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源医疗器械外部标记要求

最低要求(7.2.1):如果ME设备、部件或附件的尺寸或外壳特征不准许将规定的标记全部标上,则至少应标上下列标记。而其余的标记应在随附文件(如:说明书)中完整地记载。无法做标记的ME设备,这些标记可以贴在独立的包装上。

  1. 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以及联系信息(可拆卸的元器件也应标记)
  2. 型号或类型参考号(可拆卸的元器件也应标记)
  3. 序列号或批号或批次标识
  4. 制造日期或失效日期,若适用
  5. 如适用,软件组件唯一的标识符,诸如:修订版本或发布/颁布日期(该识别不需要标记在ME设备外部)

如果ME设备预期接收来自ME系统中其他电气设备的电能,且依赖其他电气设备以符合通用要求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在相关连接点附近,标记其他电气设备的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以及该规定设备的型号或类型参考号
  2. 在相关连接点附近标记ISO7010-M002的安全标志(见下图),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列出详细要求
  1. 使用通常市场上不能购得的特殊规格连接器,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列出详细要求。

与供电网的连接的ME设备应标记以下信息,这些标记应出现在包括供电网连接的部件外部,且最好靠近连接点。(永久性安装的ME设备除外):

  1. 可能连接的额定供电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额定供电电压范围应用连字符(~)连接最小和最大电压。当有多个额定供电电压或额定供电电压范围给出时,它们应用斜线分隔符(/)来分隔
  2. 供电方式,例如相数(单相供电除外)和电流类型(见下图)
  1. 用赫兹表示的额定供电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中国供电网额定频率为50Hz)
  2. 对于Ⅱ类ME设备,用GB/T5465.2中5172的符号(见下图)
  1. 应用部分:即,B型应用部分、BF型应用部、或CF型应用部分。如适用,防除颤应用部分。

相关符号应标记在应用部分的连接器上或邻近处,除非没有连接器,这种情况的标记应在应用部分上;或一个连接器可以连接一个以上应用部分,而且应用部分有不同分类,这种情况每一个应用部分应标记相关的符号。

  1. 如果患者电缆具有对心脏除颤器放电效应的防护,则应在靠近相关输出端标记安全标志(见下图)。使用说明书应有ME设备对心脏除颤器放电效应的防护取决于使用适当电缆的说明。
  1. 生理效应(安全标志和警告说明):ME设备产生的生理效应对操作者是不明显的,且能够对患者或操作者造成伤害的,应具有适合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应出现在显著位置,使其在ME设备正确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时清晰易认。使用说明书应描述出危险(源)的性质以及避免或是降低相关风险的预防措施。

  1. 预期一次性使用的任何材料、元器件、附件或ME设备,在其或其包装上应标记“仅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或以下符号。

其他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