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持续正压通气用面罩、口罩、鼻罩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YY 0671.2《睡眠呼吸暂停治疗 第2部分:面罩和应用附件》标准中的面罩。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关于泡沫敷料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08-06-11。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