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可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注册自检核查的指导性文件,也可作为注册申请人实施注册自检工作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注册申请人将全部检验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情形。 三、总体要求 3.1注册申请人应当将注册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3.2注册申请人开展注册自检的应当具备相应产品的自检能力,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3.3必要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自检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自检相关的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控制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 3.4开展注册自检核查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本指南第四部分“检验能力要求”和“附表”条款,结合拟申报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对注册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自检能力逐项进行核实,并在现场核查报告中予以阐述。检查时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的人员参与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自检能力要求 (一)总体要求 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二)检验能力要求 1.人员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 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2.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