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来源:GB 9706.1-2020 / IEC 60601-1: 201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最低要求(7.2.1):如果ME设备、部件或附件的尺寸或外壳特征不准许将规定的标记全部标上,则至少应标上下列标记。而其余的标记应在随附文件(如:说明书)中完整地记载。无法做标记的ME设备,这些标记可以贴在独立的包装上。
如果ME设备预期接收来自ME系统中其他电气设备的电能,且依赖其他电气设备以符合通用要求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与供电网的连接的ME设备应标记以下信息,这些标记应出现在包括供电网连接的部件外部,且最好靠近连接点。(永久性安装的ME设备除外):
相关符号应标记在应用部分的连接器上或邻近处,除非没有连接器,这种情况的标记应在应用部分上;或一个连接器可以连接一个以上应用部分,而且应用部分有不同分类,这种情况每一个应用部分应标记相关的符号。
安全标志应出现在显著位置,使其在ME设备正确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时清晰易认。使用说明书应描述出危险(源)的性质以及避免或是降低相关风险的预防措施。
其他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