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行政法规更改说明:略。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
  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