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用雾化器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雾化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要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超声雾化器、医用压缩式雾化器,是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液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加热雾化器以及采用外接气源或其他能量输入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网式雾化器可参考《网式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外接气源及其他能量输入方式的雾化器具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进行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的要求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网式雾化器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网式雾化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要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其是一种将药液通过网孔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 如果网式雾化器是一个医疗器械系统或其他医疗器械(如呼吸机)中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超声雾化器、压缩式雾化器及采用外接气源或其他能量输入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也不适用于将网式雾化器液体容器部分作为独立注册单元申报的产品(但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该指导原则已修订为:医用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雾化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雾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医用雾化器产品(或称雾化器)。该产品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物雾化供患者吸入。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医用雾化器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23-6超声雾化器,以及《关于冷热双控消融针等166个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231号)文中二(六十三)规定的压缩式雾化器,管理类别代号为6821。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和采用外接气源的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的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但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这些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要点