述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温度和湿度。 2.3 应规定工作时液体容器内药液的温升,并在研究资料中说明确定该温升的理由,尤其应关注在液体容器最低装量及以下时的药液温升。 2.4 在工作位置,雾化器正常运行时的整机噪声≤50dB(A计权)。 2.5 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 2.5.1 若使用《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GB/T 19077)规定的激光衍射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5.2 若使用《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YY/T 1743)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中“吸入液体制剂”(装置3)所述的级联撞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应公布雾粒的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及几何标准差(GSD),MMAD误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5.3 若设备具有多档雾化率调节,则应公布每一档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误差应≤±25%;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5.4 若产品结构组成中具有吸入附件(面罩、咬嘴)及延长管路,应将所有附件及延长管路搭配至最长路径,此时的雾粒的中位粒径或MMAD,误差应≤±25%;还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2.5.5 应规定进行上述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温度和湿度。 2.6 残液量: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7 若雾化器具有定时功能,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2.8 雾化器液体容器的刻度应准确,误差应不大于申请人规定的残液量体积。 2.9 雾化器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申请人的规定时间;在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雾化不应中断。 2.10 如果雾化器具有其他功能,如低液位提示、呼吸频率的监测等,应在性能指标中提出,并在综述资料中对该功能的实现原理及触发控制条件等进行说明。 2.11 外观与结构: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雾化器的液体容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无泄漏。 2.12 雾化器的电气安全性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的要求,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A中列明产品主要安全特征。 2.13 雾化器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0505)的要求。 2.14 若雾化器具有报警功能,则应列出报警功能、性能指标。报警功能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 0709)的要求。 2.15 :应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按《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4710)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明确恢复时间、试验条件及检测项目,检验项目应能反映产品的环境性能。 2.16 无菌 雾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长连接件等若声称无菌,应明确无菌性能。如果是环氧乙烷灭菌,则应明确残留量(见以下第18条)要求。 2.17 微生物限度 雾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长连接件等若在出厂前进行微生物控制,则应对微生物限度作出要求。 2.18 环氧乙烷残留量 若经环氧乙烷进行微生物控制,则应对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按《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GB/T 16886.7)的要求进行规定。 2.19 化学性能:液体容器、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长连接件等与药液接触的部件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2.19.1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按照《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1)中还原物质(易氧化物)的试验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9.2 酸碱度:按照上述标准中酸碱度的试验方法,酸碱度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9.3 不挥发物(蒸发残渣):按照上述标准中蒸发残渣的试验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 2.19.4 重金属含量:按照上述标准中部分重金属元素的试验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申请人的规定,镉的含量应≤0.1μg/mL。 2.20 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软件信息,应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2.21 若申报产品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功能,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 3. 产品研究资料 3.1 性能指标研究 应详述产品的性能指标,即可进行客观判定的产品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确定的依据及临床意义,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标准文本。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应说明不采纳的条款及理由。 产品成品的性能指标见“2.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所述内容。 如果产品具有可配合使用的其他配件,申请人应提出相应性能指标的要求。 3.2 检测方法研究 产品的检测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测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测方法,部分性能指标的检测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2.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所述方法;若所用检测方法没有采用相关适宜标准的内容,则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测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并提供方法适用性的确认资料,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 3.2.1 应规定进行产品技术要求中标称雾化率、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所用溶液/混悬液的成分、浓度。所用溶液/混悬液成分、浓度不同,对结果均会造成影响。可采用相关标准(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中气雾颗粒输出、喷雾速率和颗粒尺寸的测试方法所述溶液进行研究。 3.2.2 应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的无菌检测方法或微生物限度及控制菌检测方法的确定依据进行说明,如无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1101无菌检查法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测按照1105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控制菌按照1106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是否根据样品的特点,建立并验证样品的微生物检测方法,并提供验证资料。 3.2.3 应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化学检测浸提液的制备方法进行研究与验证,是否参照相关标准(GB/T 14233.1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中检验液制备所述方法进行浸提液的制备;是否对环氧乙烷检测的样品制备及检测方法进行研究并验证,并提供检测方法验证的资料,检测方法应采用上述标准中气相色谱法;是否对化学指标的值进行研究,明确制定的依据及提供验证资料。 3.3 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对产品直接或间接与患者接触部件的材料进行描述,明确材料表征。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及相关标准(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要求,根据接触条件、接触性质、程度、频次和时间明确器械的类别及评价路径,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生物相容性研究原则上不用原材料代替成品,若使用原材料代替成品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宜对原材料使用与成品相同的生产制造工艺及微生物控制方式处理后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3.4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3.4.1 对于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且在初次使用前不需使用者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件,若其为无菌提供,则应经过一个经确认的过程使产品无菌,明确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过程的确认报告;若其非无菌提供,应明确微生物控制方法(工艺过程方法和控制参数),可参考相关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对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要求,确定微生物限度的性能指标,并可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规定对控制菌的要求。 3.4.2 若产品组件非一次性使用(一般包含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与未进行微生物控制的),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进行消毒,若产品组件一次性使用但出厂前未进行微生物控制,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的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并提供消毒效果的验证资料。需要由使用者进行消毒的部件一般包括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吸入装置、延长装置、药杯及主机等。 3.4.3 残留毒性研究 若所使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或消毒,应明确残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工艺,并提供验证资料。若采用多种处理工艺,则应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3.5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3.5.1 参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使用期限的研究,并提供分析报告。 3.5.2 对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分为主机与吸入附件两部分,分别对这两部分进行研究,以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及货架有效期。 网式雾化器中雾化装置为运动部件,属于设备中使用强度较大的组成部分。若吸入附件经过微生物控制后出厂,应详述其灭菌/消毒有效期,并提供验证资料。若吸入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则需对其使用次数/期限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资料,验证过程中需要关注申请人推荐的清洗、消毒、拆卸、组装方式对使用次数/期限的影响。 3.5.3 包装及包装的完整性 出厂前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应明确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以及与微生物控制手段的适应性,无菌提供的应明确内包装初始污染菌的可接受程度。可参考相关标准(YY/T 0681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对包装性能进行研究,并提供验证资料,验证内容至少包含包装的密封性能、剥离强度等指标。 对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及运输包装进行跌落、堆码、运输等试验,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证据,以验证包装对贮存、运输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的适应性。 3.6 软件研究 网式雾化器所含医用软件一般为软件组件,应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软件描述文档。 如果产品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实现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功能,或采用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则应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如果产品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如使用蓝牙与智能手机连接并由智能手机对雾化器进行控制的产品,则应参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3.7 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 3.7.1 应提供证明雾化器终端释放雾粒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与其声称的适应证相一致的研究资料。 3.7.2 雾化器将被雾化溶液或混悬液中有效药物输出的量及输出率这一指标在临床使用中极为重要,目前雾化器类产品性能指标中使用减重法进行测试的标称雾化率无法有效表征这一性能指标,宜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项下“4.吸入液体制剂”中“递送速率和递送总量”或相关标准(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中气雾颗粒输出和喷雾速率的测试方法等相同原理的方法对该项指标进行研究。 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标准(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认为对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应采用级联撞击法原理的设备,因其能较好解决颗粒液体蒸发对直接测定雾粒体积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较高。 因国内获证上市的雾化吸入药物品种较少,常见的有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布地奈德、丙酸倍氯米松和丙酸氟替卡松)、短效 β2受体激动剂(特布他林、沙丁胺醇)、短效胆碱M受体拮抗 剂(异丙托溴铵及其复方制剂)和黏液溶解剂(乙酰半胱氨酸)等,应提供对至少一种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气管扩张剂及黏液溶解剂进行上述递送速率、递送总量及使用级联撞击法原理测试雾粒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的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若申报产品适用于儿童,则研究所用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应使用布地奈德进行。 3.8 若声称雾化器可在多角度进行雾化,则应提供在规定向前后及左右最大倾斜角度下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的研究资料;应提供使用可充电内部电源充满电后可工作的最长时间或可进行雾化治疗的次数的研究资料。 3.9 申请人需对液体容器、雾化装置与药液的相容性作出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网式雾化器已列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位于目录中序号405,分类编码为08-05-07,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同的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对比说明。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进行临床评价。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 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等)的规定,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是否已在说明书中给出完整的说明;是否公示各雾化档位及连接状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包括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 (2)推荐使用的最大和最小药液承载量;使用时的最大倾斜角度;可以使用及限制使用的药物。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 (3)产品是否可以与呼吸机或麻醉机联合使用,若可以联合使用,则应有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4)若所用附件采用PVC材料制造,应说明该产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剂成分(如DEHP),并提示临床医护人员考虑其风险,建议临床医护人员对高风险人群使用替代产品;若产品中具有含天然橡胶胶乳的部件,则应进行明示。 (5)若雾化器使用一次性电池,应警告一段时间内不可能使用设备时必须取出这些电池;若配有可充电电池,应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养的说明,并说明电池充满电后可工作的最长时间或可进行雾化治疗的次数;若可以使用特殊电源供电、为内部电池充电或直接驱动设备,应规定其使用的外部电源需符合的要求。 (6)若与患者接触的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应公示其清洗、消毒方式;若该附件一次性使用则应描述相关标识及用后的产品处理情况等使用注意事项。 (7)若与患者接触的附件及液体容器仅限同一个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若多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8)明示可更换部件的更换方法,若带有雾化装置的液体容器可更换,应说明本机是否带有频率扫描功能,以使雾化装置准确工作在其谐振频率下。 (9)使用时雾化器的持握方式、空间方位,使用者身体的姿势及呼吸的方法;使用雾化器前不宜涂抹油性面膏,需清洁口腔分泌物和食物残渣,建议的进食和使用间隔,使用后及时清洗面部等提示信息。 (10)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如雾化意外中断的处理方法。 (11)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示相关内容;《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若适用,应满足其对说明书的要求。 (12)应公布前述产品技术要求中2.5.1~2.5.4中规定的雾粒分布曲线;应对药液接近耗尽时需调整雾化器使用角度及患者雾化姿势进行说明,若声称产品可在多个角度及姿势下进行雾化,则应对向前后及左右可以正常雾化的最大倾斜角度进行说明。 (13)使用不同于检测时的溶液、悬浮液或乳液的声明,特别是悬浮液和/或高粘度溶液可以改变粒径分布曲线,其雾粒中位粒径或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标称雾化率等指标会不同于制造商公开的值。 (14)与已获证的其他医疗器械配合使用时,若其可能改变产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如配合较大容量的储雾罐使用,则应在说明书中做出提示。 2. 设备外壳上应有铭牌(标签),铭牌内容除应符合相关标准(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对设备外部标识的规定外,其内容至少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述“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铭牌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 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 可采用工艺流程图的方式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提供生产工艺参数,结合产品实际生产过程细化产品生产工艺介绍,应能体现出外协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过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如液体容器、咬嘴、面罩及延长管等高分子材料制品所用塑化剂、脱模剂及粘合剂等)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及接受标准。如果使用环氧乙烷作为微生物控制方法,要同时明确灭菌/消毒参数及解吸附工艺参数。 明确生产设备的信息,包括微生物控制设备及环氧乙烷加速解吸附设备(如有)。 2. 生产场地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应明确各道工序所在的环境。若产品组件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产品组件中无菌提供的部分,其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3. 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需根据具体审评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的原始记录,如有效期的研究、包装研究等。 三、参考文献 [1]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S]. [2]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3]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4]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5]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 [6]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7]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8]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8]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9]GB/T 16886.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S]. [10]GB/T 19077-2016,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S]. [11]YY 0109-2013,医用超声雾化器[S]. [12]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13]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4]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 [15]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6]YY/T 0664-2020,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 [17]YY 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18]YY/T 1040.1-2003,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18]YY/T 1437-2016,医疗器械 YY/T0316应用指南[S]. [19]YY/T 1743-2021,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S]. [20]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年版 四部[S]. [22]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总局关于发布磁疗产品等13个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告(2016年第22号))[Z]. [23]Reviewer Guidance for Nebulizers, Metered Dose Inhalers, Spacers and Actuators.(OCTOBER 1993,Docket Number:FDA-2020-D-0957,Issued by: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Z]. [24]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雾化吸入疗法在呼吸疾病中的应用专家共识》制定专家组.雾化吸入疗法在呼吸疾病中的应用专家共识[J].中华医学杂志,2016.96(34):2696-2708. [25]申昆玲,邓力,李云珠,等.糖皮质激素雾化吸入疗法在儿科应用的专家共识(2018年修订版)[J].临床儿科志,2018.36(2):95-107. [26]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雾化吸入疗法合理用药专家共识》编写组.雾化吸入疗法合理用药专家共识( 2019年版) [J].医药导报,2019.38(2):135-146. [27]成人慢性气道疾病雾化吸入治疗专家组.成人慢性气道疾病雾化吸入治疗专家共识[J].中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2012.11(2):105-110. 四、编写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 附件. 网式雾化器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识别 标准 条款现行相关标准(YY/T 0316—2016 附录C)内容与安全有关特征问题的识别C.2.1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是什么和怎样使用医疗器械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医疗器械的作用是与下列哪一项有关: — 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缓解;是 — 对损伤或残疾的补偿,或—— — 生理结构的替代或改进,或妊娠控制。——— 使用的适应症是什么(如患者群体)?适用于雾化吸入治疗的患者— 医疗器械是否用于生命维持或生命支持?——— 在医疗器械失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特殊的干预?——C.2.2医疗器械是否预期植入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植入的位置、患者群体特征、年龄、体重、身体活动情况、植入物性能老化的影响、植入物预期的寿命和植入的可逆性——C.2.3医疗器械是否预期和患者或其他人员接触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预期接触的性质,即表面接触、侵入式接触或植入以及每种接触的时间长短和频次。雾化吸入面罩等直接与患者皮肤表面接触,咬嘴与口腔粘膜接触,短期、多次接触C.2.4在医疗器械中利用何种材料或组分,或与医疗器械共同使用或与其接触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和有关物质的相容性;药液— 与组织或体液的相容性;与患者接触的部件— 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是否已知;依据产品特性— 医疗器械的制造是否利用了动物源材料?——C.2.5是否有能量给予患者或从患者身上获取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传递的能量类型;—— — 对其的控制、质量、数量、强度和持续时间;——— 能量水平是否高于类似器械当前应用的能量水平。——C.2.6是否有物质提供给患者或从患者身上提取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物质是供给还是提取;供给药液— 是单一物质还是几种物质;依据具体临床使用情况— 最大和最小传输速率及其控制。依据产品特性C.2.7医疗器械是否处理生物材料以用于随后的再使用、输液/血或移植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处理的方式和处理的物质(如自动输液/血、透析、血液成分或细胞疗法处理)。——C.2.8医疗器械是否以无菌形式提供或预期由使用者灭菌,或其他适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医疗器械是预期一次性使用包装,还是重复使用包装;根据产品的附件是否由制造商进行微生物控制— 贮存寿命的标示;依据企业信息提供— 重复使用周期次数的限制;依据企业信息提供— 产品灭菌方法;若由制造商灭菌,应明示灭菌方法— 非制造商预期的其他灭菌方法的影响。依据产品公示的信息提供C.2.9医疗器械是否预期由用户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类型和清洁周期次数的限制。医疗器械的设计可影响日常清洁和消毒的有效性。另外,宜考虑清洁剂或消毒剂对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依据产品公示的信息提供C.2.10医疗器械是否预期改善患者的环境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温度;——— 湿度;——— 大气成分;——— 压力;——— 光线。——C.2.11是否进行测量?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测量变量和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依据产品公示的信息C.2.12医疗器械是否进行分析处理?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是否由输入或获得的数据显示结论、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和置信限。宜特别注意数据和计算方法的非预期应用。依据制产品公示的的信息,如移动医疗器械的要求是否适用C.2.13医疗器械是否预期和其他医疗器械、医药或其他医疗技术联合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识别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医疗器械、医药或其他医疗技术和与其相互作用有关的潜在问题,以及患者是否遵从治疗。本产品与药品联合使用,有可能与呼吸及麻醉系统联合使用C.2.14是否有不希望的能量或物质输出 宜考虑的与能量相关的因素包括噪声和振动、热、辐射(包括电离、非电离辐射和紫外/可见光/红外辐射)、接触温度、漏电流和电场或磁场。可能会有漏电流、接触温度、电磁辐射、噪声等 宜考虑的与物质相关的因素包括制造、清洁或试验中使用的物质,如果该物质残留在产品中具有不希望的生理效应。使用环氧乙烷进行微生物控制的部件,应考虑残留量的风险;高分子材料残留的加工助剂带来的风险 宜考虑的与物质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废物和体液的排放。——C.2.15医疗器械是否易受环境影响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操作、运输和贮存环境。这些因素包括光、温度、湿度、振动、泄漏、对电源和制冷供应变化的敏感性和电磁干扰。使用时受电磁干扰,贮存及运输时受到光、温度、湿度、振动、电源变化的影响C.2.16医疗器械是否影响环境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对能源和致冷供应的影响;—— — 毒性物质的散发;——— 电磁干扰的产生。可能C.2.17医疗器械是否有基本的消耗品或附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耗品或附件的规范以及对使用者选择它们的任何限制。液体容器、吸入附件等C.2.18是否需要维护和校准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维护或校准是否由操作者或使用者或专门人员来进行?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 是否需要专门的物质或设备来进行适当的维护或校准?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19医疗器械是否有软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软件是否预期要由使用者或操作者或专家进行安装、验证、修改或更换。有软件组件C.2.20医疗器械是否有贮存寿命限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标记或指示和到期时对医疗器械的处置。有,由制造商进行微生物控制的部件应考虑贮存有效期C.2.21是否有延时或长期使用效应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人机工程学和累积的效应。其示例可包括含盐流体泵有随着时间推移的腐蚀、机械疲劳、皮带和附件松动、振动效应、标签磨损或脱落、长期材料降解。有,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2医疗器械承受何种机械力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承受的力是否在使用者的控制之下,或者由和其他人员的相互作用来控制。——C.2.23什么决定医疗器械的寿命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老化和电池耗尽。设备老化、清洗、消毒对设备寿命的影响,电池老化导致的使用时间缩短C.2.24医疗器械是否预期一次性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器械使用后是否自毁?器械已使用过是否显而易见?部分配件可能一次性使用,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5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安全地退出运行或处置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自身处置时产生的废物。例如医疗器械是否含有毒性或有害材料,或材料可再循环使用。需要C.2.26医疗器械的安装或使用是否要求专门的培训或专门的技能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医疗器械的新颖性,以及医疗器械安装人员的合适的技能和培训。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7如何提供安全使用信息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信息是否由制造商直接提供给最终使用者或涉及的第三方参加者,如安装者、护理者、医疗卫生保健专家或药剂师,他们是否需要进行培训;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试运行和向最终使用者的交付,以及是否很可能/可能由不具备必要技能的人员来安装;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寿命,是否要求对操作者或服务人员进行再培训或再鉴定。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8是否需要建立或引入新的制造过程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新技术或新的生产规模。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医疗器械的成功使用,是否关键取决于认为因素,例如用户接口 C.2.29.1用户接口设计特性是否可能促成使用错误 宜考虑的因素是可能促成使用错误的用户接口设计特性。接口设计特性的示例包括:控制器和指示器、所使用的符号、人机工程学特性、物理设计和布局、操作层级、驱动装置的软件菜单、警示的可视性、报警的可听性、色标编码的标准化。可用性的附加指南见 IEC 60601-1-6[25],报警的附加指南见IEC 60601-1-8[26]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2医疗器械是否在因分散注意力而导致使用错误的环境中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 — 使用错误的后果;雾化量和雾化时间不符合临床治疗需求;使用雾化器无法兼容的药物进行雾化;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不符合临床治疗需求— 分散注意力的情况是否常见;依据产品实际情况— 使用者是否可能受到不常见的分散注意力情况的干扰。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3医疗器械是否有连接部分或附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错误连接的可能性、与其他的产品连接方式的相似性、连接力、对连接完整性的反馈以及过紧和过松的连接。有,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4医疗器械是否有控制接口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间隔、编码、分组、图形显示、反馈模式、出错、疏忽、控制差别、可视性、启动或变换的方向、控制是连续的还是断续的以及设置或动作的可逆性。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5医疗器械是否显示信息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在不同环境下的可视性、方向性、使用者的视力、视野和透视、和显示信息的清晰度、单位、色标编码以及关键信息的可达性。可能会有性能显示部分 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6医疗器械是否由菜单控制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层次的复杂性和数量、状态认知、位置设置、导航方法、每一动作的步骤数、顺序的明确性和存储问题,和可访问性相关的控制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规定的操作程序的影响。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29.7医疗器械是否由具有特殊需要的人使用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用户、用户的精神和体能、技能和培训、人机工程学方面、使用环境、安装要求和患者控制或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的能力。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使用者,如残障人士、老人和儿童宜给予特别的关注。为能使用医疗器械,他们的特殊需要可能包括另一个人的帮助,医疗器械是否预期由具有各种技能和文化背景的人员使用。有可能由特殊需求的使用者C.2.29.8用户界面能否用于启动使用者动作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者启动了一个已准备的动作进入一个受控的运行模式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增大了患者的风险,是否会引起使用者的注意。是,由使用者启动C.2.30医疗器械是否使用报警系统 宜考虑的因素是错误报警、不报警、报警系统断开、不可靠的远程报警系统的风险和医务人员理解报警系统如何工作的可能性。IEC 60601-1-8[26]给出了报警系统的指南。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31医疗器械可能以什么方式被故意地误用 宜考虑的因素是连接器的不正确使用、丧失安全特性或报警不能工作、忽视制造商推荐的维护。可能存在C.2.32医疗器械是否持有患者护理的关键数据 宜考虑的因素包括数据被修改或被破坏的后果。依据产品实际情况C.2.33医疗器械是否预期为移动式或便携式 宜考虑的因素是必要的把手、手柄、轮子、制动、机械稳定性和耐久性。多为便携式C.2.34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依赖于基本性能 宜考虑的因素例如是生命支持器械的输出特征或报警的运行。有关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基本性能的讨论见IEC 60601-1[23]。依赖于产品的基本性能,比如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对药业的递送能力等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2年第210号) 此指导原则已发布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类代号为6866。 二、技术审评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的命名应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中也可带有表示材质的描述性词语,如“PVC” 等。若为“一次性使用”,名称前应带有“一次性”字样。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根据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中所叙述的结构可以分为单管路型(见图1)、双管路型(见图2)。根据临床需要呼吸管路结构和材质会有所不同,例如常见的还有双管路加强筋型(见图3)、双管路可伸缩型(见图4)、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见图5)、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见图6)等。 结构示意图如下: 转换接头;2-管路; 3-机器端接头; 图1 单管路型 1-转换接头;2-Y形件;3-机器端接头;4-管路 图2 双管路型 1-转换接头;2-Y形件;3-机器端接头; 4-加强筋管路 图3 双管路加强筋型 1-转换接头;2-Y形件;3-机器端接头;4-可伸缩管路 图4 双管路可伸缩型 1-转换接头;2-Y形件;3-积水杯;4-机器端接头;5-加强筋管路 图5 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 1-转换接头;2-Y形件;3-积水杯;4-机器端接头;5-可伸缩管路 图6 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 以上所示均为常见呼吸管路的结构示意图,还可能有其他不同结构形式的呼吸管路。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1. 单管路型 单管路是为麻醉机或呼吸机与面罩之间建立一个单向气体通道。用于将麻醉机或呼吸机输出的气体通过呼吸阀输送到面罩中,供病人吸入,病人呼出的气体经面罩排出体外。 2. 双管路型 双管路是用于麻醉机或呼吸机与病人之间建立一个呼吸连接通道。其中一根管路是将麻醉机或呼吸机输出的气体输送给病人,另一根管路是将病人呼出的气体通过麻醉机或呼吸机排出体外。 含有积水杯的管路,积水杯是用于处理管路内的结露,并保持管路正常通气,降低液体再通过管路进入呼吸机内部或病人呼吸道的风险。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略)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1-200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62.2-200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2部分:锁定接头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1031-2009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表面结构 轮廓法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GB/T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6886.1-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YY/T 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YY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1040.1-2003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YY/T 0615.1-2007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第1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对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所引用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标准编制说明”中编写标准所引用或参照相关标准和资料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的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应予以执行。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用于与麻醉机、呼吸机、潮化器、喷雾器配套使用,为病人建立一个呼吸连接通道。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 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风险,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产品每项危害产生的伤害和侵害的定量或定性的风险评估。 (4)风险形成的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5)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 2.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要求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8中附录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8中附录E); (3)风险可接收准则。 (4)产品风险评估。降低风险的措施实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附录E对“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3. 主要危害的列举 依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附录E提示列举了《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危害,供审评人员参考。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1.环境控制不好 2.操作不严格 3.破损 4.时操作不规范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气道或肺部感染 生物不相容性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产生毒性或刺激对人体造成致癌作用,特别是造成内分泌的紊乱 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1.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2.材料选用不当1.可能引起管内壁微粒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2.成与所接触物质的不相容性(抗变形、低吸附、低透过) 3、对内涂层的管路可能产生微粒污染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1.使用不当 2.标识不清引起交叉感染 环境危害 环境危害贮存或运行偏离规定的环境条件贮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非正常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志1.标志不清晰、错误 2.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志错误使用 贮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不适当 (2)预先检查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叙述不适当 (4)服务和维修规范不适当 操作失误,检查不严谨,医疗器械自身存在的问题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1.由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2.吸管路临床使用易出现的问题1.吸回路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 2.吸管路与机器连接不牢,或选择长度不适当的呼吸管路1.作不规范可能导致麻醉或供氧失败,再者造成管体出现死折等问题 2.吸管路脱落或打折造成通气困难,导致使用目的失败产品材料和工艺配方不符合要求、未按工艺操作呼吸管路破裂、打折,薄厚不均匀不合理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1.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2.对重复性适用的危害1.造成重复使用 2.使用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灭菌 造成交叉感染 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规定没有产品标识或标示不清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不适当的包装没有进行包装确认造成产品污染,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超出使用寿命,产品老化功能障碍或丧失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是根据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中的技术指标要求,并结合产品的实际结构组成提出的,以下技术指标若有不适用的,应该在注册标准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1. 产品型号、规格、尺寸 应由企业根据实际产品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具体编写。对长度测量单位、标记、允差等应符合YY 0461-2003中4.4、4.8的要求。 2. 气流阻力 企业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确标示额定流量,在标示额定流量条件下气流阻力与弯曲气流阻力增加量应符合YY 0461-2003中4.5、4.8的要求。 3. 连接方式 呼吸管路的平滑端、转换接头、装配端、连有一个Y形件的呼吸管路等的连接方式,应符合YY 0461-2003中4.6的要求。 4. 泄漏 各种型号呼吸管路的泄漏速率,允差均应符合YY 0461-2003中4.7要求。 5. 顺应性 顺应性要求应符合YY 0461-2003中4.9要求。 6. 静电预防 抗静电呼吸管路与其连接一体的组件应符合GB9706.1-2007中39.3 b)规定的静电预防要求。 7. 若是重复性使用的呼吸管路应在注册标准中规定以下信息: a)重复使用的最大次数和时间,并在其推荐的寿命中应符合注册标准中的要求; b)要推荐常用的清洗、消毒和灭菌方法。 8. 若是一次性使用的呼吸管路应无菌供应、并规定无菌有效期。若是采用环氧乙烷灭菌,还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 9. 根据产品结构组成,注册标准中还应制定各组件的性能要求。 10. 呼吸管路所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16886.1规定的生物学安全试验要求。 (九)产品的检验要求 产品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一次性使用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出厂检验至少包括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无菌的检验,并应以产品的灭菌批为单位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报告是证实生产过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产品注册申请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时,若标准中无特殊规定,则应按相应执行标准要求进行全性能检验,应全部合格。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该产品可豁免临床。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不良事件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YY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YY/T 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审评人员还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 产品的主要结构和技术性能指标应与该产品注册标准上的要求一致。 2. 适用范围应由审评专家结合提供的审评资料界定。 3. 若是一次性使用的呼吸管路要明示“包装破损禁止使用”、“用后销毁”等内容。 4. 若是“无菌”供应的呼吸管路要明示灭菌方式、灭菌日期、无菌失效年月。 5. 重复性使用的呼吸管路要提供清洗、消毒或灭菌的推荐方式、重复使用的最大次数和时间。 6. 贮存方式及贮存所需要的条件应明确指出。 (十三)产品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例如:单管路型、双管路型、双管路加强筋型、双管路可伸缩型、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等基本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都基本一样,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 同一注册单元的典型产品是指在同一注册单元产品中功能最全、结构最复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中所有产品的产品。 2.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呼吸管路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基本能涵盖其他型号的呼吸管路,它的安全性、有效性等能够代表其他型式的呼吸管路。所以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呼吸管路能够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 三、审查关注点 1. 产品注册标准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主要性能是否符合YY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2. 产品技术报告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要求编写。应关注企业产品的挤出、粘接、组装、初包装等在相应净化条件下进行生产加工,必要时可要求提交《净化车间洁净度检测报告》。 3.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要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4. 产品性能自检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应检项目不得缺项。 5. 产品预期用途应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技术报告、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叙述一致。 6. 应审查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编写的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的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局令第31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五) 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六)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制定主要参考行业标准YY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二)产品的预期用途是根据YY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提出的。结合临床专家意见,预期用途为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与麻醉机、呼吸机、潮化器、喷雾器配套使用,为病人建立一个呼吸连接通道。 (三)根据YY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中所叙述的结构可以分为单管路型和双管路型;根据临床需要呼吸管路结构和材质会有所不同,例如常见的还有双管路加强筋型、双管路可伸缩型、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等。双管路加强筋型管体柔韧性比较好,不易打折、气流阻力较小。双管路可伸缩型是可随意的调节麻醉机或呼吸机与病人之间的距离,减少呼吸管路缠绕带来的麻烦。双管路含积水杯型中的积水杯是用于处理管路内的结露,并保持管路正常通气,降低液体再通过管路进入呼吸机内部或病人呼吸道的风险。 四、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人员由河南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人员、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医疗器械检验人员、临床专家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95号) 该指南已更新为:气管插管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气管插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气管插管产品,类代号现为686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气管插管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中可带有表示材质的描述性词语,如“PVC” 等,还可以根据产品结构,带有“有囊”、“无囊”等字样。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所用材料有硅橡胶、PVC(聚氯乙烯)等,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图1(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无套囊型产品由管体和连接接头组成,供临时性抢救使用,使用时间短,无法固定。有套囊型产品由管体、接头、套囊、充气管、指示气囊和单向阀组成。可以通过单向阀将套囊充起,套囊以一定压力与气管管壁卡紧,从而起到固定的目的。观察指示气囊,可以判定套囊内的压力并及时调整。 图1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产品主要用于不能自主呼吸病人或手术中需要呼吸麻醉的病人。经鼻腔和/或口腔将气管插管插入至规定深度,插入位置可通过插管上的X线可探测组件在X线机的照射下确定。气管插管用注射器通过充气腔向套囊内注入一定体积的气体,套囊充起后,除了起固定作用外,还使插管外壁与气管壁之间形成密封。注射器拔下后,通过一个单向阀关闭阀门防止球囊气体外泄,医生可通过指示球囊的瘪下或鼓起的状态来监视气囊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拔管前,先对球囊放气,然后拔管。人体的生理结构决定了经鼻插管比经口插管要相应长一些。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1-200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4233.1-199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试验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6886.1-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GB/T 16886.3-2008《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GB/T 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6-199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GB/T 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1-199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YY/T 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 0337.1-2002《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 》YY 0466-2003《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YY 1040.1-2003《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应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气管插管通过病人的口腔或鼻腔插至气管,做麻醉、输氧时的通气管道。病人通过它与外部的过滤器、热湿交换器、呼吸管道、麻醉呼吸机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持病人呼吸的系统。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 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 风险分析清单 气管插管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3《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3 附录A);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3附录D);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3《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气管插管”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气道或者肺部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超标,可能产生刺激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环境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4)服务和维修规范不适当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插管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 因食道狭窄造成的困难气管插管 拔管操作不规范 造成气道粘膜摩擦性损伤 气管插管误插入食管,导致胃内容物吸入、高碳酸血症和死亡 插管时间过长,造成咽喉部水肿、出血 加重通气困难,导致严重缺氧和高碳酸钾血症,致使插管失败 出现喉头水肿或痉挛、以及声门水肿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 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使用者出现过敏、刺激反应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气囊破裂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插管失败、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 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损伤等现象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 物理、尺寸和包装、标识的要求: 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3. 生物性能: 至少应进行无菌(若以无菌形式提供)、细胞毒性、粘膜刺激、致敏的生物学评价。 4.X显影线(若有)。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至少包括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无菌(若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检验。 型式检验报告是证实生产过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型式检验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若标准中无特殊规定,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应全部合格。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进行,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确保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虑成人、小儿的差别。 2. 明确产品种类、规格、插管的径路(经口、经鼻等)、用途。 3. 临床试验例数为受试者人数,而不是使用产品的数量。 4. 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受试者的状况和产品预期用途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例如:受试者的需要应用气管插管的时间、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等。 5. 临床对照一般采取随机同期对照的方式,即受试者随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期进行临床试验,最后将结果进行比较。应明确对照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6. 应明确进行临床研究的科室、临床负责人、参与者等信息。 7. 若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或临床文献资料的医疗器械,则应满足: (1)如果提交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临床文献资料,则应提供详细的对比说明,包括产品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材料、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禁忌症等方面的比对; (2)如果两种产品的材料不一致,如硅橡胶、PVC等,则应提供材料安全性等同的证明文件; (3)临床文献资料是指“两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8. 对临床试验中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培训。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YY 0466-2003)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根据临床试验资料、专家审评意见等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成人、小儿等); 2. 对产品可应用的途径,包括经口途径、经鼻途径等进行说明; 3. 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进行说明; 4. 对应用长时间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监护进行说明; 5. 应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6. 应提示喉部水肿、气道急性炎症及咽喉部脓肿患者慎用; 7. 应提示胸主动脉瘤压迫气管、严重出血体质的患者慎用; 8. 应提示一次性使用(若是),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9. 应提示灭菌方式(若以无菌形式提供)。 (十三)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1.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2. 注册单元划分是以品种相同与否进行划分,同品种的不同技术结构,同品种的不同型号为一注册单元。 3. 申报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上市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并用于同一用途。 例: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 经过审查申报材料知:1、产品材料为PVC;2、产品用途是对不能自主呼吸的患者提供呼吸通道;3、结构为有囊、双腔。 则由以上信息可知该产品为“呼吸麻醉或通气用气管插管”,属于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十四) 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现有两种气管插管: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和无囊常用型气管插管,如果通过申报资料知两种类型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生物、化学指标一致,而前者的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后者的指标,能够代表两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则由此可以确定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为这两种产品的典型产品。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气管插管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局令第31号); (六)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工作原理的制定征求了全国医用输液器具和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本内容主要依据行业标准YY0337.1-2002《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应按照最新版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二)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综合了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及临床专家的意见。 (四)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0316-2003中附录D进行。 (五)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查找。 四、其他产品 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的其他呼吸麻醉或通气用气管插管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专业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口咽/鼻咽通气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2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口咽/鼻咽通气道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口咽/鼻咽通气道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口咽/鼻咽通气道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口咽/鼻咽通气道是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08-06-06的口咽/鼻咽通气道,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Ⅱ类。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具有特殊功能的通气道,如需配合呼吸设备使用的喷射鼻咽通气道。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建议使用“口咽通气道、鼻咽通气道”作为产品名称核心词,以使用形式、提供方式等作为特征词,例如,一次性使用口咽通气道、无菌鼻咽通气道。产品名称宜使用中文。 2.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口咽/鼻咽通气道注册单元划分建议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进行,并着重考虑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因素,如: (1)主要制造材料不同的口咽/鼻咽通气道,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灭菌方式不同导致性能指标不同的口咽/鼻咽通气道,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3)产品使用方式不同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口咽通气道和鼻咽通气道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维持上呼吸道通畅:对于麻醉病人或昏迷病人,支持舌维持上呼吸道通畅的口底和咽部肌肉松弛,舌向后坠入咽后壁,从而导致上呼吸道梗阻。当经口腔或单侧鼻腔插入口咽/鼻咽通气道后,其前端支撑咽后壁,可快速解除或缓解患者上呼吸道通气不畅或梗阻,达到上呼吸道通气目的。 2. 产品结构及组成 产品为带有凸缘端的通气道,通常由高分子材料聚氯乙烯(PVC)、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硅橡胶等材质制成。应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附件,并提供相应的结构图示。在图示中标识各部件的名称、重要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常见产品如图1、图2。 图1 口咽通气道 图2 鼻咽通气道 3. 原材料 描述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明确产品所有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粘合剂(如适用)、着色剂(如适用)等。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 4. 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5. 包装说明 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6. 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7. 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异同。 8.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1)适用范围:供建立口咽/鼻咽通气道,防止舌后坠引起气道阻塞用。适用范围可在参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描述基础上,结合产品设计特点,进一步明确。 (2)禁忌证:明确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信息。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疾病、部位、人群等。口咽通气道的禁忌证不限于咽喉水肿、气管内有异物、哮喘、咽反射亢进、呕吐频繁且量大、门牙具有折断或脱落风险、饱胃、呼吸肌麻痹、中枢性呼吸衰竭、下呼吸道梗阻、需要进行机械通气的患者、对原材料材质过敏者;鼻咽通气道的禁忌证不限于鼻气道阻塞、鼻骨骨折、明显鼻中隔偏移、凝血机制异常、脑脊液耳鼻漏、饱胃、颅脑损伤、对原材料材质过敏者等。 9. 不良事件情况 申请人应跟踪整理产品的不良事件、召回、警戒等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输入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三)非临床资料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可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插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等所引起的危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 产品技术要求 口咽通气道产品宜符合YY/T 0977《麻醉和呼吸设备 口咽通气道》等相关标准,鼻咽通气道产品可参考YY/T 0977《麻醉和呼吸设备 口咽通气道》,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同时还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应与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并提供结构示意图(如图3、图4)。 1-口颊部分;2-加强插入物,若提供;3-法兰盘端;4-通气道 图3 口咽通气道结构示意图 1-翼缘;2-接头;3-加强筋,若提供;4-通气道 图4 鼻咽通气道结构示意图 (2)性能指标 口咽通气道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应包含外观、设计、尺寸(长度、内径)、规格标识、颜色编码(如适用)、抗扁瘪、内腔畅通性、微生物限度(如适用)、无菌、耐腐蚀性(如适用)、化学性能(重金属、酸碱度等)、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 鼻咽通气道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应包含外观、设计、尺寸(长度、内径)、规格标识、接头要求(如适用)、病人端斜面角(如适用)、颜色编码(如适用)、内腔畅通性、抗扁瘪(如预期连接负压设备)、X射线不透性(如适用)、耐腐蚀性(如适用)、微生物限度(如适用)、无菌、化学性能(重金属、酸碱度等)、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 (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必要时可以附录形式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 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如申报产品包含多个规格,建议选择最小号作为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口咽/鼻咽通气道的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差异性检测。应关注典型型号/规格不一定是临床常用型号/规格。 4. 产品性能研究 (1)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研究资料。 (2)提供申报产品的性能研究资料。可选择典型型号/规格进行性能研究并提供合理性说明,确定研究项目所用样本数量应考虑统计学和产品风险等因素,并对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 产品性能指标可参考YY/T 0977《麻醉和呼吸设备 口咽通气道》、YY/T 1040.1《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标准制定,性能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YY/T 0977《麻醉和呼吸设备 口咽通气道》标准所列项目。如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需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如产品有特定设计,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若有随口咽/鼻咽通气道一起申报的附件,无论附件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均需将附件的性能指标制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5. 生物学特性研究 终产品中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按照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要求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当包括: (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可沥滤物和/或蒸发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 (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 (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 (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本指导原则中的口咽/鼻咽通气道属于与黏膜短期接触的表面接触器械,若开展生物学评价试验,至少应进行细胞毒性试验、致敏反应试验、刺激试验。 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要求进行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至少应详细说明包括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的原材料及其来源、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适用范围、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等同性比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6. 灭菌工艺研究 参照 GB 18279.1《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 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 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标准的要求,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方式、灭菌工艺过程对于口咽/鼻咽通气道产品的影响。 (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环氧乙烷解析的研究资料。 7. 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货架有效期 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有效期验证方案中应设定验证项目、验证方法及判定标准。验证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 (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 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储存条件下,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企业需提交产品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 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依据GB/T 19633、GB/T 4857系列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或洁净控制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 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8. 其他资料 口咽/鼻咽通气道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内容除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外,还需符合YY/T 0977《麻醉和呼吸设备 口咽通气道》、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应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说明书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应与综述资料等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型号/规格的表述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储存和运输条件不应超出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范围。 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产品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手术规程,禁止违规作业,仅供专业人员使用。 2. 医生应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身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规格的口咽/鼻咽通气道。 3. 建议提示口咽/鼻咽通气道留置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避免感染或产生生物学风险。 4. 禁止超出适用范围使用该器械。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48号[Z].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2007年345号[Z]. [12]GB 18279.1,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 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 [13]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系列标准[S]. [14]GB/T 4857,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系列标准[S]. [15]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系列标准[S]. [16]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系列标准[S]. [17]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8]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9]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0]YY/T 0977,麻醉和呼吸设备 口咽通气道[S]. [21]YY/T 1040.1,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3年第8号) 该指南已更新为: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的一般要求,审评人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并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补充要求。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主要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类代号现为685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按作用原理和适用范围应命名为“一次性使用鼻氧管”。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可由氧源接头、输氧管、鼻塞、耳挂固定及氧气湿化装置等组成。 图1 图2 图3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通过氧源接头连接于氧气吸入器出氧端,鼻塞放置或固定于吸氧者鼻孔处,当开启氧气吸入器氧流开关氧气经输氧管输入鼻腔;配置氧气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氧气可被加湿后吸入。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 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 8368-199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GB 14232-1993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GB 15593-1995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 18279-2000医疗器械 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GB/T 16886.7-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YY 0114-1993医用聚乙烯YY/T 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 1107-2003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制造商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即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用于吸氧时氧源与吸氧者之间的氧气直接输送或湿化后输送。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 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鼻氧管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 风险分析清单 鼻氧管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8附录D); (2)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鼻氧管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 添加其他化学物质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湿化液:添加未经安全验证的其他化学物质,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添加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环境 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与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有 关 的 危 害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成人小儿或新生儿混用; 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导致氧气未能输入鼻腔 吸氧效率降低、鼻孔或耳挂固定处皮肤损伤 氧气泄漏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已变质的产品被使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不能实现预期输氧功能、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如输氧管破损、连接松动等)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管路老化破损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需要评价的性能要求,其中部分性能要求给出了定量要求,其他性能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 外观 输氧管应透明,无明显杂质、斑点、气泡。 2.规格尺寸 企业应明确指出申报产品所包含的规格尺寸和允差要求。 3.强度 鼻氧管和各部件连接处的连接强度应能达到15N静拉力不断裂或松动。 4.物理性能 4.1 鼻氧管须通畅,并能在正常氧气压力下保证不少于15L/分的氧流量通过。 4.2 鼻氧管应无明显泄漏,输氧过程氧气的损失量≤5%。 5.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6. 生物性能 至少应进行无菌、皮肤刺激、致敏的生物学评价。 7. 湿化装置 配置氧气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1 湿化器装置(瓶)应透明。 7.2 湿化装置腔体内部应能承受0.40 MPa压力无破损。 7.3 湿化装置和湿化液应无菌。 7.4 湿化液应为纯化水或生理盐水;湿化器配件和湿化液中不应添加用于实现无菌、抑菌目的的其他化学物质或药物。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至少包括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无菌的检验。 型式检验报告是证实生产过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型式检验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若标准中无特殊规定,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应全部合格。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根据《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的规定,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可以豁免临床试验,但应提交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说明。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鼻氧管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不通畅、氧气泄露、湿化装置破裂等。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1.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标准代号。 (4)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及结构、组成。 (5)产品主要性能。 (6)产品适用范围。 (7)说明书中至少应有以下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a.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b.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 c.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d.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包装标志、生产日期、灭菌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 e.产品贮存条件和方法。3.说明书、包装标识不得有以下内容: (1)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的语言; (2)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能相比的语言; (3)含有“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的语言; (4)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标签和包装标识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0466-2003《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等标准的要求。 (十三)产品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普通型和配置氧气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举例: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与普通鼻氧管相比,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性能指标要求更高,生物、化学、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普通鼻氧管产品的指标,能够代表其安全性、有效性。所以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与普通鼻氧管作为一个注册单元时,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应作为这个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 三、审查关注点 (一)目前,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安全性重点取决于材料和无菌。注册标准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内容的重点为是否符合GB 15593-1995《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YY0114-1993《医用聚乙烯》和GB 18279-2000《医疗器械 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产品技术报告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要求编写,重点关注企业产品的挤出、注塑、组装、初包是否在相应净化条件下进行生产加工,必要时提交《净化车间洁净度检测报告》。 (三)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要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产品性能自检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应检项目不得缺项,检验结论及意见等。 (五)产品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技术报告、安全风险管理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叙述的是否一致。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四)《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五)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 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主要技术指标的制定参考了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征求多家临床护理专家和生产厂家的意见,由于近年各类配置湿化装置的一体式鼻氧管逐渐增多,增加了对所配置湿化装置的相关要求,其内容主要依据YY 1107-2003《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医院护理操作常规对湿化瓶、湿化液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 (二)国家尚未制订该产品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指导原则给出了现行相关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三)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0316-2008中附录D进行。 (四)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查找。 四、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人员、专业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20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供临床吸引痰液用。通常由有端孔、带有机器端和病人端的导管、转换接头或带残留真空装置的接头组成,导管可采用聚氯乙烯、天然胶乳、硅橡胶、橡胶材料制成,转换接头或带残留真空装置的接头可相应采用聚氯乙烯、硅橡胶或MD型聚氯乙烯制成;导管按材质、管径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与规格,产品应无菌形式提供。可与真空负压系统或设备连接,供呼吸道吸引痰液等用。不包括没有端孔的多腔呼吸道吸引导管。产品性能指标采用下列参考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如:YY 0339—20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中可带有表示材质等描述性词语,例如“硅橡胶”、PVC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所用材料有聚氯乙烯、天然胶乳、硅橡胶、橡胶(不适用于YY 0339—2009标准)材料等。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下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吸痰管连接吸引器根据病人情况调整负压,经口腔,鼻腔,人工气道(气管切开术)将呼吸道的分泌物吸出,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不同原材料产品应分不同注册单元。无菌和非无菌产品应分不同注册单元。不同灭菌方式、不同使用性能产品应分不同注册单元。 例如:普通型、头部呈弯型、带真空控制装置的基本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都基本一样,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5812.1—2005《非血管内导管 第1部分:一般性能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3—2008《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6—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GB/T 16886.1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 0339—20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查阅其提交的研究资料,对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供临床吸引痰液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吸痰管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安全性特征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吸痰管”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使用时局部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乳胶:可溶性蛋白质、加工助剂残留量大,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度超标,可能产生刺激。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局部或者交叉感染。环境 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规范不适当 (3)说明书过于复杂 (4)维修规范不适当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造成粘膜摩擦性损伤。 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吸痰效果。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后使用。 使用者出现刺激反应。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重复使用引起感染。 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只限一次性使用。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损伤等现象。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 生物相容性研究 按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GB/T 16886.1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等要求提交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 2. 灭菌工艺研究 按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GB 18281.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YY/T 1267—2015《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医疗器械的材料评价》、YY/T 0698系列标准等要求提交环氧乙烷灭菌研究资料。 3. 效期和包装研究 按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YY/T 0681.2—2010《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2部分:软性屏障材料的密封强度》、YY/T 0681.3—2010《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3部分: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YY/T 0681.4—2010《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4部分: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等要求提交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要求编写。 本条款给出一次性使用吸痰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YY 0339—20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YY 0339—2009《呼吸道用吸引导管》等适用的、相应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1. 物理性能: 包括尺寸、设计、连接牢固度、管身耐负压、X显影线(若有)、真空控制装置(若有)、机器端、病人端等; 2. 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3. 生物性能: 若以无菌形式提供,应进行无菌检验。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辅剂、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验证报告。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一次性使用吸痰管属于《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下称《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吸痰管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不通畅、渗漏、脱落等。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根据临床评价资料、专家审评意见等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成人、小儿等); 2. 应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3. 应提示一次性使用(若是),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4. 应提示灭菌方式(若以无菌形式提供)。 5. 应提示灭菌有效期及超期禁止使用。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是否执行了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性能指标的确定能否满足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GB/T 16886系列标准的要求。可接受准则是否合理。 (三)灭菌和包装验证资料是否根据适用情况,按照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GB 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YY/T 0698.3—2009《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3部分:纸袋(YY/T 0698.4所规定)、组合带和卷材(YY/T 0698.5所规定)生产用纸 要求和试验方法》等系列标准进行。 (四)临床评价资料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2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麻醉面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麻醉面罩的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麻醉面罩产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和重复使用的麻醉面罩、无菌和非无菌麻醉面罩。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13(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麻醉面罩)。 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应以体现产品的特性、使用特点和预期用途为基本准则,如“麻醉面罩”、“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13。 2. 型号、规格 麻醉面罩可按材质、设计、技术参数、预期用途、辅助功能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典型麻醉面罩产品通常为带有单向阀的气囊结构,其结构示意图(图1)及实物照片(图2)如下所示: 1-气囊 2-挂钩 3-罩体 4-单向阀 5-接头 图1 典型麻醉面罩结构示意图 图2 典型麻醉面罩实物照片 除典型产品外,其他类型产品如预充气式、拢边式、可脱卸式、插管式产品图片如下所示(图3)。 图3 其他类型麻醉面罩实物照片 3.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麻醉面罩产品的注册单元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具有辅助功能的产品,如其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与主功能具有显著差异时,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插管式麻醉面罩仅是在罩体处预留插口,可与常规产品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一次性使用的预充气式、拢边式、可脱卸式麻醉面罩可与常规产品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无菌与非无菌麻醉面罩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重复使用麻醉面罩和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产工艺及使用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麻醉面罩可采用聚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硅橡胶、热塑性弹性体(如TPE、TPU)等适宜的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由罩体、接头及气囊(或密封垫)组成,可配有挂钩和固定带。 2.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麻醉面罩通常由罩体、接头及气囊(或密封垫)组成,覆盖于患者口鼻部位,用于连接呼吸管路实行麻醉气体输送,供病人吸入麻醉气体。 描述其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如插管式麻醉面罩。 3. 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 适用范围:用于连接呼吸管路实行麻醉气体输送,供病人吸入麻醉气体。 禁忌证: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4.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麻醉面罩气囊漏气、破裂;单向阀失效导致气囊漏气;面罩罩体与气囊粘结部位分离;面罩接头与麻醉呼吸管路不匹配等。 5. 研发背景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宜提供其上市情况;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与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的主要风险 表2是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产品自身特点列出的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风险的不完全清单,麻醉面罩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表2所列危险(源),还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收益大于风险。 表2 产品主要危险(源) 危险(源)的分类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源)生产环境控制不好;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使用时操作不规范。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产品清洁度不好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原材料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后处理未达到要求。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环境危险(源)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交叉感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包装破损无法识别;操作要点不突出;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4)服务规范不适当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规格型号选择不合理。面罩与管路接头不匹配,无法连接使用;与患者面部不吻合,造成气体外泄。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对重复性适用的危害。一次性使用产品的重复使用,或重复性使用产品使用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灭菌,从而造成交叉感染。对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危害警告不适当。产品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灭菌,产品的非预期或超范围使用,引起患者感染。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险(源)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麻醉面罩气囊破裂、单向阀失效、面罩罩体与气囊粘结部位分离。无法使用,造成气体外泄。没有标识可重复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次数限制及适宜的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2. 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等。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用性相关研究资料。 (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产品首次注册时应根据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的接触性质、接触时间,按照GB/T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进行评价,若进行生物学试验,至少应进行体外细胞毒性试验、皮肤刺激试验、致敏试验。 重复性使用产品应确认产品在经过相应的清洗、消毒或灭菌程序处理及宣称的最大使用次数后仍能满足生物相容性要求。 (3)灭菌工艺研究 以无菌形式供应的产品,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并对残留毒性提供研究报告。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对于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提供终端用户消毒或灭菌方面的研究资料,包括对重复消毒或灭菌的最大次数进行研究。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照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系列标准。 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真实下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研究其有效期验证的,应以实时老化方法测定和验证,如:预充气式麻醉面罩不宜通过加速老化试验确定产品有效期。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可参考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YY/T 0698.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系列标准提供研究资料。 申报产品如为重复使用,应明确重复使用的最大次数及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相应的储存方式和最长储存时间,并提供按照该程序处理后仍能满足相关性能要求的验证资料。 (5)其他 提交原材料与预期接触的气体及麻醉剂相容性研究资料。原材料与已上市产品相同的,可通过已有的文献、数据和信息资料进行说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和分析评价资料。 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与《目录》的对比、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及支持性资料。 3. 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麻醉面罩基本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产品技术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 外观 尺寸及允差 接头 应符合YY/T 1040.1的要求 面罩密封性(如泄漏、气流阻力、压力降等) 面罩容积 各粘结件间连接牢固度(如适用) 气囊气密性(如适用) 单向阀的要求(如适用) 配件的要求(如挂钩、固定带等) 重复使用产品在宣称使用方式及最大使用次数后仍能满足所有物理性能要求 无菌或微生物限度要求 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学性能要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企业对宣称的所有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均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4. 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气囊式麻醉面罩与拢边式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应分别进行检验;预充气式麻醉面罩与充气式麻醉面罩在气囊技术结构方面存在差异,应进行差异性检验;插管式麻醉面罩与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相比,如仅增加了插口相关工艺,其他方面均一致的情况下可覆盖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 产品的主要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2. 无菌产品应注明灭菌方式。 3. 注明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原材料,并对材料过敏者进行提示。 4. 面罩使用部位如有创面应预先采取保护措施。 5. 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6. 产品有效期若是通过加速老化试验获得,应标明。 7. 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并明确禁止重复使用。 8. 重复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可供使用的最大次数和建议的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 9. 重复性使用产品应说明记录重复性使用次数的方法。 10. 使用前应对产品外观以及单向阀、气囊气密性进行检查。 11. 标签或随附文件中注明麻醉面罩接头规格。 (六)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 应当明确麻醉面罩生产工艺流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2.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麻醉面罩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 [7]《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 [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第71号)[Z]. [10]《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1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19年第99号) [12] 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 [13] 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S]. [14] GB/T 1962.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5]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16] 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17]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8]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19] 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20]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1] GB/T 16886.1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S]. [22] 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S]. [23] YY 0635.1,《吸入式麻醉系统 第1部分:麻醉呼吸系统》[S]. [24] YY 0671.2,《睡眠呼吸暂停治疗 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S]. [25] YY/T 0313,《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26] 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7] YY/T 046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系列标准[S]. [28] 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9] YY/T 0698.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S]. [30] YY/T 0802,《医疗器械的灭菌 制造商提供的处理可重复灭菌医疗器械的信息》[S]. [31] YY/T 1040.1,《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32] WS/T 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S].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四、编写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41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YY 0671.2《睡眠呼吸暂停治疗 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标准中的面罩。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关于泡沫敷料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08-06-11。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按作用原理和适用范围应命名为“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 2. 注册单元划分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时需参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鼻罩、口罩、口鼻罩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 结构组成 产品通常由鼻罩、口罩或口鼻罩主体,固定头带、气路接口、排气口、防窒息阀等组成;直接与患者面部接触,经鼻腔和/或口腔通气的界面连接装置。 图1 鼻罩 图2 口罩 图3 口鼻罩 (二)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申请人需要提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并说明产品为了符合适用的各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说明理由。 (三)综述资料 1. 工作原理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通过呼吸管路连接正压通气呼吸机,罩体固定于使用者鼻部,口部或面部,使正压气流经鼻和/或口输入气道,以此作为使用者接受治疗压力的接口。 2. 作用机理(略) 3. 适用范围 用于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改善通气和睡眠治疗等无创通气支持。 3.1 使用类型 多患者重复使用、单一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 3.2 适用人群 如成人、儿童、幼儿。本规范未考虑新生儿的相关要求。 3.3 适应症 适用于鼾症、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睡眠呼吸暂停合并慢阻肺(COPD)、各种系统疾病导致的轻中度慢性或急性呼吸衰竭患者的治疗。此类设备均不可用于生命支持。 注:不含防窒息阀和排气口的口罩、口鼻罩仅适用于具有主动呼气阀、安全活瓣系统、警报装置的双回路医用呼吸机,不能用于家用。 4. 禁忌证 意识障碍;呼吸微弱或停止、心跳停止;无力清洁气道或具有较高的误吸风险、严重的脏器功能不全;未经引流的气胸或纵膈气肿;严重腹胀、肠梗阻;上气道或颌面部损伤、术后、畸形致上呼吸道梗阻;不能配合NPPV(无创正压通气)或鼻(面)罩不适;近期食管、胃肠道手术或出血。 口罩和口鼻罩另有:贲门括约肌功能受损、大量逆流、咳嗽反射作用受损及食管裂孔氙;行动或反应迟缓。 5. 警示信息 以下情况应慎用:幽闭恐惧症患者;胸部X线或CT检查发现肺大疱;血压明显降低(血压低于90/60 mmHg),或休克时;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血流动力学指标不稳定者;脑脊液漏、颅脑外伤或颅内积气;急性中耳炎、鼻炎、鼻窦炎感染未控制时;青光眼;近期眼科手术或眼睛干涩。 6. 预期使用环境 应明确使用场所,如医院、家庭等使用场所。 特殊环境应进一步说明,如旅行、高原或野外环境及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等。 7. 可联合使用的其它医疗器械 医用湿化器、雾化器、热湿交换器、过滤器、内窥镜、双水平正压设备、自调节设备等,或附加供氧口、排气口。 8. 不良事件情况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面罩罩体与接头分离、罩体对面部的压力性溃疡、致患者牙齿肿痛等。 9. 包装说明 申报产品需要描述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情况,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 (四)非临床资料 1. 产品风险分析 1.1 风险分析方法 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面罩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等。 1.2 风险分析清单 面罩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确定危害分析是否全面; 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面罩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1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污染,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生物不相容性使用乳胶 添加其他化学物质添加未经安全验证的其他化学物质,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添加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环境 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与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有 关 的 危 害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成人儿童或幼儿混用; 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导致气流未能输入呼吸道、气流泄漏、压疮、幽闭恐惧、气体进入胃肠道引起腹胀对一次性使用面罩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产品标识没有明确 造成重复使用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对多患者重复使用的面罩灭菌消毒方式说明不充分引起感染、交叉感染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重复使用的面罩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规定没有产品标识或标示不清; 超出使用寿命,产品老化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不适当的包装没有进行包装确认造成产品污染,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 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 产品技术要求 3.1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2 相关产品标准 YY 0671.2睡眠呼吸暂停治疗 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YY 1040.1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制造商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3.2 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产品需要评价的性能要求,其中部分性能要求给出了定量要求,其他性能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表3 面罩分类及详细技术指标要求 面罩分类中文名称鼻罩口罩、口鼻罩含防窒息阀不含防窒息阀和排气口1.外观各组成部件齐全,表面无脏污、变形、损伤。面罩上的印字清晰,包装封口处牢固,无任何位置开裂。2.面罩接头圆锥接头:满足YY 1040.1或YY 1040.2的15mm或22mm的外锥(或内锥)接头; 非圆锥接头:满足与管路或附件连接的功能测试要求。3.气阻(压力降)参照执行标准 YY0671.2附录C测试值4.排出气流参照执行标准 YY0671.2附录B测试所得曲线5.防窒息阀压力不适用开启压力应小于面罩最小额定压力不适用6.单一故障状态下的呼吸——吸气和呼气阻力不适用流量为-50L/min或+50L/min时,气阻不应超过10hPa(10cm H2O)/(L/s)不适用7.CO2重复呼吸正常状态在最小额定压力、5hPa(5cm H2O)和10hPa(10cm H2O), CO2相对浓度增加不超过20%在最小额定压力、5hPa(5cm H2O)和10hPa(10cm H2O), CO2相对浓度增加不超过20%不适用单一故障状态不适用CO2相对浓度增加不超过60%不适用8.振动和噪声1m处A计权声压水平不超过50dB(A)9.死腔容量(如适用)测量同型号面罩各规格空间相对大小(mL)。10.呼吸系统过滤(如适用)应遵循相关标准(如 YY/T 0753.1和YY/T 0753.2)的要求。11.与其他医疗器械联用时的性能变化(如适用)气阻(压力降)、排出气流、振动和噪声12.微生物试验(若适用)应按照 GB 15979或GB 15980要求,a)细菌菌落总数≤20cfu/g; b) 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不得检出;c) 真菌菌落总数:不得检出。13.无菌(若适用)按照GB/T14233.2规定方法进行,应无菌。14.环氧乙烷残留(若适用)按照GB/T14233.1规定方法进行,每只面罩的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15.化学性能(如适用)按照GB/T14233.1规定方法进行,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应符合要求。16.生物性能应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进行至少如下评价:细胞毒性、皮肤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 4. 产品检验及典型性样品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申报注册法规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应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其他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如果检测结果不能覆盖本注册单元,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 举例:同型号面罩大号规格的生物、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小号规格产品的指标,能够代表其安全性、有效性。所以同型号大号规格与小号规格作为一个注册单元时,大号规格应作为这个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 5. 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 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及制定依据、灭菌验证等。不同原材料、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应分别开展相关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5.1 产品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 产品各部件的使用性能均应进行研究和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符合临床使用要求。描述不同尺寸、结构的制定依据和理由。常见性能研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要求中条款,对于气阻、排出气流、死腔容量等项目也宜开展专门研究。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的,应提供相应研究和验证资料。 5.2 毒性物质残留研究 申报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如荧光增白剂等,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5.3 生物学特性研究 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或《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选择生物学评价路径并实施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终点至少包括细胞毒性、皮肤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生物学评价资料需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如需开展生物学试验,建议参考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进行。 5.4 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5.5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5.5.1 若申报产品为无菌提供,应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5.5.1.1 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5.5.1.2 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5.5.1.3 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5.5.1.4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 5.5.2 若申报产品可重复使用,应提供终端用户消毒或灭菌方面的研究资料,包括对重复消毒或灭菌的最大次数进行研究。 5.6 动物试验研究 通常不必要开展动物试验。 5.7 其他资料 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6. 非临床文献 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资料。 7. 其他资料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已经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宜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模拟使用对比验证研究以证明其等同性。除模拟使用外,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 8. 原材料控制 原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粘接剂、添加剂及相应加工助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不锈钢或合金牌号、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 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各原材料来源、质量控制要求及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等。原材料参考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等。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 9. 稳定性和包装研究 应提供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包括货架有效期、运输稳定性等。在有效期研究中应监测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检测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医疗器械,需进行生物学评价。考虑加速/实时老化对于终产品的影响,还应通过无菌检测或包装完整性检测证明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无菌状态。不同灭菌方式、不同包装材料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有效期验证和包装研究。 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国内、国际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ISO 11607系列标准、ASTM D4169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 申报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 需要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造成不利影响。 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生物相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等。 申报产品如为重复使用,应明确重复使用的最大次数及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相应的储存方式和最长储存时间,并提供按照该程序处理后仍能满足相关性能要求的验证资料。 (五)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下分类编码为08-06-11的面罩,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对于《目录》以外的面罩,需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六)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包装上的标签、面罩或附件上的标识、和/或产品说明书(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 说明书(随机文件)中对产品的描述还应包括: 2.1.1 应明确该产品不能用于生命支持; 2.1.2 应明确儿童使用时的特殊要求; 2.1.3 任何面罩和附件的预期使用寿命; 2.1.4 面罩清洗消毒的处理或重复处理的方法,应包含可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的次数,来表示面罩的预期使用寿命。 2.1.5 如果可重复使用: —— 如灭菌,应明确包装方法应与灭菌处理和医疗器械具有相容性; —— 未按随机文件规定的清洗频率、清洗方法、清洁剂使用或超出处理循环次数对材料和性能存在负面影响的警告。 2.1.6 任何特殊的储存和/或搬运条件; 2.1.7 对面罩和附件在使用寿命末期进行适当处置的声明。 2.1.8 为使用者(医生)提供的信息,以便其统治患者任何潜在的不良反应和任何可能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2.1.9 如果包含多个部件,正确组装这些部件的必要说明; 2.1.10 任何特殊的警告和/或采取的预防措施; 2.1.11 防止任何排气口堵塞行为的警告; 2.1.12 面罩和附件使用前所需的任何进一步的处理和操作的详细信息; 2.1.13 验证面罩和附件已恰当安装并可以正确、安全使用的必要信息,以及保证在任何时候安全正确使用所需的有关校准和维护内容与维护周期的详细信息; 2.1.14 提供使重复呼吸风险最小化的方法; 2.1.15 关于面罩或附件定期保养的内容与周期的信息,包括在面罩或附件的期望寿命中易损部件的更换信息; 2.1.16 任何特殊的操作说明; 2.1.17 工作压力范围内的压力流量曲线; 2.1.18 面罩(包含所有部件)的额定压力范围; 2.1.19 在流速为50L/min和100L/min条件下,通过测量面罩和患者连接口之间的压力降得到的气阻; 2.1.20 防窒息阀的开启压力和关闭压力(如适用); 2.1.21 当防窒息阀打开与大气接通时,面罩吸气和呼气的气阻(如适用); 2.1.22 面罩和附件引起的A计权声功率水平和距其1m处的A计权声压水平。 2.2 如果适用,包装标签、面罩或附件的标识,和/或随机文件应包括以下信息: 2.2.1 序列号或批号; 2.2.2 面罩和所有应用附件安全使用期限,以年月日标识; 2.2.3 关于与其他医疗器械一起使用时面罩性能变化的说明; 2.2.4 如果是无菌包装,应符合YY/T 0466.1中关于无菌、灭菌标识的规定; 2.2.5 关于灭菌包装(材料)损坏后和重复灭菌的方法细节的必要说明。如产品不能重复灭菌,应当注明“不得二次灭菌符号”; 2.2.6 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 2.2.7 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包装标志、生产日期、灭菌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 2.2.8 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2.2.9 非灭菌产品应当注明“非灭菌”符号。 3. 说明书、包装标识不得有以下内容: 3.1 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的语言; 3.2 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能相比的语言; 3.3 含有“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的语言; 3.4 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3.5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标签和包装标识 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标准的要求。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345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13]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4]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5]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S]. [16] GB/T 3767,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 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S]. [17] GB/T 14574,声学 机器和设备噪声发射值的标示和验证[S]. [18]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19] 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 [20]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1]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S]. [22]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23]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4]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 [25]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S]. [26]GB 15980,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S].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注册审查 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上一版本为2012年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Ⅱ类的呼吸管路,分类编码为08-06-02。通常为“人”字形或“一”字形结构的波纹管,部分管路可以做轴向伸缩,人字形结构的管路由吸气支路和呼气支路组成,一般由塑料或硅橡胶材料制成的。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带加热丝具有加热功能的呼吸管路,有加热功能的呼吸管路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内容。产品用于麻醉机、呼吸机接口与供氧面罩的管路连接。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可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一次性使用呼吸管路、重复性使用呼吸管路、无菌呼吸管路、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等。若为一次性使用,名称应带有“一次性使用”字样。若为重复性使用,名称可带有“重复性使用”字样。若为无菌,名称应带有“无菌”字样。 2. 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02。 3.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的注册单元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如:单管路型、双管路型、双管路加强筋型、双管路可伸缩型、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等基本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都基本一样,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例如:产品因提供形式不同,如:无菌、非无菌、一次性使用和重复性使用,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4. 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等)和描述说明(如材质等)。 5. 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申请表、术语、缩写词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符合性声明等。 (二)综述资料 1. 结构和组成 产品通常为“人”字形或“一”字形结构的波纹管,部分管路可以做轴向伸缩,人字形结构的管路由吸气支路和呼气支路组成,一般由塑料或硅橡胶材料制成的。根据YY/T 0461《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中所叙述的结构可以分为单管路型(见图1)、双管路型(见图2)。根据临床需要呼吸管路结构会有所不同,例如常见的还有双管路加强筋型(见图3)、双管路可伸缩型(见图4)、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见图5)、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见图6)等。 结构示意图如下: 1-转换接头;2-管路;3-机器端接头图1 单管路型1-转换接头;2-Y形件;3-机器端接头;4-管路图2 双管路型1-转换接头;2-Y形件;3-机器端接头; 4-加强筋管路 图3 双管路加强筋型1-转换接头;2-Y形件;3-机器端接头;4-可伸缩管路图4 双管路可伸缩型1-转换接头;2-Y形件;3-积水杯;4-机器端接头;5-加强筋管路图5 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1-转换接头;2-Y形件;3-积水杯;4-机器端接头;5-可伸缩管路图6 双管路可伸缩积水杯型 以上所示均为常见呼吸管路的结构示意图,还可能有其他不同结构形式的呼吸管路。 2. 型号规格 应从结构组成、原材料、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详细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异同点。应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型号规格的不同之处加以描述。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方式、划分依据。 3. 产品工作原理 3.1 单管路型 单管路是为麻醉机或呼吸机与面罩之间建立一个单向气体通道。用于将麻醉机或呼吸机输出的气体通过呼吸阀输送到面罩中,供病人吸入,病人呼出的气体经面罩排出体外。 3.2 双管路型 双管路是用于麻醉机或呼吸机与病人之间建立一个呼吸连接通道。其中一根管路是将麻醉机或呼吸机输出的气体输送给病人,另一根管路是将病人呼出的气体通过麻醉机或呼吸机排出体外。 含有积水杯的管路,积水杯是用于处理管路内的结露,并保持管路正常通气,降低液体再通过管路进入呼吸机内部或病人呼吸道的风险。 4. 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 适用范围:用于麻醉机、呼吸机接口与供氧面罩的管路连接。 禁忌证:无。 5. 研发背景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宜提供其上市情况;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与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适用范围、有效期等方面的异同。 6. 包装说明 应提供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如描述产品包装的材料,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等。如有多层包装,应对每一层包装分别进行描述。如有配件,还应提供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 7.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气体泄漏、接头接口破裂、连接处不牢固、破损等。 注册申请人应跟踪整理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召回、警戒等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输入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生产和生产后信息。产品风险分析应包含产品原材料选择、设计开发、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存储、使用和最终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注册申请人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附表中主要危险(源),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详述危险(源)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险(源)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确保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受益大于风险。 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 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性能指标应符合YY/T0461《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 3.1 尺寸 3.2 气流阻力 3.3 连接方式 3.4 泄漏 3.5 弯曲气流阻力 3.6 顺应性 3.7 静电预防 3.8 若非无菌供应,应规定微生物限度指标。 3.9 若无菌供应,应规定无菌性能指标,采用环氧乙烷灭菌,还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 企业对宣称的所有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均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出具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上应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齐全、风险最高的型号规格作为典型性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所有产品,除选择典型性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需选择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4.1 同一注册单元的典型产品是指在同一注册单元产品中功能最全、结构最复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中所有产品的产品。 4.2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呼吸管路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基本能涵盖其他型号的呼吸管路,它的安全性、有效性等能够代表其他型式的呼吸管路。所以双管路加强筋积水杯型呼吸管路能够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 5. 研究资料 5.1 产品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对注册申请人宣称的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参考引用YY/T 0461《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若未采用YY/T 0461中给出的试验方法,应提供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来源依据或方法学验证资料。 5.2 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产品首次注册时应根据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的接触性质、接触时间,按照GB/T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 1778.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若产品接触时间少于等于24小时,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需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粘膜刺激)或皮内反应。若产品接触时间大于24小时,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需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粘膜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植入反应。 5.3 灭菌工艺研究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以无菌形式供应,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GB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的规定。灭菌确认应考虑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和标签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等内容。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参考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标准明确残留物信息(如EO、ECH)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5.4 加工助剂的研究 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如粘结用环己酮的配方及限量,应对环己酮的配方和限量的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安全证明材料。 6. 产品稳定性研究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如果注册申报时提交的是加速老化研究资料,应评估产品是否适用于加速老化,若适用,可采用加速老化研究资料作为货架有效期的支持性资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照YY/T0681系列标准。 产品有效期验证试验宜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测试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验证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验证项目可包括在设定的时间间隔点目力检测产品包装(是否污染、破损等)及标签(完整性、粘附牢固度、印刷内容清晰度等)、采用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 需要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造成不利影响。根据适用情况可选择人工搬运、堆码、振动、低气压、集中冲击等模拟运输试验验证包装系统性能,并提供研究资料。 申报产品如为重复使用,应明确重复使用的最大次数及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相应的储存方式和最长储存时间,并提供按照该程序处理后仍能满足相关性能要求的验证资料。 7. 其他资料 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其他路径开展相应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1《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标准的要求。 2.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 注意事项:若是重复性使用的呼吸管路要提供清洗、消毒或灭菌的推荐方式、重复使用的最大次数和时间。 2.2 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2.2.1 若是一次性使用的呼吸管路要明示“包装破损禁止使用”“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等内容。 2.2.2 若是无菌供应的,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 2.2.3 若是由抗静电(电导)材料制成的呼吸管路,应当注明“抗静电”字样。 2.2.4 应当注明呼吸管路的长度、额定流量等内容。 2.3 YY/T 0461《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7章节规定的其它内容。 3. 标签和包装标识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YY/T0313《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YY/T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1《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等标准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提交资料。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19年第99号[Z]. [12]YY/T 0461-2003,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S]. [13]GB/T 1962.1-2015,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4]GB/T 1962.2-200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2部分:锁定接头[S]. [15]YY/T 1040.1-2015,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16]GB/T 14233.1-202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17]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18]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 [19]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S]. [20]GB 18281.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S]. [21]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2]YY/T 1778.1-202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3]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S]. [24]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25]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6]YY/T 046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系列标准[S]. [27]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8]YY/T 0681.15-201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5部分:运输容器和系统的性能试验[S]. [29]YY/T 1268-2023,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S]. [30]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S].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附表 产品主要危险(源)(举例) 危险(源)的分类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源)生物污染1.环境控制不好 2.操作不严格 3.破损 4.使用时操作不规范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气道或肺部感染生物不相容性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产生毒性或刺激对人体造成致癌作用,特别是造成内分泌的紊乱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1.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2.材料选用不当1.可能引起管内壁微粒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2.成分与所接触物质的不相容性(抗变形、低吸附、低透过) 3、对内涂层的管路可能产生微粒污染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1.使用不当 2.标识不清引起交叉感染环境危险(源)贮存或运行偏离规定的环境条件贮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非正常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环境危险(源)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不适当的标志1.标志不清晰、错误 2.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志错误使用 贮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不适当 (2)预先检查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叙述不适当 操作失误,检查不严谨,医疗器械自身存在的问题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1.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2.呼吸管路临床使用易出现的问题1.呼吸管路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 2.呼吸管路与机器连接不牢,或选择长度不适当的呼吸管路 3.小孔接头误接风险1.操作不规范可能导致麻醉或供氧失败,再者造成管体出现死折等问题 2.呼吸管路脱落或打折造成通气困难,导致使用目的失败 3.导致不是预期连接产品材料和工艺配方不符合要求、未按工艺操作呼吸管路破裂、打折,薄厚不均匀不合理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1.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2.对重复性使用的危害1.造成重复使用 2.使用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灭菌 造成交叉感染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险(源)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规定没有产品标识或标示不清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不适当的包装没有进行包装确认造成产品污染,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超出使用寿命,产品老化功能障碍或丧失 09物理治疗器械 冲击波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二类冲击波治疗仪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冲击波治疗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气压弹道式的冲击波治疗仪。 其他类型的冲击波治疗仪设备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根据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分类编码为09(物理治疗器械)—04(力疗设备/器具)—05(冲击波治疗设备)。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控制方式为依据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 建议使用的名称有:冲击波治疗仪、气压弹道式体外冲击波治疗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冲击波治疗仪一般由主机、控制手柄(内含子弹体)、治疗头和空气压缩机(一般包含在主机内)及相关附件组成。主机部分一般可包括控制电路(包括主板、电源模块、显示器等)、电磁阀、过滤器、安全阀和连接管路等,控制手柄可包括手柄主体、电磁阀、子弹体和弹道管、触发按钮和连接管路等。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在结构上存在一定差异,可不完全与本部分描述一致。产品结构框图示例如下: 图1 气压弹道冲击波治疗仪结构框图 注:上述结构组成及示意图仅供参考,具体产品结构组成应根据实际产品确定。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气压弹道式体外冲击波治疗仪是通过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经主机控制使压缩空气推动控制手柄中的子弹体,子弹体再撞击治疗头,产生冲击波。 2.作用机理: 冲击波是一种通过振动、高速运动等导致介质快速或极速压缩而聚集产生能量的具有力学特性的声波,可引起介质的压强、温度、密度等物理性质发生跳跃式改变。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一般以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技术原理和结构组成(控制手柄,治疗头,子弹体、压缩机和主机)基本相同的不同型号医疗器械,原则上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但如果各型号间在适用范围、性能、结构方面差异较大,则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举如下: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样品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 0950—2015气压弹道式体外压力波治疗设备YY 1057-2016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经常涉及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证 1.适用范围 产品具体适用范围应与申报产品性能、配置等一致,应有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支持。适用范围应体现适应证: 例如: 该产品适用于对肩周炎、网球肘的辅助治疗。 本产品供医疗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操作者使用。 2.禁忌证 应说明产品禁忌证:如出血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碍患者、血栓局部及临近区域、儿童骨骺端、严重认知障碍及精神疾病患者、起搏器局部、肿瘤局部、孕妇下腹部、肌腱筋膜断裂及严重损伤患者、脑、脊髓、大血管及重要神经干走行区域等以及医生认为不适宜的情况。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冲击波治疗仪的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识别医疗器械与安全有关特性的问题,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 (2)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险情况,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E、I。 (3)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4)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评价,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F、G、J。 2.根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列举了冲击波治疗仪产品可能涉及的危险(源)(见表2),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 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伤害电能保护接地阻抗、可触及部分的接触电压、电介质强度不符合要求; 机器外壳的防护罩封闭不良;不适当的供电电压;电磁兼容性能不符合要求。严重时导致操作人员触电死亡; 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转,导致人体伤害。机械设备外壳粗糙、有毛刺;设备没有足够的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机械稳定性不够。导致操作人员碰伤、挤伤、划伤等伤害。噪声系统管路互碰或运动部件损坏;压缩机噪声。噪声污染。生物学和化学危险(源)组成产品的各原材料生物相容性较差,有毒性;产品消毒不当,或未进行清洁消毒处理。使用者皮肤受到刺激;人员感染。人为因素操作人员使用不当;治疗模式设定不恰当;软件被误操作。延误治疗。随机信息外部和内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标记位置不恰当,以及标记不能够永久贴牢;说明书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和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详细的日常使用维护规范;说明书中有关维护、保养等内容不明确。如:预防性检查、保养以及保养周期等;对设备的使用寿命或终止使用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或不能正确操作,延误治疗。运输和贮藏不恰当的包装: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 不适当的环境条件: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影响产品质量,治疗效果不佳。失效模式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致功能退化:长时间使用后气泵漏气,触发按键失灵等。失去医疗作用。 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并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八)产品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研究资料中,需对冲击波治疗仪产品所采用的工作原理进行详细描述,应对能量密度、穿透深度、紧急状态下保护措施等关键指标进行研究。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患者和使用者的材料组成,应当按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规定的原则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并给出清单,提供所有与人体接触材料的名称和基本成分名称。 3.消毒工艺研究 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的确定依据及必要的验证资料。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参见《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因各生产企业采用的原材料不同,同时考虑到使用频次的不同及一些不可预期的因素,产品的实际有效期会不同。应对产品有效期进行研究验证。 应根据自身产品临床应用和产品设计情况,确定出产品整机、关键部件(如控制手柄)。应明确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关键部件的使用期限,及可更换部件的定期保养维护时间和更换频次,且应提供确定使用寿命和更换频次的理论依据。 产品经环境试验和模拟运输试验验证,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5.软件研究 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相关要求。 对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远程监测或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产品,还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号)的要求单独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描述文档,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确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在许可事项变更时,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网络安全更新情况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或常规安全补丁描述文档或无变化真实性声明,如适用应当在产品技术要求或说明书中体现网络安全的变更内容。在延续注册时,如适用,注册申请人应单独提交一份常规安全补丁描述文档。 6.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对标准中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企业应提交编制说明充分阐述不适用的原因。产品技术要求的审查是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编制。 可以通过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内容来进行审评。 1.规格型号 在符合注册单元划分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结构组成、技术参数分为不同的规格型号。应明确主机、控制手柄、其他组件的配合关系。 应指明所有预期与人体接触部分并给出其材质。 2.软件信息 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和《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号)的要求,需对软件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命名规则、运行环境等作出规定。应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3.性能指标 制造商拟定的性能指标应涵盖YY 0950—2015《气压弹道式体外压力波治设备》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同主机/控制手柄/治疗头组合应分别进行检测。 软件功能应符合说明书及软件描述文档中的功能描述。 若产品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远程监测或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功能,应根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定相应要求。 4.安全性能 应符合GB 9706.1—2007的要求。 5.电磁兼容 应符合YY 0505—2012的要求。(应明确电磁兼容分组分类) 6.环境试验 应符合GB/T 14710—2009的要求。 应逐项审查上述要求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注册检验代表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充分考虑产品功能、结构组成、控制方式及其他风险等方面;代表产品应是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注册单元内各型号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不能被代表型号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代表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型号中未被代表型号所涵盖的安全指标及性能指标。 该产品典型型号的选择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结构组成(如台式和立式)、工作压力、工作频率、输出通道、关键元器件异同等。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特别是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本类产品的关键过程一般包括整机线路板调试等。但当上述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通过外包的方式来实现时,生产企业应对外包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分别明确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生产制造和检验等具体情况。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临床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4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1.通过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进行评价 对于通过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来进行评价的设备,申请人应依据其特点来选取拟进行比对的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有源医疗器械)逐条比对。 申报产品的基本原理、结构组成、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性能要求(重点关注治疗头规格、工作压力、能量密度、穿透深度、碰撞频率、脉宽)应与同品种产品基本等同。 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差异性,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中相关要求,提供差异性不会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性资料。对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性能要求需重点考虑的条款,如存在显著性差异,考虑到各项内容与临床使用的相关性,难以通过非临床验证的方式来证明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数据作为支持性资料。 所提交支持性资料如能够证明申报产品的差异不会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可认为二者基本等同。申请人应收集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申报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 2.开展临床试验 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注册申请人应关注和检索不良事件并提供产品不良事件的监测记录。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GB 9706.1、YY/T 0466.1、YY 0950、YY 0505的要求进行编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证、主要性能指标、软件发布版本。 2.关于工作原理的说明、标签。 3.主要结构组成。 4.关于产品安装的说明。 5.对于产品使用方法、产品寿命、维护保养等情况的说明。 6.对于电磁兼容所声称的有关内容(预期场所、类别等)。 7.对于安全性方面的注意事项和提示。 8.警示性说明,如:不用于爆炸性环境,化学药品的保管场所等。 9.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10.清洁/消毒方式。 11.运输条件、储存条件。 12.明确产品的配置清单、配件的更换周期及更换方法。 13.明确说明书的编制和修订日期等。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均应有明确的来源,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等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说明书中涉及技术内容且产品技术要求中未包含的,应提交相应验证资料。 冲击波说明书中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1.如有不同类型的治疗头,应说明各个治疗头的差异性(如治疗头的适用范围、结构、能量密度、穿透深度等的差异性); 2.治疗头、子弹体(如适用)的更换方式、保养及使用说明; 3.由于治疗头与人体直接接触,需说明治疗头的清洁/消毒方式。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和主要性能指标是否执行了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引用了适用的推荐性标准。 (二)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风险在合理可接受的水平之内,是否收益大于风险。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明确,临床评价资料是否按照法规要求提供。 (四)说明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说明书中建议提供突发事项的应急预案。 四、编写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磁疗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磁疗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磁疗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磁疗产品注册。磁疗产品是指利用磁场的物理性能辅助治疗或缓解颈、肩、腰、腿及关节、肌肉疼痛的医疗器械。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9-05-01中的II类产品或09-05-02,管理类别为II类。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神经精神疾病及康复领域的辅助治疗。如刺激瘫痪部位运动及抑郁症等疾病的辅助治疗的III类动磁场治疗设备;亦不适用于多个物理因子协同作用的组合式物理治疗设备,如同时具备热传导治疗功能和磁疗功能的产品,该类设备的磁疗单独作用部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申请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1.1产品名称 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物理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名称应以工程原理命名,如磁治疗机、电磁感应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磁疗贴、磁疗器、磁疗带等,不以治疗病种、治疗功效等方式命名。 1.2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申报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指导原则涉及的动磁场治疗设备的分类编码为09-05-01,静磁场治疗器具09-05-02。 1.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磁疗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1.3.1工作原理不同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如静磁场治疗器具和动磁场治疗设备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1.3.2预期用途不同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1.4型号规格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1.5结构及组成 结构及组成中部件名称应规范。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应详细描述磁场发生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例如静磁场治疗器具的磁体(或磁极)的数量;动磁场治疗设备的电源、电感线圈和/或永磁体、控制模块、软件信息(如适用)。 各项文件中结构及组成应一致,产品部件编号顺序应一致。 2.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规格型号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磁体、线圈尺寸、与人体接触部件的材质或软件版本等)。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1.1工作原理 需详述产品的工作原理,例如:利用静磁场或动磁场所产生的磁场,实现辅助治疗或缓解颈、肩、腰、腿及关节、肌肉疼痛的目的。根据磁场的种类,磁疗产品可分为静磁场治疗器具、动磁场治疗设备: 1.1.1.1静磁场治疗器具是利用恒定磁场治疗疾病的产品。 作用机理:磁疗贴通过磁场的作用降低了感觉神经末梢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减少了感觉神经的传入,因而达到止痛效果; 1.1.1.2动磁场治疗设备通过电磁感应产生磁场,分为产生低频交变磁场磁疗机、脉冲电磁治疗机和脉动电磁治疗机产品。根据磁电关系,磁场可以产生感应电流。当动磁场治疗设备的磁场作用于人体时,由于血管的舒缩运动和血流的流动,或磁场本身的运动,能够产生切割磁力线的作用,由此产生感应微电流,人体内形成的感应微电流对机体的生物电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机体的功能,从而达到磁场对人体的治疗作用。 作用机理:目前认为磁场可以调节体内生物磁场、产生感应微电流、改变细胞膜通透性、改变某些酶的活性和扩张血管、加速血流,从而达到如止痛、消肿等辅助治疗作用。 1.2结构组成 静磁场治疗器具通常由永磁体或磁性物质、外壳或包裹磁性物质的材料等部分组成;动磁场治疗设备通常由电源、控制模块、放电电容、磁刺激模块和外壳等部分组成或通常由电源、电感线圈和/或永磁体、控制模块等部分组成。此部分应详细描述磁场发生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例如静磁场治疗器具的磁体(或磁极)的数量;动磁场治疗设备的电源、电感线圈和/或永磁体、控制模块、软件信息(如适用)。 1.3型号规格 需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如同一个注册单元包含多个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型号规格区分列表或配置表。 1.4包装说明 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包装防护系统的信息和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1.5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1.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2.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2.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应根据临床评价结果确定,一般包括临床适应证或治疗部位和治疗作用。例如,该产品对肩关节慢性疼痛具有缓解作用。 2.2预期使用环境 需明确产品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要求。 静磁场治疗器具:应说明使用场所,如:医疗机构或家庭使用。 动磁场治疗设备:应说明使用场所,若在医疗机构使用,应按GB 9706.1说明推荐的硬件使用条件,如适宜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 若在家庭使用,应按照YY 9706.111要求明确相关信息。 2.3适用人群 应详述产品的适用人群。 2.4禁忌证 应说明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如适用);金属异物局部;心脏起搏器等有源植入物局部及其邻近;严重的心、肝、肺、肾衰竭的患者;活动性出血及有活动性出血倾向者;孕妇下腹部;对磁疗有明显不良反应者;体质极度虚弱者;癫痫、精神障碍疾病患者;临床试验中提出的其他禁忌证等。 3.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下列资料: 3.1上市情况 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情况、销售情况。若申报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 3.2不良事件和召回 磁疗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主要为: 静磁场治疗器具:皮疹、水疱、皮肤瘙痒、皮肤过敏反应、皮肤破溃、红肿; 动磁场治疗设备:触电、电烧伤、痒、头晕、头痛、麻木、刺痛等。 有召回信息的,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以及每一种情况下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包括主动控制产品风险的措施,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同时,应当对上述不良事件、召回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数量大,应当根据事件类型总结每个类型涉及的数量。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依据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 申请人需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达到了相关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需为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 风险管理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1申报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1.2申报产品的组成。 1.3申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 1.4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1.5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作出判定(见附表)。 1.6对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1.7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 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2.1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2.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部分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的全部差异。应给出产品图示。若产品包含软件,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若适用)、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核心算法。 2.1.2性能指标 技术指标应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 2.1.2.1静磁场类产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2.1.2.1.1产品外观要求。 2.1.2.1.2产品尺寸、磁体(或磁极)数量及尺寸。 2.1.2.1.3作用区域的磁场强度分布(包括场强分布图、标准测试点和试验方法)。应包括磁体(或磁极)表面磁感应强度要求。若产品明确表示磁场梯度的作用效果,则梯度方向的测试点应适当增加。 2.1.2.1.4持粘性、剥离强度、阻水性(声称具有阻水性)、水蒸气透过性(声称具有透水蒸气性)、舒适性(声称具有舒适性)、弹性(声称具有弹性)。 2.1.2.2动磁场类产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2.1.2.2.1产品正常工作条件。 2.1.2.2.2产品外观要求。 2.1.2.2.3产品性能要求(磁感应强度、磁场输出频率、明确磁场强度随时间变化的波形图、梯度、磁场终止功能、电感线圈保护功能、磁场空间安全范围、其他操作功能、可调参数、治疗模式(如适用))。 2.1.2.2.4产品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产品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GB 9706.1、YY 9706.102要求,家用医疗器械还应符合YY 9706.111要求。 2.1.2.2.5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产品软件要求。 2.1.2.3其他有关产品自身特性的技术指标等。 2.2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2.1自检报告 若提供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2.2同一注册单元内产品检验典型性型号确定原则 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的,产品检验选取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它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说明典型性型号选择的依据。应对典型性型号规格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具有差异的产品应进行差异性检测。静磁场治疗器具中,单磁片产品和多磁片/条产品应分别提供检验报告;多磁片产品中的并置贴敷和对置贴敷应分别检验。 3.研究资料 3.1产品性能研究 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体现临床需求,结合实际临床使用情况,开展产品性能研究,提供具体的研究证据资料,应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应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说明依据。静磁场治疗器具应说明作用区域的磁场强度分布;动磁场治疗设备应说明磁场发生部分的磁场强度分布及调节、磁场输出频率,磁场终止功能,磁感应线圈保护装置、软件信息(如适用),量效关系研究等。 举例:产品性能指标中作用区域的磁场强度梯度分布或磁场感应强度分布的确定,应结合临床使用的情况,对场强分布图等提供临床使用合理性的证据。量效关系研究应包含所有与临床效果相关的性能指标(磁场强度、频率、作用时间、梯度),并结合临床应用部位,明确产品的作用深度以及对不同组织的疗效和安全性。 3.2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描述磁疗产品与人体接触的材料,以及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参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GB/T 16886.1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3.2.1若产品与完整皮肤接触,开展生物学试验进行评价,至少进行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肤刺激的生物学评价研究。 3.2.2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等同性比较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要求进行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可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生物相容性试验予以评价。 3.3软件和网络安全研究 3.3.1含有软件的产品,申请人需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交相应软件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同时应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应提交GB/T 25000.51标准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 3.3.2磁疗产品通常不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但可能具有用户访问界面,或含有设备数据导出功能。如适用,可参考YY/T 1843、《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应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 3.4稳定性研究 3.4.1货架有效期 3.4.1.1如适用,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稳定性试验或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运输贮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建议以加速稳定性试验来对产品货架效期进行先期研究和预测,并适时启动实时稳定性试验对产品货架效期做进一步的后续研究和确认,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GB/T 19633系列标准。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检测项目。建议注册申请人在试验过程中设立多个检测时间点(一般不少于3个)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测。可采用零点时间性能数据作为检测项目的参照指标。加速稳定性试验过程中,伴随着温度的升高,产品的磁感应强度会发生衰减,注册人应充分评价磁感应强度的衰减对加速老化试验结果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实时老化报告,证明产品的货架效期稳定,可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3.4.1.2使用稳定性 参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整机系统的使用期限分析验证资料。对于某些部件,应单独确定其使用期限。该期限可以与整机相同,也可不同。这些部件包括但不限于:需定期更换的部件、电感线圈和/或永磁体、控制模块、磁场终止功能模块等。 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3.4.2包装研究 3.4.2.1静磁场治疗器具: 应提供运输包装研究资料,在宣称的有效期内及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不会对产品的性能,包括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并能够保持包装的完整性。 所研究的包装材料应包括送检样品的包装材质,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交所选择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验证。 3.4.2.2动磁场治疗设备: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四)临床评价资料 磁疗产品不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按《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选择临床评价路径。 1.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 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 2.临床试验路径 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根据注册申请人宣称的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开展。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6.1)和《磁刺激设备》(YY/T 0994)的要求。 1.产品说明书需结合产品的特点,静磁场治疗器具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1产品的治疗部位。 1.2磁场强度的变化范围。 1.3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如对磁场敏感者可能产生头晕、呕吐等晕磁现象)及解决办法(如停止治疗、减少治疗剂量或改变磁疗方法等)。 1.4防震、防高温、防氧化、防高压电场等去磁的说明。 2.动磁场治疗设备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2.1产品的治疗部位。 2.2磁场强度的变化范围。 2.3 0.5mT限值的空间安全范围。 2.4作用区域的磁场分布。 2.5应明确产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且应给出推荐的安全治疗参数范围。 2.6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如对磁场敏感者可能产生头晕、呕吐等晕磁现象)及解决办法(如停止治疗、减少治疗剂量或改变磁疗方法等)。 2.7防震、防高温、防氧化、防高压电场等去磁的说明。 2.8产品清洗或消毒方法。 3.说明书中应明确磁疗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如: 3.1磁场会使铁磁性物体磁化; 3.2磁场会使磁性信息载体(磁带、磁盘、信用卡等)磁化,从而丧失功能; 3.3铁磁性物体接近磁场会影响磁场的强度分布; 3.4使用、贮存、运输时磁场对周围环境的其他影响等。 4.说明书应明确产品禁忌证,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4.1对材料过敏者(如适用); 4.2金属异物局部; 4.3心脏起搏器等有源植入物局部及其邻近; 4.4严重的心、肝、肺、肾衰竭的患者; 4.5活动性出血及有活动性出血倾向者; 4.6孕妇下腹部; 4.7对磁疗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4.8体质极度虚弱者; 4.9临床试验中提出的其他禁忌证。癫痫、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等。 5.说明书应明确产品考虑慎用的人群,如: 5.1身体植入金属的患者; 5.2恶性肿瘤患者; 5.3孕妇和儿童; 5.4血管性栓塞者; 5.5不能感受或表述痛觉状态的人群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物理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2007年345号[Z]. [16]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7]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8]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9]YY/T 0994-2015,磁刺激设备[S]. [20]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 [21]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22]YY 9706.108-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23]YY 9706.111-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24]YY/T 068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S]. [25]YY/T 0698-202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S]. [26]GB/T 19633-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S]. [27]YY 9706.269-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69部分:氧气浓缩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 附表. 磁疗产品的主要危害示例 危害危害形成的因素可能的后果能量 危害电磁能漏电流超出限值; 不恰当的能量供应; 周围电磁场对磁疗产品的干扰; 不恰当的包装让无关人员接触到磁能; 磁疗设备对其他有源设备的影响。没提供场强梯度的能量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发生电击、灼伤、产生无效治疗、产生不必要的磁场作用;干扰其他有源设备运行。辐射能电磁辐射超出规定的限值。产生有害的辐射。能量 危害热能磁能转换为热能产生的温度超过产品设计时限定的范围。对人体产生灼伤.机械能悬置的磁块设计不当发生坠落。对人体发生伤害。生物学危害再次或交叉感染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如磁疗贴可能被再次使用。引起感染、交叉感染。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在磁疗产品中添加其他化学制剂。制剂对人体产生潜在的危害。信息 危害标记对磁疗产品性能特征的不恰当的描述; 不恰当的对磁疗产品预期的使用规范; 对磁疗产品禁忌证的限制未充分公示。人体接受不恰当的磁场辐射; 产品对人体产生影响。信息 危害操作说明书磁疗产品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 警告不明确; 副作用的警告不明显或叙述不清; 没有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再次使用时会产生危害的警告。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或引发其他伤害。不完整的要求产生的危害对参数的不恰当规范磁疗产品的设计参数不恰当; 磁疗产品的运行时间不恰当; 磁疗产品性能要求不全面; 未提及磁疗产品的寿命或不规范。产生无效治疗或发生副作用。人为因素产生的危害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对操作者和患者均产生不必要的辐射影响。操作 危害功能不正确或不恰当的磁场强度输出; 磁场强度不正确的测量。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影响。使用 错误不遵守磁疗产品的使用规则; 缺乏电磁场知识; 违反常规。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影响。失效产生的危害功能 退化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产生无效的治疗,延误患者病情。磁能 失效非预期的电能/磁能完全性的丧失。产生无效的治疗,延误患者病情。 磁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第22号) 该指导原则已更新为:磁疗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磁疗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磁疗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磁疗产品 [1],管理类代号为6826。磁疗产品是指利用磁场的物理性能治疗或缓解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利用磁场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磁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技术审查要点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审查要点是对磁疗产品的要求,利用磁场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产品其磁疗部分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以工程原理命名,如磁疗仪、磁疗贴等,不以治疗病种、治疗功效等方式命名。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应详细描述磁场发生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包括磁体(或磁极)数量及物理尺寸和外观要求。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工作原理:利用永磁或电磁感应所产生的磁场,实现治疗某些人体疾病的目的。 根据磁源的种类,磁疗产品可分为永磁型产品、电磁型产品和永磁与电磁结合型产品: 1.永磁型产品通过永磁体产生磁场,分为产生恒定磁场和时变磁场(交变磁场和脉动磁场等)的产品,如磁疗贴、异名极旋磁治疗仪、同名极旋磁治疗仪等; 2.电磁型产品通过电磁感应产生磁场,分为产生恒定磁场和时变磁场(交变磁场、脉动磁场和脉冲磁场等)的产品,如直流电磁疗仪、交变电磁疗仪、脉动磁疗仪、脉冲磁疗仪等; 3.永磁与电磁结合型产品包括产生恒定磁场、时变磁场(交变磁场、脉动磁场和脉冲磁场等)的产品。 作用机理:目前认为磁场可以调节体内生物磁场、产生感应微电流、改变细胞膜通透性、改变某些酶的活性和扩张血管、加速血流,从而达到如止痛、消肿等辅助治疗作用。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磁疗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1.技术结构不同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如永磁型产品和电磁型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主要性能指标不能互相覆盖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3.预期用途不同的磁疗产品,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适用表1中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上述标准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预期用途应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确定,一般包括临床适应症和治疗作用。例如,该产品对骨关节病慢性疼痛具有缓解作用。 禁忌症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金属异物局部; 心脏起搏器局部及其邻近; 严重的心、肝、肺、肾衰竭的患者; 出血及有出血倾向者; 孕妇下腹部; 对磁疗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体质极度虚弱者; 临床试验中提出的其他禁忌症。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磁疗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企业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下表中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磁疗产品的主要危害示例 危害分类危害形成的因素可能的后果能量 危害电磁能漏电流超出限值; 不恰当的能量供应; 周围电磁场对磁疗产品的干扰; 没提供场强梯度的能量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 不恰当的包装让无关人员接触到磁能发生电击、灼伤、产生无效治疗、产生不必要的磁场作用辐射能电磁辐射超出规定的限值;产生有害的辐射能量 危害热能磁能转换为热能产生的温度超过产品设计时限定的范围对人体产生灼伤机械能悬置的磁块设计不当发生坠落对人体发生伤害生物学危害再次或交叉感染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如磁疗贴可能被再次使用引起感染、交叉感染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在磁疗产品中添加其他化学制剂制剂对人体产生潜在的危害信息 危害标记不完整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磁疗产品性能特征的不恰当的描述; 不恰当的对磁疗产品预期的使用规范; 对磁疗产品禁忌症的限制未充分公示人体接受不恰当的磁场辐射; 产品对人体产生危害操作说明书磁疗产品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 警告不明确; 副作用的警告不明显或叙述不清; 没有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再次使用时会产生危害的警告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或引发其他伤害不完整的要求产生的危害对参数的不恰当规范磁疗产品的设计参数不恰当; 磁疗产品的运行时间不恰当; 磁疗产品性能的要求不全面; 未提及磁疗产品的寿命或不规范产生无效治疗或发生副作用人为因素产生的危害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对操作者和患者均产生不必要的辐射危害操作 危害功能不正确或不恰当的磁场强度输出; 磁场强度不正确的测量; 磁疗功能的丧失或减弱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危害使用 错误不遵守磁疗产品的使用规则; 缺乏电磁场知识; 违反常规对人体产生辐射的危害失效产生的危害功能 退化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产生无效的治疗,延误患者病情磁能 失效非预期的电能/磁能完全性的丧失产品发生故障对人体产生危害。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技术指标应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要求。 2.磁体(或磁极)数量及物理尺寸。 3.作用区域的磁场强度分布(包括场强分布图、标准测试点和试验方法)和安全范围(环境中磁场强度的限值0.5mT)。若产品明确表示磁场梯度的作用效果,则梯度方向的测试点应适当增加。 4.如为时变磁场,应有磁场强度随时间变化的波形图(包括频率、占空比等参数),对于其中的可调参数应给出调节范围。 5.如适用,电气安全指标应满足国家标准GB 9706.1等要求。 6.如适用,环境试验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GB/T 14710要求。 7.如适用,电磁兼容要求应满足行业标准YY 0505要求。 8.如为永磁型产品,应包括磁体材料和磁体(或磁极)表面磁场强度要求。 9.如为永磁与电磁结合型产品,应考虑上述所有要求。 10.其他有关产品自身特性的技术指标等。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磁疗产品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磁疗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1.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 2.为了能够反映当前磁疗产品的临床作用效果,判定磁疗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为审评人员和相关企业进行临床试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特以疼痛为例制订了《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录 Ⅰ)。该原则阐明了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前提和基本要求,主要用于磁疗产品具有缓解疼痛作用的临床试验,磁疗产品的其他临床治疗效果的临床试验也可参照执行。 3.若申报产品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关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6.1—2009)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需结合产品的特点,一般还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产品的治疗部位。 2.磁场强度的变化范围。 3.0.5mT限值的空间安全范围。 4.作用区域的磁场分布。 5.应明确产品治疗周期的安全剂量,可综合考虑磁场强度和治疗时间两方面内容。 6.应明确产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且应提出推荐的治疗参数。 7.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如对磁场敏感者可能产生头晕、呕吐等晕磁现象)及解决办法(如停止治疗、减少治疗剂量或改变磁疗方法等)。 8.防震、防高温、防氧化、防高压电场等去磁的说明。 9.产品清洗或消毒方法。 10.产生磁场的注意事项,如: (1)磁场会使铁磁性物体磁化; (2)磁场会使磁性信息载体(磁带、磁盘、信用卡等)磁化,从而丧失功能; (3)铁磁性物体接近磁场会影响磁场的强度分布; (4)使用、贮存、运输时磁场对周围环境的其他影响等。 11.禁忌症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金属异物局部; (2)心脏起搏器局部及其邻近; (3)严重的心、肝、肺、肾衰竭的患者; (4)出血及有出血倾向者; (5)孕妇下腹部; (6)对磁疗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7)体质极度虚弱者; (8)临床试验中提出的其他禁忌症。 12.产品应考虑慎用的人群,如: (1)身体植入金属的患者; (2)恶性肿瘤患者; (3)孕妇和儿童; (4)开放性伤口; (5)血管性栓塞者; (6)白细胞低下者。 (十四)研究要求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 终端用户消毒:如适用,应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的确定:如适用,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软件研究 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并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具体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审查关注点 审查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磁疗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性能指标”一章的内容是否根据自身磁场特性进行了完整的要求。 (二)利用磁场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产品,其磁疗部分是否进行了完整的要求。 (三)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案是否能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试验结论是否明确。应根据磁场强度和作用人体时间两方面内容考虑磁场的安全剂量。如申报产品磁场强度超过200mT,还应关注其作用于人体的安全性。 (四)磁疗产品的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产品综述资料、风险管理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临床试验资料等方面阐述的是否一致。 (五)磁疗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治疗参数和治疗周期等内容与临床试验资料中阐述的是否一致。 附录Ⅰ 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应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是为申请人在设计临床试验方案,收集和分析试验数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以科学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指导原则阐明了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前提和基本要求,主要用于磁疗产品具有缓解疼痛作用的临床试验,磁疗产品的其他临床治疗效果的临床试验也可参照执行。 二、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考虑 磁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应遵循医疗器械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基本规律,通过科学的过程来验证产品临床治疗效果和剂量,最终确定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说明书的撰写提供依据。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应明确磁疗产品的临床作用机理、磁场强度的大小对人体的作用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依据,并在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中予以充分考虑。 对于未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磁疗产品,适当的动物试验对于判断磁疗产品磁场强度的大小、分布对人体的作用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开展动物试验以确定磁场对人体的作用机理,确定产生临床效果的磁场强度的范围、分布等信息,并且为治疗时间的确定提供依据,同时也要了解对人体可能产生危害的因素。 三、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一)临床试验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对申请注册的磁疗产品预期的“安全、有效”假设加以科学验证,而整个临床试验设计就是围绕着如何验证该假设而进行。如“评价XXX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据此研究目的选择合理的研究设计类型,这样才能对该产品在使用环境、应用于目标人群时的效果进行准确的评估。为临床试验确定了重点,也为确定产品上市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示的适应症提供了临床试验证据。 在明确叙述研究目的时,应确定适当的研究终点。终点应该能够被直接观察,是客观测量的指标,偏倚误差最小,并且与临床状况的生物效应存在直接联系。 (二)研究人群 在试验开始之前,申办者首先应根据磁疗产品的特性和作用机理确定应用时的适应症人群,并根据临床试验的特点和可能的影响因素,制定入选/排除标准,以确定本次临床试验的研究人群。这些标准除能够代表研究人群的特征外,还应该考虑可能对临床效果评价的影响因素控制。 在“评价XXX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根据该产品的作用机理确定了受试者为骨关节病慢性疼痛患者作为治疗的目标人群,在试验设计时,常常要确定受试对象的选择标准,应从总体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和病人参加试验的安全性考虑制定,入选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所研究的适应症,如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对疾病类型或分型定义(如骨关节病)、分期(慢性)、症状(疼痛)以及部位(关节);还需确定受试者的年龄范围,签署知情同意书情况等。排除标准主要考虑病人的依从性、试验过程中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的合并疾病等情况: 1.由于其他疾病、部位产生的急性和慢性疼痛,如膝关节术后痛,类风湿性关节等; 2.由于其他系统性疾病不能接受磁疗,如心、肺、肝、肾功能衰竭、出血性疾病或有出血性倾向、高热、恶性肿瘤、磁过敏者; 3.身体局部或全身有金属物品,如心脏起搏器等; 4.依从性差,不能合作者,如伴有精神障碍、痴呆等。 (三)临床有效性观察指标 在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有效性时,需明确设立相应的临床有效性观察指标,根据与试验目的相关程度,可将这些观察指标分为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 主要疗效指标常用关节疼痛程度评分,测评方法可采取目测类比评分(简称VAS评分)、McGill多因素问卷调查等。 次要疗效指标可包括: 1.因疼痛改善有可能导致膝关节活动能力的改善,一般采用关节活动范围(ROM)进行评价; 2.总体功能状况的改善,可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进行评定。 (四)对照组的选择及试验设计 在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临床试验中,设立对照的意义首先在于,通过对照鉴别和区分磁疗产品治疗作用与非磁疗产品因素对有效性指标的影响大小。因为,在一次临床试验中影响疼痛程度评分的因素很多,如心理安慰效应的影响,个体对疼痛忍耐程度的差异,只有通过设立对照组,使非磁疗产品因素在实验组和对照组处于等价的状态,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因素的影响,对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临床疗效做出客观的估计。另外,通过对照还可比较不同磁疗产品效应的差别。 在评价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的临床试验中,尽可能采用“安慰治疗”作为对照组,以减少个体心理安慰效应。所谓“安慰治疗”对照,即申请人提供外观与申请注册器械相同的磁疗产品,该产品的主要特征是无磁场产生。为保证试验实施,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在研究方案设计时,可采用随机双盲,修正安慰剂平行对照设计。所谓随机双盲,即受试者在签署知情书后,将按事先产生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分组,其治疗用产品的种类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受试者均不知晓,但每个受试者的分组详情以独立的应急信件形式保存,必要时可拆阅获知。所谓修正安慰剂平行设计,即两组将在同一试验中心、同一时间、相同条件下进行试验。 对于磁疗产品,不推荐采用单组目标值作对照的设计。单组目标值设计要求,对于产品的有效性或安全性终点指标,必须有明确的、公认的标准存在,这一标准的出处通常是监管部门的指导原则、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对于磁疗产品,目前无上述文件可供参考。 如果临床试验选用已上市的同类磁疗产品作为对照,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治疗的有效性,这样才能在证明与对照产品的有效性相似而间接推论其有效,但因这种临床试验无法实施双盲临床试验,其主要疗效指标的测量有可能存在偏倚,最终将影响有效性评价。为此,临床试验必须做到严格的随机分组并且在临床试验的观察指标的采集时,要有防止主观倾向性的措施,必要时请第三方监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对照,其研究方案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样本量估计 研究中所需样本量与研究目的、观察指标的性质、个体间变异程度有关,还与假设检验的具体内容以及Ⅰ、Ⅱ类错误、组间客观差异的大小有关,不同类型研究设计对样本量也有影响。一般来说,如果所选指标的变异较大时(标准差大),估计的样本量也较大。另外,如果所比较两组间的效应差异越小,估计样本量越大。对于一个确证磁疗产品治疗关节疼痛有效性临床试验的方案中应该给出估计样本量大小的依据和方法。为此,研究者应事先获得有关样本量估算的一些参数,如主要观察指标组间差异可能大小和变异程度需通过文献资料或预试验获得。对样本量进行估计时还应该考虑到受试者退出试验以及其他可预见的偏离实验方案的情况。 (六)安全性评价 对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评价,应该尽可能从每个临床试验中搜集相关的安全信息,最为常用的方法是通过受试者主动报告或研究者非诱导式询问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获得,如记录病人是否在治疗中或治疗后出现不同于治疗前的症状或不适,如治疗部位局部皮肤有无改变(如颜色改变、肿胀、痒或疹等),有无全身不适(如头晕等)。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所有的安全指标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记录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时,不仅要记录直接与磁疗产品应用有关的不良事件,还应该包括与磁疗产品间接相关或无关的事件。尤其应该报告那些导致了入院治疗,住院时间延长以及另外进行手术或内科治疗或死亡等严重不良事件。在记录不良事件的同时,研究者尽可能记录该不良事件与磁疗产品的相关性,如果是相关的不良事件还应追踪随访至结束。 (七)统计分析 在设计临床试验方案时,应考虑主要疗效指标的统计分析方法,在统计分析前应制订详细的统计分析计划并注意以下几点: 1.统计分析人群 临床试验过程中,由于要求所有随机化入组的受试者均符合入组标准,参与试验全过程而无失访,严格遵守试验方案,提供完整的数据记录等要求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在试验方案的统计分析部分应明确说明对各种类型的偏离方案、病例退出及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根据意向性分析(Intention-to-Treat,简称ITT)的基本原则,主要指标的分析应包括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无论其是否完成试验。因此,常采用全分析集进行分析。所谓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简称FAS)是指尽可能接近符合意向性分析原则的理想的受试者集。该数据集是从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中,用最少且合理的方法剔除受试者后得出的。如定义全分析集时,排除不满足主要入组标准或没有接受干预治疗的病例。在选择全分析集进行统计分析时,对主要指标缺失值的估计方法应在统计分析计划中事先明确。如在评价磁疗产品减轻疼痛的随机双盲临床试验中,有一病例在随机入组治疗2周后失访,试验评价的终点是治疗后4周,这例患者的疗效指标可采用第2周随访时所记录的观察值,这种估计方法称为最接近一次观察值结转(简称LOCF)。一般情况下,用ITT原则确定的全分析集进行有效性评价常常是保守的,但这种估计更能反映以后实践中的情况。当然,统计分析也应在剔除了那些严重违背方案、依从性差的受试者之后的符合方案人群中进行相同的分析以比较两个分析的结果,当两个分析结果结论一致时,可加强统计分析的结论。 2.基线资料的统计分析 在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对入组时两组基线资料的均衡性分析可以评判临床试验的随机化方案执行质量。基线资料不仅包括受试者人口学资料,还应包括有效性评价指标,如关节疼痛VAS评分。 3.有效性指标的假设检验与总体参数估计 统计分析计划在对主要疗效指标的统计假设应预确定一个明确的检验假设,如进行安慰产品对照试验的优效性假设、与上市产品对照试验的非劣效假设等进行检验外,并正确选用相应的统计检验方法进行分析,同时对主要疗效指标的总体疗效范围进行估计(如95%可信区间估计),同时还应对磁疗产品的次要疗效指标和有关产品性能特征进行统计分析,以满足临床试验目的的要求。 4.安全性指标的统计描述 对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进行分析,将可能与磁疗产品有关的不良事件作为不良反应报告,并以分组列表方式直观表示,所列表应按不良事件累计系统显示其发生频度、严重程度以及与所用磁疗产品的因果关系。 (八)研究中心以及研究者 在多中心的器械临床试验中,常将不同研究中心获取的数据集中起来分析,以便获取所要求的样本量,另外也可分析不同试验中心临床有效性是否一致。因此,对于这些研究中心以及研究者的选取,在设计临床试验计划过程中十分重要。被选取的研究中心应有招募足够数目合格受试者的条件,并配备能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便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对患者进行治疗和观察。 (九)临床试验的监查 试验研究过程中,由申办者指派临床监查员,定期对研究单位进行现场监查,以保证研究方案的所有内容都得到严格遵守,以及填写资料的正确无误。在招募病人阶段,应该尽可能保证入选/排除标准的一致性。 磁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起草目的和背景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磁疗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条例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主要参考文献: 中华医学会 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分册,2004 乔志恒,范维铭 主编,物理治疗学全书,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周万松 编著,实用磁疗学,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87 三、指导原则中重点内容说明 (一)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中限定了磁疗产品范围,明确本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产品,其他声称保健等非治疗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当然也不适用本原则。并且强调只要产品包含磁场理疗作用就应该适用本原则的内容,如远红外磁疗产品,尽管可能远红外作用为主要疗效方式,但是仍应对磁场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 (二)磁疗产品形式多样,且多结合其他理疗方式共同作用人体。划分磁疗产品类型也有多种方式,本原则根据磁源的类型这种产品本身特性来进行划分。如按照磁场大小和方向与时间的关系可分为恒定磁场、交变磁场、脉动磁场、脉冲磁场,也可按照磁疗方法分为静磁疗法(恒定磁场)和动磁疗法(交变磁场、脉动磁场、脉冲磁场)。 (三)由于磁场对人体产生作用的原理尚未完全明确,磁疗的作用机理当前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所以根据临床专家意见以及文献资料参考提供了临床上基本认可的机制及部分治疗作用。 (四)特斯拉(T)为磁感应强度的单位,但考虑到在非磁性物质(如空气、生物体等)中磁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是等量的,且国内广泛习惯使用磁场强度称谓,故本原则仍采用磁场强度。 (五)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工作原理的制定归纳了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磁疗(学)专家的意见。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参考了临床医学专家的意见及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0316—2008中附录E进行。 (八)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查找。 四、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临床医学专家、工程学专家、专业厂家代表共同组成,特别是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主要来自临床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临床专家、统计学专家、工程技术专家等)全程参与了本原则的研讨和制订,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五、关于本版指导原则的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格式的最新要求调整了排版、章节顺序和章节名称,新增了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二)明确了电磁兼容适用标准,并在安全要求中明确提出了电磁兼容符合性要求。 (三)根据最新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更新了指导原则中适用的相关法规,以及审查关注点中提及的申报资料名称。 备注 [1] 2022-12-23,该类别产品中经颅磁刺激仪(TMS)已调整为III类: 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体外膜肺氧合系统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体外膜肺氧合系统临床评价的资料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体外膜肺氧合系统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总体要求 体外膜肺氧合[1]医疗器械产品分为体外膜肺氧合设备和体外膜肺氧合器具,可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开展临床评价,即基于与已上市产品的全面对比,以及科学设计的、高质量的、可靠的台架试验、动物试验,和/或一定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评价。 二、适用范围: 体外膜肺氧合设备一般由控制台(电源、控制面板、电池组)、泵驱动器、传感器盒、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组成;体外膜肺氧合器具通常包括膜式氧合器、泵头、体外循环管路等部分。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膜肺氧合系统属于子目录“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中的“一级产品类别05-心肺转流设备”和“一级产品类别06-心肺转流器具”。05-心肺转流设备具体涉及三个二级产品类别:01-心肺转流用泵、02-心肺转流监测设备、04-体外心肺支持辅助系统。06心肺转流器具具体涉及三个二级产品类别:01-氧合器、06-心肺转流用管路及接头、07-离心泵头。其中,对于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组成部分的产品,可参考《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评价,并论述其他组成部分与该部分联用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影响。 从产品适用范围角度划分,本文件适用于为患者手术期间(不超过6小时)提供心肺旁路(Cardiopulmonary bypass, CPB)体外循环支持的体外膜肺氧合系统,以及用于支持成人患者6小时以上体外循环的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系统。 本文件不适用于带有静脉-静脉体外膜肺氧合(veno-veno ECMO,VV-ECMO),静脉-动脉体外膜肺氧合(veno-arterial ECMO,VA-ECMO)模式以外的应用模式的ECMO设备;亦不适用于临床定位不同的产品如二氧化碳去除装置等。 三、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体外膜氧合设备和器具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ECMO设备适用范围一般描述为:该产品在体外循环过程中提供动力及安全监测,与兼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联合使用,实现肺或心肺功能辅助支持。该产品适用于急性呼吸衰竭或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其他治疗方法难以控制并有可预见的病情持续恶化或死亡风险的成人患者。 ECMO器具,以膜式氧合器为例,适用范围一般描述为:该产品预期可用于6小时以上的体外循环方式进行血液的氧合及二氧化碳的排出,以支持呼吸和/或循环功能,最长可提供XX天的体外循环支持。该产品适用于急性呼吸衰竭或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其他治疗方法难以控制并有可预见的病情持续恶化或死亡风险的成人患者。 CPB设备适用范围一般可参考如下描述:该产品适用于在患者体外循环手术(时间不超过6小时)中提供动力及安全监测,与兼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联合使用,实现肺或心肺功能辅助支持。 CPB器具适用范围一般可参考如下描述:适用于患者体外循环手术(时间不超过6小时)中血液的氧合和二氧化碳的排除,并调节血液温度。静脉贮血器系统用于收集、存储和过滤血液。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人群(如年龄、体重)、使用环境(如医疗机构)、膜式氧合器最长可支持时间等。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1.基本原理 包括工作原理(如血流驱动方式等)和作用机理,膜式氧合器等器具包含涂层的还需阐明所带涂层的作用原理。 2.结构组成 对于设备,可包括各功能模块(如离心泵控制模块、驱动模块)、附件装置(如紧急驱动装置、手摇驱动装置)、电源等。 对于器具,可包括膜式氧合器、泵头、血液管路套件、预充套装(预充袋及管路)和气体管路等。 3.产品功能性能 此部分为便于注册申请人理解,分拆为设备与器具分别进行表述,但相关参数的对比均指与兼容配用的设备与器具组成系统进行测试获得的数据。 (1)体外膜肺氧合设备功能性能 按照产品具备的临床功能,将对比项目划分为体外循环的动力支持与控制,体循及患者状态的监测与报警、运行性能、其他临床功能。 体外循环的动力支持与控制部分,需对比所具备的一是应用模式,如VV-ECMO,VA-ECMO;二是各应用模式下的泵运行模式,如转速控制模式、流量控制模式,特殊运行模式(紧急模式、零流量模式等);三是各应用模式下的控制参数,包括转速、流量、搏动频率(如适用)等,说明可设置范围、步进、误差、默认设定值等。 运行性能一般考虑泵压差、泵温升(离心泵适用)等。 体循及患者状态的监测与报警部分,需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监测范围、精度,报警设置的范围、默认值、报警类型(如视觉报警、听觉报警)等。包括流量、转速、压力、温度、气泡检测等。 若申报产品还包括其他临床功能也需进行对比分析,如泵紧急驱动、网电源供电中断保护等。 (2)体外膜肺氧合器具相关性能参数 需考虑对比氧合纤维膜面积、热交换纤维膜面积、血流量范围、最大额定压力、最大水通路压力、密合性、接头、血液容积、氧气传输效率和二氧化碳清除率、热交换系数,涂层要求(包括涂层完整性、覆盖率、稳定性)等。带有有源组件的膜式氧合器的ECMO套包,还需对比相应有源组件的性能要求。 4.软件功能(如适用) 重点对比特殊的临床功能(反馈调节算法、患者状态评估算法、零流量、流量限制等)。 5.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重点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氧合纤维膜、涂层材料等,若为已经上市应用的纤维膜和涂层,可予以明确。 (四)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将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对比后,针对差异部分,可通过台架试验、动物试验和/或临床试验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1.台架测试 一般需考虑血泵压力流量-转速关系曲线(H-Q Curve)检测、氧合器不同流量跨膜压差检测、预充容量检测、气体传输速率、血细胞损伤、泵头分析(包括剪切应力分布情况、泵头产热分析等)、膜式氧合器中空纤维膜的理化性能等测试试验,有特殊功能的或带有涂层的产品亦需进行相关测试验证(如零流量模式,P1压力限制、涂层特性等)。 2.动物试验 通常情况下,ECMO/CPB设备或氧合器的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需考虑提供动物试验证据。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的情形,抗凝方案的设定与实施需符合临床公认原则,若采用单组试验设计,需预先确定结果的接受标准及依据。ECMO膜式氧合器等宣称的最长使用时间可在动物试验中确认,不需基于临床试验结果验证产品的最长使用时间。 (1)动物模型和数量 成人使用的CPB/ECMO系统动物试验验证,动物模型宜选择大型动物,如成年绵羊;用于儿童(低体重)人群的CPB系统动物试验验证中需考虑采用合适的动物模型及流量等参数设置。 动物试验可不建立病理模型,试验动物抗凝方案的原则需与人类临床实践保持一致。VV-ECMO和VA-ECMO不同应用模式需分别进行动物试验验证。当申报产品包含膜式氧合器,不同模式下建议提供5例动物试验研究。当申报产品不包含膜式氧合器,如仅为体外膜肺氧合设备,不同模式下动物试验数量原则上可为3~5例。对于体外膜肺氧合设备预期可配用的已上市泵头和/或膜式氧合器,动物试验需具有可覆盖性。 (2)动物试验观察时间点 动物试验最长观察时间点的设置需考虑膜式氧合器等最长使用时间,并考虑一定的安全范围,例如,对于ECMO氧合器产品,动物试验观察时间可考虑为临床使用时间上限的2倍。同时,需明确基线、中间时间点直至最长观察时间等各观察时间点的设置依据。 (3)评价指标 动物试验中主要对如下方面确认,血栓形成和溶血、血流动力学稳定性、感染、组织不良反应、器官功能障碍、血小板减少/增多、血液稀释、血管损伤等情况,原则上评价指标设置需至少包括: 生化检测方面:如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原水平、红细胞压积、血红蛋白水平、血红细胞计数、血浆游离血红蛋白、C-反应蛋白等; 血流动力学稳定性:包括平均动脉压、中心静脉压、氧合器跨膜压差; 氧合性能:气体交换效果(O2输送与CO2排出),动静脉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 尸检检查:包括血管内血块、血栓、气体栓塞、血管损伤、出血情况等。观察的血管建议考虑靶血管等;观察的组织器官一般包括脑部、肝脏、肾脏、脾脏、肠道、心脏和肺部等;还需观察体外膜肺氧合器具(插管、泵头、膜式氧合器、管路)是否存在血块、血栓等; 组织病理学检查:一般包括肺脏、 心脏、 肝脏、 肾脏和大脑等; 其他安全性指标:包括不良事件、机械故障、泄露、涂层损失等。 (4)接受标准 注册申请人需充分论述试验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生化检测及血流动力学稳定性等指标的接受标准,原则上可综合考虑试验动物基线数据和正常生理范围等。 原则上,动物试验不宜出现气体栓塞(包括管路无气泡、肺部无局部缺血等),严重血栓栓塞(如大于3mm3的血栓和/或可引起明显症状或危及生命的栓塞),靶血管不宜出现闭塞,脑、肝、肾、脾、心、肺等观察部位不宜出现血栓栓塞或出血,肉眼观察下靶血管壁不宜存在损伤迹象。若出现上述情况,注册申请人需充分论述可能的原因、与器械的相关性,以及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 3.临床试验 (1)试验目的 通常情况下,ECMO设备或氧合器的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需在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下,基于与已上市产品的全面对比,在台架试验和动物试验基础上,考虑提供一定样本量的临床试验证据。 (2)试验设计 临床试验可考虑单组设计,注册申请人需预先设定临床试验结果的接受标准。 3.受试人群 受试人群需对预期使用人群具有代表性。该产品适用于急性呼吸衰竭或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其他治疗方法难以控制并有可预见的病情持续恶化或死亡风险的成人患者,为患者提供体外循环,实现肺或心肺功能辅助支持。可按照现行ECMO临床诊疗规范确定受试者的入选和排除标准。 4.评价指标 (1)氧合效果评价,如动脉血氧饱和度,二氧化碳清除能力等; (2)血流动力学评价,如泵前压力,泵后压力,膜肺后压力,平均动脉压,器械相关参数(血流量、泵转速、泵压差)等。 (3)溶血、凝血情况,血红蛋白、血浆游离血红蛋白、总胆红素、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压积,以及泵体、氧合器或循环管路中血栓或血凝块情况,抗凝强度(如肝素用量); (4)炎症及肝肾功能情况,如白细胞计数、C反应蛋白、纤维蛋白原(g/L)、肝功能、肾功能的血液检查项目等。 (5)治疗后患者整体的转归情况,如撤机生存率、出院生存率/出院后30天全因死亡率、平均住院时间/中位住院时间、重症监护时间等。考虑到治疗后患者整体转归情况影响因素多样,如受患者所患疾病和基线数据的影响,申请人可分析转归情况与产品的关系。 (6)安全性指标,包括脑梗死、复发性心肌梗死、再次血运重建、肾脏替代治疗、因心衰再入院(出院三十天内的)、需手术治疗的肢体缺血、感染等不良事件;设备使用期间的器械缺陷/故障情况(包括设备的损坏,停转,膜肺渗漏、泵头损坏、异响)。 (7)其他:如体外循环支持时间,设备使用期间每位受试者管路和/或氧合器平均更换数量等。 5.样本量 若申报产品包含膜式氧合器,建议临床试验样本量为30例(VA-ECMO模式为20例,VV-ECMO模式为10例)。若产品为ECMO设备(预期与已上市膜式氧合器等器具配合使用),建议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24例(VA-ECMO模式为16例,VV-ECMO模式为8例)。ECMO设备与膜式氧合器、泵头等器具的配用性,需在临床试验予以覆盖。 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3]中国医师协会体外生命支持专业委员会. 成人体外膜氧合循环辅助专家共识[J]. 中华医学杂志,2018,98(12):886-894. [4] 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不同情况下成人体外膜肺氧合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0 版)[J]. 中国循环杂志,2020,35(11): 1052-1063. [5] Extracorporeal Life Support Organization. Extracorporeal Life Support Organization. Extracorporeal Life Support Organization (ELSO), 2017,8. [1] 本文件不对“膜肺氧合”、“膜氧合”的用语作特别区分。参考《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9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症患者呼吸支持治疗和体外膜肺氧合临床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85号)的术语用法,本文件一般使用“膜肺氧合”。 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动物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39号) 体外膜氧合(ECMO)是体外生命支持(ECLS)技术的一种,用于部分或完全替代患者心肺功能,使其得以充分休息,从而为原发病的诊治争取时间。考虑到ECMO是一项成本高昂、技术复杂、并发症较多的生命支持技术,以及由于台架试验的局限性,开展ECMO产品的动物试验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在产品开发环节中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可在临床试验前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信息,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参考。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产品动物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动物试验资料的准备,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系对ECMO循环套包产品动物试验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且更为科学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和膜式氧合器产品,套包一般包括膜式氧合器、离心泵泵头、体外循环管路和体外循环插管等组件。 对于其他形式的套包组合或单独申报的特定组件产品,申请人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及本指导原则,并根据申报产品适用情况参考使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心肺转流系统最多持续使用6小时的膜式氧合器及附件。 二、动物试验的考虑因素 (一)试验目的 ECMO技术通过引流患者静脉血至体外,经过氧合和二氧化碳清除后回输患者体内,承担气体交换和(或)血液循环功能,能够对急性呼吸和/或循环衰竭患者进行全部或部分心肺支持。根据治疗方式和目的不同,ECMO 技术主要有静脉到静脉(veno-venous ECMO,VV-ECMO)和静脉到动脉(veno-arterial ECMO,VA-ECMO)两种形式,前者仅具有呼吸辅助作用,后者同时具有循环和呼吸辅助作用。 对该类产品的动物试验研究,申请人首先应对申报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充分考虑产品已知或潜在风险。 动物试验研究根据目的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安全性研究和有效性研究,但有时不能严格划分界限,在一项动物试验中可同时对产品的可行性、有效性、安全性进行评价。 在安全性方面,考虑到ECMO是一项技术复杂和并发症较多的生命支持技术,ECMO产品的性能和(或)有效性与其安全性密切相关,因此,考察和评价ECMO产品的安全性是产品综合评价中的重要部分。基于目前ECMO技术的临床使用经验,建议在动物试验中根据申报产品适用情况对已发现的ECMO技术对健康的主要风险予以评价,例如: 血小板减少症:使用ECMO产品可能会对血小板产生损害,血小板减少可能导致出血倾向。 溶血:红细胞可能会因体外循环的机械作用、剪切力、材料或表面特征而受损。 组织不良反应:某些情况下,接触患者的材料可能在患者体内引起不良免疫学反应(如过敏反应、炎症反应)。 出血:为了防止体外循环回路凝血,ECMO治疗中通常会使用抗凝剂,这可能会在治疗期间增加患者出血风险。 血液稀释:ECMO体外循环回路的预充可能导致患者血液稀释。 血栓形成:由于血流流速过低,血液滞留或抗凝不充分,可能会在体外循环回路内形成血栓。 感染:产品设计或结构缺陷会导致无法充分进行清洁和/或灭菌,从而可能引入病原体并可能导致感染。 血管机械损伤:ECMO产品对血管的机械损伤可能是插管时的急性损伤,也可以是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出现的慢性损伤。 气体栓塞:体外循环回路可能会引入空气并导致气体栓塞。 机械故障:在ECMO产品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产品设计缺陷、机械完整性问题、回路组件连接或结构方面的不足可能导致循环回路破裂(泄漏)、性能故障、渗血等。 在有效性方面,建议根据申报产品的性能特征等因素进行有效性评价,例如,可考虑氧合器的气体交换性能(氧合器的设计缺陷或机械故障可能导致气体交换能力改变)、热交换性能(如适用)、离心泵流体动力学性能等。对于需验证申报产品在某些功能上的特殊优势时,可考虑与此相关的有效性评价。除申报产品的有效性评价外,建议对其他组件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亦进行记录。 (二)实验用动物种类及模型 选择适用的实验动物进行ECMO产品的动物试验研究是获得可靠、科学证据的基础,申请人需对动物试验中所采用实验动物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提供实验动物种类选择及模型建立的确定依据,如文献资料、同类产品的动物试验证据等信息。一般而言,羊、猪、牛等比较大型且相对温顺的动物由于其以下优势,比较适宜进行相关研究:(1)羊、猪等大型哺乳动物的解剖学、生理学与人体类似,ECMO治疗时设备的放置方式(如插管位置)及相关参数设定与在人体内使用时类似,同时可对其使用标准的临床重症监护设备,更好地模拟ECMO产品的临床使用环境,便于收集循环监测数据。动物模型较大,也便于获取足够的组织样本以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2)羊、猪等动物模型已广泛用于心血管系统产品的研究,在动物管理方面已有较多的经验;(3)与猪相比,羊是相对更加温顺的动物,适用于验证ECMO长期应用性能的动物试验。 是否采用疾病模型可根据动物试验拟验证的风险及研究目的进行确定,但考虑到某些疾病模型动物存活时间较短、疾病模型的偏倚等因素,如需验证ECMO长期应用性能,可考虑采用健康动物进行试验。选择健康动物的试验时,需在试验前(如手术操作前)对动物健康状态进行评价,保证其体格检查、血液检测指标(如血常规、血生化检测)等在临床可接受的正常范围内。对于选择特定疾病模型动物的试验,需评价动物建模是否成功。考虑到ECMO支持产品可能针对不同的适用人群,如小儿患者,在选择动物时可以考虑采用相似心输出量及血流量范围幼龄动物。 动物性别、规格(如年龄和体重)、健康和疾病状态、病原体感染情况等均可能会对动物试验结果和结论造成影响,因此试验用动物选择时宜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三)对照的选择 申请人应对是否设立对照组进行分析论证。例如需验证申报产品在某些功能指标上的特殊优势,或验证与同品种产品对比等情况,可设立对照组。 若需设立对照组,建议申请人根据评价指标特点等选择对照器械和/或对照材料、对照支持模式等。宜优先选择已上市的同类器械作为对照并考虑随机化的设计并予以描述。 (四)评价指标的选择 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建议综合考虑试验目的、产品特征等因素,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需明确具体评价指标的观察时间点和频次。同时,需根据试验目的确定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并对评价标准进行说明。例如,对于氧合器产品性能评价的动物试验,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可选择产品达标率,其中产品达标需满足氧合性能,如通过氧合器后的氧分压和二氧化碳分压等达到评价标准要求。 通常情况下,ECMO产品的动物试验中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1. 血液相关的实验室检查指标: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ALT、AST、胆红素、肌酐、尿素氮)、血浆游离血红蛋白、C反应蛋白、凝血(ACT、APTT、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血浆-D二聚体)、血气(乳酸、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氧饱和度、pH)等。 2. 病理学相关指标:1)大体病理学:对试验动物进行尸检时,需提供主要器官的原位照片,同时关注插管血管是否有机械损伤、主要动静脉(如股静脉/动脉、颈静脉/动脉)中是否有血栓形成、脏器(脑部、肝脏、肾脏、脾脏、肠道、心脏和肺部)是否可见梗死或出血灶等。尸检时发现的任何潜在血栓建议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2)采集肺、心、肝、肾和脑组织标本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3. 生命体征及血流动力学监测:血压(可考虑有创血压监测,获得动脉压、中心静脉压等)、心率、体温、呼吸频率。 4. ECMO运行期间监测并记录血流量、气体流量、氧合器的跨膜压差及气体交换性能(O2输送和CO2清除)等主要治疗参数,观察器械外观变化,监测可能的器械故障(如泄漏)。对于组件更换需进行记录和原因分析。 5. 定期查看实验动物插管部位是否有机械损伤和感染迹象。 6. 动物试验中,宜对任何安全性事件/异常进行记录和分析。如果发生动物死亡,应详细分析死亡的原因,分析同产品相关性。 7. 实验动物尸检时,应同时观察器械外观变化,可考虑对产品进行剖开检查,关注是否有血栓、赘生物、梗死灶。也可以对回收器械进行体外性能检测。 若需验证申报产品的某些特殊功能和/或性能时,可选择针对相关功能和/或性能的特定评价指标,同时提供相关评价指标的确定依据。 (五)观察时间点的选择 制定动物试验观察时间时需考虑选择的动物模型种类、产品预期使用时长、试验目的等因素,并提供合理的确定依据。对于需验证产品长期使用可靠性和耐久性的试验,考虑到过长时间的ECMO治疗会导致实验动物并发症明显增加(如血栓相关并发症),观察时间应考虑一定冗余。例如,对于氧合器产品,动物试验观察时间可考虑为临床使用时间上限的2倍。 在动物试验中宜设置足够的、不同的观察时间点,观察特定时间点的评价指标,评估产品对实验动物的影响。在研究方案中宜充分说明不同观察时间点设置的合理性。观察时间点建议至少包含试验动物基线、ECMO启动后及ECMO治疗完成时,而在ECMO治疗过程中制定具体的观察时间点还需要结合试验设计、整体观察时间长短、评价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在急性反应期(例如前2天或3天)可每间隔2-6个小时观察相关指标变化,进入稳定期后,可每隔12-24小时设置观察时间点。指标观察的时间间隔可根据观察指标的不同调整,比如,即便进入稳定期后,对于ACT、血气等仍可每6小时监测一次等 (六)试验样本量及结果分析 1. 样本量 一般情况下,动物试验样本量需结合试验目的、设计类型、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的准确性、试验器械及对照器械的情况、实验用动物的变异性、操作的一致性、试验中动物的预期损耗率、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学方法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可将已有实验数据作为确定样本量的参考,包括文献报道的动物试验或申报产品的预实验情况。申请人应在注册资料中提交动物试验样本量的确定依据。鉴于ECMO产品动物试验的可行性,建议每组完成有效试验的动物样本量不少于5只。对于氧合器产品,若申报产品同时申报两种模式(VV-ECMO和VA-ECMO),也需分组分别评价。 对实验动物进行ECMO治疗,通常需在麻醉状态下进行插管连接ECMO相关设备,该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与产品无关的失败情况,例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考虑启用备用动物加入到试验中,并分析相关原因: 出现胸腔内出血,无法通过输血或再次手术控制。 动物无法从操作期间的心脏骤停中恢复,且心脏除颤器无法使该动物复苏。 在确认原因与产品无关时,动物在24小时内出现心脏骤停。 如果动物无法从操作中恢复,则考虑对其实施安乐死。例如,试验动物在操作后24小时未能站立,任何控制措施都未能解决动物的健康问题或设备功能问题,则应考虑尽快对动物实施安乐死,以将动物遭受的痛苦降至最低。 2. 结果分析 可量化指标的统计描述可包括均值、标准差、中位数、最小值、最大值,下四分位数(Q1),上四分位数(Q3);分类指标的统计描述各类的例数、发生率及构成比。动物试验若采用单只动物分别应用试验产品或对照产品的设计,对两组一般情况的比较将根据指标的类型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析,定量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或Wilcoxon秩和检验,分类数据采用卡方检验或精确概率法;等级资料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提供试验组与对照组的优良率差值及其可信区间。动物试验结论需包括统计学分析与生物学数据分析的综合评价结果。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ECMO循环套包产品动物试验研究过程中的实施、质量保证、实验动物管理等需要遵循《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及相关动物试验研究的通用要求(如GB/T 35823等)。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验机构 为保证动物试验结果真实、可靠,应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或检疫合格的实验用动物。申请人需与动物试验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共同设计、制订动物试验方案,上述资料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存档。注册时提交申请人与动物试验实施单位共同确认并签章的动物试验报告。 (二)试验人员及质量保证 为保证动物试验的研究质量,应尽量避免不同操作者操作差异、动物麻醉死亡、操作死亡、操作后感染及其他意外情况对产品评价产生影响。建议申请人邀请有经验且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动物试验操作指导及评价。对所使用的生理监护仪、麻醉机和实验室血样检测设备等进行预防性维护。若采用外部实验室和病理学服务时应确保其质量控制的符合性。申请人需保存详细的试验情况记录及分析资料,包括以下适用的内容:所有试验用产品的信息、动物饲养及护理记录、镇痛麻醉记录、操作过程记录、抗凝方案记录、合并用药记录、器械治疗参数记录、原始病理照片等试验原始资料、治疗过程中产品组件更换记录及分析资料、对动物麻醉或操作死亡等非预期事件的有关证据及分析资料等。为了保证数据的溯源性,上述资料需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存档。 (三)实验动物饲养环境、食物及护理 需根据所选实验用动物模型特点及试验目的等因素,充分考虑动物饲养环境、营养、动物作息、麻醉方法、操作技巧等,尽可能减少上述因素对试验结论造成的影响。所有实验动物都应可以自由获取一定数量的适于维持动物健康和体重的食物。确保实验动物摄入满足条件的规定量的食物、水等,以及符合标准的喂养操作程序。 在实验动物的护理中,需考虑适当的温度调节、电解质和热量平衡等因素以保证其生理稳态。所有操作均使用标准的无菌外科手术技术,力求将感染风险降到最低。考虑到血流动力学稳定性是ECMO治疗评价的一项主要标准,应避免清醒状态下动物受惊吓、异常身体活动等可能干扰血流动力学监测指标准确性的情况。可在试验前对动物进行驯化,使其提前适应试验环境。 在动物体内使用的测试和辅助设备等,需和人体内使用设备及其放置方式相同。例如,VV-ECMO可使用双腔静脉插管,置入动物右颈静脉至上腔静脉,或使用单腔静脉插管及动脉插管,分别置入动物右颈静脉和左颈静脉;VA-ECMO可使用单腔静脉插管及动脉插管,分别置入动物右颈静脉和右颈动脉。应根据动物的体重及血管条件采用相应的插管型号,相关参数的设定尽量标准化,符合ECMO指南或实践,根据动物的氧合情况动态调整参数设定。 若ECMO治疗在清醒状态的动物中进行,应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充足的人员来监测动物。动物从麻醉中恢复后,建议进行神经系统功能评价并记录。同时关注动物的疼痛表现,如磨牙、不安等,并及时调整药物控制其操作后疼痛。若出现四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用止痛药或其他疼痛干预措施无法控制的动物疼痛,需要警惕血栓形成。试验期间对插管切口部位进行标准化护理,予以定期检查和清洁。试验期间,需对实验动物的整体健康状态(如精神状态、步态/姿势、饮食及排便情况、体重等)进行监测、评估和记录,而不仅限于试验评价指标。 申请人需要严格控制动物ACT水平,并给出其控制水平设定依据,动物抗凝方案建议参考人类ECMO期间临床抗凝方案和要求,并考虑动物本身特性,例如羊的ACT水平,建议常规控制水平不超过220s,并可增加APTT监测值作为参考。 鉴于血栓形成与产品运行过程中血流速度相关,特别是低流速下更容易形成血栓,因此建议动物试验过程中设定观察一定时长的低流速运行,例如可通过单独设立低流量组动物,或在研究组中低流量运行足够的时长。对于低流量组流速设定,建议根据产品实际最大流量宣称及产品设计等特点确定,并给出确定依据。例如,对于宣称最大流量7L/min的产品,原则上低流量组流速不宜超过2L/min。 (四)受试器械的搭建 若拟申报产品包括多种型号,申请人应根据动物试验的目的选择典型性的型号,并给出选择依据。动物试验中受试器械的操作方法,宜同预期的临床操作方法一致。如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应确认未对试验结果及结论产生影响。 考虑到不同公司组件在使用参数、配合要求等方面影响因素以及评估便利性,采用套包形式注册并进行相关研究,可能更易于评价。若试验过程中,有多种不同器械参与动物试验观察,如循环回路中含受试器械管路,受试器械氧合器时,应分别描述受试器械,搭建方式及观察指标。申请人应在研究方案中对使用的受试器械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结构及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产品图示)、型号规格、批号、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单个动物使用数量、使用频次(如适用)、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宜建立受试器械接收、保管、使用记录、处理文件,保证样品使用具有可追溯性。 四、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第75号) [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2021年第75号) [3].《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动物实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18号) [4].《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3号) [5].《心肺转流系统 体外循环管道注册申报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8号) [6].《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第6号) [7].FDA:General Considerations for Animal Studies Intended to Evaluate Medical Devices[EB/OL]. https://www.fda.gov/media/93963/download,2023-03/2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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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 Bras Cir Cardiovasc. 2008,23(3):358-364. 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12有源植入器械 13无源植入器械 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I型胶原软骨修复凝胶类产品,是指所用原材料限定于由动物(牛、猪、鼠、鱼等)的组织(皮肤、肌腱、骨骼等)提取、分离及纯化(交联或非交联)得到的I型胶原蛋白,可采用不同的物理、化学交联方法及其它工艺制备而成的凝胶状支架产品。 该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重组胶原蛋白制成的产品,也不包括含细胞(如软骨细胞、间充质干细胞)、生物因子(如干细胞生长因子、骨形态发生蛋白)等的产品,亦不包括预期与细胞或生物活性因子组合使用的产品。相关药械组合产品应遵循其它相关标准或指导原则等的要求,复合其他材料制备的特殊设计及其他软骨修复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固化方式、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10,管理类别为III类。 (一)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需全面描述产品I型胶原蛋白及其它成分的含量、纯度及来源,产品结构形式(产品组件的结构示意图和/或实物图)、主要成型工艺、工作原理、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及货架有效期等,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 2.作用机理 需描述产品的作用机理,建议提供产品的操作步骤说明及图示。 3.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和功能相符。 3.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一般用于限定面积的软骨缺损的修复,需明确预期手术术式、植入部位、缺损面积及与其组合使用的其它器械和医疗产品。 3.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的条件),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3.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3.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对产品材料成分过敏的人群。 4.产品型号规格 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需提供体现产品设计特征的关键信息,如成分配比、体积或重量、产品装量等。 5.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 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临床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和新功能。 6.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二)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动物源性来源产品宜参考YY/T 0771标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提供风险分析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充分的验证。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组成及结构。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 3.2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规定,例如外观(如性状、颜色)、可见异物、装量、胶原蛋白含量、复合成分含量(若适用)、总糖含量、脂肪含量、杂蛋白分析、水分、酸碱度、炽灼残渣、酸水解产物、色氨酸检查(去端肽时)、重金属总量和微量元素、添加剂(包括溶剂)残留、交联剂残留(若适用)、无菌性、环氧乙烷残留(若适用)、细菌内毒素等。建议设定凝胶化相关的性能。 若使用容器包装(如预灌封注射器),并包含配合使用的附件(如注射针),应制定相关适用的性能指标(如预灌封注射器性能指标、注射针性能指标,及推挤力、可注射性能等)。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非标准化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产品材料的理化性能特征,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对于胶原材料,一般需考虑胶原蛋白分子量(含动力黏度)、胶原蛋白纯度、肽图,同时建议考虑胶原蛋白高级结构分析、胶原蛋白自组装性能、热稳定性、胶原蛋白-细胞相互作用等。附录中可不包含原材料各项性能指标的具体检验方法。 4.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申请人需建立测试方法的方法学验证。 需提供产品材料和产品设计相关理化及生物性能的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研究验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 4.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4.1.1胶原蛋白材料表征 需明确产品I型胶原的具体来源及其制备工艺。胶原蛋白材料的表征至少需包括如下项目: 4.1.1.1 I型胶原蛋白分子量 采用电泳法测定胶原蛋白分子量时,按照YY/T 1805.2《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胶原蛋白 第2部分 I型胶原蛋白分子量检测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 进行测试。非变性条件下,胶原蛋白分子量可用分子排阻色谱法检测,具体方法参照《组织工程医疗器械 胶原蛋白》行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 4.1.1.2 I型胶原蛋白纯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色谱法”的 “分子排阻色谱法”测定,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纯度。 胶原蛋白具有其他蛋白所没有的三股螺旋结构,可以在特异性的胶原蛋白酶作用下水解形成小分子多肽或者氨基酸;而非胶原蛋白却不会受到胶原蛋白酶的水解作用。因此,可以利用胶原蛋白酶水解样品,结合考马斯亮蓝对牛血清白蛋白染色极限的确定,检测胶原蛋白样品中所含杂蛋白总量,进而通过相应计算得到胶原蛋白纯度。具体方法参照《组织工程医疗器械 胶原蛋白》行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 4.1.1.3 肽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肽图检查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4.1.1.4其它 随着相关行业标准的更新,需进一步开展胶原蛋白高级结构分析、胶原蛋白自组装性能(非交联产品)、端肽去除程度(若适用)、热稳定性、胶原蛋白-细胞相互作用等研究。 4.1.2产品组成成分表征 4.1.2.1 I型胶原蛋白鉴别 红外分光光度法、拉曼光谱法、特征多肽测定法、免疫印迹法、酶联免疫法等可用于胶原蛋白鉴别,宜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胶原蛋白来源动物种属和/或型别的鉴别。也可选择其他经验证的方法进行胶原蛋白的鉴别。 4.1.2.2胶原蛋白含量 胶原蛋白含量可用总蛋白含量和纯度计算。总蛋白含量的测定按照YY/T 1511附录A“凯氏定氮法蛋白含量测定”进行,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蛋白质含量测定法 第三法 双缩脲法”进行测定。若使用凯氏定氮法,需明确和验证氮转换为胶原蛋白的换算系数。 羟脯氨酸是胶原蛋白中含有的特异性氨基酸,分析测定羟脯氨酸含量后,可以计算出胶原蛋白的含量,可参照YY/T 0954《无源外科植入物 I型胶原蛋白植入剂》规定的方法进行。 4.1.2.3 总糖含量 参照《组织工程医疗器械 胶原蛋白》行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 4.1.2.4脂肪含量 可参照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 4.1.2.5伴生的其他类型胶原 与I型胶原伴生的其他型别的胶原对I型胶原自组装有影响,应评估和控制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以确保产品批次间的一致性。其中,III型胶原作为I型胶原主要的伴生胶原,可以采用天狼猩红染色或者更精确的免疫组化、免疫荧光、ELISA等技术对I型和III型胶原进行鉴别与量化。 4.1.2.6重金属总量和微量元素 其中,重金属总量以铅(Pb)计。取胶原炽灼残渣下遗留的残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0821重金属检查法第二法进行。 微量元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或相当的方法进行测定。 4.1.2.7有毒物残留 I型胶原提取制备过程中,可能存在有毒成分如三氯甲烷、过氧乙酸等残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应检测方法进行测试。 4.1.2.8酸碱度 酸碱度(pH值)是影响胶原分子发生自组装的关键条件,pH为7.0-7.5 的胶原溶液可以顺利地形成凝胶且成胶时间和成胶效果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四部通则0631的pH值测定法,取胶原凝胶前驱体溶液,采用酸度计测定pH值。 4.1.2.9外源性DNA残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3407外源性DNA残留量测定法“荧光染色法”或“定量PCR法”进行。或者参照YY/T 1876《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动物源性生物材料DNA残留量测定法:荧光染色法》中规定方法测试。 4.1.2.10 α-Gal抗原残留 α-半乳糖基抗原(简称 Gal 抗原)是动物组织、器官移植到人体引起超急性免疫排斥反应的主要靶抗原,广泛存在于牛、猪和其他低等动物体内,人体由于有 2 个碱基错位变异而不表达 Gal 抗原,但人血清中存在高滴度的抗-Gal 抗体,因此当人体接受含有 Gal 抗原的组织或生物材料时就会引起补体介导的抗体依赖型细胞毒性效应,引起免疫排斥及免疫毒理反应。Gal 抗原缺失小鼠已被广泛应用于异种免疫原性评价。参照YY/T 1561《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动物源性支架材料残留α-Gal抗原检测》中规定方法进行测试。 4.1.2.11 EO残留 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后产品的EO残留量的可耐受接触限量,建议参考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残留量》中4.3.5.2的要求进行规定。 4.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4.2.1凝胶化性能和可注射性 凝胶化性能对原位注射赋型的胶原水凝胶非常重要,若适用,可以通过倾斜法、浊度法、光散射法以及动态流变仪等检测手段表征胶原分子聚合动力学、聚合能力、凝胶化时间等。 4.2.1.1凝胶化性能 宜确定产品的凝胶化时间,可采取已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测试方法,例如管倾斜试验和动态流变学测试等。凝胶交联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物理性能,实际交联程度与理论交联程度的比值可直接反映交联度,故在适用的情况下,推荐测定产品的交联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可简单地通过计算成胶后浸出物的比例来反映水凝胶交联程度。 4.2.1.2可注射性 主要考虑宏观可注射性,通过压缩实验检测推动注射器所需力大小,考察不同条件下(储存时间、注射浓度、温度、针头大小等)其可注射性能。鼓励测量剪切粘度变化,进行剪切变稀表征。 4.2.2水性环境下的形态稳定性 4.2.2.1溶胀或收缩性能 正常软骨的含水率较高,维持着良好的营养物质透过性能,高的含水率有利于支架材料相关营养物质的渗透运输。建议通过测定材料浸泡前后的质量或者体积变化对材料的溶胀速率、或收缩性能进行表征。 4.2.2.2保水性 制备好的水凝胶放置在手术的正常条件下,记录温湿度变化,在一段时间内测定凝胶的质量变化,用质量百分数表示。前后质量差与初始质量之比定义为质量变化百分比。 4.2.3力学性能 机械性能或者粘弹性在影响细胞行为与细胞诱导的基质重塑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材料的形态与大小选择,可通过流变仪、动态力学分析仪、纳米压痕仪等对胶原水凝胶力学性能(压缩、剪切等模式)与粘弹性(蠕变、应力松弛、动态力学)进行测试。需注意材料模量等与组织的匹配度及其在体内生物力学微环境影响下的稳定性。 4.2.3.1弹性模量 可以以动态力学分析仪对样品进行压缩测试,分析其压缩曲线,在低形变线性弹性区计算样品的弹性模量。 4.2.3.2蠕变和应力松弛 宜在应力松弛表征时,固定材料形变,观察应力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在蠕变行为表征时,固定材料的初始应力,观察形变随时间的变化趋势。 4.2.3.3抗疲劳性能 对于承重部位的软骨,在人的日常活动中要经历反复的挤压,因此对于胶原水凝胶软骨修复材料的抗疲劳力学性能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可采用针对液体浸没式材料的动态力学分析仪等仪器对水凝胶的抗疲劳性能进行考察,通过压缩加载-卸载循环研究水凝胶的能量耗散,胶原水凝胶样品被压缩到一定应变下循环若干次。建议根据应力应变定义出能量耗散方程,并得出样品的循环压缩强度。 4.2.3.4 体外组织结合性能 若其他理化性能测试不足以判定产品在软骨缺损部位的固位能力,建议申请人利用体外模型进行产品与组织结合性能的研究,并进行方法学验证。 4.2.4微观结构 胶原水凝胶的纤维网络结构模拟了细胞外基质的微观结构,影响细胞的粘附、铺展和分化。可将水凝胶样品经液氮处理后冻干,通过扫描电子显微镜观察纤维形态、直径、分布以及多孔结构。拍摄后的图像可采用Image J等图像处理软件对其进行处理和数据收集,而后进行统计计算,但冻干过程引起了凝胶网络结构改变,故仅作为间接评价方法。或者,水凝胶样品直接采用低温扫描电子显微镜或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对样品的孔结构、纤维形态等进行表征。 4.2.5传质性能 物质传递性能指细胞、营养、废物物质向基质中或者在基质中扩散的能力,可通过荧光染料-共聚焦显微镜、扩散室、光密度分析等表征。材料需有利于细胞黏附、迁移和增殖;有利于氧气和营养物质传输;有利于代谢物的排出和组织的长入。 为检测胶原水凝胶营养物质的透过性能,可采用氯化钠作为营养物质中离子性物质的代表,色氨酸作为小分子营养物质的代表,测定氯化钠和色氨酸的透过率;同时,可通过共聚焦显微镜观察荧光蛋白分子的扩散来表征水凝胶对蛋白分子的透过率。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4.3.1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 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结合产品的预期接触部位和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风险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需结合物理和/或化学表征、降解性能等论证产品在上述各项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的安全性。 4.3.2产品与细胞相互作用研究 对产品与软骨修复相关的材料-细胞相互作用性能进行评价,一般可开展产品对细胞的粘附、迁移、增殖、分化等影响的生物学性能评价试验。可参考《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软骨支架与细胞相互作用的评价试验》等行业标准的试验方法。 在拟进行体外模拟研究而设定体外试验参数时,宜充分考虑与产品修复再生关节软骨相关的体内因素,如细胞类型、细胞数量、力学刺激等。用作体外研究的产品样品宜具有代表性,需注意样品尺寸(厚度)与申报产品的差异对体外试验结果的影响。体外细胞试验宜选择预期体内发挥修复再生作用的主要细胞类型,细胞接种方式、细胞接种数量要能与植入后初期/早期能长入/迁移入产品的方式和细胞数量相适宜。需要对采用的细胞培养条件提供合理化理由,例如考虑体内软骨修复时的体液环境/软骨的营养方式等,可考虑采用无血清培养基或低百分比含量血清的培养基、低氧培养条件等。体外细胞试验也可考虑施加力学刺激,例如静水压。 4.3.3生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可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产品免疫原性评价资料以及病毒灭活评价资料。 Ⅰ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的免疫原性的研究、评价与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免疫原性毒理学/临床相关文献数据资料、免疫毒理学试验资料、免疫原性风险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免疫原性相关不良事件资料等。应对热原进行控制,致热反应推荐采用家兔法。且应将内毒素水平控制列入出厂检验项目。对于通过提纯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Ⅰ型胶原蛋白,可通过杂蛋白的含量指标进行控制;对于通过脱细胞工艺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Ⅰ型胶原蛋白,应考虑残留细胞数量、残留DNA数量和/或残留α-Gal抗原的数量等指标。注册申请人宜根据具体产品特性,考虑需增加的性能研究项目,如端肽、损伤相关的分子模式、核酸降解酶以及特异性抗体检测,对于以上列举的项目中,如有不适用项,亦应说明具体理由。 在选择免疫学评价项目和设计试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人与实验动物的种属差异。Gal抗原缺失动物可能是评价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免疫原性的合适模型。如果结合“植入材料特异性抗体检测”,可以同时检测特异性抗Gal抗体之外的材料特异性抗体。 在参考GB/T 16886.20分析选择体外免疫学试验时,要充分考虑样品制备的合理性,比如使用浸提液用于实验样品时要充分分析和证明抗原物质全部被有效浸提出来,客观地分析实验体系的局限性。建议参考最新文献研究,合理选择体外免疫学试验方法,客观评价异种免疫原性风险。 关于病毒灭活,若产品采用常见的工艺,如有机物、射线、强酸等,其过程和方法相对成熟,申请人可采用文献或历史数据对病毒灭活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针对申报产品开展病毒灭活试验验证。鉴于产品主要成分为胶原,宜考虑病毒灭活工艺对胶原性能的影响,以及对产品有效性的影响。 4.4体外降解性能 适宜的降解行为对软骨组织修复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关注材料的降解性能。 4.4.1组成成分变化 宜对不同时间点降解产物进行组成成分(如氨基酸和多肽)的分析。 4.4.2宏观形貌变化 宜采用相机、光学显微镜等对降解不同程度的材料进行宏观形貌的表征。 4.4.3体积和质量的变化 宜在PBS溶液或胶原蛋白酶溶液环境下,在指定时间点对样品体积和质量进行测定。样品的降解率以质量变化率或者体积变化率表示,通过记录样品在不同时间点的降解率,获得其随时间变化的规律。 4.5动物试验研究 4.5.1动物试验决策及设计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 对于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体内降解动物试验研究可与常规动物试验研究合并开展。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的动物试验可以使用兔、犬、猪、羊等不同种属的动物模型,采用形态学、组织生物化学、生物力学分析等进行评价。动物试验方案设计宜明确的关键内容见本指导原则附录。 4.5.2实验动物模型的选择 实验动物模型应符合动物试验目的,建立合适的动物疾病模型用于研究,并详细说明选择实验动物模型的依据。实验动物数量应保证结果具有可靠性,并结合统计学考虑。如选择的实验动物模型对于产品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性分析具有局限性,需对研究结果的影响进行详细说明。 研发产品的生物学效应、机械性能、降解周期、降解产物同组织的相容性及组织反应研究中,宜尽量选用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实验动物,有效性评价建议包含大动物试验。需要考虑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的固定方式以及材料脱落风险。 4.5.3受试器械、对照品和实验动物数量 注册申请人应对使用的受试器械和对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型号规格、使用数量、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受试器械应为典型性产品,对照品宜优先选择已上市的同类器械作为对照品,或对照临床常用的有效修复技术。适当时,动物试验中可设立阴性对照组和(或)空白对照组。 实验动物数量可结合研究目的、研究假设(如适用)、文献信息、同类产品经验等方面估计动物试验数量,受试器械组关键观察点实验动物数量的设定需考虑统计学分析需要。另一方面,建议预估动物试验数量时,考虑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验动物过早死亡的情况。 4.5.4动物试验持续时间 动物试验的观察时间宜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评价指标及降解周期选择研究持续时间,同时宜参考同类产品的研究情况。建议观察时间点及观察指标参考YY/T 0606.10。动物试验应能观察到产品降解特征且应观察到产品完全降解、吸收,并且产品对靶组织及其他组织(如适用)的影响达到稳定状态。在研究中应选择多个观察时间点,其设定应有合理依据。 4.5.5评价标准 按照临床标准推荐的疗效指标进行评价,并表征产品的降解特征。 在动物试验中,应对实验动物进行完整的尸检,包括大体和详细的组织病理学检查,评估指标至少包括产品降解、组织再生等情况。建议评价指标详见本指导原则附录。 4.5.6动物试验方案和报告要求 动物试验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试验目的 试验器材或试剂 动物的种类、数量及该种类作为受试动物的合理性解释及选择依据 试验方法(样品准备、动物准备、手术方法)、术前准备、目标器官/组织、手术切口控制等 对照组类型和/或对照产品的类型和选取依据 动物模型的种类及建立方法 产品的使用步骤及时间 观察方法、观察指标与观察周期 数据统计学分析过程 结果判定标准与试验结论 有效性标准 安全性指标 试验研究的结论 4.6灭菌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采取终端灭菌的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该类产品一般为灭菌包装交付,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具体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 灭菌过程可对水凝胶或其他添加物质(例如赋形剂等)的性质产生影响。这些都宜在分析表征数据时加以考虑。在某种类别的水凝胶不适用常规灭菌方法时,宜在无菌条件下生产水凝胶,并考虑增加控制措施,例如参考药品《除菌过滤技术及应用指南》进行除菌过滤,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需注意,经过滤的胶原溶液的黏度可能改变分子量,宜在除菌过滤验证资料中加以评估。 4.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在此基础上,宜将水凝胶产品储存在温度和pH值可调控的环境中。 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论证阿列纽斯方程中各项参数对凝胶组分的适用性,否则宜提供产品实时老化试验报告。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重力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同时需结合产品性能指标要求,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 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包括气压、温度、湿度等变化)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本指导原则涉及的I型胶原软骨修复凝胶类产品为高风险器械,基于目前的审评经验,除《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一)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原则上此类产品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需要考虑产品的固定方式以及材料脱落风险。如有辅助固定的方式或联合使用其他产品(如生物胶、缝合线、固定钉等)情形,应评估辅助固定产品包括其降解特性和产物,对植入部位及修复效果的影响。 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2.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3.当产品在临床使用时需与其他产品配合,应在说明书予以明确,研究资料中需有可配合使用的支持性资料。说明书中需提示,不应过度注射或植入材料,以避免在损伤部位产生张力。对于固定形状材料,说明书中需说明手术时是否可以进行切割修整。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9]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Z]. [15]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 Preparation of IDEs and INDs for Products Intended to Repair or Replace Knee Cartilage: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11[Z]. [16] GB/T 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 [17] GB/T 16886.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 [18] GB/T 16886.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19] GB/T 16886.10,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0] GB/T 16886.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 [21] GB/T 16886.20,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20 部分:医疗器械免疫毒理学试验原则和方法[S]. [22] GB/T 42062,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3] YY/T 0466.1,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4] YY/T 1435,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水凝胶表征指南[S]. [25] YY/T 1453,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I型胶原蛋白表征方法[S]. [26] YY/T 1636,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再生膝关节软骨的体内磁共振评价方法[S]. [27] YY/T 0606.10, 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第10部分:修复或再生关节软骨的植入物体内评价指南[S]. [28] YY/T 1562,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生物材料支架 细胞活性试验指南[S]. [29] YY/T 1810, 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用以评价软骨形成的硫酸糖胺聚糖(sGAG)的定量检测[S]. [30] YY/T 1805.2,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胶原蛋白 第2部分 I型胶原蛋白分子量检测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S]. [31] YY/T 1576,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可吸收生物材料植入试验[S]. [32] YY/T 1561,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 动物源性支架材料残留α-Gal抗原检测[S]. [33] YY/T 1876, 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动物源性生物材料DNA残留量测定法:荧光染色法[S]. [34] YY/T 0954 无源外科植入物 Ⅰ型胶原蛋白植入剂[S]. [35] ISO 13019, Tissue-engineered medical products—- Quantification of sulfated glycosaminoglycans (sGAG) for evaluation of chondrogenesis[S]. [36] ASTM F2212, Standard Guide for Characterization of Type I Collagen as Starting Material for Surgical Implants and Substrates for Tissue Engineered Medical Products(TEMPs) [S]. 附录. I型胶原软骨修复凝胶类产品动物试验设计的关键内容 I型胶原软骨修复凝胶类产品动物试验方案中,宜至少明确如下方面的试验设计信息: 一、植入周期 在小型动物(兔)模型,植入6~8周可以提供植入物存留、修复类型等方面的信息;在大型动物模型中,8~12周的研究周期可以提供生物相容性、早期细胞反应以及缺损内植入物存留等方面的信息,如果要基于形态学和组织生物化学的基础行判断关节软骨修复或再生程度,通常需要8~12个月的周期。 二、缺损部位 人体透明关节软骨损伤常发生在膝关节,因此宜在动物模型中使用膝关节评价软骨修复。股骨髁、滑车沟和胫骨平台,以及同一关节面不同解剖部位的受力状态和强度显著不同,滑车沟可作为承受不同于股骨髁的载荷和剪切力的评价部位。 三、缺损大小 通过使用合适的器械,移除软骨和骨组织,而不过多损伤周围组织,形成软骨(全层或部位厚度)或骨软骨(全层和跨骨的)缺损。在一个关节表面可形成多个缺损以评价一个以上的植入物,然而应考虑多个缺损的大小和位置,以及对周围组织的影响。对每种动物而言,临界大小的缺损定义为动物不经干预能修复的最大尺寸(直径)缺损,每种动物的临界缺损大小通常不同。一般情况下,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动物试验中,缺损模型宜不小于该动物的临界缺损,但也不应超过关节面积的15%~20%,或髁宽度的50%~60%。 四、对照组设置 动物试验宜包括阴性对照(空白缺损)和/或其他对照。在有已获批准的I型胶原软骨修复产品时,动物试验宜包括上市产品对照组。更多的动物试验方案设计可以参考YY/T 0606.10《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第10部分:修复或再生关节软骨植入物的体内评价指南》。 五、评价指标 (一)大体观察 定期观察手术切口的红肿、有无分泌物、切口有无裂开、愈合情况、动物术侧关节活动情况。损伤部位修复大体情况,包括颜色、质地、表面光滑度、修复厚度、与周围软骨的整合情况、关节滑膜是否有增生等指标。 (二)影像学检查 如有需要可考虑参考YY/T 1636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再生膝关节软骨的体内磁共振评价方法》,通过影像学检查软骨及软骨下骨的修复再生情况。MRI无创性检查可用于体内软骨修复进度的监测,特别在中期观察点。 (三)组织学切片 术后需设置不同的取材点,每个取材点试验组及对照组各取材至少6个样本,取出术侧关节,组织学切片染色进行新生软骨的定性及定量的检测,以及软骨下骨的修复再生情况。 (四)修复效果评分 采用国际软骨修复协会(ICRS)评估标准或改良的Wakitani评分法,按指标观察修复组织大体情况、基质染色、修复面积、软骨厚度及与正常组织的整合情况。分别计算试验组及对照组所有实验动物评分均值,进行统计学分析。 (五)免疫组化 观察点取材时可进行Ⅱ型、I型和X型胶原及蛋白聚糖的免疫组化染色,观察软骨再生情况,同时结合组织形态学结果,评价再生软骨组织肥大化和纤维化的情况。 (六)力学检测 观察点取材时进行聚集模量、动态刚度、泊松比、渗透性与摩擦系数等力学检测。 (七)糖胺聚糖 (GAG)含量检测 将力学测定的样品回收,取其修复区域软骨组织进行GAG含量检测,GAG含量检测参照YY/T 1810 《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用以评价软骨形成的硫酸糖胺聚糖(sGAG)的定量检测》。 (八)免疫学指标 选择适当的观察点进行局部组织的免疫学检查,以及血生化的全身免疫学检查。 (九)安全性指标 动物试验研究中,建议对相关的不良事件进行观察。 骨科植入物抗菌性能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含抗菌成分的骨科植入物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骨科植入物抗菌性能研究的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表面含有银、碘或抗生素涂层的骨科植入物以及基体中含有抗生素成分的骨科植入物(如抗生素骨水泥等)抗菌性能评价的相关要求;对于含有其他抗菌成分的骨科植入物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相应的技术内容。本指导原则不包含对纳米抗菌涂层(例如纳米银等)的骨科植入物的相关要求。对于相关产品除抗菌性能之外的性能评价,可以参照产品相应的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抗菌成分和基体材料组成等特征词,例如“含银抗菌涂层金属锁定接骨板”、“含银抗菌涂层金属骨针”等。 2.分类编码 产品参照相应骨科植入物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管理类别为III类。例如:含抗菌涂层金属骨针的分类编码为13-01-06、含抗菌涂层股骨柄的分类编码为13-04-01。 3.产品属性界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含抗菌成分的骨科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属性界定为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对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属性界定确定依据,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属性界定意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属性界定的证明文件。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基体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如适用)、材料牌号信息、抗菌物质成分及符合标准(如适用)、交付状态、灭菌方式、产品有效期信息。对于抗菌物质,应详细描述其设计依据、作用机理和主要作用方式。若器械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API)或药物,需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和来源等,具体可参考药械组合产品指导原则。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 3.包装说明 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材料的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对于含抗菌物质的产品,需结合影响抗菌物质稳定性的因素,确认抗菌物质是否对包装有特殊要求,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以及无菌屏障系统形式是否对抗菌物质产生不利影响。 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5.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如具有抗菌涂层的金属骨针产品配合外固定支架和药物治疗感染引起的骨不连。 5.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5.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对于适用人群的选择,须充分考虑目标患者人群的临床受益,并充分考虑所添加的抗菌物质可能对适用人群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5.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7.其他 对于含抗生素产品,申请人需明确药物的来源,若药物为外购,需提供双方供货协议或同类证明性文件,并明确注册申请人对药物的质量要求;提供终产品中药物的药学、局部药代动力学、药理毒理学研究资料综述。申请人需结合全国及部分地区的细菌耐药监测报告、中国人群中关节感染分离菌、抗生素的抗菌谱、抗菌活性、抗生素对主要目标细菌的耐药率等,请说明药物对细菌的敏感率在临床治疗时的可接受标准,提交支持文件,并提供含抗生素骨科植入物治疗感染有效性的证据。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由抗菌物质引起的风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考虑到药械组合产品的特殊性,特别关注组合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相关的风险,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特点,制定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制造材料、灭菌方法、有效期等内容。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及检验方法需针对终产品制定,并进行验证。 3.2.1对于抗菌涂层,应考虑制定以下性能指标: 表面质量(包括外观、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颜色与色泽)、涂层厚度、涂层形貌(如适用)、涂层与基体结合强度(如拉伸强度、剪切强度、划痕强度等适用于评价该项目的性能指标)、涂层硬度(如适用)、抗菌物质含量及释放特性、接触抗菌理化特性指标、抗菌性指标、无菌等。 3.2.2对于含抗生素骨水泥产品,性能指标需根据产品特性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外观、稳定性、内容物精度、挤入度(如适用)、凝固特性(面团时间、凝固时间、最高温度)、平均抗压强度、抗弯模量、抗弯强度、环氧乙烷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对于所含抗菌药物,需制定药物定性、定量指标、抗生素释放量、抗生素维持有效释放量的最长时间、抗菌性能指标;无菌等。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需明确产品各原材料符合的质控标准,如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等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元素分析、重金属含量、X射线可见性、抗菌物质的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组成成分、含量、来源或符合的中国药典要求。 3.5其他 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 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 4.产品检验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相关产品指导原则,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针对骨科植入物抗菌涂层方面的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1.1含银抗菌涂层 对于含银抗菌涂层的骨科植入物,提供银涂层制备工艺、涂层的成分、厚度、表面形貌分析、抗菌物质含量等研究资料。 5.1.1.1含银抗菌涂层的成分表征 申请人需明确含银抗菌涂层的化学成分、含量、分布、物相组成,如适用,还应包括基体与抗菌涂层之间的过渡层、复合涂层各层的化学成分、含量和物相组成的表征,明确抗菌物质相关信息,如银单质、银合金、银离子化合物(如AgNO3等),提供抗菌涂层成分表征研究资料。 例如,对沿含银涂层和过渡层厚度方向上的含银抗菌物质的成分及含量变化趋势(沿厚度方向)进行研究。 5.1.1.2涂层厚度和结构 申请人需明确涂层厚度、公差范围、结构(如涂层梯度设计、层数)等,采用合适的测试方法,提供涂层厚度、结构等的筛选依据和研究资料。 5.1.1.3表面形貌分析 涂层的表面形貌可能影响单位面积涂层所含抗菌物质的含量及抗菌物质的释放行为,申请人需结合抗菌涂层的制备工艺以及基体材料的表面处理工艺,提供涂层表面粗糙度、微观形貌等研究资料。 5.1.2多孔载碘抗菌涂层 5.1.2.1涂层的成分表征 申请人需明确多孔载碘抗菌涂层的制备工艺,明确所含抗菌物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物相组成,例如,含碘涂层植入物的抗菌物质相关信息,如碘单质I2、碘化合物(有机物、无机物等),提供抗菌物质成分表征研究资料。 5.1.2.2涂层厚度和结构 申请人需明确涂层厚度、公差范围、多孔结构(如孔径、孔分布情况)等,采用合适的测试方法,提供涂层厚度、结构的研究资料。 5.1.2.3表面形貌分析 多孔载碘抗菌涂层的微观表面形貌可能影响单位面积涂层所含抗菌物质的含量及抗菌物质的释放行为,申请人需结合抗菌涂层的制备工艺以及基体材料的表面处理工艺,提供涂层表面粗糙度、微观形貌(例如,微孔涂层需表征微孔的截面形状、孔径范围、深度、单位面积数量等)等研究资料。 5.1.3含抗生素涂层 对于含抗生素涂层,提供抗生素涂层与基体的装载工艺、药物定性定量研究、抗菌涂层和装载层的理化性能表征、药物涂层在植入物表面的分布等研究资料。 5.1.3.1提供药物名称(通用名及英文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商品名称、组成成份、含量、作用、药物分散等资料;药物定性、定量研究可参见《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5.1.3.2对于药物同载体聚合物混合形成的涂层,申请人应对载体聚合物的材料选择进行论证,如聚合物的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旋光度(如适用)、聚合物同基体材料弹性模量关系、可降解聚合物涂层的降解特征、聚合物与组织的生物相容性等。 对于载体聚合物材料,建议提供以下信息: 5.1.3.2.1物理化学基本信息,如平均分子量(特性粘数)、分子量分布、玻璃转化温度(Tg)、熔化温度(Tm,如适用)、密度等。 5.1.3.2.2化学结构,共聚物应明确不同结构单元比例。 5.1.3.2.3载体聚合物在涂层中作用机理。 5.1.3.2.4聚合物鉴别,如红外光谱或任何其他表征及分析方法。 5.1.3.2.5聚合物中催化剂、溶剂、单体等杂质的残留水平。 5.1.3.2.6混合物应明确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 考虑载体聚合物材料以及药物涂层配方对终产品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如材料发生老化、配方比例或载体聚合物对药物稳定性产生影响,则可能对终产品性能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对载体聚合物材料稳定性、药物涂层配方及药物同载体聚合物相互作用进行评价。 5.1.3.3提供该产品与已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含抗生素涂层产品在所含药物种类、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方式、所含药物的剂量、释放速率等方面进行比较资料。 5.1.3.4提供含抗生素涂层骨科植入物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的研究资料,重点关注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工艺的研究资料、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后的产品加工工艺(如灭菌)对药物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医疗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性资料。 5.1.3.5提供含抗生素涂层骨科植入物中药物含量选择依据、载药基质选择依据(如适用)、可降解基质的降解特性及降解产物安全性(如适用)的相关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5.1.3.6提供药物涂层在植入物表面的分布研究资料,包括: 5.1.3.6.1药物涂层完整性 药物涂层完整性表征是对药物涂层外观的定性评估。需在各种放大倍率下直观地表征涂层属性和覆盖异常。表征需在代表整个涂层表面的区域上进行。 5.1.3.6.2药物涂层厚度 药物涂层厚度应采用定量表征,测量产品表面多个代表点的局部药物涂层厚度。需选择适当的测量位置和测试次数,测试段数量的选择可参考药物涂层完整性和药物涂层均匀性的结果。对特定特征或标志处(如孔槽、螺纹处等)也应当评估。厚度测量方法包括使用直接测量或轮廓测量的横截面成像法。 5.1.3.6.3药物涂层均匀性 药物涂层均匀性宜采用定量表征,将实际区域药物含量与预期片段药物含量进行比较。测试段的尺寸(如长度、面积或质量)和被测产品分段数量的选择应有合适的理由。 5.1.4含抗生素骨水泥产品 对于含抗生素丙烯酸树脂骨水泥,按照《人工关节置换术用丙烯酸树脂骨水泥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理化性能、工作特性曲线、单体残留评价、动静态力学性能研究资料。 对于含抗生素骨水泥产品,注册申请人还需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1)提供产品设计的立题依据,明确添加药物的目的、作用、工作机理及其必要性; (2)提供药物名称(通用名及英文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商品名称、组成成份、含量、作用、药物分散的验证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供药物的药学、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3)提供该产品与已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含抗生素骨水泥产品在所含药物种类、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方式、所含药物的剂量、释放速率等方面进行比较资料; (4)提供含抗生素骨水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的研究资料,重点关注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工艺的研究资料、药物与医疗器械结合后的产品加工工艺(如灭菌)对药物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医疗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性资料; (5)提供含抗生素骨水泥产品中药物含量选择依据的相关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建议申请人参照相应骨科植入物的指导原则和标准试验方法对系统或组件进行相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申请人需结合产品在各项物理和机械性能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的选择依据。若申报产品通过与同品种产品对比方式论证相关性能的可接受性,可优先选择材料、结构、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进行比较。 针对表面含有抗菌涂层的骨科植入物的特点,申请人应关注涂层与基体的结合强度、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并进行相关验证。针对含有抗生素成分的骨科植入物(如抗生素骨水泥等),应关注抗生素对基体材料的影响,并进行相关验证。 5.2.1涂层与基体的结合性能 申请人需提供涂层与基体的结合性能研究资料,如抗拉、剪切粘结强度、涂层与基体的附着力(如采用划痕法、洛氏压痕法测定)等,考虑含抗菌涂层的植入物预期使用部位的受力情况以及产品与其他组件在体内配合使用情况,研究在产品表面、组件配合接触面受到静态和疲劳载荷时,抗菌涂层发生开裂、剥离、磨损等失效以及改变抗菌物质释放行为的风险,提供针对上述风险的相关研究资料,论证其可接受性。 5.2.2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 申请人需提供抗菌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结合制备工艺方法研究涂层制备工艺对于基体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降低基体材料的疲劳性能、耐腐蚀性能等,提供研究资料论证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不利影响的可接受性。 5.3抗菌物质释放/接触抗菌特性研究 对于释放抗菌产品,需考虑抗菌物质的成分、含量、表面形貌、受力情况、与体液的接触面积等因素,研究单位面积抗菌涂层或抗菌物质释放区域在模拟体液中的抗菌物质(如银离子、碘单质等)释放速率、释放浓度与维持有效抑菌浓度释放时间的关系,提供抗菌物质释放特性的研究资料,论证涂层抗菌物质释放性能的临床可接受性。如果过渡层存在降解及腐蚀风险,需研究过渡层物质的释放特性,提供研究资料分析论证其临床可接受性。 对于含抗生素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药物释放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药物体外释放研究可参见《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同时,结合含抗生素骨科植入物释放药物的速率及局部抗生素浓度变化、最低抑菌浓度(MIC)、防耐药变异浓度值(MPC值)等,明确小剂量局部使用抗生素是否引起耐药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验证报告。 对于接触抗菌产品,需根据具体的接触抗菌机理(如表面微观结构产生物理作用抗菌、表面抗菌物质或材料通过化学作用或产生表面极化电位差发挥抗菌作用、物理作用和化学作用相结合等)设计相应试验,研究产品预期发挥接触抗菌作用的表面微观结构、材料/化学性能、电学性能等,结合体外和体内抗菌研究,提供研究资料分析论证其临床可接受性。 5.4体外抗菌性能研究 针对产品宣称的抗菌效果,采用体外抗菌试验进行验证。对于体外抗菌研究,需考虑产品拟使用部位及感染类型,根据产品不同抗菌机理(如通过释放抗菌物质、接触抗菌、释放和接触抗菌相结合等作用方式达到抗黏附、降低浮游菌水平、抗生物膜等目的),模拟临床使用环境,设计试验评价产品抗菌有效性。选取合适的菌种及配套培养基、培养方式、接触方式,如菌落数/细菌数量计算、细菌形态观察、活死细菌染色、抑菌圈观察。体外抗菌试验的设计可参考GB/T 20944《纺织品抗菌性能评价方法》、GB/T 21510《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检测方法》、SN/T 2399《抑菌金属材料评价方法》、SN/T 3122《无机抗菌材料抗菌性能试验方法》、YY/T 1477.1《接触性创面敷料性能评价用标准试验模型 第1部分:评价抗菌活性的体外创面模型》、WS/T 650《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等标准的适用部分或参考文献,需明确试验设计的依据,提供菌种、染菌模式、接触方式、作用温度及时间、观察方式设定、对照组选择的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对于细菌的选择,需选择临床使用环境植入物感染相关的菌株,一般应包含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可采用金黄色葡萄球菌(S. aureus)、表皮葡萄球菌(S. epidermidis)、大肠杆菌(E. coli)、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和绿脓杆菌(P. aeruginosa)等进行研究,对植入体表面抗菌性能选取适用的指标进行表征,如释放抗菌性能表征、抗菌材料的脱落、表面杀菌性能表征、表面抗黏附性能表征等,可采用扫描电子显微镜(SEM)、透射电子显微镜(TEM)对细菌形貌进行观察,采用活死染色等观察细菌膜通透性的变化。可根据以上试验条件测定达到预期抗菌效果的产品上抗菌物质的最低有效浓度(MEC),以每单位表面积浓度或每产品浓度表示,研究抗菌功效和抗菌成分有效浓度的关系。 5.5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抗菌物质持续作用时间、腐蚀、药物代谢/半衰期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植入、材料介导的致热性等。 对于产品所含药物可能影响生物学试验结果的,申请人可结合药物的作用方式、临床获益论证药物引入的生物学风险是否可接受。 当产品含有某种已经获得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抗生素时,申请人可结合药品安全性资料评价产品的安全性,但需考虑新的组合方式是否会使已经确定的或已经了解的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改变。如产品使局部或系统的药物暴露大于已经批准的药品剂量范围,则可能还需要进行附加的安全性研究。 5.6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 动物模型的选择需根据免疫系统、细菌耐受、体内环境稳定性等选取,试验设计方面注意样本量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对实验动物种属、感染模型、感染菌种及其来源、感染菌量、感染途径、给药方案(包括药物选择、单次剂量、给药方式、每日次数和持续时间等)、组别设计及试验分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情况)、观察时间点、抗菌效果评价指标、数据收集及处理分析等具体试验情况应予以明确,模型应涵盖所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抗菌机理。建议在模拟临床使用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如:试验中所使用的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当和临床上所预期接触人体部位具有的微生物的状态相似。试验观察指标可根据试验目的和产品特点包括以下内容:体重及体温监测、影像学评价(X-ray、Micro-CT等)、血液学指标、尿液、细菌活力监测、大体观察、组织病理学分析、抗菌成分检测等。 5.7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新抗菌材料产品,需提供涂层体内安全性研究,如抗菌材料在体内的降解、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途径的研究资料,并确定其在组织中的蓄积和存在形式。 5.8清洗和灭菌研究 5.8.1清洗 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由于清洗过程可能存在的表面助剂残留、助剂与抗菌物质反应以及抗菌物质减少等,申请人需考虑清洗工艺对抗菌物质抗菌效果、释放行为等方面的影响,提供相应研究资料论证可接受性。 5.8.2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8.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由于灭菌工艺可能导致抗菌物质改性、失效等,申请人需考虑灭菌工艺对抗菌物质抗菌效果、释放行为等方面的影响,提供相应研究资料论证可接受性。 5.9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关注磁共振成像对药械组合产品上药物活性的影响(如致热)。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5.10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 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模拟恶劣运输环境及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可能存在抗菌物质对包装材料的氧化、抗菌物质与包装材料发生化学反应等风险,从而影响货架有效期或者产品表面产生有害物质残留等,申请人需考虑抗菌物质对包装材料的影响、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抗菌物质改性或失效等风险,提供相应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提供货架有效期内抗菌物质有效性验证资料,论证其可接受性。 申请人需关注抗菌物质在储存有效期内的化学变化、释放对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应进行长期的稳定性测试以定义产品货架有效期内的药物特性。对于药物相关的稳定性,建议参考药品相关指导原则进行稳定性研究,如对放置条件的选择等。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应符合《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关于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申请人需根据抗菌物质含量、有效抗菌浓度释放有效时间、接触抗菌有效时间、体内和体外抗菌试验抗菌效果评价等研究资料,在说明书警示中明确抗菌物质对所研究的各个菌种的抗菌效果以及对应的有效抗菌作用时间等详细信息,为临床医生提供参考,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根据产品研究数据综合判断临床使用的受益与风险。明确术前的患者选择、具体适应证和禁忌证以及围手术期给药方案等内容,提示产品存在的风险,明确临床使用过程中抗菌物质可能导致的患者过敏、延迟愈合、不愈合等风险以及可能导致抗菌物质无法发挥预期抗菌/抑菌作用或副作用的注意事项等内容,需针对上述情形,明确后续采取的相应治疗措施等内容。在未提供充分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资料的情况下,不得宣称产品具有长效、广谱抗菌和预防感染作用等表述。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号[Z]. [16]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7] YY 0341.1,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 [1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9]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0]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 [21]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 [22]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3]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24]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4] 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5]YY/T 0987.1,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1部分:安全标记[S]. [26]YY/T 0987.2,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 [27]YY/T 0987.3,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 [28]YY/T 0987.4,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 [29]YY/T 0987.5,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 [30] GB/T 20944, 纺织品抗菌性能评价方法[S]. [31] GB/T 21510, 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检测方法[S]. [32] SN/T 2399, 抑菌金属材料评价方法[S]. [33] SN/T 3122, 无机抗菌材料抗菌性能试验方法[S]. [34] YY/T 1477.1, 接触性创面敷料性能评价用标准试验模型 第1部分:评价抗菌活性的体外创面模型[S]. [35] WS/T 650, 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S]. 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或由合成高分子材料混合无机材料制成,预期发挥骨与骨或骨与软组织固定作用的第三类植入医疗器械。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包括由丙交酯、乙交酯、三亚甲基碳酸酯、ε-己内酯形成的均聚物、共聚物或共混物。无机材料包括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硫酸钙。 采用可吸收天然高分子材料或其他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通常可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指导原则适用产品分类编码包含13-01-02、13-02-01、13-06-02、13-06-03,管理类别为Ⅲ类。具体见表1。 表1 适用产品名称和分类编码 分类编码产品名称适用范围13-01-02可吸收接骨板钉系统用于非承重部位的骨折内固定术、截骨术、关节融合术中骨折部位的固定。13-02-01可吸收带线锚钉、可吸收界面螺钉、可吸收缝线用于肩、足、踝、髋、膝、手、腕、肘、半月板、交叉韧带等部位的软组织重建和修复。13-06-01 13-06-03可吸收颅骨板钉系统、可吸收颅颌面内固定系统用于神经外科和颌面外科手术中骨折的固定、颅骨固定。13-06-02可吸收颅骨锁用于开颅手术后颅骨瓣的固定。 3.主文档授权信 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需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需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结构及组成 申报资料中需明确适用的产品组成部件、各部件选用材料(含材料组成及比例)及符合标准、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及货架有效期、结构示意图和/或实物图,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1.2型号规格 提供产品结构及关键尺寸的设计依据,明确型号规格的划分依据。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需提供体现产品设计特征的关键尺寸信息,如可吸收接骨板的长度、宽度、厚度、螺钉孔孔径等,可吸收接骨螺钉的螺纹最大直径、底径、头部直径、长度的尺寸及公差。 1.3作用机理 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必要时提供产品的操作步骤说明及图示。 2.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及禁忌证 2.1适用范围及适应证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结合临床和非临床申报资料明确产品适用范围和适应证,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 2.2适用人群 应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及年龄范围。 2.3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 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产品降解前后的理化表征、机械性能变化。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5.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并按照GB/T 42062相关要求提交风险管理资料。 识别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中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险(源),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生产和生产后的信息。生产和生产后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 e)和f)。所有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未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风险管理报告中的此项内容可留空,上市后持续开展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与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有关的危险(源)包括材料的化学危险(源)、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使用的危险(源)、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储不当引起的危险(源)等,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包括污染、添加剂、加工助剂、辅剂的残留,工艺用水,生产环境洁净度,产品清洁度,以及生产工艺导致内部缺陷;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包括灭菌方式对产品的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灭菌方法导致产品失效、灭菌不彻底等;包装材料对产品的危险(源);产品预期植入的危险(源),可参考同类产品以及同材料产品临床应用所产生的相关不良事件或并发症,如骨折愈合前产品发生不可接受的力学下降;正常使用过程中,产品产生非预期降解产物或降解过快导致的环境风险等。其中,接骨板钉产品、肌腱韧带固定产品的其他危险(源)还可参考《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肌腱韧带固定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需充分参考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规定,且不得低于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1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提供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如产品结构图示复杂且文本较长,可以附录形式体现。 3.2性能指标 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可包含表2中所列内容。如不适用,需进行解释说明。申报产品中如包含非可吸收/降解部件,需结合适用的指导原则和/或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项目。 表2 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 项目类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通用性能组分含量或比例、分布,外观、表面粗糙度、尺寸及允差、无菌性、配合性能化学性能分子量或特性黏度、分子量分布、单体残留、溶剂残留、催化剂残留、水含量、重金属残留、微量元素残留(无机材料适用)、环氧乙烷残留、褪色试验机械性能四肢、颅颌面创伤固定钉板接骨板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接骨螺钉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自攻力带线锚钉插入器与旋入式锚钉作为整体的旋入扭矩和最大扭矩、插入力,锚钉与缝线的固定强度、缝线断裂力、针线连接强度肌腱韧带固定螺钉旋入扭矩和最大扭矩、插入力、固定强度颅骨锁/夹锁扣力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理论基础及确认报告,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成品材料的部分化学性能要求可以产品技术要求附录形式载明,例如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的红外光谱或核磁共振谱(NMR)、比旋光度、主体密度、玻璃化转变温度、熔融温度、结晶度;无机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相成分及结晶度等。 4.研究资料 4.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结合产品的临床使用以及预期失效模式,进行产品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提供最差情况的确定依据和测试结果的可接受依据。若有适用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或产品标准需参照执行。 4.1.1可吸收接骨板钉 对于可吸收接骨板钉内固定系统,可参考YY/T 0509选择适用的评价项目如可吸收接骨螺钉的扭转性能(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旋入扭矩、轴向拔出力,可吸收接骨板的动静态弯曲性能。必要时,对可吸收接骨板钉内固定的系统机械性能(如悬臂梁弯曲性能)进行评价。 4.1.2可吸收带线锚钉 对于可吸收带线锚钉产品,可参考YY/T 1867选择适用的评价项目如可吸收锚钉与缝线作为整体的疲劳前和疲劳后的固定强度、疲劳后缝线伸长量,锚钉与缝线的连接强度,旋入式可吸收锚钉与插入器作为整体的旋入扭矩和断裂扭矩,敲入式可吸收锚钉的敲入力。对于可吸收或部分可吸收缝线,可参考YY 1116、YY/T 1832对可吸收缝线的针线连接强力、动静态拉伸性能等进行评价。 4.1.3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界面螺钉 对于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界面螺钉,可选择适用的评价项目如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疲劳前/后的固定强度,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与插入器作为整体的旋入扭矩和断裂扭矩,敲入式可吸收肌腱韧带固定螺钉的敲入力。 4.1.4可吸收颅骨锁/夹 对于可吸收颅骨锁,可选择进行评价的项目如颅骨锁的脱扣力、反复紧固松解性能。 4.1.5可吸收颅颌面钉板 对于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钉系统,可选择进行评价的项目如可吸收接骨螺钉的扭转性能、旋入扭矩、轴向拔出力性能,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的弯曲性能、抗压缩、抗冲击性能,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钉系统的弯曲、抗压缩、抗冲击性能。对于植入前需进行塑形的接骨板,需对其可塑程度予以评价。 4.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需明确材料供应商名称、材料通用和商品名称、CAS号和牌号、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符合的国家、行业和国际标准。 除明确材料中各组成部分的比例外,需结合申报产品涉及生产工艺和原材料质控要求提供材料理化性能研究资料。如终产品为复合材料,其单一组成材料理化性能表征不能代表复合材料理化性能表征时,需选取复合材料进行理化性能表征。灭菌方式对产品理化性能有较大变化的(如辐照灭菌),宜选用灭菌后试样进行理化性能测试。请参考表3和表4内容提交各项材料理化性能研究方案及测试报告,并论证结果的可接受性。如不适用表格中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方法标准,需提供不适用的理由。如未采用参考方法和标准,请论证选取方法的合理性。 4.2.1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理化表征 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可包括以下材料: 4.2.1.1聚(L-乳酸):聚(L-丙交酯),PLLA 4.2.1.2聚(DL-乳酸):聚(DL-丙交酯),PDLLA 4.2.1.3聚丙交酯-乙交酯:PLGA、PGLA 4.2.1.4聚(乳酸-三亚甲基碳酸酯):P(LA-TMC) 4.2.1.5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 4.2.1.6聚(己内酯-乙交酯):P(CL-GA),PCGA 4.2.1.7聚(己内酯-丙交酯):P(CL-LA),PCLA 4.2.1.8ε-己内酯均聚物及共聚物,PCL 表3 可吸收高分子材料理化性能表征的检测项目、方法和参考标准 检测项目参考方法参考标准摩尔质量数均分子量/ Mn高效体积排阻色谱法(HPSEC)、凝胶渗透色谱法(GPC)、乌氏黏度计法YY/T 1678 GB/T 1632.5 ASTM D2857 ASTM D4603 ASTM D3536 ASTM D3593 中国药典重均分子量/ Mw分子量分布系数/ (Mw/Mn)特性黏度IV/(dL/g)物理性质玻璃化转变温度 Tg/ ℃差示扫描量热法(DSC)GB/T 19466.3 ASTM D3418 GB 11998熔融温度Tm/ ℃结晶温度Tc/ ℃结晶度/ %密度/ (g/cm3)密度梯度柱法GB/T 1033.2 ASTM D1505化学鉴定定性分析(红外光谱法或磁共振法)红外光谱法、核磁共振(NMR)波谱法ASTM E386 GB/T 6040 ASTM E1252 中国药典比旋光度/ °旋光度测定法中国药典单体残留/ (质量%)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核磁共振波谱法YY/T 1776 中国药典溶剂残留/ (μg/g)气相色谱法ICH Q3C(R3) ASTM E386 中国药典重金属残留 (μg/g)重金属检查法中国药典 GB/T 14233.1催化剂残留/ (μg/g)原子吸收/发射(AA)光谱、电感耦合等离子(ICP)光谱中国药典 ASTM E386水含量/ %重量分析法、Karl Fisher滴定法中国药典机械性能拉伸强度Rm/ MPa拉伸试验GB/T 1040.1 GB/T 1040.2 ASTM D638 ASTM D882屈服强度 Rp0.2/ MPa拉伸试验杨氏模量/ GPa拉伸试验断裂伸长率 Z/ %拉伸试验缺口冲击强度(悬臂梁)/(J/m2)冲击试验GB/T 1843 ASTM D256弯曲强度/ MPa弯曲试验GB/T 9341 ASTM D790弯曲模量/ GPa弯曲试验 4.2.2无机材料理化表征 复合可吸收材料中可能混有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硫酸钙等无机材料。除表3中的项目外,还需提供表4中适用项目的研究资料。 表4 无机材料理化性能表征项目和方法 检测项目参考方法参考标准物理性质形状和尺寸(如粒径及粒径分布)、颗粒分散均匀性颗粒尺寸:激光衍射法或筛选法;粒度分布仪、扫描电镜法中国药典 ISO 13320 ISO 2591-1无机材料含量或在复合材料中占比TGA热重法或溶解离心法中国药典化学鉴定重金属总量(以铅计)/ ((μg/g)重金属检查法中国药典 GB/T 14233.1微量元素/ (μg/g)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原子吸收光谱法(AAS)GB 23101.3 ISO 13779-3成分和相纯度红外光谱、X射线衍射法(XRD)ISO13779-3钙磷原子比重量法/容量法、X射线衍射法、能量色散X射线光谱仪法(EDX)、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GB/T 1871.1 GB/T 1871.4 GB 23101.3溶解和pH变化/YY/T 1558.3 YY/T 1640 4.3 体外降解性能 需参考YY/T 1806.1、YY/T 0473、YY/T 0474和YY/T 0509开展体外实时或加速降解试验。需明确试验时间点设置依据及合理性,明确其评价方法,体外降解评价方法宜根据产品特性选择使用,例如评价和测定各时间点试验组和对照组样品的外观形貌、质量、相对分子量或特性黏度、分子量分布、结晶度、降解产物及与产品预期用途相关的性能(如机械性能)等。如采用加速降解试验,通常应选择低于聚合物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试验条件。 4.4生物学特性研究 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预期设计可降解,并将降解产物释放于患者,这是此类产品与其他预期不被患者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根本不同的特性。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结合产品和产品降解产物研究,按照GB/T 16886.1中系统方法框图、YY/T 1775.1,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与组织/骨持久接触的植入器械生物学评价终点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需结合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的预期目的、物理和/或化学表征、降解性能等论证产品在上述各项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的安全性。 4.4.1样品制备 可吸收材料可能引起浸提液pH和/或渗透压变化,需在生物学试验前进行测定或评估。已知可吸收降解产物影响实验体系的pH和/或渗透压,调整浸提液pH和/或渗透压至生理范围以评价pH和/或渗透压的保持会否影响试验结果可能是适宜的。关于浸提时间和/或温度,浸提参数可能加快可吸收材料的降解且可能产生极大量的可影响试验结果的已知副产物。高于体内温度(接近或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的浸提可导致不具临床条件代表性的聚合物性能(如降解)变化,建议试验温度设定为37±1℃。同时可参考GB/T 16886.12中适用要求。如需对降解产物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对降解产物进行浸提。 4.4.2材料介导的致热性 骨内固定植入物的可浸提物/可沥滤物如可能进入全身循环、淋巴系统和/或脑脊液,需要考虑材料介导的致热性。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评价资料: 可通过与既往产品对比分析,论证申报产品生物学风险等同性。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附录G列举),可免于进行热原试验。 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含有引起过致热性反应的物质和/或未知其致热潜能的新化学成分或物质,需要对该成分或物质的致热性进行进一步评价,必要时对终产品进行热原试验。 4.4.3(亚)急性全身毒性和(亚)慢性毒性 骨内固定植入物通常需要对急性全身毒性和亚慢性毒性进行评价。 如果植入试验中包含了足够的动物数和时间点,可以综合评估获得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的信息,并不总是需要单独开展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研究。如果动物试验作为全身毒性试验的一部分,对照样品(包括阴性对照、假手术对照)宜植入单独的动物,否则需提供合理性理由。 4.4.4植入反应 建议观察发挥预期用途时间内骨长入及安全性(如释放产物对骨生成的影响),通常需开展骨植入试验。一般而言,研究周期宜长至或超过完全吸收的时间点。在材料完全吸收前结束研究的,宜给出生物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所需要的时间曲线。建议涵盖植入物降解时间范围重要部分的长期研究。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可考虑进行体外部分降解后材料(如至50%质量损失或50%机械强度损失)植入以更快观察到植入后晚期阶段事件。但是,不能替代表征可吸收器械实时体内降解特性的研究。 4.4.5遗传毒性和致癌性 通常,聚丙交酯或丙交酯-乙交酯共聚物降解产物已知,和/或可沥滤物(包括添加剂、加工助剂、辅剂的残留)种类和剂量已有遗传毒性数据时,不需要额外进行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的安全性试验。如添加复合材料,且降解产物未知或产生新的降解产物,则需要开展化学分析评估或浸提物遗传毒性试验。 4.4.6体内代谢和毒代动力学 对于由已上市成熟材料(PLLA、PLGA等已有材料标准的材料)制备的具有相同临床适用范围的申报产品,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产品的体内代谢研究资料,可通过提供已有的文献资料作为支持;或通过生物相容性评价等方式,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若产品使用了新的可吸收材料,且缺乏对该材料体内代谢的相关研究资料,则需要进行该产品的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评估,以及降解产物的毒代动力学研究。 4.5清洗、灭菌研究 4.5.1清洗工艺研究 明确产品的清洗工艺的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如加工助剂、细菌内毒素质控等。 4.5.2灭菌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4.5.2.1生产企业灭菌 该类产品一般为灭菌包装交付,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具体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辐照中,交联反应和断链反应同时发生。如果断链反应多于交联反应,会导致聚合物基体严重降解,引起聚合物分子量降低,从而影响产品力学性能。所以,需要评价最大辐照剂量对于可吸收植入产品的性能的影响。 4.5.2.2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无菌包装交付的产品,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需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产品和包装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例如,可吸收聚酯类材料通常不耐受高温,如采用高温灭菌方式需提供产品对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需明确推荐的灭菌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4.5.3EO残留研究 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对于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的可耐受接触限量,建议参考GB/T 16886.7中4.3.5.2的要求进行规定。 4.6动物试验研究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可吸收骨内固定产品的动物试验一般用于评价产品在体内降解过程中材料理化性能(如特性黏度、质量)、机械性能变化,骨愈合效果。如果通过产品物理和化学表征、机械性能、体外降解性能、生物学特性等研究证明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具有等同性,则无需开展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对于可吸收骨科内固定产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时,需关注以下内容: 4.6.1动物模型 选择的动物模型需代表该产品的适用范围/适应证、推荐使用的解剖部位、与内固定和/或外固定器械配合使用、产品特有的使用方法。动物模型的设计需考虑动物骨骼自身修复能力对试验结果的影响。通常动物模型需选择骨骼成熟的动物。 4.6.2试验周期 根据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需求设定试验周期。评价产品体内降解时,可根据体外降解试验评估产品的降解时间,以确定观察期,其观察期通常设置三个时间点:没有或仅有少量降解、降解过程中(建议包括降解达到或超过50%质量损失的时间点)、组织反应/修复达到稳定状态或植入部位产品几乎完全消失。 4.6.3观察指标 可将观察指标分为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关注动物试验手术过程中植入物及配套器械的可用性。根据实验目的和产品设计特征,在各观察时间点选择合理的影像学(X射线、micro-CT、核磁等)、血液、尿液(如适用)、大体解剖、新生骨生物力学性能以及组织学(HE染色、Masson染色等)指标等进行研究;以此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特别关注植入后产品降解引发的性能变化,例如质量损失、体积损失、分子量或特性黏度变化、机械性能变化等,植入后部位的骨及软组织愈合情况等。 4.7稳定性研究 4.7.1货架有效期 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如采用加速老化,需要论证老化温度对可吸收材料的影响。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包装研究资料,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如GB/T 19633.1、GB/T 19633.2、ISO 11607、ASTM F2475、ASTM D4169等。可采用包装封口完整性检测用于替代无菌检测。包装完整性检测项目包括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目力检测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 4.7.2运输稳定性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和包装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清洁度和无菌性,造成不利影响。 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流程提交适用的工艺验证资料,明确关键工艺过程控制。如外购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可引用经原材料供应商登记备案后主文档的授权信息。 针对材料合成工艺,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主要反应过程、反应试剂、反应条件、催化剂、生成物、中间产物等。如涉及不同材料混合,需描述混合过程,明确加工助剂的质控,并对混合均一性进行控制和验证。对每一步生产过程的非预期产物进行确认、分析、控制,提交非预期产物的质控标准、对人体安全性的评估资料等。 针对注塑工艺,注册申请人需描述具体工艺过程(如配制过程描述、粒料塑化条件、过程黏度控制、注塑过程控制等)、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质控要求。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需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单体残留、小分子残留物、重金属、助溶剂、脱模剂等)的控制情况。同时,需评价由于工艺可能产生的内部缺陷。 针对机加工和后续步骤,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明确各生产工序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及残留控制情况。 (四)临床评价资料 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未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3“无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产品推荐路径》具体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需注意,如产品符合《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中“可吸收四肢长骨内固定植入器械”情形,需经临床试验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1.同品种临床评价 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 2.临床试验 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还需符合YY/T 0466.1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说明书中涉及注册证载明内容的,应与注册证及其附件保持一致。同时,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12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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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李顶新等编著,朱文利等译.聚乳酸实用指南(加工、制备及应用)(原著第二版)[M].化学工业出版社. 金属骨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金属骨针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金属骨针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四肢骨折复位时部分植入人体做牵引、配合外固定支架进行四肢骨折固定或单独植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的金属骨针产品。该类产品包括克氏针和斯氏针,一般采用不锈钢、钛合金材料、锻造钴铬钨镍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 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制成。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具有特殊结构设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制造的金属骨针产品,但适用部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材料、特殊设计等特征词,例如金属骨针、不锈钢金属骨针、羟基磷灰石涂层金属骨针等。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1-06,管理类别为Ⅲ类。 3.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 材料不同的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有涂层和无涂层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不同涂层材质的金属骨针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涂层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灭菌有效期信息。 1.2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境内外上市情形、前代产品的概述(如有)、历次注册申报情况,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 1.3产品结构设计描述一般包括产品各型号规格、各关键部位的结构图和几何尺寸参数(包括允差)。 结构图应从整体外观、局部细节放大图等明确产品的设计特征,必要时应提交临床使用时的解剖适配图。明确螺纹设计,带涂层产品涂层分布情况。 几何尺寸参数主要包括主体的长度、直径、带涂层位置长度(如适用)、螺纹尺寸(如适用)。 带涂层金属骨针,建议参考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明确其涂层厚度、孔隙率、平均截距等涂层表征参数。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根据产品结构设计描述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关键几何尺寸、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 3.包装说明 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材料的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 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5.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如适用于四肢骨折复位时部分植入人体做牵引、配合外固定支架进行四肢骨折固定或单独植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 5.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5.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提供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 5.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植入初期或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断裂)、组件尺寸不匹配等失效风险,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 e)和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明确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制造材料等内容。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 3.2.1抗拉强度。 3.2.2 断后伸长率。 3.2.3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 3.2.4表面缺陷。 3.2.5表面粗糙度,如带涂层,需明确涂层表面粗糙度。 3.2.6外观。 3.2.7关键尺寸及公差。 3.2.8涂层与基体粘接强度(如适用)。 3.2.9无菌(如适用)。 3.2.10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在附录中注明产品特性内容,如产品材料符合标准,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羟基磷灰石涂层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结晶相含量、微量元素含量;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产品需根据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结果,明确阳极氧化表面元素要求。 3.5其他 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予以参考。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4.产品检验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1.1基体材料 针对金属骨针使用的金属材料(如不锈钢、钛合金),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2部件表面处理 5.1.2.1表面阳极氧化 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氧化),阳极氧化工艺(如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对材料的基体进行化学成分表征,对阳极氧化层的成分进行表面元素分析。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可参考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氧化膜通用要求》提交资料。 5.1.2.2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产品,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考虑产品主体材质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如羟基磷灰石粉料,需涵盖杂质元素、微量元素、钙磷比、结晶程度、粒径及粒径分布等关键信息。羟基磷灰石涂层理化性能研究可参考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 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物理性能研究资料需包含金属骨针的各试验最差情形的选择依据、试验报告及试验数据的临床可接受依据分析。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材料属性等因素,选取最差情况,并提供选择依据论述其合理性。 测试报告需包含测试样品信息、设备型号、工装材质、加载方式、实际试验图片、各样品静态测试载荷-位移曲线和动态测试载荷-循坏次数曲线、数据处理、样品失效模式等相关信息。试验数据的分析需包含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的对比,具体描述各试验各样品失效形式,如结构变形、断裂等,提供各力学试验结果在临床应用中可接受的依据。 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所具有其他性能及注册申请人声称的其他性能要求,需提交相应的性能研究资料。 5.2.1金属骨针 金属骨针产品需结合产品结构设计及使用情形开展动静态研究资料,具体研究项目可参见表1。其中,对于具有类似螺纹结构,且预期不发挥螺纹功能的金属骨针,可不进行断裂扭矩、断裂扭转角、旋动扭矩、轴向拔出力、自攻性能研究。 表1金属骨针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及推荐方法 分类研究项目推荐方法单独使用金属骨针静态弯曲性能YY/T 0342拉伸性能GB/T 228.1配合外固定支架金属针静动态弯曲性能YY/T 0342拉伸性能GB/T 228.1配合性能/带螺纹金属骨针断裂扭矩、断裂扭转角YY/T 0018旋动扭矩轴向拔出力自攻性能 表1中推荐方法供注册申请人参考,如不适用也可根据产品特征及临床需求参考其他适用的研究方法或自定方法进行研究。需明确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 5.2.2涂层力学性能 带涂层型金属骨针除上述物理机械性能研究外,还需评价涂层与基体间粘结牢固性能及涂层脱落风险,如静态拉伸、静态剪切、剪切疲劳、耐磨性能;羟基磷灰石涂层产品可参考YY/T 1640《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颗粒、制品和涂层溶解性的试验方法》评价涂层溶解性能,及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等研究资料。在进行表1中的力学性能测试评价时,需充分论述表面喷涂涂层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并在最差情况的分析过程中予以考虑。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生物学评定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 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 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5.5清洗和灭菌研究 5.5.1清洗 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使用情况和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说明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5.2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5.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 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提供确定依据及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 5.6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 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 对于具有涂层的金属骨针产品需考虑产品涂层预期发挥作用及时间,若开展动物试验用于产品有效性研究、降解性能体内研究、植入后期取出难度、取出后涂层脱落研究,需考虑动物自身情况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合理选择动物,并提供动物模型、动物年龄、动物性别、动物品系的确定依据,需具备科学合理性。需结合产品适应证,明确产品主要和次要观察指标,特别是产品预期宣称功能的评价指标,并提供指标的确定依据。观察周期需观察到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或植入部位产品涂层接近完全降解,提供充分的动物试验数据以证明产品能够发挥预期作用,如骨长上、动物组织/涂层/基体界面效果、产品拔出力、取出扭矩、产品重量损失、涂层厚度及形貌变化等。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 5.7.1 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需提供老化前后产品关键性能(如带涂层骨针的涂层及力学性能等)的验证对比资料。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对于灭菌产品,需要明确灭菌方式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的适配性。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他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7.2 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5.8其他研究资料 结构符合YY/T 0345.1《外科植入物 金属骨针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345.2《外科植入物 金属骨针 第2部分:斯氏针尺寸》、YY/T 0345.3《外科植入物 金属骨针 第3部分:克氏针》,由符合GB 4234.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GB/T 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ISO 5832-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ISO 5832-3《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3部分:钛-6铝-4钒合金加工材》标准规定的不锈钢、钛合金材料,符合ISO 5832-5《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5部分:锻造钴铬钨镍》标准规定的锻造钴铬钨镍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预期用于四肢骨折复位时部分植入人体做牵引、配合外固定支架进行四肢骨折固定或单独植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的金属骨针产品,可免于临床评价。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比说明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如有与申报产品预期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合使用产品信息。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9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0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乳腺定位丝注册技术审查等6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8号[Z]. [18]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S]. [19]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 [20]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21]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 [22]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3]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4]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 [25]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 [26]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7]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28]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9]GB 23101.2,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 [30]YY 0341.1,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 [31]YY/T 0345.1,外科植入物 金属骨针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2]YY/T 0345.2,外科植入物 金属骨针 第2部分:斯氏针尺寸[S]. [33]YY/T 0345.3,外科植入物 金属骨针 第3部分:克氏针[S]. [34]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 [35]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 [36]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 [37]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 [38]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 [39]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 [40]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 [41]YY/T 0342,外科植入物 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测定[S]. [42] YY/T 1640,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颗粒、制品和涂层溶解性的试验方法[S]. [43] YY/T 1706.1,外科植入物 金属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44] 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S]. [45] 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 部分:通用要求[S]. [46] GB 4234.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 [47] GB/T 13810,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 [48] ISO 5832-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 [49] ISO 5832-3, 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3部分:钛-6铝-4钒合金加工材[S]. [50] ISO 5832-5, 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5部分:锻造钴铬钨镍[S]. 记忆合金肋骨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记忆合金肋骨板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记忆合金肋骨板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肋骨骨折内固定的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通常采用镍钛形状记忆合金材料制成,利用其形状记忆特性,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临时形状恢复到原始形状的特性,实现肋骨骨折内固定。对于非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和其他记忆合金产品(如胸骨内固定器械),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1-03,管理类别为Ⅲ类。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需说明。 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明确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的结构及组成信息,包括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灭菌有效期信息。 2.2提供产品各型号关键部位的结构图。在图示中标识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例如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长度(L)、高度(H)、厚度(δ)、环抱臂内径(Φ)、环抱臂分布(环抱臂间距L1和数量S1-S4等)、弧度(α)、宽度(W)、镂空部位尺寸(如适用)等。明确产品各型号的关键尺寸及公差。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关键尺寸参数进行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 图 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结构图及其尺寸示例 2.3明确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 2.4需提交解剖适配图,提供临床使用方法及具体的临床适用情形。 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 4.包装说明 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尺寸信息和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需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原材料、制造工艺、表面处理、结构特征、关键尺寸、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 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6.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适用于肋骨骨折内固定。 6.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6.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一般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适用于骨骼成熟患者。 6.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 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表面处理、后处理、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危险、化学危险、产品性能有关的危险等方面,如患者过敏、植入物断裂、相变温度漂移、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环抱臂在低温撑开过程中发生损坏等,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10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和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明确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如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长度、宽度、高度、厚度、弧度、板孔直径、环抱臂分布等。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一般包括: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关键尺寸(如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长度、环抱臂最大内径、厚度等)及公差,硬度,表面质量(外观、表面粗糙度、表面缺陷),形状回复力,形状回复率,相变温度,无菌(如适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制造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冶金结构、机械性能),同时明确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 3.5其他 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予以参考。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4.产品检验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在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并提供典型性产品的选择依据。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针对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使用的记忆合金材料(如镍钛合金),需明确材料符合的标准并提供符合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冶金结构、机械性能等,并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必要时,对终产品化学/材料性能进行表征。 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况的确定依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有限元分析最差情况并提交报告。 5.2.1弯曲性能研究 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在临床实际使用过程中,主要抵抗来自呼吸产生的肌肉牵拉力。为防止弯曲断裂,注册申请人需设计试验模型以评估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在受力时抵抗弯曲的能力,提供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弯曲性能的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适用情形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5.2.2抗滑动性能研究 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在临床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抵抗呼吸产生的往复循环牵拉力。为防止出现轴向滑动,注册申请人需设计试验模型以评估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在受力时抵抗轴向滑动的能力,提供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抵抗轴向滑动性能的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适用情形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工装设计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5.2.3疲劳性能研究 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需要长周期重复承受人体呼吸收缩、扩张肺的收张力和肌肉牵拉力。为避免出现疲劳断裂或松脱,注册申请人需设计试验模型以评估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的疲劳性能。研究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适用情形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循环次数、试验配置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5.2.4相变温度、形状回复力、形状回复率性能研究 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需验证其“形状记忆”功能,注册申请人需设计试验模型以评估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整体及单臂(反复弯折后)的相变温度、形状回复力、形状回复率性能。研究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适用情形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原始尺寸、撑开尺寸、恢复后尺寸、撑开和回复次数、试验配置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需充分考虑产品疲劳前后镍离子析出(可参考YY/T 1823《心血管植入物镍钛合金镍离子释放试验方法》)的影响。生物学评定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 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5.5清洗和灭菌研究 5.5.1清洗 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5.2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5.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 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 5.6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记忆合金肋骨接骨板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 5.7.1 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需提供老化前后产品关键性能(如相变温度、形状回复率、形状回复力等)的验证对比资料。包装系统性能测试(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目的是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对于灭菌产品,需要明确灭菌方式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的适配性。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他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7.2 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对于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注册申请人如开展临床试验,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需要明确产品使用方法及适配的手术工具。根据形状回复力、形状回复率的要求,明确手术操作关键步骤。如环抱臂撑开与恢复条件(如温度)、撑开尺寸等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19]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0]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1]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2]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 [23]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 [24]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5]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26]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7]YY/T 0987.1-2016,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第1部分:安全标记[S]. [28]YY/T 0987.2-2016,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 [29]YY/T 0987.3-2016,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 [30]YY/T 0987.4-2016,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 [31]YY/T 0987.5-2016,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 [32]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3]GB/T 24627-2023,外科植入物用镍-钛形状记忆合金加工材[S]. [34]YY/T 1771-2021,弯曲-自由恢复法测试镍钛形状记忆合金相变温度[S]. [35]YY/T 1823-2022,心血管植入物镍钛合金镍离子释放试验方法[S]. 胸骨捆扎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胸骨捆扎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胸骨捆扎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开胸术中胸骨固定的胸骨捆扎固定系统,如用于胸骨固定的柔性金属丝(分类编码为13-01-05)、胸骨结扎带(分类编码为13-11-03)等。产品通常由植入部分和非植入部分组成,通常由钛合金材料、不锈钢材料和聚醚醚酮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器械,也不适用于由可吸收材料制成的胸骨捆扎固定系统,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管理类别为Ⅲ类。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材料等特征词,例如聚醚醚酮胸骨结扎带等。 2.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 植入部分材质不同的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不锈钢结扎带和聚醚醚酮结扎带需划分不同注册单元;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的配件,如结扎带(聚醚醚酮)、穿引弯钩和锁扣(钛合金),虽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 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提供各部件(包括附件)的结构图示(建议提供工程结构图)和照片,图示中注意标注各部分名称、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结合图示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所有部件组成的工作原理/功能/作用机理,明确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对申报产品需提供能够体现部件结构及其位置关系的图示(如实物图、三视图、组装图等)。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例如结扎带的直径、长度、宽度、厚度;锁扣孔直径、长度、宽度、厚度;穿引弯钩/针的直径/宽度、长度;柔性金属丝直径、长度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 2.2明确产品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 2.3需简述关键部件的生产工艺,如聚醚醚酮胸骨结扎带的加工成型过程等。 2.4 提供产品详细使用方法,建议提交解剖适配图,明确各组件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功能。 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胸骨捆扎固定系统固定在胸骨模型上的放大照片和/或实体图,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 4.包装说明 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6.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该产品适用于开胸术中的胸骨捆扎固定。需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使用方法限定适用范围。 6.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6.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 6.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适合使用该产品的,需明确说明。 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8.配合使用器械 如预期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需明确其详细信息。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胸骨捆扎固定系统不稳、松动、断裂、组件分离、组件尺寸不匹配等失效风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和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明确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 该部分需明确各组件的详细结构示意图和特征尺寸参数,例如结扎带的直径、长度、宽度、厚度;锁扣孔直径、长度、宽度、厚度;穿引弯钩/针的直径/宽度、长度;柔性金属丝直径、长度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3.2.1外观; 3.2.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如适用); 3.2.3金属部件硬度; 3.2.4金属部件表面缺陷; 3.2.5表面粗糙度; 3.2.6关键尺寸及公差; 3.2.7抗拉强度; 3.2.8锁扣的锁紧力(如适用); 3.2.9穿引弯钩/针的特性指标(如适用,包括弹性、韧性、针尖强度、使用性能等); 3.2.10组件间连接强度(如适用); 3.2.11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 3.2.12无菌(如适用); 3.2.13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在附录中可更为详尽地注明产品某些描述性特性内容,如产品的结构图示;金属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如红外光谱、黏度);产品材料性能符合的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产品,需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射线可探测性。 3.5其他 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予以参考。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4.产品检验 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不同组件建议分别选取典型性样品进行检验。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1.1金属材料 针对胸骨捆扎固定系统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不锈钢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如使用不锈钢材料)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2聚醚醚酮材料 针对胸骨捆扎固定系统产品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参考YY/T 0660《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3部件表面处理 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相关验证资料。 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对于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 5.2.1组件与系统的物理和机械性能 胸骨捆扎固定系统相关性能研究项目可参考下表1,注册申请人可结合产品特点,选取适用的项目开展性能研究,对于认为不适用的项目,请说明理由。对于最差情况的选择,最恶劣条件下的胸骨捆扎固定结构,通常取决于产品的设计和试验的项目。不同的试验类型中最薄弱、最容易失效的组件也各不相同。进行试验的固定系统可选用有限元模拟方法分析最恶劣条件下的结构,可分析同一结构内的不同互连机构、或同一互连机构在不同结构中的受力模型。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充分依据以论述各试验项目最差情况选择的合理性。 表1物理和机械性能测试项目 分类项目组件柔性金属丝抗拉强度、伸长率、反复弯曲试验、扭转试验、动静态打结牢固度结扎带抗拉强度锁扣锁紧力穿引弯钩/针硬度、弹性、韧性、针尖强度、刺穿力、切割力、针线连接强力系统捆扎固定系统组件间连接强度、系统的动静态固定强度 关于表1中提及的动静态试验,请提供试验方法、试验参数(如加载模式、加载载荷、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环次数等)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产品动静态固定性能、疲劳后打结松脱、疲劳后锁扣的松动和移位的可接受性。建议结合开胸术中胸骨固定的固定方式(打结、锁扣锁紧等)、产品预期承受的载荷(呼吸、扩胸运动、剧烈咳嗽等)、临床预期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参数。 5.2.2腐蚀和磨损 作为组合使用的组件材料不相同的,建议评估其腐蚀风险并提供风险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需综合考虑材料的种类、产品植入时间等内容,必要时开展腐蚀性能的研究,评价腐蚀对产品材料性能(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等),表面形貌,外观,腐蚀电位、产品力学性能等的影响。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需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生物学评定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 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 5.4清洗和灭菌研究 5.4.1清洗 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4.2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4.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 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5.4.2.2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 5.5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胸骨捆扎固定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 5.6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由钛合金材料或不锈钢材料制成的胸骨捆扎固定系统,其器械本身性能比较稳定,可主要考虑包装稳定性的验证。使用稳定性可在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 5.6.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包装系统性能测试(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6.2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应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5.7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6.其他资料 胸骨捆扎固定系统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表等,具体提交资料的要求可参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5]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 [S]. [16]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S]. [17]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 [1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9]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0]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 [21]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 [22]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3]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24]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5]YY/T 1615,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 [26]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 [27]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 [28]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 [29]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 [30]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 [31]YY/T 0313,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2]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33]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34]YY 0341.1,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 [35]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 通用要求[S]. 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修补、覆盖、填充或固定颅骨缺损或孔洞为预期用途的颅骨修补网板系统。该类产品通常由颅骨修补网板、固定螺钉、连接板组成,通常采用纯钛、钛合金等金属材料以及不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如聚醚醚酮、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等)制成。对于增材制造工艺颅骨修补网板产品及患者匹配式颅骨修补网板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适用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可命名为钛网板系统、聚醚醚酮预制颅骨板系统等。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6-01,管理类别为Ⅲ类。 3.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颅骨修补网板系统中的同类组件(如不同材质的颅骨修补网板)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但作为同一系统内配合使用的、材质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固定螺钉(TC4钛合金)和颅骨修补网板(TA3G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需说明。 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明确颅骨修补网板系统的结构及组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灭菌有效期信息。 2.2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关键部位(如颅骨修补网板、连接板的固定孔孔型,固定螺钉的头部及螺纹部分等)的结构图。在图示中标识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明确产品各型号的关键尺寸公差,例如颅骨修补网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弧高、面积、孔径、孔数及孔间距等,连接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孔径、孔数及孔间距等,固定螺钉的长度、内径、外径、头部直径等。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关键尺寸参数进行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 2.3明确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 2.4宜提交解剖适配图,提供临床使用方法及具体的临床适用情形。 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宜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 4.包装说明 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尺寸信息和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需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原材料、制造工艺、表面处理、结构特征、关键尺寸、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 6.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适用于颅骨缺损部位的修补。 6.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6.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一般颅骨修补网板系统适用于骨骼成熟患者。 6.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 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表面处理、后处理、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和化学危险、性能有关的危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10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和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颅骨修补网板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过敏,网板或连接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等。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明确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如颅骨修补网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弧高、面积、孔径、孔数及孔间距等,连接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孔径、孔数及孔间距等,固定螺钉的长度、内径、外径、头部直径、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等。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一般包括:尺寸及公差(网板长度、宽度、厚度、弧高、孔径等,连接板长度、宽度、厚度、孔径等,固定螺钉外径、内径、头部直径),金属部件硬度,表面质量(外观、表面粗糙度、金属部件表面缺陷),固定螺钉的力学性能(如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扭矩、自攻性能(如适用)),配合性能(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无菌(如适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制造材料信息(如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制品的典型性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的物理性能、杂质元素含量),同时明确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产品需根据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结果,明确阳极氧化表面元素要求。 3.5其他 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予以参考。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4.产品检验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颅骨修补网板系统在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并提供典型性产品的选择依据。例如颅骨修补网板、连接板及固定螺钉需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进行检验;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需分别进行检验。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1.1产品材料性能研究 5.1.1.1金属材料 针对颅骨修补网板系统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1.2聚醚醚酮材料 针对颅骨修补网板系统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如参考YY/T 0660《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1.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 针对颅骨修补网板系统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需明确材料牌号、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以及符合的国家、行业和国际标准。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如参考GB/T 19701.1《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1部分:粉料》、GB/T 19701.2《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2部分:模塑料》)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密度、灰分、拉伸屈服应力、拉伸断裂应力、断裂伸长率、双缺口冲击强度、杂质元素含量等。参照YY/T 0772.3《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3部分:加速老化方法》、YY/T 0772.4《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4部分:氧化指数测试方法》YY/T 0772.5《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5部分:形态评价方法》给出的方法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的氧化稳定性(如老化前后的氧化指数、力学性能)及形态学进行评价。 5.1.2部件表面处理 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成分、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参考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标准的要求,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 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况的确定依据。 5.2.1可塑型预制颅骨板可塑性研究 对于可塑型预制颅骨板产品,通常为临床使用过程中进行术中塑形,需提供可塑程度及可塑性研究资料,提供试验样品为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提供试验工装、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的确定依据。 5.2.2固定螺钉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对固定螺钉的性能进行研究,一般可包括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扭矩、自攻(如适用)性能。注意在进行最差情形选择时,需充分考虑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纹外径、内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分别选取各项性能的最差情形进行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需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5.2.3连接板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对连接板动静态弯曲性能进行研究以评价连接板本身的力学强度和失效风险。研究报告需至少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样品的型号规格及选择依据、研究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研究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确定依据、研究结果及数据分析、偏差分析(如有)及研究结论。 5.2.4颅骨修补网板系统固定稳定性能研究 对于颅骨修补网板系统,需提供系统的固定稳定性能研究资料,如系统的动静态抗压缩性能、抗冲击性能。综合考虑颅骨修补网板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厚度、弧高、长度、宽度、面积等)以及配合使用的连接板、螺钉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及使用数量和分布等对于力学性能的影响,提供试验组配系统为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提供试验工装、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动态试验循环次数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提供不同材料组件(如金属与高分子材料)间磨屑风险评估资料,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附件中列举了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抗压缩、抗冲击性能研究试验模型供注册申请人参考。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对于金属制产品需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生物学评定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 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 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5.5清洗和灭菌研究 5.5.1清洗 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使用情况和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提供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5.2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5.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尤其对于高分子材料制成的产品),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 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提供确定依据及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 5.6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 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金属材质、聚醚醚酮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质颅骨修补网板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但对于宣称具有骨长入效果的颅骨修补网板系统,如带涂层,需通过动物试验评价骨长上或骨长入效果。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由纯钛或钛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的颅骨修补网板系统,其器械本身性能比较稳定,可主要考虑包装稳定性的验证,使用稳定性可在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 5.7.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如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成的颅骨修补网板需提供老化前后产品性能稳定性的验证对比资料。包装系统性能测试(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对于灭菌产品,需要明确灭菌方式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的适配性。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他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7.2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5.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流程提交适用的工艺验证资料,明确关键工艺过程控制。如外购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可引用经原材料供应商登记备案后的主文档的授权信息。 对于采用聚醚醚酮材料经注塑工艺或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通过模压或挤出成型加工而成的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注册申请人需描述具体工艺过程(如配制过程描述、粒料塑化条件、过程黏度控制、注塑过程控制等)、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单体残留、小分子残留物、重金属、助溶剂、脱模剂等)的控制情况,评价可能产生的内部缺陷。 针对机加工和后续步骤,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中预期用于颅骨缺损的修补的产品,对于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表述的,可免于临床评价。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比说明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1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20]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1]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2]GB 18278.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3]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 [24]GB/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 [25]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26]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27]GB/T 18280.3-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8]YY/T 0987.1-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1部分:安全标记[S]. [29]YY/T 0987.2-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 [30]YY/T 0987.3-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 [31]YY/T 0987.4-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 [32]YY/T 0987.5-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 [33]YY/T 1615-2018 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 [34]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5]YY/T 0660-2008 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S]. [36] GB/T 19701.1-2016 《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1部分:粉料》[S]. [37] GB/T 19701.2-2016 《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2部分:模塑料》[S]. [38] YY/T 0772.3-2009 《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3部分:加速老化方法》[S]. [39] YY/T 0772.4-2022 《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4部分:氧化指数测试方法》[S]. [40] YY/T 0772.5-2009 《外科植入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5部分:形态评价方法》[S]. [41] YY/T 0917-2014 《神经外科植入物 可塑型预制颅骨板》[S]. [42] YY/T 0928-2014 《神经外科植入物 预制颅骨板》[S]. [43] YY0341.1-2020 《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 [44]Lethaus B, Safi Y, ter Laak-Poort M, et al.Cranioplasty with Customized Titanium and PEEK Implants in a Mechanical Stress Model[J].J Neuurotrauma.2012,29:1077-1083. [45]刘云洪,高彦波,王云剑,等.颅骨抗冲击强度实验研究[J].武警医学,1998,9(7):408-409. 附件. 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抗压缩及抗冲击性能试验模型举例 注册申请人在进行颅骨修补网板系统动静态抗压缩性能、抗冲击性能研究时需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预期适用情形、临床使用方法及其在体内的受力模式等设计试验模型,以下给出的是试验模型的参考举例,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试验模型设计,并提供试验模型的确定依据。 图1 颅骨修补网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试验模型 图2 颅骨修补网板系统抗冲击性能试验模型 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其结构组成中含有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其周围皮肤的护理。产品通常为凝胶、液体、敷贴、膏状等型式,包括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和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以无菌形式或非无菌形式提供。产品中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对产品分类和属性不明确的,需申请产品的分类和属性界定。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关联文件(如主文档授权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申请表 1.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的材料部分统一为“重组胶原蛋白”,如重组胶原蛋白凝胶敷料、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贴等。除非有充分资料证明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等能够给申报产品功能带来额外获益,产品名称不区分具体材料特征。 1.2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申报产品中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等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时,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0创面敷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关描述。根据不同的产品型式,二级产品类别可为-01创面敷贴、-04凝胶敷料、-08液体、膏状敷料等。 1.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申报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例如: 1.3.1凝胶型、液体型、敷贴型等产品,主要组成成分相同但配比不同,性能指标存在差异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1.3.2凝胶型、液体型等产品,主要组成成分和配比相同,包装材质不同(包装对产品性能无影响)时,如低硼硅西林瓶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喷瓶,建议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1.4型号规格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1.5结构及组成 结构及组成中组分名称应规范。产品所含成分可能涉及很多种类,但所含成分不应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产品结构及组成原则上不体现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氨基酸序列等相关信息(除非有充分资料证明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等能够给申报产品功能带来额外获益)。 2.产品列表 应明确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规格型号的标识和描述说明。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工作原理 应描述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其周围皮肤的护理。 1.2结构组成 申报产品含重组胶原蛋白成分、成膜成分或高分子增稠成分、保湿润滑成分、调节剂、乳化剂、防腐成分、缓冲剂、溶剂、基质载体等。产品中除重组胶原蛋白外,其他常见的组成成分有:聚乙烯醇、聚乙二醇、卡波姆、黄原胶、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甘油、丙二醇、海藻糖、聚乙烯吡咯烷酮、三乙醇胺、油酸山梨坦(司盘80) 、鲸蜡硬脂醇、尼泊金甲酯钠、尼泊金丙酯钠、苯氧乙醇、羟苯甲酯、醋酸盐缓冲剂、磷酸盐缓冲剂、注射用水、纯化水、无纺布贴等。产品通常为凝胶、液体、敷贴、膏状等型式,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无菌形式或非无菌形式提供。 1.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以装量或尺寸等形式表述,例如:5mL、10g、15mL/瓶、20g/支、25g/贴等,不得出现“依据客户需求可提供定制型号”。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申报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 1.4包装说明 说明申报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标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1.5研发历程 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1.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2.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2.1适用范围 2.1.1应当描述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预期用途。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其周围皮肤的护理。如产品宣称其他的适用范围,应与临床评价结论一致,应有充分的临床数据支持。 2.1.2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明确申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2.2预期使用环境 应明确申报产品使用场所要求,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使用环境要求,如需要无菌/非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等。 2.3适用人群 应详述申报产品的适用人群。 2.4禁忌证 应说明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应当明确说明申报产品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对不明确过敏者慎用等。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3.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依据GB/T 42062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注册申请人应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部分验证,达到了通用和专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为注册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应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进行判定并列出清单(见附件表1)。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如有其他指标,建议注册申请人结合YY/T 1627等适用标准、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进行制定。注册申请人如不采用的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3.1.2性能指标 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建议包含以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此):外观、装量(或尺寸、质量)、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重组胶原蛋白的含量、粘度/黏度(如适用)、化学性能(如酸碱度、重金属等)、无菌(或微生物指标),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如喷瓶、滴管等)应制定相应要求等。 注册申请人如宣称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 3.1.3检验方法 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性能指标制定,优先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 考虑到产品的成分、配比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因此产品技术要求中采用的具体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比如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和含量的检验方法,应结合产品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方法。 3.2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3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及示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要时提交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差异性检测报告。 4.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文献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4.1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申报资料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的名称、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生产工艺(如适用)、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等,说明原材料的功能特点或选择依据。 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符合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 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如喷瓶、滴管等)应制定相应要求,考虑附件与产品的适宜性等。 4.2生物学特性研究 申报产品接触使用者的非慢性创面及其周围皮肤,属于表面接触器械,接触时间结合产品的使用方法确定。 申请人如进行生物学试验,应按GB/T 16886.1选择适用的试验项目,试验项目的选择应结合产品预期接触的部位以及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根据现行版GB/T 16886.1,考虑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项目等。 申请人如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4.3灭菌(除菌)工艺研究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除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应考虑选用的灭菌(除菌)工艺是否会对重组胶原蛋白产生影响。注册申请人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研究: 4.3.1产品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除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4.3.2包装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 4.3.3如适用,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可根据适用情况选择灭菌方式: 如采用湿热灭菌,参照GB 18278.1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如采用辐射灭菌,参照GB 18280.1、GB 18280.2、GB/T 18280.3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4.3.4若申报产品不能耐受终端灭菌工艺,需提供依据及不能耐受的验证资料。 如适用,应明确采用的除菌工艺,如过滤除菌等。应明确除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保证水平,提供确认报告。 4.4稳定性研究 4.4.1货架有效期 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以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注册申请人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对于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开封后可以多次使用时,应对其开封后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通过分析评价后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如微生物指标等),提供研究报告。 产品以无菌和非无菌两种形式提供时,应分别进行有效期的研究。 4.4.2包装研究 应提供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湿度、光线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验证。 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依据GB/T 19633系列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 4.5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应提供申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的相关研究资料。如选择或设计可以模拟临床使用方式的试验。 应提供申报产品中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的质量控制相关资料。建议参照YY/T 1849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提供原材料相关质控资料。 申报产品如宣称形成物理阻隔的保护层或具有成膜效果,应提供适用于申报产品的成膜性研究测试资料。 4.6其他资料 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型式选择对应的目录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如无菌形式提供的重组胶原蛋白凝胶、液体、敷贴、膏状型产品等,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相应产品的描述时,申报产品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不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 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 2.临床试验路径 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根据注册申请人宣称的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开展。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YY/T 1627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申报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原则上不体现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氨基酸序列等相关信息(除非有充分资料证明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等能够给申报产品功能带来额外获益)。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2.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或除菌工艺、“无菌”等字样或符号;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微生物指标、“不适用于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 ”、“非无菌”字样或符号,防止临床误操作。 3.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 4.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5.应标明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 6.产品应注明建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如产品可多次使用,应当明确提示使用者该产品开封后应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7.使用中若有红肿、疼痛或瘙痒等不适症状,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清洗干净,必要时向医生咨询或及时就医。 8.明确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创面感染的患者不宜使用等。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组胶原蛋白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27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2007年345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5]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S]. [16]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17]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18]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19]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 [20]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21]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2]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23]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4] 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5]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 [26]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 [27]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8]GB/T 4206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 [29]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 [30]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31]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S]. [32]YY/T 1627,急性创面用敷贴、创贴通用要求[S]. [33]YY/T 1849,重组胶原蛋白[S].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 附表. 产品主要危险(源) 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源)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包装破损或使用时不规范造成生物污染;产品没有达到无菌或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引起交叉感染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造成毒性危害加工工艺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引入有害物质,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环境污染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粉尘、微生物、其他杂质等引起交叉感染储存(如温度、湿度)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或开封后性能不能达到使用要求 生物相容性采用不合格或不合格原辅材料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操作 危险(源)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使用错误涂覆、贴敷或操作过程中破坏产品的完整性;未采取相应的护理或固定措施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等内容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刺激;超出产品的最长使用时间;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再次使用前,未经过充分有效的验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在限定环境下未正确选用合适的产品引起交叉感染信息 危险(源) 不正确的标签标记错误或不清晰、不全面,没有按照要求标记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不正确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禁忌证不全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说明;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状态;未标示使用后的处理方法(如一次性使用产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开封后储存条件或使用时间、使用要求);未正确区分一次性使用产品和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错误操作;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有效性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未标识产品有效期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使用超出有效期的产品或超出最长开封稳定性时间的产品,或因成分性能变化而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或引起交叉感染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降低性能)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包装封口不严密;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密封状态产品使用效果和有效期无法得到保证一次性使用产品重复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一次性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引起交叉感染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未说明保证产品开封稳定性的储存条件、没有标识推荐再次使用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达不到使用效果使用效果,引起交叉感染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Ⅱ类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分类代号为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05非血管内导(插)管-06引流导管。 目前临床使用的带引流功能的产品种类繁多,按其结构和功能不同分类管理。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Ⅱ类管理的,主要用于外科做手术区域体液引流的产品。包括接触胸腔、腹腔、腰椎、体内创面或体表真皮深层及其以下组织创面的引流导管。而用途完全不同的Ⅱ类产品如导尿管、胃管和泪道引流管等不在本原则中描述。申请人根据申报产品具体使用用途明确。 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可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在通用名称基础上可带有表示材质、用途或结构等描述性词语,举例如下: 一次性使用硅橡胶引流管(材质); 一次性使用三腔引流管(结构); 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管(预置负压); 一次性使用胸腔引流管(使用部位)。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的分类编码为14-05-06,管理类别为II类。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3.1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3.2同功能的不同结构,同结构的不同规格型号为一注册单元;不同功能的不能放在一个单元。 3.3申报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上市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并用于同一用途,该注册单元中不同型号应具有相同结构及用途。 4.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材质等)。 5.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申请表、术语、缩写词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符合性声明等。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注册申请人应描述申报产品的名称及确定依据、管理类别、适用范围。若适用,申请人需要提供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 2.产品描述 2.1工作原理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是利用虹吸或负压吸引原理,放置在人体手术区或体腔并经过皮肤切口穿出体外,将人体组织间或体腔中积聚的脓、渗出血液、组织液及其他液体导引至体外,防止液体淤积导致术后感染。 2.2结构和组成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通常由管体和接头组成,有的根据需要会配有穿透针、负压球(或预置负压装置)。管体远端(病人端)可带有一个或数个侧孔,病人端也可以是“T”形、“蘑菇头”形、Y型或潘氏型(管腔内设计有数条纵向突起的脊)等。产品所用材料有天然乳胶、硅橡胶、TPU[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和PVC(聚氯乙烯)等。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图1。 图1 引流管种类举例 2.3型号规格 应从结构组成、原材料、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详细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异同点。建议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型号规格的不同之处加以描述。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方式、划分依据。 2.4包装说明 应提供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如描述产品包装的材料,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等。如有配件,还应提供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 2.5研发历程 应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2.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报产品应与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应结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件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详述产品间差异,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新功能、新应用、新特点。 3.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 3.1适用范围 用于将患者积液、渗出液或气体向体外引流。 3.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等。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海拔等。 3.3适用人群 适用人群建议说明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重要考虑因素等。 3.4禁忌证:产品材料有过敏史等其他不宜应采用一次性使用引流管的患者。 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可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FDA-MAUDE、Pubmed数据库查询该产品的疑似不良事件。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不通畅、渗漏、脱落和断裂等。注册申请人应跟踪整理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召回、警戒等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输入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的主要风险 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生产和生产后信息。产品风险分析应包含产品原材料选择、设计开发、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存储、使用和最终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注册申请人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附表中主要危险,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详述危险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险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确保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受益大于风险。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 引流管基本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产品技术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 3.1外观。 3.2尺寸: 本项指标由行业标准规定。应用引流管的公称外径表示其规格,用mm表示。标准中注明可同时用其他单位,对外径,国内外最常用的是法国规格,这是以导管的周长表示的规格系列。导管周长=πD≈3D,法国规格除以3即为导管的外径(mm)。法国规格前面需加注FG、Ch或Fr。 3.3强度: 引流管管体和接头各连接处的强度,引流管管身强度(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3.4密封性: 引流管管体和与接头的连接处密封性要求。 3.5耐负压性: 在一定吸引负压下引流管的管体可靠性的要求(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3.6耐弯曲性(抗变形): 引流管的管体在弯曲状态下是否可靠支撑引流的完成(待相关行业标准发布后参照执行)。 3.7畅通性: 也可以用流量来表示。 3.8X射线不透性(如有)。 3.9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参照GB/T 14233.1-2008由企业决定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项目,至少应包括浊度、还原物质、酸碱度和重金属总含量等内容。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3.10生物性能: 无菌。 3.11其他: 如果带有附件如穿刺针(穿透皮肤)或预置负压者应对针的性能和负压值等提出要求。 4.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上应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齐全、风险最高的型号规格作为典型性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所有产品,除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一定是临床常用型号/规格。 举例:若选择最大规格的产品进行全性能测试,但部分检测项目不能覆盖小规格的产品,应对小规格产品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5.研究资料 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产品性能研究、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灭菌工艺研究、加工助剂研究和产品稳定性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产品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对注册申请人宣称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 ,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引流管产品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参考引用产品专用标准,如果没有产品专用标准,可参考引用YY/T 0489, 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若未采用标准给出的试验方法,应提供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来源依据或方法学验证资料。 5.2生物学特性研究 终产品中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需包括: 5.2.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 5.2.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5.2.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5.2.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根据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对引流管进行生物相容性研究。根据产品与使用者的接触时间和性质,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至少需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和急性全身毒性,若接触时间为24小时~30天还需进行亚急性毒性、植入反应和遗传毒性评价。 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方式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5.3灭菌工艺研究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应以无菌形式供应,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一次性使用引流管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等的规定。灭菌确认应考虑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和标签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等内容。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 应明确残留物的名称、限量及其确定依据、采取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残留量检测报告,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参考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标准明确残留物信息(如EO、ECH)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5.4加工助剂的研究 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如粘结用环己酮的配方及限量,应对环己酮的配方和限量的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安全证明材料。 5.5产品稳定性研究 5.5.1货架有效期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如果注册申报时提交的是加速老化研究资料,应评估产品是否适用于加速老化,若适用,可采用加速老化研究资料作为货架有效期的支持性资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照YY/T 0681系列标准。 产品有效期验证试验应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测试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验证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验证项目可包括在设定的时间间隔点目力检测产品包装(是否污染、破损等)及标签(完整性、粘附牢固度、印刷内容清晰度等)、采用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 5.5.2运输稳定性 需要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宣称的有效期内,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造成不利影响。根据适用情况可选择人工搬运、堆码、振动、低气压、集中冲击等模拟运输试验验证包装系统性能,并提供研究资料。 5.6原材料控制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明确产品的起始材料,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材料至终产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加工助剂等)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供应商、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产品组成材料可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一一对应。若产品结构采用分层/分段结构的,应逐层/逐段分别进行描述;若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的,应明确各组分及其比例。若有涂层的,应列明涂层主要化学成分和比例信息,及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焊接剂、粘合剂、着色剂等。 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研究资料。 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产品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可参考提供该材料适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如新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毒理学分析,可沥滤物分析,临床应用史等。 6.其他资料 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一次性使用引流管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要求、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一次性使用引流管分类编码为14-05-06,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其他路径开展相应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临床评价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 2.对置管方法及相应操作步骤进行详细说明; 3.对置管位置的判断方法进行说明; 4.对日常护理的要求,如冲管、鼻部及口腔护理等进行说明; 5.对接头适配的要求进行说明; 6.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对应用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进行监护、对负压源的要求(如适用)进行说明; 7.应提示对产品材料有过敏史者禁用,以及可能产生过敏的情况; 8.应提示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9.应提示灭菌方式; 10.置管过程需要使用润滑介质时,应说明推荐使用的润滑介质,并警示避免使用的润滑介质;如,乳胶材质应避免使用液体石蜡等石油基质润滑剂; 11.应列出相应禁忌证; 12.应列出适用于申报产品的警示信息和注意事项。警告中包括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还应包含可能的后果。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引流管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提交资料。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说明过程控制点。明确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添加剂、粘合剂等具有潜在毒性或限量使用的物质的控制情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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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GB/T 16886.6-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S]. [22]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23]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S]. [24]GB/T 16886.11-202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 [25]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6]GB/T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 [27]GB/T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 [28]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S]. [29]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30]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31]YY/T 0681.15-201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5部分:运输容器和系统的性能试验[S]. [32]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要求和试验方法[S]. [33]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20. [3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牙科种植体(系统)等6个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通告2016年第70号[Z]. [3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经鼻胆汁外引流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心脏固定器等19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通告2022年第41号[Z]. 附表. 产品主要危险(举例) 危险的分类危险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乳胶:可溶性蛋白质、加工助剂残留量大,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超标,可能产生刺激 TPU:产生毒性或刺激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局部或者交叉感染环境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规范不适当 (3)明书过于复杂 (4)维修规范不适当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造成粘膜摩擦性损伤 引流管放置位置不合适引流效果受影响 引流管拔出困难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引流效果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使用者出现过敏、刺激反应 深部引流时管体打折或扭结弯曲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引流管破损、断裂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重复使用引起感染 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 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如球囊破裂、管子断裂等)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只限一次性使用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损伤、气囊破裂等现象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4年第7号) 该指导原则已修订为: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Ⅱ类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分类代号为6866。 目前临床使用的带引流功能的产品种类繁多,按其结构和功能不同分类管理。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Ⅱ类管理的,主要用于外科做手术区域体液引流的产品。而按照Ⅲ类管理的脑室和胸腔引流管以及用途完全不同的Ⅱ类产品如导尿管、胃管和泪道引流管等不在本原则中描述。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在通用名称基础上可带有表示材质、用途或结构等描述性词语,举例如下: 一次性使用硅橡胶引流管(材质); 一次性使用三腔引流管(结构); 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管(预置负压)。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通常由管体和接头组成,有的根据需要会配有穿透针、负压球(或预置负压装置)。管体远端(病人端)可带有一个或数个侧孔,病人端也可以是“T”形、“蘑菇头”形、Y型或潘氏型(管腔内设计有数条纵向突起的脊)等。产品所用材料有天然乳胶、硅橡胶、TPU[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和PVC(聚氯乙烯)等。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图1。 图1 引流管种类举例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是利用虹吸或负压吸引原理,放置在人体手术区或体腔并经过皮肤切口穿出体外,将人体组织间或体腔中积聚的脓、渗出血液、组织液及其他液体导引至体外,防止液体淤积导致术后感染。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试验方法》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5812.1-2005《非血管内导管 第1部分:一般性能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3-2008《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GB/T 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6-199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GB/T 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GB/T 16886.1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YY/T 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YY/T 0466.1-2009(部分代替)《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489-2004《一次性使用无菌引流导管及辅助器械》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生产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供临床外科引流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 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和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引流管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 风险分析清单 引流管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8);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8);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引流管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对以下的主要危害,生产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生产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危害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害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生物不相容性残留物过多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乳胶:可溶性蛋白质、加工助剂残留量大,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超标,可能产生刺激 TPU:产生毒性或刺激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毒性不正确的配方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使用不当、标识不清引起感染、交叉感染环境 危害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意外的机械破坏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4)维修规范不适当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造成粘膜摩擦性损伤 引流管放置位置不合适引流效果受影响 引流管拔出困难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规格型号选用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引流效果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使用者出现过敏、刺激反应 深部引流时管体打折或扭结弯曲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造成重复使用交叉感染 引流管破损、断裂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引流失败、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如球囊破裂、管子断裂等)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没有进行包装确认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产品标识没有明确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损伤、气囊破裂等现象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生产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生产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涉及材料内容的应说明选用材料满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外观。 2.尺寸: 本项指标由行业标准规定。应用引流管的公称外径表示其规格,用mm表示。标准中注明可同时用其他单位,对外径,国内外最常用的是法国规格,这是以导管的周长表示的规格系列。导管周长=πD≈3D,法国规格除以3即为导管的外径(mm)。法国规格前面需加注FG、Ch或Fr。 3.强度: 引流管管体和接头各连接处的强度,引流管管身强度(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4.密封性: 引流管管体和与接头的连接处密封性要求。 5.耐负压性: 在一定吸引负压下引流管的管体可靠性的要求(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6.耐弯曲性(抗扭结): 引流管的管体在弯曲状态下是否可靠支撑引流的完成(待相关行业标准发布后参照执行)。 7.畅通性: 也可以用流量来表示。 8.X射线不透性(如有)。 9. 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参照GB/T 14233.1-2008由企业决定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项目,至少应包括浊度、还原物质、酸碱度和重金属总含量等内容。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10. 生物性能: 根据留置时间长短按照GB/T 16886.1-2011要求制定。至少应进行无菌、细胞毒性、刺激(粘膜刺激)/皮内反应、致敏性等评价。 11. 其他: 如果带有附件如穿刺针(穿透皮肤)或预置负压者应对针的性能和负压值等提出要求。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至少包括外观、尺寸、畅通性、密封性、无菌和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内容。 型式检验报告是证实生产过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型式检验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应全部合格。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进行,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确保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虑成人、小儿的差别。 2.明确产品种类、规格以及在临床试验中的用途。 3.临床试验例数为受试者人数,而不是使用产品的数量。 4.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受试者的状况和产品预期用途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例如:受试者的需要应用的时间、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等。 5.临床对照一般采取随机同期对照的方式,即受试者随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期进行临床试验,最后将结果进行比较。应明确对照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6.应明确进行临床研究的科室、临床负责人、参与者等信息。 7.若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或临床文献资料的医疗器械,则应满足: 如果提交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临床文献资料,则应提供详细的对比说明,包括产品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材料、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禁忌症等方面的比对; 如果两种产品的材料不一致,如硅橡胶、塑料等,则应提供材料安全性等同的证明文件; 临床文献资料是指“两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8.对临床试验中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培训。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引流管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不通畅、渗漏、脱落和断裂等。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YY/T 0466.1-2009)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根据临床试验资料、专家审评意见等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 2. 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进行说明; 3. 对应用长时间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监护进行说明; 4. 应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5. 应提示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6. 应提示灭菌方式。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1.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2. 同功能的不同结构,同结构的不同规格型号为一注册单元;不同功能的(如带冲洗)不能放在一个单元。 3. 申报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上市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并用于同一用途,该注册单元中不同型号应具有相同结构及用途。 (十四)注册检测和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或结构最复杂、或风险最高。 2.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引流管有单腔、双腔、三腔等多种技术结构。在上述三种类型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三腔引流管结构最复杂,生物、化学、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其他两种产品的指标,能够代表其他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则可以确定三腔引流管为这三种产品的典型产品。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一次性使用引流管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六)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工作原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业标准YY 0489-2004《一次性使用无菌引流导管及辅助器械》,应按照最新版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二)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综合了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及临床专家的意见。 (四)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0316-2008中附录D进行。 (五)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查找。 四、其他产品 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的其他引流管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审查。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专家、专业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26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胰岛素泵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胰岛素泵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胰岛素泵,是指用于糖尿病患者皮下持续输注胰岛素的医疗器械。具备持续葡萄糖监测功能的产品,持续葡萄糖监测功能的申报要求见《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建议使用通用名称:胰岛素泵。 结构组成包含持续葡萄糖监测模块的产品,监测的葡萄糖值不用于闭环控制的,也可以规范为胰岛素泵;监测的葡萄糖值用于闭环控制的,根据产品的闭环功能的实现方式规范产品名称,如闭环胰岛素输注系统、混合闭环胰岛素输注系统等。 2.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产品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4-03-02。 3.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当前,胰岛素泵有几种不同的设计,包括 (1)常规胰岛素泵:类似传呼机佩戴方式的胰岛素泵,通过一段输液管路传输胰岛素。 (2)贴敷式胰岛素泵:通过胶布直接贴在皮肤上的胰岛素泵,输液管路通常不可见,需要配有无线控制器或控制软件。 (3)具有葡萄糖监测功能的胰岛素泵,产品组成包含持续葡萄糖监测模块,测得的葡萄糖值可通过胰岛素泵的用户界面进行显示、报警等。 (4)闭环胰岛素泵:根据持续葡萄糖监测值进行闭环控制的胰岛素泵。闭环控制可以包括闭环和半闭环(混合闭环),两者最大的差别可以体现在是否需要对大剂量进行手动设置。 前述这些胰岛素泵一般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闭环控制功能技术原理差别较大的胰岛素泵,如闭环和半闭环胰岛素泵,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胰岛素泵和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可以是不同的申请人生产的,也可以是同一个申请人生产的。依申请人申请,两者可以划分为一个注册单元,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注册证需要载明配合使用的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的信息,如型号规格和注册人等内容。无论两者是否是同一个注册单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均应能证明闭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胰岛素泵与配合其使用的储药器、管路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某些贴敷式胰岛素泵的储药器、管路与泵体是一体式的,它们可以划分为一个注册单元。 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1)胰岛素泵一般由壳体、电源电路、电机驱动电路、减速电机组件、主辅单片机、显示单元、存储单元、按键组件、提示和报警组件组成。 申请人可以结合产品的结构组成对产品进行描述,提供产品主机实物图片,对这些图片进行详尽注释。注释的内容包括结构、尺寸、重量、与人体接触的材料等。同时需要提供内部组件的拆解图或爆炸图。 提供配合胰岛素泵使用的一次性泵用储药器、一次性泵用输液器的具体信息,包括生产企业、规格型号信息,提供相应的实物图。 (2)结合胰岛素泵的用户界面,对产品的功能、性能和临床使用流程进行描述。 列出产品具有的临床功能和各项性能,包括具体的性能指标。列出产品各项参数的默认值,包括基础率、大剂量等。 当前的产品一般还配有单向或双向数据传输功能。 (3)提供产品的驱动原理图,驱动原理图应能体现产品的关键部件,如电机、传动模块、传感器等。结合驱动原理图,详细说明基础率(包括最小基础率)、大剂量等的控制、监测,以及各种报警原理。 (4)如适用,单独提供文档,详细说明闭环控制功能的技术原理。描述算法功能组件,包括所有计算步骤;详细描述调整胰岛素剂量的控制算法;说明患者或医务人员无法修改的所有参数(固定参数)及其相应参数值;说明患者或医务人员可调整的所有参数;说明可能存在的输入、输出和干扰;说明算法的最小和最大胰岛素输送剂量的建议值和速度限值;描述系统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确保胰岛素泵已输送正确剂量;描述通信功能。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胰岛素泵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需要应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用于1型糖尿病患者,或者2型糖尿病患者,也用于成人、青少年、儿童患者。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确定产品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示例: 该产品与储药器和输注管路配合使用,用于糖尿病患者的皮下胰岛素输注。 产品的禁忌证或使用限制包括: (1)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 (2)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急性期、高渗性昏迷急性期。 (3)伴有严重循环障碍的高血糖患者。 (4)对皮下输液管或胶布过敏的糖尿病患者。 (5)不愿长期皮下埋置输液管或长期佩戴泵,心理上不接受胰岛素泵治疗的患者。 (6)患者及其家属缺乏相关知识,接受培训后仍无法正确掌握使用者。 (7)有严重的心理障碍或精神异常的糖尿病患者。 (8)生活无法自理,且无监护人的年幼或年长的糖尿病患者。 (9)没有自我血糖监测条件或不接受家庭自我血糖监测的糖尿病患者。 风险管理资料 1.风险管理 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GB/T 42062的有关要求,产品主要风险点见附表1。 2.可能的患者伤害和不良反应 (1)死亡。 (2)严重高血糖危害:酮症酸中毒。 (3)轻微高血糖危害:酮症期不适。 (4)低血糖危害:如大量出汗、颤抖等,可自主发现并纠正。低血糖危害:如早晨头痛、反应迟钝、判断力减退等。 (5)严重低血糖危害:如嗜睡、意识不清、昏迷等,无法自主恢复,需他人或医疗干预。 (6)输注部位皮下不良反应(皮下结节、化脓感染等)和胶布粘贴部位皮肤红肿、瘙痒等皮肤不良反应。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见附表2。 产品技术要求 由于输注管路的特性会影响到胰岛素泵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胰岛素泵配合使用附件的变化建议按变更注册来管理。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可与胰岛素泵配合使用的一次性泵用储药器、一次性泵用输液器等输注管路的信息。 产品的工作条件不列入性能指标中,在试验方法中明确试验条件。 在性能指标中明确产品的全部临床应用的功能,列明产品的各种工作模式。 产品性能指标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控制参数 (1)基础率输注准确性,大剂量输注准确性。 (2)最大输液压力。 (3)产品在中速达到最小和最大可选阻塞报警阈值时,产生的非预期的丸剂量。 (4)产品在最小速度、中速和最小可选择速度以及最小和最大可选阻塞报警阈值时,触发报警的最长时间(考虑环境温度、输注管路长度的影响)。 (5)电池满电情况下,产品在中速状态下的典型运行时间。 (6)单一故障状态下可能传输的最大容量。 (7)如适用,失去控制器时,确保泵正常运行或触发报警等性能。 (8)输注准确性性能指标至少包括调节范围、调节步长、控制误差,明确中速值。全部可调节范围都应明确控制误差并得到检验,检验方法应采用GB 9706.224推荐的方法,产品最小可选择速度可由申请人自定义合理可行的检验方法。 产品最小可选择速度和控制误差应有临床意义。 1.监测、报警性能 (1)电池相关性能,如低电量、电池耗尽等。 (2)阻塞报警性能。 (3)其他报警清单和报警性能。 2.其他要求 (1)分布式胰岛素泵(泵与控制器分体式)的配对性能。 (2)主要软件功能。 (3)历史存储信息说明。 3.相关标准 产品应符合GB 9706.1、GB 9706.224标准的要求。 对于预期在家庭环境或其他非专业医疗环境下使用的产品,应符合YY 9706.111标准的要求。 产品的报警性能应符合YY 9706.108标准的要求。产品提供震动作为报警的方式,也是合适的。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YY 9706.102标准的要求。 检验报告 检验用产品应该能够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功能、性能不同,主要技术指标没有代表性的,检验用产品应该是多个型号。 研究资料 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并应描述其所考虑的实际临床应用出发点,以及相关指标和临床使用的关联性。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见附表3。 建议申请人结合GB 9706.224标准开展以下相关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案和研究报告。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目的、可接受标准、试验过程等。 由于输注管路的特性会影响到胰岛素泵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因此要明确可与胰岛素泵配合使用的一次性泵用储药器、一次性泵用输液器,并对所有可能的组合开展性能研究。 (1)输注准确性性能研究 产品的输注准确性是临床应用的重要指标。申请人应说明包括基础率、大剂量在内的输注调节范围和误差等输注参数。 申请人应针对整个输注调节范围和误差进行验证,除了验证中速,还要验证调节范围的两端值。 (2)最大输液压力的研究。 (3)产品输注过程中对欠流防止的研究,包括阻塞防止的研究。 (4)产品阻塞报警阈值及其所需的最长时间。 (5)产品在中速达到最小和最大阻塞报警阈值时,产生的非预期的丸剂量。 (6)产品在阻塞缓解前控制非预期的丸剂的研究。 (7)电池满电情况下,产品在中速状态下的典型运行时间。 (8)在某些情况下,产品可能无法维持规定的精确度,如何避免这些情况,并保证临床所需精确度的研究。 (9)单一故障状态下可能传输的最大容量。 (10)如适用,失去控制器时,确保泵正常运行或触发报警等情况的研究。 (11)如配置可充电电池,提交充电模块的研究资料,包括充电效率、充电安全性能研究。 (12)过流防止的研究。 (13)报警清单、报警性能和提供退出报警措施的研究。 报警清单可能包括输液结束前报警(如低药量报警)、输液结束时报警、阻塞报警、电池报警(电池低电量、电池耗尽等)、泵未运行或故障等。 (14)防进液性能研究 可以结合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标准开展相关研究,包括泵运行时的防进液性能,提交相关风险分析和研究资料。 (15)闭环控制功能研究(如适用) 申请人应针对闭环控制功能进行充分验证,验证该功能的安全性、有效性。提供综述资料中闭环控制功能的研究资料,闭环性能可能包括高血糖和低血糖报警,低血糖阈值暂停,低血糖阈值前暂停,葡萄糖值快速上升报警,退出闭环报警等。 1.软件研究 产品软件通常是软件组件,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关于软件组件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软件研究资料。产品软件失效可能对患者产生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软件组件安全性级别归为严重。 如有闭环控制功能,对闭环控制算法进行描述,提交相关验证资料,包括验证方法和验证报告等。 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 2.生物学特性研究 胰岛素泵需要开展生物相容性研究。对于贴敷式胰岛素泵,其与皮肤直接接触的胶布等组成部分需要开展生物学评价。 3.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产品的外表面、储药器腔等有可能被体液、药物或其他物品污染,提供产品的清洁和消毒研究资料。 4.动物试验研究 对于不具有闭环控制功能的胰岛素泵,一般不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研究。 对于具备闭环控制的胰岛素泵,可利用已有的同类产品动物试验数据或通过与市售同类产品进行临床前风险评估,也可采用可行的仿真方法进行验证。 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的图1决策开展动物试验的流程图,做出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的决策。 5.稳定性研究 提供产品的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 提供产品的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可以参照GB/ T 14710标准的要求开展环境试验研究,产品的工作、运输、贮存条件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开展研究,研究的项目应包括前述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建议的控制参数和监测、报警性能等。 临床评价要求 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按相关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评价。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一次性使用附件应明确货架有效期。 包含以下内容: 1.预期用途,包括环境条件。 2.使用不合适的储药器和管路可能造成的后果警告。 3.更换储药器、管路的说明。可以明确推荐用户仔细阅读储药器和管路的说明书。 4.可能产生的最大输液压力。 5.阻塞报警阈值。 6.产品在最小速度、中速和最小可选择速度以及最小和最大可选阻塞报警阈值时,触发报警的最长时间(考虑环境温度、输注管路长度的影响)。 7.产品在中速达到最小和最大阻塞报警阈值时,产生的非预期的丸剂量。 8.提供阻塞缓解前控制非预期的丸剂的方法说明。 9.使用满电电池时,产品在中速状态下的典型运行时间。 10.各种报警的清单、运行环境的说明及报警处理措施。 11.如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维持规定的精度的警告以及这些情况的具体说明。 12.注速率调节范围及步长。 13.操作者检查正确的报警功能和胰岛素泵的操作安全性试验的指导。 14.根据GB 9706.224表201.102所给出的速度,按照201.12.1.102至201.12.1.107的试验方法得出的数据并向操作者解释该数据的说明。 15.单一故障状态下可能传输的最大容量。 16.可配合胰岛素泵一起使用的储药器和管路的清单,以及符合GB9706.224的201.12.1测试方法的精确度。 17.输注速度范围及精确度的工作条件,如环境温度。 18.适用,描述在与无线控制器失去通信的情况下,胰岛素泵是如何运行的,如何保障患者安全。 19.如适用,电池充电模块的说明。 20.当胰岛素泵出错,或输注管路阻塞等导致药液过流或欠流时,提供防止患者受伤害的方法。 其他 如果产品具有《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定义的“移动计算终端”,申请人应当考虑该指导原则中适用的要求。 三、参考文献 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7号[Z].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附表1:胰岛素泵主要风险点 主要风险点可能产生的危害能量风险电击导致的伤害,网电源充电漏电可能导致死亡。静电导致产品损坏。噪音导致有意停止使用,输注欠量导致高血糖伤害(酮症期不适)。振动导致精度偏差,输注欠量或过量导致血糖不稳伤害(不适、酮症酸中毒、反应迟钝等)。电机丝杆等运动部件不良导致精度偏差,输注欠量或过量导致血糖不稳伤害(不适、酮症酸中毒、反应迟钝等)。阻塞压力过大可能造成管路泄漏。产品马达过热,短路,患者或操作者被烫伤。电磁兼容风险输注不足导致高血糖伤害(酮症期不适、酮症酸中毒)。输注过量导致低血糖伤害(不适、反应迟钝、昏迷、死亡等)。影响其他医疗器械正常运行导致的意外伤害。软件风险输注不足导致高血糖伤害(酮症期不适、酮症酸中毒)。输注过量导致低血糖伤害(不适、反应迟钝、昏迷、死亡等)。网络安全问题:非预期的胰岛素输注,患者健康受损,隐私信息丢失或泄露。机械风险外壳破损或内部组件损坏,产品无法维持基本安全或性能,患者/操作者健康受损。输注不足导致高血糖伤害(酮症期不适、酮症酸中毒)。输注过量导致低血糖伤害(不适、反应迟钝、昏迷等)。贴敷泵助针器误触发,患者/操作者意外伤害。生物学风险储药器、管路、胶布等的生物相容性问题。使用风险产品清洁失效导致感染。外观导致的皮肤挫伤。缺乏注意力,记忆力不良,不遵守规则等非预期使用产品,导致过量输注或输注不足进而导致高血糖伤害(酮症期不适、酮症酸中毒),低血糖伤害(不适、反应迟钝、昏迷等)。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性能特征的不适当的描述,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局限性未充分公示,储药器和管路等耗材的不配套使用,使用前检查规范不适当等,导致非预期的使用产品,患者健康受损。产品不使用,长时间未取出电池导致产品损坏、操作人员触碰后皮肤损伤。人机接口不合理:易误操作,无法及时完成操作,用户健康受损。 上表所列出的风险点、危害仅为与产品密切相关的部分,并不能代表设备的全部风险。申请人应依据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产品特点评估相关风险,并建立起科学全面的风险分析与管理制度,进而避免较大程度的风险及危害的发生。 附表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条款要求适用情况A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A1一般原则A1.1医疗器械应当实现注册申请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当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受益相比,其风险应当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适用A1.2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注册申请人应当: a) 建立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 b) 识别并分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 c) 估计和评价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风险; d) 依据A1.3和A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 e) 评价生产和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和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当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导致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f) 基于对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关要求。适用A1.3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a) 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 b) 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 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适用A1.4注册申请人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适用A1.5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注册申请人应该: a) 适当降低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和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和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 b) 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适用A1.6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适用A1.7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注册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当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注册申请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适用A1.8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适用A1.9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适用A2临床评价A2.1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a) 临床试验报告 b) 临床文献资料 c) 临床经验数据适用A2.2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知情同意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视情况A3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A3.1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 所用材料和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 c) 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当事先进行验证(如适用); d) 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当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和抗疲劳性等属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与已规定化学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适用A3.2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适用A3.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当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适用A3.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适用A3.5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当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当: a) 操作安全,易于处理; b) 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c) 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 d) 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和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适用A4灭菌和微生物污染A4.1医疗器械其设计应当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适用A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确保在出厂后,按照注册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视情况A4.3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当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视情况A4.4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视情况A4.5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视情况A4.6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 a) 包装应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 b) 注册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视情况A4.7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视情况A5环境和使用条件A5.1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适用A5.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 a) 与物理和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有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 b) 由于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导致的错误操作的风险; c) 与合理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有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和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和/或压力和加速度的变化; d) 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和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 e) 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 f) 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导致的环境风险; g) 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和错误结果导致的风险,比如用于分析、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颜色和/或数字编码混淆; h) 与其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导致的风险。适用A5.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适用A5.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 a) 对无法进行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风险; b) 对无法进行调整和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降低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视情况A5.5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适用A5.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适用A5.7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适用A5.8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适用A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A6.1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适用A6.2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适用A6.3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适用A6.4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当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适用A6.5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适用A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A7.1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适用A7.2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适用A7.3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当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不适用A7.4用于监视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视情况A7.5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适用A7.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适用A7.7当产品按注册申请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适用A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A8.1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适用A8.2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当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适用A8.3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应当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视情况A8.4注册申请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适用A8.5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适用A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A9.1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 a) 注册申请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 b) 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 c) 医疗器械导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有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和(适用时)理解。视情况A10说明书和标签A10.1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注册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适用A11辐射防护A11.1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和(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不适用A11.2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不适用A11.3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当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不适用A11.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不适用A11.5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不适用A11.6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不适用A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A12.1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适用A12.2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当: a) 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 b) 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适用A12.3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a) 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 b) 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适用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A13.1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当: a) 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 b) 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不适用A13.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 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b) 为确保、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不适用A13.3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不适用B适用于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B1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B1.1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视情况B1.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适用B1.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不适用B2辐射防护B2.1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不适用B2.2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不适用B3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B3.1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高频手术设备的使用。不适用B3.2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不适用B4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B4.1用于给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适用B4.2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适用B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B5.1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当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不适用 附表3:胰岛素泵适用标准情况 下表列出了产品可能适用的常见标准。如有标准修订或新标准实施,应按照当下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GB 9706.224医用电气设备 第2-24部分:输液泵和输液控制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YY 9706.1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T 9706.110医用电气设备 第1-10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生理闭环控制器开发要求 15患者承载器械 电动病床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和明确电动病床产品技术审评过程的审查要求,并为注册申请人提交电动病床产品申报资料提供具体指导。 本指导原则中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系对电动病床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基于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进行制定,同时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国外法规要求和技术指导文件。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动病床。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编码代号为6856,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通常为电动病床,也可直接采用行业标准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上的名称—医院电动床。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电动病床由床面部分、床架部分、驱动部分、控制部分及配件组成。 床面部分、床架部分、驱动部分、控制部分及配件需要根据不同生产厂家产品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床面部分主要由多块不同功能的支撑板组成,如背板、座板、大腿板、小腿板等;床架部分主要由床框、头板组件、脚板组件、左右护栏、脚轮组成;驱动部分主要由电动推杆、蓄电池组成,其中电动推杆主要由驱动电机、减速齿轮、螺杆、螺母、导套、推杆、滑座、弹簧、外壳、涡轮、涡杆、微动控制开关等组成;控制部分主要由控制器、控制手柄(有线/无线)、控制面板、CPR(背部速降机构)控制按钮组成;配件主要包括:输液架、鞋架、拉升杆、尿袋挂钩等。 图1中给出了电动病床部分动作的体位示意图,图2中给出了某厂家某型号产品及部分配件的举例,供审查人员参考。 1-1平床 1-2整床升起 1-3平床前倾 1-4平床后倾 1-5 背部升起 1-6腿部、背部升起 1-7 整体前倾 1-8整体后倾 1-9座位 图1 电动病床部分动作的体位示意图 图2 电动病床主体示意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产品工作原理:注册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产品的工作原理,可提供产品的工作原理图,并结合原理图阐述电动病床的各种动作是如何实现的。 2.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原则上常规结构的电动病床可以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原理、结构、预期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电动病床相关的常用标准举例如下: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号标准名称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0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YY/T 0708-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可编程医用电气系统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适用范围:在医疗监护下的成年患者的诊断、治疗或监护时使用,用以支撑患者身体,形成临床所需体位。 预期使用环境:医疗机构病区(病房、观察室等)。 适用人群要求:成年患者。 禁忌症:暂未见相关报道。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主要参考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风险管理活动要贯穿产品设计、生产、上市后使用及产品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要体现注册申请人风险管理活动计划的完整性,尤其上市管理的风险分析与评价过程。对于上市前风险管理中尚未认知的风险,应在上市后开展信息收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风险管理文件。 电动病床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附录F、G、J。 4.产品的主要危害 4.1 能量危害 电磁能:包括网电源的波动对设备产生的影响,漏电流,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对电动病床产生的电磁干扰,电动病床产生的电磁场对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的影响等引发的危害。 热能:包括与患者表面接触部分温度过高引起的灼伤,不与患者表面接触部分温度过高造成的电气危险而引发的危害。 机械能:包括由于电动病床支撑强度不够,配件的松动或断裂,悬挂物的坠落,运动部件运行角度不够等引发的危害。 声能:主要指噪声引起的危害。 4.2 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与患者和使用者接触部分和可能接触部分的材料及清洁剂、消毒剂的残留等引发的危害。 4.3 操作危害 包括控制器功能异常,机械部件磨损,电器元件损坏,不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对控制器连接软电线的过力拖拽,控制器使用后的随意置放等引发的危害,无线控制器对其它电动病床的影响。 4.4 信息危害 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不符合法规及标准的说明书,未对与其它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因长期使用产生功能丧失而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害。 表2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通用类别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不完整的要求机械部件配合不紧密;电动推杆行程不够;床框制造材料强度不能满足支撑力的要求;床面升降行程不符合要求;床面整体转角,床面和各部分倾角、折角不符合要求;配件安装架的位置及配件安装稳定性等对操作者和患者的危害;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导致对电击危险防护不够,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进液防护能力不足,造成危害;附件和悬挂物不牢固,带脚轮设备锁定不良;设备面、角、边粗糙等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的机械损伤;对环境的电磁干扰超标,干扰其它设备正常工作等;无线控制器对其它病床的干扰或误动。 床面的移动和各板折起角度等是否能通过控制器达到预定的要求等。 与人体接触部件材料的生物安全性问题。 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及附件维护和保养的方式、方法、频次、消毒方法进行说明,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配件的使用寿命和贮藏寿命进行规定,导致设备/配件超期非正常使用导致稳定性等指标降低,安全性能出现隐患等。制造过程控制程序修改未经验证,导致设备性能参数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等。 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各部件配合不符合要求等。 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等,如:电动推杆行程不够,启动力矩不够,头、脚板组件、脚轮强度不合格等。运输和贮藏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 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环境因素过热、过冷的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强酸强碱导致损害等。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设备工作不正常等。 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等。清洁、消毒和灭菌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对床或其它部件的消毒方法未经确认,不能进行有效消毒等。 使用者未按要求对床或其它部件进行防护或消毒,导致感染等。处置和废弃未在使用说明书中对床或其它部件的处置(特别是使用后的处置)和废弃方法进行说明,或信息不充分;未对设备废弃的处置进行提示性说明等。人为因素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 —图示符号说明不规范; —操作使用方法不清楚; —技术说明不清楚; —重要的警告性说明或注意事项不明确;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等。 由缺乏技术/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等,包括: —控制器的意外操作; —维护不当引起的不能正常发挥使用性能。失效模式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如:注塑部件老化、连接部件磨损等。 疲劳失效。 表3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损害电磁能(电磁干扰)病房内其它设备对病床产生电磁干扰导致电气设备的启动、运转。病床不能按控制器的操作指令运转。患者病情加重、死亡。运动零件(底座解锁脚踏开关位置不合理) (1)意外的踩踏; (2)地板刹车锁定装置解锁。病床移动。患者器官损伤、病情加重。功能的丧失或损坏(运动连杆开焊、损坏、电动推杆损坏)(1)运动部件长期使用的磨损; (2)制造时不合格。病床的各部件突然移动。患者器官受损、病情加重、死亡。操作(控制器误操作)(1)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2)误接触功能键。电动病床活动部分意外运动。患者摔伤、器官受损、病情加重、死亡。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附件安装)(1)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配件做出说明; (2)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安装做出说明; (3)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承载能力做出说明; (4)错误的部件安装。部件松动、不能实现正确的体位、支撑部分断裂。器官受损、病情加重、死亡。 表2、表3依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附录E 提示性列举了电动病床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性地给出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给审查人员予以提示、参考。 由于电动病床的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注册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产品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技术指标 电动病床主要技术指标应包括基本尺寸、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三部分。本条款列举的基本技术指标为典型电动病床和配件指标,注册申请人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对各项指标的具体参数做出规定。 1.基本尺寸 床体:床体长度、床体宽度(最外缘)、整体高度(最低位置,含床垫/不含床垫)。 床面:床面长度、床面宽度。 配件:配件的关键几何尺寸(长、宽、高、直径、角度)。 2.性能指标 床体: 2.1 运行参数一般包含床体升降行程、床体纵向倾斜、床体横向倾斜、背板折转角度、腿板折转角度、脚板折转角度、床面纵向平移等。 2.2 最大安全载荷。 2.3 动作平稳性。 2.4 床体的移动和锁定。 2.5 X射线透过性(若适用)。 2.6 外观。 2.7 液压和/或气压系统的渗露(若适用) 配件:根据不同配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要求,如:输液架的调整范围等。 3.环境条件 按GB/T 14710-2009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电动病床的所有性能应符合要求。 4.安全指标 电动病床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和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的要求。 (九)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它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它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安全指标及性能指标。 4.例如:同一注册单元的两个型号产品结构完全相同,性能指标中仅有X射线透过要求不同时,应选择采用能透过X射线材料制成的台面的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5.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时,应选取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电动病床在制造过程中,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对产品的性能有直接影响,注册申请人对合格供方的资质应重点审查,在进货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的材质单认真审查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对床架焊接和组装的过程检验应重点对应影响病床性能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焊接质量、牢靠性等)。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流程图逐一描述其中的过程控制点。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艺应在作业指导书中详细描述生产操作的步骤、方法、注意事项。作业指导书描述应明确不得使生产制造人员产生歧义。关键工序检验应由经过相关培训的有一定经验的检验人员负责。以下是电动病床产品工艺流程举例说明,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3 电动病床生产工艺流程图举例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电动病床的临床评价资料。 (十二)该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电动病床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当不同型号、规格产品分别销售时,应分别编写使用说明书。 电动病床的说明书中至少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电动病床的工作条件,特别要提供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间潜在的电磁干扰或其它干扰的相关信息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 1.2 安全注意事项:应明确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特殊情况下(停电、意外移动等)的注意事项;明确电源应可靠接地;可能出现的误操作及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如使用其它配件或材料会降低最低安全性,相关的配件或材料是否被说明;对不能保持在完全可用状态的附加电源的警告;安全使用期限;不可与患者或使用者直接接触部分的提示等内容。 1.3 产品结构:审查产品的结构及配件是否明确,产品及各配件功能是否明确;产品的性能指标:审查产品性能指标是否被产品技术要求所涵盖,主要性能及参数是否明确,外形尺寸及安装尺寸是否明确等。 1.4 安装及调试:审查产品安装及调试的负责方是否明确(即是否上门安装调试);需要用户自行安装部分(如可拆卸配件)的安装、调试方法及其注意事项是否明确;长期停用后的检修等。 1.5 使用方法:主要审查使用前的检查和准备;运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项;停机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1.6 故障的分析与排除:审查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对故障原因的分析;明确需要生产单位排除的故障和使用者排除的故障;需要使用者排除的故障的排除方法等。 1.7 保养及维护:审查是否明确了日常保养及维护方法和周期;运行时的保养及维护方法;附加电源的检查、保养、更换周期及方法;检修周期;明确清洁方式(如:表面擦拭、喷淋清洁等)长期停用的保养及维护方法等。 1.8 特殊符号的说明:审查操作及控制部件附近和各配件安装孔附近等处所使用的特殊符号,包装标识使用的符号及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中6.1规定的符号等是否予以说明。 1.9 熔断器及其它部件的更换方法(如适用)。 1.10 电路图、元器件清单:审查是否明确了可按要求提供需要使用者自行维修部分的电路图、元器件清单、图注、校正细则等所必须的资料。 1.11 使用前的清洁方法:制造商应根据其产品情况列出。 1.12 产品结构图、照片、附件及专用工具明细表等。 1.13按照YY0505-2012的要求给出符合电磁兼容性方面要求的声明。 1.14软件发布版本。 2.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等标准的要求。 (十四)产品的研究要求 1.性能研究资料 1.1 性能指标的验证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的情况,可参考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的要求,提供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至少应包括以下指标:床体升降行程、床体纵向倾斜、床体横向倾斜、背板折转角度、腿板折转角度、脚板折转角度、床面纵向平移、最大安全载荷、动作平稳性、床体的移动和锁定、X射线透过性(若适用)、外观、噪声等。如有配件,应根据不同配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要求,如:输液架的调整范围等。 1.2 安全性指标的验证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 研究资料中应详细写明通过研究验证确定的结构组成、主要部件信息、生产床架、床头、床尾用原材料名称、牌号、规格等。 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生物学相容性评价应根据产品与人体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按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要求进行。 3.消毒方法研究: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产品使用期限和包装研究 使用期限研究:应当提供产品使用期限的验证报告,报告中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如脚轮、制动器、蓄电池等)或者具有固定使用期限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的具体理由,给出产品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 包装研究:应明确产品包装材料;提供在宣称的运输条件下,符合运输试验要求的验证资料;并提供在宣称贮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5.软件研究(如适用) 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5.1 该产品为含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提供一份单独的电动病床软件描述文档。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可能对患者造成的风险,确定申报产品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并按照确定的安全性级别提交随机软件描述文档。 5.2 提供一份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写明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其中,软件的完整版本信息应与随机软件描述文档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信息应与产品说明书、随机软件描述文档的内容保持一致。 电动病床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和背景 (一)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电动病床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旨在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二)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的颁布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下发,原来制定的电动病床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已不再符合当前法规的要求,本次依照新法规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法规要求。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五)《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 (六)《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八)《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 (九)《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十)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十一) 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 (十二) 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 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在产品名称要求中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YY 0571-201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及相关要求,规范了产品命名原则。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内容中,给出了电动病床典型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并简要介绍了电动病床的主体结构及配件。 (三)在产品的工作原理中,简单介绍了电动病床的工作原理。 (四)因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中,参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其附录C、E、F、G、I、J中的相关规定,对电动病床的安全性特征,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等方面做出了审查基本要求;同时,对电动病床的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进行了系统分析。 (七)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有些需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些则需要依据企业的技术能力。 (八)针对电动病床产品特点,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产品的审查重点进行了说明,如:性能、注意事项、使用、保养、维护、贮存等项目。 四、编制单位 天津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16眼科器械 17口腔科器械 口腔修复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口腔修复膜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口腔修复膜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口腔修复膜一般与口腔用骨填充材料联合使用,在口腔种植手术中用于重建缺失牙患者口内种植区的牙槽骨骨组织,解决缺失牙患者口内种植区水平或垂直骨量不足时阻止软组织中成纤维细胞及上皮细胞长入,为增殖速度较慢的成骨细胞优先进入骨缺损区提供时间与空间,引导骨组织/牙周组织再生。 口腔修复膜按照降解特性分为可吸收膜和不可吸收膜,材质涵盖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可吸收膜包括天然和合成聚合物类修复膜,天然修复膜主要为动物源性胶原蛋白膜、丝素蛋白膜等,合成聚合物类修复膜包括聚乳酸膜等;不可吸收膜主要包括聚四氟乙烯膜、钛金属膜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天然可吸收修复膜。 对于不可吸收膜或镁基合金、锌基合金等其他可降解金属合金材质的可吸收膜、聚乳酸等可吸收合成聚合物类修复膜可参考本导则中适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产品特征词按照技术特点可包括“可吸收” “修复”“屏障”等,按照材料组成可包括“胶原”等,按照临床使用部位可包括“口腔”。如口腔修复膜等。 2.分类编码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产品管理类别、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以及分类编码。根据产品预期用途与作用机理,口腔修复膜产品为III类医疗器械,属于17口腔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为“17-08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二级产品类别为“17-08-06骨填充及修复材料”。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对于原材料成分不同时,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例如,对于原材料成分不同时,如胶原蛋白、丝素蛋白材质的产品,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原材料来源生物种类不同的,如猪心包、牛心包、蚕茧来源的产品,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同种生物来源,组织来源不同时,如牛心包、牛跟腱组织来源,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同种生物来源,制备工艺不同的,如通过脱细胞、胶原提取工艺方式制备的,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同一生物来源、组织来源、工艺处理的,如通过脱细胞处理的猪小肠粘膜下层组织制备的胶原膜,尺寸规格、外形设计不同的,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4.产品列表 明确申报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方式,明确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技术参数等内容。 (二)综述资料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阐述产品的原材料(动物源性产品应明确其组织类型、取材部位、种属、地理来源、年龄等)、结构及组成、使用方法及图示、配合使用器械等,提供产品整体/局部结构示意图(如分层结构、纤维排布方式)、扫描电镜照片(如表面结构、横截面结构、孔隙特性、纤维丝径及分布)、产品降解信息(包括降解机理、降解产物、预期降解时间),明确产品的交付状态、灭菌方式、无菌有效期。 阐述产品的预期用途、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 2.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2.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产品与骨粉联合使用,适用于口腔牙缺失需种植修复时起物理阻隔作用。 2.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2.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4禁忌证 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适用),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3.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通常情况下,该类产品以无菌状态提供,注册申请人需详细描述与产品灭菌方法相适用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对于含液体包装,需明确液体信息,并考虑液体与包材料的浸提情况、液体在产品表面沉淀情况。 4.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原材料、生产工艺、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及部位、降解性能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需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动物源性材料制成的产品,需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GB/T 44353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YY/T 0771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进行风险管理控制。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口腔修复膜产品可参考YY/T 1794《口腔胶原膜通用技术要求》、YY/T 1950《组织工程医疗器械 丝素蛋白》等相关标准中适用的性能制定相应性能要求。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3.2性能指标 3.2.1物理和机械性能指标 3.2.1.1 外观。 3.2.1.2 尺寸及公差。包含长度、宽度、厚度、特殊形状或结构所涉及的其他尺寸及公差要求,公差设置注意避免出现型号规格交叠。 3.2.1.3 结构特性。包含孔径大小、孔径分布、孔隙率、丝径及分布(适用于有丝径设计的产品)。 3.2.1.4 热变性/热稳定性(如适用)。 3.2.1.5 吸水性。 3.2.1.6 拉伸强度。 3.2.1.7 断裂伸长率(以非缝合方式使用的产品不适用)。 3.2.1.8 撕裂力(以非缝合方式使用的产品不适用)。 3.2.2化学性能指标(见表1) 表1 产品化学性能指标 产品材料类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胶原蛋白酸碱度、重金属总量、微量元素、化学成分含量(总蛋白含量、羟脯氨酸含量、胶原鉴定(如适用)、杂蛋白含量(如适用)、脂肪含量、炽灼残渣(如适用)、添加物含量(如适用))、助剂残留、干燥失重。丝素蛋白酸碱度、重金属总量、氨基酸含量、化学结构表征、化学成分含量(总蛋白含量、杂蛋白含量、脂肪含量、炽灼残渣、添加物含量)、丝胶残留、助剂残留、干燥失重。 上述各性能需结合产品结构组成、制备工艺等,参考YY/T 1794《口腔胶原膜通用技术要求》、YY/T 1950《组织工程医疗器械 丝素蛋白》,对适用性进行判定。其他材质的需要根据技术特征制定合适的物理、化学性能要求。 3.2.3其他指标 3.2.3.1无菌。 3.2.3.2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成品材料的部分化学性能要求可以产品技术要求附录形式载明,例如材料的红外光谱等。附录中不包含成品材料性能指标的具体检验方法描述,附录中成品材料性能数据以研究资料形式提供。 4.检验报告及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涵盖所有的性能指标,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 5.研究资料 5.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5.1.1非临床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综述 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物理和机械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到的研究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5.1.2力学性能研究 提供产品拉伸强度、缝合强度(撕裂力)、断裂伸长率、连接/结合强度(多层结构)研究资料,根据产品临床实际使用情形,开展干态和/或湿态力学性能研究。对于吸水后膨胀的产品,根据产品临床实际使用情形,需提供吸水膨胀前和/或后产品尺寸、力学性能变化对比研究数据。 所提交研究报告应详细明确各性能指标可接受的标准、具体试验方法、验证样品批次及样本量、试验结果数据及试验结论等。建议提供不同批次产品的性能验证数据,验证样本量需有统计学考虑。 5.1.3结构特性研究 对于含有微孔结构设计的产品,提供孔隙结构的研究资料,如孔径大小、孔径分布、孔隙率、丝径及分布(适用于有丝径设计的产品),详述产品结构设计依据。对于采用交联工艺产品,提供交联程度、交联均一性的研究资料。 5.1.4使用性能研究 结合产品临床使用情况,提供使用性能研究资料,如缝针穿刺强度、柔顺性、支撑性、贴合性等,明确结果的可接受性。 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2.1化学/材料性能研究综述 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化学/材料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到的研究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如果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溶剂、试剂或赋形剂,则需证明最终产品中的相关残留量是可接受的。必要时,依据《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植入物原材料及加工过程中引入的可沥滤物进行分析和评价。 5.2.2 体外降解性能 提交产品完全降解或降解至稳态的体外降解研究。需模拟产品临床预期植入环境,评价产品降解各时间点的降解率、性能变化以及降解产物,分析产品降解率及降解产物对微环境的影响,结合临床预期用途,论述产品满足临床需求。 明确体外降解评价方法,宜根据产品特性选择使用,例如体外降解试验需要的降解酶或其他试验条件需要尽量模拟口腔环境,如采用加速降解试验,需选择低于聚合物玻璃化转变温度或低于蛋白变性温度的试验条件或提供设定条件的合理性论证。需明确试验时间点设置依据及合理性,建议观察至降解稳态,说明产品预期在使用过程中降解完全的时间,需结合产品临床预期使用情形,结合同类已上市产品降解性能论述该产品降解周期的可接受性。 若产品为采用交联工艺制成,且预期可在人体中降解/吸收成分的产品,应提供交联工艺、交联度与降解周期的关联性研究资料,评价和测定试验组和对照组样品的降解率、降解均匀性。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生物学评价终点可参考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附录A相关要求,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材料介导的致热性、细菌内毒素、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 5.4生物安全性研究 对于动物源性材料成分的产品,需明确动物地理来源、动物种类、年龄、取材部位、组织性质,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原材料来源控制的安全性资料,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相应控制措施的描述及验证性资料,产品免疫原性(免疫反应)的风险分析、控制工艺描述及验证性资料。 对于通过提纯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产品,可通过杂蛋白的含量指标进行控制;对于通过脱细胞工艺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产品,可通过残留细胞数量、残留DNA数量和/或残留α-Gal抗原的数量等指标进行控制;对于丝素蛋白类产品,还需考虑脱胶完成度/丝胶残留研究。提供以上研究数据及结果分析。 5.5动物试验研究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 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选取合适的动物模型,如比格犬牙槽骨缺损修复、拔牙窝填充动物试验模型,以评估申报产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注册申请人需说明所选用动物种类的适用性并提供支持性资料,说明牙槽骨骨缺损类型、产品最大用量、配合使用的器械、动物样本量、观察周期、观察时间点、对照样品、观察指标、试验分组(注意设置全面的对照组,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可包括试验组、已上市同类产品对照组、空白对照组)等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动物试验观察指标需考虑临床观察(如软组织愈合情况,软组织隔离及长入情况,术区软组织有无红肿、开裂等不良反应,膜上组织液富集观察等)、影像学观察(如成骨效果,包括但不限于:缺损区域新生骨骨体积分数和/或骨量、缺损区域新生骨骨小梁的分析、骨密度、牙槽嵴宽度/高度的变化量等)、病理组织学观察(植入后炎症反应、膜体内降解情况(降解周期,降解量、膜厚完整性(如适用)等)、骨组织长入)等。观察期通常设置三至四个时间点:没有或仅有少量降解、降解过程中、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或植入部位产品几乎完全消失(降解完全),通常情况下,观察时间点需与组织(包括软组织)愈合周期、生理性骨结合骨改建周期相适应,建议观察时间至少6个月。 5.6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灭菌方式的选择依据,明确产品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对于采用辐照灭菌产品,应明确辐照剂量并提供其确定依据。对于采用环氧乙烷灭菌产品,需明确环氧乙烷在产品上的残留水平、最高残留上限并提供确定依据。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使用稳定性可在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 5.7.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需提供老化前后产品关键性能的验证对比资料。包装系统性能测试(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对于灭菌产品,需要明确灭菌方式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的适配性。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7.2 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包括气压、温度、湿度等变化)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5.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流程提交适用的工艺验证资料。详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各种有机、无机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重金属等)的控制情况并提交相应的验证资料。提供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加工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等。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 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2.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3.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明确过敏的提示。 4.对于特殊应用人群(如妊娠、哺乳期妇女、生长发育中的青少年等)的特殊提示。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 [9]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 [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总局关于发布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2017年第224号[Z]. [15] YY/T 1794,口腔胶原膜通用技术要求[S]. [16]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7] 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 [18] 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9] 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0] GB/T 44353.1,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S]. [21] GB/T 44353.2,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S]. [22] YY/T 0771.1, 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S]. [23] YY/T 0771.2, 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S]. [24] YY/T 0771.3, 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去除与灭活的确认 [S]. [25] YY/T 0771.4, 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4部分: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的去除和/或灭活及其过程确认分析的原则[S]. [26] YY/T 1950,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 丝素蛋白[S]. 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充填和修复牙体各种缺损的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粘固、防龋、垫底或临时修复等用途的牙科树脂产品,如牙科树脂粘接剂、牙科水门汀、表面封闭剂及上光剂、树脂型托槽粘接剂及处理剂、临时冠桥树脂、窝沟封闭剂等。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主体材质、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光固化复合树脂、光固化复合流体树脂、流动性复合树脂等。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5-04,管理类别为Ⅲ类。 3.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固化机理不同的产品需考虑划分注册单元,如光固化、自固化、双固化;反应体系中化学组分改变导致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如耐磨耗性、聚合收缩性、固化深度等)和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方式或预期用途发生改变的需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需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仅色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4.结构组成 需明确产品主要组成成分信息,需包括产品基质、填料、引发剂、催化剂、阻聚剂、助剂等。 5.产品列表 需列表说明申报产品所有型号规格、色号信息。 (二)综述资料 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1需全面描述产品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一般需涵盖基质体系、催化体系、填料组分及粒径、助剂等;列明各组分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如适用)、CAS编号和分子量(如适用)、各组分的作用;需根据固化方式描述产品的固化分类(如自固化、光固化、双重固化);需结合产品性能描述产品预期充填方式及可充填修复窝洞类型;需对产品的工作原理进行描述。 1.2结合产品性能描述产品分型分类情况 根据YY 1042 《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可分为以下几型:Ⅰ型:注册申请人声称适合用于涉及到牙合面修复的树脂类充填材料。Ⅱ型:除Ⅰ型外的其他树脂类充填材料。 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可分为以下几类:Ⅰ类:通过调和引发剂和促进剂,使其固化的材料(自固化材料)。Ⅱ类:通过外部能源的能量如蓝光或加热激活,使其固化的材料(外部能量激活材料)。Ⅱ类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又可分为以下两组:1 组:需要在口腔内完成外部能量激活的材料;2组:需要在口腔外完成外部能量激活的材料,固化完成后再粘固到待修复部位。Ⅲ类:通过外部能量固化,同时又具有自固化机制的材料(双重固化材料)。 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2.1适用范围:牙科树脂充填产品一般用于牙体缺损/窝洞的充填修复,需同时明确牙齿窝洞类型。 2.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2.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患者生理条件。 3.型号规格 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调和比例(如适用)、混合方式(如适用)、充填方式、产品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 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 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注册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展示产品组成及含量间差异,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的类别分型、工作时间、固化时间、对环境光线的敏感性、固化方式及条件、固化深度、挠曲强度、弹性模量、表面抛光性能、耐磨耗性能、聚合收缩特性、色调及色稳定性、X射线阻射性、吸水值、溶解值、残留单体溶出量、重金属含量、物质释放(如氟离子释放)等适用性能进行对比。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是否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5.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10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 e)和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明确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确认与验证。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产品可参考YY 1042《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色号,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 3.2.1外观。 3.2.2工作时间(I类和III类材料)。 3.2.3固化时间(I类和III类材料)。 3.2.4吸水值和溶解值。 3.2.5挠曲强度。 3.2.6色调。 3.2.7照射和吸水后的色稳定性。 3.2.8环境光线敏感性(如适用)。 3.2.9固化深度(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具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产品组成组分及百分含量、X射线阻射性(如适用),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 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如不同型号的组份含量差异对产品的有效性指标(如挠曲强度、固化深度等)产生一定影响,建议进行差异性检验。 5.研究资料 5.1产品性能研究 根据声称的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 1042 《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YY/T 0113 《牙科学 复合树脂耐磨耗性能测试方法》、YY/T 1599《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 聚合收缩测试方法 激光测距法》等相关标准。对于结构组成与已上市产品相似的产品接受限值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中明确接受阈值,对于相关标准中尚无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建议进行对比研究。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5.1.1产品外观及包装形式,必要时可提供图示说明。 5.1.2固化特性研究:需结合产品固化形式提交产品工作时间、固化时间、固化方式及条件、固化深度、聚合程度、固化放热研究资料。 (1)工作时间研究:对于自固化、双固化充填材料,需提交产品工作时间研究资料,明确申报产品具体工作时间。 (2)固化时间研究:对于自固化、双固化充填材料,需提交产品固化时间研究资料,明确申报产品具体固化时间。 (3)固化方式及条件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明确产品固化方式(如热固化、光固化、双固化等)及固化条件,对于需配合外部能量器械的需明确具体操作步骤及参数,提交相应条件下产品有效固化的研究资料。 (4)固化深度研究:对于光固化、双固化充填材料,需提交产品固化深度研究,固化深度不应小于1.5mm,遮色材料不应小于1mm。对于声称用于大块充填的复合树脂,需结合产品临床使用需求,提供其有效固化深度及确定依据。 (5)聚合程度及固化放热研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产品树脂基质及引发剂体系提交产品双键转化率、固化放热研究。 5.1.3吸水值和溶解值研究:应参照YY 1042《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提交产品吸水值和溶解值研究。 5.1.4色调及照射和吸水后的色稳定性:应参照YY 1042《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提交产品色调及照射和吸收后的色稳定性研究。 5.1.5环境光线敏感性研究:对于光固化、双固化充填产品,需提交对环境光线敏感性研究,产品应保持物理均匀性。 5.1.6 力学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的抗压强度、挠曲强度、弹性模量研究。 5.1.7表面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产品表面抛光性能。 5.1.8 X射线阻射性研究:对于宣称具有X射线阻射性的产品,则该产品X射线阻射性应至少等同于等厚度铝质楔形梯级的X射线阻射性,并且不小于制造商声称值0.5mm。 5.1.9耐磨耗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耐磨耗性能研究,可考虑采用产品的质量损失、体积损失、高度损失中任意指标。 5.1.10残留单体及溶出量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所使用的残留单体类型及溶出量研究。 5.1.11聚合收缩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产品固化反应后聚合收缩、聚合收缩率研究。 5.1.12边缘密合性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树脂与牙齿结合界面的边缘密合性研究。 5.1.13释氟性能研究:对于含有氟化物的充填材料,氟离子在口腔环境中缓慢释放,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氟离子释放相关研究,明确防龋效果。 5.1.14流动性研究:对于宣称具有流动性的复合树脂需提交产品流动性研究。 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2.1原材料控制 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基质成分、填料成分、引发剂、催化剂、光敏剂、阻聚剂、着色剂等全部辅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如适用)、粒径及分布(如适用)、来源和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和注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 5.2.2化学表征 提供产品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确定依据,提交各填料组分分散均匀的研究资料。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牙科树脂充填材料与牙本质/牙釉质(或口腔软组织)持久接触,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生物学评定终点可参考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附录A相关要求,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黏膜刺激试验)、亚慢性毒性、遗传毒性等,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结合临床使用方法,明确是否近髓使用,评估其牙髓刺激性,必要时开展牙髓及牙本质应用试验。 5.4动物试验研究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 5.5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 5.5.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需提供老化前后产品关键性能(如挠曲强度、色调等)的验证对比资料。如果有微生物限度要求,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即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他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5.2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包括气压、温度、湿度等变化)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如需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及YY/T 0990《聚合物基牙体修复材料临床试验指南》。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YY 1042 《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中的相关要求。与申报产品预期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合使用产品信息。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 [9]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 [14] YY 1042,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S]. [15] YY/T 0113, 牙科学 复合树脂耐磨耗性能测试方法 [S]. [16] YY/T 1599, 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 聚合收缩测试方法 激光测距法 [S]. [17] YY/T 0990, 聚合物基牙体修复材料临床试验指南 [S]. [18]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 [19] 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 [20]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21]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2] 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 [23] 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 [24] 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5] 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中的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一般与膜材料联合使用,在口腔种植手术中用于重建缺失牙患者口内种植区的牙槽骨骨组织,解决缺失牙患者口内种植区水平或垂直骨量不足的问题,具体包括:拔牙后、残根拔除术后拔牙窝填充;牙槽嵴恢复;牙周疾病引起的牙槽骨缺损修复。 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包括天然植骨材料和人工合成植骨材料。天然植骨材料包括同种异体骨、异种骨(动物源性骨)。人工合成植骨材料包括磷酸钙类生物陶瓷(如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等)、硅钙类生物活性玻璃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动物源性异种骨植入材料,经脱脂、脱蛋白、煅烧等工艺制成。 对于同种异体骨类和磷酸钙类生物陶瓷类、硅钙类生物活性玻璃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可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钙磷/硅类骨填充材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及本导则中适用部分。 对于含有机植骨材料成分(如胶原等)或添加有赋型剂(如羧甲纤维素钠、透明质酸钠、甘油等)的复合植骨材料、含生长因子或含有纳米级材料的骨填充材料可参考其中适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产品特征词按照技术特点可包括“修复”“填充”等,按照临床使用部位可包括“口腔”等。如口腔用骨填充材料、口腔用骨修复材料等。 2.分类编码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产品管理类别、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以及分类编码。根据产品预期用途与作用机理,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产品为III类医疗器械,属于17口腔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为“17-08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二级产品类别为“17-08-06骨填充及修复材料”。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对于原材料来源不同时,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例如,原材料来源于不同的生物种类时,如牛骨、猪骨来源的产品,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同种生物来源,组织来源不同时,如牛股骨、牛肋骨组织来源,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同种生物来源,制备工艺不同的,如经材料改性处理与未经改性处理等,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产品列表 明确申报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方式,明确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技术参数等内容。 (二)综述资料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阐述产品的原材料(动物源性产品应明确其组织类型、取材部位、种属、地理来源、年龄等)、结构及组成、使用方法及图示、配合使用器械等,提供产品整体/局部结构示意图(如粉体的粒径大小、块体的形状尺寸等)、扫描电镜照片(如表面结构、孔隙特性)、产品降解信息(包括降解机理、降解产物、预期降解时间),明确产品的交付状态、灭菌方式、无菌有效期。 阐述产品的预期用途、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 2.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2.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产品与屏障膜联合使用,适用于口腔科手术的骨缺损修复,包括:拔牙后及残根拔除术后拔牙窝填充;牙槽嵴恢复;牙周疾病引起的牙槽骨缺损修复。 2.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2.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4禁忌证 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适用),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3.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通常情况下,该类产品以无菌状态提供,注册申请人需详细描述与产品灭菌方法相适用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 4.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原材料、生产工艺、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及部位、降解性能、临床应用效果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需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针对其作为动物源性材料制成的产品,需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GB/T 44353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YY/T 0771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进行风险管理控制。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和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明确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3.2性能指标 3.2.1物理和机械性能指标 3.2.1.1 外观。 3.2.1.2 规格装量。对于粉状产品,需要明确产品的粒径范围、装量及公差;对于块状、柱状产品,需要明确其尺寸及公差,对于特殊形状或结构所涉及的其他尺寸及公差要求,注意避免出现型号规格交叠。 3.2.1.3 密度/容重。 3.2.1.4 结构特征(如适用)。包含总孔隙率、孔径大小、孔径分布等。 3.2.1.5 力学性能(如适用)。对于块状、柱状等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提供力学性能(如抗压强度、各向异性等)。 3.2.2化学性能指标 3.2.2.1 晶相分析(如适用)。包括相成分、含量、结晶度。 3.2.2.2 钙磷原子比。 3.2.2.3 红外吸收光谱。 3.2.2.4 酸碱度。 3.2.2.5 水分含量或干燥失重。 3.2.2.6 重金属(以Pb计)。 3.2.2.7 微量元素含量。包括砷、镉、汞、铅等元素含量,如必要(例如工艺等环节中引入的其他元素)需开展更多的元素定量检测。 3.2.2.8 有机相含量的测定(如适用)。例如:杂蛋白含量、脂肪含量等。 3.2.2.9 添加物或助剂残留量。 3.2.3其他指标 3.2.3.1 无菌。 3.2.3.2 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4.检验报告及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涵盖所有的性能指标,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 5.研究资料 5.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5.1.1非临床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综述 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物理和机械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5.1.2 尺寸研究 提供产品尺寸研究。以粉末形式提供的产品提供粒度及分布研究,明确尺寸确定依据,对于含有不同粒度规格的产品,详述各规格应用场景、使用选择依据;以块状、柱状形式提供的产品,结合临床使用部位、使用方式及同类产品尺寸设计,详述尺寸确定依据。 5.1.3结构特性研究 提供产品孔结构形貌特征研究,包括产品宏观、微观形貌特征。提供孔隙结构尺寸的研究资料,如孔径大小、孔径分布、孔隙率、内部连通性等。详述产品结构设计依据。 对于添加有造孔剂的产品,提供造孔剂选择依据,明确造孔剂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量,描述造孔剂去除的原理和过程,提交造孔剂及其反应产物残留的控制和验证资料。 5.1.4力学性能研究(如适用) 对于块状、柱状等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提供力学性能(如抗压强度、各向异性等)的研究资料。所提交研究报告需详细列明具体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及结果接受依据等。 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2.1化学/材料性能研究综述 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化学/材料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到的研究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如果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溶剂、试剂或赋形剂,则需证明最终产品中的相关残留量是可接受的。必要时,依据《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植入物原材料及加工过程中引入的可沥滤物进行分析和评价。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2.1.1晶相分析研究 对于包含结晶相成分的,提供结晶度研究,提供晶体尺寸、结晶相成分及含量、有机相物质的含量研究,对于水分或/和有机相成分是产品设计中预期的组成成分时,提交具体的设计依据研究。 5.2.1.2提供主要成分的化学表征。明确钙磷原子比,提供红外吸收光谱分析。 5.2.1.3提供酸碱度研究。 5.2.1.4体外降解性能研究。 提交产品完全降解或降解至稳态的体外降解研究,可参照GB/T 16886.14《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4部分:陶瓷降解产物的定性与定量》对产品降解的适用性开展研究,如适用,需模拟产品临床预期植入环境,评价产品的降解率、降解各时间点性能变化以及降解产物,分析产品降解率及降解产物对微环境的影响,结合临床预期用途,论述产品满足临床需求。提供降解周期及各观察时间点的设定依据,需结合产品临床预期使用情形,结合同类已上市产品降解性能论述该产品降解周期的可接受性。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生物学评价终点可参考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附录A相关要求,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材料介导的致热性、细菌内毒素、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 5.4生物安全性研究 对于动物源性材料成分的产品,需明确动物地理来源、动物种类、年龄、取材部位、组织性质,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原材料来源控制的安全性资料,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相应控制措施的描述及验证性资料,产品免疫原性(免疫反应)的风险分析、控制工艺描述及验证性资料。 对于通过脱细胞工艺去除免疫原性物质的产品,可通过残留细胞数量、残留DNA数量和/或残留α-Gal抗原的数量等指标进行控制,提供研究数据及结果分析。 5.5动物试验研究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如经决策分析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相关要求进行。 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选取合适的动物模型,如犬牙槽骨缺损修复动物试验模型,以评估申报产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注册申请人需说明所选用动物种类的适用性并提供支持性资料,说明牙槽骨骨缺损类型、产品最大用量、配合使用的器械、动物样本量、观察周期、观察时间点、对照样品、观察指标、试验分组(注意设置全面的对照组,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可包括试验组、已上市同类产品对照组、空白对照组等)、动物造模的有效性等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动物试验观察指标需考虑临床观察(如软组织愈合情况、填充部位是否塌陷,术区软组织有无红肿、开裂等不良反应等)、影像学观察(如成骨效果,包括但不限于:缺损区域新生骨骨体积和/或骨量、缺损区域新生骨骨小梁的分析、骨密度、牙槽嵴宽度/高度的变化量等)、病理组织学观察(植入后炎症反应、体内降解情况(降解周期、降解量)、新骨生成率、骨组织长入、骨成熟度等)和其它必要的检测手段,关于体内降解和成骨性能评价方法可参考YY/T 0511《多孔生物陶瓷体内降解和成骨性能评价试验方法》。观察期通常设置三至四个时间点:没有或仅有少量降解、降解过程中、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或植入部位产品几乎完全消失(降解完全),通常情况下,观察时间点需与组织(包括软组织)愈合周期、生理性骨结合骨改建周期相适应,建议观察时间至少6个月。 5.6灭菌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产品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对于采用辐照灭菌产品,应明确辐照剂量并提供其确定依据。对于采用环氧乙烷灭菌产品,需明确环氧乙烷在产品上的残留水平、最高残留上限并提供确定依据。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使用稳定性可在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 5.7.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其中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需提供老化前后产品关键性能的验证对比资料。包装系统性能测试(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对于灭菌产品,需要明确灭菌方式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的适配性。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7.2 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包括气压、温度、湿度等变化)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5.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流程提交适用的工艺验证资料。详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各种有机、无机杂质(盐、重金属等)的控制情况并提交相应的验证资料。提供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加工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等。 对于骨的加工制备,生产工艺流程至少需涵盖原料组织向设计结构的加工成型过程(例如:机械切削、化学的蚀刻、粉碎、筛分等)、原料组织目标物质的净化过程(例如:有机成分去化学清洗工艺、煅烧工艺等)、产品的干燥步骤(例如:冷冻干燥、真空干燥、风干等)等过程要素。 如果有特殊的造孔工艺、材料改性工艺等需要加以说明。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 2. 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中的相关要求。 2.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3.生物源性材料产品明确过敏的提示。 4.对于特殊应用人群(如妊娠、哺乳期妇女、生长发育中的青少年等)的特殊提示。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1]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1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 [1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总局关于发布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2017年第224号[Z]. [20] GB 23101.1-2008 ,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1部分:羟基磷灰石陶瓷[S]. [21] GB/T 23101.3-2023,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 第3部分:结晶度和相纯度的化学分析和表征[S]. [22] GB/T 23101.6-2022,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 第6部分:粉末[S]. [23]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4] YY/T 0268-200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 [25] 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6] 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7] YY/T 0511-2009 , 多孔生物陶瓷体内降解和成骨性能评价试验方法[S]. [28] GB/T 44353.1,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S]. [29] GB/T 44353.2,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S]. 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 19医用康复器械 20中医器械 21医用软件 中央监护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中央监护软件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中央监护软件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详述理由。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针对中央监护软件产品特点进行制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中央监护软件,即从监护设备获取数据、集中实时显示、报警的独立软件。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辅助诊断类功能的软件(如具有ST段测量、心律失常分析等功能的软件)。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如:中央监护软件。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注册申请人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产品组成。 产品组成应明确中央监护软件的物理组成和逻辑组成,其中物理组成如光盘、U盘或预装于计算机等;逻辑组成应描述临床功能模块,包括服务器(如适用)和客户端,如适用应注明选装和模块版本。 (三)产品工作原理 注册申请人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产品工作原理,包括逻辑结构和物理结构。结构示意图中根据需要可预留接口,如:关键操作员功能模块、维修功能模块、实用程序模块等。 1.逻辑结构 逻辑结构应描述产品的体系结构,可以按照功能模块或组成模块进行描述,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描述,提供示意图并依据示意图进行描述。 如,结构示意图及相应描述示例可如下(图1): 图1 结构示意图 中央监护软件一般由“中央监护服务软件、中央监护工作站软件、中央监护管理软件”组成: (1)中央监护服务软件 a.数据采集服务,能够通过监护仪厂家提供的通讯接口及通讯的协议,接收监护设备所发送的生命体征数据以及波形曲线图像、报警信息等内容。 b.数据接口服务,通过HL7等传输协议与HIS等系统进行“患者信息、监护记录”等数据的接收和发送。应详述数据接口服务,并提供相关验证资料。 c.数据存储与管理,提供分布式数据存储功能,将获取的生命体征数据以及波形曲线、报警信息等内容进行存储与分发。可根据需要将数据存储在不同的物理位置,防止由于单点故障引起的数据无法访问或丢失。 (2)中央监护工作站软件 实时监护工作站,通过监护仪厂家提供的数字通讯接口及通讯的协议,实时采集监护设备输出的多项生命体征数据(如:心电(ECG)、呼吸(RESP)、体温(TEMP)、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脉搏率(PR)、无创血压(NIBP)、产科胎心率及宫缩压力、脑电图、有创血压等),提供对监护信息的显示、回顾、存储和输出,并可对异常监护信号提供报警信息, 并记录全部报警内容。 医生工作站,提供病历管理、病历模板录入、病程记录管理、会诊管理等功能。 护士工作站,提供入院病人评估、三测表记录功能、护理记录管理、护理记录等功能。 趋势图表工作站,为医生和护士等临床工作人员提供随时观察监护仪的不同参数变化,并进行趋势分析的功能。 (3)中央监护管理软件 提供用户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设备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存储介质管理等的功能。 2. 物理结构 物理结构应描述产品的物理拓扑和技术规格,物理拓扑可以结合产品架构或产品规模进行描述,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描述,提供示意图并依据示意图进行描述。 技术规格应描述产品运行所需的技术要求和硬件要求,如通信标准或协议(如HL7)、存储模式[如三级存储模式(在线、近线和离线)或两级存储模式(在线和备份)]、存储格式、网络类型(如局域网、广域网、无线网、遥测网)、传输内容(如文字、图像、视频)、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移动存储器)、显示器(如分辨率、亮度)、辅助设备(如条码扫描设备、IC卡读写设备)等。 如,物理拓扑示意图及相应描述示例如下(图2): 图2 物理拓扑示意图 中央监护软件的各个对应物理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物理过程 标号说明1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接口服务模块,通过HL7等接口协议从HIS系统获取患者信息,包括:姓名、住院号、性别等,并将这些信息提交到服务器的数据库中进行存储。2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采集服务模块,通过与监护设备自带的有线网络传输接口及协议进行通讯,对监护仪采集到的数据波形、生命体征参数、报警信息等数据实时的进行收集,并将这些信息与患者的信息相关联后,提交到服务器的数据库中进行存储。3中央监护软件的实时监护工作站,通过与监护设备自带的串口等数字接口及协议进行通讯,对监护仪采集到的数据波形、生命体征参数、报警信息等数据实时的进行收集,并将这些信息与患者的信息相关联后,提交到服务器的数据采集服务,最终在数据库中进行存储。4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采集服务模块,通过与监护设备自带的无线网络传输接口及协议进行通讯,对监护仪采集到的数据波形、生命体征参数、报警信息等数据实时的进行收集,并将这些信息与患者的信息相关联后,提交到服务器的数据库中进行存储。5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模块,从数据库中调取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据、报警信息等监护信息,分发到医生工作站。 医生使用中央监护软件医生工作站的操作界面,进行波形及生命体征参数的浏览回顾,还可以进行患者住院病历的浏览、病程信息记录等操作。并将操作信息发送到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模块进行存储。6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模块,从数据库中调取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据、报警信息等监护信息,分发到护士工作站。 护士使用中央监护软件护士工作站的操作界面,进行波形及生命体征参数的浏览回顾,还进行入院病人评估管理、三测表记录、护理记录录入等操作。并将操作信息发送到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模块进行存储。7中央监护软件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模块,从数据库中调取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据、报警信息等监护信息,分发到中央监护软件趋势图表工作站。实现临床工作人员进行患者的波形及生命体征参数的浏览回顾。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注册单元划分应根据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划分。中央监护软件的注册单元划分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独立软件注册单元的划分原则进行划分。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2 相关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25000.51—2010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YY 0668—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2—49部分: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51条款:危险输出的防止)YY 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 1—8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 1079—2008心电监护仪(4.2.8条款:对具有心电图波形显示能力的监护仪的特殊要求)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1437—2016医疗器械YY/T 0316应用指南ISO/HL7 21731—2014医疗信息交换标准HL7 上述标准包括了中央监护软件产品注册所涉及到的主要标准。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比如软件工程类的标准,或信息通信类的标准和相关心电类标准。 目前国内尚无中央监护软件产品专用标准,GB/T 25000.51原则上适用,本指导原则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对GB/T 25000.51第五章“COTS软件产品的要求”的符合性进行了要求。 如果中央监护软件能够判断、形成报警信息并执行报警(而不是仅从床旁监护仪获得报警信号),建议符合YY 0668—2008的51条款(危险输出的防止)。 如果中央监护软件能够显示心电波形,建议执行符合YY 1079—2008的4.2.8条款(对具有心电图波形显示能力的监护仪的特殊要求)。 ISO/HL7 21731标准规定了医疗数据信息传输协议和标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指导推荐使用该标准,若申请人声明产品符合HL7标准,则应提供HL7符合性声明,HL7符合性声明的编写方法和内容参照HL7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中央监护软件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功能进行规范,如:该产品用于对多个病人监护仪监护信息的收集、集中实时显示和报警。 (七)产品的研究要求 中央监护软件的软件安全性级别为C级;申请人应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独立软件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软件描述文档。 (八)产品的主要风险 中央监护软件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YY/T 1437—2016《医疗器械YY/T 0316应用指南》的有关要求。其中YY/T 1437—2016标准适用于理解和应用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其建立、实施和保持满足YY/T 0316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指南,本指导推荐使用该标准。具体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8附录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以下依据YY/T 1437—2016及YY/T 0316—2016的附录E从三方面列举了中央监护软件产品的危害因素。 表3 产品主要危害 可能产生的危害形成因素A.能量危害电能—网电源意外断电,将影响处理中数据的可靠性、稳定性。 设备停电后又恢复时可造成图像数据失真、丢失等危害。电磁能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电磁兼容环境差影响软件正常使用。B.操作危害功能中央监护软件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患者信息的隐私泄露、数据丢失、无法访问、感染软件病毒等危害。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输出或功能中央监护软件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患者信息和医学信息资料可能出现不匹配、不准确,造成延误诊断、诊断错误等。中央监护软件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无法存储、无法传输、模糊等质量问题及不能恢复到原始数据,造成延误诊断或造成诊断错误。中央监护软件人机交流界面应清晰明确、易操作,功能设置应明确、易识别,不能过于复杂,否则容易出现错误造成危害。错误的数据转换数据存储或传输中出现数据错误。功能的丧失或 变坏软件在单一故障状态(如信息存储故障、信息传输延迟等)硬件单一故障状态(如:CPU故障死机,内存故障,声卡故障,磁盘故障,显示故障,网络故障等)下运行可产生危险。使用错误造成的危害、缺乏注意力、不遵守规则、缺乏常识、 违反常规未按操作手册或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对软件正常使用造成隐患。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易造成危害,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否则可能产生各种危害。C. 信息危害标记软件包装标记不全面、标记不足、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如:软件版本、软件名称等标记出现问题,易产生安装、调试错误。使用说明书、操作说明书没有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或其内容不全、有缺失。如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术参数、缺少安装调试说明、缺少运输和贮存环境条件的限制。 性能特征的不适当的描述。 不适当的预期使用规范。 过于复杂的操作说明。与消耗品/附件/其他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同中央监护软件一起使用的硬件装置、网络情况与中央监护软件不相适应,将对中央监护软件使用产生危害,如存储空间不足,无法存储新的监护信息;如网络故障,无法进行信息传输,可能对患者造成延误医疗处置。警告警告不恰当、不充分。服务和维护规范服务和维护规范缺少或不适当,包括维护后功能性检查规范的不适当。 说明书中应提供维护、校正细则等可供技术人员维护的必需资料。 技术人员在维修后应对软件进行功能性检查,达到相关要求后再投入使用,否则将带来危害。 (九)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中央监护软件的产品技术要求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附录I。申请人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产品自身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同时应在研究资料中详述相关标准不适用条款的理由。 附录I.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下列条款需要说明: 2. 性能指标 2.1 通用要求 2.1.1 处理对象 明确软件的处理对象类型、数据(如心电(ECG)、呼吸(RESP)、体温(TEMP)、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脉搏率(PR)、无创血压(NIBP)、产科胎心率及宫缩压力、脑电图、有创血压等)。 2.1.2 最大并发数 明确软件的最大并发设备数。 2.1.3 数据接口 明确软件的通用数据接口(如Dicom、HL7)、产品接口(可联合使用的独立软件、医疗器械硬件)。 2.1.4 特定软硬件 明确软件完成预期用途所必备的独立软件、医疗器械硬件。 2.1.5 临床功能 依据说明书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注明可选)。 2.1.6 使用限制 依据说明书明确软件的使用限制。 2.1.7 用户访问控制 明确软件的用户访问控制管理机制。 2.1.8 版权保护 明确软件的版权保护技术。 2.1.9 用户界面 明确软件的用户界面类型。 2.1.10 消息 明确软件的消息类型。 2.1.11 可靠性 明确软件出错后数据保存与恢复能力。明确数据传输后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1.12 维护性 明确软件向用户提供的维护信息类型。 2.1.13 效率 明确软件在典型配置条件下完成典型临床功能所需的时间,如:明确在指定测试条件下传输数据的时间,测试条件应明确网络环境以及硬件配置。 2.1.14 运行环境 明确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包括服务器(如适用)和客户端的要求。 2.2 质量要求 符合GB/T 25000.51中相关要求。 2.3 专用要求 (如适用) 如果中央监护软件能够判断、形成报警信息并执行报警(而不是仅从床旁监护仪获得报警信号),应符合YY 0668—2008的51条款(危险输出的防止)。 如果中央监护软件能够显示心电波形,应符合YY 1079—2008的4.2.8条款(对具有心电图波形显示能力的监护仪的特殊要求)。 2.4 安全要求 符合YY 0709的要求。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中央监护软件的检测单元(即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原则上与注册单元相一致,但如有多个运行环境(架构)或多个发布版本,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架构)或每个互不涵盖的发布版本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检测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功能、性能、预期用途、结构等。 对于中央监护软件来说,由于服务器和客户端可能支持在多种环境中运行,因此应按照产品所声明的多种运行环境确定检测单元。 对于服务器端,产品所支持的互不兼容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Mac OS,Linux等)应分别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对于客户端,按照运行方式可分为原生应用(如C/S架构)。对于原生应用,所支持的互不兼容的软件环境(如Windows,Mac OS,Linux等)应分别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包括:生产成果、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生产场地。 生产成果:包括交付方式和生产成果具体内容。交付方式应描述软件载体(如光盘、U盘等);生产成果应描述交付用户的所有内容,如用户手册、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授权书(授权码)、软件载体等。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应描述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并识别出质量保证措施。 生产场地: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如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及《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相关要求提交中央监护软件的临床评价资料。 中央监护软件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中486号的医学影像、数据传输处理软件:如产品用于实现医学数据的获取、传输、显示和报警,不包括自动诊断部分功能,预期用途在《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则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若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规定的范围,或者含有新的核心算法或功能(如,引入新的算法进行判定后报警),则需要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供临床试验资料或通过同品种对比的临床评价资料。 进行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开展临床实验。应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协议,临床试验报告以及伦理委员会批件等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产品的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的设计应紧密围绕产品的特点进行,从预期临床效果,应用等充分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若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1.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关于中央监护(系统)软件不良事件报告情况 通过MAUDE数据库检索,查询中央监护(系统)软件(Central Station Software)近一年(2015.8.1—2016.7.31)不良事件报告情况,共查询到不良事件报告1080份。其中,设备故障938份、损伤53份、死亡83份,其他6份。 (1)设备故障 美国FDA共收到938份故障报告,故障原因主要包括软件不兼容、显示不准确、无法读取监护患者相关数据、监护软件自动重启、监护屏幕显示故障(黑屏、白屏或屏幕较暗)等。 (2)损伤 美国FDA共收到53份损伤报告,主要是报警功能失效、报警信息错误、无法读取患者监护信息等。 (3)死亡 美国FDA共收到83份死亡报告,主要是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失效等。 2.国内关于中央监护(系统)软件召回情况 国内有1例中央监护(系统)软件召回事件,召回原因是:产品存在响应延迟,可能导致医务人员不能马上掌握患者的状态变化,日本光电工业株式会社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召回级别为II级。 3.辽宁省中央监护(系统)软件不良事件报告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1日,辽宁省共收集中央监护(系统)软件不良事件报告5份。不良事件情况为:无法正确显示心电波形、心电波形异常;心电图回放时,无法播放某患者回放记录;监测的过程中图像冻结;监护仪不显示数值(不排除监护设备硬件故障原因)。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的要求。 说明书应体现软件全部功能(包含安全功能)和运行环境(如软硬件配置环境),并明确软件发布版本。 三、审查关注点 (一)风险管理资料是否已经完整列举产品的主要风险,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风险降至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二)产品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要求。 (三)说明书和随机文件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如明确对运行环境中信息设备的要求,包括显示器的尺寸和分辨率。 (四)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明确,是否遵照相应的法规与标准。若不限定与该软件配套使用的床旁监护设备的生产商与型号,应提供充足的原因与证据(如,产品更为详细的工作原理、风险分析报告或验证资料)。若明确与该软件配套使用的床旁监护设备的生产商与型号,应提供验证资料,且应在随机文件和说明书中应明确,并提供验证资料。 (五)关注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及发布版本。 (六)关注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七)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的质量源于产品设计,其开发过程决定了产品质量,因此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与申请资料的审查同等重要。 (八)关注与软件匹配使用的显示器要求。 四、编写单位 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远程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远程监测系统研制过程和准备相关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远程监测系统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远程监护设备(分类编码07-08-02),远程监护软件(分类编码21-03-01),其他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系统或软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 远程监测设备可监测的生理参数通常包括心电、脑电、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体温、呼吸、脉搏、二氧化碳或其他生理参数等。常见的患者监测终端包括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分类代码07-03)、监护设备(分类代码07-04)、遥测和中央监护设备(分类代码07-08)等。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远程监测系统通常指采用无线/有线通信技术对患者生理参数进行实时/非实时远程传输,以实现对患者进行监测的系统。 患者监测终端设备可参照相应的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重点关注远程监测相关要求。 监测和监护二者在概念上有交叉,也有细微的不同。本指导原则所述患者监测终端设备通常包含监测和监护两类设备,从远程传输的角度看,二者无实质差异。为便于文字描述,如无特别说明,文中监测/监护统称为监测。(文中《医疗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对应的产品名称如远程监护设备、中央监护设备、远程监护软件等除外。) 本指导原则要求不含可通过远程控制方式对患者监测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系统,如适用申请人可参考引用相关要求。 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产品名称的确定依据。 1.远程监测系统的分类编码和管理类别 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远程监护设备,分类编码为07-08-02,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远程监护软件,分类编码为21-03-01,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其他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设备或软件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对应的分类编码和管理类别。 2.远程监测系统的技术类型 根据常见的患者监测终端类型、服务类型、传输方式、通讯协议、接口标准、实现功能、应用场景等对远程监测系统进行分类,如表1。 表1 远程监测系统分类表 患者监测终端类型病人监护仪、除颤仪、遥测监测系统、血压计、心电图机等运行模式连续/非连续监测、移动监测模式、独立运行模式、主监护模式等组网方式局域网、互联网、混合型等部署方式单机部署、网络部署(如局域网部署、公网部署)云服务类型单独部署云服务器、购买第三方云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传输方式无线/有线 无线:如Wi-Fi、蓝牙、射频、红外、3G/4G/5G等形式,或医用无线专用设备等 有线:如有线以太网等通讯协议应用层协议:如HTTP/HTTPs、HL7、ISO/TC 215、ISO/IEEE 11073指定的协议等 传输层协议:如TCP/IP、UDP等 以上如涉及私有协议:列明具体协议实现功能可分类四类:传输交换、数据接收和管理(如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如分析和统计)、结果呈现(如显示、报警、生成病情报告),可实现临床诊断、决策支持、预警、诊疗流程优化、医疗资源分配优化等。应用场景院内:例如患者在病房内(如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在病房外、护士站或医护工作站进行远程监测或院内转运; 院外:患者不在院内(如家中或救护车上),医护人员在医院内进行远程监测或诊断; 异地:如医护人员在A城市的一家医院,对B城市某医院内的患者进行远程监测、诊断。 注:该表仅为示例,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分类。 远程监测系统按照网络拓扑类型,可以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2.1局域网型 对于这种类型,患者监测终端、网络系统都在一个医院维护的局域网内,通过以太网设备连接起来。局域网可以是覆盖单个院区的局域网,或者覆盖多个院区的局域网。比较典型的是患者监护仪和与监护仪配合使用的中央监护系统。 2.2互联网型 2.2.1患者监测终端通过3G/4G/5G移动通讯模块连接到互联网; 2.2.2患者监测终端通过蓝牙连接到移动终端,再间接利用移动终端的3G/4G/5G连接到互联网; 2.2.3患者监测终端通过WiFi连接无线路由器,无线路由器通过宽带或者3G/4G/5G等连接到互联网; 2.2.4其他类似连接方式。 2.3混合型 对于这种类型,患者监测终端部署在医院局域网内,通过一个统一的网关汇聚后,再统一连接到互联网。 3.远程监测系统的注册单元划分 若申报产品存在多个型号规格或配置,建议依据产品适用范围、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关键要素进行注册单元划分。 远程监测系统中患者监测终端的注册单元划分参照各终端适用的指导原则进行划分,通常终端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时,远程监测系统也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分类目录21-03-01中的远程监护软件可单独注册,注册单元划分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划分原则进行划分。 (二)综述资料 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信息、产品适用范围。若适用,需提供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 2. 产品描述 远程监测系统通常由患者监测终端、监测软件和网络设备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参照表1远程监测系统分类表列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2.1 工作原理和产品架构 2.1.1 工作原理 远程监测系统一般包含生理参数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和数据传输通讯功能。患者监测终端通过生理信号采集附件进行信号采集,采集后对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处理;生理参数等数据通过通讯设备(可能集成在患者监测终端,也可能是单独的通讯设备)传输到服务器或客户端工作站。 患者监测终端类型主要有生理参数监测设备、遥测设备等,用于监测患者的生理参数信息。 某些患者监测终端还集成了数据通讯模块,直接将采集到的生理信号传输到通信网络,无需专门的网络通讯设备。 监测软件通常从患者监测设备获取数据,对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处理、显示等,可能还提供维护和管理功能。常见软件类型有患者监测设备软件、远程监测软件(可部署在服务器端或客户端工作站)等。 注:患者监测设备软件通常集成在监测设备中,非独立软件。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导原则中“监测软件”指运行在客户端或服务器的独立软件。 综述资料中需描述产品的主要工作原理,如患者监测终端设备的工作原理、生理信号采集/处理/分析等原理(可参照相应指导原则)、监测软件的核心算法和功能、组网方式和网络通信相关内容。 2.1.2 产品架构 综述资料中需明确产品的架构,主要功能模块,如生理信号采集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分析模块、数据呈现模块、系统管理和维护模块等。产品的架构应该给出示意图,示意图应包含主要功能模块和模块之间的关系。需提供监测软件的部署形态说明,说明是单机部署还是服务器客户端部署。 2.1.2.1单机版远程监测软件 单机版远程监测软件指所有功能模块安装到同一台计算机,单台计算机上同时包含设备数据接收、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呈现功能,如图1所示。 图1 单机版体系结构示意图 2.1.2.2服务器版远程监测软件 服务器版由一台或者多台服务器,以及用于人机交互的客户端工作站组成。服务器版远程监测可分为两种架构方式: 方式一:客户端/服务器架构(C/S),部分模块安装在服务器,部分模块安装在客户端工作站。其中服务器一般负责数据接收,数据处理和数据存储;客户端工作站用于数据呈现和接收用户输入,如图2所示。 方式二:浏览器/服务器架构(B/S),软件所有功能模块都安装在服务器端,服务器端功能模块通常包括数据接收、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呈现,以及Web接入等,客户端使用浏览器访问服务器,在浏览器中呈现数据和接收用户输入,如图3所示。 图2 服务器版体系结构示意图(方式一) 图3 服务器版体系结构示意图(方式二) 2.2 结构组成和功能描述 2.2.1 产品整体描述 远程监测系统一般由患者监测终端设备、监测软件、网络设备组成。 提供产品整体描述资料,产品整体结构示意图、系统框图、实物图及必要的文字解释。需提供产品布置图(工程图示和真实照片等)物理拓扑图等,描述临床场景中远程监测系统的实际布置情况,图中需要标识产品结构组成的主要部件及其他必要的文字解释。 物理拓扑可以结合产品架构进行描述,物理拓扑示意图示例如下(图4): 图4 物理拓扑示意图 该示例中,患者监测终端,通过WiFi连接无线路由器,无线路由器通过网络连接到云端的远程监测服务器软件;服务器软件将数据进行存储。远程监控系统客户端工作站、远程监测系统管理软件,通过有线网络连接到云端的远程监控服务器软件,用于实时监测,系统管理等功能。 2.2.2 各组成部件和功能描述 参照本指导原则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列表描述产品配置信息。根据配置表中的结构组成,顺序提供各部件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各部件的原理图、示意图、实物图片等,及详细的文字描述。文字描述包括:整机/部件的设计原理、生理信号/数据采集原理、数据流的传输、网络架构、软件功能等,各部件/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的具体功能作用,和其他部件之间的物理连接/功能交互;关键部件的设计原理、结构组成、材质、性能、技术指标等。 2.2.2.1 患者监测终端 患者监测终端一般由主机、参数监测模块、患者附件组成。可能包含不同的生理信号监测模块,采集同一患者的多个生理参数信息。患者监测终端设备的描述可参考相应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如果患者监测终端集成了信号通讯模块,还应描述通讯模块的详细信息。提供通讯模块的规格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每种通讯方式遵守的标准、安全配置要求、上下行带宽要求、网络延时要求等。 内置通讯模块的产品,内置通讯模块通常为网线、串口、wifi、蓝牙、红外、射频、3G/4G/5G等其中一种或多种形式,综述资料中视对应协议的技术参数给出。 对于无线通讯模块:提供设备的频带、通信距离、数据传输方式、信噪比等技术指标。 对于有线通讯模块:对传输数据的网络环境,提供传输速率、传输方式,如:网口形式每秒传输速度;串口形式波特率。 2.2.2.2 监测软件 明确监测软件的物理组成和逻辑组成。 物理组成如光盘、U盘或预装于计算机或其他运行平台等。逻辑组成应描述临床功能模块,包括服务器和客户端,如适用应注明选装和模块版本。 常见软件类型有患者监测设备软件、远程监测系统服务器软件、远程监测系统客户端软件等。应说明包含哪几个软件。如产品结构组成包含患者监测终端软件和远程监测软件两个部分,需提供资料说明这两部分软件各自的职责和通讯的接口。软件部分需明确网络协议/通讯协议,如HL7、ISO/TC 215、ISO/IEEE 11073等协议簇中具体协议版本,软件实现版本和相关说明。 需说明监测软件的工作模式,如单机工作模式(监测软件所有模块运行在一台计算机上);或监测软件需要区分服务器和客户端部署。 需在综述资料中明确监测软件提供的功能,并将这些功能划分成对应的模块,提供每个模块的功能组成,体系结构说明。需描述数据分析和处理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呈现模块、系统管理和维护模块的具体功能、设计说明等。可参照如下示例: 数据分析和处理模块:将获取的生命体征数据以及波形曲线、报警信息等内容进行转换与分发;如转换为按患者和时间索引的格式,交给数据存储模块存储;或者转发给数据呈现模块显示;也可能包含一些智能的数据处理算法,如对心电波形进行分析,判断患者是否有心律失常报警发生等。 数据存储模块:将获取的生命体征数据以及波形曲线、报警信息等内容进行存储与分发。可根据需要将数据存储在不同的物理位置,防止由于单点故障引起的数据无法访问或丢失。综述资料中需提供数据存储的设计说明。 数据呈现模块:监测软件通过数据呈现模块将监测的结果反馈给临床用户,呈现模块可能包含的功能有显示设备上传的实时波形和参数,显示设备上传的实时报警,提醒用户哪些设备网络连接断开等;数据呈现模块也可能包含历史数据的回顾功能、报告打印功能等。 系统管理和维护模块:如维护对设备数据访问的授权管理(某个用户只能访问指定设备的数据),管理远程设备接入(只有授权后的设备才能接入监控软件)。 上述模块,根据部署的形态,分布组成监测软件服务器端软件,和监测软件客户端软件。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明确。 产品结构组成如包含服务器/客户端工作站,应提供服务器/客户端工作站软件运行的硬件规格要求,如内存、CPU、硬盘等,提供服务器运行环境要求,如操作系统版本等。 远程监测软件如果是服务器版,说明是否支持部署在云平台。当监测软件部署在云端时,需提供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数据分析等方面的相关资料。明确大数据的处理方式,包括对这些数据的安全管理(如信息安全等级、对数据进行访问控制,对关键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对数据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等);基于这些大数据会进行哪些处理、哪些分析,分析结果是否用于临床诊断等。 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云计算/云服务相关资料。 2.2.2.3 网络设备和通讯接口 患者监测终端在获取生理参数数据后,需要通过某种通讯方式与监测软件进行交互,确保医护人员可以对患者生理状态进行观察。需针对不同的临床场景需要使用的传输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例如:无线模块可能有WMTS、WiFi、3G/4G/5G、蓝牙等形态,有线模块可能有RJ45等形态。应该明确使用哪种通讯技术传输数据。 2.2.2.3.1含通讯模块 综述资料中应明确申报的产品结构组成中是否包含网络设备。如集成在患者监测终端设备中,则在2.2.1部分描述。如结构组成中包含单独的网络设备,应单独描述,具体要求参照2.2.1部分。 2.2.2.3.2未包含通讯模块 如果远程监测系统申报的产品结构组成中未包含通讯模块,则需外接网络通讯设备才能进行远程传输。需说明可以连接何种网络通讯设备,如无线路由器的规格要求,带宽要求,路由器的使用环境,路由器和互联网的连接方式等。 2.2.2.3.3通讯相关要求 对于所有的联网方式,均需提供网络延迟,网络异常处理机制,使用场景等描述。 还需要说明产品接口相关信息,包括:接口类型(如:标准/专用接口、电气/机械接口、网络接口、电子数据交换接口等)、接口功能(如数据交换、附件识别等)、接口数量和连接方式。 对于网络接口,需考虑如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类型(如广域网、局域网、个域网)、接口形式(如电学接口、光学接口)、数据接口(此时即数据协议,含标准协议、私有协议)、远程访问与控制方式(实时、非实时)、性能指标(如端口、传输速率、带宽)等。 无线网络包括Wi-Fi(IEEE 802.11)、蓝牙(IEEE 802.15)、射频、红外、3G/4G/5G等形式,其中医用无线专用设备(即未采用通用无线通信技术的医疗器械)应符合中国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协议即业内公认标准所规范的数据传输协议,如HL7等,需考虑其定制化功能的兼容性问题;私有协议需考虑兼容性问题。远程访问与控制亦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所提供的远程会话或远程桌面功能。 对于电子数据交换接口可参照网络接口明确其技术特征要求。数据存储的技术特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存储媒介形式、数据接口(此时即文件存储格式,含标准格式、私有格式)、数据压缩方式(有损、无损)、性能指标(如传输速率、容量)等。 2.2.3 其他产品功能 应参照如下示例,结合产品具体功能特性对产品运行模式、数据记录功能、报警功能、特殊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2.2.3.1 运行模式 2.2.3.1.1连续/非连续监测模式 在连续监测模式下,患者监测终端连续工作,实时监测患者生理参数并发送给监测软件。 非连续监测模式下,患者监测终端非连续工作,每隔一段时间测量一次,发送一次数据给监测软件。 2.2.3.1.2移动监测模式 患者监测终端为可移动的设备(如移动医疗器械、动态血压监测、动态心电监测或其他可移动的监测终端等),可在移动状态下使用,实时或非实时的对患者生理参数进行监测。在移动监测模式下,通常患者监测终端实时工作,监测模块每隔一段时间测量一次,发送一次数据给患者监测终端和监测软件。 2.2.3.1.3独立运行模式 在独立运行模式下,患者监测终端可以作为独立设备运行,无需将数据发送给监测软件。 2.2.3.1.4主监护模式 某些患者监测终端有主监护模式,当患者监测终端处于主监护模式时,通常只进行生理参数测量、采集和传输,将采集到的生理参数通过某种信号传输方式传输到其他患者监测终端或监测软件。有主监护模式的患者终端应参照联合使用器械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如:患者监护仪处于主监护模式时,可实时采集患者生理参数,但不进行显示,也无法进行参数控制,监护仪屏幕处于未激活状态。采集到的生理参数可传输到麻醉机、呼吸机等终端进行显示,并进行参数修改控制。 注:不同制造商关于此种模式的叫法不同,也可能被称作独立监护模式或双重监护模式。 2.2.3.2 数据记录功能 如有数据记录功能,需要说明记录的数据类型、数据最长记录和保存时间等。 2.2.3.3 报警功能 说明报警具体功能。 2.2.3.4 特殊应用场景(若适用) 若适用,建议结合远程监测系统可能涉及的特殊应用场景,对申报产品的应用场景进行详细说明,例如: 2.2.3.4.1床旁工作环境 一般指在非转运环境中开展的生理参数监测,可直接通过医院网络将数据发送给监测软件。 2.2.3.4.2转运工作环境 患者转运一般可分为院内转运和院外转运。 院内转运环境,一般指在医院范围内转运患者并维持生理参数监测,患者和设备未离开临床环境。例如:患者从手术室转运至重症监护病房。 院外转运环境,一般指患者和设备需要置于非院内环境中并维持生理参数监测。例如:借助地面或空中交通工具,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患者转运。 转运过程中,不确定有网络可支持数据上传,申报产品需要结合产品应用场景确保是可支持数据存储,等待联网置换后将数据发送到监测软件。 2.2.3.4.3紧急救治环境 紧急救治环境下,远程监测系统通常不会进行对患者生理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当患者生理状态异常时,需要考虑切换到连续监护模式对患者进行实时监测。若适用,可以结合产品具体功能和模式进行分析说明。 2.2.3.4.4家庭护理环境 一般指在家庭护理环境下对患者进行生理参数监测,远程监测系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将数据上传至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器。可以结合产品具体功能和模式进行分析说明。 2.3 型号规格 需要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若存在多个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需要详述不同型号规格、产品配置之间的差异,包括:结构组成、性能指标、技术特征等。 若申报产品预期在不同环境中使用,需要详述产品和配套附件与环境相关的特殊配置信息。例如: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家庭护理、车辆、船舶、飞机等。 2.4 包装说明 申报产品需要描述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情况,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 2.5 研发历程、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若存在可以参考的同类产品/前代产品,建议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并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新功能、新应用、新特征。 3.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3.1 产品适用范围 明确产品使用场景、预期用途、适用人群等。 例如: 3.1.1该系统用于医疗机构对一个或多个患者的生命体征、医疗数据等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存储等。 3.1.2该系统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对院内患者,以及院外恢复期患者进行健康监测。 在注册资料中进一步说明产品应用模式、使用时长等信息。说明产品对于操作者的要求,明确目标用户,以及操作产品应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等。 3.2 预期使用环境 详述产品使用环境条件及保管环境条件,包括: 3.2.1提供产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环境要求(温度范围、相对湿度范围、气压范围等)。 3.2.2说明产品可以安全、有效地使用的环境、场景和范围(例如:医院、救护车、院内及院间转运等)。 3.3 适用人群 关于适用人群,建议说明: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等。 3.4 禁忌证 明确产品禁忌证,说明不适用的疾病、临床情况或特定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4. 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若适用,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4.1上市情况。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 4.2不良事件和召回。 4.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5. 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5.1联合使用器械 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通用产品组合使用的应当提供说明。 提供预期配套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信息(如附件、第三方设备等),说明系统各组合医疗器械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说明器械类型、制造商、型号规格、关键技术参数等。若配套器械已在中国批准上市,提供其在国家药监局网站能够公开查询的相关上市信息。如适用,提供配套使用的典型附件或第三方设备的兼容性测试资料、器械联用的集成测试报告等支持性资料。 5.2兼容性说明 如果远程监测系统申报的结构组成不含患者监测终端设备、或不含监测软件,但使用时需要和其他制造商生产监测设备或监测软件配合使用,需要提供兼容性验证资料。对于专用监测系统,还应提供与监测设备/监测软件制造商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 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需识别和判定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风险并监测风险控制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产品特征确定其可能危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保产品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 对于远程监测产品应特别考虑网络传输带来的风险。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二十二项医疗器械网络安全能力的进行风险分析,不适用的项目需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考虑的风险: 如果是持续工作模式,应该提供网络延时,网络断开的风险分析资料。 当患者监测设备支持移动使用时,需要考虑设备移动时网络切换的问题,需说明是否支持使用过程中移动,移动的范围,并提供移动使用时针对相关网络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相关风险分析的资料。 远程监测系统各部件/组件之间采用了无线通讯技术,或申报的产品结构组成中未包含通讯模块,需外接网络通讯设备才能进行远程传输,针对上述情况,应分别说明不同情况下保证无线通讯质量的措施,保证无线通讯安全措施;与其他无线通讯设备的共存问题,提供相关风险分析资料。 对于网络异常,需提供相应的风险分析资料。患者监测终端或监测软件需根据风险等级和危害情况提供识别能力,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警示或提示。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提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并说明产品为了符合适用的各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列表说明申报产品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参考下表示例。 表2 远程监测系统相关适用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GB 9706.15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YY 9706.102或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或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YY 9706.108或YY 07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或 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 9706.11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YY 9706.1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预期在紧急医疗服务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GB 9706.227 或 GB 9706.25医用电气设备第2-27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或 医用电气设备第2-27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230 或 YY 0667医用电气设备第2-30部分:自动循环无创血压监护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或 医用电气设备第2-30部分:自动循环无创血压监护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YY 0670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YY 9706.234或YY 0783医用电气设备 第2-34部分:有创血压监测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或 医用电气设备 第2-34部分:有创血压监测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 9706.261或YY 0784医用电气设备 第2-61部分 :脉搏血氧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或 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 9706.256或YY 0785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部分:用于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或 临床体温计连续测量的电子体温计性能要求YY 9706.247或YY0885医用电气设备 第2-47部分:动态心电图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或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动态心电图系统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上述标准均宜执行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建议申请人主动跟踪相关标准的更新情况。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其他的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 3.2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需要参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若适用,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附件4的模板示例。 3.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提供产品型号/规格,以及产品配置表,建议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附录2。 申报产品需要说明软件组件名称、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命名规则,明确软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逐项说明每字段含义,提供每字段含义对应的软件更新的可能示例。 对于网络通讯要求,建议明确通讯模块类型(如网线、串口、wifi、蓝牙、3G/4G/5G等)、通讯协议、网络环境要求(如带宽、传输速率等)。 3.2.2性能指标 患者监测终端建议参照相应指导原则性能指标制定。 制定数据传输质量相关要求、通讯模块要求(如有)、网络和接口要求等。 3.2.3检验方法 建议注明引用标准的编号、年代号及条款号。 3.2.4附录 建议列明产品安全特征,提供绝缘图、绝缘路径表。 3.3产品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需要注明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样品描述应与产品技术要求的部件名称和型号等信息保持一致。 检测报告提供软件版本界面照片或列明软件版本信息,有用户界面的软件体现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无用户界面的软件体现软件完整版本。说明书注明软件发布版本。 3.3.1同一注册单元的典型检验产品 按照注册单元进行产品检验,检验结果需要覆盖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典型检验产品需要考虑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一般选取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并提供检验典型性说明。 3.3.2产品性能检验 配套附件:若申报产品可以适配不同型号规格的附件,则产品检验需要考虑远程监测系统配套典型附件的所有组合情况,并分析是否需要全部进行检验。说明检验用配套附件的典型性,以及某些组合是否仅进行了差异项目检验。 3.3.3产品EMC检验 提供EMC检验中产品运行模式的选取依据,并建议考虑产品报警功能。抗扰度试验中,产品基本性能相关的功能均应考虑对患者产生最不利影响的试验方式。辐射发射试验中,产品宜在最大骚扰状态下运行。 3.3.4关于检验情况的说明 提供检验情况说明和检验报告清单,描述检验报告对应的产品型号规格/配置和检验类型(产品性能和安规检验、EMC检验等)。 4.研究资料 4.1数据传输质量和安全专题研究 4.1.1数据传输质量研究资料 根据临床使用场景、临床使用需求结合产品特性开展数据传输质量研究。研究报告需明确1)数据传输模块的基本参数(如频带、通信距离、数据传输方式、信噪比、灵敏度等),提供相应测试报告或证书;2)为满足临床需求须达到的数据传输质量要求,说明保证通讯质量的措施,保证通讯安全的措施;3)与其他通讯设备的共存问题,针对相应措施进行测试和验证,提供相应测试验证资料。 对于网络异常,患者监测终端或监测软件需根据风险等级和危害情况提供识别能力,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警示或提示。提供针对网络异常进行相关测试验证的资料。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可用性,需综合考虑通讯模块、网络环境、传输故障等对数据传输质量的影响,数据传输质量研究报告中应对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用性进行测试和验证。依托于网络通讯传输的,明确申报产品对网络性能的要求,如满足QoS质量评估要求。 实时监测模式需重点关注底层通信和应用层软件端到端的延时要求,以及数据完整性要求。非实时需重点考虑数据持久性存储能力和数据完整性要求。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明。 通讯模块在保证数据传输顺序性的条件下,需考虑延时、丢包率、抖动等要求,在数据(重要数据,如危及生命安全)出错的情况下需具有对应的解决方案,宜具备一定的自愈能力。 提交患者监测终端数据统计、数据采集设备数据统计(如适用)以及监测软件数据统计的对比报告,在数据接收/传输质量不达标(如:数据丢失率大于某指标)时监测软件要有分辨或评估能力,需告知或提示用户网络传输存在问题或通讯模块出现问题。 产品本身可以读取机械故障的,通过软件的异常推送到用户;对于不能读到机械故障的,应在软件说明书中说明,比如说明该机械故障在该软件中当作非机械故障处理,及其处理方式。非机械故障造成的影响软件服务无法提供乃至无法运行的,软件说明书需进行提示。 4.1.2数据安全研究资料 远程监测系统,需要考虑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使用等数据安全方面的问题,应综合考虑以下有关于数据安全的应对措施,提供数据安全研究报告,验证测试资料可作为研究报告的附件。 4.1.2.1隐私保护 结合申报产品情况明确数据访问的授权策略,包括数据加密、控制访问和查看权限。 4.1.2.2数据完整性 提供数据完整性和保护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修改或删除的措施,如数据销毁措施、数据生命周期、对用户访问有日志记录等。 4.1.2.3数据可用性 提供在服务器宕机时数据访问的应对措施及相应资料,保证数据可用性。 4.1.2.4数据的语义一致性 从数据被采集到被呈现的过程中,应确保生理参数数据的语义在患者监测终端、网络设备、监测软件等各环节中始终保持一致。 4.1.2.5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性 对于监测软件所接收到的每一个生理参数数据,远程监测系统应在数据流中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每一个传输环节都可以进行溯源。能够进行多人监测的患者监测设备还应在数据流中提供区分患者所必要的信息。 4.1.2.6数据隐私 应遵守国家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说明申报产品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2.7加密 加密是保护数据隐私的一种手段,应说明加密措施,以及加密措施的使用情况。 4.1.2.8攻击威胁 应提交对数据纰漏、数据丢失、账户劫持、密码窃取等威胁的解决措施,及相应验证测试资料。 4.1.2.9内部安全 公司内部对数据安全的威胁需有应对措施。如技术措施、安全培训、制度管理等。提供相应资料。 4.1.2.10合同的数据安全性 提供与云服务商的安全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指标、各方的义务与责任、补救措施等。 4.2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说明,列表说明产品性能指标条款,逐项解释条款来源和制定依据。 说明适用的标准或方法,解释引用或采用的理由。关于适用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提供必要的说明。 结合综述资料中描述的产品应用模式、运行模式、产品配置等,提供相应的测试验证资料。 4.3软件研究 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软件研究资料。软件研究报告需要覆盖全部软件组件,关联综述资料描述的产品功能。 如包含人工智能算法,参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应参考说明书列明软件核心功能的相关信息,所用核心算法可以参考下表示例。必要时,可以提供专题研究资料,针对某个核心算法进行详述。 表3 核心算法示例 算法名称类型预期用途临床功能心电算法成熟对心电进行监测,实时监测并进行处理分析功能A…无创血压算法成熟基于听诊法对无创血压进行监测,实时监测并进行处理分析功能B…人工智能心电分析算法全新基于深度学习对心电结果进行处理分析,给出心电诊断结果功能C…………… 4.4生物学特性研究 一般而言,远程监测系统患者监测终端的生理参数监测附件部分与患者直接接触。依据GB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方法,开展生物学评价研究。 4.5清洁和消毒研究 结合综述资料,说明推荐的消毒周期、消毒方式、消毒剂的型号和供应商等。若适用,建议说明不同的消毒剂的消毒效果,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4.6稳定性研究 4.6.1使用稳定性 依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产品使用期限的研究资料。应考虑在正常条件和不利条件下对产品进行分析。 4.6.2运输稳定性 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参考GB/T 14710等相关标准进行研究,提供测试资料。 5.其他资料 依据产品特征,进一步提供其他研究资料。例如:关于综述资料中描述的产品关键技术和重要功能,可以提供专题研究资料,详述其工作原理、实现方式、应用场景、预期用途、临床价值和标准工作流程,以及验证标准、测试规范、测试设备等。 5.1产品电池的研究资料 若适用,建议开展产品电池的评价研究,并提供相关评价报告,可以参照相应指南。 关于电池的持续工作时间,一般需要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运行模式、电池寿命和充电状态等。若适用,需要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电池预计剩余工作时间的估算方法。 5.2患者转运的研究资料 远程监测系统的使用可能涉及紧急医疗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工具,针对不同使用环境开展必要的特殊环境性能研究、环境试验、电磁兼容试验等产品评价研究。若适用,可以参考YY 9706.112和附件3所列标准进行研究,提供研究报告。 5.3患者家庭护理的研究资料 远程监测系统的使用可能涉及家庭护理环境,针对家庭使用环境开展必要的性能研究、电磁兼容试验等产品评价研究。 6.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资料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要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1.产品型号规格、产品配置 产品说明书需要包含申报产品注册单元内所有型号规格/配置。 2.产品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产品适用范围。需要明确产品预期用途,规定操作人员需要具备的技能、知识和培训要求。 预期使用环境。使用环境要求一般包括温度、湿度、海拔大气压。 产品安装和调试。需要说明使用场景下的产品配置、系统布局、电源类型、服务器配置、通电试验及性能调试等必要内容,提供安装示意图。 适用人群。说明产品的适用人群。 禁忌证。若适用,应提供必要说明。 3.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 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技术参数,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性能指标。例如:产品符合YY 9706.102或YY 0505的EMC信息,包括:指南和制造商声明-电磁辐射、指南和制造商声明-电磁抗干扰、EMC测试电缆信息、基本性能信息等。 若适用,参考国际标准制定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的情形,需要说明引用相关标准的充分理由。 通讯设备:如果远程监测系统申报的产品结构组成中未包含通讯模块,则需外接网络通讯设备才能进行远程传输。需说明可以连接何种网络通讯设备,如无线路由器的规格要求,带宽要求,路由器的使用环境,路由器和互联网的连接方式等。 网络要求:对于网络接口,需考虑如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类型(如广域网、局域网、个域网)、接口形式(如电口、光口)、数据接口(此时即数据协议,含标准协议、私有协议)、远程访问与控制方式(实时、非实时)、性能指标(如端口、传输速率、带宽)等。 产品本身可以读取机械故障的,通过软件的异常推送到用户;对于不能读到机械故障的,应在软件说明书中说明,比如说明该机械故障在该软件中当作非机械故障处理,及其处理方式。非机械故障造成的影响软件服务无法提供乃至无法运行的,说明书需进行提示。 产品接口和联合使用医疗器械。建议说明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型号和制造商,规范接口要求,以及联合使用的注意事项。若需要医务人员进行连接,建议详述连接方法。建议说明申报产品连接的医疗器械、连接构成的系统需要符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4.注意事项、警告以及提示 提供远程监测系统操作相关的必要信息,产品说明书中一般以“危险”、“警告”和“注意”的形式出现。 5.推荐的清洁和消毒方法 说明需要清洁和消毒的产品部件。产品清洁和消毒的要求,需要符合远程监测系统的临床实际使用情况。 6.使用期限 注明产品使用期限。 7.产品日常维护和质量控制 提供整机质量控制的维护周期和质量检验方法,以及相关标准。 8.其他 若产品说明书中包含了本次申报注册单元之外、或不在中国申报的产品型号、规格、配置等相关内容,可以出具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的声明: 进口医疗器械若涉及上述情况,可以在说明书中删除相关内容,或在相关内容章节注明不申报的字样,或出具单独附页注明不申报、不适用的事项。 境内医疗器械若涉及上述情况,可以在说明书中删除不在中国申报的相关产品信息。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6号 [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 [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号 [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 [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8号 [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 [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9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7号[Z].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23号[Z].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222号[Z]. GB 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 9706.108-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YY 9706.111-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 YY 9706.11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预期在紧急医疗服务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 GB 9706.227-2021医用电气设备第2-27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230-2023医用电气设备第2-30部分:自动循环无创血压监护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YY 0670-2008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YY 9706.234-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34部分:有创血压监测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YY 9706.261-2023医用电气设备 第2-61部分 :脉搏血氧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YY 9706.256-2023 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部分:用于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YY 9706.247-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47部分:动态心电图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IEC 80601-2-49: 2018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Part 2-49: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multifunction patient monitors EN 1789: 2007+A2 2014 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Road ambulances EN 13718-1: 2020-10 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Air ambulances-Part 1: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devices used in air ambulances IEC 60529: 1989 + AMD1: 1999+AMD2: 2013 CSV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IEC TR 60721-4-2: 2001+AMD1: 2003 CSV Clas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Part 4-2: Guidance for the correl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classes of IEC 60721-3 to the environmental tests of IEC 60068 – Transportation IEC 60068-2-6: 2007 Environmental testing-Part 2-6: Tests- est Fc: Vibration (sinusoidal) IEC 60068-2-27: 2008 Environmental testing-Part 2-27: Tests-Test Ea and guidance: Shock IEC 60068-2-31: 2008 Environmental testing-Part 2-31: Tests-Test Ec: Rough handling shocks, primarily for equipment-type specimens IEC 60068-2-64:2008+AMD1: 2019 CSV Environmental testing-Part 2-64: Tests – Test Fh: Vibration, broadband random and guidance IEC 60068-2-80: 2005 Environmental testing-Part 2-80: Tests-Test Fi: Vibration – Mixed mode RTCA DO-160G, Sect. 4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Sect. 4 Temperature and Altitude RTCA DO-160G, Sect. 7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Sect. 7 Operational Shocks and Crash Safety RTCA DO-160G, Sect. 8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Sect. 8 Vibration 附件1. 产品组成表(适用于综述资料) 该表仅为示例,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填写。 该表需要明确各个产品型号规格、产品配置之间的区别。在“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一列中,“√”表示具有,“空白”则默认不具有。部件选配信息、部件数量等可以在备注中予以说明。若某部件具有不同规格,需要提供差异性说明。 表4 产品组成示例 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备注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12主机外壳 材料: 主体颜色(如适用): 附件颜色(如适用): √√监测 模块心电监测 参数范围: 精度: 报警限值: √√血氧监测 参数范围: 精度: 报警限值: √√无创血压监测 参数范围: 精度: 报警限值: √ … … … …… …… … 显示 系统显示器 类型: 规格/尺寸: 分辨率: … … … …… …… … 供电 系统电池 电池类型: 电压: 电流: 容量: 续航时间: 附件心电导联线 规格/尺寸: 材料: 血氧探头 规格/尺寸: 材料: 血压袖套 规格/尺寸: 材料: … … … …… …… … 监测软件软件名称 发布版本号 服务器/客户端工作站 硬件配置: 外部软件环境: 必备软件: 网络条件: 移动终端 硬件配置: 外部软件环境: 必备软件: 网络条件: 云计算 名称: 服务模式: 部署模式: 配置: 云服务商的名称: 云服务商的住所: 云服务商的服务资质: … … … …… …… … 附件 2. 产品配置表(适用于产品技术要求) 该表仅为示例,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填写。 该表需要明确各个产品型号规格、产品配置之间的区别。在“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一列中,“√”表示具有,“空白”则默认不具有。部件选配信息、部件数量等可以在备注中予以说明。若某部件具有不同规格,需要提供差异性说明。 该表需要覆盖产品主要部件、重要功能模式等。 表5 产品配置表 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备注产品型号规格或配置12基本组成主机型号 √√部件A型号A1 √ 型号A2 √部件B型号B1 型号B2 … …… …… …… … 附件附件名称型号 … …… …… …… … 功能模式运行模式 … …… …… … 软件组件软件名称软件型号软件发布版本:(若适用) … …… …… …… … 云计算名称云服务商名称软件发布版本:(若适用) … …… …… …… … 附件 3. 可供参考的国际标准 表6 国际标准列表 IEC 60601系列IEC 80601-2-49: 2018 (IEC 60601-2-49: 2011)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2-49: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multifunction patient monitors(医用电气设备 第2-49部分:多功能患者监护仪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救护车辆及其设备的要求EN 1789: 2007 + A2 2014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Road ambulances(医疗车辆及其设备-道路救护车)救护飞机及其设备的要求EN 13718-1: 2020-10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Air ambulances – Part 1: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devices used in air ambulances(医疗车辆及其设备-空中救护车 第1部分:空中救护车用医疗设备的要求)环境试验IEC 60529: 1989 + AMD1: 1999 + AMD2: 2013 CSV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外壳提供的防护等级(IP代码))IEC TR 60721-4-2: 2001 + AMD1: 2003 CSVClas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 Part 4-2: Guidance for the correl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classes of IEC 60721-3 to the environmental tests of IEC 60068 – Transportation(环境条件分类 第4-2部分:IEC 60721-3环境条件等级与IEC 60068环境试验的相关性和转换指南-运输)IEC 60068-2-6: 2007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6: Tests – Test Fc: Vibration (sinusoidal)(环境试验 第2-6部分:试验.试验Fc:振动(正弦))IEC 60068-2-27: 2008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27: Tests – Test Ea and guidance: Shock(环境试验 第2-27部分:试验 试验Ea和指南:冲击)IEC 60068-2-31: 2008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31: Tests – Test Ec: Rough handling shocks, primarily for equipment-type specimens(环境试验 第2-31部分:试验 试验Ec:主要用于设备型试样的粗糙处理冲击)IEC 60068-2-64: 2008 + AMD1: 2019 CSV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64: Tests – Test Fh: Vibration, broadband random and guidance(环境试验 第2-31部分:试验 试验Ec:主要用于设备型试样的粗糙处理冲击)IEC 60068-2-80: 2005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80: Tests – Test Fi: Vibration – Mixed mode(环境试验 第2-80部分:试验 试验Fi:振动-混合模式)RTCA DO-160G, Sect. 4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 Sect. 4 Temperature and Altitude(环境试验 第2-80部分:试验 试验Fi:振动-混合模式)RTCA DO-160G, Sect. 7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 Sect. 7 Operational Shocks and Crash Safety(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7.操作冲击和碰撞安全)RTCA DO-160G, Sect. 8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 Sect. 8 Vibration(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8.振动)电磁兼容RTCA DO-160G, Sect. 20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 Sect. 20 Radio Frequency Susceptibility(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0射频敏感性)RTCA DO-160G, Sect. 21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 Sect. 21 Emission 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1射频能量的发射)相关性能和测试方法IEC 60601-2-25:2011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electrocardiographs(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1射频能量的发射) 附件 4. 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该模板为产品技术要求的一个推荐性示例。 该模板中所有的要求、数值、条款等具体内容,均为可能的情况举例,切勿视为强制性要求执行,仅供申请人在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时进行参考。同时应结合申报产品具体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远程监测系统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产品型号:划分说明: 软件版本信息: 明确软件名称、软件型号规格、软件发布版本、软件版本命名规则。 产品配置及部件参数(如适用) 电源规格(电压、频率、电流等)、物理规格(尺寸、重量等)等 1.5网络通讯模块参数(如有)/接口 通讯模块/接口类型:如网线、串口、wifi、蓝牙、3G/4G/5G等 通讯模块参数(如有):通讯协议、频带、通信距离、数据传输方式、信噪比、灵敏度等 网络要求:带宽、传输速率等 1.6 电池 电池类型: 额定电压: 额定容量: 额定最大电流: 2. 性能指标 2.1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9706.1-xxxx、YY 0709-xxxx的要求。 2.2 电磁兼容 应符合YY 0505-xxxx的要求。 2.3 监测终端相应要求(可参照相应指南) 2.3.1 性能要求 2.3.2 功能要求 2.3.3 其他要求…… 2.4 网络及接口 2.4.1 数据接口(注:建议说明数据接口符合的标准和通讯协议类型) 如可提供蓝牙接口、WMTS接口。 2.4.2 蓝牙接口 底层通信:Bluetooth Baseband 工作频率:2402 ~ 2480MHz 数据安全:Bluetooth LMP 2.4.3 WMTS接口 协议:私有协议; 工作频率: 608–630MHz; 数据安全:私有协议。 2.4.4 其他接口 …… 2.5 数据传输质量要求 2.5.1 传输要求:通讯模块在保证数据传输顺序性的条件下,要求时延不高于XXX,丢包率不高于XXX,抖动不高于XXX。 2.5.2 机械问题/非机械问题网络通讯要求 申报内部能读到机械故障的,可通过软件的异常推送到用户;对于不能读到机械故障的,应在软件说明书中说明,比如说明该机械故障在该软件中当作非机械故障处理,及其处理方式。 非机械故障造成的影响软件服务无法提供乃至无法运行的,软件说明书中需进行提示。 2.6 电池工作时间(如适用) 全新充满电的电池,环境温度25±5 ℃,连接SpO2探头和多参数移动模块及心电附件, 蜂鸣器不响,屏幕不亮,向中心监护系统传输数据,工作时间不小于48h。 2.7 通用要求(如适用) 独立软件通用要求可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2.8 外观与结构 外观应端正,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凹凸、裂纹、锋棱毛刺; 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准确、牢固; 各控制部件操作应灵活、可靠,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2.9 正常工作状态 …… 2.10 附件要求 …… 3. 检验方法(应按小节2性能指标的具体条款,逐项制定检验方法) 附录A 产品安全特征 一、按防电击类型分类:I类。 二、按防电击的程度分类:CF型。 三、按对进液的防护程度分类:IPXX 。 四、按在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或与氧或氧化亚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情况下使用时的安全程度分类:不能在有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或与氧或氧化亚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情况下使用的设备。 五、按运行模式分类:连续运行。 六、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内部电源:电池,2个,12 VDC,8 Ah,96。 七、设备的输入功率:120 VA。 八、设备是否具有对除颤放电效应防护的应用部分:有。 九、设备是否具有信号输出或输入部分:有。 十、永久性安装设备或非永久性安装设备:非永久性安装设备。 十一、电气绝缘图 附录B 产品配置表 (建议按本指导原则附录2编写)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移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移动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要求,为移动医疗器械的体系核查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移动医疗器械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若不适用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强制性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力、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调整。 本指导原则作为注册申请人、审评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数字医疗(Digital Health)指导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的补充,采用和遵循医疗器械软件、医疗器械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人因设计等相关指导原则的概念和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移动医疗器械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采用移动计算技术的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移动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本指导原则也可用作移动医疗器械的体系核查参考。 二、主要概念 (一)移动医疗器械 本指导原则所述“移动医疗器械”是指采用移动计算技术实现其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即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的医疗器械[1]。 “移动计算终端”是指供医务人员、患者等个人使用的移动计算产品终端(通称智能终端),包括医用终端、通用终端。前者为注册申请人自制或定制(不含外观改装)的终端,作为医用计算平台属于产品组成;后者为注册申请人采购的商业现成终端(含外观改装),作为通用计算平台不属于产品组成。 移动计算终端使用形式可分为手持式(如平板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穿戴式[2](如智能眼镜、智能手表等)和混合式(手持式与穿戴式相结合)。 (二)移动医疗器械类型 1.移动医疗设备 移动医疗设备是指采用医用或通用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的医用电气设备。 此类产品使用医用终端自带、外接(含无线连接)的传感器、显示屏等部件实现预期用途,或者使用通用终端外接(含无线连接)的传感器实现预期用途,通常可用于实现或部分实现等效常规医疗器械(基于非移动计算终端)的预期用途、核心功能,如移动超声设备、移动动态心电记录仪等。 2.移动独立软件 移动独立软件是指采用通用移动计算终端(含自带传感器)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的独立软件。 此类产品与等效常规独立软件相比,预期用途、核心功能基本相同,主要差异在于运行环境(即计算平台,含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条件,若适用亦含自带传感器)和使用环境不同,如移动医学图像处理软件、移动心电分析软件等。 3.移动医疗附件 移动医疗附件是指作为医疗器械附件的通用或医用移动计算终端,又可细分为控制型和数据型。 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是指采用通用或医用移动计算终端控制医疗器械正常运行的附件,如运行于平板计算机上用于控制医学影像设备患者支撑装置运动的软件组件。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实现预期用途,需随医疗器械产品整体注册。 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是指采用通用或医用移动计算终端与医疗器械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附件,如运行于平板计算机上用于接收、显示医学影像设备所采集医学图像的独立软件。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可随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整体注册,若能独立实现其医疗用途也可单独注册,此时视为移动医疗设备(基于医用终端)或移动独立软件(基于通用终端)。 移动计算终端若作为医疗器械产品实现预期用途所必需的部件(如显示屏),则需随医疗器械产品整体注册,并参照移动医疗附件的适用要求。 (三)移动医疗器械判定原则 采用移动计算终端实现非医疗用途的医疗器械不属于移动医疗器械。 移动医疗器械与可转移医疗器械的概念不同,未采用移动计算终端的可转移医疗器械也不属于移动医疗器械,如自带轮子、安装于交通载具(如车载、船载、机载等)的医疗器械。 移动医疗器械含有医疗器械软件组件,或本身即为医疗器械独立软件,不涉及医疗器械软件(含软件组件、独立软件)的可转移医疗器械亦不属于移动医疗器械。 植入式和侵入式医疗器械具有特殊性,不纳入移动医疗器械范畴,若使用移动计算终端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要求。 移动计算产品(含软件)原则上若具有医疗用途则属于移动医疗器械,故注册申请人可依据移动计算产品的预期用途、目标用户和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必要时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 三、基本原则 (一)基于技术特征 移动医疗器械作为移动计算技术与医疗器械的交叉融合,通常用于实现或部分实现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核心功能。因此,移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评价除参照等效常规医疗器械性能指标和风险管理要求之外,还需综合考虑移动计算终端的技术特征及其风险。 本指导原则基于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以及所用移动计算终端的类型(通用终端、医用终端)和技术特征,重点关注移动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要求。 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评价要求详见相应医疗器械产品指导原则。医疗器械软件、医疗器械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人因设计等通用要求详见相应数字医疗指导原则。 (二)风险导向 移动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等效常规医疗器械和移动计算终端实现医疗用途的风险。具体而言,移动医疗设备考虑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的风险(如电气安全、生物相容性、清洁与消毒、稳定性等)和所用移动计算终端的风险,移动独立软件考虑等效常规独立软件风险和所用通用移动计算终端(若适用含自带传感器)的风险,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结合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整体考虑,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参照移动医疗设备或移动独立软件予以考虑。 移动计算终端实现医疗用途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屏尺寸小、空间分辨率低、亮度低,使用环境易变、受环境光影响大,电池容量小、续航时间短,数据和信息泄露等,可能无法满足全部临床需求。通用终端与医用终端相比,其设计用途并非用于医疗用途,显示屏、传感器等部件的性能指标可能无法满足全部临床需求,同时通用终端的外部软件环境通常处于不受控状态,可能会导致产品非预期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风险相对较高。此外,供非专业用户使用或在家庭环境使用的移动医疗器械还需结合人因设计基本原则考虑其使用风险。 因此,注册申请人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选取适宜的移动计算终端,并保证所用全部移动计算终端均能满足全部临床需求,且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三)全生命周期质控 移动医疗器械同样遵循医疗器械软件全生命周期质控要求,包括上市前、上市后等阶段。上市前开展充分有效的验证与确认活动,识别可预见的风险并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上市后继续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识别前期未预见的风险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四、技术考量 (一)产品名称 移动医疗设备和移动独立软件的产品名称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相关要求,可用“移动”作为特征词。移动医疗附件可参照使用。 (二)显示屏限制 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和预期用途不同,临床风险也不同,对于显示屏的要求亦不同。以移动独立软件为例,辅助决策类软件的临床风险高于非辅助决策类软件,故前者对于显示屏的要求高于后者。 原则上,移动医疗设备、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关于显示屏的要求可参考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的相应要求,包括指导原则、标准等。移动独立软件、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关于显示屏的要求可参考等效常规独立软件的相应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结合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确定产品所用显示屏的性能指标要求,如屏幕尺寸、空间分辨率、亮度、触屏响应速度与灵敏度等,并提供相应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和研究资料(若适用含临床评价资料)。 例如,预期用于辅助决策的移动医学图像处理软件需明确移动计算终端所用显示屏的最小尺寸、最低空间分辨率和最低亮度,并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若适用还需明确触屏响应速度与灵敏度要求。 (三)环境光影响 移动医疗器械的使用环境易发生变化,环境光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医务人员误诊漏诊,产生相应临床风险。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和预期用途不同,对于环境光抗干扰能力的要求也不同。以移动独立软件为例,辅助决策类软件对于环境光抗干扰能力的要求高于非辅助决策类软件。 注册申请人也需根据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确定产品对于环境光抗干扰能力的要求,如环境光检测、显示屏亮度矫正等,并提供相应确定依据和研究资料(若适用含临床评价资料)。 例如,预期用于辅助决策的移动医学图像处理软件需具有环境光检测功能、显示屏亮度矫正功能,可结合移动计算终端相关功能予以实现,并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 (四)电池容量限制 移动医疗器械体积小、重量轻,电池容量有限,电池续航时间可能无法满足临床需求,产生相应临床风险。同理,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和预期用途不同,对于电池续航能力的要求也不同,通常用于长时生理信号监测的移动医疗器械对于电池续航能力的要求相对较高。 注册申请人亦需根据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确定产品对电池续航能力的要求,如电池容量、续航时间、剩余电量提示(含电量不足提示)等,并提供相应确定依据和研究资料,可参考医疗器械电池技术相关指导原则的适用要求。 例如,移动动态心电记录仪需明确电池的容量、续航时间(不少于24小时),并具有电量不足提示等功能。 (五)外部软件环境开放性 移动医疗器械所用移动计算终端的外部软件环境若具有开放性,则其软件运行环境处于不受控状态,可能会导致产品非预期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产生相应临床风险,特别是采用通用终端移动医疗器械的问题更为突出。 注册申请人同样需根据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确定外部软件环境开放能力的要求(如封闭、部分开放、全部开放等)及其风险控制措施,如不用的端口和服务全部关闭、部分关闭,或者软件启动自检运行环境通过后方可使用等,并提供相应确定依据和研究资料。 例如,预期用于辅助决策的移动医学图像处理软件需明确外部软件环境开放能力及其风险控制措施。 (六)非专业用户使用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或在家庭环境使用的移动医疗器械,需结合人因设计基本原则重点关注产品使用风险。 例如,在家庭环境使用的移动医疗器械若有用户界面需具有产品注册信息的用户确认功能,如登录界面明示产品注册信息待用户确认后方可使用,或者登录后弹出产品注册信息对话框待用户确认后方可使用。 (七)穿戴计算技术 采用柔性计算等穿戴计算技术的移动医疗器械除考虑上述技术考量外,还需考虑穿戴计算技术的特征及其风险,以及可用性、可靠性等要求,并提供相应确定依据和研究资料(若适用含临床评价资料)。 (八)网络安全能力 移动医疗器械通常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访问与控制、用户访问三种功能当中一种及以上功能,故需考虑网络安全(含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风险。同时,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不同,其网络安全能力要求也不同,需结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指导原则要求,明确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要求,并在网络安全研究资料中予以说明。 例如,预期用于辅助决策的移动独立软件需保证医疗数据具有不可得性,如软件在医护人员退出登录后能够自动清除下载至本地的医疗数据,或者采用加密技术保证下载至本地的医疗数据具有不可得性。 (九)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 移动医疗设备与等效常规医疗器械通常作为不同注册单元,其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参照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相应要求,详见等效常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指导原则,或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移动独立软件与等效常规独立软件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亦可单独注册,其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参照独立软件相应要求,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 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与医疗器械产品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其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参照软件组件相应要求,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 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可与医疗器械产品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其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参照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相应要求,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若单独注册,则其注册单元和检测单元参照移动医疗设备(基于医用终端)或移动独立软件(基于通用终端)相应要求。此外,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若作为医疗器械产品实现预期用途所必需的部件(如显示屏),则需与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整体注册。 (十)临床评价基本原则 移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基本原则遵循医疗器械软件相应要求,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临床评价具体要求详见临床评价系列指导原则。 考虑到移动医疗器械通常用于实现或部分实现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核心功能,若采用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方式,可选取已在境内上市的移动医疗器械或等效常规医疗器械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 五、移动计算终端研究报告 移动计算终端研究报告包括基本信息、技术考量、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结论等内容。 1.基本信息 明确移动医疗器械的类型、预期用途、使用环境、核心功能,以及移动计算终端的类型、性能指标、运行环境、选用依据。 若使用通用终端自带传感器,则需在运行环境中明确自带传感器相关性能指标要求。 若采用多种多个移动计算终端,则需提供终端列表。 2.技术考量 针对第四章所述第二项至第七项技术考量提供适用性说明,不适用项详述理由。 3.风险管理 针对第四章所适用的技术考量提供相应风险管理报告,涵盖全部移动计算终端。 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风险管理资料,并注明移动计算终端风险管理所在位置。 4.需求规范 针对第四章所适用的技术考量提供移动计算终端需求规范文档,涵盖全部移动计算终端。 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需求规范,并注明移动计算终端需求所在位置。 5.验证与确认 提供移动计算终端测试计划和报告,涵盖全部移动计算终端。可提供移动计算终端典型性分析报告、典型终端测试计划和报告。 若使用通用终端自带传感器,则需提供自带传感器相应验证与确认资料。 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测试计划和报告,并注明移动计算终端测试所在位置。 6.可追溯性分析 提供移动计算终端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即追溯其需求、设计、源代码(明确软件单元名称即可)、测试、风险管理的关系表。 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并注明移动计算终端可追溯性分析所在位置。 7.结论 简述移动计算终端安全有效性研究结果,并判定其安全有效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涵盖全部移动计算终端。 六、注册申报资料补充说明 (一)移动医疗设备 移动医疗设备通常用于实现或部分实现等效常规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核心功能。注册申请人需结合本指导原则、等效常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指导原则(若有)、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指导原则(若适用)的要求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 具体而言,软件研究资料提供移动计算终端研究报告,网络安全研究资料涵盖移动计算终端。产品技术要求明确参照等效常规医疗器械所制定的性能指标要求,以及移动计算终端的性能指标要求。稳定性研究资料涵盖全部移动计算终端。说明书提供移动计算终端性能指标要求或终端列表(若适用),明确使用方法和提示警示信息,特别是供非专业用户使用或在家庭环境使用的产品。 (二)移动独立软件 移动独立软件与等效常规独立软件相比主要差异在于二者运行环境(即计算平台)和使用环境不同。注册申请人需结合本指导原则、等效常规独立软件产品相关指导原则(若有)、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指导原则(若适用)的要求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 具体而言,软件研究资料提供移动计算终端研究报告,网络安全研究资料涵盖移动计算终端。产品技术要求基于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附件,在运行环境中明确通用终端(若适用含自带传感器)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于使用通用终端自带传感器的移动独立软件,稳定性研究资料涵盖全部通用终端。说明书要求与移动医疗设备相同。 (三)移动医疗附件 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随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整体注册,注册申请人需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根据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要求提供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的注册申报资料。 具体而言,软件研究资料提供移动计算终端研究报告,网络安全研究资料涵盖移动计算终端,产品技术要求明确移动计算终端的性能指标要求,稳定性研究资料涵盖全部移动计算终端,说明书要求与移动医疗设备相同。 数据型移动医疗附件若随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整体注册,则参照控制型移动医疗附件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若单独注册,则参照移动医疗设备(基于医用终端)或移动独立软件(基于通用终端)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七、参考文献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2021.8. [2]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2014.7.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1号公告[Z], 2021.9.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8号通告[Z], 2021.7.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通告[Z], 2021.9. [6]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学图像存储传输软件(PACS)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27号通告[Z], 2016.3. [7]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7号通告[Z], 2017.11. [8]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监护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98号通告[Z], 2017.12. [9]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222号通告[Z], 2017.12.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2022年第7号通告[Z], 2022.3.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2022年第8号通告[Z], 2022.3.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2022年第9号通告[Z], 2022.3.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2023年第26号通告[Z], 2023.7. [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植入式医疗器械电池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 2022.12. [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 2023.10. [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 2023.11. [17] GB 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8] YY 9706.111-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19] GB/T 32927-2016,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架构[S]. [20] GB/T 3497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S]. [21] GB/T 34976-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S]. [22] GB/T 34977-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数据存储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S]. [23] GB/T 34978-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S]. [24] GB/T 34998-2017, 移动终端浏览器软件技术要求[S]. [25] GB/T 35278-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S]. [26] GB/T 37729-2019, 信息技术 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App)技术要求 [S]. [27] GB/T 38542-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生物特征识别的移动智能终端身份鉴别技术框架[S]. [28] GB/T 3972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S]. [29] GB/T 3795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管理平台技术要求[S]. [30] GB/T 41391-2022,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S]. [31] GB/T 42061-2022,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S]. [32] 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33] GB/T 42396-2023, 移动终端人-系统交互工效学 触控界面感知流畅性[S]. [34] GB/T 42582-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S]. [35] GB/T 4288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S]. [36] GB/T 42984.1-2023, 健康软件 第1部分: 产品安全的通用要求[S]. [37] YY/T 0664-2020, 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 [38] YY/T 0910.1-2021, 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S]. [39] IMDRF,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SaMD):Key Definitions(N10)[Z], 2013.12.18. [40] IMDRF,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SaMD):Possible Framework for Risk Categorization and Corresponding Considerations(N12)[Z], 2014.9.18. [41] IMDRF,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SaMD): Applic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N23)[Z], 2015.10.2. [42] IMDRF,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SaMD):Clinical Evaluation(N41)[Z], 2017.9.21. [43] FDA, General Wellness: Policy for Low Risk Devices[Z], 2019.9.27. [44] FDA, Policy for Device Software Functions and Mobile Medical Applications[Z], 2022.9.28. [45] EC, Qual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lone Software(MEDDEV 2.1/6)[Z], 2016.7.15. [46] MDCG, Guidance on Qual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oftware in Regulation(EU) 2017/745 – MDR and Regulation(EU) 2017/746 – IVDR(MDCG 2019-11)[Z], 2019.10. [47] MHRA, Guidance: Medical device stand-alone software including apps (including IVDMDs)[Z], 2023.6.1. [48] ISO/TS 82304-2:2021, Health software – Part 2: Health and wellness apps – Quality and reliability[S]. [1] 改自IMDRF SaMD工作组关于独立软件的定义。 [2] 在计算机领域,移动计算技术和穿戴计算技术的关系尚无定论。从监管角度出发,本指导原则所述移动计算技术包括穿戴计算技术。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和准备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为医疗器械软件、质量管理软件的体系核查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指导原则具体内容的适用性,若不适用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亦可采用其他符合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研究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强制性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力、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强制性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调整。 本指导原则作为注册申请人、审评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数字医疗(Digital Health)指导原则体系的基础指导原则,亦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含有或涉及软件的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三类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适用于自研软件、现成软件的注册申报。 本指导原则也可用作医疗器械软件、质量管理软件的体系核查参考。 二、主要概念 (一)医疗器械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本身即为医疗器械的软件或者医疗器械内含的软件,前者即医疗器械独立软件(简称独立软件),后者即医疗器械软件组件(简称软件组件),详见图1。 独立软件(SaMD)是指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1]。通用计算平台满足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要求(含电磁兼容),符合GB 4943.1、GB/T 9254等标准。 独立软件可分为通用型独立软件和专用型独立软件,前者通常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联合使用,如医学图像处理软件、患者监护软件;后者基于通用、专用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联合使用,可视为医疗器械附件,如动态心电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 软件组件(SiMD)是指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的软件。医用计算平台满足医用电气设备(GB 9706系列)、实验室用电气设备(GB 4793系列)或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GB 16174系列)等安全要求(含电磁兼容);医用计算平台可与通用计算平台联合使用构成系统,整体视为医用计算平台。 软件组件可分为内嵌型软件组件和外控型软件组件,前者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脑电图机所含嵌入式软件(即固件);后者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2]。 图1 医疗器械软件类型 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附件,通常单独注册,特殊情况可随医疗器械进行注册,此时虽不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但从产品角度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故视为软件组件,如专用型独立软件可作为附件随医疗器械进行注册。 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部件、附件的组成部分,不宜单独注册,需随医疗器械进行整体注册。 (二)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中间件、支持软件 系统软件是指设计用于保障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软件,如操作系统软件、虚拟机软件。应用软件是指设计用于实现计算机用户特定需求的软件,如浏览器软件、数据库软件、安全软件。中间件介于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依赖于系统软件的支持,同时又为应用软件提供支持,如分布式计算平台软件。支持软件是指设计用于开发、测试其他软件的软件,如软件开发工具、软件测试工具。 医疗器械软件属于应用软件,其正常运行通常需要基于系统软件,或同时需要应用软件(含其他医疗器械软件)、中间件、支持软件的支持。 有些注册申请人会开发医用中间件用作医疗器械软件的公共支持平台,由于这些医用中间件是医疗器械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故作为医疗器械软件的组成部分予以考虑。 有些支持软件(如VTK、ITK)自带算法库,医疗器械软件开发过程已将算法库相关内容集成于自身内部,故医疗器械软件正常运行需要这些支持软件的支持。 本指导原则将医疗器械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其他的医疗器械软件及医用中间件称为必备软件,而将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系统软件、通用应用软件、通用中间件、支持软件统称为外部软件环境。必备软件作为医疗器械软件单独注册,明确相互接口关系及技术特征即可。外部软件环境不含必备软件,亦非医疗器械软件。 (三)软件生存周期 软件生存周期(又称软件生命周期)是指软件系统从概念定义至停止使用的时间周期,包括软件开发策划、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软件测试、软件发布、软件部署、软件维护、软件停运等阶段。其中,从软件需求分析到软件发布的时间周期称为软件开发生存周期。 软件开发策划主要确定软件开发的目标和可行性。软件需求分析是将法规、标准、用户、产品等要求转换为软件需求规范/软件需求规格说明(SRS)。软件设计是通过设计活动将软件需求规范转换为软件设计规范/软件设计规格说明(SDS)。软件编码是通过编写源代码将软件设计规范转换为软件系统。软件测试是通过各类测试活动保证软件系统质量。软件发布是将软件系统予以产品定型。软件部署是指软件系统的交付、安装、设置和配置。软件维护是对软件系统发布后的更新需求予以实现。软件停运(即软件退市)是指终止软件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停止时间通常晚于停售时间。 软件生存周期模型是指一组包含过程、活动和任务的框架,跨越从软件需求分析到软件停运的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每个过程可细分为若干活动,每个活动又可细分为若干任务。其中,软件开发生存周期模型是软件生存周期模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模型包括瀑布模型、迭代模型、增量模型、V模型等。 敏捷开发是以人为核心、迭代与增量相结合的软件开发方法,常见软件开发生存周期模型包括SCRUM、极限编程等。敏捷开发秉承四条理念:人员互动胜于过程和工具,可用的软件胜于详尽的文档,客户合作胜于合同谈判,响应变化胜于遵循计划。因此,使用敏捷开发应兼顾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重点关注软件更新、文件与记录等控制要求。 注册申请人可结合软件的产品特点、风险程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选择适宜的软件生存周期模型,参照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建立相应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四)软件测试、软件验证、软件确认 软件测试是软件质量保证的基本措施,也是软件验证、软件确认的重要方法,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类方法。 从测试依据角度可分为黑盒测试和白盒测试。其中,黑盒测试是指基于输入与输出的测试,白盒测试是指基于源代码的测试,黑盒测试与白盒测试可组合使用,即灰盒测试。白盒测试根据是否运行源代码又可分为静态、动态分析/测试。 从测试进程角度可分为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其中,单元测试是对软件单元进行测试,通常采用白盒测试;集成测试是对软件项(由若干软件单元组成,即软件模块)进行测试,白盒测试、黑盒测试、灰盒测试相结合;系统测试是对软件系统(由若干软件项组成)进行测试,通常采用黑盒测试,其从测试内容角度又可分为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并发测试、压力测试、接口测试、内存测试、兼容性测试、用户界面测试、安装卸载测试、安全测试等。 从测试实施方角度可分为内部测试、用户测试、第三方测试。其中,内部测试是指注册申请人实施的测试,包括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白盒测试、黑盒测试、灰盒测试相结合;用户测试是指预期用户在真实或模拟使用场景对软件系统进行测试,采用黑盒测试;第三方测试是指第三方机构对软件系统进行测试,通常采用黑盒测试。 回归测试是指用于确定软件更新没有产生不良影响且未引入风险不可接受新缺陷的软件测试。回归测试需根据软件更新的类型、内容和程度,开展与之相适宜的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第三方测试等测试活动。 软件验证是指通过提供客观证据认定软件开发、软件维护某一阶段的输出满足输入要求。软件验证包括源代码审核、静态和动态分析/测试、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设计评审等系列活动,是软件确认的基础。 软件确认是指通过提供客观证据认定软件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用途。软件确认是基于过程控制的设计确认,包括用户测试、临床评价、设计评审等系列活动,即要保证软件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用途,又要确保软件已知剩余缺陷的风险均可接受。 注册申请人需结合软件的产品特点、风险程度考虑相应软件测试要求,明确语句、判定、条件、路径等测试覆盖率要求,以保证软件验证、软件确认的质量。全部源代码均应测试,可结合白盒测试、黑盒测试、灰盒测试等方法予以实现。 (五)软件可追溯性分析 软件可追溯性分析作为软件验证、软件确认的重要活动之一,是指追踪软件需求、软件设计、源代码、软件测试、软件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已识别关系的正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均需开展可追溯性分析活动,详见图2。软件需求分析阶段追溯分析软件需求与产品需求、软件需求与风险分析的关系。软件设计阶段追溯分析软件设计与软件需求、软件设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软件编码阶段追溯分析源代码与软件设计、源代码与测试用例的关系。内部测试阶段追溯分析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各级测试用例与软件设计,系统测试与软件需求,系统测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用户测试阶段追溯分析用户测试与产品需求、用户测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软件更新亦需开展与之相适宜的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活动。 图2 软件可追溯性分析 注册申请人应建立软件可追溯性分析过程,规范软件可追溯性分析相关活动要求,以保证软件验证、软件确认的质量。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源代码追溯分析活动追溯至软件单元(列明名称)即可。 (六)软件更新 1. 主要概念 软件更新是指注册申请人在软件生存周期全过程对软件所做的任一修改,亦称软件变更、软件维护。软件维护通常与软件更新含义相同,但可特指发布后软件更新。 软件更新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分类方法。从更新结果角度可分为重大更新和轻微更新,重大更新是指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软件更新,反之即为轻微更新。 从更新内容角度可分为增强类更新和纠正类更新(即软件缺陷修复)。增强类更新又可分为完善型更新和适应型更新,其中完善型更新是指改变功能、性能、接口等软件属性的软件更新,适应型更新是指适应新运行环境的软件更新;其从更新结果角度又可分为重大增强类更新、轻微增强类更新。纠正类更新又可分为修正型更新和预防型更新,其中修正型更新是指修复软件存在且已造成运行故障缺陷的软件更新,预防型更新是指修复软件存在但尚未造成运行故障缺陷的软件更新;其通常属于轻微更新,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关注医疗器械软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将软件更新分为: (1)重大软件更新: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即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应申请变更注册。 (2)轻微软件更新:不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纠正类更新,包括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纠正类软件更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申请变更注册,待下次变更注册时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 此外,软件构建是指软件编译生成一个工作版本,符合软件更新定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纠正类软件更新相同。召回相关软件更新包括软件更新导致召回、召回措施所用软件更新,无论增强类更新还是纠正类更新均属于重大软件更新,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相关法规要求处理,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畴。 软件更新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即同时发生重大、轻微软件更新按重大软件更新处理,同时发生增强类、纠正类软件更新按增强类软件更新处理。软件更新需考虑引入回滚机制,以保证医疗业务的连续性,特别是对高风险软件。 软件重新开发即注册申请人弃用原有软件而开发新软件,不属于软件更新范畴,按初次发布处理。 2. 重大软件更新判定原则 软件更新若影响到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或核心功能原则上均属于重大软件更新,其判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1)完善型软件更新:若影响到用户决策(含决策能力、决策结果、决策流程、用户行动)或人员(含患者、用户、其他相关人员)安全则属于重大软件更新,如软件的输入输出数据类型、体系结构、用户界面关系、物理拓扑、核心算法、核心功能、诊疗流程或预期用途等发生改变,软件系统、高风险软件项/软件单元进行代码重构,安全性级别改变,调整报警方式等;而运算效率单纯提高、诊疗流程或工作语言可配置化(即用户可保留原有诊疗流程或工作语言)、用户界面文字性修改、中低风险软件项/软件单元的代码重构等情况通常不视为重大软件更新,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2)适应型软件更新:若软件运行环境跨越互不兼容的计算平台(含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必备软件、网络条件)则属于重大软件更新,如预期运行的操作系统软件由Windows变为iOS,更换浏览器内核、必备软件,网络条件由局域网变为广域网,计算平台由通用计算平台变为医用计算平台等;预期运行的系统软件、支持软件、通用中间件的兼容性版本更新、补丁更新通常不视为重大软件更新,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综上,医疗器械软件更新类型如图3所示。 图3 医疗器械软件更新类型 重大软件更新的范围会随着认知水平与技术能力的提高、不良事件与召回情况的分析进行动态调整。 (七)软件版本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只能通过状态标识进行软件更新管理,从而保证软件质量。软件版本使用不同字段来区分软件更新类型,进而标识软件状态,因此软件版本与软件是一一对应的表里关系,亦是软件标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软件版本可分为软件发布版本和软件完整版本[3],其中软件发布版本仅体现重大软件更新,即只限于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其改变意味着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反之亦然;软件完整版本体现重大、轻微软件更新的全部类型,包括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纠正类软件更新、软件构建(若适用),其不同字段的改变意味发生不同类型的软件更新,反之亦然。 软件发布版本发生改变表示软件发生重大更新,应申请变更注册,软件完整版本发生改变但软件发布版本未变表示软件仅发生轻微更新,此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申请变更注册。例如,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为X.Y.Z.B,其中X表示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Y表示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Z表示纠正类软件更新,B表示软件构建,则软件发布版本为X,软件完整版本为X.Y.Z.B,此时X改变应申请变更注册,而Y、Z、B改变但X未变则无需申请变更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综合考虑软件产品特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合规性等因素制定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并予以记录,明确字段的位数、范围、含义,涵盖软件更新全部类型,字段含义明确且无歧义无矛盾,能够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保证软件更新的版本变更符合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要求。同时,考虑医疗器械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指导原则的要求。 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即某字段同时表示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该字段按重大软件更新处理,并作为软件发布版本的组成部分。 有用户界面的软件可在登录界面、主界面、“关于”或“帮助”等界面体现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两个版本均需体现但无需每个界面同时体现。无用户界面的软件需提供获取软件完整版本的方法,以明确软件版本信息[9]。 产品技术要求注明软件发布版本、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其中软件版本命名规则需与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检测报告提供软件版本界面照片或列明软件版本信息,有用户界面的软件体现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无用户界面的软件体现软件完整版本。说明书注明软件发布版本。 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单独进行版本控制,亦需满足版本控制要求,并明确与软件系统版本控制的关系。 (八)软件算法、软件功能、软件用途 软件算法是软件功能的基础,二者是多对多的关系,即一个软件算法可供一个或多个软件功能使用,一个软件功能可含一个或多个软件算法。同理,软件功能和软件用途的关系亦是如此。 从用户角度出发,软件算法是内在不可见的,软件功能和软件用途是外在可见的,考虑到软件功能是软件算法、软件用途的联系纽带,故以软件功能作为软件安全有效性评价主线。例如,区域生长算法可实现图像分割功能,图像分割功能可用于病变轮廓标识。 软件功能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分类方法。从重要性角度可分为核心功能和非核心功能,其中核心功能是指软件在预期使用场景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反之即为非核心功能。 从技术特征角度大体上可分为处理功能、控制功能、安全功能,其中处理功能是指加工医疗器械数据(即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或基于模型计算(如辐射剂量模型、药代模型)的功能,控制功能是指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运行的功能,安全功能是指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性的功能。 处理功能从数据流角度又可分为前处理功能和后处理功能,前者是指采集人体解剖、生理信息生成医疗器械数据过程的处理功能,如滤波、降噪、校正、重建等功能;后者是指利用医疗器械数据生成诊疗信息或进行医疗干预过程的处理功能,如平移、缩放、旋转、滤波、测量、分割、融合、三维重建、治疗计划制定、药代模型计算、基因测序、分析等功能。后处理功能从复杂性角度又可分为简单功能和复杂功能,前者是指对现有医疗信息进行操作而非生成新医疗信息的功能,如平移、缩放、旋转等功能;后者是指生成新医疗信息的功能,如滤波、测量、分割、融合、三维重建、治疗计划制定、药代模型计算、基因测序、分析等功能。 独立软件的功能均为后处理功能,软件组件的功能以控制功能、前处理功能为主,兼具后处理功能。考虑到控制功能和前处理功能通常与医疗器械硬件产品共同评价,故处理功能若无明示均指后处理功能;同时,考虑到测量、模型计算、分析等功能具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与处理功能并列表述。 从监管范围角度可分为医疗器械功能和非医疗器械功能,其中医疗器械功能是指可用作医疗器械界定依据的软件功能,如医学图像、生理参数、体外诊断等数据的测量、处理、模型计算、分析等功能;反之即为非医疗器械功能,如收费计价、行政办公等功能,不属于监管对象;实现医疗器械功能所必需的患者信息管理功能属于医疗器械功能。二者尽量通过模块化设计予以拆分,若在技术上无法拆分需将非医疗器械功能作为医疗器械软件的组成部分予以整体考虑。 软件算法从重要性角度可分为核心算法和非核心算法,其中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反之即为非核心算法。从复杂性角度可分为简单算法和复杂算法,前者原理简单明确或基于成熟公式,后者通常基于模型研究,存在诸多假设条件且影响因素较多,同时二者在算法规模、参数数量、运算速度等方面亦存在差异。从可解释性角度可分为白盒算法和黑盒算法,前者可与现有知识建立关联,后者难与现有知识建立关联,前者可解释性优于后者。 软件用途通常可分为辅助决策和非辅助决策,其中辅助决策是指通过提供诊疗活动建议辅助用户(如医务人员、患者)进行医疗决策,如病灶特征识别、病灶性质判定、用药指导、制定治疗计划等,相当于用户的“助手”;反之,仅提供医疗参考信息而不进行医疗决策即为非辅助决策,包括流程优化、诊疗驱动,前者如诊疗流程简化等,后者如测量、分割、三维重建等,相当于用户的“工具”。同时,辅助决策和非辅助决策从实时性角度均可细分为实时和非实时,前者风险通常高于后者。故软件功能从软件用途角度又可分为辅助决策类功能和非辅助决策类功能、实时功能和非实时功能。 软件算法、软件功能、软件用途从成熟度角度均可分为成熟和全新两种类型,其中成熟是指安全有效性已在医疗实践中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形,全新是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在医疗实践中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形[5]。同理,软件亦可分为全新软件和成熟软件,软件的算法、功能、用途若有一项为全新类型则属于全新软件,反之属于成熟软件。因全新软件的潜在未知风险多于成熟软件,故本指导原则以核心功能、核心算法为基础,重点关注全新软件的安全有效性。 三、基本原则 (一)基于软件特性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在医疗器械中的应用日益普遍,作用日趋重要,开发形式灵活多变,新技术层出不穷。但随之而来的质量问题也日益增多,医疗器械召回数据表明软件相关召回数量持续增加,明显高于同期医疗器械整体水平,同时软件失效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召回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软件质量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需要基于软件特性加强软件质量保证工作。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无处不在,软件测试由于时间和成本的限制不能穷尽所有情况,所以软件缺陷无法避免。同时,软件更新频繁且迅速,细微更新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存在累积效应和退化问题(即每修复若干个缺陷就会产生一个新缺陷),所以软件缺陷无法根除。因此,软件缺陷可视为软件的固有属性之一,这也是软件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根源所在。 软件与硬件存在诸多差异:硬件是物理实体,软件是逻辑关系;硬件变更周期较长,软件更新容易、快速且频繁;硬件有磨损问题,软件虽无磨损但有累积效应和退化问题;硬件质量取决于设计开发和生产,软件质量取决于设计开发,与生产基本无关;硬件失效先有征兆再发生,软件失效往往没有征兆突然发生,软件失效率远高于硬件;硬件部件可以标准化,软件模块的标准化较为复杂;细微变更对硬件影响有限,但对软件影响可能严重;硬件检验可基本保证质量,软件测试不足以保证质量。这些差异使得传统硬件质量控制方法对于软件质量保证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鉴于软件特性,只有综合考虑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和软件工程的要求才能保证软件的安全有效性。注册申请人需基于软件风险程度,采用良好软件工程实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算法、接口、更新、异常处理等软件召回主要原因,尽早、重点、全面开展软件质量保证工作。 (二)风险导向 综合考虑软件使用的普遍性、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和风险分级管理导向,软件风险程度不同,其生存周期质控要求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亦不同。 软件风险程度采用软件安全性级别进行表述,软件安全性级别越高,生存周期质控要求越严格,注册申报资料也越详尽。软件安全性级别基于软件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级别[6],其中轻微级别即软件不可能产生伤害,中等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轻微(不严重)伤害,严重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 软件安全性级别可结合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7]。其中,预期用途主要考虑软件的用途类型(如治疗、诊断、监护、筛查)、重要程度(如重要作用、参考作用、补充作用)、紧迫程度(如危重情形、严重情形、普通情形)、成熟程度(成熟、全新)等因素,使用场景主要考虑软件的使用场所(如门诊、手术、住院、急救、家庭、转运、公共场所)、疾病特征(如严重性、紧迫性、传染性)、适用人群(如成人、儿童、老人、孕妇)、目标用户(如医务人员、患者)等因素,核心功能主要考虑软件的功能类型(如重要程度、技术特征、复杂程度、成熟程度)、核心算法(如重要程度、复杂程度、可解释性、成熟程度)、输入输出(输入数据如医学图像、生理参数、体外诊断等数据,输出结果如处理、测量、分析等结果)、接口(如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接口、产品接口)等因素。 软件安全性级别也可根据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等级进行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与风险等级的分级可以不同,但二者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根据风险等级来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但应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之前进行判定,后续可通过外部风险控制措施(含软件措施、硬件措施)降低初始软件安全性级别。 软件风险管理需要注意:软件本身不是危险,但可能会引发危险情况;软件失效虽表现为随机性失效但实为系统性失效,同时软件失效所致危险的发生概率难以统计,故软件风险程度基于伤害严重度并可结合危险情况所致伤害的概率进行判定;软件组件需与所属医疗器械整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软件安全性级别亦可参考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软件的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进行判定,即已上市同类医疗器械软件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一级召回属于严重级别,发生不良事件或二级召回属于中等级别,未发生不良事件且仅发生三级召回或无召回属于轻微级别。 注册申请人应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相应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并开展与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匹配的软件质量保证工作。同时,基于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报资料均来源于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所形成的文档。 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虽然存在技术差异,但生存周期过程质控原则和要求均相同,故二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基本一致,具体内容略有差异,详见第八章。 (三)全生命周期质控 由于软件本身的复杂性和软件测试的局限性,软件开发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不足以保证软件的安全有效性,因此应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中考虑软件质控要求,并将软件风险管理、软件配置管理、软件缺陷管理、软件可追溯性分析贯穿于医疗器械生命周期全程。 上市前开展充分有效的软件验证与确认活动,识别软件可预见的风险并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上市后继续开展软件质量保证工作,结合用户投诉、不良事件和召回等情况识别前期未预见的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软件质量;同时,基于软件更新需求的评估,实施软件更新活动以满足用户新需求,并开展与之相适宜的软件验证与确认活动,以保证软件更新质量;此外,软件停运考虑用户告知与后续服务、数据迁移、患者数据与隐私保护等要求。 总之,数字医疗技术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技术层出不穷,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影响日益深远,其监管问题亟需加强研究。无论何种数字医疗新技术,软件作为其技术基础,仍可遵循上述三条基本原则,开展相应安全有效性评价工作。 四、现成软件 (一)主要概念 注册申请人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称为自研软件(若无明示简称为软件),反之注册申请人未进行(含无法证明)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称为现成软件,包括遗留软件、成品软件、外包软件。其中,遗留软件是指注册申请人以前开发但现在不能得到足够开发记录的软件,即注册申请人无法证明其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涉及应用软件、中间件。成品软件是指第三方开发的且通常可得到的软件,即注册申请人未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涉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中间件、支持软件,如开源/闭源软件、免费/付费软件等。外包软件是指注册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软件,即注册申请人仅进行部分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涉及应用软件、中间件。 现成软件与医疗器械软件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现成软件作为医疗器械软件的组成部分,即现成软件组件,包括遗留软件、成品软件、外包软件,涉及医用应用软件、医用中间件,属于监管对象;无论是否设计用于医疗用途,现成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软件的组成部分,其功能均属于医疗器械功能,原因在于若为非医疗器械功能则应从医疗器械软件中直接删除。另一类是现成软件作为医疗器械软件运行环境的组成部分,即外部软件环境,主要为成品软件,涉及系统软件、通用应用软件、通用中间件、支持软件,虽非监管对象,但需从风险管理角度考虑其对医疗器械软件的影响。 综上,现成软件类型详见图4。 图4 现成软件类型 医疗器械软件除部分内嵌型软件组件外,均需外部软件环境的支持方能正常运行。同时,医疗器械软件既可自研软件和现成软件组件相结合,部分使用现成软件组件,即部分使用方式;又可全部使用现成软件组件,即全部使用方式。因此,现成软件的使用具有普遍性、灵活性、复杂性等特点。 由于现成软件通常并非设计用于医疗,特别是外部软件环境,未必能够满足医疗器械相关要求,未用功能可能通过耦合关系对医疗器械软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注册申请人未对现成软件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因此使用现成软件的风险相对较高。此外,现成软件组件直接实现医疗用途,风险相对更高。 注册申请人使用现成软件应保证医疗器械软件的安全有效性,成品软件和外部软件环境的开发商作为医疗器械供应商并不承担注册申请人相关责任。因此,注册申请人需结合现成软件的类型、特点以及业界使用情况,区分现成软件组件和外部软件环境,综合考虑现成软件的使用广泛度、技术成熟度、售后支持程度以及功能、性能、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维护性、可移植性、网络安全等要求,采用基于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进行质控,特别是在采购、设计开发、上市后监测等方面,同时开展差距分析,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安全有效性。 由于自研软件与现成软件、现成软件组件与外部软件环境、部分使用方式与全部使用方式的质控要求均存在差异,故相应注册申报资料均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此外,医疗器械软件可同时使用多个版本、多个、多种的现成软件,需进行整体考量并提供相应注册申报资料。 (二)现成软件通用考量 1. 现成软件组件 现成软件组件的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相关要求与自研软件基本相同,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 现成软件组件若发生重大软件更新亦应申请变更注册,若发生轻微软件更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申请变更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现成软件组件的版本命名规则,亦需考虑合规性要求。若现成软件组件开发商的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满足合规性要求,可直接采用。 2. 外部软件环境 医疗器械软件与外部软件环境存在耦合关系,需整体考量。 从医疗器械软件角度,软件安全性级别判定需考虑外部软件环境失效的影响,软件需求规范文档、软件测试计划列明外部软件环境的基本情况,软件测试报告列明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各现成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软件验证与确认基于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予以实施,若使用同一现成软件的多个版本,则每个版本均需进行软件验证与确认。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医疗器械软件必要时需具备外部软件环境自检功能,以确保自身能够正常运行。同理,说明书必要时需明确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交付、安装、设置、配置、更新以及使用限制、警示提示等内容。 从外部软件环境角度,自身风险相对较低,由于与医疗器械软件相互耦合,故其安全性级别与医疗器械软件的安全性级别相同,注册申报资料详尽程度亦取决于其安全性级别。 外部软件环境更新对于医疗器械软件而言属于适应型软件更新,包括产品更新(即更换外部软件环境所含现成软件)、版本更新、补丁更新等情况。外部软件环境更新情况不同,对于医疗器械软件的影响亦不同,通常补丁更新、与医疗器械软件兼容的版本更新属于轻微软件更新,而产品更新、为解决与医疗器械软件不兼容问题的版本更新属于重大软件更新,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因此,注册申请人需依据相应流程开展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的影响评估工作。 五、质量管理软件 (一)主要概念 质量管理软件是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所用的应用软件,非医疗器械软件,无需申报注册。质量管理软件与医疗器械软件在技术层面具有相同之处,故可参照医疗器械软件相关要求考虑质量管理软件的确认要求。 质量管理软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可分为类独立软件和类软件组件,前者包括设计开发所用软件、流程管理所用软件等,后者包括生产设备所含软件、检验设备所含软件等。 质量管理软件多数通过采购获得,特别是类软件组件,可视为成品软件,主要采用全部使用方式,若二次开发则属于部分使用方式;少数自行研发,主要是类独立软件,可视为自研软件。因此,质量管理软件确认通常可参照成品软件、自研软件的确认要求。 质量管理软件亦需外部软件环境(含系统软件、通用应用软件、通用中间件、支持软件)的支持方能正常运行,故其确认亦需考虑外部软件环境的评估要求。 (二)质量管理软件确认考量 质量管理软件确认以软件功能为基础,综合考虑需求分析、验收测试、维护计划等要求。其中,需求分析考虑软件的功能、性能、接口等要求,评估候选软件以确定目标对象。验收测试基于外部软件环境予以实施,确保软件能够满足使用需求,而且软件已知剩余缺陷、未用软件功能对于医疗器械质量的影响均可接受。维护计划考虑软件更新相关要求,特别是纠正类软件更新(即软件缺陷修复)的维护方案。 质量管理软件外部软件环境的评估要求可参照自研软件相应要求。质量管理软件更新应重新进行软件确认,其外部软件环境更新亦需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六、医疗器械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主要包括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风险管理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软件缺陷管理过程。 软件开发过程包括软件开发策划、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软件验证、软件确认、软件发布等活动。 软件维护过程适用于发布后增强类软件更新,包括软件更新需求评估、软件更新策划、软件更新实施、软件验证、软件确认、软件发布、用户告知等活动。 软件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评价等活动,基于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过程予以实施,可采用医疗器械常用风险管理方法。 软件配置管理过程包括配置项识别、更改控制、配置状态记录等活动,基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进行软件版本控制,可使用配置管理工具或常用办公软件予以实施。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明确字段的位数、范围、含义,字段含义明确且无歧义无矛盾,涵盖自研软件、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全部软件更新类型,能够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保证软件更新的版本变更符合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要求[8]。 软件缺陷管理过程适用于发布前和发布后纠正类软件更新,包括软件缺陷评估、软件缺陷修复、回归测试等活动,可使用缺陷管理工具或常用办公软件予以实施。 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是前后关系,软件风险管理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软件缺陷管理过程贯穿于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 同时,软件可追溯性分析也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的重要过程之一,同样贯穿于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可使用可追溯性分析工具或常用办公软件予以实施。 此外,软件生存周期过程亦需考虑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现成软件考虑采购控制、设计开发控制等要求,使用外包软件需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使用遗留软件需评估现有文件、上市后使用问题(含不良事件、召回)等情况,使用开源软件需遵循相应开源许可协议。网络安全设计开发与软件设计开发相融合,可基于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要求予以实施,并考虑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要求。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质量保证活动要求应与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匹配,软件风险程度越高,其质控要求越严格。 敏捷开发具有特殊性,还需加强软件更新、文件与记录等控制要求。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包括现成软件、网络安全)的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独立软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 七、技术考量 (一)注册单元与检测单元 1. 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注册单元以管理类别、预期用途、功能模块作为划分原则。 不同管理类别的独立软件作为不同注册单元,若在技术上无法拆分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并按照较高管理类别申报注册。 不同预期用途的独立软件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预期用途可分为辅助决策类和非辅助决策类,每类又可细分为治疗、诊断、监护、筛查等情形。 对于功能庞大复杂的独立软件,依据功能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划分注册单元,每个注册单元所含功能模块数量需适中。按照功能模块类型可分为平台功能软件和特定功能软件[10],其中平台功能软件作为软件平台提供基本功能和共用功能,支持多模态数据(如医学图像、生理参数、体外诊断等数据);特定功能软件运行于平台功能软件并提供特定功能,支持单模态数据或者使用多模态数据实现某一特定预期用途。 例如,某PACS包含数十个单独的功能模块,并含有辅助决策类功能模块,需拆分为一个平台功能软件和多个特定功能软件,其中辅助决策类功能模块单独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注册单元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有软件组件和无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作为不同注册单元。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注册单元与软件组件相同。 2. 检测单元划分原则 检测单元是指同一注册单元内用于检测的代表产品。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检测单元原则上与注册单元相同,但若有多个运行环境或多个发布版本,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含云计算)或每个互不涵盖的发布版本均需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若软件核心功能相同但核心算法类型不同,则每类核心算法所对应的核心功能均需检测(检测对象为核心功能而非核心算法)。例如,图像分割功能所用核心算法含常规图像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基于这两类算法的图像分割功能均需检测。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检测单元原则上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但医疗器械若包含多个软件组件或多个发布版本的软件组件,则每个软件组件或每个发布版本的软件组件均需作为一个检测单元,除非检测单元能够完整覆盖注册单元全部情况。同理,若软件核心功能相同但核心算法类型不同,则每类核心算法所对应的核心功能均需检测。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检测单元原则上与软件组件相同,但若有多个运行环境,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含云计算)均需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二)临床评价基本原则 本指导原则仅明确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6],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相关指导原则。 1. 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通常基于软件功能进行临床评价,必要时可基于软件算法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评价需结合独立软件的预期用途和成熟度予以综合考虑,可选择已上市医疗器械所含同类软件功能进行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 非辅助决策类软件功能基于核心功能进行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全新的核心算法、核心功能、预期用途原则上均需开展临床评价。简单操作类、单纯流程优化类软件功能可通过非临床证据予以评价。 辅助决策类软件功能基于核心算法进行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所选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证据原则上需基于临床试验(含回顾性研究,下同)。全新的核心算法、核心功能、预期用途原则上均需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若采用阳性对照设计,可选择预期用途相同且核心算法或核心功能等同的独立软件进行对照。 2. 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控制功能、前处理功能的临床评价通常与所属医疗器械进行整体评价。后处理功能的临床评价可参照独立软件要求,亦可随所属医疗器械进行整体评价。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临床评价与软件组件后处理功能要求相同。 (三)网络安全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需从网络安全角度综合考虑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医疗器械软件若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访问与控制、用户访问三种功能当中一种及以上功能,均需考虑网络安全问题,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相关指导原则。 (四)云计算[11] 云计算在医疗器械行业的应用日益增多,虽然其具有降低信息化成本、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加业务灵活性、提升服务专业性等优势,但是也存在着用户对数据控制能力减弱、服务可持续性降低、数据所有权面临挑战、数据保护困难、数据残留难以处理、用户与云服务商责任不清、产生司法管辖权问题、面临网络安全威胁等风险,因此注册申请人需权衡使用云计算的受益和风险。 云计算视为现成软件,云服务商视为医疗器械供应商,因此,注册申请人可参照现成软件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相关要求,考虑云计算的需求分析、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活动要求。 需求分析需考虑云计算的技术特征、云服务商的选择问题。云计算技术特征包括服务模式、部署模式、配置情况、核心功能、数据接口、网络安全保证等方面,其中服务模式分为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部署模式分为私有云、公有云、混合云,配置情况包括计算资源、配套软件功能等要求,核心功能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功能,数据接口考虑传输协议、存储格式等要求,网络安全保证考虑数据匿名、数据加密、数据传输校验、安全配置等技术措施。同时,基于云计算的服务资质、服务协议等因素考虑云服务商选择问题,云计算服务协议需明确网络安全保证、患者数据与隐私保护等责任承担要求。 风险管理基于云计算的核心功能、数据接口、网络安全保证予以实施。验证与确认基于云计算环境开展医疗器械软件的验证与确认工作,确保云计算满足使用要求,且已知剩余缺陷的风险均可接受。维护计划考虑云计算更新的维护方案,重新开展医疗器械软件的验证与确认工作,明确云计算服务终止的无损数据迁移方案。 若使用云计算,注册申请人需在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相关条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若自建云计算平台,注册申请人应遵循云服务商相关规定,参照自研软件要求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五)移动计算 医疗器械软件若运行于供个人使用的移动计算终端(含医用终端、通用终端),则属于移动医疗器械。此时需综合考虑移动计算终端的技术特征及其风险,具体要求详见移动医疗器械相关指导原则。 (六)人工智能 医疗器械软件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预期用途(即医疗用途),则属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此时需综合考虑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特征及其风险,具体要求详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相关指导原则。 (七)人因与可用性 建议加强医疗器械软件用户界面的人因设计以提升可用性,将用户错误使用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人因设计相关指导原则。 (八)互操作性 互操作性(又称互用性)是指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通用设备通过电子接口交换并使用信息的能力。其中电子接口包含硬件接口和软件接口,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图像、生理参数、体外诊断等数据和控制指令。 互操作性重点关注医疗器械软件的接口设计及其风险,接口包括内部接口和外部接口,前者是指软件模块之间的接口,后者是指供用户调用的接口,分体式医疗器械各独立部分的内部接口视为外部接口,如服务器与客户端、主机与从机的内部接口。从用户角度出发软件接口若无明示均指外部接口。 注册申请人需考虑软件接口的需求分析、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活动要求,以及说明书与标签的设计要求。 需求分析基于软件接口的预期用户(如医务人员、患者、维护人员)、使用场景、预期用途明确其技术特征、使用限制。其中,软件接口包括供用户调用的应用程序接口、数据接口(含传输协议、存储格式,如DICOM、HL7、JPG、PNG、私有协议与格式)、产品接口(可联合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独立软件、医疗器械硬件产品)。技术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连接对象、信息内容、通信协议、性能指标、网络安全保证等要求。使用限制需考虑每个软件接口的预期用户范围、连接要求。 风险管理基于软件接口的预期用户、使用场景、预期用途及技术特征、使用限制予以实施,明确故障应对措施。验证与确认应保证软件接口满足设计要求,且已知剩余缺陷的风险均可接受。维护计划考虑软件接口的更新要求,软件接口更新亦需重新进行验证与确认。 说明书逐项说明每个软件接口的预期用户、使用场景、预期用途、技术特征、使用限制、故障应对措施。根据风险控制要求,标签明确关键软件接口的技术特征、使用限制。 注册申请人可单独提交一份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亦可在自研软件研究报告相关条款中体现软件接口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 (九)测量功能 测量功能(又称量化、定量功能)可分为图形学测量功能、客观物理测量功能,前者基于图形学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后者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无论何种测量功能均需结合测量的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度、精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测量准确性的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此外,客观物理测量还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还需在说明书中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 (十)远程访问与控制 对于远程访问与控制(含远程维护与升级)功能,需明确相关功能的性能指标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相关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在软件研究资料、网络安全研究资料中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性能指标要求,并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相应功能的使用要求(含网络安全)。 (十一)通用计算平台 通用计算平台本身不属于监管对象,需从风险管理角度考虑其对医疗器械的影响,具体要求取决于其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的产品结构组成。 对于独立软件、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医疗器械的产品结构组成不含通用计算平台,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通用计算平台需满足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要求(含电磁兼容),并列明需符合的标准清单。 对于外控型软件组件,医疗器械的产品结构组成含有通用计算平台,在“其他研究资料”中提供通用计算平台满足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要求(含电磁兼容)的证明性资料,如相关标准的自检报告、检测报告或相关认证文件。 (十二)非医疗器械功能 医疗器械软件若在技术上能够拆分非医疗器械功能,即采用模块化设计区分医疗器械功能和非医疗器械功能,则产品结构组成不应包含非医疗器械功能模块,说明书若含有非医疗器械功能应予以删除或注明为非医疗器械功能,产品技术要求不应含有非医疗器械功能。 医疗器械软件若在技术上无法拆分非医疗器械功能,需将非医疗器械功能作为自身组成部分予以整体考虑,重点关注非医疗器械功能对于医疗器械软件的影响及其风险。注册申请人需在医疗器械软件设计开发整体框架下考虑非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生存周期过程质控要求,原则上可按软件安全性级别为轻微级别的要求予以处理。医疗器械软件的研究资料涵盖非医疗器械功能,说明书对非医疗器械功能予以注明,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所述“功能”条款简述非医疗器械功能即可。 (十三)植入物产品设计软件 有些植入式医疗器械本身不含有医疗器械软件,但其安全有效性显著受限于产品设计软件的输出结果,如有源植入物设计软件(如可编程逻辑控件编程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个性化无源植入物(如骨科、齿科增材制造假体)设计软件等。 同时,有些植入式医疗器械需采用建模仿真软件进行安全有效性验证,如磁共振环境安全仿真软件、计算流体力学仿真软件、有限元计算仿真软件等。 因此,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角度出发,此两类植入物产品设计软件在植入式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亦需提交软件研究资料。由于植入式医疗器械风险较高,植入物产品设计软件属于质量管理软件,故可参照严重级别的成品软件、自研软件要求提交软件研究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 (十四)使用期限 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即软件生存周期时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无需提供验证资料。 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十五)异常处理 异常处理(Exception handling)用于处理软件出现的异常状况,及时将软件异常信息告知用户,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安全有效性。注册申请人需在医疗器械软件设计开发过程中加强异常处理的设计工作,特别是在手术、急救等使用场景下。 (十六)功能安全与软件可靠性 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功能安全、软件可靠性暂不要求,待时机成熟时纳入考量。建议注册申请人参考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功能安全、软件可靠性的设计工作,若已开展相应工作可在软件研究资料中予以提供。 (十七)GB/T 25000.51实施要求 GB/T 25000.51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其中“产品说明要求”、“用户文档集要求”适用于说明书,“软件质量要求”适用于软件本身,同时“使用质量”不适用。 注册申请人需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GB/T 25000.51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下同。 (十八)进口医疗器械软件 对于进口医疗器械软件,应提供本次申报软件在原产国(即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获准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性材料,注明软件完整版本。 进口医疗器械软件若存在中外差异,如语言差异、软件功能删减、适用范围缩减等,需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本次申报软件与原产国获准上市版本软件的中外差异说明材料。 考虑到进口医疗器械软件不一定在中国同步注册,即该软件在原产国已多次变更注册但在中国为一次注册(含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对于产品注册,注册申报资料需涵盖本次申报软件的全部内容;对于变更注册,注册申报资料需涵盖软件自中国前次注册至本次申报的全部变更内容。 八、医疗器械软件研究资料 医疗器械软件研究资料框架详见图5,包括自研软件和现成软件(含现成软件组件、外部软件环境),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研软件研究报告 自研软件研究报告适用于自研软件的初次发布和再次发布,内容框架详见表1,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附件均需注明软件完整版本。 图5 医疗器械软件研究资料框架 1. 基本信息 (1)软件标识 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HASH值(如MD5值)以及注册申请人、设计开发地址。 (2)安全性级别 明确软件的安全性级别,详述判定理由。 (3)结构功能 基于软件设计规范文档提供软件的体系结构图、用户界面关系图与主界面图示,其中体系结构图区分医疗器械软件、必备软件、外部软件环境,用户界面关系图明确主界面、一级和二级用户界面的相互关系。 依据体系结构图详述图示软件模块(即组成模块)的功能、用途、接口以及必备软件、云计算等情况,并注明各组成模块的安全性级别。依据用户界面关系图(若适用)详述图示软件模块(即功能模块)的功能、用途、接口,依据主界面图示(若适用)详述主界面的布局、选项、功能。 若适用,组成模块和功能模块均需注明选装、模块版本。接口包括供用户调用的应用程序接口、数据接口、产品接口,逐项说明各接口的预期用户、使用场景、预期用途、技术特征、使用限制、故障应对措施。 (4)物理拓扑 基于软件设计规范文档提供软件的物理拓扑图(含云计算),依据物理拓扑图详述软件/组成模块、通用计算平台、医疗器械硬件产品/部件、必备软件之间的物理连接关系,包括全部外围设备。 (5)运行环境 明确软件(软件模块)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必备软件、网络条件。其中,硬件配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外设器件等要求;外部软件环境包括系统软件、通用应用软件、通用中间件、支持软件,注明全部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使用“兼容版本”而非“以上版本”、“更高版本”;若适用,必备软件明确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注册人;网络条件包括网络架构(如BS架构、CS架构、混合架构)、网络类型(如广域网、局域网、个域网)、网络带宽等要求。 若使用云计算,明确云计算的名称、服务模式、部署模式、配置以及云服务商的名称、住所、服务资质。 (6)注册历史 明确软件在中国、原产国的注册情况,列明历次注册的日期、发布版本、管理类别。软件组件明确所属医疗器械的注册情况。此外,亦可提供软件在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 2. 实现过程 (1)开发概况 概述软件所用开发方法(如面向过程、面向对象、敏捷开发等)、编程语言、开发测试环境(含软硬件设备、开发测试工具、网络条件、云计算),其中开发测试工具明确名称、完整版本、开发商;提供开发测试的人员总数、时长、工作量(人月数)、代码行总数的概数。 (2)风险管理 提供软件风险管理流程图,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风险管理过程的具体活动。提供软件的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报告,涵盖功能、性能、接口、运行环境、必备软件、云计算等情况,并提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矩阵汇总表,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件。 软件组件提供所属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文档,并注明软件组件所在位置。 (3)需求规范 提供软件需求规范文档,明确软件的功能、性能、接口、运行环境、必备软件、云计算等需求,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件。 软件组件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所属医疗器械的产品需求规范文档,并注明软件组件所在位置。 (4)生存周期 轻微级别:概述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的具体活动。 中等级别:提供软件开发、软件维护、软件配置管理流程图,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的具体活动。 严重级别:提供软件开发、软件维护、软件配置管理流程图,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过程的具体活动。提供软件设计历史文档集(DHF)索引表,另附软件编码规则文档。 此外,使用敏捷开发还需提供文件与记录控制文档。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和活动亦可提供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控制程序文档或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标准核查表,用于替代相应描述。 (5)验证与确认 轻微级别: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 中等级别:概述软件开发过程质量保证活动,并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 严重级别:提供软件开发质量保证流程图,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开发过程的具体质量保证活动,并提供集成测试、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 此外,测试计划和报告涵盖软件的功能、性能、接口、运行环境、必备软件、云计算等情况,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件。软件开发过程质量保证活动亦可提供软件开发质量保证计划文档,用于替代相应描述。 (6)可追溯性分析 提供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流程图,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可追溯性分析过程的具体活动。提供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报告,汇总列明软件需求规范文档、软件设计规范文档、源代码(明确软件单元名称即可)、软件测试报告、软件风险分析报告之间的对应关系,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件。 (7)缺陷管理 轻微级别:概述软件缺陷管理过程,明确软件已知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 中等、严重级别:提供软件缺陷管理流程图,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缺陷管理过程的具体活动;明确软件已知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列明软件已知剩余缺陷的内容、影响、风险,确保风险均可接受。软件已知剩余缺陷情况可另附文件。 (8)更新历史 轻微级别:提供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举例说明完整版本各字段含义,明确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列明自前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 中等级别:提供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举例说明完整版本各字段含义,明确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列明自前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具体内容。 严重级别:提供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举例说明完整版本各字段含义,明确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列明自首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具体内容。 此外,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单独进行版本控制,其版本命名规则亦需提供,并明确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关系;软件和软件模块的版本命名规则均需与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软件更新类型注明重大更新或轻微更新。初次发布列明软件开发阶段历次软件更新情况。软件更新历史可另付文件。 3. 核心功能 轻微级别:基于说明书列明软件核心功能的名称、所用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全新的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均需注明。 中等、严重级别:基于说明书列明软件核心功能的名称、所用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全新的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均需注明,并提供相应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其中,全新算法提供算法研究报告,通常包括算法基本信息、算法风险管理、算法需求规范、算法质控要求、算法验证与确认、算法可追溯性分析、结论等内容。测量功能提供测量准确性的研究资料。数据资源(如参考数据库)明确数据种类以及每类数据的样本量、数据分布等情况。 4. 结论 简述软件实现过程的规范性和核心功能的正确性,判定软件的安全有效性是否满足要求,受益是否大于风险。 (二)自研软件更新研究报告 自研软件更新研究报告适用于自研软件的再次发布,包括完善型更新、适应型更新、纠正类更新等研究报告。 完善型更新研究报告适用于自研软件发生重大、轻微完善型更新,或合并适应型更新、纠正类更新的情形,内容框架详见表2,不再赘述。 适应型更新研究报告适用于自研软件发生重大、轻微适应型更新,或合并纠正类更新,但未发生完善型更新的情形,内容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运行环境、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结论,具体要求详见表2相应说明。 纠正类更新研究报告适用于自研软件仅发生纠正类更新的情形,内容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结论,具体要求详见表2相应说明。 考虑到软件更新具有累积效应,软件更新研究报告需涵盖医疗器械软件自前次注册(延续注册除外)以来软件更新的全部内容。 表1 自研软件研究报告框架 报告条款软件安全性级别轻微中等严重基本信息软件标识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HASH值、注册申请人、设计开发地址安全性级别明确软件的安全性级别,详述判定理由结构功能依据体系结构图、用户界面关系图与主界面图示详述组成模块、功能模块的功能、用途、接口以及必备软件等情况物理拓扑依据物理拓扑图详述软件/组成模块、通用计算平台、医疗器械硬件产品/部件、必备软件的物理连接关系运行环境明确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必备软件、网络条件注册历史明确软件在中国、原产国的注册情况实现过程开发概况概述软件所用开发方法、编程语言、开发测试环境,提供开发测试的人数、时长、工作量、代码行数的概数风险管理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风险管理过程,提供软件的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报告需求规范提供软件需求规范文档生存周期概述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开发过程、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提供软件设计历史文档集索引表、软件编码规则文档验证与确认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概述软件开发过程质量保证活动,提供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开发过程质量保证活动,提供集成测试、系统测试、用户测试的计划与报告可追溯性分析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可追溯性分析过程,提供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报告缺陷管理概述软件缺陷管理过程,明确软件已知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缺陷管理过程,明确软件已知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列明已知剩余缺陷的内容、影响、风险,确保风险均可接受更新历史明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列明前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明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列明前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具体内容明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列明首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具体内容核心功能列明软件核心功能的名称、所用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并注明类型列明软件核心功能的名称、所用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并注明类型,全新的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均需提供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结论简述概述软件实现过程的规范性和核心功能的正确性,判定软件的安全有效性是否满足要求 表2 自研软件完善型更新研究报告框架 报告条款软件安全性级别轻微中等严重基本信息软件标识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详述变化安全性级别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若改变详述理由并按新安全性级别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结构功能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详述变化物理拓扑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详述变化运行环境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详述变化注册历史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实现过程开发概况明确本次申报软件情况风险管理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风险管理过程,提供软件更新部分的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总结报告需求规范提供软件更新部分的需求规范文档生存周期概述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维护过程、软件配置管理过程,提供软件更新部分的设计历史文档集索引表,软件编码规则文档验证与确认提供回归测试计划与报告概述软件维护过程质量保证活动,提供回归测试计划与报告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维护过程质量保证活动,提供回归测试计划与报告可追溯性分析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可追溯性分析过程,提供软件更新部分的可追溯性分析报告缺陷管理概述软件缺陷管理过程,明确本次申报软件已知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依据流程图详述软件缺陷管理过程,明确本次申报软件已知缺陷总数和剩余缺陷数,列明已知剩余缺陷的内容、影响、风险,确保风险均可接受更新历史明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列明前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明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列明前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具体内容明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发布版本、完整版本,列明首次注册以来至本次申报历次软件更新的完整版本、日期、类型、具体内容核心功能列明软件更新部分的核心功能情况列明软件更新部分的核心功能情况,全新的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均需提供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结论简述软件更新实现过程的规范性以及相应核心功能的正确性,判定本次申报软件的安全有效性是否满足要求 (三)现成软件研究资料 1.现成软件组件研究资料 (1)部分使用方式 对于部分使用方式,遗留软件、成品软件、外包软件的研究资料要求相同,无需单独提交研究报告,基于医疗器械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在自研软件研究报告适用条款中说明现成软件组件的情况。 适用条款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运行环境、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核心功能、结论,其余条款若适用亦可予以说明。 此时若现成软件组件发生软件更新,完善型更新研究报告在自研软件完善型更新研究报告基础上,说明现成软件组件的变化情况,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适应型更新、纠正类更新研究报告要求与自研软件相同。 (2)全部使用方式 对于全部使用方式,遗留软件、成品软件、外包软件的研究资料要求略有差异,单独提交现成软件组件研究报告及其类型判定依据。 现成软件组件研究报告条款与自研软件研究报告相同,但需基于现成软件组件(此时即医疗器械软件)的安全性级别予以说明,适用条款至少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运行环境、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缺陷管理、核心功能、结论,不适用条款详述理由。遗留软件在验证与确认中还需提交其上市后使用问题(含不良事件、召回)的评价报告。 类型判定依据用于证明现成软件组件的类型。遗留软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面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注册证信息或产品上市证明性材料。成品软件提供外购合同等证明性材料,若已在中国上市提供产品注册证信息。外包软件提供外包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性材料。 此时若现成软件组件发生软件更新,完善型更新研究报告在现成软件组件研究报告基础上,说明现成软件组件的变化情况,不适用条款说明理由;适应型更新、纠正类更新研究报告要求与自研软件相同。 2.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 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用于医疗器械软件外部软件环境(含云计算)的评估,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初次发布和再次发布,内容框架详见表3,包括安全性级别、软件标识、功能用途、运行环境、风险管理、验收管理、维护计划、结论,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 (1)安全性级别 依据医疗器械软件安全性级别,明确外部软件环境的安全性级别。 (2)软件标识 按照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中间件、支持软件四种类型,分类描述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发布日期、供应商。 (3)功能用途 按照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中间件、支持软件四种类型,分类描述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功能、用途、与医疗器械软件的关系、使用限制、选择依据。 (4)运行环境 按照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中间件、支持软件四种类型,分类描述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运行环境,结合兼容性考虑医疗器械软件运行环境的确定依据。 (5)风险管理 提供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风险分析报告,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件。可提供医疗器械软件的风险分析报告,并注明外部软件环境所在位置。 (6)验收管理 轻微级别:概述外部软件环境验收管理过程相关活动。 中等级别: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验收管理过程相关活动。 严重级别: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验收管理过程相关活动,提供外部软件环境兼容性测试计划和报告,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件。 (7)维护计划 轻微级别:概述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管理过程相关活动,包括补丁更新、版本更新、产品更新。 中等级别: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管理过程相关活动,包括补丁更新、版本更新、产品更新。 严重级别: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管理过程相关活动,包括补丁更新、版本更新、产品更新;提供现成软件停运后续维护方案,即现成软件供应商停止售后服务后,注册申请人对于现成软件的维护方案,如云计算服务终止后的无损数据迁移方案。 (8)结论 简述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表3 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框架 报告条款软件安全性级别轻微中等严重安全性级别依据医疗器械软件安全性级别,明确外部软件环境的安全性级别软件标识分类描述各现成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发布日期、供应商功能用途分类描述各现成软件的功能、用途、与医疗器械软件的关系、使用限制、选择依据运行环境分类描述各现成软件的运行环境,明确医疗器械软件运行环境的确定依据风险管理提供各现成软件的风险分析报告验收管理概述外部软件环境验收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验收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验收管理过程,提供兼容性测试计划和报告维护计划概述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管理过程依据流程图详述外部软件环境更新管理过程,提供现成软件停运后续维护方案结论简述外部软件环境所含全部现成软件的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外部软件环境发生更新亦需依据其安全性级别开展相应评估工作,并更新医疗器械软件的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以备后续体系核查或变更注册使用。 九、注册申报资料补充说明 注册申报资料在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等文件要求基础上,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一)产品注册 1. 申请表信息 (1)独立软件 产品名称应符合独立软件通用名称命名规范要求,通常体现输入数据、核心功能、预期用途等特征词。 型号规格注明软件发布版本,无需体现版本英文缩写V。 结构组成明确交付内容和功能模块,其中交付内容包括软件安装程序、授权文件、外部软件环境安装程序等软件程序文件,功能模块包括客户端、服务器端(若适用)、云端(若适用),若适用注明选装、模块版本。 适用范围通常基于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予以规范,若适用分述各功能模块的适用范围。同时保证用语的规范性,区分“分析”与“测量”、“手术模拟”与“手术计划”,使用“显示”、“接收”而非“浏览”、“采集”。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通常无需在注册证载明信息中体现。其软件功能名称可参照独立软件要求。结构组成保证用语规范性,使用“主机”、“工作站”而非“电脑”、“计算机”。若有辅助决策类软件功能,结构组成(若适用)和适用范围需予以体现。 对于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情形,软件名称与独立软件要求相同,结构组成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适用范围体现辅助决策类软件功能。 2. 软件研究资料 提交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若适用)以及GB/T 25000.51自测报告。 若使用现成软件组件,根据其使用方式提交相应研究资料。相关研究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 此外,鼓励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宣传材料。该材料仅作为审评参考材料以补充产品信息,不作为审评对象,亦不作为审评决策依据。 3. 产品技术要求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 “性能指标”包括通用要求、专用要求、安全要求,其中通用要求根据软件产品特性进行规范,不适用内容在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章节中予以说明;专用要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如放射治疗计划软件)要求,安全要求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报警、放射治疗)要求。 “附录”提供体系结构图、用户界面关系图与主界面图示、物理拓扑图以及必要的注释。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模板详见附录。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在所属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规范,其中“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若适用)、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 “性能指标”包括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要求。其中,功能明确软件的全部核心功能(含安全功能)纲要,注明选装、自动功能,其中客观物理测量功能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数据资源(如参考数据库)明确数据种类和每类数据的样本量,若核心功能相同但核心算法类型不同则每类核心算法均需备注;使用限制包括用户使用限制和技术限制;接口包括供用户调用的应用程序接口、数据接口、产品接口;访问控制明确软件的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用户访问权限;运行环境、性能效率适用于外控型软件组件、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其中运行环境(含云计算)明确典型配置,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条件,性能效率明确软件在典型运行环境下完成典型核心功能的时间特性,若适用明确资源利用性、容量。上述条款不适用内容在非临床资料予以说明。 对于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除上述软件组件要求外,还需在“附录”中提供体系结构图、用户界面关系图与主界面图示、物理拓扑图以及必要的注释。 4. 说明书 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说明书需体现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输入输出数据类型、必备软硬件、最大并发数、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信息,明确软件发布版本。 其中,软件功能包括全部核心功能(含安全功能),注明选装、自动功能,其中测量功能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功能还需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种类和每类数据的样本量。接口逐项说明每个供用户调用软件接口的预期用户、使用场景、预期用途、技术特征、使用限制、故障应对措施。运行环境(含云计算)、性能效率适用于独立软件、外控型软件组件、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具体要求详见前文。 若适用,向用户告知通用计算平台满足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要求(含电磁兼容),并列明相应标准清单。 5. 产品标签样稿(独立软件适用) 对于物理交付方式,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应规定。对于网络交付方式,提交产品网络交付页面照片,该页面的产品注册信息应符合相应规定。 此外,建议在“关于”或“帮助”等软件用户界面体现产品注册信息。 (二)变更注册 1. 软件研究资料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应根据软件更新情况,提交软件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 (1)涉及完善型软件更新:适用于自研软件发生完善型更新,或合并适应型更新、纠正类更新的情形,此时提交自研软件完善型更新研究报告(或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若适用)以及GB/T 25000.51自测报告; (2)涉及适应型软件更新:适用于自研软件发生适应型更新,或合并纠正类更新,但未发生完善型更新的情形,此时提交自研软件适应型更新研究报告(或自研软件研究报告); (3)仅发生纠正类软件更新:适用于自研软件仅发生纠正类更新的情形,此时提交自研软件纠正类更新研究报告; (4)未发生软件更新:出具真实性声明,明确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若使用现成软件组件,根据其使用方式提交相应研究资料。相关研究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 若适用,鼓励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宣传材料。该材料仅作为审评参考材料以补充产品信息,不作为审评对象,亦不作为审评决策依据。 2. 产品技术要求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体现软件更新情况,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附录”。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在所属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软件更新情况,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的软件信息、“性能指标”的软件要求。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要求与软件组件相同。 3. 说明书 若适用,提交说明书变化情况说明。 4. 产品标签样稿(独立软件适用) 若适用,提交申报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及其变化情况说明。 (三)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通常无需提交软件相关研究资料。若适用,根据注册证“备注”所载明的要求提交相应软件研究资料。 产品技术要求“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若原注册产品标准(或原产品技术要求)及其变更对比表未体现上述软件信息,需在符合性声明中予以明确。 独立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无需按照本指导原则附录要求进行修改,应与原注册产品标准(或原产品技术要求)及其变更对比表保持一致,且“性能指标”相关条款删除注册证已载明信息。 十、参考文献 [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Z],2014.7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Z],2015.7 [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Z],2017.1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号)[Z],2018.8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Z],2021.8 [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Z],2014.12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2019年第66号公告)[Z],2019.8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2021年第121号公告)[Z],2021.9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021年第126号公告)[Z],2021.10 [10]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年第50号通告)[Z],2015.8 [1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学图像存储传输软件(PACS)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第27号通告)[Z],2016.3 [1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3号通告)[Z],2017.1 [1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2017年第187号通告)[Z],2017.11 [1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监护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98号通告)[Z],2017.12 [1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222号通告)[Z],2017.12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3号通告)[Z],2019.5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2019年第43号通告)[Z],2019.7 [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19年第99号通告)[Z],2019.12 [1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2020年第18号通告)[Z],2020.3 [2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1年第48号通告)[Z],2021.7 [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Z],2021.9 [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通告)[Z],2022.2 [2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监综械管〔2020〕57号)[Z],2020.5 [2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人因设计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2020.5 [2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2019年第7号通告)[Z],2019.7 [2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肺炎CT影像辅助分诊与评估软件审评要点(试行)(2020年第8号通告)[Z],2020.3 [27] 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8] 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9] GB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30]GB 16174.1-2015手术植入物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第1部分:安全、标记和制造商所提供信息的通用要求[S] [31] GB/T 8566-2007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 [32] GB/T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S] [33] GB/T 11457-2006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S] [34] GB/T 18268.1-2010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5] GB/T 19003-2008软件工程 GB/T 19001-2000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的指南[S] [36] GB/T 20157-2006信息技术 软件维护[S] [37] GB/T 20158-2006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配置管理[S] [38] GB/T 20438.1-2017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一般要求[S] [39]GB/T 20438.2-2017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2部分: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要求[S] [40] GB/T20438.3-2017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3部分:软件要求[S] [41] GB/T20438.4-2017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第4部分:定义和缩略语[S] [42] GB/T 20918-2007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风险管理[S] [43] GB/T 25000.10-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0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S] [44] GB/T 25000.12-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12部分:数据质量模型[S] [45] 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S] [46]GB/T 29832.1-2013 系统与软件可靠性 第1部分:指标体系[S] [47]GB/T 29832.2-2013 系统与软件可靠性 第2部分:度量方法[S] [48]GB/T 29832.3-2013 系统与软件可靠性 第3部分:测试方法[S] [49] GB/T 31167-2014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S] [50] GB/T 31168-2014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S] [51]GB/T 32422-2015 软件工程 软件异常分类指南[S] [52] GB/T 35278-2017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S] [53]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 [54] YY 0637-2013医用电气设备 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的安全要求[S] [55] YY 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56] YY 0721-2009医用电气设备 放射治疗记录与验证系统的安全[S] [57] YY 0775-2010远距离放射治疗计划系统 高能X(γ)射束剂量计算准确性要求和试验方法[S] [58] YY/T 0287-2017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S] [59]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60] YY/T 0664-2020 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S] [61] YY/T 0887-2013放射性粒籽植入治疗计划系统剂量计算要求和试验方法[S] [62] YY/T 0889-2013调强放射治疗计划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S] [63] YY/T 0973-2016自动控制式近距离后装设备放射治疗计划系统 性能和试验方法[S] [64] YY/T 1406.1-2016医疗器械软件 第1部分:YY/T 0316应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指南[S] [65] YY/T 1630-2018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基本要求[S] [66] YY/T 1681-2019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基础术语[S] [67] IMDRF/UDI WG/N7 FINAL: 2013, UDI Guidance: 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Z], 2013.9 [68] IMDRF/SaMD WG/N10 FINAL: 2013, SaMD: Key Definitions[Z], 2013.12 [69] IMDRF/SaMD WG/N12 FINAL: 2014, SaMD: Possible Framework for Risk Categorization and Corresponding Considerations[Z], 2014.9 [70] IMDRF/SaMD WG/N23 FINAL: 2015, SaMD: Applic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Z], 2015.10 [71] IMDRF/SaMD WG/N41 FINAL: 2017, SaMD: Clinical Evaluation[Z], 2017.9 [72] IMDRF/CYBER WG/N60FINAL: 2020,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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