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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骨捆扎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胸骨捆扎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胸骨捆扎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开胸术中胸骨固定的胸骨捆扎固定系统,如用于胸骨固定的柔性金属丝(分类编码为13-01-05)、胸骨结扎带(分类编码为13-11-03)等。产品通常由植入部分和非植入部分组成,通常由钛合金材料、不锈钢材料和聚醚醚酮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器械,也不适用于由可吸收材料制成的胸骨捆扎固定系统,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管理类别为Ⅲ类。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