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81号公告
(发布后12个月实施)
一、1 范围
增加:
“1.5 本文件不适用于由半结晶型聚丙交酯聚合物和共聚物树脂材料加工的制品。因此本文件对生物相容性测试不做要求。”
二、5.2.2.2
表1 原生半结晶型聚丙交酯均聚物和聚丙交酯基共聚物树脂的物理化学性能要求
替换为:
三、5.2.2.2
表2 元素杂质的允许浓度a
四、“5.7 重金属
5.7.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方法测定重金属残留。
5.7.2 重金属一般涉及到镉(Cd)、铜(Cu)、汞(Hg)和铅(Pb)二价阳离子,锑(Sb)、砷(As)和铋(Bi)三价阳离子,以及微酸性环境下与硫化物形成络合物的四价锡(Sn4+)。虽然二价锡(Sn2+)也可以形成二价锡硫化物从而可能影响测试结果,但是倘若通过可选择的测试方法检测出剩余重金属元素的累计铅(Pb)等价总量(见附录B.5中的讨论和计算)小于10µg/g [以铅(Pb)计],那么通过相同的可选择的分析方法确定的由四价锡和二价锡造成的过多的量可以忽略。”
“5.7 元素杂质
利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ICP-OES)或中国药典中等效的替代方法,测定可吸收聚合物中各种元素杂质的浓度。”
五、5.8 催化剂残留(可选)
“通过原子吸收/发射(AA)光谱或电感耦合等离子(ICP)光谱测定残留锡(Sn)和上述列出的每一个重金属元素的总量。如果除了锡之外应用了另一种催化剂,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残留物报告。”
“按照5.7描述的方法测定催化剂残留,并报告所有使用的催化剂含量。”
六、10 证明文件
“i) 重金属(在适用的限量规定范围内达标或不达标)。”
“i) 元素杂质(在适用的限量规格范围内达标或不达标)。”
七、附录B(资料性附录) 原理
删除B.5。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6.3.2中:
“注”修改为“注1”。
并增加:“注2:对于一些树脂粘接剂,可能需要使球头关节面部分变粗糙,以增加粘接剂与关节面之间的粘接强度,从而防止该界面在测试过程中失效。”
二、6.3.3中:
并增加“注2:对于一些浇注树脂,可能需要使球头关节面部分变粗糙,以增加浇注树脂与关节面之间的粘接强度,从而防止该界面在测试过程中失效。”
一、5.10.2.5 密封性能试验
“a)……,在气压表的示值升至22 kPa时,……”修改为:“a)……,在气压表的示值升至30 kPa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